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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涵 101-05-05 04:24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你只能追溯近五年內他處分掉的財產 同理.....你現在脫產也要等5年後 他才追不到你的財產
徐靜涵 101-05-05 04:22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1.如果認為先生無償或有償處分財產影響你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撤銷其行為 2.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提出 僅以先生在外地工作 要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並不容易 你還是必須將夫妻相處等具體情形提出才有辦法判斷
徐靜涵 101-05-05 04:21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您先生脫產行為,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可追加計算他五年內所處分的婚後財產,當然若您現在脫產,您先生也可以主張追回計算,本件要打離婚訴訟仍可能會有理由,由於又涉及到小孩監護權,因此該訴訟最好請律師協助幫忙,較為適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da 101-05-01 20:18

我今年十九歲 和爸爸住,單親
媽媽從小和爸爸離婚 
並且媽媽在去年已罹癌往生
留下許多債務 所以我申請拋棄繼承且成功

但在爸爸和媽媽婚姻關係尚良好時 大約18~20年前
媽媽似乎竊取爸爸的印鑑及盜簽爸爸名字而開支票給他人(甲小姐)
票額大約一百四十萬
(媽媽和甲小姐一直以來都是朋友都有在聯絡
但仍未還清支票額 
在媽媽過世之後
甲小姐把矛頭轉向爸爸)
 
但是爸爸早已和媽媽毫無關係 且並不知道被盜用
況且簽這張支票並非爸爸所為

而媽媽生前經營一家公司
甲小姐讓其他股東負責這筆金額
爸爸又在媽媽過世那陣子發現
媽媽偷把爸爸的名字納入股東
因而現在甲小姐 追到我爸這邊來

我們該如何是好? 

甲小姐告上法庭 請求我爸出面開庭
但人是已非 且這張支票並非我爸的做為

我們要如何澄清自我 討回公道?


請各位擁有法律資訊的專家幫幫忙
我已經失去了媽媽 我不想再失去爸爸

請幫幫我救救我吧!  
 

另外我還想請問 一百四十萬等到地方法按判決結束 若我方無罪
就已經結案還是甲小姐能再上訴到高等法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乎有時效的問題可以先主張

再者您父親可以否認支票上的簽名及有授權您母親使用印鑑

若一審判決後

雙方均未再上訴

案件就會確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沛紳 101-04-18 13:37
各位好 小弟我非法律系學生 所以我不懂要選擇哪一種法律問題 切入正題 我的父親得了癌症 再一次吵架過程中 他揚言說自己要死了會先把我殺死(我有申請保護令了,但好像沒什麼用) 我的父親從我小時後就是愛喝酒 每次喝每次就吵就鬧 而我母親在這家庭付出了24年 我父親卻把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去 我與弟弟都已20歲 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 因為他愛花錢結果把房子拿去做抵押 但這些債都是我媽在還 我問我媽為什麼要幫他還 我媽卻說不還我們就沒地方住了 我很不甘心 從小我父親就愛喝酒還會打我媽騷擾我媽 房貸、保險、水電費、瓦斯、自來水費...等大大小小的費用都是我母親在繳 為什麼我父親不繳呢?因為他都把錢拿去喝酒阿 以上請問我這做兒子的能告我父親什麼罪? 而我父親已將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家門 以後我父親可以告我棄養嗎?(我父親一定會針對我,因為家裡只有我會反抗他) 還有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但付出的都是我母親 我要怎麼把這房子搶過來? 他們已簽字準備離婚(尚未去登記) 小弟我沒有錢請律師 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我該怎麼辦 我的母親好像不想打官司 所以所有的權益我母親只能放棄
如果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也只有訴訟一途 否則沒有人可以介入處理這件家庭糾紛 你母親可以考量的 主張房屋是借名登記請求父親應返還 或主張之前替其清償均屬借款請求返還 或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沛紳 101-04-17 16:09

各位好

小弟我非法律系學生

所以我不懂要選擇哪一種法律問題

切入正題

我的父親得了癌症

再一次吵架過程中

他揚言說自己要死了會先把我殺死(我有申請保護令了,但好像沒什麼用)

我的父親從我小時後就是愛喝酒

每次喝每次就吵就鬧

而我母親在這家庭付出了24年

我父親卻把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去

我與弟弟都已20歲

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

因為他愛花錢結果把房子拿去做抵押

但這些債都是我媽在還

我問我媽為什麼要幫他還

我媽卻說不還我們就沒地方住了

我很不甘心

從小我父親就愛喝酒還會打我媽騷擾我媽

房貸、保險、水電費、瓦斯、自來水費...等大大小小的費用都是我母親在繳

為什麼我父親不繳呢?因為他都把錢拿去喝酒阿

以上請問我這做兒子的能告我父親什麼罪?

而我父親已將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家門

以後我父親可以告我棄養嗎?(我父親一定會針對我,因為家裡只有我會反抗他)

還有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但付出的都是我母親

我要怎麼把這房子搶過來?

他們已簽字準備離婚(尚未去登記)

小弟我沒有錢請律師

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我該怎麼辦

我的母親好像不想打官司

所以所有的權益我母親只能放棄

 

蔡明哲 (阿哲) 101-04-17 23:40

 房子是你父親的,沒關係,還是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妳不用過渡擔心,沒錢打官司,可向當地法福會申請法律扶助。

沛紳 101-04-18 13:29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房子是你父親的,沒關係,還是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妳不用過渡擔心,沒錢打官司 ... (恕刪)

 那我父親將我們趕出家門

如果以後他後悔

之後要告我棄養

他告的成嗎?

天真明媚 101-04-13 15:27

請問律師,

夫妻間若其一產生債務後倒債後再去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有用嗎?

若有用法律上如何保障另一配偶不受其債務影響,若?用了,給如何做才不會受配偶負債倒債之拖累,保障財產安全,謝謝您,感恩您的細心耐心答覆!

  有朋友因不想受夫之債務拖累選擇離婚,若不打算離婚的情況下,有什麼更好的方式可以解決,因其一人負債而影響到配偶的財產安全(其配偶還是公務人員),而負債之人本身是家庭主婦?有任何收入..謝謝您!!

 

 如果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  一般夫妻均為法定財產

 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就是婚後財產少的可以跟婚後財產多的請求婚後有償取得財產之半數

 而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除死亡 離婚外 就是辦法約定夫妻分別財產

目前夫妻一方有負債  建議還是去辦理分別財產

不過以辦理為時點之前的財產還是有做清算  這部分確實還是可能受影響

但是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效問題 

 如果辦理  時效經過後債權人即不能代位請求

所以還是建議辦理分別財產

蔡明哲 (阿哲) 101-04-13 18:26

 建議盡早去申請改定夫妻分別財產

吳小豪 101-03-25 23:44

個人兒時父親雖為同住但鮮少對個人及胞妹負起照顧之責,母親直至個人約20歲時才因家暴由法院判決與父親離婚分居,母親個人與胞妹同住,父親則為回老家與大伯一家同住。
問題來了
  日前大伯找到家裡說父親罹癌,目前住院治療,個人因在北部工作,故無與他們當面對峙

狀況 為大伯他們找到家裡來要錢,主訴要求這段期間的照顧費用及開銷,母親當然不願負擔這筆費用,並要我別出面,個人也不太有意願出面,但對方卻威脅要把病父丟在醫院直至社會局關切,表示要將事情鬧大變成法律問題。
 
想問的是 如果對方果真將事情鬧大的話會有哪些方面的問題?
  如道時須走法院是否會變成遺棄等等的罪,又或者是否可以以父親於格人兒時時的作為做為抗告之類的?或者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此若扶養費擔過重

可向法院請求減免之

以避免因此被認定有遺棄之情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新 101-03-25 19:00

大致情況:家中三人,爸媽與我(爸爸是警衛,媽媽是家管,我是上班族);媽媽常告訴我,你爸爸有外遇,也曾經真實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問題來了,因為房子當初20年前買305萬,先付了150萬,剩下的155萬是以貸款的方式還到99年中旬完畢,貸款的期間,也就是另外的155萬是我本人還的;我工作的10年間我估計有賺到600萬,而這600萬我是完全交給爸媽的,自己要用才跟他們拿,在這10年間,爸爸有約4年沒工作待在家(註明:爸爸身體很健康),而我賺得錢都是三個人一起用,也不敢交女朋友,因為爸爸管錢管得很嚴,我要念研究所都跟我說要花錢,問題來了如后:

1.   媽媽最近常跟我說她可能會跟爸爸離婚,那我賺的錢在法律上要如何分配,有專業的人跟我說一下嗎?

2.   另外有關房產的部分,又要如何處理呢?

 

補充:媽媽雖然有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或聽鄰居說有看到爸爸進出小三的服裝店,但都沒有拍照或錄音,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將來爸媽離婚,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影響到財產判決?

 

請問律師,告訴我該怎麼辦?因為如爸媽真離婚,我怕我的錢全沒了,又或者是不分誰是誰的,直接爸媽各分一半,而我兩手空空什麼都沒有,可能又要重新打拼,想到就無助!!!

小新 101-03-24 18:35

大致情況:家中三人,爸媽與我(爸爸是警衛,媽媽是家管,我是上班族);媽媽常告訴我,你爸爸有外遇,也曾經真實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問題來了,因為房子當初20年前買305萬,先付了150萬,剩下的155萬是以貸款的方式還到99年中旬完畢,貸款的期間,也就是另外的155萬是我本人還的;我工作的10年間我估計有賺到600萬,而這600萬我是完全交給爸媽的,自己要用才跟他們拿,在這10年間,爸爸有約4年沒工作待在家(註明:爸爸身體很健康),而我賺得錢都是三個人一起用,也不敢交女朋友,因為爸爸管錢管得很嚴,我要念研究所都跟我說要花錢,問題來了如后:

1.   媽媽最近常跟我說她可能會跟爸爸離婚,那我賺的錢在法律上要如何分配,有專業的人跟我說一下嗎?

2.   另外有關房產的部分,又要如何處理呢?

 

補充:媽媽雖然有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或聽鄰居說有看到爸爸進出小三的服裝店,但都沒有拍照或錄音,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將來爸媽離婚,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影響到財產判決?

 

請問律師,能告訴我該怎麼辦?因為如爸媽真離婚,我怕我的錢全沒了,又或者是不分誰是誰的,直接爸媽各分一半,而我兩手空空什麼都沒有,可能又要重新打拼,想到就無助!!!

回覆 小新 的發言內容:

大致情 ... (恕刪)

 只能說你父母離婚要如何分配夫妻財產與你沒有關係

? 與你有關係的是你將錢借貸贈與或寄託父母  到底應如何解釋的問題

? 建議還是先跟家人商量看看

? 是否將房子可以登記你所有或是共有

? 如果不能接受再來考慮其他請求的方式

may 101-03-15 09:18

我的先生在許多年前曾經某次忽然要求我離婚?那時二個兒子都還非常小,於是並未簽字,因為我還是希望兒子們可以在完整家庭架構下成長。我先生從事保險業務,他每年報稅的扣繳憑單都是破百萬的收入,然而,他從未主動負擔家計生活,也未曾想要買房然後全家獨立到外面成家,從那次說要跟我離婚之後,我先生就幾乎不回家,我在婆家也完全沒有地位,於是就開始與二個兒子三人同住於一個不到四坪的房間,當時雖然委屈,但是小孩尚幼,空間使用倒還過得去,於是我硬著頭皮找工作以每月三萬的薪水就這樣將二個兒子撫養長大,就這樣過了十多年,二個兒子都已經分別上了高三、高一,而原先三人一起住的房間,也隨著二個兒子身高瞬間超過175cm且讀書用品、衣物越來越多而顯得擁擠不堪。這些年,我總希望可以自己搬到自己的「處所」過好自己的生活,照顧好孩子,讓他們不偏離正道,發展健全人格,隨著二個兒子越來越大,他們也越來越需要自己的空間,於是我決定咬緊牙根也要自行購屋,搬出他們家這個令人窒息的場所。

我的資金不是很充裕,畢竟我一個月只賺三萬元,要供給我自己跟兒子們一共三個人的生活開銷,因此若購屋將會是我非常非常重的一項負擔。

我想問的是:

一、如果我現在買了房,到時候真的到了要攤牌離婚時,這個動產會不會必須與他攤分產權?因為我們現在每年報稅都還是合併申報,到時要分的時候,會不會也有名下財產必須攤分的問題?

二、房子所有權人可以由我跟二個兒子共同持有嗎?如果共同可以的話,到時談離婚監護權時,是否有加分的效果?

三、我跟兒子的保險都是他做的,但就我所知他曾經為了出國遊玩,將我們的保單拿去質押借款,請問這是否意味若離婚後,我必須要去償還他借款債務

四、若談了離婚,我該如何向他要贍養費?因為畢竟未來二個孩子還要上大學,學雜費仍是一筆可觀數字,我實在不想讓小孩去就學貸款,還沒出社會就先負債實在很沈重。

以上,還請法律高手能夠幫忙詳解,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離婚後,則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也就是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將差額平均分配,若您現在買房也算是婚後財產之一,屆時仍須算入剩餘財產內.

二、房屋所有權當然可以登記由您與二個兒子共同持有,而小孩監護權問題,則會以小孩最大利益作為考量.

三、質押借款的部分,需視契約如何約定.

四、贍養費的部分,需為裁判離婚請求之,而且得請求的一方需是無過失的一方.此外,可另外聲請先生給付小孩扶養費,以減輕負擔。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喵子 101-02-23 12:07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醒,爸爸年紀大了也需要找個老伴照顧她陪伴他,於是跟媽媽離婚,房子也給了媽媽,但是媽媽那邊的兄弟姊妹硬是把爸爸給媽媽的動產所有權狀扣走,說什麼要去幫我媽辦禁治產,然後我媽的財產要由他們來管理,不給我這個女兒管理,理由是怕我以後不照顧我媽,但是我已經成年,也有穩定的工作,這棟房子當初娘家也沒有出過一分一毫,照顧我媽的費用也一直都是我和我爸在支付的,我反倒是擔心他們任意處分我媽的財產,然後再把爛攤子丟給我,畢竟在法律上我是唯一有責任必須撫養我媽的人,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向他們索討回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
回覆 喵子 的發言內容: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 ... (恕刪)

1. 如果聲請監護宣告 會有定監護人的問題

如果依造親等關係 應由你認監護人較適當

不過或許你個人也會有不是適任的狀況

還需要詳細資料才能判斷

2.如果你擔任母親監護人

那母親動產由你代為管理

不過你不能受讓該動產

除非日後發生繼承

3.相同的

如果是舅舅阿姨擔任監護人

同樣不能受讓該動產

不過如果確係為了母親利益考量

則可以處分

 

以上供參考

 

喵子 101-02-26 22:13

目前跟我媽娘家那邊的人談過,因為他們基督徒對於我爸媽離婚的事情一直很不諒解,覺得我爸給我媽的財產,就算是他們娘家的財產了,所以他們有權處理我媽的財產,我這個女兒跟他們不同姓是外人,所以沒有權力管,於是不斷藉口認為我們不會照顧我媽,所以他們要代管我媽的財產,但是事實證明他們離婚這麼多年來, 我們都沒有推卸過任何照顧我媽的責任,也沒讓他們出過一毛錢,只是娘家那邊仍有少數人仍認為我們把權狀拿回去以後就不會照顧我媽了,一直要求我們要拿錢出來,也不願意交出權狀,後來在其他親友的協調之下,他們才願意退一步,要我用法院公證過的保證函證明我會負擔照顧我媽的一切費用,他們願意交還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可是我看了一下地方法院公證處的 公證服務內容並沒有包含這類型的內容,請問這樣還是可以去法院公證嗎?還是需要找律師公證?是我單方去辦理就好,還是要雙方一同去辦理?

紫小嵐 101-02-16 11:00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丈夫的父親在我丈夫尚未出生時就已經外遇,然後就失蹤也逃避辦理離婚手續,直到我丈夫7歲的時候才想起有個兒子,離婚的條件就是他要帶走小孩也就是我的丈夫,離婚協議書上還有附加條件,就是倘若父親有任何違法且被判刑入獄小孩就歸母親不得有議(事實上他曾經入獄服刑,只是母親那方並不知情,所以也沒有去要回扶養權)。

我丈夫的父親把他接回家之後也完全不管他,沒多久也再婚又離婚了(也是因為外遇),偶爾才會出現在家裡,通常都在外遇對象家生活,整天賭博。所以我丈夫在國中時就靠自己打工過活,知道自己兒子有能力賺錢的時候,就利用阿嬤跟我丈夫拿錢給他用,甚至以我丈夫的名義去向我丈夫的生母騙取財物,而他父親的姐妹也以我丈夫的名義向我丈夫的生母詐騙取財多次(例如誆健保費欠繳或是要領補助必須先繳款....等等,有匯款紀錄)。

直到婚後,認為這樣的環境實在不適合生活也為了以後孩子的教育(因為阿嬤、姑姑也賭博,而且天天約一堆三姑六婆到家裡搞得烏煙瘴氣),我們決定搬離。由於阿嬤會要錢來當她賭博的資金,屢勸不聽,更對外高調表示我們不拿錢給她就是不孝,大打苦肉計,於是我們索性斷絕連絡。

請問如果我丈夫的父親以後要告我們棄養,是可以告的嗎?
假如告了,我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PS:我丈夫7歲那年被接回去,已經多出一個妹妹了。而又再婚的對象也可以證明他父親從來不工作,成天賭博、在外拈花惹草,也從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只是那個阿姨已經罹癌,可能不久於人世。

要怎麼做才能讓法官相信?
還是我要準備哪些證據或是證人?

小湧 101-02-13 17:54

以下是小弟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跟前妻已離婚三年,育有一女,離婚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在女方
離婚後一年,我與前妻有重修舊好,感情穩定,目前也打算再申請公證結婚
過年前妻有懷孕,我們有商量要生下小孩,並且結婚
但是女方的母親不同意,硬要前妻拿小孩,並且要前妻跟我說
除非我簽下1000萬本票外加我父母當保證人,才肯把前妻與女兒在歸到我的名下,否則他就要帶前妻拿掉小孩(這個上禮拜一已經發生,小孩也已拿掉)

之後女方的母親也限制前妻出門,前妻要出門還會被他的家人攔阻,
這星期六中午前妻偷偷跑出來找我,說小孩子被他母親拿水管打,
原因是因為小孩子把全家人手機泡到水裡,還把手機藏起來,
女方的母親氣不過拿水管抽打孩子,前妻上前維護也是被打的身上都是傷
然後還是講要我簽1000萬本票,說這是給他女兒保障,
之後我隨著前妻回到他家(我只有在門外),我說我要看小孩(基於孩子被打的心情,我只能什麼都不管就去探視小孩)
結果女方家5人其中兩人(小孩舅媽與沒有任何關係的乾爹),看見小孩子哭著抱我,居然不管孩子會不會痛硬拉扯小孩回到屋內,然後全家人就開始罵我(情急之下沒有帶錄音筆出門)

然後女方母親還嗆我說,孩子你都不要,扶養監護權你也不要,你憑什麼來看小孩,你有什麼探視權?
然後前妻要我先離開,他跟他媽媽談,結果我下樓,沒多久救護車就來,
是女方母親氣到昏倒送醫,前妻有偷偷跑來跟我說他哥哥有動手打他,
然後到了晚上7點多,前妻又打電話來說,他媽媽從1000萬降到50萬,
簽下50萬本票他就讓前妻跟我走,但是不包括小孩!!!!
還跟我說要走法律就來,怎樣怎樣的,大致上經過是這樣

所以小弟想問的問題如下
1.關於女方家人限制前妻行動(不能踏出家門口)是否犯了妨害自由罪?
  
   是不是只能由前妻自己本人才能夠提告?
  
2.小弟跟前妻是協議離婚沒有法律判決,小弟是否有探視權?
  
   如果女方家人因而從此不再讓我探視小孩,小弟又能如何處裡?

3.據我所知,女方家人都會打小孩,如果合理管教我是能接受,
   但是居然對一個5歲小孩都能拿水管打成傷(女方母親有喝酒習慣),作為父親的我,
   是否能帶小孩驗傷,並且爭取監護權扶養權?
   如果我要帶小孩驗傷,女方家人又阻擋怎麼辦?我只想蒐證,不想小孩子總是被打成這樣

※註名一下 
  前妻的母親從事非法行業,顧"賭間",還另外有陪酒性交易之類的行業
  他跟我說小孩都他在養怎樣,在法律上他應該屬於失業!
  前妻也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所以這方面想請教法官是否會考慮這點因素?
  小弟則是每個月拿給前妻6000-10000不等
  (沒有匯款步驟,因為這兩年他們母女兩都在我身邊)

4.另外針對女方母親要我簽1000萬本票,我的父母也需要當保證人,才肯讓我帶回小孩,才肯讓他女兒跟我去辦公證結婚,我是否能對他母親提告恐嚇或是脅迫?   (前妻有把他媽媽說的話傳簡訊給我,我有留著)

5.目前以我前妻的狀況(限制出門以及出門有可能就會被打),我能夠幫前妻請求社會局或是就近的警察局申請保護嗎?因為前妻的哥哥有對他動手!


前妻有告知我很想離開家裡,小孩子在情緒上也顯的很驚慌(在之前我就曾經注意到小孩有點自閉傾向),我跟前妻都是成年人了,應該都有自主權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可以做哪些事情,所以想請教怎麼樣才能夠幫幫我這很無助的父親...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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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湧 101-02-1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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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明 (allen) 101-02-1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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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湧 101-02-1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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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您與前妻都是成年人,小孩子的親權本來就是由您與您前妻行使,您前妻的家人並無權過問。

依您所描述內容,前妻家人限制前妻行動自由確實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因前妻為被害人,所以可由前妻提起告訴,或者由您擔任告發人。原則上協議離婚的話會就探視權的部分為協議。但您與前妻當初離婚時似未就此為約定,所以依法仍應有探視權,前妻家人亦無權阻止。若有毆打小孩之行為,建議得帶小孩驗傷,再考慮是否對前妻家人提起傷害告訴,由小孩擔任告訴人,您擔任代理人。恐嚇脅迫較難成立,因此部分您仍有選擇餘地。但相對來說您也不受前妻母親提出的條件拘束,前妻與您公證結婚亦無須前妻母親同意。此部分可由您先行向警局報案,但申請保護令仍要由您前妻申請。 

小湧 101-02-1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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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小姐 101-02-09 11:02
律師您好: 我想問有關家暴訴請離婚事宜,我媽媽承受這樣的狀況已有幾十年了,從我們小時候開始爸爸就是這個樣子,20~30年了都是一樣不會改變,動不動講不贏人家就動手要打人,我媽媽已經忍受不了了,而且媽媽後來又有得糖尿病,她自己都已經有生病還要承受精神上的壓力真的是很可憐,現在我們面臨的是,因為目前現在住的這個家是用買的,當初有100萬的頭期款是爸爸付的,但那些也都不是他自己賺的錢(是他父母留的財產),他從以前開始幾乎自己賺的錢也都是自己花比較多,以前也常常要我們去借錢幫他還賭債,也借過地下錢莊什麼的,所以我跟我的媽媽目前都是有欠卡債的,我自己之前已經法院申請更生通過了,但是我還是需要錢還債,現在面臨的是,我們要賣掉房子,但是我父親想要房子賣掉的錢都是他自己的,他才有可能願意跟我媽離婚,我想試問律師,像這樣的狀況,憑什麼房子賣掉的錢都是他的,他非常多年都不工作都是我跟弟弟、媽媽賺錢養家的,本來想說賣掉房子的錢多少可以拿一點來還錢,但我想問有關家暴訴請離婚事宜,我媽媽承受這樣的狀況已有幾十年了,從我們小時候開始爸爸就是這個樣子,20~30年了都是一樣不會改變,動不動講不贏人家就動手要打人,我媽媽已經忍受不了了,而且媽媽後來又有得糖尿病,她自己都已經有生病還要承受精神上的壓力真的是很可憐,現在我們面臨的是,因為目前現在住的這個家是用買的,當初有100萬的頭期款是爸爸付的,但那些也都不是他自己賺的錢(是他父母留的財產),他從以前開始幾乎自己賺的錢也都是自己花比較多,以前也常常要我們去借錢幫他還賭債,也借過地下錢莊什麼的,所以我跟我的媽媽目前都是有欠卡債的,我自己之前已經法院申請更生通過了,但是我還是需要錢還債,現在面臨的是,我們要賣掉房子,但是我父親想要房子賣掉的錢都是他自己的,他才有可能願意跟我媽離婚,我想試問律師,像這樣的狀況,憑什麼房子賣掉的錢都是他的,他非常多年都不工作都是我跟弟弟、媽媽賺錢養家的,本來想說賣掉房子的錢多少可以拿一點來還錢,但是我父親不給,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我們會贏嗎??還有房子賣掉的錢我們是否也會分到一點,謝謝律師回答。
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呢? 登記在你父親的名下的話,他是有權利賣房子的,而且錢會進入他指定的帳戶。如果在你母親名下,那就反過來是你母親有權利賣房子,且可以指定買賣的帳戶。 接下來的問題是,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雙方不能私下解決,也只能上法院請法官裁判了。根據你的說法,如果房子登記在你父親名下,且房子賣了的錢都被你父親拿去了,你母親可以主張房子繳交貸款的錢是由他支付,是借貸給你父親的。如果離婚了,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101-01-29 20:32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再由先生提出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kevin 100-11-24 16:46

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爸負債 目前跑路

我跟他的戶籍都在我親戚家

而最近我親戚告知我

希望我把戶籍遷走

原因是債主向法院申請查封...(什麼性質的查封我忘了)

親戚家的一些貴重物品都被查封

後來親戚有去法院提出購買證明

才將那些物品歸還我親戚

(以上這部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因為我沒去求證只用電話聽到而已)

因為我親戚覺得可能是因為我爸的緣故

所以希望我們把戶籍遷走

---------

目前我個人的戶籍遷到朋友家寄居了(已年滿20以上)

而我爸的戶籍據親戚所說好像會遷到老家....

想問的是...

1)如果我親戚講的查封的事情屬實的話

  我很怕會造成我朋友的困擾...

2)我知道父債子不還的法律...

  但不清楚債主會不會事後找到我身上來...

因為債主有去親戚家對方一直詢問我的下落 而我親戚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在外縣市求學自己有打工

 因為有納入勞基法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被法院強制扣薪

3)目前遷戶籍過去朋友家 自立一戶 但是目前又產生出一個問題

因為朋友那讓我遷的房子有租給人 所以目前該屋的戶籍有三戶

朋友本身+租屋人+我 因為去戶政遷戶口時 戶政人員告知我

因為是第三戶所以會被歸類為列管第三戶 也就是說當有需要查戶口

第三戶會優先被查訪 另外就是我朋友當初有被國稅局查過 說租給他人

好像有被罰錢 所以不知道我遷過去以後會不會在被罰一次錢

---------

心裡話...雖然他是我老爸...但是他這一屁股債是他自己搞出來的

而且都沒有盡到扶養子女責任...搞得我們家還離婚...屢次搬家真的受夠了

誠心徵求好心的法律大大...可以幫幫我!!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無關,債權人不能無端去扣押您朋友的財產

2)在法律上父債子可以不還,但現實上子女很難脫身,債主可能會透過一些非法手段來索債,

只是您在外縣市求學打工,既然有納入勞基法,債權人還是可能會透過稅籍資料找到您有這份薪資而加以扣押。

3)您朋友當初被國稅局查過,說租給他人而被罰錢,是因為「租人被罰錢」?還是「租人有收入卻未報稅被罰錢」?您可以確認一下嗎?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02-23710651詢問,謝謝!

 

kevin 100-11-25 16:10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 ... (恕刪)

 謝謝 陳國瑞律師 的回覆

我朋友那邊的房子 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將戶籍寄居在他的戶內 而非自立一戶

所以沒有產生列管第三戶的問題

親戚說 好像是我父民國8X年時有開支票給友人 但無力負擔所以跳票了 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 老實講我真的沒遇過被討債的 只有我跟父的戶籍在親戚那邊 他們才說有遇過

目前是比較擔心因為我戶籍寄居在朋友那裡 所以怕就此會被他們找到我人在那裡

但是我也都有在外頭工作 甚至有在外縣市公家機關上班過 而且都有納入勞基法

那他們怎麼好幾年都沒有找到我 我也是很納悶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8

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時,法律特別規定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的程序,才可以進行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所以,在這種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是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的。

法律沒有規定須經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接受法院提供的調解服務。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屬於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的案件,法院就會完全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只要有一方不願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家庭紛爭,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接受調解,而且,對當事人的官司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3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DORIS 100-10-21 17:23
有位女姓友人,最近生小孩,但因為她與先生已分居半年,目前雙方也正在打離婚官司,如果她想將這名小孩戶口報在她自己娘家爸媽或朋友的戶籍裏,可以不經過這位先生的同意,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嗎?這對於離婚訴訟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你的朋友尚未離婚小孩應該還是共同監護,所以戶政事務所應該會要求共同監護人的簽名同意。 遷戶籍與離婚訴訟是否會勝訴應該沒有太大的關係。
Alice 100-10-20 21:05
父親於40年前有婚外情,和小三同居並生有一子(母親有認養,此關係母親及親戚都有承認),但是我的父母一直未離婚,母親於去年病逝,今天10月父親已病逝,於病逝前父親一直有公司營業收入,父親與小三同居後父親出錢蓋一棟5層樓公寓,所有權人是小三,現今小三的房產約有5000萬價值,請問於法律上婚生子女可爭取此房產嗎?
小三房子應該屬於你父親生前的贈與,不算遺產的一部分,你們爭取回來的機會不高。 另外,小三的兒子因為有被撫養並被回家讓家族親朋知悉(不知道有沒有認領登記),因此發生認領的效果,視為是婚生子女,和你們一樣有繼承的資格。
Mini 100-10-19 11:04
您好 我的公公在民國83及84年五月間欠下債務87、31萬,簽下了本票,並立借據給債主共118萬元, 昨天債權委託的討債公司找上門來,要找公公,但是他早已搬出去了,只有戶藉在我的家 我和先生已經離婚,目前尚同居在一起,房子是在先生名下 債主在99年12月底申請調解委員的調解,有收到來函,他也沒出面處理 昨天討債公司有拿出借據給我看,請問借據的效力是15年、本票法律效力是三年,這些是否還據有法律效力? 討債公司說99年12月申請調解委員的那張公文有效期限是15年,所以還可以從99年12月底開始起算15年是真的嗎? 公公一直躲著不出面,我們該如何自保? 想請問 我公公債務會連累到我和前夫、小孩嗎?
你公公還沒死亡,那債務應該由其自己負擔,與你前夫沒有關係。
阿凱 100-10-19 01:56

請問各位律師們,小弟我在這遇上個問題,
我父母在於我還剛懂事時離婚,我則跟父親離婚時協定,

母親當我滿18歲時要將一棟房子過給我 。
協定時,離婚協議書皆有著名,並且保留著。
重點來了....
最近我打聽到,我母親似乎把那棟房子給賣了!
如今我以滿18歲,且以有一段時間,
1.
請問要如何向我母親索取那棟房子呢?
2.
假設他聲稱賣掉了無法給予該如何是好?
3.
如他不給予則犯何條法律呢?

 如果你母親與你父親簽訂的協議書中,係無償要將房屋轉移給你,那麼這樣的契約應該是屬於贈與契約。根據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所以,你母親可以在你滿十八歲之後移轉房屋之前作成要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只要他表示他不想給你了,贈與契約就被撤銷了。

阿凱 100-10-20 11:3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母親與你父親簽訂的協議書中,係無償要將房屋轉移給你,那麼這樣的契約應該是屬於 ... (恕刪)

 但如果  他是在  我18歲之"前"  賣出呢?  這樣對整件事有差異嗎@@

離婚協議中 是為了推託我父親讓他早日離開而隨口訂定的呢!?

 

 

 

 

玲玲 100-10-16 10:43

玲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0 23:51

文章人氣:30

個人積分:4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告的事

而且他事發後避不見面也不找律師處理我兒子的事

導致我兒子被少年法庭法官判保護管束

我要告他偽造文書逼他出面或出錢請律師抗告

請問他偽造我監護人身份後果會如何

是屬於公訴罪嗎~

李玲英

蔡明哲 (阿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1 01:1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72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6961號

回覆 玲玲 的發言內容: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 ... (恕刪)

偽造妳監護人的身份?不是很瞭解妳說的情形,可否再說具體一點?一般而言,未經妳的同意,以你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多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之刑責。

各位大律師:

如上問題

我的兒子在去年7月去他姑姑家過暑假

因莫名遭指控踹踢他人

兒子怕我擔心而且認為他又沒踹踢他人

所以沒告訴我~只找了他叔叔去派出所

他叔叔又找了他姑姑去

他姑姑覺得還是應該找他爸爸去

但就是沒半個人想到要找兒子的監護人才應該

結果雖然我兒子一直跟員警說他沒踢人

為何要在筆錄上簽名?

但我前夫不但同意我兒子在筆錄上簽名

而且還在筆錄上寫他是監護人

地址也留他居住的地址

結果過了2個月我收到少年法庭寄來的出庭通知

問了我兒子才知道發生了這種大事

竟然沒半個人來告訴我

導致我四處找不到對兒子有利的人證物證

過了一年兒子因為測謊沒過

加上對方一直說我兒子踹踢他

結果法官判他保護管束

我提出抗告狀和提告前夫偽造文書

在相關網站才發現我好像寫錯也寄錯法院了

像是偽造文書是刑案提告人要寫告訴人

我卻寫成原告....

還有提告偽造文書好像是要寄到地檢署不是法院

哪這樣我的書狀不是石沉大海了嗎~

有人跟我說他有認識法官

哪位法官要他轉告我不用理會少年法庭法官的宣判書

就定時去法院接受輔導就好

對方也不能要求我們賠償

可是我覺得完全不能接受這個說法

我在法務站網站看到這篇文章

日期︰2008/5/19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內文省略

更讓我覺得不抗告根本是死路一條

不懂為何哪位法官要這樣說呢~

一來我兒子沒踹踢對方為什麼要接受宣判結果

二來對方沒人證沒物證只一直說我兒子踢他

法官也只以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認定他有踹踢對方

我也有提出醫院證明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

(他有早產的先天後天心臟病,氣喘,鼻過敏,蕁麻疹,測謊當天發燒吃感冒藥)

我實在無法接受法官以這2個理由認定我兒子有踹踢對方

總之~我現在只能提告前夫偽造文書逼他出錢請律師處理兒子的事

可是不知道抗告要多久才有結果

我9月22日提出抗告

10月7日提告前夫偽造文書

提出偽造文書有時間限定嗎

不好意思~因為我兒子的事已經一年多了

他現在忙著考大學~這一年來他的身心受到很大打擊

他對我說法官乾脆直接判他死刑好了

我已經求助無門了~

nono 100-08-22 11:26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目前21歲,我哥哥24歲,從小時候我爸就開始借錢

大的小的金額都有,跟鄰居、朋友、親戚、同事、家人、銀行,甚至是工作的客戶都借過錢

這種情形約莫已經持續十幾年了

因為媽媽沒有謀生能力所以只好不離婚

但我跟我哥認為這樣不是辦法 想問問看有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切割跟他的關係

畢竟都已經成年了 家裡其實也沒多餘的錢可以幫他還債

很怕債主直接來找我跟我哥要,可是我們對於他做這種事情完全都不知情

也可能在信用上因為它這樣亂搞而受損

想請問律師 能否在生前就跟我父親關係有所切割?而不是等到生後的拋棄繼承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23 23:54
回覆 nono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目前21歲,我哥哥24歲,從小時候我爸 ... (恕刪)

 你們如果都已成年,本來個人均需自行負法律責任,原則上與他人無關,所以法律上,根本不需「切割」,也無從切割起,你父親的法律責任不需由你們負責。

至於你母親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會被你父親的債務牽連,這是有關於夫妻財產制的問題。

故鄉 100-05-03 17:17

刑事法律問題】可惡的前夫自行販售公司貨物,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之前與前夫開公司,公司地址登記於前夫家,我當公司負責人,在離婚後前夫的家人拒絕我進入公司。可惡的前夫及婆婆自行販售公司貨物後,把貨款佔為已有,不肯交出貨款,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反制它們的方法(註一)?

【解析】

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分別為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又「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而 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侵占罪之成立,係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註二),或變易持 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註三)。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註 四)。是得否將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以侵占罪論處,應視「前夫及婆婆」是否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註五)而定,苛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得否以侵占 罪論處之,自有疑義。但該貨物因合夥而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其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註六),是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註七)或契約另 有規定」外,自不得擅自處分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之貨物(註八),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不得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苟 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自屬民法第179條所稱「不當得利」,其他合夥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9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想請問如何拿回公司經營權
註二:所謂他人之物,係指有形之動產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是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04月15日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51年02月01日台上字第190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2號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68年11月09日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23年01月01日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2376號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參照。
註六:民法第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
註七:例如公司法
註八: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418號判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參照。


楊春吉(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18:39

【買賣法律問題】離婚後,如何阻止男方變賣家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夫妻雙方當時在調解委員會離婚未果,後男方自動提出條件才完成離婚離婚協意書其中有提出男方名下的房子男方可以居住,但男方不可片面變賣於他人;現在男 方有擅自變賣的打算,雖然所有權狀及印章都歸女方保有,但房子確實是在男方名下,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男方變賣嗎(註一)?
【解析】
按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 義。」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當事人之一方果未履行 所約定者,另一方應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惟判決於執行法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務名義者,限於給付判決(註二),而本案乃禁止產權移轉之負擔,非給付 性質,故本案中的「女方」尚難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況土地法第43條亦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倘本案中的「男方」,將該筆房子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於善意第3人,本案中的「女方」更難以向善意第3人請求返還該筆房子(註三)。是本案中的「女方」欲阻止男方變賣「該筆房 子」,只有在善意第3人取得該筆房子所有權前,先取得該筆房子全部所有權之途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3月2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十萬火急!!!!關於離婚動產買賣問題。
註 二: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抗字第580號判例:「判決於執行法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務名義者,限於給付判決。」、26年01月01日渝抗字第51號判 例:「確定之本案終局判決有執行力者,以給付判決為限,若確認判決則雖為確認請求權存在之判決,亦無執行力。」、56年04月21日台抗字第224號判 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故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所謂確定判決書,應包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在內。」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40年12月14 日台上字第1892號判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尿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主張之。」等參照。

小如 100-01-03 14:14

小孩目前從父姓且未成年,我跟老公現在準備離婚,將來夫妻離婚後,我想讓小孩從母姓,請問以目前的法律規定,是不是可行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後,可向法院聲請改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ris 99-10-17 16:07

曾經在婚前聽廣播時說過一個案例:
如果在婚前先生有一筆錢,在一般聯合財產制下在婚後做為購屋頭期款,且婆婆還協助出資購屋,往後房貸若皆為先生一人繳納,那如果要離婚,妻子對這房子不能訴請所有權,法官會將此房子財產判為男方所有,請問各位前輩或律師,是這樣嗎?

這故事在我婚姻裡真實上演,購屋頭期款及日後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婚後某次夫妻爭吵,老公口出惡言趕我出去,因為我過去有負債未曾負擔家計,但自明年起負債全部還清,他就要我負擔生活費,我就告知那麼連同房貸全部家庭開銷都一起算一算吧,看該怎麼負擔就怎負擔吧~
沒想到婚前這段廣播二人都記得,所以他只要我分擔家庭開銷不願讓我分擔房貸,為了這樣的事,二人吵到快離婚,我們結婚三年目前沒有孩子。

我想請問婚前這段廣播的說明是真的嗎?法律不是聯合財產制嗎?為何沒負擔房貸就沒有權利呢?我對這家未支付金錢但所付出的心力(家事都是我在做啊)及青春(結婚己36歲,男生不想生孩子婚前卻不說,剝奪我做母親的權利)卻是無價的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確認該屋登記在誰名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失竊的孩子 99-05-07 23:25

顧問您好

我的母親約於十年(實際日期很難考究)前,因家中難堪的因素,不告而別離開家庭
數年來,鮮無音訊我們根本不知道她跑去哪,也無與家庭聯絡
礙於過去夫妻情分,爸爸不會刻意去處理離婚事務
變成在法律上還存有夫妻關係
而我爸爸還剩下2年房貸即可還款完成

最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的刑事訴訟傳票
關於我失聯母親涉及詐欺的一些事情(確認是真的,非詐騙)
我們家已經不想再管這類的事情,算是不光彩的事情
也很擔心哪天被查扣或抵押財產的時候
由於我爸還跟她存有夫妻關係被牽連
這樣他一輩子辛苦的財產很有可能一夕變調
也剛好遇到這樣子的事情
讓我爸爸認真考慮脫離夫妻關西的程序

我想請問
1.該如何脫離夫妻關係?
2.到哪邊辦理?
3.需要的手續費用?
4.萬一被牽連,該如何自保?

預先謝謝顧問的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脫離夫妻關係,則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 98-02-17 20:10

離婚協議書約定 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置產)房子過戶給女方 男方利用增資貸款 不交房貸 造成房子拍賣 ( 離婚登記後 數十日 書記官來堪察 才知道 房子查封 )不知為何沒收到任何法院通知.離婚後 男方一直避不見面 請問像這種情形 女方該如何爭取法律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Do 97-01-11 13:51

男方與女方於95年10月公證結婚,但是沒有於戶政完成登記手續。於96年5月生下一女,因此女從母姓,屬非婚生子女,目前兩人處於分居狀態,女方欲協議離婚,但男方不願回應,聯絡不上人。
感謝您已回覆如下
1.是否有方法可以離婚,於法律上應用何法條?
答: 離婚可以雙方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或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男方是否可以要求擁有小孩監護權?
答: 可以

3.若男方不願離婚,是否可以請求小孩的教育扶養費?
答: 可以

4.若男方要求履行同居義務,那如何可以拒絕?
答: 有婚姻關係 男方可以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5.如此狀況,若男方不願負擔任何教育扶養費,分居多久的時間可以訴請離婚
答: 分居並非當然可以請求離婚 多久的時間無關

民法親屬編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之方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
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想再請問~
1.若男方不願意承認此女為親生小孩(因目前從母姓),也不願意負擔其扶 養費用,對此母女亦不理睬,是否可用此為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2.小孩從出生到現在,皆由母親扶養,若男方要取得監護權,是否容易?(女方名下沒動產,但是有穩定工作,男方有動產,但是工作不穩定,男方父母有動產及存款)
3.如男方目前沒有工作,也沒有存款(但有保單及動產-汽車)是否可以拒付小孩扶養費?
4.因雙方未離婚,若女方欲回男方家,男方家人不願意接受,或言語上不客氣,請問可用哪一項離婚之條件向法院訴請離婚?此項是否可以提出錄音或錄影證據當存證?
5.請問提出離婚時之證據,是否有期限限制(為幾個月之內?),如雙方簡訊網路msn之談話,是否可當作證據或多久之前的談話才可以當作證據?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小孩之親子關係,若是在您們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即推定為婚生子女,仍可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Do 97-01-09 17:11

請問,男方與女方於95年10月公證結婚,但是沒有於戶政完成登記手續。於96年5月生下一女,因此女從母姓,屬非婚生子女,目前兩人處於分居狀態,女方欲協議離婚,但男方不願回應,聯絡不上人。試問
1.是否有方法可以離婚,於法律上應用何法條?
2.男方是否可以要求擁有小孩監護權?
3.若男方不願離婚,是否可以請求小孩的教育扶養費?
4.若男方要求履行同居義務,那如何可以拒絕?
5.如此狀況,若男方不願負擔任何教育扶養費,分居多久的時間可以訴請離婚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監護權,一併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10-13 07:50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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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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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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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故鄉 96-06-27 16:2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王怡蘋 96-06-19 22:17

【問題】
甲與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結婚,對於夫妻財產制未做任何約定,九十六年三月雙方協議離婚。甲於結婚時有50萬,於離婚時有60萬,乙結婚時有財產30萬, 離婚時有有80萬。此外,甲於九十五年間購置一房屋贈送好友丙,其市價為300萬;乙於九十二年十月受父母贈送房屋一棟,市價為500萬。

【說明】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四條以下為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共分為三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依據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 夫妻得自行約定,婚姻關係中採何種財產制度,惟若未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案例中甲乙既未做成任何約定,則依規定採法定財產制。
現行法定財產制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修訂,修訂後之夫妻法定財產制不再採聯合財產,而係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十八條明定由夫妻各自所有、各 自管理其財產,僅於夫妻關係結束時,產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詳言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 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一千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 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 慰撫金。」故本案例之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保有其財產並得自由處分之,惟於離婚時,應就婚後取得之財產加以分配。換言之,離婚時之財產扣除婚前財 產,為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則為婚後剩餘財產,即為離婚時應予以分配之標的,依此,甲之婚後剩餘財產為10萬元(60萬-50萬)。至 於乙的部分,本應為50萬(80萬-30萬)及房屋一間(價值500萬),惟該房屋係受其父母贈送,屬但書之「無償取得之財產」,縱於婚後取得,亦不納入 婚後財產計算之,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設計,主要考量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共同經營之努力,於婚姻關係結束時,應透過分配婚後財產,使夫妻雙方皆享受努力之成 果,而婚前取得之財產與但書列舉之二情形,因無涉於雙方之共同努力,而應排除於分配之外,故乙之婚後剩餘財產僅為50萬元。。
由於夫妻至離婚時方能分配財產差額,為避免夫妻一方惡意減少財產,而制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 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 限。」據此,夫或妻以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雖然該財產已歸屬於第三人,仍應納入處分一方之婚後財產中 計算之。本案例中甲購置一房屋贈送丙,只須甲存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該財產即應納入甲之婚後財產計算之,故甲之婚後財產離婚時共計310萬。應補 充說明的是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無須將其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之。甲之婚後財 產為310萬,乙為50萬,其差額為160萬元,應平均分配之,是以,乙得向甲請求給付80萬元,惟甲之財產實際上僅存60萬元,不足以滿足乙之請求,因 此,就此不足之部分,因甲丙之法律行為為無償行為,乙得直接依據第二項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20萬)。然若甲將該土地出售於丙,則因其為有 償行為,而須進一步考慮丙之對價義務是否相當,以保障交易中第三人之利益,僅於顯不相當時,如售價為50萬元等,乙方得請求丙返還所受之利益。
其次為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之撤銷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專為履行道德上義 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 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據此,夫或妻之無償行為,如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分配時,他方得撤銷之,故本案例中甲之贈與行為後,因其行 為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乙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使該贈與行為自始無效(參考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但與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 項但書相同,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而不得撤銷之。再者,若夫或妻所為之法律行為為有償行為,則依 據第二項之規定,須處分之一方與第三人皆明知該行為有損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夫妻之他方方得撤銷,以保障第三人之交易利益。換言之,若 甲將房屋出賣於丙,則須甲丙均明知該買賣行為害及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乙不得撤銷該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