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今年9月再王網路遊戲 認識一名自稱新加坡華僑男子林偉亮
該男子不知位何能讓人很快相信他的謊言
他在9/24時像本人借多餘提款卡,說因來台未滿半年無法在銀行開戶
請求我將提款卡借與他使用,但存摺和印章則是由我保留著
原先我還猶豫著,但當時基於同情心和相信他的謊言而將提款卡借予
因為他當時對我說錢是他朋友從國外匯給他.是他之前玩股票剩餘的,因怕被家人發現而拜託我
我後來被照著他的指是將卡片透過新竹空軍一號貨運寄往桃園南崁站去
寄出去之前我是抱著救助的心情,而在寄出之後隔天9/27本想去辦理停戶來惡整他
但因當時生理期快來人不舒服,因而未去處理
10/1收到銀行通知表示我借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時因銀行週休因素,因此我到星期一才到銀行詢問之後發現確實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之後我也親自到派出所報案作筆率
查出該男利用我的帳號詐騙他人錢財
因他的交易全部都在9/27,而我在當日人是在補習班看書(櫃檯人員可以證明,此外補習班也要填寫座位登記表)
以上陳述我想請問
我提供當日9/27當日消費發票和補習班能證明我當天在場証明
以及我和該男子關於提款卡部分的談話內容可作為證據嗎?
另外我也可以提供照片給警方請他們去查閱9/27銀行監視器畫面
因為我在9/27當天並沒有到銀行去,除了騎車經過之外
因為這件事使我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連帶影響其他帳戶
這部分我想請問如果這樣子我能使用櫃台領錢嗎?
我看過一些文章表示必須要辦理薪資轉護者才可以
但我目前沒有工作,雖然住家裡,但有些時候還是需要一些生活開銷
警示帳戶解除須等法院判決確定,這半年我不可能完全不吃喝
就算不吃喝,每月也需加油錢
還有我每月的保險金自動扣款是否會受影響
最後要請問我在此案件中是否會被判決有罪
我翻閱過刑法條文意圖未他人或自己不法所有的話刑期是3年以上
雖然我這人很愛錢沒錯,而且也愛騙吃騙喝(就是叫人請我喝飲料而已)
但我絕對不會去做出詐欺騙錢的行為
這點我敢對天發誓,倘若事後檢警單位要對我進行測謊
我也敢面對.因為我相信司法會做出公平判決
是我做的我就會承認,但不是我做的事情,我就不會承認(因為沒人會去承認不是自己所犯之事)
在此麻煩各位律師和此網前輩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