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的違規行為與您所受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已經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且亦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84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車輛維修費用等。 對方肇事致您受傷,卻未留在現場進行必要處置,顯然已構成刑法第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分也可以一併提出刑事告訴,增加未來談判籌碼。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媽媽因腦中風導致重度殘障,全身只剩餘左手可稍微做反應,出院後移至護理之家接續復健,近幾日發現有不知名人士冒充家人同事進房探視媽媽,實質是兜售宣稱可治療腦中風的能量水(說有腦中風患者喝了可下床走動),媽媽在他們推銷下相信商品療效進而要求我們購買。
得知這件事後要求出示監視器畫面卻推說要請示主管後不了了之,也沒把探視人員做嚴謹的把關態度消極
最誇張的是裡面護理人員為了方便行事,竟自做主張幫媽媽蓋個資同意書的手印(拉媽媽的手蓋),還是我們當天探視時發現媽媽手指有紅印詢問下才發現有蓋同意書,也在要求下出示到底蓋了什麼同意書,媽媽雖意識清楚但自理能力幾乎為零,擔心護理之家那天會不會又瞞著我們簽其他同意書,
在經濟因素下無法立即轉到其他護理之家這時,我們能在以上事件做什麼應變嗎?兜售藥物的人如果我們知道是誰可以告他們嗎(有懷疑的人選),及把關不周全的護理之家會有什麼責任嗎?如果因此我們要轉出護理之家而被扣壓金可討回嗎(當時簽約是說怕沒繳錢或有損壞物品而沿生的壓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拉母親的手蓋章之行為,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堅持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強制猥褻之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針對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預先加以準備,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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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地檢署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您配偶妨害性自主,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為您配偶撰擬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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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疑左轉彎時,未在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安102-1-5)
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安94-3)[違規事實:無照駕駛(處21-1-1已由處理單位舉發)]
第三當事人:第二當事人之乘客
尚未發現肇因。
此案雙方皆有車損/人員受傷。
想要詢問的問題有:
1.此案雙方皆有肇責。調解委員告知第一當事人即肇責比例較大者(第一:80%,第二:20%)是否屬實?
2.像這樣的案例上法院通常會怎麼判,如果輸了最重大概會賠多少?(刑事上及民事上的)
3.現場監視器故障,有影像但呈現雪花狀,仍可作為有效證據嗎?
4.第一次調解,第一當事人提出各自負責車損/醫療;第二當事人要求賠償10萬,第三當事人未到。而後第二當事人降低至底價3萬。委員告知若進法院流程一場至少花費6萬。3萬很合理,是嗎?
5.以現場圖來看,第一當事人為左轉車,第二當事人為直行車。路權屬第二當事人,是嗎?
謝謝您的回覆。
開門不慎讓狗脫逃往鄰居那追去,當下馬上追過去並叫住牠,鄰居很鎮定的告訴我"你的狗咬我,我要告你!"
當下我以為狗真的咬他了,向他表示歉意並詢問傷勢想查看一下,他不給看..
接著我說"要不要我送你到醫院?"他說他自己會去,再次表示他要告我
接著警察來了,原本他也不讓警察查看傷勢,但警察說要拍照採證他才捲起褲管,當下連警察五人完全看不出有任和紅腫等傷痕更別提咬痕,警察還提醒他"如果狗沒咬你,對方是可以告你誣告"當下鄰居向警察說"我就是有辦法拿驗傷單來告"留下雙方資料後警察就走了,接下來我就接到警察要我到警局作筆錄的電話
而驗傷單的內容是"挫傷",警察也好心的提醒我監視器有拍到狗衝向他,接下來我就衝出來抱住狗。
不久後有動保處的人到家裡去拜訪,但我們已回台北工作並不住在家裡,動保處又說要我寫事情的經過並且簽名蓋章後寄回去給他們。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若經偵查後,可請求檢察官申請,此時即不囿於期限),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這部分的責任歸屬建議要再極力爭取。 就算所有肇事責任是您一個人,但賠償項目也要確定是與事故有關,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最高法院見解另認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必須先為車輛回復原狀的費用進行區分,例如工資、烤漆、零件費用等,就零件費用如果是以新品替換舊品的情形,法院判決實務往往會再計算折舊,至於其他必要費用才可能完整請求。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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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狀況是下班途中在路口被右側路口逆向闖紅燈的人撞到,當時雙方都倒地,我請對方先把自己的車牽起來,結果他跟我說抱歉後牽到對街試著發動沒想到就跑了....我還在對向叫他請他別走!當下自己的機車能發就趕緊去追他,後來追不到只好回到原地報警。現場是菜市場所以有很多目擊證人但兩天後警察來電說街口監視器都故障..目前還找不到人!..
因為我跟對方都有受輕傷,警察說這樣可以互告?但我應該算是被害人吧....而且對方闖紅燈還肇逃...如果警察沒辦法找到,我自己網路肉搜這樣會違法嗎?(因為對方有明顯特徵、有看到車牌的號碼但沒看到英文字)
爬了一下文,這樣可能會是刑事案件,刑事聽起來很可怕....若找到人只是要他賠車子維修費用是私下和解就可以嗎?
謝謝回覆
轉貼朋友(男方)敘述內容: ============================ 您好, 我與太太約一個月前吵架, 目前互告家暴中, 尚未開庭. 我們已經一個月沒有見面. 今天我母親帶著我兩歲的兒子在XXXX附近, 巧遇我太太. 我太太強行要把小孩抱走, 最後兩人連小孩一起到警局 看要怎麼處裡. 結果警察告知我媽 我媽沒有監護權 要讓我太太直接把小孩帶走 我已經轉告 我要從公司立即下班前往現場 派出所警員依然照樣讓小孩被我太太帶走 我覺得很扯 我覺得派出所員警 處裡失當 我已經告知 我要立即前往現場 他們還是讓小孩被帶走 所以有監護權的一方 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 隨時隨地 直接強行將小孩帶走嗎 ? 我覺得派出所員警嚴重失職 我已經告知我要到現場 他們依然這樣做 非常過份 事情發生在 2016/5/10 約下午五點左右 發生在 XXXX派出所 應該都有現場監視器可以看 我不在現場 我媽打給我 我要立即趕過去 員警就讓我太太強行把小孩帶走了 非常可惡
==========================
請問警察不是法官 他有這種權力作者種決定嗎?
請問警察在這件事上是否有失職?
我朋友想對警察提告的話 可以怎麼處裡 ?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縣市警局進行申訴,警局接獲申訴後即會開始調查有無失當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友人載我在私人土地要轉彎時,和直行車的人發生事故,對方則是停了一下,就直接騎走,當時路人有幫我們報警及叫救護車,當時倒地我們的機車後照鏡斷裂及車殼磨損,救護車將我們送急診室友人的腳趾有做縫合手術,我則是手部擦傷,警方有調閱監視器有請對方到警局,友人及對方有登記在事故聯單當事人裡面,警方沒有將我登記在裡面,這樣會造成我保險理賠及與對方求償有問題嗎? 是對方的機車一點損傷沒有,警方查看監視器畫面有拍到他騎車過後我們就倒地了,但是對方辯稱是我們自摔,在想是不是交會時有和對方的龍頭煞車那邊有去弄到 ,還是身體有去弄到,才會導致我們摔車這樣,算他的錯還是我們的錯?,對方也稱不知道後面有人倒地,這樣他是否有算肇事逃逸?那後續該如何才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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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上班族,利用晚上及假日的時間到學校繼續進修
04月中旬學校期中考,白天工作排定休假,到學校的圖書館看書準備考試
當天大約11:20進入圖書館
圖書館的座位是兩人一張桌子,面前有大約50公分的木頭隔板
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
我坐靠走道的座位,左手邊座位是一位女性,背後座位應該是兩位男性
大約12:45 ~ 13:00我下樓用餐(用餐時間大約20分鐘)
大約13:10 ~ 13:20我回到圖書館座位
左手邊的女性及背後的兩位男性皆離開(桌面及椅子上皆沒有物品)
我在左邊窗台上看見一個黑色皮夾
當下看了週邊的人都離去,不清楚是誰遺留或是放置在窗台
因為曾遺失過皮夾,知道掉東西的難過,證件補辦的麻煩等
有同理心且熱心的怕失主找不到皮夾
我拿起皮夾(短夾)打開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這個動作的用意是如果待會失主來認領,可以與他確認身份)
因為皮夾(短夾)第一面沒有證件,所以我立即將皮夾合上(沒有翻閱)
放置在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等侯失主來認領
拾獲大約10 ~ 15分鐘,心想不對:這個皮夾被放置在窗台上
(1) 是有人不小心遺留下來?
(2) 或是有人撿到別人皮夾,放置在這個窗台上?
如果是(2) 皮夾放在我桌子上方,失主會找不到
所以我立即原封不動的拿到圖書館一樓交給服務台人員
服務台人員問我在哪裡撿到,我回答在哪個樓層的哪個方向
服務台人員沒有請我留下資料或填寫什麼單據
大約13:30 ~ 13:40 我回到座位繼續看書
大約15:00多有三位年青的男性到我座位詢問我是否撿到皮夾
(心裡想應該是失主要來道謝的)
我回答有撿到皮夾且交給一樓服務台人員
年青的男性並沒有道謝,反而說皮夾裡的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不見了
我向其表示
(1) 我在窗台上撿到一個皮夾
(2) 我不清楚是誰放在窗台上的
(3) 我有打開皮夾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4) 我沒有看皮夾裡是否有現金
(5) 我原封不動的交給一樓的服務台
年青的男性說
(2) 監視器有拍到我坐電梯去一樓服務台的畫面
(3) 他堅持皮夾裡有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
大約16:00多有兩位教官請我到一樓與年青的男性當面說一次事情的經過
上樓後,我坐在原來的座位看書到大約17:10 才離開讀書館
上週五教官通知我說年青的男性去警察局報案要告我拿走現金,需要去警局做筆錄
學校教官提供我們學校的顧問律師,我有去電說明事情的經過諮詢他
(1) 要求對方提出皮夾裡有現金的證據
(2) 要求對方提出我拿走他現金的證據
不好意思,之前熱心撿到物品,失主都是感激的表示謝謝
沒有遇過,撿到皮夾歸還,對方表示現金不見......
教官與老師說世代在改變,熱心好心或許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但我仍相信『人性本善』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後續會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協助!非常非常感謝幫忙!
家父45歲從事勞力工作,於1日凌晨4點左右在上班地點偷喝半杯蒸餾白酒,上午8點30分由上班處所停車場出發,到工作地點距離5公里,因當時下大雨,路面積水,導致輪胎爆破失控自撞圍牆,因為工作地方為港區碼頭區,聽說不是一般道路,有區別嗎?
隨後送醫院抽血,血液中酒精成分為290mg/dl,聽警察說,換算為酒測值為1.45mg/l,醫院醫師說,超過300就不省人事,父親送醫時還很清醒。因為有上班地點監視器,看到父親行走正常,沒有不省人事,有可能嗎?而且到醫院媽媽和我還問爸爸哪裡不舒服。
我知道酒駕不應該,而且是知法犯法,但我懷疑父親是否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因為平時他會獨自喝酒,少與他人喝,每每喝到微醺後就去睡覺。我所知道父親沒有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就醫紀錄,目前還在醫院,如果可以我想請醫院再次抽血檢查,請醫生評估父親是否有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能夠減輕罪責嗎?畢竟家中經濟還要靠他辛苦工作,阿公又有癌症,可想父親壓力很大。懇請法律專家幫忙,謝謝各位大德
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俟收到傳票後即可遞狀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有判例可循)或聲請簡易處刑,若判刑6個月以下,即可易科罰金或是服社會勞動。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或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魏律師事務所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而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和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和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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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上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的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而言,對方必須要證明您有竊取行為,才有可能成立本條罪名,而且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以您的狀況而言,可以著重個人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對方指證的矛盾或與事理常情相違等論點答辯。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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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為無罪答辯,而A當時手拿的文件為何,也是日後主張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此罪要成立必須證明「A所持文件確實屬於遺失之文件」,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
2. 然既涉及刑事責任,屆時將面對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3. 監視錄影帶中斷數分鐘,可以是一個有利的答辯方向。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車禍發生於一週前,本人騎機車載一位朋友停在十字路口,路口無任何號誌,在等無車通行時,一輛汽車從右方車道左轉直接撞上本人機車車頭,造成機車前輪橫移至雙黃線上,後輪則留在線內,機車沒倒。在車頭三角台、車殼、車架板金等等皆毀損,人的部分已有驗傷為腹部挫傷、手臂挫傷,乘客則是小腿擦傷。報警處理做完筆錄後撞人司機無任何慰問、道歉,約出來調解後對方認為自己無任何過失,並不斷說是我們將車子停在雙黃線上才導致他撞上來。 機車維修報價為一萬出頭,對方找朋友來報價為四千出頭,但是根本就是刻意壓低維修金額,無法將車子狀態恢復原狀,且對方只願意付一半金額。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我想提出的問題為:
1.因為十字路口並無監視器,對方也聲稱無行車紀錄器,本人該如何證明己方機車並無壓在雙黃線上?
2.若最後因無法舉證而被認定為停在雙黃線上,那雙方的肇責過失何者較大?
個人認為對方為行進間轉彎車撞上本人靜止車為對方過失,是正確的嗎?
3.若對方擺爛不和解、不賠償,要如何處理這種狀況,可以提出告訴嗎?我們有受傷的部分可以提出傷害告訴嗎?
謝謝各位看完此篇文章,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建議,謝謝大家。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類案型宜先了解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若經偵查後,可請求檢察官申請,此時即不囿於期限),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
2. 至於您所受的傷害,建議於事發後六個月內儘速檢具事證,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如此才有籌碼與對方洽談和解事宜。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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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我本人2月騎車為閃避前方巷口出來的三輪車而打滑至內車道,起身後又遭騎至中線之對向機車重擊,導致臉頰有10公分長1.5公分深的傷口縫合80餘針,多處擦傷,全臉瘀青歪斜眼球充血,2周無法進食,肇事者當下只回頭撇一眼而未停下報警與叫救護車。因摔車後傻住不記得被撞擊的片段,一開始都以為只是自己摔車所致,沒想太多,是警方覺得不對勁才主動幫我調閱監視器才發現被撞,同時請對方到案說明確拖了1周才到警局,之後到醫院探望一句道謙也沒有一點悔意也沒有,反而質疑是否為其他車輛撞擊所致,還說他什麼都不知情,他明明已經看過監視器畫面,也明顯拍到重擊後他回頭再騎走的畫面。之後警方建議送調解,到調解當天肇事者無出席只有他的父母來說交給保險處理,但對方保險只有機車強制險什麼都沒有,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認倒楣了嗎?不論於民法刑法對方都屬成年人應負起完全責任了,遇到對方這樣的處事態度我該如何是好?請您幫幫我,謝謝
本人犯了竊盜,今天二月底到屈臣氏偷竊二千六百多的商品,事發當時服用了十幾顆力癲錠藥物,犯案過程說真的我實在記得的片段很模糊可以說想不起來,但今天在詢問室說時,詢問官只叫我不要狡辯,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是很清醒的沒有異狀的。當下我不知道該說什麼,因為我確實犯了大錯,說什麼也不會讓人採信的。我什麼都說承認。短短不到十分鐘結束簽了名字。離開前詢問官叫我趕快和屈臣氏和解,我說事發第五天我就去屈臣氏求和解,但店長要求上萬和解金,我實在湊不出來,所以他不願和我和解。而在場的屈臣氏人員說他們公司不會開價都是看對方自己,我啞口了不知怎麼說。而詢問關此時說你們自己去和解,我後面還有案子要問。步出詢問室我不知該怎麼辦?
家人之前收到通知單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發生過程是家人行駛的轎車在T字路口主幹道上的綠燈直行待左轉,當確認無來車時車子左轉前進已過行駛過分隔島,因前方路旁有一台貨車占用原本車道,於是家人減慢速度查看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這時一台機車突然從主幹道衝出來失控自摔滑倒,當時家人並不清楚有發生碰撞,而是看到有其他住戶幫忙查看,家人就緩緩行駛離開,之後就收到通知單了。
之後作筆錄才知道對方原本說詞也是自己摔倒受傷,並不是我們撞他,而是其他證人說目睹是我家人開車撞他,但卻無任何監視器或證據,警方原本說有監視器畫面但卻遺失,所以檢察官一直叫我們認罪。但車子研判是說因果關係,因為對方的機車超速過快滑倒而擦撞我家人轎車車門下方,並不是我家人撞到對方。
後來對方也一再改供詞,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後來家人有委任律師,連律師也說證人供詞對我家人很不利,要我們認罪協商跟對方和解,但對方卻開口要300萬,這讓我們很無言也不知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你好我剛入社會的新鮮人,以為大品牌會有完整經營管理。
我進入ㄧ家某登山服飾做百貨業銷售。
一開始面試官,有說明幾點很重要的新人要盤點離職也要(為了釐清商品損失),第二是商品被偷要6折我們員工吸收。
之後去上班,我是在3/21上班發現賣場居然沒有監視器,每件衣服幾乎都上萬的沒有監視器(面試並沒有告知無監視器),因為面試官有說新人去就要盤點(我有問不是需要盤點嗎?),但他們用沒有盤點機器推脫,上次盤點時間是3/3號,3/4~3/20的庫存量我是完全不知道的,上班第二天跟我配班的小姐就從收銀機拿了1000元走,說有薪水在補進去。我整個傻眼。所以就覺得這工作不行,3/28就說離職的事情,在幫忙了一天3/29做完就離開了。但離職單是面試官說幫我代簽的,在離開前我完全沒有盤到點,在上班期間面試官有說4/1~4/5號來盤點。但我離職後都沒有消息,直到昨天過了快三個禮拜跟我說,5/2號來盤點,新人報到,要我過去釐清商品責任損失。 我問了如何釐清是在我上班時間不見商品的,負責人說如真有盤差需切割時間點,這需要確切資料出來她才能判斷..四月的貨物我不用負責的答案。沒有監視器如何知道貨物什麼時候遺失的,ㄧ開始沒有讓我盤點現在要我回去負責。時間也拉太長了。她們說是例行公事,我ㄧ定要去嗎 ?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警察局接受詢問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並事前討論,避免自己未做準備,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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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A:美甲美睫合夥人,老闆B:婚顧公司負責人,美甲師:女友
去年10月女朋友至一家婚顧公司應徵美甲師,由老闆A面試並告知該公司是A所負責並說明上班等內容後與女友簽約(簽約公司為婚顧公司),進入公司後由老闆A安排一切上班、美甲課、客人預約等各項事務,後才知道該公司實際是老闆B所設立,美甲美睫部份是老闆A找老闆B合夥另行設立,期間老闆A總是在購置物品後才告知老闆B且購入金額與行情有差距,故老闆B一直要求老闆A將帳冊公布後才要注資,直至過年老闆B因老闆A資金短缺先給予老闆A10萬元,但老闆A仍不願意讓老闆B看帳冊,故老闆B告知老闆A要拆夥不再繼續合作,今年3月1日女友無預警被老闆A告知因理念不合而資遣,並告知該月薪水找老闆B領取,3月3日凌晨老闆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具搬空(有監視器有拍到)並避不見面且房租、水電費等(房租契約名字為老闆B的)各項費用老闆A皆不願意繳納,皆要老闆B自行繳納。
請問
1.老闆B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是否能告老闆A侵占或竊盜??
2.女友的薪水及資遣費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因老闆A和老闆B當初是說好7:3分,故老闆B只給予3成薪資並表是剩餘7成要向老闆A領取,因老闆B人較好且也是受害者,故女友想像老闆A索取老闆A該給支薪水)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照您的說法,婚顧公司才算是雇傭契約的雇主,並不是A也不是B,因此向美甲師其實是向婚顧公司請求給薪水,只是因為A不在了,所以只能跟B聯絡。 所謂合夥,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並不需要簽立契約,即使口頭約定也能成立合夥關係,但要依有關出資狀況、經營狀況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合夥關係的存在,而合夥財產就是要來拿支付美甲師的薪水,所以前1.才會說明是向婚顧公司請求薪水才對。 如果A、B二人沒有共同決定要讓A退夥的話(注意只有A自己要求退夥的話,仍不會合法產生退夥的效力,財產仍是屬於合夥財產),A將公司內財產私自拿走會成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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