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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6 11:30

1.若您是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以前填具申請書:(本所服務檯提供或網站下載均可)。 

 (1)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a.車主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b.駕駛人駕照影本1份(正、反面)。  c.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d.申請書1份(需加蓋車主印章)。  e.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a.駕駛人駕照影本3份(正、反面)。  b.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c.合約書(租賃契約書)3份。  d.負責人身分證影本3份(正、反面)。  e.申請書3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3)如果是法院點交車應準備:  a.申請書3份。  b.法院點交函影本3份。  c.契約書影本3份。  d.動產擔保證明書(監理處)影本3份。  e.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份。  f.使用人戶籍謄本(正本)3份。  g.債權讓渡書影本3份。 

 

2.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於應到案日期前送交本所櫃檯收件或郵寄本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 

 

3.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您及車輛駕駛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小林 100-11-16 06:02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耗材(另有規定由對方付他沒有看清合約)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我想跟他終止合約 

可是民事訴訟程序要扣除押金後還實欠2個月才能終止合約

(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講的) 

但我翻書找

民法第440條《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只說明2個月並沒有說扣除押金才能終止合約

 

何況我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

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是否2個月就可以

終止合約

 

還是要再等2個月(12.01月份)

目前押金已扣完(10.11月份)

 

麻煩律師回答~謝謝

 

小林 100-11-16 05:56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耗材(另有規定由對方付他沒有看清合約)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我想跟他終止合約

 

 

可是民事訴訟程序要扣除押金後還實欠2個月才能終止合約

(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講的)

 

但我翻書找

民法第440條《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只說明2個月並沒有說扣除押金才能終止合約

 

何況我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

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是否2個月就可以

終止合約

 

還是要再等2個月(12.01月份)

目前押金已扣完(10.11月份)

 

麻煩律師回答~謝謝

Nick 103-05-31 10:15
回覆 小林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小林,您後來是怎麼處理的?您終止合約房客欠租兩個月後做出終止,還是房客欠租四個月後做出終止?我現在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阿程 100-11-09 16:47
小弟年初跟台X房屋仲介成一間房屋,當時在交屋時發現主臥室牆壁上有水痕提出異議,仲介回覆會請人修復,但事隔幾個月後又發生嚴重油漆面玻離,再次找仲介處理,回覆方案一以板面遮住牆面(眼不見為淨)不算修復吧,二以抓漏工法做花費需一人一半,但我的房子都在當時跟仲介交屋合約中附註
交屋後如有滲漏現象發生仲介須無條件修復因此想寄存證信函代表證據保存及告知但擔心會有疏漏請律師們提供參考
謝謝
香蕉哥 100-11-07 19:08

我爸前幾天租房子給一位先生

當天跟他(稱甲)簽完約 準備拿訂金時 他跟我爸說他沒錢 過幾天再給

我爸也答應了(爛好人)

結果過幾天 他傳
簡訊來說他11/1號發薪水 那天在給我爸

當天我爸去找他 找不到人 就打合約上的親人電話

打去對方說是他朋友<<留假資料

當天晚上甲傳了一封簡訊說要明天給(11/2)

我爸第二天去 他又放我爸鴿子

結果晚上又傳了封簡訊說11/3號給

到了11/3 我爸去的時候剛好遇到他 向他要訂金

他跟我爸說:不是下午6點嗎?? 我爸說:那我6點在頂樓等你

我爸就等他等到6點 結果被他放鴿子

11/6號晚上 甲的媽媽打電話來 跟我爸說可不可以11/15交

竟然就掛掉了 然後我爸在打過去 電話就不通了

過一下子 我爸在打去 是甲接的 甲說他媽媽在洗澡 等等再回電

目前知道他留的父母電話是假的 其他的不知道


如果是這樣 有哪條法律可以治這種人嗎??

不然當房東的好沒保障 很怕他填了假資料 住了幾天 人就跑了

訂金也沒交 電費也收不到

我們可以扣住他的證件等到甲交了訂金在還他嗎??

wei 100-11-06 07:55

您好

有一購屋問題想要請教

我於10/22下下訂一間透天屋

於10/23日簽約

簽約前有詢問銷售小姐該處是否曾經淹水

售屋小姐表示該處919僅僅路面積水 屋內並無進水

於是便安心簽約購買此屋

後展轉由當地前里長處得知

該處於919於淹水達1米之深

10/26立即以簡訊方式告知退訂

銷售員遲遲未出面處裡

於11/3發出存證信函

請問一下

此種狀況是否可以退回全部以付款項

合約上並未註明該契約有三天審查期

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edwin 100-11-04 11:44

假設跟房東房屋租約條件為

(1)一年---2011/1/1~2011/12/31

(2)每個月房租是每個月1日支付

(3)合約內有約定房客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後提前終止合約

問題為:

如果因故必須於2011/7/10終止合約,則應該於2011/6/10前通知

那麼

(1)7月的房租應該要支付1個月還是10天即可?

(2)假設如果在7/1的時候已經付了7月一整個月的房租,那可以要求房東退還20天(7/11~7/31)的房租嗎?(民法454條是可以這樣適用的嗎?)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1-04 15:47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假設跟房東房屋租約條件為

(1)一年---2011/1/1~2011/12/ ... (恕刪)

租賃期間應該計算到7月10日止,超過的租金可以請求退還。

edwin 100-11-07 09:06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但我想進一步確認,之所以會認為可以要求比例退還租金,確實是因為民法454的規定嗎?還是有其他法理依據?

如果合約內沒有明確寫明提前終止租約可以比例退還租金,那到時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規定來主張嗎?(也就是合約有寫沒寫其實都沒有差,到時就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即可...)

以上再請釋疑,謝謝

edwin 100-11-11 17:05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承下的問題,如果(1)條件的租賃期間不是從1號開始
(1)一年---2011/1/20~2012/1/19
其他的條件都一致,這樣提前退租比利退租金的結果還是一樣的吧?

Cheng 100-11-01 19:27

家裡東西被查封了..我是寄住..沒有出租合約..家裡東西非戶長的..我有證據證明東西是我的..
1.我要填甚麼表格..地方法院網址可以下載表格..我要下載甚麼表格..
我有下載幾個來看..但我真的看不懂..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地方法院書狀下載)
2.信封我要怎麼寄..地方法院哪麼多科..收件人要寫甚麼?
3.動產沒有發票證明..照片可以嗎.?腳踏車查封..我有照片證明是我在使用..這樣可以嗎?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2 18:04
回覆 Cheng 的發言內容:

家裡東西被查封了..我是寄住..沒有出租合約..家裡東西非戶長的..我有證據證明東 ... (恕刪)

 第10號之第三人異議之訴狀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2 18:05
回覆 Cheng 的發言內容:

家裡東西被查封了..我是寄住..沒有出租合約..家裡東西非戶長的..我有證據證明東 ... (恕刪)

信封載明股別案號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2 18:06
回覆 Cheng 的發言內容:

家裡東西被查封了..我是寄住..沒有出租合約..家裡東西非戶長的..我有證據證明東 ... (恕刪)

 光照片應該不行

Cheng 100-11-03 18:04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Cheng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所以說...我ㄝ只能眼睜睜看他拿走...這.....

我有繳電費的收據..這個有用嗎?

小林 100-10-28 02:13

案件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去要錢時擅自叫我先從押金扣錢

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他再過一個禮拜對方就欠我2個月租金了(押金扣完了)合約載明每月1號付款 

為什麼還要等民法440條第一項扣除押金還要再等2個月

才能催告呢 ~板橋法院簡易庭諮詢人員講的

步驟1寄存證信涵通知---步驟2等5~7天對方沒回應---步驟3寫訴狀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步驟4出庭

(不等4個月用步驟3會被駁回裁判費沒收)  

我問過很多律師只要程序對勝訴很大

但討回金錢的程序要很久~半年到1年

律師說最好是用和解的(對方講的通就不用告他了)  

所以我是想請問律師

真的要再等2個月嗎!(等4個月可能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管理費加起來可能要10萬)

有沒有比較快的執行催討的程序

對方有資產只是心情不爽拒繳房租~簽約都不看合約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8 10:15

提出訴訟講究的是舉證,你必須證明你所講的是事實,才能獲得勝訴。存證信函是要證明你有進行催告,這是必要的舉證方式,有助於你將來官司打贏。另法院裁定支付命令後,如對方有聲明異議,你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再繼續民事訴訟

卓易論 100-10-25 15:54
律師你好,我有一間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合約已經過期,而房客已經積欠房租五個月,經寄存證信函告之 但是還是拿不到租金.請問我是否要到警察局報案?若是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以供證明.謝謝!
你可以起訴請求對方遷離。
bunny 100-10-18 18:31

我們公司原本在某賣場設櫃,原本合約簽5樓(採抽成方式),後來賣場說願意2樓讓我們也設櫃(因為他們有空位找不到廠商) ,有抽成但沒有簽訂合約,現在賣場轉賣給別的公司,新的公司改租金式,不是以前的抽成方式,需要我們付更多的租金給他們(因為他們依坪數計算) 這樣也可以算賣場的延伸嗎?(但是合約沒有簽訂這一條) 當初答應給我們使用的主管已經離職,他當初說是賣場的延伸,不用另簽合約。現在,我們變成要付五樓、二樓兩倍的租金。可以只付五樓嗎?以舊約為主…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約的內容,再說明法律上的根據。

bunny 101-02-18 20:2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 ... (恕刪)

 謝謝您~~目前已經找到律師處理…非常感謝您~~~~

小林 100-10-15 17:57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擅自叫我從押金扣錢
我可以依照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告他民事賠償嗎!反還租金嗎!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小林 100-10-15 17:45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擅自叫我從押金扣錢
我可以依照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告他民事賠償嗎!反還租金嗎!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文具店買的租賃契約雖然內容有些問題,但法院還是會認為這樣的契約有效。如果對方有任何需要負的責任,你可以利用督促程序(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調解、或起訴的方式請求對方返還。

很尷尬 100-10-11 14:02

你好,我想請問的事情
我本身是單親家庭,我母親在我12歲時跟一名已婚夫交往,至今14年了,在今年於越南工作被元配知道這件事了,而我母親開出要離開他的條件是金錢補償,而對方立了合約書,可是不寫日期與簽名..堅持要回台灣才簽名,請問我們應該要怎麼辦~?要如何才可保有我們的權力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11 18:12

你的問題真的有些困難,因為無論簽名或是填載日期與否,該切結書法律上的效力都可發生問題,若是以妳母親離開對方為條件,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該約定無效,所以最好是要再鄭重思考。若是對方付錢的目的與動機是補償你母親過去的損失,則可能不同,但這與你母親是否離開對方又無關。

100-10-03 01:58

我們承租了一間套房,他們房間裡有蟑螂,有蟲,導致我們過敏,紅腫,癢得受不了,
晚上睡覺狂抓,睡不好,已經反映了很多次,直到前一體拜打過去告訴他們退租, 他們才有了回應,態度是堅持不肯退租,我是承租人,我又親自打了電話過去,
房東是否堅持不讓我們退組,他說:他們先來大清掃,三天後仍是一樣,
再讓我們換房,我說這樣一來一往浪費很多時間,就像當初要他們修馬桶
電視一樣,一拖再拖,我們要上班,沒有時間這樣等著房東有空...
他不耐煩了,他說就是這樣,先大清掃再換房,我說不用,你直接給我們換
如果仍是一樣就退租,他說好!!
隔天早上打電話房東過來我們房間商量,他只帶了一罐類似擺放式的殺蟲劑
我說那我們直接換,他帶我下去看,表面上是很好,打開冰箱發現漏水積水一
盤..廁所馬桶蓋有裂痕只用了透明膠帶貼住,膠帶都以發霉,
地板仍是清不掉的汙垢,我就跟房東說,不好意思,我們無法接受這間房,
他卻發飆說話不客氣,我說好,那就採取你們的大清潔,如果三天後仍是過敏, 不舒服未改善,我們要退租,他說沒有!! 按照規定大清掃後就是在換房,但是根據我找到的資料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承租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我們符合第一點,房東卻堅持不讓我們退租,我們到底該怎麼做,

才能無後顧之憂的退租呢?!...而且當初合約裡並沒有註明,沒有他說的"按照規定"流程。

電度表不包含冷氣,冷氣電度表不透明,說是在電腦裡,

等到要收費時,才會列印出來給我們看,之前都沒有說,

合約也沒寫,我們到昨天為止都以為是當初房東帶我們去看電度表的為準。

因為他少給我們一張冷氣規定表,我們還是套清潔阿姨的話才知道他少給我們一張紙。

他根本沒告知我們,這樣我們可以無條件退租吧?! 請問律師,我到底該怎麼做呢,謝謝您。

 根據你的說明,你的確可以向房東主張終止租任契約

在程序上,你應該先將目前的狀況以照片等方式保存,做為未來有爭議時舉證之用。接者,你可以向房東為終止租任契約的意思表示,表示方式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方便舉證)。

終止租任契約後,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押金,對方可以向你主張尚未給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例如水電費等依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雙方如果對於結算的金額無法達成協議,那麼接下來你們可能得利用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的紛爭。

100-10-03 18:4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你的說明,你的確可以向房東主張終止租任契約

在程序上,你應該 ... (恕刪)

感謝陳律師熱心的回答我,謝謝:)當初的狗大便都已清掉,而蟑螂也是用了手機照相,但礙於畫質的關係,不是很清楚,而且已將蟑螂打死,我們現在能做的是不是只有去皮膚科看醫生開證明?!還有將身上所有的過敏反應拍下,來當做證據?! 現在也只剩下這兩個能做為證據了,其實我知道我能向房東主張終止租約,但是我現在很怕的是,跟房東這樣講以後,他會不會惱羞成怒,對我們做一些我們無法預料的事情,我們只是想無後顧之憂的搬走,真的很感激您的回答,謝謝。

100-10-03 20:52
回覆 希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PS:並沒有想要拿回原本已預押的押金1000元,房租是4500,押金是一個月,但應剛租房子時錢不夠,向房東商量先押1000,應他們有一個"單月租"的方式,就想改為單月租,不打算拿回押金,但我們很有誠意要跟房東清算電費,能不打官司是最好的了,畢竟那要很多時間,也要許多的錢...如果是不想走官司部分還是得寄存證信函嘛?

 

阿耀 100-09-30 14:29

小弟目前在某外商公司任職契約
但小弟今天收到主管傳來的消息
說人事部門說我國勞基法規定 
契約工簽完第二簽就無法再續簽
要改為約聘制相對薪水也會調漲


以下是小弟在甲公司簽契約時間
第一簽3個月(去年9月)
第二簽6個月(今年1月簽)
第三簽6個月(今年6月簽)

問題:
1.小弟想問的是勞基法規定契約工真的只能簽兩次嗎?

2.今天為9/30我前3個月該調漲的薪資是否能夠向公司取得?
   PS.第三簽開始時間為今年6月每月5號領薪資
3.如果公司以第三次契約簽完再轉為約聘制這樣會違反勞基法嗎?或我是否可以去做申訴呢?
4. 如果是公司人事部門的疏忽造成小弟薪資上調整的困擾該怎麼樣去面對處理最適當呢?

謝謝各位的觀看以及回覆!目前主管有幫小弟跟人事溝通但人事部的感覺是希望第3次契約到期再轉為合約制,至於該轉為合約部分的加薪也不想去支付!

 你所謂的契約工,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約後,由該公司派遣到外商工作的意思嗎? 而約聘工是直接與該外商簽訂勞動契約的意思嗎?

 

阿耀 100-09-30 15:3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所謂的契約工,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約後,由該公司派遣到外商工作的意思嗎? 而約聘工 ... (恕刪)

你所謂的契約工,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約後,由該公司派遣到外商工作的意思嗎?
A:契約都是直接與外商公司簽訂 並無經手派遣或仲介

而約聘工是直接與該外商簽訂勞動契約的意思嗎?
A:是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勞動契約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你後續雖然又簽了定期的契約,但是你的契約期間整個加起來已經超過90天,兩個契約間隔少於30天,當你與公司簽了第二個契約時,這個後面的契約已經將你整個契約(年資自第一個契約開始算)轉化成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根據你的陳述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你的勞動契約的保障早已經升級了(變成你所謂的約聘人員)。

 

阿耀 100-10-03 22:4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應

勞動契約的保障早升級但我的薪資卻沒做任何調漲

調漲薪資是跟人事有關連?還是必須按照勞基法約聘人員薪資呢?

以及我該走哪種申訴方法最恰當呢?

阿仁 100-09-25 20:12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郭詠晴 (律師) 100-09-30 16:03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

 

阿仁 100-09-25 02:04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

以上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1. 攝影作品: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2.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
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
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
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
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
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
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3. 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
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
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
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4. 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
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
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
、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
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違約的代價要看契約內容的約定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才能夠確定。你的友人如果在簽約的時候有被脅迫的情形,他可以在一年之內主張意思表示不自由撤銷原本簽約的意思表示,讓契約變成自始無效。不過,這部分未來如果有糾紛,你們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撤銷契約,對方雖然對於照片有著作財產權,可以於商業上使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照片變更,損及你的朋友的人格權,你的朋友仍可以對該等侵權的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及要求排除侵害之行為。

klps123 100-08-05 13:46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3
回覆 klps123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其實民法上的契約,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不過還是有舉證已經訂立的問題。所以雙方如在電話中已經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只要您能舉證,契約還是有效,不能事後反悔推翻的。

郭詠晴律師02-2707-8007

璿璿 100-08-05 11:06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問 就是我之前在7-11上班 但是我沒事先離職就不做,後來我去問薪水怎給,她說沒辦法 因為當初合約有2點 1.未滿3個月扣10天薪水 2 . 曠職1天扣3天薪水

勞工局說不合理根本違法!
然後店長說 要告我曠職沒事先請假 又這個理由要告我 我想問的事
她那合約的2點本身違法 她還要用我曠職沒事先請假告我 這樣合理?

 

1.未滿3個月扣10天薪水 2 . 曠職1天扣3天薪水

勞工局說已經違法

那他如果以 我曠職沒事先離職 以這像要告我民事 她可以這樣做?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08 13:46
回覆 璿璿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問 就是我之前在7-11上班 但是我沒事先離職就不做,後來我去 ... (恕刪)

 她不可以這樣做

璿璿 100-08-08 13:50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璿璿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我們有申請調解,對方也口氣變好了也說好

但他說 我支付3倍薪水 給帶班的人

所以他要告我民事賠償 這樣?

還是他要舉證?

小易 100-07-31 22:39

先說明

我們這棟有12個住戶,全都不認識

當初簽了合約有些人的,都還有到年底,押金各自4~6000元不等,在房東那邊

當初是說房東沒申請營利,怕我們拿合約去申請租屋補助。怕付稅金。

所以一開始我們大家的合約都只有簽一份放在房東那邊,我們都沒有半個保障證明。
(我知道這是不對的,但已經成定局了該如何補救)???


因為跟房東合約上的糾紛,全體住戶上禮拜都聚集跟房東談的不歡而散

但最後還是談妥了,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了,沒想到房東現在誇張的貼出賣屋廣告。

也已經委託住商動產開始在賣房子了。

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我們都沒合約在手,押金也都各自好幾千在房東手上。

再來就是合約拿回問題?押金問題?

請告訴我該如何辦才好呢,我們這邊的住戶現在都蠻火大的。
但是都知識不足,目前還沒想出什麼好辦法,可以反制以及要回權利,重點是押金問題

請告訴我囉謝謝

cat 100-07-21 19:41

事實經過:
                                                                               
我在去年五月底加入加州健身房的會員
                                                                               
當時談的合約是每月月底從帳戶裡扣款(NT1299)
                                                                               
簽一年約  滿一年後若不再續要去辦理
                                                                               
然後  大約在10月還是11月的時候
                                                                               
我發現戶頭的錢就再也沒被扣掉了
                                                                               
當時因為工作上比較忙   也沒時間再去運動
                                                                               
所以就把這件事暫時擱置
                                                                               
結果滿一年了 她們六月多時打來
說如果我要解約  要去把欠款繳清(一萬多元)
                                                                                
我接到電話後就到世界健身房去詢問
                                                                               
為什麼她們自己的問題卻要我來負責?
                                                                               
當時的小職員無法解決我的問題

跟我說隔兩天(禮拜一)會請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我

結果一等就是快要一個月  都沒人打來

今天今天才接到自稱法務(帳務)部門的人的電話

說要我7/25之前去把欠款繳清

否則之後就會收到存證信函跟法院通知

我下班後立刻就過去詢問

職員只說是銀行不讓他們扣款
                                                                               
然後又說什麼是當初從加州變世界  所以銀行怎樣怎樣
                                                                               
最後告訴我說                                                                                  
要不就是解約 然後把欠款還清

要不就是拖下去 然後帳越積越多                                                                               
                                                                                
                                                                                
                                                                               
問題:
                                                                               
這種健身房我是不可能再續約了
解約的話  我一定得支付這筆金額嗎?
                                                                               
是她們自己不扣款  現在卻又來說是我欠款
我實在是無法接受
                                                                               
-------
                                                                               
回家的時候跟大樓管理員聊到這件事  管理員說他以前也遇過一樣的情況
                                                                               
就是不扣款  卻又在一年後要求你把"欠款"繳清
                                                                               
當時他自己有開公司 就請他的法律顧問去跟健身房
                                                                               
結果就是一毛錢也不必付
                                                                               
-------

煩請各位專家幫忙~謝謝

 

lovemary 101-02-15 14:24

能否分享此事後來如何處理?謝謝

xzero 100-07-20 15:46

昨天下班17:40時,我機車直行被對方汽車右轉撞到,
我的機車左方,後座腳踏的地方被撞,
汽車前方右角保險桿撞到我。

路口沒有紅綠燈,警察有提醒對方要跟車行聯絡,
對方說沒關係,車行他認識。

我當下沒發現有受傷,所以跟警察說沒受傷。
但是回到家才發現右頸跟左手拇指會痛,
左膝右下方有擦傷

紅單拿了警察走了之後,牽去修車,
對方表示說他沒錢幫我修,我問他有沒有保險,他說沒有,
因此我懷疑他是跟認識的車行沒寫合約就直接開出來。

如果說互相都有保險,請保險公司去處理的話一切都好講,
現在對方就是一付沒保險,自己又不想出錢幫我修的態度,
請問我應該怎麼處理?

昨天有去警局問了一下,說是有受傷才能轉刑事案件處理,
現在我再去醫院驗傷來得及嗎?

雖然只是1千多元,但我收入本來就不高,又要負擔家計,
不太想被撞還要自己花錢修車...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28
回覆 xzero 的發言內容:

昨天下班17:40時,我機車直行被對方汽車右轉撞到,
我的機車左方,後座腳踏的地方 ... (恕刪)

 驗傷當然還是來得及,只是拖越久越不利,訴訟上越容易被對造挑戰,建議先是行和解,如無法和解,則依法提出告訴。

無助的人 100-07-20 10:41

買了新屋室內約20坪在交屋前兩個月有跟室內設計公司交涉,對於這個部份我真的外行,於是我選擇相信專業,第一次溝通後因為外行就覺得設計師說的都對,對方要求必須先簽合約才能看草圖才能進行下一步,我就傻傻的簽了一份設計費五萬元(千辛萬苦殺價結果)合約馬上先付訂金兩萬五千元,當時覺得想要有設計感的空間付設計費也應該,此時甚麼東西都沒有~~~

後來第一次溝通設計師要求我給個預算我回覆約30萬,對方竟然給一個簡單的客廳區塊的圖包含天花板、主牆及背牆的草圖,就說預算已經差不多了!

後來我就告訴對方我付設計費請他設計,就是要他的點子請他不用考量預算,因為當初就有說不一定請他施工只是對方咬定我不懂一定會讓他做。

兩個月後我交屋了,除了沒估價以外,施工圖還是沒出來,僅有簡單到不行的平面及立面圖,有的還是貼現成照片給我看,為了防止我拿給別人施工。為了怕不能如期搬家我拿著自認為可以施工的草圖去問遍所有工班,他們都說沒有尺寸沒有施工圖根本做不出來,又告訴我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圖片設計費也太好賺了吧!我才決定不再找原先設計師,先前已付出25000元也不要了!

今日對方拿著合約說我不履行合約要求我支付其餘的25000元,我認為根本沒有施工圖不需支付,兩方僵持不下,後來我傻傻的把原先的草圖還給他,可是他莫明其妙的丟出請款單,又說要到我的新屋拍照懷疑我偷竊他的智慧財產權還請律師電話給我。同事告訴我他已完成請款動作且我把原先圖還他,沒有證據在手上他可以賴說已交付我完整施工圖給我,是我違反合約,甚至還可把圖改成日後新裝潢好的樣子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對方還威脅我他有參加設計師公會已把此案件呈報上去列為糾紛案件,我該怎麼辦?已經認賠25000了還搞上這一遭,請各位有法律長才的先進們幫幫我好嗎?

小美 100-07-01 12:13

我們公司算是服務業+業務性質,

員工簽約時,公司會在簽約書上說,

公司每週舉行"教育訓練",若是在兩年內提前離職,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金額約4個月薪水之高)

請問,教育訓練不是公司的責任嗎?

為何會變成公司的"施捨",提前離職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這樣的合約合法嗎?

而且教育訓練時間,是上班時間外舉行的!

謝謝回答~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若約定年限在合理範圍內

且無違反禁止之規定亦無違背公序良俗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該項約定仍屬有效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應可解釋為違約

勞工若已履行部分者

民法第251條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偏高者

則依民法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紅 100-06-10 20:35

您好!
我是個大學生是系上的會長 現在19歲
一個月前 我還只是個會長候選人
有系服廠商打電話來找我簽合約,說是我們上一屆會長叫他來跟我談的
後來我發現根本不是,被廠商騙了
當時廠商一直勸我要做系外套
廠商說先簽約,費用可以少一點,不然到時候原物料漲,價格也會跟著漲,先簽好價格比較低
如果到時候不做,還可以修改(後來我才發現合約簽了就不能改
還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說,我也傻傻得沒跟別人談這件事
那時懵懵懂懂也沒簽過合約,也沒人可以討論,想說還可以修改,畢竟也是前任會長介紹的
我也不疑有他就簽了
可是昨天廠商又說,不能不做外套,當初說的修改也只是修改材質

當時簽的是 乙方:XXX 所屬單位:XX大學XX系
我可以主張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之不認同 取消合約嗎?

而當時我也不是系會的一員更不算是能代表系會的會長
這份合約算有效嗎?

對方會主張什麼來向我抵抗呢?

民法79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這個部分你的想法是對的,不過建議你還是要請法定代理人正式行文對方拒絕承認。再者你也可以依民法第92條的規定,主張是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主張撤銷該同意簽約的意思表示。

至於對方會用什麼步數來對抗你?我想對方有可能會主張民法第83條,主張你是用詐術使對方信以為你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進而主張契約(法律行為)為有效。或是找社會人士到你們學校跟你曉以大義了。

阿紅 100-06-11 01:23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79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 (恕刪)

當時廠商業務有問我幾歲,而我也告知他 我未滿20歲,當時他也囑咐我不要告知任何人我簽約,那時傻傻的也沒告知我的法定代理
目前我只要請我的法定代理人正式行文對方拒絕承認來撤銷契約就行了嗎?
正式行文是使用存證信函告知對方?之後不必上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就可以解決嗎?

回覆 阿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你法定代理人發存證信函正式拒絕同意你簽的合約即可,剩下的就被動看對方會採取什麼動作,基本上對方想透過訴訟程序合法的要你履約是不太可能,請參考。

阿紅 100-06-12 13:05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紅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我剛剛仔細看過合約書一次
合約書最後面是這樣子的
(十二)乙方所屬知單位,若非為法律上獨立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則本合約之性質乃為個人合約,乙方不得以未得授權、未交接或其他類似之理由,主張本合約無效。
(十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本契約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前項之情形乙方如有虛偽表示而造成甲方之損害者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
(十四)本合約一經成立生效,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面逕行解約,甲乙雙方如有單方執意逕行解約違約之事情者,需給付對方總貨款二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對方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因此涉訟並需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但是當時廠商有問過我的年紀,我也告知廠商我19歲 未滿20歲
廠商也叫我不要告知任何人我有簽約,所以我的法定代理人也不知道
那廠商主張民法187條與83條有理嗎?
到時候我就不能以未交接或其他類似之理由或是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取消合約

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你簽的契約,這個契約即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廠商自不能拿這個契約來拘束你,要求你給付總貨款二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已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所有訴訟費用什麼的。只能回頭看看,你的行為是不是有對方所講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有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是廠商說了算,你或是廠商對他方有沒有行使詐術?都是要調查、要舉證。

冠宇 103-03-18 01:35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劉律師,您好,我學妹也是簽了約,但是簽約的人已經21歲了,但是他搞不清楚狀況就去簽約,請問有解套的方法嗎?

 

Tina 100-06-08 11:38

妹妹前兩天簽了一份工作合約

合約內容的薪水部分與先前說明會說的不同...少滿多的

雖然當場公司人員有解釋

但妹妹因社會經驗不足....並未將合約帶回再做考慮...而是當場就簽了

簽了當天回家就後悔了...因此昨天就有致電公司

表示此薪水與其他同類型公司差距大...希望能做調整...目前對方說會討論看看

想請問的是

若是薪水仍不如預期想解約...目前還沒開始上班..原本預計八月開始上班

合約內容沒提到上班日期..但有寫到 "若違約造成甲方(公司)損害,可向乙方(我妹)求償"

但沒提到何謂損害 或是賠償金如何計算

不曉得這種狀況 萬一公司真的要求償  依法可能性高嗎?  又賠償金如何計算?

又我妹應該如何預防性的因應...雖然客觀來看應屬我妹理虧

因為合約內容其實滿清楚的....但之前說明會公司人員有提到一般不會要求賠償

如果之後電話交談時能錄到對方口頭說不求償   這有需要嗎?

如果對方願意無條件解約......解約需要甚麼正式的流程嗎?

目前合約是雙方各一份

非常感謝

 

離到職日還很久,你們就已經預告不去了,那對方能有多少損失呢? 還有,基本上勞基法還是有規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間,就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20天,三年以上為30天。依法律解釋舉重以明輕的邏輯,三個月以內隨時告知隨時可以走人,況且妳妹沒還沒就職,又離到職日有兩三個月就告知了,不會有事的,你們不必憂慮太多。

WEI 100-06-06 01:54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七、本合約內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常常有些客戶拿了一些簽署的合約來詢問,合約的內容漏洞百出讓人哭笑不得,你們雖然簽了合約但是事後如果不履行,光憑這份漏洞百出合約可以確保你的權利嗎? 如果有人想要賴帳,即便有合約,她還是不會還你錢,最後還是得起訴向對方追討。

另外,如果沒有任何擔保,或先確認對方的資力,就算訴訟贏了,執行不到任何財產,那訴訟贏了也不過是換回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WEI 100-06-11 12:1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 ... (恕刪)

 後來我發現她其實沒有這些股份,那那這樣算詐欺嗎?她這些股份是她配偶的  而且她沒經過她配偶的同意就逕自要賣給我  或有涉及其他民刑事責任嗎??

回覆 W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別人的東西可不可以賣?法律上當然可以賣,只要那個人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那個人不同意,這時候才有違約的問題。所以你與對方將借款轉成投資款之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發生效力,你是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辦理股東變更或交付投資憑證等,如果對方無法履行,而發生違約情事,這時候你才能主張解除投資契約,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或是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回頭請求返還借款,所以你這份契約上記載”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我認為基本上是對你有利的,應可證明你有交付借款給對方。

Jean 100-06-02 23:42

前陣子與幾位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
以甲乙丙和我來做區別好了
甲和乙一起找了丙和我一起投資他門店
但店合約只有打甲和乙兩個人,股權分配就是甲和乙個50股
我和丙在跟他門兩個一人分25股
但是我和丙跟甲和乙之間的合約一直未打
在這期間 丙算是店內會計
所以當初我投資金錢是匯進丙的戶頭內
在由丙戶頭來支出店內裝潢進出貨等開銷
初期大約是這樣
到後來發現合夥之問題於是我和丙決定退股
而甲和乙卻不打算把錢拿出來
所以我決定要對他門提出告訴

我手頭只有當初匯款資料和丙這個證人

我有辦法對他們提出刑事上的訴訟嗎?

我還欠缺哪方面證據,我只有打算下次跟他們交談來錄音存證而已

打算等手邊工作到一段落 要開始對他們展開民事刑事的路徑了

阿裕 100-06-02 21:56

想請問本公司與業主已簽好合約書.但後來業主找上別家公司.應該拿本公司之報價單比較!

業主這樣ㄉ行為.本公司能有甚作為呢?因為為了此工程.已經讓費了許多時間與人力~合約書是

沒有寫罰則的.但合約書個別有一式二份!(工程還沒開始動工.也還未收任何工程款訂金等)

契約沒有寫處罰的方式及金額,那就會回歸到民法的規定,你們可以依民法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fire2577 100-05-06 10:07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我當初剛進去了簽了兩份合約 第一份是寫明當年的工作時間、薪資
另外一份叫做團體合約
團體合約中有一條是從簽下開始為期六年不得在台灣區域公私立單位教授
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的自然科學以及數學領域的科目
違者須賠償五百萬元

我本身在補習班是教授國中理化,現在想換跑道去教高中數學
但是卡在這個競業條款,我有查過一些文章,就比例原則上好像不合理
且看過競業條款手冊後,雇主對我沒有補償措施,而且高中數學並不是他們
已開拓的市場
那這樣的合約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補習班的團體合約中有競業條款
hakkai 100-05-13 17:26
回覆 fire2577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就如同你所認知的一樣,這條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那麼在你被補習班提起民事訴訟前,其實你也沒有什麼事情可以作,或許你可能考慮針對該條款提起確認訴訟,不過法院認不認同你有提起訴訟的必要恐怕都還有問題。因此,結論就是這個時候,你就只能被動防守,等對方提起訴訟你在提出此一抗辯!

回覆 fire2577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競業條款是否有效,實務見解認為如果競業條款內容不符合以下五點,競業條款為無效:

1.雇主須有值得保護之營業利益、秘密存在。

2.依據勞工在公司的職務或地位,判斷是否能接觸到營業秘密

3.關於就業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限制,不能超過合理之範圍。

4.雇主必須有填補勞工損害的代償措施。

5.離職後勞工之競業行為須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地違反誠信原則。

您的情形,看起來並沒有符合前述的全部要件,所以雇主即便起訴也不會勝訴。

肉片 100-05-03 18:27

我是在外面租屋的人,租屋裡面有房東提供不收費的[網際網路]使用權
然而有些房客,整天使用下載軟體,導致整個宿舍網路停頓
甚至有些房客類似使用區域網路斷線的方法,使整個宿舍網路斷線
影響到其他房客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
請問以上房客法律可以規範嗎??? 是否 有相關法律可以查詢??

註: 1. 網際網路房東所提供 不收費
2. 再簽訂租賃合約時候 房東只有口頭說明 網路使用方面他沒有辦法可以處理

BELLA 100-05-03 18:14

加入會員健身俱樂部原本每日開心去運動2~3小時有氧舞蹈課程.....等等, 

於97.01.05
於 晚間約7時在會員俱樂部女更衣區內(因地板溼滑且並未設立警告立牌及警語標誌)導致滑倒意外. 當時感到腰部疼痛不適停頓一會兒後自行回家約22時許後感 到加倍疼痛~隔日去俱樂部告知前一晚發生事件.當班主管副理(A女)瞭解事情後先辦理暫停會籍一個月.告知我先回家休息 對我們的疏失她會報告老外經理(B男)看他會有何處理或賠償??.........

於97.01.07
一早撐著疼痛在不良行走下感緊前往醫院檢查治療 醫師診斷腰椎椎間盤突出 
第4.5椎及第一薦椎神經壓迫~醫生叮囑要繫上腰夾保護著腰椎 彎腰或起身艱鉅疼痛不已. 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受傷倒置無法坐.臥...行動上無法久站久坐而後向俱樂部再加請2個月假(暫停會籍)療傷期間97.1/5~4/22前業者從未關切...........
在4月份向Club詢問3次 業者態度 推諉 拖 回避..............  至今還在復健治療中......

於 5月中旬業者收到市府消保官去函.俱樂部公關主管(C男)突如其來電詢 質問態度口氣:是誰去申訴...寫的阿...等等~  (B男)在4月某天先以給我會籍隨後叫(C男)他高傲仗勢態度問 (B男)給的條件滿不滿意ㄏㄚ... 又說  有流氓來俱樂部翻桌也是我處理的...  若不滿意B男給的條件(會籍)ㄏ歐....
又再說  (台語) 妳把資料喘喘ㄟ跟總公司告阿.......對本人講N~N~N~N~N次
 經營者管理疏失 處理態度又劣 還以那樣言語對會員...............  
讓我感到很委屈 花錢消費又受了傷  ( C男 如此言語 算威脅 恐嚇 嗎 )



當時消保官去電詢問業者未出現6/3協調開會後
消保官見態 對方無誠意. 直接訴訟或許對方會有所反應吧......

業者為全球性外商公司.在台灣設點從南到北. 
想必他們花大錢請大律師.確實沒錯!!! 


平民女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請問本人在法律上的保障有何...??
要求付責賠償範圍有...??
可有機會勝訴??
以下目前有的物證可有利於佐證嗎??

1. "發生處照片區域的" 
拍的是4/22反應前(因傷無法行動,照片是於三個月後拍得)
    業者在本人反應後.他們趕緊做些原沒有設置的防滑膠布措施及警語標誌..

2. "免費會籍文件" 業者給的

3. 97.1月6日請假戰停會籍單

4.加入會員合約書及月繳發票收據

5.看見我滑倒的人(打掃人員)但聽說她去極樂.



 請律師?協助~  感謝您幫忙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定金之返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媽最近買的一塊土地,地主是委員,仲介好像 是他的親戚,一開始都很親切熱心介紹,一直到看完土地給了握旋金30萬的支票,等仲介跟地主談妥價錢即在約出來簽約,後來地主同意此價錢即變成訂金,下午 就有附近鄰居告知我們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當天傍晚我們就打給仲介說資金周轉不靈無法購買請退回訂金,仲介說會商量看看,隔天我們便用 7-11傳真那張合約表示我們要取消請將訂金歸還等字樣給仲介,後來仲介說地主要沒收訂金,原因是我們說要購買土地的,可是我們並沒有簽約啊!這往來的途 中都是仲介在傳話,而且仲介都沒幫我們說話或殺價都在幫立委說話,後來的態度就偶爾不接電話或說要忙選舉的事或說找不到地主,現在已過1星期了,談到最後 只說歸還15萬(一半),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我並不想讓他們白白賺15萬,因為他們不老實並且還有點是立委欺壓的口氣,請問我們可以選擇支票跳票?我們根 本還沒簽約啊!

【解析】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分別為民法第103條、第248條、第249條所明定。申言之,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 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註一)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另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 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委任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註二)。
本案,主人翁即授權代理人(仲介)處理該土地之買賣事宜,並於看完土地後給了30萬握旋金做為簽約之用,該30萬握旋金並在雙方「知悉下」轉為訂金,自符 合前揭說明而推定該買賣契約成立,且本案之所以致不能履行,乃因本案主人翁拒絕履約所致,自屬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本案主人翁)之由,30萬定金自不得請 求返還(註三)。至於題意中所指「該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若為事實,且原地主亦可給付,則屬該土地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而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等問題,與定金是否返還無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謂「致不能履行」者,乃契約推定成立後之嗣後不能也,倘為自始不能, 其後不能情形亦不可除去者,或僅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得為補正者,則無民法第249條之適用。
註 二:最高法院56年08月16日台上字第2156號判例:「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 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 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參照。
註三:此時之定金,應為解約定金,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最高 法院72年01月07日台上字第85號判例:「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 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不要欺負我老婆,絕對不可以
如果欺負她,我將........
老婆:
這是我為妳,所能做的

故鄉 100-04-25 21:35

【行政法律問題】私有土地供公用之無償同意書,可視為「行政契約
嗎?

【問題】

如果私有土地所有人與行政機關間簽訂無償使用同意書,供行政機關設置公共設施用,此同意書之法律效力為何?如果土地為數人所有,需全部共同持分人之同意,該同意書方為有效嗎?裝設路燈究係民眾之權利抑或是反射利益(註一)?

【解析】

按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非不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 務(註二)。行政機關苟無相當之給付,自非行政契約(註三),私有土地所有人與行政機關間簽訂之「無償」使用同意書,即為無償,當非行政契約,僅具單務契 約性質。又「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 算。」分別為民法第817條第1項、第819條第2項、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有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設定負擔,除「設定地上權、永佃權、 地役權或典權,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外,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以外之負擔,自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至於請求裝設路燈之權利,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而公法上之請求權,係以法律明定者 為限,是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請求裝設路燈,則視法律是否明定而定。法律苟無明定「請求裝設路燈之權利」,本案中的提問人要難據以請求,但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是本案中的提問人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亦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 94年6月3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私有土地供公用之無償同意書,可視為「行政契約」嗎?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1月16日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 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國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 保健服務,以增進國民健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參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以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業務,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 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以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保 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 解釋闡釋甚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 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 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 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 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 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37 條第1項:「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我好愛妳

故鄉 100-04-25 21:29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圖片被任意修改,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在網路上,圖片被任意修改,可依哪一條法律進行處罰(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 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分別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84條、第88條第1項、第92條定有明文,是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為行為人擅自以 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即改作),該行為人除「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註二),亦得請求排除侵害;另侵權行為人,倘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亦負損害賠償責 任(註三)。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該圖片之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自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時效消滅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關於圖片的問題。
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以侵害 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著作權法第87條參照)。
註三:此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 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參照)。另依 前開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台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所謂著作,依同法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有圖形著作,而圖形著作,依內政部訂定之例示內容,則包括工程設計圖形。著作權 法第一條明定,著作權法之訂定乃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因在著作人創作之過程中,已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即所謂之原創性。是在只有一張或數張之 設計圖時,自難以表現作者創作之獨特性,惟倘該設計圖在未整理成冊,而其數量從客觀上、整體上已足讓人從設計之圖形作品中,整理綜合得知設計者所欲表達之 構想,知悉該設計圖之作用何在,則縱未有整理成冊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已完成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依兩造往來之文件,可見被上訴人認依公路局之修改 將有礙行車安全故拒絕修改。惟查,此種情形,上訴人自應依雙方之合約,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尚不得據此即認上訴人得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而改作被上訴人公司之設 計圖,是上訴人辯稱,其改作被上訴人之設計圖,並不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云云,尚難採取…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委由林伯群律師發函予駿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即上訴人函中載明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事實及請求受損金額美金一百三十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十六元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0四頁至第一 0七頁)。嗣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二月四日以上訴人及駿育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具狀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亦有該自訴狀附卷可憑(見同前案卷第 三0頁至第三四頁),則被上訴人似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即已知悉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惟被上訴人遲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始依著作權法第 八十八條之規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原審附民卷第一頁至第三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請求權已逾二年時效期間而消滅,尚非全然無據。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何 時可行使其請求權,以計算其有否逾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竟謂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時效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未免過苛為由,認上訴人消滅時效之抗辯為 不可採,自嫌率斷。」參照。

(一天一情話)
古月照今城,
綺麗展風情;
萱草碧連天,
春露迎朝陽.

謹以此言,獻給我的至愛,胡綺萱小姐

故鄉 100-04-25 18:59

【行政法律問題】軍校生入營志願書之法律性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軍校生入營志願書的法律性質,是行政契約?私法契約?行政處分(註一)?

【解析】

按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非不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註二);惟行政機關與人民締 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 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等3項要件,又為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註三)定有明文,故是否為行政契約?自應符合前揭3項要 件,始得謂為行政契約。而「軍校生入營志願書」之內容,係約定「軍校生入營,其訓練期間之費用由行政機關所給付,訓練結束或畢業後,軍校生最少須在軍中服 務一定相當之年限」,其間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軍校生之入營更有助於行政機關(國防部)執行其職務,符合前揭3項要件,是「軍校生入營志願書」應為行政 契約(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7月1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軍校生入營志願書的法律性質。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1月16日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 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國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 保健服務,以增進國民健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參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以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業務,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 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以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保 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 解釋闡釋甚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 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 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 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 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 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 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參照。
註四: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6年06 月07日96年度判字第00995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以例示之方式說明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方式如志願書之類,惟並非以志願書或招 生簡章為限,只要學生確有入學,則其他如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本件系爭契約係屬公法關係,原審判決已詳為論述,即行政機關基於其 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得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 立行政契約關係。」、96年01月26日96年度判字第00146號判決:「本件上訴人係依志願考入軍校就讀於被上訴人,依雙方書面往返,入學時填寫並繳 交志願書、保證書等資料,以保證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依上揭說明,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上訴人於入學時對於須依軍事學校學生相關 修業規定履行,自應明瞭,即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等相關法令,均構成被上 訴人與上訴人間契約之內容,雙方自應誠信履行契約;依上訴人入學時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各軍事學校招考之學 生報到入學後經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除符合該辦法免賠在校費用之規定外,均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再依入學時及退學時同辦法第3規定,此項應賠償之公費 包括學生受訓期間之薪津、主副食品價款、服裝費、教育訓練費,解釋上亦應包括國內、外之受訓費;又上訴人經甄選出國就讀受訓期間,被上訴人承認是屬就讀被 上訴人期間,出國就讀受訓期間之一切課程及訓練,亦為被上訴人所承認且視為該校課程及訓練之一部分,是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經甄選出國就讀期間學雜費、生活 費、綜合補助費、健保費等支出,均係基於其生活求學需要,而給予其薪津即生活費,及做主副食費、服裝費等之需要而發放之綜合補助費,自應包括於上訴人入學 時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之範圍內,因軍校學生經甄選出國就讀接受各項課程及訓練,各軍事學校為其所支出之公費,並無免賠 償事由之明文規定,則上訴人被退學後,被上訴人自得依上訴人入學時兩造所訂定行政契約,如上所述,契約內容包括當時已修正公布施行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在國內、外在校期間之薪津、主副食費、服裝費、教育訓練費等相關費用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利息,原審准其所請,並無違反法令不溯既往、信賴保護等原則。(三)經核原審關於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12,138元,並自93年7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已明確論述理由,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答辯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 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核屬法 律見解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
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
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法律急救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熱
賣中
5.【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6.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勞工權益法律急救
站2,另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18:52

【買賣法律問題】俱樂部不繼續營業或給付欠缺保證品質,得否終約或解約請求返還保證金?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甲是某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之會員,前天,該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不繼續營業辦理解散,得否終止契約,請求返還保證金?又乙為某一俱樂部並繳交會員費,惟俱樂部當 初聲稱,這個俱樂部是封閉型會員制,但後來發現是對外開放招募會,我感覺有一點受騙感覺想要退出,想請問如何請求返還會費(註一)?

【解析】

按 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 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 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 為之(註二),是繼續性供給契約,苟有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情事,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3條(註三)準用第258條(註四)之規 定,向他方當事人為終止將來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是本案中的甲,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之規定,向他方當事人為終止將來契約關係之意思 表示,並請求返還保證金(註五)。
另有償契約,倘有欠缺保證品質情事者,依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 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亦得準用民法第354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第360條:「買賣 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價金,或不解除契約或不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本案中的乙,若能舉證證明該俱樂部確有保證「該俱樂部是封閉型會員制」之事實,自得 準用民法第354條第2項及第360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註六)或請求減少價金,或不解除契約或不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2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 >想要退費但不知可行嗎。加寫而成。
註 二:最高法院88年02月26日8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 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 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 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系爭合約,乃約定上訴人在一定期間繼續不斷提供被上訴人之服務, 其性質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片面停業六個月,停止提供繼續性服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可認為當事人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 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上訴人在此停業期間應為之給付,不依債之本旨履行,經過給付期,即成為給付不能,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法第255條規 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不待催告,得逕行終止契約,尚無不合」、88年01月08日88年度台上字第28號:「本件兩造所訂系爭合約,乃約定上訴人在一定期 間繼續不斷提供被上訴人之服務,其性質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片面停業六個月,停止提供繼續性服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可 認為當事人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上訴人在此停業期間應為之給付,不依債之本旨履行,經過給付期,即成為給付不能,依前開說 明,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無待催告,即取得終止權,尚無不合。又原審就兩造所訂系爭合約先說明為無名契約性質,可類推適用民 法相關之規定,繼謂係一繼續性之無名契約,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是兩造中如有一方發生他方得行使法定終止權之事項時,他方自得根據民法之規定,行 使法定終止權云云,亦無前後矛盾之情事。」參照。
註三:民法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參照。
註四: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參照。
註 五:最高法院95年11月30日95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民事判決:「原審謂: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終止契約前之十餘年間,均提供球場供上訴人打球,此為上 訴人所未爭執,核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高爾夫球場擊球收費標準,被上訴人對於非會員平日收費二千六百元,假日三千六百元,若以一星期分別平日、假日各打球一次 計算,會員每星期少付五千八百元,一年五十二星期即可省三十萬一千六百元,上訴人自八十一年間可使用球場打球迄今十四年計算,將可省下四百二十二萬二千四 百元,遑論會員可以隨時打球,故以上訴人所繳交之金錢乃被上訴人預收之營業收入而論,就被上訴人已履行之契約,上訴人所享有之權利價值,已超過其所繳納之 保證金數額,亦即被上訴人所預收之營業收入均已實現而無殘值存在云云,僅為推估之算法,而上訴人實際使用之具體情形如何?則悉未調查,泛以推估之算法,而 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尚屬可議。況且被上訴人不繼續營業辦理解散時,無息退還保證金等情,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若無殘值存在,被上訴人不繼續營業辦理解 散時,何以仍應返還保證金?且若無殘值存在,被上訴人若繼續營業,何以仍得使用球場優惠?原審就此謂上訴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已實現而無殘值存在云云,是否 妥適,非無疑義。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註六:惟若有須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特約者,則無解除契約之意思表 示,逕請求退還保證金及加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有理,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90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依系爭 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第七款分別記載:『本公司(即被上訴人)於契約日起二年內不能完成球場,並提供為擊球之場地者,則入會保證金及營業保證金得全額無息 退還。』『本公司建造球場二十七洞完成,基本會員保證一千八百名。』等內容,堪認被上訴人於契約訂立日起二年內所應完成可供擊球之場地應為二十七洞球 場。…是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應係就契約關係消滅後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而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二十七洞球場時,上訴人之入會保證金及營業 保證金得全額無息退還。上訴人因之有權決定使契約關係消滅而請求退還保證金,或使契約關係繼續存在而不請求退還保證金。於其決定前,兩造之契約關係並不當 然歸於消滅。準此,該條款之約定顯係賦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未如期依約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權,而以被上訴人未如期依約履行為解除權保留之特約。至系爭保證金 無息退還則係上訴人解除契約後請求回復原狀之範圍,此雖不符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契約解除時,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應附加償 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之意旨,但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之回復原狀範圍,當事人雙方原得以契約另行約定,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於回復原狀退還保證金時不須附加利 息,自無不合。綜上所述,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真意,係被上訴人於契約日起二年內不能完成二十七洞球場,並提供為擊球之場地時,上訴人有權解除契 約,請求被上訴人將入會保證金及營業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為上訴人解除權保留之特約。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保證金前,仍須對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契 約之意思表示。茲上訴人自認該契約迄未經其解除,且一再表示伊等無須解除契約,即得依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保證金,則上訴 人既無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被上訴人退還系爭保證金及加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有理,不應准許,為其心證 之所由得。乃予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原判 決贅述之理由為指摘,聲明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參照。

97-07-24 14:08

我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在台北市莊敬路,另一間是台北市長安西路,當初把這兩間房子租給一對夫妻當二房東,合約的簽約人
     莊敬路是簽先生:王金來,長安西路是簽太太林季儒(現改名成林莉珺),現又因王金來已中風,所以所有事務都是由林莉珺再處理,現二房東又因莊敬路房屋漏水 房屋租不出去為介口故意拖欠房租,甚至故意拿客票來支付,但履次退票,目前租金及管理費高達一佰萬,但我有去看,房子被隔成七間,只有一間是空屋,我們也 有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合 約,但二房東不但不理不采還繼續帶人去看房子,我打電話去要錢,他回我說,他沒錢而且83年就信用破產,也都脫產了,就連房客知道我跟林莉珺(二房東)有 糾紛,都要退租,但他也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房客,還叫我們要告就去告,就算告成了也是只能告個植物人王金來,告不了他
 請問 1.王金來已中風,但代理人是林莉珺,難邊我真的告不了林莉珺嗎
     :    2.林莉珺是用王金來的名義跟房客簽約但要求房客把所有房租都匯入子女的名下,(包含他跟房客所收的房租押金,有匯款記錄),那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因為他根本就是故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發函終止租賃關係,並視代理人有無侵權問題,把代理人一併拉進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平衡點 97-01-24 11:02

事實:A為人力派遣公司,B為要派公司,C為A之派遣員工,今B與A之間成立合約,由A派遣員工一名至B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由B給付薪資報酬給A,A於是派遣C員工至B公司服勞務,C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造成第三人D受傷住院,後D欲請求損害賠償
1、民法第188條的責任應誰負擔?A或是B?
2、D得否同時請求ABC三人共同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