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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 104-08-22 17:09

我是個在6月初新進大約一個月的工廠員工,6月中旬再詢問我的意見之下轉了部門,也重原先的月薪制改成計時制,說是那部門一開始都會需要有3個月的試用期。轉到品撿部門
這裡有個小問題

7月3號在上班途中,因為閃車而不小心自摔受傷

對方為了鑽我跟一輛汽車中間的小縫,嚇到我

但當時對方沒碰到我,而且我是騎腳踏車有小硬撐了一下卻因為下坡關係還是不慎的摔傷,所以對方機車也就開走了找不到人

當天就到醫院掛急診,診斷出來是左手手腕骨折

沒有外傷也沒整個斷裂,就是骨頭裂開,醫生當下做法也只是做個模具讓我固定好傷勢後就請我返家休養,沒有住院。

在摔車的當下騎時是有馬上打電話通知部門的主管告知這訊息,當天也請了假

在7月6號有返回公司一趟

也找過部門主管,他時他也沒說會指派給我簡單一隻手就能的工作給我,而是她看了我的傷勢也說先好好在家休息,有問說大約何時可回來上班,當初醫生是跟我估3個月療養,但我保守估計,跟主管說大約兩個月就會復職。

找過人事部門,也詢問了事後該如何請假,人事小姐的回應是說我因為是紀時人員所以沒有關係,也沒請副理來跟我做溝通。

7月14日有返回公司一趟拿健保單(公司部分是託給同事轉交給我)

六月份薪資部分也有去取得,但因掌管薪水的人事小姐沒來就沒取得到,我也跟她說這個沒關係那我請我同事幫我先代取,再找一天跟拿他,她回覆我說好。

7月19日當天有去趟公司,不過只是去找休息時段跟同事拿了我6月份的薪資

 

直到8月中旬,我這邊全是由我同事告知我的,全部。

說公司有點危機,訂單沒有他預期的多,而人徵的太多

還說老闆對我沒有任何映像,怕說我回去了老闆看到多一個人會生氣

叫我同事跟說我不用回去上班了,而且還要把我的勞保取消掉。

且好像是想說以我沒有請假為由。

但我在7月6號就有去詢問請假問題了,對方的回應是:

「因為我是計時員工,所以沒關係。」

這有點讓我不知道怎麼辦,當初我同事請假也是口頭告知,並未有紙本請假的動作,所以這方面有點讓我不懂。

另外老實說,我連老闆好像都沒有看過,我不曉得他要怎麼對我要有映像?

也並不清楚當初我這樣問,公司那方式給我請工傷假還是留職停薪

昨天有去勞保局詢問我的勞保還在不在,答案是還在的。

公司部分說我的醫生證明還是可以到公司申請團保補助

所以請假的部分是否要先詢問清楚請假問題才能協助補償嗎?

休養了快2個月了,才想說8月中旬後感覺左手可以稍微使力9月就可以回去工作了,這段時間因為左手關係我完全沒有工作
但也得知這種消息,而且最奇怪的事!

公司方面都沒有主動來電跟我說明,全都是透過我同事轉達

這部分該如何處理呢?

你好:

請向雇主確認你傷病假請完後可否回去上班,同事私下講並不準確。 若雇主要解雇必須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若雇主不符合上開規定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小田 104-08-23 12:44

這樣來說,只要不是公司方親口告知任何消息都不算數是吧?

另外在不能供作的這段期間不曉得能不能取得公司的補助

現在是確定公司團保部分可以申請,但薪資部分就不曉得了

當初詢問請假問題,被沒關係因為我是計時的這句含糊帶過

被弄得我現在倒是底請什麼假或者根本沒請假都不確定,都怪我當初太相信人事小姐說的話。

另外只有口頭上的告知,到時如果對方不認帳說他沒有說過那這樣是不是算證據不足?

employee poor 104-08-20 22:39

律師您好: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
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
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歇業就真的只是讓公司空轉當個空殼?是否有因為都未處理或歇業過久,由主管機關做強制解散的動作如強制解散,清算的部分是否會將債務轉移給董事等自然人以負責被積欠薪資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那破產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因為之前公司有三間辦公室,現在退租成一間,中途有拍攝到撤家具及變賣家具的估價單,變賣後的家具金額,也未償還員工薪資,在執行強
制執行時,是否能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拘提或管收因拘提最多三個月,但我們有20多人,20多份強制執行,如果時間排的分次間隔大(如5-6個月),是否會造成被多次拘提的可能?
拘提的部分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

4.徵工讀生這段,是否有有詐欺之嫌

5.雖然最後這樣問很沒方向性,還是想問說有什麼可以補救的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如果違反忠實義務致公司授有損害,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董事、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破產會依破產法第83條選任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相關事務。 民事執行處現在很少管收債務人,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比較常管收債務人。管收會受到強制執行法第24條之限制,不可能無線管收。 公司還在營業,徵工讀生不至於構成詐欺。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employee poor 104-08-21 1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感謝律師回覆:
但是還有些問題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股東嗎?

2.由於勞基法今年有修法,部分條文還未生效,勞基法第28條也是今年有修正的條文因為我不清楚舊條文的內容,所以無法查證


主要是想問工資墊償的部分因為之前打電話去主要辦工資墊償的台北市勞工局問,他們都是以要以歇業事實認定為起算日,往前推六個月才能工資墊償,但是"勞基法第28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未看到以歇業之日起算(或許我眼花),倒是在勞基法第28條有: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但是這應該只是只清償的部分


由於我們同事大多都是2月離職,因為被勞資調解拖延時間到8月如果依歇業之日起算,我們已過6個月範圍是根本領不到但是如果是以個人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到還拿的到一部分

究竟是法條有改?還是我們認知有誤,未看到已歇業事實認定的條文?

阿平 104-08-19 20:30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是個做工程的承包商勞工,想請教資遣費的相關問題,至今離開那間公司已經十個多月了,心裡越想越不甘願,也替自己不值,故提起勇氣想要追回我應有的權益,只是不知道如何開始,在此請教各位精明的律師們。

大概事情是這樣的,公司從民國85年開業以來,我一路支持老闆至民國103年10月份,做了近18年,從沒間斷,是公司最資深的員工。民國86年因職訓考照需強制加保,才有了第一筆加保紀錄,公司保了三個月後停掉,直到民國92年因發包主強制要加勞保,公司才又持續加保,沒做了的原因是後期老闆因不明原故,很少插手管理公司,甚至連人也很少看到,換成老闆娘在主導,但她對於工程並不是很了解,平時她只是管理薪資及員工文書方面的事,所以常常給她工程上的建議,她總是不信任我,好說歹說我之前也是公司的總領班,自從公司來了另一名同事(以下稱甲員工),總領班的職務也換成甲員工做,而我的薪水也減少了,工作上我和甲員工偶爾意見不合,老闆娘都以他意見為先,久而久之讓我覺得不收重視,無地自容,最後一次也是與甲員工意見不合,而老闆娘卻是偏袒他,跟我說了一句"不然你不要做啊",還叫我走!並叫公司小妹馬上去辦理離廠,有種變相趕人的感覺,我並沒有馬上離開,還待到當天下班才走,隔天後就沒有再進公司了,只能默默接受這樣無理的對待,為公司打拼近18年,老闆知情後,竟一句慰留也沒有,我是個惜情的人,原本想就這樣算了,但實在越想越不值得。我這樣是非自願離職的,我可以向他們要資遣費嗎?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麻煩律師們幫幫我,感激不盡。

你好:

你是否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如果是自願離職無法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之資遣費。 若你沒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12、13條規定之事由,無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違法解雇你,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30日之除斥期間內為之,你已經超過30日之除斥期間所以無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由於雇主事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請求給付違法終止時到回復工作時的工資(就是訴訟打到贏,時間不固定大約3至4年),但是雇主可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主張扣除你在這段期間轉向他處服勞務之所得或怠於取得之利益。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果,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扶助,勞動部已經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給你,為你主張權利。
阿平 104-08-19 21:44

回徐律師

我並沒有簽署自願離職或任何文件。所以是至離職起算超過三十日就無法對公司請求資遣費了嗎?但我目前也已有工作了。想到十八年來替公司賺了也不少,公司竟可以如此無情,而我卻束手無策。

你好:

你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還是有方法可以要到資遣費,但是不是本件訴訟處理的重點,提起本件訴訟只是要逼雇主出來處理,怎麼處理就看功力了。

10個回答額度用完所以回在這裡:

你已經超過10個月才去爭執,難度會高一點,還要去判斷有無怠於行使權利、權利濫用的問題,但還是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阿平 104-08-19 22:47

律師:

所以我是要先到勞工局申訴嗎?(不好意思,問題太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至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平 104-08-19 23: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還是有方法可以要到資遣費,但是不 ... (恕刪)

 

好的。謝謝您

Peggy 104-08-19 10:55
您好:本人透過朋友介紹得知一台灣人壽保險襄理應徵私人助理,並面試成功錄取。其朋友為開業精品店,於星期一、二、四在人壽公司襄理那上班,星期三、五在精品店上班。 其針對保險私人助理之申訴內容如下: 1. 應徵時有承諾加保勞健保,迄今經查證無任何加保紀錄。 2. 應徵時未提到須考證照,於應聘後上班要求報考保險證照,但還是按照指示配合上課考證照,卻於7/16接獲不續聘,其因為證照未考取過,本人僅願助理工作實非進入保險業打算,故認為支遣原因不合理。 3. 雖於7/16接獲不續聘,但於7/16後尚要求我考取證照及至公司接聽電話,也未正式確認不續聘之日期。又於8/1正式考試。 4. 其8月份為領7月份薪資,應於8/14匯款,不僅沒有匯款,還辯解僅續聘到6月底,但本人7月份除請假外皆有按時上下班,著實不合理。 5. 惟本人正式接到不續聘時間為8/13面談通知。其於8/13前著實有進公司上班,扣除請假薪資之外,其餘薪資應給付。 6.另以上為本人7/1至8/13工作薪資,但老闆卻回覆說是預支借給我的,實不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任職於私人的助理,則因為員工人數未滿5人,雇主可以選擇投保或是不投保,此部分必須由我方舉證。若是受僱於保險公司,則依法必須投保。

2、任職助理,卻以未取得保險證照為由解雇,應該給予資遣費。

3、為何任職助理卻要同意參與證照考試?

4、只要有上下班,均應給付薪資,片面宣布不續聘、消費借貸等,都必須由對方提出證據

5、建議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翁翁 104-08-19 00:43

最近家人收到元誠國際的電信欠款單,有上網查詢過他們會寄送支付命令,若20天內沒提出異議,他們便可強制收取或動產或從薪資扣除連帶利息

 

想詢問若我們已先至門市繳清欠款,收到支付命令未提異議,那支付命令還有效令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1:09

您好!

如果已經還款沒欠錢,收到支付命令一定要異議。 萬一沒異議讓支付命令確定,在舊法債權人可以要求您再清償一次;新法雖然有救濟管道,但您還需要進行冗長的確認訴訟,勝訴後才會讓支付命令失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江江 104-08-16 21:13

男女雙方再一起八個月~男方都明白著女方的薪資無法打平生活的開銷~男方給予承諾說要金源上的資助幫助~一開始104年四月份男方給予女方一張男方個人的私人提款卡~並給予密碼讓女方不夠錢的時候可以領取~持續二個月男方用自己的薪資轉帳到那個提款卡裡..某天104年6月說無法轉帳到那個提款卡裡~並跟女方要了她的個人帳戶中繼續金援資助~持續到八月份~雙方在某一天爭吵~女方想要離開男方家中~男方一直不讓女方離開所以在拉扯中~女方槌了男方胸口兩拳..當下男方要求道歉~女方也有當下道歉~可是女方堅持要離開..又在拉扯後~男方動手呼了女方兩巴掌~女方覺得情況不對..一直想離開男方家..於是還是掙脫拉扯~男方就掐住女方的脖子~看到女方快沒呼吸時鬆手..女方還是想離開~男方一限制~最後還是分手..女方連夜離開男方家~離開前男方並沒有什麼外傷~男方卻說女方打到流鼻血~並現在男方要求說分手後必須歸還金援資助的那些錢~那男方給予的金錢~雙方見面的時候女方也是有付款到..現在男方要索取金錢~女方也說要歸還~請男方來拿錢並白紙黑字~證明以後互不相欠~可是男方一直要提告~那請問以上這狀態女方必須怎麼面對處理~要歸還男方那時候的金援資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2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

江江 104-08-17 00: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

 

男方有去驗傷~女方也有驗傷~那女方是否會坐牢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22: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都會構成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您所述的情形,不過倘若沒有前科,入獄服刑的機會比較低。

谷哥 104-08-15 11:10

各位先進日安:
小弟於日前(3/28)騎機車於停等紅燈時遭遇一酒駕男子(酒測值約0.35)從後方追撞,當時本人並無察覺對方酒駕,因身上傷勢及好像有短暫昏迷,記得上了肇事者的車前往醫院,但也因該輛車於撞擊時爆胎,離開約二百公尺便停於路邊改由肇事者叫計程車前往,等計程車時便看見警車來到事故現場。

小弟基本上傷勢並非十分嚴重(二腳膝蓋擦傷,右肩擦傷,右耳後縫合約5針,左手大姆指脫臼)

對方態度我主觀感覺並不是太好,從一開始希望我跟處理警員要求我們要私下處理(當然我沒這麼做),到警局製作筆錄後只來過4通電話,簡單問我好不好,主要目的還是問我要怎麼和解,但因為左手大姆指還需要進行復健,所以都表明需暫緩。

一直以來大姆指都是接受國術館治療,到上個月由骨科醫師表明傷勢要完全復原的機會不大(大約只可彎曲約30度),所以主動約他到店裡想初步了解他對和解的態度,他的重點大約以下:1. 他的保險員表示2~3萬就可以解決。2. 怪我當初堅持要去醫院(意思是說如果沒鬧到警察到場,他公共危險的罰鍰要給我?)3. 他一個月薪水才3萬多 4. 他還在等公共危險的判決,如果判到3個月,他情願去關(其實他第二通電話就說判2個月,吊銷駕照2年)---------當場被我拒絕,後來我提出20萬和解金,並表明有任何想法可以和我聯絡,若下個月(8月)他若無提出和解協商,我便會提出傷害告訴,由於他駕駛的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我也表明會連帶提出對於公司的相關告訴,截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消息。

事件過程大致如上所述,我想我也沒義務急著要對方與我和解,所以我開始訴訟的準備,以下需要法律專家或有經驗的先進為小弟解惑,在此先感謝各位!

1. 由於對方開公司車,但車禍時間為早上約5:30,所以我該針對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傷害
2. 對於公司方面,有哪些相關刑責?(其實我對告公司沒什麼興趣,一方面也只是希望藉公司給肇事者些許壓力有誠意地出面解決問題,老實說我也懷疑肇事者跟公司的關係,三更半夜開公司車去喝酒?!)
3-1 針對肇事者的告訴,只需要向承辦的警方單位提出就可以嗎?如果是控告業務過失傷害也一樣嗎?
3-2 如果是對公司方面提出告訴,我該怎麼做?需做什麼準備?
4. 這類的法律訴訟需要聘請律師嗎?我有哪些途徑可以知道對方工作、背景及其公司的相關資訊?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5. 本人是經營小吃店,關於工作損失的部份也是以基本薪資計算嗎?有人教我是用店租、水電、平均單日營業額及平均單日進貨成本去計算?

本人十分痛恨喝酒開車的人,也慶幸當天只是單獨前往市場採買,如果是載著女兒,後果我不敢想像,所以我沒打算輕易和對方和解,他想用多少錢來和解也不是重點了,畢竟他也擺著一付”一皮天下無難事”的態度,我只擔心對方有背景然後被陰,所以希望各位能分享自己的經驗,也給我些法律上需有的作為及提醒,讓我可以做好準備去面對接下來的協商及訴訟,也提醒我去防範可能會面臨到的困境!

謝謝各位,敬祝一切平安,順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開車是在執行業務,應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如不確定可先提業務過失

       害。

2、公司原則上不會有刑責,至多民事上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3、提出告訴可直接具狀向檢察官提出,或向警局提出亦可。

4、公司原則上不會有過失傷害刑責。

5、不知肇事者年籍資料,可先寫車牌號碼使用人,再請檢察官查明即可。

6、工作損失可用平均每日營業額計算。

7、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好處在於可避免被告個人無資力負擔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ALLEN119 104-08-12 18:24

這是我在網路新聞看到的 不曉得何時會通過?

勞委會研擬完成勞保條例修正案 針對(無法證明的損失) 明定補償標準
勞工若遇雇主短報投保年資或以多報少 可先針對未來退休後的(老年給付)可能損失 向雇主求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處長 石發基)
若雇主短報一年年資 要還給勞工2個月投保薪資
若雇主以多報少  也要加倍補償投保薪資差額

這法若通過 真是勞工福音  請問何時可以通過? 通過的話就可以請律師幫忙討錢 

阿嘉 104-08-12 13:55

事故地點:台中市大里區至善路和慈德路口

事故時間:2015/07/26

事故概述: 當時我要行經至善路口往仁化路口直行 對方從對向要左轉 我反應不急撞上 撞擊點是我車頭對 對方車頭 當下我騎50左右 已經過半個路口對方才要左轉 撞上。

今天初步研判表出來了

對方:1.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2.無照(未達考照年齡)

我方:1.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在這邊想請教各位律師

Q1:這樣肇事比例 大致上多少 無照真的沒有比較重嗎? 普遍民間認為7:3 8:2 對方車子維修19000已經自行修復 而我方80000 未修復 對方說不用我負責對方的車損 但是只願意賠償我30000元且未告知我就先行修好車。我要求對方賠償車損 財損(安全帽)和 一個月留職停薪的薪資總共110000。對方不肯的話走調解委員會我勝訴機率大概多少?

Q2:調解委員會會有委員能夠判別說誰錯比較多?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實務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第856號)已有多則判決認為單純無照駕駛僅屬交通違規,與車禍發生欠缺因果關係,除非個案中能證明駕駛人實際欠缺駕駛技術(例如:路考多次未通過、第一次駕駛車輛),否則不能主張與有過失。 得求償金額多少,關鍵在哪一方有過失,或雙方過失比例,法院多半參考交通鑑定結果後自行酌定比例,如未進行交通鑑定,亦有參考交通隊製作之分析研判表,以台中地院為例,有認為5:5(104年度中小字第1326號),亦有認為未禮讓直行車7:未注意車前狀況3(104年度中簡字第1071號)。 調解委員只是居中協調,不會也沒能力介入專業之交通過失比例認定,縱使委員有個人獨特見解,亦不拘束法院。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David 104-08-12 09:45

您好~

我是某公司老闆助理,今日我拿薪水給某店店長時,發生口角

爭執內容為LINE訊息,某次討論採購案時我覺得他在喊小弟做事,覺得不悅

時隔一陣,某次我回應給他的訊息帶著不耐煩,他便質問我為何不好好說

我回應:我認同應該好好說,就像你對我一樣

事件就發生了

他比我高大年長,我是身型瘦小的晚輩,

過程中他當著客人及員工的面前巴我頭,並罵著瞪三小,以及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及衝過來作勢要打人,(過程中也提及我已過下班時間,因他帳戶有問題還特意拿薪資過來給他),卻得到,那是你的事你錢不拿過來你試試看,最後薪資領完簽名結束

事件完結

想請問,過程中,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恐嚇等罪

我手上有錄音錄影檔是否能當有效證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沒有構成名譽的侵害。

2、至於是否涉及恐嚇,所謂「不拿過來你試試看」不代表就是要危害您的生命、身體、健康,必須配合對方作勢要打你的行為。

3、倘若您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避免誣告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35

您好,依據您所敘述,似無妨害名譽恐嚇之問題。

菩薩 104-08-12 00:03

希望律師們可以給點意見。夫妻正在協議離婚。一年前,因為與公婆同住,房子老舊要整修,房子是公公名下,當時因為我薪資較高,公司與銀行有往來,所以用我名字去貸款(我為借款人),公公為連帶保證人,以及用房子擔保抵押,貸款250萬,但現在因夫妻婚姻無法持續下去, 我要求夫家把房貸償還,我才會簽離婚,畢竟房子也不是我名字,但公公現在一直說我當初騙他去當保證人及抵押房子,當初真的是協議好才辦貸款,一年多來也都是我在繳貸款,因為老公目前沒有工作,公公又說他們家沒錢為由,一直拖延離婚。我不想再為他們家負擔這個貸款,但如果我不付,銀行會催我。但我真不還錢,工作保不住。我該如何是好?真的很困擾,麻煩幫助一下。

如果是沒錢的問題, 應該不是上來問律師

協議離婚本來就是兩造都同意的事, 缺一方不可

會建議您針對債務方面問題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2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清償貸款銀行將拍賣房子受償,應與您工作無關,您亦可對您公公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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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哥 104-08-11 16:45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是提起離婚訴訟時提出,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後提出?

2.我有一棟房子最近贈與兒子,與太太離婚後,太太是否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3.我在婚前即有投資股票,一直到現在,若太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應該如何計算?

4.與太太結婚後,太太在外工作所得薪資從未拿出補貼家用,對婚後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我可據此向法院提出免除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嗎?又要如何具體舉證呢?這好像有點困難.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一、離婚訴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以同時主張。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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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mos 104-08-10 00:59

朋友A.B等2名,於104年05月出資欲成立保全公司,並邀我以技術股入股擔任經營管理者,並於104年05月20日簽約租好辦公室用地,2位出資金主授權我開始進行各項事務,包括人員聘雇,辦公室用品採購,營業執照申請等等,但是所約定好5月底第一期資金新台幣50萬元遲未入帳,出資者A以其家有喪事為由拖延2-3星期,接續以各種資金調度臨遇狀況為由未將資金轉入,然本人每日傳簡訊與打電話催促,從06月01日公司開始先期準備作業,但是出資者A、B(A.B為好友關係)至今都未見資金轉帳入,剛開始都會接電話然後都說再3.5天一定將資金入帳,而如今卻避不見面不聞不理,問A表示還是要繼續做並沒有說要停止,然公司員工3名其薪資均未支付,本人原本談定自6月份起,有8處大樓將重訂合約改由本公司服務,現因公司執照缺少資金而停擺,上開種種損失皆因出資者未將資金拿出,並刻意隱瞞欺騙,請問我是否可以提民事賠償告訴,該怎麼提?打贏官司求償機會高嗎?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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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0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依約請求相關權益,但是必須審閱相關契約

2、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追究對方之民刑事責任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10 09:02

您好!

建議您整理您與A、B二人之間正式簽訂之合約,討論權利義務、催款等合作事項相關之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請律師審閱並討論,才能研判提告方向,並避免提告內容失準,謝謝。

你好:

合夥契約已經成立,你可以請訴請求給付出資額。 你代墊之費用可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請求償還。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主張。
小周 104-08-09 21:16

我跟他結婚時體諒他剛換新環境便常常帶她回娘家,連產檢也是在娘家附近

的診所,之後月子也是在娘家做,兩個孩子出生後他便藉故待在娘家

,每次溝通後他也答應以後留在夫家,但總不超過一星期便又長住娘

家,兩個小孩也是一星期待1-2次回夫家,有時候找理由不回來,舉凡

天氣也曾經是個選項,這種狀況已長達2-3年,日前他決定找我離婚

但先決條件是小孩歸他,且依照以往每月繼續供應他30000元家用,這

對我而言當然是不可能,但是他擺明如不照他的建議就只能對簿公堂,

但我深怕因為孩子長年在娘家,屆時法官因孩子的生長環境盡可能不變動

原則以及娘家有親人可照顧便將監護權判給他,這對我而言將是非常不公平

畢竟當初我並不同意他長住娘家,只是協調不成他不願回夫家,自然小孩子跟娘家的親人感情就比較好,請問目前這種狀況要如何做才是對小孩及夫妻

都好。補充:結婚將近5年以來我每個月薪資約36000~42000不等,每月給

他30000,而妻子無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走訴訟,則小孩監護權確實會較不利於您,但扶養費的部分,您可以爭執過高,基本上對方也需負一半的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要看你想維持婚姻還是不想維持婚姻

二、如果你想維持婚姻,請採法律以外的處理方法,私下努力挽回 。

三、如果你妻子一直堅持不回婆家,那處理方法其實也還算簡單,可以考慮外在租屋組成小家庭;或者是你去他娘家住。如果你很堅持不住她娘家,而她又很堅持不住婆家,又無法取得在外租屋而住的協議,那麼婚姻的確是比較難以維持。也是有看過有人協議入居的,但是分居久了難免感情轉淡。

四、你都知道主要照顧者在爭監護權比較占優勢了表示你有稍微研究過,實務上的確是有這樣的傾向。除非對方有對小孩不利的行為而且被你搜集到證據,不然要爭監護權的確略有困難。

五、如果你一心想爭監護權的話那麼在搜證上要多下點功夫。

六、可多研究監護權相關判決,了解實務上什麼情況下是將監護權判給非主要照顧者的,然後再決定怎麼搜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七、有一些手段比較激烈,律師建議還是溫和點處理比較好。

八、如果監護的部分比較難爭取,可以在探視方面多爭取些。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周你好:

家事案件中確實會有子幼隨母原則的適用機會,但並非是絕對如此,在個案中仍有機會挑戰母親扶養幼子的妥適性以排除上開原則的適用。

此部分建議可詢問家事專業的律師意見,以供你進一步評估。

以上供參。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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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0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應先拒絕,維持婚姻,待您將婚後財產規劃處理妥當,再思考是否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對方爭取為單獨監護,您需負擔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哞哞 104-08-09 19:58

你好 我想請問

我在7-11上班  然後我要回彰化 可是我離職要做到8/16

那我做得這8月份16天的薪資 如果我想用預支的話

他如果不給我全部預支  因為在高雄 有點遠

老闆說要下個月9/15才叫我回來拿

這樣子 有什麼辦法在我8/16 可以拿到我這16天的薪資嗎?

阿倫 104-08-09 16:21

我想請問一下

我8/8號當天 玩一款 "天堂" 私服器 不是官方公司所開設的 是私人開設的

因為當天中午 賣帳號 所賣帳號的錢為NT.1000 新台幣一千元

我至下午 未給對方回應 也沒有接到電話 因為睡著了 

中午交易 約下午4:52分左右 對方已報案

之後 薪資帳戶已變警示戶 無法提款

請問. 

 8/10日 發薪水 薪水發的進來我的帳戶嗎?

如果發不進來 怎麼處理呢? 因為這會引響到我的生活

請問.

對方已報案 警察在台北 原本要說要去台北做筆錄 但我說我是台中人 他說會轉來台中 那轉來台中大概要花多久時間能做筆錄呢?

筆錄到開庭 又大概需要多久時間呢?

那開庭時我會負責還給對方NT1000.元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那帳戶變警示戶 要等整件案件處理完成才能解除嗎?

那整個流程跑下來 大概要多久..

我又要當兵了 會有什麼引響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9 16:51

1. 薪水看能否協商先以現金支應。

2. 做筆錄、等通知等作業時間無法一概而論,可去電詢問。

3. 還對方1000元要看對方接不接受這條件和解

4. 若等不及做筆錄就要去當兵,可先聯繫警方告知。

阿倫 104-08-09 17:12

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鐘律師

那如果這樣會留案底嗎...

因為一千元留案底的話...

如果對方不接受以一千和解

那該如何處理呢?

ugg 104-08-06 11:04

各位律師好:

有一事請教律師,我大伯開小工廠所有資金都是跟銀行借貸約300萬,幾年前大伯資金週轉出問題,找上我爸爸要借調,因大伯跟父親感情很好坳不過大伯的懇求,爸爸將名下的房子給大伯做借貸擔保,大伯向銀行信用貸款120萬 土地謄本上記載 "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50萬元整" "權利種類抵押權", 但後來大伯的工廠倒閉了,雖然日後有償還信用貸款120萬, 但銀行不願開立清償證明塗銷抵押權,1.為什麼信用貸款還清了120萬銀行不願開立清償證明?2.大伯後來到一家鐵工廠工作,跟銀行債務協商每個月從薪資中扣款8000元償債,請問我爸爸可不可以要求銀行塗銷呢?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大伯應該是僅償還120萬本金,研判尚有利息違約金(每月扣薪資8000元償債),所以銀行不同意塗銷。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最高限額會有期限,本件應先確認債務是否已全部清償,若要塗銷仍需看有無民法上之得請求塗消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6 13:32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 你父親提供動產為你大伯做擔保, 在法律上稱為物上保證人, 但銀行在實務上常要求物上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 故你父親究屬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 應詢問銀行即可了解.

至於銀行不同意開立清償證明書, 而且目前仍執行你大伯之薪資, 很可能你大伯對銀行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否則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不會核發執行命令. 建議你父親可向銀行申請該筆債務之明細以釐清現況. 也可以與銀行協商清償和解, 有些銀行是有談判空間的.

 

劉小姐 104-08-06 10:17

請教...我方汽車,對方機車三人(2大1小),雙方同方向行駛,我方看到對方於外線車道,所以切換於內線車道繼續行駛超越對方後,在十字路口處,對方由外線車道左轉擦撞我方車體右後方葉子板而跌倒。兩位大人手腳皆擦傷,小孩頭部有撞到,當日送醫觀察,也於當日五點後皆出院。初判表尚未申請,肇責還未確定,我方保險理賠員先與對方調解內容:機車修理費、四日無法工作薪資補貼、醫療費。我方保險理賠員分析對方和解內容還ok,建議我們可以和解,故我方汽車修理費及和解所需理賠的金額皆由保險公司全部支付。由於對方有三人受傷,對方可告我過失傷害理賠員分析如不和解,後面會很麻煩。但由監視器及我方行車紀錄器皆可看出對方違規行駛外線左轉,到十字路口才打方向燈。我方是被撞的,卻因為對方自己撞到我方車子跌倒受傷,我方保險要全部支付。所以不論肇事與否,都是傷者為大嗎?理賠員說明如不理賠要證明完全無責才可不賠,對方體傷的部分我有第三人責任險,對方及我方車損的部分是否應該按肇事責任比例理賠呢?

阿緯 104-08-04 13:03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想請教一下.我在小7上班有三年多.當初雇主以一個月3萬月休6天聘請我.遇到國定假期也沒有補休或是換算成薪資給予.而且工作滿一年者也沒有特別假.但是造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要給予的.薪資證明上也是只有薪水數字跟代扣勞健保的數字並沒有其他明細項目.

想詢問的事

1.是否可以要求雇主把我三年積欠未休完的假期補休完畢或是轉成薪資給予

2.如果雇主事後改口說3萬薪水裡面已經包含每月的平均未休完的國定假期的薪資那要如何處理

您好:

您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請求。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是5年。 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09 月 15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827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776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28787 號函、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04 日(74)台內勞字第 359959 號函。 實務判決很多就不用給了,建議您先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在訴訟請求。
胖妹 104-07-31 18:18

公司僅冒用人頭董事,未從事違法情事,也未逃漏稅、也未虛報薪資,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不考慮逃漏稅、金融犯罪、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問題,單純擔任人頭董事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阿鴻 104-07-31 12:35

請問一下,日前勞工局有到公司來隨機抽查,看是否有違規事項,但公司沒有打卡機,工作超時,薪資、休假日、請假要扣錢等等不符合勞基法規定一堆,因當時老闆不在,勞工局隨機抽了5位員工,隔二天要老闆把這幾工員的工作時間,出勤資料,薪資,排班表等資料交出。老闆為了逃避責任,就打了幾張資料,當然都是偽造的,月領變成日領薪水,一個月上26天班,被改成上17天班等等,然後告訴這幾個員工說這樣他們就不會被扣到稅了,這是在幫他們省錢,只要他們簽上名字就好了,不會有事,有事情老闆會負責,不用耽心。所以5位都簽了。當天就有幾位覺得不妥要拿回資料,但老闆不還,只讓拍照資料。

請問這些員工犯了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有要如何自救呢?

您好:

1.  您老闆要求員工簽報假出勤資料,員工亦配合老闆製作的行為,已經觸犯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第216條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之嫌疑,而員工亦為共犯。

2.  若員工因老闆指示的壓力,假造相關紀錄,建議將偽造及原本的出勤資料等相關證物的保全,包括是否有其他電腦紀錄以及照片,且必須找到人證,確定該行為係因老闆指示,而非自行偽造,即可請求檢察官考量員工迫於情勢只能聽命於老闆,酌情予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4-07-30 18:03

7/15當天打工回家後,順路去買一些飯菜,我騎機車時速大約20,後來在黃網線被違規的轎車撞倒,左腳部分擦傷,大腿有個手掌大小的紫色瘀青(隔天換藥發現), 當下我馬上報警,對方堅持他有急事必須立刻離開,留給我一張名片後立即離去,警察在30分鐘後到現場,警察要我先去驗傷在來做筆錄,等連絡到對方or找到 對方在通知我。過了3天對方的「友人」打電話給我願意賠償我們的損失,大略算一下 (機車修理費20000 + 養傷期間未做的工資15天*1500 = 42500 ) 開出4萬,但對方不答應只願意賠償機車修理費,中間也在電話中談了不少次,最後一次談話對方的「友人」講話態度越趨......隨後我也火氣上升,現在是考慮 要向對方提告,【但不清楚要準備什麼東西、談話中的錄音可否作為證據薪資部分當時去應徵是和我講1天1500,實際薪資不確定,可否以日薪1500計算?】

PS: 打工內容: 水電消防設備的維修、水管電線配線......等

Jacky 104-07-29 22:01

事情是這樣的,我目前是大學生,約莫五個月前在同學的照片下留言侮辱另一名同學,內容為「某某某人渣垃圾、卑鄙小人」。但意想不到最後竟然有超過一千人看過按讚,應該是有人故意散布。

想請問散布範圍這麼廣,民事賠償會賠多少?會到十幾萬嗎?甚至到幾十萬?

侮辱者也是大學生,按讚的人也多是一些朋友的朋友,是其他不認識的大學生。我未滿二十歲,但我家庭狀況父母年總薪資收入也約莫30萬出頭而已,再扣除生活費用可能會賠不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9 22:53

您好,因您所涉範為妨害名譽犯罪,若對方還沒有提告,就跟他慢慢拖,過了六個月,就過了告訴期間,告也會不起訴,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0 07:47

可查詢相關判決參考判賠金額,慰撫金雖無很固定的公式判斷,但仍可是個案有一定範圍。

Jacky 104-07-29 20:48

事情是這樣的,我目前是大學生,約莫五個月前在同學的照片下留言侮辱另一名同學,內容為「某某某人渣垃圾、卑鄙小人」。但意想不到最後竟然有超過一千人看過按讚,應該是有人故意散布。

想請問散布範圍這麼廣,民事賠償會賠多少?會到十幾萬嗎?甚至到幾十萬?

侮辱者也是大學生,按讚的人也多是一些朋友的朋友,是其他不認識的大學生。我未滿二十歲,但我家庭狀況父母年總薪資收入也約莫30萬出頭而已,再扣除生活費用可能會賠不起。

happiness 104-07-28 21:06

我為人力仲介以下簡稱甲方,漁船船長兼船主,以下簡稱乙方,另一漁船股東,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合作已自96年至102年8月船員回 去,原來船員薪資繳納正常,直到100年間開始出現欠款,請公司代墊薪資,開始就會叫甲方送帳單去丙方,再由丙方拿錢來繳納,或是通知要欠款,雖是如此還 是都會打電話去乙方家要求要支付款項,乙方太太都會表示帳款都在丙方那,要求甲方去丙方那收款,但自始至終丙方都在推託,直到船員都返國了,才由丙方太太 出面開了三張支票,是總欠金額的3/1,也請丙方太太在空白處簽名表示只收到這三張3/1的帳款,結果票跳票了,丙方跑了,乙方不認帳了,甲方到法院提出 支付命令,乙方就提出異議,強調帳款都跟丙方結算清楚,是甲方不收的,經過一次調解未果,現法院傳票民事辯論前,乙方提答辯狀,聲明從頭到尾都是丙方跟我 們接洽船員事宜,都與乙方無關,因甲乙雙方未簽訂合約,導致現在口說無憑,審判長是表示要求要契約事實的人,甲方主張即是乙方,乙方推託說是丙方,請問該 能如何證明乙方是契約人事實呢,或是我該如何提出有利甲方供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8 2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是乙方。

必須釐清是否有證人、之前交易紀錄、或是錄音錄影等,真的沒辦法就傳喚乙的配偶來作證。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happiness 104-07-28 21: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是乙方。

... (恕刪)

丙方夫妻都跑路了,乙方本身是該船船主(掛名負責人)及實際經營人,有證人該如何證明是事實,因年份久遠  通聯紀錄也調不到,交易紀錄都是他本人來公司繳納,或是請我方到船停靠處收的,所以很難提證,另若乙方也提不出是丙方委託我方招募船員,是否也是甲方比較吃虧,原本甲方是想說,因為乙方是登記漁船的負責人及實際經營人,所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難道法律只光憑乙方口說因丙方是股東之一,所以全部責任都可以推到丙方身上嗎,漁船不像公司可以登記股東有誰,漁船只有掛名誰是所有人,這樣全部口說丙方的責任合理嗎

happiness 104-07-28 21: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是乙方。

... (恕刪)

當時乙方的配偶也有在場,他全場都是沉默狀態,且審判長亦沒有諮詢過他,是事後會再傳喚嗎,但乙方之配偶也不可能替甲方說話,當然和乙方說謊,我可以要求審判長測謊嗎

JOY 104-07-28 15:37

想請問:發生職災至今已滿一年,經醫生告知今年10月底可開失能診斷書.

如果想對雇主提告民事..

1.是否要先去勞工局開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告?還是直接可提告?

2.職災提告有符合申請法扶的門檻嗎?

 

因為實在是不知道接下來的步驟該怎麼走

我是一定會提告要求減少勞動力之損害賠償

加上公司薪資低報((雖然低報但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補償公司有補足))

還有一點是當初職災時手指頭斷掉且住院10天..

以符合職災要通報的條件..但我最近才知道 原來公司都沒通報勞動部

但現在也過了一年了...

3.現在通報有用嗎??對我向公司提告民事有用處嗎??

菜頭粿媽 104-07-27 02:51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菜頭粿媽 104-07-27 09:47

謝謝回覆

法扶電話已經改4128518了

再來是我在104/07/23親自去法扶預約

說要等到104/08/05早上九點半才可以接受預約申請,這還只是預約還不確定法扶是否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因為我有其他存證信函的問題,如果等到8/5再見面說會來不及啊…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菜頭粿媽 104-07-27 13:01

謝謝回覆

原則上我比較傾向以性平法來處理這件事,只是因為自己簽立離職單被死咬,造成自己無法舉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調解委員會已經結束也無法翻案只能靠法扶來幫助,現在就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才能真正讓法扶律師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

勞基法的部分是勞工局教我的方式,但是我擔心因為事情發生在育嬰假前,總覺得如果用這條告公司會讓我的育嬰假變成不合理,這樣育嬰津貼是否就會被討回?

 

菜頭粿媽 104-07-30 23:59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ryousa 104-07-26 08:33

事實經過: 
幾天前我和女友在捷運站附近路口吵架 結果有個看似喝醉 臉紅走路歪七扭八的中年男子 
靠了過來 我說 不要看 後來他就越走越近推了我一把 說你現在是怎樣 罵了幾聲髒話 
接著做勢要朝我女友方向攻擊 我馬上出手擋住 
再來我就被他一路毆打在地一兩公尺的距離 
中間我都格擋著 之後我跟他都被路人拉開 直到路人報警 警察來之後他不承認有動手 
還反咬說我先動手還有還手 不過他身上根本沒有傷勢 除了他拳頭夯我手指破皮之外 
我倒是右眼整個掛彩 全身多處破皮 眼睛血流如注 目前右眼難以對焦 眼角也縫了三針 
後腦勺充血腫大 
之後我去驗傷完 至該轄區派出所報案控告傷害 轄區員警說該地點無監視器 
我說那你們有對那男子酒測嗎 
員警回答我 他們到場時已經結束毆打 並非現行犯身分 無法實施酒測 
筆錄整個做完下來 我唯一的證據就是我女友是證人身分也一同筆錄 
事發地點無監視器可以證明我無還手 

問題: 
想請問這樣子我告贏他的機率大嗎 
若之後偵查庭結束 起訴他之後 我刑附民要求賠償之後他不賠償 那能怎麼辦? 
因為我的職業網拍MODEL 這次破相大概好一陣子不能工作 
但我都是到處接拍CASE 一個月4-6萬收入 拍完現收 並無薪資證明可供 
是否要求求償可引用民法193條的第一項目? 
精神損傷之類的我具體又該在何時如何提出求償
然後事發時他也出言辱罵我 現在我想再告他公然汙辱是要再去警局做一次筆錄提告嗎 還是傷害罪開庭時可一併提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跟您女友可以互為證人,至於針對對方的指控,您們否認即可,若要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則需待對方被起訴後提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yousa 104-07-26 08:4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跟您女友可以互為證人,至於針對 ... (恕刪)

謝謝 那請問民刑事上的賠償 對方若無賴死不賠償 到時會怎麼處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針對對方名下財產進行假扣押,以免日後脫產,之後取得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後,再來請求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6 22:07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以蒐集對方有隱匿或脫產證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ryousa 104-07-27 04:23

在問一個問題

今天打電話去警察局 問了對方有沒有去做筆錄

警員告訴我  打他電話都沒接 找不到人

那如果這樣下去都找不到人的話 最後會怎麼處理呢 會強制去拘提他嗎 還是通緝他 

或者不了了之呢?

謝謝

Peggy 104-07-24 18:46

請問 這陣子工作遇到幾件事情 讓我很困擾

1. 是否有遇過 在離職前參加尾牙時有抽到獎金 但因為當月就離職了 可錢沒有入薪資戶頭的情況呢? 可沒有搜證錄影帶 也無法直接跟公司對質

2. 還有是否有遇過 工作幾天就以跟主管個性不合的理由 但並沒有所謂的口語上的對質 而主管情緒似乎有點問題 迫切的請我在隔天快速離職 很奇怪的理由 而且沒有跟人資主管討論過  這是違法行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2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尾牙抽獎算是贈與,在交付之前對方可以撤回贈與的意思,並不違法

2、主管因為情緒等因素,致使公司解雇您,屬於違法解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rebecca 104-07-23 20:27

您好

以下是我發生的車禍案件

2014年12月中旬於晚間接送弟弟下課途中因過彎後發現前方車速較慢 怕推撞看到對向車道最邊邊無車輛 故超車  隨後即撞上一台摩托車(雙載 夫妻),事發後都有每周關心慰問,甚至在第一周即因 對方說無錢支付醫藥費用 故向親友借30萬給予治療, 對方夫妻  老公 雙大腿一隻粉碎骨折 一隻開放性骨折  老婆腳趾頭兩根骨折 跟左手臂骨折,我方事故車輛並未保第三人,所以理賠上....。對方都是在 知名x腦國際上班(享有 勞健保 職災 團保)  但事隔6個月要談和解時,卻獅子大開口320萬...

男方表示腳掌前半部分 知覺尚未恢復,其傷勢只需時間慢慢復原即可,並非到達殘廢,女方則是已經康復可上班卻依然不繼續就業(女方在第3個月即可正常活動行走)

申請第一次調解時 對方卻說台大醫生建議 施打一針15萬 需打3針的藥劑 且不保證成效....另外要再提拿這6個月的薪資(兩夫妻) 但他老婆已經可以上班了,怎麼還敢伸手要錢?  從他語氣得知這只是他想索取的第二筆費用,並非一次性索取費用...所以調解委員 也告知他們 很少有事故後馬上給予30萬而又要再拿第二筆 的   那是否接著又會有第3筆第4筆?  所以調解委員也無法幫他調解

想問  對方享有之勞健保 職災 團保  基本上前6個月都會給予至少保障時領7成的薪資賠償薪資的部分是要全額賠償 還是就其不足補償即可,若全額補償其夫妻倆 是否就一個月領雙份薪資以上....係因本人也剛畢業 還欠30萬學貸 也沒什麼存款,更別說其他...若是如此 我該怎麼給付賠償?並非不想賠償只是希望就我能力所及範圍予以賠償..........  

版上各位專業人士有無任何建議可供參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2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薪資的部分必須提出薪資證明及診斷證明書,證明無法工作

2、醫療費用的部分必須是與所受傷害有關連性,倘若費用不合理,則不屬於損害。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4、可以賠償數次,此部分法律沒有限制,不過很少這樣約定。

珍珍 104-07-23 19:07

您好,如已經申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也無工作薪資可執行,但是卻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他口頭答應會索回支付卻拖延不行動,我可以申請債權代位去處理此事嗎?該如何申請?此事我有以債權人身份與他家人傳訊和通過話,但是我感覺他和家人是故意不處理拖延的,車子他撞壞後說會修理至今沒修理停著,我車貸卻持續繳到我目前無力繳款,他家人也知悉卻仍是不出面調解此事,這真的使我蒙受極大的損害,目前我又於監理站發現車子撞壞後卻莫名奇妙的在台中停車停了五處地方,而且未繳停車費被罰款,由於這台車子當時是他未經我同意擅自開走說要修理的,我才沒追究此事,而且我目的只是希望車子修理賠償我就好,又知道他有遺產可以繼承賠償修理費,誰知道事情變成他家人拿走不歸還!若是提告頂多他進去關,我車子前面繳的幾十萬和剩下的二十多萬就能索討回來嗎?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文義上有點奇怪,如果債務人對其他人有債權卻怠於行使權利,您當然可以提起代位訴訟,如果只是隨口說說沒有法律上之權利可以主張,您提起代位訴訟並沒有幫助。 請先釐清債務人對他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珍珍 104-07-23 19: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因為他名下目前確實無任何資產,而他阿公過世後他代位繼承他父親的部分,所以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是他伯父(也是繼承人之一)在完全隱匿的情況下賣掉房子後,錢沒給他,我就要求他去處理此事,也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平均三家分,但是拿給他媽媽了,可是他媽不給他,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應該就誰拿出這錢的誰負責才對,反正他去索討後突然又多出一張自書遺囑,而且還有錯字等很多疑點,反正我不管這些,那還是有特留份不是嗎?但是人家就是不給,而他就是拖著沒去處理!我就說可是我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是三家平分,當時還吞吞吐吐不說房子賣掉的總價,還是我以債權人身份逼他去查才知道買四百多萬,反正整件事情就是他好像無力處理他家人就是不給就對了!
珍珍 104-07-23 19: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如果真的討不回我的車子和賠償金,這八十萬本票不是沒用?所以我就叫他不要管遺囑真假的部分,提出伯母無權處置他錢的部分去提告,而且由於這張遺囑是事後突然出現的,完全沒有公開告知也無證實,他伯母也不是合法遺產處置人,不是可以追究這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45

您好,依據您之描述,可以代位

若上述方法仍無法達到目的,僅能換發債權憑證,待對方有財產時才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取得債權憑證後,後續才能繼續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西瓜 104-07-21 18:55

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國外,並沒有違法

2、不過應該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都約定清楚,否則權益恐無法保障,倘若真的要簽訂,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審閱契約

西瓜 104-07-21 21: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 ... (恕刪)

能不能請問曹律師,因為我領的是澳幣,是由他的澳洲公司出帳,以及聘用,以及我拿的是打工度假簽證,我自己付的費用
這樣我能不能讓澳洲勞基法保護,而不要走台灣勞基法,謝謝,
以及我如果突然走人,需要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您人若是在澳洲,當可以向澳洲當地的勞工單位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0 21:35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教育訓練契約的問題,我上禮拜去參加園所的教育訓練課程,並簽訂了合約,因為我簽訂合約後前去工作,覺得不適,所以想違約

合約上內容說明權益與義務有提到:

教育訓練時間為:99年8月1日~100年9月31日(此為假設日期不是真實日期)

雙方未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者,甲方只給付乙方基本工資,乙方不能享有甲方所提供知各項福利獎金。

雙方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契約完成生效後,若乙方於教育訓練契約服務時間未滿而離職者,需賠償甲方兩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若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及甲方找到職務代理人員完成接受任務,賠償甲方一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賠償金額需用現金賠償完成,若不足得逕行自福利獎金扣抵。

契約終止:乙方因故需提前離職時,需辦妥業務交接離職手續。為領薪資將不從銀行轉帳,乙方到園發給以現金。並終止教育訓練契約

問題是:我並非於8/1就到職,我8/16到職參與訓練,且未繳交新進員工報到應繳資料(包括基本資料表、照片、印章、學歷、體檢表等),而應繳資料上方又有一行字說明:"以下所有證明文件請於第一天上班日需全數備齊,並繳交主管,方可受聘為正是教職員工。"(可是我已經到職兩日了,甲方並未催促繳交所以還未繳交),且我實際上班到現在只有兩天(不含前一天職前訓練),如果此時說離職,需要賠款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內容沒問題,除非您受到恐嚇或威脅而簽立。 2、倘若確實已經接受教育訓練,則不論正式上班多久都算是違約,都有賠償義務。
小太 104-07-20 00:45

事發當天
我看到黃燈我開始加速通過,但是 我並沒有看到對方的車,在我正要通過第一個紅綠燈時對方從我的右方綠燈進入我的車道,他當時是紅燈,我往左繞過他但是還是閃避不及被他撞到。
初判表
雙方照責一樣,未遵守號誌,未注意前方車輛
調解
我方的損失
車損3千
 醫療費7千
 對方
車損1萬8
醫療費7萬(自費)
薪資7萬

我想問的是對方醫療自費的部分我方是不是可以不用賠償
以及 薪資部分醫生只註明不能提重物兩個月
他沒有舉證我們可以不賠償
對方是經過紅燈雙腳沒有放下持續向前騎
如果看行車紀錄器對方有轉頭看我們看完在往前騎這樣可以怎麼提出告訴對我們比較有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老秋 104-07-15 20:42

今天到區公所調解上個月的車禍事故糾紛工作損失的部份對方以打聽到我無業且無確切的薪資證明,我個人之前所在職的公司是只有20多人的小公司,薪資袋上只有計算天數跟加班、扣除請假天數之後的總結!

對方一直死咬著這不能做為證明,還要我向公司提告
請問薪資袋不能做為薪資證明嗎?

一、薪資袋可為薪資之證明。

二、可查些判決來佐證讓法官相信。

三、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函詢公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心兒 104-07-13 21:29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卻浮報我102年薪資.低報我103年薪資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1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提供公文全文才有辦法分析。

2、倘若確實沒有違反相關稅捐稽徵法,則可以考慮提告偽造文書

心兒 104-07-13 21:18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卻浮報我102年薪資.低報我103年薪資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Eva 104-07-13 15:51

Hi,

我6/29騎摩托車被撞,是對方違規

我當下是昏迷,經由救護車送往醫院

診斷證明書上是 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及肢體多處擦挫傷

我第二週回診,覺得左肋骨還是很痛,醫生仔細看X光片

發現有一根肋骨有意點裂...

我今天收到了調解通知書~

我當天須要帶身分證件,印章,這些~

我一些照片都在手機上,這樣需要印出來嗎--

腦部斷層掃描跟身體的X光片照 都是光碟

也需要印出來嗎

機車的估價單也需要帶嗎,或者機車是屬於強制險部分

不需要帶去調解委員會...

我都不懂...

薪資證明部分,我們老闆每月發薪都會email到信箱

我能直接印出來嗎?需要蓋公司章之類的嗎?

好混亂 無助--

Eva,您好:

調解程序較為彈性,證明損害範圍之資料您可以選擇是否攜帶,但通常對方會希望您提出主張賠償數額之依據,故建議手邊有的資料先帶著,如果對方要求提出全部單據,或爭執某些單據的格式,當天可先就金額範圍達成一定共識,並請調解委員改訂下一次期日,在中間這段期間再將對方希望看到的單據提供給對方去評估和解的可能性,避免浪費程序,也較有利達成和解。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專業流浪漢 104-07-10 23:20

律師你好!   我是上次 因為氣胸問題 合約還沒到想離職   來這邊發
問的網友   因為 上次跟老闆談過之後  他是先讓我這段時間先休養[
從告知她到23號這段時間] 之後再考慮要不要再繼續做  但是現在有一
個問題 我們是10號發薪 今天10號了 打過去問薪水沒入帳結果說因為 
我現在要考慮要不要離職  等23號談完連同7月份的薪水[7月份只做幾
天爾已] 一併入帳給我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還有他有提到說啥因
為 我們有簽約  每個月薪水裡面有包含簽約金一個月6千   那些之後
都要扣回來   我是不知道他是說我做4個月了所以又扣回2萬4還是   
一個月6千簽一年所以是7萬2  的金額但是我覺得這樣  太奇怪了拉    
 合約上面 只有寫無重大正當理由中途離者須付甲方十萬元   現在冒
出來一個簽約金6千  合約上面只有       
工資: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乙方薪資XXX元[含本薪 簽約金 交
通津貼 後面不詳贅述XXXXX     他就只有這條裡面有提到簽約金      
也沒寫說離開 要還一個月6千簽約金  那這樣根本就算有重大正當理由
離開還是要賠錢那這樣合約是不是只有隊老闆有利....

專業流浪漢 104-07-11 14:44

再補充一下  老闆說的 等7月23號談完 看去留 再把薪資匯給我  是8月10號  才要匯這樣我真的覺得太久了  然後我現在上網查有關簽約金的問題    我看人家所說的簽約金 是在簽約當時 直接給你一筆金額[維基百科上面有說也有人稱之為訂金]   的錢叫簽約金    當時簽約也沒有先給我任何的錢  那我現在因傷考慮不做這工作 這樣要我退回簽約金  我根本就沒有先拿到一筆錢要怎樣退回這筆簽約金,合約上面也沒有這條變成都是老闆口頭在講     爾且要是之後變成說 是要退還之前做的4個月的簽約金 這樣我也覺得不合理  那4個月 我也是有在幫公司 做事情 有替他工作賺錢 那4個月的薪水我覺得本來就是我自己應該拿到我用我的勞力換取來的  如果之後 跟我說 是要退還這4個月的簽約金那我該怎麼辦  一個月6千的話   4個月 2萬4 對我來說也很多  我不甘心辛苦錢就這樣做白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1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自願離職之後,不論是薪資給付時間、或是數額,都不可以受到影響,否則都算是無法扣薪,可以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專業流浪漢 104-07-12 13:08

謝謝 律師 

軟糖 104-07-09 18:33

請問:

一審已判決離婚,監護權各歸一個,對方有債務問題及品行精神狀態皆不良,現在對方提出不服上訴進入高院二審,對方故意模糊焦點,偷拍我一些line的對話和圖片,要求與我line的第三人需出庭對質,請問這樣會影響判決嗎?

另外想請教,這第三人可以不要出庭嗎?不想影響到其他人

對方薪資28000,一審我有請律師信用聯徵對方有負債9萬多,今天開庭對方說明有償還,僅剩6萬多債務,可是近期陸續都有收到對方多家電信業者追討書,請問要如何聲請對方債務調查,以利我爭取監護權!感謝!

您好:

1.  對方偷拍您的訊息內容已經有觸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且已經有侵犯到您隱私權的問題。

2.  若法院認為對方須出庭作證,並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的義務,因此您必須說服法官對方沒有出庭的必要性。

3.  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作為債務證明,向法院提出調查對方債務狀況。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偷拍的部分,您可以主張該證據不得使用,另有關調查對方債務,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0 12:39

您好:

1.  觀於偷拍的部份,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故您得主張該證據證據能力,就本件不得作為證據。必要時亦得向檢警另提刑事告訴,主張對方妨害秘密

2.  至於證人的部分,則取決於法官之認定,您可具狀表示意見,請法官不要請他來作證,惟若法院仍認有第三人作證之必要,而以證人身分傳喚對方,對方即有到庭並依法作證的義務。

3.  債務方面,您可蒐集相關追討書,以為證明,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函調對方的債務狀況,只是調查證據仍需特定金融機構,若要漫無邊際請法院函調,法院恐不會准許,您可先以追討書或之前的對話資訊判斷大概對方與哪幾家銀行有往來,再請法院函調對方與該家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明細;當然如果她有動產,也可請法院函調該動產是否有設定擔保,並以之判斷與哪家銀行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