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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月 104-09-19 06:14

  

求職案件自白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於是隔天5/26我土地銀行簿子辦好後發送照片給小順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

已去台南警察局做過筆錄現在等9/25號高雄三民二分局做筆錄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9 08:35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亞瑟 104-09-18 22:50

您好,我在今年三月份簽了一份工作合約(特約記者承攬契約書),合約裡頭規定雙方合作是兩年。由於工作性質是特約記者,每個月需義務繳交兩篇文章,但是公司有權可以不用我的文章,也就是說如果我的文章沒被採用,我也不會有薪資,換句話說這是一份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

之前因為學業比較忙碌,所以這份工作也暫時被我擱下,所以我至今並沒有收到過公司的薪資,但是最近公司告訴我,因為我稿件缺繳嚴重,如果以後沒有按時配合,就需要繳交違約金。

我大致了解某些工作,如果公司要求違約金,是員工服務未滿合約年限,而且前提是接受員工過公司的專業訓練,但我並沒有接受過公司的訓練。

所以我想了解這份合約是否合理?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是否可以向我求償違約金?如果這份合約是合理的,我希望我的例子能夠讓大家以後在簽訂相關工作合約的時,多加注意,不要像我一樣糊塗。

你好:

要先確認訂定契約屬於何種性質,若是無從屬性之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基法;若具備從屬性之勞務契約,無論是以何名稱訂定,都應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你所述情形是否有組織職務上的從屬性並不明確。 若是承攬違約金約款如果是定型化契約,可以主張顯失公平無效或酌減違約金。 若是勞動契約,則要判斷雇主懲戒權行使是否有告知及符合比例原則。 有疑問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牛牛 104-09-18 15:22

您好:

8/31任職滿三個月,9/3透過line的通訊軟體告知老闆我要離職,就未進公司,老闆已讀未做任何回應,9/7出國,9/15回來(出國是在職時經過他的同意才前往的),9/17跟他電話聯絡,他說他要提民事訴訟,表示我對公司有所損害,要寄送存證信函,並預扣我的8月薪資,我已有先至勞工局寫調協書,不知我應該還需要在準備什麼來解決此事,才能拿到我的8月薪資!

另以下是我的疑問,且這些提問是否可以幫助我解決問題:

1.公司未替員工繳勞健保(員工2人)

2.公司未設置打卡及做出勤紀錄

3.基於勞基法,勞工以隔週休算,上班時數200小時,我每天上班10小時,休9天,還是上了220小時,並未給予加班

4.如果離職不行以line告知,老闆未告知不正當,這樣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達5人,非強制那保。

2、此部分違反勞基法,勞工局可以開罰。

3、可以要求延長工時之加班費。

4、此部份要回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您是否交接事項未完成而造成公司損害。

5、倘若調解無效,則必須提起訴訟請求薪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貴 104-09-17 15:33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請問,我能否堅持以合約書載明總資金411萬為基準,扣除支出、債務加上現有清算價值再計算持股比為要求拿回我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且您是否已經退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詳細權利義務要看你們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建議尋找律師協助。

james 104-09-16 23:54

律師你好

我目前因車禍疑慮已經申請鑑定但是報告下來,依照路權我仍是100%有肇責

對方機車維修約五萬

住院骨折約七萬

薪資賠償目前對方說要休養六到八個月,他說有醫囑證明

若以一個月薪資三萬計算我需賠償六個月還是八個月?

我不再上訴申請鑑定,想要和解賠償完成這件事

我想請教

1.薪資部分我是不是要全額賠償?以他的投保薪資計算還是每月的全薪計算

2.我是不是賠償金額可以與對方商議再減一點

3.目前有沒有可能的建議可以提供給我注意的,還會衍生其他問題嗎?我該如何避免?

4.對方車損失部分,對方的保險公司會不會代位求償,聽說他有加保

我9/17晚間約對方針對賠償做個和解討論

請尊敬的律師給我點指引謝謝

 

Chu 104-09-16 21:01

當初父母結婚後,母親未經過父親同意而買了一間房子(貸款),

在今年父母因為糾紛離婚,婚後又鬧得很不愉快,

我從16歲開始工作,每個月的薪資都交給母親,

一直到現在我都快30歲了,一點存款都沒有,

連證件、存簿、提款卡,都被母親拿走。

於是我決定自己去辦遺失,不再把薪資交給母親。

父母離婚後,我跟妹妹還是住在房子裡,

母親早在離婚前就因為跟父親有爭執而不回家,

父親也因為如此而鮮少回家,只剩下我跟妹妹。

我跟母親本是同公司、不同部門,

最近媽媽卻來問我,為什麼不給她錢?

那這樣房子貸款誰要付?

因為跟我談不攏,在公司跟我起爭執,

我因為罵她一句去死吧,她竟然錄音要告我。

最後還要我準備十萬塊

說是她請代書費用....

近期我不敢去上班,聽同事說我媽請代書跟她一起去工廠找我,

是否想要強制我簽名同意過戶

想請問,

1.若我不想接受這棟房子,我該怎麼做?

2.她錄音要告我這件事情告的成嗎?

3.若她成天在公司找我麻煩,讓我無法上班,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則所有權即歸他,您應無義務要幫他繳房貸,至於您那句是否會構成犯罪,仍要視當時的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房地過戶需要印鑑章與印鑑證明,你只要不提供沒有辦法將房地登記在你名下,但母親繳不出貸款銀行可能會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地,屆時你與妹妹恐無法繼續居住在該房地內。 你的發言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 若有持續騷擾的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之行為。

您好:

一、不管房子是用買賣或贈與,都需有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只要您不同意,即可不接受該房子,但以後房子可能會被法拍,導致你們無法繼續居住於內。

二、如果用語只有這樣,那成罪機率應該不高,但仍要看當時情境及所有用語而定。

三、若對方持續騷擾,建議申請保護令或向公司主管提出。

您好,如果您不同意過戶,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下,法律是不能強制過戶的,貸款不繳房屋可能會被查封法拍,至於您當時的用語,要依當時狀況而定可能有公然污辱恐嚇的情形,但是應該不會太嚴重,最後您媽媽天天找您麻煩,您可聲請保護令

 

104-09-16 02:32

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個人認為遵循契約給付解約金實屬合理,但想了解金額是否合理

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註:另外甲方並無支付任何訓練師資費用,是由我個人支付8800元的師資課程費用

你好:

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違約金,約款之效力要依具體個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依你所述,雇主並未支付任何教育訓練費用,頂多只能向你請求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受之損害。 若是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上開判決意旨主張約款無效。 若法院認為有效你還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eight 104-09-15 17:17

我想請問

公司一直是用帳戶匯款方式領薪

我於上間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但無故曠職(口頭說離職)

發薪日雇主沒匯薪資要求我自己到公司領薪(但怕去了會有什麼問題)

所以沒有去,請同事詢問卻說要我自己去說

用信息詢問不回

有方法是可以不用出面又能領到錢的嗎

小鈴 104-09-15 12:58

男方仗著小孩在身邊藉故拖延不簽字,分居約三個月,離婚條件後期有不合理的要求,要監護權也要撫養費,婚姻期間對方並無任何薪資證明整天遊手好閒。。還有一些吸毒犯罪等前科監護權方面打從一開始並無要爭取到底,因對方是家中獨子所以我並無要爭取到底,只有要求探視權方面,男方要求不合理,其中提到小孩跟其他人不得有所接觸,更要求探視小孩可以,但是必須要跟他一起負擔小孩生活學費等等,,我覺得不合理卻不知道如何協議,難道我們做媽媽的只能為了小孩探視權而去答應男方不合理的要求嗎?我真的很無力,,。。。可以幫幫我嗎?

小鈴 104-09-15 12:47

男方仗著小孩在身邊藉故拖延不簽字,分居約三個月,離婚條件後期有些不合理要求,要監護權也要撫養費,婚姻期間對方並無任何薪資證明整天遊手好閒,監護權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要跟他爭取,因對方是獨子所以我並無要爭取到底,只有探視權方面,男方要求不合理,其中提到小孩跟其他人不得有接觸,更要求探視小孩必須要跟他負擔小孩生活學費等等,,我覺得不合理卻不知如何協議,難道做媽媽的只能為了探視小孩而去答應不合理要求嗎?我真的很無力    ,   可以幫幫我嗎?

一、扶養與探視是不一樣的觀念,扶養的話原則上是一人一半,離婚後如果對方要求你要給付扶養費其實是合理的,並不是不合理的要求。這個地方如果談不攏的話硬是告他應該是會告贏。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一個月你應該要付他一萬元養小孩(確定是這樣沒錯)。

一之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主文給你參考「被告應自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黃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則順延一日)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黃00扶養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337號。

二、關於探視方法的部分可以協議要儘量的協議,協議不成再以訴訟處理。

三、分居的話,最高法院是認為,要看分居是可歸責於誰(就是誰的錯的意思),只有對方的錯比較多的時候才能訴請離婚

四、離婚的方式,有調解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如果很難協議的話建議可以試著調解看看。

五、如果是要以訴訟的方式的話要先看一下手邊對方有錯的證據有那些,如果不夠的話要再搜集一下。證據多一點再提告。如果是急著離婚的話還是調解的好,因為訴訟不會快…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4: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離婚監護權探視權訴訟。不過必須判斷是否符合離婚要件,倘若不符合,則必須等到分居6個月之後才能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

2、探視權屬於獨立權利,對方不可以無故拒絕。

3、不過扶養費是法定義務,除非有免除事由,否則對方可以向我方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5 18:48

您好,為了避免日後之糾紛,建議就探視方法要請法院酌定。

若對方行使監護權,確實可以向您主張扶養費用(通常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個人 104-09-14 13:02

二月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手腳挫傷住院一星期出院,醫生開立一休養三個月的證明

是否可以此向肇事者求償三個的薪資賠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就是以診斷證明為主

診斷證明上面有寫三個月

就可以請求三個月

但要附薪資證明

否則就只能請求基本工資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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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 104-09-13 11:45

各位律師好:

想詢問被之前公司,ㄧ直用line於半夜傳訊息。ㄧ直說他匯錯薪資給我要求我匯還給他。事情發生於五月份,在五月份前後斷斷續續到五月底歸於平靜,後來九月初對方的兒子又傳Line也是在半夜凌晨時傳訊,一直說我不配合還款就走法律途徑,但又提不出所以然。但我也不是不配合,我在五月份時已將對方需要的資料給予。並告知對方,我去查詢自己的帳戶並無對方所說的那筆多匯款項,而對方也就沒了後續。直至九月八號凌晨12:40對方兒子發好幾通Line並重提匯錯款問題,而且還ㄧ直拿法律嚇我。事情已過四個月,現在再提出。不曉得對方局心如何?後來不勝其擾去警局報案,警察說對方未涉及要脅,給我兩種方法。第一至法院自訴,第二由警方申請調解委員會。後來警方幫我採取調解委員會。心裡打了ㄧ個疑問,這樣真的可以遏止對方嗎?我已經被打亂作息生活。我無法由警察幫我提告嗎?

 委託律師律師函方式回覆應可嚇阻。

阿官 104-09-12 18:53

律師們好 我是從事水電工程的工作  8月份的薪資有1萬元未領 老板就放掉承包工作跑了 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 與手機號碼可是現在他已經把手機給停話了 聯絡不上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請求償薪資  感謝與以解答 (老闆沒有公司行號 只是一個小包商 旗下也只有我一名工人)

你好:

可以先向勞工局反應雇主未給付薪資,請求協助,若雇主有依法投保勞保,會有相關留存資料,在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可以取得,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訴訟請求給付工資。

龍蝦 104-09-11 18:09

我五年前有勒戒過,這 次跟朋友出去被驗到有反應,

都開簡易庭,第一次開庭問完時,我問了會判勒戒嗎?我有跟檢察官說我的情況可不可以判緩起訴不要被關,她回我說等下次來在講,只收到單子判三個月罰金九萬。問題是檢察官跟書記官名字ㄧ樣,加上這次傷害的,檢察官,書記官名字ㄧ樣人卻不同人為什麼會這樣子。˙

法院判我三個月罰金九萬,家裡只有我上班加上我身邊ㄧ個女兒讀小六了。我上訴的話會在判輕ㄧ點或緩起訴嗎?我有薪資證明。謝謝。

 

一、五年內再犯的話的確是要起訴的。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89號。摘要[ 依上揭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 。

二、這個判決是有給緩刑的,摘要給你看[ 迄本件103年1月10日再犯,相隔已逾6年半,可見被告確實有相當長時間未再沾染毒品。且考量被告現在正當工作,且有妻子及幼兒力其撫育,並表示已戒掉毒品,正常上下班等語] 。

三、可以考慮去參加戒毒的課程或團體,當證據來證明你有下定決定要戒毒。

四、小孩這麼小還是把毒戒掉吧。加油!

五、上訴期間只有十天,而且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如要上訴要快,可以先到原來的法院去寫一個簡單的上訴狀,遞狀後再來補詳細的理由。

六、如果爭取到緩刑的話要珍惜,不要再吸毒了,如果朋友都是吸毒的,寧可搬家換電話,到別的縣市重新開始。如果沒有爭取到緩刑,判決確定後還是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是分期繳納罰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救濟之;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若您為低收入戶,可聲請分期給付或考慮易服社會勞動;若您為施用毒品,於地檢署聲請觀察勒戒前,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2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五年內再犯,會直接起訴,所以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本上這樣判已經很好了,上訴實益不大。

104-09-11 11:46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龍蝦 104-09-11 01:09

法院判我三個月罰金九萬,家裡只有我上班加上我身邊ㄧ個女兒讀小六了。我上訴的話會在判輕ㄧ點或緩起訴嗎?我有薪資證明。謝謝。

 您好,

一、不知道判決內容為何?如果方便的話請來電提供案號

二、上訴確實有可能輕判或爭取緩刑(刑法74條),但是要看是否有受害人,是否和解

刑法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1 08:53

您好

   上訴可以拼看看緩刑!

   另應注意上訴期間的問題(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源 104-09-10 17:31

律師你好:

我女朋友在某鷹架公司,已工作一年多,日前莫名遭到資遣,老闆更以洩漏公司報價底價機密資料給我與他們公司搶標案子為由,(但我從未從事鷹架工作,現在也沒有)扣留薪資資遣費,更於發薪日口頭要求我與我女朋友的父親到其公司當面對質(現場皆有告知談話內容有要錄音存證),然而三個人到對方公司要與該老闆當面對質時,該老闆只像鬼打牆般一直重複說你們到底承不承認,並說我就是洩漏底價給其他公司的<媒介>,問請他拿出證據來,他就說正在收集,還沒有證據,等他收集到證據就會對我們提告,本人雖未從事鷹架行業,但也是營造相關工作,請問這有構成毀謗罪嗎?

你好:

前提必須是雇主所指之事實不實,且未經查證。 若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行為,對你女朋友及你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扣留薪資、拒付資遣費等可以提起給付工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給付資遣訴訟。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在訴訟請求。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阿源 104-09-11 16: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前提必須是雇主所指之事實不實,且未經查證。 若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行為, ... (恕刪)

扣留薪資部分已處理,然而該雇主提出的媒介之說均無法提出證據事實,除了錄音存證外,在場並無其他人旁聽,錄音前也有告知此段談話我要錄音,如果我要告他毀謗,除了錄音部分還需要其他證據嗎?

阿源 104-09-11 16: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前提必須是雇主所指之事實不實,且未經查證。 若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行為, ... (恕刪)

在請問一下如要提告,毀謗, 妨害名譽應該是屬刑事案件,是向警察局報案還是寫訴狀給管轄法院呢

蚊子 104-09-10 17:25

你好,我老公跟一女子通姦生子,已告成通姦罪,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各35萬, 如今在103年12月26日判決,在當下有申請假執行

今年的八月我收到了通知,查到他在一家公司上班,扣他薪資

但如果他換工作了,我是否會收到通知呢?

那我多久還可以在強制執行他?

民事賠償這部分,我如果多久沒去強制 會被收回債權呢?

你好:

債務人換工作後,雇主會聲明異議,你要趕快陳報新工作地點才有辦法執行他新工作所得的薪水,否則強制執行程序會先終結,並在你的債權憑證上面註記受償金額。 終結以後民事執行處不會主動通知你,你要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他的薪水。 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第126條規定,判決以後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要記得定期去換發債權憑證。 每年報完稅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所得清單,有財產或所得就去聲請強制執行。
vivi 104-09-09 16:09

近來,我大表哥沉迷網路遊戲,缺錢買裝備,騙我媽說在外面欠賭債,要我媽先幫他還30萬,之後再還他錢.

於是我大表哥就把她女朋友銀行帳號給我媽 說這是我大表哥欠的人的帳戶 要我媽用我哥的名子 臨櫃匯款 去他女朋友的帳戶 然後再叫他女朋友 匯給我大表哥 .

雖然是親戚 , 雖然他有把薪資戶頭跟印章給我媽擔保,但是昨天他又用同一招要跟我媽拿錢,我知道後很憤怒

我不想再縱容他,請問我能幫我媽報警嗎?

因為我媽想說算了都是一家人,就算了他不想報.

但我決定要報,如果要的話是報詐欺還是背信呢? 

我有匯款的資料,因為他女朋友是我同事,他女朋友會有事嗎?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9-09 16:39

您好!

由於您的大表哥是用借款的名義請您母親匯款,也承諾之後還她,除非另有證據證明他有詐欺犯意,否則提告恐難成立犯罪。

另因大表哥的女友知情並參與,若您母親決定提告,她可能須列為共犯,至少也要列為證人,再請求傳喚以釐清本案事實。

以上法律意見請參考,謝謝。

萬家香 104-09-09 11:06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1:55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IVY 104-09-09 09:07

想請教律師,家人目前職災休負擔養中,公司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導致職災傷病幾付損失,公司又不願意補償原領工資,在職期間(3年)公司又將健保費,勞保費僱主負擔轉嫁由員工全額負擔,退休金也等於少提撥,日前調解也不成立,目前已尋求法扶協助,不知訴訟是否有勝算?訴訟前是否可以先向勞保局,健保局提出申訴讓雇主受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職災就必須給付雇主責任,倘若雇主有過失,還有民刑事責任,至於訴訟是否有勝算,必須依據相關事證來判斷,如職災的認定及相關勞健保以少報多的問題等,要知道比較精確的分析,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勞檢局會依據調查結果依法開罰,無須過於擔心。

你好:

雇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在職業災害發生後,扣除勞保給付,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足原領薪資差額。 勞保高薪低報、已多報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第3條規定處短報保險費金額4倍罰緩。雇主並應賠償勞工損害。 雇主未依真正薪資提繳退休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催繳,處滯納金及罰鍰。勞工可向雇主請求退休金的損害賠償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仍應繼續投保,並按原有負擔比例繳納保費。 健保部分,如果未辦理留職停薪,仍依應原有負擔比例提繳健保費,勞工30%、雇主60%,若辦理留職停薪,必須經過雇主同意才能繼續掛在公司,否則要轉到公所投保。
KO 104-09-08 16:51

您好,
我們和一間設計公司配合北投大業路一間房屋裝潢
工程完工了,設計公司老闆開的支票在8月底時銀行通知跳票
我們去公司找人,結果連設計公司裡的設計師也沒有拿到薪資
大家都只知道老闆的名字和手機號碼,家住哪裡,都不知道。
當然打手機一定是找不到人的,想請問像這種情形,我們這些債權人該怎麼辦呢?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9-08 17:19

您好:

遇此情形,請先向法院提告

如知債務身分證字號即可透過法院查到戶籍地址;

如不知,則可透過法院向債務人可能留下個人資料之單位聲請函查(如勞保局)。

以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發票人為何人,再向發票人來請求,並建議可以先作假扣押,以保全債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綺小亞 104-09-06 14:34

如主旨,我與債務人為主雇關係,亦也是朋友關係。

民國104年6月他向我借貸新台幣47萬元,有給我一張53萬元的銀行支票(支票也已到期),借貸理由為讓他周轉,並口頭說好二天內還款(借貸情事有我詢問我老公是否願意借他的訊息為證據,當初也沒有說要收利息,純粹是朋友間的幫忙)。

民國104年8月底爆發公司跳票事件,並得知他在外積欠上千萬元的債務,民國104年9月初在我強硬態度要求下先給予我10萬元,但其餘37萬元,並無確定日期何時可以歸還給我,我再三要求全額歸還,所得到答案皆為他無法一下子拿那麼多還我,目前得知他車子先暫時於至在另一債權人那,他名下可能也無任何動產,我該怎麼自保??(公司內的機台也有設定債權保管,他若想以機台清償,我也無得拿到)

感覺他一直在打同情牌,其它同事也擔心拿不到薪資,一人欠債拖累其它員工,大家為此痛苦不已。也得知他當初有想要逃跑的念頭,法律只保護欠錢的人嗎??

你好:

先拿支票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有優先權債權或有物保的債權會先受償,你只能參與分配與一般的債權人比例受償。 對方很有可能會脫產,建議聲請假扣押法律保障所有的人,一般消費借貸關係貸與人要自己去評估借用能還款能力(銀行放款也是會評估),或請借用人提供擔保品(抵押權、質權、讓與擔保等等),不可能交由法律幫你評估,這樣交易成本會太高,不利私法自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您好,您可持支票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確定後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有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為防止對方脫產,您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程序。 

Zoe 104-09-05 03:15

到人力公司接受派遣工作為期五天

當週有日睡過頭下午有去上班

被派遣公司以矌職為由扣掉當日薪水

5天薪資只拿到3天 半天因為曠職被扣

一天薪水押在公司

之後也去其他地方工作為期兩天

也告知這次派遣結束要請假

結果事後被告知要去辦理離職

接受公司派遣15天就可離職

但是有事無法接受派遣

公司私自接下工作又以矌職將薪水扣除

有跟公司談願意被扣薪一天要拿回兩天薪水

對方不理睬有告知要上勞工局調解

對方說: 合約有簽名收到調解庭通知會寄存證信函過來

當初簽約為一式兩份但是沒有拿到合約

想上勞工局調解庭又怕被對方提告

因為沒有拿到合約怕對方修改合約內容

再者公司現在也不要求我接受15天的派工

因為我三天的薪水都被扣掉了

但是我並沒接受與同意對方派遣

麻煩幫幫我該怎麼處理

我只是想拿回辛苦錢

 



 


 

 

你好:

可以請求派遣公司給付你有工作時的工資沒有問題。 但你曠職造成派遣公司損害時,派遣公司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等勞工局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之結果再來判斷應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速獲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e 104-09-06 02:10

謝謝您的答覆!

我想請問一下

我並沒有答應要接受對方的派遣

對方單方面認為我會接受派遣也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取得契約書的影本。

2、我方是否有接受派遣的部分應該由對方舉證,本文認為本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無不妥。

max 104-09-04 12:41

我是私立專科學校的職員,以下是學校離職規定之一:
本校職工聘任期間不得辭職,辭職者以違約論,並須於一個月前商得校長同意,俟繼任人選到後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否則視同違約違規離職違約違規離職須各賠償一個月薪資違約違規離職賠償兩個月薪資,並於離職證明書上加註。

請問:

我在校工作約將近四年,專任職員,公保,工作性質都一樣,無調任,目前要離職,會提前一個月告知,請問這樣我是否還須賠償一個約薪資?
請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

這個聘僱契約您有簽名嗎?按該條解釋提前一個月離職,仍須賠償一個月薪資。應該是為了避免教學上的銜接落差,一個月看似未違反比例原則,惟是否有違憲(工作權)問題,仍有疑義。

咚咚 104-09-03 12:50

請問理賠薪資證明除了勞保資料.扣繳憑單.銀行入帳之外.薪資袋或雇主切結證明是否有效.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3:43

您好,可以提出來,但對方可能會影爭執。

咚咚 104-09-03 13:50

在請問薪資證明的法條依據.謝謝

您好:

只要可證明薪資者均可為證據,僅對方可能提出抗辯,而需證明薪資袋或切結書之真正,此為一般舉證問題,未有特別之法條依據。

小哈 104-09-03 11:39

因最近要離職,才被公司人員才提醒進公司時有簽定「同意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才能離職,否則須罰一個月薪資」的條約,但當時進公司面試的人員以及公司都未提到會被罰錢,都是透過同事得知合約內有提及若未任職滿一年須罰1個月的薪水,且公司人員只給我看我當初同意任職滿一年才離職的條約,並未給我看相關會罰錢的條約,想問若當初真的有簽定這種條約,是不是真的會被罰錢,罰的錢會按照比例原則罰?

你好: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雇主與勞工可以約定最低服務期限,但是否適法還是要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要依照具體個案情形才能夠回答。 基本上你有簽訂勞動契約書面,內容就會記載相關約定。
小哈 104-09-03 12: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公司另有表明離職須於30日前提出,但不是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下,10日前提出即可嗎?

我的工作電話客服,當初契約內提及若有「未滿一年即離職」、「未於30日前提出離職」,可求償一個月平均薪資及簽約金當違約金,這是可以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18:25

您好!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時依勞基法規定10日前通知即可,約定要提前30日通知,此部分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 但未滿一年離職違約條款勞基法並未禁止,並不當然無效,仍要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屬於必要、合理的要求,倘若該條款有效,則未滿一年即離職仍應依約賠償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倫 104-09-02 19:27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遊戲私服器的糾紛



我想請問一下

我8/8號當天 玩一款 "天堂" 私服器 不是官方公司所開設的 是私人開設的

因為當天中午 賣帳號 所賣帳號的錢為NT.1000 新台幣一千元

我至下午 未給對方回應 也沒有接到電話 因為睡著了

中午交易 約下午4:52分左右 對方已報案

之後 薪資帳戶已變警示戶 無法提款

請問.

筆錄到開庭 又大概需要多久時間呢?

那開庭時我會負責還給對方NT1000.元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那帳戶變警示戶 要等整件案件處理完成才能解除嗎?

那整個流程跑下來 大概要多久..

我又要當兵了 會有什麼引響嗎?

http://blog.udn.com/mobile/frankbetty/3531996
我有看到這篇文章...
如果檢察官/法官 劈頭問我認不認罪 該怎麼回應呢..

如果不認罪了事後對方又說 我遊戲帳號內沒有東西 那該怎麼辦 ?(從給他帳號密碼後已經沒有動過遊戲了)


對了 我事後有做完筆錄了 8/15去台北做完筆錄

而當天回家 問了遊戲管理人 他說此帳號最後登入的IP
不是我的IP
對方也在LINE訊息中 提到 他有登入過
那這樣 我還算是詐欺嗎?

希望法蘭客大大能給我一個建議..
這個困擾我好久了.. 拜託您

在請問一下...

如果想與對方私下和解 對方要求一萬塊 合理嗎?

如果開庭時 那個伺服器倒閉的話 會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在開庭時 可以拿出手機錄影&照片 給檢察官/法官看嗎?

還是之前就要先列印好 拿給 檢察官/法官看呢 ?

麻煩大大解答 .

小璇 104-09-01 19:37

請問我有收到公文

裡面的第四點

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上開薪資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議異。

請問我要怎麼提出書狀啊!

我不知道該怎麼寫呢?

你好:

通常會寄勾選例稿給雇主,勾選已離職就好。 若無,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例稿(第三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13.doc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直接到法院服務台,會有專人及狀紙供您撰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要注意異議期限,如需協助,可以來電討論

小璇你好:

你沒有說清楚你是債務人或是第三人,也沒有說移轉債權是什麼?

一般來說,若是發給移轉命令的話,大多為薪資債權,在收到法院所發扣押命令(前次)以及移轉命令(本次)後十日內第三人若認為沒有該債權(例如員工離職),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執行命令後面會有附表格),若未異議則該債權就由執行債務人身上移轉到執行債權人,執行債權人可以向第三人請求清償

原則上債務人只能對於執行的方法有無違法的部分異議。

以上供參。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KY 104-09-01 01:34

您好上次有詢問過問題 因不知道如何續問 所以只好再貼一則文章

再請麻煩幫幫我 謝謝

 

上篇問題~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二月初和對方發生交通事故

本來該理賠費用(修車.精神賠償費)對方已經付給我了

只是當時關於醫療部分  對方說可以申請他的強制險 要我直接跟他的保險員對

也說我可以把傷看到好 說他的強制險20萬以下都會賠

 

等我看完二個多月的中醫後 終於跟對方保險員申請理賠

對方保險公司不是犉就是處理速度超慢 都要我自己去追進度

光這點不說~

最後保險員跟我說不是全額可以理賠  只能陪我掛號費部分

至於自費的中藥錢 不能賠

 

我後來告訴對方這個結果 要請他吸收自費部份的費用賠我

但對方現在有一點點擺爛的狀態

說要再問問他自己的保險朋友

 

然而事情發生到現在 8月初剛好超過6個月 所以無法告他刑事過失傷害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可以告他民事的什麼?

如果他還是繼續擺爛的話?自費金額9千左右 也不是小數目

我該採取什麼方式才好呢?

 

 

 

之後我跟對方談 他開始擺爛已讀不回  今天終於回我了  卻令人傻眼

說他律師說不用再賠我任何金額  真的很無言

 

附上對話內容

 

2015.08.26 星期三

哈嚕 我今天會去查看看你的強制理賠有沒下來

關於自費方面不知道你哪時會問好

請問你現在到底想怎樣處理 如果不處理 那我會請調解委員來處理 或是走法院了

 

我沒有想佔你便宜 我只想趕快處理  醫療部分本來就是必須跟當初你講的一樣

你那必須負擔全額  現在強制險無法負擔全額  那自費部分就必須你來負擔

拖到現在也過了很久了

請你趕快處理  

 

如果透過調解會或是法院只會花更多時間~

等你決定好再跟我說

謝謝

 

2015.08.29 星期六

昨天打去找保險員還是找不到人  理賠金額也沒收到,我現在該向誰去追究責任

事發到現在已經半年多了 我覺得這不是受害者該面對的!所有醫療費用你必須負擔 (包含所有申請的診斷書.掛號費用

 

你也一再保證會賠償所有醫療費用要我不必擔心,現在卻置之不理一拖再拖。

 

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

到時請把所有該理賠的醫療費用準備好 謝謝~

 

 

對方今天終於回應

2015.08.31 星期一

我已經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電話了,至於之前的費用包括修車費9300,妳所列的單據裡面包含薪資費,衣物財損,醫院交通費以及精神賠償15000我都已經付清,所有單據我也都留著,當然我也詢問我的律師律師說該賠償的我都已經賠償完畢,而且因為是我造成這次的事故,所以妳開價多少,我絲毫沒有跟妳議價,直接賠償,但如今妳還是無法跟我和解,我的律師也建議我上調解委員會

 

 

我不理解為何他說律師說不用再賠我醫療費用

當初案發現場他口頭答應說他會負責所有的醫療費用  要我仔細把傷看好 不用擔心

 

之後要我自己對他保險員 然後他保險員拖拖拉拉 我從六月初申請 拖到八月中(過了半年刑事追訴期)才跟我說自費不回賠  我馬上跟對方說請他要吸收自費的部分

就開始給我擺爛不回應

 

今天終於回了卻說律師說他不需要再賠償 真的很傻眼

撞人的是他  卻不用賠我醫療費用

而且對方強制險要賠的費用  拖到現在也沒下來  我根本都沒拿到半毛錢

對方保員本來說上星期就該下來也沒有  今天問 說最快這星期五下來 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目前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了  但我覺得他應該不會出席

已經做好上法院的準備

 

請問上法院我該注意什麼?準備什麼?

該怎麼做下一步的動作呢?

為何撞人的人還擺這麼高姿態  我真的很不明白

也真的很火大  請教教我

拜託 麻煩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是否有簽立和解書?雙方口頭約定醫療費用的部分有無證據或是證人?是在哪個場所達成協議的?

2、倘若已經簽立和解書,則大多會有其他權利拋棄的條款,所以不利我方求償,反之,則可以。

3、倘若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也沒有任何的證據,則就醫療費用的部份除了聲請調解之外,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提告由法院判決對方賠償

4、起訴的部分一定要提出民事起訴狀,委請律師的話就看您對於相關法律是否熟析、律師費用您是否願意負擔等,法律並沒有強制委請律師

5、強制險的部份因為金額不大,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會理賠,倘若真的無故遭到拒絕,可以提起給付保險訴訟

SKY 104-09-01 00:56

您好上次有詢問過問題 因不知道如何續問 所以只好再貼一則文章再請麻煩幫幫我 謝謝
上篇問題~您好事情是這樣的今年二月初和對方發生交通事故本來該理賠費用(修車.精神賠償費)對方已經付給我了只是當時關於醫療部分  對方說可以申請他的強制險 要我直接跟他的保險員對也說我可以把傷看到好 說他的強制險20萬以下都會賠
等我看完二個多月的中醫後 終於跟對方保險員申請理賠對方保險公司不是犉就是處理速度超慢 都要我自己去追進度光這點不說~最後保險員跟我說不是全額可以理賠  只能陪我掛號費部分至於自費的中藥錢 不能賠
我後來告訴對方這個結果 要請他吸收自費部份的費用賠我但對方現在有一點點擺爛的狀態說要再問問他自己的保險朋友
然而事情發生到現在 8月初剛好超過6個月 所以無法告他刑事過失傷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可以告他民事的什麼?如果他還是繼續擺爛的話?自費金額9千左右 也不是小數目我該採取什麼方式才好呢?


之後我跟對方談 他開始擺爛已讀不回  今天終於回我了  卻令人傻眼說他律師說不用再賠我任何金額  真的很無言
附上對話內容
2015.08.26 星期三哈嚕 我今天會去查看看你的強制理賠有沒下來關於自費方面不知道你哪時會問好請問你現在到底想怎樣處理 如果不處理 那我會請調解委員來處理 或是走法院了
我沒有想佔你便宜 我只想趕快處理  醫療部分本來就是必須跟當初你講的一樣你那必須負擔全額  現在強制險無法負擔全額  那自費部分就必須你來負擔拖到現在也過了很久了請你趕快處理  
如果透過調解會或是法院只會花更多時間~等你決定好再跟我說謝謝
2015.08.29 星期六昨天打去找保險員還是找不到人  理賠金額也沒收到,我現在該向誰去追究責任!事發到現在已經半年多了 我覺得這不是受害者該面對的!所有醫療費用你必須負擔 (包含所有申請的診斷書.掛號費用
你也一再保證會賠償所有醫療費用要我不必擔心,現在卻置之不理一拖再拖。
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到時請把所有該理賠的醫療費用準備好 謝謝~

對方今天終於回應2015.08.31 星期一我已經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電話了,至於之前的費用包括修車費9300,妳所列的單據裡面包含薪資費,衣物財損,醫院交通費以及精神賠償15000我都已經付清,所有單據我也都留著,當然我也詢問我的律師律師說該賠償的我都已經賠償完畢,而且因為是我造成這次的事故,所以妳開價多少,我絲毫沒有跟妳議價,直接賠償,但如今妳還是無法跟我和解,我的律師也建議我上調解委員會

我不理解為何他說律師說不用再賠我醫療費用當初案發現場他口頭答應說他會負責所有的醫療費用  要我仔細把傷看好 不用擔心
之後要我自己對他保險員 然後他保險員拖拖拉拉 我從六月初申請 拖到八月中(過了半年刑事追訴期)才跟我說自費不回賠  我馬上跟對方說請他要吸收自費的部分就開始給我擺爛不回應
今天終於回了卻說律師說他不需要再賠償 真的很傻眼撞人的是他  卻不用賠我醫療費用?而且對方強制險要賠的費用  拖到現在也沒下來  我根本都沒拿到半毛錢對方保員本來說上星期就該下來也沒有  今天問 說最快這星期五下來 也不知道是真是假?目前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了  但我覺得他應該不會出席已經做好上法院的準備
請問上法院我該注意什麼?準備什麼?該怎麼做下一步的動作呢?為何撞人的人還擺這麼高姿態  我真的很不明白也真的很火大  請教教我拜託 麻煩了
謝謝

damon 104-08-29 19:21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分會抓實際負責人,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犯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您非行為人,但是可能有共犯問題。

2、民事的部分,應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塗銷負責人的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19:54

您好!

目前犯罪調查的對象應是實際負責人,您只是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可以。 您除了當人頭外,日後調查結果若有證據證明您也參與犯罪,才會以共犯處理。 以後應避免充當人頭,當了人頭才要尋求自保恐為時已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amon 104-08-29 20:00

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的案件,應由新的負責人來承受訴訟,而銀行的部分,既然負責人已變更,則建議您先發函向銀行通知,以免對方繼續使用帳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通知銀行負責人變更,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避免被認定前後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並通知銀行變更負責人,印章應加以更換,並向公司請求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damon 104-08-31 03:22

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如同其它各大律師說明, 但是還是建議您先行備齊合約書等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表示公司有您小章, 以契約上是否您為負責人

由於人頭案件通常比較複雜,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翼 104-08-28 22:44

律師你好!

我是今年三月份離職前公司的員工<大約年資有二年多的工讀生>,

離職沒幾個月後,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勞工局查核到違反勞基法,加上有強制要求所有員工加班,所以前公司被開罰並處理薪資問題。

後來前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薪資,把之前的薪資計算給所有目前所待的員工們,但當時公司最高管理者要求目前已拿到薪資的員工們歸還那筆錢並要求簽切結書,若不簽切結書歸還,就要求那些員工們簽另一張離職單,所以後來她們原本想跟他談判,結果是她們並未簽切結書就紛紛離職了。

ps:前公司的規定是  正職滿一年有特休 但工讀生沒有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我是已離職的員工,有辦法向前公司拿回按照勞基法的

薪資嗎?

請問是否需要再準備證據再一次向勞工局檢舉後,才有辦法跟前公司談判嗎?

我目前有薪資條 與  要求我們強制加班的班表等  這些資料

還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或申請什麼嗎?  謝謝你

 

 

小雨 104-08-28 23:47

我也是這間公司的離職員工,

我2011年11月到2014年2月(工讀生)

大約兩年三個月的年資,

之後又回去做,

2014年8月到2015年6月 ,

升正職時間約半年左右,

目前 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開罰,

所以現在這間公司的薪資,完全照著勞基法規定。

 

我想請問律師

我們該拿回勞基法規定的薪資嗎 ?


小翼、小雨你們好:

若前公司確實有少付薪資以及其他影響勞工權益的行為(例如高薪低報等),皆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或向法院起訴請求,但要注意短期時效的問題盡快處理。

以上供參。

vahist 104-08-28 00:41

您好:

因姐夫在職某進口車商擔任業務,基本就是出售公司的車子給客戶。而公司給的薪資標準為底薪15,000元,而規定三個月要出售七台車子,沒有達到此目標則扣底薪(據述少賣一台扣2,000元底薪)。

此“倒扣底薪”是否違法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28 06:48

 您好:

   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依您所述,姊夫公司的作法可能牴觸上述規定。建議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

如需深入了解, 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或來電0988-712491討論。 

 

社會上常有行業沒有底薪,這也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只是勞方多沒有提出申訴而已

vahist 104-09-04 00:04
回覆 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工資 ... (恕刪)

律師您好:

先感謝您撥空的回應,在提出申訴或是聲請調解的問題上常見有幾個問題包括:

1. 如果我提出申訴,那麼公司會否知道是我申訴?那這樣我的工作是不是就完了?

2. 聲請調解或申訴應該類似某些事情上的“限期改善”而已,感覺治標不治本。

上次與家人討論方律師您的告知之後,目前得知的是:「因姐夫在近三個月內沒有賣出半台車,所以公司(經銷商)要從姐夫的底薪裡面扣20,000元」。公司規定在年底會有台數獎金,而可能會從“底薪”或是“台數獎金”裡面扣除。

如向勞工局申訴,是否需要具備薪資證明等能證明公司倒扣底薪等事證?

萬分感謝

vahist 104-09-04 00:11
回覆 周律師 的發言內容:

社會上常有行業沒有底薪,這也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只是勞方多沒有提出申訴而已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的回應,關於常無底薪確實十分常見,還感謝您再次提醒。

謝謝!

104-08-27 15:40
請問 我申請支付命令後,現在已經收到債務轉移命令,我到法院諮詢後續怎麼做,說要我拿著這份證明到債務人的公司討這筆錢,要自己算好欠款金額加計利息,然後把自己的帳戶給對方會計,每個月就會扣債務人的薪資開始還債。後續動作真的是這樣要我自己跑嗎?不是法院那邊幫我跟公司討嗎?我申請支付命令只為了拿這份債權人證明?如果對方已經離職,我又要跑國稅局查債務人的現任公司,然後再到法院申請債務轉移命令,之後一樣到債務人的現職公司討他欠的這筆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移轉命令性質上同債權讓與,因此該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無法另外在執行其他公司或是財產),您必須拿著法院的移轉命令向該公司主張權益,倘若該公司拒絕,則只能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i 104-08-26 20:30

我是女生在萊爾富上大夜班
8/7友人至店內,因為一些爭吵導致我未結帳的疏失
友人購買零食我刷取條碼並裝袋,中間有些爭吵談話,未直接結帳
後來,來了客人我便取消上一筆條碼,先結其他客人的
在結其他客人的時間,友人便去取了兩瓶飲料
我的疏忽忘了重新刷取零食只結了兩瓶飲料的錢
之後我連休3天
在8/9的時候店長到我家說要找我告我偷竊, (我之後並不打算去上班,因為課我們也是一頭霧水就去萊爾富看監視器,監視 業,我也有幫他找人,但是店長不內容如上述.                                         要,也不願意讓我離職)

8/10他要求我寫悔過書,我寫了,內容也是上述那樣,我的疏失我道歉,
我交了悔過書,店長說接下來等盤點,店內損失全部歸我,我也認了,
但,隔了兩天,店長打給我的阿姨(我爸的女友)說:悔過書他不滿意要我重寫,在電話內不斷的謾罵
我的家人也受不了了,直接上警察局,要求店長把他所謂的偷竊證據帶來,有的話就直接告這樣,但店長一下說在內裡一下又說不在店裡,最後才橋攏時間是隔天下午3點.
3點一到,店長並沒有帶他所謂的證據來,也看到我們手上拿了勞保申訴的電話就翻臉走人(店長未幫我保勞保)
我們也直接去了勞工局申訴,因為店長未給我薪資!
就在昨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請我有空去做筆錄
因為店長對於未結帳部分提出了偷竊告訴

我想請問有甚麼好的方法能拿回薪資跟反駁他的告訴嗎?
如果調解失敗,店長未給我薪資能告侵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不論我方是否有竊盜等行為,對於薪資都應該照給,勞檢保未投保的部分也應該賠償。不過不會構成背信刑事責任

2、至於是否涉及竊盜或是詐欺等,必須看看錄影畫面才準確,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您好:

1.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雖然您未經店長同意而擅取將店裡的物品給予友人,恐涉及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嫌,但因您主觀上並未有偷竊侵占的故意,只是因為失誤導致忘記結零食的款項,即使店長提告,只要您能證明當時因為一時失誤造成,檢方即可以不起訴處分。

2.  店長未給予薪資及未保勞保的部分,因您已經向勞保局申訴,後續勞保局相請您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協調取得您的損失部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心情 104-08-26 18:53

我先生發生車禍,目前療養中,第一次遇上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一類的事宜,目前我們比較著急的部分是機車修理,因為肇責人是車頭正撞我先生的機車右邊,把機車的排煙管整個撞到往內凹,跟輪胎貼在一塊了,騎車都一直摩擦生熱,今天看都已經磨到看到內胎(銀色)了,好像有種不修不行的感覺,現在我的問題來了,一開始我們有請對方牽去修理,但他們牽去車行又牽了回來,把責任推給保險公司,問題是他們只保強制險,保險公司已經表示不在理賠範圍內,那我們現在要牽去修理,又不知道標準在哪,今天去問,排氣管要換,有一千多的價錢跟三千多的價錢,我不知道該換哪一種,但事後我想一想 ,是不是可以換一模一樣的呢?如果我們上面的是原廠,就請修車老闆幫我換原廠的,事後我再拿估價單跟對方索賠,還有一些車身鈑金的摩擦,這些又是要如何定義,我也擔心我修好,對方不買單,這樣我也很麻煩,我家是真的沒錢 

我現在有個重點,不知道是不是先申請初步分析表,再去申請調解委員會嗎?

調解委員會之前我需要準備甚麼樣的資料呢?

我想了幾次,我方的要求

1.肇事者須將因這起事故損壞的機身右邊部分修好,負擔修繕費用

(損壞部分:整台機車右邊都被車頭擠壓,導致

2.精神慰問金鎖骨斷掉疼痛難耐,住院五日都在忍受骨頭交叉刺入的痛感,頭部暈眩耳鳴不適感,疼痛到難以入眠,住院幾天傷者是看著我睡,他自己疼痛到無法入睡,出院後每天也都在承受這些。將心比心一下,今天是您的家屬發生這等事,您不心疼嗎?

還有肇事方事發一開始的幾度揣測我們被撞得傷者罪刑,毫無悔意,沒有道歉,沒有認錯,只有指責我先生酒駕、車速快,當時救護車要來,還遲遲問要不要錢,讓家屬受傷,更讓當事人傷者難過。本身低收入戶,家中三個幼子須扶養,我要照顧先生又要照顧三個孩子,生活支柱倒了,我們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頓,五個人口需要生活,沒有人去賺錢,未來不明實在擔憂。

3.因這起車禍導致當事人無法工作的減少收入求償

依照醫師診斷證明書,宜休養多久為例(包含復健期間)

就是到鎖骨好,可以上班為止,不然我們家中的三個孩子要如何生活?

4.我(太太)因為照顧先生期間,無法去幫忙打掃打零工的工作損失,一併向肇事者求償

5.日後我(當事人傷者)受傷部分,若有後遺症,雙方再商議。

(頭顱骨骨折部分問題可大可小,幾個月後是否有任何狀況沒人敢保證)

 

目前我知道我可以列出的是這些,但我不知道金額該怎麼輸入

薪資證明的部分

我先生是臨時工,他們沒有在報稅,也沒有公司行號,薪水袋有拿到,除了我先生的名字跟金額外,其他甚麼都沒寫了,這樣的薪資袋,就足夠證明我先生的薪資所得嗎?

還是可以請之前的老闆,(半年內有上工的工廠)幫忙列出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是一個甚麼樣的表格? 怎麼樣具有說服力?

如果要談我先生的鎖骨,是否要等他痊癒再談和解?  

因為我也不清楚鎖骨斷掉移位,需要多長時間來復原,

精神賠償,又該填入多少金額?

肇責方會殺價嗎?  我們應該要拉高價錢?

是否調解委員會都是37責任分比

一、低收入戶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派個律師幫幫你們。

二、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後告贏了也是白告。

三、一般來說車禍假扣押的擔保金是十分之一,但是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供不起擔保金。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們的話可以法扶的保證書來代替擔保金。

四、假扣押之後,是否做刑事提告請考慮,如果車禍是你先生的錯,對方也是可以告你先生。如果有要提告刑事的話,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五、民事如果可以和解調解是不錯,但如果是和解調解宜拿實質金額。尤其是有人和解之後還告別人刑事的,所以如果對方也有受傷而有要協議的話建議以調解的方式處理,在調解的時候要記得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後記得追蹤是否已送法院核定。另外一個方法是調解時請對方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由你幫你遞告訴狀再遞撤回告訴狀;同時你也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給他讓他去遞狀。

六、民事時效是二年,如果你已經做了假扣押還有刑事告訴的話可以調解和解的方式或訴訟的方式處理。

七、目前生活若有困難的話要善用社會資源,不要羞於向社會局求助,這個很重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Ws 104-08-24 23:17

首先,個人服務的公司營運不佳倒閉,個人未拿到薪資,差旅費,資遣費,提前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假,總共約11萬新台幣,此案件經勞動局協調無效已請律師提告,因為公司倒閉律師跟我說要贏這案子不難,可以拿到債權,問題是可能拿不到錢,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代償約三萬多台幣,這案子到這裡問題不大,

接下來才是問題

個人在公司服務時,代公司收一張賣廢五金支票,非正常營業收入,但支票沒有抬頭,被我弄遺失,約三萬新台幣,當時因為還在公司服務,所以用個人名義去跑支票遺失法律程序,本打算拿到錢後還給公司,現在時間到了,但是公司倒閉,那我能去申請這張支票嗎?並竟公司還欠我錢,雖然還沒判下來,如果我領了這筆錢,該公司雖已倒閉,我會有被告的可能嗎?

你好:

支票屬於公司所有,你只是公司的員工,並非得享有支票票據權利之人,擅自將公司的支票提示付款或據為己有,可能會構成侵占背信罪。 你若要以支票求償,建議你向公司之清算人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說明積欠薪資與代收票據之情形,由清算人處理,避免爭議。
employee poor 104-08-23 03:00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0: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