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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口 101-03-19 20:33

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們簽一份聘僱契約書,

裡頭有寫到,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離職書,

如果沒有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離職,則算違約,需要罰款一萬五

因為3/15已經提出離職,公司卻希望我可以留一個交接給新人

我今天跟公司告知說希望交接後可以提早離開,

公司態度卻變強硬,說我4/14才可以走,否則要告我違約,還有交接不完全,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說當初聘僱契約書上也都寫得很仔細,我也都簽名蓋章了

所以如果我到時候未滿1個月就執意離職,公司說會告我

請問契約書裡離職前一個月須提出,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這條規定有效用嗎?

還有契約書上寫我的底薪為17880,但是還有其他責任津貼、職務津貼等2120

總計月薪20000,是月薪有過最低薪資就合法了嗎?還是底薪最低得符合勞基法的18780呢?

可以幫我解惑嗎,謝謝,感激!!

 

今口 101-03-19 21:46
回覆 今口 的發言內容:

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補充一點,公司現在以契約內容有以下這一條,一直威脅說,

如果我沒有按照以下這條契約內容,他可以告我違約,要我賠錢

契約某條細項:

未經公司同意均不得提前終止合約,停止合約需依"公司規章"辦理,
未依公司規章辦理擅自停止合約、未辦理職務交接等手續視同違約
賠償金額為:依每月實領薪資三倍金額,勞方絕無異議並放棄法律追訴權

公司規章:
員工離職,需前四週前提出離職申請書,由主管簽認離職日,
未提出離職申請書者及未依公司規定時間離職而擅離職守,
薪資不予發放。(離職時間依主管簽認為準)

 謝謝!!

 

 

貓柒 101-03-12 20:54

你好~
我想請問我的親哥哥現年三十多歲,長期有偷竊欺騙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都是一家人所以大家一再的容忍,他平常在便利商店打工,前陣子跟我裝可憐因為信用不良無法自己名下擁有門號,於是用我的名字申請號碼承諾會按時繳錢,但是過一小段時間故態復萌欠費五千多,最後我決定先去把號碼停掉要再付違約金五千多總計一萬多元,也讓哥哥也簽了借據說他等三月八號的時候領了便利超商的薪水之後返還,而這筆欠費我先用信用卡繳清,可是等到七號左右他就已經不見蹤影,他又趁著父母去南部偷走我媽的私房錢一萬八,然後因為我只知道他在便利商店打工卻不知道是哪一間,打電話去大家也說沒有這個人,很可能是騙我們在超商打工,因為他一直如此偷拐搶騙我們家人忍無可忍卻不知道要如何制裁!請問假如我拿他有蓋手印簽名的借據去報警會被受理嗎?我想換家裡大門門鎖但是怕他會偷請鎖匠來開門的話可以告他侵入嗎?如果父母去申請跟他脫離關係的話要如何才能成立?我們都很擔心他將來會去外面惹事生非牽連家人~他之前曾經當兵的時候偷竊,逃兵,在外面工作的時候偷別人的錢,辦現金卡欠卡債,欠電話費,亂跟鄰居找理由借錢不還,騙我們說女朋友懷孕要拿小孩騙我們錢,趁家人不在家敲壞爸媽房間門鎖偷錢等等不勝枚舉,拜託請幫忙回答我們全家人的困擾,我實在是走投無路了也毫無頭緒!我爸說去報警警察也不會理我們!但是我非常不願意全家人被哥哥搞的愁雲慘霧,因為現在我們家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我很不甘願媽媽錢被偷走我又還要幫他付那筆電話費,拜託請幫忙回答我幫幫我~非常感謝!!

月月 101-03-10 23:54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
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
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

2.
如果房東違約在先
未如期交屋
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

 您好:

1.定金不同於押金,原則上定金是為與對方簽訂租賃契約,而先支付之租金之一部分,押金通常係指擔保您的租賃期間因可能損及房屋而預先收取之擔保金。

2.先前給付之租金,因房東交屋致未能使用房屋,原則上是不能轉為押金,如您與房東達成合意,則可能轉成押金

3.您先爰引民法第430條通知房東修繕及交付房屋,倘房東仍未交屋時,則可主張民法第424.430.435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供參,

廷廷 101-03-07 14:15

你好..我跟我媽媽共同擁有一個房子.他曾表示想要搬遷賣房所以前半個月突然簽到一份賣屋委託書.這份委託書內容我沒有看..以為媽媽已經簽名應該已經看過.在過程中我媽媽發現我們委託的仲你好..我跟我媽媽共同擁有一個房子.他曾表示想要搬遷賣房所以前半個月突然簽到一份賣屋委託書.這份委託書內容我沒有看..以為媽媽已經簽名應該已經看過.在過程中我媽媽發現我們委託仲介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非常生氣不想賣了就出門幾天..
同時間說有買主議價已經到委託書上面的金額然後仲介已經代收了10萬塊要我們準備證件..我媽媽說他沒有同意仲介代收金額也沒有看過買方也沒有說要賣多少錢..只有說去年問過別人.別人報給他1100萬的價錢.他沒有說想賣多少錢..仲介契約書上勾寫的內容他也不知道..仲介只跟他說只要簽名就好....我3/5趕緊拿來看才發現委託書還有分一般跟賣屋專任委約書而且是需要跟我們確認的我們都不知道還都勾同意..
而且上面還有不賣要4%違約金跟買方違約金..結果我媽媽說3/4沒有看過上面的內容只看過上面服務人員簽名就說不賣了..當初說是義務幫忙沒有什麼事情..現在不賣要付五十多萬違約金..還有這份委約書當初在簽訂時間才5-10分鐘(我家大樓監視器可以證明簽約過程有瑕疵).我買東西都有鑑賞期.請問簽約有嗎?如果有我可以去跟誰申訴這份委託書還在鑑賞期內..我們賣方現在看完全部內容覺得不合理可以反悔取消合約嗎?..還是他們找到人我們就必須賣
現在那個仲介弟弟說跟他沒有關係已經變成買賣契約
我們該怎辦?..事前沒有說明是對的嗎?這兩天我們看著裡面規定問內容時還跟我們說你們簽名就簽名了..說什麼都沒有用我們一切都照著法律走上面有一條仲介代收買主訂金必須在兩天內交給我們也沒有..今天已經第三天..規定的時間超過我們不能要求他將訂金還給買主嗎?

 你們簽的契約並非郵寄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所以沒有消保法關於郵寄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規定的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適用。

目前房屋仲介契約都是抄襲自內政部的標準契約,所以基本上條約的內容如果已經讓你們知道了才簽約,那妳們要說顯失公平會站不住腳。

不過你們的情形可以主張對方沒有將不公平的條款部分告知你們,就勸誘你們簽約,你們主張簽約過程受到詐欺,因此你們主張要撤銷詐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建議你們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提供當初簽約時的監視錄影帶,等取得錄影帶後,再以存證信函表示這個契約簽署的過程你們受到詐欺,你們的意思表示因為受詐氣而作成,在信函中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如果對方打官司,你們需要證明契約已經撤銷,否則敗訴的機會很高(關於你們這類的案件,有很多的判決前例)。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阿賢 101-03-07 12:51

我發現家中房屋租賃契約裡面
有幾條怪怪的~
問題條款如下...


1.此屋廚房,浴室皆為新建,需要好好保護,若無維護好,視同違約,
but:房屋已經租了3x年...這契約是前兩年簽訂的,根本沒有新裝潢建造...


2.裡面很多奇怪的條款....
他在最後備註了一條,一切皆需遵守契約行走~
房客有任何違反前面的約定,例如浴室無維護好,房租遲繳...


皆屬違約,都需要賠償"35萬元"整,給房東,
就是寫明了,要是做錯事,就直接賠償35萬元整,
因為我父親很憨直,就看房租數字沒錯,就簽名了...
就這樣過了三十多年...


請問這樣合理嗎??
看起來就問題很多.....


又沒有新建物,又沒有幫忙照護房子...
壞掉也我們家自己修理,租了3x年...
請問這樣子的契約是合理的嗎?
不過我們是因為租下來店面作生意,裡面自己住家,
不好跟房東爭執~畢竟要做生意....
所以想說,這條契約要是不合理,房東到時候要是要求償或者ooxx的時候.
是否可以跟房東契約不合理,不公平,而拒絕給付呢?


有人建議...就撐下去..撐到下次簽約再行取消這條~
EX:ㄟ~房東先生,我們家浴室並沒有新建耶~


可因為我怕下次簽約的時候,房東看到我爭取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條文,他要是不爽,
要是不租我們~我們也不方便做生意了...

因為他們說話都比較刻薄...我們會擔心..

所以我們才一直不去提起這事情....
想問一下,有人可以幫我解惑嗎?謝謝你們了!

林智群 (klaw) 101-03-07 17:21

 契約條款如果明顯與事實不符或太苛刻的話,

一旦有糾紛進法院,法官也會審酌認定該條款無效的,請放心

 

ken 101-03-06 00:17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

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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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00

想要請問一下

若是要進調解委員會提早解除契約

我們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一個約租金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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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29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過了入住的日期

我們是否會有賠償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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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3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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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13:24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余水 101-03-03 13:34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屋契約書上是寫要押兩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跟仲介商量能不能先付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押金,等下個月再付另一個月的房租押金,那時仲介說好
當初仲介有跟我們說隔音良好且租金包含網路第四台
但住進去三天後
1.發現我們的天花板隔層會掉粉塵,且我們的天花板上方有抽水馬達,一旦有其他住戶時用水的話就會很吵,甚至半夜無法入睡
2.我們的第四台是和其他住戶一起分的,所以收訊很不好,看電視時雜訊很多甚至畫面變成黑白,已有跟仲介反應過了.他有來處理..但是都沒有改善
3.我套房裡有一處是屬於改建的(好像是違法的)天花板與天空只有1片塑膠玻璃之隔(我們位於頂樓)所以當下雨時或者有飛機經過時身音很大聲,不是半夜無法入睡就是一大早被吵醒
基 於以上這些原因我決定要搬家,契約書上說如果違約的話要扣兩個月的押金契約書是屬自製的並不是書局賣的那種,我目前只付了1個月押金與1個月房租,但是 那天要與仲介解約時他卻說我還沒有付房租,我跟他說當初是說好先付一個月押金房租,但他說要以契約書為主,我說就算我之前付的你都當成押金房租就直接從 裡面扣不行嗎?他說契約書上寫違約要扣兩個月的房租我就是得讓他扣,並且還要再付房租給他.他說如果我不付就要告我
請問這樣子的形況下我該怎麼辦,我聽人家說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 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這條民法來講我是沒有違約的,但是今天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欠他一萬塊,請問我該怎麼辦?

回覆 余水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 ... (恕刪)

 1.租賃物有瑕疵需要修補

   可以催告請求出租修繕

2.你可以引用這法條

   不過是否構成仍屬未必

3.可以考慮請求修繕

  如果不願意在終止租約

  或許主張起來比較站的住

余水 101-03-03 14:09

但是我們已經搬走了...我們有提前大概10天跟他說我們不續租了

所以這樣子來說是我們理虧嗎?

因為那些問題是他無法改善的....

存證信函說我們欠1萬塊是沒有的!

那該怎麼辦..?

阿財 101-02-16 10:06

請教一下喔,對方逾期未還欠款,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及msn記錄,現在要請他出來簽借據本票

(1)請問開始簽借據本票時,我要錄音要不要事先說給對方知道,這樣日後對方違約,我的錄音檔才能當作證據對嗎?
(2)如果對方堅持用他提供的借據本票,但有第三者到場見證,就算我當時不察,本票借據造假,但還是仍具法律效力嗎?

林智群 (klaw) 101-02-20 23:26
回覆 阿財 的發言內容:

請教一下喔,對方逾期未還欠款,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及msn記錄,現在要請他出來簽借據本票

... (恕刪)

1.錄音存證是正確的

2.內容不對,簽下去還是有效

大截 101-02-12 18:39

我去年11月在一間連鎖SPA店應徵,但公司要求要簽一年的合約,並繳交5000元的教育訓練費,因為當時不懂事所以簽了,合約應該是一式兩份,但公司沒有給我們第二份,連印章都被收去,做了一個月發現工作環境跟當時講得差太多了,每天工作11.5小時,與當時所說的時間不一樣也沒也加班費,薪資是底薪加獎金制被扣東扣西一個月也只剩下1萬7千多,因為不適應,所以就離職了,而現在公司要求要我賠30萬的工作違約金+制服費+教育訓練費+講義費..共35萬,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之前就有收5000元的訓練費,而制服費也都從薪資裡扣除了而之前職前訓練一個月說是沒有薪資,但有車馬費一天250員也都還沒給,而之前一起工作的同事也有4位都不適應也都離職了,也有同事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們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收到支付命令

可先向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後整個會變成訴訟程序

訴訟中可針對該契約是否合法去攻防

違約金也可能被法院認為過高而予以減免

另有關工作內容不合理的地方

也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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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 101-02-11 22:24

律師您好!

我與地主簽了一分土地買賣契約(在土地代書處),內容無頭期款,也無違約金事項,僅記載總價100萬元及本案最遲應於101年3月結案,但現在地主寄一封存證信函通知取消合約,理由是覺得該合約土地買賣的價格似乎不合理,我回函告知請其依約履行義務,對方未予回應,接下來我該如何動作?因為我的房子一部分座落在地主的土地上-即我要買的土地!煩請解我疑惑,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1 22:51

 你是買方嗎?如果是,看樣子地主可能是想要你提高價金,藉機刁難。你可以評估看看,如果利益夠的話(就是說足以超過訴訟成本),建議直接提起訴訟解決,另外你可能要顧慮地主會不會先將土地脫手,屆時可能更複雜,所以你可能要考慮提出假處分的可能性。

蜜斯琳 101-01-25 22:15

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799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台灣三千多元,遠傳五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鴻森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鴻森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

阿華田 101-06-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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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歐 102-09-21 18:12

安安 請問處理的怎麼樣了 

因為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蜜斯琳 102-09-23 16:42
回覆 小歐 的發言內容:

安安 請問處理的怎麼樣了 

因為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後來自己負擔違約金,兩隻門號都停掉了

Q娃娃 101-01-03 15:32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盟者有簽訂兩年加盟合約

乙方加盟者從開店開始都不遵照甲方加盟商的

1.營業時間 

2.商品組合促銷

3.商業機密(對客人和員工時常抱怨賺不到錢 甲方的東西品質不好之類...)

4.剛開始有提供報表 到後面就說生意不好不用作報表

甲方多次口頭告知如果乙方常常不正常營業,又不配合甲方經營策略可能會導致

乙方財務缺口越來越大,經多次勸導乙方還是沒再聽,想關店就關店完全不按照

營業時間‧不想叫貨就不叫貨,完全不理會甲方給的建議。合約書簽約是2年時間

但一年到了 乙方說他要去上班 所以先把店面關了不營業 也不叫貨 也沒經過甲方

同意... 乙方問甲方是否要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合約書第六條 品質與服務之控制 

(六)乙方營業時間、店鋪擺設、商品組合,應遵循甲方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 實際需要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日銷售報表等相關資料以力甲方輔導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 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第七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本契約持有或肢膝關於甲方事業及連鎖加盟體系之營運、加盟計畫、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不得對外洩漏

乙方若違反前項規定應培場甲方新台幣四十萬完整

第十一條 以方於訂約日起 如也違約之事項 或自行終止合約 均應給假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證之損失賠償

這幾天打電話給乙方 請他把合約說看清楚 希望合約能繼續

但乙方卻說合約說有甚麼好看 反正就是經營不善

要甲方說出一個金額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今天是因為乙方懶惰成性 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受損

乙方卻可以這麼輕鬆說出不負責任的話.......

問題一‧ 甲方可以告乙方違約,並要求賠償金額嗎?

問題二‧乙方合約尚未到期 卻自行不營業不叫進貨 算是違約嗎?

陳郁婷 (法商達人) 101-01-04 11:19
回覆 Q娃娃 的發言內容: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 ... (恕刪)

Q娃娃您好,

如果您敘述的均為事實,且合約也如此約定,則您可請求損害賠償,惟為求完整掌握事實及約定,建議您可將合約檔案傳給本所,本所審閱後免費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汐止小霖 100-12-20 07:49

各位大律師你們好,我有個朋友他跟公司有簽經紀約,
他之前有跟公司提出申請提前解約,但因為債務的關係,
解約手續無法在公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現在公司說他已超過辦理解約手續的期限,
說他這樣算違約,要他賠償違約金,不然就是要再重新簽合約,
請問他這樣真的算違約嗎,若公司要他再重新簽合約,
他不簽的話可以嗎,會不會真的就被告違約

 有沒有違約還是要看契約如何約定的,你這樣說明無法判定。

汐止小霖 100-12-20 10: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沒有違約還是要看契約如何約定的,你這樣說明無法判定。

先行感謝陳大律師您的解答

在這方面,我朋友的公司是有規定提前辦理解約離職手續需在當月完成辦理....

可在契約上並未註明若無於期限內辦理完成,視同違約的字樣....

那這樣他在期限內沒有完成解約離職手續,他們公司可以告他違約嗎.....

另外小弟我個問題.....

假若該公司的契約上有寫著辦理解約離職手續需在當月完成,否則視同違約.....

那約期已滿,若因事故導至超過辦理手續期限,那這樣該公司可以告他違約嗎....

這樣的條款合法嗎

小紀 100-12-03 13:26

1.78年朋友父親申請中國信託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則為母親~而母親部分連卡都沒看到過,銀行行 員卻是說副卡持有人就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樣是合理的嗎?

2.再者雖卡現在已無法使用,但經過這些年父親拖欠債務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等,加總起來是43萬多!所以單做這部分不曉得有沒有比較好的解決方式?而且在期間好像他們家房子好像也已被法拍~後來只好搬到親戚家住~

3.再者有朋友好像有提到有新法規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可到法院申請放棄父、母的財產繼承權~這條法規是真的存在嗎?

43萬對一般人來說或許是個小錢~但是對我朋友來說有點沉重~母親很早很早就獨自撫養兩個女兒~而兩個女兒目前都是就讀大學,也都是用學貸!母親又是屬於比較弱勢族群,工作多半找的都是打個小零工之類的~母親基於保護女兒狀態,十分不希望債務拖累到兩個小女兒~甚至有點灰心打算放著不管因為她並不懂法律~她只覺得莫名其妙多了一大筆繳不完的債務覺得不知所措~

所以希望有人能提供比較好的方案或者是建議~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感謝

Summer 100-12-02 12: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Summer 100-12-02 12:21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須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丫寶 100-11-19 10:27

您好:我本身是證券營業員,日前有位客戶當沖違約交割2萬多元,賠不出來(已報違約),客戶也避不接電話,其家人也一直不願幫忙處理,該如何向客戶追討此筆交割款??

另外公司方面的意思是說,若客戶賠不出來的話,要由我營業員負責賠償,這合法嗎?之前有簽1張切結書,但這是公司強迫的,不能不簽阿,每個人都有簽。

丫寶 100-11-19 10:20

您好:我本身是證券營業員,日前有位客戶當沖違約交割2萬多元,賠不出來(已報違約),客戶也避不接電話,其家人也一直不願幫忙處理,該如何向客戶追討此筆交割款??

另外公司方面的意思是說,若客戶賠不出來的話,要由我營業員負責賠償,這合法嗎?之前有簽1張切結書,但這是公司強迫的,不能不簽阿,每個人都有簽。

100-11-16 06:54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該怎麼處理才好?? 已開封產品現在 在我這, 我有必要 先將產品寄回麼.......? 謝謝 ..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6 10:26

建議先聲請消基會消費爭議調解

100-11-15 23:42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已開封產品現在 在我這, 我有必要 先將產品寄回麼.......?

 

謝謝 ..

100-11-15 23:38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已開封產品現在 在我這, 我有必要 先將產品寄回麼.......?

 

謝謝 ..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09

契約係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事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07

勞動契約係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事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7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之解釋為: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而言。

勞動基準法所禁止者,係雇主事先預扣工資之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於損害賠償事實發生後,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依前開之解釋,應屬合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阿翊 100-10-31 01:22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在桃園中壢買了一棟房子,因屋主尚有租約到明年2月份,買家我是願意等到那時候交屋,可是在今年11月或12月房子就會過戶給我(屆時會有頭期款+貸款 total約600萬給屋主),只差還沒交屋,但是我還是會擔心到時後,房客不願意搬走,所以有請賣家提供租貸契約,但賣家不願意在房子過戶後給我正本,只願意給我影本,所以只好商討在房子買賣契約上補充:"甲乙雙方協議,若明年2月底前乙方(賣家)無法交屋,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按甲方已付價款(600萬)千分之ㄧ計算違約金予甲方(買家)",若屆時真的有問題,這條例應該可以成立吧??? 煩請陳律師幫忙看一下這條約定會有問題嗎?? thanks.
這條除了時間點上面可以再寫更明確點外,沒有太多的問題。
sosa060 100-10-25 10:15

今天有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原因是我有5期的助學貸款未繳

 

我先說明幾點原因:(第一次碰到支付命令,真的不懂問題怎麼問,請大大們見諒)

 

1.前陣子因為手頭很緊,所以有5期助學貸款未繳,而之前留給銀行的聯絡電話我已經沒再用,所以銀行無法連絡我

 

2.在今天我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前,我已經轉了6期的預扣金額進去扣繳帳戶裡

 

3.當初因為妹妹是保證人,所以他也收到了一分支付命令,(信中提到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請問我妹妹這分支付命令也要付500元嗎???)

 

4.支付命令中有提到欠款的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如果我不提出異議,就是要照著支付命令付嗎??

 

5.像我這樣的情況,目前有能力每期依約繳納,是否可以不理會這份支付命令ㄋ??

 

6.在此先謝謝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以最方便的方法來解決這件事情

A.不想再讓家裡接到這類的信件

B.我上班沒時間也不懂跑法院

C.如果我剩下的金額一次繳清

(是否還需要聲請異議,因為違約金跟利息也是頗多的)如果跟銀行談好之後也需要聲請異議嗎?

D.我妹妹那份支付命命也是一起執行嗎??

sosa060您好:

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非訟事件,在法院依債權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後,若債務人未於送達後20日內聲明異議,將會確定,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依據詢前提事實看來,支付命令所載的金額恐怕比實際債權額高,雖然有意清償,但因所載金額不符,且若未聲明異議其效力將與確定判決相同,此種情形債務人與保證人最好均先依法聲明異議,再與銀行協商清償事宜,以免產生執行名義之債權額高於實際債權額之情形產生。

溫馨提醒:清償銀行後,請向銀行索取清償證明,作為憑證。

 

聲明事項:

由於問題陳述未必能完整描述事實,故律師之回答僅係根據發問人之發問內容提供法律建議與意見,並非承諾訴訟之結果。承上原因,本站律師之回應亦不得作為訴訟之參考依據。 為保護當事人,在本站發問均以暱稱為之,而律師僅針對當事人之描述給予法律意見。雙方並無委任關係,當事人未來不得據律師之回答記錄要求任何權利。 本站積分制度所評價與推薦之律師,並不保證訴訟之結果。法律諮詢家亦不負律師與當事人間後續相關服務之保證責任

 

sosa060 101-02-02 00:30
回覆 趙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

回答

小華 100-10-14 16:51
前一陣子我因資金上週轉不靈 拿了房子現民間借了2胎 另一方面又請房仲業者幫我把房子賣掉 哪業務看我資金上有困難就問我需要幫忙嗎 於是我就跟他說了 沒多久他就找了一位金主說願意把錢借我只告訴我利息1個月要多少其他都很膜胡的帶過去 心想祇借短期的而已 直到他們把我的房子設定好了 要把錢交給我時 卻發現被他們扣一堆費用 不過也沒辦法房子已被他們設定 總共借了3個月我要還他們錢 他們又跟我多收一條違約金2個月的利息 (我已付了因為我要他們圖消設定)因為之前借據上也沒這一條 現在我要跟他們要這1萬多元他們卻推給那個房仲業務 說他們又跟那房仲業務講好 要我跟他要 現在我不知道要怎麼辦 循法律途徑可以幫我嗎 又要如何做
你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請調解委員幫忙疏通一下。
klps123 100-08-05 13:46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3
回覆 klps123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其實民法上的契約,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不過還是有舉證已經訂立的問題。所以雙方如在電話中已經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只要您能舉證,契約還是有效,不能事後反悔推翻的。

郭詠晴律師02-2707-8007

ssgf 100-07-18 21:42

我弟剛出社會工作從事手機銷售業
但在進公司時簽了一張契約
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工作"滿兩年"才可以離職
但這份契約員工而言無任何"可預期性的利益" (沒專業受訓..簽約金..啥都沒有)

這間公司啥都沒有給...想工作就得簽兩年
每月薪資平均才24000左右(偶而領到將金也不到3萬)
僅擔任基本員工且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月休也才5天
怎麼想怎麼不合理                                  
我弟那時沒考慮清楚簽下去(剛出社會找不到工作..一時心急才簽下去)
現在做10個月就做不下去了(身心俱疲..於上月已離職)
但公司那邊就告我們違約(本周四要開調解庭了)
我們該怎麼辦??????
                                                                    
前幾天有去勞工局問過律師
那邊的律師是說他這契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無效不成立(就算我們違約也沒差~)
所以就算被公司告也不用怕
但我們私底下去找老闆要和解..他完全不鳥我們
所以我們還是很慌
想請問

1. 到底有哪一條法律可以保障我們的?

2.和解庭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有法官律師嗎? 還是我們要自己請律師?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定有最低服務年限的勞動契約

實務上多數認為

若不違反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

仍屬有效契約

因此您們之間的勞動契約

是否真的不合理

仍應視整體契約內容而定

無法一概而論

若是移送調解

則會由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Tina 100-06-08 11:38

妹妹前兩天簽了一份工作合約

合約內容的薪水部分與先前說明會說的不同...少滿多的

雖然當場公司人員有解釋

但妹妹因社會經驗不足....並未將合約帶回再做考慮...而是當場就簽了

簽了當天回家就後悔了...因此昨天就有致電公司

表示此薪水與其他同類型公司差距大...希望能做調整...目前對方說會討論看看

想請問的是

若是薪水仍不如預期想解約...目前還沒開始上班..原本預計八月開始上班

合約內容沒提到上班日期..但有寫到 "若違約造成甲方(公司)損害,可向乙方(我妹)求償"

但沒提到何謂損害 或是賠償金如何計算

不曉得這種狀況 萬一公司真的要求償  依法可能性高嗎?  又賠償金如何計算?

又我妹應該如何預防性的因應...雖然客觀來看應屬我妹理虧

因為合約內容其實滿清楚的....但之前說明會公司人員有提到一般不會要求賠償

如果之後電話交談時能錄到對方口頭說不求償   這有需要嗎?

如果對方願意無條件解約......解約需要甚麼正式的流程嗎?

目前合約是雙方各一份

非常感謝

 

離到職日還很久,你們就已經預告不去了,那對方能有多少損失呢? 還有,基本上勞基法還是有規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間,就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20天,三年以上為30天。依法律解釋舉重以明輕的邏輯,三個月以內隨時告知隨時可以走人,況且妳妹沒還沒就職,又離到職日有兩三個月就告知了,不會有事的,你們不必憂慮太多。

故鄉 100-05-03 17:17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小陳 100-04-25 19:00

律師您好:
有關上次請教土地民事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對付款條件執意須依其條件給付,顯違背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之約定),致協商遲遲無法完成,令我不知如何繳納款項,現賣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房屋及凍結銀行存款,現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 言詞辯論會推翻該和解案嗎?
二、 言詞辯論法官會考量我的經濟能力及當初和解意旨嗎?或會強制依原告條件作成給付價金條件?
三、 言詞辯論大約會開幾次庭?法官是否會盡量促成和解?如無法和解法官會作成何判決?
四、 原告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自收到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我並未違反和解意旨,且付款條件亦未達成協議,並未違約給付價金,這樣我該付利息嗎?
五、 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係指擔保金(須多少錢)嗎?另宣告假執行是否為拍賣我房屋等?
六、 如法官調查我未違反和解意旨,法官有可能駁回起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即應盡力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明哲 100-04-25 18:57

土地糾紛事件經地院判決拆屋還地,我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經法官開庭調解,兩造約定先將土地每坪價金定妥,付款方式私下再協議之共識,始和解在案。
法院和解筆錄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主張須依其意思決定繳納價金,且無商量餘地,我因經濟能力因素怕如依其條件付款可能無法如期繳納款項而違約,致不敢答應,並提出繳款條件但均未獲對造人同意。
法院和解時我即表示本身經濟能力,且經賣方同意付款方式可再協商,但現在賣方不承認並撂下狠話,不依其意思付款,將拆屋還地並再對我起訴,法院見等語,令我心裡非常害怕、心煩。
請問:
一、 「協商」:是不是應由兩造就付款方式共同協調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而非單方面意思決定。
二、 如不依其意思簽約繳款是不是有違反相關法令而和解無效,或可另行起訴。
三、 協商期間有無時效限制,未達成協議就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和解內容仍有疑義,而有解釋之空間,故仍有待法院中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18:54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

故鄉 100-04-25 18:52

【買賣法律問題】俱樂部不繼續營業或給付欠缺保證品質,得否終約或解約請求返還保證金?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甲是某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之會員,前天,該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不繼續營業辦理解散,得否終止契約,請求返還保證金?又乙為某一俱樂部並繳交會員費,惟俱樂部當 初聲稱,這個俱樂部是封閉型會員制,但後來發現是對外開放招募會,我感覺有一點受騙感覺想要退出,想請問如何請求返還會費(註一)?

【解析】

按 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 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 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 為之(註二),是繼續性供給契約,苟有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情事,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3條(註三)準用第258條(註四)之規 定,向他方當事人為終止將來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是本案中的甲,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之規定,向他方當事人為終止將來契約關係之意思 表示,並請求返還保證金(註五)。
另有償契約,倘有欠缺保證品質情事者,依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 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亦得準用民法第354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第360條:「買賣 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價金,或不解除契約或不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本案中的乙,若能舉證證明該俱樂部確有保證「該俱樂部是封閉型會員制」之事實,自得 準用民法第354條第2項及第360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註六)或請求減少價金,或不解除契約或不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2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 >想要退費但不知可行嗎。加寫而成。
註 二:最高法院88年02月26日8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 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 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 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系爭合約,乃約定上訴人在一定期間繼續不斷提供被上訴人之服務, 其性質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片面停業六個月,停止提供繼續性服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可認為當事人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 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上訴人在此停業期間應為之給付,不依債之本旨履行,經過給付期,即成為給付不能,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法第255條規 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不待催告,得逕行終止契約,尚無不合」、88年01月08日88年度台上字第28號:「本件兩造所訂系爭合約,乃約定上訴人在一定期 間繼續不斷提供被上訴人之服務,其性質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片面停業六個月,停止提供繼續性服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可 認為當事人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上訴人在此停業期間應為之給付,不依債之本旨履行,經過給付期,即成為給付不能,依前開說 明,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無待催告,即取得終止權,尚無不合。又原審就兩造所訂系爭合約先說明為無名契約性質,可類推適用民 法相關之規定,繼謂係一繼續性之無名契約,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是兩造中如有一方發生他方得行使法定終止權之事項時,他方自得根據民法之規定,行 使法定終止權云云,亦無前後矛盾之情事。」參照。
註三:民法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參照。
註四: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參照。
註 五:最高法院95年11月30日95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民事判決:「原審謂: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終止契約前之十餘年間,均提供球場供上訴人打球,此為上 訴人所未爭執,核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高爾夫球場擊球收費標準,被上訴人對於非會員平日收費二千六百元,假日三千六百元,若以一星期分別平日、假日各打球一次 計算,會員每星期少付五千八百元,一年五十二星期即可省三十萬一千六百元,上訴人自八十一年間可使用球場打球迄今十四年計算,將可省下四百二十二萬二千四 百元,遑論會員可以隨時打球,故以上訴人所繳交之金錢乃被上訴人預收之營業收入而論,就被上訴人已履行之契約,上訴人所享有之權利價值,已超過其所繳納之 保證金數額,亦即被上訴人所預收之營業收入均已實現而無殘值存在云云,僅為推估之算法,而上訴人實際使用之具體情形如何?則悉未調查,泛以推估之算法,而 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尚屬可議。況且被上訴人不繼續營業辦理解散時,無息退還保證金等情,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若無殘值存在,被上訴人不繼續營業辦理解 散時,何以仍應返還保證金?且若無殘值存在,被上訴人若繼續營業,何以仍得使用球場優惠?原審就此謂上訴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已實現而無殘值存在云云,是否 妥適,非無疑義。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註六:惟若有須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特約者,則無解除契約之意思表 示,逕請求退還保證金及加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有理,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90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依系爭 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第七款分別記載:『本公司(即被上訴人)於契約日起二年內不能完成球場,並提供為擊球之場地者,則入會保證金及營業保證金得全額無息 退還。』『本公司建造球場二十七洞完成,基本會員保證一千八百名。』等內容,堪認被上訴人於契約訂立日起二年內所應完成可供擊球之場地應為二十七洞球 場。…是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應係就契約關係消滅後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而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二十七洞球場時,上訴人之入會保證金及營業 保證金得全額無息退還。上訴人因之有權決定使契約關係消滅而請求退還保證金,或使契約關係繼續存在而不請求退還保證金。於其決定前,兩造之契約關係並不當 然歸於消滅。準此,該條款之約定顯係賦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未如期依約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權,而以被上訴人未如期依約履行為解除權保留之特約。至系爭保證金 無息退還則係上訴人解除契約後請求回復原狀之範圍,此雖不符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契約解除時,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應附加償 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之意旨,但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之回復原狀範圍,當事人雙方原得以契約另行約定,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於回復原狀退還保證金時不須附加利 息,自無不合。綜上所述,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真意,係被上訴人於契約日起二年內不能完成二十七洞球場,並提供為擊球之場地時,上訴人有權解除契 約,請求被上訴人將入會保證金及營業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為上訴人解除權保留之特約。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保證金前,仍須對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契 約之意思表示。茲上訴人自認該契約迄未經其解除,且一再表示伊等無須解除契約,即得依系爭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款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保證金,則上訴 人既無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被上訴人退還系爭保證金及加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有理,不應准許,為其心證 之所由得。乃予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原判 決贅述之理由為指摘,聲明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參照。

故鄉 100-04-25 18:50

【買賣法律問題】使用權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爸跟朋友借10萬,但欠了2年多尚未還 ,之後爸的朋友,要求土地底押23萬,於是簽下契約書。但是土地不是我爸的名子,我爸只是土地使用權,他能取回這塊土地嗎?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註一)?
【解析】
抵押權係他項物權,除法定抵押權(註二)外,依土地法第43條(註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註四)之規定,須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登記完畢(註 五),始具有絕對效力,對抗第3人;雖約定設定抵押權,但尚未登記完畢,其僅為債權契約,尚不生物權之效力,債權人尚不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況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3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註六),僅具使用第三人動產之權, 當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題意中的「底押」,恐非「普通抵押權」,僅為確保償權清償之擔保,倘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債權人除「請求返還相同借款,及依約請 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外,至多僅生「該使用權得否讓與(註七)」、及「債權人得否請求該使用權移轉予已」之問題,是本案,若該第3人與提問人父親間並無任 何保證關係,亦無其他情事,本案中的提問人尚不須擔心該筆第3人所有之土地,為債權人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但仍請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以免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 名義聲請債務人之財產薪資強制執行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爭取土地
註二:例如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抵押權,就為法定抵押權,是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件所附之定作人之動產,有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最高法院61年05月26日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參照)。
註三: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參照。
註四: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六 抵押權。」參照。
註五:此稱登記完畢,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參照。
註六: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參照。
註七:民法第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參照。

故鄉 100-04-25 18:37

【買賣法律問題】訴訟和解之當事人,得否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請求繼續審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民事訴訟土地買賣事件業經法院訴訟和解在案,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附有條件,兩造就和解條件之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金額、分幾期給付等)另行協商,協商期間因意見相左,致無法完成共識,簽約付款。
二、債權人以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法官以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未成就及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債權人亦未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故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遭駁回後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現債務財產查封中。
請問:
1. 兩造另行協商是否有期限?如債權人執意須依其方式付款致債務人恐無能力幾付而違約,此時債務人是否可要求兩造須依當初法院和解時約定,等共同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後才簽約履行付款?
2.法院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現債務人未拒絕協商亦未違反和解意旨,兩造仍處協調狀態,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3.協商未完成前,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構成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
4.得請求繼續審判期日之起算,是指和解後接到和解筆錄起30日內應提出,或是發現問題後30日內提出?
5.本事件如逾3年(或5年)附帶條件仍未成就,又無新事實新證據,是否仍可請求繼續審判或另行起訴?
【解析】
按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註二)。」「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500條定有明文,是訴訟和解(註三)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註四);但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註五)。其中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不以其行為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為 限,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之(註六),是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人所為(註七),或當事人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 形所為,或當事人和解當時受禁治產之宣告(註八),或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註九),均屬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自得於和解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至於「部分和解成立,部分另行協商」之和解,與「附有條件成就之和解」尚屬有間,另行協商之部分果未達成合意,亦不影 響和解成立部分之效力,其當得另行起訴以止紛爭,是本案中的當事人自不得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 繼續審判,但得就「另行協商未達成合意之部分」另行起訴以止紛爭(以上僅供參考,個案訴訟仍洽律師為宜)。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是否和解無效或得繼續審判。
註 二:該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9號解釋:「訴訟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 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 亦無牴觸 。」認為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
註三:此稱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最高法院28年 01月01日上字第2040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 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非於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者,仍屬訴訟外之和解,自無同條之適用。」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6年09月13 日台上字第1439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 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586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該訴訟即行 終結,除該和解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外,法院不得就其事件再為審判。」參照。
註五:惟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最高法 院70年07月16日台抗字第291號判例:「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自和 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參照;但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 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最高法院52年01 月11日台抗字第6號判例:「當事人知悉和解有無效或得以撤銷之原因之時期,原不以其和解當時是否到場為據,故如非和解當時所得而知之原因,則縱令當事人 本人在場,亦應從其實際得知之時起算。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 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43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訴訟上之和 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訴訟之 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44年10月08日台上 字第1214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因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 人所為,依法應認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者,其和解既屬無效,自得基此原因,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58年12月05日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參照。
註九:最高法院55年11月10日台上字第2745號判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參照。

阿敏 98-07-27 14:18

請教大律師
之前因土地糾紛經法院和解成立
成立條件:
1.總價金分10期給付完畢,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畢日為給付日期。
2.甲方(賣方)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方(買方)時,
乙方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辦畢日給付第一期價金,之後每二個月給付一期
價金,期間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我是乙方(買方),雙方和解後我依約定將相關證件交付指定代書去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據側面了解土地所有權已經辦理完畢登記在我名下。
土地代書及甲方(賣方)故意不通知我已辦理完畢,要讓我違約,以未依約定給付價金之實視同全部已到期再向我求償
請問:
一.甲方(賣方)以此方法想令我一次給付價金完畢是否有效?
二.我 (買方)可否主張未經告知並不知道已經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要求應經告知之日後依約定給付價金?(此應不違約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預防對方,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應於移轉登記辦妥時通知您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6-23 16:56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