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月 105-07-08 13:10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