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 台端於網路刊登販售 "韓國 OK蹦"醫療器材廣告,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台端於XXX年X月X日X時整,前來本局3樓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請 查照.
1.請問聞中提到陳述書,我一定要先準備好帶過去嗎?內容我該寫些什麼?
2.上網看了一下,好像至少都要罰3萬元以上,但是一包OK蹦,利潤才10幾元,卻要罰到3萬,真的罰得很重,很難負擔得起!請問除了到案說明的態度外,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讓承辦人可以從輕裁處,或網開一面再給我次機會,還是說只要到案說明就一定得罰了?
3.請問商品若說是國外旅遊帶回來的,用不到才PO上網,這樣會不會因為"醫療器材輸入"的關係,反而最加一等?
煩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讓我知道該如何處理才較為妥當,感激不盡~



律師們你好,我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問題想請教:就是我曾經在淘寶網買過壯陽藥一次,對方留有我的資料(地址與手機),當初看了對方的網頁寫的是說是保健品,因此才向他購買,對方也說是可以進來台灣的,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了一次,但用過後身體很不舒服就沒再使用了,之後對方在我沒有訂購的情況下又寄了大約500顆的藥品給我,但我並沒有向他訂購,可是卻被海關查獲,在七月中去了警局做了筆錄,現在傳票說要在8月14日上午九點半去開庭,想請問律師們我該怎麼證明清白,假如我無法提出證據,我會被怎麼判刑呢?這真的很冤枉,做筆錄的警察說因為有過第一次的購買只是沒被抓到,但我真的以為是保健食品,買來後只有自己使用過幾次,也沒有轉讓或販售,現在對方不曉得是怎樣的心態自己寄來,我真的是有理說不清,希望請律師們幫幫我,還有我可能會面對的刑責,真的很擔心,拜託了,謝謝。

如果你的朋友願意出面證明你根本就不知道寄來的物品是藥物(比如說,他告訴你裡面是買自大陸的手機殼),那你會因為沒有犯罪故意,而不構成犯罪。不過,你的朋友則會因為未經許可輸入藥物而會被起訴。


關於台端所述事實,如果收件人姓名、住址都是台端,會被認定有輸入行為之可能性,如果台端又有送出行為,亦會有第83條之可能,建議您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其他如欲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關鍵仍在於您是否對該包裹的內容物知情,且即便不是正犯,也有可能會有幫助犯的問題,這都是將來檢察官可能偵辦的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前陣子在淘寶網看到止汗電療機功效不錯,他們的賣家評價也很高
就也買了一台在奇摩上賣,中間也賺了一些,想說當作是學生賺錢的小捷徑
結果昨天收到衛生局的信通知我違反藥事法!!
我該怎麼辦??我不知道這樣犯法......
刊登的網址我已經撤掉了...我該怎麼跟衛生局的人說明??
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知道會被罰多少??怎麼辦真慌??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行政處分前之陳述意見通知,基本上本件被罰款的機會很高,因此您要盡力說明您不知違法,以求減輕罰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你如果同意的話,你可以把相關地檢署或法院文件寄email給我看看,我們再討論。另外case by case,你這件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問完之後非常可能移送地檢署,切莫等到被移送後開完偵查庭了才來問律師,這樣就太晚了。

您好:
昨天收到衛生局來函「有關台端於網路上刊登販售"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產品,疑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乙案,請依說明段二內容辦理,請查照。」「說明二:有關台端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產品,疑涉藥事法規定,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但已於三月申請通過藥商許可證,許可證已註明可販售網路(包含上述之露天拍賣),且刊登內容僅有「規格、商品照片及核准分類品項代碼、藥商許可執照、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藥商諮詢專線電話」這幾項,並未述及功用,但仍被檢舉,可否請教諸位法律專家幫我解答呢?另有沒有什麼措施可以協助說明,不要使之罰鍰呢?謝謝!
附注:該產品核准名稱為「威兆肢體裝具(未滅菌)」,惟網路刊登時名稱為一般商家通路使用名稱「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此情形為目前最有可能之違規項目,還請賜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會通知您們到場表示意見,屆時您們可以提出您所述之相關證據,以證明符合法規定,以免受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少年前科紀錄塗銷的規定如下,請 參照。
依法並不會因為少年嗣後有犯法行為即不予塗銷先前的紀錄,但是如果再犯的話,自然可能會被認定需科以較嚴厲之處分來導正之,嚴重的話少年法庭是可以移送檢察官以刑事案件進行偵辦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你好,我在去年年底發了一個痠痛貼布的試用文。那時候單純是因為有跟團買到一款痠痛貼布很不錯用,所以就順手寫了試用的心得跟用的一些狀況,內文也沒有提供或暗示購買的訊息跟管道。但是大概三月初,我的文章被奇摩刪掉了,說可能違反藥事法,原本我以為藥事法只有賣有問題,我第一次po這文真的沒有注意,所以被刪之後就沒有再刊登了。但是今天我收到衛生局的約談公文,說我涉嫌刊登藥物廣告,另外文中有列出藥事法第65條、66條、92條,應該是衛生局判斷我涉嫌違反的條例。
1. 上網看了一些文,很多網友說其實約談就一定會被罰鍰,不知道以我的情況,有可能說服承辦人員我並沒有廣告意圖嗎? (我比較擔心的是65條,因為我有寫我試用之後的一些感覺,跟我怎麼用這款貼布,但是並沒有商業意圖,我只有寫說朋友可以跟我拿一些去用,連怎麼買都沒有說)
2. 如果真的被判定違反65條,但是我現在失業根本付不出錢,依我的情況是否可以提出訴願跟行政訴訟?該怎麼提出呢??
3. 提出訴願跟行政訴訟,有可能請法官斟酌被免去罰鍰或剪清嗎??如果前提是不考慮分期繳付。(罰20萬以上實在是沒辦法接受...)
4. 我在衛生局來函之前文章就已經刪掉了,到局說明或是在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實說明這部分,會有幫助嗎?還是我該如何說明會比較好呢?
請律師先生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先依指定時間至衛生局陳述意見,亦即將整個事實及無販售之意圖陳述給衛生局人員製作筆錄,以您的情形,衛生局應會從輕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覆 小菌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在去年年底發了一個痠痛貼布的試用文。那時候單純是因為有跟團買到一款痠痛貼布很不錯用,所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Q1. 上網看了一些文,很多網友說其實約談就一定會被罰鍰,不知道以我的情況,有可能說服承辦人員我並沒有廣告意圖嗎? (我比較擔心的是65條,因為我有寫我試用之後的一些感覺,跟我怎麼用這款貼布,但是並沒有商業意圖,我只有寫說朋友可以跟我拿一些去用,連怎麼買都沒有說)
==============一般接受約談者都是以這個理由做抗辯,不過是否能被官員接受,當然是要看內容有多少可以連結廣告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Q2. 如果真的被判定違反65條,但是我現在失業根本付不出錢,依我的情況是否可以提出訴願跟行政訴訟?該怎麼提出呢??
=====================如果內容的確可判定為非商業性質廣告,那當然可以提出救濟。
Q3. 提出訴願跟行政訴訟,有可能請法官斟酌被免去罰鍰或剪清嗎??如果前提是不考慮分期繳付。(罰20萬以上實在是沒辦法接受...)
======================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判斷的處分是否合法,如果處分不合法,法院也只能撤銷,請原處分機關再行依法處分。
Q4. 我在衛生局來函之前文章就已經刪掉了,到局說明或是在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實說明這部分,會有幫助嗎?還是我該如何說明會比較好呢?
=======================對於處罰額度判斷上多少會有影響。




由於本身不懂法律,也完全不知道申請復核,要怎麼寫訴願書。
僅能盡量去參考網路的一些說法去書寫。
我寫的理由如下:
=================================
本人不知道政府宣導藥事法規訂,而且學識不足,認為酸痛貼布是不影響身體結構改變的保健產品。在網站上以「保健」分類作刊登,在未得知任何調查、沒有警告公文或通知下,直接進行裁罰感到遺憾。該產品包裝只有「適應症」字樣,沒有「治療」的宣稱,本人因此誤解產品用途。刊登該產品時只放包裝圖片和成份說明圖片,本人完全沒有發表任何文字,沒有宣稱功能和療效。並在收到約談通知書時立即將產品下架。本人之前出過車禍,右腳行動不便,目前沒有工作能力,僅靠貸款和政府補助金生活家有奶奶92歲剛住院開完刀,另外骨質疏鬆每個禮拜都要花費金額復健,行動不便生命垂危。奶奶三餐靠政府補助的愛心便當生活,三萬元罰鍰對我們負擔真的很重,本人若無法繳交罰鍰導致信用破產或牢獄邢罰本人和奶奶都會無法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存活。我們並非藥商或公司行號,酸痛貼布是奶奶私人使用時僅存幾包,現在也沒有該項產品。盼執法人員對於無心的窮困百姓,予以撤消原處份,跪求感謝。
==================
請問這樣是否合宜,還有什麼可能可以補充,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衛生局陳述意見,陳述您家庭的處境,以免衛生局處罰過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前我在網路刊登販售隱形眼鏡,已收到網站通知下架,因我負債很多,朋友(p.s因與此朋友交惡已沒有聯絡了)的眼鏡行收掉有多餘的隱形眼鏡,為幫助我減輕負債,請我代賣,收到新北巿衛生局寄來涉嫌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乙份公文,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1.我是在網站有刊登行為但事實上我沒有賣出啊 ?那我該【認】 還是【不認】
又該如何解釋呢?
請問若是有賣出,衛生局會找出買家來約談嗎?
2.請問確切罰金 大概是多少?請問我能不能直接電話諮詢?該怎麼去談?
因為真得很煩躁還是想要事情早點解決......
也不想讓家人知道,
拜託.....我們真的是市井小民什麼都不懂,會再這完整陳述真的是想尋求一個能夠解決的方法
畢竟我也是真得很有誠意想要解決
當然也是能讓自己的傷害成本減到最低
謝謝~~~


因我今年一月接獲通知說我違法刊登(托腹帶)
我不是賣,我是以物易物,把老公姊姊送給我的二手托腹帶PO上1515交易網,單純不過的想說可以跟其他有需要的媽媽做換物,也許也有像我一樣省道只買二手的媽咪,結果在我生日當天接獲1515經理得來電通知,說因為有人向衛生局檢舉我違法刊登,所以務必要把我的資料提供給衛生局,我當下問會不會罰錢? 那位經理說應該是不會,他們意不再罰,只是要勸導,只要你以後不要再犯就好了。
結果當我收到通知要去衛生局時承辦人卻說這一定要罰,因為要罰給那一位檢舉人看,不然大家都跟我一樣說不知道就不用罰了! 我當時還告知我家領有低收入戶的資格,我先生一人工作還要養三個孩子我們真的付不出這上萬塊的罰款,那位承辦人看起來就無意要幫忙,有推拖的感覺,只說他頂多是幫我告知我有低收入戶資格看能不能減半,原罰3萬變15000元! 但還不能保證是不是會通過,聽完這消息..看著工作不穩定的老公再看看背在胸前的幼子..想起這一陣子來省吃儉用的辛苦,突然我壓力好大不能接受,止不住眼淚哭得上氣不接下氣
終於上個禮拜我接到行政裁處書
內容寫著
事實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1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寫著:(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8條第3項規定: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緩不得逾法定罰款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亦不得低於法定罰緩最低額三分之一。
另外附註:
受裁處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醫藥事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覆核,但已1次為限!
請問我該怎麼提出書面異議???
還是請專業人士幫我寫? 要花很多錢嗎? 還是自己寫? 要怎麼寫比較合宜呢?
若是提出異議後還是沒用..我是不是就一定要罰了? 沒錢繳納罰款會怎樣嗎?

(1)既然您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寬裕,所以自己撰寫書面異議也是可行。異議內容要舉出處分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理由。依您的敘述,您可以主張如下:托腹帶並不屬於藥事法第13條規定的醫療器材,因為托腹帶並非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的用具(懷孕生產並不是疾病),亦不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而僅是”協助”減輕負擔的普通帶子而已。另您還可以主張自己只是交換,並非進行”營業行為”及”營利行為”,所以並沒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藥商營業行為的規定,因此罰鍰是是無理由的,原處分機關應撤銷罰鍰處分始為合法。
(2)如果您不服提出異議後的復核結果,仍然可以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異議無理由不代表就是一定要罰,不過因為您的金額很低,行政訴訟時會進行的比較快速。另外如果確定了,沒錢繳罰款,就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原則上會查封您的名下財產後再強制執行。
(參照藥事法第4、13、99條;行政執行法第4、17、1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