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103-09-17 08:28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7 08:4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都是重罪,我想會付審理後移送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你犯罪事實要先說清楚,要不然偽造貨幣條文那麼多,如何得知是指哪壹條,
如果是收受後方知,再去行使,就是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這個少年法院的法官訓誡一下就算了
如果是故意得到偽造去買,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103-09-17 08:47

仁仔 102-10-31 17:03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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