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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蕙 104-10-21 12:52

律師您好,車禍案件是機車機車擦撞
當時三線車道上,對方(男,約17歲,無照駕駛)與一女乘客,雙載行駛在中線(路線標示是左轉專用道),前方路口有路標顯示機車須兩段式待轉;我當時本騎乘在右線(直行與右轉專用道),因評估此車道有車多情形,於是切換到中線繼續直行,快到路口時欲從對方左方準備超車(因直行綠燈),但他搶紅燈直接左轉,因距離太近我來不急煞車反應,結果不慎與對方擦撞擦撞擦撞後對方沒有停車,繼續行駛,直到轉彎後才在路邊停下,我被撞後連車摔倒在路上且受到擦傷,被路過騎士攙扶到路邊,車也被這位騎士移動過了,後來我在事故現場的路邊自行報警,並等警察到場將我送醫;事後看監視器後才發現警察到達事發現場之前,肇事者有走到我附近,他與警方聲稱他有過問我傷勢(但我完全沒聽到),當時也沒有直接與我接觸,後來他自己想說看我傷勢沒有很嚴重就離開事發現場了,事後得知他後座的女乘客腳因被我車撞擊,有受到輕傷,想請問這當中的肇事責任歸屬與過失責任關係,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是同一個車道上,則恐有未與前車保持間隔,對方則有未依規定左轉,雙方均有肇事責任,建議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利分析。

2、屆時再依據過失責任依比例相互求償

3、有關於肇事逃逸的部份,影片中倘若可以看的出來我方同意對方離開,或是我方無法提出當時候意識不清楚,則對方恐不會有肇事逃逸罪。

凱弟 104-10-21 12:10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口時,遭被告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受傷之事實.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確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kk 104-10-20 19:48

1.若有客訴

老闆可根據協議書內所寫:

"執行業務過失或故意行為侵害他人權益造成診所受到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求償30萬懲罰性違約金"嗎?

客訴若僅依據病例內容由美容師所寫     可當作物證 

可以主張美容師或客人出庭說明嗎?

 

2. 若被告聘有律師還需出庭嗎?

感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0 20:21

契約內容涉及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及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問題,歡迎致電進一步諮詢,0911-101-770。民事案件委託律師不需要出庭

一、要有過失或故意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才有賠償問題。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或損害就沒有賠償

二、就算是過失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也可以退萬步言為違約金過高的答辯。

三、民事案件如果被告有找律師的話被告不用到庭。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民事案件,被告有委請律師,原則上被告無庸到庭,至於本件違約金之情形,可以爭執並不構成,即便構成,也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首先協議書內容是以他人權益有受侵害為前提,所以需先真有客人主張受侵害,並即使有客人主張受侵害,必須係因您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所以責任是否可成立仍有疑問,且即使責任成立,亦可主張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主張減免,又若您有委任律師,當然可以不用出庭。

劉小姐 104-10-20 01:40

堅決提告是因要給這位某醫院主任醫師教訓,一副高高在上,不把病人的痛當一回事,已痛到不能吃東西還不做進一步診斷治療!甚至說新假牙不能拔,這些是否違反醫療常規?

我一直反應痛不能吃東西,他都一直說這是正常情況而沒做進一步檢查,說了2個月,這算不算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讓痛一直持續?

 

 

 

請問律師:因同時作假牙及植牙,先作假牙結束才作植牙,而假牙到現在已3個月,卻一直痛到不能吃東西,植牙時醫生都對假牙痛都推脫

1.這痛可以當是傷害提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嗎?
2.或因痛不能吃東西,無法均衡攝取食物而健康受損來提告?但如何證明健康受損?可以依一般邏輯合理推論健康會受損加上大咖醫師在雜誌的受訪來證明無法均衡攝取食物健康的確會受損
3.若都不可,請問我要以什麼來提告

一般人的刑事案件檢察官真會全力搜集證據偵辦?或律師有監督檢察官的作用?

一、做了假牙會痛要馬上找牙醫調整…

二、同一個牙醫處理不好馬上換牙醫處理,這樣就不會痛了。

三、提告的話檢察官會問你三個月內有無找牙醫調整有無試著換牙醫…為什麼要忍痛三個月?

四、醫療糾紛主要還是要有證據證明醫生違反醫療常規才有機會。如果可能要搜集其他牙醫對同 一副假牙之配置違反醫療常規之說詞及證據

五、刑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劉小姐妳好,建議妳另找醫生處理牙齒的問題並詢問原牙醫的處置有無不當之處,若有因此支出醫療費用再向原本治療的牙醫師反應協調賠償事宜。

以上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0 1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至診所聲請病歷,並至醫院驗傷,蒐集一定程度之證據後,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0 1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官不會主動為您調查證據,您應先提出基礎證據,證明對方有犯罪之行為,故您應先聲請病歷、驗傷單等基礎證據資料,再請求檢察官為您調查其他補強之證據,是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並檢附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劉小姐 104-10-20 14:56

我一直反應痛不能吃東西,他都一直說這是正常情況而沒做進一步檢查,說了2個月,這算不算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讓痛一直持續?

可可 104-10-19 23:11

10月17號早上7點40左右 在頂興路132巷發生交通事故,此道路為單行道,對方逆向與我發生擦撞,我並未倒地,事發當時我停下來,查看車況,也與附近鄰居對話,對方把車往前牽走,我當下看到他已把車往前牽,已破壞事故現場,也並沒來關心我的情況,我認為對方逆向來撞我,我並沒有過失,但是因為我沒有受傷,就想說不跟對方追究責任,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事後接到警方通知我,說我肇事逃逸,警方說對方有受傷,並且有撞到停在路旁的轎車(此路段為紅線),轎車有掉漆凹陷,警方請我聯絡與我擦撞的那方看對方想不想和解 我在9/22有打電話給對方,他也同意和解,並說自已只有破皮一點小皮肉傷(有錄音),9/29也有再次打電話給對方,但對方未接電話,於是我傳訊給對方,想約寫和解書的時間,對方卻告知身體不適,要再另外通知我再約時間寫和解書,我今天又傳了訊息給對方約和解的時間,但對方依然沒有回應,所以到現在都還沒有寫和解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如果和解了,之後還要上法院嗎?
如果上了法院我應該怎麼說怎麼做才會對我比較好? 

沈恆 (沈律師) 104-10-20 07:23

您好!

對方有受傷,確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還是會進行刑事追訴,但有無和解屬於犯後態度的重要考量,處罰輕重會差很多,還是應設法達成和解較有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0 17:22

您好,若對方都一直約不出來,也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向檢察官表達有和解之誠意,並請求檢察官排訂定調解之程序。

可可 104-10-27 22:23

我想請問

今天去監理站繳罰單,承辦人員跟我說要吊銷駕照3年

我該怎麼辦?怎麼會這麼嚴重?為什麼當初警察都沒有告知?

承辦人員說我可以再申訴上訴

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他說叫我先不要理會罰單上的日期,先放著?但罰單逾期不是也會加罰嗎?

請問我該怎麼辦?

可可 104-10-28 11:0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車禍當時我並不知道對方有受傷,對方也把機車往前牽走,並發動引擎,我才離開現場,這樣也構成肇事逃逸嗎?
我並沒有想逃逸的意思,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檢查官如果問話我該怎麼說對自已比較有利? 
現在的法律是否只保護受傷的人(但對方也說他只有皮肉傷小破皮)並不管對方是否違規在先?

tenco 104-10-19 18:14

法律諮詢家的律師們您好:

我在上個月發生車禍

起因: 我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行駛中的車子(3年的賓士 E350),而雙方都有保險

當下狀況: 被害者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回來,而在被我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有去醫院複檢。依照對方家屬在調解委員會的說法,複檢的結果是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

目前和解情況(對方的要求)

1.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16萬)

2.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10萬)

我困擾的問題

第一:車禍導致將來轉賣時的售價減損,我必須支付嗎?

第二:我的保險員說支付需要心臟支架的費用,需要對方有拿出醫療證明。因此在無醫療證明的前提下,這費用我是必須要支出的嗎?

第三:在有醫療證明的情況下,對方是否可以告我刑事上的過失?

以上感謝您的費心閱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車損部分,可以主張折舊,至於本件心導管的部分,是否因車禍所造成,對方需負舉證責任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且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也是爭執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10-20 17:32

Tenco您好:

關於  您詢問有關開車過失撞到對方後,導致對方車輛轉賣時之折價損失是否依法應當賠償車禍撞擊可能導致心臟支架些微變形應否依法賠償;以及是否涉及刑事過失犯罪等法律問題,本所法律意見如下:

 

一、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對造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對方。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二、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對方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三、有醫療證明之情形下,可能會成立刑法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方倘若有證據證明傷害之結果是源自於車禍時,有可能涉及刑法上過傷害罪。

 

四、結論

對方通常會以刑事告訴方式以求取高額之和解金。倘若您遇到對方不合理之要求時,請與本所聯絡以確保您法律上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5樓之4(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tenco 104-10-20 20:15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讓我知道將來可能應盡的義務及可爭取調解的權利。

十分感謝!!! 萬一到時真的走到了法院,有可能還需要你們的幫忙,以上誠心感謝。

並祝在此服務的律師們平安喜樂~

Skye 104-10-19 16:12

想要請問一下:

事發地點係一個T字型路口,無機車待轉區,我騎機車位於主要幹道先綠燈,車輛可直行或左轉,十幾秒鐘後,對向車道也亮起綠燈(同時綠燈時間約莫十幾秒)。

我前方機車左轉彎時,對向車道綠燈,對造騎機車直行與該輛機車於路中央差點發生擦撞(雙方暫停於路中央一下子),後來當我繞行他們而過,於T字行正中央轉彎時,對造突然發動直行撞來,閃避不及,車頭車頭

對造說他是直行車,我是轉彎車,要負全責。

想問一下,對造暫停於路中央後,俟我經過時衝撞,是否仍為直行車?有其路權(想了解有無相關判決或資料)。(有調到路口監視攝影機整段畫面)

 

現對造申請調解

對造表示該機車毀損致無法騎車上班,於修車前,要我賠償一日三千塊日薪。我表示除非為計程車業或醫師診斷無法工作,始得賠償該天數,否則僅能請求代車費是否正確?

持有中醫診斷證明書(不確定是否為當日),腰部受傷,揚言告我過失傷害罪。朋友說法院通常不太採納中醫診斷證明,會發文至西醫詢問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為真?(本人亦持有當日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手部挫傷)

 

我有點慌忙無助,謝謝律師們給意見。

你好:

要有宜在家休養的診斷證明書才有辦法請求薪資損害,交通工具毀損只能請求交通費用部分。 只要是具有醫師資格之人,由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而對方確實有受傷就可以證明,如果是民俗療法,要採信會有困難。
許開朗 104-10-15 21:52

請問 我在外白線迴轉車頭過了分向線

對方機車撞上

撞上汽車尾巴  對方受傷 肇事責任是100趴嗎

我緊張 現場車已移動 警察只隨便找個幾張照片

對方承認自己有超速 但人有受傷就多一條過失傷害

迴轉賠?! 謝謝麻煩答覆

你好:

先將初判表跟現場圖送鑑定,若鑑定意見書判斷你有過失就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一次解決民刑事法律糾紛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6 10:54

您好:

車禍案件並無法單從事件描述及判斷過失比例,建議可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且誠如前為徐律師所言,如您有過失,將可能有刑事過失傷害之問題,故如果是小車禍,建議還是在調解程序處理好為宜。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6 10:58

您好:

車禍案件並無法單從事件描述及判斷過失比例,建議可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且誠如前為徐律師所言,如您有過失,將可能有刑事過失傷害之問題,故如果是小車禍,建議還是在調解程序處理好為宜。

sky 104-10-14 09:02

律師您好

我父親在今年8月時於十字路口與一輛小客車相撞,當時我父親是搶黃燈,而對方宣稱是綠燈直行(有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方),我父親受傷較嚴重入院開刀治療,對方則僅有車損。我們有向交通大隊申請既判表,表上不論在我方或對方都僅記載「本案係屬號誌燈號爭議雙方各執一詞,肇事責任無法分析。」。現在我方希望通過和解讓對方保險支付強制險不足給付部份(兩萬元),但對方卻不願支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方有診斷證明書及報案),是否能主張對方成立過失傷害?如果對方不服,要申請交通鑑定報告,是由我方負起申請責任?還是由對方舉證己無過失負起申請責任呢?

以上謝謝律師的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先釐清肇事責任,直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又員警無法判斷肇事責任,應該是因為行車紀錄器不夠明確,建議可以提出其他事證協助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

2、釐清肇事責任之後,就可以追究民刑事責任

3、不過要注意告訴期間6個月的問題,倘若無法在告訴期間內釐清肇事責任,建議可以先提告,因為日後可以撤回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10-12 11:34

請問我在某天早上上班途中發生一起車禍,當時情況是我騎乘機車,在我左前方有一台汽車,我當時有看了後照鏡友發現一台靠我非常近的機車,我又再往前行駛後過沒多久,我感到我車子左後側被撞,我就朝前方滑了出去輕微撞到頭部,但我並沒有感覺到我有撞到前方汽車,我就倒在路中間,我滑出去的同時我有聽到另一台機車撞到在我前方的那台汽車也摔了出去,當時因害怕後方來車撞上又加上我又爬得起來,我就牽車到路邊,檢查自己跟機車,想說應該還好,我就離開了,當下沒想到車禍應保留現場,過了兩個禮拜警察來說需要我到案說明,我也去做了陳述,警察給了我當時在場機車汽車駕駛人聯絡方式,我先連繫了汽車車主,汽車車主回應我說他車子已修好,也收到撞到他汽車機車車主賠償給他的費用汽車車主就叫我自己跟機車車主聯繫,我又連繫了機車車主,但他只接一通電話回應我他在忙不方便接電話,之後又傳訊息給我,跟我說有什麼事傳訊息就好,因為他人不舒服不方便講話,但我問他了賠償的事,他都沒有正面回應我到了現在都沒回我了,又過了一個禮拜我收到另一家警局發的"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的公文,要我到警局陳述當時發生情況,我當時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只是沒想這麼多就離開現場,我看了監視器,我沒有超速也沒有超車違規,第一次遇到這樣問題想請問我這樣後續應該要如何處理?

你好:

若你對車禍發生具有過失,而後方機車騎士受傷,就有可能會構成過失傷罪。 你明知已經發生車禍,又離開現場,就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可以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若不想爭執可與過失傷害之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請其撤回告訴,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緩起訴

一、那要先判斷對方受傷是否與你有關。

二、你撞到前面的汽車跟他撞到前面的汽車如果沒有因果關係的話,那麼你車禍是造成自己受傷並不是造成他人受傷,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三、這個部分還是要看具體事證才能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LIN 104-11-27 10: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1月我有去交通大隊申請初判,上面寫我涉嫌肇事致人受傷逃逸,另一台機車則是涉嫌超車未保持適當間距、無照駕駛、肇事後未先標繪肇事車輛位置,移動車輛。11月中有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要出庭的意思嗎?第一次遇到這樣問題想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
LIN 104-11-27 10: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1月我有去交通大隊申請初判,上面寫我涉嫌肇事致人受傷逃逸,另一台肇事機車則是涉嫌超車未保持適當間距、無照駕駛、肇事後未先標繪肇事車輛位置,移動車輛。11月中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要出庭的意思嗎?第一次遇到這問題我出庭該如何處理呢
史蓋葛格 104-10-10 00:13

在山路單線道,我騎黃牌對方是大台休旅(租賃),車右前方有臨停車輛約5公尺遠(沒紀錄),對向無來車,兩旁商家小攤販。

我騎過小右彎看到一台車停在中間(沒打燈),對向無來車,為了有閃避空間騎靠中線,2、3秒接近20公尺左右才開始打左轉燈去停車空地,我的角度無法切至右邊就偏向對向水溝蓋被擦撞倒地受傷,雙方有移車,事故圖有0.9m寬3.3m長的煞車線偏水溝蓋。

初判表沒結果,對方作筆錄說要等對向車過閃臨停車輛直行,找保險出險跟我談,初判表無法判定的情況下,申請車禍鑑定如果對方不到場,走法院提告過失傷害有比調解五五分勝算大嗎?

您好:

如果您的初判表無法判定,建議可以聲請車禍鑑定,以確定過失比例,可使您較清楚可請求之金額,且提過失傷害告訴僅為方式之一,如對方有誠意和解,仍建議以和解收場較為妥適。

Lenka 104-10-08 05:03

請問業務過失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可直接去簡易法庭訴訟嗎?

呈上述,如果原告與被告戶籍地在不同地區,是否可在原告的戶籍地提訴訟?

還是要依事發所在地提起告訴?

以上問題在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小甄 104-10-06 16:11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上偵查庭已和對方和解並也付完和解

對方在偵查庭上撤回告訴

而我也收到不起訴判決書

但現在對方竟又提起再議

今天又收到駁回再議通知書

但怕對方又一直提再議

不想一直上法院

想請問這案子不是已經和解撤告了嗎?

怎對方可以一直提再議

想請問這案件算結束了嗎?

一案可多次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6 18: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再議駁回之後,只能聲請交付審判,依法必須委任律師才能提出,所以對方提出的機會應該不高,無須過於擔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28

您好,若再議駁回後,對方僅能聲請交付審判,但程罪機率很低,不用過度擔心。

小甄妳好

有關妳的問題依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需要受理偵辦。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且同法第238條也規定告訴經撤回即不得再行提起。

因此,本件再議應無理由,高檢署依法應駁回再議。

以上供參。

Michelle 104-10-06 12:54

之前弟弟把家裡的車開走之後,就沒有再跟家裡聯絡,所有聯繫方式都找不到他

車主是我本人,前陣子收到警局通知,說弟弟開著我的車去打人後棄車逃逸

目前檢察官說這是證物,需要扣留住,暫時無法發還

那台車貸款已經欠了三期,原本找回車子後想要出售,現在被扣住,動彈不得

這案子我完全不知情,之前也將弟弟報過失蹤人口,是否能證明與弟弟久未聯繫?

有詢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對方建議我先送"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去地檢署

這種狀況下,那台車有可能先讓我取回嗎?

真的很急...請幫幫我...感謝

你可以提出聲請發還證物狀,說明該車輛屬於你所有,且該車輛已經勘驗及進行照相足以做為證據,已無再扣押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在扣押之必要,可能會提早發還給你,如果法院仍認為有必要作為證據,可能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發還。

一、聲請返還扣押物,經裁定返還的案件有之。

二、我摘要一個裁定供你參考:又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一節,亦有行車執照、保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存卷可憑。…本院經核系爭車輛既非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業經檢察官為勘驗採證拍照,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還聲請人。

三、如果你已聲請,法院自會裁定而為准駁。如果法院認為是應扣押之物,也會在裁定裡面寫什麼時候可以聲請返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velyn 104-10-05 16:41

您好: 事件經過為8月初當時上午10點左右我載著我母親行駛在省道的慢車道綠燈剛起步不久,突然前方車輛(簡稱a)無預警緊急剎車,我來不及反應擦撞到b的排氣管後打滑撞到前方最先緊急剎車的車輛(簡稱a ),當場我跟a的車輛原地倒了,我爬起來後詢問我母親是否受傷,接著詢問a有無受傷,並且拿出手機準備報警時,a阻止我報警還要求我將車移開希望各自離去,我不同意,而b也說他已經叫救護車,a只好打消念頭,當下b表示是因為a突然緊急剎車他才跟著急剎,而a則說她只是為了撿東西,後來救護車到時,我讓母親前往醫院就診,也一直詢問a是否一起前往就醫,但是a不願意且拒接並說她要自行回家擦藥,警方到場測量及詢問筆錄看我們是否要私下和解,b表示願意,但a不要,後來只好說再電話聯繫後續處理。 由於我車子的左邊剎車後照鏡還有左方龍頭都壞了,我怕自行騎去修會再有問題,所以請我未婚夫來接我,當天下午1點,a打電話表示她要修車,要求我2點時前去與她會合,我與未婚夫到場後,a的婆婆也在那裡,因為事發當下我與我未婚夫及b都有查看各自車況及對方車況,包括a的車,3個人都是摩托車,當時a的車僅後面的擋泥板跟排氣管有小破損,再我將我的車送修時有詢問一下以a的車況要修理預估3000左右(不超過3000),想說如果要和解需要我們負擔的話我可以接受,但是a及她婆婆卻在修車廠要求整台車的車體包括避震器及中間停車用的架子都要換原廠新品,估價後要13000,而a的車是已經使用了7年以上的車了,當場我及未婚夫就表示不願意支付費用,a的婆婆馬上表示她家人都是告知識份子不會做違法的事,並且說警方只會追究我後方車輛的肇事責任根本不會問原因經過,(感覺很像在恐嚇我),a則說她要去看醫生,我們就跟她一起到醫院去,由於當天我也有受傷,所以就和a一併看過醫生,我與a分別都有擦撞傷,後來因為我的血壓異常頭部又有疼痛感所以被多留1小時,出去後就沒看到a了。 到8月底,a的婆婆打來問我要如何賠償她們,我和家人覺得a突然緊急剎車停車在路中也有過失,如果她願意各自負擔修理車輛的費用或是接受少許賠償的話就和解吧,但是a的婆婆堅決不要,還說修車費我們願意負擔的話就願意接受和解的可能,不然就要告我。 在9月初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在10號時前往調解時,由於初步判定單上判斷我的肇事原因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肇事致人受傷,b是無肇事責任,而a卻寫肇事原因待鑑定,由於a的判定不明,因此委員會認為無法調解而結束,9月19接獲車禍轄區派出所電話說a對我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約我前往做筆錄,去的時候雖然警方給我的感覺是我的錯比較多,筆錄時,我又將車禍經過說了一次,當時有看到a在筆錄中改口說她是慢慢的將車靠在接近快車道安全島後被我撞到,這點跟當初的情況不符合,且因為我跟我母親都有受傷,所以也對a提出傷害告訴,請問如果開庭,我可以請求b出來說明當時經過嗎?a的家人認為她們根本沒有過失,真的是這樣嗎?

你好:

先將初判表跟現場圖送鑑定裁有辦法釐清何人有過失以及責任歸屬,若雙方均有過失,都會構成過失傷害。 你可以聲請傳喚b出庭作證。
104-10-03 22:21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4月時於台南發生車禍~

案發是這樣經過的~我直行於機車道上偏外(但是一樣在機車道內為超出)

撞上一位三寶,而目前這位爺爺的狀況是癱瘓的~但是手腳能動~復健中~而我也有摔車滑行挫傷擦傷~

而做完了筆錄後~初判表上(我: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有監視畫面錄下他穿越道路~我是直行車!!!

可是~這條路上是(全雙黃線而100公尺內前後各有斑馬線)~而我撞到的地點距離斑馬線40公尺左右~而我的機車滑行距離約7.3公尺~但是依照法應距離計算起來~我車速沒有超速(酒測值0)~沒有違規騎在快車道上面~我看到他的時候剩下3公尺~已無法煞車阻擋案件發生~

而第一、二次的調解對方要求我賠償1100萬~我覺得太誇張!!!

畢竟對方已經70歲~已無工作能力~然後要求這樣的金額!!!

但是~最近我被傳票了~請問開庭時~這樣的狀況對誰是有利的!!!

我的過失責任重嗎?

一、你如果也有受傷的話六個月內你也可以告老爺爺。

二、雖然行人是略占優勢,不過如果你完全無避免可能性的話還是有空間的。

三、可以調解是好事。

四、你在台南的話就近找個律師幫你吧。至少請律師查一下老爺爺的傷勢的話一般的賠償金額大概是多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雖然違規在先,但也無法保證您全然無過失,所以仍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而損害賠償的部分,您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緋葉 104-09-30 10:49

您好

我於9/25收到前任職公司寄送的存證信函

內容指出我高報業績、任職期間帳務沒有協助請款,並且自己擅自放款,也並沒有將需要查帳完畢的事項做完,還另指一筆並非我處理的案件,款項無法收回等事項

我於2015年3月提出離職後,因為該公司一直人手不足,所以留到7月才正式離職,期間我將要交接的事項也已經如數交接,請款有專職人員負責,放款也非我所為,查帳的事情,該公司主管承諾因為人手不足可以不用處理,

但現在卻以存證信函要求我七日內出面說明

並且欲提起業務過失詐欺訴訟

想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

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30 11:11

1.依你所述,所涉案情較為繁雜,建議謹慎回覆存證信函,如有必要可考慮是否由律師回覆

2.對方可能會提出刑事告訴,如確實提出告訴,建議委請律師辯護較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1: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狀況,建議您不要回覆存證信函,應該直接以電話或是回公司協助處理,並且不要任意承諾、或是簽立任何協議書或和解書,此時對方就是希望我方回存證信函抓我方的語病。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因為就對方所述,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業務侵占或是詐欺罪,屆時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釐清相關程序、我方的作法及相關事證。

 

 

 您好,

一、針對存證信函內容,不要因為對方寫7日要出面說明就擔心該期間要處裡完,還是建議您找專業律師討論過在說明或是回應存證信函

二、另外建議您先快找出當時交接資料,或是證據,例如LINE的對話,或是EMAIL資料。

三、對方若有打電話來或是任何接觸,請小心謹慎。

四、業務侵占或是其他事由,還是要當面了解過,回答較精準。

緋葉 104-10-06 20:40

這幾日有跟公司聯繫回覆說明

請問我要怎麼保護自己

可以偷錄音嗎?

還是要當面說我要錄音錄影

再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簽署交接完成聲明書?

如果公司不配合

我是否需要請勞工局介入調解

林艾妃 104-09-28 01:27
您好: 不好意我想諮詢有關租賃契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家在22號交屋還給房東,他說要請人來估價看剩多少押金在匯到我們的戶頭,因房屋我們住了十年,我們並無共識,後來往後的這幾天到今天都沒和我們聯絡,請問是否能構成侵佔罪,房屋契約上(第五條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貳萬 零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是否就應該於我們還他房屋和鑰匙他就必須還我們押金呢?(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請問所謂的房屋誠心的定義是什麼呢?房東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房屋照無條件原狀的定義是什麼呢?因為我們有釘東西房東說我們是破壞房子,是這樣嗎?我們住了十年所以要還他十年前的樣子嗎?是否保擴粉刷牆壁?他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請問我們在正常使用下的損壞,但是房東契約期間內我們都沒有說,所以現在要求我們所賠,請問這點是說的過去的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請問這裡的損失定義,他可以無條件要求我們賠償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 他認為我們不能釘釘子掛東西,但他並無說明合約也沒有寫 他認為我們把廚房的工作台用裂一個小縫,但我們都是正常使用,絕無蓄意破壞 他認為主臥室的廁所的積水哪個是我們用壞,但因為我們沒有在使用,所以也無告訴房東那個壞了,我們用十年一定多少有損毀,但我們絕對不是破壞房子房東22號鑰匙拿回去就沒和我們聯絡,他們和我們說自然損壞是在合約期間內說明,合約結束是算我們的?真的是如此嗎?其實我們很有誠意可以討論,但他們都不願意出面!麻煩請幫幫我們!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委任律師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蕓芯 104-09-23 22:06
本人三年前發生此事為過失致死 至今一審判決八個月有期徒刑 二審上訴中已開過一次高等法院刑事庭了 同時民事部分也有進行一次調解 但因為對方求償之金額高本人無力償還 倘若最後調解談不成時我就勢必要服刑嗎? 服完後賠償金才是由民事法官判定嗎?

你好:

刑事部分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才比較有可能獲得緩刑或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 民事責任部分,被害人家屬應該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會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案情複雜會裁定移送民事庭)或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此部分法官會審理後判決)。 若被害人家屬未於2年內提起訴訟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依民法第144、197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
cargo 104-09-21 14:47

老婆於下班途中,在國北34.5公里處與遊纜車及自用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肇為遊覽車違規跨越槽畫線。二個月過去,原本心態是想合解,結果跟對方聯絡,詢問要如何處理,目前對方一概推給保險公司,要我們自行聯絡,似乎沒有想出面處理的意思。車禍當下老婆還懷胎不到三個月,狀況還不穩定,醫生不建議照X光,怕影響胎兒,只能先觀察,之後如母體不適再進行相關放射線檢查,但孩子可能需要拿掉,因此在身體受傷程度未明的狀態下,老婆忍痛度過三天觀察期,期間身心極其煎熬。待傷口癒合之後,手相同受傷的部位,開刀進行了神經縫合手術,也因懷孕無法進行全身麻醉,而被迫選擇有較高後遺症機率的局部神經阻斷麻醉,身心再次受到創傷。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對方是否能選擇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而本身可以不理不睬?公司有無責任??

2、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代表肇事人談判??

 3、能否告對方蓄意傷害or蓄意殺人呢??此情況下是否有除了業務過失傷害以外的罪名可成立??

4、建議以刑逼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5: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該由駕駛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大多會由保險人員協助和解沒有錯,只是日後提告是向駕駛及公司提告

2、至多只有業務過失重傷,但是必須符合重傷要件。

3、可以,建議可以先先就駕駛提起刑事告訴,日後再對駕駛、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趕快確認胎兒的狀況,並且告知醫生日後恐影車禍賠償爭議以保全證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也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rgo 104-11-12 21:5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謝律師的回覆,目前因合解金談不攏,保險公司只願意賠有單據的部份,已打算提告,因前文有提到可以告公司,想請教我能告遊覽車公司什麼罪名呢??

Deco 104-09-21 13:47

老婆於下班途中,在國北34.5公里處與遊纜車及自用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肇為遊覽車違規跨越槽畫線。二個月過去,原本心態是想合解,結果跟對方聯絡,詢問要如何處理,目前對方一概推給保險公司,要我們自行聯絡,似乎沒有想出面處理的意思。車禍當下老婆還懷胎不到三個月,狀況還不穩定,醫生不建議照X光,怕影響胎兒,只能先觀察,之後如母體不適再進行相關放射線檢查,但孩子可能需要拿掉,因此在身體受傷程度未明的狀態下,老婆忍痛度過三天觀察期,期間身心極其煎熬。待傷口癒合之後,手相同受傷的部位,開刀進行了神經縫合手術,也因懷孕無法進行全身麻醉,而被迫選擇有較高後遺症機率的局部神經阻斷麻醉,身心再次受到創傷。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對方是否能選擇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而本身可以不理不睬?公司有無責任??

2、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代表肇事人談判??

 3、能否告對方蓄意傷害or蓄意殺人呢??此情況下是否有除了業務過失傷害以外的罪名可成立??

4、建議以刑逼民嗎??


 

熊熊 104-09-20 23:17
與被害人以賠償並簽立和解書,上法院也有給法官看,開完庭收到判決書 我想問的是~ 主文內容寫 : 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 1.緩刑三年的意思是 如果三年內沒再犯 就不用易科罰金 也不用坐牢 2.還是說 三年內 若不想做半年牢 要在三年內繳18萬罰金(半年一天一千),若要繳罰金,如何繳納去哪裡繳 緩刑三年 意思是觀察妳這人三年內有無再犯 若再犯就馬上執法 坐半年牢或選擇18萬罰金 若滿三年 無再犯 等於不用坐牢也不用繳18萬的意思嗎? 還是說18萬一定要繳才能免去刑責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緩刑即暫緩執行,若緩刑均未被撤銷,即無庸再去繳納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igo 104-09-20 19:08

狗主人放任狗亂跑沒有拉緊項圈因而撞傷國家公園遊客,狗主人可以算公共危險嗎還是只能判過失傷害

何小姐 104-09-20 08:22

各位律師您好:

於8月7號發生車禍

今日已經按照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日期到庭接受偵問了.而對方也在檢察庭上回應了認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的部份..

那我想請問之後我還會收到法院的傳票嗎?

而對方在庭上已經認罪是否也會判決過失傷害的部份??

還是過失傷害我需要再提告民事庭?

是否開完偵查庭後下次再收到傳票等開庭時

我就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嗎??

 

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回應  祝平安..順心..如意

你好:

要視檢察官偵辦進度而定。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書後,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要開庭法院會寄發通知單給告訴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0 14:27

您好,檢察官起訴後,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則仍應盡速向地院查詢案號,並盡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財 104-09-18 00:50

事發情況          104/7/19 星期日

汽車後方撞 我方行駛中的機車造成機車雙載2人都受內外傷對方作完筆錄就因 阿公過世要趕過去 就先行離開我方就掛號檢查當日急診 看完 要聯絡肇事者  要約談卻手機不接再來幾日再打變關機警方查了之後  發現肇事者開的汽車不是 肇事者的租車用假資料 假證件  汽車沒保強制

也申請調解  但104   /  8  /3 號 調解

也未成功  肇事者 沒出現   書面通知也退回 對方沒收

警察也說會幫我們找人  

但 在104   /  9  /17  

去交通大隊找當時處理警員    (早上0900

他不在  就留電話請他回電一整天了也沒回電         (104/9/18  0030分

從8月3號一直到現在 都沒有警察回應請問這事件  我是被害者  該如何自救對方為造文書   過失傷害  我們想提告  雖然醫療費沒多少但肇事者 連一通關心電話都沒有打事發到現在2個月快過去了  交通大隊的警員  也不知道有沒有找我們要的是對方出面道歉  現在該怎麼辦???員警是否也有責任  租車商是否也有責任  汽車強制險沒有保假證件資料都能過關?現在該如何尋找援助???

一、可以直接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遞狀。

二、過失傷害的部分比較明確,這個部分可以先提告,尤其是過失傷害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

三、至於偽造文書,你手邊應該是沒有證據吧,目前直接告會比較危險。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刑事案件之進行並不會阻止民事時效之進行,這個要特別注意。

五、看來是小車禍,如果可能,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六、不建議針對警方。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財 104-09-18 19:3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可以直接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遞狀。

二、過失傷害的部分比較明確,這個部分可 ... (恕刪)

完全無法聯絡到對方   無法調解   對方都假資料有怎麼找  警方也找無

這樣直接到地檢署  可以找到人嗎?

現在是找不到人  請求  幫解  答  感謝

小阿威 104-09-17 18:45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小弟租重機在隧道超速應該有60公里以上。可能面臨重機車牌被吊扣三個月。 因為是租車。 所以店家說要負擔營損一天2700元共90天,不然就是把車買下來。 另外店裡的車並不是租賃車。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不是租賃車一樣可以請車主提出行政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嗎? 有違規當天的租車合約,是否可像交通裁決機關提出罰單轉移,跟不用吊扣車牌。

另外我租的重機非租賃車,是自用車,車主或店家是否會違反公路法77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法務部101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第四項)。」又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依上開說明,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時,仍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又本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與旨揭研討結果肯認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本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之內容相符。」故如契約中有針對行車安全速限之提醒及禁止超速之約定,店家及車輛所有人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罰(吊扣牌照部分),應向地方法院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官應該會開一次偵查庭,確認告訴事實及調解書所載之誤會經過情形,此涉及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認定,及告訴人有無刑事誣告之犯行,如確認是誤會一場,則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阿偉 104-09-16 10:44

您好:

     3月份車禍7月份警局提告近期收到法院偵查庭傳票,開庭日期是10/1但我因本案而受傷9/30須回診二次開刀,以下問題想請問。

1.我是告訴人如無法到庭需向檢察官請假嗎?該如何辦理?

2.被告職業司機當初我在警局時是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但收到傳票案由是"過失傷害"。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3.偵查庭是二造都會到場嗎?流程大概如何?該準備什麼資料?

有勞各位大律師幫忙釋疑了。感謝~~~

一、寫個請假狀將需進行手術乙事寫清楚,儘可能附證據聲請改期吧。

二、車禍案件一般會試行調解或勸和解,所以檢察官安排被告與告訴人同一天開庭的機會很高。

三、車禍若傷勢較重則對方脫產機率較高可考慮辦假扣押

四、若無資力請律師或無資力供假扣押擔保可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天天 104-09-14 16:49
我哥哥某天借車給他女朋友開出去,結果撞死兩個人,車主是我媽,前幾月已經上法院那女的會被關,以為事情全部都好了,這幾天又收到傳票,上面寫過失致死,而且這件事變成刑事了,原本只是民事責任而已,可以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這件事平息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致死屬於公訴罪,所以縱使民事處理好了,刑事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

2、從您所述無法判斷目前案件進行,請詳述,或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一、過失致死屬於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之ㄧ,依照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為維護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22:23

您好

  建議您們委請律師辯護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小妍 104-09-14 13:38

我沒使他人傷害

對方卻咬著不放

沒有驗傷單 影片也上也不是我造成他傷害

這樣過失傷害罪成立嗎?

請問您發生經過及所在地? 所述案情與某個案情形頗像,方便的話,能否透過Email告知詳細案情經過?

所謂影片為何?(手機拍的?)是否清晰可見動手畫面或兩人位置?

對方是否有驗傷單?求償金額?是否報警?

提告期限是否經過?或將屆6個月才提告

這些都有助判斷對方是否並無傷害而係惡意誣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2:09

您好,若沒有傷害之結果,基於無罪推定,就不會有傷害之問題。

SHN 104-09-14 11:28

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你好,本案暫依所述情況判斷如下,如所述與事實有出入,仍應依事實狀況為準:

一、本案建議先與對方談看看訴訟調解刑事部分雖然已確定,但民事部分對方仍可請求,而法院也會依事實及證據判決你應賠償之金額。

二、肇責比例6:4或7:3其實只是一般經驗,並非絕對,但相去不會太遠。你的案子比較要注意的是對方能提出多少單據(證明)來?原則上,除精神慰撫金外,能提出單據、醫生證明(需看護期間-無論親人或請人)的,大概都跑不掉。

三、正確算法應該是:所有損失(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看護)×過失比例-強制險=你應賠償費用。我初估大約是10萬左右,和18萬相去不大,建議談看看。

 

 

 

 

SHN 104-09-14 16:56
回覆 陳昱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您:  目前我收到的是簡易庭的通知單,上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辯論,那請問我要寫答辯書嗎?出庭通知單上並未寫到這一條。 他還有一條金額是一年術後在家療養金五萬元,這個拿不出證據是否也是由法官去定奪? 而且我機車也有受傷,有機車行開的單據,我帶保健食品給他的收據及簡訊那些我都有留著,請問這些是否為我出庭有利的證據(因為對方說我態度惡劣、置之不理)?

JST 104-09-14 00:33

想請問ㄧ下律師大人們,因本人於前陣子星期六騎機車遭到小貨車撞擊,氣胸送急診開刀+肋骨3跟骨折,住院ㄧ個多禮拜,

對方證實為公司車(小貨車,職業是載貨的貨車司機),想請問這部分是否足夠能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呢?還是說是否還有其他要蒐證的地方?若對方否認是在上班中(因為當天是禮拜六)  那有可能會不成立嗎?

因為對方對於我們原本談好的數字之後又反悔不想賠太多,還說了他有去詢問別人等等...所以ㄧ直打電話來嗆明說他不怕告....態度非常差.......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08:55

 您好

仍會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況縱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亦有普通過失傷害罪之刑責(應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的問題)

另您於民事求償上,如果他是受僱者,您可依民法第188條,向其僱傭人請求連帶賠償

以下判決供您參考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雖係水果批發商,但平日駕駛其自用貨車載運水果,則其駕駛該車乃其社會活動之一,在社會上有其特殊之屬性 (地位) 因而其駕車自屬基於社會生活之地位而反覆執行業務,則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客觀上像是在執行職務,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不過要釐清肇事責任,是否取得初步判定表及現場圖了?

2、建議可以直接先提起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日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要看鑑定報告關於對方有無過失來判定,如果有,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不會因為是否在執行業務中有差別,先提出刑事告訴,之後再提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對方本係貨車司機又開公司車,應會成立業務過失傷害,建議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Yoyoyo 104-09-13 21:24

請問 我因為被告傷害已成立

月底要在開最後一次庭判決刑期多久,大概會多久呢?

事情是,這車禍前前後後拖了兩年,調解委員會也去了很多次,我方是金額增加在增加,對方是完全不減,導致我們根本沒有調解的空間,開庭也開了很多次庭上和解也有 對方金額一直不減,我真的無法拿出那麼多錢(我是保險+上我自己拿出來的)!

對方是殘障 我忘記是幾級的,印象是最低的那一級,所以保險公司只拿出那一級別的賠償金!

肇事責任是我100%…

我在庭上也承認是我的過失

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

如果超過六個月我能上訴嗎…?

快月底了我有點緊張

 您好

應該是過失傷害吧!!!

如果您是100%責任,確實有可能判6個月以上,但法院還是會斟酌整個調解的過程與您的誠意,如果判6個月以上,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喔。能和解還是盡量和解

Yoyoyo 104-09-13 21:50

對,忘記打了是過失傷害

也想談和解,只因金額無法補足

我也是普通的上班族…

對方是六十多歲的婦人,但由女兒跟律師出庭,

上次在判刑的時候被捕槍說我態度不佳,但我沒有

 

但我每次和解金額是都有增加,

我也低聲下氣跟對方談,但對方總是咄咄逼人!

我覺得我錯,所以我也任由他們了,不知法官會怎麼想

 

請問我下次開庭判刑期時 我能為自己說些比較有利的話嗎?可否指點一下

小弟表達能力不好,不知道庭上有無其他方法代替說話?

一、過失重傷罪的刑度部分你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自然會知道大概落在那個地方。

二、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刑,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上字第18號判決,有和解,已經賠了被害人二百多萬,剩下的二百多萬每個月還一萬多。法官判決七個月,緩刑五年,五年期間要履行和解條件每月賠償被害人,不然可能撤銷緩刑

三、和解調解金額的話可以再考慮一下,這個部分也可以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可以以對方傷勢為檢索條件去查。和解金額的話也有看過和解一百萬元的,也有看過和解一百五十萬元的,總金額如果談不下來可以多分幾期…第一筆的金額大一些對方比較容易感受到你的誠意。即使還在和解中條件還是談不好,建議還是陸續匯一些錢給被害人家屬讓被害人家屬有錢可以用,這些都可能是量刑參考。如果你已經匯了錢要快點把匯款資料寄給法院讓法院參考之…當天多帶一些現金去,就算和解不成也賠償對方一些錢,這樣多少會有幫助…

四、要儘可能的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了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宵夜隔天再打電話律師約個時間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David Lin 104-09-11 21:50

律師你好,我與對方騎機車相撞,對方膝蓋裂開,我輕傷,有報警

我是直行車行駛於無號誌亦無限速標誌的大馬路上,對方是從小巷子突然衝出才導致相撞

初步分析表:

對方-行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我-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目前剛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從開價90萬降到20萬,不過我這邊還是很難接受,所以約定9/17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想請問律師,因為主要路權應該是我優先才對,我只是應盡注意義務而未能注意,那是否只因為對方傷勢較為嚴重,我這邊就比較弱勢,就要接受他的要求,可否反擊?以及如果事後調解不成雙方互提過失傷害,法官會因為對方的傷勢較嚴重,就把過失傷害的主要責任歸於我身上嗎?以及請問一下,機車強制險的判賠,對方最多可拿多少?

 

謝謝回答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1 21:51

您好

建議您申請車禍鑑定以瞭解肇事主因及次因

另如果您確實有過失,縱使非肇事主因 ,您仍有刑事上之責任(亦即雙方皆有刑事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預估調解金額可以以他驗傷單上記載的傷勢來檢索判決查類似的判決來參考,就大概知道硬是判大概要賠多少。

二、例如台中老奶奶撞到屁股骨折,精神上賠償十六萬至二十萬,如果老奶奶過失六成,就是要賠十二萬。但還是要加計其他損害去算,所以如果是查類似的傷勢應該會比較有參考價值。

三、刑事若判個二個月易科罰金也要六萬了…如果你要請律師加上去可能破二十萬…

四、找個會談的人幫你談,上次老婆婆屁股骨折我找了個談判高手談了個八萬…以和為貴呀,判個三個月都九萬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依目前資料判斷:

一、肇責主因為對方,我方為次因。一般經驗過失比例約7:3~6:4,(總損失20萬為例,對方只能向你請求6~8萬),但「調解時」不建議從這個角度談,這樣說就是大家翻臉...互告過失傷害,讓法院先判各打20大板(刑事:雙方都判2-3個月易科罰金6-9萬,白白便宜國庫)。

二、調解,要雙方互有讓步,否則談不下去,若完全不能接受,就直接說我沒辦法接受這個金額就好(至少不用撕破臉),不然至少也開個價(不要開死豬價,要留點空間...不然一定破局),雙方再來喊,或者,可請調委幫我們問一下對方提出這樣要求的依據。

三、調解重點一定要問:這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若不含強制險的話,可請對方提出算法及依據(不方便開口,就向調解委員求助)。不必一次調解就決定,可先做保留,以時間換取(調整金額的)空間。例如:「請對方準備一下相關收據、診斷證明等資料,我也回去考慮一下。」

四、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雙方互告的話,都有過失,都有傷害,都有罪。我想,以刑逼民對大家都沒好處。(這個看狀況,可以「談」、可以「嚇」,必要時可以互嗆,但要技巧點,也要看對象,一個弄不好對方惱羞成怒,大家同歸於盡--都被判刑。)但可以這樣考慮:判刑的話,與其給國庫,不如賠給對方,雖然對方錯比較多,但畢竟傷比較重,真要判決,萬一遇到法官特別同情傷者也說不定,即使律師也沒有把握一定判賠多少金額。(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可以不用談,直接法院見...標準如何?想像一下,如果你受到對方一樣的傷,你會希望對方賠多少?.....先不管過失比例的話。)

 

 

 

 

何小姐 104-09-11 21:49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何收費?以本案為例: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4-09-11 21:30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請先確認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 若是頂樓原因,因頂樓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委員會修繕維護義務,若怠於修繕維護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 若占用頂樓之人更改排水設施造成漏水,你還可以以占用之住戶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管委會跟占用住戶都是造成漏水的原因,可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連帶賠償。 在鑑定漏水原因前沒有辦法判斷勝敗機率。
何小姐 104-09-11 19:07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 104-09-11 19:19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19:49

您好,應該是從知悉傷害造成時起算,建議可去其他診所或醫院問問看其他醫師意見,初步判斷醫生是否有過失及是否已經造成傷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應盡速聲請病歷及驗傷單,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何小姐 104-09-11 21:44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收費?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11 11:46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阿步 104-09-10 20:24

各位律師

我於8/6在台北建國北路跟長春路口附近巷口臨停紅線,然後旁邊發生一起機車追撞某環保公司垃圾車車禍追撞機車車主已往生…然後我在9/1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初步了解是因為垃圾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我違停巷口紅線,然後垃圾車主張是因為他要轉彎進巷子為了閃避我而煞停導致後車追撞,而現在往生者家屬及垃圾車主都要追究責任

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狀況我有辦法幫自己辯護或是脫身嗎?還是說一定會被追究責任?而通知書上是過失致死、公共危險案,老婆臨盆在即,很擔心被判刑或是有什麼狀況讓我沒辦法照顧老婆孩子…請各位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20:41

您好

  建議您先與律師討論後,再委請律師一同過去應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確實可能會涉及過失致死罪,但仍要看車禍當時之情形,才能進一步判斷您方是否需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基本上會有責任,不知道您所謂的脫身是如何脫身?

二、有責任不代表會被關,先趕緊通知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另外,盡量達成和解,將可獲得緩刑或是緩起訴

三、應訊時最好還是有律師陪同,或至少先跟律師當面諮詢討論過說法,較妥。

四、垃圾車跟您都可能有肇事責任,但是機車責任看似較大(還是以鑑定報告為主),所以您與垃圾車的責任平均後,賠償金額應該不會太高,說不定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就處理掉了。

五、簡單來說例如這場車禍理賠400萬,但是你跟垃圾車責任各20%,您只需要賠償80萬元,在加上強制險有220萬的理賠金額,所以保險公司可能就處理掉了。

六、刑責部分則建議請專業律師處理,歡迎來電洽詢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請警方之初判表,視您有無過失,若您有過失,可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分析您與垃圾車之過失比例分擔,以利釐清損害賠償比例之分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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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y 104-09-09 11:56

我在3月底有發生車禍~(雙方都機車)

當時我們雙方都是直線

當時對方當在中間 我騎在牠的左側 我要超過她的時候 他凸然向左偏  我們雙方側邊發生擦撞

當時我問他 為何凸然偏過來 她說她聽到後面有機車排氣管很大聲她不知道在哪邊  他要靠邊一點閃給她過!

當時又剛好在路口她發生後她直接打一通電話 他朋友馬上從過面跑過來所以我懷疑他有轉向的嫌疑~

前陣子我有去看初判~ 

我:疑涉超速.導致對方受傷 (但是我傷比對方嚴重)   對方:疑涉轉向駕駛疏忽

上禮拜約合解 結果對方沒出現 後來電話簡訊沒接沒回~

因為時間快過了現在保險公司建議我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9 12:24

 您好

是否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

至於過失傷害之部分 應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的問題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您所述,對方轉向侵害您的路權,可能是肇事主因,您如被判定超速,可能為肇事次因。姑且不論將來如送交通鑑定能否判定您確實有超速行為,就算有超速,仍屬交通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發生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仍有疑義。 既然雙方對肇事及賠償責任無法達成共識,只能訴訟解決,您應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請檢察官送請交通鑑定,其餘細節請參閱: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律師 104-09-09 21:04

歡迎來信詢問

您好,過失有爭議可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再依鑑定結果根據過失比例求償,並可主張過失相抵,若因賠償問題談不攏,可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則可以提出訴訟

 

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醫師動手術有無刑事醫療過失之認定方法,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加以認定。一為手術前,二為手術中,三為手術後。只要其中一個階段有過失,就有醫療過失

就本例而言,針對麻醉醫師有無過失。法院認為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未對小敏作適應症系統評估,如有無糖尿病、心臟呼吸疾病,也沒對凝血功能等詳加檢查,且依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情況,也沒又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注意就加以麻醉,手術前之階段麻醉醫師有過失

 

在手術中,麻醉醫師也沒有注意出血量,也沒在手術過程中給小敏足夠的體液補充,來避免發生脂肪栓塞,而依手術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條件,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給予足夠體液補充,所以手術中也有過失

最後,在手術後,麻醉醫師對於小敏術後麻醉恢復時,也沒對生命徵象指標,如血含氧量、排尿量等加以監測就離開,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手術後也有過失

 

因此,本例中的麻醉醫師,被法院認定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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