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女孩 不知幾歲 剛從網路認識不久 說心情不好 來我家玩一天(她台中我彰化)
卻第2天要帶她坐車回家時 突然說 家人不讓她回去 卻賴在我家
要她好好跟她家人說說 怎樣也不肯 就說她家人對她不好 很討厭回去
我怎勸也勸不走 也沒罵她趕她 我真無能為力 也沒她家人電話
每當要勸她回家 卻以自殺和殺人 等威脅我 和老罵髒話 連鄰居和家人都能聽到了
(而我爸當時有中風過 又車禍手腳斷在休養沒法管 我媽之後有幾天當24h看護回家休息也累到沒法 只能勸說 別吵了 好好說就好)
然後能勸她回去後 她卻一直拖時間 在那邊電腦聊色 不肯走
每次都拖到班車都沒了 就直接去睡
而我也是每天都在勸她
真是遇到精神不正常的人....
在我家老花我的錢 佔我的電腦 還會偷用電話 不在時還會偷拿我或我弟的錢去買東西
還會威脅我國小4弟把他的電腦也給他用 並叫我弟把功課拿出來要教 結果 卻把我弟功課全撕了
害我弟在那哭 且暫用另一個房間我弟的電腦 電話 也是在我弟面前耶
她還有病到 以為我弟看不懂字 聽不懂那些 當我要勸她別去另個房間 和勸她回家
卻只會把另個房間 門鎖上 在那顧聊色 那在另個房間的我爸是有辦法?我國小弟弟是有能力管?
還會要求我買手機給她
電話費都被她偷用了幾千塊 光讓她吃喝 就花了 一萬多 真的很罪受
跟她認識的人 有很多都跟她做過 交往關係很亂 她在她家時 還會常出門喝酒 打架
然後有幾次她居然想我陪她做愛 而我不想 拒絕她多次 卻還是威脅我
而我下體也被她碰到 嘴也有碰到一下子 但我並沒把陰莖放入她陰道內
因為我很討厭她 很不想被她碰 為了不讓她煩 我自行打手槍把精液打出來
而她卻把精液拿去吃 況且她在我家那時 月經已經來了
其中這種事只有3次 只有一次是有用嘴碰過我陰莖
但我根本沒碰她 拒絕她後 她還是過來用我
然後終於過快2個禮拜 終於她說 她家人肯讓她回去(我也有聽到她家人說可以)
我要載她去坐車時 也是一直故聊色 不肯走
說我讓她走 就威脅會告我 或怎樣的還要我之後弄手機給她
終於我把她勸去坐車 趕上最後一班車後
她終於回到台中時 打電話給我 說她等一下就回家了
她說暫時沒公車 等會請家人來載 我就跟她說好好快回家休息 別再胡鬧了
再來過了2天 她卻被警察抓了 說她在街上遊蕩2天沒回家
到警局後卻誣告我性侵 胡說我跟她性交4次 陰莖有放入 有去做驗傷報告
但報告又沒顯示有我體液的資料 這就奇怪拉 而且醫生應該會驗出她那時還有月經阿
就算驗出來有擦傷 也是她平時就每天就經常自慰 關我什麼事!?
也很奇蹟的 知道我的地址
事發生在我家 我房間 我房間只有一個大雙人床 電腦和電視也都在床上
她平常就在我床上暫著電腦聊色 兩人雖都睡在同一張床 但我也都沒碰過她
我平常在家都是穿一條內褲 睡覺(男的這樣正常吧)
而做筆錄時我也都是照實說 說我根本沒碰她阿 是她威脅我 雖有被她碰到一下子
但我為了不讓她碰 也是自己打手槍出來的
警察卻說 不管是不是她威脅自己碰我 我沒碰她 嘴有碰到 就叫口交 就成性交
但被侵犯的是我耶! 有沒搞錯!!! 只是因為她是女的 法律就不管對錯都是男的錯?
結果警察又說她未成年 才15歲 而我22 況且我也說明 我那時根本都不知她幾歲
又是她自行碰我 我要何處理? 警察說那時要逃離現場 或報警才對
我人就傻傻的 我怎麼知道 要報警? 說到逃離現場?這是我房間我的床耶!
而且我有高血壓 腳有痛風 尿痠 以前腳底也開過刀 下班一到家 放鬆後 我雙腿就無力了
連走去上廁所有時可能累到要用爬的 一到家 我就只想休息了 我是能跑去哪?
結果之後我被起訴就更奇怪了 驗傷沒我體液資料 也沒其他證據 這樣就能告我?
檢察官卻說因為我是男的 體型比她大 所以不該會受到她威脅 不採信我的解釋
既然她都沒證據 為何還能起訴我? 只因為我是男的 體型比她大 就輕信她的謊言?
我165 /89 她約158 /50左右
而我筆錄時也有說 是她碰我 我沒碰她阿 她威脅我的事 家人都有聽見 也看見我每天都在勸她
她威脅罵人的聲音都連鄰居都能聽見ㄟ 然而她那時 月經有來耶 我怎碰她?
醫生驗傷時驗假的嗎? 她那時月經來 是沒有寫上去?
就這樣過快2個月 現在要上庭
阿沒證據就能告我? 我說實話卻都不採信
而且她 平時就老愛拖時間 和說謊 怎勸也勸不來
我就這樣一直受她的罪? 況且是她家人不肯讓她回去 我能怎辦?
而且都過那麼久了 我是該再拿什麼證據?
我之前提的證據 只有她在我家期間 跟人聊色的資料 還有她和她朋友做愛
並且她用即時通跟她朋友說沒跟我發生關係 和我寫這些事情經過 (卻說不太採信? 我都有附上時間呢)
而過那麼久了 就算警察再來調查鄰居有沒聽到她威脅我罵髒話等等 應該也忘了吧
而她就只有那莫虛有的亂說我跟她發生關係 和驗傷 且驗傷也沒體液資料阿
就因為她女的 年齡小(我並不知)且體型比我小 (很多大體型人都被體型小的人殺害呢)
這樣卻還被起訴 我該如何是好? 我人就很單純就傻傻的 不知該怎辦
她根本就是因為 我一直勸她回家 懷恨在心 之後卻沒回家 被警察抓後 誣告我
現在起訴書來 說不採信我 再去警局說明後 卻說我遇到這種人很衰也沒辦法
都已經上法律程序了 只能法院上 想辦法 這我真無能為力
何況家裡還是低收入戶 怎有錢好請律師
大過年的
初一早上 我聞到先生的臭味
叫他去洗澡 他居然忽然好生氣
先下樓~~~
過半HR 他忽然又上來
我知道他想跟我溝通 但我真得覺得我跟他根本溝通不來
後來我叫他去樓下 堆堆他 叫他走 小孩在睡覺 我不想吵架
他居然動手猛打我
從結婚以來 只要吵架他總是丟東丟西
好的時候 像個好好先生 壞的時候就是一付要殺人樣
後來公婆上來房間 開始一起罵我
我傻眼了 能說甚麼??
但我要忍 如果我不忍 他們一定不會讓我回家
到了初二 我身體是酸痛到不行
但 還是硬著頭皮把東西都收完了
結果眼見 先生把我的衣服丟在床上 我只是拿起他手上的袋子
他又發神經跑去樓下告訴公婆我在發神經生氣
公婆就說 不要回去就不要回去了~~~ 又念一堆東西
小孩我哄睡了 把東西收到樓下
先生又開始了
我大聲了: 憑甚麼認為我在生氣 我只是要看你把東西丟在床上 我拿你手上帶子再裝回去有不對嗎?
公公開始罵 婆婆開始念 沒人能幫幫我
平時就跟先生住在我自己的娘家
為什麼每次一到公婆家就變這樣
後來我絕望了 小孩才五個月
這五個月以來都是我在照顧 也不可能給他
我忍了 到家了 我去醫院驗傷
只是我不知道第一次的家爆能不能離婚 拿取監護權
先生上次丟東西 我也有人證和監視器 只是我不知道監視器有沒有被消
誰能幫幫我解決掉這婚姻問題
問題一:請問以下致人自殺或逼人自殺案例能否適用殺人罪或重傷罪?
案例1.
A 公司為知名上市公司,且號稱其所營事業係高科技產業,於是投資人一窩蜂搶進,股價也飆到三百元以上。幾年後才發現 A 公司的財報造假,股價遂一落千丈,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甚且有人因此經濟陷人困境,燒炭自殺。這種情形下,A 公司、A 公司的董、監、經理人,甚至簽證會計師應不應該負責?負何種責任?又該對誰負責?如果應該有刑事責任,這些經營者的刑責與一般刑法上之殺人、重傷等罪,有何評價上的不同?
案例2.
道路擴建計劃中,執法官員強行拆除民宅、毆打屋主,屋主不堪受辱服農藥自殺。
其中執法官員沒有預期到屋主可能自殺
案例3.
憑借某種權勢或與他人的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故意造成他人心理和精神的極大恐懼,致其自殺的行?。
問題二:是否有因果關係截斷的應用?
事情的發生經過,是因為在案發當天我剛好在哪裡喝酒,欲返家時又遇到久未聯絡的朋友浩仔(被告之ㄧ),哪天恰巧是他的生日,所以又留下來陪他慶生閒聊,哪天在慶生的當中,(我看見有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正在搭訕浩仔的女友,但當時我未詳加留意,之後我因為當時沒想太多了,也不記得哪麼清楚,之後浩仔就被哪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毆打。
毆打完後,就有工作人員有出面制止對方,之後我正打算送浩仔去醫院時,因為他當時傷勢不清,這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便對我放話要給我好看,後來搭乘電替下樓正準備出LUXY大廳時,我看到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手持攻擊性武器,站在外頭哪邊做勢要毆打我後(就是要堵我們),當時我因為害怕遭到對方攻擊,且(告訴人)體格壯碩看起來有練過武術,故在大廳未出大門,後來不知道為什麼浩仔及他的朋友就被他們(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毆打,之後我就看到告訴人與我不認識的人互毆,後來告訴人不知道什麼原因趴倒在地,於是我基於善意向腳輕觸了告訴人,看告訴人有無意識,之後我就跑去旁邊勸架.為料情勢並非我能控制,之後就有些我不認識的人跑去在攻擊告訴人,正當我想打電話報警時,並告訴現場工作人員叫救護車時,之後警方就趕往現場。
事隔快半年時後,被告以殺人未遂對我提告,警方請我前往做筆錄,在做筆錄時詢問我.有無認識其他被告(一供5人),我只認識當天被打壽星,其餘人我都都不認識(警方只有找到一位被告)另兩位並沒有找到,後來到檢察官哪裡時候,檢察官認為我們互相認識,故意不把其他人說出來,之後對我提出起訴(是後我有提出刑事在議聲請狀一份)後來時間上面來不及,之後已經送到法院。
在法院開庭前,我又送出一份刑事陳報狀,今天上午我前往法院開庭,法官問我認不認罪,我又針對此事件在一次解釋(內容:我沒有傷人.也沒有打人.更沒有意圖解釋我只是去夜店消費.也不是相約過去衝突,正當我想打電話報警時,並告訴現場工作人員叫救護車…等等),後來法官給我一張藍色的紙,法院宣判通知102年1月24日,想請問律師大大我應該怎麼辦?(為了這件事情困擾了我好久)
麻煩律師不吝解答 謝謝!
前陣子姐姐因為原告跟她男朋友有些許曖昧之所以去找對方理論一氣之下動手 原告就告我姐跟她男朋友 一開始告殺人未遂跟恐嚇罪但問題我姐根本沒有恐嚇他 就只有對他動手第二 我姐打他的時候並沒有很重 但開庭時所有照片都拍的好嚴重連法官都不相信我姐是徒手打的 他還問我姐是不是有拿東西打他但問題連她男朋友都沒動手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殺人未遂怎麼會告的成?還有恐嚇罪 他說我姐恐嚇他 就告他恐嚇 他完全沒有任何證據這點我要怎麼去反駁 他的傷勢我也懷疑造假 我要怎麼去求證?之前開庭對方都不願意和解昨天姐姐去和解庭對方沒到 今天我收到一個法院寄來的東西叫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面寫著 原告的姓名 電話 住址 法定代理人 還有我姐的名子 我家的住址還有壹 訴之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笠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付擔
貳 事實及理由被告於101年6月5日歐擊告訴人 身心嚴重受傷 至今仍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 要求賠償1 醫藥費 10600 ( 目前持續就精神科診 )2 交通費 5000 ( 計程費..)3 手機修理費 244004 精神賠償從發生至今和往後會有後遺症 求償 200萬元 ( 沒錯妳沒看錯 )以上共計新台幣2040000元 狀請 鈞院 核賜判如訴之聲明證據 收據供17張( 剩下的後面都是收據)有十二張馬偕收據 日期分別如下 101年0606 0606 0611 0611 0702 0719 0726 0816 0906 0927 1025 1122 (其中還有高達金額2960 是眼科)一張聯合醫院0605一張101年11月22日 手機面板維修21900一張估價單4000元左右
------------------------------------------------------------問題總結1.為什麼寄來的只有給我姐姐沒有當初一起被告的她男朋友 還是我們不知道?2.對方告的殺人未遂和恐嚇我們要怎麼去反駁 ( 因為真的沒有拿東西 傷勢"當時"並不嚴重 ) 恐嚇根本沒有 警察那邊就單單聽他供詞說他被恐嚇就送 都沒證據 法院也受理3.如果懷疑他證據造假要怎麼辦?4.要怎麼跟對方談和解5.他今天寄來的性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是代表我們要付的錢嗎還是只是對方求償 如果我們不服要怎麼辦?6.以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的內容第一 醫藥費 全部都是收據 完全沒有看到他的就醫內容 我打個比方 他如果去雷神眼睛 也賴給我們呢? 而且日期從0606到1122 是怎樣 他都看不好? 就算看不好也請醫生開證明吧 ? 他看什麼病我們都不知道 到時候真的被坑了呢?第二 交通費 完全沒有什麼證明就寫5000 開庭也才幾次 計程車了不起一兩千塊他說五千是不是不合理 也沒收據 也沒日期第三 手機修理費的收據是在1122開出來的 事發是0605 這樣哪能證明是我姐用壞的 這半年期間他自己摔壞呢 也賴給我們嗎? 第四 精神賠償從發生至今和往後會有後遺症求償200萬元請問一下 戰車輾死士兵國家也才賠600萬元他全身最嚴重就是瘀血跟擦傷 他就要求200萬元 非常嚴重的不合理第五一張估價單寫著i phone 4 2500都沒寫哪裡損壞 而且事估價單並不是收據 這樣是不是無法代表他有沒有花過這筆錢
綜合以上問題請誠心幫我解困 在此先謝謝另對於 手機修理日期嚴重大落差 以及就醫賠償(無病名無證明日期落差只有收據)還有精神賠償兩百萬 和他沒那麼嚴重 傷害罪變殺人未遂另+一條恐嚇 這些問題實在不知怎麼解 懇請幫忙!
請問律師大人:
當時的案件是這樣的
我未成年17歲犯的案子
如今開庭到這已經開了一年多(案子是去年7月多的事
當時案子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名朋友說他被欺負又被打
想要請我們一起幫忙助陣
我們約10多人有未成年和以成年
當時對方到中和新生街的一間7-11
我們知道對方在那當時事主就帶著我們過去了
我們有些人持棒持安全帽有一個持美工刀
我是第三個衝過去但是我把他摩托車踹倒我就離開現場
其餘的人我也沒看到他們做了什麼
只知道事後對方(被害人)
被送到附近的一間雙和醫院
醫院表示命危
第一次我去警訊做筆錄
我跟警察說我沒有踢到人我只有踢摩托車
他們不信 說有人說看到我有踢到人 在不承認就不讓我走而且要叫檢察官把我送感化
後來第二次做筆錄 我身不由己只好說我有踢到人
現在開庭已經開了10幾庭
法官有寄一張單子說我跟另外一名少年是共同正犯
我12/07號有去開庭 付記準備
只有我跟另外一名共同正犯少年有收到傳票
然後我有告訴法官說第一次警訊是我被恐嚇
才不得已說我有踢到人
後來開完庭法官又開一張黃色單子1/9號付記審理
公設辯護人今天有打給我母親
說就已經有人說我有動手了還不承認 有可能下一庭就要判決
那我想請問一下..
1/09號審理庭這樣會被當庭收押嗎?
我們案內約11人
說我有打到人的不知道有幾個
有一個我是確定有指證說我有踢到人
此案是以殺人未遂案開庭
案子已經下地檢
拜託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解決這問題...
我與前男友因為他背信的問題在電話中發生口角我告訴他我現在要過去與他理論到他家時我聽見他與他現任女友在爭執當下沒多想什麼而要進他家門時他媽媽所門並在門後辱罵我我生氣情急下在他家的鐵工廠外廢鐵堆裡拿了一個廢啞鈴在她窗外大喊他在不出面與我處理我要砸車了他還是沒出面所以我就砸車了而他媽媽開門見狀就大叫而他在短短幾秒內衝出家門手上還拿著開山刀而我見狀丟下廢啞鈴上前要與他理論沒想到當我們身貼身這麼近的距離他手由下往上要揮刀從我頭的方向砍下當揮起刀時他現任女友及時趕到與他奪刀叫他把刀給他奪下後就往房間方向回去而他則是再度與我口角後邊走邊打電話給友人說此事而我當場就說要報警處理他聽見後馬上又打電話給我先生說他是因為我砸車才拿刀要嚇我並不是真的要砍我請問:他在與我有激烈口角後知道我要過去與他理論所以把事先不在房裡的開山刀拿到房裡等我來要砍我算是意圖嗎?
而他在聽見我要砸車但並未看見車體有損壞的情形下又在短短幾秒內由房間衝出大門手上拿著非法刀械見我就揮刀要砍我算殺人嗎?
而是他女友及時趕到與他爭直將刀奪下她才沒成功這算殺人未遂嗎?
而他在聽見我要砸車他媽媽大叫馬上衝出時間只有短短幾秒是不是與他說我砸他車他才憤而拿刀要嚇我不合理?
而在我還未與他分手時他曾拿哪把開山刀到房裡磨刀磨完後即又拿到外面藏因他也知道那是非法刀械所以在他得知我要前往與他理論就預先拿刀在房裡等我來要砍我所以我到他家時聽見她與她女友就是因為此是在爭論這樣他算是有計畫性預謀犯案嗎?
而他試做鐵工的身材壯大力道也大如果只事要嚇我因當是看見車體損壞的事實後就地取材因他家是用木材燒水的所以遍地都是木棒木棍他要嚇我大可拿木棒做勢要打我就可以達到阻嚇得目地與他打電話給我先生說要嚇我而以並不合邏輯所以她的說詞在法庭上會成功嗎?
而我現在該怎麼辦要去哪裡警局還是法院告他?
回覆 嗯嗯 的發言內容:
我16歲也要去地檢署?
那沒有少年保護法等等的嗎?
是直接判刑 ... (恕刪)
直接判刑也好啦
乾脆建議判個死刑就好了
上述,講講而已
但判刑也滿輕的
你放心,不會有死刑,和無期徒刑
我也是混很兇耶!
但我也沒那麼狠過
當初有人動手打我,評我實力可以找人做掉他
但現在,還是用司法解決
現在還想有機會可以去司法界服務
最後,勸回頭是岸。
養母虐死孩童,犯了什麼法?.
因為是『養母』,所以犯的罪有像『親生父母』那麼嚴重嗎?
犯的法條會不會和親生父母不同??
又犯了哪些法律??
可不可以詳細一一列出來呢?
感謝你的回答~~
以下是新聞內容:
中國時報【唐嘉邦、謝文瑄╱新北市報導】2012/9/16
樹林區前晚發生五歲男童死亡案,經檢方漏夜偵訊,發現多項跡證顯示,男童養母涉嫌重大,檢方十五日清晨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社會局也強制安置男童的七歲姊姊,但男童確切死因待擇期解剖,才能釐清。
彭姓夫妻前晚八時許,開車載五歲男童至山佳派出所報案,指男童不明原因暴斃。男童身上有多處瘀傷,後腦勺也有明顯外傷,警方懷疑他受虐致死,報請檢察官相驗調查,漏夜偵訊。
調查指出,四十歲彭男為裝潢工人,卅三歲樊女做家庭代工,兩人十二年前結婚,因未生育先後領養女兒和兒子,大女兒七歲,小兒子五歲,讀幼稚園中班,全家住樊女娘家,三代同堂。
警方表示,彭男前日早晨上班,因外公罹癌住院,外婆整天在醫院照護,剩樊女和兒女在家。樊女下午四時許準備幫兒子洗澡,卻發現他倒在房間地上,嘴唇發紫、已無呼吸心跳,她疑因不敢報案,等到晚間七時許,彭男返家才發現兒子死亡,身上已有屍斑。
彭男和樊女溝通多時,晚間八時卅分,兩人載兒子屍體至派出所報案,員警發現男童雙手內側、右上腹及前額有明顯瘀傷,懷疑另有隱情;後經檢方驗屍,發現男童頭部有明顯外傷,右胸也受重擊肋骨斷裂,彭男才漸吐真言。
彭男向檢警指稱,樊女比較疼大女兒,如果子女吵架,通常只會打兒子,兩年前有毆打兒子致重傷紀錄。前天大女兒目擊樊女持冷氣水管抽打兒子,卻被母親要求謊稱「弟弟把她推倒,雙方爭執,母親才打弟弟」,令他難過不捨,跟岳母通電話時忍不住痛哭。
家庭代工廠員工表示,樊女常帶大女兒來工廠,非常疼她,即使上千元表演服仍捨得買給她;因彭男希望有子嗣傳承,經朋友介紹,又領養一兒。兒子比較皮,常被樊女打,半夜會傳出哭鬧聲。鄰居表示,大女兒和小兒子個性活潑,小兒子可愛有禮貌,常跑到他家玩。警方在家中搜出治療躁鬱症的藥物,前日訊問時,樊女精神狀況也不佳,答非所問,但始終供稱「不知情」,否認犯案。
檢方表示,男童傷勢嚴重,認定樊女有殺人犯意,加上樊女始終否認犯案,因此聲押禁見。雖然樊女在警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主動報案,但因至今不認犯行,因此不符自首要件。
參考資料:http://tw.news.yahoo.com/童死滿身傷-養母涉重嫌收押-213000189.html
結果到了戶政事務所 臨時反悔 把小孩子的監護那條劃掉
我女兒從出生到前鎮子都是我在帶 所以我沒有工作
前夫看在這一點 嗆我說 我沒工作搶不贏小孩 我也認了
他本來答應說每個禮拜讓我帶小孩出去玩 結果現在又臨時反悔
我前婆婆也故意不讓我看小孩 把小孩帶出去玩 我說它們在哪裡我可以去接我女兒
他就跟我說 不用 故意不讓我女兒跟我接觸 剝奪我的探視權
他們家的人實在太過分 我決定要把我女兒的監護權搶過來
我前夫他自己說他有殺人已遂或未遂的前科 他有哪個案底 如果請律師可以把他的案底掉出來嗎? 我前夫之前沉迷網路遊戲 把薪水都拿來買遊戲點數
不管我的生活有多困苦 在玩遊戲時 我女兒在他附近走動 他就會嫌我女兒煩 還會大聲罵她 這些我都有錄音存證 好心的律師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嗎?
我搞了好久還是搞不懂,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有關犯罪行為人類型區分的問題
1.單獨正犯中的間接正犯如果有數人那還到底算是單獨正犯還是共同正犯?
比如說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
2.書本上說同時犯的例子有過失犯卻沒有描述具體事實,我還是不太明瞭,可以舉幾個例子說明嗎?
3.書上說己手犯必為單獨正犯中的直接正犯,且不包括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我應該懂,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共同正犯,像血親性交、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己手犯不可能利用他人為之,但是若有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血親或公務員為性交行為或登載不實,那還算直接正犯嗎?
4.額外提問 = =
事實錯誤(也就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標的物錯誤的情形
如誤物為人:某夜晚甲欲殺乙,卻誤以為某雕像是甲而手持小槍瞄準射擊數發,隨後揚長而去,那甲之殺人行為到底是成立不能犯不罰,還是殺人之障礙未遂呢?書上寫說毀損器物既遂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且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犯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又如某甲欲奪某乙藏匿家中的袋裝金塊,但乙已事先防備而把金塊換成石塊,某日某甲把袋子偷走後才發現沉甸甸的袋子裡裝的都是石頭,那甲是成立不能犯還是障礙未遂犯?這裡書上卻說依70台上732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應依不能犯處斷,乃原判竟依普通未遂處斷,顯有不合。
前後案例有矛盾,是書有錯誤還是其細節不同裁決也不同呢?
本人父親與友人聚會後乘坐計程車回工務所,途中行經十字路口,遭一自小客車由左後方之側面強烈撞擊,造成計程車司機及本人父親重傷,事後對方僅來醫院探視一次,且態度極為不佳,僅說一句:找我保險公司,毫無悔意(以上為大致情形)
根據事故鑑定報告指出,計程車是在主要幹道上(三線道不含機車道),閃黃燈,而賓士(對方自小客車)是位於支線且雙閃紅燈,闖越三線道及中央分隔島後,衝撞計程車,計程車遭強烈撞擊,偏離一車道後失控衝撞中央分隔島,計程車司機肋骨斷三根且插進心臟,雙腳骨折及韌帶斷裂,本人父親右手肱骨及肱關節粉碎開放性骨折,雙腳及臉部有撕裂傷,眼鏡碎裂,右眼球也有外傷
問題
一'根據事故鑑定報告,對方根本沒踩煞車,直接衝撞計程車,且事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所以能否除傷害罪外,也以殺人未遂提告?
二'因賓士車之駕駛非車主,且為十九歲之女性,十九歲為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民事部分能否向其監護人和賓士車主及計程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
三'能否提供民事及刑事對於此案件的相關法條?我們打算自擬狀紙
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們能不吝指教
我想問60年次以後人都了解法律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本人於多年前,友人給予乙支武士刀,於100年9月份時,因另友人想看我收藏多年的武士刀,我放車內的第三排地上之途中被警察查檢,我被判了2個月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5條於夜間攜帶者之罪,
但我真的不知夜間攜帶與持有是違法的,再者我是885次的善良捐血人,根本沒有犯罪的動機與實証。
但簡易庭的法官認為我是夜間攜帶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之隱藏危害,第二審合議庭說:人民不能因為不了法律就沒有罪。
我的天啊~~有誰可以救我?? 如果每一個都很了解法條法律那世界上還有需要"專業人才"(指法官與律師)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人生污點的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我想問的是60年次~80年次的人知道夜間攜帶武士刀是違法的嗎? 如果說大部份的人都不是很確定與明白? 法官又豈能說我明知呢? 或不知道就能無罪呢? 2012-06-07 06:55:16 補充
當時友人主動問我要不要武士刀,我是基於"電視台"上很多人都把武士刀放在大廳上並沒標示這是違法物品且友人也未加以告知我這是違法品,當時年紀輕也真的沒想很多~~很想哭
真的非常需要各位大哥的協助!!!經過太長了,我講重點!是這樣的....我在與對方四人無冤無仇的情況下,被對方圍毆.....肯定對方出自於蓄意,案件由派出所一路到法院,起訴為傷害!!!第一審判一個自白的五個月,其他三個不認罪的共犯個兩個月、55天、50天.....我不服上訴,檢察官上訴後因其中一位自白,所以案件分兩邊走!!自白的依舊在地方法院開庭,給我的傳票上面附記審判程序,備註可以行決定是否到庭陳述意見,那場我真的撥不出時間去,不認罪的發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庭!現在情況就這樣!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為什麼自白的開完庭一個多禮拜沒有判決書給我?依然判輕我還要上訴,因為第二次上訴我沒去,還有機會嗎!! 2.我越想越不對,當初對方完全都是朝我的頭打,器具有酒瓶、椅子,還用腳踹我的頭,造成我腦震盪,耳石脫落嚴重暈眩,臉部縫針,門牙斷了六顆....今天我要年紀大一點現在可能在山頭了!!!我自認是為殺人未遂...要怎麼改殺人未遂上訴? 3.我要把案件轉為殺人未遂,或者非得要被告還我一個合理的判決!我該怎麼處理.....4.不認罪的其他三個,依我看採證不足!!我被打的時候監視器有死角,沒有非常明確的物證證明打到我!再來這三個就是扮演抓住我的角色!!!其口共為要幫助我離開現場,實為抓住我雙手,勾住我脖子使其一直被打!!!!這三個,該怎麼處理?(高等法院還沒開庭,屆時當下我有什麼要準備的,比如對方意圖請律師脫罪,或者我要求重刑) 4.民事庭有通知給我,內容:為盡速實現債權人之權利與兩方之和諧,是否同意由本院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我遞陳報狀表示不願和解!!!這部分會怎麼走? 殺人未遂 !!!!為此我頭痛不已,請求各位發揮正義感!!!謝謝!!! 找不到已發文章 固此在一發 如重複煩請刪除
律師您好
因家裡附近沒有地檢署,最近的地檢署在南投可能會考慮由分局提出告訴
1.我該用什麼裡由來提告呢?
2.警方那邊有什麼細節該注意的呢?
3.當天有目擊證人可是都不願意出面,承辦警員到現場時有看到對方拿個鐮刀(60CM),警員有聞到 對方有喝酒並要求酒測,但是對方拒測有開出拒測罰單
感謝您不厭其煩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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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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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要當天提出殺人未遂等多項告訴
承辦警員則是建議改日再提出告訴會比較恰當(當日提出雙方都依現行犯移送)
1男1女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而且疑似有毒品傷害等前科
我有正當的工作與住所,所以要求承辦警員由他代轉給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該名承辦警員也口頭回答可以
我在案發後1星期內打電話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不了了之
案發後1個月親自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我知道跑法院不輕鬆,可是我不想輕易饒過對方
畢竟我莫名其妙被毆打,眼鏡與機車都有毀損,身體也多處擦傷
可是面對警方消極的態度我實在不想這樣消極應對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6個月告訴期的最後幾天提出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妨礙自由,妨礙名譽
請問各位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萬一真的上法院有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DEAR RABBIT
針對您所提問後續提起告訴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首先,案件在提起告訴後會由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待相關犯罪事實或證據調查告一個段落後,檢察官會以偵查所得之資料予以起訴(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
分書)。起訴後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在告訴以前建議你儘量地去搜集相關之證據,這樣會比較有利於案件事實之釐清。其次,因本案先前曾在警局做過筆錄,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或多或少會就筆錄上所載的人事時
地物等進行瞭解和訊問。
最後,案件的進行過程和證述內容,原則上是依筆錄為準,所以在每次偵查庭結束後,會請到庭的關係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此時請務必確實看過筆錄並詳對記載內容,切勿
草率之下胡亂簽名造成筆錄內容和證述不符的狀況,以免產生日後難以主張權利的窘境。
另外,在告訴以外,您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由法院審理,不過自訴依法須由委任律師代理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課予自訴人方面負擔全部的舉
證責任,一併說明,尚請注意。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您好,我於8.23日在復興鄉高義村附近被一台摩托車尾隨
上面載著兩個原住民青年,一路上不斷對我逼車造成我好幾
次差點撞上會車的砂石車或自小客車(台七線路很小條)
一路上挑釁了約30分鐘 他們一開始問我有沒有帶打火機
我說我不抽煙,接著騎車的少年就叫我在路邊停車(我被逼了30分鐘)
所以我就停在旁邊(約台七線25公里處)接著騎車少年一句話都沒說
就拿石塊往我頭上敲下去,幸好當時有戴安全帽,接著發現我沒怎樣
又繼續敲直到把我擋風片給敲掉,接著又用腳踹我,我並不認識對方
一路上我也無任何挑釁動作、超車等等,目前已經報案了,不過派出所
警方說那山上大多為一些遊手好閒的少年,告了他們也沒用,也找不到
他們的人(意思就是叫我不了了之)所以我是跑回山下才報案的,有辦法
避免員警這種心態嗎?還有對方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傷害了吧?(我有
去公立醫院驗傷了)關於拿石塊直接敲我頭部是否已經構成蓄意殺人?
還有我那時候看少年眼神飄忽不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驗尿呢?還
有哪些可以提出告訴的 麻煩解答 以防以後再有人在北橫遭受攻擊!
感謝不盡!!
(原文因排版問題,內文僅部分顯示,本文由管理員重新編排,內文未作增減修改)
我媽媽兩個多月前因右腳第三趾傷口、腳腫到醫院急診,醫生要求住院開刀治療,後來有進行清創手術,
術後原本狀況還好,但在手術後兩天,醫生不知開了什麼藥給我媽服用,用藥後出現全身性脫皮、
關節處龜裂、口腔破裂無法進食等症狀,我去醫院照顧媽媽發現這些症狀,多次跟醫生說都不理我,
後來隔一個多禮拜,他們才會診皮膚科的醫生,診斷出我媽媽是罕見的藥物過敏體質,
身上出現藥物過敏現象,可是我媽這時後已出現敗血症、肺炎的症狀,醫生急救無效,
我媽就在醫院過世,醫院連一句抱歉也沒有,我好難過…
請問一下,我這樣的情況算是醫療過失嗎??可以告醫生過失殺人??
(1)基本上,您母親於就醫時,與醫院間是有成立醫療契約,醫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給予治療。但如果醫師之用藥有未注意到藥物過敏體質,而導致用藥錯誤之過失,並且導致死亡,確實是可能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另外,醫院也因為未盡此義務而必須負民事上的責任,主張損害賠償。
(2)所以這時候您可提出刑事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求償,或者民事單獨的起訴。而除了刑事上的責任外,您還可以向醫院及醫師主張賠償,而其中內容包含得所增加之財產支出(通常醫藥費、照顧費)、對於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損害賠償(扶養費)及被害人子女慰撫金等損害賠償請求。
(3)因為這種案件自己處理較有困難,您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或者去法院、各地鄉鎮市公所都有詢問法律扶助,求取協助會比較好一點。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