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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3

事業單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列存儲之職工退休基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併同處理;至原職工退休基金內如包括約定給付之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依法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後,可依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等項目予以支付至原提撥額用罄為止。另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事業單位得依原有規定繼續為委任經理人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jerry張 100-11-28 21:16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訴訟一般流程要多久? 我今天28號下午四點被人揚言要告我詐財、毀謗侮辱 事情是發生在20號禮拜日 我們簡訊吵架 他說他要告我侮辱 我事後就有跟他道歉 我們雙方就和好 可是昨天27號我們絕裂了 一開始吵就說絕裂要告我 之前的侮辱 我很納悶 我已經跟他道過歉了 為何他還要告 他說他沒有放棄他的法律追訴權 他之前說要告我,我也沒收到什麼存證信函 法院通知開庭什麼的 我想請問可以這樣想告就告 不想告就不要告嗎?? 他有一封訊息:「 好吧,就徹底決裂 明天我就告你 不用再傳了 你玩我不如我玩你」(這些是重點字) 他說他一定會動用關係 也不和解也絕不撤告 他一直傳簡訊跟我說他簽委任書給律師 明天就要請律師去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然後今天28號 他說下午四點已經委任律師委任書去地方法院提告了 然後我晚上接到我學校老師通知說有我的法院什麼掛號?? 速度有這麼快嗎 ?? 詐財 我一毛錢都沒跟他拿 他這樣也可以告嗎? 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21:16
jerry張 100-11-28 16:42
律師你好:不好意思打擾你 我有事情想問 以下是複製貼上 人家要告我侮辱罪 我當天就以電話 我們就互相道歉 事情告一段落 之後我們都有講電話簡訊什麼 一樣是朋友 可是過一個禮拜後 我們又因為事情吵架 他揚言要告我 侮辱罪 我很納悶 我已經跟他道過歉了 為何他還要告 他說他沒有放棄他的法律追訴權 他之前說要告我,我也沒收到什麼存證信函 法院通知開庭什麼的 我想請問可以這樣想告就告 不想告就不要告嗎?? 那我當初道歉 不就沒意義了嗎? 他有一封訊息:「 好吧,就徹底決裂 明天我就告你 不用再傳了 你玩我不如我玩你」(這些是重點字) 他說他一定會動用關係 也不和解也絕不撤告 他一直傳簡訊跟我說他簽委任書給律師 明天就要請律師去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傳了十幾封 我覺得很恐怖 一整天心情都不好 我可以告他恐嚇什麼的嗎? 2011-11-27 22:54:52 補充 我罵他是用簡訊罵 他說他有留底 他說去調簡訊通聯紀綠就看的到我辱罵他的簡訊 我想問那去調通聯紀綠不就聽的到我跟他道歉的嗎?
你使用簡訊罵他,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他去告也不會起訴。
劉先生 100-11-20 23:15
主旨:委任的勝算? 說明: 被告遭女友誣告一案件(女友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男友此案己終結)其中一項(餵毒)女友所述吸食毒品等級不實而坦誠其犯行.當日所吸食1級毒品為女友所有2級毒品被告所有,而被告於整案中坦誠自白有吸食何種毒品之事而遭檢查官起訴被告時也同意合議庭改簡易判決收到判決後,其女友則說明當日她們吸食她所擁有的香菸並非1級毒品,很明顯的她起訴書上面被起訴吸食2級毒品而被判要勒,而被告全案中郤因不知女友當時所告知毒品的種類而皆坦誠犯行,而遭檢察官起訴1.2級毒品成立,站在被告不知實情的立場被判1級7個月 2級3個月 合併9個月 中而坦然接受,但郤發現這樣的問題 被告己先行上訴 理由後呈, 此時被告答辯狀的方法是對的嗎? 被告該怎麼做? 補充 女友案發當日約午後 從我們住的房間離開就直接前往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恐嚇.傷害.強制餵毒等...她做完口供後,警察就即刻登門前來(未持搜索票)捉人!而當時所吸的香菸是由女友所代來,而我當然會問她這是什麼東東,她當時告知為(號子)!然而在警局口供上她指稱我餵食她1口安非他命,2口海洛因,警方問我 我女友供稱我有餵食這2種毒品於女友,我說!東西是她代來的,我們同時一起使用,並沒有強制餵他吸食,,於是就這樣我認知為當時所使用的種類,坦蕩的成認!直到我收到判決書後 補充 ,女友告知當時所吸時之香菸不是海洛因.還拿她的起訴書和我的起訴書對照!我才懷疑是否和我今年所犯的前科紀錄有關.(我勒界起訴書是1.2級毒品同時也卡到販賣毒品的官司今年1月24日勒界回來)!所以 若照我女友所示 若她沒有驗到有海若因成份那我也就一定沒有,但她也說了 那並非海洛因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我會驗有嗎啡成份?成份值有多高? 我到底當日所吸食的香菸到底是什麼?女友也願證實那香菸並非海洛因!有效用嗎?這點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0 23:15
你所述的情形需要檢視案件資料(即驗尿報告、筆錄等)後才能作判斷,而刑案被告只能請求調閱筆錄,其餘資料必須律師才能去調閱,因此,如你有疑問,仍建議要委任律師比較好。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2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都不公開,您可
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例如伯父、叔父、阿姨、姑姑、兄弟姊妹等)、家長、家
屬(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工作
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三、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
配合的。

四、您所委任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
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五、如果您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
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
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
您的安全。

六、您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者依
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您的話。

七、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
以向當地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八、任何人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
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
這是法律上給您的保障,請勿顧慮。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6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2.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05

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到場參與投標;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11:33

具備文件:

   違規通知單正本。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警察機關開立之失竊證明。

 

 

辦理方式:

   至應到案處所臨櫃辦理。    掛號郵寄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2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過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依法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為確實瞭解事實真相,使懲戒處分得以公正允當,對於案情複雜、情節重大或事實有待明瞭之案件,必要時會通知被付懲戒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申辯(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參照),給予被付懲戒人言詞申辯及陳述之機會;另該會於88年12月17日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後段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時,被付懲戒人亦得委任律師一人偕同到場陳述意見,以充分保障公務員之權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0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人,讓懂得法律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8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 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 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7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5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0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聲請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17

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笑孔丘 100-10-18 14:18

第一題: (以下三題重點回答即可,非常感謝您)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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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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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

第二題:

甲欠乙貸款十萬元未清償 ,乙心有未甘歲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十萬元之損害,事後乙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1.有效2.不生效力3.效力未定4.相對無效

請問為何答案是2且不生效力與無效的區別另外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又是什麼?

p5-189

 

~~~~~

第三題: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90高三
51.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與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都得要負起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求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答案D
想要問為何不是選A呢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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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造商到底負什麼責任???

笑孔丘 100-10-16 08:47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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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taiwanlin 100-10-13 17:35

您好:請問若當事人有委任律師時,是否可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及自行補充證據

 當然可以,不過還是建議與委任律師商量後再提,以免雙方提出的陳述相互矛盾,徒增困擾。

taiwanlin 100-10-14 12:53

 非常謝謝陳俊溢律師

Daniel 100-10-13 15:33

去年十月發生車禍,我騎車直行煞車要準備右轉,放慢速度煞車時就被後方來車追撞

我車速慢並沒有倒,但是後方車速較況且三載所以倒了,女騎士及兩名兒童受傷,其中女騎士骨折開刀

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我先做筆錄並繪製行車記錄圖,我畫的路線為我完整之行車路線,包括碰撞之後右轉,對方後做筆錄並繪製發生碰撞點在我右轉碰撞,並非事實之我直行時被他後車追撞,當時現場已遭移動,故無現場,只有員警照相車損狀況為他車頭與我車尾擋泥板

鑑定單位則完全不聽我口述及筆錄,完全參照行車記錄圖,說肇事責任在我,因此檢察官對我起訴

下星期要開第一次地院庭,應該是調解,但是對方之前一開口就與我要六十萬,我認為調解的功用不大

想請問大律師,我應該要如何主張此份鑑定是不合理的?或是是否要委任律師幫我處理法律攻防方面不足之處呢?

感謝大律師回覆

 如果是如你所述,你有事故後對方車頭及你的車尾的擋泥板照片,可以就該照片對法官進行說明(從運動學及力學的角度加上圖片說明比較能說服法官),以便推翻鑑定報告的結論。如果你有這方面的說明能力,那對造也許也會軟化。 

阿首 100-07-26 17:21

您好,我是一名來自澳門的僑生,在今年的四月份我被人騙錢了,騙案手法是一名自稱是網拍賣家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轉帳出現問題,每月會自動在我戶口扣錢,所以到附近的ATM操作取消,結果我把接近三萬塊轉出了,後來我就報案了,現在已經找到那個人頭戶,他要求跟我和調,但是由於我還沒有滿二十歲,而且我是僑生,所以區公所要我提交兩份文件,一份是證明我父母跟我的關係的文件,另外一份是我父母委託一位台灣人陪我調解委任書,但是我父母實在是沒空去辦理這些文件,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取消調解嗎?如果我取消調解就會代表我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嗎?我明年三月份就滿二十歲了,我可以現在先保留追究的權利,待明年我滿二十歲之後再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從民事起訴取回我的錢嗎?如果要從民事起訴的話我需要支出哪些費用呢?謝謝回答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你可以暫時不和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調解聲請撤回調解聲請或沒有達成和解方案,只要不要拖到時效消滅,你的請求權並不受到影響,因此你可以等到明年你成年後再聲請調解

觀察你的描述,你已經向警察局報案並提起告訴,告訴人只要有意思能力應該就可以提告訴,且詐欺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你已提起告訴,警察及檢察官會主動處理本案。

魯魯牛牛的媽 100-07-22 14:36

對不起!因為學識不高,而且也求助無門,只好以這樣的方式,看是否能夠找到辦法。 在今年五月份因為有五人指證說我弟為販毒的主嫌,而這五個只是我弟弟的朋友,而有在販毒的這五人在去年時被逮時的筆錄都已經承認自已所做的,並且那時是禁見,結果在今年1月份左右獲得解禁後,全部的人都翻供不知為什麼全部都說自已的弟弟是主嫌,指稱從聯絡賣家到買家,如何運送,販毒資金、找尋倉庫位置等皆由我弟弟一人所想,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而請對方拿出證據,竟然說是我弟弟全部都丟了所以沒有證據,而律師的意思是串供的機率比較大,但是沒有他們串供的證據。而弟弟在一開始被帶走時,檢查官竟然用言語的方式來讓我弟弟的心情大受影響,檢查官竟然說我爸爸到調查局要他有做要承認,但是我家裡的爸爸連調查局在那都不知道,而且自已的孩子怎麼會不了解??更不可能會說這些話,而弟弟聽到很生氣,氣家人誤會他,更氣朋友莫名陷害他,把我們請的律師趕走,因為他說沒做就是沒做,為什麼要請律師???本來家裡人想說等調查完弟弟就會回來了,但沒想到竟然直接要把案子做審判,而也開了偵察庭,結果一定要請律師了,沒想到開偵察庭時的法官,問我弟弟話,弟弟非常生氣,因為莫名奇妙被關了很三個月,而且還被審判,跟法官說他沒有做,而且五個人只是為了要減刑而串供好,現在變成真正做壞事的人可以減刑,沒做任何事的人卻要去背他們的錯,這沒有道理,結果沒想到法官竟然回說:我不是來聽你聊天的!!而且口氣非常差這讓我們很訝異!!以為法官會還他一個清白,但是完全沒有看出問題所在,也沒有為我們這些無辜的人找到答案。因為我弟弟只是告訴他沒有做,而且還被寫說不配合並態度不良…還被檢查官在結語時說要求法官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有委任律師他人很好,但是狀況卻不是很樂觀,所以才會找尋有沒有可以替弟弟平冤的方法,請求如果有任何我可以做的可以幫的還是可以朝那方面去做,請告訴我?請教教我?? 家裡還有二個不到五歲的妹妹在等爸爸回來。拜託大家!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7-22 15:12

 請弟弟要有耐心

靜下來思考

對事情才會有幫助

evelyn 100-07-19 23:05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識,但因為阻塞範圍過大,除右半側癱瘓外,傷及語言區,目前完全不會講話,(也傷到思考.反應....)而且雖知道我們兩個女兒,但是頭腦不是很清醒,像小孩子,也無法表達(曾拿過世媽媽的照片給他看,完全無反應)!
未生病前他有塊鄉下的地想賣,(已放出風聲多時)直到這幾天才有人在詢問,但是若要變賣這塊地是不是需要印鑑證明?(父親曾申請過),而父親將近無行為能力,我們要怎麼幫他處理印鑑證明和土地呢?之前問過戶正事務所, 回答是說要循法律途徑,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呢?謝謝

 

從版上回答知道要以監護宣告來處理,

想請問這樣委任律師的話費用約多少?

謝謝!!

hakkai 100-07-20 07:35
回覆 evely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 ... (恕刪)

 你好:

首先,要提醒你另一個問題。縱使你們成為了你父親的監護人,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的賣他的土地,依照民法的規定,你們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告訴法官為什麼你們需要賣掉這塊土地,這樣作究竟對受監護人有什麼好處,然後請求法官認可你們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在你們取得法院認可前,即使你們是監護人,地政機關仍然不敢為你們辦理過戶的。

因此,如果你們只是單純想賣土地的話,那就該想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賣這塊土地是為了受監護人好,如果有的話,之後再來辦理聲請監護宣告也不遲。

至於,委任律師辦理這些的程序需要多少費用,我想每位律師對自己的服務都有其自認的價值,就好比命理師每個人的收費也都不相同,與其你問說要多少,倒不如問自己願意花多少,然後再以這個價格去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承接,或許比較不浪費你的時間。

以上

foodking 100-05-03 18:28

請問我與甲合作籌組公司商借友人辦公室作為辦事處,約定甲負責對外招攬業務,我負責原料之採購與進出貨,由於產品品項單純故約定商品出貨價格扣除進貨成本 及營業文書耗材後剩餘即為我所得,而甲銷售價格扣出貨價格即為甲所得,而營運期間雖商借辦公室作為籌備處,但是貨車油資及耗材設備皆是由合作盈餘及我先支 付的週轉金維持營運,期間約定必須先將貨款收回交給我入賬,我在將金錢所得依約定分配扣除後交付給甲,合作長達兩年,甲皆依約定以籌設公司名義對外招攬生 意,並於出貨時由我開立銷貨單據由甲向客戶收取貨款交與我作帳,所有資料非常齊全,不料後來甲卻與乙公司合作設計我希望讓我負債,連續收取兩月貨款後避不 交回,我在拜讀貴所法院判例資料後向甲提出侵占告訴,甲負責業務屬連續性其實已符合侵占要件,檢察官卻故意不採信證據已無合夥關係及認定是買賣關係屬民事 糾葛認不起訴.
本案甲為不還錢威脅我大家犯公司法你敢告嗎?我因不了解法律所以犯法,但是我絕無法容忍這種敗類,我先支付週轉金幫甲籌設公司甲卻恩將仇報,目前我們公司法都起訴,我判緩刑甲還再等檢易判刑.
我查過最高法院判例,我們雖未出資但是是以勞務,利益分配有約定,共同盈餘支付最少管銷,應該有合夥關係,就算沒有也屬委任,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清楚有這 樣複雜的買賣關係嗎?證人也證實支票雖未開抬頭但是是要交給公司,但是甲卻入個人戶頭,因此請問這算侵占嗎?若屬侵占,我想委任貴所打官司,目前我已申請 再議.那個檢察官很明顯有袒護,連證人都沒傳.

故鄉 100-04-25 22:00

房地產法律問題】屋主入獄,如何完成點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透過永慶房屋購屋,要辦理點交房屋時,屋主失聯得知(上網)可能入獄,要如何完成點交房屋(註一)?

【解析】

按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 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受任人受概 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 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 動產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 贈與。四 和解。五 起訴。六 提付仲裁。」分別為民法第528條、第531條、第533條、第534條定有明文,是動產出賣人與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苟有出賣該動產之書面特 別授權,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非不得為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 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分 別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06條所明定,是動產出賣人苟有許諾代理人;該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亦得為動產出賣人辦理房屋之點交。故本案,動產 出賣人(屋主)雖入獄,亦得依前開說明完成點交。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1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房屋點交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男人總是在找一生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而妳,就是老公值得再三疼愛的女人....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定金之返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媽最近買的一塊土地,地主是委員,仲介好像 是他的親戚,一開始都很親切熱心介紹,一直到看完土地給了握旋金30萬的支票,等仲介跟地主談妥價錢即在約出來簽約,後來地主同意此價錢即變成訂金,下午 就有附近鄰居告知我們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當天傍晚我們就打給仲介說資金周轉不靈無法購買請退回訂金,仲介說會商量看看,隔天我們便用 7-11傳真那張合約表示我們要取消請將訂金歸還等字樣給仲介,後來仲介說地主要沒收訂金,原因是我們說要購買土地的,可是我們並沒有簽約啊!這往來的途 中都是仲介在傳話,而且仲介都沒幫我們說話或殺價都在幫立委說話,後來的態度就偶爾不接電話或說要忙選舉的事或說找不到地主,現在已過1星期了,談到最後 只說歸還15萬(一半),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我並不想讓他們白白賺15萬,因為他們不老實並且還有點是立委欺壓的口氣,請問我們可以選擇支票跳票?我們根 本還沒簽約啊!

【解析】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分別為民法第103條、第248條、第249條所明定。申言之,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 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註一)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另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 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委任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註二)。
本案,主人翁即授權代理人(仲介)處理該土地之買賣事宜,並於看完土地後給了30萬握旋金做為簽約之用,該30萬握旋金並在雙方「知悉下」轉為訂金,自符 合前揭說明而推定該買賣契約成立,且本案之所以致不能履行,乃因本案主人翁拒絕履約所致,自屬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本案主人翁)之由,30萬定金自不得請 求返還(註三)。至於題意中所指「該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若為事實,且原地主亦可給付,則屬該土地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而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等問題,與定金是否返還無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謂「致不能履行」者,乃契約推定成立後之嗣後不能也,倘為自始不能, 其後不能情形亦不可除去者,或僅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得為補正者,則無民法第249條之適用。
註 二:最高法院56年08月16日台上字第2156號判例:「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 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 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參照。
註三:此時之定金,應為解約定金,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最高 法院72年01月07日台上字第85號判例:「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 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不要欺負我老婆,絕對不可以
如果欺負她,我將........
老婆:
這是我為妳,所能做的

故鄉 100-04-25 18:50

【行政法法律問題】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行政法中有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需要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那麼發布行政規則呢?與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呢(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註 二),其包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各款之規定(註三),並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註四),始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註五)。又「行 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第4條所明定, 是行政機關在訂定行政規則時,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法律保留原則(註六)即為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機關在訂定行政規則時,當應受法律保留 原則之拘束。
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04月20日釋字第524號解釋更謂:「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 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 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 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是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 關規章,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請問行政規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
註二: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參照。
註五: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參照。
註 六:所謂法律保留原則,乃指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4號、第402號、第 619號解釋參照)。行政機關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則須法律有轉委任之授權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04月20日釋字第524號解釋參 照)。

故鄉 100-04-25 18:37

【買賣法律問題】訴訟和解之當事人,得否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請求繼續審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民事訴訟土地買賣事件業經法院訴訟和解在案,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附有條件,兩造就和解條件之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金額、分幾期給付等)另行協商,協商期間因意見相左,致無法完成共識,簽約付款。
二、債權人以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法官以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未成就及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債權人亦未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故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遭駁回後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現債務財產查封中。
請問:
1. 兩造另行協商是否有期限?如債權人執意須依其方式付款致債務人恐無能力幾付而違約,此時債務人是否可要求兩造須依當初法院和解時約定,等共同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後才簽約履行付款?
2.法院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現債務人未拒絕協商亦未違反和解意旨,兩造仍處協調狀態,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3.協商未完成前,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構成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
4.得請求繼續審判期日之起算,是指和解後接到和解筆錄起30日內應提出,或是發現問題後30日內提出?
5.本事件如逾3年(或5年)附帶條件仍未成就,又無新事實新證據,是否仍可請求繼續審判或另行起訴?
【解析】
按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註二)。」「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500條定有明文,是訴訟和解(註三)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註四);但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註五)。其中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不以其行為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為 限,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之(註六),是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人所為(註七),或當事人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 形所為,或當事人和解當時受禁治產之宣告(註八),或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註九),均屬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自得於和解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至於「部分和解成立,部分另行協商」之和解,與「附有條件成就之和解」尚屬有間,另行協商之部分果未達成合意,亦不影 響和解成立部分之效力,其當得另行起訴以止紛爭,是本案中的當事人自不得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 繼續審判,但得就「另行協商未達成合意之部分」另行起訴以止紛爭(以上僅供參考,個案訴訟仍洽律師為宜)。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是否和解無效或得繼續審判。
註 二:該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9號解釋:「訴訟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 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 亦無牴觸 。」認為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
註三:此稱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最高法院28年 01月01日上字第2040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 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非於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者,仍屬訴訟外之和解,自無同條之適用。」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6年09月13 日台上字第1439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 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586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該訴訟即行 終結,除該和解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外,法院不得就其事件再為審判。」參照。
註五:惟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最高法 院70年07月16日台抗字第291號判例:「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自和 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參照;但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 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最高法院52年01 月11日台抗字第6號判例:「當事人知悉和解有無效或得以撤銷之原因之時期,原不以其和解當時是否到場為據,故如非和解當時所得而知之原因,則縱令當事人 本人在場,亦應從其實際得知之時起算。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 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43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訴訟上之和 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訴訟之 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44年10月08日台上 字第1214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因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 人所為,依法應認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者,其和解既屬無效,自得基此原因,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58年12月05日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參照。
註九:最高法院55年11月10日台上字第2745號判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參照。

一等書記公務員 97-02-15 11:36

我是個應「身心障礙特考」進入公家機關的委任一等書記公務員
有個工作在我們機關人事命令上
已明確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
第一天報到時知道要接任這個工作
即已明確表示
我是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委任一等書記
不適合也不能擔任該工作
沒想到竟當場惹來上級長官「當眾」大聲斥責
最後也只能乖乖接受
不知不覺這個工作也已經做了一年多
工作責任大、壓力也大、假日甚至過年都還要配合加班
這陣子深感能力不足無法勝任

想請教
一、以一等書記去擔任明文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的工作,我要怎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

二、雖然我當初就已經表明以我的職等並不能擔任該工作,但在長官的壓力下不得不擔任而且也做了一年多了,如果我申訴,到時候受到懲處的人,會不會是我?而不是明知違法但還是要我去擔任這個工作的長官?

三、月薪三萬元的一等書記去做最少要月薪四萬元以上的三等辦事員工作,亦即錢領的比別人少,工作量及責任卻比別人大;同工不同酬,我是否可以請求補償這中間的差額?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