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盡量以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外,尚可能需支付法院指派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之鑑定費用,須加以考量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1/20詢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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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律師回覆: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謝文明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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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詢問(12/2):
您好!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各位律師您好,強制執行事件因第三人聲明異議,我是債權人認為不實,對第3人起訴,訴起給付扣押款的訴訟。但不幸的是簡易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原告負擔。我大約說一下案情。債務人有繳存一筆保證金在第3人那,供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執行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代償。第三人答辯說我的債權非消費糾紛不符合代償的要件進行抗辯,我已債務人已被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營業登記,依據債務人繳存營業保證金規定,該營業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且該保證金非法定不得執行、第三人也承認債務人有此筆保證金債權等理由訴請第三人給付扣押款,該提的對我有利證明請求有理的法條也都提了,也列舉因合夥糾紛所生損害賠償請求該保證金扣押給付判例給法官參考,怎麼還會敗訴??實在是想不懂。該保證金是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雖依該不動產管理條例內有文字敘述,該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債權債務關係有扣押、轉讓、抵銷,但同法有有說,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執行的名義、或經該管理會仲裁同意後,於保證金額度內可代償。又該法及營業保證金繳存管理辦法,內政部函釋,經紀業於解散、廢止登記、營業項目已無仲介就可申請保證金退還。我有向法官主張債務人已被廢止登記,已不具有不動產經紀業的身份,該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就不受該法的規定。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上訴??我該如何主張我的請求依據的法律關係??有律師願接這個案件嗎?我的債權是薪資債權,是取得修法前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律師費支付的方式可談嗎?該案是台北地方法院。期待正義之師申出援手,前來拯救。謝謝
在上月的一天傍晚,我和朋友帶狗狗去大稻埕準備遛狗散步。結果在我們停好車,準備過街時,狗狗掙脫了狗鏈,朋友趕緊彎腰去整理狗鏈,不料綠燈,機車放行,狗狗受到驚嚇沖了出去,結果被騎在最前面的蔡某撞到,結果導致蔡某摔車。那我們當下馬上上前詢問,也馬上報警。後來救護車來了,把蔡某送去附近的中興醫院,朋友留下來和到來的警察做筆錄。在急診最後的檢查結果,蔡某只有腳面上有個擦傷的傷口,只需要上藥,沒有任何的縫合。也照了X光,骨頭沒有任何的問題。那不管怎麼樣,我們是狗飼主,我們也承擔責任,告訴他先回家休息,如果需要看醫生也請打好收據之類的,到時候好證明。那機車修理費用也請寫好明細。已經過去4天,我們打電話詢問,商討和解事宜。結果對方開價32000,說機車修理了12000,(那個機車已經至少15年以上的機車了,況且人全身上下都只有腳面一個小傷口,是他撞了我們的狗然後倒下了,并不是車子追撞,不知道是什麼東西需要換到12000.)然後說他的每日薪資是3000,他需要休息在家6天,故要18000.加上看醫生的錢,一共需要32000.當下我聽到這個價格氣炸了,真的是獅子大開口,我想詢問下律師,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我們是要負責,但是不是別人要多少就是多少。
你好:
可將初判表申請鑑定,釐清責任。 寵物的飼主既然將寵物帶到外面,對於寵物的行為就具有注意義務,若寵物受到驚嚇掙脫狗鍊飼主有過失,因而造成對方受傷,就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可依19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機車零件部分(維修工資沒有折舊問題)要考慮折舊,既然是15年的機車,更換零件,殘值只能請求十分之一。對方若受傷就要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如果只是破皮金額不會太高。薪資損害要診斷證明書上有記載宜在家休養財也辦法請求,否則只能請求請假去看醫生之部分。 建議能和解就儘量和解,避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可向各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不得再提出告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一、刑事的部分,如果雙方談不攏的話對方六個月內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罪。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在其位於臺中巿豐原區○○街000 巷00之00號住處飼
養黑狗1 隻為寵物,負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 歲以上之人伴同」及「不得疏縱
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法律上作為義務。詎其於民國
102 年4 月3 日晚上8 時許,能預見及此,而當時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將其飼養黑狗予以圈綁或為其他適當安
全防護措施,即放任該黑狗在上開住處附近處自由閒盪,適
有丁○○於同日晚上8 時1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
重型機車,沿文化路由東向西直行,途經文化路與文化路70
巷交岔路口之際,因乙○○所飼養上開黑狗,由丁○○所騎
乘機車右方即停放在文化路70巷口附近路旁之車輛處竄出,
丁○○為閃避該隻黑狗,緊急煞車向左滑倒且人車倒地,致
使丁○○因而受有上排多顆門牙斷裂、上頜骨齒槽處骨折、
嘴唇擦挫傷、臉部及左右下肢多處擦挫傷等普通傷害。嗣經
丁○○詢問附近住戶得知該黑狗係由乙○○所飼養,並於10
2 年6 月22日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
三、以這個判決為例,判二個月如果最後是易科罰金的話是六萬元。
四、當然你會說他的傷沒有那麼嚴重,但量刑向來是法官決定的…
五、有的人會堅持民事上該多少就賠多少,寧可把錢給律師。但偵查中辯護一般都五萬五了,請三思呀。
六、請儘力調解,你的案件適合調解,好好談。調解的好處是調解委員會幫你們談,就左邊說一說,右邊說一說,在中間取得折衷。對方開的金額跟你想給的金額可以折衷一下。
七、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1.我是一家傳產公司業務兼股東3/1%股份, 之前經會計私下告知我,董事長請他開票給她自己買的房子當頭期但保證不會兌現,但這樣是不是已經有違法的情形,那蓋章的人是否也違法,我該如何佐證.
P.S保管印章支票跟會計分2位小姐保管
2.董事長沒經股東同意就將公司資金投資600多萬出去事後也不告知說明是否已違法
3.轉帳小姐每月都多加加班薪資轉帳給公司某職員就算是多轉100元是否已犯法如果以故意的情形下
4.母親生前借給哥哥的錢人死了是否可以索討,如果他堅持說沒有,那我該怎麼辦
5.我到底該怎麼收集資料才能舉發
董事長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印章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轉帳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繁忙中打擾您請多多包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董事長之行為可能涉犯有業務侵占或背信之犯罪,須提出支票存根、轉帳紀錄等,證明有挪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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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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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於數日前意外身亡,生前為一人公司負責人,以承包工程為主,目前已知的情況是
公司部份有欠稅,已被境管,公司名下車輛被禁止異動,對外有負債,有租一間倉庫存放一些機器設備及工具,但請會計師列出資產清冊,倉庫內的機器設備沒有在資產清冊內,部份債務人知道有這些機器設備
私人部份無任何資產,不知有無私人債務 ;
確定是負債大於資產,所以決定辦理拋棄繼承
私人部份較沒問題,頭痛的是公司部份
1.公司部分如辦理拋棄繼承後就都不用去管它這麼簡單嗎?我們的權利義務有哪些?需要去辦理哪些手續?例如公司解散或破產?還是需辦理清算?稅務?
2.公司還有些工程款及尾款未收入,工人的薪資及廠商貨款都靠這些款項來支付,能夠去向上游請領來支付款項嗎?或是就不管它了呢?
3.有債務人要求我們將倉庫內那些未在資產清冊內的機器設備交給他們來抵債,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做,但是否有法律問題?
4.承租的倉庫自然沒必要再續租了,但裡面那些沒帳的機器設備該怎麼辦?我們能夠去處理轉賣或當廢鐵賣嗎?不能去處理的話,我們也無力負擔高額的倉庫租金,房東及我們又該怎處理?
突如其來的狀況,一邊要處理父親的後事,且最近都會接到債權人的"關心"電話,雖不至於有情緒性的語氣,且我們也了解被倒債的痛苦,但真的也無力去負擔,也不知如何處理,只好上來請求協助指導,謝謝!!
理論上,如果拋棄繼承,公司的財產及相關事務你都無權過問,也不會有處理債務的問題。不過實務上,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你,你必須要在拋棄繼承生效後與它們周旋一陣子。
此外,有些沒有在帳冊上的資產,你拋棄繼承了也不能去動,否則會有侵占或竊盜犯罪的問題。
債權人及員工雖然在法律上你沒有責任,但是他們應該還是會找你,要你出面處理,但是如果你已經拋棄繼承了,你也無能為力,就這樣一堆人和你僵持著,過了一兩年大家都累了才會放手。
雖然拋棄繼承對你有一些好處,但是對於那些員工、債權人等,可能會很糟糕。如果債務比資產多不了很多,目前法令也都已經是修正成限定繼承,建議你就發發慈悲心,繼承下來,然後與債權人說明目前公司還有哪些債權、資產、債務及稅負等,然後逐一處理,這樣雖然你需要辛苦些,但總比以後出門不小心就被東西打到,甚至碰到個瘋子員工,整天提心吊膽好得多。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想再提出問題(最下面有附上之前您針對我的問題回覆的資料)
想請問父親因為照顧母親無法工作,
如可,需提出什麼證明?
再者,如對方拒絕賠償此部份,法律上是否有條例是有此部份規範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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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的發問--
你好,
母親9月初在公車內因公車司機緊急煞車跌倒膝蓋骨裂開,
目前醫生初步判斷若恢復良好,應可不用開刀,在家等復原未住院,
至今由父親照顧,2人皆無法工作,當然也沒收入,
醫生判斷約要再半年才能痊癒
事發當時司機態度不佳,由本人客訴才由稽查人員出面關心,
目前母親傷勢較為穩定,於11/13左右聯絡對方要求和解,
對方希望11/17回診後再聯絡後續事宜,
想請問如對方持續未再主動聯絡,我方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呢?
如要用以上3種方式處理,分別應怎麼做呢?謝謝!!
你的回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協商,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聲請鄉鎮市調解,倘若無法,應該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且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
本人騎車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一台自小客,未打方向燈立即右轉要進入小巷子,我一直保持在機車道上,就在機車快超過他時,無預警被他擦撞,機車衝到人行道,嚴重損毀(車行估價需2萬4修好),我本人雙腳雙手擦傷,大腿嚴重拉傷,因為本人工作內容需要開車,預估至少要休養3~5天,後來經警方酒測,肇事者酒測值0.45,他只有保一般第三責任險!
1.想請問在不確定肇事者是否願意賠償損失前,建議先提出傷害告訴嗎?
2.除了機車修復損失,醫療費用之外,可以要求他支付我在家養傷的薪資嗎?
是否可以另外要求精神損失跟營養費呢?(可以的話有建議的支付範圍嗎?)
3.如果肇事者不願意賠償,本人提出告訴後,法院是否有強制力讓他賠償我呢?
4.調解過程是否一定要面對肇事者呢?可否請他到指定機車店付款,或匯到我的帳戶,然後開立和解書寄給他呢?(還是一定要當面簽字,或是有安全的場合調解呢?)
感謝
您好:我是某私立名校的老師,我有薪資的問題想請教
我是剛新進的兼課老師(尚未簽合約,9/28開始上班),他們給我的職位是"約僱幹事"的職稱,意思是一般職員的意思;另外,我做的事情跟一般老師的工作都一樣。讓我有很大的疑惑是當初跟我說一般職員待滿一個月會有23600元、二個月會有24200元,結果上個月真的有給我23600,但待滿第二個月卻給我23198元,當初還寫在紙上給我看,如今卻跟實際核發的薪水不一樣,想問律師這是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想問的是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到下午5:00,他們一直要求我要每個星期一值班值到晚上10:00,而且本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主任必須要值班,但卻叫我值班值到晚上,而且沒有給任何的加班費用,還不斷的說本校本來就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我想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我要告這間學校,但是我是要先投訴到勞工處嗎?
拜託律師們幫幫忙~因為一直被欺負~所以想請各位幫忙
您好:我是某私立名校的老師,我有薪資的問題想請教
我是剛新進的兼課老師(尚未簽合約,9/28開始上班),他們給我的職位是"約僱幹事"的職稱,意思是一般職員的意思;另外,我做的事情跟一般老師的工作都一樣。讓我有很大的疑惑是當初跟我說一般職員待滿一個月會有23600元、二個月會有24200元,結果上個月真的有給我23600,但待滿第二個月卻給我23198元,當初還寫在紙上給我看,如今卻跟實際核發的薪水不一樣,想問律師這是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想問的是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到下午5:00,他們一直要求我要每個星期一值班值到晚上10:00,而且本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主任必須要值班,但卻叫我值班值到晚上,而且沒有給任何的加班費用,還不斷的說本校本來就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我想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我要告這間學校,但是我是要先投訴到勞工處嗎?
拜託律師們幫幫忙~因為一直被欺負~所以想請各位幫忙
事由:
因為資方提出要停繳勞方勞健保,故勞方提出無法接受與當初勞動條件不同,因此資方主動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方,但因薪資及資遣費糾紛,資方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資方因違反勞基法,被勞工局開罰,現今資方憤而轉向法院告勞方偽造文書,想請問律師,勞方已收到法院傳票,要如何應對,因當初公司只有勞方一名員工,故資方要勞方自行填寫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通報,但資遣通報是資方寄給勞保局,公司也有錄影,資方拿出申請單要勞方填寫資料及用印,資方全程在場,但如今資方謊稱不知情,是勞方自行開立即用印,要如何向檢察官証明此行為勞方知情並允許?
請問專業律師
1.勞方要如何自清並獲得檢察官相信?
2.勞方是否可以告資方誣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待您爭取到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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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您好!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事由
我朋友向勞工局告他自己的公司
因為上班超過十個小時,
正常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的話,
後面的兩小時是要給加班費的,
不過該公司卻沒有給,
現在告上勞工局了,公文也已經發下來,某日要約談
但今天我朋友說他見到他同事,
他同事說他的老闆娘轉告她,如果堅持要告,要討這筆加班費,說要告我朋友偽造文書
而他老闆娘說要告的偽造文書是說他上班打卡的那個卡片偽造
重點,他上班的打卡卡片是忘記打的,簽名也是叫他們的主管或是店長簽名並不是他簽的名,況且他只是找能做主的人而已,而且她老板娘發現後一樣照扣他的薪資
現在她老板娘要求他不要告他加班費的案件,不然要告他以上說明的偽造文書案件,那我請問這樣是有構成法律上的偽造文書嗎?有算成立嗎?
假使不成立是否可反告老闆娘誣告嗎?
你好:
雲林地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按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之預扣,固指損害尚未發生(即日後是否發生不確定者而言),資方不得扣留一定數額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之保障者而言。惟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受損害及損害金額均為勞方所不爭執,始允由資方以其損害金額與勞方之工資相抵銷,依此,原告既不予認賠被告所指之工作瑕疵損害費用,被告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原告求償,在尚未確認前,被告自無權逕扣原告工資,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之情,業已提出相當之證明。」 若對於損害金額有爭執,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主張抵銷,自不得由工資中扣除,否則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 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勞工專案扶助,請求給付工資。 補充:違反勞基法第27條規定之效果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至30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無法直接幫勞工跟雇主請求,雇主不給勞工還是要提出訴訟請求。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我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因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被解雇資遣費的爭議想要請教您
我是食品進口商的業務,專跑餐廳與麵包店跟客戶推原料產品
10/9號我申請婚假從10/20~10/29 但是因為結婚證明沒補上,所以延到10/12假單上呈總公司
10/13號被通知10/14號開始到10/19號要將我手上現有的所有客戶包含已成交與正在接洽中的全數交接給公司業務部副理 10/16下午要我回公司,說有事情跟我說,內容是因為業績不好,公司要節流,所以要將我解雇,做到11/15日。因為接著我要開始休婚假,公司照規定有給謀職假公司11/12有休國父誕辰的假,要我在11/10.11兩天回公司做最後交接,期間如果有需要我協助,就會叫我回去支援。
11/10我進公司,連上班卡也沒有,於是我要求要幫我準備上班卡踏進公司不到2分鐘,人事部內勤要我到公司大樓中庭,一坐下就質問我為什麼11/9沒有進公司,她說的是11/9與11/10號交接,我告訴她我記得很清楚她說的是11/10 .11號2天
接著寫客戶交接明細寫完要我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我沒有看到他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於是我回她: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不寫,離職申請書寫下去就表示我是自己要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發資遣費
她回覆:這是公司離職員工正常程序,所以我還是要寫但我還是堅持不寫
接著她就說那就先來談其他的(因為有爭執,所以我寫重點)
她:你從休完婚假後就再也沒有進公司,依照公司規定,曠職可以開除員工不支付遣散費
我:當初是妳跟我說我11/10.11號再來做最後交接就可以了,現在又說我曠職?
她:公司給你謀職假你要事先申請才能算。
我:我第一次被解雇我怎麼可能知道這種事?何況這個公司應該要告知吧
她:這種事只要是勞工都知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還算是勞工嗎?而且你交接不確實(有一間客戶已結束營業,當天我們過去時是關門的,以為店休,所以就跟副理說明此店家用什麼產品)
我:所以意思是公司不打算發遣散費給我囉?
她:就照公司規定,只給薪資
我:那我去問勞工局
她:你去啊!
最後不愉快收場
11/16她通知我那天,所有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
因為從公司要我釋出手上客戶時我就覺得有異,下午又通知要回公司更覺得奇怪,所以在進公司前我就開了錄音
11/10娘家收到公司來信,11/11我才正式收到信件
是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說我連續曠職3日,不支付遣散費及給我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這樣我該怎麼做?
首次發文, 若有敘述不週的地方請見諒!!!
實因多年前親友以我名義申辦門號, 過程已不可考
前幾個月收到資產公司催繳, 也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扣押薪資
但由於本人已有其他支付法令, 目前有就貸/前置協商在繳, 且確實也無法再多負擔, 故有向法院/資產公司提出異議, 所以當時並沒有成功扣薪!!
後因離開原公司, 目前新公司到職約兩個月, 經濟狀況還沒穩定
近日又接到資產公司來電催款, 否則要向法院申請扣薪,
催繳費用約15,000.- 比之前增加約10%, 還計入利息&法院規費...
金額說多不多, 但也是一筆錢, 依目前經濟狀況, 負擔不起
想了解的是...
2. 前次已經向法院提出異議, 無法支付, 因目前有就貸/前置協商在繳, 資產公司可以持續申請扣薪嗎? 還是有其他方法解套? 是否可提出前置協商等相關證明再協商?
3. 資產公司每天照三餐, 甚至更多次, 來電催問, 語帶威脅, 已嚴重影響上班, 可以反應嗎?
4. 有還款意願, 但目前真的沒有多餘的錢, 生活已經很難過了... 有向資產公司協商分期或其他方式償還, 皆被拒絕
以上, 求解
請問各位大大們
約7年前左右。現任老公托小姑代為保管半年薪資所得8萬元作為結婚用。
當時小姑仍就讀於林口護專。月初和老公籌備婚事。和小姑拿回當時所託管的金額。但小姑卻矢口否認有這件事。但在早之前老公有問卻是說已花光。待我們結婚返還。如今婆婆離世。無奈百日結婚。與小姑商量這筆款項說詞卻是從花光到沒有保管甚至連沒照顧婆婆為由不肯將款項歸還。請問我到底能怎麼做?她甚至口出狂言說那筆錢是我丈夫甘願給她花的。她這樣說詞反覆。我老公都不知道那筆錢被花光了。我要怎麼討回這筆款項?已過7年時間 討的回來嗎?
小姑因婆婆離世。 爭產的很厲害。小姑甚至只想拿錢和分地。其他欠的都當作不知情。。。我們百日內登記。卻因為小姑。都不得喜悅。安寧。。我到底能為婆家。甚至我們的婚姻做些什麼??
薪水領了不是他所預期的薪資.也不回報.就在書臉上聯結老闆的名字發佈不實的謠言
離職員工 留言: 某某某 我還以為股東講的話會比較能信!果然一樣不過如此!!不是說還沒有領到怎麼可以直接這樣說呢??事實證明!!並非所謂的25天!!當初想說股東都開口了應該能放心!!原來我這麼相信的股東沒有這麼大的力量去為自己所說的負責!!
前提~他還在職的情況下找了另一份工作才遞辭呈 . 但是至少要讓公司竟快找到遞補的人員~然而可以銜接上公司的營運. 而不是說遞了辭呈就要馬上離開~公司也在短時間內找到遞補人員!也通知他的到職日 他卻反過來說能不能做滿月 這樣薪資領得多...但是他都沒想過之前是他急著要離職是他.......
我不懂他到底想怎樣 現在薪資出來了 有問題也不問..才在書臉PO這樣的事件 更何況新資方面的細節都是會計在做的 老闆只看結果
然這個員工在書臉這樣發佈 會構成毀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狀態是持續存在,則您應至少以請求往前回推十年內所未給付之部分,而非均不能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都是短期刑,所以並無法假釋,需執行期滿才能出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外婆有3名子女(2男一女,我媽排中間)
一直以來都是小舅舅在管理外婆的薪資,
外婆退休金也是小舅管理,外婆退休後小舅接去與他同住,希望外婆幫忙照顧孫子。
103年除夕我家討論後將外婆接過來與我們同住,
因為小舅三不五時的傳簡訊向我們借錢,不借就要一家大小去死,而且外婆三餐與洗澡都是我媽下班後由我們載她去小舅家買飯給外婆吃幫外婆洗澡,整理房間,小舅家熱水器壞了,我媽還要向舅媽借瓦斯爐燒熱水給外婆洗澡,還被要求付瓦斯錢,
因為外婆沒有被妥善照顧,而這些事情小舅也都知情,所以才將外婆接過來與我們同住,
可外婆太依賴我們了,大小事都一直喊叫家人,
變得我們都無法好好休息睡覺,也吵到鄰居,
再加上住房子的是租的,所以要將外婆送去養護中心,可是費用是三名子女共同分擔,
經過詢問都說好,但為了給彼此一個保障,是否擬訂一份協議書可證明是三方階同意分擔的,
畢竟我們接過來照顧這段期間,舅舅都沒有負擔到費用,小舅今年在告知要送養護中心時每個月有轉賬5千到8千至外婆存摺,大舅都沒有,
我擔心說好送至養戶中心,結果費用繳不出來那外婆怎麼辦?
我家經濟也無法全額負擔起整個養護中心的費用呀!
拜託律師們了
本人於104年4月10幾日前往 寶雅 購物時,被某美容專櫃的小姐纏上..
一開始心想去填問卷而已應該沒甚麼,隨後被帶往其專櫃..
詢問一些問題後,開始說我臉部痘痘、粉刺諸般不完美(當時心想確實臉很糟,但專櫃小姐的膚質一點都沒說服力阿...)
後續填完問卷後並購買一張300元的美容臉部體驗卷..(心想來體驗看看再決定要不要買療程..想說這種的都很貴..花300看看也無妨,有送一罐5ml的化妝水贈品)
並約定於當月4月22日前往該櫃做臉部美容體驗
22號當日依約前往,遂被帶往小房間(美容室)..開始體驗臉部療程..
當中不乏簡單問候與職業還有薪資部分的問題,當下沒有多想 想說閒聊..就在此時體驗到一半...有另一名美容師進來自稱是北區的專櫃主任...
隨後也是一番閒聊...後續進入正題...那弟弟你有沒有興趣來我們櫃上做臉部美容保養阿...
我說沒錢 櫃姊又說那你有信用卡嗎? 我答沒有耶 都用現金...
隨後問一句 你一個月都花多少錢在保養你的臉 我說大約1000元以下
她們接著說 那你一個月最多願意用多少錢保養臉部.. 我說 最多2000元....
她們又說2000哦 這樣產品搭配上效果不會很好唷 你願意一個月3000元來保養你的臉嗎(我們會幫你搭配產品)?... 我回答 可是好貴喔 沒錢....
隨後重點來了.... 現在我們剛好有個母親節優惠活動 (可以申辦分期付款 )我們可以先辦分期付款呀 時間過了就沒優惠活動了.....(加強洗腦一天只需100元就能讓臉部變好.... 當下聽的很心動......)我問那總額多少 她說幫你搭配三年的分期付款 總額是10萬8千 3000*36期 我有強調金額太大要跟家人商量,隨後她們說不要告知家人啦...真的一天100元呢 (過程中一直叮囑我不要告訴家人)
在她們瘋狂洗腦下,我答應了...隨後拿出兩份單子 一份是分期付款申請單 一份是客戶基本資料 ... 過程中沒有甚麼類似契約的單子 只有這兩份..
還趁我做臉到一半時進行... 根本沒仔細看 ... (她們也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7天的鑑賞期..)
隨後並稱幾天後會有申辦分期付款的公司跟您核對基本資料... 當下有答應了,並約定4/29 做第一次美容療程
4/20幾號有line跟我說保養品都到了,等第一次做臉就能拿到了
4/29做臉當天 櫃姊同樣帶我到美容室 拿出一堆產品..並要求說要先拆包裝還要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美容師拿錯還有方便確認產品數量....當下沒有懷疑她的舉動... 並在她的要求下 寫上我名字做辨認 ( 拆封都她拆的...也沒先問我同不同意,就在三分鐘內快速拆解紙盒包裝..並將包裝銷毀丟棄......)我都沒看到產品名稱與相關資訊.. 就結束了.. 並開始第一次做臉(給我一張存放在櫃上的產品明細表 但未註明各項產品的單價,僅註明名稱與數量)
產品都存放於專櫃...好似相當沒保障 ....
隨後於每一周或兩周一次做臉部療程...
現今已於使用療程約13~15次(最後使用療程時間於104/10/29)並約定11月9日再度使用療程
礙於金額龐大 真的不敢告訴家人 直到最近 家人發現我薪水使用程度上跟以往不同,在家人追問下 告以實情...
家人認為我涉世未深認為我被騙希望我能去解約...
在告知家人以前 有告訴兩位同事 他們都一致認為我被騙了
現在我越想越覺得可怕..
想請問一些事項 ,煩請解答疑問
第一點:當初並未有類似契約的合約書 我本人遂解約但不知道有什麼事是我需要注意的
第二點:由於分期付款 分36期數 我6個月以來已繳納5期 金額1萬5 (每個月7日前繳納)現在日期快到了 我應該再繳款嗎?
第三點:由於我分期是使用和潤企業的專案分期付款服務,我有查一下
這類的專案分期付款是不是指【消費性貸款】...
那 【消費性貸款】 亦指貸款業者先將總款項全額付給美容業者 那我再分期繳納給貸款公司嗎?還是僅開新帳戶讓我做分期繳納的動作 遂終止貸款合約 我應該怎麼做? 應先與貸款公司查證與業者之間的付款分式嗎?
第四點: 因為我的產品皆以拆封(沒徵求我同意就拆了) 但大部分皆屬拆封但尚未使用 請問這樣子的話 店家會一口咬定產品已拆封不能退費...那我又該怎麼辦呢(店家自行拆封包裝我根本沒同意...)已拆封且已使用的部分 我會自行吸收其金額...只希望剩下的能退掉拿回錢...
第五點:三跟四比較有關聯性... 不想再繳分期了但如果是貸款公司先付款給美容公司的話 那我產品又拆封了... 又不給退費的話 我該要怎麼做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把錢拿回來... 再將分期帳單繳完....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弟解惑 , 有點急...
消基會跟消保官那邊我也會去做諮詢..
想等一切就緒後 再跟業者談清楚 .. 不至於理虧..
在此謝謝各位了
律師您好,我是工讀生,十月中被老闆臨時告知適用期到,他們會投票選出我們的去留,沒有錄取的隔天直接不用來上班,而我沒有錄取。
之前也有詢問過老闆關於加班費及雙倍薪資事宜,但老闆態度強硬,說明他沒有必要給我們加班費及雙倍,這部分我已問過勞工局,他們說老闆的說法是違法。
因此我申請調解,想藉此跟老闆拿到我的加班費、雙倍薪資及資遣費。我是8/17進入公司,10/16被裁員(當天有上滿時數才下班),這樣我的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是要以三個月來計算 還是兩個月呢? 計算平均工資時,是要以實際領到的薪資去算 還是我還要在自己加上加班費跟雙倍薪資呢?
另外,關於加班費,請問如果在薪資調上只有寫總時數152小時,薪資共18240,然而我一天最多上到12小時,公司就直接算12小時X時薪120的錢給我,這樣我就無法再拿到另外4小時加班的錢了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因為下禮拜一就要開調解會了,突然被許多說法搞混了,才會在這樣尋求協助的,先在此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了。
本人為自小客車乘客在車禍事故中受上並留下頭暈後遺症,對方為125cc重型機車騎士在車禍中脾臟破裂 右腳受傷開刀、頭部有撞到擋風玻璃流血,自小客車駕駛行經路口為閃黃燈有減速慢行,對方為閃紅燈且要右轉並未減速剎車。
自小客車被機車衝撞後,車體偏移至內車道,對方則跌坐該十字路口邊,對方重型機車左右車身皆為磨擦 車頭則毀,自小客車副駕駛坐前方板金凹陷且玻璃向內碎裂、副駕駛座車門無法開啟。
事故鑑定後機車騎士因未禮讓主幹道行駛車輛為主肇因,自小客車駕駛則被認定未注意前車狀況而為次肇因,只是對方是撞到副駕駛座前輪後方,也會被列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嗎?
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在未提告前已兩度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兩次皆堅持55萬和解,保險公司無法接受,我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雙方有共識和解,本人並不多加要求,兩次皆談和不成,則互相提告
目前本人對機車騎士提告過失傷害,
機車騎士對自小客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
開偵查庭後由法院送至調解委員會,第三次調解,對方要等車禍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後 第四次調解,對方由黃牛來聯絡(從頭到尾他都有參與),保險公司表示最高可予以12萬和解,本人僅要求車損及賠償總合5萬賠償金,對方父親說滿一年可殘障鑑定(不知道是否黃牛已告知過),說殘障鑑定後11級可索賠至400萬,以現有事故肇責比例來算仍有120萬可領
對方事故至此從未打電話來慰問過我狀況,對方父親只考慮自己孩子車禍可領取的賠償,還說我受傷沒什麼是小事情,現況對方要上法院講,對方也說如過失傷害成立願支付罰金。
我不想莽撞落得誣告毀謗之類的罪名,雖然對方受傷,現下想了解對方這種求償金額是否有法可循 (例如:疑似詐欺甚麼的),且當事人 機車騎士調解都沒出面讓本人倍感無誠意要和解
現行保險公司有第三責任險為傷殘等級11級給付到400萬,在依事故肇事比例可領取到120萬的嗎?
原本要求不多,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和解,但對方至今仍未和解要拖到滿一年殘障鑑定,已造成我的困擾,故想要求對方賠償
事故一月份至此,本人雖診斷為腦震盪留下頭暈後遺症,但最近容易健忘、且有失眠等症狀一一浮現,工作是無薪資所得的個體看護,該如何對對方索賠一月分至此無法工作的損失證明,可否提出看護受訓證明?精神賠償是依個人狀況而定嗎?
怕頭暈而造成病人二度傷害,因此仍未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