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人拆夥之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A地已跟銀行抵押貸款後,兩種情況:(1)B地依民法789條對A地向法院[確認袋地通行權]成功(非設定),(2) B地以100萬權利金對A地[設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請教銀行可依上述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確認袋地通行權]之判決嗎?若可以,則B地如何保障[袋地通行權]?,(2) 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設定通行權] ?若可以,則B地可請求補償金嗎?
煩請解惑,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當然可再同一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或通行權,但若該土地在未來經強制執行拍賣,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執行法院可以無地上全或通行權之狀態逕予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你好:本人於101年10月至105/2加盟一間小吃餐飲至今.
當初簽約加盟.不收加盟金.只收權利金.但因本人不材導致生意一直沒好轉.總店也看到我們績效不好.索性不收權利金.但期間會用別的名目收取.加盟時合約也有簽妥原物料供應包括紙碗之類的..但期間加盟有開發出新的體系.連紙碗都不幫我們打LOGO.還口氣不好要我們自己開模做.這一點應該它們有錯吧?
第2點:當初簽約時.日期一開始就是錯誤.舉例:
加盟年限101/10/14~101/10/14..為期5年終止(這點他們也有錯吧)
但是現在總店.已不好配合之名義.要強制拆招牌.我可以以合約不成立終止跟總店的合約.或是跟它們求償嗎?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
我寫了一本書
出版社簽約時寫明著作權歸屬他那一方
例:其著作權 (含簡體與電子出版發行權)全部歸屬甲方
不過後面又註明遊戲版權
本作以小說以外形式(漫畫、電玩、戲劇等等)發行,洽談簽約一方可獲得權利金的百分之六十,另一方獲得權利金的百分之四十。權利金的金額需甲乙雙方同意
目前我這本書想和大陸地區簽遊戲版權
出版社不同意,寧願放著爛掉,只是強調所有版權都歸屬他們
但現在問題來了
當初簽的這份合約上,"沒有寫上任何地區"
我上網查了一下,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原則上,授權效果僅及於中華民國法律所可執行之領域
那我可不可以單方和大陸那方簽署?
我這本書的著作權,在台灣以外的地區是不是還算我的?
今天出版社給我的回應是
若甲乙某方未經雙方同意授權金額,單方授權,明顯違約,因甲乙雙方皆在台灣,肯定能夠執行中華民國法律的。
那我到底能不能和大陸那邊簽約呢?
2009年間妥託A公司製作ㄧ幅行銷輸出壁貼,張貼於熱鬧街道明顯處,當時亦要求A公司須自行設計及製作,且日後如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當時A公司亦該立切結書申明日後若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
2014年6月B公司通知該幅行銷輸出壁貼中有ㄧ個人物圖案為B公司代理授權之圖案(有提供原廠授權聲明書),有侵權之問題,要求購買該圖案使用權利金。
經洽A公司表示,該人物圖案確實是從網路下載,另B公司係從2011年開始代理,且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
請問1.是否如A公司所述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不會回有事。2.若A公司與B公司協商購買使用權利金破局,我該如何處理?會有刑事或民事之責任嗎?
7月中在高雄前鎮區租了一戶公寓
最近一直在張羅一些家具所以還遲遲沒住在那邊
結果昨天前鎮區瓦斯爆炸 路都炸開了
今天去查看狀況 發現房子就在最嚴重的叉口旁邊orz
只有一條小路能通進去住屋處 而且全都是瓦斯味
考量過後認為不安全 跟房東表示要退租
請問這樣的狀況 雙方權益會怎麼分配呢?
我是認為房東應該要押金全退 然後租金抓一個日期算(比方說算到8/10)
在那個日期之前我把東西淨空 電水費再另外算 不知道這樣合理嗎?
合約書上並沒有提到天災這塊
不過有一項第七條提到:契約期間內乙方(就是承租者)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這裡的租金償還是包含押金嗎?因為合約書前面押金的部分是寫押金而不是寫租金
另外有在網路上查到一條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不知道這個情況是否適用呢?
http://www.e-rent.com.tw/eLawService/law_xml134.html
PS房子本身並無損壞等問題,但附近已被列為管制區,也有建議民眾撤離。
目前在下為LED燈管製造公司
日前在下遇到一個問題
在下有和一間代工廠合作(以合作多年)
於去年約年底時,代工廠想請我把技術權利給他
當初代工廠承諾每做一支燈管
我可拿到一支5元的技術權利金(僅口頭承諾,未訂立合約)
但至今一毛都沒拿到
並且代工廠不斷以更低的價格
將我原本客戶搶走
所以在下想訂立合約,以保障自己
在下想請問各位律師下列幾個問題:
1.合約需由第三方共同訂立,還是雙方共同訂立即可?如由雙方共同訂立,法律上是否有效?
2.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才能確保我的權益.
3.合約內容該如何告知僅將技術權轉移,並不得將本司研發之LED燈管申請各項專利.
4.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代工廠需將每月生產LED燈管數量,於每月10日前提供正確報表.如謊報,我該如何求償?
5.合約內該如何告知代工廠,不得再以更低價的方式,將我司原有客戶搶走.並終止向我司原有客戶繼續出售LED燈管.
如小弟還有未想到的地方
煩請各位律師幫忙
萬分感謝~~~
工廠裡面之前請了一位師傅做模具技術轉移,去年十月上任,除了每個月薪水之外,還有三年約期內的權利金,目前已經付第一年的一半。
但這幾個月下來發現問題很多,首先是他每次都說需要什麼需要什麼才能做,我們都準備給他,但是後來做出來的還是有問題,後來做出一個比較ok的還是跑去跟其他間工廠借設備跟原料才做出來。
他自己在這邊做了一些模子,但其實做法跟之前請其他人的做法還是差不多,而且他從頭到尾根本沒有要做技術轉移的意思,後來我們跟原料商問才問到說,其實這個原料的技術還不成熟,所以說他一開始說得天花亂墜,其實應該是騙我們的。
過年前也發生一件事情,他帶女人進工廠的宿舍睡,隔天起來被打掃阿姨發現,對工廠內士氣影響非常大。
基本上是2/5應該要上工,但是時至今日他都沒出現,而且沒主動告知,都是我們打電話詢問他,打去他還說他在考慮,實在不知道在考慮什麼。
我們目前希望採取法律途徑,希望跟他解約,然後要回權利金,因為他根本沒做到什麼技術轉移。
只是不知道現在我們應該要做什麼能夠保障公司權益。
我們只是打電話去催他上班,他還說要告我們違約,沒有按照合約進程跑,但是他東西沒做出來,根本不可能按照合約跑。
我們目前應該要寫存證信函還是什麼呢??我們不知道怎麼做會比較好。
這是我租房的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或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各位律師大大好:
我是經友人介紹才認識這論壇的~~~
問題:
家裡發生了件事情~家中小弟因朋友介紹加入了某個網路團購合作平台~正當我正要寮解其內容! 唉~~發現為時已晚,家人錢早給了對方將近2X萬的金錢數目,正當剛出入社會的小弟來說遇到這種情形,金錢方面確實是個極大數目,當事人也為了這件事情呈現極為悲傷、懊惱、無助、不時有點自我傷害的現象,藉此我才能鼓起勇氣懇請在座知識達人大哥們,請幫幫我們!!
聽當事人及家人口述+我手上憑據+收尋網路正面or負面結果~~說明如下:
事發起原:
當事人+以前同梯及同梯的朋友也就是=進入這平台的介紹人(共3員)於高雄新崛江附近交談,交談內容當然就直接切入主題詢問是否有意願加入這團體購物平台並說明加入249800專案:如果將錢存入這裡利息絕對比存入郵局或銀行優存還高、期間還有優惠(紅利1629元+回饋購物金200)等分別於2年內含本金每月給予…另說明繳交這些錢就可以當認其制度內的團長...哇喔~聽到這我心想:剛出入社會的人怎會不心動呢!...
果不其然當下當事人就於102.12.09先給了對方第一筆(定金)60000元現金~之後介紹人還立具尾款於102.12.10繳交,當事人便打了通電話回家跟家人要回他的錢並說了相關購物平台的內容~沒想到在當事人及介紹人的相呼應慫恿下,家人被迫無奈歸還錢給當事人,於102.12.10將第二筆現金給了介紹人,並要求介紹人只要這優存沒要參加團長之類的職務………天阿!這是何等的天真阿,拜託這是你活到現在的一生積蓄阿。
(其實我快被氣死了..還要裝那副羨慕的表情)
過了幾天後在小生我不知道的情況下,介紹人夥同梯及其公司同仕以環島游玩的閒餘日子,順道來客戶(當事人)家中拜訪,並認其他們對我家人游說:請放心~我們是合法網路平台,您兒子從明年1月就可以使用網路團購點數申購產品,若期間無使用紀錄,合作第4月起算每月可領回權利金加紅利現金會於指定(當事人)戶頭裡(跟我家人解說還真按照白紙黑字裡的內容一字不漏的說完,當是在朗讀大字報嗎?!)前後4小時的談話,期間不時有說有笑真有那點相見恨晚的感覺阿,家人也非常的熱誠相待,並希望以後有空常來玩玩,還依依不捨的道別。
(之後知曉了,小生我正有如心被人用手掌用力包覆苦悶無力的感覺,用腳?地慶幸的!~還好他這幾月到目前為止沒任何消費紀錄!)
當我介入時現在102.06.20,理應在4月份要對方要按時匯入當事人戶頭的,據了解錢到目前還沒匯入戶頭,問了當事人及家人說明介紹人及其公司負責人說:因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問題會延至6月開始往後2年內給付權利金(每月攤還本金)+紅利(1692元)現金,在我懷疑有異時跟了當事人索取對方負責人及公司電話詢問下,獲得回應內容: 負責人:我已將相關延期付款日期解說明給當事人聽,對於其他不方便回應不屬客戶的我(小生還問了些許基本投資有關問題得道的回應竟是顯現更多的瑕疵及文不對題的解說),事後還說有問題可以北上來位於(台北市)的子公司,或有事可以打到公司詢問等。…當下我還是冷住理性的撥電話至他們公司詢問,結果得到的回應是: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若還有疑問請洽負責人因為公司上班時間為星期1~星期5喔,詳細負責人會跟你說明。
天阿!結論來了:
負責人→當事人→公司~~~~回到原點=我
公司→負責人~~~~~~~~~~回到原點=我
結語:
還好當事人在我家~~問話聽答都方便及快速~~我也請了當事人至電給負責人(擴音)~~回應了:目前公司有系統上問題無法撥款請耐心等待,如還有問題可以至本公司~我們方便安排時間接洽!!
(恩!心想:~真好簡單明瞭的對話~當事人完全沒接話空間,如果給錢有這麼明確我也不會這般黏人~為了不打草驚蛇~還是多聽多看~希望從知識達人大哥們身上學點求生之道)~~~言下小生我已雙腳跪地、五體投地懇求幫忙~~解救無知的我們! (發覺突然整個變得好激動喔)~~小生萬分感激!! ~~~~~~
回顧:
1.立具內容:介紹人李XX簽名~匯款公司為金X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劃撥)
2.102.12.09=交付第一筆定金60000現金
3.102.12.10=交付第二筆尾款189800現金
4.購買品項:該分公司=UTV金X網全球通團購平台服務249800專案(合作時間24 個月)
5.每月預定領回從102.01.15~~至2年內=分別為24次分期匯入戶頭
每月本金10000元(+紅利1692元),24期總計:280608元
6.至今102.06.22還未收到任何一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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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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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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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當下當事人就於102.12.09先給了對方第一筆(定金)60000元現金~之後介紹人還立具尾款於102.12.10繳交,當事人便打了通電話回家跟家人要回他的錢並說了相關購物平台的內容~沒想到在當事人及介紹人的相呼應慫恿下,家人被迫無奈歸還錢給當事人,於102.12.10將第二筆現金給了介紹人,並要求介紹人只要這優存沒要參加團長之類的職務………天阿!這是何等的天真阿,拜託這是你活到現在的一生積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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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當事人→公司~~~~回到原點=我
公司→負責人~~~~~~~~~~回到原點=我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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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1.立具內容:介紹人李XX簽名~匯款公司為金X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劃撥)
2.102.12.09=交付第一筆定金60000現金
3.102.12.10=交付第二筆尾款189800現金
4.購買品項:該分公司=UTV金X網全球通團購平台服務249800專案(合作時間24 個月)
5.每月預定領回從102.01.15~~至2年內=分別為24次分期匯入戶頭
每月本金10000元(+紅利1692元),24期總計:280608元
6.至今102.06.22還未收到任何一筆款項
各位律師~小弟我在經營紅豆餅的生意~因為有人加盟~所以要擬訂保障雙方權益的合約~我的做法是免費輔助就業~免加盟金~免權利金~免押金~無期限~內容 大概就是~~甲方(就是我)要求的是~經營期間~乙方必須跟我拿餡料和麵皮粉~乙方不可以擅自亂取得別的原物料~或者添加物~以免品質跑掉~甲方可不定時 抽查~如發現不實~有權終止合約~並向乙方求償50萬違約金!!
乙方保有的權力有~甲方不能斷貨~購買商品有問題~三天內可無條件更換!!若甲方無故斷貨~或者商品有問題又不給予更換~乙方可解除合約甲方求償50萬元違約金!!
其它還有些寄送方式~一周兩次以內運費甲方吸收~超過兩次~運費乙方吸收!
收款方式 貨到付款 等等的
這樣的內容~到底要怎麼立合約ㄋ?
需要找代書ㄇ?怎樣才有法律效益?
如果遇到白目乙方~經營不善~然後我也不能給他斷貨~或者跟我叫貨~三天內自己不冰~惡意要讓甲方賠錢~卻又不能跟他解約的那種~怎麼辦?
您好.
我是市政府員工餐廳的協力廠商,在與承包商簽約進駐後,有發生一些狀況,讓我覺得實在不想再做了,我目前才經營2個月,..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主要讓我不想做的狀況列舉如下 :1.承包商以人其在公家機關做了20多年的經驗談,並表示依其這1.2年的實際用餐人數,來餐廳用餐至少700人...事實是大約100-300人
2.原本與承包商談好可做飲料,但在3週前,我開始賣飲料,卻被隔壁攤老闆惡言相向,到我的攤位來拍桌子大聲咆哮,還揚言砸店,因為隔壁攤老闆是賣新鮮果汁和咖啡的,因為懼怕他的恐嚇,飲料才賣2天就收起來了..事實是,我已告知我是依合約銷售,並沒有故意侵犯他的權益,請承包商處理,承包商卻回答說,隔壁攤老闆是在幫他管理..
3.承第2題,我事後跟承包商再談,承包商說...如果我放棄現在做的午餐,我就可以賣飲料..事實是,談合約前就已說定,可賣早餐,午餐,飲料..
4.承第3題,我再跟承包商說,我已準備跟賣早餐,承包商回簽,早餐隔壁攤老闆在賣了,希望我不要賣..事實是..我覺得一切與合約不符,應該是承包商在簽約前就打定主意不讓我賣早餐和飲料了,卻為了讓我儘速簽約,故意同意再設法阻止我不能賣.
5.與承包商的合約有保密條款,但承包商連我的權利金與租金與告訴同樣在餐廳內經營的廠商...我覺得很生氣
6.我與市政府祕書處反應以上問題,市政府祕書處表示,他們沒辦法處理..
7.承包商自稱為管理中心,但並未善管理責任,例如,過年前員工餐廳內人數少得很誇張,我向承包商詢問是否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承包商回答我,如果有特別原因,在市政府1樓會有公告,叫我自己去看,這種問題不要來問他...
經過了以上種種經驗,我覺得經營的很痛苦,真的不想做了,請問各位先進 ,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目前遇到的問題..謝謝 !!!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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