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j 101-02-20 18:20

請問 若公司會計依公司與主管之要求與規定而做出逃漏稅之不實申報  會計人員若離職後至國稅局舉發

會計人員還會受刑罰嗎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20 23:3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白 101-02-18 09:22

今天1月發生的事情 ...
我有一位女生朋友,上班時被未成年男性同事性騷擾(強吻,襲胸,摸下體)
多次警告 反抗 屢勸不聽 還越來越過分 次數越來越多
她也有跟其他同事和老闆反應 但由於變態未成年 他們不相信17歲會做這種事
還有她反抗時 是反抓變態下體 因為打他 他不會痛 只能"攻擊重要部位"!!
同事和老闆"沒有親眼看見" 那變態又說我朋友也有抓回去
他們就更不以為意了 !!!! 認為這只是"互摸""鬧著玩" 變態年紀小 所以不懂這些事情
實在是太扯了 !!! 老闆這樣講沒證據證人未成年都可以隨便侵犯他人 ???

1月多 我朋友實在受不了這變態的魔爪 在店裡沒人挺她 憤而離職
跑去找朋友訴苦 ~ 朋友聽了說要幫出這口氣
我朋友+另外兩男 就去找變態要求道歉
當然那個變態 態度囂張 非常惡劣 死不承認啦 !!
"兩男動手"痛扁一頓 被人報警 "三個人"被告傷害
今天開庭對方沒出現
法官問 為什麼要打變態男
朋友回 因為被變態性騷擾 氣不過
法官回 現在是辦傷害罪 不是性騷擾 請妳們去別地方申訴之類的
沒有問下去 結論是 !!!!?????????? 女生朋友並沒有打人阿 !!!!
攝影機也拍到 我女生朋友只有站旁邊 也沒有教唆 !!!

法官這樣審 對嗎 就是被性騷擾才打的阿
當然打人不對 .... 阿不然是要怎麼回答 ??  
想告變態性騷擾 該去哪裡提告 或 申訴 ??
沒教唆也沒傷害 !! 可以反告變態誣告嗎 ??
我知道那兩男躲不了傷害罪 !!
但女性朋友會有事情嗎 ??


以下↓性騷擾觸碰身體 沒證據證人可以提告嗎 ?
   成功的機率是 ???
  
  疑問 .. 哪個變態犯案時是光明正大讓人看到抓到把柄 ???
  
        請直接告訴我們該如何抵制這種人渣 !!!!!!!!!!!!!

 
依性騷擾防製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

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

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製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

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meow 101-02-16 15:18

想請問我之前在7-11打工約兩個月(從11/20開始),且無簽約
後來因為一些因素無法繼續打工
所以在1/15口頭提出離職並於1/18交出離職申請書
但在1/19上班時店長拿出合約希望我簽
說我簽了(合約)他才簽我的離職申請書並上報給公司
說這是正常流程...

不過我家人不希望我有毀約動作所以並沒有簽
導致店長似乎不是很高興,
甚至在我詢問他說"如果我簽了再離職不就是毀約嗎?"後
回答我說"這又不是要你的命"......
(至於為什麼之前沒簽約,店長是說剛好碰上過年,他很忙沒空理我= =

本來想直接不去了,但由於剛好碰上過年,班表已經排到了1/29
所以我仍然工作到了1/29並在當天有跟店長說我只工作到今天
隔天也真的沒去上班了
店長是說他會繼續排我的班表然後把我以曠職論送到勞工局
我也有詢問他是否已找到人接替,他的回答是他總有辦法找到人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1.我一月份的薪水還拿得到嗎?如被扣薪該怎麼辦??是先拿回來還是先不拿??
2.我明明已提出離職但是店長不接受,這樣他還能把我以曠職論送到勞工局嗎?如真送到勞工局我會怎麼樣???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您一月仍有繼續正常上班

因此僱主仍需給付一月薪資給您

即便被扣薪也先拿回來之後再主張

您已經有預先提出離職

故該離職已經生效

之後並無曠職之問題

並無所謂有移送勞工局之問題

反倒是您可向勞工局申訴僱主之情形

合約部分無庸再簽

並應保留值班班表

以利之後的主張

以上謹供參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下 101-02-14 21:04

朋友因送報紙太辛苦想離職,但老闆說要等找到人才可離職,不然會扣錢,等了一個多月沒人來應徵,當然也就不能離職,老闆這樣做是否犯強制罪。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1:2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大截 101-02-12 18:39

我去年11月在一間連鎖SPA店應徵,但公司要求要簽一年的合約,並繳交5000元的教育訓練費,因為當時不懂事所以簽了,合約應該是一式兩份,但公司沒有給我們第二份,連印章都被收去,做了一個月發現工作環境跟當時講得差太多了,每天工作11.5小時,與當時所說的時間不一樣也沒也加班費,薪資是底薪加獎金制被扣東扣西一個月也只剩下1萬7千多,因為不適應,所以就離職了,而現在公司要求要我賠30萬的工作違約金+制服費+教育訓練費+講義費..共35萬,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之前就有收5000元的訓練費,而制服費也都從薪資裡扣除了而之前職前訓練一個月說是沒有薪資,但有車馬費一天250員也都還沒給,而之前一起工作的同事也有4位都不適應也都離職了,也有同事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們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收到支付命令

可先向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後整個會變成訴訟程序

訴訟中可針對該契約是否合法去攻防

違約金也可能被法院認為過高而予以減免

另有關工作內容不合理的地方

也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53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ank99 101-01-19 23:28

公司向代理商進貨,簽本票合約書,我以職務關係簽了連帶保證人,至今已離職4個多月,亦向代理業務代表提出退出連帶保證人關係,提出有3個月了,還未有下文,請問誰能幫我教我該如何處理..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32

回覆 ank99 的發言內容:

前公司是否有另覓保人

請先確認

 

ank99 101-03-16 18:52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蕭律師 你好...原本業務告知說101/01/20已取得新的保證人合約書,但我剛剛問台北公司,說不知道此事...我不知道如何處理...不知道蕭律師我能跟你電聯,你能幫我給我處理方法嗎?

 

QQ 100-12-30 12:58
您好~想要請教一下 我被公司離職的員工 用mail言語騷擾了5年 內容涉及亂說我是特種行業的人以及人身攻擊 期間我將他mail address擋掉 他還會用新信箱不斷寄來 最近不堪其擾就請MIS幫忙變更我的E-mail address   最近他變本加厲~ 將mail發給我公司的其他同事與我先生的朋友 深感困擾   請問~ 已經打算報警了 需要蒐集什麼證據會有利 我可以用什麼名義告他

針對 對方寫信給你公司其他的人的行為,你可以提起加重誹謗的告訴。

林智群 (klaw) 101-01-05 01:20

持續五年了,你也真能忍,

不過有時候也許是因為你的忍讓才會讓對方持續這麼久,

建議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你的權利(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對方不得再行騷擾,

因為你一直沒有下定決心跟對方fight,對方才會覺得你很軟弱進而一直騷擾你~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3

事業單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列存儲之職工退休基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併同處理;至原職工退休基金內如包括約定給付之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依法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後,可依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等項目予以支付至原提撥額用罄為止。另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事業單位得依原有規定繼續為委任經理人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dwin 100-12-17 18:01

律師大大們您們好

小弟遇到了一件狀況, 需要請求協助

首先, 小弟前公司因為內部管理問題不知怎樣, 內部主管人事要將我除掉 (我已離職好幾個月)

因為上頭老闆說大家跟我很好, 為什麼不是大家跟"你"好 暗指他的管理能力有問題

外加上該名主管誤以為我在臉書的留言是在講他, 莫名其妙被交惡

然而, 現在他在公司內部不斷的放話毀壞我在前同事的形象
簡單說就是他疑似逼迫某位跟我較要好的女同事將我跟她的對話記錄給他看
然後他取得記錄後就到處在公司說我是劈腿男負心漢禽獸喪心病狂, 利用完同事就丟的混蛋人渣

我想提問的是
"該女同事不管是自願還是被逼, 該名主管未經我同意就將私密對話給公開的話, 是否違法?"
在公司以我個人私事行為不斷攻擊我, 毀謗我, 我該怎麼辦? 我跟誰在一起與他無關啊~

謝謝

Summer 100-12-02 12: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Summer 100-12-02 12:21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須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阿司 100-12-01 13:26

?本人從事美髮業 因為本人離職時有許多員工跟著我一起離職 導致店家負責人對我不滿 剛好店家生意不理想
企圖找我麻煩 由於店家帳單是先人工手寫再由電腦入帳 人工手寫部份 曾經有寫錯塗改痕跡 店家要控告我為造文書 動用公款以及詐欺等罪刑要告我 連其他同事的客戶帳單圖改也都算在我的頭上 說我動用店家10幾萬 連我離職當月薪水也自行苛扣 讓我沒有薪資 約談內容曾經說過 就是硬要賴在我身上 也帶他認識的警員替他助威 店家說握有證據有把我可以提告 也曾對我口出穢言 三字經等等之類的 本人社會歷練不足 年僅22歲 是否會吃上官司??

請問 我該怎麼辦 這樣的行為有夠成這些罪行嗎??
店家說的證據 又是什麼?? 還是只是嚇嚇我而已??
我又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十分懇請陳律師麻煩給我些建議 !!

阿司 100-12-01 13:23
律師你好 本人從事美髮業 因為本人離職時有許多員工跟著我一起離職 導致店家負責人對我不滿 剛好店家生意不理想 企圖找我麻煩 由於店家帳單是先人工手寫再由電腦入帳 人工手寫部份 曾經有寫錯塗改痕跡 店家要控告我為造文書 動用公款以及詐欺等罪刑要告我 連其他同事的客戶帳單圖改也都算在我的頭上 說我動用店家10幾萬 連我離職當月薪水也自行苛扣 讓我沒有薪資 約談內容曾經說過 就是硬要賴在我身上 也帶他認識的警員替他助威 店家說握有證據有把我可以提告 也曾對我口出穢言 三字經等等之類的 本人社會歷練不足 年僅22歲 是否會吃上官司?? 請問 我該怎麼辦 這樣的行為有夠成這些罪行嗎?? 店家說的證據 又是什麼?? 還是只是嚇嚇我而已?? 我又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十分懇請陳律師麻煩給我些建議 !!
蔡明哲 (阿哲) 100-12-01 13:23
我很多當事人都遇過類似情形,某些老闆常常在員工離職時,找一些藉口跟理由,苛扣員工應領的薪資,其中多數是吃定員工年輕好欺負,賭員工不會興訟討回應有之權益。但是有些情況確是員工理虧。你的情形是屬於哪一種,建議你還是找律師討論會比較正確,如果研判是前者情形,當然可考慮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如是後者,甚至於本身有刑責之可能行,那就要尋求和解途徑。
阿司 100-12-01 12:50
律師你好 本人從事美髮業 因為本人離職時有許多員工跟著我一起離職 導致店家負責人對我不滿 剛好店家生意不理想 企圖找我麻煩 由於店家帳單是先人工手寫再由電腦入帳 人工手寫部份 曾經有寫錯塗改痕跡 店家要控告我為造文書 動用公款以及詐欺等罪刑要告我 連其他同事的客戶帳單圖改也都算在我的頭上 說我動用店家10幾萬 連我離職當月薪水也自行苛扣 讓我沒有薪資 約談內容曾經說過 就是硬要賴在我身上 也帶他認識的警員替他助威 店家說握有證據有把我可以提告 也曾對我口出穢言 三字經等等之類的 本人社會歷練不足 年僅22歲 是否會吃上官司?? 請問 我該怎麼辦 這樣的行為有夠成這些罪行嗎?? 店家說的證據 又是什麼?? 還是只是嚇嚇我而已?? 我又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十分懇請陳律師麻煩給我些建議 !!
對方應該是認為你有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的行為吧! 你的陳述看不出來你有沒有相關的行為,最後有沒有構成犯罪,還是要看對方有什麼證據、你有沒有相關的行為等來認定。
黑豹 100-11-30 11:55

今天凌晨 我在加油站上班
有台車近來加油 1女( 開車) 2男
家完油後 我幫對方蓋上油蓋箱 結果對方無理取鬧 說我 蓋的很大力
我有跟對方解釋 但是對方 因為喝了酒覺得很不爽
對著我的 下巴 重擊了 4 5 下 ( 2個 都有 )
而我怕對方 在對我 怎樣 我有拿棍子 防衛( 從頭到尾 我都沒動手 )

剛好有都再加油站簽帳的司機正好要去加油
他看到 我被打 有報警
後來有幫勸說 我是是人家請的員工 沒必要這樣 結果 也想打對方 司機就先跑了

還有 老闆 兒子(跟女友) 有看到 也有報警
過3~5分之後 警察來了 老闆 也在 ( 住在加油站後面 )
老闆 想要我 大事化小  還站在客戶那邊 怕找麻煩

 (因為我是員工 會離職 而他的 加油站 會繼續在那個地方營業 )
而我 就只能吃悶虧  好像神麼事都沒發生


我不想把事鬧大 但是對方 跟老闆的 態度 讓我覺得很差
所以想對 2位 先提出傷害罪 看怎樣之後 在提和解 ( 讓2位民事賠償 )

不然 喝了酒 就能亂打人嗎 ?

 

 看不大懂你想問什麼

不過既然你想先提告,看是不是有和解,再撤告當然也可以

棠棠 100-11-24 20:59

昨天第一次去警察局報警

告了一名主管

公然侮辱

因為昨天離職

同事問我為什麼離職

我回說要和男友一起去大陸工作

同事又問我 為什麼要去做什麼

主管竟然說 去當慰安婦...

而且 下班收拾東西 要走人的時候

主管又在大家同事面說

我是不是有偷東西呀

我說我沒有

我還問他

我要偷什麼?

他就說

筆之類的

我就說

筆是我自己帶來的

公司沒有值錢的東西讓我偷

這名主管還繼續說

那要脫光衣服搜身檢查

我馬上說

我才不要

後來趕快跟同事們

東西拿一拿下班

下班後找了大家一起來我家聚餐

我就跟大家說出我當下很不舒服的感受

同事們就鼓勵我勇敢的去

警察局報案 希望司法公正

能給我一個公平正義

 

當天晚上我就去警察提告

警察說 我只需要一名同事當證人即可

然後 警察是幫我送 公然侮辱

後來在奇摩知識家 有人建議我

可以一起告他毀謗 這樣就兩條罪名

可是我不太懂

是送一個案件就可以嗎?

還是要分開提告?

蔡明哲 (阿哲) 100-11-24 22:05

 其實對一般的告訴人而言,提出告訴的客體是指「犯罪事實」,至於該「犯罪事實」究係該當那個法條,相對而言可能比較不是重點。所以你只要確定你要告的人、事、時、地、物有表明訴究的意思就可以了。

但依你所述,之後你的老闆在辦公室的不法言論,應該不再你之前提告的範圍,所以你必須再提告

馬慈敏 100-11-15 15:55
律師您好:   我7月時進入一家公司上班,8/10有領到,但9/10時逢中秋假期沒能準時領,   我心裡就想那可能過個幾天吧,因為銀行也沒開,結果發現事情越來越不對勁,   已經過了三、四天了還是沒領到,而且老闆也沒有說是怎麼一回事,我忍不住了,   我是在9/16(五)問他薪水什麼時候要給,我心想如果下星期一不給我就要離職,   他說下星期一會給,我就相信他,但是到了星期一我還是沒拿到,我超生氣我就跟他   說我要離職,因為我家是低收入戶,非常需要用錢,這種情況有一就有二,   我一定要趕快找其他工作我才有收入。   後來他還是說下禮拜會處理,但一個禮拜又過去了,他仍然沒消沒息,連通道歉的電話   也沒有,到了9月底我受不了了,我去勞工局,勞工局的人說先幫我用電話催討他,   老闆在電話那頭答應我10/10之前一定會給,勞工局的人也聽到了,期限到了我去刷存簿,   但錢還是沒匯,我10/13下午打給他,說我隔天要拿到錢,他就說晚上再打給我商討,   一直到了晚上10點他還是沒打,我氣不過了我就打給他,我口氣不是很好,正常人被騙那   麼多次口氣哪會好?他講到最後可能惱羞成怒,開始說我”態度差,不是大聲就要得   到錢,如果我要硬碰硬,他薪水絕對會拖更久”,還說他如果把錢匯給我之後,搞不好我   之後要付出的代價比薪水更多,我心裡會害怕,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我的薪水,他卻帶有威   脅的語氣跟我討價還價,我是一直給他機會,想說先不要去勞工局   我11/4又打給他,他說確定下禮拜一定會給,果然他又食言了,我嬸嬸直接打給她說這禮拜   要拿到錢,他就說他會處哩,還掛我嬸嬸電話。   請問~如果這禮拜還是沒拿到薪水,我要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嗎?   去勞工局申請調解真的有用嗎?有聽說有人去勞工局,但還是沒拿到薪水。   還有我擔心那位老闆事後會報復我,我該怎麼提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15:55
勞工局原則上僅係一個提供調解的平台,如果對方很惡劣不願給付應給的薪資,除了有違法情事勞工局可以裁處外,勞工局也不能強制對方給付薪資給你,最後還是必須走上法院一途,如果你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建議你還是洽詢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如通過審查,可能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9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4

有關此一問題,經內政部相關單位會商之結論為:

勞工年滿60歲,工作未滿15年者,可否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尚無明文規定,勞資雙方應相互尊重對方意願及善意對待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妥為調處。 主管機關宜輔導事業單位將「勞工年滿60歲可否自請退休」明定於工作規則或簽訂於勞動契約中,以杜紛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注意。 為防範事業單位惡意規避退休金之給與,主管機關對年滿60歲或即將屆滿60歲勞工之調職、資遣、被迫離職應加強監督。

參考法源:
(1) 內政部74年9月2日(74)台內勞字第4050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1

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勞工如屬非自願離職者,得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但對於非自願性離職勞資間往往形成不同認知,而產生爭執。又者,勞工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亦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所稱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要盡資遣通報義務。

查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均屬之。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非屬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遣,雇主毋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4.4勞職業字第0950015202號函)。 

就業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      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      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  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59

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第三十三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  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  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  ,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陳冠佑 100-11-12 17:23
程有六個人物:老闆(男)、店長(女)、店員(女)、店員爸、店員媽、店員男朋友(提問人我);附加一提,老闆和店長是男女朋友,沒有實質上的關係。 問題一:我被告"搶奪"? 原因:店員在離職當天,老闆逼迫店員在離職當天簽下離職同意書,不然不讓我們回家,基於想要趕快回家,所以店員簽下去了!在離開店門後馬上又被老闆叫進去要蓋手印,想一想最後沒有蓋手印,而店員通知爸媽前來處理,爸媽進門後,店員爸從桌上拿起離職同意書查看,老闆要強過來,店員爸說等警察來再說,因為有拉扯,所以我上前勸阻,老闆並通知警方前來,店員爸把離職同意書交給經方,最後理論之後,離職同意書由警方交給店員爸,並由警察說解散並離開,並沒有做任何筆錄提告提告後說,離職同意書是放在櫃檯抽屜內,因為我有拉扯而告我,說我有協助搶奪。(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店內有監視器,但老闆並沒有提供監視器內容當證據) 問題二:我被告"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商業機密(顧客資料)"? 原因:因為女朋友的關係,常常自由進出女朋友的店內,老闆也口頭上准許,但因為我在店內的吃飯處(店內的某一個隱密空間內,裡面還有給顧客上廁所的地方)自拍了一張照片,放在網路上!如今老闆翻臉告我"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客戶資料",其實會告這個是因為,店員離職後開了同性質店家,有發簡訊給客戶說,我們自己開店了!但重點是他根本就沒有在紙張上建立顧客資料表或是電腦建立顧客資料表單,因為在工作期間,很多客人都會撥打店員的手機手機內當然會有資料,這樣也算竊取商業機密嗎?他們的證據就是我在裡面自拍的照片...因為之前准許我進入,但如今卻說有告知我不能進去而告我,說那張自拍的照片是趁他們不在而闖入的...明明是吃飯的地方與客戶上廁所的地方,提告後就說是資料重地... (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無監視器) 總結問題三:提告人與證人可以這樣口訴方式就告一堆人嗎?重點還連爸媽都一起告了!有都沒有證據,只有人證做口訴,但他們關係私密,檢察官會因為沒有實質(夫妻或血緣)的關係就採信嗎?我只是在裡面自拍,就算竊取商業機密的證據?店員在上班時,也沒簽署員工手則,規定哪裡可以去哪裡不能去的....都這樣告人了!一堆規定才出來...這樣我真的會被定罪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17:23
你雖然可能已經講得很詳細,但是問題答案實在很難回答,有時候實務上對證據力的認定寬嚴不一,我只能說,應該是不容易成罪。不過我還是建議找律師研究案情吧。
寶貝 100-11-06 22:18
因為我有卡債,所以一直待在餐飲業,勞健保一直在工會裡,現在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好工作,比較穩定,又碰到要報稅,會因為報稅而被銀行催債嗎?到時全公司的人都知道怎麼辦?銀行催債我一樣會被辭退,我要在報稅前提早離職嗎?公司報稅又是會在何時報的啊?怎麼辦?請跟我說明一下,謝謝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6
回覆 寶貝 的發言內容:
因為我有卡債,所以一直待在餐飲業,勞健保一直在工會裡,現在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好工作,比較穩定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6

建議誠實面對

Ivy 100-10-29 01:39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毀謗的問題

因我與公司溝通都用e-mail來往,E-mail附件人有另外其他幾位同事~

其中內容我打了一句-->PS-今天我遇到了所以我懂了,原來為什麼每個離職的人10個有9.9個要跟公司作對

以上這段話是否是對公司不實指控,已構成對公司名譽毀謗??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30 14:08

如果只有這樣的內容,應尚不足以搆成刑事毀謗罪責。 

Ivy 100-10-30 18:25

感謝律師的回覆

而公司另外要我提出道歉澄清函,但e-mail內容無法構成毀謗名譽

因我即將離職~

如果公司堅持提告,我若反提告,該用什麼名目?

 

bunny 100-10-18 18:31

我們公司原本在某賣場設櫃,原本合約簽5樓(採抽成方式),後來賣場說願意2樓讓我們也設櫃(因為他們有空位找不到廠商) ,有抽成但沒有簽訂合約,現在賣場轉賣給別的公司,新的公司改租金式,不是以前的抽成方式,需要我們付更多的租金給他們(因為他們依坪數計算) 這樣也可以算賣場的延伸嗎?(但是合約沒有簽訂這一條) 當初答應給我們使用的主管已經離職,他當初說是賣場的延伸,不用另簽合約。現在,我們變成要付五樓、二樓兩倍的租金。可以只付五樓嗎?以舊約為主…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約的內容,再說明法律上的根據。

bunny 101-02-18 20:2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 ... (恕刪)

 謝謝您~~目前已經找到律師處理…非常感謝您~~~~

Rita 100-10-12 16:12

我想請問律師

我的工作月薪為21000
9月21號提出做到月底離職
但老闆要我在23號就可以離開不用來了。

10月份薪水下來,卻只有9705
9月我因為生理期的不舒服,請假1天半(算2天也OK)

薪水卻少得可憐
我算一算至少也有14000左右

打去詢問公司,他們以我上班天數來算錢,國定假日也不算薪

也就是21000/30*14.5天=10150   再扣掉勞保9705

 

請問月薪應該有包含假日吧? 而且是主管要求我提前一星期離開的,就是要我沒做滿一個月。

請問這樣雇主有違法嗎?

我該如何將短少的薪水拿回來?

謝謝律師們的幫忙

蔡明哲 (阿哲) 100-10-12 23:35
回覆 Rita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律師

我的工作月薪為21000
9月21號提出做到月 ... (恕刪)

 依你所述內容,雇主應有違法之處,他大概是欺負你不太可能採取法律行動吧?

如果妳的經濟狀況不佳,建議你尋求各地法扶會之協助,如通過申請,可能會有免費的律師幫妳訴訟討回公道。

璿璿 100-08-05 11:06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問 就是我之前在7-11上班 但是我沒事先離職就不做,後來我去問薪水怎給,她說沒辦法 因為當初合約有2點 1.未滿3個月扣10天薪水 2 . 曠職1天扣3天薪水

勞工局說不合理根本違法!
然後店長說 要告我曠職沒事先請假 又這個理由要告我 我想問的事
她那合約的2點本身違法 她還要用我曠職沒事先請假告我 這樣合理?

 

1.未滿3個月扣10天薪水 2 . 曠職1天扣3天薪水

勞工局說已經違法

那他如果以 我曠職沒事先離職 以這像要告我民事 她可以這樣做?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08 13:46
回覆 璿璿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問 就是我之前在7-11上班 但是我沒事先離職就不做,後來我去 ... (恕刪)

 她不可以這樣做

璿璿 100-08-08 13:50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璿璿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我們有申請調解,對方也口氣變好了也說好

但他說 我支付3倍薪水 給帶班的人

所以他要告我民事賠償 這樣?

還是他要舉證?

Ralph 100-08-05 11:04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或利用與廠商議價的方式將購買機台的金額以一定比例回饋到自己帳戶。目前我手上只有一些資料,但不知能不能用。

另外教授它們也以我們為人頭申請國科會助理經費,但我離職以後卻以那筆經費是同事的績效獎金為由,要我將經費吐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那位同事也一直在call我要我還他獎金。我真的不是很懂狀況,因為到目前為止一共有三個同事打過來,一個說經費是學生的獎金,一個是說經費是另一個助理的薪水,最後一個就是剛剛說的績效獎金。我是真的不懂,以我的名義,我執行計畫的國科會助理薪資。為什麼要吐出來給他們。

可以請你們幫幫忙嗎?我爬過文,都沒說可以向誰申訴。教授們又和國科會的人處的很好。我不知道要是將事情透露出去,會不會造成石沉大海的狀況。而且教授它們都違反規定,一個人掛名好幾個計畫。在那邊工作什麼都沒有,還落到要把錢還回去的問題。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你們幫幫我,謝謝。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6
回覆 Ralph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這些行為如果屬實,是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的,您的證據如經研判是足夠證明你所述的事實,及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的話,可向地檢署檢察官按鈴申告。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Ralph 100-09-22 19:1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mily 100-07-29 16:19


剛才有發過一篇,但不知道為什麼未顯示
簡單再敘述一次:
我於99/11/15任職於K公司
因部門調動關係自100/2 至新部門工作
但一直未適應於6月提出離職,但被留任
7/25再度預告離職,不料該部門主管告知7/26東西收收7/27就可以不用再來
7/26我進公司在未告知我需向誰交接之下
我把部門零用金該申請的表格填妥給主管 並讓另一名同事知道零用金位置
在主管催促我三次沒事就可以回家下
離職單簽妥後我便離開
7/27晚間接近十點卻接獲前受雇公司部門主管以簡訊告知我7/26我整理電腦的畫面已用攝影機拍攝並交由A公司工程師判斷我非法下載資料及營業秘密並請我歸還部門零用金
我自知我既無下載任何東西且零用金皆在辦公室下 請他拿出證據不然我不再回應
當日一共有四,五封簡訊 現已備份並列印出來
7/28 我致電至前K公司請總管理處人員協助我
因為我離職單已簽核完成並未有任何問題才讓我離開為何現在才質疑我?
且我已不是該公司員工為何該主管可以打擾我?
7/28中午接到K公司管理處執行長電話告知已約談過該主管
他坦承:
1. 知道我父親任職A公司 故意提到A公司想嚇我 但事實上根本沒有錄影這件事
2. 簡訊的本意也是想嚇我因為不滿我要離職

請問我可否對他提出任何告訴?或是否適用民法195條要求他名譽賠償
還是有相關法律有保障我?

askz 100-07-27 17:45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辦妥離職程序(該簽章都有簽)

但之後該校稱物品移交有問題,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給我,更扣住我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不給

經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之後,勞工局說我那職位不屬於勞基法的管束範圍之內

說只能用調解的方式去處理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真的無法可管嗎??

 

謝謝答覆

蔡明哲 (阿哲) 100-07-29 00:59
回覆 askz 的發言內容: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當然是有法可管,例如民法,當然要看你契約約定內容為何,即所謂拒移交財產的舉證責任問題。當然能和解最好,否則就訴訟解決。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01 16:14
回覆 askz 的發言內容: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可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Rabbit 100-07-23 01:17

我目前是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因為前幾個星期前診所的醫生胰臟癌住院(診所只有一位醫師),在星期一(18號)醫師的老婆說因為目前算是緊急的時刻,所以上班時數由原本的8.5小時縮短成6.5小時,而薪資部分由原本的月薪制改成時薪$130,而原本有的全勤獎金因為老闆娘說我們工時變少,所以取消。

有助理反映這樣算時薪對我們不公平,因為醫生住院是他的私人事情,不能要求我們更改薪資算法,但是老闆娘說緊急時刻大家就互相幫忙一下,想請問若我們未立即表示反對會影響適用法條的效力嗎?這樣是否可以用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17條,不經預告離職以及向診所要求遣散費?

還有我們打算寄存證信函,但是不知道該如何寫,請問存證信函的寫法是如何呢?存證信函的寄送時間有多久?還有是否可以聯名寄一封就好?還是要助理各人寄一封?

綠野仙蹤 100-07-21 14:32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授權我當二房東,將其他三個房間轉租
因為轉租的對象都是有間接關係認識的(比如說朋友的朋友),所以當初沒特地再跟其他房客契約,只是口頭說好每個月付給我多少租金,再由我一起轉交給房東

有位室友,因為自己打工賺學費與生活費,生活比較克難,慢慢他就沒有準時繳房租與水電費給我,有時候會兩個月給我一次,或三個月給我一次。

我想說她那麼辛苦,也不吝於給她方便,就常常幫她先墊付這些費用
時間長了之後,那位室友竟變成完全不繳錢,任由我電話簡訊或是當面催討,她都只是說好好好,卻從未將錢交到我手上。

直到我們房子租約到期的前一個月,因為大家都不續租,所以我們開始結清所有雜費,那位室友至此已積欠9個月的水電費與6個月的房租,加起來三萬多塊。

退租前一個禮拜,我拿清單給他請她在退租前將這些錢還清。
這次她的用詞忽然和以前不一樣,說好,她會”考慮”。

直到要退租的前三天,我用簡訊再次請她還款。
沒想到她回傳了很語氣很兇狠的簡訊說,她早就把錢給我了,叫我不要欺人太甚。
但是她明明沒有還給我任何一毛錢。

然後問題就來了,我們都是口頭講好,每次大家繳房租我從來沒開什麼收據,大家都是互相信任,現在她忽然這樣,我一時也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她沒還我錢。

退租前二天,我正在煩惱該如何繼續向她催討要錢時,
他忽然衝到我房間門口對我竭斯底里地叫囂,
說她老早就把錢還給我了,像我這種是非不分的傢伙,再跟她要錢她就要叫警察來;
還說她老娘什麼沒有,最多的就是錢,她兼差當英文補習班老師,
不像我無業晃蕩坐吃山空(那時我剛好從前一家公司離職)。
我當下一把火整個被點燃,就跟她說,請她把警察找來,
然而她整個就像發瘋一樣一直咆哮,完全不理我說什麼...。

後來另一位室友試圖緩和她的情緒也被罵得狗血淋頭,總之就是接近瘋婦的感覺。
後來她打去罵房東,對電話吼叫到整條巷子都聽得見,
最後又打去給警察局問說可不可以告房東,我們其他人都傻眼。

因為太震撼又太驚恐了,所以當晚我沒再繼續跟她要錢,隔天租約到期大家就搬走了。
和她一起住一年多,不論講話或相處,她一直是正常人的樣子,其他室友都覺得她是故意裝瘋賣傻不想還清這筆帳,我越想越覺得很不甘心,覺得一定要討回來。

但我現在只有她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想請問該如何利用法律途徑追討這筆債務

真的很困擾,感謝各位大德

hakkai 100-07-21 14:40
回覆 綠野仙蹤 的發言內容: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 ... (恕刪)

 你好

先跟你說結論,你想把錢要回來,有事實上的難度,原因如下:

1.從程序面來說

你如果想告他,你最少要有他的住址,否則訴狀無法送達,甚且法官還會叫你去調對方的戶籍謄本,但是這要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才行,我不清楚你有沒有,如果沒有,那樣要讓法院受理這個訴訟的可能,就不太高了。因為沒有身份證號碼,法官無法特定相對人,這樣案件就不能成立。

2.從實體面來說

誠如你所說的,你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借據存在,頂多就是室友當證人而已,那樣法官會不會採信,這很難說,畢竟人會串供,那樣要看法官的經驗,有些法官很不喜歡人證。

以上

ssgf 100-07-18 21:42

我弟剛出社會工作從事手機銷售業
但在進公司時簽了一張契約
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工作"滿兩年"才可以離職
但這份契約員工而言無任何"可預期性的利益" (沒專業受訓..簽約金..啥都沒有)

這間公司啥都沒有給...想工作就得簽兩年
每月薪資平均才24000左右(偶而領到將金也不到3萬)
僅擔任基本員工且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月休也才5天
怎麼想怎麼不合理                                  
我弟那時沒考慮清楚簽下去(剛出社會找不到工作..一時心急才簽下去)
現在做10個月就做不下去了(身心俱疲..於上月已離職)
但公司那邊就告我們違約(本周四要開調解庭了)
我們該怎麼辦??????
                                                                    
前幾天有去勞工局問過律師
那邊的律師是說他這契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無效不成立(就算我們違約也沒差~)
所以就算被公司告也不用怕
但我們私底下去找老闆要和解..他完全不鳥我們
所以我們還是很慌
想請問

1. 到底有哪一條法律可以保障我們的?

2.和解庭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有法官律師嗎? 還是我們要自己請律師?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定有最低服務年限的勞動契約

實務上多數認為

若不違反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

仍屬有效契約

因此您們之間的勞動契約

是否真的不合理

仍應視整體契約內容而定

無法一概而論

若是移送調解

則會由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美 100-07-01 12:13

我們公司算是服務業+業務性質,

員工簽約時,公司會在簽約書上說,

公司每週舉行"教育訓練",若是在兩年內提前離職,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金額約4個月薪水之高)

請問,教育訓練不是公司的責任嗎?

為何會變成公司的"施捨",提前離職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這樣的合約合法嗎?

而且教育訓練時間,是上班時間外舉行的!

謝謝回答~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若約定年限在合理範圍內

且無違反禁止之規定亦無違背公序良俗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該項約定仍屬有效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應可解釋為違約

勞工若已履行部分者

民法第251條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偏高者

則依民法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anny 100-06-15 22:39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積灰塵,所以將它賣出,而我就下標購買,買回後灌入電腦也沒有問題。

直到今年5月新買一台電腦,再次灌入並上網登記序號授權時,出現此序號已使用多次,我就寫email給X軟體廠商詢問狀況,之後就收到A設計公司來信告知,此序號他們於2008年就已經跟某科技公司購買,要我停止使用以免觸法犯了贓物罪,並要我將軟體寄回給他們,而X軟體廠商也來信告知,這應該是A設計公司的離職員工將公司軟體(光碟+序號)賣出,X軟體廠商要先停止這個序號的使用權。於是我先停止使用序號,但光碟先不寄還。

之後A設計公司來電告知他們會請律師處理,並寫存證信函給Y賣方,要我提出Y賣方及購買的相關資料協助他們,他們也會站在我的立場,替我向Y賣方要回金額,叫我先不要報警。

後來又收到A設計公司說他們已經報警,希望我準備好資料,之後警方應該會找我協助調查、作筆錄。想請問: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2.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3.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謝謝

hakkai 100-07-14 20:51
回覆 panny 的發言內容: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 ... (恕刪)

 你好:

依照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

不會,因為贓物罪是故意犯,白話的說就是你要知道這光碟是贓物才會構成。從你敘述的事實來看,你應該是不知情,所以不會成立。

2.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

如果這光碟真的是離職員工偷出來的,本來在被偷走的兩年內,A設計公司都可以無償向你要回光碟。但是本案的事實是你從網路拍賣買來的,我想應該符合民法第950條的規定,也就是說A設計公司必須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才可以跟你要回光碟。綜上所述,如果A設計公司真的跟你要光碟,除非他們不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你因此可以拒絕外,是一定要還的。

3.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

很遺憾,你並沒有光碟的使用權。因為現在仍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年內,而且A設計公司也請求你返還光碟了,因此依照民法第949條第2項規定,自A設計公司向你請求返還時起,A設計公司的所有權就自他們被偷時起回復。既然,你沒有所有權,當然就沒有使用權,連使用權都沒有,怎麼可能啟用序號呢!

4.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如我之前所說的,A設計公司要向你要回光碟,要把你買光碟的錢給你才行。不過縱使他們沒給,你又人很古意的把光碟還他們,還是不會影響你求償,因為你要向賣家求償的原因是這是贓物,所以你這件案子我看無論如何都得傳A設計公司的人來當證人,好來證明這是贓物

5.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這是可以的。

6.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理論上你是可以不去啦,但是不知道警方現在對你抱持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把你當成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你又不去,恐怕他們會來拘提,所以很抱歉,為了不要橫生枝節,一定要到場說明,而且車資一定要自己付。不過你可以先聯絡傳你去作筆錄的警察,請他幫忙一次就把要問的問完,因為交通對你很不方便。

 

以上

琦琦 100-06-14 10:20

我是98/3發生職災
100/4仍無法在原單位上班而離職
但這中間雇主並沒有給我工資
職災傷病給付也沒有補償扣除勞保局給付之差額

請問跟公司要求給付我這些錢可以嗎?
超過兩年是否可以從98/6開始計算?
又現在仍未痊癒該如何跟公司請領工資


以申請協調會
但想更確定一下立場
謝謝

rara 100-05-27 18:42

想請問勞資糾紛偽造文書相關問題

我於三月底到職但因為臨時雇工身分沒有勞健保, 四月初才正式到職簽約.
我因個人生理因素於2個月請假約10多天, 尤其四月請假6-7天, 當時公司表明不用具備就醫證明, 卻於四月底要求我提出, 我只得偽造兩份...
但該月所有假皆扣全薪, 包含病假.
我於五月中發生公傷意外, 只能在家休養, 公司卻要我自動請辭, 原因是四月到勤不佳, 我說怎知你是不是因為我公傷要我離職, 我表明只接受資遣, 結果公司現在說要就自動離職我可以拿公傷兩個禮拜的薪水, 不然就是開除, 更說我偽造文書, 若我上訴我甚麼都沒有, 而且當初請的假現在全部都說我是曠職, 等於達勞基法一個月曠職六日
我想請問, 我偽造是事實, 可是我被扣全薪, 沒有領到病假的半薪, 這樣偽造文書的條件還成立嗎? 不是要有損害之虞...?
而我公傷在家, 起碼還要一個月, 難道我沒有任何權益嗎

根據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工傷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你的情形,雇主以曠職終止勞動契約,首先要說明的,如果你是工傷致使不能上班,不論你有沒有請假,你都不應該算是曠職。因此,該終止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之薪資。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你的行為實務上還是有可能認為構成犯罪。雇主是如何得知你自己偽造文書的呢?是不是他教唆你做的呢? 如果是雇主教唆你做的,那是不是有該當足損害他人之利益就可以商榷了。

fire2577 100-05-06 10:07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我當初剛進去了簽了兩份合約 第一份是寫明當年的工作時間、薪資
另外一份叫做團體合約
團體合約中有一條是從簽下開始為期六年不得在台灣區域公私立單位教授
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的自然科學以及數學領域的科目
違者須賠償五百萬元

我本身在補習班是教授國中理化,現在想換跑道去教高中數學
但是卡在這個競業條款,我有查過一些文章,就比例原則上好像不合理
且看過競業條款手冊後,雇主對我沒有補償措施,而且高中數學並不是他們
已開拓的市場
那這樣的合約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補習班的團體合約中有競業條款
hakkai 100-05-13 17:26
回覆 fire2577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就如同你所認知的一樣,這條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那麼在你被補習班提起民事訴訟前,其實你也沒有什麼事情可以作,或許你可能考慮針對該條款提起確認訴訟,不過法院認不認同你有提起訴訟的必要恐怕都還有問題。因此,結論就是這個時候,你就只能被動防守,等對方提起訴訟你在提出此一抗辯!

回覆 fire2577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在兩年前加入一間補習班 主要是以自然科學為主
現在因為薪水不符期望要離職

 

競業條款是否有效,實務見解認為如果競業條款內容不符合以下五點,競業條款為無效:

1.雇主須有值得保護之營業利益、秘密存在。

2.依據勞工在公司的職務或地位,判斷是否能接觸到營業秘密

3.關於就業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限制,不能超過合理之範圍。

4.雇主必須有填補勞工損害的代償措施。

5.離職後勞工之競業行為須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地違反誠信原則。

您的情形,看起來並沒有符合前述的全部要件,所以雇主即便起訴也不會勝訴。

小k 100-05-03 17:34

之前與雇用公司有簽約定勞動契約,但約定有試用期間,但由於工作質不太適合自己的興趣,於試用期間內三日即跟老闆說不想做要離職,想請問是否可以向老闆請求該3日之工資?

michael 100-05-03 17:33

我與目前的雇在約定勞動契約時,其中約定如果自行離職需賠付10倍薪資,想請問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該如何自保?

於自行離職時,須付10倍於薪資違約金,其是否合理,仍須視工作職務內容等事項而定。如須長期支出費用進行職業訓練,10倍之違約金可能尚未過高。但如工作僅為單純之事務,則可能過高。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不得低於該法之標準。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出離職,原則上雇主不得請求違約。若離職不合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可能得請求10倍於薪資違約金。惟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當事人得向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之主張。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