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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里奇 102-12-19 19:12

請問,酒測,0.86,騎機車,直行,無酒後蛇行,逆向行駛,在雙黃線的縣道上,被對向來車,強制左轉,而擦撞,導致車禍

我應該繳納多少罰金和被判什麼牢獄刑責呢?

以及,我能否要求什麼相關車禍賠償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0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酒駕部份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再關於賠償部份,須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若您不服警方之初判表判斷,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以釐清確定雙方肇事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3:29

 你酒駕逆向,車禍過失較大,除了公共危險罪之外,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小雨 102-12-15 17:15

10月時在台中和男友騎機車時,行經復興東路四段與樂業路交叉口,當時我們車速最多40出頭,要往復興路四段方向前進,行徑間也一直靠路邊行駛,而對方騎機車則是要騎往樂業路,結果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就從後方撞上我們的車牌,由於撞擊力道很輕,被撞的當下我們根本沒感覺被撞,是大約一兩秒後聽到後方有人哀叫,男友立即停下查看對方傷勢,並報警叫救護車。醫生診斷後對方摔成粉碎骨折

之後也向警方申請車禍現場圖及初判表,初判表上顯示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我方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我方有責任賠償對方醫療費用嗎??

由於我們也協助對方申請強制險了,結果對方現在還要求十萬的醫療費,我們連對方到底是怎麼撞上我們的都不清楚,結果對方現在一口咬定都是我們的責任,對方也不管警方的車禍現場圖及初判表的結果,想請問如果要上調解,這兩張可以當作我們調解的依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場圖及初判表當然可以作為調解之依據,以便讓調解委員了解整個案情,本件依您們所述,過失責任應可歸屬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雨 102-12-15 17:51
回覆 小雨 的發言內容:

10月時在台中和男友騎機車時,行經復興東路四段與樂業路交叉口,當時我們車速最多40出頭,要往復 ... (恕刪)

想再請問一下,如果初判表上我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那我方還有責任歸屬嗎?是否其實根本不用賠錢給對方?

 您好:若您方完全無過失,就無賠償之問題,至於是否給付慰問金,則由您們自己決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初判表可作為調解依據之一,為若您若不服初判表,可再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之歸屬,取得一合理之調解金額。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呼嚕嚕 102-12-14 23:31

甲乙丙三方各自擁有一棟不點交法拍屋的1/3持份

其中乙丙部分 也就是2/3被法拍,因此甲用優先購買權買下不點交的法拍屋2/3

乙(原持有1/3)與家人等多數人一直不離法拍屋,

法院有通知乙也領了被法拍1/3的錢,甲也通知好幾次搬家通知(存證信函)等

乙方等多人皆不理會 (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到信)後來甚至連信都不收

原一樓有出租但因為乙等人原因不租了

之後乙等人私下更換門鎖使甲連一樓皆無法進入也無法再承租給他人

目前提告了民刑事,但是之前聽警察以及其他律師有說過應該是屬竊占,強制罪,毀損罪等

但最近搜尋才發現非常有名的劉媽媽案件不算竊占好像原因是因為不點交的法拍

1.那到底以上這種情況屬於竊占以及強制罪嗎?

2.若只有一個人承認換鎖,其他人都是從他那裏拿到的鑰匙那樣只有承認的人

   有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由於對方仍有三分之一的持分,且先前已居住在該處,所以要構成竊占或強制罪均有困難,但至於對方提告誣告罪,基本上也不容易成立.

二.由於出租客對方房屋空間仍有使用權,故出租客同意下進入,尚難成立侵入住宅罪.

三.本件由於是共有關係,所以類此問題均會不斷的上演,解決之道,或許應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並可請求法院變價拍賣,再由您們取得該3分之一的所有權,才屬解決之道.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共有物之使用管理,您可依民法訂立分管契約為之,若無法訂立分管契約亦無法協議,可依民法規定隨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以解決共有之爭議。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help 102-12-16 03:0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由於對方仍有三分之一的持分,且先前已居住 ... (恕刪)

 律師您好:您可能有些許部分看錯了

 1.乙方的1/3已經被法拍了,乙方經法院通知也領了還債完去領剩下來的錢甲方(原來就有1/3)已買下被買拍乙&丙兩人各1/3所以是2/3了!!! 所以甲方買得法拍屋已經取得整棟房子所有權了 但是乙方還不搬走等等.

 

 

 提刑事訴訟雖然可以作為手段,但要成罪不容易,解決方式就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搬遷及不當得利

help 102-12-16 21:09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提刑事訴訟雖然可以作為手段,但要成罪不容易,解決方式就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搬遷及不當 ... (恕刪)

  謝謝張律師^^  因為我方也已經有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搬遷跟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只是上法庭法官卻說只能請求 租金 或是甚至要求我們不要計較 既然都已經要人家搬了......

  說我們要要求的金額太多

  可是問題是房屋稅,地價稅,房屋火災保險等等以及每個月與銀行借錢買法拍屋的錢利息等都是所

  有權人在繳卻不得請求 且我方還因為乙方霸佔等造成原租客提前解約 之後更換門鎖又害我們連

  店面都不能出租 所有權人每個月繳房貸卻不得而入房子 

  霸占房屋的人卻過得很爽 實在很不公平 重點是對方根本無悔意

 

 

哇哈哈 102-12-14 22:31

親戚12月初民事敗訴,大約是120萬以上,但是親戚(債務人)沒有什麼收入,也沒有什麼資產,但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小孩名下有房子就開始想要債務人小孩負責債務

債權人一直打電話告知債務人及家人若12月底不還50萬就要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不然就是要求債務人的小孩一定要簽保證書保證會還錢

問題:1.債權人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催討私人債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自保?

       2.債權人不經由正常管道(申請強制執行)拿錢,反而一直打電話要求債

          務人家人幫他債這沒違法嗎?(例如強制罪什麼的)      

       3.債務人的小孩該如何自保呢?因為小孩的錢已經每個月繳房貸了,況且

          債也不是他們欠的,債權人也不想協商,只是一再告知若不還款就要把

          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若債務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通話錄音這樣可

          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債權人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催討私人債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自保?

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部分是合法的。

2.債權人不經由正常管道(申請強制執行)拿錢,反而一直打電話要求債務人家人幫他債這沒違法嗎?(例如強制罪什麼的)      

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3.債務人的小孩該如何自保呢?因為小孩的錢已經每個月繳房貸了,況且債也不是他們欠的,債權人也不想協商,只是一再告知若不還款就要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若債務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通話錄音這樣可以嗎? 

可以錄音,沒有問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言九所房律師

貝蒂 102-12-13 19:28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本票強制執行流程

我的本票已經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也寄送最新的戶籍謄本寄書記官那。

想請問之後的手續或流程為何??

沈恆 (沈律師) 102-12-13 20:29

您好!先去調查債務財產,再將所要執行的標的寫在狀紙,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執行費。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動產,應檢附該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貝蒂 102-12-13 19:18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本票強制執行流程

我的本票已經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也寄送最新的戶籍謄本寄書記官那。

想請問之後的手續或流程為何??

您好:

您取得該民事裁定後,即得持該裁定正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填具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債務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即會依執行標的物的不同而踐行各自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或來電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動產,應檢附該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貝蒂 102-12-14 11:19

律師您好

想請問債務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應去哪申請??

須攜帶何文件去申辦??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小林 102-12-13 19:13

您好:小兒(15歲)因上午帶網友(女方17歲)回家期間家人有外出一小段時間.在網友回家後沒幾天後被婦幼隊傳喚做筆錄,被對方提告妨礙性自主,強制猥褻.之中有在被少年保護官約見.將在本月25號傳喚出庭,請問律師先進我們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確實有這樣行為?證據到什麼程度?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本罪之構成要件為違反其意願之手段,為猥褻之行為。若未符合構成要件,即不成立該罪。而目前情況之證據為何?證明到哪個程度了?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nda 102-12-13 15:11

12/1星期天時候,我與男友家人在高速公路匝道口發生車禍

車禍是這樣的,當時我們往國三北上匝道口行駛,然而當時號誌是紅燈

我們就停在匝道口等紅燈,等待綠燈時進入高速高路(但等的時候我們有超出等待線一點點)

因為是假日北上路段都會塞車,所以有管制號誌紅綠燈(我有拍下照片)

就在等待時約1-2分鐘,後方突然有一台車往我們後方整個撞上來(當時我們的車是停著沒動的)

接下來就報警處理,對方說他只有強制險,並無保險公司的其他保險

然而當下他說我們車子交給她拖吊到他的朋友的車廠

因為我男友舅舅本身就是修車師傅,他估價那台車修理約10萬左右,

原廠也估價快20萬,但對方因為把我們的車子拖去他朋友那,

現在告訴我們車子只要陪6萬修就好。那該怎麼辦?

我們都沒有受傷,只有一點小瘀青,也有到醫院看診開收據。

傷勢這部分因為不嚴重所以都沒與他談到賠償醫藥費的問題。

但車子修理費用只願陪6萬這樣合理嗎?因為他本身沒保險所以可能想自己能少賠就少賠

您好,建議你先去聲請車禍鑑定,如果是對方全責,那麼他就必須要賠償你所有損失,建議你可以先聲請調解,如果不願意賠,你直接去告他過失傷害,逼他全部賠償,縱使是小傷也能告,記得要在六個月內.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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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您似可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至地檢署提告過失傷害。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nda 102-12-13 15:35
回覆 linda 的發言內容:

12/1星期天時候,我與男友家人在高速公路匝道口發生車禍

車禍是這樣的,當時 ... (恕刪)

聲請車禍鑑定有需要再幾日內提出嗎?

或者車禍幾日後才可以聲請呢??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5: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1.每案鑑定費用新臺幣參仟元(3000元),以郵政匯票繳納。2.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3.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4.申請要件為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不受理案件如背面說明。 5.事故案件如預備提出司法訴訟或己在司法機關審理中,向司法機關聲請移送;如已申請但尚未完成鑑定,經由司法機關受理者,申請退費。 6.申請人可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郵寄辦理。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仔細考慮後再申請鑑定案件自受理之翌日起一至二個月內鑑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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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的蘋果 102-12-12 19:25

最近我家前面的路進行電線電纜地下化工程,變電箱目前還沒設置,在工程過程中,原變電箱預定設置於(57巷)巷口,經協調會中提出恐影響巷口出入視線之意見,於是臺電將變電箱位置決定遷移至巷口隔壁兩棟民房之間(59及61號之間),不過其中有一家不同意.想請問....

1)能否將變電箱強制設置於59及61號之間? 依據法條(規)為何??巷口出入戶是否有自救之管道??

2)若最後設置於巷口,未來發生車禍可否向台電或政府機構提出求償? 依據的法規(條)為何??

3)若不同意遷移之房主,為使變電箱不遷移,而設置於原巷口,並有簽定切結書表示,未來若發生車禍,願負全責!則此,此切結書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以上問題...謝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0: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要申請移走變電箱的話,請向電力公司申請,他會通知你繳交費用後,就會施工了。電業法第51條規定: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第 52條規定:電業對於防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第 53 條規定: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第 54 條規定: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5 條規定: 電業對於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但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地方政府,並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第 56 條規定:電業對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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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102-12-12 10:40

律師你好~我爸爸因現在獨居在高雄~他有六個子女,但都是同父異母(我和妹妹都非婚生子女),大家都在北部工作,我有租個房子給爸爸住!所以房租部份是由我這出的,爸爸有領身心障礙手冊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但上星期因為他半夜跑出去跌倒顱內出血送醫~那時是我親妹妹和我下去顧,但我有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姐姐……他們年紀都比我們大,可是他們就都對父親不聞不問!哥哥也頂多一個月匯三千(之前沒有,是社會局出面強制他要給,他才開始有給三千)上面有三個姐姐根本是不聞不問了~每次跑醫院和社會局都是很無力!星期二我才接爸爸出院~結果不到12h他又跑出去然後又送醫院~我真的壓力好大!哥哥的處理方式也很消極~連去社會局伸請養護補助也要拖我上去~自己還不敢上去~伸請的文件是送上去了,但社會局說最慢10個月!所以沒那麼快~我有每天打給爸爸關心也再三跟他說不要亂跑~也有居服員來家裡幫忙煮飯給他吃~但誇張的是人家居服員剛走完~我爸竟然又跑出去~然後路倒被送去醫院(星期二才接他出院、星期三中午又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快崩潰了~因為我這次下去弄~等於出院他沒多久又這樣搞~真的很想死!我真的找不到管道了~因為我一個人根本沒辦法處理~我哥又擺爛!

然後我想問一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問題!因為我和妹妹是非婚生子女,然後小時候有同住在一

起,但是我和妹妹從小到大的學費、生活費都是靠我媽媽辛苦賺來的!然後我爸弄一堆債務,還有討債的人打電話和家樓下堵我們~還放話說要綁他女兒(那時小時候我們都很怕)!我爸也只丟一句反正他車開了就跑了~完全不顧我們的死活~還騙我媽媽說房子會被扣押要賣掉~但我媽也不懂其實他們沒婚姻關係~銀行也不會查封房子(我媽名字)導至我們到處搬家~連冬天沒熱水洗澡~我爸也只丟一句他去醫院洗就好~導致我妹妹(那時還未成年)還要去樓下提人家的水上來用!甚至我妹讀書還帶警察去學校鬧~說我媽跑了讀什麼書(學費我媽出的)

然後我哥哥和姐姐有拿到財產房子那些~但對我爸也不聞不問~我真的很累很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與您的兄弟姊妹均為您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人。依該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扶養您父親之義務,絕非僅有您一人而已,亦可請求他人分擔。再者,就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之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若您父親自小即無扶養您及妹妹或對您母親有重大侮辱等情形,您即妹妹亦均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又,若您確定您為非婚生子女,您父親又未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是此,若您父親未進行相關認領程序,那您嚴格來說,與您父親無任何親屬關係,亦無須負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如果你父親都沒有撫養你們,你們可以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少撫養義務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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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非常確定目前在法律上你不是你爸的婚生子女那你本來就沒有扶養義務,就沒有所謂減輕或免除扶養的必要,也沒有繼承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laire 102-12-12 13:19

認領~因為我們身份證後面父欄有他名字!所以就算沒跟媽媽結婚~只是同居人!也算婚生子女嗎?

回覆 claire 的發言內容:

認領~因為我們身份證後面父欄有他名字!所以就算沒跟媽媽結婚~只是同居人!也算婚生子女嗎?

那這樣是婚生子女,不是你說的非婚生子女 

claire 102-12-12 13: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claire 的發言內容:

那我要怎麼去弄減輕或免除扶養的部份呢?媽媽那邊的親朋好友都可以證明~

angela 102-12-11 17:41

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和某車行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起因為朋友的車輛給店家維修需放在他們店裡,因此對方借了一代步車給我使用,當下並為簽立任何借據或是書面單據,在借車期間21天朋友並沒有使用他們的車,而是駕駛自家汽車,在事發當天不得已才使用。而朋友的車輛維修狀況店家從一開始維修時就說隔天或是一至兩天會好,但是中間卻說檢查出有其他問題需再加錢,朋友也同意並且等待,也付清金額但對方不願意開立收據只給了估價單,說要等交車時才會開收據,然而每次詢問維修好了嗎對方都說隔天或是一再拖延時間,期間共拉鋸了約一個月。

事發當天使用車子大約兩小時,因借來的車輛是屬於店家改裝的車輛又有奇怪的異音,而且儀表板原本就是損壞的無法得知實際里程與時速,所以都是慢速行駛速度約50公里,回家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一起步就聽見有零件脫落接著車輛中央零件損毀,嚴重到無法行駛。當下聯絡店家沒有聯絡到。隔天與店家聯繫上後店家要求賠償三分之一並咬定是我方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但是依照前面所敘述,此車輛本來就有問提若非不得以本人是不會去使用的。我方不願意賠償並且詢問了修車進度,店家又表示隔天才好,並且貌似不願意賠償即不願意歸還車輛。

隔天再次詢問,店家依舊以尚未完成需要隔天為理由而推脫不願意交車,並且拿出一張寫有借車日期的單據給我方簽名並且蓋手印,由於朋友不懂便簽名也畫手印,但是這已是事發之後的事情。
當天在現場與店家對質時,朋友強制要把自己的車帶走也不願意賠償,店家就與帶恐嚇表示,你牽走有問題我們不負責,並揚言要告我方。

至今天事隔已半個月,昨日收到調解委員會傳票,對方自行拆解損毀之車輛、自行判斷我方使用情況並自行維修估價,以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法第196條提出告訴,要求我方賠償共4萬左右金額(包含車輛零件 皆非原廠 ,與其自行維修之工資)並拍設損毀車輛之照片數張,僅有一張有照到車牌號碼,並自行使用朋友本人之證件影本(中間因需要與機車原廠叫零件,因此店家向朋友要求雙証件影本)

事後我方自行調查其損毀車輛之價格,市場上約兩萬出頭,並非對方所言至四萬。
 

請問這樣我們身為被告有什麼方法能化解?除了和解以外的方法 
感謝!! 
由於剛剛電腦當機不確定是否有發出文章,如有重複抱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3 14: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之後,請求消保官協助,要求對方賠償

2、至於遭對方求償的部份,本文建議您的友人,可以斷然拒絕對方求償,因為該車的瑕疵非您的友人造成的,無需理會。您的友人只需準備您所述的沒有使用該車,後來僅為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即可。

angela 102-12-19 02:3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 ... (恕刪)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覆:)
您說證明我們並無使用該車,但是我們確實有使用 只是並不長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或是如何在答辯狀中表示說我們並無損壞車子,而是車輛本身原有的問題造成現在的結果?

發文至今 期間有尋求過一些協助,大部分都是說因對方無法證明該車輛本身沒有問題,因次對方的起訴狀並無實際效益,而且由於對方車輛維修、估價 皆為自行運作,因此我們還能要求提出第三方機關的公正評斷

若是如此,我方的答辯狀應針對哪些重點去做詳述會比較好?或是該怎麼去表示說車輛已使用多久、先前有無重大損傷些我們都不清楚?

另外想詢問所謂"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是指??
 
抱歉噢 問題有點多 再次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答辯方向您只需要表示您這方只是通常使用該車,並沒有毀損或不當使用即可。

2、有關訴訟策略上,您不是完全沒責任的,而必須是建立在沒有毀損該車且僅為通常使用這個前提有確立的情形下,始無法律責任。又有關通常使用之證據,例如,開車時是否有載乘客(如載親友等),或是有沒有監視錄影器等。

3、又倘若雙方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則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較為妥適。

 

小陳 102-12-11 15:23

請問女方現在17歲當時未滿15歲  被同一批人多次強迫恐嚇叫他口交   而且有一次大家一起押著他亂摸胸部和下體  其中一人還帶她去住處性交  當時大家都國三而已  到現在已經三年多了   證據有即時通但紀錄很像刪掉了不知道能不能復原  請問這樣有過追訴期嗎  這算是強制猥禭還是性侵害  會不會告不成反而造長女方被挖起不好的回憶   對方會被關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未過追訴時效,且由於女方當時未滿十六歲,所以不論女方是否願意,對方均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應盡早提告,以免證據滅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次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刑法第80條規定,本案追訴權尚未釐於時效。仍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口交是性交,還是可以提告是有沒問題的,但依你所述,證據部分有點薄弱,也經過有些時間了,當初怎麼沒提告呢?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2-11 16:04

 這個案件時間過去太久,證據恐怕都已經滅失,

提告不是不行,但要成罪恐有困難

阿誠 102-12-11 13:29

請問:

A男.B女是朋友關西,A男到B女家過夜,A男趁B女熟睡強制撫摸胸、下體,

B女有反抗,明確告知A男,但A男一次次伸出魔爪,B女逃離現場,A男才離開.

如何讓禽獸受到該有的制裁?

 

請問律師:

1.我該如何處理這事件?  舉證? 蒐證?

2.LINE 的訊息被刪除,警方有辦法復原證據?

3.報警流程.需要上法院?支付費用?

麻煩請律師解答  謝謝

這不是性騷擾,是強制猥褻證據部分被害人的指述,還有其他間接事證都可作為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先向警方報案,並看附近有無監視器,可以先調閱保存,刑事提告並不需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警察局報案或至地檢署提告。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David 102-12-11 02:22
我有借朋友一筆錢並設定抵押權後來他還不出錢來就跑路,人也找不到了。我就將房地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但因為是多戶持分,不能單獨使用,所以乏人問津,以流標收場。最近聽說有人要承購全部持分並依據土地法第34條辦理產權移轉,多數其它持分所有權人已同意出售,因為找不到我的債務人,購買人說要依規定把價金提存在法院等他來領取,我心理很急,怕他知道消息後會直接去領還是不還我錢,我該怎麼辦呢,有沒辦法以抵押權人身分去領取他的提存金或是有其他方法可得到清償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以該確定判決向提存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該提存金,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對提存金做假扣押,避免被領走,再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才能萬無一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您的債務提告,讓他出現。若他仍不出現,您即可依一造辯論判決勝訴,待該判決確定,即可對該提存金進行強制執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LL 102-12-10 15:12

想請問一下 之前先生曾經用車門夾我小腿 也曾對我有強制性交行為 我都有去做驗傷的動作 先生平日喜歡賭博及喝酒 很少照顧小孩 而且積欠不少債務 如果依這樣情形 可以請求離婚

1.法院裁判離婚需要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判准離婚 或是法院已經認為雙方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維持才可能 2.如果依你所述 先生長期有家庭暴力行為 甚至強制性交犯行 如果你都可以提出相當事證 例如有雙方對話錄音為證 加上其他主張 法院確實可能判准離婚 3.建議可以考慮提出強制性交告訴 夫妻間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案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事,且若尚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可以對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小孩監護權,若其家暴行為持續進行,也可以先聲請保護令,以利將來訴訟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2

要以婚姻出現破綻訴請離婚有難度

 建議將證據(如欠錢催收單據)整理好再行提告

您好,如果依照你的描述的狀況,都能夠舉證的話,基本上提離婚訴訟勝算很大,但因為你所提出喝酒賭博,以及欠款部分,過於抽象,恐怕要多提出一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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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傑 102-12-09 11:49

請問前幾天突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關於一筆十幾年前的電信費用,已經超過十年現在才收到催繳?好像有點太誇張了~且債權已轉移到一般的資產管理公司,已經不在原本的電信公司,請問這筆電信費用我可申請異議嗎?應該已經超過時效了吧?請問支付命令異議狀中的事實與理由該如何敘述才比較好呢?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2: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電信服務費,有法院認為時效僅2年,縱令取得債權憑證,時效僅可增為5年,就您所述的狀況,本件對方的請求恐已經罹於時效,您依法應該提出異議,並主張時效抗辯,否則法院仍會為對方有理由之認定。

建議您趕緊向法院執行處承辦股書記官聯繫閱卷,俾以藉由卷內執行名義釐清債權人之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確定債權人取得名義的時間及取得執行名義後有無進行為中斷時效法律程序)之情形,進而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誠如賴大律師所言,又本文建議您仍應該先行提起異議為要。

倘若還有問題,歡迎來信。

小傑 102-12-09 14:00

請問律師

我在支付命令異議狀中說明事項是只要說明異議人於○○年○月○日收受貴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之送達,命異議人於20日內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

這樣就好~?

還是需要把條文判例都寫明註明時效已消滅嗎~?

本件煩請確認法院文件名稱。。。文件第一頁中間之名稱為何,
若是支付命令,才能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明異議之規定辦理,若昃執行命令則表示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則對執行名義當然不能依督促程序聲明異議之規定辦理。

小傑 102-12-09 22:28

收到的第一頁最上方就是寫著,台灣某某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所以這樣應該是屬於支付命令沒錯了吧~@@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函至該法院,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亦可直接到法院詢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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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故依法聲明異議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只須將您聲明異議之範圍係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加以說明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訴訟費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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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人 102-12-07 22:25

當初想買車但信用不良無法貸款,經朋友介紹認識一位想用車貸超貸的人,一開始就說明他要錢我要車貸款金額一人一半,但辦車貸時他好像是有學貸沒繳清所以無法貸到太高金額需要保人,他叫我當他保人我也告知我的信用不良可能無法幫他,他就說先送看看,沒幾天有一位車貸小姐叫我簽名,但簽完名隔天他就說我信用不良沒辦法做保人,所以我就自認不關我的事也不理,但後來他把貸款辦下來了還牽了一台車,當我們在交車時我發覺車子有很多毛病,我就跟他說請他把車牽回車行維修不然那台車我不要,貸款事請他自己處理,後來他把車牽走沒多久有車貸公司傳簡訊給我說我為人擔保的車貸沒繳,我回電去對方說他的車貸資料上我是保人而對方車貸沒去繳我就要去繳,但我打電話給他他就說那台車要自己使用,我說那請他車貸去繳一繳及把我的保人身份替換掉,但他現在就是拖拖拉拉不處理,請問我當初是因為他說會把車子給我,我才會有要當他保人的想法,但現在他貸款的錢也拿走車也牽走之前跟我借的說要當車子頭款的錢也沒還,我是不是可以對他提出告訴來強制他更換我保人身份?我朋友說這可以告他詐欺是真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明,佐證您所述的雙方約定,包含貸款、車子所有權等,而對方拒不交車,則可能涉犯背信罪或侵佔罪嫌。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欲以此方式,詐騙您當保人,並給付頭期款的話,似可能成立詐欺罪。

3、倘若您無法提出相關證據的話,本文建議您先循民事途徑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有其構成要件,分別是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給付,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此,關於本案是否構成詐欺,仍需精密之討論,若衝動提告,最後對方不構成詐欺罪,即有誣告罪之風險。若無把握,可從民事求償中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LL 102-12-07 08:18

律師你好  有一天我在網路即時通訊交友認識一個女生  當天中午他自己說要來我家吃午餐

很自然就發生關係  過程中我也有詢問他是否願意  也要使用保險套  結果晚上他姐姐卻帶警察來說我強制性交  想詢問這樣我會有事嗎

1.你應該是主張合意性交  亦即有發生性交關係但對方是自願發生  沒有強暴脅迫  2.你可能要蒐集相關對話紀錄(即時通訊)  大樓或住處是否有攝影機  以及事後你們是否有通聯   3.另外了解一下對方是否有立刻去做驗傷的動作  以及是否有找你談賠償問題  4.以上都可能影響法院就本件案件之認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強制性交罪是屬公訴罪,且可處三年以上之重罪,本件既然對方已報警,則全案會進入偵查程序,當然對方證詞是屬關鍵,所以您應該要小心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33
回覆 JILL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有一天我在網路即時通訊交友認識一個女生  當天中午他自己說要 ... (恕刪)

對方幾歲?有無抵禦傷痕?畢竟對方是網友。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王耀星 (Eric) 102-12-07 11:42

若如您所述.應該是遭到惡意設局詐財.應該不容易輕易脫身.好自為之!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10:12

大大你好 照你說所 不管是不是對方詐欺 但顯然是有備而來

你被判刑的機會 應該很高 因為我朋友之前也有遇過這種事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性交為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罪之構成要件為您需有強制之行為,若您住家有監視錄影機,可錄到您與對方之影像,若從影像中可判斷您無強制行為之可能,即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c 102-12-05 10:55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業務本身名下沒有財產,所有動產都在老婆身上))

1.如果是業務上之行為 刑事責任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有背信罪的問題 即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自己不法利益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民事責任部分可以先考慮你們之間契約有無約定相關競業禁止條款 另外看是否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可以連同他老婆當作共同被告 3.如果有需要當然可以對對方吉他老婆提出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問題,而他老婆的部分,則要看其是否有參與而屬共犯關係,另民事部分,也可以向其請求公司之損失,但請求金額仍應另行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甚麼時候發生的事呢? 要注意時間的問題,刑事上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刑責,民事上有涉及侵權、或依雙方雇傭契約條款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對於他的老婆,要從是共同侵權切入主張,實務上比較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份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或背信(刑法第342條)等罪,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資料,到地檢署提告,若於偵查中,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這在刑事上可以告他背信,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他老婆是否能告,要看他老婆是否知情,不過本案來說,有無涉及其他刑責,必須要看過資料才知道,有無偽造文書等問題.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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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2-12-05 09:25

甲與乙之女叫丙, 法院判決甲擁有子女監護權,乙擁有子女探視權

甲未依判決如期帶子女至法院指定的地點給乙會面探視,乙要辦理強制執行會面探視,請問強制執行狀的相對人是要寫甲或丙?

謝謝大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5 1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為甲。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對人要寫甲,而非未成年子女丙。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3 21:52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4 08:03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20:32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6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孫志堅 (孫志堅) 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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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

Lori 102-12-03 17:20

如題~

房客8月承租到現在,只有支付8月和9月的一部份租金押金也沒有履約給付

已經在11/16寄出存證信函了!房客仍是以藉口一再拖延至今尚未給付房租

電話錄音簡訊多次溝通都沒有效果......

若要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該如何處理? 費用大概是如何計算? 時間大概會多久?

PS因為目前我懷孕,沒辦法跟他耗太久,深怕耗到明年狀況只會更嚴重

 

 要先訴訟勝訴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這種案子不會很久,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房客已欠租達二個月,您可以先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其限期搬離,若佔著不走,則要訴請法院遷讓房屋,至於租金部分,可以先發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金部分,可以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具有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參照),若對方異議,則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參照)。關於租約部分,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應先發函定期限催告,若於期限屆至仍未付款,再發函催告解除契約。再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違約之損害賠償,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債各有規定的是不是應該在適用債總條文前先檢討一下有沒有特別規定之適用會比較好,有關承租人給付遲延部分民法第440條已有規定,逕予略而不用而去適用民法第254條、第258條解除契約,如此作法是否洽當,容有討論空間。
再者,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二者並不相同,概念上繼續性契約一般見解應該以終止契約來處理,否則租賃契約因解除而使契約之效力溯及的消滅,則衍生出來的法律關係恐怕更趨複雜,已有契約存在的情況,若動輒就必須回歸以不當得利來處理,恐怕更非請求權基礎理論下的合理思維。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燕子 102-12-03 14:42

祖母買了一間房子,沒有權狀,蓋在國防部的地上,現在國防部要告我們侵占,要如何處理?

已開庭兩次,需要寫答辯狀嗎?是等法院寄通知來在寫還是可以先行寄過去?

請問這房子要自行拆遷還是國防部會強制拆遷?那要付錢給國防部?我們沒有請律師,敗訴要幫國防部付律師費嗎?一般這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看你所述,有一些可切入無罪辯護的空間,例如意圖等,是有機會爭取侵占無罪的,你們敗訴不用付對方律師費,建議盡快提出狀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如果是民事拆屋還地,你們要自己拆,如果不是你們自己拆,會要負擔拆屋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此,本罪之構成要件要您有侵占意圖,在於是否有侵占意圖這一點,即有爭執之空間,且是否亦認識到此為他人之物,若構成要件不成立,即無法成立本罪。建議您還是僅早提出狀紙答辯。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一隻蟲蟲 102-12-03 12:56

您好,

我是某店餐廳服務員,餐廳主管訂定了一些懲處方式,例如上班遲到、打破杯子、服儀不整等,公司有需要時必須於休假日回公司做pt計時人員(有發薪),我想請問這種懲處是否合法?

又,公司將開始舉行員工訓練,如利用上班前一小時到餐廳接受考試,主管說考試未達80分者須補考,補考未過者須強制回公司pt不支薪,請問這種規則是否合法?

 

先謝謝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是有權訂立獎懲規定,但是仍然不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

2、因此公司可以以違反規定為由要求您pt,但是必須支付薪資加班費、且不得違反工時、延長工時規定。且考試期間倘若利用非上班時間,則不得強制到場。

3、倘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以保障權益。

小吉 102-12-03 09:41

最近因為舊機車有點問題,要去買一台全新未領牌的機車

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新聞------------------------------------------

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購買新車的部份,一般車行會代辦申辦行照、強制汽車責任險,而這些東西都需要您的雙證件跟印章,您可以要求自行辦理,但是,會略微麻煩。(或是簽立切結書

2、有關舊車的部份,簡單的來說就是您將該車賣給車行,您可以要求一同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避免您所擔心的情形。(或是請車行辦妥之後,將新的執照供你核對)

小吉 102-12-03 15:21

請問那如果是將機車停牌後再渡讓給機車行(這樣機車還是在我名下嗎?),這樣是否會出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停牌,您應該是指報停,那該車仍然登記在您的名下,倘若有違規使用,或是用作犯罪之用,仍然會找車主出來負責。倘若是指報廢,報廢是有原因限制,如車輛毀損不能使用或失竊,且報廢後,不得再領牌。

小龍 102-12-02 11:56

我爸爸在今年10月8號因為修理的汽車通知可以拿了,就借了我姐夫的摩托車(後來才知道無強制險)要騎去牽車(我爸爸只有汽車駕照,沒有摩托車駕照但是會騎50的),在路上撞到一個老婆婆(69歲)到醫院搶救4天之後還是沒辦法救回。(交通現場圖http://ppt.cc/Uonz)前幾天有看了監視器,現場是沒有斑馬線,等於老婆婆是直接穿越雙黃線要過馬路,也沒有看車就直接小跑步過去,我爸爸騎車過去疑似前面有一台機車擋到視線,等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沒有超速)就撞了上去。      

                

因為沒有強制險,所以和解的金額都是我們要全部負責,目前對方開出的和解金額為

1.醫療費用:8000

2.交通費用:20000

3.喪葬費用:629600

4.精神慰問金:410萬(父:100萬 子:70萬 長女:100萬 次女:70萬 參女:70萬)                       老實說第一次看到這金額我們全家都嚇了一大跳,這個金額等於要變賣掉所有家產才有辦法償還,且對方也已經去申請了200萬的金額了,最後這筆錢還是回到我們身上

目前看來應該是沒辦法和解了,因為我們家衡量過只能湊出200萬左右(差不多強制險金額) 其他開出的差不多接近500萬真的沒有辦法負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父親可以聲請送交審議委員會進行過失責任之判定,以釐清雙方之過失責任,本件目前檢察官既已開始偵查,建議應儘速委請律師,以便即時規劃及主張權利,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如果刑事責任部分有過失 沒有跟被害人家屬和解 應該是沒有緩刑空間 至少會判六個月以上 而無法易科罰金 2.如果刑事沒有責任 雖然通常情形民事應該不需賠償 但這沒有絕對的關係 3.如果只是除強制責任險外 另外賠償兩百萬元 我是覺得應該還是有機會達成和解 4.如果要打無罪抗辯 或是請律師協調和解金 應該現在就可以

 

 初步分析表如何判定?  有沒有過失多半參考鑑定,但依你所述,可能是有過失,就有刑責,民事賠償部分,對方也有過失的話,可以減少賠償,精神賠償部分是最有裁減空間的項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件對方請求金額若過多,且您們若仍有和解之誠意,並非無易科罰金之機會.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刑事上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均仍會構成過失致死罪,所以本件刑事被起訴的機會不低.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本件委請律師之時點,建議在檢察官起訴後,對您們比較有幫助.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有可能會先聲請假扣押,以便避免脫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刑事民事會獨立判斷,所以本件民事仍可能會被求償,但您們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降低賠償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依序回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案可能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有可能判2至5年之緩刑。若能爭取到6個月以下之刑期,亦可主張刑法第41條規定之易科罰金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若成立刑法第276條規定之過失致死,即有刑事責任。不過仍可以爭執是否成立過失,若其無法構成刑法第14條之過失定義,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則其亦無法成立過失,當然不構成過失致死,也無刑事責任。或即使成立過失致死,亦可爭執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阻卻責任,視個案情形而定。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建議可從現在開始委任,爭執刑事責任之成立,力求刑事不起訴,避免刑事起訴後面對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對方無須付裁判費,會請求相當誇張之金額。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要申請法院假扣押,若無法通過,或即使通過,亦可抗告,方可扣押財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若順利取得刑事不起訴,對方仍有可能提起民事求償,但其必須舉證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亦可經由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降低賠償金額。

為保障您自身權益,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最有利之策略及方針。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FineHer 102-12-01 19:37

您好,我(機車)於十月底在路口右轉和右後方機車擦撞筆錄上紀錄他的龍頭與我的車尾碰撞,我的腰部拉傷,對方則是四肢擦傷和腳扭到。經過兩次私下和解,對方認為是我沒有打右轉燈直接往右靠,因而撞到他,要我賠償醫藥費以及財務行動不便6000元。而我有打右轉燈,且做筆錄他也有說倒車之後我的右轉燈的確有在閃。我的立場是我轉彎前沒有看到後方有車,轉彎轉到一半就被他撞上。請問在雙方都沒有提出車禍鑑定的情況下,對於他的要求我可以拒絕或無視嗎?若私下一直沒有和解會不會出問題?我是承諾醫療部分我可以負擔(強制險),但6000元似乎有點無厘頭。謝謝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和解金額不合哩,可待他起訴或提告時,表達請求肇事責任鑑定,以釐清相關肇事責任之歸屬與比例,確定合理之損害賠償數額。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縱使有打右轉燈 不代表你就是有等待或是慢行才右轉 所以這部分可能還是會有一定過失 而如果有過失 刑事責任上就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2.如果對方主張賠償金額合理 且保險足以支付 可以考慮是否就和解了事 畢竟開大車跟機車擦撞 要完全不用負責 機率相對較低

偉倫 102-12-01 17:16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財產                    3.聲請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5.本票上沒押上還款日期可以追討嗎?
感謝各位大大律師耐心觀看與回答 感謝您們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罪,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偉倫 102-12-02 0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 ... (恕刪)

發票日期有~但不是借款日期~是到最後一次~我要求簽個本票讓我有保障~他簽三張給我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這樣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希希 102-11-30 03:34
您好: 我於日前在高速公路上被後方自小客車推撞,導致車頭車尾毀損嚴重,所幸沒人傷亡。 但事發至今,肇事者不聞不問,也沒主動打過一通電話過來,我打給他,不是不接,就是說再忙,車子現在停放在T0Y0TA原廠內, 初估修理費要$23萬多元,原廠一直打來問車子要怎麼處理?還?總不能一直放那邊吧!搞的我壓力好大,不知道怎麼回答。 現在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黏貼記錄表我收到了,上面寫因對方推撞而造成此次車禍原因,我要怎麼申請理賠?除了要求車子修理好外,可以額外要求精神賠償嗎?因為他真的很可惡,一句道歉都沒有。 他的車子只有保強制險。 因為沒有人傷亡,所以只能告民事嗎?有辦法用支付命令假扣押讓他賠償嗎?

過失毀損沒有刑責,建議以民事起訴來請求,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Gloria 102-11-29 14:16

我想請問,肇事者酒駕肇事逃逸,又無誠意和解。。

現在已經提起刑事告訴了。。。

他的保險公司專員說只能理賠強制險之醫療費用。。

但是我其他之財損可以請保險公司賠償我,然後保險公司再代位求償去跟他要求賠償嗎??

因為對方擺明說沒錢賠我。。在庭上也跟檢察官說他沒錢,,所以就算最後判了求償之金額,他也沒錢付。。。

還是有其他類似代位求償的資訊可以告訴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4: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沒有財產損害,除非他有買其他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才有可能保到財物損害。建議您還是先對肇事者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方能保障您的債權,即使目前沒錢,日後有錢,您也才能對他主張。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強制責任險的部分確實沒有包含財損,並於理賠之後,向酒駕行為人代位求償

2、就您所投保的商業保險,您依法請求理賠後,保險公司自會行使代位權向加害人求償,然仍不影響您對加害人的求償權。

僅此,尚無其他。

小莫 102-11-28 09:13

各位律師大大你好

事情是:  對方三天前連兩天傳簡訊來,握有證據,說他很嚴肅要請我處理她口中所說的強制猥褻

,內容提及: 如果你覺得我沒證據 那就法院見吧! ,  當下我也回了簡訊說: 我只是想問你願不願意和平解決.

下一封簡訊則提及 強制猥褻公訴罪, 如果走法院行程是不能撒銷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沒有證據, 那就讓法官來判斷是非.

我又回了: 我一開始就問你要不要溝通和解

最後一封則提及:  你給我的感覺就是沒心要正視這個問題, 你想上法院我就成全你, 反正我一告就是兩條民事刑事訴訟, 你自己看著辦 .

 

再來我就回簡訊告知她 : 你直接告訴我 你希望我怎麼處理, 有什麼條件...等等的. 還有請他告知想提告的罪名.

隔了一天 我又傳簡訊告知他, 我有尋求律師意見, 但告上法院對雙方都是花錢又花時間, 問她是否願意和解, 告知手上證據並簽和解書.

對方依然沒回應, 已經第三天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 這樣對方就以上內容 是否能構成恐嚇?

畢竟我只是不想上法院留下紀錄,才一直想找她談和解事宜. 如果對方一直不回應, 我能有什麼動作來確認我的權益?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故針對您所提問題仍應進一步檢視其具體內容是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而定,若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且依一般情形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則會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有請求起訴之權利,似不構成恐嚇。但是否構成犯罪,亦須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若不符合,亦不會構成之。是此,即便對方起訴,亦不代表您一定成立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ei 102-11-27 16:19

我有二個訴訟案件互相牽引著,分別以

A案:此案已和解,但和解內容須B案判決後執行拆屋還地

B案:經判決後,我方(被告)獲判與對方(原告)所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無關。

請問:1.原告二個案件皆輸,必須拆屋還地(屋子已破損不堪),但原告遲遲不

           拆,如我方不去法院訴請強制執行是否可自行拆除。

          2.我方是否可自行拆除後,拆除費用再申訴由對方支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您必須要像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能私力執行。

Kiki 102-11-27 15:08

請問律師,我們公司是週休二日,一年要開二次大型會議,年中和年終會議,但都是訂在星期五及星期六,不解的是,明明這種會議只有高階主管參加,其他員工不用開,為何要求全體員工也要來上班?若不來上班,強制扣假一天

我曾詢問HR,他們說有個算法,剛好多出二天,所以公司拿來開會。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只說每二週工時不超過84小時,

我們人事是不是把周休二日解釋為非常態,又優於勞基法規範,所以他認為有權將星期六拿來開會?這樣的決定合法嗎?面試及報到時HR都沒有提到要開年中(終)會議,這樣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是隔週休或是週週休,不是隨公司亂講的,必須依據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為準。

2、倘若雙方約定週休,則公司要求員工於休假日上班,則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加班,亦不能以不配合加班而扣薪扣假,否則即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Ceres Lyu 102-11-26 18:02
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回覆,如要提起公然侮辱誹謗罪等,除自遞訴狀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提告?另目前如以自訴方式是否有強制委任律師呢?而文中被公開辱罵的有三人(包括我),由其中一人提告即可?還是需要全數被害人表示意思?以上,懇請賜教,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18: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訴的部份依法一定要委任律師。 2、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是以報警的方式處理。 3、此部份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或自訴,才能夠受理(報警之後仍要提出告訴)。
十減一 102-11-26 02:32

是這樣的
我爸媽今年7月多離婚
可是離婚協議卻說什麼我爸要照顧我媽到老死,然後拿不到贍養費
現在還住一起,然後我媽媽的戶籍是寄居
然後房子現在還在繳貸款,我爸在繳
我媽怕我爸把她趕出去又怕他又把房子拿去貸款,有去弄一個財產分配
是說房子財產分成1 人1 半,年底之後會強制執行

然後我今年延畢半年,順利的話是預計明年年初畢業
我是80年次,體檢過了抽籤也抽完了
我還有一個姊姊也是住一起,77年次
目前家裡4個人都有在工作

那.........
現在可以申請替代役或者是補充兵嗎?

還有如果我們其中有人搬出去的話,我可以申請嗎?

還有要補充什麼資料的話也請告訴我,謝謝!!

 您好:

本問題建議您直接詢問役政署或各鄉區公所之兵役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彩霞 102-11-25 22:12
您好 因為我常居國外,戶籍地只有親人不定時去照顧,民事訴訟狀送到我的戶籍地,都沒有收到,所以對方以一造辯論勝訴,又強制執行,拍賣我的土地,整個過程我完全不知情. 請問,1.對方連一封存證信函都沒有,這樣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嗎?2.對方明知我常住國外,也曾經和我國內的聯絡人多次的聯繫,他卻故意不提供給法官,等我知情的時候已經是半年之後的事了,(到現在已經5年了),這樣我有什麼辦法挽回嗎? 謝謝.
1.你既然設有戶籍在台灣 法院還是可以合法送達你的戶籍 2.對方只要依法提告 沒有規定提告前需要寄發存證信函 3.目前你可以思考的是否能提出再審以為救濟 否則判決已經確定 就不能依照通常救濟程序去救濟
Renee 102-11-25 12:49

您好 !

我父親於民國94年因積欠多家銀行信用卡費高達200萬元

這九年來一度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每月從薪水強制扣薪1/3,但因於10/28因腦出血入院至今

已喪失工作能力, 因此銀行無法從原本的薪資帳戶繼續扣薪, 電話追討至家裏

由於我父親名下並無任何動產動產

唯一的醫療險報單要保人為我哥哥 (繳費人也是他),被保險人為我父親

請問,如果申請理賠,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強制扣押該筆理賠金嗎?

(因要保人不是我父親/債務人,他只是被保險人,而我哥哥沒有欠債)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的商業保險保險金是可以作為被查封的對象。

2、又有關醫療險保險理賠申請人是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身故時),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請申請理賠者,原則上應該是您的父親。

3、倘若該筆保險金於申請理賠,並匯入您父親的帳戶後,在提領之前,遭到債權人知悉,則可以向法院查封該筆款項。

貝蒂 102-11-25 08:49

律師您好

幾個月前,託二手車商代購二手車無成,已付的訂金拖欠不還,有請車商開立本票(無影印身分證件),本票日期已過仍不還款,日前已至法院行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近日收到法院寄回的查址通知,要我至戶政事務所或經濟部或經濟發展局查。

問題:

1.我有車商的照片、姓名、電話、(不確定的地址、不確定的身分證字號),這樣戶政事務所查的出嗎??

2.此車商為二手車行合夥人,這樣去經濟部也能查嗎??

 

債務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有成立公司或者僅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法院函文主旨又是如何記載?

 

一般而言,戶政事務所查調自然人之戶籍謄本若無其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則僅能依其姓名配合住址,進行查調,故若對方留存的姓名或住址有虛偽或者錯誤的情況,恐怕就有可能無以查調。

貝蒂 102-11-25 10:09

 謝謝律師回覆

那有照片、姓名   戶政事務所沒法做比對嗎???

戶政事務所不是都有身分證上的照片嗎???

可否解釋法人、自然人呢??

 

本件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的函文來辦理戶籍謄本之查調,則僅可以函文所載內容來處理,其他資料若非該函文內容所載,戶政人員會否憑以辦理,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所疑義的。

 

rice 102-11-24 23:10

律師您好:

爸爸生前被朋友用他的名義抵押貸款房子後未還款,97年已民事強制執行後但不足額還差8百多萬(債權人為資產公司)。最近爸爸生病退休,近期病危隨時可能會離開我們,但近期又會有一筆退休金入帳戶,萬一爸爸病逝,拋棄繼承的話是否連爸爸退休金也沒有了?限定繼承的話負債又大於資產!請問我媽媽及身為子女的我們要如何處理才能獲得最大保障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父親之退休金匯入您父親的帳戶之後,經債權人知悉,是可以持執行名義(如勝訴判決),聲請向該退休金執行的。

2、目前我國繼承法規定,倘若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少於債務的話,繼承人只需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惟,本文仍建議您應該於被繼承人身故時,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繼承,較能避免爭議。

3、拋棄繼承的部份,倘若您父親於身故時,該筆退休金仍為他的財產,則成為遺產,可用於清償債您父親所遺留債務,倘若辦理拋棄繼承,則就您父親所遺留遺產債務均無涉。

阿寶 102-11-24 09:53

我幾天前下午約三點時

在高雄中央公園附近 發生車禍被撞

事情是

我今天綠燈直行

對向車道也是綠燈 然後有可以左轉

但是我沒注意到他 因為馬路很大條

等我發現的時候他小貨車已經在我機車左側約兩公尺處了

對方有煞車 但是還是擦撞到我左後側

然後我摔倒滑行到待轉區撞到兩位小姐的車子

一位是阿嬤 車子倒下車殼有些磨損 

一位是中年婦女 車子倒下側柱鬆脫跟車殼有些脫落

然後對方的小貨車看似沒有什麼明顯的痕跡 可能因為是擦撞

警察來教我們四個人身分證交出去之後 交通警察也來

交警的車禍圖畫一畫就先請那個阿嬤離開了

可能是因為阿嬤車子看似沒什麼影響

但是小姐可能因為車子有影響就有留到最後

所以我現在想請問

今天這樣看來肇事責任應該歸屬在那個小貨車駕駛

是這樣嗎 ? 因為我是直行車

然後保險那方面 有一個旁觀的先生是說他在做保險

他說小姐車子修繕費用可以到我跟小貨車駕駛的保險公司理賠

那個保險公司指的是機車強制險的公司嗎 ?

然後我身邊的朋友是跟我說 因為我無照 所以強制險是不會理賠我的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部分是沒什麼關係 但是小姐機車修繕費用的地方是可以請對方理賠嗎?

還有我一些其他零碎的費用 像是 手機螢幕磨損 醫藥費 這些費用也可以請對方負責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該次車禍疑似因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然精確的肇責,仍須迨員警提供之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始能釐清

2、車禍事故有肇責之一方,必須賠償他方所受到得損害,如醫療費用、車輛、手機修繕費用等,但是必須提出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