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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強 104-10-13 08:45

去年11月買了一間房,屋況都還不錯到了今年8月開始,遇到颱風後便開始會漏水於是就拍照傳給他看,跟前屋主要求他原價買回,他說這不算重大瑕疵不能買回,請問真的不行嗎,如果不行的話可否有其他賠償

你好:

物之瑕疵如果是在交付給你占有時(危險移轉)就存在,可以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要看瑕疵的狀況是否重大及是否顯失公平,若是輕微漏水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所以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依民法第365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知悉時起是6個月,記得趕快提出。

1.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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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閣下的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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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3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不算重大瑕疵,無法解除契約,僅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尚需花費鉅額之訴訟費用,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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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3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不算重大瑕疵,無法解除契約,僅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尚需花費鉅額之訴訟費用,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之。

JO 104-10-12 16:42

你有以下問題請教:1.因公共管路漏水管委會修好管路但不賠房屋的損害故告管委會,法官一直問我是否因延遲修繕侵權賠償,想問除此是有其他的條文或訴求方式嗎,法官一直問我這個點有點奇怪2.管路修好後原調解有同意雙方各半的費用鑑定但怕鑑定對方不認帳所以後來不同意一人一半做鑑定,對方把這事拿出來說,對我的訴訟會有影響嗎,可以如何反駁3.因房屋損壞嚴重但管委會發文只說要修部份,故拒絕他來修繕,此事是否也會影響訴訟,要如何反駁可否用民法226條反駁,以上問題謝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2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性質就是因為管委會遲延修復造成您受有損失,並無不妥。

2、是否對於案情有影響,必須審酌目前雙方的所有主張、訴訟資料等,無法僅憑您這樣的論述判斷,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2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管委會之答辯,及法院之疑問,加以回復之,原告於訴訟中需盡其舉證責任,故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您的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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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104-10-08 16:10

住家內消防管線水管連接處漏水, 造成房間內衣櫥上方木板腐爛, 經通知管委會, 管委會告知因漏水之管線在住戶屋內, 因此需由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 並參酌蘋果日報於2007.04.14所報導之"消防管線屬公設, 管委會修繕"之文章, 個人認為應由管委會負責消防管線之修繕, 並需負受損衣櫥之賠償責任, 上述案由煩請釋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18: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私人的消防管線,否則就屬於公設,不論是位在住戶專有空間或市公共空間。

2、應該檢付相關照片、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發函給管委會,倘若管委戶仍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2 11:09

您好:

如前述曹律師所言,確實需視是否為私設的管線,否則應當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您如要向管委會請求,可先將拍照存證,並將損害賠償的證物如估價單、維修單據等附上,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處理,如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周緯緯 104-10-08 02:41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你好:

詳細的狀況應該與你委任律師討論,比較能夠獲得正確的資訊。 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民事反訴部分對你們比較有利,但民刑事認定之標準不同還是要特別注意。 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法官應該會參考鑑定報告之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必須以投書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存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地方來判斷,因此必須檢閱相關資料,包含投書的內容、相關圖說、反訴起訴狀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鑑定的部分,雙方都可以提出質疑,不過礙於鑑定時雙方都在場,且法院會尊重鑑定人的意見,因此倘若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時候,除非有比較大的問題,否則基本上會以鑑定的內容為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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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草草 104-10-07 16:31

各位律師好,事情原委如下:

房屋點交後2天經連日大雨發現漏水漏水位置原就有修補痕跡,買賣時賣方表示已修繕完畢,經反應後賣方推說屬外牆問題為管委會責任管委會來查看後說漏水位置在房屋內,看不出為外牆造成認為應由賣方負責,另經颱風過後增加了漏水範圍,包含了天花板,經區公所調解後賣方及管委會仍互推皮球不願擔負修繕賠償

問題:

1.在房屋買賣前應就有外牆造成的漏水問題,但在買賣當下未告知,是否可向賣方要求減少價金?

2.管委會修繕部份因管委會運作問題,導致遲遲無法修繕,有其他辦法可行嗎?

3.如真的需要進入訴訟,那對造人應該賣方及管委會兩方皆有責任? 現在關係有點複雜,我只希望房子不會漏水,該怎麼做我才教能維持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房屋漏水原因,倘若是外牆,則應該是管委會,躺若是專有部分,則應該是賣方負責(除非買賣契約另有約定)。

2、建議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屆時再依據估價單,或是修繕單據向對方提起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漏水原因,才能進一步追究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lin 104-10-07 12:42

想請教律師:買了房子在第4個月起漏水

1想問陽台外推的加蓋漏水是不是賣方要負擔瑕疵責任

2買了5樓,其6樓有加蓋6樓廁所漏水到5樓,這是不是也是賣方要負責?

3位於5樓外牆加蓋為室內的臥室使用,也是第四個月開始漏水,是誰要負擔修繕

是不是有什麼法律可以參考,謝謝你

你好:

要先釐清漏水的原因是發生在何時,若是危險移轉後無法主張,若是危險移轉前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主張),但要在6個月內行使。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要求修繕。 看漏水的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凱鈞 104-10-06 18:24

您好,因為家父之前房子頂樓加蓋有被拆除過,之後家父走了把房子過戶給我們兄弟姊妹。

我查了一下法律,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及建築法95條,重建若又違反規定是要坐牢的。

目前我們頂樓仍有漏水及日曬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們遲遲不敢再次動工修繕
想請問的是,若是房子過戶給兒女後,再次頂樓加蓋施工是否就不算重建?我怕到時觸法會被抓去關。

你好:

違建不會因為繼承過戶就變成不是違建,且違建經過拆除都列管在案,重建還是要負擔建築法第95條之刑責。 建議你向建管單位申請修繕,以免受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36

若重建未經聲請,恐會被認定是新違建,就非緩拆範圍,宜多加注意。

Kely 104-10-04 22:14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一、不建議直接解約

二、可以考慮做氯離子檢測看是不是海砂屋

三、如果只是漏水而不是氯離子過高的話,建議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即可,不建議解除契約

四、鑑定結果如果是海砂屋的話建議找個律師協助處理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4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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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y你好

本件所涉及的是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建議你先清查漏水的地方並拍照存證,再連絡賣方(或透過申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方式)協調修繕或減價的事宜,如無法達成共識,最好能攜帶資料向律師諮詢,發函主張減少價金主張免為對待給付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供參。

您好,依據您所述 您可與對方協議,並於契約中附條件。 解除合約須有重大瑕疵,除非漏水的情形非常嚴重,否則漏水尚無達到重大瑕疵不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您請專家來進行鑑定及修補作業,可收集相關單據,向出賣人主張減少價金,並主張與完稅款之金額差額相抵銷。

 

cat 104-10-02 10:34

您好:在八月份時賣屋與買方也完成簽約手續,不料颱風造成窗台有少許的滲漏水,我們也積極處理修繕不料賣方卻提出此漏水事件要求"巨額"的價金減少甚至提出要求解除合約來威脅~想請教:一般價金減少大約是否有參考值例如:買方現已有找人來估價維修金額為六萬元,是否減少價金可以隋意叫價到二十萬?甚至買方提出要解約的訴求?只因為買方提出我未提前告知颱風漏水的事項,但我一直強調的是這是間沒幾年的新屋且之前的房客也並未提出此問題,房子確定並未漏水~實在是因為此次連續?個強颱來襲才造成的窗台少許滲漏應該不至於歸類為"嚴重漏水情節"而被任意要求解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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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修復瑕疵即可,對方不可請求減少價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3

您好,縱使有小瑕疵,也不能恣意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6

小瑕疵不能主張解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也非無邊無際的主張。

藍海 104-10-01 16:19

請問如果漏水的地方都是他刷油漆跟補土的地方,但其他沒漏水的都沒油漆跟補土,這樣算是詐欺

cat 104-10-01 13:47

您好:我的房屋在颱風來之前完成簽約,沒想到在交屋之前發現因颱風而造成窗台漏水,如果沒有強烈颱風在以往的日子並沒有發生漏水情況畢竟是三年的新屋,現在已告知買方且我們也找了師父來修繕漏水事宜,不料我的師父工程進行到一半,買方突然說暫停!堅持自己要另外找師父來維修,對方請的師父維修工法與我的師父大不相同當然費用也差很多!請問如果買方一定堅持要我配合他的不合理維修~試問如果我的師父能不破壞結構 就能修復且也願意提出保固一年的服務,是否我該只能讓他獅子大開口的配合呢?  還有買方扣著這個要求逼著我們答應,說要等維修好之後才願意付清交屋款項怎麼辦?

 

回覆 cat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的房屋在颱風來之前完成簽約,沒想到在交屋之前發現因颱風而造成窗台漏水,如果沒有強烈颱風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問題,回覆如下:

賣方在還沒交屋前,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修繕責任與義務都在賣方這邊。

既然你請的師父已經在進行修繕,原則上買方無權置喙。

所以你可以不同意買方的要求,買方無權以此解約

不過,為了讓買方安心,你可以先請他將維修的估價單給你過目,

但為了保障自己,若決定由買方維修,

則必須約明不得再加其他修繕,且日後房子有任何問題,均應由買方自負其責。

 

如您尚有其他問題,
歡迎與本所聯繫!
吳鴻奎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85號10樓
TEL: (02) 23968396   FAX: (02) 23978397 
Email: damonwhk@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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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該回歸契約約定

但一般來說修繕是你的義務

在還沒點交前你都可以自己修

如果是已經點交

他就必須要付款

至於瑕疵擔保責任那是之後的問題

不得以此作為理由扣尾款

但一切要以契約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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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鯛 104-10-01 11:07

您好:

家裡買了一間屋齡30年的中古屋,今年3月裝潢後於7月底入住。

前陣子蘇迪勒颱風來襲,發現家中多處漏水,積水甚至壓裂天花板水從裂縫處流下,設計師前來查看後隔一週請工人將漏水處的外牆以水泥修補(但未修補屋內因漏水產生的牆壁損壞,也未施作任何防水工程)。

現在只要一下雨,屋內原漏水的裂痕就會呈現潮濕的狀態,其間家父聯絡工班工頭請其前來處理,但對方置之不理且惡言相向。至前幾日杜鵑颱風來襲,上次漏水的地方再次嚴重漏水,而且發現更多新的漏水處,光是處理漏水已讓人身心俱疲。

已聯絡設計師,對方雖說好但卻遲未處理,該設計師為親戚介紹,僅口頭允諾(有估價單)但未簽訂裝潢契約,因房間內窗戶皆為新開裝設,因此認為是當初裝潢時未做好防水處理,已花費三百多萬裝潢下雨天卻要提心吊膽無法安眠,想請問應如何解決?惠請指點迷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才有辦法,對應負責之人究責,倘若是裝潢造成的,就應該由裝潢的業者負責,倘若是本次的施工問題則應該由本次施工的業者負責。

2、建議可以委請工程公司判斷漏水原因,可以檢附相關單據求償。倘若是本次施工問題,並可以要求終止承攬契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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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本來就會漏水

這是屬於前屋主應該要負責之範圍

建議先找抓漏的師傅來找原因

並開立證明後提告

他才會當一回事

否則他口頭答應

到時候又不願意負責

豈不是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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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漏水發生之原因為房屋問題或裝潢問題,若為裝潢問題,即為裝潢公司須負責維修,若為房屋問題,即為出賣人應負責處理,但仍建議您應盡速尋找修繕漏水之工程公司,修繕完成,提起訴訟,曠日廢時,亦須花費高額訴訟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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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海 104-09-30 03:49

請問一下,,屋主買賣中間都交屋一在保證沒有漏水,說租屋人也沒說有漏水,結果我們交屋沒多久,我們進行DIY測漏浴室,隔天竟然漏水,還出現滴水,而且滴水跟漏水的地方他有油漆跟補土過,,事後遇到鄰居鄰居說前租屋客說有漏水,還被屋主氣的要死,,請問如果漏水的地方是他們油漆跟補土的地方,這算隱瞞事實的證據嗎,,這構成欺騙嗎,,,這樣在法院我們可以告的成詐欺嗎,

如果我要寫存證信函,請問費用如何計算,我目前在高雄,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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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30 0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需有證據證明對方明知有漏水之瑕疵,卻故意為無漏水之保證,施用詐術,若無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尚難成立刑事詐欺犯罪之;又關於漏水之瑕疵,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對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亦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且尚須證明瑕疵為交屋前所存在,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不斐,尚有法院訴訟之裁判費用,且訴訟時間恐費時一年,您尚須考量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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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海 104-10-01 13:51
回覆 藍海 的發言內謝謝以下的律師給與幫助,讓我心中有個底,謝謝
雅玲 104-09-29 14:44

我:妳不是說用好了

我:是這樣處理的嗎

我:根本就沒處理好啊,又淹水了,上個月颱風我電腦進水,才剛修好,這次又進水,如圖,我看沒辦法修理了,我直接買新的,從房租

房東:遇到颱風又漏水. (平常又正常),連絡修理中,造成不便深感抱歉,顧及您的生命,財產安全,施工期間,可考慮房子解約,找適合的家,謝謝。

我之前跟房東反應好幾次了...電腦也是因為進水維修...昨天颱風天下班回家整台電腦直接被漏水的雨水浸泡....結果是得到這種答案...8/8蘇迪勒颱風我房間就漏水了...結果她的回答擺明是要趕我搬走...

請問一下..我後續能怎麼做

你好:

房屋租賃出租人要終止租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情形,你所述情形並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無法片面終止租賃契約。 若非因你的因素,房屋漏水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確定後可以行使抵銷權。 你另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出租修繕出租人不修繕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由房租中扣除。
雅玲 104-09-29 16:01

在請問一下,她陽臺往前推出去,算違建嗎?

雅玲 104-09-29 19:17

謝謝徐律師....

小凱 104-09-27 09:50

奶奶有塊土地要分給爸爸與叔叔,先前已經先將一半的土地辦理贈與給叔叔,但在要辦贈與給爸爸時奶奶突然中風,因此此事先暫緩,奶奶復健一年多後,目前已經恢復七至八成健康與意識,可自主活動。因為住家是舊房子,有漏水等問題,因此在復健期間奶奶是住在叔叔家,由爸爸負責每天兩次的復健與醫療接送,食材由我媽媽每周送去,並有申請看護外勞在叔叔家幫忙照顧。
但最近叔叔與嬸嬸發現奶奶有一筆存款,開始覺得奶奶的財產應該全由他們接收,也包含當初要給我爸爸的另一半土地。但目前爸爸剛將所有積蓄投入在土地上蓋好一棟房子,如果叔叔嬸嬸用計將土地取走,損失的就不只奶奶財產還有爸爸畢生積蓄。
因此想請問各位律師,在奶奶願意辦理贈與的情況下,必須注意有哪些需辦理的項目,以避免日後叔叔以奶奶中風為由否定贈與的問題?

你好:

可以撰寫書面之贈與契約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以免叔叔嗣後爭執。 在奶奶意識還正常之情況下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無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事由,你父親即可保有受贈之應有部分。
阿水 104-09-23 19:25

樓下鄰居房間和廁所前後兩次漏水

認為是我們的水管出了問題

要我們處理

我們也請認識的水電工幫忙

漏水問題已經處理完了

卻還對我們和水電工提出賠償

現在地方法院寄訴訟單過來

內容說漏水的是他們家為甚麼我們跟水電工何未事先勘查或通知就修繕

以及修後沒有詢問他是否還有漏水

有違常理。但第一次他們房間漏水我們就有提醒他過幾天水電工會過來修理

且在修繕後有在地下停車場問他還有沒有漏水

他都說沒問題。

而第二次他們廁所也出現漏水

我們也請之前的水電工來幫忙

修繕也順利完成

但樓下鄰居卻在修繕過程中質疑水電工的工作能力,

後來我們要問他還有沒有問題時

他卻不願讓我們知道情況並堅持走法律途徑解決。

我們當然拜託他不要提告,如果有甚麼問題我們願意全力配合

不過他還是堅持提告

並向我們跟水電工提出精神和毀損賠償六萬元

請問我們到底也沒有錯?而且我們家是清寒家庭對於賠償金有困難

還有如果要請律師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對您提告,但其亦須盡到舉證責任,您目前可對對方之請求全部加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損害額度之計算及折舊之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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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原告須盡舉證責任,若對方認為漏水是您們所造成的,可要求對方提出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符合中低收戶之標準,則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22 10:38

您好: 我是居住在阿里山林班地內屬於林務局管轄,我在83年房屋改建有跟林務局申請經核准改建,現房屋屋齡20多年房屋為鋼骨結構,歷經多次的地震屋頂漏水情況嚴重唯有加蓋鐵皮屋頂可以解決問題,去年即已向林務局承上修繕申請書,但是到最近接到回覆因我房屋的面積超出495平方公尺所以無法同意我修繕屋頂的申請,這回答讓我無法接受,第一我是經合法手續申請改建第二我的高度修繕後未超出農舍10.5公尺, 同地方有人申請修繕有獲同意,一樣的漏水只是面積不同就有不同的對待,在建築法規裡屋頂的修繕只有高度的限制沒有面積的限制,在這樣的情況裡然到我只能看著漏水房屋而無法挽救自己的財產嗎?我是否可循法律救濟申請仲裁 謝謝你的回覆

一、你的案件可能涉及國家公園法第9條…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

二、阿里山的話在南部,建議你就近在南部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三、行政訴訟的話如果進入訴訟的話不容易贏,要儘量依照著規定去處理。可以的話在要政處分的階段就要勸服行政機關,這樣就不用訴願及行政訴訟了。

四、可以用[ 修繕&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當檢索條件去查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05號判決就是跟國家公園法第9條第2項有關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南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針對林務局的回函,若確認是屬行政處分,則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y 104-09-19 23:48

您好:

想請問律師.2013年透過仲介購買透天厝1棟.當時仲介拿了一份不知是否為偽造的買方出價要約書給我們看..要我們一定要出比原他們還要高的價格才能買到..如此我們便順利買到該動產..

後因在整修過程中發生漏水事故.經找仲介與原賣方處理過程中..仲介與賣方互相推諉...後賣方無意中說出仲介多賺我們250萬.要我們找仲介處理.我們苦無證據也未去找仲介理論.儘憑賣方口說也無法舉證..

後因我們有作履約保證...價金流向表中有一筆84萬.是賣方4%仲介服務費.

但看不到250萬那筆金額流向...我們要怎麼樣才能要回這筆250萬..

這不是小數目..是我們辛苦存下來的...

煩請律師幫忙看有什麼辦法能夠要回這筆錢...我們必當重酬

萬分感謝

你好: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第29條第1項第3款:「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首先你要找出房仲有收取價差之證據,賣方口頭表示並不明確,到底是房仲拿走還是房仲跟賣方溝通好增報賣價並不清楚,應先向賣方求證,若不是由履約保專戶撥給,便是賣方私下給房仲人員。 建議你先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由基金管理委員調處;另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或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為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處理,掌握到進一步資訊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有提告的實益。
成成 104-09-18 22:20

是有關於找防漏的問題糾紛,想詢問之前只是請土城某間抓漏來評估漏水部分價位,評估完後就約一個時間要我看他們公司的報價單,看完沒有問題就簽名。

備註說明:(以下是報價單中備註)

1.本報價單不含測試報告及檢驗費用

2.實做項目若有數量變更、施工品質不良,請於當天通知本公司。

3.付款方式:人員進場即預收四成訂金,時作完畢於業主勘驗完畢後,支付尾款六成。

4.本報價單確認無誤後,煩請簽章回傳,視同合約書。

而我當時也有明確說明如我貸款沒下來或貸款不夠支付這次抓漏工程的費用款項,此工程因而作罷。

結果對方抓漏公司以當時跟我簽約是90000元的工程,如不施作就算違約,須支付違約金9000元,嗣後跟家人討論完後,只能先處理浴室間漏水部份,在施作當天,我有明確問做抓漏張先生,我現在改做浴室間,張先生也拿出另外一份40000元的施作報價單給我簽,會做浴室間是有跟3樓鄰居說好一人一半(起因是3樓的漏水),但我也有詢問張先生我改做浴室間,那麼之前的90000元報價單因此而作廢,張先生竟跟我說原本90000元現變成未施作50000元,即使我事後不施作也構成違約50000部份,也的支付違約金。

請問律師  以上事件  在民法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而不受對方提告,又或者可以反制對方以保障自己權利,謝謝律師

 

cloudy 104-09-18 12:35

律師:

頂樓漏水法律規定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但當初全體大會開會決議由頂樓住戶出一半.若我單方面要求管委依法執行(若他們不執行).我是該寄存證信函給管委嗎?還是有更便利方式要求他們執行?

再請協助.謝謝.

童小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4:0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話,屆時就會很麻煩,管委會可以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您求償

2、到時候必須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才能阻止對方向我求償相關的費用

3、建議應該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才能做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證據

nini 104-09-17 18:39

請教律師:

1.買屋前已知有地下室天花及牆壁漏水,簽約時仲介與前屋主三方在場,合約書載明有此項,前屋主須處理好漏水方可交屋,屋主承諾已處理好,可是交屋後一個月,竟又發現油漆屑屑掉落,根本沒處理好,不僅如此,還陸續發現其他問題:

<1>大門口右手邊下雨後磁磚會冒出水,也是漏水現象,前屋主盡然擅自進入社區自己以矽利康封住磁磚縫而已,不做積極處理

<2>頂樓天花板漏水,請人敲開地磚,原來是之前排水管沒裝好,導致漏水

<3>前屋主房子之前遭鄰戶非法入侵更改水管,但在交屋前並未告知,刻意隱瞞事實,導致我們找水電承包商來承接時根本無人敢承接,裝潢進度一延再延,蒙受利息損失與無法好好工作的損失

請問要怎麼辦?這樣前屋主有涉及詐欺嗎?我可以請求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涉及民事糾紛,似無刑事詐欺犯罪之疑義,目前您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提起訴訟成本高昂,除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上有可能須支付法院委託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應嘗試與對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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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限期修繕,並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若太嚴重也可以主張解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鴻 104-09-17 10:47

8/9日颱風過後,發現客廳天花板漏水,樓上的住戶長期不在,打手機也不回,找了管委會和里長,管區也沒用,只好找調解委員會,期間有回我一次電話,說會回來處理,但日期到了,依然不出面,手機也不接,調解委員會也不出席,我該如何處理?可以請法院再調解一次嗎?因為他不回來,也不知道是他陽台積水流進客廳還是他屋頂漏水,法院可以強制開門嗎?還是需請人鑑定?

你好:

若樓上住戶不出面處理,只能透過訴訟之方式,請求對方履行修繕義務,判決確定後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7 13:42

您好:

您當然可以在尋求一次調解,惟調解需要雙方合意做成和解筆錄才有效果。法院在調解階段亦無強制力得進入房屋
故您可考慮直接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如有必要即可請法院鑑定或現場履勘以調查證據,待判決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必須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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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11

您好,若對方連調解都不願意到,可能只能透過訴訟之手段了。

您好,因為對方毫無誠意,故您可透過訴訟手段,也就是提出民事告訴如果對方不到場可以一造辯論判決,請求對方修繕賠償損害。

TT 104-09-17 01:15

您好:

大樓管委會未經我家同意就同意讓建商的廣告釘在我家外牆上,為了避免日後因為漏水引起糾紛,所以向桃園市政府建管處陳情,今天收到他寄給管委會的函,內容都是相關等等法條,並沒有強制管委會必需得到住戶同意,如果管委會不予理會,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2、也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倘若主管機關不開罰,就可以提起訴訟

 

TT 104-09-23 22: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 (恕刪)

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

1.正確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我是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陳情 ,單位正確嗎?

2.主管機關會主動開罰嗎?還是我必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開罰?

3.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合適嗎?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未來他們還想在頂樓裝置探照燈,提高廣告費用,如果沒有頂樓住戶同意,他們是不是也不能裝設呢?

5.我接下來的順序是不是看主管機關有沒有開罰,如果不罰,我再寄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就可以向法院狀告管委會?

謝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Edward 104-09-17 00:23
我們住公寓三樓因漏水的問題,已經將漏水管線拉出外牆,也確定樓下沒有漏水情況,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已請專業師傅前往二樓做修繕估價,但二樓住戶不願意接受我們師傅修繕的方式,要依照他們口頭說的方式做,所以目前請他們自行找師傅估價,要是對方修繕價格與我們修繕價格落差很大,或獅子大開口跟師父私定價格,我們一定要接受嗎?可以說不嗎?
2. 對方還要請人鑑定漏水情況,但目前我們已將管線拉出外牆,且樓下沒有漏水之情況,主因已經排除了.這部分的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有意義嗎?對方提告,會是有力的證明嗎?
3. 要是對方拒絕我們修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提出一個期限,讓修繕這件事情告於一個段落,畢竟這是很擾人的一件事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的方式以合理必要為要件,倘若對方的施作或是材料有不必要之費用,則我方無需負擔。

2、倘若漏水瑕疵已經改善,那麼剩下來的只是之前漏水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限期行使不能發生失權的效果。

3、不過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我方的估價跟請對方限期處理,建立我方在將來爭訟的時候的有利證據

cloudy 104-09-15 13:22

我買一間中古屋位居頂樓.一年後發現屋頂漏水.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除非漏水的狀況無法被察覺,否則瑕疵擔保責任時效而消滅。

2、倘若是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此部分亦非管委會的權限。

3、有關於修繕的方式,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非有授權給管委會。倘若真的決議通過,則除非有違法之情勢,否則就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結果,所以您應該盡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爭取其他住戶之認同。

4、倘若漏水情況嚴重,無法等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則可以先行施作,不過屆時費用的部份可能會有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elle 104-09-13 22:06

搬入無管理員的老舊公寓近五年,原本住家陽台.房間.廚房天花板已多處漏水, 但八月下旬一場為期10天的雨,造成房間天花板灌入似小瀑布的汙水,漏水情況更為嚴重,拆掉房間裝潢和落地衣櫃請抓漏來看,發現由樓上五樓造成,房間天花板牆壁皆有明顯水痕,無奈五樓屋主搬離已十多年(據說居住國外),請管區和里長輾轉聯絡到屋主定居外縣市的胞兄(兄為妹隔壁房屋持有人)其兄一再推託並非房屋所有人,無法代出面處理,延宕至今無任何進展,全家人生活在裝潢被拆光的環境中,情緒低落的生活....懇請提供應尋求何管道可有效促使對方出面調解,非常感謝

 

一、建議提告,內容是訴請對方需容忍你入內修繕,對方在國外的話可以國外公示送達的方式處理。因為他一直不處理,可以預知的是開庭也不會來開,判決之後也不會上訴,判決就這樣確定了。

二、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入內修繕

三、修繕費用的部分也可以一併提告,判決確定以據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獲償。

四、提告的話如果能讓對方知道還是讓對方或其家人知道一下,否則回國可能會變成結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欽 104-09-13 02:37
請問舉證房屋漏水之時間和原因的費用該由買方或賣方負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訴訟前的鑑定費用,屬於自我權益保障的必要費用,無法向對方求償

2、訴訟中的鑑定費用則為訴訟費用,由被訴一方負擔。

John 104-09-11 21:30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請先確認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 若是頂樓原因,因頂樓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委員會修繕維護義務,若怠於修繕維護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 若占用頂樓之人更改排水設施造成漏水,你還可以以占用之住戶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管委會跟占用住戶都是造成漏水的原因,可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連帶賠償。 在鑑定漏水原因前沒有辦法判斷勝敗機率。
連小姐 104-09-11 08:2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你好:

你現在發現瑕疵要主張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就必須受到民法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除斥期間無法經由當事人更動,除斥期間屆滿你的形成權就會消滅,跟請求權不同。 你們如果要私下和解,建議委由律師撰寫和解書,避免產生你文義所述之爭議。形成型和解契約成立就要受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依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確認形則單純在確認先前的法律關係。 房屋漏水你如果不找專業人員鑑定,很難用肉眼就可以觀察瑕疵的範圍,訂定和解契約對你將來的紛爭幫助不大。
Eden 104-09-08 15:35

這篇文章是代我的伴侶發問的。文長請見諒。


我的伴是房東。而她將房子出租,我們都不住在那裡。

先說之前跟鄰居所發生的一些小問題。


出租的單位在7樓。樓下6樓住著一家子,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和一個年約4歲的小妹妹。


由於公寓較為老舊,外牆及管線都有一些漏水的問題。之前漏水有漏到6樓跟5樓。當時5、6樓的住戶們,聯合起來一口咬定是從我們7樓漏下去的。要求我們負責。


後來,我們找了人去勘查及修復,最終確定了是公共排水管有漏水,才會導致5樓也出問題,而6樓除了公共排水管漏水,也因為我們7樓這裡浴室管線老舊而有漏水。問題發現之後,我們馬上將浴室之前的老舊管線全部改成明管,樓下的漏水問題也解決了。


當時在處理漏水問題的時候,房子租給大學的學生他們合租。漏水問題處理完畢之後,原本想說,終於把麻煩事解決了。沒想到之後,陸陸續續開始接到電話,是6樓的打來的。說我們租給那些學生很吵。他們晚上沒辦法睡覺什麼的。一開始我們也覺得很抱歉,跟他們說我們會跟學生瞭解一下。


之後跟學生們溝通,他們說他們也沒有做什麼,只是比較晚睡,晚上就是用用電腦,看看書什?的,也沒有吵鬧,也沒開音響。只是偶爾走動,上廁所,或洗澡。


學生也說,之前樓下的就有上來敲門,叫他們小聲點,學生們也有儘量不在晚上發出聲音。但是,還是陸陸續續有被按門鈴,甚至還有貼紙條。


跟學生們溝通完畢後,學生們也說會多注意,我們也跟樓下的道歉了。不過,抱怨電話還是沒有停過。有時候是一大早6點就打來罵,有時候沒接到或不方便接電話的時候,他們還會不停接著打。


最後,學生們租約到期,不再續租。換了一對夫妻和一位剛出生不久的小嬰兒。想說,學生你們覺得吵,那夫妻應該比較好了吧!結果不是...直到我們接到6樓的電話,我們才發現,我們租客一直有被騷擾。時不時的按電鈴,敲門,一天好幾次。甚至還貼紙條在電梯裡(雖然沒指名道姓,但一看就知道是在說他們)。說他們走路聲音很大,說他們嬰兒會哭很吵,說他們椅子拖拉的聲音很大聲。租客說,她們都快要被樓下的搞到精神緊張,走路都要很小心,嬰兒一哭就很緊張,怕樓下的又上來按門鈴。


後來,那對夫妻寧願不要押金,也要搬走。最後就是目前的租客。也才剛租了半年吧。他們是表兄弟,在做網拍工作,所以平常大部份時間都會在家。


今天,我的伴又接到6樓的打電話來抱怨,又說樓上走路很大聲,半夜上廁所,過了10點洗澡之類的....然後越講語氣越差,最後直接用罵的。當然,掛上電話之後,我的伴也打了電話房客瞭解狀況。房客也說,他們之前也是時不時都會被樓下的按門鈴跟貼紙條。


一個房客騷擾,可能是房客的問題。但是換了3組房客,還是不停的被騷擾。請問,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哦對了,忘了說,今天在電話中他們還嗆:“你們要解決!不然我們就叫警察來處理!這樣你們也不好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7: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亂按電鈴跟打電話的部份,可以蒐證之後提告刑事強制罪,並且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ChiLin 104-09-06 16:15

律師好:

最近因漏水維修問題與三樓住戶鬧的不愉快。

想請教如果上樓跟住戶詢問,該住戶表示已通知維修工程人員修繕,但維修時間不定,他沒辦法保證,故而起爭執。

爭執途中對方開口辱罵三字經,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要件?

當下人員只有雙方及自己妻子(在二樓),且地點在於三樓住戶門口,這樣算嗎?

以上,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6 16:26

您好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依您所述,應能提告公然侮辱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 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停車場,與告訴人爭執口角之際,公然以穢語「操你媽的B 」辱罵之,顯已使告訴人難堪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錄音,可能將構成刑事公然侮辱之犯罪,若對方無錄音,可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大門口共用部分有其他住戶可能會經過,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告公然侮辱罪。

 

winston 104-09-05 19:32

大家好,有問題困擾許久,想請教各位專家。

一棟12樓的大樓,最高樓層12樓的住戶反映疑似頂樓漏水,導致他們12樓的天花板有壁癌水痕等情況。而12樓的住戶希望全棟的住戶一起分攤維修費用

照理說,頂樓是大家共用的空間,有毀壞需要分攤維修是當然的。但是,有其他住戶說,當初12樓上一手屋主有進行過大整修,連樑柱、牆壁、管線等等都改掉,而整修後在2、3年前賣給現在的屋主。因此,懷疑是前一手屋主改建造成管線、頂樓結構破壞,要現在屋主向前一手請求維修費。

因此,整棟住戶因為漏水問題,現在鬧的不愉快。

請問各位,目前應該怎麼處理呢?  我的想法是,先請抓漏專家判斷漏水問題,在看誰該負責。如果是自然導致,那我們應該全棟處理,但12樓內部的維修需要負責到什麼程度呢?。而如果是前一手造成的呢?  已經2、3年了,還可以向前一手要維修費用嗎?  我這樣的處理方式對嗎?

謝謝各位。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頂樓是共用部分,修繕費用原則上由管委會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若可證明頂樓漏水是12樓前屋主裝修所導致,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前屋主求償,不會因為前屋主出賣12樓之專有部分而改變。 上開請求權基礎的消滅時效不同,有的是15年、有知悉時起2年不知時10年,請求時要注意。
Niki 104-09-04 04:38
樓下鄰居在我裝潢期間多次擅闖私自拍很多照片 說他家漏水就是我水管怎麼配說她都有照片還拿給我看、我告知她未經同意這樣此舉已構成私闖民宅、她說她問過律師還有警察他們說可以拍的! 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嗎?

你好: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必須以社會相當性去判斷,依你文義對方多次侵入你裝潢中之房屋目的是要確認漏水的情形,但是確認漏水情形只要去拍一次照片即可,無須多次侵入,若對方照三餐侵入你的房屋拍照依社會相當性來論,已構成無故之要件,而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但實際上是否構成仍要交由檢察官、法官依客觀證據來判斷。

您好:

1. 關於您的問題,即便對方是為了蒐證,也不能多次未經您的同意即擅自進入您家中拍照,對方此行為應已觸犯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

即使對方係主張為蒐證才進入您的房子,但多次進入行為明顯應已屬無故侵入,且即使依對方之主張而言,其是否可以蒐證理由即逕為進入亦屬存疑,因對方仍可告知您後一起會同進入。

jls0914 104-09-03 14:02

律師你好, 我是房客,我的租約 10/15 到期, 房東握有我兩個月的押金, 因為之前水管漏水的問題房東沒有處理, 所以有大額水費,我擔心她不肯在租約期滿還回押金, 就跟她說用押金代替最後兩個月的房租, 我的租金是每個月15號繳下個月的房租, 所以我8/15 就沒有再給她匯錢。但是她寄了一封存證信函來給我, 說我違反租約, 他可以立刻終止租約。請問他是對的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或回覆她的存證信函?如果要打官司, 程序是怎麼樣的 ?她可以強行進入我租的房子嗎?我本來也打算在租約期滿就搬家的。謝謝回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另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押租金是用以擔保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故押租金契約租賃契約與是二個獨立不同的契約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押租金,但如有欠租,出租人亦可主張抵付租金。你的情形,因租約僅剩二個月,等到房東終止權發生時,你的租約已經到期,此部份無須擔心;至於押租金抵償最後二個月租金部份,原則上沒有問題,但依題意漏水損害之負擔雙方將來可能有爭執,則押租金能否足額扣抵租金,尚有疑義,且最後二個月租金如未支付,有遲延利息問題(8/16、9/16分別起算),惟金額不大。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pepe 104-09-02 17:15
樓上修理漏水問題,將我家天花板挖了一個可以看到樓上的洞,現樓上推給樓上的隔壁說隔壁也有漏水,但隔壁說是樓上一直在修理水管致震動或損壞他家水管(這是事實,起源是樓上全室裝修後所致漏水),現在樓上是願意修補我天花板的洞,但問題來了,1.這樣的瑕疵會不會影響我日後賣房的價格減損? 2. 若日後地震或其他原因造成崩壞,責任又在誰? 若可以求償,是樓上必需賠償還是樓上隔壁也有責任?(因樓上一直想把隔壁也拉下水)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
連小姐 104-09-01 11:2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因為我於104/01月交屋,20年屋,交屋前有詢問房屋是否有漏水情事,屋主表示沒有(買賣合約內容亦有說明無漏水情事)。因為我生小孩及裝修(僅裝修客廳跟廚房)緣故,於104年7月25日才搬進去,於7/31晚上就遇到颱風發現有漏水(客房)情事,因為位於高樓(8樓)所以我們打算要換窗戶(因為颱風讓我覺得主臥窗戶要換隔音的,但因客房窗戶有滲漏水也一並更換),亦請仲介去跟前屋主反映漏水知情事,但是,前屋主一開始說他之前沒漏水情事,但是我們說,這明明有修補過的痕跡,屋主說不知情不合理吧,然後仲介就請抓漏師傅來評估,評估出來跟我們之前找做窗戶的來看是一樣的說法:因為房子比較老舊20年了,所以以前的技術導致窗戶跟水泥之間所造成的漏水,但是這以前有修補過的痕跡,也修補的不好~所以目前都評估只能使用做窗戶包框來改善漏水情況而已。但是已經跟前屋主說了這樣的情況,前屋主只說"窗戶部分也覺得,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不願意出面處理",我想法只是,如果沒搬進去沒遇到下雨,我們怎麼知道會有漏水情事?而且我們搬進去是7月的事情,其他住戶也都會知道!這真的跟使用一段時間有關係嗎?另外,如果走調解會她一直不願意出面呢><"

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他願意處理才處理窗戶事宜,所以已經有請窗戶的人員來更換了,並報價針對修繕漏水須包框處理的費用以及更換窗戶的費用,因為不可能僅包框而窗戶不做更換。並請窗戶的廠商在報價單上註明修繕漏水窗戶。

颱風過後我們僅拍照有漏水部分,但是可能沒有很清楚,我不可能在等到下次下大雨再拍照存證.....那如果前屋主說已經沒有漏水事情了怎麼辦

還有,因為當初交屋時,代書沒注意到有天然氣所以沒過戶,之前我們去申請時,欣彰天然氣說,因為之前屋主有欠費,所以被拆表,要我們繳清欠費跟安裝費(因為是被強制拆表,所以要覆錶安裝要跟我們收350的安裝費,不收拆裝費)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前屋主要負責吧??((前屋主認為沒結清應該是無法轉移給我們,所以,不願意支付。))但是,如果當初在交屋時,代書有針對天然氣做過戶,前屋主就必須先繳清這些費用不是嗎?!

因為仲介說,天然氣這部分是售後服務,屋主沒要求是不會去注意要過戶天然氣,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一直採不想負責態度,看了其他人諮詢部分,針對上述滲漏水事宜僅能做瑕疵擔保而已?無法減少買賣價金嗎?

努力這麼久才終於買了房子貸款壓力還在...竟然遇到這麼多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在煩請律師們細心解答,感謝。

 

你好:

漏水部分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減少價金部分通常會依據修復費用來衡量減少的數額。 危險移轉前(點交前)的瓦斯欠費由前屋主負責,雖然契約沒有約定要過戶,但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認定前屋主有配合過戶之義務。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正常途徑主張權利。

屋主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其請求減少價金,依具體狀況,仲介部分可能也有過失,也有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您,盡量與賣方協調解決,不要輕易提起訴訟,以降低損失為目標,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您除須支出高額之鑑定費用外,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給付法院裁判費,不一定真的核算,可能較自己修繕完成費用還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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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在進入訴訟程序,漏水部分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對方已經在買賣契約表示沒有漏水,因此漏水部分對方要負責,至於瓦斯欠費則屬前屋主需負責範圍,如果您幫忙繳交以後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賠償

kate 104-08-30 18:32
我們家是四樓的公寓住了20年,近幾年只要到了梅雨季節或颱風 我們家就會漏水,一開始是主臥房,近期連客廳、小孩房都漏水了 但是我們找不到五樓鄰居,她們也沒住了20年,請問找不到鄰居怎麼辦 漏水的部分及原因該怎麼處理呢?謝謝

你好:

先請管理委員會聯絡屋主,請屋主出面處理或由管理委員會出面協調,並釐清漏水原因為何。 若是樓上住戶之原因,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以進入樓上住戶屋內進行修繕,相關費用可以依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侵權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樓上屋主請求。 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若真的聯絡不到人,則必須提起訴訟查明樓上屋主,以訴訟途進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將漏水問題修理好,若欲提起訴訟請求鄰居處理,不但目前暫時不能維修,法院亦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您尚須給付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可能超過您維修之費用,且結果若非五樓之原因,恐更得不償失,是否提起訴訟請求,可能亦須考量所花費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te你好:

建議先自行找抓漏人員確認漏水的原因以及修復所需要的費用

接著可循上面徐律師建議的方式:若樓上有住戶,請屋主出面或申請調解

若樓上是空屋,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入內進行漏水修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供參。

Nicole 104-08-29 14:26

您好,

我是因為裝璜房子疑似將地板水管弄破致樓下漏水,換過水管還是漏,發現是隔壁的鄰近水管也有破,那挖開隔壁水管時不慎將樓下天花板震裂受損,請問我需要將樓下天花板修復嗎?因是開挖隔壁水管時破損的,隔壁也需一併負責嗎?但因工程是我找人來做的,我就該負全責嗎?

你好:

若水管漏水都肇因於你裝潢所致,你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若是僱傭關係,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毀損是你僱用的維修人員所造成,所以你可能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與維修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樓下住戶損害。若是承攬關係,則由承攬人負責。 毀損的情形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責任歸屬(例如本來有舊有漏水毀損,這部分要求隔壁鄰居負責,你可以只負責修補時的部分)。 若是裝潢前就有漏水情形,由於你是為了維修隔壁住戶管線漏水所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維修費用可以轉向管線漏水之隔壁住戶請求。
Susan 104-08-29 01:36

您好,

最近因為家中裝潢,因為工人施工不慎造成樓下漏水,我們在發現的第一時間就有跟樓下太太說這個我們會修繕到好

不過因為漏水的點沒想到有兩個,而且都須要等水泥層的水分乾掉才能進行修繕,再加上樓下的住戶只允許我們每周四進入幫忙修繕,所以修好兩個漏水點+換新天花板+油漆與所有修繕等工程花了78天,現在已經修繕完畢,

修繕的過程中我們確定樓下的住戶除了天花板以外沒有其他的損失,牆壁地板以及家具衣物等等,都因為發現的早,沒有造成損害

不過樓下太太最近卻來要求我們要賠償她的損失,說我們都沒有慰問她(但事她常常不在我家樓下,找不到人)也沒有道歉(漏水的時候有道歉,還幫他把整個衣櫃的東西來回搬了幾次,公用電等雜費的收取輪值也跟他交換了)

樓下太太列出的東西有:

包含當初幫她處理漏水時她自己提供的毛巾與臉盆都要換新的,以及要賠償她住宿費用(但她沒有因為漏水去住飯店,她有另外的房子),他原來請的終點女傭的費用也要我們支付,以及精神賠償等等總計約快要十萬元

請問這樣的要求,我如果置之不理的話,將來她走法律途徑的時候,對我來講會不會有甚麼不良的影響?

或者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03:40

您好!

對方如果要求償,需先能證明損害金額,且要能證明損害與漏水有因果關係。 如果進入法院,依您所述目前的請求金額必定會大打折扣,且精神賠償通常無法獲准。 但鄰居間以和為貴,給個紅包,誠心慰問一下也許可改善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告,若覺得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usan 104-08-29 19:30

謝謝兩位律師的見解,

目前在對方沒有實質的動作,只是發發訊息來騷擾的狀況之下,我也不打算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漏水的部分我們家已經修繕好了,如果之後沒有其他的問題產生的話,我想事件應該就會告一段落

若是對方有進一步的動作,例如說她要走法律途徑之類的,再來說吧...

紹宇 104-08-28 22:58

因這幾年高雄的房子每逢下雨.隔壁地板都會有嚴重積水(因為幾十年沒人住.窗戶都掉了).導致連帶我們家也開始有漏水滲水的問題.請隔壁來都只會簡單的處理.請問我可以要求索賠嗎?

在請問台北的房子因為樓上裝潢完後.每當下與我家廚房就不停的滴水.已有請里長處理.但是樓上的住屋者.因為精神有點問題所以自己住.而無法溝通.也都不處置.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而過年前樓上住戶有親戚來.我們有說漏水的問題.有留電話說過年後要解決.聯絡後都不予理會該怎麼辦?

紹宇你好:

有關漏水的問題可以先請抓漏師傅來評估一下漏水的原因以及修復的金額,若漏水的原因是在隔壁或是樓上的話,經申請調解不成後,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或容忍原告進入房屋修繕以及損害賠償,等到法院判決勝訴後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把漏水修好以及給付賠償金、代墊費用

以上供參考。

你好:

先確認漏水原因是否是該住戶所造成,如果是共同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是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是你自己使用之管線造成,則由你負責修繕,共用管線則由住戶共同負擔。 若確實是樓上住戶造成,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對方府單修繕費用。 若長期漏水均不改善,你還可以居住安寧受到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以進入漏水住戶之專有部分進行修繕,對方不得拒絕。 建議你先請管委會協調或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可考慮先委託修繕公司估價,若維修金額不高,可考慮自己盡速花錢維修,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很有可能超過您維修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多方面加以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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