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跟人家頂了一個店面,第一手租賃者簡稱A,第二手租賃者也就是我跟她頂的人簡稱B,A跟B是認識的,B當初也是跟A頂,可是沒有跟房東換約,所以房東那合約的名字還是A的,A和B有簽頂讓書,可是兩份都在A那邊,我想說金額不大所以沒跟B要頂讓書,只有匯款給B的匯款紀錄而已。後來我要使用店面時,A卻說她只是租給B,說我沒有頂讓書還擅自使用店面,要告我侵佔,我告訴B這種情況希望她可以處理好,從發生糾紛那天起我就沒再使用過店面了,11月中,B打電話告訴我說12月我就可以跟房東簽約了,結果12月房東卻告訴我說A還要繼續承租,所以無法跟我簽約,現在這樣我可以申請法律途徑請B退還頂讓金嗎?我手頭邊只有匯款給她的匯款紀錄和聯絡電話而已警察會受理嗎?如果B不退我是要用詐欺來告她嗎?那A說要告我侵佔會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人們,
您好!
有一個關於露天網拍平台糾紛的問題想請教您, 我是一個在露天網拍的業餘賣家, 最近遇到買家的惡意棄標, 本來那個買家棄標之後, 經過15天的棄標確定期後, 棄標確立, 我沒有寄東西給他 , 我也沒有甚麼損失, 但是露天拍賣平台卻要向賣家先收取所謂的「成交手續費」, 收取之後等到15天期滿棄標確立, 露天平台才會以「回饋金」的方式退回賣家的虛擬帳戶, 但是這個回饋金是被露天平台限制用途的, 也就是說這個回饋金只能用來和賣家萬一又刊登東西到網路賣, 而且必須有買家下標且依約付錢後, 又產生的成交手續費作扣抵之用
進一步更規定必須在我收到繳款通知15天內繳款, 否則就要將賣家的帳號停權(註: 這個帳號同時有累積本人身為買家與賣家的credit分數), 買家依約付錢的其他幾筆交易, 我當然願意付款, 但我實在沒道理要我付被棄標的那筆, 我不知道為甚麼露天平台為什麼可以訂這樣不合理的馬關條約, 我付的的是真金白銀, 他卻退給我限制用途的虛擬錢幣, 這裡頭有很多問題:
1/ 我寄放在他虛擬帳戶的錢, 要是沒有再刊登東西去賣, 又或者將來不幸露天倒閉, 難道我要被白白收這筆錢?
2/ 就算露天一直健在, 但我這個業餘賣家沒有再刊登東西上去賣, 那我還是莫名其妙送這筆成交手續費給露天花用
3/ 即便我真的再刊登, 最近景氣不好, 買家要是半年一年後才下標, 賣家要等多久才能進行扣抵? 如果又再遇到買家棄標呢? 一直累計的成交手續費, 露天平台是有甚麼理由要無辜的賣家一直承擔呢?
4/ 這個帳號所累計的好評紀錄, 同時包含我身為買家和賣家身分長期累積的信用紀錄, 今天卻因為一個買家的惡意棄標, 我卻要被威脅如果不付款, 就要將我多年累積的信用帳戶停權, 賣家何錯之有? 有錯的是買家, 但最後受懲罰的卻是無辜賣家? 這是不合理的規定?
對於這樣不合理的規定, 我今天曾經致電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但他們說我由於不是最終消費者, 而是介於業者和終端消費者之間的, 所以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所以就把我的電話轉接給市政府商業處, 商業處又說他們也是只管終端消費者的事務, 於是又把電話轉給市政服務-法律諮詢組, 結果法律諮詢組說必須自己跑一趟市政府面談, 就這樣皮球踢來踢去, 沒人可以回答到底適用哪個法律?! 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 居然變成三不管地帶? 針對這樣吃定賣家的賣場規定, 難道是投訴無門, 無法律可以適用嗎? 想請教 貴單位律師, 究竟以上狀況是適用甚麼法律? 以及主管機關應該是哪個單位或是說該向哪個政府機關申訴呢? 十分感謝您的回答和耐心!
祝
生意興隆
我是直行車對方是左彎車,當時我燈號為綠燈,突然右側衝來騎車很快的機車,我剎車不及,直接撞上,我陸續有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圖,
對方明顯有刮地痕,本人看不懂道路事故圖,
因此修車修了一萬二,也開了收據!之後我又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與對方都有一條是沒注意號誌,而對方多了一條未成年駕駛因當場禁止駕駛,因為當時在急診問筆錄時,我完全沒記憶,之後被診斷為腦震盪,初步研判表雙方都是陳述路口號誌不太確定,而對方臉部有縫針,車禍過後有致電給對方家屬提出和解,而對方父親不打算走法律,而對方家屬則是沒有主動打電話慰問幾句,之後我提出調解並於12/4要進行調解,打算向對方提出機車損失、工作損失、醫藥費...,到目前為止我很多飲食要因為腦震盪改變飲食,不能喝咖啡、喝茶類、巧克力,若是碰到這些食品我則會頭痛嘔吐,工作損失是否可以將薪資轉入金額除以30天再乘上工作損失請假的那五天?如果沒有達到協議,是否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有規定),和解委員會會協助嗎?我也是第一次碰到這種糾紛,而我認為對方在拖時間。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此問題,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驗傷單及診斷證明,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對方為未成年,若有機會與對方和解,應盡量和解,避免您提出告訴,也得不到任何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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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因為跟女同事有糾紛,所以寄了不實信件給她的老公指控她老婆有外遇跟公司好幾個人有不正常曖昧,信中都有指出那些當事人的名字,還有信中有寫出女同事上班的途徑有些是猜測的有些是聽別人說的,還有附上一張在下班途中偶遇男女兩個同事約在外面等待所拍的模糊照片,,以平信寄出,沒有寄件地址名字,共五封信件,最後再最近又寄出了有女同事全家福的照片給她們的隔壁鄰居共3人,內容為照片中的某某某在某公司搞外遇破壞別人的家庭等等。
因為我事後感到很後悔,又不敢自己去跟對方自首,最主要也怕因此沒有工作,而對方已經去報案要查詢到底是誰寄的信,那我想請問的事我犯了那幾項罪名,如果在警方還沒有查出前自己去跟對方道歉會不會比較好呢?謝謝
就您所述,因您多次傳述或散布不實事實,恐涉犯數次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另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您儘快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另外,或在偵查中盡量與對方和解,已降低損害。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判決只會就請求事項作決斷。
2、倘若您只請法法院確認經界,則後續的使用及可能衍生的爭議,必須待日後發生之後始能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信用卡遭盜刷,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借款部分,若有證據可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且交付金錢,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證據形式不拘,簡訊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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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仲介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對您提起訴訟,再為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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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情況]: 甲(我媽)將房子租給乙開補習班,乙後來將股權賣給丙,但因為丙不付尾款給乙,所以乙跟丙現在在打官司,導至沒人付房租給甲方。
[相關合約重點]:
1.甲跟乙簽的合約載明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2.租金應於每月5號以前繳納不得托延。
3.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處理情況]:
上 次 7月發生延繳一次於是得知乙方擅自將房子給丙方經營,然後產生糾紛,於是我們那時有寄一次存證信函載明我們不知也不認同乙方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之 後乙方每個月繼續匯租金至10月,但11月房租又未入帳,打給乙方,乙方告知因為丙方無賴,不付錢也趕不走,他們不再繼續付租,請我們提告看怎麼趕走丙, 他們會配合。
目前就是又寄一次存證信函過去,重點是在不得托延拒納,否則依約處理。
以上,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房子(換鎖可以嗎?) 還請撥冗回覆頭痛的媽媽,非常感謝!
民法第440條第1、2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您所述,乙有不繳房租及違反約定轉租之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依民法第440條,甲方可依租賃契約請求乙方交付租金,或於乙方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後,定期催告乙方給付租金,如乙方仍不給付,則可終止租約。在第二種情形,依民法第443條因乙方已違約轉租,故甲方可終止租約。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為無權占有,您母親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所有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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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有人在FB妨礙我前女友的名譽,但因為他故意拿著我跟我前女友的照片去做這件事,導致我的前女友誤以為是我,而對我提告,請問我如何反訴,把這個人的行為揭發出來?
我把目前想到的兩個提出來,請幫我看一下這樣是否合適?
1.該人蓄意拿我跟我前女友照片去妨礙她的名譽,讓觀看者均誤以為是我報復前女友,此行為同時也妨礙到我的名譽,這樣是否可行?
2.該人用這種方式嫁禍給我,導致我前女友向我提告,那個人雖不是誣告我的人,但是他種種假冒行為讓我差點受到刑事處分,如果以刑法第169條第2款求訴,是否能成立?
這個人一直在製造我跟前女友的糾紛,甚至誘導我前女友來告我,讓我跟前女產生刑事糾紛,這樣的行為?的很惡劣,有證據證明是他所為,但卻不知道該以怎樣的方式才提告才能制裁他,所以來此請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行為,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及第169條規定之誣告罪,惟誣告罪您亦須證明對方有偽造變造證據之情形,若對方僅散佈照片及不實言論而無偽變造證據,則似不構成誣告罪而僅有誹謗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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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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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在社區購得車位,該社區車位屬於小公僅有持分,權狀上並無車位號碼,社區也未做分管。在向社區登記車位時發現車位被委員會出租,並表示該車位非我所屬,是持有人提供社區使用的。我要求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據權狀、授權書等等,委員會也提供了權狀說明該車位為提供人所有。
小弟的問題如下:
社區於102年度為解決車位糾紛在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重新登記車位,並在登記完成後呈送縣政府以完成分管(根本沒在做),我在登記車位時該車位確實無人登記約在今年七月底,而這位所有權人是在本月6號才登記,且出示之建物與土地權狀為不同人持有,後來我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發現這位與我重複登記車位的人名不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所以這樣算偽造文書嘛??如果是我因該如何處理?又因近日要與這人當面對質權狀,我可以請警察到現場並直接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之,避免模糊焦點,使犯罪事實無法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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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您朋友SPA經營業務型態,可能涉犯之民刑事糾紛類型,先行與律師討論如何避免防止,若有意外事故,如何將損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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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你們好:
家裡有一塊農地~因為隔壁田比較低~原本的"泥土田埂"常常因為老鼠挖洞常常倒塌~父母想說來做個"水泥擋土牆"比較永遠~但由於隔壁田的地主不願意~阻止我們興建水泥擋土牆~這個問題困惱我們很久~因為施工下去就會去影響到他的領土~後來找了一家做擋土牆的施工單位~在跟政府提出申請後~終於在不弄到隔壁地主的泥土田埂下施工完成~所以我們擋土牆內縮10公分(離界線)下施工~想說可以告一個段落。
結果隔壁地主不知道什麼原因~竟然把它原本的泥土田埂也拆除~甚至連到我們預留十公分的泥土田埂也挖掉~準備要在界線旁邊挖水道(類似大水溝)~因為很擔心擋土牆地基被掏空~所以我們很擔心
(補充:我們的農地是這前幾年買的~隔壁地主跟上一個地主有糾紛~所以隔壁地主就故意把土挖去賣~所以他們的農地比我們家的大概低50~60公分~在以前會淹水的情況下~每年都會流很多土到隔壁土去)
問題:1. 隔壁地主故意開挖水道~假如使我們所興蓋的擋土牆倒塌~是否可要求對方地主賠償 ?
3. 如果在擋土牆上再興建"鐵網"是透光的~是否有違法或是違規?
一個朋友的買賣 以下是他的言論 希望大家幫幫忙~~
2014/11/08的凌晨,經歷了恐懼的一晚,首先我先解是來龍去脈,由於我和一位同學A是非常親密的好友,有意思想要共購一台檔車,一位 林先生知道我和同學A有購買的意願,加上自己本身和車行熟識,向我們推薦一台迷你檔車,小雲豹125,因為同學A先前曾有委託 林先生買賣過機車,交易迅速、無任何後續麻煩或爭執。因此本人和同學A討論後決定向 林先生委託購買,當下無任何書面契約,完全由口頭告知、談判,買賣內容如下:
標的物:哈特佛HD-125K型。總價:新台幣四萬元整。還款方式:自民國103/10/07起,每月7日還款新台幣5000整,共還8月至民國104/05/07為止,分8期無利息,共計新台幣40000整。
原先 林先生承諾過完戶即可交車,後來約9月中旬時, 林先生表示先過戶,103/09/23過完戶之後,本人要求交車,但 林先生推辭說:「頭款都沒付,怎麼交車?」,到了103/10/05,我和同學A提早2日交給林先生5000元, 林先生表示過幾天就交車,約定103/10/10交車,但10/10林先生以車子是二手車,有部分零件壞掉為由,希望能交給我們整理好的車子,希望我們再給他一週時間處理,爾後每隔一週我們向 林先生要車,林先生皆以車子故障為由無法交車。
到了103/10/18,林先生表示車子修好了,坦承自己當時沒有代步車,需要向本人借車,本人當時心想 林先生當初沒收任何費用,就以借用一週當作彌補人情。103/10/25,約定好還車(或說是交車?)的日子,林先生說:「我的代步車還沒找好,你再借我一下嘛。」當時本人已無意願出借,但林先生話說完立即把車子騎走。
後來到了103/10/31,本人和同學A向林先生討車, 林先生警告本人和同學A :
1.「你們再催,我就越慢」
2.「你們要車可以,照外面市場利息每月給600,先把利息錢共4800給我在說,7號的5000元照樣給我付。」
後來本人擔心這段期間, 林先生有任何肇事、違規以及使用不當在民、刑法上法律責任,因此和同學A討論後,將他所謂的「市場利息」新台幣4800元整給林先生。但林先生收完錢後離開的幾分鐘內跑回來:
3.「我等等會回來,今天你們敢把車子牽走,你們全部都有事。」
PS:林先生有流氓背景
後來林先生離開一陣子,因心生恐懼故不願將車子牽回家,直至林先生回來談判,本人表示為何與當初約定不符?
林先生說:
3. 「如果你現在沒車子騎,我沒交車是我不對,可是你現在有車子阿,我也沒跟你們收半毛錢,借騎一下是會怎樣?」
本人:「但是今天是我向你買車,和我有沒有車無關,而且我也擔心你有罰單或出意外我要負責。」
4.「你要負什麼責任?今天撞到人也是我跟被我撞的人和解,干你什麼事?我現在出事了嗎?罰單要開也是開我嘛。」
5.「你今天要車是不是?拿槍來找我阿。」
本人:「林先生你幹嘛這樣?你也知道我不可能阿,當初我們說好借一週,是你不守信用。」
6.「怎樣?我借完了是不是?現在我不借可以嗎?我硬用”奧”怎樣?」
本人:「林先生話不是這麼說阿,這車現在是我的名字,如果你出事或是有意外,我要負連帶責任,所以我希望你早點給我車。」
7.「你去找一個更大尾的來跟我談拉,你憑什麼跟我談?」
本人:「… … 」
在林先生挑釁時,本人並無任何惡意惡言,盡力安撫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說明,告知當初約定是每月5000元,怎麼還另計利息?收完利息怎麼不交車?等問題。PS(當下沒有任何錄音)
8.「你以為我沒別的車可以騎嗎?我就是故意的,我跟車行那麼熟,你以為我沒車可以騎嗎?你愛催我就偏偏要騎你的。」
本人:「林先生幹嘛這樣呢?當初不是說好了嗎,何必跟我們計較?」
後來林先生不願多談離開。
103/11/04 本人詢問多方意見後,多數表示應報警處理,但本人不希望得罪 林先生。因此以”家父需要用車,我必須騎乘與 林先生交易的機車”為由,希望林先生能夠體諒並交車,如果無法再至派出所報案。
後來 林先生態度強硬,只和同學A說了一句「告訴那個XXX,他要牽這台車,叫他等下輩子吧。」
因此本人打算於103/11/05至安平派出所(下稱 安平所)報案,當時解釋以上內容後,安平所內的警員願意代我向 林先生溝通,林先生一再表示機車是故障狀態還不能交車。
PS:(在過戶後至11/05之間,持續目睹林先生騎乘本人的機車, )
後來 林先生向警方和(我)說:
7.「我早上有和同學A說過了,車子還壞掉要修理,還沒辦法牽給他(你)。」
當下本人雖告知警察林先生說謊,但為求證明,撥了通電話向同學A確認,確定早晨同學A並沒有收到車子還是故障的消息。
後來林先生向警察在電話中表示,兩天後(103/11/07)一定將車子交給本人。
後來和安平所警察討論後續處理,當下選擇暫不提出侵占告訴,也因報案即提告的關係,希望事情不要弄得過於難堪,也害怕對方報復。因此以拿到機車為第一要求,同意11/07交車的協議。
警方說明因發生交易的轄區問題,安平所的警員不適合處理,但若要求報案仍可做筆錄,告知完本人的權利(力)後,說明當天可以撥打110,請求協助侵占機車的問題。
11/07 是林先生承諾交車的日子,因本人擔心 林先生先前的字句帶有威脅意味,害怕警方無法及時趕到阻止肢體上的衝突,因此於晚間約23:30至中和派出所(下稱中和所),先行概述過戶至11/05的過程,中和所警員大致上表示
1.「此為交易糾紛不便介入」、
2.「沒有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只有一張行照也無法證明車子是你的。」
3.「我們不能只聽信你一人的說詞就陪同你壯膽逼對方交車。」
4.「你有問題就打我們分局電話,我們會直接過去處理」
後來為求自保,我選擇在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上的一間7-11作為交車的地點,但林先生當日爽約,後來林先生致電表示「他去喝酒無法趕到。」(有電話錄音)因此約定延至隔日11/08的凌晨1點左右交車。
11/08 本人於103/11/08 01:00~01:15抵達上述地點,致電給林先生時,林先生表示正在賭博會立刻趕到,直到接近03:00才出現,當時本人攜帶一份契約希望能夠保障雙方權益,契約內容會附上,但林先生並非前車主,因此本人依照”委託買賣中古機車”的形式擬訂合約,合約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所擬定。林先生起初表示不應由我擬定,但為維護雙方權益,加上不願再延遲交車,就先請 林先生先看契約內容,本人也承諾不曾在合約上寫出任何對 林先生無理之內容,後因林先生不承認合約內容的合理性,便開始撥電話詢問朋友處理方式,錄音中可聽出林先生的對話。
後來林先生有意要去派出所談何謂”侵占”,本人要求至最近的中和派出所做筆錄,林先生不願意,說要去他認識的警局,因本人友人陪同,原先計畫啟程到林先生帶路的派出所,還沒離開便在7-11外大聲咆哮,要求本人將行照交出,本人為求自保,說明行照不在自己身上,希望進到7-11超商尋求協助並撥打110求救,未料林先生隨即跟上來抓住本人外套衣領,作勢要拿安全帽攻擊,當下發生爭執時林先生想將本人強迫拉出7-11門市,拉扯途中雙方動作過大導致本人眼鏡掉落,林先生手腕上的佛珠斷掉。詳盡過程及後續之後會附上錄音檔及影片檔。
經友人向林先生討回眼鏡後,中和所警員抵達,談判過程請詳見錄音檔。
之後中和所警員原先要求三方(後來前車主抵達),一同作筆錄,但有流氓背景的林先生心虛不同意,本人也知悉類似刑法的追訴期有6個月,經中和所警方調解後,取得車子和鑰匙,車況並非當初談判的內容,而是經過改造的機車,後來中和所警員要求本人回中和所作紀錄,爾後本人要求中和所警員陪同回程的路
以下是部分內文中提到的檔案:
1. 本人所擬定合約書內容
http://ppt.cc/ebPY
2. 錄音檔
a. 2014-11-08_02時57分37秒 談判 要求簽合約
http://picosong.com/fr3y
b. 2014-11-08_03時05分18秒 談判過程
http://picosong.com/fr3u
c. 2014-11-08_03時14分54秒 拉扯 衝突 逼拿出行照
http://picosong.com/frnc
d. 2014-11-08_03時 14分54秒之後
http://picosong.com/fr37
e. 2014-11-08_04時18分48秒警局做紀錄
http://picosong.com/frnV
案情摘要:
我之前因上網找家電,向一位先生連絡,他有來我家估價,全部家電款項約十萬元,已全數付清,對方有在估價單上備註"已付清"並簽名蓋章,不料對方未依約定時間前來安裝家電,一再藉故拖延,說要退我錢,也是一再找藉口,我的錢應該是被他自己拿去花掉了.
目前進度:
本件案子已於前日正式對對方提出詐欺告訴,對方很奸詐想以"我打電話給他,他都有接,都讓我找的到人"為理由,想把他的詐欺行為美化成債務糾紛,可事實就是他把全部的貨款收走後,完全沒依約施工也沒看到任何一件家電,口頭說要退我錢,也是一再失約,一再找藉口拖延,請問各位大律師,這種情形告他詐欺有勝算嗎?希望法律能給這種惡劣的人一個教訓,不希望再有其他人受害.
您好本身為從事嬰童用品公司,年初口頭與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協定,每週運送商品,採雙月結.本公司每次送貨都會出示送貨單(清楚載明品項與單價),經A公司職員簽收無誤.豈料,今年三月欲向A公司索取貨款,A公司以該公司已出售予他人為由拒付,並稱第三人會代為支付),本公司為免日後有糾紛故寄發存證信函,更於六月間申請支命,而A公司議異,並稱會委託他人召開債權大會為處理方式.對此,想請問目前有證據顯示A公司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更名前後均屬同一家公司,只是現階段A公司分為一~三館,各掛不同之負責人,那麼支命上頭的負責人應填寫三位?而當時更換前那位負責人是否也應填在支命上?在法律上填不填負責人有何分別?我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此情況是否構成詐欺?又詐欺是告公司或個人?抱歉,問題有點多,實在困擾,是否能回答愈詳細愈好...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與您簽定買賣契約為公司或個人,若為公司,即使公司換負責人,仍可對公司請求;若為個人,即應對個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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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詢問:我表姊先前由於忙碌當時把飼養兩歲的狗給我,原本我在租屋處飼養,後來我跟女友同住,所以我們一起飼養,兩個人都很愛牠!分手後,由於知道她情緒會很難接受,所以讓她跟狗同住,但還是一起飼養,我也常常帶牠出去,也會有時帶回家照顧幾天,因為搬回家裡家人都知道,也知道前女友跟我一起照顧牠,漸漸的前女友開始限制可以看、可以照顧狗的時間,近期中有次因為爭吵,我特地去醫院打算要掃晶片確明是二表姊的名字,還是三表姊的名字,結果醫院說我女兒已經被植晶片,名字竟然是我前女友,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私自植晶片寫上她的名字,為這部份我很生氣也很生難過! 不久後我發現我狗兒患有嚴重的癌症前兆,我就跟前女友說我要帶回照顧一陣子,因為什麼原因...等等,我需要到大醫院做醫療的部分。為此她無法接受,甚至報警說我抱走她的狗,警察請我前去了解,我也前去派出所說明事件;說明狗的出處,在僵持不下的情況下,雙方同意寫下平均飼養的天數日期與條約,星期一二三四由前女友照顧;星期五六日由我照顧,前女友還要求兩個項目:1.不得騷擾對方2.如違反上例條約視同放棄飼養權利。並在雙方同意下做深入檢查,確定是骨癌,雙方同意把要緊急處理的患處手術掉。後續我依合約內容照顧我女兒,也遵循我們約定時間,但沒想到前女友都會藉故跟我爭吵,還常常說警局見! 不得騷擾對方是她立的,卻是這樣的行為!她說合約是警察跟我逼她簽的, 現在更是過份,我這星期依合約星期五去她公司接我女兒(狗),她要我當場簽立一份不合理承諾書,我不簽就休想帶走狗,我不簽她就強調不能帶走狗,我說她已違反合約了知道嗎? 她竟回說:你告我阿...她是被逼簽合約的...。我請警察來, 警察也無法處理我們的糾紛而離開,我繼續跟她說妳違反合約的事這是要走訴訟的,她說:去阿...,還說她有的是錢要搞死我,她同事坐在旁邊都有聽到! 後來我沒強行去樓上辦公室帶走狗,我認為那是私人場域,我只能先離開尋求別的途徑,我女兒因為骨癌所剩的生命有限,我真的非常需要陪牠到最後,我每次都和氣理性要處理事情,但我退一步她就進一步。律師大人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她現在完全不讓我見狗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本票有無效事由,否則即使您對本票裁定抗告,提出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之訴,實益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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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前輩們好
小弟有一筆訂做西裝的交易糾紛想來詢問
簡單的說就是對方是一間專門幫人量身訂做西裝的店
而對方延後交件大約十天,接著我們試穿驗收時
發現尺寸有嚴重不合的瑕疵,衣服有許多大大小小需要修改的地方
(標榜量身訂做的西裝店,西裝的袖長卻跟穿的人差了不只五公分的差距!)
以及明明就是訂製西裝卻有成衣的SIZE標籤!!
但是離我的迎娶時間已經只剩下24小時不到
於是我當下決定不要了,要求對方全額退款
(在前一天試穿的時候我因為一時心軟而把尾款付清了,現在對方耍賴!)
擺明就是要我和我的伴郎穿這種爛西裝迎娶! 我感到十分憤怒
我有po一篇在論壇上! 但是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96&t=4131120&p=1
對方表示要退錢不可能~他們頂多做修改~
但是我們已經對對方的技術感到不信任了! 而且我也無法在我的婚禮上穿這些西裝! 等於無用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設法取得對方之姓名及地址,若無法特定被告,無論刑事或民事均無法順利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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