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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 104-05-12 17:58

想請問資深的律師 由於本人103年2月假釋出獄 已經報告完畢!

而現在又犯加重竊盜被法院判刑

判刑項目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3個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7個月

判決書寫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判刑項目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3個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7個月

請問資深的律師 這樣會不會太重 還是累犯 這樣算很輕了! 我自己也很猶豫要不要上訴 所以想拜託律師幫忙給意見! 謝謝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2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行使特種文書的部分算是比較重一點,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倘若未與被害人和解,可以與被害人和解之後,以此作為理由上訴,否則單純以刑責過重上訴,恐遭駁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2 22:43

不論如何,如果要上訴,記得要在收到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範 104-05-13 00:18

 我有跟被害人 和解 那請問律師 上訴的話 文書罪的部分 是否 會減輕 2個月

因為我還有一個竊盜案 也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這兩個竊盜案 是由不同法官判決

一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判3個月

一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判拘役 30天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見 是否要上訴 關於加重竊盜 的部分 因該是最輕的了!

 

小範 104-05-13 00:2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行使特種文書的部分算是比較重一點,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 (恕刪)

 

有跟被害人 和解 那請問律師 上訴的話 文書罪的部分 是否 會減輕 2個月

因為我還有一個竊盜案 也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這兩個竊盜案 是由不同法官判決

一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判3個月

一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判拘役 30天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見 是否要上訴 關於加重竊盜 的部分 因該是最輕的了!

一、量刑為上訴理由的話二審裁量空間相當大。

二、即使是可以上訴三審的案件三審也會多數尊重二審量刑。二審因為三審支持所以多數也會支持一審量刑。

三、上訴還有時間上的意義,如果需要點時間安排家裡事務或還在猶豫請先上訴。

四、上訴期間是以你收文到法院收文來算,不是以發文時間來算。若要上訴時間要掌握。可以先寫簡單上訴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範 104-05-12 17:41

想請問資深的律師 由於103年2月假釋出獄

而現在又犯加重竊盜被法院判刑

判刑項目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3個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7個月

判決書寫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判刑項目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3個月 得易科罰金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7個月 不得易科罰金

請問資深的律師 這樣會不會太重 還是累犯 這樣算很輕了! 我自己也很猶豫要不要上訴 所以想拜託律師幫忙給意見! 謝謝幫忙!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楊小姐 102-05-07 15:31

大家好,

本人在2月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有提到"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又被告辯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這又是什麼意思?

但在今天又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在備註有打"詢問",附記有打"詢問傳票一件",

因本人在第一次以證人身分出庭時就坦承偽造文書,想請教各位有什麼看法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通常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不過,如果法院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為仍有證據必須進一步調查的話,還是會開庭審理的。因此,實務上不乏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最終判決無罪的例子。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該是法院對於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為必須進一步調查其他證據,以確定犯罪事實,所以才沒有直接以簡易判決直接論罪科刑,而必須開庭。

至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又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這段文字是說被告行為在不同階段分別觸犯了變造文書罪及行使變造文書罪,但就論理上而言,變造行為乃係為了完成其後行使行為的部分階段行為(事實上無法想像本件若未先有變造行為,根本沒有文書可以行使),故不另論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