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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 102-03-25 23:04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有一個女兒,目前與先生分居半年,小孩出生後由我照顧一年半後,我才於前年10月去上班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小孩。現在小孩三歲兩個月。與先生分居中孩子依然是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

事情是這樣:我於去年9月與一名美國男子線上英文聊天,對方在一個月的聊天過程中有兩次詢問有關性方面的問題,當時我人在上班,也無回覆並且告知對方我在上班,而先生透過我的iPAD存取我的對話記錄後寄到他個人信箱,並且懷疑我外遇。後來先生就於10月搬出去了。(這中間我有求他回來,並且有去動了心律不整的電燒手術,當時有用line跟先生提到小孩要給她照顧之類的話。不知道會不會影響監護權的要求)搬出去後他只有回家過幾次,然後就提出要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如果我不簽字離婚他要把小孩立刻帶走(當時我有叫警察陪同)所以他並沒有把小孩帶走,中間都有錄音存證。之後他母親同意我過年期間到美國散心(但我並無實質錄音證據,只有錄到我與公公對話 出國期間小孩要給她照顧,他答應說好)

然而我回台後,前幾天,先生趁我回帶小孩娘家時幫我媽慶生時,進入我住家拿取我相機的記憶卡,並且看到我去美國與男生友人的合照,又聲稱我外遇。並且從桃園到我娘家說要立刻把孩子帶走還要叫警察來,我覺得很害怕,目前不敢回去桃園的住所(不知這點會不會被他指控不履行同居義務之類的)。(先生情緒控管一直有問題,常常惡言相向、情緒起伏很大,同居時也有拿小孩出氣過,但當時我沒有錄音存證。)

現在開的先生條件是

1.監護全都歸他

2.探視權要經過他同意

3.每個月要2萬元兒女教育費

4.他在去年9/27號去看身心內科 醫生開給他一些抗憂鬱症藥物,他聲稱是因為我外遇讓他得憂鬱症,並要索取精神賠償

因為我覺得很不合理,所以沒簽,但是他揚言要拿我與美國友人的對話記錄跟照片(照片並無親熱只有站在一起照相)去法院告我,但我想他應該不會那麼快,因為他目前沒有在職證明(失業中),我只想要小孩監護權,其餘都不想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做?是否應該先出擊告他還是等他來告,那這中間我需要準備什麼呢?

可否請各位律師幫幫我,我被冠上莫須有的外遇還要被離婚,我真的不希望丟了小孩還要付他什麼賠償費用。我真的只想要留住小孩就好,其餘的不想跟他有瓜葛了。

但是就我所知,我的薪資似乎沒比他高(我底薪比他高,但是他加班薪水都比我高)請問這樣會影響法官判定監護權嗎?再者,我因為心律不整開刀不久,以後不知還有沒有懷孕能力(身體比較虛寒),可否用這點跟法官說想要留小孩?或是會影響法官判定?

 

以上,

真誠的、並且感恩的希望各位律師幫助我...

 

謝謝

Joey小姐妳好

首先,妳先生手上的證據,雖未達刑事通姦罪的程度,但如果你先生用民事向你訴請離婚,不是不可能的。因為你的情況較複雜,可能需要先用電話談看看你比較好理解,才能了解有無訴訟上可攻防的方式,如果可能,可於明日上午9點,來電0972 699 668 劉律師敬上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的小孩目前與您同住還是與先生同住?您與先生都有意願離婚,只是離婚的條件尚未談妥?由於您的問題牽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俗稱監護權),建議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6 21:48
回覆 Joe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有一個女兒,目前與先生分居半年,小孩出生後由我照顧一年半後 ... (恕刪)

您先生告不成,您反而可以告您先生妨礙秘密,畢竟那是您私人對話,他沒有權利看您的東西,不是嗎?小孩歸誰,基本上要看您小孩幾歲,現在是誰在帶。2萬元?這是唬人的,法院如果真要判,頂多夫妻各自負擔一萬。戶籍在哪不是重點。分居只要有正當理由就行,例如言語家暴等。

如需詳細諮詢,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arale 102-03-20 12:21

你好!!

因前公司老闆沒有照實際薪資投保勞健保

偽造文書逃漏稅

不但如此還極度不尊重人

身為財務人員很怕這些違規

也因她極度不尊重人情緒也無法控制

於是不歡而散沒有交接

她除了發律師信還去人力銀行說我拿走公司帳冊

我並沒有拿

不但如此我要走前還無薪加班很多天把帳趕出來

把東西整理好才走

何況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看到我拿走公司帳冊

請問這樣是否已經造成誣告誹謗

我可以反告她嗎

還有請問個人當初進公司時的資料可以拿走嗎

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20 14:44

若其指摘毀謗名譽的事情,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可以提出毀謗罪之告訴。

arale 102-03-20 14:52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其指摘毀謗名譽的事情,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可以提出毀謗罪之告訴。

那請問可以拿回個人進公司時的資料嗎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20 15:09

若是自己的東西,離職時可以帶走。

T 102-02-24 18:14

各位專家您好:

                   進入公司時必須簽訂兩年合約才可多加薪2000因此而簽訂,但目前想提前離職契約上必須陪兩個月全薪(6萬多),但是簽訂合約時公司不給留存契約,請問這樣也算成立嗎

1月份加班達70個小時所以想離職,而且公司員工手冊寫明所有事項依勞基法規定,但是加班費、請假並未依勞基法,請問我該如何應對可免除賠償違約金呢?

102-02-17 23:42

公司(某民營化電信)提供不符合職務給我.且主管叫我要對消X署長官撤嬌.
結果被勞工局吃案了..在調解時公司要我不要把事情說出去..然後和解
才要付我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以及欠我的薪資.+加班費及出差費.
後來勞工局的主管吃案了..沒替我出頭外
還叫我和解...後來為前途(最大電信公司)著想---勞工局勸我的理由

和解了--條件是雙方不可以說協調細項內容

結果又員工被資遣了竟然到處傳我的事情...那幾個被資遣的為了想回去最大電信
拿我的事去跟勞工局及勞委會說..

很明顯的最大電信公司並沒有盡保密責任...我可以告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回歸到您們協議之內容,其內容雖然有保密條款,但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若有,則可以直接依該違約金來請求,若無,則需另行舉證損害的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熊 102-01-03 21:20

我今日接到一份起訴狀是關於我老婆要和我離婚

針對其內容我想請各位幫我參詳並分析一下....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一、請求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及義務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結婚。婚後二年長子出生此時夫妻感情尚感融洽(也是常吵著要離婚但我都不同意),惟次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開始冷淡,常借細故打罵(我確定我沒有)此有原告於97年拍攝遭被告打傷之照片可資佐證(左手臂內側有手抓痕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我阻止他摔東西時抓的)此外被告更不雇家中子女年幼使用危險器具如剪刀打火機等物品隨處放換來只是被告我行我素冷眼相對(原證二)(我東西忘了收但只要我有看到或他在講我都有把他收走)被告對於家用開支更是置之不理原告必須書寫借條明細向被告請款支付金錢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百般侮辱,將補貼家庭費用視為施捨(原證三)(第一: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以及家裡的林林總總如衛生紙和洗衣粉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我在支出那來家用置之不理包含晚餐我也常常買回來給他們吃除了我加班無法購買時不然其他的我想我應該都有出到才對,第二我是針對他常要出去玩要找我拿錢我唸他沒錢還出去玩或省點花等等言語就算侮辱)以及因為此情況長期無法改善原告經就醫檢查己罹患憂鬱症(原證四)(有診斷證明書啊但上面有註明不得做為訴訟用那這張到度有沒有效用)

兩造婚姻.......就一些講我什麼精神虐待啊什麼之類的提出以1052條第1項第3款提出離婚要求再者原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家人亦同意幫忙照料小孩能提供良好等成長環境反觀被告生活習慣不佳與二名年幼子女缺乏護動等等如與被告生活安全可虞(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

我的情況是大致上是這樣請幫幫我看能如何解決

第一我不想離婚...第二如果真的走上了離婚這條路我要小孩監護權要如何作

謝謝各位

1、你的方向應該是去反駁對方的主張,證明根本沒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最好是有明確證據

2、監護權則要證明你比對方更適於養育小孩。金援、環境、教育計畫等等。

sophia 101-12-18 10:11

 你好, 

因樓下五樓住戶因噪音問題自民國100年7月至今多次爭執,其中在民國100年11月因有不明的樓層在裝潢施工,樓下五樓的住戶以為是我們而引發衝突,發生狀況請看最下方的陳述,由於這期間有請管委會去跟五樓溝通過,因五樓住戶對聲音很敏感舉凡腳步聲,沖馬桶聲,流水聲,風切聲及偶發事件的物體掉落聲都說是噪音,此住戶常喝酒之後就開始失控認為我們聲音太大或是別樓層的聲音也說是我們,直到最近約3個月來樓下五樓常利用晚間開始製造敲打聲,上上禮拜六從晚間10點開始蓄意敲打巨大的聲音,樓上樓下都有住戶聽見,有問警衛發生什麼狀況,但警衛跟住戶講5樓跟6樓長期的噪音問題,隔天週日約傍晚因別樓層在裝修發出巨大的聲音,樓下五樓又開始蓄意敲打後還打開窗戶大?,我們立刻打110報警,警察到我們家也聽到敲打了,隨後去五樓按鈴,但五樓住戶躲避警察盤查,警察後來先離開說若有問題在打電話去警局。

因為這位住戶先前也說要來道歉但也一直沒出面,但最近蓄意敲打後還打開窗戶大?已經是不理性的行為,所以我們有去警察局做筆錄,警察看了我寫的陳述說只能用11月20日的事件告他恐嚇

請問當時的物業管理的警衛已經找不到人了,我們沒有錄音.所以證據也只有當時的警衛.

但11/20事件發生之後我們有請管委會的副主委去找五樓住戶談,就只有這樣而己.

 請問此案件若進入司法程序前,我們要注意什麼事情?  謝謝.

 我先生的陳述

民國100年11月20日當天我加班後約3點多回家,看小孩及老婆在睡覺,坐在客廳看電視,忽然樓上傳來大聲施工敲打聲響,馬上至一樓請警衛陪我上樓查看,警衛告知5F 透過緊急按鈕呼叫他上樓,需先至5F,我陪同警衛上樓,警衛要我先在五樓電梯口,等待他處理5F呼叫事件,(因為這位住戶是按緊急按鈕)警衛按175 5F-3門鈴後,這位住戶開門並對警衛非常大聲喊說"你去跟樓上六樓警告,我已忍耐你很久了,吵整天是在吵什麼",並辱罵三字經,我在五樓電梯口聽到後,回應"我人在這裡,你忍耐我什麼",我走到接近電梯口,兩道逃生門前,175 5F-3這位住戶回應"一直在吵”早就要警告你們了,你們是在吵什麼"並再次辱罵三字經,我回應"我老婆小孩都在睡,我在看電視,我也是下樓找警衛陪我上樓去找是誰在施工,你是在罵什麼"。175 5F-3這位住戶隨即從屋內門旁拿出高爾夫球桿,舉高爾夫球桿要打我,警衛見狀以身體擋住並拉住175 5F-3這位住戶,這位住戶拿球桿並比屋內要我進他屋內, 說"你給我進來",我回應"你要做什麼,為何要進你家"175 5F-3這位住戶說"進來我家,我才能把你打死呀"175 5F-3這位住戶舉著高爾夫球桿一直要衝過來,警衛拉住並說"不要啦,不要啦"

我多次回應"不是我們在施工製造聲音,老婆跟小孩在睡覺,我在看電視,聲音不是我造成的,我也是聽到聲音才到大廳請警衛一起去找聲音,不然我們一起去找主委及副委出來處理"經多次告知一起去找主委及副委後,我與警衛及這位住戶一同坐電梯上樓至8樓按主委門鈴,但無人回應,因不確定副委住幾樓,故未前往找副委,我在電梯內再三跟這位住戶強調,"我老婆跟小孩在睡覺,聲音不是我們造成的,我也是加班回家坐在客廳看電視聽到聲音,才去找警衛看是誰在製造聲音,並告知我會找主委及副委反應聲音問題,最後在警衛陪同下下樓,並各自離開。回到家裡後告知老婆五樓拿高爾夫球桿要打我的行為。

 以下是我本人的陳述

我睡醒之後問我老公發生什麼事,他告知以上事件,我認為有必要問清楚,所以到樓下問警衛事情經過,並請他幫我按鈴我要跟這位生先通話,這位先生並沒有回應,大約過了約五分鐘直接下樓到大廳,我問這位先生為何要恐嚇要把人打死,他回答,進來我家我才可以給他打死,我告訴他不是我們在施工,我們4月就搬進來了,早就裝潢好了,而當我接近他,有聞到他身上酒味,他還說他可以叫黑道來處理,我想酒駕的人都會開車撞死人了,我再跟他談下去可能會被他當場打死,隨後我自行離開。當天有立即反應給副主委告知當天發生的狀況。

 

請多蒐集證據,除當時案發現場陪同您先生一起前往之警衛外,再問問看有無其他證人聽聞該事發經過,如有再請警方或檢察官傳喚證人到場。又該警衛雖然已經沒有任職,但應可透過管委會取得姓名,待取得姓名後,再提供予警方。

其他法律常識可至:

 

佳誠律師事務所

 

茶裏王 101-12-09 08:53

想詢問如下問題 1如因工作上支出是否為公司應該提供

諸如通話費 交通工具維修損壞費 或是更換新車 在家工作水電與房租 等支出補償

2超時過勞加班費提供 但雇主以各種理由不支付 例如處理速度慢等等之類

負責區域範圍廣大 台中以北至基隆宜蘭

因為只有1個人處理包含業務 維修 安裝 內勤 外勤 等所有工作

3因超時過勞工作壓力造成長期失眠或可能有心臟或腸胃疾病發生

已有精神科醫療開立安眠藥等 未請醫生開診斷書 如在加上其他健康檢查後證明有病狀出現

是否會成立職災認定

4如保密或競業條款 只有雇主留存一份且未有限制期限內也沒有相對補償 是否為無效

有無必要要求廢止或不需理會 雖已簽屬但也是讓雇主安心員工想替公司工作

5相關處理或預防建議意見 畢竟人員離職多數仍會以選擇相同性質工作

總也要預防離職後天下掉下來的意外

先行謝謝大大解答意見

Mickey 101-11-15 11:10

我近日從一個工作離職,我要求拿回私人相關證件影本,但是對方卻不肯歸還,他說他有權利保留影本,但是我很擔心他拿去申報或是申請補助,因為我是做幼教相關機構,所以我才會想取回,但是對方堅持不給也不願意銷毀,而且他放話說"你是不是不想在這行工作了?",讓我感到很害怕很惶恐,對方真的有權保留我證件影印本嗎?這樣算不算觸犯呢?而且對方沒有幫我申保勞健保,工作時間超時未付加班費用,但是他都為了鑽法律漏洞不肯讓我們打出勤卡片,也不肯提供薪資條與出勤表單,但是我自己拍照上班時的照片,也有影印有我個人簽名的文件,這樣能成為證據嗎?我現在只希望能取回自己證件,也想舉方對方違法的行為,那我該怎麼做呢?請各位幫幫我...

 

廉價勞工 101-11-02 23:23
這幾天開公司車下班在高速公路因塞車發生了車禍

 主因: 因前方急煞導致煞車反應不及追撞前方 而對方沒有受傷 只是車體受損但公司車前方也受損嚴重  
 
 基本上車有保強制

之後或許工作沒了  如果公司要追討業務損失責任的話我該會負責多少

但平時於公司工作都超時加班 沒有補修及加班費 這一點可以有辯駁的機會嗎

但公司車修車的費用如果旁大要求賠償的話 這該如何調解
羽婕 101-10-18 00:40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有關於勞保公傷賠償問題

我於今年二月多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因嚴重住院一個多月,之後出院在家休養。

在這期間雇主每月五號也會匯部分薪資。(公司是以?原領薪資去算30%)

之後於五月底時至公司提離職,那在這期間雇主也有幫我向勞保局申請公傷事故理賠

事後公司於勞保局匯款後,致電跟我要勞保賠償70%部分金額,

公司說法為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二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那重點來了,照勞保公傷事宜為雇主支付30%,勞保局為70%,那我的狀況比較特殊,通常比較會有問題的是雇主以多報少,但是我的卻是雇主以少報多,平時我領的薪資大概領二萬八(底新大概於兩萬二,但因為經常性加班,故每月實領大概於兩萬八),雇主當然幫我投保的金額不能低於兩萬八,那我發生事故了,勞保局的70%當然是以投保的兩萬八去算,雇主一直強調要用原領工資去算我公傷期間賠償,故勞保局用的兩萬八是有多給,要歸還給雇主!

所以我有些問題想請教

1.我每月領多少雇主就要投保多少,我每個月也是依投保額度去扣勞保費,那發生公傷事故後,雇主每月匯給我的金額是原領工資的30%,而勞保局匯給我是以投保70%給我,雇主有權利再跟我要勞保局匯給我的錢嗎?

2.如果雇主有有權利跟我要那差額,那我每個月支付兩萬八投保的扣款不就是多扣,雇主因該要以原領工資去投保,雇主這樣做法是否有些不合理?

 

may 101-10-12 23:47

你好,

我的家人在A公司已服務滿25年了,已符合同1公司滿25年退休的條件,

但是因經濟上的需要,所以想再工作幾年再退休,

但是最近不景氣的壓力又開始變大了,公司訂單變少,原先工作還得經常加班,現在加班都停止了,若是再不景氣,下一步公司可能就裁員了.

家人想了解,萬一公司想節省退休金而把她列為裁員名單,她可以提出反對而申請退休嗎?

謝謝律師的解惑.

 

林智群 (klaw) 101-10-13 09:05

應不至於,因為此時裁員的話,除了原本要給你父親的退休金外還要付一筆資遣費,並不划算

may 101-10-13 20: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應不至於,因為此時裁員的話,除了原本要給你父親的退休金外還要付一筆資遣費,並不划算

 我家人是選擇舊制.

想再請教律師, 這是不論舊制或是新制嗎都一樣嗎? ---> 除原本要給你父親的退休金外還要付一筆資遣費.

謝謝.

曉墨 101-09-16 14:28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跟公司簽了一份兩年的合約,但是在面試時店長跟我說,這邊的合約只需簽一年,有全勤獎金,重點她卻沒說包含在底薪裡面,月休5天,每天上班時數一定都9個小時以上,有時候甚至12個小時。現在好像規定要有加班費,但他們卻說因為我們只是助理美療師,要交17小時的練習單,所以沒有加班費的部分。當初我會簽約是因為老闆說,就算沒有待滿兩年,提出理由,就會讓我走,不會有違約金的部分,只要別在這個地區做相關事業就好,但我現在想想很不妥,畢竟這是他口頭上說說,並沒列在合約裡,到時要是他反悔怎麼辦,況且在同個市區做相同事業如果他們提出告訴,是有法律效應的嗎?還有簽約是不是雙方都要各有一份合約?如果我這邊沒有是不是比較吃虧?聽離職的同事說他們以前更扯,老闆只讓他們填簽約日期卻不讓他們寫到期日期,等到他們時間到想離職時,老闆居然說,不要讓我拿合約來壓你,別忘記你這邊沒填到期日期,好恐怖!!!這種公司我一天都不想待了,我5月29號到公司上班,直到9月1號才簽兩年的約,如果以合約上來看,上面的日期是101/9/1~103/9/1,我想提出離職,勞基法規定就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我有辦法三個月內隨時提出離職就能隨時離開嗎?或是需要支付甚麼違約金嗎?
勞基法是最低限度保障 公司有些規定如果相牴觸 通常都被認定無效 你通知公司後就可以離職
洪小黑 101-09-12 19:20

我到XX企業公司面試,當初跟我說底薪(或起薪)2萬8

101年7月2號我到該公司上班至101年8月11號領取薪資明細

內容: 底薪1萬5千元交通津貼1千元超勤加班9千元全勤獎金3千元應領金額2萬8千元扣除7月份勞健保576元 實領金額2萬7427元

在8月11日的時候我有詢問過為什麼薪資與當時所講的不一樣?還有問他說底薪1萬5千元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XX企業回答我說,這張明細只是要讓你知道薪資結構,我向勞工局報的薪資為勞基法規定的價位

最扯的是我做到8月21日,XX企業說我出勤15天,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兩天有薪假日

所以XX企業說17天的薪水是這樣算的底薪2萬8千元/31天 = 903.22元(四捨五入)903元*17天 = 15351元因為我7月份有多休兩天,XX企業讓我7月份算都有上班,從8月扣除扣掉勞健保576及7月份多休兩天之薪資 = 1萬3千元
在5X8寫得很詳細,上班時間為早上8:00~晚上18:00我幾乎每天加班到晚上19:00~22:00

及需出差(時間未定)7月份沒出差 沒話說

8月份出差至花蓮兩次新北市出發)是早上6點20座火車而且有一次一週是天秤颱風,沒放颱風假還在花蓮出差出差都很晚到旅店休息,最早是晚上8點半,最晚是晚上10點接近11點XX企業說出差費,加班費,交通費,及自用車公用每20公里補助一公升的費用全部都包含在8月份薪資

我想領取8月份薪資明細,XX企業老闆卻不接電話(起碼打5通以上)打通以後說他很忙,沒空約時間又躲躲閃閃,直接掛我電話以上薪資是打給他老婆(XX企業經理)得知

Q1:XX企業說每個月2萬8已包含加班費,意思就是說不管當月勞工工作超時多久都為9千元,已為固定價錢,每個月不管加班多少,加班費都是9千元

Q2:基本底薪可以為1萬5千元嗎?

Q3:座火車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

Q4: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Q5:該企業上班及下班為紙本記錄(勞工自行填寫)及為(工作日報表)可為有效憑據嗎?

Q6:該企業的薪轉是否可以成為本人(亦勞工)為爾後檢舉提告證據?

Q7:XX企業給我的薪資明細上面沒有公司名稱,大小章,也沒簽名,連我的名字都寫錯,能當證據嗎?

*我有該公司的5X8網址圖片,也有上傳薪資明細,還有索取到一張替XX企業購買物品的收據

收據上面有該XX企業的名稱,購買物品,下面簽收人是我的簽名,不知道有沒有用

陳小冷 101-09-12 12:14

您好:

我在這間公司100.8/23到職,101.8/26正式離職
平日上班時間9.30-20.30 共11小時
假日上班時間10.00-20.00共10小時
月休八天

離職後,至勞工局得知公司未給予加班費,因此申訴,並未到勞動處檢舉
勞工局安排明天將進行調解

今天收到公司發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商品盤差114462元+作業疏失6950元+業績獎金相關津貼勿發多匯31549元

共152965元   文到三日內依簽訂之員工受聘同意書、員工切結書清償,否則遞狀申請強制執行

這真是莫名其妙的舉發..盤點完有簽訂過作業疏失罰款..但未造成扣錢
這算欲加之罪嗎?

 

公司第一封回信如下:
[門市加班費的問題,之前台南崇德門市的離職人員江綺與韓孟?,已讓我們領教過了,我們上了幾次法院,最後法官的裁定有利於公司,就是採信公司的說法,因此我們並未違法!之後為了避免誤解,新進人員皆已改採分別列出的方式,但原舊人制度考量異動可能反遭誤解而未主動協商調整,不過早已於薪資單加註已內含 (工時&團績獎金v.s. 3,747 取其大者)(已不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先讓妳知道一下~

 月休8日,每月工作約22天,每天09:30~20:30 (不考慮週六、週日的較少時數)=11小時,扣除午、晚用餐各半小時,等於每日10小時x22天=220小時,法定工時2週14天84小時x2 (28天) +8小時(1天)+8小時(1天)=184小時(30天)

 220-184=36小時

 18,780/30/8x36x1.33=3,747元

而且已有很多法院的判例說明,公司無論以什麼名目給薪或獎勵性質的加給津貼,只要員工的總領取所得合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特此先行述明。 我自認妳在職期間,我對妳,能給的我都已儘量主動給...至於妳的疑慮,在職期間為何不先說清楚、講明白呢?而且,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有得罪妳、讓妳不滿的地方? ]

 

[爭取該有的權益,不是預藏禍心,預謀續待這家公司, 不於當下及時反應疑慮(此舉其實已代表了雙方皆同意計薪方式)。 回想當初妳進公司時,紹榕曾經回報妳不ok,是我給了妳機會! 妳對我的回報竟是如此? 若妳仍執意續行不明理舉措,本公司亦會對妳採取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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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庸 101-08-24 21:44
怎麼說呢?物證就是公司每個月系統所累計的加班時數都是超過八十小時,超過四十六小時確實違法呢,雖然我門有領完加班費也無法中止勞動契約嗎?
您好: 您可以將資方的缺失,去向勞動檢查所舉發,該勞檢所去檢查資方的行為.
無庸 101-08-24 03:21
由於目前我所能舉證就是我的上班每月超時長達五年,每月都超過八十小時以上。 1.由於目前已經改為加班時數46小時,五年內的違法超時那是否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2.那若勞工願意加班但超時46小時顧方這樣子也算違法嗎? 3.勞方已領取超時加班費了,此時可以要求公司停止勞動契約嗎?
您好: 若依您所述情形,要舉發資方違法情形,可能就會有困難了.
野薔薇 101-08-14 19:49
您好:四年前我去應徵會計,告訴我的待遇是底薪4000全勤2000大的便當抽1.5元小的便當抽0.5作滿一年有500元年資,負責接電話.找錢.只是偶而太忙要幫忙包便當。上班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三點就這麼簡單,但說的和做的完全不一樣。快滿一年的前兩天我提醒總會說我過兩天就滿一年囉!記得給我年資.結果竟說老闆娘說這項以廢除,但沒有了是不是應該要告訴我們.也沒有那就算了.後來又說公司都沒賺錢.要把四人負責一班縮減成三個人.那會計便要負責接電話(外送).應付客人.打飯.反正前線該做都要我一個做.今年二月他們去接台北中國信託的便當.相對的我要提早2-3小時去上班.又不給加班費.只說我們也有抽這就是加班費。 剛開始那個月,教我的會計又說還要幫員工算便當數(薪水).我也算了也呈上給我們總會看了.但他覺得有問題.就問教我的那位說:我們的營業額比安一店多.為什麼薪水比他們少。教我的會計竟說:他怎知道.我那麼愛算就讓我算.之後結果是她在重算.少給的部分和下個月一起給。事後他們就叫我別算了.說我害大家少領薪水.這工作她自己做.直到去年.他因一筆帳忘記繳回.被老板娘逼簽切結書外加扣薪開除.離職前幾天我請他教我怎們算.而我是從去年一月才又開始算薪水.我想剛來時算一次就造成大家不便.這次我就照他教我的算.就成給總會看.我還問他有沒有問題.他說沒有.所以薪水也下來.從此我就照他教我的算.這中間我們總會也離職.換我們老闆的女兒當總會.這期間他也沒說有任何問題.直到上個月他說我薪水算錯了(內場人員).我就告訴他之前發生事情的來龍去脈.但得到的答案竟說:不要把過錯推給沒做的人.說我和晚班會計害大家背上貪污罪.和他一直解釋也沒用(他上任這幾個月也沒說有問題阿!).還跟我追朔以前的部份.看我們要分幾個月讓他扣.最近又新請一個總會.他請他重算外加所有員工都被扣1-2千不等。這月又要發薪水前天他又說外送的也不對.問我要怎麼處理.叫我重算(結果他們自己拿資料回去重算).隔天八月五日外送說今天會準時發薪水.我說怎麼可能.他說外送全算錯他要重算.怎麼可能準時發薪水.ㄟ結果還真的拿到薪水.直到八八節那天.母女忽然來說要開會.問我要怎麼處理.說這事他們早就知道囉!剛開始我也不知該怎回答.直到它們一直在逼問我時.忽然我回他一句說:我只是小會計.後面還有兩個總會計.如果知道算錯為什麼還要照發薪水.他回我說:他故意的要看我怎麼處理這件事.我說那是你們自己要發的就不關我的事了.他說怎不關我的事.兩母女就一直攻我說但那便當數是我算的.看我要怎麼處理.後來一直逼我要答案.我說:錢又不是我拿走.你們應該去找外送要不是嗎?可是他們硬要我想辦法.我和我們店長便說:不然你們說要多少.我們去跟外送要.他說不知道因為從以前到現在.叫我想好在告訴他們就解散.後來我越想越氣.我就打給她女兒說:我從八月一號至八號薪水快七千我全幫外送賠你們.我離職.他說這樣夠嗎?又跟我追朔提場人員部分.我說我不知道.隔天我就沒再去.直到十號那天.老闆留言給我說我犯了很多罪.我問他女兒說我犯了什麼罪.他說:侵占偽造文書.到了晚上老闆娘打給我說:如果我是老闆我會怎麼做叫我想好告訴她.但我沒做過老闆.我的想法當然很簡單就是賠錢了事開除.問題又來了.他又說:「沛潔阿!我不是告訴你說錢沒了再賺就有了嗎?我是要你幫我想如果你是老闆你會怎處理這件事.你看像法官判也有一個罪較輕一個罪較重(他這句話瞄頭又轉向我和我們店長).你在想想吧!」可是我真的不知他的重點在哪!我就打電話問他女兒他媽的用意.講講最終應該是要我寫切結書.我說我沒寫過我不會寫.結果他女兒就幫我想內容就我寫說:本人蔡沛潔因_____________(這空格是他想不出來要我自己為自己灌上一個罪名.事後他又叫我寫疏失)導致讓公司有損失1.內場員工薪水部分_______(怎處理)2.外送員工薪水部分______(怎處理)3.以後再犯_______(怎處理)。 叫我隔天傳給他們.還要我當大家面前跟他們道歉.之後我跟我先生和我媽提這事.他們都阻止我寫.說如果我真的寫了我就真的完了.現在預計星期六要當面再說一次.請問律師我要怎做才能自保呢?
黃國城 (Jerry) 101-08-14 20:43
雖然我看得不是很懂,但我感覺這是個老闆慣用的、非法終止僱傭關係、資遣員工的手法。您千萬不要簽切結書以免橫生枝節。看起來您的薪資所得不會很高,建議您打電話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要求指派扶助律師幫你打勞工訴訟官司,只要符合資格,法扶與政府(勞委會)會出錢幫你請律師。祝您順利。
野薔薇 101-08-13 15:05
您好:四年前我去應徵會計,告訴我的待遇是底薪4000全勤2000大的便當抽1.5元小的便當抽0.5作滿一年有500元年資,負責接電話.找錢.只是偶而太忙要幫忙包便當。上班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三點就這麼簡單,但說的和做的完全不一樣。快滿一年的前兩天我提醒總會說我過兩天就滿一年囉!記得給我年資.結果竟說老闆娘說這項以廢除,但沒有了是不是應該要告訴我們.也沒有那就算了.後來又說公司都沒賺錢.要把四人負責一班縮減成三個人.那會計便要負責接電話(外送).應付客人.打飯.反正前線該做都要我一個做.今年二月他們去接台北中國信託的便當.相對的我要提早2-3小時去上班.又不給加班費.只說我們也有抽這就是加班費。 剛開始那個月,教我的會計又說還要幫員工算便當數(薪水).我也算了也呈上給我們總會看了.但他覺得有問題.就問教我的那位說:我們的營業額比安一店多.為什麼薪水比他們少。教我的會計竟說:他怎知道.我那麼愛算就讓我算.之後結果是她在重算.少給的部分和下個月一起給。事後他們就叫我別算了.說我害大家少領薪水.這工作她自己做.直到去年.他因一筆帳忘記繳回.被老板娘逼簽切結書外加扣薪開除.離職前幾天我請他教我怎們算.而我是從去年一月才又開始算薪水.我想剛來時算一次就造成大家不便.這次我就照他教我的算.就成給總會看.我還問他有沒有問題.他說沒有.所以薪水也下來.從此我就照他教我的算.這中間我們總會也離職.換我們老闆的女兒當總會.這期間他也沒說有任何問題.直到上個月他說我薪水算錯了(內場人員).我就告訴他之前發生事情的來龍去脈.但得到的答案竟說:不要把過錯推給沒做的人.說我和晚班會計害大家背上貪污罪.和他一直解釋也沒用(他上任這幾個月也沒說有問題阿!).還跟我追朔以前的部份.看我們要分幾個月讓他扣.最近又新請一個總會.他請他重算外加所有員工都被扣1-2千不等。這月又要發薪水前天他又說外送的也不對.問我要怎麼處理.叫我重算(結果他們自己拿資料回去重算).隔天八月五日外送說今天會準時發薪水.我說怎麼可能.他說外送全算錯他要重算.怎麼可能準時發薪水.ㄟ結果還真的拿到薪水.直到八八節那天.母女忽然來說要開會.問我要怎麼處理.說這事他們早就知道囉!剛開始我也不知該怎回答.直到它們一直在逼問我時.忽然我回他一句說:我只是小會計.後面還有兩個總會計.如果知道算錯為什麼還要照發薪水.他回我說:他故意的要看我怎麼處理這件事.我說那是你們自己要發的就不關我的事了.他說怎不關我的事.兩母女就一直攻我說但那便當數是我算的.看我要怎麼處理.後來一直逼我要答案.我說:錢又不是我拿走.你們應該去找外送要不是嗎?可是他們硬要我想辦法.我和我們店長便說:不然你們說要多少.我們去跟外送要.他說不知道因為從以前到現在.叫我想好在告訴他們就解散.後來我越想越氣.我就打給她女兒說:我從八月一號至八號薪水快七千我全幫外送賠你們.我離職.他說這樣夠嗎?又跟我追朔提場人員部分.我說我不知道.隔天我就沒再去.直到十號那天.老闆留言給我說我犯了很多罪.我問他女兒說我犯了什麼罪.他說:侵占偽造文書.到了晚上老闆娘打給我說:如果我是老闆我會怎麼做叫我想好告訴她.但我沒做過老闆.我的想法當然很簡單就是賠錢了事開除.問題又來了.他又說:「沛潔阿!我不是告訴你說錢沒了再賺就有了嗎?我是要你幫我想如果你是老闆你會怎處理這件事.你看像法官判也有一個罪較輕一個罪較重(他這句話瞄頭又轉向我和我們店長).你在想想吧!」可是我真的不知他的重點在哪!我就打電話問他女兒他媽的用意.講講最終應該是要我寫切結書.我說我沒寫過我不會寫.結果他女兒就幫我想內容就我寫說:本人蔡沛潔因_____________(這空格是他想不出來要我自己為自己灌上一個罪名.事後他又叫我寫疏失)導致讓公司有損失1.內場員工薪水部分_______(怎處理)2.外送員工薪水部分______(怎處理)3.以後再犯_______(怎處理)。 叫我隔天傳給他們.還要我當大家面前跟他們道歉.之後我跟我先生和我媽提這事.他們都阻止我寫.說如果我真的寫了我就真的完了.現在預計星期六要當面再說一次.請問律師我要怎做才能自保呢?
您好: 一.切結書若您簽下去,當然就會發生效力,所以若您認為該切結書有問題,建議您不要簽結. 二.有關工作上的問題,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訴,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依您的敘述,這份切結書應具有承認債務之效力,如果您沒有疏失的話,基本上不宜簽署切結書。 您提到的貪污罪是用來處罰公務員的罪名,基本上私人單位的內部事項與貪污罪無關。 偽造文書的部分,由於您的職務是會計,本來就擁有製作帳冊之權限,但是文書內容如果與你所知有所出入,但是您卻記載,是有可能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關於侵占罪部分,除非您將他人款項占為己有,否則縱使製作帳冊有所疏失,原則上仍然不會成立業務侵占罪。 如果您沒有犯罪,而您雇主無端剋扣您薪資,建議您可以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參照刑法第210、215、33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無庸 101-08-13 13:31
你好,我想請問唷幾項事情 公司體制如下: 1.我公司從94年做四休一直到今年改做四休二,12小時制 2.從原先時數的前七小時後四小時改為成前八後二+上一個小時不停機獎金 3.不停機獎金分成中午跟晚餐,吃飯本來就是半小他給政府官員的是說一小時不停機獎金就占半小時,工時卻不算在內感覺明顯在躲工時。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 改成合法46小時內 我想問得是 1.躲避工時改發不停機獎金,這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嗎? 2.他從94年違法到現在,那現在改為合法我現在覺得我覺得不適應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3.但他說他超時部份說他員工守則沒有要求你一定要加班,也沒強迫你加班,但全公司員工都是上到下班,他員工守則也沒寫說可以自由加班,一切推得一乾二淨,一般員工要如何自保?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變成合法加班時數,使得許多員工無法適應〈疑似變像資遣〉加上未給員工簽屬新的勞動同意書及契約書〈疑似變像更動勞動內容〉,聲稱合法不須勞工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問題有點多,煩請多多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僱主若以脫法方式,規避勞基法之規定,則其行為仍屬違法. 二.依您所述,僱主應有違法之處,您們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三.本件勞工能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需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柳柳 101-08-11 12:55

暑假打了一個月的工 但今天領薪水時卻發現薪水不符合預期
把狀況告知 有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嗎? 因為真的很委屈

1.6/22 面試 電話行銷客服 保障底薪23000加全勤2000 =25000/月 15件(但保障)
6月底上課兩天 說實習七天一天200 實習三天 7/10先領400 剩餘200下月補
所以實習剩4天 但副理說七月直接算一整個月
2.基本一星期上五天班 早上9點到下午五點半 中間休息一小時半
七月原總上班天數22天 扣掉休息時間共154hr
但7/21 7/28加班 21日說希望我們能來 28強制加班 (為了業績)
也沒說不算薪水 沒有說不給
3.上班兩星期後 第三個禮拜說希望業績有八件算全薪給我們
(因為是新成立的營業部 但剛進去時說就算都沒有還是算全薪)
不然一天766算 (23000/30=766) 但工作天是22天卻用30除!
4.今天8/10領薪水
200x5=1000 (一天是上個月少的)
和766x18=13788 共14788 (也未到基本底薪18780)

我上班一個月開通7件 第八件是離職後他們追蹤不完全所以無法開通
所以就沒有25000元 今天才知道的 很錯愕 差了一萬多

若照整月算 實際上班天數24天 我皆無遲到早退(有算加班兩天)
總時數也有168hr 那若換算
假設 時薪 103 共17304
105共17640
110共18480
如果他要扣掉實習天數算的話 4天扣28hr 總140hr(有算加班兩天)
時薪103 是14420 時薪105是14700 時薪110是15400
在加實習的800和上月200也在15420~16400間

結果沒全勤兩千獎金 我有七件案子 加班兩天沒薪水
現領只有14788
有跟公司爭取過 但他們說最多 可能
就是那兩天加班費用1532
或是我再把案子追回來加2000
但他算一天766是用23000/30約766.66
工作天算的話23000/22約一天1045
1045x20加1000也有21900
不算加班也還有19810
工作這一個月我們是沒有勞保

禮拜一我也會打給勞工局諮詢 但想先知道我該如何爭取一下我的權益
拜託各為可以幫我好好解答嗎 打工遇到這樣 真的覺得自己的努力認真
到底是不是值得,有同事件數只有3件吧 但薪水卻比我高
因為他的實習天數沒有卡到七月 算起來還比我高
但我件數業績較多卻沒拿到相對應該有的 有時都會到快六點下班
整個心情很悶很亂 因為有學貸壓力 所以本想著靠暑假多補貼一點點!!

是說他這樣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保障底薪加全勤卻這樣算薪水
是不是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可處30萬到
150萬元罰鍰,我該怎麼樣好好解決問題呢?

還有我若要向勞工局尋求協助要該怎麼說明較好?
但也希望大家可以先幫我提供多一點資訊和該做好的準備
真的需要的話我會打給勞工局 謝謝你們

如果可以拜託大家快幫幫我嗎?? 單親家庭真的很困難
原本當初去應徵時適應徵時薪105的但他說這種薪水較高所以教我做這個
那這樣我有業績壓力又薪水只剩這樣 只差88元 卻成功七件 這樣心裡真的不平衡
代表我有業績壓力卻沒加給 只值88元...
麻煩大家教教我 該怎麼做才好 很急!!

 

無庸 101-08-10 02:20
你好,我想請問唷幾項事情 公司體制如下: 1.我公司從94年做四休一直到今年改做四休二,12小時制 2.從原先時數的前七小時後四小時改為成前八後二+上一個小時不停機獎金 3.不停機獎金分成中午跟晚餐,吃飯本來就是半小他給政府官員的是說一小時不停機獎金就占半小時,工時卻不算在內感覺明顯在躲工時。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 我想問得是 1.躲避工時改發不停機獎金,這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嗎? 2.他從94年違法到現在,那現在改為合法我現在覺得我覺得不適應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3.但他說他超時部份說他員工守則沒有要求你一定要加班,也沒強迫你加班,但全公司員工都是上到下班,他員工守則也沒寫說可以自由加班,一切推得一乾二淨,一般員工要如何自保?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變成合法加班時數,使得許多員工無法適應〈疑似變像資遣〉加上未給員工簽屬新的勞動同意書及契約書〈疑似變像更動勞動內容〉,聲稱合法不須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問題有點多,煩請多多幫忙,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8-16 05:51
你這個是排班制工作,不適用工時規定,不過工作規則必須是公司跟勞工都同意才算,公司的說法明顯有問題
夢夢 101-08-08 11:16

當初應徵時 公司有說是隔周休制 現在跟公司打官司要回差額~公司就自動把隔周休多出來的錢扣走~公司知道時薪工沒有隔周休制的~就扣回 這樣合理嗎? 不合理的話我可以告公司什麼? 這因該也算口頭履行條約吧? 還有國定假日 時薪要怎麼算? 早上八點-晚上八點半的時間 103乘2=206/H 那 五點半過後 加班3H要再乘1.33 1.66嗎?

小米 101-07-19 01:39

我在豆花店上班,是正職的職位到職至今不到一年,現在想換工作!已於7/11號向我的總店長提出辭職~原因是沒有勞健保!今天上班也跟老闆再提過一次!今天有跟總店長說我想做到七月底就好了!但公司有個不明文的規定  正職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進來公司沒有簽訂任何的契約,也沒有勞健保,超時也都沒加班費!要是我堅持要做到七月底就離職!請問老闆有權力扣除我任何薪資嗎?!老闆是律師公會的人~應徵時有事先告知沒勞健保事宜!現在只想做到七月底要接著去新工作上班!但是我上面的主管卻要我到八月中~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可以強制堅持到七月底就走嗎?我的權益方面會受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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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店裡工作滿3個月但仍未滿1年,依法應於「離職10天前」預告終止勞僱契約,由於公司的不成文規定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所以在10天前告知公司即可,並不需要在30天前就先預告。所以您可以在7月底離職,而且公司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公司如果沒有按規定替勞工投保勞保的話,政府可以處公司罰鍰,您也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您若與公司仍然有所爭執,可以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即使您老闆是律師公會的人,也是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的。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第26條;勞工保險法第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莎拉 101-07-17 19:25

你好,本人在網路上拍賣商品,日前有買家下標,事後後悔了想取消交易,但買家是以要修改訂單為由提出(透過網拍系統),我向買家詢問要修改的內容(也是透過網拍系統),但買家避不肯與我聯繫,也不願支付貨款,事隔幾日我再次詢問買家,並請買家履行交易支付款項。結果買家先是以工作加班繁忙為理由沒空理我,後又向網拍客服做出不實指控投訴說我棄標,並且無正當理由的說要取消交易不願付款。雖然我有提出實證證明棄標者是買家,網拍客服也告知,我的申訴成立,但買家還是不願履行交易。請問我就只能自認倒楣取消交易嗎?

拉桑 101-07-16 15:05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小餐廳打工
七月初 因生病而未上班 老闆說要我好好養病 等病好了再去上班 剛好藉這個時候磨練新員工 等病好了在通知他說可以上班 但病好後已通知後 至今已經過了兩個星期 老闆藉故說店休 與其他理由 一直延後我上班的時間 已半個月未上班 後來得知 老闆到處告訴街坊鄰居說 是我自己不做的... 想藉故讓大家以為是我自行辭職 所以不用給資遣
當初應徵時說 用餐時間不算在上班時間內 後來領薪水 老闆都扣掉當天半個小時至一個小時的時間(用餐沒那麼久) 所以生意較好時 加班的時間幾乎都不算(都給老闆自己扣掉了) 

應徵時老闆還說 之前的工讀生一個月大約都能領一萬六 而且時薪一開始低 之後回調高 但做了三個月 沒有調薪 又無緣無故不讓我上班(也不解聘 一下說過兩天上班 一下月中 現在又改月底) 也故意製造是我自己不做的假象

因為我住上班處附近 街坊鄰居現在都以為是我不做 請問這樣老闆算是妨礙名譽嗎? 之前惡意被扣的薪水還要的回來嗎? 

麻煩您了 

mandy 101-06-30 08:54

 

我被資遣了,公司不付我資遣費,經勞工局調解不成,我已提出告訴.

我另外加告他<當初用責任制說法超時上班還有未給特休假部分

現在法官要我舉證加班時數證明及特休假申請被拒證明(此兩部分

我根本無法拿到資料)請問我該如何取得資方提供這些資料呢?讓庭上

要求資方提供(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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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呆 101-06-04 15:43

請問我們公司要我們簽約

簽說未滿兩年要賠償違約金 3萬元

重點是我們一個月薪水也沒有三萬元~

他們也沒有花訓練費在我們身上~

我們工作責任制,重點是我們加班沒有加班費~

強制性規定我們三到五月星期六要上班~

請問我們真的要賠三萬元嗎???

而且他叫我們離職時還要寫一張切結書

說是我們自己未滿兩年,所以願賠償三萬元。

林智群 (klaw) 101-06-06 12:31

兩年時間不算太長,三萬元也不算過多,法院對於這種契約通常會認定有效,

也許你不滿意這樣的答案,可是現實是如此

14TV 101-05-20 04:06

請問律師:

我在工作期間有挪用公款,但有找公司協調,以跟公司用分期的方式償還

公款還沒償還完畢  被公司辭職 公司 辭職理由為 挪用公款

我可以請的到 遣散費嗎??  因工作期間 加班費都未給付,想走勞基法追討,

但公司有說明:如果提告勞基法   將告我挪用公款(至發生日 到提告期間 追朔奇多長??)

如我不提告勞基法:  他可以不提告我  當甚麼事都沒發生  這有可能嗎??

-------------------------------分隔線---------------------------------------

那請問律師:

挪用公款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20年內都可以追訴。

就是說他想到  都可以對我提告摟??  有有甚麼辦法可以自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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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20 10:34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妄想主張資遣費將招致牢獄之災。

(1)    挪用公司款項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解雇您,而且不必支付資遣費。所以依法而論,公司因為是依本條來解雇您,您是沒辦法領資遣費的。

(2)    公司表示您不請求資遣費的話,就不提告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說起來並不能因此高枕無憂,因為這兩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檢方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依職權偵查起訴;況且提出刑事告訴是公司的固有合法權利,公司並不會因為雙方私下的和解妥協就失去提告權。但由於您請求資遣費是無理由的,所以建議是不要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畢竟對方是有權主動提告的,您應該衡量一下加班費與刑罰兩者的輕重,請審慎為之。

(刑法第336、342條;勞動基準法第12、1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Terrance 101-03-13 10:53

我老婆在某國中補習班任職輔導老師!  而他們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中有一項:甲方因營運需要必須異動乙方之工作項目,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但前幾天公司要求他們在上課期間進入校園,以發放零用錢方式取得國中學生的聯絡資料!  這種方式是否違法呢?  若有違法,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才能舉發這家補習班呢?

我老婆與公司任職合約簽訂為一年! 但此公司常有些不合理要求(例如:星期一到六,每天都上班8小時了! 禮拜天還要他們去加班4小時), 提出離職對方又不肯放人,  做法實在過分!

請問律師, 我需要怎麼作(如何蒐證&向哪些單位投訴)才能揭發此公司過分的行為呢?

 

亞蘋 101-03-05 16:20

  一、凡是要離職之月薪幹部須在公司規定內,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書,且須在新進人員報到後一個月內交接清楚,始得離職,否則當月薪資保留一個月,才准予發放薪資

僱主自訂的契約~如果我本人(員工)想要離職~這份合約會不會變成法律責任如果~ 如果我自己劃掉~這一行字樣(且須在新進人員報到後一個月內交接清楚,始得離職,否則當月薪資保留一個月,才准予發放薪資) 是否ok

      書承諾

 

?二、當年度有特休假或加班假者須於離職前補休完畢,若未補休完者,視同放棄。

?

?

?

三、經勞資雙方共同協商,雙方同意以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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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2-22 17:13

週末起到下週一.二便是228連續假日, 是否勞基法有條文明確規定關於放假上班的條件,

例如薪資加給.補休.或是要不要上班是讓勞工有選擇性的?加班.及責任制的限制?如何讓

雇主付錢付的甘心樂意,勞工也有所保障?!

雇主不能片面規定228只能補休 - 奇摩新聞/ 中時電子報

http://tw.news.yahoo.com/%E9%9B%87%E4%B8%BB%E4%B8%8D%E5%8F%AF%E7%89%87%E9%9D%A2%E8%A6%8F%E5%AE%9A228%E5%8F%AA%E8%83%BD%E8%A3%9C%E4%BC%91-213000314.html

// 雇主濫用責任制 勞委會被糾正- 奇摩新聞/ 中央通訊社

http://tw.news.yahoo.com/%E9%9B%87%E4%B8%BB%E6%BF%AB%E7%94%A8%E8%B2%AC%E4%BB%BB%E5%88%B6-%E5%8B%9E%E5%A7%94%E6%9C%83%E8%A2%AB%E7%B3%BE%E6%AD%A3-112015428.html 

工時長、薪水低、責任制 網友:林書豪果然是台灣人

http://tw.news.yahoo.com/%E5%B7%A5%E6%99%82%E9%95%B7-%E8%96%AA%E6%B0%B4%E4%BD%8E-%E8%B2%AC%E4%BB%BB%E5%88%B6-%E7%B6%B2%E5%8F%8B-%E6%9E%97%E6%9B%B8%E8%B1%AA%E6%9E%9C%E7%84%B6%E6%98%AF%E5%8F%B0%E7%81%A3%E4%BA%BA-090738179.html

林智群 (klaw) 101-02-22 21:14

勞委會的態度是:「如果加班,員工可以同意不領加班費而用補休方式替代」,

這是一個蠻鄉愿的見解,

看起來好像是讓員工有選擇權,除了加班費外,可以選擇不要加班費而要求補休,

但說實話,如果給你選:要錢還是要補休,90%以上的員工會希望拿錢,

現實上很多員工是以補休方式處理,

因為公司規定是這樣(只能補休不能拿加班費),或是老闆希望你這樣(只補休不領加班費),你員工只能接受,哪裡來的選擇餘地?

我有一個客戶,在去年10月中碰面開會時跟我講:

他累積加班時數已經達750個小時,

用一天8小時換算,他從10月初就應該補休到年底,問題是可能嗎?

老闆不可能讓他這樣補休,你說他要怎麼爭取?

他是中年失業才找到這份工作,你覺得他能怎麼爭取?

拼著工作不要?不可能!

另外勞基法第84條之一有規定哪些行業是責任制,

機關首長 廣告業經理以上  會計業  律師業  航空業  保全業  醫療業  營造業 

大致上是這樣

大截 101-02-12 18:39

我去年11月在一間連鎖SPA店應徵,但公司要求要簽一年的合約,並繳交5000元的教育訓練費,因為當時不懂事所以簽了,合約應該是一式兩份,但公司沒有給我們第二份,連印章都被收去,做了一個月發現工作環境跟當時講得差太多了,每天工作11.5小時,與當時所說的時間不一樣也沒也加班費,薪資是底薪加獎金制被扣東扣西一個月也只剩下1萬7千多,因為不適應,所以就離職了,而現在公司要求要我賠30萬的工作違約金+制服費+教育訓練費+講義費..共35萬,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之前就有收5000元的訓練費,而制服費也都從薪資裡扣除了而之前職前訓練一個月說是沒有薪資,但有車馬費一天250員也都還沒給,而之前一起工作的同事也有4位都不適應也都離職了,也有同事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們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收到支付命令

可先向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後整個會變成訴訟程序

訴訟中可針對該契約是否合法去攻防

違約金也可能被法院認為過高而予以減免

另有關工作內容不合理的地方

也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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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9

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加班,並無加班時數之限制。但除加班費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須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月影 100-11-30 10:29

自首的定義為:

犯人是以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決條件。

投案的定義為:
案以被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不構成自首

那麼有一個人是公司的員工,偷竊被老闆抓到,但是老闆沒有將這件事提出,而是讓他超時加班,該名員工忍不下去後向警方自首

藉由以上的事件,以及自首及投案的定義去做分析,

該名員工是屬於自首還是投案的個案?

附上一號判例: 

    20年上字第1721號
     要    旨: 查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所謂發覺,係指該管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
                   之為何人而言,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以外之人知悉其事並知其人,而該管
                   公務員猶未知之者,仍不能不認為合於該條所謂未發覺之規定,蓋該條之
                   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
                   疑似累及無辜,就此觀察,其所謂發覺,並不包括私人之知悉在內。

所以如果該管公務員尚未知悉,仍算是自首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7

加班費是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或兩週84小時)之外,因特殊情形,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工資而言。關於加班費是否應屬工資,涉及加班費究竟為經常性給與、抑或僅為單純之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以外之工資。就此,司法院曾作成解釋,認為加班費既係按時給付之工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自屬經常性給與,而應納入月薪資總額中予以計算。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4條、第32條、第33條。
(2) 司法院第14期業務研討會議,第一廳之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Schatten 100-08-20 02:38

您好,因最近有些加班費認定及支付的問題上來詢問。

因為該公司一年支付一次加班費(這點應該很有問題),因此在年底結算加班費,故造成情況是1.33及1.66之混淆,像這樣子支付是否該請公司照實結算?

其次,公司在其內部規定上有寫明加班時該填寫加班單,但當初大部分人認定加班單與公司規定的格式有差,造成現在公司不認同當初寫的加班條為公司認可的加班單。關於這情況,現在該如何處置才是正確。因為當初公司並無特別告知,造成如此結果。

以上,謝謝。

 根據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此外,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加班費也是工資的一部分,發給的方式應該與該期(每月發放或每月發放兩次,依公司與員工之約定)其他工資一併發給員工,不得預扣或延後發給。貴公司每年結算一次的方式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3條及第26條規定,公司員工得於發現工資短發後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相當的資遣費用

關於請領加班費用的請領單據部分,公司以單據不符合公司現行規定而拒絕發放,也屬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員工可以據此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短發之工資。

除了終止契約、請求發給資遣費、及發給短發之工資外,勞工還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的行為,勞工局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相當之罰緩。

故鄉 100-05-03 17:25

【行政法律問題】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高雄市社會局在9月19日幫局裡的未婚女性員工,和高捷男性單身員工舉行聯誼活動,不過時間是在上班時間,包場餐飲費用1萬8000多元又全是由公 費支出,事情曝光後,民眾紛紛批評,怎麼可以拿人民的納稅錢去辦私人活動。社會局舉辦的聯誼派對,是在高雄市五福路上一家飯店舉行,當時社會局包下自助餐 廳,替局內30多位未婚的單身女性舉辦兩性交往聯誼,但是時間選在上班時間,包場費用大約1萬8000多元,而這些錢全都由納稅人買單。高雄市社會局長許 傳盛說:「我們的同仁,幾乎每天的加班的情形,都非常的普遍,那他們現在連休假也休不完,這樣的情況之下,希望他們能有更多(聯誼交往)的時間。」。民眾 陳小姐則表示:「替未婚男女辦聯誼是好事,但是如果用政府(人民)的納稅錢,這樣不太好。」。局長許傳盛特地出面澄清,表示活動立意良好,純粹以體恤員工 長年貢獻為出發點,既然社會大眾對此抨擊不已,為了不讓活動的本意扭曲,他很樂意自掏腰包解決爭議。許傳盛說:「本來我是想說,用個人的錢支付,那後來同 仁是說,特支費也能支付,不過我想避免誤解,還是由我個人來支付。」。活動舉辦前,社會局曾經發文高雄捷運公司,希望他們同樣能以公假的名義,讓單身的男 性員工參加連誼活動,但高雄捷運擔心引起其他員工不滿,還是要求參加活動的員工必須照正常程序請假。許哲銘說:「我們是請個人自己的假,請自己的抵休假或 是年假,就玩一些社交的活動,團康的活動。」。社會局湊合未婚單身男女,增進兩性認識,原本是樁美意,但挪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做私人的休閒娛樂,公器私用的 做法恐怕難以讓民眾信服(註一)。請問,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妥適嗎?

【解析】

按 「本規則以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 者。」分別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條、第4條第9款定有明文,是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以公假為之;故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自強活動、慶生會等聯誼活動,機關長官非不得給予公假。而本案中的聯誼活動,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舉辦,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內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該聯誼活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給予公假,尚屬合法。但因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性質,尚有實報實銷說、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 貼」說或「特別酬庸」說等不同見解之爭議(註二),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除「不符社會期待」外,值此爭議之際,顯有不妥。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宗教公益>東森>憂員工嫁不掉 高市社會局公費公假聯誼 做法失當挨轟。
註 二:請參閱陳清秀著,機關首長特別費法律問題之探討,刊於月旦法律雜誌,2007 May 144期,第200頁以下。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8月14日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為:「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 首長因公支出薪資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 無須記帳、決算而廣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 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屬性。」顯採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貼」說。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09

【新聞與法律】一個「屁」字,值多少?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紅衫軍九日重回凱道舉行反貪腐 周年紀念活動「屁」總統府後,留下滿地殘蠟與熔化後的塑膠杯,造成路面破損。台北市政府重舖柏油收拾殘局,用料初步估算花費四十萬至五十萬元;市政府表 示,這筆錢一定會和紅衫軍總部算清楚,不然將影響後續路權的核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長李四川昨日表示,前日反貪腐活動於凌晨十二點結束後,紅衫 軍總部的人就開始清理場地;但因為點蠟燭排字造成塑膠杯熔化後蠟油滲入柏油路面,即使總部的人已經使用高壓水柱沖洗,一樣無法清理。李四川說,確定高壓水 沒用後,工務局派出了小山貓來鏟除,沒想到小山貓一開到現場後,卻因地面殘蠟頻頻打滑,根本無法清理;當時有人建議,等到天亮蠟油全乾後會比較容易清理。 李四川說,全乾後確實較容易清理,但時間上完全不允許,因為小山貓會打滑,那麼早上車流出現後也會造成行經車輛、摩托車打滑出意外,考量交通安全,才在半 夜三點臨時決定刨起積蠟路面約三公分後,再舖上全新的柏油,施工的面積約七百多坪。李四川表示,刨路面並非為紅衫軍擦屁股,而是擔心用路人受傷;重新選舖 的費用會向紅衫軍總部求償,初估用料部分約要四十到五十萬元,不過還得另外再加上人員加班、機械用料等費用,因此詳細數字要再等一、兩天。不過,市府已行 文給紅衫軍總部,告知沒收保證金三萬元及將收取的費用。除了刨路舖柏油費用外,紅衫軍總部也因為未將活動現場恢復原狀,殘蠟未清除完全,遭台北市環保局開 出五張罰單,每張各一千兩百元(註一)。請問,一個「屁」字,真的,值那麼多錢?另除了以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款外,得否以集會遊行法處以罰款?

【解析】

按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集會、遊行之負責 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集會遊行法第18條、第19條、第27條定有明定,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負責清理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 遺有之廢棄物或污染,苟未清理者,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是本案,除了以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款外,主管機關(註二)亦應依集會遊行法第27條之規 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三)。至於代履行所生之相關費用,因屬不當利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理及相關規定,向紅衫軍總部請求 返還該不當利得。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1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時>殘蠟毀凱道 北市府向紅衫軍求償
註二: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法第3條第1項參照)。
註三: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之規定。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美麗的妳,依然美麗
善良的妳,依然善良;
愛妳的人,依然愛妳.
但欺負妳的人,依然存在..
惟妳,有個保護妳的天使

娟娟 100-04-25 21:54

本人於目前受僱於xx食品月薪31,000元週休二日,上班時間8:00到6:00,6點後算自動加班,以累計制,可是本人於7月10日領薪時,卻只領到10,100元問明老闆,老闆卻說試用期間假日不給薪,加班費也沒如實發給,這種問題要找誰可以討回公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等書記公務員 97-02-15 11:36

我是個應「身心障礙特考」進入公家機關的委任一等書記公務員
有個工作在我們機關人事命令上
已明確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
第一天報到時知道要接任這個工作
即已明確表示
我是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委任一等書記
不適合也不能擔任該工作
沒想到竟當場惹來上級長官「當眾」大聲斥責
最後也只能乖乖接受
不知不覺這個工作也已經做了一年多
工作責任大、壓力也大、假日甚至過年都還要配合加班
這陣子深感能力不足無法勝任

想請教
一、以一等書記去擔任明文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的工作,我要怎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

二、雖然我當初就已經表明以我的職等並不能擔任該工作,但在長官的壓力下不得不擔任而且也做了一年多了,如果我申訴,到時候受到懲處的人,會不會是我?而不是明知違法但還是要我去擔任這個工作的長官?

三、月薪三萬元的一等書記去做最少要月薪四萬元以上的三等辦事員工作,亦即錢領的比別人少,工作量及責任卻比別人大;同工不同酬,我是否可以請求補償這中間的差額?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