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們好:
十年前我爸過世時,姑姑和姑丈就將我爸的錢偷轉到阿公的戶頭裡(有交易明細為證),另外還找到一張國稅局的免稅證明書上頭有我們已繼承之事實,但該筆錢卻轉移到阿公那邊。
今年七月阿公過世,我們可否請求從阿公的遺產中扣除歸還我們?
另外阿公過世後隔一天,姑丈將阿公戶頭裡的三百多萬轉至自己的戶頭,說是要避稅(在遺產清單上扣除了那筆錢),是否可以告他偽造文書或其他罪名?
且阿公的遺產帳目不清,因為是由姑姑代管(姑姑死後,姑丈不歸還存簿印鑑),私下拿去投資和借給別人。
另外喪葬費的費用(大姑和二姑丈決議),只告訴我們要花的總金額,但明細中卻有很多跟喪葬無關的事宜(蓋廟和供養和尚),能否請求背信或侵占?
除此之外,我們繼承自父親的土地,被阿公借給親戚使用(有一張92年冒名簽章的同意書),
我寫了一張協議書給其他繼承人,不曉得內容是否恰當,麻煩給我意見
協議書內容:
給全體繼承人:
十年前阿公當時現金(不包含郵局餘額,且每月支出5萬元約為18趴的61萬利息)
大約為9百萬元 用平均年息2%複利下去計算
9000000x(1.02)的11次方 大約為1120萬元
除此之外,阿公每年有3節獎金6000元x11=66000
魚塭每年收入約10萬 10萬*11=110萬元
老農年金每個月6000元*12個月*10年=72萬
70000元x6個月=4萬2千
休耕12500*2=25000 25000*11年=27萬5千
姑丈說轉到姑姑退休專戶320萬的4%利息6年+借給醫師的利息102000=87萬
所以總計大約為1120萬+6萬6千元+110萬+72萬+4萬2+27萬5+87萬
粗估為1425萬元且尚未包含郵局及定存的金額 所以理應為1千5百萬以上
本來姑丈說只有一千零一萬,麻煩請補足不足之部分
因此從這一千五百萬中
我們只要求扣除我爸過世後之不法轉移530萬含5%法定利率後 再行繼承之程序
否則
除了偽造文書、侵占(姑丈在阿公過世後冒名領款並轉移到自己戶頭)
背信(大姑和姑丈在阿公過世後擅自將遺產捐給法師、建廟之不當使用)
侵占(姑丈將持有之阿公存款視為己有、用來投資、借貸、且將得利及本金侵占)
標的為
530萬之不當得利以11年5%之法定利率為26萬5千X11年=291萬
公式如下
法定租金之計算方式:
(出租人之土地申報總額(公告地價*80%))×年息10﹪
600*80%*10%=480*10%=48萬(一年)
48萬*5年(法定租金期限)約為240萬
所以總共求償
530萬+290萬+240萬=1060萬元




律師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於民國91年. 父親的友人陳先生. 向我爸告知有一個投資案. 要我爸(彭先生)投資. 彭先生先後匯入300萬+100萬 共計400萬. 還有其他親戚(大伯,二伯&小叔) 這樣加一加共有近1000萬. 但幾年後查無投資事實, 沒有看到廠房, 也沒有相關證明(股條.只有匯款單與手寫的證明)資金去向也交代不清楚. 當初是以投資世界巔峰這間公司. 後來這公司已經更名彩煇科技. 經過查詢 現在也看不到該公司(具我了解彩煇科技目前公司淨值已不到1元. 但我爸他們慛未收到股東會通知.表示他們不算是股東).
陳先生的哥哥為天剛董事長 曾有前科違反證交法. 利用人頭戶炒高股價. 該陳先生當初也與他哥同一夥人.我懷疑情況有兩種: 1.利用他哥名義吸金投資.(他哥後來因違反證交法後離開天剛 轉任世界巔峰總經理) 若是此假設 即是兄弟為同夥. 2. 他哥不知情的情況下, 利用他哥名字來吸金.自己再拿該資金做其他用途.
最近有諮詢一些人, 他們都是請我先發存證信函. 我也去查過陳先生的房屋登記人, 非他本人. 我現在擔心日後要求償他名下無財產. 因此想請教律師除了發存證信函還有什麼其它建議, 以及我需要注意什麼部分? 我覺得此人很惡劣, 他是有計畫性的.原先是我小叔的朋友, 請我小叔介紹他的兄弟. 在經過一年的熟絡, 然後出此提議將錢拿走.這行為是否已違反詐欺背信. 再麻煩律師給我些建議了, 謝謝~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或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的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請問律師:
我在工作期間有挪用公款,但有找公司協調,以跟公司用分期的方式償還
我可以請的到 遣散費嗎?? 因工作期間 加班費都未給付,想走勞基法追討,
但公司有說明:如果提告勞基法 將告我挪用公款(至發生日 到提告期間 追朔奇多長??)
如我不提告勞基法: 他可以不提告我 當甚麼事都沒發生 這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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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律師:
挪用公款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占或背信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20年內都可以追訴。
就是說他想到 都可以對我提告摟?? 有有甚麼辦法可以自保??

(1) 挪用公司款項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解雇您,而且不必支付資遣費。所以依法而論,公司因為是依本條來解雇您,您是沒辦法領資遣費的。
(2) 公司表示您不請求資遣費的話,就不提告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說起來並不能因此高枕無憂,因為這兩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檢方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依職權偵查起訴;況且提出刑事告訴是公司的固有合法權利,公司並不會因為雙方私下的和解妥協就失去提告權。但由於您請求資遣費是無理由的,所以建議是不要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畢竟對方是有權主動提告的,您應該衡量一下加班費與刑罰兩者的輕重,請審慎為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甲乙丙三人本為在同一家國中補習班共事的同事,因而結識,後甲已離職,於民國XX年,乙君稱補習班由乙丙丁三人所有,乙君 和丙 君合計共有70%的股權, 丁 君所持有的30%的股權,乙君 向甲 君宣稱, 丁 君有意釋出股權,以1%四萬元釋出,30%合計共一百二十萬,要甲君入股,並保證每年以30%的分紅,購入股權(註:乙君指一百二十萬的投資,隔年度可以分到三十六萬的紅利),使補習班100%由甲乙丙三人持有,案發時該補習 班由乙 君為執行班主任,行財務實權,甲君因過去三人相識情誼,故便集資交付120 萬給乙 君,雙方以現金交付,並未留下交易紀錄,亦沒有合約,款項分兩次交付,首次交付款項XX萬元,當 時乙 君開立兩張支票,共XX萬元作為簽約前的抵押,但乙君因個人財務狀況有 向丁 君借款之情事,已將自己的股權抵押給 丁 君,因財務周轉不靈股權已全部分割給 丁 君,並離開了該補習班,故至此,乙君稱因故無法併入 丁 君的股權,故暫 時由乙 君自己的股權讓渡給甲君,但乙君已無實權,因無立下合約,便由乙君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詐走甲君一百二十萬元,而甲君交付了一百二十萬卻無任何實權,權益,上述情事丙君皆知情。

我搶黃燈要過去,結果對方闖紅燈,就發生擦撞,兩邊的人都有受傷但是不嚴重
問題來了,賠償問題僑不好,對方不想全賠,一直說搶黃燈也有錯 希望我們幫他們付一點,
本來是說我們賠一萬,其它6萬3千5他們負責,我們也有說照老闆上面的估價單去修之後我們就同意了,結果他們私底下跟修車廠老闆說他們要自己購買材料給他們修理,盡然還跟???修場車老闆說他有告知我們了,不過他告知我的是車子大燈要改原廠,並沒說他要自己找材料給老闆修理,這算背信嗎,車主完全不知道.
這幾天我們就會提告,請問一下上法院時,法官會如何判,是73還是他們全部賠償,
因為我們急著用車 我們打算提告後,可以把車換回去給原廠修理嗎?就照之前的估價單下去修理
修車完後,等法官判決之後我們可以拿修車完後的收據跟對方請款嗎
請各位律法能幫我提出看法和對我最有利的方法嗎?



甲已經將飲料店頂讓給我且在上頭聲明營業登記證讓渡給我使用,中間發生了很多事情則店合約終止,於是我另找品牌在原地裝潢,營登也需要改變,我去稅捐問他 說同個地方不可以有兩個登記,說要當事人取消登記我才可以再聲請,當事人欠我錢已經避不見面也不接我電話,我根本找不到人,但是當時他營登有在合約上說明 要浪渡給我我也有他的印章,我到稅捐那直接用他的印章辦變更(不然我營業還是之前的名子),這時他可能藉由朋友關係買飲料拿到了空白收據上蓋得是另一個明 子,他寄出了偽照文書,但是第一他已經跟這家店沒有任何關係,第二他之前也有說要浪渡給我,第三我打電話要求他取消他也不接我電話(以為我要討債),我這 樣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傳簡訊要求他還債務內容大概是:錢快還我不然是情越搞越大會沒完沒了,我會去找你(我跟我媽媽)。我只是一個大學生甲已經35歲了,因為我之前是他的工讀生他有向我借錢+頂浪總共兩百三十萬。
我也沒有去找他,因為他根本就躲著我不見面也不和解談,這時他寄出恐嚇取財,我在上班臨時被叫去做筆錄,稱說我找不明人士去他家恐嚇,重點是我根本就沒有,也沒有提出證據,最後不成立
我 想請問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因為他現在又傳簡訊給我說要我給他六萬租金的押金,但是當時早就包含在頂浪的錢理了,過了一年鬧翻了,要回來要求拿壓金就因為 他缺錢他的內容大概是"我必須要為這六萬元再跑一次法院,我就不介意把事情弄大一點,再拿一些名目告你,例如背信、偽照文書、誣告你應該懂我的意思租約在 我手上你會很倒楣,你自己看著辦明天你不處理就上法院,你就在花錢請律師吧,我證據很多想玩奉陪
讓我感受到驚嚇,害怕我明明就借他了一堆 錢,他為什麼還敢明目張膽的用這總方是在向我拿錢,又害怕又生氣,他又故意躲在警察後面法律前面,名下早就脫產我應該怎麼處理反告他誣告有勝算嗎?他這樣 算是恐嚇我嗎?我真的飽受驚嚇...以上絕對陳述的是事實。 請求給我答案 拜託
我想知道具體的答案,例如我反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他說我教唆人到他住處但我根本沒有。
另外他告我偽造文書如果沒成立,我是否也可以反搞他,因為他現在就是沒事要我跑法院,因為他告人不用錢,就一直煩我...
了

問:我在網路拍賣商品,因為了省去刊登費,有在賣場中標示清楚,如下:
問題請問與答詢問。需另開賣場。 請勿直接下標。 請勿任意下標。 下標者代表同意以直購價800元購買。 下標金額後賣家以800元賣出此物品 請勿隨意下標,下標者即同意以直購價購買此商品 謝謝。請尊重賣場規定後來有人以一元下標,我以結標處理。但是他只匯的金額為一元。
後續有通知他他搞錯金額了。他回覆如下:
不好意思~我真的沒看你賣場的說明,不過根據我在奇摩上查的資料顯示,是你違規了喔,請參考以下資料~謝謝
以法律規範來說你已經犯法了!
1. 違反公平交易法:
結標頁面也是買賣契約書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一元結標應以一元賣出,
如不願賣出則有【銷售行為之欺罔】你犯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經公平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處字第00三號處分書,
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惟該賣家並未依公平會上開處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予以處分,處以罰鍰。
2. 背信罪:
該物已由買家購入確在沒告知買家的情況下另外開賣場轉售,讓買家喪失權利。
你犯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詐欺罪:
你已收款卻不寄出物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假一元起標)
使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 侵占罪: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法院判給你的刑期及罰金,如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可不只這些金額。
我已將得標頁面和信件存檔備份了,希望你不會一錯再錯移除我的得標帳號陷自己於泥沼吧?
我不願在評價上與你筆戰污染自己版面跟傷害大家眼力,如果網路交易都像你如此不堪,以後買家將對網路賣家喪失信心與信賴,何等悲哀。
希望你能在三日內將物品完整的寄到我給你的地址,請勿另犯『損毀罪』收到物品將附上良好評價,靜候你的佳音
請問這樣算是我的錯嗎?我可以提出交易無效的權利嗎?
這樣以法律上會告的成嗎?

1.如果你在交易條件寫的很清楚,雖然拍賣網站有他的規定,但是買家在交易時還是需要看賣家的附加條件的,否則有瑕疵的說成沒瑕疵,中古品搞成新貨,舊款弄成新款,即期品誤會還有很長期限,都是會產生問題的;所以你的交易條件說明,明顯是契約的一部分,而且買家也明確告知"他沒看到你的交易條件",顯然對此交易的契約內容有錯誤的認知(而且事實上有直購價800元的紀錄,依一般網拍的交易習慣,直購價即是代表該產品的價值),而且你已告知其匯款錯誤,已不接收其之匯款,有明確表示,對方向您說明的一些法條跟規定,因為每個個案狀況不同,也並不一定適用(不過顯然看起來買家是頗熟悉此道人士),所以您還是可以據理力爭;但是話說回來,您如果在頁面表明"一元"也可以買到,或者網站有明確規定不能自行訂立交易條件,而且您也結標了,並向對方表示契約成立,對方所引用的法條及規定就可能真的會適用到了
2.建議先把買家匯給的"一元",先匯回給他(甚至加倍以2元返還,還加上他的"匯費");如此一來,他也沒有受損,如果他真要告,在"損失"此點也沒有立場;不過網路上每種人都有,就用語及相關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小心為上!!


之前有跟我一個朋友做投資腳踏車的案子,但是我朋友本來要投資的後來找別的金主一起投資,他就沒出資金,然後因為銷售的不好還有一些庫存,只是朋友說 原本一起投資的金主認為這樣他會賠錢於是他說這筆錢等於是借給我們的,而且是用那金主的名義去提報,所以全部入那金主公司的帳,然而照我們的合約上是有寫 只要有收入就要按比例分配,但後來2年過了我朋友一直沒把錢退給我們,經過多次協商,他總是賴皮說要解決後來就要消失不處理,還把錢東扣西扣的,但很多都沒收據,於是後來在今年的10月25要求他把該還給我們的錢還來,沒收據的不能跟我們扣,於是他又消失避不見面了,直到今天打給那個無賴的朋友,終於接了, 但原本還有十幾萬的錢他說剩2萬多而已,還是不肯還給我們,請問懂法律的人,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因為我也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可以自己提告嗎?還是說我 可以直接去警局找警察來抓他,因為他侵佔我們的貨款及貨物不還,還有如果要告的話,要告他詐欺及背信嗎?當初投資的錢我可以全部要回來嗎?






我遇到了租車問題~
事情是這樣我在網路拍賣上看到租車 興趣之下跑去租車
環車時都沒什麼問題 過了2個小時後 老闆打給我說 他回去車庫看
發現車子底盤有漏油~當下我過去了他的車庫 老闆跟另外一個人
在車庫等我 我看了一下 地上果然有漏機油 我說可是我環車的時候
並沒有注意到也沒發現 你們也環我本票等等了 後來老闆口氣就很差
說我環車後他們就開回車庫 不然回去原廠鑑定呀 我就想說好吧 可能真的是我開出問題 我答應我會處理 當下他們又要我簽下一張本票
本票無寫金額日期等等.......之後車子他們拿去認識的車廠去處理(處理期間換零件等等我都沒有插手也不清楚正確修車廠在哪處理好像是在南港)處理好後大約快2萬的修理費用在+上老闆說因為我害她的車子在修理的時間不能做生意 我又賠錢給他 加一加總共給了快三萬元(車子修理時間大約7-10天)結果問題來了 老闆說他去修車廠牽車回來的時候 發現車子又有問題 又回去檢查 又說引擎出問題 修理又要6萬 我覺得不合理 從修車廠回來中間時間到約1-2天老闆有去試車 我覺得我被他們騙錢了 我就不接那個老闆電話了 後來因為一直打 之後感覺老版好像有黑道朋友 我就接起來 老板說如果我不方便可以讓我分期付款 可是我說當初第一次車子有問題的時候 你把車子送去你的修車廠去修理 有跟我說過 引擎那些都沒有問題 只有 油底殼破掉 現在修好你又說車子哪裡哪裡有問題 都要我賠錢 我真的快瘋掉了 各位大大限在老闆說 反正我也簽本票 他要去告我背信還是什麼的 我也不太清楚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我需要請律師嗎?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PS:後來我去查了一下
這間網路上面的租車公司 好像沒有執照~~


請問各位,
目前同業惡意點擊本公司關鍵字的結果已經出來,
所以希望能以此向YAHOO關鍵字的廠商要求退遭惡意點擊的費用,
因為該員使用的IP皆為218.172.X.X開頭,
所以須要YAHOO關鍵字每天點擊的IP報表來確認比對.
但日前要求關鍵字的經銷商提供那段時間,
每天點擊關鍵字的主機IP位址資訊,
他們推說涉及客戶個人資料及隱私問題,
所以拒絕提供這些資料給我們,
包含IP位置最後一碼打X作隱藏也是不行,
除非檢察官或警察行文給他們才能提供這些資料,
所以想問大家的意見,
我要這些資料一定要對YAHOO經銷商或YAHOO總公司提告,
才能請警察行文去要到這些資料嗎?
我們是他們關鍵字的客戶是否有權利知道這些登入我們公司的主機IP資訊,
另外他們強調他們防制惡意點擊技術有獨特的專利,
但此防制技術專利不能公開,
而目前我們遇到此情況,平常每天約二,三十次的關鍵字次數,
被同業惡意點擊至每天皆上百次,
這樣YAHOO公司或經銷商是否有違反什麼法令嗎?
消基法,詐欺背信,公平交易法(獨佔攏斷)?

(1)依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的主條款第1條,簽約的對象是「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簡稱Yahoo!奇摩。
(2)另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於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由於惡意點擊行為基本上還未構成重大危害,因此對方在檢方未進行調查前,是有理由不提供IP的。
(3)根據主條款第10條是責任限制的規定:「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任何Yahoo!公司負責。」由於對方訂了免責條款,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進行惡意點擊的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另由於主條款第7條有規定:「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所以本契約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您仍然可依據民法主張該免責條款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因顯失公平致該約定無效。抑或是主張是以「消費者」身分接受服務,因此主條款第7條規定為企業身分已顯失公平而無效;然後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主條款第10條違反誠信原則,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主條款第10條的免責條款無效後,您可以向Yahoo主張減少因惡意點擊而增加的廣告費用。
(4) 如果知悉惡意點擊者為何人,當您向雅虎支付費用後,您可向惡意點擊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惡意點擊所增加的廣告費用。
(參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網址如下:
http://tw.adspecs.yahoo.com/tc/adterms.php#new_main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