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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月教主 104-10-05 17:45

律師您好 我是10月2號向你請教有關妨害名譽的案件

我今天已開完庭,檢察官要求我寫答辨狀針對內容那些,例如,這家公司講一堆好康的活動什麼的都是吹噓唬爛居多,因為我簽完約後發現它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還有約定簽約分期付款並沒有做分期的動作就提出解約,檢察官說我既然簽完約沒多久就解約並沒有享受它們任何的服務,那我如何說它們是吹噓虎爛的? 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該怎麼寫比較有利,我也有上網查證過之前與這家公司有過糾紛的其它網友,問過他們都得到類似的答案,就是這家公司總是講得很好聽,但目的只是騙錢而以!

檢察官要你陳述的內容是要具體且詳盡,例如該公司於什麼時候說了什麼具體的內容,但事後經查證並沒有公司所述之情事,也就是你必須寫明時間、內容及相關查詢經過,不可以用抽象的概念描述,否則檢察官無法查證。
拜月教主 104-10-05 17:39

律師你好  我是10月2號向您請教妨害名譽的相關問題,標題是"獲不起訴機會高嗎"

我今天已開完庭,檢察官要求我寫答辨狀針對內容那些,例如,這家公司講一堆好康的活動什麼的都是吹噓唬爛居多,因為我簽完約後發現它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還有約定簽約分期付款並沒有做分期的動作就提出解約,檢察官說我既然簽完約沒多久就解約並沒有享受它們任何的服務,那我如何說它們是吹噓虎爛的? 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該怎麼寫比較有利,我也有上網查證過之前與這家公司有過糾紛的其它網友,問過他們都得到類似的答案,就是這家公司總是講得很好聽,但目的只是騙錢而以!

你應該要加強去論述事情的前因後果,好比說強調「會解約的原因」,包含先前你有說過,你「親自」向電信公司查證過,證明完全沒有合作這件事,所以根本就沒有享受服務的可能你才會解約(還有多少有查證過證實與所說不符且有具體證據的?這些才是你要強調的)。

 

而指稱他吹噓唬爛的部份,對你來說如果你能講的出越多人也這樣說過、也是有受騙上當的經驗(好比去收集你說的網友心得,或詢問各網友是否願意為你出具署名的聲明書,來證明真的沒有人享受過該ˋ公司的服務),對你的保障就越大。檢察官要聽的不是直接跟他陳述某某人也這樣講,因為口說無憑,他必須看到具體的記錄,才能有給你不起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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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 104-10-05 15:17

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簽約前也沒有合約審閱期,合約上也沒有審閱期這條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代書僅問銀行可貸幾成,貸款都沒開始跑。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若無法解除契約你要受到契約的拘束,賣方可以向你請求違約金。 你所述的情形仲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若你受有損害,可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房仲主張損害賠償
多多 104-10-05 21: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 ... (恕刪)

你好,目前我確定違約就是要付這筆10萬元的簽約款,也跟對方說要解約了。

只是對方依然不放棄要求我付仲介費2%+代書費2萬。

代書跟本沒做到事情阿....

對方想跟我約時間去代書那邊,他說我需要簽一些文件來解約,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跟仲介仲介費的部分,有仲介朋友建議我直接不管他們,說時間到他們會發存證信函,屋主會要求解約,他說仲介是違反公司約定私下買賣,又隱匿事實,所以不必付他2%的仲介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必理會對方之要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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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汝 104-10-03 21:12

一開始與房東簽約時,契約內未載明電費計算方式,口頭問房東房東表示以台電計價方式計算,其後房東收電費卻逕自以一度6.5元乘以所用度數計算金額,根本不是以台電計算方式,且跟每個房客收取的月份根本不同,像我是七月底住進來,房東直接從七月底到九月底所用總讀數乘以6.5來跟我收錢,我跟房東反應好幾次要看台電收費單,房東都拒絕我且態度十分惡劣,而因這個問題我決定不在租了,想要中途解約,像這個電費糾紛可以算是合法解約的理由嗎?此外房租一個月2000,押金5000是否拿的回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1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算是合法的解約事由。

2、應該以協議的方式合意終止契約,倘若無法,則應該在使用度數內合理給付電費,倘若房東有其他違約之情,屆時再解約

cat 104-10-02 10:34

您好:在八月份時賣屋與買方也完成簽約手續,不料颱風造成窗台有少許的滲漏水,我們也積極處理修繕不料賣方卻提出此漏水事件要求"巨額"的價金減少甚至提出要求解除合約來威脅~想請教:一般價金減少大約是否有參考值例如:買方現已有找人來估價維修金額為六萬元,是否減少價金可以隋意叫價到二十萬?甚至買方提出要解約的訴求?只因為買方提出我未提前告知颱風漏水的事項,但我一直強調的是這是間沒幾年的新屋且之前的房客也並未提出此問題,房子確定並未漏水~實在是因為此次連續?個強颱來襲才造成的窗台少許滲漏應該不至於歸類為"嚴重漏水情節"而被任意要求解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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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修復瑕疵即可,對方不可請求減少價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3

您好,縱使有小瑕疵,也不能恣意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6

小瑕疵不能主張解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也非無邊無際的主張。

Eva 104-10-01 23:37
您好,我買預售屋,簽第一本合約時,代銷說還沒找到銀行履約保證,說之後會通知我們補簽。 結果約3個月後,打給要我再重簽第二本(代銷說只有多了履約保證其他沒有改變),看第二的「樣本合約」我發現a棟戶數變多,大坪數改小坪數(我買b棟公設部分ab互通,猜他們賣不好才改小坪數),合約內容多出許多不平等條約,我要接受,於是我拒簽,那時候我就提出要求解約或的是減其價金,代銷就說b棟我買的那戶沒有改變為什麼要減,你不想簽第二版你就延用第一本,我也沒折!(因為我不懂法律)再來~約1個月之後問我要不要客變,工務給我看的圖連我的陽台也跟我合約不同(他們的說法是基於消防法規客梯那邊要開窗,才影響到我們的陽台所以我們的陽台才做變更一切合法?!),但我沒被通知陽台有變更啊!我想寫存正信函,如果他們還是不予理會告他們我們會贏嗎?要求減價金要減多少才是合理?我要繼續爭嗎?怕錢也損失房子得不到~目前代銷說補償我一台冷氣,我說不要我還是要求減價金或解約或履行合約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00:50

 

你好,預售屋買賣常發生糾紛,建議你先盡量蒐集相關證據,再向建商發存證信函請求處理,如未獲善意回應,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如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直接提起訴訟於法亦無不可,但訴訟曠日費時,且成本較高,宜慎重為之。本件解除契約的可能性不高,至於可減少多少價金,須視該瑕疵造成的損害而定,在訴訟上須由原告舉證。

如能聯合有類似爭議的其他買方,對建商會有較大的壓力,或許可以得到較滿意的回應。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A棟戶數變多、陽台變更等,均無法直接符合法定的解約事由,倘若至多主張減價,不過仍應檢視雙方所簽立之契約書才有辦法精確分析,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發函。

2、程序上,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權益,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或是直接提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先回歸合約內容

看有無損及你的權益

如有的話看要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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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八 104-10-01 22:52

本人女友原本就租屋租賃期到104/10/15,但由於新的租屋房東沒辦法等那麼久,所以女友有跟仲介詢問是否可以提前到104/09/30解約仲介詢問屋主也同意提前解約並且退還押金,為了給仲介方便 我們提前於104/09/25交屋,房間也都經過打掃很乾淨,仲介合約書上寫下"租賃合約於104/09/25解除合約,已交鑰匙,押金部分扣除水電費,餘額退還承租人,於9月底前處理"並且仲介本人跟我女友都在上面簽名押日期了,我們還把他拍照下來,最後仲介就以要作廢合約合約書收走了,一直到今天104/10/01,仲介仍遲遲不歸還押金,說什麼要等屋主10月初回國,不然就是等8號他領薪水才能歸還押金,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呢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02:12

 

你好,如仲介房東的合法代理人,且房東確實同意提前解約,依法在房客點交無誤時仲介即應返還押金。若你擔心仲介藉詞拖延,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其返還押金,如未獲回應,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Kenson 104-09-29 15:11

由於我單獨在外租了間套房
但是這次颱風來外面沒淹水,我房間卻淹了三分之二去了
告知房東之後,房東竟然回這次淹那麼嚴重喔..
在進一步問房東 是只有我這間會淹水嗎?
房東回說 對  就只有你這間會淹水..
她卻在租屋時沒告知我說這房間有淹水問題
請問這樣子  我能無條件解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9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房東曾保證沒有漏水問題,則我方可以要求終止租約並且要求賠償所受損失。

2、反之,則應該先限期改善,倘若未改善,則可以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之後,相關費用租金中扣除,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雅玲 104-09-29 14:44

我:妳不是說用好了

我:是這樣處理的嗎

我:根本就沒處理好啊,又淹水了,上個月颱風我電腦進水,才剛修好,這次又進水,如圖,我看沒辦法修理了,我直接買新的,從房租

房東:遇到颱風又漏水. (平常又正常),連絡修理中,造成不便深感抱歉,顧及您的生命,財產安全,施工期間,可考慮房子解約,找適合的家,謝謝。

我之前跟房東反應好幾次了...電腦也是因為進水維修...昨天颱風天下班回家整台電腦直接被漏水的雨水浸泡....結果是得到這種答案...8/8蘇迪勒颱風我房間就漏水了...結果她的回答擺明是要趕我搬走...

請問一下..我後續能怎麼做

你好:

房屋租賃出租人要終止租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情形,你所述情形並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無法片面終止租賃契約。 若非因你的因素,房屋漏水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確定後可以行使抵銷權。 你另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出租修繕出租人不修繕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由房租中扣除。
雅玲 104-09-29 16:01

在請問一下,她陽臺往前推出去,算違建嗎?

雅玲 104-09-29 19:17

謝謝徐律師....

阿興 104-09-28 12:42

你好

我想請問:本身加盟喜得早午餐店,但是總部常常缺貨(暢銷餐點),品質異常,送貨時間很晚到店,晚上4-5點才到,店面營業至14:00而已,所以造成客人嚴重流失,因此想解約,當初給公司10萬現金,20萬本票,請問我拿的回來嗎?重點不是我的問題,是總部狀況一堆,一下停售,一下品質異常,一下缺貨。真的很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總部疏失之處予以蒐證,並審閱加盟契約之內容,以確認您方是否可以依約來終止合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要看契約之約定,有關終止契約或損害賠償之部分,針對約定立即蒐證保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視加盟合約約定,對方若有違約之情形,應依照合約約定之解約方式,如撰擬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屆期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3:47

您好,建議詳閱契約內容,在研究可依據哪項條文終止合約,並取回本票押金

104-09-26 20:54

之前跟某家公司買了生前契約 ,後來想退掉 ,結果他說後來有個新規定 ,過了某年某月之後都不能解約了 ,這是真的嗎?

難道我真的不能解約嗎? 花這麼多錢買一個骨灰罈幹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可以終止契約,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申訴之,以便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第1項)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第2項)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第3項)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第4項)消費者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殯葬服務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殯葬服務業同意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第5項)消費者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殯葬服務業者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6項)本契約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第1項)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所述生前契約骨灰罈退費問題,如果你係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1條規定辦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遇有爭議可以向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申請調解。 若單純係消費者可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退還(退款部分要看你的契約如何約定)價款。 其餘部分詳如謝大律師所述。
104-09-21 23:36

請問申請更生我之前保的保險會被解約嗎?

Alice 104-09-21 15:2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Alice 104-09-21 15:1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嚕嚕 104-09-21 07:27

最近想要擬訂個房屋租賃契約,
最困擾的莫過如何快速解決積欠遲繳房客又請不走的

看到有人分享他在契約內加一條:
違反契約未付房租達一個月,請於一週內搬遷,若未於規定的一週期限內搬離,承租戶遺留在此約租屋處的一切家私雜物將由出租戶自行處理,承租戶絕無異議,出租戶無需負法律責任
請問這是代表說,如果一週內承租戶沒搬離,真能直接開門進去處理他的東西嗎? 還是依然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強制執行呢?
 

若註明 只要房租積欠一個月,就立即解約的話,是否也是上面那些形式順序?

你好:

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可依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並經過公證人公證,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經過催告、訴訟程序。但租金收入會變承租賃所得,需要課稅。 你上面所述,未經公證還是要催告並訴請遷讓房屋,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況且違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還是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您好: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於經公證後始得逕為執行,否則仍應起訴請求後始得執行。

小布 104-09-20 23:08

之前尚未找到工作時有兼差批改作文,對方要求我簽下一年的合約,有蓋對方公司章和我個人印章,但是在找到正職工作之後,屢次發生對方硬要我配合他們安排的時間去領取作文,也不顧我正職的上班時間是否方便,甚至還打電話到我公司來說要找我,我實在是忍無可忍,很想跟他們解約,想離職又怕需要賠償很多違約金,所以想請問像他們這樣只有一張紙,上面僅蓋雙方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書面契約只是證物的佐證的問題。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有類此騷擾之行為,倘若對方仍舊故我,可以消極不配合,屆時再尋求合意終止契約之機會。

3、不過還是必須先釐清雙方所簽立的契約內容,避免違約責任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法律效用是有的

但要看上面內容記載為何

並非簽了就不能離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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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104-09-20 01:03

您好,本人於104/8/3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36期,約訂於104/9/3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3號去上課,9/3早上就打電話告知銀行解約銀行也幫我撤件,於104/9/11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補習班就弄了另一個合約,信用貸款24期,並在104/9/17開課,在家想想之後,這會造成我生活上的負擔,又在9/18晚上前往補習班要退費,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補習班是說合約是8月底簽的,9/11只是改金額的合約,所以說我到底要看哪一張合約?

所以說我要賠50%的違約金是嗎?

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

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50%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著,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Angel 104-09-18 10:00

104/4/25自前公司離職離職手續皆辦理完成。
104/9/11起陸續接到前公司電話要求歸還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但是我自費加價3,490元購得的S牌手機,單據/外包裝我都有留存習慣,可證明是我自費。

離職時,已將前公司門號及一隻我自費2,990元購買的X牌手機移交給新人,也簽收無議。但近日接到前公司人資主管來電表示,因S牌手機是使用公司門號優惠綁約購買,要求我歸還S牌手機,如不歸還S牌手機則需辦理解約賠償公司違約金11,000元。
想請問
1.已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前公司要求歸還S牌手機合理嗎?
2.S牌手機雖是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購買,但是我本人加價3,490元購買,這S牌手機仍是屬於前公司產嗎?
3.如果S牌手機是前公司資產必須歸還我應可要求前公司將當初我自費3,490的金額及X牌手機歸還,對嗎?
4.前公司幾次來電皆在我新公司上班時間,恐影響我新工作表現,可至勞工局申訴嗎?

其實我不差這隻S牌手機,也不缺錢,但就是覺得前公司處理方式很煩人很糟糕,不想這麼輕易就讓他們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謝謝大家幫忙。

 

阿貴 104-09-17 15:33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請問,我能否堅持以合約書載明總資金411萬為基準,扣除支出、債務加上現有清算價值再計算持股比為要求拿回我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且您是否已經退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詳細權利義務要看你們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建議尋找律師協助。

104-09-16 02:32

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個人認為遵循契約給付解約金實屬合理,但想了解金額是否合理

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註:另外甲方並無支付任何訓練師資費用,是由我個人支付8800元的師資課程費用

你好:

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違約金,約款之效力要依具體個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依你所述,雇主並未支付任何教育訓練費用,頂多只能向你請求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受之損害。 若是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上開判決意旨主張約款無效。 若法院認為有效你還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enya 104-09-15 08:39

  日前購買了一間46年地坪7坪多建坪13坪的老舊小透天,購屋前有事先告知房仲需要辦理貸款約150萬否則無法購買.房仲說有詢問銀行說可以.但可能會依照現況而影響貸款金額但最少可貸到100萬利率較高年限較短.簽約時有再強調要辦理房貸.所以合約上是寫貸120萬.匯完第一筆款項後.詢問自己熟悉的銀行才得知16坪以下的房子根本不能辦理房貸.房仲所說的貸款條件是信用貸款的方式做貸款.當下覺得被騙了.

房仲提出要解約.因為我根本無法負擔信用貸款的高利率.也不可能用信用貸款房子.結果房仲說如果解約不買.第一筆30萬要被扣.現在說要幫我盡量找可以辦理房貸利率較低的銀行.

簽約第3天我就有提出解約要求.今天是第6天房仲還是說盡量找可辦理房貸的銀行.其他都沒有解釋.請問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或是該如何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本件確無法貸到款項,您可能可主張解除契約,不過最好還是要看您與仲介所簽契約內容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nya 104-09-17 20:11

 謝謝您的回答 ,

tony 104-09-14 07:03

你好:

今年1月7日簽了一戶預售屋,並於1月10日向售屋小姐提出看所有樑柱位置與尺寸圖,當時售屋小姐回覆需看結構圖,並以圖面在工務所為由並未提供給我們相關圖面,直至9月巡視工地時發現有一根橫樑從2樓房間1/2處直接穿過,向工地經理反應並確認結構圖確實有樑柱通過,因樑與地板高度僅2米45,如裝修天花板將會造成壓迫感,因此向建商提出解約的想法,但建商以客變及?金已給代銷公司為由,解約需付房屋總價的15%違約金,請問:

1.賣方未提供圖面參考算是?瞞事實嗎?算是詐欺嗎?

2.預售屋興建無權狀地下室違建嗎?若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嗎?

3.這算是重大瑕瘕嗎?可主張解約嗎?

4.LINE的往反訊息可做為法律證據嗎?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但是是否有廣告不實或是違反契約仍有疑義,當然這也會是解除契約的一個條件。

二、土地權狀及與上至太空,下至地心,原則上只要土地有權狀,沒有地下是無權狀的問題,或者再麻煩您補充問題。

三、如果嚴重影響原本的契約,自然有可能屬於重大瑕疵。

四、可以

五、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如果是可歸於對方,連違約金也不扣。

 

 

 

 

tony 104-09-14 09:38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 ... (恕刪)

補充資料

有請求看圖面資料,不是交易必備資料,因是預售屋購屋者可提出看圖需求進而充分了解房屋的狀況

   2. 房子是透天厝,其地下室是由自家樓梯出入的獨立空間,需由買屋者加價購買,但地下室的建坪        是沒有列入房屋所有權狀的, 這樣算違建嗎?若被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          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通常難以主張解除契約,可主張減少價金,但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鑑定費用頗為昂貴,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仍建議盡量與建商協調處理,不要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花費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鑑定費用和冗長之訴訟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ay 104-09-14 01:14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你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Ray 104-09-14 12:25

感謝徐律師的說明,不過小弟對於第2項的解說不是非常了解它的意思,可以舉例嗎? 目前小弟遇到的狀況是店家願意解除契約,但是需支付目前已開封五瓶精油價值約7萬,雖然店家口頭允諾他可幫忙以會員價計算並吸收一半金額,但還是得支付二萬元,假設以原價計算若需賠償是否廠商最多也只能要求7萬的百分之十作賠償金呢? 目前店家非常堅持東西已拆封就得買下來,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若店家仍然無法接受,在至消保會做線上申訴,請問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填寫呢,在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

小林 104-09-13 10:52

律師您好:本人於今年九月開始租屋契約期間一年,押金收2個月,房租每個月6000包含水費,電費另計,共84000元,皆已全數繳給房東合約並有載明違約金1個月(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及租屋期間若擬搬至他處,當期租金不予退還,至今租期不到一個月,不過當時簽約的時候我們有要求房東更換新的冷氣機,並且她還換了冷暖型的,房東還自行提出更換床墊及床罩,後來我們也請他幫忙加裝一根水管及一組電燈開關座,現在因為私人的因素,想要解約,但是房東以當初我們要求更換太多東西,必須補貼他們為由,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金額(42000),說是他們的底線,可是東西都在他們那邊,並且也不是完全由我們這邊提出來的(當初房東說:若月繳就換窗型冷氣,全繳則換成分離式的,後來我們選擇全繳,所以房東那邊是換分離式的,並且還選擇冷暖氣機,這個部份我們當初沒有說要那麼好的),房東說他們因為我們退租他也租不出去了,而只願意退還一半費用,這樣真的不太合理,我們是兩人學生合租的,當初一人一半費用,不過現在是我們提出解約,所以損失都必須由我們這邊吸收,房東退還的42000也只夠還給另外一位合租的同學,我們甚麼都沒有拿到,這樣是真的真的很不合理,不知道有沒以甚麼解套的方法,房東這樣的條件是合法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無故解約房東確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不過有關於冷氣、水管等改良費用房東不可以向我方求償。(除非是與租賃勿使用無涉的設備)

3、建議可以請學校的教官協助或是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

婉禎 104-09-13 00:42

各位律師好:

我於104.09.09獨自一人於嘉義逛街時,路上被一位小姐請求協助填寫問卷,故被她帶進「愛妮雅」。

(已自版上看到多件同樣強迫推銷,仍有問題故發問)

一開始只是填寫問卷,之後組長便開始推銷菜瓜露產品,當下已感覺到若無消費便難踏出店外,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用300元購買,後來組長又開始說可以先讓我免費體驗做臉,知道效果才會願意購買後續課程。

一開始只是免費體驗,但過程中一直被組長及櫃長強迫推銷購買20000元的做臉課程,可以使用10個月,一個月可使用2-3次,後續完全免費,因店長在旁按計算機,感覺很划算便刷第一次卡。

之後櫃長拿了很多產品,請我自己開封,以確保為全新產品,便開始繼續做臉,期間兩人又開始說20000元只是基礎保養,我需要更深層的保養,便又開始推銷28000的課程,因我一直拒絕,最後又被強迫購買8000元的課程,故此次為第二次刷卡。

過程中我曾以我不清楚我還有沒有錢,組長便要求我當場使用店內的機器確認存款餘額,並保證不會看,但在我輸入完密碼後,櫃長就站在一旁看餘額

我也以我的餘額在刷完第一筆20000元款項後,因之後有出國計畫,故無法再購買28000元的課程,組長便開始要求我可以先付5000元的訂金,後續的20000元可讓我於三個月內分期付款

中間耗費一個多小時在我拒絕購買、組長及櫃長一直推銷。

 

已查詢資料,此應屬訪問買賣,我可於七天內提出解約,無須負擔任何金額

在我提出退費後,組長及櫃長便開始以她們要進修、開會為由,表示門市近日不會營業,但組長已通訊軟體Line保證,她會好好處理我的問題,並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希望與我約9/22面談處理 (我是9/9購買的)

問題1:組長以line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若之後有爭議,這是否能作為消保官參考用 ? 我是否仍該保障自己的權益,寄出存證信函 ?

問題2:我有與店家簽署合約,若裡面寫及此買賣不屬於訪問買賣、開封後不能退費等,請問這是有效的合約嗎 ? 另店家並無給我合約的副聯,此舉合法嗎 ?

問題3:若達成退費協議後,能全額退費嗎 ? 若仍須負擔產品開封使用的部分費用,於法上我能合理要求退費幾成 ?

 

勞煩律師們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知解約的方式只要能舉證都可以,倘若您擔心的話,建議還是先核發存證信函

2、可以主張契約內容違反消保法無效,不過還是會發生爭議。副本的部分,沒有法律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建議可以由消保官協助。

3、訪問買賣的部分,可以無條件解約退款。

阿豪 104-09-12 14:28

我想請問我前陣子有想要加盟一間雞排店~他的加盟金額是29.9萬元,當初是真的想要做生意所以去加盟,也付了一開始的簽約金1萬和第二次的技術轉移費14萬4千5百元,也去他們總公司學習了所謂的"技術",但是天不從人願的身體不知為何出現了嚴重的濕疹,雙手全身都是,根本無法做事,所以我想和他解約,我也詳細的看了合約,上面沒有提到任何關於加盟金不能退費的條款,所以我和他們說了我的情況,看能不能協商退款,但是他們跟我說無法退款,因為那是"技術轉移費",技術我也學了,所以不能退!但說真的我學完後真的不知道他的技術在哪?只教了我雞肉叫幾兩的,怎麼洗,怎麼切,怎麼炸,炸幾分鐘,如何用他們的醃製粉去醃,根本不知道醃製粉的原料是什麼?這樣算是技術轉移嗎?還有就是我當初支付的錢都是現金,有跟他們要求發票也告訴我他們沒再開發票的!這樣對嗎?到便利商店買個10元的飲料都給發票,我給了15萬多不能給發票這樣他們合法嗎?就算是這樣了,我真的就沒有任何辦法要求退費嗎?就要我這樣白白損失15萬4千5百元嗎?請求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賺錢很不容易,希望能給我解答!先謝謝各位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簽約金之效力依雙方約定,倘若未約定,則應該屬於簽約之權利金,雙方確實完成契約締結,則我方無法請求返還。

2、技術轉移的部分,倘若已經完成技術轉移,則我方無法請求返還,就您所述的狀況,除非對方對於技術有所隱瞞,否則恐無法請求返還技術轉移費用

Tracy 104-09-12 11:40

今年1月在台北租了一間店面,租一年到明年1月
租給我的二房東是原本的店家,他合約還在也沒有告訴大房東要另外出租
且事後才知道她店租多收我一萬
之前押金一次給了三個月 
現在因經營不善要求提前解約,她卻以找不到人為理由不退我押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 
麻煩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與二房東租屋條件並無相關。

2、至於是否能夠退押金,必須回歸契約之約定。原則上倘若是我方無故違約,則二房東押金抵償違約金或是其他損害賠償

Tracy 104-09-13 00: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 ... (恕刪)

律師您好:

契約內容如下:(不知道如何上傳圖片以打字方式)

契約內第五條:

『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拾伍萬X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契約內第七條: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房/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契約內第十八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請問,我提前遷離,需賠償甲方ㄧ個月租金,那麼押金的部分呢?是否要得回來?

謝謝

 

104-09-11 10:42

我剛申請更生,現在在補齊文件階段

我有些問題想請問

我有保人壽險,受益人是我妹,這個保險會被解約嗎?

 

阿翰 104-09-10 18:57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jakey 104-09-10 18:13
律師先生您好! 小弟有事情想請教,小弟上個月有買間房子(中古屋),目前尚未完成交屋手續,但最近才發現賣方樓梯梁有消除一半以上,又本身樓梯淨高不足,跟對方要求解約退屋退款,對方以現況交屋跟你當時看過為理由拒絕解約退款,當時房仲也沒告知消除的部分是樓梯梁,請問律師先生我要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謝謝

你好:

危險移轉前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2443判決、95年度台上第39號判決),但仍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先查詢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記載或說明,若有告知或說明,你也知情並訂定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說明書上未記載,要看該瑕疵是否是肉眼就可以觀察出來,如果可以輕易觀察出來,賣方還是有可能主張已約定現況交屋民法第355條第1、2項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將來會是爭執重點。對方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你仍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肉眼不易觀察出來或需要經過鑑定之瑕疵,除非有告知,否則不會因為記載現況交屋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房屋仲介若未告知,已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急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照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Afra 104-09-10 09:33
2014/2購買桃園青埔預售屋,預計2016/8月交屋。已支付工程款190萬,但因家庭因素無法繼續付款,因想解約。請問付出的款項可拿回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片面自行違約,一般的預售屋契約都會有違約金。

2、最高可達房地總價之15%(要先看雙方契約之約定),倘若已繳納之金額未達約定之違約金金額,違約金以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3、倘若建商有違約或是其他違法之情,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

若因自己因素要解除契約,應該會有違約金的問題,至於違約金的問題已經如上大律師所述。

另,您還是可以看看對方有沒有可以解除契約的情事,把傷害降到最低,一切還是要看過買賣契約書才能確定。

又,建議您先安排律師面談了解狀況,再請律師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主張權益。無法商談時才使用訴訟方式,比較節省經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買賣合約都是要看契約內容

通常是不允許解約

解約都會有違約

所以你要看契約條文內容

可以先詢問看看是否能解約

但這陣子房地產不佳

恐怕不容易解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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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繳交之款項,可能將視為違約金加以沒收,您可能僅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但一定會沒收一部分,不可能全部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繳交之款項,可能將視為違約金加以沒收,您可能僅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但一定會沒收一部分,不可能全部返還之。

小山風 104-09-10 00:15

律師你好:

我在103年6月底時買了套書兩套,每套一百本共兩百本

書錢是分12期付款

繳費期間,因為他們公司自己系統的問題,繳費單都沒準時來過,

錢都是交給業務,但公司有收到金額,有寄收據給我,

104年4月完全繳清,

但在這一年內,業務只有跟我要錢的時候才出現,

平時都無法連絡,打電話不接簡訊不回,也不寄書給我,

103年月底,我自己打了很多次客服,才由客服寄出一套書(100本),

還有另一套,後來業務說要等到104年5.6月才能收到就又失去連絡,

等到104年5.6月,我不但完全沒收到要寄書來的聯繫,

還收到他們公司的催繳警告單,說我沒交錢 

此時,我已受不了這一年來,一直拿不到書業務和書籍公司的不文不問,

我上了消保會申請訴求,要求合約解約

之後公司只打來,告知無法解約,且強調當初兩套書一套是贈品,

但是我合約書上清楚的就是寫我有兩套書,

之後書的下落依然不聞不問 

我能告書商公司詐欺嗎? 我如何能跟他們這惡劣的公司解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0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性質上比較接近民事消費糾紛,比較建議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倘若要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避免誣告問題。

BDD 104-09-08 10:50

因為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張某醫美診所的體驗券,

3天前去了現場體驗,體驗完被帶去類似諮詢室的地方,連續被洗腦了3~4個小時,

50堂的課程快6萬,我說沒錢她就強迫一直推我分期付款,付24期,

於是受不了我就簽了同意書,還付了訂金3000,

但現在第4天,我還沒有去接受任何課程,我很後悔因為我沒有多餘的錢花在那上面,

我向她們提出解約,她們說銀行已經撥款了,然後約了明天去診所一趟要我親自說明原因,

我很怕她們又要洗腦我並且威脅要付其他名目的費用,

想請問這是我自己過去她們診所,是不是就不算訪問買賣?

這樣我還可以7天內無條件解約嗎?

如果可以的話被要求付什麼費用是合理的嗎?現在第4天有需要付5%手續費了嗎?訂金是否拿不回來了?
希望可以幫幫我,拜託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1:08

一、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定義請參照下述說明: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二、依您的敘述,網購之部分屬於郵購買賣,但您到現場體驗後之簽約,尚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但因為是當日體驗後就簽約,該項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可能有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就簽約之問題。

三、除上述問題外,為妥適處理您的問題,應該是需要檢視您已經簽署之同意書及契約,再做處理方式之擬定。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之費用、拆封商品費用手續費,而詳細金額則要看到相關契約才可核算。

BDD 104-09-08 15: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 ... (恕刪)

非常感謝周律師的回答,

但想請問現在才第四天我尚未開始接受她們的服務也沒拿產品,

當初她們口頭也完全不講違約和解手續費的部分,

我當時有問她們都是轉移話題不回答,

那這樣我還有需要付手續費嗎?訂金是可以要求歸還的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寅? 104-09-08 05:15

律師您好:

我9/4在世界健身中心簽了入會合約,入會時要付入會費2088+首末月費1288*2=4664,但是簽約當時只先付了100元當作訂金,剩下4564是要在10/4付款。

這幾天想了想還是想解約,但是已經過了3天審閱期,

合約上面還有一條寫著: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如未使用本公司設備者或本合約所載之開始日尚未屆至者,會員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但是我前天有去參加一次團體課程,已經使用設備了....而且我剩下的4564還是要繳給他嗎?還有違約金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已經使用了,所以就使用的部分依比例負擔費用

2、繳納之後,應該由對方簽立費用結清切結書等,才能保障我方的權益。

陳小巴 104-09-02 03:22

我於2015/9/1約莫晚上7點半左右到健身工廠簽一年合約
但因扣款未成功,我提出在2015/9/8重新簽約
返家後已不想加入會員
所以在我尚未付款及尚未使用器具下(但先前有免費體驗)
解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如需要付違約金,最高上限應為多少?

你好: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第一項)(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第二項)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第三項)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可以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

免費體驗應不算已使用,所以您應可依法主張解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23:05

若為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有七天之無條件解約權,故建議若遇解約,要在期限內進行,若對方不予理睬,建議直接寄發存證信函解約,以避免日後舉證之問題。

阿翰 104-09-02 00:22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

郭群裕 (律師) 104-09-02 12:58
1、若你在加入會員部分,已和對方和解,書立和解書在案,如此,即不宜在網路上發表相關言論了。 2、對方告你公然侮辱要看你的文章內容等等綜合判斷,或許你可以用『有經過查證』來答辯。
阿聖 104-09-01 12:32
您好,我是在102年10月加入的,因有打電話解約,他們說六個月後沒辦法解約, 可是我不想要他們的合約了,為什麼不能解約,希望律師能給我方向,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我投了不少錢進去,負面消息也很多,在麻煩有遇到的,或是更好方式處理可以提供給我,感謝!

要看具體事實細節是否能找出中止或解除契約的事由,或是依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否能有支持中止或解除契約的約定,必須要詳細了解才能判斷

您好:

若您是生前契約之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您應可隨時終止契約,並拿回不低於80%之價款(若殯葬業者已有提供服務,需扣除該些費用)。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內政部發布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六、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就消費者言:在簽訂契約後14日內,得以書面向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解除契約(毋須載明理由)。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30日內,返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價款。若簽訂契約逾14日,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最高得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金額後,不論消費者是一次躉繳或分期多次繳納,於最長不得逾30日內,退還消費者所繳價款。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已經開始服務,消費者仍得要求解約退款。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除得扣除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外,已服務之費用也得扣除。 其他參考資料:http://www.funeralinformation.com.tw/Detail.php?LevelNo=83http://www.funeralinformation.com.tw/Detail.php?LevelNo=86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阿聖 104-09-01 22:16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要看具體事實細節是否能找出中止或解除契約的事由,或是依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否能有支持中止或解除契約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我那時候所花費用是在骨灰罈、入會費,一個46000元,預定生前契約一件,分期繳款:分期繳分48期,每期3900元(聽人家說,好像要一個月有賺三萬四萬塊那邊才會扣3900到信託)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阿聖 104-09-01 22:20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內政部發布 ... (恕刪)

 謝謝曾律師的回覆,我那時候所花費用是在骨灰罈、入會費,一個46000元,預定生前契約一件,分期繳款:分期繳分48期,每期3900元(聽人家說,好像要一個月有賺三萬四萬塊那邊才會扣3900到信託)

生前契約的部分都還沒有使用到~~~~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阿聖 104-09-01 22:2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您是生前契約之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您應可隨時終止契約,並拿回不低於8 ... (恕刪)

 

謝謝周律師的回覆,生前契約的部分,我也還沒使用到,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潘潘 104-09-12 22:41

我也是超過六個月,他不給退的受害者。

我到現在還求助無門

我的line: luckysaturday

Pier 104-12-04 22:14

我媽也被拐去買,101年買的,我現在才知道想幫我媽退掉,可是困難重重

阿翰 104-08-30 13:51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蔡亜哲 (jjjjerry) 104-08-31 14:18
阿翰您好: 依您所述您發表文章之目的似乎並非以誹謗他人為目的,但是否構成妨礙名譽仍應視您具體發表之文章之用字及發表該篇文章之目的實際綜合認定,建議您進一步提供更為詳細的資料, 由律師進一步判斷並擬定您案件之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 ,法律諮詢專線:0987117114 蔡?哲律師
阿翰 104-08-30 13:50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30 23:56
您好! 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若該公司確有違約或違反承諾之情事,您可主張公布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但您與該公司如有和解,且已承諾不追究或不公佈,再行公布可能涉及違約,請注意以免衍生其他糾紛
阿翰 104-08-29 23:35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您好: 首先要看您和解書的內容和簽訂和解書的時點,通常和解後就不建議再為散佈不利對方名譽之言論,且您的字眼似乎另有較為情緒性貶折用語,此可能會有刑事公然侮辱問題,會對您較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