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勞保高薪低報已非常多年(6~7年),原本我預計7/6將寄出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沒想到今日(7/4號)雇主發薪資時,卻突然在薪資袋中註明,5月有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6月起調整至合法投保級距,故6月所扣的勞保自費部分已是合法級距,那請問我還能夠主張雇主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上週曾到某大學法律服務社詢問過,該社指導法律系老師表示,因雇主每月均將勞保高薪低報,故無30日除斥期的限制(因雇主美違法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但是雇主今表示5月已提出調整,並於6月起生效,但我上週到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時,明細中並無5、6月的資料,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會有知悉30日的問題..
2.另外因6月份本人有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幾天,醫師已有囑咐不適合再從事搬重工作(本人為食品物流中盤商送貨司機兼搬運工),向雇主反映希望能夠調整職務後,雇主表示無法、不可能,那請問我可以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三款(但雇傭之間無明訂勞動契約,都僅以口頭討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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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 , 與一家 , 派遣型的科技公司 , 簽訂了 , 三年工作契約 ,
簽訂時 有被確認過可否加班 , 我說可以,
他當時是說一個月頂多一兩天會到很晚,
當時有簽訂時有說會培訓新人,
可是卻完全沒有所謂的培訓過程,
只是把我丟到別人的工作岡位上,讓我自己練習
我也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有培訓還是沒有,因為聽同業的人都會培訓才外派
後來
我從去年八月以來 ,
幾乎 天天加班 甚至一兩個月平均都 , 14~15小時
並且沒有加班費,詢問下的結果是說坐滿一年才會有所謂的加班費,
一開始我不以為意 , 只想學好技術,
但長期下來 發現身體與精神壓力越來越不適應 ,
最近我想離職 , 可是礙於起初簽訂的契約 ,
未做滿一年罰三年薪資,坐滿一年未做滿兩年罰兩年薪資,
那我做了將近一年下來, 省吃儉用存的錢也才十萬,離職卻要賠上7到8萬
覺得很虧 , 請問必然賠這三個月薪資嗎?
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當任了7年業務,因為業績獎金的關係, 所以每個月的薪資大多不一樣,而勞健保也都由公司幫我扣繳, 因為那些我都不太懂, 也信任公司會幫員工弄好,反正我想...就單純的做好工作就好了,直到某天公司一群員工被公司扣了一筆薪水, 名稱為...追朔健保費, 我當時一看扣了我3萬多元, 向公司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公司一直以來都是把員工的薪資用高新低報的方式繳勞健保, 然後開始有員工要求公司要把短報的勞退6%給補上, 但是公司並不理會, 所以我們就向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一來檢查之後 , 才又知道...公司很多規定並不合法, 連加班費都亂算(我很悲催的發現我月領6-7萬的主任, 加班1小時才50元 ) , 所以又向公司追討加班費 , 但是公司把追討的人都給資遣了。
現在我們正在跟公司進行訴訟( 訴訟一年多了 ), 有一些業務訴求因為是非自願離職 , 要求公司必須給 已簽約、已成交案件的業績獎金( 公司規定案子結案並收回款項後 , 隔月才發該筆獎金 ) , 但是公司並不承認有那些案子 , 一直打迷糊仗 , 而那些業務因離職交接時把所有資料都交回公司 , 所以手上也都沒有證據 , 但是一位還在職的內勤員工 , 因為看不慣公司的作法 , 在離職前私下把那些被資遣業務所需要的出貨記錄 , 從公司的電腦裡列印出來交給那些業務。
如今我們的困擾是 , 有了證據 , 可是又擔心法官或被告公司要我們提出證據來源 , 我們怕如果我們把實情說出 , 不知會不會害到那位內勤員工、害她吃上官司 ? 所以一直還在猶豫要不要拿出這項證據。
請專業的大能們指點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請法院命被告公司提出
因為依據商業會計法這些文件要保管五年以上的
視為你的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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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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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員工幫忙提供出貨記錄,若是從電腦內列印取得,視情況可能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請注意。
二、既然是出貨記錄,上面應該會有出貨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你們或許可改變訴訟策略,聲請法院函詢或者傳喚出貨記錄上的廠商說明究竟有無這些交易紀錄,不失為一種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本所僅能根據貴方簡要說明為基本分析,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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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首先,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否則其資遣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
其次,資遣費的計算是以年資為基準,每工作一年,給予半個月的平均工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如果不是提前預告的,公司另外必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滿三年應該有三十天的預告期間,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二十天的預告期間)的工資及應休未休的特休假折算工資。如果是提前預告的,公司還要給予謀職假,如果提前預告時間不足以讓員工將特休假休完,員工還可以請求公司支付特休假折算之工資。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你好.我是債權人陳仕學.債務人陳思舉.因債務糾紛.以下借據如下.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陳思舉乙方)在伊吉特商行雙方合股關悉及借款,向債權人(陳仕學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 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於給乙方共:新台幣參拾玖萬肆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甲方陳仕學雖是股東身分.但是有在上班領薪水.也在乙方同意每月給於薪資.因伊吉特商行週轉不靈付不出薪資.而乙方陳思舉尚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 陳思舉(共)欠甲方陳仕學 新台幣:伍拾壹萬五仟元整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甲方陳仕學於101年十月十五日.至乙方倉庫拿一批貨價值新台幣:參萬塊元整.扣除乙方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陳思舉還積欠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新台幣:玖萬壹仟元整.重至開立本票於 102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乙方陳思舉如有誠意每月三萬還至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應先把尚欠甲方陳仕學薪資.新台幣:玖萬壹仟 元整.全數還清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這樣子的乙方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我一毛錢.每次約她出來都找藉口.沒心要還!還有說要匯款給我還晃點我~想請問本票時間期限多久?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謝謝你
我被一個鄰居亂告「損害賠償」,他所指控的事都是瞎編,他提不出直接事證。【問題1】:如果我沒請律師,自己跑法院,在他敗訴後,我可以向他求償訴訟期間造成的金錢損失嗎?(例如:因為請假上法院造成的薪資損失 等等。) 或是可以直接在答辯狀裡的「答辯聲明」裡寫一項要原告賠償訴訟期間的損失?【問題2】:如果我請律師,在他敗訴後,我可以向他求償訴全額律師費嗎?(包含一審律師費及二審律師費。)【問題3】:我是不是可以也提告他「誣告」?是要等他敗訴確定後,我再提告?或是在他告我「損害賠償」同時我也能告他「誣告」?兩件可以同一庭審理嗎?【問題4】:如果等他告我「損害賠償」二審確定敗訴後,我再請律師提告他「誣告」,我是不是能百分之百勝訴,並要求對方賠償我提出精神慰撫金及其它損失及律師費。
DEAR 律師們
在公司在職1年6個月
每個月1號領基本薪資扣勞健保也才17000多!
給個月20號領業績抽成,在今年4月之前都是單櫃抽6%,但4月忽然發MAIL通知全台灣櫃點說改抽5%(這樣算經常性給薪嗎?應該有算在工資裡吧,在合約上寫的是福利獎金,且我們公司沒有福委會。)
2015年5月份我收到通知調我去桃園,根本噩耗,我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的山下。要我去桃園站前新光三越根本超遠。
(以下的她,是我們的區域主管)
我跟她說,那我可以只做到6/1號嗎??(他5/27跟我說的,我原本的櫃點一個月業績至少有65萬,但新的櫃點只有15萬,一個月只有15萬)。
她回答『你確定嗎??這樣20號的薪水可能會拿不到唷。』
我說,公司現在在威脅我嗎???我不能不調點嗎??
(因為我爸爸跟後母住,我跟後母不和所以自己搬出來住,錢很重要,且每個月我還會拿錢給爸爸。所以我不想放棄這個新水不錯的櫃點)
他解釋 你要離職要提前20天說,所以你只到1號,後面都算曠職要扣薪的』
但我們有口頭談條件,我說正常排班(早(10點半到下午六點)晚(下午兩點半到晚上10點)配班,可以兩個休假日這是公司規定,且我跟工讀生配班,我一個人抽成。
當下她也答應說好,她會跟那邊的主管溝通。
5/31我拿到班表,很正常的排班,我也沒有打算要離職了。
6/1號一到桃園站前的櫃點,發現我的班表跟他給我的完全不一樣
1~5全都晚班六日連兩全,一個月10天全班,只休5天
這跟當初說的完全不一樣,而且早班工讀生只有上到5點就下班了。
我先跟主管溝通,說這跟我當初要來說的不一樣,可不可以幫我改回來,
她改了,但只有改多一天休假。
我說『這總班太誇張了,我住在中和南勢角,真的很遠,我這樣下班回家都快12點了』
這個新的主管超扯回答『是唷,但是工讀生住在板橋,跟另一個支援的住在西門,你就配合就對了。
從我家到南勢角捷運站騎車8分鐘,從南勢角到台北車站捷運要30塊,從台北車站到桃園火車站火車要42塊,我一天來回都要150塊錢了。而且我這樣差不多要一個半小時才到的了桃園 。我當下告知她,我不是不配合公司調度,但是這總班太過分了,我要離職,可以幫我問問最快啥時嗎?
她當下連考慮都沒有,解釋也沒有,沒有0.5秒立刻回答好,我立刻幫你問。他說20號加年假5天,上班上到15號。
6/14號當天,她要我盤點鞋子數量(我自己盤,她不來)
我盤了,沒有差異。跟他給我表一樣。
6/18跟她我說 少4雙鞋子,這個要賠錢。
我說,沒有這樣的,我當天盤沒有錯阿。怎麼妳盤有問題。
她說就是這樣,而且我5月的獎金有所保留不會發,沒有結算好。
這要合理嗎???
我們早晚班上班時數7.5小時全班11個小時。但是公司的系統排班排上去,卻只每天都少算一個小時。
她說吃飯時間一個小時不算在上班時間內,但我們有時候忙起來連吃飯時間都沒有或者才吃不到半小時。
我想請問的是,他可以晚發我薪水嗎??或是摳我的薪水??
上班時數我都有拍照存證這樣他們算少給時數嗎??(一年半都降)
以及他們的基本薪資有違反勞基法嗎???我需要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可終止之事由,但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相關規定,並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職於彰化縣員林鎮的一間連鎖網咖任職中班服務人員沒有勞保,因同事與早班服務人員發生口角,以至於早班服務人員的男朋友來店裡鬧事,我為了要請鬧事者離開,被鬧事者從樓梯上推下去,掛急診診斷多處挫傷以及腦震盪需修養一個月,並開立了診斷書,醫生也請我盡量不要單獨行動和出門,避免昏倒或暈厥發生危險。 我用通訊軟體以及電話聯絡我的雇主要請假,並發送我的診斷書給雇主,休息了一個禮拜後,雇主要求我去上班,但是我真的行動不方便,所以給雇主爭論了很久就又休息了一個禮拜,現在雇主認為我只是腦震盪而已不需要休那麼久,不給請假,要求我去上班,如果我去上班昏倒的話要怎麼辦呢? 我請假的這段時間也是沒有薪水嗎?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不給我薪水了? 因為要對當時的鬧事者提告刑事和民事賠償,可以跟雇主聲請薪資證明,和請假天數的證明嗎?
事故源由:我當下騎機車過紅綠燈時綠轉黃直線過去,一名5X歲老婦人從路口處左轉騎機車跑出來我撞上去他左側,當下我稍微沒意識,但是硬爬起來,馬上報警,之後旁邊有人對我喊著那位年輕人撞紅燈,但是我印象中我過去是黃燈,至於警方到場老婦人已經被送往醫院,警方對我酒測後問話,我說我當下也沒有太大印象旁邊有人指著我撞紅燈,之後我就跟警方說我可能撞紅燈吧。
當下有點意識差沒想太多,至於後續對方要求賠償,一開口就說11萬,對方醫院開的傷害鑑定方面寫著休息2~4周,但是對方跟我要求他要3個月的薪水,還要求至少要給個禮數上的賠償,至於初步研判出來我發現對方無照駕駛,而且當地沒有監視器,他又一口咬定全是我ㄉ錯我闖紅燈,還對檢方說我當下沒煞車,我當下我承認我有超速當地限速50公里,我騎60~70公里,他只是倒下而已,怎一口咬定說我撞上前沒煞車說的好像我是故意撞上他似的,至於後續他又突然說他有證人,之前完全沒提到有證人後續就跳出來,至於車禍鑑定委員會那邊一開始也沒提到證人後續跳出,現在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是我闖紅燈過失傷害,但是我有疑點,我記得當下我是綠轉黃要過去的,依我這方面看法那老婦人的燈號標誌因該是紅燈!
我在想證人是否可能是偽證,是否有方法可以搓破謊言之類的,因為我發生事故的地方是在老婦人家附近而且當天早上7點多那邊車流量不多,也找不到行車紀錄器,目前我已經有點絕望了,對方已經在強制險領了快4萬的強制金,現在還要11萬我已經無法擔當了。
對方尚未拿出薪資證明,只印了一張某某公司要求賠償XXX員工3個月薪資11萬多向他要求薪資證明還理直氣壯對我說這還只是算他基本工資連加班費沒算進去那會更多,這樣回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精神賠償部分,需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不一而足,無依定判斷標準,數額不至於太高,可著重於有單據之損害賠償,無醫療費用,薪資減損可能需要扣繳憑單,交通費用亦須要單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但三媳婦覺得負擔太大,先生薪資是$43000,媳婦薪資是$22000,但因先生在外地生活,所以需要扣除他本身的生活費,每月固定給老婆的生活費是$29000,但不包括他的加油費,與每星期五回家時所產生的伙食費皆由這些錢支出,每月加油費約$3000左右,所以實際給老婆的剩2萬出頭,因還有1個小孩在外地讀大學,每月給他的生活費是$8000,若遇到要繳什麼證照費用更是超出這個錢,1個小孩讀市區高中,每月也要交通費,2個兒子都尚無工作,夫婦倆需負擔這些費用,幾乎所剩無幾,如果遇到要繳什麼費用的話更是只能用分期,所以向婆婆的女兒提出女兒也有義務負擔撫養責任,但遭拒絕,拒絕理由為:之前婆婆都是由她接去照顧而且他也沒分到房產,憑什麼還要她付出,而三兒子在幾年前有分到一間會漏水的房產,應該負起撫養的責任,三媳婦一氣之下將婆婆從安養院載回家奉養約一個半月,也帶他去做檢查,醫師說:她還不至於有失智,只有一點腦部退化,應婆婆長期有服用糖尿病藥物與心臟病藥物,所以現在也有尿失禁問題而有穿著尿布,這一個多月三媳婦將婆婆照顧到比從安養中心接回時好,但婆婆因有糖尿病所以三媳婦會控制她飲食卻引起她不高興,時常吵著要回去古厝自行生活,三媳婦看婆婆身體狀況不錯才同意將其載回古厝,但也引起婆婆的女兒與孫女不高興,說三媳婦不撫養是棄養。
因幾年前婆婆有借500萬給二兒子買房子,後來婆婆卻說不用還,當是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古厝則算分給大兒子,另一間會漏水的房子分給三兒子,但除了古厝外,二兒子與二女兒皆稱:給二兒子的500萬與三兒子的房產皆說是二兒子所賺的錢,不是公公生前留下來的財產,但三媳婦不服,說:如果給父母的錢都還可以拿回,就不要說有奉養父母,婆婆也有分5位子女每人10兩黃金。
我想請問:如果婆婆的女兒告三媳婦棄養是構成的嗎?即使回古厝生活是當初婆婆的意思。
因婆婆生了三男兩女,但大兒子與大女兒已經去世,三媳婦可以提出誰也有撫養的責任呢?有查過資料,女兒也有撫養責任,大女婿也有嗎?大兒子與大媳婦已經去世,剩兩名成年的女兒,以上這些人誰有義務?
二兒子開出條件說:三兒子現在住的房子與古厝皆登記給二兒子名下,婆婆的撫養問題她全權處理直到婆婆百年之後,但二兒子不同意這種方式,堅決提出全部子女皆有撫養責任,需共同負擔,請問二兒子這種做法是和裡的嗎?三兒子提出的問題是成立的嗎?
婆婆分給三兒子的房產能再取回嗎?
現在因為婆婆的問題搞得兄弟姐妹間撕破臉,完全無法溝通,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到底以上這些問題如何處理?
請問:
男友掛名擔任其兄長設立的商號"負責人"一職(帳面上是有薪資收入,但實際上男友並沒有領到錢),實際經營者是兄長,想詢問男友是否能以"負責人名義"結算掉商號呢?
另 其兄長 長期與一家會計事務所配合(處理會計帳事宜),要結算掉商號,需要會計事務所提供相關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如果會計事務所不願提供,我們該如何處理?
(會計事務所人員自稱他們是受兄長委任處理,並非男友(掛名負責人),所以不願提供。)
其兄長利用公司大小章開立"非自願離職",讓自已及其妻子去申請政府的"失業給付"且均以領完六個月了(這期間2人的收入是領商號的薪水、及失業給付的),這種非常不道德行為,有什麼能約束或申訴管道嗎?
沈律師您好:
我是樓主的男友,謝謝您的解答,我在補充一下;目前的情況如下,我掛名的負責人是獨資行號,因應每年五月繳稅的問題,所以在兩稅合一的情況底下,我個人必須把自己在外面的薪資,加上這行號的營利所得,變成我個人原本不用繳稅的,現在多增加了兩萬元的稅出來。因為現在負責人的問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所以對方並不打算把他們的這商號所產生出來的稅給繳清,要把這稅丟給我自己繳。
以您的第一點解釋,因為我是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的經營權,所以我無從去結清掉這商號;但是就算是掛名負責人,在商業處或是法律上,我都還是負責人不是嗎? 如果實際經營者把公司亂搞,有事情,我這個掛名負責人來扛;或是賺錢是對方在賺,而繳稅或是欠稅都是我這個掛名負責人在繳,這樣來說應該也是不對,難道法律沒有保障掛名負責人嗎,那我該怎麼樣去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
對方(以下簡稱甲方)是位於右方的前車(未保強制險),我是後車,甲一口咬定是我的錯要我全盤負責,但從監視錄影帶看我覺得可能是甲的右邊有輛機車因為要轉彎(轉彎都有個弧度)所以甲會不自覺得向左偏一點,那時我剛好要從甲的左側超車,所以才會擦撞到。事發後第一次至警局調解不成功,甲認為我態度差,但我只是堅持要先看影帶而已,就說我死不認錯,後來轉介調解委員會,甲方未到,後來大概有幾次打給甲方,甲方都拒絕出來調解。(此之前我有申請初判,判定結果為無法認定是哪方的責任;甲方去申請鑑定,判定結果為我的過失。)
在104年2月左右(半年內),甲方提告過失傷害,於4月開庭時,檢查官再轉至調解,104年5月27日進行調解時,我方提出醫療證明、看護證明、修車費共約十萬初,甲方的老公說他是自己在做油漆工,他老婆是跟著他一起做的說他老婆是負責人(老婆與我發生車禍),其因傷休息了六個月,一個月薪資算五萬,六個月他要30萬的薪資補償,醫療費用+精神賠償+勞動損失約10萬,獅子大開口的索賠了40萬,但重點是甲方沒有醫療收據(他一開始是去署桃後來不想開刀就去國術館整骨)也沒保勞保(只有健保),我的保險業務說需要醫療收據,他說他上法院時會補上,而薪資補償部份因為沒有勞保所以只能依最低投保薪資*2個月給付給甲方(甲方的診斷證明為適宜休養8週)想當然的金額差距太大,我們和解又不成功了。最後甲方還是走法院路線。
我想問的是
車禍鑑定的結果是我的責任,但因雙方都有受傷,那民事部份雙方的金額是否還依比例分攤?(我的醫藥費已申請強制險了) 延1,因我未提告過失傷害,下次開庭可以向檢查官提出嗎?若提出後,因鑑定結果為我方過失,那我還可以向對方申請修養期間未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嗎? 甲方機車已報廢,因他覺得老舊了,若他之後向我方申請理賠車損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賠?(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不同意離婚,對方無離婚事由,針對對方目前之言論均應錄音蒐證,以備日後訴訟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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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儘量先搜集原因關係存在的證據。
四、一般人對本票的時效比較不了解,記得三年內是包括做本票裁定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本票裁定加換債權憑證;或是做支付命令。如果做的是本票裁定加強制執行或本票裁定加換債權憑證,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三年;如果做的是支付命令,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
五、如果執行無效果的話,本票裁定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支付命令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
六、支付命令聽說要更改制度,屆時可能會換成每三年內換債權憑證。
七、你可能會覺得很複雜,簡單一點的記法,就是都記成三年…每三年內換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現場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我想請問我父親車禍的事件。
我爸(行人)在住家前馬路路口與機車發生車禍,道路為雙向各一車道。
我爸因沒有走斑馬線有錯在先無誤,這點我們承認。
機車騎士事後完全沒有任何關心的電話詢問(父親受傷救護車送醫)。
機車騎士在初判出來後打電話給我們說初判上寫都是我方的錯導致的於是跟我們求償。
初判表上-對方
1.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2.肇事後,未先標會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初判表上-我方
騎士方面說修理機車1萬元、衣服破損、全勤、薪資等一些有的沒的都要跟我們求償(態度強硬要求我方全額賠償,他說他完全沒錯誤),且他在修理機車前都沒有知會我們也沒有給我們任何估價單等就維修完成,事後要求賠償時說修理1萬元(有傳收據給我方保險人員看)。
且騎士打電話來一直說是我們的錯誤(直指初判單上寫的都是我方的錯誤),到後來母親就問他說那要怎麼處理?結果騎士說母親態度很差(後來更是針對我母親說她態度差)之後騎士保險公司也頻頻打來詢問我們要賠償多少?騎士從事發後打電話來就說如果不賠他就要對我方提告。因母親一直以來都是家庭主婦無從談起無法說出個金額來況且當時也未在現場完全不知道狀況也只能問對方想如何處理。最近因車禍當時有到場的是我姊姊,剛好他在這段期間公司派赴大陸出差所以對方聯絡不上她本人。且因雙方聯絡&雙方保險人員連絡後都無法溝通於是雙方就擱置到現在(104年3月31日發生),然而現對方說我方態度很差完全不負責任要對我方提出告訴,目前我方已有等待對方提告上法庭的準備了。那麼我方是否也能對對方求償並提出傷害告訴呢?是否會成立呢?
謝謝!
我家人在台北上班 因薪資糾紛被台中總公司 告到台中地檢署
我家人做電話銷售 公司都有錄音系統
因為客戶訂貨4580元產品 隔日寄到他家 客戶卻無端拒收 我家人拜託客戶說 你這樣拒收 我不但沒有獎金 還要被公司扣250運費 可以贊助我運費麻? 客人說好 我家人給他他匯款帳號
總公司有錄音以懷疑我家人詐欺客戶運費 告到台中地檢署
結果地檢署在半年內 傳喚了4次 包含證人 同事去作證 最後客戶說 他只是敷衍我家人 根本沒匯250元給我家人 最後不起訴結案
請問律師 我家人半年內出庭4次 到台中火車費用 轉車費用 請律師寫狀費用因請假被扣的全勤費用 還有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是不是都必須自認倒楣?
只因總公司一句懷疑員工詐欺 就可以把員工整得很慘 結局卻是烏龍一場
客戶根本沒匯款給我家人 請問這是否有誣告問題?
若要告誣告 又要我家人大老遠 從台北跑去台中告? 一個小勞工怎可能請假花錢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地檢署的機制不用檢討麻?
您好:
1. 車禍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及精神慰撫金等等,但除精神慰撫金外,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都須出示單據。您可將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因為您幾乎無肇事責任,因此應該都為對方賠償。
2.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因此沒有固定金額。
3. 因您是在工作現場發生意外,因此除肇事者外,亦尚可向雇主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孩的監護歸誰的問題,法院會考慮以下各點:
1.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如果你與你先生都有意願要取得代小孩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責任,法院會比較你們的職業、經濟能力及有沒有人能夠支援你,使得小孩受到最好的照顧。
妳的先生收入比你高,你的收入甚至養自己都很吃力,且小孩目前由婆婆帶,這幾點就會讓法院傾向讓妳先生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如果你想要養這個小孩,想想看你的父母願意幫忙嗎? 他們是否有較高的收入及資產,他們協助的意願如何,如果能夠提出來,或許還有一絲希望。
補習班的背後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經營,如果是公司,那雇傭契約存在於公司與你們之間,如果是個人經營,那雇傭契約存在於老闆個人與你們之間。
接下來是如果是公司由他人承接,那麼公司還存在,你們與公司之間的雇傭契約也繼續存在,基本上沒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公司不得與你們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公司沒有讓他人承接,只是營業讓與,那公司營業已經減縮,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是老闆個人經營,那麼補習班由他人承接,屬於營業讓與,老闆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接下來與新老闆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前述的營業讓與且與舊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那你們與新雇主間是否要締約,締約的薪水、工作的範圍等雙方有締約的自由。
如果只是承接公司,原契約沒有終止,雙方須按照原來契約繼續履行義務。
以上,看不懂很正常,你們應該要知道自己是和誰簽約的,換老闆的背後是怎樣的交易類型,如果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