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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仁 105-03-20 11:37

律師  您好

我最近想向公司提出離職(自願離職),先前參與公司安排受訓,受訓前簽立了一份同意書,同意書內容中僅提到受訓期滿或結束返回公司應繼續在公司指定之公作單位服務三年,如未達上述其間因非可規責於公司之事由與公司終止勞公關係時願將訓練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包含訓練費用差旅費)繳還公司,絕無異議;但公司得審酌實際情形,減免全部或一部之數額。

簽屬同意書時我完全不知道所謂的訓練費用金額是多少錢,受訓後也對訓練金額一無所知,且簽約時公司也從未給付如簽約金或其他補償,當時願意簽暑只是因為主管宣導未配合簽約受訓者未來考績與升遷自行負責,因此簽立,且因為工作內容關系,本身負責許多特殊設備如鍋爐、侷限空間等相關作業,但公司也從未安排相關訓練與證照考取,我在充分感受到工作內容不平均以及未來作業安全無保障的狀況下自願離職

如此在離職之後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所謂的訓練費用差旅費呢?

以上麻煩律師協助解惑,非常非常感謝律師的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1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還是要考量受訓成本、您的工作性質、勞工受到的補償及您離職的原因等。

2、建議可以先向公司協調看看,倘若無法,可以備妥相關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0 15:56

您好

勞基法最近對此有所增訂: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Alice 105-02-03 23:56
您好,以下是在工作時所遇到的狀況 面試時公司有說明會有國外出差的部分,但是並未說明詳細方式與時間且到職時也無工作契約等說明。結果就在2015年受公司指派至德國出差參加國際型展覽,出發前請我簽訂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要求員工出差後回公司需要繼續在公司待滿12個月,期間內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否則需要按比例賠償差旅費用? 切結書內容: 出差切結書 本人___,服務於____公司,任職___職務。現因公務需求,將於_____年____月___日 至 ___年____月_____日 期間至 ____ (國家) 進行出差任務。 考量公司所提供之出差學習機會 暨 差旅支出成本投資,特在此聲明,願於出差返國後,持續服務公司12月期間 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若違反本項聲明,願按時間比例,並依出差費用申報明細,無息償還公司相關之出差支出費用。 以上~ 切結人: 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補充:公司所有出差行程皆未提供假日補貼或額外津貼,單純僅有提供交通與伙食費,也無任何受訓課程和相關費用 問題: 1. 這樣的切結書法律效力嗎? 2. 被指派時也不能拒絕,那是否只能簽? 3. 今年度公司發布了新的工作規則與契約,內容有列出相關規定,那原先的還具有效力嗎? 4. 主動離職是否不包含遭公司資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20

您好,

 

1、勞工原則上居可隨時自由離職,系爭切結書限制勞工離職權利,又無合理之關聯性,未來可主張系爭切結書違法而無效。

 

2、簽了未來還要耗費力氣去與公司爭執,無論是去勞工局檢舉還是聲請調解,都還是會花費時間成本。

 

3、若簽署新的工作內容和規約,那原則上會變成新的舊的都有效,除非新的有註明以新的為準、舊的失其效力等語。

 

4、若係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則勞工提離職仍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s 104-08-24 23:17

首先,個人服務的公司營運不佳倒閉,個人未拿到薪資,差旅費,資遣費,提前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假,總共約11萬新台幣,此案件經勞動局協調無效已請律師提告,因為公司倒閉律師跟我說要贏這案子不難,可以拿到債權,問題是可能拿不到錢,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代償約三萬多台幣,這案子到這裡問題不大,

接下來才是問題

個人在公司服務時,代公司收一張賣廢五金支票,非正常營業收入,但支票沒有抬頭,被我弄遺失,約三萬新台幣,當時因為還在公司服務,所以用個人名義去跑支票遺失法律程序,本打算拿到錢後還給公司,現在時間到了,但是公司倒閉,那我能去申請這張支票嗎?並竟公司還欠我錢,雖然還沒判下來,如果我領了這筆錢,該公司雖已倒閉,我會有被告的可能嗎?

你好:

支票屬於公司所有,你只是公司的員工,並非得享有支票票據權利之人,擅自將公司的支票提示付款或據為己有,可能會構成侵占背信罪。 你若要以支票求償,建議你向公司之清算人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說明積欠薪資與代收票據之情形,由清算人處理,避免爭議。
103-07-01 14:32

Hi 律師們好!

請問公司要求我們出差大陸來回一定要利用例假日,且出差期間皆無差旅費,且無法報加班,請問這樣合法嗎?

另外出差工作期間往往超過在台灣的上班時數很多(通常晚上10~11點下班),甚至例假日皆要工作,因出差人員公司在大陸無法刷卡所以無紀錄,請問公司不給報加班費是否合法?

註:公司在出差期間無出差費,但只有提供吃住及機場接送。

林智群 (klaw) 103-07-01 18:03

沒有打卡記錄,但有出入境記錄,還是可以向公司要求加班費,

如果談不攏,只能申請勞工局調解 

vincent 103-01-05 19:07

目前公司:

1.積欠二個月薪水

2.差旅費未給付(因為財務人員離職後就沒有做帳)

3.勞保投保薪資低報

因公司問題已影響個人生計,要如何跟公司解除勞動契約.拿回個人應有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以可以留證據的方式告知公司必須依法給付您所述的欠款及資遣費等,並以欲解除勞動契約即可(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處理),倘若公司拒絕,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依照你的陳述,你的老闆的行為已經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違法事由,根據該條規定,你可以與老闆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用、因為少報薪資的損害等等。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在證人見證下向老闆為告知,在終止勞動契約(你最好保留證據)之前,千萬不要在直接就不去上班,以免構成曠職三日,你的老闆反而可以主張勞基法第十二條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如果你的老闆不付資遣費及因為他的行為所受的損害等,你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接下來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訴訟程序向你的老闆請求上開補償及賠償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3
行政訴訟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勘驗差旅費等。 ?裁判費部分,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通常案件徵收四千元,簡易案件徵收二千元,再審程序亦同,聲請案件則徵收一千元;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案件,通常案件徵收六千元,簡易案件徵收三千元,再審程序亦同,抗告費用徵收一千元。
?證人日旅費部分,證人日費每日五百元,旅費則以到院路途之遠近依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公定票價給付。
?鑑定費,依鑑定之事項,向受囑託鑑定機關繳納,費用由受囑託鑑定機關訂定。
?勘驗費用,如案件進行情形有行現場履勘並囑託鑑定、測量機關人員到場協同進行勘驗必要時,尚須繳納該相關鑑定、測量單位人員差旅費費用核實徵收。 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預先繳納,於訴訟終結後除特殊情況,原則上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實際負擔情形則依法院裁判主文之宣示。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