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則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通知書
案由為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我承認我之前在一個援交網站上面 有張貼 援交等字樣 但是 那是純屬好奇 卻不知道會這麼嚴重 因為我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得知後是真的很後悔 只是單純好奇心 卻變成犯罪...因為也不知道有這條罪 .不然也不可能這樣輕易嘗試..現在是說9月24要到他指定的警局 似乎是要做偵查 ..現在很擔心不知道會變成怎樣 也沒有頭緒 只好請知道的人幫忙... 不知道現在是處於被起訴的狀態還是...? 可能也觸犯了那29條 很嚴重.. 麻煩大家了..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有沒有發生性關係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親愛的律師:
您好,小弟之前因在網路聊天室上與人聊到有關援交的事情,因好奇所以就詢問對方價錢及服務內容等...結果對方卻是網路警察也寄了通知給我要我到案說明。我也去了並做完了筆錄。警察告訴我我違反了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法,說之後會有檢察官寄傳票給我大概一個月左右會收到,可是我等到目前為止大概已經2個多月了卻都沒收到傳票通知,因近期有計畫出國,請問如果出國前收到傳票出庭時間又剛好是在出國期間該怎麼辦呢?可以請假嗎?又該如何請假呢?請假的理由檢察官是否會同意呢?又如果出國期間傳票才寄來但因人不在國內無法收到傳票出庭應訊回國後又該怎麼辦呢?會因此而被拘提嗎?這個問題困擾我好久,麻煩專業的律師幫忙回答一下,感激不盡。
有關管轄之檢察署,原則上可以依您前往制作筆錄之派出所或警察局之所在地來判斷,譬如您是前往中和、三重、板橋、土城、樹林等地區的派出所或警察局,則案件嗣後依法應係移送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偵辦。
今(102)年2月初,認識一位女性網友,有意示好,所以辦了一張遠傳電信易付卡借給她使用,但申辦門號的證件資料都是使用我的名字。
到了4.5月之間,因為人生規劃,決意與這位女生疏遠,所以請她將易付卡還我。女生當時告訴我,她因為留了這支電話在醫院、政府機關等處,暫時還有聯絡必要,不能馬上還我,但過一段時間保證會停用;我因此沒有強行收回,更糟的是,後來忙著準備考試,壓根忘了這件事,也許久沒有與她連絡。
9月3日,接到一通警官的電話要我協助調查,原來女生拿這支電話援交,而且還偷客人的東西。警察接獲客人報案,電話一查便查到了我身上;我除了趕緊掛失門號,也協助指認出這位女生,警官似乎很快將請她到案說明。
我的問題是,我的心態過於疏忽,電話遲未收回,以致讓這位女生可以拿著我名下的電話在外犯罪,我是否會構成竊盜罪的幫助犯呢?
目前我的策略有二,希望能洗脫構成幫助犯的主觀意圖:一是發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易付卡,利用存證信函套話,證明我和她早有停用易付卡的約定;二是調出通聯記錄,證明我這三、四個月以來,根本沒有和他聯絡,所以就她竊盜一事,我很可能完全不知道。
看到我問題的律師先生,可否也告訴我應該再作何處理,才能洗清犯罪的嫌疑?我也想知道檢察官是否會起訴我?可能的罪名和刑度會是如何?
我去年12月在網路上遇到一個援交妹 他自稱19Y 16X 5X 再找我援交
隔幾日我約她出去後,看他跟一般高中畢業生沒什麼差別,便一起去MOTEL 然後我起頭有問他是否有再讀書他跟我說她高中畢業就沒讀書了@@,而且身上還有背房貸 所以不疑有他的就沒跟他要身分證件證明,過程中都是分開洗澡跟脫衣服,然後有過一些前戲,然後正要進行中時,我發現他好像月經來了,就立刻結束過程,雖然並沒有整個完成,但我還是有給她約定的金額
到今年6月1X日警方傳我去做筆錄說跟未成年援交有關,我7月去做筆錄時才知道女方未滿16(我有稍微問警方他實際幾歲,只有聽警方說有滿14,但實際我無法確認年齡),第一次做時只有用電話聯絡沒有即時通紀錄,但警方是透過後續他用即時通密我的紀錄(2月左右),他在問我"要不要約"的情況下調我出來做筆錄,不過即時通記錄內有提到"上次感覺不好"及"這次約金額"的字眼,然後筆錄中我只跟警察說"我有去,然後分開洗澡,要做的時候發現他大腿內側有血所以立刻終止沒做"這樣,但是有承認給他錢!!
現在收到傳票通知要開檢察庭妨礙性自主,請問各位律師們,我這情況下我是初犯,然後女方也有承認他跟所有人(聽警察說涉案的人超過50人)都說她滿18,這樣在情況下,檢察庭上我要怎跟檢察官作答辯會比較有利呢?以及我大約有怎樣的刑責?後續的流程大約還有怎樣要跑?
各位律師好:
原先在fb上面看到有人po LUNE我就+了.跟她聊天才知道它是援交就約某地點交易.結果對方叫我匯點數.在見面.結果我先匯點數三千塊後.對方沒出來見面.他就說又叫我匯點數一萬.然後我就問對方為何要匯點數.他就你有什麼證明不是警察.我就回他說我不是.他就叫我用LINE拍身分證給他看是不是警察.後來他就說是保證金..我就匯了!後來他就叫我在匯五千就說他就會出現跟我見面結果根本人都沒出現我就教他環錢.他就說不然叫我給他帳戶.我就說為何要這樣你直接出來環我錢就好了還要這麼麻煩.後來他就說要匯的.我就拍我的帳戶給他看.他就說明天會匯款.結果我隔天去查根本沒有環我錢.我才確定是詐騙的.後續隔一個月後我就收到台北分局寄來的通知書叫我去做筆錄.我才知道知道受害者被援交的騙.我也說我也是被騙的我有拿出我被騙的收據..警察也看到我的收據我也是被騙的..警察就說我當下有去報警?我就說沒有.我以為花錢買教訓就沒去報警.警察說我去報警的話就部會這麼嚴重了.警察就問我說這身分證字號是不是你的還有電話.我就說是.那你認不認識xxx詐騙的.我就說不認識.警察就給我看受害者的LINE的對話內容.是不是我的LINE裡面對話內容.結果對方有打我的身分證字號跟電話號碼去騙受害者.結果現在受害者要提告.....
懇請各位大大律師能交我如何處理後續問題跟意見拜託拜託....
兩個月前 曾經約過一個女孩子 她26歲 那天 她不方便(受傷)說介紹她朋友 19歲
外觀看真的是大學生 問她本人 也說是19 後來警察抓到她之後 追朔很久 本人也被約談了 再下已經有對警方坦承了 後來警方有說 她們倆個到處騙人說她19歲 其實他才15 警察有說 她們自己也有承認 是她們主動騙對方的說她們19..
因為和15歲發生關係(有交易)是重罪..所以想上來問問有無專家可提供點意見
再警方約談我時有告知我 檢方有知會警方 如果到案說明的人 懇坦白配合 會考慮從輕發落 因為這案件牽涉人數很多 而對方兩人又是主動四處騙人..這..是警察騙我希望省事辦案所用的 一貫方式 誘導對方認罪的嗎? 還是檢方真的有先和警方示意過
先前有瀏覽過許多相關資訊 .. 再下也明白 許多道德之士 應該會唾棄我是人渣 畜生
居然摧殘了未成年小朋友...坦白說 這段時間 本人也自我良心譴責許久...如果看到這文章的你們 只希望你們相信 如果看得出來 給我一千萬個膽子 我也沒那勇氣碰的
當真 看不出來 警察也說 連他們也看不出來 相信檢察官應該會接受 我們無直接犯意..事前 我有確認過三次 她們都說19歲 ... 如果沒意外的話 應該是一堆人被約談了
(如無猜錯 應該有十幾二十個認罪了..不認罪的應該也一堆...)
和她們只約過一次 看到這裡 也希望你們相信我 這幾年來 真的是第一次援交 可能你們會感覺 一定是常常約 才會碰到鬼... 說這 也都沒意義了...
想問 如果這情況 我會被關嗎? 本人29歲了 這幾天一直處在一種無限的悔恨
那種 無法面對家人 無法面對朋友 那種自我愧咎感 實在是令人倍感折磨
也許有人會說 敢做就要敢當.. 可我真的完完全全沒想到 她們會未成年
如果因為這原因 入獄 我實在無法接受.... 可...上網看只要是16歲以下14歲以上 基本上 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16以上18未滿 是一年以下 10萬以下的罰金...
相關條文 我查看過滿多的.. 思緒有點混亂..
而警察 也說 她的外表 是真的看不出來18以下 而我事前有再確認對方是不是真的有19 這些因素 會構成輕判的要素嗎 再下無前科...能否請問 這情況的話 我最終大致上會被判處什麼刑責 處分.. 相關兒少法規我看很多..越看越害怕
在這情況之下 最終是否會牽涉到和對方家屬 和解問題 如果獅子大開口 又該如何自處...而合理的和解金額 又是在哪個區間..懇請 有專業知識的能否指點一下...
在下家境...不是很健全...
我承認 我做錯了事情 需要受到處罰 ..那怕我是無心的..這我都接受...畢竟錯了就是錯了...
只是希望 能不要入獄..有點太冤了....只求 能讓我多做點其他事情去彌補這過失
哪怕你再問我 我也只能說我錯了 真的錯了 對自已也很失望 因為我對家人還有許多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而這次犯錯 讓我面臨失去家人的危機 我真的感到自己該死
只希望 這次能安然度過 好讓我有機會去彌補我的家人..是否有法律相關實務的朋友大哥 大姊 能指點一下..在下 感激不盡..
千思萬緒之中充滿著混亂 和不安 如您看完 文筆不通暢的地方 還請見諒...
最終 對整個社會大眾.致上 我十二萬分的歉意 ..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有沒有發生性關係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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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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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其構成要件上應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發生性交行為,而著手實行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性侵入行為才會成立,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當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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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許多人可以證明對方宣稱的年齡與真實年齡不符,對方可能說自己是十七歲,也可能說自己十八歲啊! 你可以據實說明對方確實稱自己是十八歲,檢察官於犯罪偵查及起訴有舉證之義務,應去詢問對方陳述的內容,以作為犯罪起訴之佐證。
本件依您所述內容,如果僅以該錄音內容應是無法認定該主管是構成犯罪的,就證據部分而言,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乃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何況本件該錄音內容尚且並非承認犯罪之自白,該名主管只要事後表示錄音的內容純粹是胡亂吹噓而已,並非事實,若沒有其他證據,大概也就沒事了,因此本件若冒然提告恐怕有點問題,小心遭到對方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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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男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跟女方沒發生過關係 順便一問!!以上的情況是發生過關係的話又會是什麼狀況 還有就是如女方在指認的時候沒有指認是否就會無罪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真與十五歲的少女為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係依刑法之規 ... (恕刪)
謝謝趙律師的幫忙。
可是我最終並沒有與對方進行性交易,也沒有任何性交的行為。
這樣是否有不起訴或者無罪的可能呢?
請再不吝指教,謝謝。
之前的說明是指您目前可能係以該罪進行偵查程序,該罪處罰不輕,應謹慎處理,至於您是否得以無罪或者不起訴,需進行相關的辯護,並且應提出相關的事證加以說明,以促使檢方相信我方的說法,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在一個規定年滿18歲以上才能註冊的論壇上推薦了一個援交妹的訊息。這個論壇必須註冊成為會員登入後,且購買網站點數才能用手中的會員點數兌換我推薦的訊息。
有一天,這個援交妹被抓了。雖然她矢口否認,但是和她援交的男性全盤拖出,告知是在論壇看到的訊息。且因為是我張貼的訊息,所以介紹人是我。而警方和檢察官依據美眉手機內的對話記錄認定我和她(張貼前有與她討論)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目前雖然還沒通知我,但是美眉說警方和檢察官有扣住她的手機,將我們之間的對話記錄和我的聯絡方式都留存了,找上我應該是遲早的事情。
請問我可以主張傳佈的訊息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兒童少年作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的隔絕措施,使訊息的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的人,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範範圍內嘛?
本件應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有幾點要先弄清楚
1.援交發生在什麼時候?
2.援交的事,你何時知悉?(若知悉已逾六個月可能即無法以援交這件事來訴請離婚)
3.判決確定了?刑度如何?(刑度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可以訴請離婚)
本件另涉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酌定之問題,建議您將目前所知的事發經過和相關訊息,提出給律師,先進行初步討論,由律師來協助你看下一步如何蒐集有利證據,並研議可行的訴訟方向,這樣應較能保障您的權益並獲得子女監護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來所討論,謝謝。
當我還在酒店時曾在奇摩知識發問,寫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有指出"某公司""某經紀人"
我的文章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
我覺得我是很真真實實的說出實情!
接到經紀電話..說什麼法院見,會收到律師信函...
(好像有聽到打一打之類的不知道有沒有聽錯,不知道那一段在講什麼)
"他說我是不正常離職(因為我是直接不去,可是酒店的制度也不符合勞委會,要辭職還要多做兩個禮拜,也有試用期,和奇怪扣錢名目),而且沒人逼我(他是用錢和話術無形綁我吧),他說公司沒欠我錢(我也沒欠他錢啊,而且他還吃我薪水,所以我當時才決定直接閃人),我們法院見之類的"
我唯一有疑慮的是這篇文章構成毀謗嗎??而且酒店文化中常常有吸毒援交等勾當(但是他們都會叫小姐簽切結書,說有犯罪他們不負責),酒店制度也不符合勞基法(沒按照他們程序,薪水拿不到,還會情人節業績不到扣5000),他在法院上站得住腳嗎?還是說這是恐嚇(如果上法院這件事傳出去,八大名聲不就更糟)?
我覺得很困擾! 今天有打給警察局,明天打算去備案
至少保障我的身分資料和地址不會被亂用,
就算律師信函可能是恐嚇用的,這樣對我而言仍然是騷擾..
唉我實在是太蠢了,才會被動搖...
星期六有請知識刪除這篇文章,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這件事,但隔兩天他還是沒刪,
所以我可能還會再接到電話!而且是凌晨...很困擾
請問如果我又接到來電該如何處理呢?總不能拒接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2401019
前天被警察打電話去做筆錄,說有援交妹指認即時通的名冊
都是有跟他性交易的人,警察說我有跟她聊過天也有打1次電
話給他,認定我觸犯性交易防治法,我整個很傻眼,我說今年
2月多確實聊過1次,聊完當下也打過1次給那女的(那女的說要
我約她),我敷衍她後,就忘了這件事,也沒去赴約,結果現
在元交妹被抓亂咬我,連我的相片都沒有就指認即時通好友名
冊都是客人,會不會太瞎,做筆錄時警察一直慫恿我認罪,還
說很多人都認了,我整個很不爽,我認了才是白痴,未滿16歲
是刑事重罪耶,而且我根本沒赴約跟他性交易,我那時有反問
警察那女的認得我長相跟性交易時間跟地點嗎?警察回說那女
的說忘記哪個汽車旅館了,只紀的約在某某麥當勞見面,我說
我根本沒去過啥麥當勞啊,警察又說不管啦,她指認有就是有,
你趕快認罪。
唉,筆錄做完了,我從頭至尾否認性交易,想請問板上的高手
們,這案子移送到地檢署,我有機會脫身嗎?那援交妹真是有
夠機歪的,沒約過也說有完成性交易,真夠狠的
(PS:1警察有說女孩子也忘了時間點了,那我要怎舉證不在場証明啊XD
2.那女的惟一論述就是他即時通有加我好友然後有聊過天
跟他手機我有我那次打給他的通聯記錄,這樣不知
檢察官會不會自己心證,很擔心遇到爛檢察官,
看新聞一堆檢察官都亂來了,還利用權勢
威脅性侵女關係人,唉)
對方當初跟我借錢(無立下字據) 之後換電話 搞消失 拒不連絡, 但我知道她家及她機車,之後因氣憤在她機車上撥尿, 之後她才主動連絡我說她說要告我, 並完全否認當初有跟我借錢的事
請問我這樣可能觸犯什麼法
對方跟我借錢但無借據 這能有辨法要的回嗎 而且已是去年九月的事了
對方 當初是因為援交才認識她 她之前曾對我說過 她男友和她吸毒的姐妹的男友(都是一些小藥頭) 和她應召站的老闆 以及 她有一些豪客 都有去她家騷擾她 和 破壞她機車的前例
她現在說有錄影帶拍到這次潑尿為證 死咬著要我賠錢 不然就要告我 並且要我承認她車子所有的破壞都是我所為
因為我現在不清楚她車子有那些問題 而且我懷疑 她現在只是想要錢而以
請問我有什麼辨法可以申辯嗎? 和避免更大損失的方法嗎? 可以要求說 到我熟識的機車行做維修 報價或清洗動作嗎 因為我並不相信她...
律師您好:
日前跟一同事和網路上剛認識的朋友一同外出唱歌 我們男性二人女性二人 車上閒聊時我問其中一女性除了目前工作外有無從事其他兼差 他回答都是一些見不得光 拿不上檯面上講的 之後我有好奇問他難道你在援交嗎 答稱當然不是 接著我好奇又問難道是賣K之類的嗎 他這時笑笑沒有回答 使人有合理強烈懷疑他就是賣K 接著 我有去110檢舉表明無直接證據但聊天中有透漏此一訊息 結果查無事證 對方告我誣告 此一情形無法形成誣告案 但對方筆錄時說謊 稱從未與我們去唱過歌也未在車上聊過天 更沒聊到有關毒品的事 意圖使他成為誣告案件 我有傳喚我們當時依同前往的朋友 但檢察官不採信 在開法院審理庭時更說我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但對方說謊的筆錄疑點我都能一一搓破 如此偏袒辦案 是否有何解決之道 或者該去哪裡申訴呢 那他虛偽筆錄意圖使我受刑法處分 我能對他如何提告求自身權益呢 ???請各位賢能幫幫我喔 感激不盡.
警察唆使他人(釣魚)購買我不知情的違反著作權光碟,陷罪於我,我該如何?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先進,我將這件事陳述給檢察官有助於我的案情嗎?這個案件我該如何將傷害減到最低?
我原是在奇摩網路上販售幼教光碟的賣家,於今年8/6有位買家向我買了一套蟲蟲家族幼教光碟,在11/7接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書面通知,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居住台南的我北上新店警局做筆錄。
我電話詢問承辦女員警,她起先裝好意的說明這套光碟違反著作權,再套問我是向那位供應商批貨的,她說提告者告了許多人包括我有五、六十人之多,這套光碟的版權,沒有在台灣發售的權利。我做完筆錄後就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我的貨品都是向中盤商批貨販賣,這套光碟在封面是寫嘉譽傳播代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是沒有著作權的光碟。
後來,我想從源頭了解告我的人的想法,好做訴訟準備,查詢奇摩原購買者帳號,撥了電話詢問買家,結果買家被我套出來,原來是承辦員警唆使他下標再提供一個收件地址,讓員警方便收集我的犯罪證據。
我約略知道案例好像有員警為求績效假援交釣魚,後來受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這位承辦案件員警的心態何嘗不是這樣?我根本不知這套光碟有問題,她知道卻故意不告訴我,如果有網友好意告知我這套有問題,我根本就會下架不再販售,她卻用別人帳號與我成交成立事實,讓我犯罪再法辦我…。這算什麼?
我主觀感覺釣魚和陷害教唆都是同義字,警政署所謂的釣魚方式合法那是它們的片面解釋,只是以狡辯的言詞來修飾其不當執法的合理化。我們難道就該讓這些為求績效不擇手段的員警繼續荼毒無辜的善良百姓嗎?不要說下一個受害者絕對不是你。
有法律達人能指點迷津嗎? 我要申請當初那位說是員警委託下標電話的通聯紀錄保留證據嗎?我心中所想的當然不是這位承辦員警所說的緩起訴(如果要與版權權利者談和解我付得起高額的和解金嗎?)我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嗎?謝謝法律達人回答或是建議我未來如何面對檢察官因應減低傷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