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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阿佳 103-04-15 21:04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雖然知道在騎樓擺攤是違法的,但是在那條街上每戶人家幾乎都有擺攤賣東西,可是偏偏就我們的攤位一直被檢舉然後一直有警察來,然後警察有說可以將攤位清空讓他拍個照讓他可以結案,但是這些都做完後又被檢舉,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的! 然而我們不知道是誰檢舉我們,也沒得罪什麼人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就不要繼續在騎樓擺攤即可,您擺攤,就有被檢舉之可能,有人檢舉,警察即必須處理,您是否有得罪鄰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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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隨筆 103-04-12 17:40

請問律師    我們店面騎樓使用權狀  是否可以不供人停放機車? 只供人行走通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只要不妨礙公眾通行利益,可禁止外人於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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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登 103-03-27 10:32

您好,我們家遇到一個問題,我家的房子後方鄰居家的房子間(含騎樓),有一條約0.5米的小通道,這條通道的所有權人不知道是誰,但鄰居數年前擅自的將他們家騎樓的水泥地向前延伸,直接接在我家外牆上,那條道路本來是作為排水之用,他們這樣延伸後,水反而會排到他家騎樓,雙方因此爭執多年未有結果,最近我們申請了調解,但他們並沒有出席,因此我們決定就此對他們採取依些法律行動,請問這樣的行為(將地板延伸到我家牆壁上),是否有觸及毀損或是侵占的狀況,另外,針對目前的情形,我們如果決定提告,該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動作?  感謝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釐清該通道之土地登記權人是誰,再者,應確認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構成妨害您們行使權利,才能分析能否以訴訟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延伸至您牆壁之行為,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可起訴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土地部分亦可至地政機關聲請鑑界確定該土地所有權人為何。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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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MY 103-03-04 21:16

我想請問一下,我的騎樓補習班門面,我在騎樓種植了些許盆栽以美化騎樓,並且有留大約150公分的道路供人使用,但最近卻一直被檢舉占用騎樓、道路,警察一直來開勸導單,還說再多幾次她就要開罰,這樣子真的很擾民,請問有什麼方法或法規讓我們站的住腳嗎? 並且可以詢問到底是誰檢舉的嗎?

回覆 KAMMY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我的騎樓補習班門面,我在騎樓種植了些許盆栽以美化騎樓,並且有留大約150公分的 ... (恕刪)

 您好:騎樓上原本就不得放置盆栽,至於何人檢舉,警方不會告訴你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檢舉人之身分,警方不會告知您,另關於騎樓擺放盆栽,似有占用之違法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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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MY 103-03-05 21: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檢舉人之身分,警方不會告知您,另關於騎樓擺放盆栽,似有占用之 ... (恕刪)

但是我們並沒有阻礙行人通行,這樣也有明確的法規規定不能擺放嗎?

小燕 103-02-21 13:42

你好:

事情原因是這樣的

在99年9月我的爸爸帶著我的兒子(那時約兩歲),去公園玩球,回來的路上在家中附近騎樓下的麵店買晚餐,爸爸抱著我兒子,我兒子手中拿著球,結果我兒子球沒拿穩,滾到了馬路上,剛好有機車騎士跟後座的女兒跌倒,我爸爸覺得可能是因為球的關係才害他跌倒,有叫警察來,也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有去過調解委員會,但因對方要求16萬,我就跟他說不可能,調解委員會的人不但沒調解,還說那就直接上法院,於是對方就跟法院提告, 一審已經下來,判爸爸兩個星期且叫對方提供新的證據,對方不服於是又上訴,二審法官第一次去時直接問對方說那你覺得應該判多久,對方說應判三個月,當下法官還說不可能判那麼久,結果第二次開庭法官就直接跟我爸爸說就判三個月,問我爸服不服,我爸就回答說,當然不服我要上訴,結果法官跟我爸說,不得在上訴,我很疑惑,對方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後座的女兒為人證,其他都沒有,為什麼法官都不用叫他們提出證據,而且我爸當時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又不代表一定是我們的問題,覺得法官不公平,想要在上訴,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嗎??需怎麼提出???

訴訟本身是很專業的,沒找律師協助,自己去進行,不知道案件法律重點在哪,本來就很容易失敗,有沒有空間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要看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針對事實部分提出再審,但這兩個都是很專業,難度也高的程序,不是一般民眾有能力自己做的,所以還是要先看判決書內容,然後注意再審提出的期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判決確定三十日內針對原審認定事實有無錯誤提起再審。若判決適用法律違法之處,可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惟不論是再審或非常上訴,均有一定之難度。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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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真 103-01-14 23:26

上網查過資料,騎樓有法定與私設兩種情形

沒有特別規定的騎樓可以停機車,那也可以擺放私人物品嗎?

事件發生處:台中市北區漢口路4段192號

這個地區附近騎樓占用狀況嚴重

但這裡其實騎樓真的沒甚麼人在使用

別說住戶放置物品了

工廠或機車行的佔用狀況更誇張

但近來這戶人家一直被檢舉有警察去查看

這次甚至將人帶回警局(理由是警察來了他拍照蒐證

警察更叫來回收車要把它物品載走

這樣的情況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強制罪?等問題?

還有住戶反映附近地區都是如此警察卻不受理

是否有吃案之嫌疑?可如何蒐證舉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察強行將騎樓之堆放品載走,在執法上可能會有問題,其法源依據為何?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可以針對警察之行為提起行政救濟,至於吃案的部分,建議最好在每次檢舉時,均應保留檢舉時的資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每次檢舉均把相關資料保留,若要加以檢舉,亦有相關證據資料;又關於警察之執法有過當,亦可蒐證以利日後之請求行政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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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tones 102-12-16 17:57

事實經過: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說這樣我們佔用騎樓我們後來也覺得他說的有理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民事起訴狀這個月25號要去法庭調解

屋主也有請律師了說我們之前佔用騎樓多年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然而現在說我們佔用騎樓讓他損失多少錢什麼的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2.騎樓的定義是?B點正上方天花板的垂直以下都算是騎樓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4.屋主提告 要求我們賠償160多萬 這樣合理嗎!???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您好

既有攤販許可證,則在法定範圍內(許可證書應有註明範圍)自可設攤營業。至於屋主所謂因為攤販緣故害其損失多少錢云云,其至少須舉證損失何在,計畫為何,為什麼有攤販營業會導致其損失等,且此類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以故意為限。所以本件屋主的請求應難達成。

undertones 102-12-16 18:38

感謝吳律師 回應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感謝吳律師 回應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 (恕刪)

 您好,您文中有提到有委任律師出庭,相信律師應該很樂意回應您的問題。我個人看法是若對方僅提地段上漲,因為騎樓前合法擺攤而無法獲得一百六十萬的利益(如何算出不得而知),本身就很有問題,況且三四十年的擺攤也可能有時效問題。

undertones 102-12-16 20:50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1.騎樓出租違法的吧?那應該沒有什麼損失可言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您好

騎樓也是有出租可能性,實務上亦甚多僅出租騎樓營業的情形。

租金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可以拒絕清償債務,並非只有5年內的債務

這段論述是起訴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被法官駁回理由的意旨。若對方沒有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段判決理由與本件情形應無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是對方說請求160萬,即可向您請求。須視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及其是否有該項之請求權和160萬之計算標準從何而來。若其根本無請求權,則本無法對您做任何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諾小威 102-11-13 09:19

我大概爬了文 騎樓是可以供機車停放

但是都是在附近上班的人停的 這樣我們公司的客人要停的時候都沒得停

請問到底有沒有方法 ? 可以依據民法765條(爬文看到的 其實不懂)說的嘛 ?

還是就只能當公共區域 = =? 真的很困擾阿..........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3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因此騎樓所有人可以在不妨害公眾通行的情況下,禁止他人停放機車

阿偉 102-11-11 02:42
我家透天騎樓為社區道路的尾端是否能停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1 11:13

你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大多的縣市,都允許騎樓可以停放一列機車汽車則禁止停放騎樓

小美 102-10-09 14:32

律師您好:

鄰居房屋正在進行整修,只請一位工人,三個月來經常使用電鑽,假日也動工吵得要人命!(房子常淹水斷電話線)

我將休旅車停在騎樓,為保自身權益,需要一份切結書鄰居簽名,內容須載明自家財產如因他家房屋整修蒙受損壞(包括遮雨棚及車子等),即由鄰居照價賠償,如鄰居無力賠償,必須由他兒子負責賠償!

請問有相關的切結書內容可供參考嗎?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01

 每個切結書都是量身訂做的,沒有所謂制式格式或範本

阿志 102-09-28 11:05

請問一下律師私人土地蓋的透天厝一定要有騎樓嗎?如果自己有蓋騎樓可以自己使用把它圍起來嗎?我們的地不是在都市市區那種地而是鄉鎮的建地

陳球球 102-08-30 05:29
2013/06/04
本人當時駕駛公司車,在永和福和橋頭倒車準備進倉庫騎樓
結果在準備後退時 還沒移動且後方2公尺有請同事幫忙指揮
有輛摩托車自摔後滑行撞到我的車(不知是人還是車)
我的車皆無傷痕,當時處理員警把我列為關係人,有去分局做筆錄,但沒有給我任何書面資料或是給我看現場圖,只有酒測、做筆錄就叫我回去上班,然後本人於6/18日離職,到昨天8/27才知道 我變成當事人。
我自己跑去永和交通大隊拿了一張初步分析研判表
A車(自摔摩托車):涉嫌操控疏忽肇事。
B車(我車):涉嫌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肇事。
問題:
1.為什麼完全沒有通知我,然後我就變成當事人
(如果此時對方向我提告我該如何是好?)
2.我連現場圖都沒看過,其中一張無標註我車車行方向.位置只在現場圖大約的地方寫上我準備倒車之類的備註,另一張更是連我的車輛都沒有在上面,這樣也可以判定嗎?
3.公司後來因為我離職而告知保險公司 不出險,但我當時正在上班,且公司疊貨一開始就教我違停騎樓,公司方面不需連帶責任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30 09:15

你可以在期限內申請送鑑定

公司不管出險與否,都需負連帶責任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請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您好,

      1.違停騎樓是事實,但是會不會因此成立刑事責任業務過失傷害)尚有待檢察官去判斷。

      2.如果是民事求償部分,依民法第188條公司是需要連帶賠償的。

102-08-19 07:59

問題A , 我家門前為騎樓(是透天厝)(已確定為私人土地,是我家的) ,
惡意鄰居經常擅自置放物品(更誇張在那燒水)或車輛在我的機車出入口,
經過勸導 (勸導的過程是這樣的..當時惡意鄰居站的比較遠.對方身邊有客人和他的員工大溉4.5個人站在一起,我以手勢指向他,因為站的遠所已喊得較大聲.我說:ㄟ . 這裡不要擺水壺和椅子(擺熱水壺算公共尾險??),我下車腳去燙到怎麼辦?)
惡意鄰居竟已爆發式叫囂說再叫小狗,我已解釋站的遠,又不知道你名子.但對方聽不進去.難不成我家的土地,還要拜託你離開不成.還脫衣服準備打人.還標三字經(這算公然汙辱?)還說叫人砸他店都沒關西,要玩我陪你玩(挑倖有罪嗎??), 物證方面監視器已全都錄(無聲音). 人證有其他鄰居.但當今年代.我想不是深交好友.也不會幫忙出面,大家都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想請問以法律途徑該如何解決呢? 謝謝

問題B ,若我以張貼告示的方式在家門前,內容為:未經過同意者,請勿擅自擺放他人物品或車輛.或已每1小時500元收取租金費用, 若不繳款者將以"合法留置"違規者必然走法律途徑. (請問這樣的情形,可以用鎖鍊嗎?會不會犯了毀壞私人車輛等罪刑?) 要是椅子熱水壺.置放我家門前,我是否能以丟掉,因為我不知道是誰的,不是我家的物品.放在我的土地,以丟垃圾為由呢? 謝謝

問題C , 告示貼方面請法律專家們可以幫我寫個簡潔有力,惡人看到都會怕的那種嗎?個人認為自己寫得不好.謝謝

他的行徑太囂張了,簡直是活在50年代 靠拳頭處理事情的人,請法律專家或顧問,從重量刑評估這件事,麻煩各位大大了,謝謝. 到時後將委任律師以多項罪名提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騎樓本身雖具有社會性,但不影響您們擁有該部分之所有權,所以您們民事上可以對對方請求排除侵害及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涉及竊占,強制等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江皇樺 (江帥) 102-08-19 14:18

您好,

      1.張貼告示部分建議您簡單書寫並張貼即可,大意略為「私人所有土地,禁止占用」等語。

      2.刑事部分可以考慮對之提起竊佔罪等,至於公然侮辱部分,建議好聲相勸然後同時錄音,可作為證據使用。

      3.民事部分可請求排除占用土地之侵害,可以等刑事部分對方被起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不用繳納裁判費

一香獨秀一 102-08-03 13:52

如標題 我2年前跟房東房子(店面) 房東要求去法院公證

但法院說 騎樓不能租人 供他人營業用 但房東一樣租人使用 但沒有跟前面的簽約 前面的每個月都有付租金房東房東應該也沒報稅

2年過去 又在簽約 但前面一樣沒簽約 這2年多來 前面都把我的店面遮住  在外面 都看不到裡面有一家店

我想問的是  像這樣 房東只跟我簽約 但他外面騎樓的部分 又給他人使用 還收租

這樣房東有構成一屋雙租的條件 或者說 這樣房東 有犯法嗎

我是房客 我要如何處理  我能要求前面搬走嗎

因為合約有寫(  租任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分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嗎? 還是有其他方案能解決?

育瑄 102-07-09 23:01

律師你好:家中於民國86年買了一棟連戶透天,鄰居在共用的女兒牆上搭建了頂樓加蓋的牆,由於鄰居最近控訴我們一樓騎樓佔用他約30公分的土地,實際上是鄰居在我們兩戶騎樓之間加裝了鐵捲門,捲門箱也佔有了共用樑,捲門是常年關著,但落下鐵捲門後把他那30公分的土地隔到我們家的騎樓。現在家中長輩希望把彼此的土地所有權分清楚,對方也準備拆掉鐵捲門,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能夠主張頂樓的女兒牆遭佔用請他拆除超過地界的部分嗎?另外我們家一樓部分也是與那戶鄰居共用的牆體,因為我們家客廳的牆剛好是他們家的浴室,今年年初出現了壁癌,由於那道共用牆走的是鄰居家的水管,請問我們家是否能主張共用牆管線屬他家所有,請他們家需負完全修繕責任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呢?還有是否可以跟他們家簽立切結書,聲明若日後有漏水之情事發生,他們家需無條件負完全修繕責任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此切結書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具法律效力,怎樣的格式才會具法律效力呢?

慧慧 102-06-16 23:56

今晚姐帶我去他辦的手機店看手機,走出時小犬不慎踢到放在門口騎樓上的在一個相機三角架,架上面的廣告板應聲倒下,店員衝出來說我:不好了,這板子3千多元,請我們賠償,

請問我該怎麼做?

警察: 送調解委員會,我該怎麼做

拜託律師可以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沒有刑事責任而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的部分,可以請對方提出單據,以避免對方漫天喊價,屆時到調解委員會時,可再請對方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巴 102-06-16 06:51

13年6月13日大概早上8點半,路況擁擠下雨天!

當時我因為過了紅綠燈之後,在路邊直接雙黃線迴轉,當時這條路已經紅燈了,我的車就直接從兩台汽車中間穿越,但是我的時數不到10公里,雨天視線糢糊沒看見有機車正在直行過來,我發現時已經來不及了,他就撞到我機車的右後方排氣管的地方,在那當下我馬上下車去瞭解對方傷勢如何,因為雨天又是上班時間,所以我攙扶對方到路邊騎樓下,他有說腳很痛,但是我有要求他讓我載他去旁邊不到100公尺處的醫院,他說他要做救護車,當時我們互相都沒報警處理,而且我沒有駕照,聽到要叫救護車我開始緊張,我就和對方說,這路上我有認識的車行,我去叫車行的人來牽你的車,對方也同意我離去,但是我因為害怕被發現我無照駕駛,所以我沒有返回事故地點,我一直很害怕被家人發現,也很擔心對方的傷勢情況如何,直到隔日晚上母親下班之後才決定要面對所以告知母親,母親於是帶我到事故地點附近的警局自首肇事逃逸,但是發生事故當天晚上對方就報案了,在還沒接收通知前去投案認罪,投案當天我有撥電話給對方瞭解傷勢並要約談和解,對方是護士正在上班無法前來談判,於是約在隔日中午談判,到場談判的卻是對方的父親,他直接表明了說,我女兒腳受傷行動不方便在家修養,還說醫生說他要2~3個月才能夠確定是否完全康復才能上班,當時我表明了對方薪資醫藥費機車修理費全都由我們負責支出,但是對方還是是說一些肇事逃逸公訴罪,他們很想幫我們處理解決問題,機會已經給我們了,就要看我們怎麼把握,如果機會不要那他們也沒辦法只好公事公辦,我們要告知對方家人說昨晚你女兒說他在上班,對方父親就說我女兒是去證明給他們醫生看說受傷沒辦法上班什麼有的沒的,但是我越聽越覺得奇怪,我都說全盤要負責了,對方父親怎麼還是不答應,還要我們回去和父親談這件賠賞金的事情,於是我我回到家就打電話機車保險公司訴說這件事情,保險公司跟我要當事者電話要跟他談,保險公司就質問當事者現在在做什麼在哪裡,當事者就說我正在上班,然後保險公司就跟他說保險理賠的最大金額數是多少,還跟他說你父親說你在家修養行動不便,可是你又說你在上班,如果要錢請把驗傷單和行動不便造成上班有所問題的證明那出來,保險公司於對方講完之後就馬上通知我們說他父親是在獅子大開口,於是我就開始回想筆錄上的口供,當事者口供有說到他讓我離開去找車行來牽車,而我的口供也是有說我當下有處理,後續因為怕救護車來警察跟著來,而我無照駕駛害怕被開罰單,所以找藉口離開,再來談和解的是他父親出面談,他父親還是未讓女兒知道他訴說受傷的描述,情況,表示他女兒並不知道他父親有出面和我們談和解,還欺騙我們他女兒的傷勢狀況,但是筆錄上的驗傷單述說只是挫傷,但是他父親卻宛轉的告訴我們賠賞地方有那些,我估計起來大概二十萬跑不掉,這未免也太誇張了吧…

我想請問律師和有看法有建議的網友們…

這樣的事故經過我要達成肇事逃逸的罪名嗎?還有像這樣隱瞞自己女兒出面和我們談和解還這樣敲詐我們這樣有罪嗎?

最後在事故發生當下我也知會過當事者同意才離的,如果當事者父親得不到我們的賠賞,執意要告我肇事逃逸告的成嗎?如果不能我可以反告他們誣告嗎?

律師網友們拜託幫我解答好嗎

mmrlaw 102-06-14 11:14

我親戚兩年前買了一棟房子,最近開始點交(她是社區點交小組成員),查閱點交相關資料時發現建商將各大樓(社區由多棟大樓組成)前的廊道(像是有遮蔽的騎樓但竣工圖及點交清冊稱其為廊道)當成所謂的公益設施拿去換容積獎勵並標註其為公益使用,但同時又當成公設賣給住戶。

可是在銷售時並沒有提到所謂的公益設施有包含廊道,跟住戶的合約也沒有提到廊道是公益設施,只有在竣工圖上才有載明,而竣工圖一般住戶在買賣時也看不到,而且如果親戚不是點交委員,也不知道有這個東西。

這個社區各棟大樓均有一層當成公益設施捐給政府換容積獎勵(銷售時有說明),這個部分沒有列在公設中,而整個社區四周均退縮5~15公尺,作為開放空間及 民眾通行之用(人行步道最窄也有5公尺),這部分也沒有被當成公設,也就是社區住戶的認知是住戶並沒有花錢去買被建商拿來換容積的公益設施用地。
我查了營建相關法令,我的認知是,如果騎樓外的非遮蔽人行步道超過4公尺的寬度,大樓前的騎樓就不會是法定騎樓(因為沒有必要),並沒有供大眾使用的義務。
   而且,如果是法定騎樓,其名目就會直接叫做騎樓,如果名目是叫廊道或其他名稱應該就不是是法定騎樓
想請教,
1,我對法定騎樓的認知不知是否有誤? 不知要如何確認(向哪個單位詢問)?
(有問過當地警察局,駐區回,他的認知是,這個廊道是社區私產,可不供公眾使用,要圍的話,因為是私人土地,只要沒有妨礙交通,基本上不需要申請。
電話詢問市政府工務局(假稱要圍起來),工務局回覆,希望不要圍不過,真的圍起來,他們也不能怎麼樣。
所以,感覺警察局跟公務局的認知,這個廊道不是法定騎樓)

2.建商可以把已經捐出去當成公益設施用地並用來換容積獎勵的地當成公設賣給住戶嗎?

3.假設前述的廊道建商不是拿來換容積獎勵,而是依規定湊到法律規定必須當成公益設施用地的總面積中,捐給地方政府換了其他好處,建商還能將這塊地當成公設賣嗎(在銷售時跟合約中均未提到廊道是公益用)?

謝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6-18 10:14
回覆 mmrlaw 的發言內容:

我親戚兩年前買了一棟房子,最近開始點交(她是社區點交小組成員),查閱點交相關資料時發現建商將各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僅供參考:

建管相關法令可向建管處或工務局確認,不過如果只是電話確認,可能並非是針對個案所做的最後認定。

如果所有權狀上並未納入的面積,就不能當做販賣的客體。不過也有一些公共設施權屬是私人所有,卻因為法規需求的因素係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大眾使用,這個部分可以以社區規約來做一下確認。可能必須詳細確認您親戚遇到的究竟是哪一種狀況,才能釐清建商到底有沒有詐欺債務不履行等等的責任問題。

您所提到的問題涉及較複雜之建築法規,建議您可以尋找對於建管法令較熟悉的律師法律諮詢,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建商是否應負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

8BQ 102-05-30 15:30

請問一下喔!在我房子樓下被騎在騎樓上的摩托車撞到(大樓正門口,超誇張,而且速度頗快),當下對方沒叫警察,附近也沒人報警,因為我被撞到很痛所以也沒報警,當下我只隱約記得對方態度不是很好。到我哥哥來到現場的時候,才請大樓管理員報警。可是對方已經不見了,到警察先生來後,對方過了許久是由大樓管理員通知他哥哥來現場,態度很差讓我很不舒服,可是當下身體不適,所以沒跟他吵。

警察先生也沒說什麼,筆錄也是隨便做做,重點是對方都不見了,筆錄對方也沒簽名,是對方哥哥代簽的,這樣也可以?對方好像後來有去補簽名。

我想請問一下,這種狀況我可以告他肇事逃逸嗎?我有跟她開和解條件,要10萬塊,對方嫌我沒傷得很重,獅子大開口,所以不打算和解。我後來打電話給警察先生,他跟我說要問對方要不要開和解庭,之後就不了了之了,到今天已經過了快3個月了,對方完全不理會我,警察先生也沒跟我說任何答覆。讓我現在真的很不開心,所以我想直接告他。可是沒告過人,不知道程序也不知道怎麼告,可以幫幫我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撰寫刑事告訴狀,提起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等刑事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8BQ 102-05-30 22:31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答,那代表我現在就是要先找律師,再請律師幫我提起訴訟。還是要先跟警察先生說的一樣先開和解庭。如果有需要我撥打電話給您的,感謝。

張老師 102-05-16 03:58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 我租了一間賣場的二樓當補習班 花錢裝潢並申請補習班執照完成 並正常營業 誰知道 去年房東以樓下生鮮超市生意不好 空間不足為由 將全部騎樓裝潢隔間並家鐵捲門圍起來歸超市使用 僅樓下一條大約一米的通道口歸二樓使用 致使二樓無法正常營業 並影響消防安檢通過 經半年多協商無法解決 補習班生意每況愈下 不得已只好暫停營運 保留所有設備及現況 停止支付租金也不再進出 並要求房東賠償依竊損失 或 拆除跨大騎樓通道 可是房東卻不以回應 並法院申請要求本人無條件閨房房屋 並支付未使用奇之租金 請問 本人應如何索賠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終止租賃契約,否則房東會繼續跟您要房租,而損失的部分,則要先計算,並聯結其因果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7 00:19
回覆 張老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 我租了一間賣場的二樓當補習班 花錢裝潢並申請補習班執照完成 並正常營業 誰知道 ... (恕刪)

您如果能證明影響消防安檢通過,就能主張是房東的錯。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ASX 102-04-05 07:57

您好

鄰居澆花時都會把花盆的泥土噴到我的車子,天天車子都有泥土(左前葉子板跟左前門)溝通沒用,還有他的機車都停靠位於我騎樓這邊,靠近我車頭讓我出很不方便,也溝通過,ㄧ樣沒用,想請問律師們有何方式可解決我目前的問題謝謝(問過警察了,警方跟我說只能道德勸說,如果連警察都這麼說那不就無解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畢竟對方是鄰居,建議先與對方協調,如對方依舊為所欲為,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存證信函予以提醒,以利解決您的困擾,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ASX 102-04-04 13:31

您好我是住透天房子,我車是停在騎樓,最近鄰居機車停在靠近我車頭這邊讓我出很不方便,他家門口還有空間不停偏偏要停靠我車頭旁,溝通沒用,也問過警察結果警察說只能道德勸說也不能移他的機車,還有最近下雨他們家的花盆都會濺泥土到我的左前葉子板跟左前門,想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可要求我車子的洗車費用嗎,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4 13:57
回覆 AS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是住透天房子,我車是停在騎樓,最近鄰居機車停在靠近我車頭這邊讓我出很不方便,他家門口還 ... (恕刪)

車頭應該也是他騎樓前吧!如果是這樣,無法可管。

請幫忙按"讚"推廣:http://lutong.myweb.hinet.net

ASX 102-04-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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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SX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重點他的機車是停馬路靠近我這邊的騎樓

HARU 102-03-24 17:24
我的爸爸從我有印象以來,脾氣就一直很暴躁,不管是對我媽還是我們小孩子從來都是惡言相向的,你能想像得到有多難聽的字眼他都罵過,不管對親戚長輩還是周遭的人都是同樣的態度,認為全世界的人都是壞人,都想要害他,不喜歡工作,就算工作也是跟同事上司吵架,做沒幾天就翻臉走人,待在家裡也只會討酒錢喝,不給他錢就是一頓辱罵,給他錢去買酒喝更慘,因為會發酒瘋罵得更徹底,甚至嚴重到在馬路上或騎樓會對著外人大聲咆哮,不斷飆罵髒話,我和我媽都因為曾經受不了而叫過警察來幫忙,他看到警察來情緒更激動,不斷去挑釁警察,他那種近乎歇斯底里的瘋狂程度已經讓我好幾次都有精神崩潰的傾向,因為他,包括我和我家人都得活在恐懼當中,還得接受週遭人的指指點點,很多親戚也都因為這樣不敢和我們家來往,我從小到大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我媽可以和我爸離婚,因為這種家我真的早就無法待下去了,簡直比死還痛苦,我也曾經有好幾次想要去自殺的念頭,但是我媽總是在逃避離婚這件事情,她不離婚我也無法離開這個家,因為我很害怕總有一天我爸他已經完全失控的情緒會選擇動手傷害我媽,我到底該怎麼辦......我們家的小孩都已經成年了,想請問律師有甚麼管道可以爭取我們的權益?
如果確實有種情況 你母親自然可以依法提出裁判離婚 子女都可以出庭作為證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您的母親可以訴請離婚,您可向母親建議子女都已成年,子女已經可以獨立照顧您的母親的生活,您的母親不須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建議可委請律師進行相關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DENNIS 102-03-16 04:18

*地下室二樓為防空避難以及停車使用 (目前無法停車~因為機械升降通往地下二樓故障中~) 占地有60坪~ 目前只收一個月3千~ (西門徒步區裡面~ 60坪的倉庫~ 才租3千~明顯有收回扣~但沒證據)
*地下室二樓一共四個停車位(我家佔兩個)
想要問的問題是~
1. 前主委~ 未經住戶開會同意~ 擅自將地下二樓出租出去給一樓店家當倉庫使用~ 然後將整個地下二樓上鎖~ (我有兩個停車位~雖然不能停車~ 卻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出)~ 可以告侵占還是限制自由了呢? 我想要去看卻不能看我的停車位在哪?
仲介公司問我要怎麼跟租或買的客戶介紹~ 我只能說~  暫時不知道~
2. 前主委簽的合約~ 嚴重有問題~ 因為當時他已不具有主委的身分了~ 卻直接跟店家簽下三年合約~  會說不具有主委的身分是因為~ 他從95年一月上任後~ 兩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頂多到99年一月~ 但是卻在99年11月底簽了不合理的合約~ 想請問的是~ 應該訴求合約無效嗎? 那我們損失的部分~應該要如何主張賠償呢? 將近60坪空間~ 單獨給一樓店家使用~ 雖然他們是說他們只有用一小部分~ 但是整層地下二樓被上鎖~ 他們要怎麼用~ 我們根本不知道
3. 因為已經開過多次的法庭~ 我們請的律師也很不積極地幫忙打官司~ 我提供的錄音檔都可以證明都沒過會~ 律師都不提供給法官~ 然後前主委~ 也推託有開會紀錄~ 也有決議出租出去~ 但是卻都拿不出來證據~ 我每次打電話問會計或問主委什麼時候開會~ 他都說沒事要開什麼會~ 我也問過說有沒有開會也都說沒有~ 但是他卻在法庭上說~ 有開會~ 3/11號還有請現任主委到庭說明~ 但是明顯有串供的問題~ 因為之我問現任主委~他都說他不知道有開會~ 也不知道地下二樓有出租~ 不過不是重點了~ 我想要問~ 下一次開庭~ 我可以主動坐在律師旁邊然後有問題就直接提出來嗎? 因為我想要他講的都沒講~ 他都有他的理由~ 但是我覺得~ 很多重點~ 他都沒有說~ 都沒有幫我主張我的權利~ 

4. 一樓的騎樓用地~ 店家可以使用? 還是可以占用? 謝謝

本件依您所述案件事實有相當之複雜程度,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釐清您的疑問。
另當事人固然可於開庭時自行陳述事實或主張,就此並不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有所不同,但本件既然您所委任律師有其專業考量而就證據之提出有所取捨,建議您還是要先弄清楚律師的考量究竟為何、各項證據提出是否能得有利之結果等項確實了解,再行提出,否則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間出現自相矛盾的陳述或證據主張,其實是很不利於法院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上請求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MIKA 102-03-04 17:48

你好~

我們店前騎樓的木造臺階昨晚被人開車撞壞了,對方逃逸,我們有監視器拍到對方的車號

也於今日報警處理,目前警方說因為這無法構成刑事條件,無法告對方,所以沒有提供三聯單

,警方能協助的部分也只有盡量幫我找到這名肇事者,然後看能不能賠償和解,我想請問這樣

的狀況是否真的沒有牽涉到刑法,而只是單純的民法責任?那如果對方不願意出面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強制對方付起賠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並非故意,且未造成人員傷亡,則無刑事責任,但您仍可請警方調取對方資料,以便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a.bk 102-02-23 00:37

律師您好:

(前言:我是支線道要左轉機車,撞上我的是幹道的機車,我知道路權的規則,所以知道這樣判斷會是我方的責任歸屬較大 p.s我跟對方算輕傷:擦傷挫傷瘀血)

但有個重點,當天,我到巷口(東向西行),打了方向燈.並停下查看確定無來車(此時主幹道為紅燈),我以時速20-30前進,到黃網線於雙黃線位置時,北往南行車道有一輛休旅車停在黃網線,(擋住正常的過馬路路線),正當我要往車與車的間距去時,即被南往北行的機車毫無煞車高速撞上,撞擊力道很大,對方機車駕駛連人帶車飛出去 ,而我則是車頭車尾180度翻向然後壓在我身上,而汽車駕駛有下車查看我的傷勢之後就藉故離開現場了!!!

警察到現場時,第一時間問對方機車駕駛時速多少,他回答60-70,之後我們雙方都在急診室做筆錄,當時我向警察提到休旅車時,被警察制止,說那跟車禍無關....................
隔天,我第一次連繫上承辦警察,請他調閱另一個路口(唯一有對著那個方向的)監視器,只是在這之後,直到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我都連絡不到這位警察,然後才好不容易透過別的員警詢問到他 那支監視器沒拍到事發經過...

而現在我調出所有資料發現,警察的照片只拍攝我的車頭受損,並寫了是車頭車頭碰撞(原本寫車身劃掉),但其實對方是撞我的車身(車廂),車身也有受損(我自己有拍照留底),且分析表上寫了對方"自稱時速40-50"...(這不就說謊?)

這幾天意外發現旁邊大樓騎樓有一支不起眼的監視器,經過管委會證實是有拍攝到事發位置,只是不確定是否畫面還保存著,真的又是好不容易聯絡上員警請他調閱(第二次聯繫上,而通話過程不斷被說不要再跟他聯絡...)他有答應去調,但叫我之後去交通大隊申請...?

到這裡,先謝謝 律師撥空看完我冗長的內容,
我想知道

1.停在黃網線上的汽車,是否該承擔責任?

2.若監視器畫面有拍到違停汽車機車超速,那我連同這個新的證據以及我自己拍的完整車損照片送去鑑定,是否有機會降低我的責任比?

3.若監視器畫面不在,等於我沒有影片佐證,只有我拍的車損照片,這樣子...還需要送鑑定嗎?還是認賠好好與對方調解結束案件? 

醉凡塵 102-01-28 01:00

最近機車都會停在公司附近店家的騎樓下...

前陣子都沒發現車子前面的面板被人家吐口水,只覺得面板很髒...

直到有一次發現面板上有痰....才驚覺到我機車前面的面板被吐了一大堆口水都已經乾掉的...

原來是每天車子被吐口水只是我沒發現而已...

後來我觀察原來就是那間店家的老闆吐的...

我想請問這家店老闆這樣有觸犯到任何的刑法民法嗎??

如果我想採取法律的行動我又該怎麼做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1:12

您可以蒐證錄影,能蒐證到十次以上,您就可以提起強制罪之告訴。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先至本所部落格底欄按『讚』或『g+1』後,證明您是真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45

蒐集證據後直接告侵權行為,讓對方有所警惕

洪玲 102-01-18 12:09
住在我家斜對面有裝監視器.剛好對著我家騎樓(透天).可以告他們侵犯隱私權嗎?要先報警嗎? 另外請教對方去年有告我弟恐嚇.開始我們有找里長要和解.但他們不願意.後來有和解是因為的弟報拆除大隊來拆他們的違章建築.才同意和解的.但因對方在法庭上一直講一些有的沒有的.當場法官有跟我弟說跟對方講話要小心他隨時帶錄音筆.讓我弟很不高興.所以從此以後只要2人就常常吵架.我弟常跟對方說要去報拆除大隊.(原來不知道對方家庭在我們家附近跟所有鄰居都有過結.當初他們告我弟時我家人認為大家都是鄰居不必撕破臉.才會想和解)前二天對方跟我講我弟常恐嚇他要報拆除大隊.還有叫我們把我弟送到精神病院.(我弟領有輕度智障手冊)想請問的是下次他們再吵架.我可以請對方直接叫警察來.再告我弟恐嚇嗎?這樣對我弟有影響嗎?(對方是不能溝通的人)
1.你請警察來 告你弟恐嚇 這有點奇怪吧 2.看起來是長期口角上糾紛 要認定恐嚇罪 應該也是有一定難度 警方也未必樂於受理案件 3.一般居家門口監視器 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朝你屋內攝影 否則要說有侵害隱私權 可能有點問題
lobsterhsieh 102-01-10 13:52

我們是承租透天的店面,經營便利商店(地點在高雄)

問題:

為方便客人用餐及暫作休憩之用,故擺放桌椅在騎樓供人使用(使用人並沒有指定店內

購買商品的客人,且是無償使用),我知道有騎樓視同道路不得佔用的這項規定,但我們

擺放桌椅後依然存有1.5M左右空間保持暢通,並無阻斷行人通行,這算佔用嗎?有沒有

任何形式的說明或案例,可以讓店家在合法的情形下使用部分騎樓用地

感謝各位大律師撥空回打小弟的問題,謝謝!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 縱使仍留有通行空間 還是屬於違法使用 且不論是否用以經營獲利

lobsterhsieh 102-01-10 15:5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 縱使仍留有通行空間 還是屬於違法使用 且不論是否用以經營獲利

 

感謝張律師的回覆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這個意思是說有規定可以用,就是不違規,像可以停放機車就規定可以,這就不違規,是這樣嗎?

而不是通行空間及有償無償的問題,但我記得市府有辦過這樣的公聽會"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57 卷 第 1 期 [騎樓空間

商業使用]",那店家可以依此為使用的依據嗎?

再次感謝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因此在該騎樓並已被公告禁止設攤,則該便利商店仍可能會觸犯上開條例第83條之規定而可處以罰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lobsterhsieh 102-01-11 10:08

 感謝律師熱心的幫我解答。
機車不是也有"礙於通行的問題",可是卻有法令給於合法的停放資格,這不是很怪嗎?
算了只能把桌椅收起來,下次只能請客人坐地上,當做野餐,阿,不行,因為這也礙於通行,會被罰的

AJAY 103-11-19 14:4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您好:

若非屬騎樓,而是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可以增設休憩座椅?

小米 101-10-16 00:56

文章前面是說明~從交警畫錯圖、跟不按實書寫口供開始!

問1員警寫的口供,與我方說明的案情不符
答1
我父親念,員警寫,但員警卻沒照實寫口供

問2您們是否曾發現錯誤或缺漏要求改正,卻遭到制止?
答2
我當時發現與事實不符,要求改正,卻被員警制止插話。

問3員警是否以自己公平公正為由,不會偏袒誰,推拖改正?
答3
是。員警回答上面那些話,再次拒絕我方檢察自己口供是否被謄寫錯誤或缺漏。

問4家屬再三要求檢察口供,是否有被員警推托?
答4
有,交警以自己趕交班為由,軟硬兼施要求我方趕快簽名。

~補充~

事後我方發現口供有許多地方與我方當初的講的話不同。(PS:我方有準備講稿,照稿念。可是口供出來卻錯漏很多東西)

另外,事件發生在8月初,我方直到9月底才錄口供。在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器的狀況,警方居然有辦法在[事故現場圖]~畫出我方於騎樓內的行車狀況。而事後還竄改我方口供變成~我方直接從騎樓下直接行駛出路面的駕駛行為。(PS:事實上是從騎樓下先牽車出來,然後在啟動行駛)

請問律師先生,關於警方竄改我方口供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另外在錄口供之前,我方已經從[案發照片]中明確說明,我方不可能直接從騎樓下,直接將機車行駛到路面(因為機車停的很滿,擁擠的沒有迴旋空間,而且當初我父親是車頭向內、車尾向外的方式移進停車位,所以不可能直接行駛出來)。而警方[在聽完我方說明後]~[我方後來錄口供說~從騎樓[牽車]出來]~警方卻偷改我方口供為[從騎樓[行駛]出來,跨線穿越出去]~~我方後來送了鑑定,才發現警方那邊留下的口供與我方原來的版本不同,被偷改~我方該如何處置他們!(交警是否有詐欺的嫌疑?騙簽名,還偷改內容)...另外鑑定會聽完我方的說明後,依舊使用警方錯誤的現場圖,還引用[我方被竄改的口供]作引述,判決我方有過失~關於這樣可惡花了我5千元作鑑定還冤枉我方的鑑定會,該如何處置?..舉一例,我要賣一個鑽石,請某鑑定專家鑑定~結果為1A,我就以1A的價格賣出。事後有人告訴我,那其實是3A的鑽石,是那鑑定專家鑑定錯誤。我因那位專家的[錯誤鑑定結果]而遭受損失,我理當可以求償吧!~~~換成交通鑑定會,我先花了3千做了第一次鑑定,想得到公平正確的答案,結果沒有,第二次再覆議,又花了2千,還是得到錯誤的結果。我方因此在這案件受了損失,那我該如何找鑑定求償?...這是否該以[消費糾紛處理],還是可以[國賠處理]~..因為鑑定會隸屬於交通部!==============我方如果直接出來,這件車禍對方會[辯稱]我方突然衝出來致使他反應不及撞上而受傷,我方要負責賠償對方。而我方如果[牽車出來][先停在路邊]後,再行駛。那就變成對方涉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對方即要賠償我方。所以,[鑑定結果]是否正確,很明顯的干係雙方的賠償問題(實質利益損失)~因此,今天第三方的鑑定會,在明知有問題的狀況,依舊作出錯誤結論時,我方根據前項,應當可以要求鑑定賠償我方損失吧!???...另外...該處地形屬於斜坡+窄巷~根據交通安全規則-下坡車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對方~一開始就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義務]?

 

 

 

 

 

 

kerry 101-09-20 13:08

 

我跟房東租了一間店面,但是房東最近與鄰居交惡,被鄰居檢舉店面騎樓部份違建(一開始承租房東未告知騎樓違建),房東有和鄰居協商,結論是 不拆可以,一個月補貼各樓層3000元 ,房東不接受 ,寧願拆掉騎樓 , 房東就在8月29號告知我說 :店面騎樓部分要拆除 ,要我在9月30號前搬走 那我問房東補償怎麼算 ,一開始說 補償一個月房租,最近兩天,房東又來說 :租約上沒說房東違約要賠,所以就....點點點  請問,租約上沒寫就真的無法求償嗎? 我有在崔媽媽網站上看到 ,可以要求兩個月房租+搬遷費 , 可是這方案需要在租約上有先註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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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rry 101-09-20 15:35

 陳律師您好 

    我們先和房東協商 如果談不成 就要提出告訴喔? 我們不要求那麼多賠償,只希望基本的搬遷費和押金歸還就好,如果要提告 要先去調解嗎 ? 

 房東似乎吃定我們怕麻煩,不打算補貼

劉育秀 101-06-12 15:58
我的土地蓋屋時有縮了一點土地作為採光及通風用,所以於鄰居的牆壁就沒連在一起蓋,但是鄰居近日來維修自家並把水,電,排水管,冷氣管,變壓器、電錶箱、電錶箱外管線、加壓幫浦及欄杆之突出物、越界之鐵皮設施等..............放置我的私人空地上。
把我原來的私人空間弄得像他家的管線維修站一樣,更可惡的是他家的廚房臭水管直接插管排來我的土地上搞的臭氣沖天。 他的電錶箱也超過他的柱子靠到我的地方還跟我說騎樓住外屬公路用地或公共產地,而他的電錶箱是上置於騎樓內處,他在3樓當牆壁開窗,我請他封起來才不會影響我的隱私,因為他的窗戶跟我的窗戶面對面,鄰居盡然跟我說房屋邊牆壁私人土地空間1-3公尺內不得開窗,所以我在自己的土地開窗也是犯法,我真的深感無奈。
重點是鄰居也知道自己不該放置任何物品在我的私人土地上,一直找任何理由來拖延,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如此鴨霸的鄰居呢?
請有正義的律師幫幫我吧......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6-12 18:59

就起訴請求將東西搬走並請求租金(使用你的土地也要付錢勒)吧,告一次後,對方應該會知難而退

vivityo 101-06-01 17:29

我對一名大陸女子提告恐嚇,她收到傳票後打電話給我母親說要來找我母親勸我撤告,我母親聽不懂她的大陸口音只知道她要來,來了之後未經我母親同意即踏入我家騎樓,我母親先對她說妳侵犯民宅,然後她罵了10分鐘,我母親叫她出去,她才一邊罵一邊出去,到門口再繼續罵, 檢察官起訴她侵入住居,但法官卻判處無罪

法官認為她的動機是要拜託我母親勸我撤告,所以是正當的理由,並非無故

但我認為不合理.她口頭上說是要拜託我母親勸我撤告,但她來了之後沒有一句拜託,只有一直罵一直罵還說要告我母親,我認為她嘴巴說的動機跟她的實際行為不符,為何這樣叫做有正當理由呢?

王耀星 (Eric) 101-06-0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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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憂外患 101-03-24 20:49

事由:我們家是住在巷弄裡一棟透天厝,住家附近有一位疑似憂鬱症疑神疑鬼的惡鄰居(簡稱B君),常常半夜或下雨天沒特定時間"丟屎或死老鼠"在我們家的小貨車,小貨車都停在騎樓

時間:從2010年9月到現在,最近一次(上星期)更誇張到晚上10點就在丟(9點半左右我們家才關下鐵門不久,對面住家甚都還沒關鐵門),丟的當下還有跟他與會的摩托車。

上星期案發經過:B君騎著無聲電動摩托車,在經過我家小貨車旁時右手單手騎車,左手往右方停放的小貨車丟屎。

在2010年8月時家裡裝設監視器,目的為了防盜,第一次跟B君的糾紛源起於工人來家裡做工吵到他,但家父有道歉,事後(在我為了第二次事件時發生找他聊)他卻自云說沒聽到家父當時的道歉,就這樣誤會產生了!對家父耿耿於懷。第二次發生在家父騎摩托車回家路上,遇到前方有汽車突然要倒車入庫便往後了一下,湊巧的是B君就在家父後方,他看家父摩托車往後,便踹家父車一下(事後自云怕家父車A到他的車),家父自覺車子無緣無故被踹,便與他理論,爭執後兩人不歡而散,當天我經過B君家去了解狀況,B君正在他家門外與人聊天,想說把誤會講開便沒事了,哪知是惡夢的開始,這段期間不時的丟屎丟老鼠在我們家小貨車上,即便我們家有裝設監視器,但B君會觀察地形知道哪邊是監視器的死角,有次在下雨天時戴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黃色輕便雨衣躲在對面巷子丟,既使我們拍到畫面報警,但因沒證據指認就是B君。B君陸陸續續在這一年中我們家左右鄰居也遭受他丟屎肆虐,但後來便一直針對我們家,B君不知是作賊心虛,在他的住家也裝設很多支監視器,甚至有一支監視器還疑似對著我家二樓窗戶監視我家(這是否侵犯隱私權)。而且B君常常丟屎時會變換丟置位置讓我們監視器拍不到他的惡行。

我想提問的是:去報案的當下真的才知不能奢望警察,拿本法律書叫我自己看要告哪一條,公務人員都是這樣做事的嗎?警察不會積極幫你處理這種小事情,只備案。還有昨晚,快回到家時在巷口狹路相逢,他竟然來回不斷在巷口繞來繞去看我,真不知他是啥意思?當下感覺是要報警也不是?問警察說這也是無罪的,就算我們有告他(告訴乃論),他只要說我是神經病,法院判決下來幾乎都沒罪,只會叫他吃藥,最多叫家人保護管束而已,打官司時我們可能拖長達一年,每每都要請假上法庭,但B君可以不用去,最後判決下來無罪,最後嘔的是我們,這是我們小市民的悲哀!告訴里長也說等下次抓到證據再跟他說,像遇到這種有點神經質的惡鄰居這種狀況該如何解決?法律途徑有何方法?這件事困擾我們家許久導致全家心情情緒上都備受影響,已被搞的精神不寧!

JAMESCHAO 101-03-19 19:06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1樓的店家 (我們是用承租的), 我家的門牌號碼是18-2號, 可是我家隔壁戶( 它是 18-1號)4樓 一直佔用 我家的騎樓, 就是樓梯前面走道,現在是給樓上住戶停機車 ,但是他把我的騎樓(樓梯前面走道) 出租給別人 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我家騎樓是有擺椅子,給客人坐,晚上都不會收起來,但是有一天晚上半夜他叫人把我們家的,椅子給拖走 不是叫環保局的人,這樣我也可以告他嗎?但是我已經沒證物了,因為事隔有半年了,我想他應該不會再找我家麻煩,之前有叫里長幫忙協調,他也承認他把我家的桌椅叫人來拖走,警察也有來,但是沒開三連單 ,警察大人也勸我們以和為貴,怕我們以後見面會不好,一時心軟就沒提告,但是過了半年,他又來了一直要把騎樓(樓梯前面走道) 出租給別人,他也常常說要去檢舉我家騎樓擺放桌椅,要給這邊整排的攤販不能做生意. 不知道要告他 還是有其他辦法阻止他把騎樓(樓梯前面走道) 出租給別人?? 麻煩林律師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9 19:39
你們門前的騎樓所有權確定是你們的話, 對方不能擅自出租,否則就有竊佔罪的問題
阿則 101-03-09 10:20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裝潢期間,附近鄰居都聽的到他的謾罵聲。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1.請問整個過程,老闆有犯了所謂的公然侮辱嗎?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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蕓芯 101-03-01 16:06

是這樣的,前陣子發生一個車禍,事發情況是這樣的,當時我準備下班,我的機車是停在店門口(騎樓內),路邊停放兩台轎車我出不去,剛好其中一台是我老闆的車所以我請他往前移一點好讓我騎出去,所以當時兩台轎車的距離剛好是我的一個車身,我把機車移至老闆的轎車後方,我的整台車位置已經是轎車左候輪的後方(呈直線狀),準備發車也已經起步了,起步沒多久我的車也才騎到轎車車腹的位置時,後方一台機車撞上我,我的右方後照鏡也刮到了我老闆的車,然後我與後方機車騎士倒地,結果後方機車騎士遭後面的小貨車輾過身亡,家屬對我和我老闆(路邊停車)及小貨車提告過失致死,昨天有上調解但是車禍鑑定還沒出來,家屬是要求賠償一千萬,我想一千萬不是小數目,現在的我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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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nten 101-02-08 12:07

店面因無任何牆面對應到中庭,因此無法與其他店面一樣,將冷氣室外機裝至於中庭之中,所以管委會特別同意可將冷氣室外機可裝至於自己的騎樓上,但沒有任何書面同意書,只是口頭同意,若假設安裝後,住戶反應破壞大樓外觀,管委會反悔,我是否就會違反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被強迫拆除冷氣?
問題
1.騎樓到底算不算店面的,還是算共有地?(但買時有付出騎樓的錢,權狀也算在內)
2.冷氣算違張建築嗎?
3.我在自己的騎樓裝冷氣室外機要經得誰的同意嗎?
4.是不是有人看不過去就可請管委會叫我拆掉??
5.我要如何保護自己?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及其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前提下

自得以規約作為遵循依據

因此需先視您所屬之公寓大廈規約有無相關約定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

得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

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藍狐 101-01-19 13:31
事發經過:

我的朋友在一般住宅區道路走路,旁邊沒有騎樓人行道行走

他走在逆向車道上。

一台汽車往他的方向想撞他,他是用跳的才躲過一劫

他去找那位駕駛  駕駛自己說他的確是想故意撞他

因為他覺得我朋友走得太慢。

以上  旁邊都沒有攝影機或證人


雖然知道不太可能 但是還是想問

能夠對他做出任何控訴嗎?

感謝

藍狐您好:

有關您所詢之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證明有重傷害未遂(普通傷害不罰未遂)有其困難性

若雙方平日並不認識則更加困難

但仍可視當時情形有無恐嚇之情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故鄉 100-04-25 21:49

【新聞與法律】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宜蘭縣八歲的林姓男 童遭車撞傷,警方又對他酒測、開單;花蓮高分院法官湯文章昨天批評警方對行人酒測,於法無據,是在「亂搞」。縣警局長耿繼文也認為執行酒測警員「小題大 作」、「不符比例原則」,研議處分,日後也不會對行人酒測。湯文章指出,酒測是針對開車的行為人,男童又沒有開車,也未滿十四歲,沒有行為能力,警方憑什 麼對他酒測?就算是成人,喝酒也是個人自由,只要沒有開車,即使發生車禍,警方也沒有權力酒測。湯文章強調,酒測是針對刑案行為人,如果肇事駕駛在法庭 上,為撇清自己責任,指摘男童酒駕,那他得自行舉證,警方就算為保全證據,男童也沒有義務接受酒測,警方更不得濫權。花蓮縣警局交通隊組長張雄源表示,依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酒測只針對汽機車駕駛人,行人部分則沒有規定;此次警方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確實有失比例原則,也違反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有瑕疵。 張雄源指出,過去行人與汽機車發生車禍,如果從外觀上可覺察行人有喝酒跡象,基於公平原則,兩方都酒測行人沒有喝酒跡象,一般都不會酒測。但如果機動車 輛駕駛人要求對行人酒測,警方也會酒測。張雄源說,對行人酒測結果,不是用來處罰行人,而是兩方和解及供檢察官、法官釐清車禍發生的因果關係及雙方責任。 警政署對男童在道路上玩,卻被開單告發處三百元,覺得執法過當,花蓮警方已決定撤銷罰單(註一)。請問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明定,是警察對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 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並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法令苟無明文,行政機關雖非不得依無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惟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依無法律 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者,自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屬違法(註二)。而對於行人酒測,法令並未有規定,是本案中的警察對於行人酒測,應屬違法;況本案中的八 歲男童,並無喝酒並同時駕車之情況,然警察僅為交通事故責任釐清,卻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顯然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違法至為明顯。
又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固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78 條第4款所明定,惟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時,仍應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三)。本案,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 之判斷時,是否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四),本文認為有待商權,行政機關決定撤銷本案罰單,值得贊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測8歲童 將處分濫權警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2/hl4m.html9)。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2年02月12日釋字第313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 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 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 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86年03月21日釋字第 423號解釋文:「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 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 個月時失其效力。」參照。
註三:請參李建良,不雅的名字-「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適用與司法審查,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月旦法學雜誌別冊3公法學篇1995-2002(2002年2月初版1刷),第126頁以下。
註四:例如僅以「道路寬路小於6公尺或4公尺」就逕予判斷為「非交通頻繁之道路」,就不具有適當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永久或許是一種傳說,
但我寧願相信;
生命的任一端,
都有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