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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ny 101-04-30 12:44

我之前在一間牙醫診所工作,從面試(約一個禮拜後通知)接著試上2天班到後面他通知錄取我直接進入試用期,不管是試上的2天還是試用期的這段時間我都用很認真的態度且沒做出任何傷害醫院或破壞醫療器材相關的事情,且也完全沒偷懶,但是這段期間我發現她一直再做其他面試的動作就覺得很奇怪每診都有2個跟診助理為什麼還要繼續應徵人員不過我也沒多想,

直到有天來了一個新的助理開始試上我也很認真地教那助理我所知道的東西,只是沒想到2天後他錄取了我也被解雇了,老闆娘只說他知道我很認真學習,企圖心很強,也很快的進入狀況但是抱歉你身高不夠沒辦法使用我們的X光所以你明天不用來了(這問題明明就有很多解決方法)

這根本就是拿我先擋它需要人員的位置直到他有應徵到滿意的人員再把人踢除不適嗎?

我想問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3.沒資遣
4.沒有非自願離職
2~4項他說因為他在一個禮拜內就解雇我了所以當初就沒幫我保勞健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本案雇主的行為已屬違法解僱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縱然屬試用期仍須保勞健保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心 101-04-09 20:10

姑姑在我們很小的時後

就一直在破壞我爸媽的感情 害他們吵架

印像中有次回家就聽到媽媽在哭 爸爸在講電話 那頭是那個姑姑

後來也把我二個哥哥害死了

還是一直不斷的挑撥我爸媽的感情

還一直聳詠我二個姐姐去奶奶家住

中間還一直不斷的和我妹說"你媽徹樣不要孝順她 搬到奶奶家和奶奶作伴

後來國中畢業姐姐就去和奶奶住了

也很少和爸媽連絡

一直維池到現在 和爸媽的感情很淡

而這中間的很多年姑姑還是一直不斷的對我媽媽做出不實的造謠

讓我姐以為我媽不愛她之類的

後來才知道姑姑不想顧奶奶

所以騙走二個姐姐去顧奶奶

到現在還是不斷的在亂說我媽的壞話

無中生有

我翻過法條 因為不知提告時間為久 也不知是否已過時效

想請問可以用這二條去告姑姑嗎

因為牠真的很可惡 讓人忍無可忍

律師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嗎

感激不盡!!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01-04-03 01:37

律師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在我很小的時後我的二個姐姐就受到姑姑的誘導 住在奶奶家除了小學國中的時後在家裡

其餘的時間都在奶奶家 一直到現在

她也從小到大也一直聳湧我和我妹不要顧我爸媽 去住到奶奶家 因為她想結婚 不想顧牠媽

所以一直和我們說我媽媽的壞話 也一直從中破壞我爸媽的感情 時常都因為姑姑的原因吵架

看在我們眼裡覺得這人怎麼這麼壞 原來在我二個姐姐之前 還有二個哥哥的 可是被姑姑害死了

我媽都一直原諒牠 可是牠都一直得寸進尺 所以我姐對我媽的誤會很深 認為我媽沒有顧她們二個

天知道 當媽的怎會不疼自己的孩子呢 更何況是懷胎忍受十月痛生下的呢 

所以國中後我二個姐姐就都住在奶奶家了 也很少回家看爸媽 都一直在顧奶奶 而姑姑呢 樂的開心

成功的挑撥了二個姐姐後 就開始一直誨謗我媽的名譽 說我媽不愛她們 所以都不顧她們

律師 不好意思 因為我對法律不太懂

有條"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牠一直欺負我的家人所以我想透過法律和不友善的親戚劃清界線

法律上 我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來嚇止牠一直的迫害呢

謝謝律師的幫忙

雲愁 101-03-11 23:53


對方當初跟我借錢(無立下字據) 之後換電話 搞消失 拒不連絡, 但我知道她家及她機車,之後因氣憤在她機車上撥尿,  之後她才主動連絡我說她說要告我, 並完全否認當初有跟我借錢的事

請問我這樣可能觸犯什麼法
對方跟我借錢但無借據  這能有辨法要的回嗎   而且已是去年九月的事了

對方 當初是因為援交才認識她  她之前曾對我說過  她男友和她吸毒的姐妹的男友(都是一些小藥頭) 和她應召站的老闆 以及 她有一些豪客 都有去她家騷擾她 和 破壞機車的前例

她現在說有錄影帶拍到這次潑尿為證  死咬著要我賠錢 不然就要告我 並且要我承認她車子所有的破壞都是我所為

因為我現在不清楚她車子有那些問題 而且我懷疑  她現在只是想要錢而以

請問我有什麼辨法可以申辯嗎?  和避免更大損失的方法嗎?  可以要求說 到我熟識的機車行做維修 報價或清洗動作嗎  因為我並不相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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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wei 101-03-10 14:41

2月中旬的時候, 我車子停在停車場內被破壞, 我要求調監視器畫面的時候, 原本我要的是某個時間內的全部監視器畫面, 結果跟我說先調一個最清楚的, 先找出懷疑的車輛後再調其他畫面的. 現在我要調其他畫面的時候, 跟我說檔案都刪掉了, 讓我覺得當初被耍了, 竟然是這樣胡瓏客戶的, 結果現在也沒辦法更進一步地追查及過濾, 請問這樣有辦法對停車場公司提告嗎? 停車場法規有監視器畫面一定要有備份多久的這種規定嗎?

你好,

      法律並無規定監視器保存期間有多久. 但建議你可以透過先向警局報案之方式,再請求警方以警局名義, 向業者索取監視器錄影檔案,或許仍有機會.

     周兆龍律師

mingwei 101-03-13 10:52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法律並無規定監視器保存期間有 ... (恕刪)

 

謝謝回答, 我照您的方式做了, 不過停車場說真的刪掉了, 沒辦法提供. 警察也說沒有他也沒辦法, 請問這樣可以追究停車場之責任嗎?

precious 101-03-05 11:33

一天我由雙向道的主要幹道行駛(閃黃登)
至類是十字路口的交叉口發生車禍
但對方是由我的右側巷子出來(閃紅燈)
而且是個8x歲的老阿公
那時時速大概40左又
但那阿公像是全世界只剩他一台車這樣就直行出來,連煞車都沒按(據警方口供他說他來不及反應就撞上了)
問題就在這
他那閃紅燈阿公卻沒停下來就直行出來(沒煞車)
 然後就這樣直直撞上了(我前輪與阿公前輪)
但事後阿公就直接把車遷離現場
我過去跟阿公說:阿公不能破壞現場喔等等蔣方要作路線圖
阿公說:要拉要移拉不然會擋人家的路(那條路沒很多車)然後也不管我說啥就把車子遷走了
然後我也跟著把車子遷走了
但有監視機可以證明是他先遷走車子的
而且這阿公有嚴重重聽
_請問這種有嚴重廳且沒危機意識的阿公上路是可行的嗎?
事後我跟著阿公把車騎到僅局作筆錄
這阿公紅燈逆向又迷路又差點發生車禍(對象緊急煞車停在他面前)
我真的很無奈
結果他兒子來(大概5x歲)
一來就說妳們年輕人騎車就是這麼快才會撞到老人家,阿老人家是會騎多快哪可能發生車禍,我爸都其車60年了小弟你歲數3倍都沒有你說我爸技術不好嗎?
這下子可好了!!
對方是那種老頑固根本不講理一直有他自己的道理
兒我是學生也負擔不起龐大修車費....
想請問各位有何辦法解決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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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ious 101-03-05 16:28

謝謝您的回覆(車禍事件對方重聽老人)想請教您一下喔法律有明文規定嚴重重聽老人不能騎車上路嗎?像這老人家事後說根本沒發現我的車子過來並且沒採煞車措施就向全世界剩下他一人在騎車一樣而且對方是老人家我也不好意思求償太多但對方兒子是那種老頑固根本有理說不清可以請教您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嗎?麻煩您了:)這事情對我來說滿頭痛的...畢竟我還是個半工半讀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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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翊 101-03-04 22:52
律師你好, 我於100年10月份與乙方簽了房子的買賣契約,在11月份代償完畢,並過戶在我名下,但乙方有其原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我們約定101年2月28號點交房屋,但有漏水修繕爭議延後到101年3月4號點交,又因為乙方沒有把房屋騰空,導致無法完成點交程序,有點鬧到不愉快...並找理由不交屋(推說若有奢侈稅費用,要我負責,不然不交屋) 想請教1.我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強制交屋"嗎?? 2.現在房子是我的名字,但還缺點交程序,那我可以私自更換大門鎖嗎??(我怕乙方破壞房子內部)
您好:現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您名下,欠缺點交程序,因未看到您當初之買賣契約之約定,所以無法判斷點交是否為必要之程序,所以建議您發存證信函予對方請求對方將傢俱等物品清空,倘對方置之不理,則可訴請民事債務不屐行損害賠償,再者以所有權人地位,向法院訴請求遷出,因您尚未取得任何執行名義,是法院是無法幫您強制執行,以上供參
101-03-02 16:40

我是中興大學的學生,從花蓮來台中就學,在外面租房子住,剛租屋房東給我五天叫我進入屋內檢查,由於當時尚未入住,進入檢查沒問題後便簽下租約,後來入住後第二天躺上床鋪,床的中間便向下凹陷,而我求助於房東房東卻說那床不可能斷裂,斷定是我蓄意破壞若不賠償就要走法律途徑,我獨自在外就學想說怕麻煩就自掏腰包賠了5500(單人床),沒想到補床的速度慢就算了,房東竟然跟我說一模一樣的床鋪找不太到貨了,多久才會找到不知道,所以先補我一張舊的,這使我很納悶,都已經認栽賠錢了還要睡舊床,況且床鋪也不是我蓄意破壞的,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該怎麼應對?

阿華 101-03-01 13:37
去年4月下旬我頂下一家店 當初 我 於 店家 房東 三方面 簽約 我要求簽三年的契約 房東卻要一年一年簽約 理由是怕我破壞房子 或這是遲繳租金的理由 ? 如果我有違反規定 我要無條件 歸還房子 所以 我答應一年一年簽約? 可是我沒有違反規定?如今房東 要 收回房子 ? 追問下 房東 說 當初 他就要收回房子 是前 店家 要求 ?隱滿 我 頂下 他的店 要房東忍耐 在租我一年 ?在向我收回房子? 當初我要是知道的話 ? 我打死也不可能 頂下這間店 ? 請 問 有學 法律 的 大大們 我是不是可以 控告 房東 和 前店家 ? 詐欺 ? 我手中握有 房東 說出來 的 ? 錄影 錄音 的 影片 證據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須先確定一下您們所簽訂之合約如何約定 但您的情形可能會被檢方認定僅屬單純之契約糾紛 要告詐欺有其困難度以 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華 101-03-01 13:34
去年4月下旬我頂下一家店 當初 我 於 店家 房東 三方面 簽約 我要求簽三年的契約 房東卻要一年一年簽約 理由是怕我破壞房子 或這是遲繳租金的理由 ? 如果我有違反規定 我要無條件 歸還房子 所以 我答應一年一年簽約? 可是我沒有違反規定?如今房東 要 收回房子 ? 追問下 房東 說 當初 他就要收回房子 是前 店家 要求 ?隱滿 我 頂下 他的店 要房東忍耐 在租我一年 ?在向我收回房子? 當初我要是知道的話 ? 我打死也不可能 頂下這間店 ? 請 問 有學 法律 的 大大們 我是不是可以 控告 房東 和 前店家 ? 詐欺 ? 我手中握有 房東 說出來 的 ? 錄影 錄音 的 影片 證據 ???
依照您所述之問題來看,似尚無刑事詐欺之問題,不過因為履行協議產生糾紛,仍有民事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問題之可能 其他已於電話中答覆 請參酌
Kevin 101-02-26 09:56
請問懂法律的人:

有一個算有點認識的學弟他在Facebook放了幾張鞋子(中國紅)的圖並要販

售,因為這是一雙可以燒破壞的鞋子,而且年代久遠,所以看到之後我就發

表我的感覺,如下:燒那麼難看,底那麼黃,砍半賣我都不要。他後來就

回:XXX沒辦法,已經這樣了。之後就迅速的刪文,直到隔天他來找我說為什

麼要這樣說?我就跟他說那只是我的感覺,然後就和他道歉了。後來有來找

2.、3次,說那雙不是他的是朋友的,他朋友說我有沒有要道歉的意思就要來

找我。我就跟他說當初我就有已經和他說我有和他道歉的誠意然後再道歉一

次。直到2月26號他哥哥就打給我說我欺負他弟弟,造成鞋子沒辦法出售。他

哥哥有找一位朋友對我說要怎麼辦?後來他開出2個條件,1.就是全額買下來

(12000元) 2.就是要找網路警察處理(毀謗),我跟他說交給學校,學校會和警

察一起處理。我們也同意了,但他說只要他弟弟被記過就會來找我好好的"處

理"。雖然一開始不應該多嘴,但我也不希望用到這樣。

請問這樣我有違法?會負什麼樣的責任?最後他這樣有恐嚇嗎?謝謝
阿華 101-02-25 13:23
去年4月下旬我頂下一家店 當初 我 於 店家 房東 三方面 簽約 我要求簽三年的契約 房東卻要一年一年簽約 理由是怕我破壞房子 或這是遲繳租金的理由 ? 如果我有違反規定 我要無條件 歸還房子 所以 我答應一年一年簽約? 可是我沒有違反規定?如今房東 要 收回房子 ? 追問下 房東 說 當初 他就要收回房子 是前 店家 要求 ?隱滿 我 頂下 他的店 要房東忍耐 在租我一年 ?在向我收回房子? 當初我要是知道的話 ? 我打死也不可能 頂下這間店 ? 請 問 有學 法律 的 大大們 我是不是可以 控告 房東 和 前店家 ? 詐欺 ? 我手中握有 房東 說出來 的 ? 錄影 錄音 的 影片 證據 ???
依照您所述之問題來看,似尚無刑事詐欺之問題,不過因為履行協議產生糾紛,仍有民事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問題之可能
阿財 101-02-21 02:20

如題,今天和對方簽借據,對方簽了名,寫了身份證字號及蓋手印,但他說忘了帶身份證,明天會找時間打電話問我公司的傳真電話再傳真給我? 我只能接受 @_@

事後回想起來,我做錯了二件事

(1)對方蓋手印時,忘了注意他用那個手指蓋(如果他用刀子破壞手指的紋路,那手印是否就失效)?

(2)忘了跟對方確認身份證字號(忘了帶身份證,請他出示駕照或健保卡也可,我真阿呆)

 

....這樣子純簽名及蓋手印,借據法律效力有效嗎?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2-21 11:04
回覆 阿財 的發言內容:

如題,今天和對方簽借據,對方簽了名,寫了身份證字號及蓋手印,但他說忘了帶身份證,明天會找時間打 ... (恕刪)

 找不到人了嗎?

他會否認嗎?

 您好:對方向您借款並簽了借據,依民法規定,只要是借款人親自簽名就發生效力,並不一定要蓋章或蓋手印,至於簽名之人是否確為其本人及其身分證字號為何,皆與日後訴訟求償有關,民事訴訟首重舉證,如果借款人隨便簽他人的名字,日後是否由他借款證據則要由您舉證,倘無法證明某人向您借款,則有敗訴之風險,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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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財 101-02-21 23:08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財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蕭Law,今天致電給他,他的回答是:周五再傳真給我,因為他前一天把身份證拿給旅行社辦出國護照簽證什麼的....

 

這個理由不知道合理否,我沒有出國經驗,只能說好 @_@

阿財 101-02-21 23:12
回覆 吳錫銘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對方向您借款並簽了借據,依民法規定,只要是借款人親自簽名就發生效力,並不一定 ... (恕刪)

謝謝吳Law,當初我借他錢都用atm匯款,所以有匯款記錄,昨天去簽約時也有帶錄音筆偷錄音當作證據了,希望不會有用到的一天...

阿財 101-02-21 23:16

謝謝李Law,希望周五對方能守信給我身份證,昨天簽借據時有偷錄音了,希望不會用到它來舉證

ying 101-02-21 02:20

前幾天我在nokia試用展架上的耳機 <我保證我是正常使用力道絕沒蓄意破壞> 當我拿下耳機 耳機兩側竟然斷裂 店員立刻態度不好的要求我付全額 這個價值7990的耳機 對於我這個窮學生實在非常昂貴 但是他們店長不在 店員又不放過我 我只好刷卡付錢 隔天我又上門找店長 想要釐清責任 但是他們現在主張只能幫我送維修 但我還是要買單 我提出付全額修理費 被店家拒絕 他們回應沒有修理費 只有付全額才能解決 請問店家這樣主張對嗎? 我該提出哪些具體的責任歸屬才能避免付這個昂貴的7990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之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上損害賠償原則

是以填補損害為主

因此若該產品仍可經由修復

則店家也僅能請求修復費用

況且店家也需先證明確實是您用壞才能向您求償

以上謹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謝 101-02-10 15:04

2個月前租了一個店面做生意,前幾天台電人員來了他們說你們的電錶被破壞了這是偷電觸法行為,一周後

寄了處分帳單要求繳錢否則斷電並移送法辦, 雖然我告訴他們這並不是我破壞的, 但是他們不管我,

只叫我去跟房東商量看是誰要繳錢或是分攤費用, 但房東說她又沒使用而且破壞電表就是不對,

要將責任推給我, 我現在不知道該如何處置才好??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2-10 16:18
回覆 小謝 的發言內容:

2個月前租了一個店面做生意,前幾天台電人員來了他們說你們的電錶被破壞了這是偷電觸法行為,一周後 ... (恕刪)

 

去報案

查清楚到底誰毀損

quenten 101-02-08 12:07

店面因無任何牆面對應到中庭,因此無法與其他店面一樣,將冷氣室外機裝至於中庭之中,所以管委會特別同意可將冷氣室外機可裝至於自己的騎樓上,但沒有任何書面同意書,只是口頭同意,若假設安裝後,住戶反應破壞大樓外觀,管委會反悔,我是否就會違反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被強迫拆除冷氣?
問題
1.騎樓到底算不算店面的,還是算共有地?(但買時有付出騎樓的錢,權狀也算在內)
2.冷氣算違張建築嗎?
3.我在自己的騎樓裝冷氣室外機要經得誰的同意嗎?
4.是不是有人看不過去就可請管委會叫我拆掉??
5.我要如何保護自己?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及其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前提下

自得以規約作為遵循依據

因此需先視您所屬之公寓大廈規約有無相關約定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

得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

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凱 101-01-09 17:44

蓄意破壞人家機車,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有監視錄影器錄到>>
如果談不容,報警要怎麼提出呢?
又該怎麼索取理賠?
有什麼法律途徑嗎?

 1.基本上,「故意」破壞他人物品,在刑法上是構成「毀損罪」,依刑法第354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民事上則是「侵權行為」,對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一般來講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也就是要將東西要修好成原來的樣子,修復的待價要對方負擔),如果不能修復,就用金錢賠償

2.但次是要注意的是,刑事提出告訴有6個月期限,民事則為兩年,屆時如要提告,則檢具您所說的錄影紀錄即可,證據力應該算是很充分的。但是建議如果知道對方是誰,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出來跟你談,或申請鄉鎮區公所調解,如果都不出面,就只好去派出所告他或向你們當地法院提出小額訴訟了。

dahliaki 101-01-04 23:18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右轉轉彎車,我方為機車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後方汽車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廖修譽 (yvesliaw) 101-01-05 09:48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fanny 100-12-20 14:28

律師您好:

目前租屋在新竹市金山一街,一直以來有個糾紛問題。

一開始居住在此時,因為男女朋友同居時期總是吵吵鬧鬧,我們租住在4樓B室,總是接到2樓A室的指認,我們一開始很不好意思,已向2B小姐道歉。

不過,接下來就一直看到門口與機車上貼了標語與一些批評話語,內容不是我們衣服去占用到她的桿子,就是管我們不能曬內衣褲或衣服乾了怎麼不收等等...接下來更是收到2B小姐向我老公投訴我長相與人身攻擊。

一問之下歸納重點如下:

1.她的桿子問題:樓上曬衣間,是公共場所,房東先生並無規劃那一枝桿子是那一層住戶的,已請房東先生協調,她仍然變加厲,將我們曬在第一根桿子的衣物移至別處。(看來房東先生的協調並沒有成功...)

2.?不能曬內衣褲問題:大家都在曬,為何只針對我們?而且這是公共曬衣間為什麼不能曬內衣褲。(房東先生也出面協調,加了桿子仍處處針對我們的內衣褲。)

3.衣服乾了不收問題:冬天真的有些衣物沒乾,誰不希望衣服乾了快點收來穿,畢竟出外人並沒有帶太多換洗衣物。且,觀查一陣子之後,發現並不是只有我們曬得比較久,2B小姐的定義,我們昨天下午洗的衣物要今天就收...(目前是冬天濕冷的天氣)

已請房東先生去協調,但是結果都不盡理想。想著就讓讓她,結果她又管我們上樓時講話不對會吵到她,我們是小聲講...而且時間又不長都在爬樓梯...

最後爆發點是,因為安胎與先生看完醫生後8點在家小睡休息,2B小姐她突然衝到我們門口大聲叫罵與拍打門,把我們門口的東西都震下來了,可以見得力道何其大。

一開門她就破口大罵說我們貼紙條在她門口是什麼意思?一問之下才知道,她看不慣我們衣物曬在第一桿(當時沒人用)把我們衣物"慣性"移至別處後又變本加厲貼上一張警告紙條要我們別曬她的第一桿曬衣桿,老公很生氣,回傳她請他自重別亂移動別人衣物並且再次聲明第一桿不是她的,有問題請洽房東先生,結果她就生氣,我問她你常常貼別人紙條,為什麼別人不能貼妳紙條,公共場所曬內衣褲不行嗎?她就開始反覆講一些我老公移她衣服舊事,我老公也是因為常常被她移動衣物而找不到才生氣移她的衣物讓她設身處地一下。結果她大小姐整個大吼大叫還揚言要打我們,連她男朋友看不下去叫她下去她還尖叫說不要,整個場面亂成一團,還強拉我老公上去樓上看衣物,我老公覺得和她無法溝通想關門報警來處理,她還推我家的大門叫我們不准關,還作勢要入侵我們家,結果被我老公推出去,還罵我老公。

她男朋友一直制止她做一些暴力行為還一面向我們道歉...

因為她男朋友也不是住她那裡,只是有空放假才來。很擔心下次再有更暴力的場面發生,請問律師先生,在這一方面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因為目前已經懷孕搬家也不方便,加上她今早又爬到我們樓上大聲講話長達10分鐘,一直破壞她要求我們不能做的,而她又一直明知固犯。和房東先生溝通下他也很為難,因為房東先生誰也不想得罪...

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遊俠 100-12-12 00:49

我日前去看了一間法拍屋,外觀尚可,不過據數位鄰居證實原屋主因房子法拍心生怨忿屋內設施破壞殆盡,連電線都全數抽出電表也全數拆走,還積欠社區管理費,請問點交時若真如鄰居所言,能提出連帶損害賠償嗎?另外,關於積欠社區管理費部分應屬前屋主債務吧!也是我該處理的部分嗎?法拍屋點交如已經是公告空屋,繳清取得權利書後最快點交時間及方式為何?謝謝。

台中人 100-12-12 03:0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0-12-05 00:02

律師您好

本人最近在職務上有些困擾

由於本身擔任知名網站管理人員

偶爾會與一些網友發生衝突

就有網友與我發生糾紛

不斷在該網站開分身蓄意發文攻擊

又在FB 噗浪等仿造本人的身分到處搞破壞

讓本人深受其擾

不知是否有適用的法律條文可以規範它的行為?

說實在 我也無意提告 畢竟只是小糾紛

只是他的行為會造成我非常多的困擾

 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你可以蒐集相關的資料後,報警提出告訴。

大媽 100-11-21 15:12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XXX,破壞機車鑰匙孔的事情,我已經報警,警察會去辦你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問題:

1.她是貼在她自己的牆上,但是她們有共同的親友會看到,約5-6個這樣有算公然嗎?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是A小姐

就指控是A幹的(先不管A,實際上有做還沒有做),這樣算毀謗嗎?

3.還有指控外遇的事(沒有所謂的通姦證據)(如果是真的,但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

這個可以告她什麼

另外B小姐寫黑函到A小姐家,說A小姐外遇的事,但B她沒有直接證據,而且信是用打字的,

沒有屬名,這樣是不是拿他沒辦法

回覆 大媽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XXX,破壞機車鑰匙孔的事情,我已經報警,警察會去辦你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1.基本上Facebook是一個非常公開化的平台,她的親友雖然只有五~六人,但非親有也可以點閱她塗鴉牆的內容,應該已經符合「公然」的要件了。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這樣有可能涉及誹謗,除非這件事情查證屬實,或A小姐能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事實才可阻卻違法 (可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9號解釋)。

3.指控外遇的事可以告對方侵害個人隱私權(民事侵權行為)

 

 

大媽 100-11-21 22: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批評某人婚外情,即使內容屬實,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其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行為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此外,依您所述,對方刊登的文章對您似乎有蓄意漫罵之嫌,這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黑函,因為您也無法知道是誰所寄,可能無法提告

若有進一步需求,可來電02-23710851與本所律師進行討論。 

Milu 100-11-16 23:39

因為我先生為大陸人士,身分比較敏感,所以..在整理資料時
台南地方法院一樓協助辦理的先生即告訴我
採用個人收養會比較簡單,而我先生則需出具一份同意我收養小孩的同意書
這樣到時後開庭時,只需我個人出庭即可
先生不用出面,我好高興他的指點,於是..我依序辦理
哪知案件到了書記官那裡,他堅稱...無此法條(真是愚蠢到極點)請參照民法1074條
還說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才行,所以..我先生必須補填共同收養之文件
這樣一來...當然開庭時我先生也一同出庭了

更扯的事來了,因為共同收養的關係
我們裁定收養沒有通過,原因是:根據大陸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
(我先生比我小14歲,今年26歲)
我真的無語了,我們是在大陸嗎?台灣已經回歸中國了嗎?我甚至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對岸派來搞破壞的??
我之前要收養的時候,我也跟海基會,海協會甚至是大陸的戶政確認過
他們都說以小孩的戶籍為依據,既不入大陸的戶口,那就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為何??用根據大陸法來退我的件呢??

我想問的是,我現在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所以..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能夠盡快幫忙指點迷津,謝謝你們了..

 法院是根據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依照收養的當事人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法院在這一點上並沒有錯誤。

你們可以等過個四年,等妳先生滿三十歲後再收養。或者,你們先離婚,你可以單獨收養,然後你們再結婚,等妳先生滿三十歲時,再收養你的小孩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0
(一) 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罪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未遂犯。
(二) 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
(三) 對於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 對於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五) 假借司法人員名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六) 冒充司法人員行使職權或公然冒用司法人員官銜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七) 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 (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二) 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一)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伍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為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係指:三、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四、所稱檢舉人係指犯罪未發覺前向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 之人;但司法人員為檢舉者不包括在內。
五、因檢舉而破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於該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檢舉獎金,但得斟酌情形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先行發給一部或全部。給獎金額如左: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檢舉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在後之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對於破案確有直接重要影響者,得酌情給獎。
七、檢舉自首檢舉他人犯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其檢舉之資料確具重大價值者,得酌情給獎。
八、檢舉人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酌給獎金。
九、檢舉獎金由檢舉人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轉陳本院核定後發給。
一○、檢舉人如要求對其身分保密者,受理檢舉獎金申請之第一審法院,應將有關資料,以密件轉陳本院。
十一、第一審法院受理檢舉獎金之申請後,應即調卷查明,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本院審核。
十二、本院審核後,如認符合規定,應發給獎金,如認不符規定時亦應將理由復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高 100-11-15 18:25
律師: 我有看到你的回應 現在是他們格來得總公司要提告 原因是用到格來得三個字 我有打去智慧財產局尋問 他們的法務告知維修經銷商理因並無犯法 他們之前都再處理車子的商標 比喻說 賓士總經銷商告外面有立賓士商標的維修廠說侵權 可是法官後來判無罪 原因是,該維修廠只維修他車子並無賣他產品也無惡意破壞商譽 也是指示性合理使用 我現在很頭痛,到底算不算犯法了 難道刊登格來得三個字就算有罪嗎?
你可以主張你們只是說明有維修該公司的產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小兔子 100-10-28 05:19
各位律師你好: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有一天剛好開車經過收費站.結果被交警在路間攔下來.就搜車子..結果搜到放置在車內的一些工具.裡面工具只有1.2樣跟電纜線有關的!其他都是日常生活中用的到的..就因為這樣被帶回交代工具是誰所有...無緣無故警方對車上所有人認定是偷電纜的嫌疑犯來問口供!然後拿出那輛車所有這段期間所經過的ETC紀錄來.就說只要這輛車有經過這路段電纜就會失竊或被破壞.並且承包商(被害人)口頭說有見過車上的人曾在案發現場附近100公尺的道路上看過面.但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照片.這樣不知道是否有犯了罪!這樣的陳述經過是否有起訴的可能....!!!請速回留言謝謝
kosan2 100-10-28 05:19
您好: 關於您的情況,如果法院要認定有罪,除了需要被害人證明確有電纜滅失外,至少也要在與您相關的處所扣得電纜,或者有其他人親眼目睹犯案經過或監視錄影等證物,否則單憑行為人曾經在案發現場出現,即認定有犯罪嫌疑,在證據上仍稍嫌薄弱。 不過,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即會起訴,因此實務上有時候不免仍會出現檢察官證據仍未齊備前即提起公訴之情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提出討論!
angle 100-10-12 16:38

某天上班途中 遇到號誌燈由紅剛轉綠燈 我順勢往左繞過車群(我直行車)(簡稱A)

正巧對方(B)從後追撞 B車是左轉車 且越線  ,A與B為同向

對方撞到我時我有意識到 但因當時剛綠燈 我怕急煞會發生連環車禍 我就繞到對面 再騎車回到案發現場(A已破壞現場,B保留現場)(我只是被撞 沒倒地 人沒受傷 B車車主 人有傷 )(A車排氣管 後土除 跟B車前叉 前面板下那片土除 輪胎 有撞到)

事後和解後 對方要求我陪她兩萬元  我覺得太荒唐 當時我有陪她到醫院 也拿兩千給他

最後雙方和解不成 對方向法院提告 告我過失傷害  且對方說他當時是要待轉(車禍時警察當場做筆錄時 她說她要左轉) 在法院時他也說他要去待轉區  後來檢察官叫我們在私下和解

過幾天我有申請當時的車禍的照片 對方車子是倒在 雙黃線往左數來第六格 (那是大路口 雙黃線往左數 至少有二十格) 顯然他當時在法庭上說謊  但當時我沒帶照片到法庭上讓檢察官

 我有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我跟他都有? 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對方多我一條 越線....

請問各位律師 我這樣被撞 只因為我沒受傷 對方受傷 對方還能告我過失傷害? 且對方越線 又左轉 法庭上說謊  我只能跟對方談和解? 而不能反告對方之類的? 

雙方都有過失,但是對方有受傷,你沒有受傷,那麼你還是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對方卻不會構成犯罪。

你主張對方過失多一點,那可以用在民事訴訟上面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還是解決不了你的刑事犯罪問題。

如果你對於警方的初步鑑定有意見,可以向交通裁決所請求作成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許這個報告與警方的看法會有不同,那對你會比較有利。

琪琪 100-10-04 00:31

律師您好:

最近正在與人解決關於房屋漏水的事情,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們搬進這棟房子10年,第1年的時候有請裝潢整修。
樓下住戶曾經表示我們家裝潢造成他們的漏水,故我們的設計師曾與他溝通協調過(但時隔10年已經不記得談判經過如何)。

總之這10年來他們與我們常會見面,但從沒有提過關於漏水的事情。
10年後這個月始向我們提出,並表示隱忍了10年。

找了水電工來看之後決定開挖我們的水管修復。
樓下由於漏水將近10年(並不確定是否持續,僅依據他們的說法),牆壁有些潮濕。


想請問:
1.需要賠償樓下的損失,請問須要賠償回覆原狀至什麼程度?
  對方主張我們應回復原狀,並且幫他們加上防潮壁(之類的防止牆壁潮濕,工錢會多上5-6萬)。
  請問如果水電工的答覆是"這不是必要的,但是可能可以加強防護"。
  這樣我們需要額外這項支出嗎?


2.由於整整10年他們只有第1年有和我們告知過一次,並且和設計師談完之後再也沒有通知過我們漏水的事情。
  直到如今牆壁因潮濕而有所需修補,請問可否主張與有過失
  如有,應如何主張對我們比較有利?

  另外,由於此乃裝潢水電工破壞到當時的水管,照理原本可跟裝潢人員求償不完全給付,但因對方並沒有向我們告知仍漏水的這件事情。
  而造成消滅時效已過,我們必須負擔全額的賠償。我們可否有何主張(對樓下)?


3.如果無法以協調解決之,想請問有沒有什麼對我們比較有利的管道?
  或是必須以什麼程序解決?

---------------------------------------------

非常謝謝律師!

小瑜 100-07-21 01:12

發生糾紛房屋,是大學的校外住宿,
房屋是社區電梯大樓的兩房一廳一衛浴,房客2位。

房東說浴缸底部出現裂痕,因此要求我們賠償七成。

1.接屋前,房東已經重新刷油漆、更換桌子、更換椅子。但在接到房屋
,我們才發現浴缸已經有裂縫,只是當時認為已經麻煩房東太多,而且
浴缸還可以使用,便沒有請房東更換。

2.裂縫變大時,正好是我們考研究所,最忙碌的時候,天天早出晚歸,無
力處理這件事。因為沒有即時危險性(像熱水器有問題就馬上通知),
加上先前已跟房東更換太多東西(桌子、沙發、熱水器),因此未向房
東通知。

3.我們對於未向房東告知房屋狀況,感到非常抱歉,但我們認為這個錯誤
不至於需要負擔浴缸的費用

4.我們只是正常使用,完全沒有惡意破壞。該屋齡已長達十多年,衛浴

設備未更新過,加上其本身材質就容易損壞,已有多位住戶更換浴缸

,代表浴缸本身就到了汰換的年限(水電工人可以作證,近幾年許多

社區住戶陸陸續續在更換浴缸)

5.和房東討論後,房東堅持因我們未告知房屋狀況(他聲稱:若當時立刻跟
他講,他願意全額付費),而必須賠償七成。然而屋齡已經十多年,而我
們只使用一年,因此我和室友討論後認為,若要賠償,最多只願意因"未
告知房屋狀況"這個錯誤而賠償一成。


房東最後改口說,浴缸7500,房東和兩位房客總共三個人平分,但我
們認為這和七成沒什麼差別,但押金還在房東手上,實在很無奈。

我知道房屋有狀況應該立刻通知房東,我現在很後悔當初自認為房東已經
開銷不少、認為浴缸還可以使用,對於房東也感到抱歉,但浴缸畢竟老舊
,本來就更該換。

我們該怎麼辦呢?

OKOK 100-06-15 01:21


一、車禍發生日期:

大概1個月內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 無受傷

對方騎車 一死一重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吧 聽說死的那個可領一百六十萬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就是我方開車載妻兒 準備回家 速度約40正常行駛下 在綠燈情況下


右後車門{休旅車}被紅燈機車撞上 機車騎多快不知道 只知道被撞就下車

報警後 送醫 一重傷死亡 騎車無照駕駛未滿18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 但可能因撞的太大力 撞到後的的影像沒錄到

只錄到撞擊路口前一兩秒   那時我們是綠燈

速限50 行車記錄器看起來應該40左右

後來法院有調那路口有一個店家的影片 不太清楚

有看到機車是從橫的出來 也就是說 我們行車記錄器確定我們是綠燈的話

就代表騎機車紅燈

所以在這如果 我方無紅燈超速 無喝酒 無違規


對方 未滿18無照駕駛 紅燈 還疑似無帶安全帽

{因現場只看到一頂 且是好的無壞}

如果像我說的這樣子 須要賠錢嗎 或有什麼責任


六、問題:

就連檢察官都跟騎機車死者家屬說 你們卡輸面喔{台語}

1.現在我朋友就很雖阿 新車被撞 還死人 人家都死人了 也不好意思叫它們賠車 認倒楣

重點是死者家屬一直讓我們覺得 我們害死它們的兒子就是不對

它兒子只是紅燈無照 那些都小事罰錢而已 別人無照紅燈被抓只是罰錢我卻沒了兒子

且還在調解委員會獅子大開口要850萬 當然我朋友沒點頭

且一直放話說開車的沒誠意 一直以它們是對的姿態來跟開車橋  看在它們死了個兒子也\
都隨便它們了

現在問題就是


開車的想知道它會不會被判賠

或是幾分之幾責任

因為它沒啥錢 雖然看起來它對 但法官都會偏弱者那邊

它怕到時雖小要賠錢或被關就雖小了

被撞 還新車 找不到人賠 如果還判賠 或被關就真的雖死了

請專業的大大們幫它解惑一下 謝謝


民事刑事大概會如何判

還有那些該注意捏 謝謝唷 麻煩回答 謝謝

刑事是否構成罪責,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故意過失,就道路使用人而言,我們都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燈光號誌,綠燈行、紅燈停,開車時也不用隨時擔心有人會逆向行駛或行人突然橫越快車道,就法院判決,大都同意道路使用人在面對他人違反交通規則時,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除非行為人很明顯的可以注意,也有足夠反應時間能夠採取防免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卻故意或輕率的不採取,這時法院才會課予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看,傷者、亡者若是經確認紅燈,且是橫撞小客車肇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道路使用人而言,其既不能預見事故的發生,而能為防免措施,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自不能課予刑事過失致死及致重傷責任。06/24的聯合晚報頭條,有一個貨車司機撞死騎單車的婦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的報導,其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作為參考。

至於民事部分,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既沒有故意過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沒有損害賠償責任

面對訴訟時,刑事上可主張信賴原則及欠缺預見、期待可能性,並可將上開報紙作為答辯佐證,檢察官及法院應會了解你的主張。民事部分除了主張無過失、無責任外,也可備位主張傷者、亡者亦與有過失,即法院如認為我方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時,因傷者、亡者對損害的發生、擴大具有重大過失,故亦請求法院減免,甚至免除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nono 100-05-09 20:40

房子是外公的 有兩戶
小舅媽(小舅舅為警員已車禍身故):三個表妹一個小表弟
外公:外婆 我
因小舅媽本身有強迫症會一直用水
在家只會歇斯底里折磨阿公阿媽
現有的打雜工也是小舅舅同事可憐還有四個小孩要養給她的工作
但是小孩的學費卻都是二舅出
三表妹(15歲)現在也有樣學樣跑出去跟人鬼混
都不去上課已經中輟然後換了四間國中
上次阿公不讓她出去還動手把阿公打到淤青(有驗傷)
警察來也只說這沒犯罪沒辦法抓
一個80幾歲的老人手被打到淤青了還沒犯罪!?
請問
1.三表妹這樣出去好幾天不回家可以報警嗎
一定要監護人才能報警?
2.可以把她跟三表妹2人的東西丟出去不讓她們進來嗎
如果她們要強行進入破壞門窗可以報警處理嗎

其實警察來也都是勸和
但這種折磨不是字面上可以看得出來
請告訴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她們搬離這個家

故鄉 100-05-03 17:31

【行政法律問題】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五星級的A飯店,發生甲計程車及乙車隊衝突事件,台北市長郝龍斌2號在市政會議指示,台北市要行銷觀光,絕對不能容許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台北市政 府發言人羊曉東表示,由於這次衝突的計程車業者,部分來自北縣,未來台北市交通局,會透過縣市合作,不排除與北縣共同評鑑計程車,做更有效的管理。台北市 交通局表示,由於計程車是北北基跨區域營業,未來會透過縣市合作,與北北基協調跨區域管理,至於車隊非法霸佔地盤,北市會主動移送警方處理,絕不寬貸,政 府執行公權力絕不容挑戰,至於台北市160多處、800個計程車排班區,台北市警察局也會加強查察(註一)。請問,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主管機關得處罰 車隊霸佔地盤嗎?其依據為何?

【解析】

按「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 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 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分別為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6 條定有明文,是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霸佔地盤情事,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得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為「流氓」;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註二),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更甚者,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而情況急迫者,更得逕行拘提之(註三)。
又「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 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分別為刑法第14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明定,是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之下罰金;首謀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任何人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而本案,從新聞報導中得知,甲車隊 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主管機關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對「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之罰鍰;但此情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提報為「流氓」,則有疑義,蓋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 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之事由,均係以明目張膽之方式,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公然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 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行為態樣(註四)之故也。至於A飯店與乙車隊間之契約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惟A飯店仍不得以各種方式,限制顧客搭 程乙車隊以外之其他計程車,以免觸犯刑責(註五),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10月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廣>車隊霸佔排班區 郝指示警方移送不寬貸。
註 二:此稱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行為後之態度」、「有無 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等事項認定之。另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 大。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四、經營、操縱職業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
註三:此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則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95年07月13日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裁定參照。
註五: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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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18

【行政法律問題】臺中市政府處罰在公園內烤肉者,合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中秋節烤肉 賞月幾乎成為全民運動,不過,今年在台中市烤肉,得避開公園、綠地、園道,一旦查獲違規,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不過建設局長王誕生 說,如果在園道上的磚造鋪面烤肉,不影響草皮生長,也不威脅木造公設,市府勉強接受,只勸導不罰。隨著烤肉盛行,今年最流行的是烤大豬,中部布農族烤大豬 能手谷自勇說,從前天開始,每晚都有顧客預約烤豬,前天烤了13隻,昨天4隻、今天還有4隻,明後天都逾10隻。谷自勇和同事平時開計程車、打零工,到中 秋節就當烤豬手,一忙就是兩個禮拜,相當熱門,豬的大小視當晚多少人吃而定,訂單以晚宴較多,一個晚宴要兩個烤豬手左右,像他們公司因人手有限,最多一天 只能接13個訂單,也就是烤13頭豬,再多也沒有辦法。市府表示,公園、綠地與園道向來禁止烤肉或野炊,主要是今年1月4日修正「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 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0款規定,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違者將處新台幣1200元、6000 元以下罰鍰,所以今年中秋節前後將派員至各公園、綠地、園道巡邏勸導。王誕生說,公園環境幽美,草地如茵,有易燃特性,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且烤 肉會留下垃圾,造成地面焦黑、破壞鋪面,也對空氣造成汙染,危害公園綠地,也會破壞環境(註一)。請問,臺中市政府得否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 自治條例,處罰行為人嗎?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二、赤身露體、隨地大小便或其他 不檢行為。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棄置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及家庭垃圾。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放生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 物之行為。五、未經許可而駕駛汽機車違規停放車輛。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八、擅自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 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九、攀折花木、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十一、擅自在公園 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張貼。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十三、喧鬧、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 在此限。十五、飼放或棄養動物。十六、未在指定場所從事划船、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或滑板車等活動。十七、有妨害風化賭博之行為。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毀損樹木。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 19條第6款第5目、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
是有關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5目之規定,係屬縣 (市) 之自治事項,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非不得訂定及通過相關自治條例,以為執行之依據,故臺中市政府以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為依據, 執行該市公園綠地之管理,尚無違法之虞。換言之,臺中市之公園、綠地、園道內自不得有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苟在臺中市之公 園、綠地、園道內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者,將被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46條之規定,處以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註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 中部離島>聯合>中秋公園烤肉 台中市最少罰1200。
註二:就此,本文基於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之由,對臺中市政府此舉,深表贊同。亦在此呼籲請大家響應「經濟部」所推動之「節約能源行動」。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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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100-05-03 17:14

【行政法律問題】發現疑似遺址,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什麼是遺址?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怎麼辦?

【解析】

按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具遺址價值者,經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列冊處理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分別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41條定有明文,是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註一) 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具遺址價值者,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註二)規定列冊處理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而96年9月16日新聞報導中的「富山遺址」(註三),顯為「具遺址價值」者(註四),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五),於審查指定(註六)程序終結前,自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而非任開發者破壞之,故本文對「文建會所言,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 應該立即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著手遺址認定工作」(註七)暫表贊同。惟遺址審查指定程序苟已終結(註八),自無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之餘地,則屬當 然,併予敘明(註九)。

【註解】

註一:所稱遺址,係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而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2款參照)。
註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參照。
註 三: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南台灣>東森>古蹟將蓋度假村?富山遺址岌岌可危 文建會要求停工:「位於台東縣卑南鄉富山 村,民國78年出土的『富山遺址』,距今已有,但現在卻傳出將在此地蓋休閒度假村!新任環評委員將於17日召開首次環評大會,將『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 假村環差報告』列為『備查案』,重要的文化資產,如今面臨嚴重考驗。富山遺址遺物範圍約4萬平方公尺,保存狀況完整,從出土的陶物、捕魚工具和石斧可判斷 其為新石器時代文化,可溯及為卑南文化的祖先,更是研究東部繩紋陶文化與卑南文化的重要遺址。但當地景色優美,吸引不少業者計劃投資,從民國89年開始, 這項名為『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假村』的開發案就已經開始評估送審,當時因為環評委員要求保護遺址為首要任務,業者也配合停工3年作準備,因此當業者表 示17日將再提審核時,環評委員也善意相信,開發單位承諾的保護措施。不過,興建案的地點竟然有大部分與富山遺址密集區重疊,不少學者質疑為何能通過環評 審核?根據開發單位提出的環差報告指出,富山遺址還未經有關單位鑑定為法定古蹟,只能算是『疑似』古蹟,因此雖然『富山遺址』與營建基地重疊,但對開發案 無絕對的不相容性。此外,由於台東縣政府缺乏經費向業者買地保存遺址,只能同意業者開發。由於開發案時隔多年,近日很有可能通過,文建會立即跳出來表示, 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應該立即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著手遺址認定工作,若鑑定確認為國家級遺址,即屬於文建會管轄範圍,業者必須馬上停工以免觸法。」 參照。
註四: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時>中研院學者:富山遺址算卑南文化「祖先」:「中研院歷史語 言研究所研究員劉益昌表示,位於台東卑南鄉都蘭村南邊的富山遺址,對史前時代人類聚落的發展轉折具有高度研究價值;尤其象徵台灣原住民老祖宗的『卑南文 化』如何形成、興盛,就要靠富山遺址來解讀。曾於富山遺址做過考古工作的劉益昌表示,富山遺址重要性和都蘭遺址、卑南遺址、掃叭遺址一樣,都是新石器時代 的代表性遺址。在舊文資法時代,它曾被調查並登錄,主管單位是縣政府,如果縣政府不管,文建會不能不管,這是很嚴肅的問題。劉益昌指出,從出土的文物鑑 定,富山遺址在距今約在三千七、八百年到四千年前開始,而在三千年前左右結束,比卑南文化還要早一些,算是卑南文化的「祖先」,所以,考古學家也把富山遺 址稱為『富山文化』。他表示,從富山遺址的文化內涵來看,它可能是『繩紋紅陶』晚期向卑南文化轉變的階段。出土遺物有石板棺之外,還包括繩紋、素面及彩繪 的紅色夾砂陶,器型則有低矮口緣的罐形器、缽形器,並可能有甑形器(陶製的古代蒸籠),這些都是當時人類生活用的盛器、炊煮器和儲藏用具。石器則有農業和 砍伐林木所用的石斧、石鋤;木工用具如石錛、石鑿,以及漁獵所用的網墜、石針,也有少量裝飾用的玉器,例如,玉玦、玉環等」可資參照。
註五:遺址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參照)。是本案中的「富山遺址」,台東縣政府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自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註六:有關遺址之指定,請參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註 七: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時>遺址確認前 文建會:業者須立即停工:「台東縣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假村建地,是距今四千年的富山遺址,全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文建會指出,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必需 馬上停工以免觸法,同時應該即刻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進行遺址認定工作。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主任粘振裕強調,在當地文化局認定之前,遺址將暫訂為『疑似』。 根據文資法規定,業者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後,應著手擬定計畫,聘請專家人員進行試勘察,評估遺址範圍。勘察結果出爐後,必需報請文化局之下的文資審議委員 會進行判定是否為法定遺址,若遺址的層級,超越縣級而達國家級,即為文建會協助的範圍。粘振裕指出,在遺址確認之前,業者必需全面停工,否則違法。若遺址 達到國家級標準,文建會將與業者商討解決方式,是否以國家經費,幫助建立園區或是進行維護,現階段言之過早,因為每個遺址處理方式因各案而異,並沒有統一 施行的辦法。」參照。
註八:富山遺址係被發現業有17年餘,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係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發布,也逾1年餘,為何遺址審查指定程序尚未進行或終結呢?照一般行政時間,本文認為富山遺址審查指定程序應已進行並終結,故有此「遺址審查指定程序苟已終結」之言。
註九:另本案尚顯露出「政府願意花多少錢購買一個『價值』或『精神』?之核心問題」(請參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 中部離島 >中時>該出面時 政府角色消失了),亦值得大家一併思考。

故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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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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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老婆,有妳就有希望,
有妳就有愛,
有妳,一切苦都值得

故鄉 100-05-03 17:10

【行政法律問題】拆除樂生療養院,妥當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樂生療養院今天要拆除,樂 生自救會和許多學生都趕到現場,拉起布條綁上頭巾,甚至把身體用鐵鍊綁在木板上,打算阻止捷運工程局的拆除工程,雖然樂生全區的古蹟審查還在進行,但是捷 運工程局決定先行拆除,因此引發學生不滿,打算抗戰到底。用力釘上釘子,把自己的身體用鐵鍊跟木板綑綁在一起,再把雙手用繩索牢牢綁住,為的,就是要阻止 捷運工程對樂生療養院的拆除行動。樂生自救會和許多學生從昨天晚上就開始集結,直到今天早上已經有將近200多人到現場聲援,他們徹夜釘木板掛布條,許多 人直接坐或躺在地上,更有人是揹了書包就趕到現場,雖然樂生全區的古蹟審查還在進行,但是捷運工程局決定先行拆除,讓學生很不滿,他們希望政府跟捷運工程 局能夠看到他們的訴求,停止拆除活動。目前抗議活動仍然持續進行,自救會和學生團體要和捷運工程局取得共識,恐怕還得花上一段時間(註一)。請問,此項拆 除,是否妥當?
【解析】
按「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第1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 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第3項)。」「古蹟之管理維護,係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 及定期維修。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 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分 別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第20條第1項、第30條定有明定,是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 蹟,應施以「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及「其他管理維護事項」之管理維護;營建工 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亦不得破壞古蹟(含暫定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含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苟有破壞暫定古蹟之 完整、遮蓋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者,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經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 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亦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 力或其他能源(註二)。
本案,即已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當為暫定古蹟;捷運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自不得破壞含暫定古蹟之完整、遮蓋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捷運工程局此項拆除,有違法之虞;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註三),自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之規定處理,始為正辦。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 TVBS>抗議樂生拆除 學生鐵鍊綁身。
註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參照。
註 三: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請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之規定。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忙完一天的後,身體雖是疲累的;
但心中依然想著,在家的妳;
或許,有人會說,兒女情長,非英雄也;
但他不知,有老婆愛情的滋潤,卻讓我更加堅強...

故鄉 100-04-25 21:37

房地產法律問題】竹子伸入我家,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為排樓的最邊間,其旁邊唯一處種植農作物的田地,在過去一點為一棟別墅,也是農地;該農地地主,在我家旁邊種植一排竹子,順著我家的牆壁種植放任生長 從未整理,困擾我們很多年了;期間,我們有找地主商談過是否可以將其竹子剷除,因為落葉很多一直掉落到我家住家,枝葉也到出生長,也滋生很多昆蟲爬進家 中,實在很困擾,但是地主以風水為由推掉我們的要求。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處理?請大家幫個忙,讓我脫離困擾的生活環境? 如果他的竹子的根部部分破壞我家圍牆部分的基座,又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 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 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民法第797條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 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但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倘鄰地竹 子已經伸入住家,即難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土地所有人自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或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自行刈除越 界之枝根。惟以上係指鄰地竹子逾越疆界者而言,從本案題意觀之,鄰地竹子尚未逾越疆界,土地所有人尚難以民法第797條之規定處理。但鄰地竹子落葉若長久 任意堆置,足以污染環境衛生,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註二)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土地所有人自應清除之(註三);土地所有人未清除者,將被處 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之(註四)。其處罰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謂嚴重,尚有嚇阻之 效果;是本案中的提問人,不妨基於與鄰為善之心,先向鄰地所有權人說明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請其清理竹子之落葉,次而再請縣 (市) 政府環保局處理之。
至於鄰地竹子根部破壞他人圍牆基座者,自屬違反民法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 害。」保護他人之法律(註五),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有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回復原狀或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住家遭受其鄰居種植竹子困擾。
註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參照。
註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參照。
註四: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參照。
註 五:民法第774條雖係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惟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土地所有人承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參照),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夜,更深了,
人,更稀了;
但我倆,
情更濃了...

故鄉 100-04-25 21:36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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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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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

故鄉 100-04-25 21:26

【行政法律問題】遺體下葬於非公墓,實的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郭台成的遺體,將 下葬家族墓地「愛物園」。不過「愛物園」是違法墓地,台北縣政府今天明白表示,希望郭家,能夠另尋他處下葬。否則將依法開罰。郭台銘說,弟弟郭台成要下葬 愛物園,不過,台北縣長周錫瑋說,郭家最好另外找地方位在台北縣三峽的愛物園屬農牧山坡地,不能土葬。兩年前,郭台銘妻子林淑如過世,葬在這兒,縣府就曾 連續開罰九萬元,還三度限期遷移。但是郭家卻是不為所動佔地兩百坪的愛物園,是郭台銘13年前,花了兩千多萬興建的,郭台銘的外公、父親、及妻子,都安葬 於此。違法土葬,又曾經捲入土地糾紛,遭人潑漆,風波不斷,郭家卻從不考慮遷葬。因為郭家找人看過風水,愛物園坐東朝西,面向帶財溪流,後背靠山,四周青 山環繞,左青龍、右白虎成為一個標準的聚寶盆。難得一見的龍穴,也難怪縣府連續開罰,郭家都寧可花錢了事,也不願遷葬他處(註一)。請問遺體下葬於非公 墓,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 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二 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 分區開發。」「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 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分別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第2款、第6條、第22條第1項前 段、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私人或團體非不得設置私立公墓,惟須主管機關之核准,私人或團體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逕將屍體埋葬於非公墓內,即 屬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除「應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改善;其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日 連續處罰(註二);更甚者,必要時,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是本案中的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註三),除「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罰鍰及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進一步依法彰顯公權力,值得期待。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民視新聞網2007/07/07 13:09:「郭台成葬愛物園 違法恐開罰」(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7/11/gwc5.html)。
註 二: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03月17日94年度訴字第01469號判決:「按『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22條第1 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 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於92年間擅自在○○縣○里鄉 ○○○段○道坑口小段1565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上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現場勘查照片、臺北縣八里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等件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次查,本件系爭設置墳墓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而都市計畫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 功能而劃定,不得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或為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如濫葬),則經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 28條揭示甚明,原告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已悖於該區限制使用之目的,猶稱其設墓之舉,並無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更新規劃、都市發展或其 他公共利益之情事云云,要無足採。從而,本件被告既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 項情事,則被告依同法第第5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為裁處罰鍰3萬元,並限其於94年3月31日前,將違規埋葬之屍體,遷葬於合法公墓之處分,於法即無不 合。…至於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 項雖僅稱「限期改善」,並無「限期遷葬」字語,惟於非公墓內埋葬屍體,其改善方法,本指排除濫葬違法事實以回復原狀之措施而言,然去除於非公墓土地濫葬之 事實,如非遷葬實無法達成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原狀之目的,是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雖未使用『限期遷葬』字語,然其意旨則無二致,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訂 『臺北縣政府處理違規濫葬要點』第6點超越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該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云云,並無可採…」可資參照。
註三: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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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真愛,係為對方而想的愛;
如果,活著不愛,死後建立愛的表徵,
又有何義呢?
我願意在活著的時候,好好愛妳,
這是老公對妳再次的承諾

pangyin 98-11-16 23:17

原本私人土地捐贈供大眾使用之三十餘年道路,因最近地政機關大規模重測,造成本地區原本界線偏移,目前測量結果是道路約3/1面積為鄰地所有人之私人土地,該鄰人目前主張原捐贈人應向其買回3/1面積,否則他將主張土地所有權將道路破壞,取回應有土地面積。試問:
1.該鄰地所有人是否有權將道路損毀取回道路3/1土地使用?
2.原捐贈人得否得主張該道路係供公眾使用,請求社區使用人共同分攤購買價金?或因無力購買3/1土地而主張收回3/2土地不供大眾使用?
3.因該道路為其社區唯一對外道路,兩地主若同時主張土地所有權時,社區居民得否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兩地主不得破壞道路,而以彌補方式補貼地主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可主張袋地通行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7-17 11:43

【保證法律問題】幫朋友做人事保證,後悔了,怎麼辦?

【問題】

日前由於朋友職務上需要保證人即所謂的人事保證,本來心想幫朋友是好事一件,但事後經仔細思量後覺得頗不妥當,便至朋友的公司將保證書取回,但又害怕公司copy備份資料,請問有何方法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問題發生(註一)?

【解析】

按 稱人事保證者(註二),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註三)。其終止,依民法第 756-4條第1項之規定,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惟應依約或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註四);至於定有期間人事保證契約之終止, 有「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 者」、「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等3項情形之一者,保證人受僱用人通知或自行知悉者,得終止契約 (註五)。是本案中的保證人,欲終止人事保證契約,除「人事保證關係因『保證之期間屆滿』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 滅』事由而消滅」(註六)外,自應依前揭說明終止之,而非僅取回書面契約而已。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11月2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幫朋友做人事保證,後悔的話該如何。
註 二:又稱職務保證,其效力僅向將來發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9年09月21日台 上字第2015號判例:「所謂職務保證,乃保證人與僱用人約定,將來被保人之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僱用人時,由保證人賠償責任之從契約。其效力僅向將來發 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參照。
註三:民法第756-1條第1項參照。
註四:民法第756-4條第2項:「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參照。
註 五:民法第756-5條:「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二 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三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參 照。
註六:民法第756-7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 保證之期間屆滿。二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四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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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妳雖具破壞性,但我依然擇善固執地愛著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