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我名下的房子被親戚出租給第三人當二房東,並未經過我的同意,也與第三人簽出租約,意思是出租給他,他再轉租給別人。
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那我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力?
另外說明,因為房子本身是祖厝,以前大家是住一起,
後來奶奶過世後留給我,到前年還是與親戚同住,
之後我搬出親戚仍舊是住在那,我也不覺有誤。
去年年底有討論要改建成套房式出租,在改建中遇到裝潢蟑螂被坑了很多錢,出現裝潢蟑螂下包商假意協助我們完成工程,然後說服親戚委託他管理房子,才不會再被裝潢蟑螂騷擾威脅。親戚不防有他就聽信並簽約…
過程中我已經告知親戚我不要委託他人管理,但親戚年紀大怕再被騷擾,沒有安全感下被遊說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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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我跟親戚並未簽約也沒有口頭約定。
親戚跟別人簽的約是簽她個人名字,不是簽我的。
第三人在工程時期就認識我,知道我是所有權人,但是還是跟我親戚簽約。
簽約內容尚未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