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先生目前因吸毒竊盜在監獄服刑中(刑期超過兩年),我想跟他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
但是他不肯跟我協議探視時間.不肯簽名
如果他在坐牢 我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會需要很多的費用嗎?畢竟我是一個人獨立扶養小孩,實在沒有太多的能力支出太多的費用
之前婆婆要求探視期間要帶小孩回去住一.兩天,但像我先生這樣有吸毒.竊盜.強盜多項前科,婆婆又有憂鬱症,日後他出獄了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拒絕對方帶小孩回去同住的要求或是取消探視嗎?
以目前他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小孩的姓氏?
如果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了,我還能提出訴訟嗎??離婚的成功機率大嗎?之前因為怕他再裡面受打擊一直不敢提出,現在他又不肯簽名 我該怎麼做?
因為看到相關的法規'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我還能向法院離出申請嗎
我和乙方訂有一份裝潢合約,如果我可以提出證據,使乙方成立偽造文書罪:
1.該合約是否即成為無效之文書?我即無法依合約內容向乙方要求損害賠償?
2.該文書有律師看過,但竟無法確切認定是公司約或乙方個人約?該約1月簽訂,5月查詢發現乙
方公司在5月遭廢止,偽造文書罪判決一般都不重,而損賠又不一定成立,則該偏重個人約或公
司約來認定較好? 如果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詐欺,是三罪皆成立,則是判三罪?還是競合?
第一頁:受託人:(原本就列印)王XX (乙方) 加蓋印章(無簽名)
[合約內容皆是以乙方稱呼]
第三頁(最後一頁): [以下皆無任何公司大印]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王XX親自寫,查是一虛擬公司) 乙方簽章:簽名 (但無蓋印)
統一編號:卻留身分證字號(但不知是真否其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原本就列印)王XX 加蓋印(無簽名)
身分證字號: 空白
住址: (不是遭廢止公司的住址,但和名片上相同)
電話:手機號碼
我弟弟挪用公款目前不知去向~弟弟公司的人來到家裡 賴者不走 言語帶有威脅 但沒錄音
因為只有我一人在家 很害怕 一直叫我拿房契出來押~
男的說 我舅舅是開當鋪的你知道他會怎麼做嗎? 還說要是你弟被抓去關 在裡面會被打的很慘 讓我覺得是威脅 又怕
我就拿出房契 給他們 女的寫一份承諾書 還叫我照抄一份 逼我簽名 蓋章 還有我爸的印章 但是我爸完全不知情 沒有授權給我 做這件事這樣的承諾書 有效嗎? 而且沒律師在場 ~
第二天晚上12點多又來狂按門鈴 打電話 敲門 大喊的 不勘其擾~因為隔天要上班 就忍住
不理會~才沒報警朋友叫我現在就去報警備案 可是他們現在又沒過來 我怕警察不受理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辦 ?
可是我又去警察局報房契遺失~怕現在又去報警的話 警察會以為我在報假案 不敢報警~
隔天我爸有去辦新的地契 那他們手上那份是否無效~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家目前 因為經濟貧困 家中父親有中度精神殘障 但是可以正常對話 他也認得家裡的人 也知道在做什麼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父親的 最近要賣了 也已經跟買方說好了
也跟代書去找我父親簽名 也有跟我父親說 是要賣土地家中沒錢了 父親也知道要賣土地 也簽了
目前代書也在辦理 但是這個時候問題來了 父親的二哥開始念了 說有人要出價買468w 妳又不是誰怎麼可以自做主張賣 我母親 是我父親的配偶 家中沒錢了 難道不可以賣嗎- -+ 附近鄰居也一直在管 我想請問一下 他們有資格管我家要不要賣土地的資格嗎? 這個是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一開始跟賣方.代書說好土地購買總金額是374w 訂金10萬 目前第二次款項再過幾天要匯過來了 如果這個時候不賣了 違約金+罰款訂金20w+代書費 請問大概是多少?
鄉下的土地我也不太相信能賣到468w..如果被中間人抽佣金 再被罰違約金 應該划不來吧..
今年的9月10日我在網路認識了一位女孩子 因為在一個禮拜LINE後 互相還蠻聊的來
所以就相約於9月17日晚上約11-12點在信義路七段7-11見面 見面後打哈哈一下我就告知他 回
宜蘭的車子約12點就沒有了 必需要搭計程車(1200一趟) 所以請對方帶我到附近的便宜旅館讓我先有個地方睡覺 之後找到饒河街的便宜旅館 然後就在房間內聊天 因為他沒有夜生活習慣 則我從南部到東北部工作 所以對台北根本不熟 最後決定再旅館房間內聊天 就這樣彼此都互相把心事 個人的感情觀 與我的婚姻 生世原因還有經濟狀況等等...都告訴雙方 並且我也告知對方我有家室 不太可能進行下一步 就算我沒家室 我也有約40-50萬的負債 然後女方得知我如何負債的情況與家庭的狀況後 便交給我 女方的提款卡與密碼 她告知我說 聊的來的朋友也挺少的 而且我花費相當低 沒什麼慾望 就當作我幫助你 !! 一開始我拒絕 可是想到可以一次解決負債 又可以針對一位債權人慢慢還錢所以不疑有他的收下提款卡與密碼 之後看時間已經逼近2點 女方告知我他不可以在呆下去 如果被家人看見她會被罵死 而且他又是獨生女 家人非常照顧 我就請旅館叫一部計程車便陪同女方至他住所 親眼看她回去 在她進門同時 向我提出要我的提款卡 我也不疑有他把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他手上 之後我也沒有回去旅社 就攔一部計程車回宜蘭 回到宜蘭住所 整裡房間的雜事後 便好奇心的用外接atm讀卡機 看看裡面約有多少錢 一看確定裡面有51多萬元 就二話不說先轉帳3萬至我的提款卡 在用我的提款卡轉出1-2萬元繳房租 等等......
則9月17 18 在宜蘭超商又領出約10萬元多 準備要還款 才想到我的債務都集中在南部
況且有的債主需要轉帳有的要給現金 就敲定約19號準備搭高鐵南下 在宜蘭當中約提領1-20萬元
每次提領皆2萬提領到當日次數用盡才作罷
回到南部後又在銀行atm提款機前操作 將女方的提款卡提領到次數用盡 在將現金存入(每次存入約為30000最高上限)我的提款卡以方便轉帳然後又在超商提領約10-12萬元左右 最後他的提款卡剩下8萬元整 提領的金額每次皆20000 金額共43萬元整 則我的提款卡陸續轉出存入也剩19萬元多 之後處裡完債務問題後 我就敲定21號要回東北部 反正要先在北部下車 我就跟他約他家附近見面 順便給他提款卡順便好好謝謝他 於是也請他 帶我到上次的旅社住宿一天 順便放行李 然後出去吃完飯找商店購買 訂書機 印台 筆跟紙 立可帶 回到旅館我就在梳妝台前寫下借據 還有卡片授權書 兩份都正本 互相保障 然後雙方簽上大名 並在修改處 翻頁接縫處 訂書真處 名字處 等等蓋上大拇指手印 然後把提款卡交還給女方 這時女方提款卡內金額還有8萬 我的金額約19萬
然後隔4-5天我又將我提款卡陸續提領出16萬5千元還債 最後剩下2萬五千元
結果女方傳line給我 說我詐騙他錢 要我把錢全部還給他 還說我騙她感情 騙等錢財等等的 都是一
些難聽話!! 我也都沒有罵他 我怕他告我毀謗獲恐嚇 我只是簡單的說 放心 我會有誠意解決 借據都寫好了 我也跑不掉 況且我們也都有簽訂借據 還款方式與日期 但是他就是不甩我 要我一次還清
說他有貸款 還有卡費等等要繳 結果我不配合的情況下 她就在9月28日向警察報警說我詐欺 而我
在9月28號凌晨約2點多去超商要領個5000當生活費 atm顯示我是為警示戶 所以我撥打電話去我的提款卡銀行客服 客服告知我信義區派出所收到有人報案說我是詐欺犯 所以凍結我的賬戶 然後我就馬上主動說我要去作筆錄順便提出 借據與提款卡授權書的証明 我現在整個頭皮發麻 我求助無門
我想問兩個問題 1我會被上訴或者這官司我有勝算嗎 2如果沒被上訴 對方可以對我進行假扣押嗎!? 因為我名下只剩下一部機車(在當舖)兩部汽車一部(沒貸款上班代步車價值約報廢價20年老車)另一部老婆接送小孩在開 (還在貸款) 其餘房產財產都是我老婆的名子
(借據授權書)大致上重點內容為 1.提款卡與密碼是本人告知我並交給予我使用 2.還款
方式為每月10號新台幣5000元整 3.以上文件與內容如有認同 請於修改處與個人
資料還有文章翻頁接縫 等地方按指紋表示認同 4.屢次討款連續三次 則債權人有
權保留法律追溯權 並寄存證信函 約內容為這樣 指紋 簽名 個人資料都有 獨缺見
證人
以上如有疑問 我可以補充 請律師大大們可以為我解答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官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這樣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我跟一個很熟的仲介去看房子,
他對我說,這間房子真的很棒,你可不可以幫忙下斡旋金不要給別人買走,到時候你要是不買的時候我再退錢給你。
我在他的慫恿下斡旋金了,結果他開始逼我簽約的時間,
我後來跟他說,我不買了,你退錢給我,
結果他跟我說,不行,公司規定屋主簽了斡旋單,就不能退錢給買方。
我跟他大吵一架,後來他傳簡訊給我說 ,如果你不買,那我明早退斡旋金給你。
我很期待他退錢給我,結果到晚上還沒有等到他的電話
他後來跟我說,公司主管禁止他退錢給我
我很著急,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那我可以告他背信、詐欺嗎?
他明明答應可以還錢給我的,我放了十萬塊的斡旋金就這樣子不見了,我很不甘心!!
這個契約是一式兩聯,甲乙雙方各執乙聯為憑 我的契約屋主沒有簽名 這份文件沒有公昭信用!!
本人訴求此契約無效,屋主沒有簽我這份文件,不應該算是完整的文件,這文件應該是沒有公平性的吧??。
今年六月九號 因為缺錢
找以前一個朋友聊聊近況
他知道 我沒工作 又沒錢
因此跟我說有個賺錢的機會
想不想參予 一個月可以進帳70~80萬
他帶我到他的房間 給我看她的身上現金
數目蠻大的 但我也不知道是多少錢
只知道那是很多錢
我又問他 要怎賺
他就說 你如果想做的話 先跟我打個合約吧
合約我說我想帶回家看一下 在想要不要簽
他說 下次再看
結果下次 約時間碰面時 他就讓我當場簽了合約
簽約的時候合約內容他也沒讓我 看的很詳細 就叫我
這裡簽名 那裡畫押
因為他說 加盟金要120萬
讓我分期 一個月10萬
分12次給
因為我沒錢拿不出來
他讓我簽了一張120萬的本票
簽完約後 她才把合約給我一份
內容大約是 一個月要付10萬給他
加盟內容屬於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合約書標題就是 技術授權合作協定
可是簽完約後 做了一個月 我才發現被他騙了
因為他說的這份事業 根本不合法
這部分 合約都沒提到
現在 他拿著本票 來跟我要錢
而且還連續三天來我家門口 貼欠錢還錢 大字報
他有傳本票照片給我看 我發現我寫的時候沒寫好 有一個字有重複畫過的痕跡
這張本票 還是一樣據有效力嗎
首先大概說一下
我有一棟房屋70年代我阿公以買賣方式有買賣契約當時12萬買的房子
爾後這幾年我阿婆以增與的方式過給我 有房屋所有權 .結果這房子在我手上流失掉了(被拍賣掉)法院註明這是不點交的房屋 所以只有土地被賣掉 建物並沒有還是當初賣給我阿公的哪位
因在我手上就沒有把建物權過給我 只有買賣契約 只有土地有過戶有房屋所有權
現在土地被拍賣掉了 新任地主只買到土地 但在今年新任買主去找當初賣給我阿公哪
位 不知甚麼方是以買賣將我的地上屋建物給過戶走了
現在新任地主告我們遷讓房屋 怎辦
我阿公過世了 2我可以告哪位賣給我阿公的人嗎3我想告他侵權或詐欺 4當時我阿公跟他買12萬5以現在行情我要告多少...........................................................................................................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好了 至於房屋部分,因買賣完成後,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房屋是我老祖先的名范招妹 他沒有小孩 我阿公是認養的養子 沒名份 另一位有名分為養女 建物名還是范招妹的 土地當時已經做下來了 ..聯絡不上哪養女也找不倒己十年了 新地主拍賣掉我的土地 偶後不知怎樣找到哪養女 哪養女是范招妹有繼承表的人 新地主找他簽名 所以建物名被他做去了 當初我阿公是跟哪養女以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還留著 買賣價款總金額為12萬元正 民國72年有這份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有用嗎
、舊屋主已將房產賣出,卻不辦理過戶,而又將房產再行賣於第三者,這有詐騙之意行,因此舊屋主恐會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行,你方為求權益之保障,本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因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事發生在70年代,至今已有30餘年之久,因此你若要告對方詐欺罪的話,應該是會被檢察官駁回的。 可是是在今年4月份才被賣掉的 這樣不算詐欺嗎 可以告嗎
我們若要告對方民事之賠償,因你阿公已經過世,那此項追訴之權力,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因此應由你父親與你叔伯他們向法院遞狀提告。 可是這土地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可以嗎
給點意見好嗎 狀紙我我大概會
現在該怎麼做 謝
我有買賣契約書
公司是一間保全公司,我在此任職並派駐在愛買中港店駐點服務
一 . 公司有超時加班的問題 (舉例 :工作14小時.15小時甚至17小時)
二 . 公司常常很晚下班隔天又很早上班 中間休息沒超過8小時
三 . 過年期間上班沒有依規定給予雙倍時薪 只比平常時薪110元多給20
元 變成每小時130元
四 . 假日都有上到班 沒按規定薪資加倍
這些問題都有向勞工局檢舉 但在針對加班費的部分 公司堅持我們是月薪制度 再當初簽的合約書
上面也寫說''月薪'' (裡面包含本俸 勞保 健保 勞退提撥 三節獎金 生日禮金....等 )
都包含在裡面 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18780
但是 應徵的時候 組長告訴我們我們是時薪110元 一時數來決定當月的薪資
合約書再簽的時候 也只有要我們簽名 合約書內容幾乎空白 不清楚 他只要我們簽名 我們也不清楚合約內容
公司的意思是 如果堅持要討加班費 就要把多領的錢陪出來 等於說 我們是月薪18780下去算 以保全的規定10小時來說 每小時是65元 多領都要還給公司 有這回事嗎 ?
我覺得很扯 明明領的是時薪 110元也是他們說的 要這樣說每個領錢的人都要賠錢了是不是 太誇張
我想知道的是 這加班費是否能夠追回 ? 然後真的像公司說的一樣要倒賠給公司嗎 ?
再來 遲到罰款比例誇張 而且是組長自己私下去制定 罰起來都好幾千元 超過比例標準 這些能夠追回嗎?
備註 : 但是合約書上的月薪是寫 月薪______元 後來去翻才知道
我跟我男朋友分手後
他以要去騷擾我家人為由
逼我寫下借據
只是我寫給他
備註1.甲方畢業後有經濟能力在開始償還(無利息)
2.乙方不能去騷擾甲方家人 否則此單無效
她逼我現在環 不燃寄存證或走法院
我們曾經有過孩子 拿掉了
於是我傳簡訊跟他說
實際上我並沒有跟他藉這筆錢 彼此付出都是心甘情願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他要求 賠償拿掉小孩 我身體與心理賠償嗎(當時我未滿20歲 一年前)
他回我說 拿掉小孩都是心甘情願的 要討那它也可以跟我討失去小孩的心理賠償
還說要去申請清楚的紀錄
(但是我們所花的錢 幾乎都是在 在一起的時候 我們同居過 花費大部份都花在那時)
如果要算 那他要算更清楚 心甘情願歸心甘情願 不給難堪點上法院
他說 如果不算借 他平白無故給我的 我跟他分手 那我算詐騙?!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我有一個朋友 在放款公司上班(有點像地下錢莊) 他利用幫公司放款的機會
假造客戶 騙了公司一千多萬都賭輸了 後來被公司發現 就叫我朋友簽了五張本票共一千萬(六百 二百 一百 五十 五十)並請我朋友的老婆做擔保人 後續我朋友的家人陸續幫我朋友還了將近一百萬 所以現在還欠公司一千萬元整 現在我朋友他們家還不起了 跟公司約定每月要還款二萬元 但公司不肯 因此說要提告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會成立業務侵佔或是詐欺嗎?
還有就是公司有列出所有假造客戶的資料叫我朋友在上面簽說是造假客戶並且要他簽名 另外就是有叫他爸爸去背書六十萬 但已將六十萬交付放款公司但沒有簽收据
還有就是我朋友有用他姐姐的帳戶把客戶的錢轉到他姐姐的帳戶裡 但金額約二三十萬 還有我朋友有一個帳戶被公司查扣 裡面有我朋友他媽媽匯款給他的記錄 金額約有
數十萬 這樣放款公司說要告我朋友及他老婆 姐姐 爸爸 媽媽等人說是共犯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這些人事前都不知情 另如果真的提告會有什麼樣的程序?
還有進入法院審理 如果我朋友家人都不出法庭是不是就會被判有罪?? 還有刑期多久
另外我朋友己經躲起來了 那會被通緝嗎?
還有這是民事還是刑事 還是公司只能做本票裁定(因為公司放款業務也不合法)
因為這間公司跟警察還有調查局的關係都不錯 還跟我朋友的老婆說會先叫警察調查約談 這樣有可能嗎
如果先請我朋友的家人去備案可以嗎 另外我朋友手上有相關放款客戶的資料 最後可以憑這些資料反告公司嗎?(但怕被吃案)
請各位大大幫忙 解求他們一家人 我朋友被關就算了 但他們家人也太可憐了
謝謝謝張律師 另外還有幾個問題
如果對方提出告訴的話是所有相關人(就我朋友他的家人 因為他家人害怕都先躲起來了)
都要接受調查嗎?
還是只有就那個欠錢的人呢?
另外放款公司本身的業務性質(放款利率每月利率百分之五起)就不合法了
為什麼還可以提告呢?
我朋友如果以他手上的資料去反告公司 這樣有用嗎?
如果一旦對方公司提起告訴是否就會成立 還是可以請律師答辯呢?
如果欠錢這方提出的合解方式 放款公司不接受 還有其它解決方式嗎?
麻煩你幫我解答了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聘請你做為辨護律師呢?
拜託各位幫幫忙
我女朋友(剛滿20歲)於半年前進入一家連鎖美髮業上班
連鎖美髮店跟我女朋友說想要上他們的技術課程,以及讓他保證3個月內升為設計師,就必須要簽他們的契約,而這個契約還附屬了一張36萬本票(本票有簽名 銀行 時間),而我女朋友已經簽約超過4個月了,到現在還是沒有升,然後還推說是我女朋友學習進度有問題,然後一直跟我女朋友說他升了會賺不到錢而且還可能會比現在助理保底薪資更低......以控制自由意識讓我女朋友答應延後升設計師 (前幾天有去談說要解約,有錄音到原本說保證三個月升,以及後來他把問題推給我女朋友的內容).....
而我女朋友現在已經不想做了,昨天她也曠職一天,拜託拜託各位幫幫我們,我們沒有錢去賠這36萬 非常感謝各位!!! 感謝!!
PS:我女朋友有去上技術課程,而這個課程每個月還扣我女朋友1000元薪資,另外他們說升設計師要有集訓課程,而我女朋友根本沒上過.........而現在最遺憾的是契約上都沒有寫口頭保證的事情.....我現在頂多也只有錄音而已.......
ps:小弟附上契約內容 請各位大哥 大姊 參詳 感恩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boosking911&b=2&f=1331800966&p=0
DEAR 律師您好
有幾項問題想請較您!
本人在科技公司上班 於今年7/25日上班時用公司電腦玩電腦內建的小遊戲(新接龍)當時被當天稽核的主管看到 事後該部門主管約談後 說為表示逞戒 本人三個月績效為0 我也辛然接受
而在三個月後 於昨日上班時 同仁拿了一封公司發的文件給我
抬頭是"目標未達成原因與對策檢討書"
其中有一條條約為"限期改善達成率低於80%或仍有重大缺失時 本人願意於X年X月X日離職 以此宣誓改善之決心" (雖主管在此項有先註明日期不用填寫 但是我要是簽名 公司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不是嗎?)
請問
1.這種文件我可以拒簽嗎?這已經等於是變相的逼員工簽自願離職單了.今天我並不是因為作業疏失造成公司有任何損失.而且做錯事懲處也已經發完.我若簽了 公司高興那時叫我走我就要走不是?
2.如果因為我不簽 公司任意刁難 請問我可以去投訴它嗎?
請各位律師不吝解惑.....
茫然的小員工上
父母在婚姻關係下買的一間公寓 登記在媽媽名下
後來因爸爸在外積欠卡債 故在民國95年辦理離婚
離婚時有寫下房子歸媽媽所有 爸爸在外一切債務與太太及小孩無關
這張立據只有夫妻雙方簽名 沒有拿去法院公證 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離婚後爸爸離開家裡
現在銀行使用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要求媽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金額 拿出來還債
有查過民法 1030-1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現在已經離婚六年了 債權人有這個權利嗎 要媽媽出面還錢嗎?
父親去向當舖借錢 詳細情形如下
1.父親持女兒的車子去向當舖作抵押 並簽下本票 本票上父親偽造姊姊的簽名 並蓋上父親的手印
一共簽了兩張 並且原車繼續使用 姐姐這兩天才知道
2.父親持堂弟的支票去向當舖抵押借錢 支票由父親背書 並用父親的名子簽下本票
一共四張
目前父親跑去親戚家寄住 該親戚與友人同住 地址不詳 電話可連絡
想請問的是
2.因車子是姊姊的 當舖會拖走嗎? 若當舖把車拖走 姊姊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3.當舖若打電話來我們有義務須如實告知當舖父親的下落嗎?
4.因為我們家只有一個電動鐵捲門與一個手推的鐵捲門 房子不是我爸的 只是他戶籍地在這而以 若打開的狀態下 討債人員能自行走入客廳或是在門口大聲咆嘯 灑冥紙 潑漆嗎? 若無進入屋內能否請警方驅離
5.因工作需要 需要時常開車出入 若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 是否能請警方驅離?
回覆 小小戴 的發言內容:
父親去向當舖借錢 詳細情形如下
1.父親持女兒的車子去向當舖作抵押 並簽下本票 ... (恕刪)
您好 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就算沒有義務清償 建議還是要去告[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以免將來當舖把債權賣給其他第三人 由第三人來向你姐姐要求還債
如果要確保勝訴 有可能要考慮把爸爸的偽造文書行為同時也告下去
2.因車子是姊姊的 當舖會拖走嗎? 若當舖把車拖走 姊姊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同上 先下手為強 以免當舖主張權益
3.當舖若打電話來我們有義務須如實告知當舖父親的下落嗎?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實際問題
4.因為我們家只有一個電動鐵捲門與一個手推的鐵捲門 房子不是我爸的 只是他戶籍地在這而以 若打開的狀態下 討債人員能自行走入客廳或是在門口大聲咆嘯 灑冥紙 潑漆嗎? 若無進入屋內能否請警方驅離
====================或可對討債人員主張強制罪或毀損等等
5.因工作需要 需要時常開車出入 若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 是否能請警方驅離?
====================這部份如果警方接受報案來了之後 當然會幫忙處理一下
除非有作保或是繼承債務等情形,原則上您和姊姊並不需為爸爸的債務負責。父親將姊姊的車輛當做擔保物,債權人得就姊姊的車輛受清償。但既然本票上有父親無權偽造姊姊的簽名,已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姊姊可以主張本票係偽造而無效,所以不需負擔債務。 如果姊姊的車輛遭動產抵押,當鋪要拖走車輛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姊姊,若直接拖走,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既然本票和動產抵押契約是偽造的,姊姊可以向法院提起告訴,主張本票和動產抵押契約無效,當鋪不得行使本票請求權及動產抵押權。 由於您和當舖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係,可以不告知對方父親的住址。如果您並不知父親的確實下落,可以向對方表示不知情。 縱使打開房屋鐵捲門,對方在未得房屋居住人允許前走入客廳,屬於無故侵入住宅行為,基本上會構成侵入住居罪。至於在門口大聲咆嘯、灑冥紙、潑漆等行為,已帶有恐嚇安全的意味,原則上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可以直接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 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的行為,如果已阻撓您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亦可以直接報警,請警方前來處理。
(參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17、18、22條;刑法第201、304、305、30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3月初我到遠傳門市繳費一支門號0926xxxxxx
服務人員在我繳費完後跟我說 我們現在有在辦活動 只需要簽名就可以了
我會給你一張卡+一隻手機 這張卡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
我就說 真的不用任何費用嗎??我不會收到其他帳單?我原本0926的帳單上也不會出現其他費用?
他說不會
我又問說 因為我0926的手機費率是598 我就說 我還是一樣只要繳598嗎?
他說對 不會出現任何其他的費用
他就叫我在一個黑色的感應墊上面簽名 合約書沒有給我看 我簽完以後他就給我手機和卡
一個月後 帳單寄來多了380元的手機費 我想說奇怪 就打去客服問 客服跟我說他會請那個服務人員跟我連絡
到現在已經快2個月了 還是沒接到任何電話 請問他這樣算不算詐欺??
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解決還是解除這個門號嗎??
我有在打過 得到的答案一模一樣
民事嗎?那我可以怎麼做??有具體一點的做法嗎?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說可以給您一張卡和一隻手機,這張卡應該是新的門號,因此可能會另外收費;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也可能是指每天要付12元,算起來一個月30天的費用也接近380元。但是對方既然有提到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卻又說不會再有任何費用,講的有點模稜兩可,但是如果因此讓您陷於錯誤,而導致簽名到頭來多付費用,已不僅涉及民事糾紛,該客服人員也可能施用詐術而有詐欺行為。但是對方可能會推拖說是指原本的門號部分不增加費用,而且已經有告知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所以不是詐騙行為,也由於您已經簽了書面契約,所以原則上您必須提出對方騙您的證據,才能否認契約的效力,譬如當時的對話錄音或是沒拿契約給您看的事實。不過一般來說,要蒐集證據會比較困難,所以建議您還是要找他們客服申訴,直接辦理退號,而且主張不付錢;或者您可向消保官投訴遠傳施用詐術,要求終止門號賠償,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請問 我跟前妻98年離婚後協議同居共同撫養監護小孩
在102年1月20日因爭吵 協議未成 我讓前妻請她父親來接回
但是前妻卻在當天凌晨1月21日 返回家中 欺騙家中長輩說我有答應女兒也讓她一起帶走
從1月21日中午開始 我遍尋她不著 我有前去找尋她母親卻音訊全無 開始失聯 實至上我猜測 她們全部串通好 只是不讓我知道
我於2月1日要前往觀察勒戒 在2月29日前妻 偷偷前往登記遷移戶籍 才發覺沒我簽名 又逕行跟家中長輩聯繫 說要前往勒戒所會客 順便取得我同意 讓前妻在前往家中搬離物品 3月4日會客時 我要求前妻必須留下通訊住址與兩歲小女所要就讀的幼稚園 前妻在我母親面前跟我答應說會留下住址 我打電話給前妻時會接電話 我想見女兒時 也可以見到 在3月7號 我出所回到家中後 卻發現 前妻又是欺騙我母親 只有留下結婚之前的戶籍地 事後連我母親 與我家人的電話號碼都不接 又開始 失聯 從1月21日起至今
我根本見不到女兒
我連小孩住哪 讀哪的權力都沒有嗎?
請他的一個不算熟的朋友介紹工作
結果對方帶她去酒店 當天治裝費2460元 是對方先出
可是我朋友去一天就不去了
他當天人很不舒服 對方還叫他忍一忍 撐到下班
我朋友真的很難過 就在休息室哭
下班之後 對方口氣很差的跟她說
她這樣讓他很沒面子 說這樣我朋友賠不起
叫我朋友賣給他一個面子 做滿一個月 當天我朋友就先還了500治裝費
隔天她不做了 對方說得很好聽說他很好講話
不做可以說 沒必要這樣
結果隔兩天 對方上門要剩餘的治裝費
照理說 應該剩下1960元
可是當我朋友問對方說還剩多少
對方居然說8000元
我朋友傻了 對方人數總共3人
問我朋友說 他打算先給多少
我朋友給了他兩千後
他還問我朋友說 剩下6000甚麼時候要給
我朋友看到當初便條紙上寫制張費那張 原本只有寫2460元
事後拿出來給我朋友看的 居然還多寫了一些有的沒的
而那張紙上只有我朋友綽號的簽名 也沒有對方的簽名
現在又強迫我朋友簽下一樣便條紙上6000元的簽名
我朋友也是簽了小名<小名跟本名完全沒有關聯>
然後叫我朋友身分證給他去影印
但是他害怕到時對方有在便條紙上加一堆有的沒的
說他欠多少又多少
請問~這種情形我朋友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跟她說
不想處理就走著瞧 又害怕對方去他家鬧
他是因為害怕對方 在逼迫下才簽下小名的
【房地產法律問題】意外死亡是否為凶宅?
【問題】
意外死亡是否為凶宅(註一)?
【解析】
按 凶宅雖為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之重大事項(註二),然依實務上之見解,凶宅尚非物之瑕疵(註三),是坊間買賣乃以保證非凶宅之方式,以確保買受人之權益(註 四)。但何謂凶宅?從內政部90年7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9082362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七十八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 本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第6項次:「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觀之,似認為凶宅乃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 情事之房屋而言,至於意外死亡者,則非前開現況確認書所言之凶宅(註五)。惟本文認為,坊間買賣就是否為凶宅即以保證品質之方式處理,苟賣方於建物現況確 認書內所保證之品質及於「意外死亡」,則買受人非不得於民法第365條(註六)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註七),或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註八)。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16日朋友所問。
註二:臺灣高等 法院96年06月12 日96年度抗字第830號民事裁定:「二、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早於95年11月3日即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凶宅,其知情蓄意隱瞞,自屬價值減少之 不完全給付,此無法補正,抗告人以抗告狀解除該拍賣之買賣法律關係,拍定既不存在,自應撤銷原執行法院96年2月1日所為之拍定程序。債務人身為房地產仲 介,又為凶宅內死者之同事及房東,其故意不告知該拍賣不動產為凶宅,致使拍賣公告未真實呈現凶宅之實情,嚴重影響信賴法院公信力參與法拍之應買人,亦嚴重 損及抗告人權益,原執行法院於96年2月1日前未發函至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確認瞭解實際狀況,至96年3月7日始發函至該分局瞭解,係嚴重損及抗告人權 益之拍賣瑕疵,自應予撤銷。『凶宅係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之重大事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詳載於拍賣公告上,原執行法院對於不可歸責、重大損害於 拍賣不動產之情形,本應不許拍定,應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不能以抗告人既已拍定而不予撤銷拍賣程序,殊有違誠信原則等語。」參照。
註三:台灣高等 法院91年01月23日90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民事判決:「(一)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 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須當 事人有所約定,或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始得謂為物有瑕疵,亦即,物是否具有瑕疵,應以一般交易觀念上是否屬於物之瑕 疵認定之。建築物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自殺而成為『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 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顯難認將導致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自非謂物之瑕疵。故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 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謂將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自不得指為瑕疵。況該名自殺者亦非自系爭房屋中跳樓,無 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系爭房既無效用或品質等物之瑕疵,則上訴人以有人自其他樓層跳樓自殺過即屬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 屬無據。」參照。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05月03日89年度訴字第4750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05月26日94年度訴字第182號民 事判決亦可資參照。
註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12月04日95年度消字第4號民事判決:「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二)被告太平洋公司於93年10月26日製作不動產重要事項說明書,其中有關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就『標的物之專有部分(含約定專用及增建部分)於賣方產 權是否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即凶宅)之情事』乙欄係記載為『否』,上開說明書並經原告與被告庚○○之代理人己○○於93年10月27日分別用印、簽名 確認內容(見本院卷第28至35頁之不動產重要事項說明書及第19頁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參照。
註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12月04日 95年度消字第4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太平洋公司之經紀人員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未履行其應盡之義務告知系爭房地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下 方有捷運穿越之事,使原告受有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544條規定對原告應負賠償之責,惟查,系爭房地並未有『非自然死亡』之 事,業如前述,至於系爭房地下方固有捷運穿越之事,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及卷內相關事證,尚無從證明原告受有何損害,則原告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太平洋 公司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即非有據。」參照。
註六: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參照。
註七: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參照。
註八: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一天一情話,只為讓妳快樂...
【房地產法律問題】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因先父向共同持分人於54年買2分地,因賣方一再敷衍至今尚未辦理過戶,土地雖一直由我們管理,但賣方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拒絕過戶。請問有其他法令確保 我的權益嗎?又買賣契約由代書撰寫(代書已作古)但僅有蓋章沒簽字,賣方表示已忘記此事!請問該契約還有效嗎(一)?
【解析】
按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 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其以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應經二人簽名證明,否則法定方式有欠缺,依法不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31年01月01日上字第 3256號著有判例,是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雖應以書面為之,惟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或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 經二人簽名證明者,即生效力。
是本案中的買賣物權契約,雖由代書撰寫,但即經出賣人及買受人親自蓋章,除有其他無效情事外,當屬有效;換言之,移 轉登記請求權雖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因買賣物權契約仍有效,買受人自屬適法占有已交付之土地,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註二)。故本案中的買 受人,自不須擔心,出賣人依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更甚者,占有被侵奪時,買 受人亦得以占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其妨害。」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
註 二:最高法院85年02月15日台上字第389號判例:「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 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 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參照。
註三:惟所謂占有人,必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最高法院64年09月12日台上字第2026號判例、42年08月14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