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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105-06-08 15:33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8 15: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也就是雇主不得任意將員工予以解僱,必須要有上面各款事由才可,故公司無故辭退並無理由,此部分並可主張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公司依法仍應每月給付薪資。 若雙方另立約定調整薪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雙方即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並不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william 105-05-15 14:36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17:28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17:29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薇薇 105-01-05 21:51

想請教律師兩個問題:

1. 假設我今天對雇主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當雇主收到以後隔天也寄給我解除雇傭存證信函,那麼這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裡,是否有影響到我的除斥期呢?

2. 假設我是8月生產雇主未付我全薪,因還在職所以不敢申訴,但是我在12月離職事隔4.5個月了,請問這樣會因 "應自知悉其情形" 而無法申訴嗎?時間是30天還是6個月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1-05 22:50

您好!

1.  除斥期間要看您發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的事由而定,只有第1款、第6款需於知悉起30日除斥期間內主張,其餘不會影響除斥期間。如果您主張的終止勞動契事由合於規定,則雇主收到通知時就生終止勞動契約效果,雇主收到後再發函解雇已無法律效力。但如果您的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才要考慮雇主解雇有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的事由及除斥期間。
2.  對於雇主擅自扣薪的行為隨時可申訴,沒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薇薇妳好,簡單來說,如果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5項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則沒有知悉後30日的限制,而且仍可向雇主請求給付未付之薪資

然若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必須在知悉後30日內主張終止契約關係,亦可請求雇主給付未付之薪資

必須注意的是,雇主既然也發存證信給妳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其理由可能是依勞基法第12條而為請求,此時可能會影響對雇主請求資遣費的權利,若妳與雇主仍有薪資資遣費上的爭議,仍應循勞資爭議調解及後續之訴訟程序處理。

以上供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黃先生 104-07-04 22:55

懇請各位大律師能協助解答法律問題!

1.雇主勞保高薪低報已非常多年(6~7年),原本我預計7/6將寄出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沒想到今日(7/4號)雇主發薪資時,卻突然在薪資袋中註明,5月有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6月起調整至合法投保級距,故6月所扣的勞保自費部分已是合法級距,那請問我還能夠主張雇主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上週曾到某大學法律服務社詢問過,該社指導法律系老師表示,因雇主每月均將勞保高薪低報,故無30日除斥期的限制(因雇主美違法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但是雇主今表示5月已提出調整,並於6月起生效,但我上週到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時,明細中並無5、6月的資料,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會有知悉30日的問題..

2.另外因6月份本人有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幾天,醫師已有囑咐不適合再從事搬重工作(本人為食品物流中盤商送貨司機兼搬運工),向雇主反映希望能夠調整職務後,雇主表示無法、不可能,那請問我可以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三款(但雇傭之間無明訂勞動契約,都僅以口頭討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4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一、心肌梗塞的話儘量不要吃甜的, 然後醫生開的藥一定要按時吃。

二、可以的話聲請調解處理掉就好了,你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如果心情不好可能會影響你身體健康,我常跟當事人說,如果訴訟打贏了但是因為訴訟而生病就算輸。

三、從你問問題的方式可以判斷你也做了一些研究,在我的作法,我會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看,不用進入訴訟就知道訴訟可能的各種結果,所做的選擇才會無怨無悔。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黃先生 104-01-16 19:48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沈恆 (沈律師) 104-01-16 20:01

您好!

如果確實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員工可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於公司收到終止勞動契約時起,雙方勞動關係已不存在,因此員工可拒絕公司事後提出的條件,並繼續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後的資遣費等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6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心兒 103-11-13 23:03

請問一下 我跟公司雇傭關係確定判決下來

我們已經和解半年多了

當初開庭對方都沒有主張扣除中間收入

現在和解經過半年後才主張要扣除中間收入

要求我要歸還中間收入 這樣合理嗎?都已經和解

案件爭執之事項或法律關係一旦經法院判決確定或者在法院成立和解,則應依確定判決之主文或法院所成立之和解筆錄內容來履行給付,如對方未予履行者,可以該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取償。

心兒 103-11-13 23:24

所以我們已經和解

對方不能事後又反悔當初金額沒算清楚對吧

 

所以我 不用理他?

畢竟都和解半年多了

不過 我們和解是在律師那邊簽和解 不是法院

這樣也是嘛

 

就您所述情形應是構成民法上的和解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時,還是得要再透過訴訟或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待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尚無法僅憑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736條
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心兒 103-11-13 22:59

請問一下 我跟公司打雇傭關係確定

現在判決下來了 雇傭關係確定

經過一年多的開庭  對方都沒有主張要扣除中間收入

已經和解了  經過半年後

現在主張要扣除中間收入

要我把中間收入歸還 這樣合理嗎

Allen 103-09-29 15:06

律師您好,

本人於5/19到公司報到,負責的職務是研發部門的專案管理,從到職到目前這段期間有出差至大陸的工廠,並帶領研發部門完成一項全新型態的產品開發(藍芽電子裝置),產品也克服許多問題,通過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認證),並幫公司申請該產品的商標註冊全(預估104年4月可取得)。

公司的特助是總經理的女婿,在8月份時找來了個要常駐大陸的PM,(在這之前公司的特助曾跟我聊過希望我常駐大陸,不然就是幫他找人來常駐大陸,我回覆他說老婆請育嬰假在專心照顧小孩,且2個小孩都還小老婆一個人顧不來,目前我沒辦法過去大陸常駐).

特助於9/12下班前突然找我私下討論產品專案的進度,當時我回覆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皆已準備差不多了,剩下NCC等待審查流程。再來特助竟然說要我把產品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說我的薪水太高了,他覺得不划算,又說我沒辦法融入大家之類,公司資源有限等等的,然後說就讓我做到月底吧。我當下很冷靜地反問他:「確定了嗎?總經理知道嗎?」,他回覆說有口頭跟總經理討論了,然後跟我說同事一場,好聚好散,就笑笑地走了。

隔天,特助和總經理都出差去大陸了,我的心情很差,回家跟讓老婆知道後她心情也連帶受影響,也覺得不可思議,我並沒有犯任何錯或讓公司造成業務上的損失,況且還幫公司開發產品成功,並申請完成產品上市的條件。我心裡想說,特助會不會只是嘴巴上說說,我先觀察看看後續有怎樣的變化。

隔了三天後,特助寄了封E-mail,希望我把產品技術規格資料交接給業務,信件並無附件給總經理,但我這幾天我已整理好的資料寄發給業務,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最近知道這件事,除了相當錯愕外,也有資深同事跟我說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希望我跟公司財務部那邊確認好資遣費的明細算法,(因我們公司從我入職到現在沒有發過薪資單),財務部會亂算亂扣之類的.

目前我也仍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並進行工作上的資料整理,與協助其他人員作業(雖然於近日有私下至其他公司求職),但我想問:

工作上並無犯任何錯誤,單因特助口頭上的不喜歡就希望我走,我能主張的權益有哪些? 公司若無合理事由要解雇我,我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嗎? 若我同意離開,但公司之前皆無任何要資遣我的書面紀錄,倘若9/30才正式告知我,可以要求公司從9/30開始給予10天的預告工資嗎? 公司若要資遣員工,應有離職通報,我要怎麼查詢公司是否真的有進行通報資遣我的作業呢?

您好:

1.如果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12條之正當事由,不得任意將勞工解雇。

   您可依法主張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每月繼續領原領薪資

2.可以。

3.可以。

4.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wuty 103-09-26 07:28

您好,

想請問關於雇傭契約的一個問題~

當初在跟人力公司簽訂合約的時候因為發現在工作報酬裡少了一個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契約已經簽訂後人力公司才再寄了另一份合約,新增值班津貼,但是刪除了關於獎金的條款(合約結束發放,結束前轉正職依比例發放),其他內容都一樣,當下不疑有他也就簽訂了因為人力公司並沒有特別說明其他的更動只有叫我檢查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

很幸運地在合約結束前轉為正職後現在正在詢問人力公司關於這筆獎金的發放問題,人力公司卻說應該要以第二份合約為準,而且他跟公司確認過,只有簽訂一年合約的職員才會有獎金的這個條款,而我只簽訂半年,所以是不會有這筆獎金的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力公司的說辭是合理的嗎?

當初在和公司的人資確認薪資的時候的確有提到關於獎金的部分(非常確定!!),現在人力公司很肯定的跟我說他們已經確認過他們的法務部門和公司,獎金的條款是不存在的,契約應該是認定簽訂日期比較後面的為主

但是在第二份契約中並沒有說第一份契約失效

請問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

希望能夠儘快得到一些回覆有點急!

非常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的修正,解釋上無需記載第一份合約不再約束雙方,即可認定雙方約定以後約為主。此部分爭議不大,倘若您仍希望救濟,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除非您有遭到詐騙或是脅迫等情形,否則就必須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

owuty 103-09-26 13: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網頁一直跳出錯誤沒有辦法留言希望您回看到!

關於您的回答想繼續請問
這樣的意思是理論上來說如果簽訂了一份針對同樣標的的新契約法律上來說舊的就會自動失效嗎?還是說只是以新的為主,舊的仍舊有效力呢?
謝謝

seven 103-08-09 16:31

律師們好...

1.甲案伙食費被取消。 2.甲案流水帳充當薪資。 3.乙案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甲案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乙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乙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兩三萬。先前的甲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甲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乙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乙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 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乙案算是以談判溝通的方式變相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法律不懂的人..(否認當時對甲案的伙食費承諾與工資計算)

甲案可界定為雇傭關係(但雇傭關係的待遇也不合理,這或許是業界的所謂共體時艱。),但乙案可界定為承攬關係。(但承攬關係的內容是有些不合理)

所提到的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

我有要合約副本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

兩三萬的流水帳+三個月以上的工資 我覺得我的工作量根本就是一個專案經理 或工地主任的感覺... 太子汽車的翻版可是還不到八個月..

1.老闆很摳很吝嗇 2.老闆做錯事都推給員工 3.老闆會讓你加班加得很爽 4.我在職期間6個月已經走了快8個人每個人都不超過1個月 5.老闆會打人(2011.8)發生的 6.老闆會扣薪水 7.老闆很會罵人 8.老闆嘴上說不強求可是會強求你 9.如果你是應徵程式繪圖或資處請小心裡面有很多爛攤子要收 10.該公司到9月多只會剩1個人 所以如果你要進去做的話時薪100卻要做行政+資處+繪圖等等雜事 然後做錯就會被罵得跟狗依樣

1.喜歡在辦公室抽煙. 2.曾經酒駕. 3.老闆記性不好. 4.要讓老闆聽懂一件事很困難. 5.它的正面評價來自於它的負面評價.

這是它們公司內部對公司的評價...到目前為止我還不敢打草驚蛇...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5:29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只要是勞資關係,則您就可以主張勞動相關法規的權益,包含資本工資、勞健保等,並不會因為簽立不平等的勞動契約而受到限制。

2、   本文無法判斷您究竟想要主張何種權益?公司無故扣薪?或是超時加班

3、   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合約等尋求正式諮詢,倘若要主張權益,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是直接提告

sena 103-01-30 02:57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問題七

 開調解或獨任仲裁或上法庭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有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體顧問律師員工

敬祝

馬到成功

新年快樂

闔家平安

恭喜發財

Eason 102-10-18 20:37

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進入訴訟程序,則一切都以證據為主,以上希望對您幫助

qoo 102-09-16 09:36

您好,想請問:
1.民事提恢復雇傭關係之訴訟,其訴訟費及裁判費如何計算呢?(並沒有請求任何賠償下)
2.新的勞動契約,對方毀約下,民事提對方需履約之訴訟,其訴訟費及裁判費如何計算呢?(並沒有請求任何賠償下)

麻煩了,謝謝

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訴請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之訴,應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該訴之訴訟標的的價額大多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即勞工工作10年之薪資總收入計算,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計算裁判費,大約為訴訟標的金額的1.1%。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1/2之裁判費

至於訴訟費用則不一定,以實際發生為準。

此類爭議應先行調解

阿圓 102-09-08 14:00

您好 :

    請問一下,當初進公司時,公司有要求員工簽定[保密承諾書],但

    完全看不到[保密承諾書]合約內容,只輕描淡寫寫出乙方同意另簽屬[保密承諾書],

    但[競業條約]有規定比較清楚,有限制兩年內不得到其它相同性質公司服務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

    1.離職後,此合約效力還存在嗎? 因我我看不到[有效期限]是多久, 萬一發生

       我去另外一家公司服務,無意觸發到機密問題,哪責任歸屬如何釐清??

    2. [保密承諾書]在法律上有效期規定最長為多久??

    3.[保密承諾書]與[競業條約]有關聯性嗎??

謝謝

ps : 想多了解雇傭合約制度,以保護自身權利

江皇樺 (江帥) 102-09-09 11:52

您好,

      1.就保密承諾書的部分,因為實際上並沒有簽署,當然所謂的保密對您而言即沒有拘束力,自然也沒有保密期限的問題,只要不要涉及刑事上相關妨害秘密犯罪就好。

      2.競業條款部分,目前勞委會和法院實務都已經傾向必須有「補償條款」,沒有補償條款的話單純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lysenhan 102-05-17 21:46

您好 父親前陣子開始遊覽車載陸客遊玩的工作上一次開的時候 因看著gps沒有注意到前方有東西就撞上沒有人員傷亡只是車子壞掉 但公司有保保險應該是要保險賠償的部分剩下的才是我父親要賠償,還是說我父親需要全額賠償???(如果我父親全額賠償,公司便賺了保險費 也賺了我爸付的修車錢)因為公司還有指定修車的地方原本別的地方七八萬 現在要十五萬原本家境已經很不好才作此選擇現在一下多出十幾萬債務實在是負荷不起父親已經憂鬱好幾天看了很不捨想請大家為我解答!!!!拜託拜託!!!!!!!


上述問題已經有好心律師替我解答但是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父親與公司有雇傭關係那也就是說不用全額賠償

但是公司會要求賠償業務損失或是其它賠償要求嗎??

另外保險公司是不是會跟我爸爸提出賠償要求呢?
請大家為我解答!!!拜託!!!!!

玟玟 102-05-17 15:59

您好 父親前陣子開始遊覽車載陸客遊玩的工作上一次開的時候 因看著gps沒有注意到前方有東西就撞上沒有人員傷亡只是車子壞掉 但公司有保保險應該是要保險賠償的部分剩下的才是我父親要賠償,還是說我父親需要全額賠償???(如果我父親全額賠償,公司便賺了保險費 也賺了我爸付的修車錢)因為公司還有指定修車的地方原本別的地方七八萬 現在要十五萬原本家境已經很不好才作此選擇現在一下多出十幾萬債務實在是負荷不起父親已經憂鬱好幾天看了很不捨想請大家為我解答!!!!拜託拜託!!!!!!!


上述問題已經有好心律師替我解答但是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父親與公司有雇傭關係那也就是說不用全額賠償

但是公司會要求賠償業務損失或是其它賠償要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仍是最終要負責之人,所以公司若有損失也可能會向您父親來追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ysenhan 102-05-18 11: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仍是最終要負責之人,所以公司若 ... (恕刪)

 

lysenhan 102-05-18 11:17

謝謝大律師的協助,另保險公司理賠後是否會向我父親求償 ?

winy 102-05-07 23:15

母親死亡,家中僅有我一人上有勞工保險,依照規定,我可申請喪葬補助,但於母身前已分得家產與母同住的兄長不願負擔喪葬費用,要求我拿出此筆補助款,否則將扣留死亡證明書,由於母親的死亡證明書並非由當地衛生所、往生醫院、及地檢署開立,反由禮儀公司配合的醫師開立,禮儀公司又礙於與兄長的雇傭關係不願配合補開立,請問我該怎麼辦,親生女兒欲取得往生母親的死亡證明竟如此困難?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08 09:23
回覆 winy 的發言內容:

母親死亡,家中僅有我一人上有勞工保險,依照規定,我可申請喪葬補助,但於母身前已分得家產與母同住 ... (恕刪)

 一切以和為貴,建議台端可與兄長及其他兄弟姊妹協調,該喪葬補助費如何運用,以化解爭議,否則可能因無死亡證明書,至無法申請喪葬補助。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或來信lawachi638@gmail.com指教。

哲佑 101-11-10 23:28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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