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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6 02:07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因要打第三審,希望能找土地糾紛律師能幫忙給小弟我見解一下。

三審是法律審,不處理事實部分,所以要判斷以什麼理由上訴三審,必須要看到二審判決書,才能判斷二審判決有什麼違法之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6 10: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三審上訴是法律審,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上訴狀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上訴期間及程序均應先遵守,否則會被程序駁回,而民事三審需律師強制代理,所以建議您盡快找律師商談後決定是否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upe 104-01-26 16:40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就閣下提起(袋地通行權)的權宜問題,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並請將資料備齊至本所研討細節,本所就以歷年來辦理袋地通行權之實務成功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upe 104-01-26 16:24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kuen shan 103-12-27 19:45

我有一筆10米道路預定地未徵收,鄰地向我請求通行權,一審判給5米寬之通

行權,二審駁回上訴,按一審原判5米寬之通行權,有關通行寬度還有改判的空

間嗎?下面新修正的建築法32條適合我的狀況嗎?(現有4.4米的道路可通行)

內政部訂定「建築法」第32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另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又依據本部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台內營字第0九三00八六三八六號函修正發布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據此,建築基地鄰接之道路應具備排水及出入通行之功能,且為確保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之維護,建築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第一款之基地位置圖,及第三款之建築物平面圖,應標示建築基地鄰接道路之開闢情形與第七款之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且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完竣方得發給使用執照,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一、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經指定建築線且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三、經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尚未開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其他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者,其寬度應在三點五公尺以上,並鋪設路面、完成公共排水溝且水電可接通輸送。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依法免設停車空間者,前項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

部長 李鴻源

一、上訴時間很短,若時間快到了還在考慮,最好是先把上訴狀遞出去再慢慢想。

二、上訴期間末日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跟一般人的想法不太一樣 ,上訴期間一定要注意呀。

三、通行權寬度以前我有辦過,我的作法是我會查詢類似的實務見解,然後把比較窄的判決全部搜集在一起,主張原判決是不對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審判決您不服,欲上訴三審,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理由狀,針對第二審法院判決違誤之處,上訴最高法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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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示袋地通行權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inda 103-11-12 23:42

     當初買屋時不知佔用鄰地,10月份法院判拆屋還地及五年的不當得利.最近接到原告訴訟代理人來函,請我把不當得利訴訟費用匯入他的帳戶,但他只是6位原告其中一位的兒子,信中並沒有6位原告的授權書,這筆錢我可以付嗎?訴訟費用中有附一張房屋建築物丈量費用8,400元收據,這費用是我要付嗎?但是到現在地政事務所還是無法正確的界址給我,只是給我大約縮幾公分,因為房子鄰居房子包圍無法準確畫出界線,加三邊鄰居房子老舊拆屋可能危鄰,真不知如何自行拆屋?代書建議不要理會就給法院強制執行,不知這樣可行嗎?

 您好:

如果您擔心給錯錢或拆錯範圍,就等法院強制執行時確認即可

但可能因此增加利息及執行費之支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本案若判決確定,方有強制執行問題;否則除非對方聲請假執行,您可不理會對方電話請求。又除非法院判決已確定訴訟費用,否則就訴訟費用或丈量費等,你未必需付款。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ACKY 103-11-03 16:33

各位律師

因為我把正在訴訟中(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被告答辯狀節錄某段落,PO文在FB不公開社團上(社團有1千多人),詢問大家意見。

首先此份答辯狀並不是法院交付,或當庭交付,是相對人在庭外親自拿給我,上面既無相對人年籍資料、也無收狀章、日期等等。

答辯狀內容是關於我的土地權益問題。我捍衛我權益,因民法773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那段落內容大概就是”對方說他只要提共土地完成汙水下水道工程,那我們家的地就必須是提供雙向雨水排部分,那他們家越界(假設)我家部分因為在空中不妨礙他人行走,就沒有拆的問題。

 第1段是說他們XX年XX月XX日申請再鑑界,因為地政已知於法為合,受理後擇期通知鄰地。但是這已經被駁回(法院發函2次都被駁回,原因因為上了法院就不應該再鑑界,這是法律有規定,但我不清楚為啥法官就是不聽原告說)

第2段就說地有XX平方公尺,是很小的。所有權狀是在地政處復丈(勘測)核發,量地坪是地政機關職責所在。

第3段對方說他只要提共土地完成汙水下水道工程,那我們家的地就必須是提供雙向雨水排部分,那他們家越界(假設)我家部分因為在空中不妨礙他人行走,就沒有拆的問題。

第4段 以上(三)必須等再鑑界過後再議,相對人可先自行撤告和解鄰居是可以喬的,耐心等待是相對人必須做的

第5段 被告很誠心解決方案,請法官主持公道

 

目前再鑑界申請一直沒下文,但我去問過了法院了2次都被駁回,必須再等開庭,第一次理由就是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界址經權利關係人已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者,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申請界址鑑定。因為這法條是得不予,代表可以或不可以,所以法院誘發一次文給地政,但又被駁回,但理由我不知道是啥,書記官沒告訴我

第一段和第二段 個人認定是息息關關,因為上法院後只要法院囑託復丈測量即可,但法官卻又要走行政程序。

第3段目前已經不會有對方提供土地做汙水問題,我們也不用提供土地雙向雨排,因為工程方式改變

 

因為此篇留言下方被其他人留言,他們認為他們被汙辱,所以我連帶有關係

因為文章是我PO的,我公開了在法院中訴訟中的文件,我斷章取義,並沒有公開整份內容,這樣會誤導他人。

請問各位律師這要我有事嗎?

1.這是民事訴訟

2.對方的答辯狀並不是透過法院或庭上給予,我怎知道法官有無受理

3.文章是我PO的沒錯,但我並沒有汙辱任何人,文章之後我也刪除,他說他們已有截圖備份準備提出訴訟(連按讚的也要告),大部分只有對我PO文章的按讚,沒有人對疑似妨礙名譽那個人的留言按讚

4.如果我真得有罪請問是犯了哪一條 ?洩漏公文?洩漏隱私?毀謗?妨礙名譽?還是

5.如我是犯了309、310,我可以用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和第3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提出自保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21: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敘述,可能涉犯誹謗罪310,至於是否構成抑或可否主張免責條款,則必須依據張貼的內容而定,您的陳述無法判斷。

2、倘若您確實涉犯誹謗罪,則按讚的人,也屬傳述,也可構成。

3、也會因此有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JACKY 103-11-03 22: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敘述,可能涉犯誹謗罪310,至於是否 ... (恕刪)

律師首先感謝你回覆,可是我想請問構成毀謗的理由是,我張貼被告稱所謂的答辯狀,這樣就會構成毀謗罪是嗎,感謝

小皓 103-10-30 14:55

請問律師:

 1.鄰居說因為水溝的水臭造成她得憂鬱症,而擅自將其自家家用水溝全封死  造成我家跟另外兩家家用水溝水排不出去(而這條家用水溝已經存在30幾年,長期以來我們這幾家用戶都是這樣使用,也從來沒有抱怨過水臭)封死水溝鄰居是近幾年才搬來,而且搬來前幾年都沒有主張,最近幾個月才在抱怨,然後告知我們後就自己封起來了,翻閱民法好像有一條 鄰地所有人有容忍他人水通過的義務,是否可以依照這條要求拆除讓水通過呢 ?

 2.另外萬一要上法院 ,我要準備什麼佐證資料(像是地籍圖之類的)?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請求之,只是過水部分對方可能會要求償金,但金額應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以私力救濟之手段妨害您行使權利

故在刑事上亦可向其提出強制罪之告訴

並應蒐集相關地籍圖、照片、對方姓名、住址等證據資料

其餘如謝大律師所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勇公) 103-11-01 00:45

來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試看看,懶得打,以下網路查的。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須因講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為之(民訴五三二、五三八)。例如甲已將其某房地出賣予乙,嗣又以之出賣予丙,乙為防止丙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得聲請該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裁定,以禁止甲就該房地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處分是。再如就某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如建築、伐木、採礦,以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執行業務權利、使用商標、禁映電影等之法律關係,就目前原狀或就某種狀態,為禁止變更或暫定其狀態是),亦得為假處分聲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其未能為此之釋明者,亦得提供相當擔保以代釋明而准許假處分聲請。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處分。凡此皆準用假扣押之規定,二者並無不同(民訴五三三前段)。假處分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訴五三四)。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民訴五三五)。且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民訴五三六),以保證債權人之權益。至假處分撤銷並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上為假處分裁定程序,至假處分之執行程序,詳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四十條。(耿雲卿)

五五 103-09-30 18:31

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蚊子 103-09-13 17:00

您好:我在98年買屋的時候,當初前屋主已經將鄰地(畸零地)的房子建好了,至今地主要求買下或者拆除,而如本人不自行拆除將採取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將有本人全額支出,但鄰地地上物並不是由本人建的,本人應該算是這案的第三方吧?拆除費確定是由我方支出嗎?當初前屋主賣房給本人時,地坪雖然是主建物的地坪,但房間數是有包含鄰地的兩房,那這算不算毀約?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3 17:42

您好!如果與前手的買賣契約就已經包含該占用鄰地的建物,則該建物已經歸您管領,也只有您有權拆除,將來若被強制拆除,拆除費可能還是應由您負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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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6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若您能提出證明鄰地所有人之其越界建築而無異議,鄰地所有人即不能請求拆除,或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合理之價金由您購買該土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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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您當初向前屋主購買時前屋主未告知您有增建占用他人土地之情況

您亦可於受地主請求拆屋還地後,向前屋主主張損害賠償

損害金額可以受要求拆屋之面積及面積單價計算。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4-1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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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所有物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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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23:11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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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姐 103-03-17 22:47

請問:103年1月建商甲買了我的鄰地,但因建商始終搞不定他的鄰地地主乙,因此無法取得道路通行權,導致無法蓋房子(此通行權地為8米寬之計畫道路用地,但還是屬私人土地,坪數約30坪上面有用鐵皮蓋車庫),3月初建商來找我談是否願意一起來打通行權官司,1.因建商解釋說較多的地主加上地主的土地面積一起打通行權官司可取得較大的通行權面積,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2.建商有說若我不參予聯合打官司,將來官司打贏了只有建商可以取得通行權,若我的土地將來要蓋房子還要再打一次通行權官司嗎?
3.若我有參予打官司,那將來的通行權補償費,會依有打官司地主的土地面積的大小來分擔補償金嗎?通常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那是一次付清還是分年給付
4.若建商直接買斷這塊30坪計畫道路用地,也蓋好房子鋪好柏油也讓新住戶可以通行,鄰地的我若將來要蓋房子是否可以申請的到建照資格,還是需要再對建商打一次通行權官司?
補充說明:該8米計畫道路目前是先貫穿我的土地再來是建商甲再來是地主乙的土地,最後才是接到大馬路,還未徵收,也沒鋪柏油,目前無法通行.

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john frank 103-03-06 21:47

本人以公司承租國有土地,鄰地建商以威逼利誘強行使用該筆土地,此事本以家父為主處理,建商則以某股東h為主,也發存證信函給建設公司及h先生要求返還土地,建商以h為擋箭牌撇清責任,現h以雙掛號寄出佔用時期租金支票,抬頭為家父名字,試問我們該收下該筆支票嗎?不知對方會以何種方式羅織入罪?本事件我們尚未提告,除擔憂建商財大氣粗會以各種方法尋釁之外,也不願因此影響公司營運,想平和解決此事,不知有何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既然是承租該國有地之承租權人,則您們自有權可以請求排除,而若是您們收受該筆款項,則有可能被視為默示,且若提供給對方使用,也可能違反承租國有地之契約內容,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承租人,可起訴請求排除對方之侵害。關於對方之支票,可以掛號寄回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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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4

 收下可能會被認定為就此事與對方以該金額和解,

不建議收下,建議提告主張權利

CHEN 103-02-22 19:34

我的田地位於高地,位於低地的鄰地地主,告知我們需把土地的排水缺口圍好,不能讓雨水流入鄰地的田地中,否則要提告。但我的田地中的排水缺口只單純用於排出雨水,並不排其他的水,如不排除雨水則我的果樹會泡水而死亡,而位於低地的鄰地屬於稻田(水田)並不怕雨水。鄰地地主卻要求我必須完全把缺口圍好,但雨水不可能完全留住而不往低處流。這時應該如何應對鄰地地主的提告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相鄰關係,您仍可以主張排水權,故您也可以先提起訴訟以便確認您的排水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鄰地所有人有過水或承水義務,您可訴請主張有過水權,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79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故您似可依該條主張您的排水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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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土地相鄰關係糾紛  原則上低地的所有權人應該是不能阻止臨地自然流經的水流   2.如果雙方還是對於排水有意見  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堅持不讓您排水,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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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2-12-03 17:46

請教律師:

我最近從建築管理課申請核准建照,開工後向鄰地地主要求租賃土地以為搭鷹架使用,不過地主不同意,鄰地地主表示,不准使用到他的土地。但那塊畸零地他只用來種了幾棵果樹平時也鮮少管理使用。請問,我直接在他沒發現的時候,搭鷹架完工,不再告知他,會違法嗎?

依您所述做法會有被提告竊佔罪之危險...

您好,這狀況不會構成竊占,因為你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但恐怕還是有妨礙所有權的侵害,他可以要你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建議你還是不要這樣作,或者直接談租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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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2-12-04 08:37

萬分感謝蘇大律師的回覆,幫了很大的忙,謝謝。

厚顏再請教您問題,因為一開始找了鄉長跟里長去跟鄰地地主要求承租該畸零地,但該地主表示他是有錢人,不租給我。並不許我搭鷹架在他的土地上,請問除了趁她未發覺直接使用,還有更適合的解決方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
得請求償金。是此,您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土地之相鄰關係,請求判決讓您合法使用,不過您亦須負擔部分租金。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m 102-12-04 13:36

感謝房大律師您的金言,讓我茅塞頓開。

但我的思路還有不清,冒昧再請教您:

民法792條,課與土地所有人忍受及不作為的義務,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法的明文規定。那建築土地所有人,因所有權的擴張,而賦有鄰地使用權,必須再向法院提告,確認合法之後才能行使嗎?

不能因法有明文規定而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嗎?

是否有類似行政執行的簡易程序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僅有法院判決方有執行力,您可拿法條給對方看,但對方不一定接受,對方可能也有其他抗辯,比如不一定要用到他的地,可能還有其他方法,或者不一定要用這麼多,只要用一部分,又或者針對賠償金之部分,對造可能主張他很損害很多,要很多賠償金等。是此,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方為對您最有利也是最明確之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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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102-12-01 18:18

我家有一塊空地,鄰居家的芭樂樹之樹枝沿伸過來,進入空地的上空

經過搜尋得知可依民法第797條:「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來請求鄰居割除伸入部分,但不知會不會因為是空地就屬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

而且芭樂的樹葉以及果實的清理問題也困擾我們家的長輩許久,不知道有沒有甚麼法律可以對此問題進行解決?

 有沒有妨害要個案認定,不一定是空地就一定沒有妨害,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法律是最後之手段,既然是鄰居,建議先私下溝通或請里長協調或向各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為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樹枝是否對您佳土地利用造成損害或妨害,需要視個按事實具體認定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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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哥 102-11-02 12:48

家父民國90年經商不利負債,又家母不善理財,於是父央求二姑幫忙處理整頓債務,期間公司依舊正常營運並營收&相關帳務皆交給二姑.★  90.03.20   眾長輩討論之下決定將父親六筆農地ABCDEF設定抵押權600萬(抵押權人為三個姑姑; 存續期間-90年~93年;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0萬)  以保全祖產不被外面債權人作執行拍賣.    因父親在農會及合庫等欠款幾百萬 由母親出面跟阿嬤借了四百萬週轉並交給二姑發落,由於外面債權人擁有許多父親開的本票支票,與二姑討論下★90.04.17-將 G , H 兩筆農地(當時市值約400多萬)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二姑子女 實為假買賣暫代保管 之後二姑把支票及退票陸續贖回(用誰的錢並不清楚),並稱借出三百多萬
91年尾父親往生,姊弟&家母繼承遺產-----------如今阿嬤已躺在病床上靠呼吸器維生 即將前往天國二姑聲稱亡父還欠他一百萬 要塗銷必須分割讓幾塊阻礙他道路的鄰地賣給她(前幾年我說要她塗銷我賣掉所有土地還錢給阿嬤養老 她又不肯 因為不是賣給她 仍會擋她路) 扣掉欠她的債剩一百多萬拿去還給阿嬤(實為她們分贓 )最近二姑聯絡我若再不理會 稱要去法院執行權利 要拍賣我們土地 法院指示他先送調解 
Q1.法律上是否可能有阿嬤轉移債權給女兒的可能性? 二姑有阿嬤的匯款證明及提款證明及阿嬤曾被二姑套話出言想追討欠款之錄音檔   因為六百萬抵押權當初是為了怕祖產被拍賣而做假設定,而媽媽是跟阿嬤借錢但沒借據(阿嬤不識字)  父親法律常識不足因信任自己姊姊所簽下的600萬借據也沒寫是欠誰 活頁紙寫了凌亂一堆花了多少錢用在哪然後尚欠600萬簽名(甚至連簽名是怎麼來的都相當可議)
Q2.抵押權人並非阿嬤,而是三位姑姑(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而另外兩位姑姑是願意無條件塗銷的 若只剩二姑沒圖銷是否意味他即便告贏最多也只能要到200萬?
Q3.G H兩塊地是否可當作還款依據?(由借據看二姑有她100萬的領款證明 及 30萬的匯款證明) 兩筆農地過戶名義為買賣 實並無金流證明 也無收據 價值早就超過欠二姑的錢 只是他硬凹
Q4.本票退票都那麼久了,何況並不是簽給二姑本人的應該是沒啥意義吧?
Q5.抵押權契約書 之附帶合約部份 立約人是亡父 但名字卻不是他簽的,是否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一、二姑聲稱亡父還欠奶奶一百萬 ,這部分奶奶的錄音,未必會讓法院認定的確有此一借款

二、抵押權的部分,其他兩位姑姑如果願意作證,可以向法院請求塗銷二估的抵押權

三、G、H兩塊農地應是借名登記,可以請求返還。

四、問題不明,是否你二姑幫你父親還了票據債務?若是這樣,二姑可以要求返還代為清償的金額。

五、在民事關係尚未明朗之前,不建議採用刑事手段

本件,似乎會有其他兩位姑姑願意幫你,如果兩位姑姑可以站在公道的立場,把以前發生的事情好好的澄清,那麼該屬於誰的,就屬於誰;不該屬於誰的,就該退還。

若是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則建議你請律師幫忙防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進入訴訟程序,則勢必得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作證,而詢問證人應準備好相關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婷婷 102-10-22 20:34

律師您好:

    鄰地買賣後,買方主張我家房屋及後院圍牆佔了他的地,但房子已蓋好三十多年,是否可依民法768~772主張取得所佔土地所有權?麻煩您囉~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22 20:58

您好!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僅限於「未登記土地才有適用,一般土地應該都有登記,因此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可能性很低。以上謹供您參考。

婷婷 102-10-23 10:50

律師您好:若是依民法772後段呢?謝謝您~

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動產,亦同
ㄚ武 102-09-17 23:22

家父房屋是一間土角厝購於民國44年,最近因建設公司申請自辦重劃之故,緊鄰地主向法院提出家父房屋侵占土地約3.5坪,要求拆屋還地.法院發函通知出庭辯論.

1.自家父民國44年購買此房屋,緊鄰地主從未提出任何侵占之訴.

2.請問家父是否能依據民法第769,770免除拆屋還地?或於答辯時引用任何民法條文免除拆屋還地?

沈恆 (沈律師) 102-09-18 18:08

您好!土地應該都有登記,可能不會符合民法769、770條要件;地主未曾主張侵占,並不代表房屋就有權利占用土地;現在重點不是找法律條文,而是要能找出曾與地主有使用土地的約定,或曾經交地租。以上謹供您參考。

謝先生 102-09-03 10:06

你好

土地遭水利會及鄰地無權佔用,三方曾在協調會中議定具共識內容,並於會議記錄上,三方皆有簽名同意,且依鄰地地主要求,完成其要求事項,其中包括出資辦理鑑界。
但後來鄰地地主反悔不願履行記錄內容,致使土地問題無法解決

請問
前述之會議記錄,除具法律約束力外
還具有何等效力
可以做何主張

謝謝撥空指教

謝先生您好,

 

一、在合法簽名、蓋章;且您以履行完畢所有會議記錄條件的前提下,您得請求水利會以及鄰地所有人履行會議記錄。

 

二、此種土地糾紛,按之前的經驗,倘若彼此可以用協議達成和解,會最有效率。倘若無法協議,恐僅能透過訴訟之方式解決問題。

 

三、為了避免誤判,建議您攜帶所有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以上

倘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諮詢。

 家旭敬上

具體情況還須進一步視該書面所記載之內容而定。

taco 102-08-20 16:5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購買透天厝,近期要驗屋時,因為覺得土地面積似乎與土地合約載明的私有面積有明顯不足,通知建商驗屋時我要鑑界,建商才承認鑑界的地界會在道路上,僅對合約未說明清楚感到抱歉,但沒有意思要補足不足面積之補償。

 

 建商要我放棄的理由有二:

 

1. 我買的為預售屋為邊間,靠近道路,道路有侵佔到我的土地上,但已超過20年以上習慣無法將建築線(指停車地磚)拉到產權的地界上。

 

2. 建築法規規定,道路未滿6米,新建地要自動縮滿6米。

 

 而在土地合約書中,關於土地標示的截錄內容如下:

 

 ....本筆土地面積為231坪,本契約土地買賣面積為41坪,私有面積40坪,共同持分為1坪,含無償計價面積為1坪(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

 

以上,建商未把被道路佔用部分(我不是指共同持有部分)在合約載明,而卻在共同持有部分用括弧載明(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讓我誤以為不能使用部分只有1坪,至要求鑑界時建商才承認,可使用面積遠少於40坪,實際是多少建商也不清楚,要我別鑑界,告訴我就算知道了實際可使用面積,不足的部分也要不回來。

 

而在土地買賣合約中有載明:....土地面積不足 1%以上者,賣方應依購得單價全部補足。依我的情形可向建商要求補償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初步看來應可向建商請求補償,本件應屬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J 102-08-19 19:49

74年購得一雙併自用住宅,土地四方並建有圍牆,但圍牆內有一角土地(約4~5坪)屬鄰地(農地約3分多),房屋建造人是地主,鄰地也是地主家族的(目前是兄弟共有,地主是他們的代表),當時依地主表示農地無法分割,待鄰地開發時再一併分割與我,並無留下任何字據.20多年已過年齡愈長,目前地主仍是那句話待開發時再一併分割.

1.請問我有什麼方式可確保永遠的權益不受損,避免問題遺留後代
2.有人建議用註記方式,是否可永保權益不受損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00:35
回覆 JJ 的發言內容:

74年購得一雙併自用住宅,土地四方並建有圍牆,但圍牆內有一角土地(約4~5坪)屬鄰地(農地約3 ... (恕刪)

你好:

所謂農地無法分割是因為什麼原因?

分割後太小?還是分割後造成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夠蓋自用住宅?

還是說你的房屋根本就是在對方土地上?

請幫忙到高雄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阿為 102-08-12 11:11

律師好: 

1. 我有一塊農地,四年前隔壁地主分割一塊鄰地賣我,但這四年來不知他是有意或無意,總將一些樹木竹子種到我的地佔我的便宜,後來我就跟他重鑑界後,然後我就在邊界圍籬芭, 但前幾天他居然沒知會我,自己開怪手隔著我的鐵籬笆, 把邊界附近的樹挖回去(他說他賣我之後種的) ,並有稍微損壞我的鐵籬笆.我可以告他侵占損毀財物嗎?就我所知農地只要轉手,農地上的植物歸屬買家? 如果他再犯, 我可以打怎樣的官司?費用大概多少?? 

2. 另外農地上植物的產權歸屬,有分過戶前種的和過戶後種的差異性嗎??? 種在別人土地的植物可以不經現地主同意就挖回去???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7:35
回覆 阿為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 

1. 我有一塊農地,四年前隔壁地主分割一塊鄰地賣我,但這 ... (恕刪)

你這跟毀損沒關係,因為樹木是有價值的,是涉及有無竊盜的問題。

如果您在南部,可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阿為 102-08-22 10:07
回覆 阿為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 

1. 我有一塊農地,四年前隔壁地主分割一塊鄰地賣我,但這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百忙中回復,我人在台南永康,可否推薦台南區的律師,祝您順心如意。

謝先生 102-07-08 23:33

你好

本人有一農地

經二次鑑界後

確定遭部份佔用

鄰地地主多次口頭說願歸還

但卻一再背信毫無動作

請問這種有確實證據

如何可有效要求拆物還地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您得以依據所有權人之權利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您的所有物,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即可。

謝先生您好,

一、按您所述,對方占用您的農地,已經口頭說願意歸還,但遲遲未履行,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得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對方就會願意歸還農地

 

二、惟尚須注意者,係倘任意提起刑事告訴,容有誣告罪之風險。倘若要提起,建議您將所有資料攜帶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09 11:45
回覆 謝先生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本人有一農地

經二次鑑界後

確定遭部份佔 ... (恕刪)

拆屋還地必須看建築物型態及所佔範圍而定,不一定每件都能成功。

建議您帶地籍圖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針對本件您所述之事實,本件所有權登記明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訴請拆物還地,但訴訟要有結果可能要花費大半年的時間,所以建議您可以先去函向對方催告限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並告知屆時若仍未返還的話,將提起竊占罪之刑事告訴,如此一來或許可以使對方主動交還,同時日後以刑事告訴方式逼使對方返還土地者,亦比較不致會有誣告罪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kath 102-04-29 13:08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農地優先承購權,且得標後由本人匯款給政府,因為是朋友提出優先認購其他人沒問題,且未去參與投標,但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友人一直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書,7-8個共有人,僅其中一人不同意簽名,遲至今日農地民義仍為友人,有何辦法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30 02:19
回覆 kath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 ... (恕刪)

您好,依您所述,事實可能有好幾種:

例一:政府拍賣a農地持分,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乙則以a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二: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非現耕),乙亦為鄰地共有人,則以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三: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乙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即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惟事實上則為「甲出資,乙出名」,二人共同合購,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前二例比較好解決,第三例問題會比較大些,還是…以上三種皆非?

再者,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

 請問,這部分有該政府機關函文,還是您的友人直接跟您說的?

還有,您所謂其他共有人是指「鄰地」的其他共有人嗎?(如果是的話,一整個就很怪了~)

 

Zakky 102-03-26 14:09

您好,家父最近被人提告一筆土地侵占拆屋還地,該爭執點在於民國82年時中和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重測時,未通知家父到場指界,在地政事務所人員自行指界重測後,家父之土地所有面積短少 27.64平方公尺,左右二側之法定空地被併入相鄰地號。

家父獲知土地減少之事實後,即於民國82年5月29日行文提出異議,然中和地政事務所於82年6月3日發文通知駁回,家父遂循相關程序向台北縣政府、台灣省政府提起訴願。

台北縣政府於民國82年10月30日發文八二北府訴決字第四○○四六六號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理由摘要如后:本件訴願人對上開重測結果倘有不服應像本府提出異議,故原處分機關應將本案移由本府處理,今原處分機關逕予函復訴願人,顯有不當,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將本案移由本府為適當之處理。

台灣省政府於民國83年5月31日發文八三府訴一字第151337號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中和地政事務所俟後未重新做適當之處理,且原處分亦由其上級機關台北縣政府撤銷,故由中和地政事務所公告之土地重測結果自台北縣政府撤銷日起即為無效。

在法院上將上述訴願資料呈交庭上時,法官諭知若行訴願會有「訴願決定書」,但家父未曾收到此文件。故想於答辯狀中請法院調閱該訴願決定書。

現想請問的是,因依照現行之地籍資料,則家父之土地確有侵佔原告之土地,但侵佔之原因可能為地政事務所土地重測錯誤所造成,我們想向中和地政事務所另起訴訟釐清土地爭議,請問我們可以請求法官待家父與中和地政事務所之判決確定後再行判決本案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請求法官暫緩等待另案確定,但決定權在法院,所以您們要盡量主張其關聯性,法官裁准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akky 102-03-27 08:0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請求法官暫緩等待另案 ... (恕刪)

律師,我知道如何進行下一步了,謝謝

幻想曲 102-03-16 21:36

6個人共同持有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而買的人是當地的里長~是否也可以提告~圖利罪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47
回覆 幻想曲 的發言內容:

6個人共同持有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第三人者!

發現時為民國 ... (恕刪)

請問您住哪裡?土地在哪裡?怎麼偷賣?是賣他自己的還是全部土地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幻想曲 102-03-17 09:2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幻想曲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嘉義縣的~!問題上有((提持分土地被轉賣給非持分的人))~請看好~!~謝謝

1.本件不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以不可能構成圖利罪
2.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依最高法院判例,土地第34條之一第四項所謂的共有人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倘共有人違反該條規定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而請求塗銷已完成之登記,但是若因此造成他共有人之損害,他共有人自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您好,

      1.要先確認是出賣土地的一部還是土地持分。如果是土地持分當然可以賣,只是其他五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造成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但本案依題意似乎是其中一人偷賣全部土地,此時如果可以證明第三人(里長)是惡意,則可以主張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買賣就不生效力;否則只能向偷賣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小朱 101-10-10 13:48

要看有沒有水溝要去哪查

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列」民法第777條立法理由參照對於自然流水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權,低地所有人則有承水義務,亦即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民法第七七五條第一項)。 

高地所有人具有疏水權,亦即水流如因事變在低地阻塞,高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七七八條)。與此相對地,若非自然排水而為人工排水之情形,鄰地所有人原則上無承受義務。例如,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七七六條)。

同樣地,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動產民法第七七七條)。但?因應實際需要,設有例外規定。例如,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農工業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低地。但應擇於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於此情形,高地所有人,對於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民法第七七九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民法第七八○條)。 房子蓋得比鄰居低,結果雨水統統流到自家來,該怎麼辦呢。一下雨,因鄰房未做截水溝,雨水就會灌到我家庭院內就會淹水,有請他改善,但鄰房卻以採光罩沒超出地界為由不處理前屋主改建所造成,請問各位大大,在法律上有什麼約束力。如果跟她們打官司勝算會多少

鄰居的採光罩無集水槽,房屋雨水排水口直接排到馬路無水溝,流到我家庭院,造成庭院積水要怎麼辦?

原谷 101-08-22 12:52

本人於93年7月8日由 法拍買下土地(有土地所有權狀-1/1),97年1月份遭鎮公所工務課鋪設泊油路(從本人土地正中對半開路.....一分為二了),經查證是鄰地地主潘XX向里長李XX申請鋪設泊油路,再由里長李XX代為向鎮民代表曾XX申請,鎮民代表曾XX再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鋪設泊油路,再由工務課發包給工程行(里長李XX之弟)李XX施工,以上所有人都未經本人同意就將本人土地私自施工鋪設泊油路,101年3月12日本人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101年3月27日現場查勘,至今101年8月己有五個月,經多次摧促未有消息。在這段時間內本人又被鄰地地主潘XX告確認通行權存在,101年5月31日開庭,101年8月6日上午11時0分法官現場勘測本人動產,下次開庭時間101年9月12日。鄰地地主未經本人同意私自申請鋪設泊油路己是侵佔行為,如今又告我確認通行權存在,實在惡劣,鄰地地主己有鄰近道路約二米就到道路,還從本人土地開路長達一百多米 = = 又是土地正中央。。以上全部沒有經過我口頭和書上同意私自鋪路。 還有申請人李XX,施工的人是他弟弟。是不是怪怪的。想請問如果我要告的話 我該告誰? 告什麼項目? 民事刑事?如何要求賠償?誰該賠償? 謝謝。。我分不清楚該告誰 怕告錯了><

林智群 (klaw) 101-08-22 13:2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享有土地所有權,得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他人未經同意即鋪設道路,基本上已侵害土地所有權,您可請求除去柏油道路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對方是否有土地通行權仍不確定,即使有,也不能鋪設過長的道路而影響土地效用。 基本上因為對方確認通行權的訴訟已經進行,如果對方敗訴,確實無通行權,而政府機關就鋪設道路有行政上過失,導致您的土地受損害,則可請求鎮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

(參照民法第184、765、767、788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ACK 101-06-30 14:29

您好:我有一件買賣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最近我母親因病住院急需用錢,所以我父親決定將台中一棟房屋出售並請台南的一位友人找到他一位從事房仲業的朋友 "台灣房屋" 來銷售,當初簽約時他這位仲介業務員的朋友覺得台南和台北有點距離因而未親自到府簽約而用郵寄方式寄交給我,然後就請我父親在他註記的地方簽名而且當時簽的是專任約時間更長達七個月,並且當時該業務員也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異)簽完名之後便將該合約寄給該業務員,之後銷售案便轉由該仲介台中分公司處理,隔幾天該業務員告知我家台中房子前有塊4坪大的崎鄰地要處理,有兩個處理方案 : 第一個方案就是跟崎鄰地的地主賣地 **(這個方式當然不可能因為我們自己都缺錢所以否決)** 第二個方案就是降價而且一降就是一佰多萬因而我父親在一怒之下便不讓 "台灣房屋" 來銷售,另請台中親戚介紹一家仲介公司來處理而且該仲介公司在及短時間內便找到買主處理完畢價格也達到當初的預訂的價格.相反台灣房屋卻要告我們悔約如今我們該如何應對?

因為我父親今年也八十多歲ㄋ,又有記憶力衰退症還要長期服藥我也不想讓他老人家多受罪,煩請告知最佳處理方式謝謝!

 1.如果沒有終止前專任委託契約確實是構成違約

    而房仲委託銷售契約應該都有明白約定違約

 2.訴訟程序大概可以思考的方向如   

    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如何 是否顯失公平

    有無審閱期間

    契約是否經合法終止

    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等等

JACK 101-06-30 14:20

您好:我有一件買賣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最近我母親因病住院急需用錢,所以我父親決定將台中一棟房屋出售並請台南的一位友人找到他一位從事房仲業的朋友 "台灣房屋" 來銷售,當初簽約時他這位仲介業務員的朋友覺得台南和台北有點距離因而未親自到府簽約而用郵寄方式寄交給我,然後就請我父親在他註記的地方簽名而且當時簽的是專任約時間更長達七個月,並且當時該業務員也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異)簽完名之後便將該合約寄給該業務員,之後銷售案便轉由該仲介台中分公司處理,隔幾天該業務員告知我家台中房子前有塊4坪大的崎鄰地要處理,有兩個處理方案 : 第一個方案就是跟崎鄰地的地主賣地 **(這個方式當然不可能因為我們自己都缺錢所以否決)** 第二個方案就是降價而且一降就是一佰多萬因而我父親在一怒之下便不讓 "台灣房屋" 來銷售,另請台中親戚介紹一家仲介公司來處理而且該仲介公司在及短時間內便找到買主處理完畢價格也達到當初的預訂的價格. 相反台灣房屋卻要告我們悔約如今我們該如何應對?

因為我父親今年也八十多歲ㄋ,又有記憶力衰退症還要長期服藥我也不想讓他老人家多受罪,煩請告知最佳處理方式謝謝!

Jack你好:
一、若對方真向法院起訴,那你們應該會先收到調解通知書,如果當初契約當事人簽的是你父親的名字,他會接到通知,但你可以代替你父親去,只要請你父親先簽委託書。
二、依你問題的描述,仲介公司應該是依契約,要請求違約金,依據應該是你們在專任委託期間內,又另外委託其他家仲介出售房屋,違反契約條款。
三、如果開庭或調解時,你們可以向調解委員或法官主張,這個契約是定型化契約,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當初契約是寄過來的,沒有業務員和你們說明裡面的內容,導致你們不知道還有專任約和一般約的不同,業者違反說明義務的要求。
四、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簽約前要給你們30日以內的審閱期間,讓你們看契約條款。如果業者違反審閱期間規定,你們可以主張,業者向你們請求的依據,因違反規定,所以不能向你們請求。(但這項從你的描述來看,似乎主張有困難) 
五、也可以從違約金過高方向,請求法院酌減。
六、依據經驗,建議您從上面幾個方向,和業者談和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法院調解委員、法官調解都是機會),是比較實際可行的方向,按您的描述想要完全不任何賠償責任,難度很高。

以上幾點,供您參考!祝順利!

阿邦 101-05-15 12:19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
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

林智群 (klaw) 101-05-15 18:15

既然已經佔到別人的地,拆是一定要拆,拒絕也沒用,至於是否成立侵占,要看當時情況,如果建管單位都核發使用執照,表示公家機關也不認為有佔到其他人土地的問題,應不會成立侵占

黃小蛙 101-02-28 22:11

大家好,因家中最近有土地糾紛但對法律不熟悉,
想請教各位法律高手幫忙回答下面的問題,
                                                                               
真的非常感謝大家,如有問題請告知我刪文
                                                                               
                                                                               
1.私人山坡地佔地兩分半,約99年8月時未經申請即開發整地約一分地,
  請問這樣涉及到哪一法律,且後續相關罰則及時效性。
                                                                               
2.鄰地地主也於99年8月時未申請即開發整地(山坡地)後,未做好水土保持,
  使排水集中流向我地致我農地農作物收成銳減,
  請問是否可以訴求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改善排水。
  如對方不願改善排水問題,是否可請求復原。
  另請問追訴的時效為幾年。
                                                                               
                                                                               
再麻煩各位了,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依您所述之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第9條: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第10條: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第12條: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第25條(農業使用情形):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第30-1條規定(非農業使用情形):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第34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有關鄰地排水問題可依民法物權編處理之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776條規定: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因此您可依上開規定向鄰地地主請求改善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ixy 101-02-10 12:41
請問如果鄰地工程搭設鷹架於我家防火巷內,且緊臨10cm距離.並用帆布遮蔽,明顯阻礙後方逃生,雖其主張還有前面可逃生.且有法條保護.我想了解此法是否有抵觸消防法規.及我是否可主張阻礙逃生而禁止其搭設鷹架.

民法第 792 條 (鄰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故鄉 100-05-03 17:24

房地產法律問題】鄰地以潰堤我家堤岸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魚塭因產權問題,中間有一塊是甲的,後來我們把水池抽乾,還給甲。變成左右兩旁是我們的,中間是甲的;由於這種尷尬情況,我們只好放棄右邊小的那塊土 地,把左邊土地的中間坐堤岸,堤岸是坐落在我們的土地,但是甲由於之前跟我們有紛爭,竟然要把他中間的土地,請挖土機來挖深,說要讓我們中間的堤岸潰堤,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疑,這樣有沒有辦法,可以規範(註一)?
【解析】

按所有人,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惟仍須受法令之限制(註二);民法等法令苟有規定者,所有人自應從之。是土地所有人經營 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三),且權利之行使,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註四)。是本案中的甲,自應注意防免 鄰地之損害,亦不得以使他人堤岸潰堤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甲苟仍任意為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則須負賠償責任,受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之規定,向加害人(甲)請求損害賠償(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8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法律專欄>農地紛爭。
註二: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參照。
註三:民法第774 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參照。惟查本條立法目的在於「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如有利用鄰地之情形,自不應專謀自己之利益,而致鄰地有所妨害。故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以昭允協。」。
註四: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參照。
註 五:然實務上,雖肯認民法第774 條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1月22日95年度訴字第6311號民事判決、89年06月21日88年度訴字 第3009號民事判決、89年04月28日87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民事判決參照),惟「民法第774 條之立法本旨非在強調防免損害之注意義務,而在注意公益與私益調和並判斷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有無過當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簡言之,應判斷重點在土地所有人 行使權利不得對鄰地為過度干擾。(蔡明誠教授,民法物權動產所有權修正草案探討,台灣本土法學89期,2006.12參照)。申言之,民法第774 條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 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其承擔。職是,依該條對於鄰地損害之防免義務應認不包含「防止竊賊趁機(即建興大樓)入鄰地之屋 行竊乙事」,自為當然之理。否則交易成本必無限度之擴張,如此又豈是該條原來立法之本旨所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 事判決參照)」,則應予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自己的家裹抽菸,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

【問題】

鄰居愛在廁所內抽菸,因為抽風系統 關係,弄得同層住戶們都是煙味,我的廁所跟他相鄰,煙味飄散到我整間屋子都是,有寫紙條請他能否開個窗戶,不要在廁所內抽,他也回了張紙條:「我在我家裡 抽菸又沒礙到你們,我喜歡在哪邊抽是我的自由」,菸害防治法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註一)?

【解析】

按「左列場所不得吸 菸: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五 托兒所、幼稚園。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為菸害防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議廳 (室) 、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 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之營業場所、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均不得吸菸。至於在自己家中吸菸,因自己家中尚非前開禁止吸菸之場所,是尚不得以菸害防制法處罰之。
惟「住戶不得任意棄置 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民法第 793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提問人,非不得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註二)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三)或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處理 之,蓋本案中鄰居雖在自己家中抽菸,惟其所生之菸害業隨抽風系統擴散至同層,侵害同層住戶之健康,若不予禁止或排除,長久下來,對同層住戶健康之侵害嚴 重,業逾同層住戶須容忍之相當程度(註四),不得再謂「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4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在自己家抽菸。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 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四: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民事判決:「按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此規定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 情形已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該條規定有所違反。」、最高法院96年01月25日96年度台上字第188 號民事判決:「次按興建房屋施工時,所生氣響振動若非劇烈嚴重已逾法定標準或常人可忍受之相當程度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規定,鄰地所有權人即有容 忍之義務。而上訴人因系爭工程之施工所生氣響振動,是否已逾越土地相鄰關係應容忍之程度…」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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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37

房地產法律問題】竹子伸入我家,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為排樓的最邊間,其旁邊唯一處種植農作物的田地,在過去一點為一棟別墅,也是農地;該農地地主,在我家旁邊種植一排竹子,順著我家的牆壁種植放任生長 從未整理,困擾我們很多年了;期間,我們有找地主商談過是否可以將其竹子剷除,因為落葉很多一直掉落到我家住家,枝葉也到出生長,也滋生很多昆蟲爬進家 中,實在很困擾,但是地主以風水為由推掉我們的要求。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處理?請大家幫個忙,讓我脫離困擾的生活環境? 如果他的竹子的根部部分破壞我家圍牆部分的基座,又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 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 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民法第797條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 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但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倘鄰地竹 子已經伸入住家,即難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土地所有人自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或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自行刈除越 界之枝根。惟以上係指鄰地竹子逾越疆界者而言,從本案題意觀之,鄰地竹子尚未逾越疆界,土地所有人尚難以民法第797條之規定處理。但鄰地竹子落葉若長久 任意堆置,足以污染環境衛生,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註二)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土地所有人自應清除之(註三);土地所有人未清除者,將被處 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之(註四)。其處罰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謂嚴重,尚有嚇阻之 效果;是本案中的提問人,不妨基於與鄰為善之心,先向鄰地所有權人說明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請其清理竹子之落葉,次而再請縣 (市) 政府環保局處理之。
至於鄰地竹子根部破壞他人圍牆基座者,自屬違反民法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 害。」保護他人之法律(註五),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有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回復原狀或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住家遭受其鄰居種植竹子困擾。
註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參照。
註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參照。
註四: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參照。
註 五:民法第774條雖係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惟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土地所有人承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參照),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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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夜,更深了,
人,更稀了;
但我倆,
情更濃了...

故鄉 100-04-25 21:30

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急救站】鄰居聲音擾鄰及排放廢氣,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為潛水氣瓶罐裝業者,每日氣瓶罐裝聲音擾鄰,且壓縮機排放廢氣,履勸不聽,請問應如何提出訴訟(註一)?

【解析】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 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註二)之住戶(註三),自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倘有違反者(註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其事實,行為人確有前開行為者,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 連續處罰。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之住戶,自得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或逕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五)之規 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至於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者,雖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惟仍得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六)及民法第 184條(註七)之規定處理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壓縮機聲音擾鄰、且排放廢氣。
註二:所謂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
註三:所謂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參照)。
註 四: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情形已違反相關環 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所違反(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 字第702號民事判決),亦須注意。
註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六:民法第793條及民法第774條於永佃權人間或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民法第850條、第914條、第833條參照),亦須注意。
註 七: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最高法院83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 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 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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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自從1999年1月31日認識妳以來,
妳為我憂愁,為我喜悅,我都記得,
怛我也不能給妳任何的榮華富貴,
只能以一顆真誠的心對妳,
並時時說 我愛妳

pangyin 98-11-16 23:17

原本私人土地捐贈供大眾使用之三十餘年道路,因最近地政機關大規模重測,造成本地區原本界線偏移,目前測量結果是道路約3/1面積為鄰地所有人之私人土地,該鄰人目前主張原捐贈人應向其買回3/1面積,否則他將主張土地所有權將道路破壞,取回應有土地面積。試問:
1.該鄰地所有人是否有權將道路損毀取回道路3/1土地使用?
2.原捐贈人得否得主張該道路係供公眾使用,請求社區使用人共同分攤購買價金?或因無力購買3/1土地而主張收回3/2土地不供大眾使用?
3.因該道路為其社區唯一對外道路,兩地主若同時主張土地所有權時,社區居民得否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兩地主不得破壞道路,而以彌補方式補貼地主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可主張袋地通行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8-04 16:45

房地產法律問題】得否基於日照權受侵害,向鄰地請求損害賠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得否基於日照權受侵害,向鄰地請求損害賠償(註一)?

【解析】

物權,除民法或其他法律(註二)有規定外,不得創設(註三),是苟有另外創設日照權者,基於物權法定主義,自不得認其為物權,但民法債編並不排除雙方以日 照權為約定內容之無名契約,是倘雙方有此約定,一方違反者,另一方非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以上係指鄰地土地所有人有約定者而 言,苛未約定,土地所有人自難以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註四)。

【註解】

註一:96年7月19日同棟大樓住戶所問。
註二:此所謂法律,按之採用物權限定主義之本旨,係指成文法而言,不包括
習慣在內(最高法院30年01月01日上字第2040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757 條參照。
註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05月28日92年度訴字第4499號民事判決:「(二)又查原告自認伊受反射光刺激,去八德路看眼科,醫生檢查是正常的,醫 生說看不出來眼球受有傷害之事實,可知原告之眼睛並未此反射光線而受有傷害之結果,是以縱被告所有之系爭屋頂突出物(玻璃帷幕)有不法侵害原告身體之行 為,亦未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無損害即無賠償可言,且查系爭屋頂突出物所在建築物距原告住處粗估約有一公里遠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上開新聞報導及本院 現場勘驗屬實,從而依客觀而言,實難想像有何阻礙原告不能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情,是以原告自不得請求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或除去上開屋頂突出物。至原告嗣復 主張被告侵害日照權云云,然按兩造之建築物距離有約一公里之遠,已如前述,亦難有何妨礙原告日照之權利,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三)按權利受有侵 害時,得請求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惟法無明文規定,請求權人得有權要求行為人受有相同之侵害,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在相同光源下張眼目視最少五十 次,每次十分鐘,法律並未賦予原告有此權利,且此請求亦有違背善良風俗,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同案臺灣高等法院93年12月01日93年度 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末查,依上訴人提出之照片觀之,系爭建物距上訴人住處約有一、二公里之遠,自上訴人住處窗戶向系爭建物看去,該反射光點猶如遠 處之太陽,而人類本即生 活在太陽之下,一般人居家住處受太陽照射,乃屬常事,如認太陽照射過於強烈,通常亦得以窗簾加以遮擋,系爭建物既未使上訴人失去日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侵害其日照權,即無可採。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在住處打電腦時,突然有光源射入,當時我也沒有開電燈,卻使我眼花看不清楚,我無法工作。』等語,縱然屬 實,亦與一般住家受太陽照射進入之情形相同,在客觀上,無從認上訴人之何種權利因此受有侵害。況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排除侵害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係指動產所有權受侵奪或妨害而言,而建築 物受太陽照射,並不會侵奪或妨害所有權之行使,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故系爭建物因太陽照射所生反射光進入上訴人之住處,並未侵奪或妨害上訴人之房屋所有 權之行使,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建物不得有反射光源云云,亦不可採。」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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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老婆:
身為媳婦的妳,能照顧婆婆,我心中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