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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其 105-07-09 01:16

您好.本人被告騷擾.社會局來函請公司進行內部調查.裡面有當天證人供詞.結果檢察署2度來電請公司主管提供證人資料.說要傳喚證人到案說明.請問公司有義務提供證人資料嗎?還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公司可以不提供證人資料. 那如果檢察署來函請公司提供的話.也可以不提供是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