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音等,即使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仍有成立之可能,若對方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屬於違約事由,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承包商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契約規定,對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您可先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給廠商,請求廠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廠商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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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事件如下
我們是一排屋齡約50年的透天厝老房,隔壁房子原本3樓半,轉手新屋主後,現在正在施工要加蓋到4樓半滿,(如果沒有去申請容積率等應當屬於違建),他們施工施從一樓吊沙包,不慎將許多沙掉落在我們家四樓屋頂上,我們沒有察覺,倒置前幾天連日大雨,排水孔堵住,雨水直接倒灌到我們三樓的室內排水孔,剛好又沒人在家,就這樣雨水又滲漏到二樓的天花板,前天半夜下大雨才發現,半夜起來舀水搬空東西,我已經有拍照跟錄影
請問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1.淹水的東西都是舊東西,我該如何求償
3.我該採取哪些動作?要有那些法律動作保護自己
畢竟淹水是乾了,但是日後多久有壁癌,還是又淹水真的很難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這種壓力跟煩躁讓一家人心情大受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無扣款之約定,則對方之扣款即屬違法,您們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該扣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對方扣除沒有依據 可以請求依據合約內容給付款項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或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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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就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你好 我是A公司內的內勤員工 該公司因承包道路工程區需求向B廠商電話訂購交維工具
B廠商隔日發貨至我公司 由我代為簽收下(簽全名)
隔月底開始B廠商詢問貨款未果 而我公司那幾月開始因財務週不靈
也向好幾個廠商 延遲了貨款未付 然而員工薪水也遲付未給
直到B廠商電話告知說 如公司貨款沒處理 要轉為要找貨單簽收人處理
我向B廠商說 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去簽收 況且公司週轉不靈 我也被公司欠薪
我多次向公司會計及老闆娘 告知 B廠商貨款事情 說不處理要寄存証信函來
直到今年農曆前公司老闆娘 支付B了廠商一半貨款 也跟B廠商協調剩下貨款
答應在今年3月底全付清
因為公司 財務一直未好轉 我怕公司 3月底要付清廠商貨款而跳票
B廠商又要轉為簽收人處理
想請問 我任職該公司員工 該如何自保 能拒絕嗎



我們去年蓋的房子是由設計師以每坪65000元承包,共85坪總金額5525000元,合約簽訂於103年2月底完工,但是去年他斷斷續續停工約1個半月(我們給他的工程款他都沒給廠商,廠商跟我們說請不到錢所以都不來做),現在都1月底了,工人也都過年放假去了,他連房屋的粗批都還沒有做好,卻又打電話來要我們先付錢,我們是都有按合約給他錢,下一期付款是要等到全屋完工才給錢了,我們把錢給他,結果廠商跟他請款他都說沒錢,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的資金問題,所以要我們先給他,還跟我說一定會幫我蓋好,叫我不用擔心先給他錢,因為給他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他目錢所做的工程了,而且尾款也剩不多了,所以我們說不願意給,他就說如果這樣他可能也沒有辦法繼續做了,要走法律的話他也不一定會吃虧,想請問1.如果他真的不做了,我是不是要等二月底合約到期了,才能告他?我可以告他民事損害賠償、違約詐欺和刑事詐欺嗎?2.因為工程款都是匯給他老婆的,如果他沒有財產那我告他有用嗎?多付的工程款要的回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提起上訴,以避免判決確定而面臨執行徒刑的問題,並於上訴審中提出錄音資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了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了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刑§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及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刑§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某日騎車回家途中有一大片鐵網斜出路面,因閃避來車加上下午光線太大導致撞上鐵網,當下有打電話給朋友,朋友到現場有用手機拍照存證,但沒有監視器,事後有去警局報案,也有醫院的診斷證明,現在我想申請國賠,歸屬機關為地政局,但他們說他們是公家機關所以無法直接賠錢和解,必須要走法律途徑,除草的承包商也堅決說他們沒有動到,大家都互相推卸責任
請問我該向何機關所培?承包商或地政局?
如要申請國賠是先填寫書面資料直接拿給地政局? 很怕拿給他們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我還有去區公所的法律諮詢詢問,他們是說須寫狀紙是真的嗎?還是只要寫國賠申請書送去地政局即可? 而且聽說如果打輸官司還要付對方律師費
我想請問跟公家機關真的沒辦法私下和解嗎?

律師好:
業主(甲方)與我爸爸(乙方)簽立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有第三見證人一同簽名,
完工點收又另簽立驗收日期協議書,驗收兩週無誤後幾付工程尾款
甲方完工後馬上承租給他人使用而且拒絕驗收也不付尾款,至今已超過一年保固期
現在乙方主張要求甲方給付工程款,甲方在法院卻說識字不多不清楚內容,
乙方每次請領工程款,甲方卻要求簽名才可以領取,言行不一
又甲方在驗收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私約承包商汰換已經完工的鋁門窗設備,
汰換金額嚴重超出原估價內容,汰換費用卻要乙方支付,實在不合理。
我是乙方的兒子訴訟代理人,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可以順利拿回工程尾款嗎?
甲方拒絕驗收理由為施工過程有瑕疵以及偷工減料,法官問甲方說現場是否有答辯狀上的照片情形甲方回應沒有,現場都完工了看不到照片上的瑕疵與偷工減料事情
由於甲方推拖施工瑕疵偷工減料,但卻說不出哪裡有瑕疵偷工減料,因此法官提說,那請技師公會進行勘驗
我回應完工至今已超過1年2個月有時差問題,而且又承租給他人使用如何勘驗完工之貌,
請問我應該答應現場勘驗嗎?或者我可以提出拒絕之意?


第六條 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後,應即通知甲方 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七日內初驗
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領款發票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尾款
新台幣陸萬元正
第十三條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如每期付款逾上開各條規定七日以上,
以致乙方遭受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之
甲方得標丙方之修繕工程
乙方承接其中若干部份工項 非全部工項
如今乙方所承接工程己完工 也與丙方代表完成工程複驗合格
但甲方因尚有其他工項複驗尚未合格..........(非乙方承包工項範圍)
故此拖延乙方請領尾款事項合理嗎?
由於信任雙方對合約的履行 故許多工程款項尚待處理
現今因甲方的拖延造成乙方資金週轉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行及損失
如何求償 可有法條依據?

不好意思 想請問
如果以下的內容 寫存證信函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請問 如果上法院的話 勝算的機率有多高呢?
幫受騙的朋友 PO的
不好意思 麻煩您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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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先生為總部,W小姐為加盟商
A公司為簽署公司(糾紛)
G區為原址
S區為新址
T牌為C公司所擁有之品牌
Y先生您好,
於2013年07月27日晚間22點28分於"經濟部商業司"發現
"A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102年04月23日,
而"W小姐"與"A公司"是在101年10月15日簽屬加盟合約,
意味著當時"A公司"並不存在,
若當時知道這份合約所簽署的"A公司"並不存在,
"W小姐"並不會與您簽署這份合約。
而"A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102年05月起停業一年",
此查證結果再次令我們備感受騙和違反我們之誠信關係。
原址"G區"使用之"T牌"商標,經查證,並不屬於"A公司"所有,恐已涉及冒名使用"C公司"之商標權,您以該公司之商標,與我們簽訂合約,實令我們備受欺騙。
102年2月店址遷移至"S區",您告知更換為了兩岸商標之統一,承包工程時更換商標為"K牌",經查證,目前並未取得有效之商標 ,試問未註冊之商標如何授權加盟商?
遷移之後之施工品質和廣告相關設計明顯不完整已造成經營之損失,
事後您承諾要更換廣告不明顯及處理施工瑕疵等相關問題,
至2013年07月27日止仍未完全處理妥善。
希望能在兩天內(2013年07月29日前)回覆合理的解釋及賠償,
否則我們將行使我們能夠主張之權利!
謝謝

父親為某公司包工,承包貨櫃修理等事項。因與某正式員工有積怨,於前幾天遭對方故意挑惕工作細節等,內容參雜不雅話語。父親因憂鬱症纏身,情緒控制不穩,回了一句"這地球很小,以後就不要讓我遇到..."之類的話,造成衝突。廠長決定處罰父親停工40日,並於復職當天,給他切結書。
父親請我幫忙寫切結書,因考慮切結書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怕內容不恰當,將造成不利於己方的情況,已有先擬好一版,想請各位專業律師確認內容是否適當,內容需要如何修改?
(內容係依據父親所要求之事項書寫,另因父親認為不應讓公司方知道自己有憂鬱症,怕公司藉以勸退,故公司及同事應對父親精神狀況不知情)
立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三十幾年來工作認真負責,勞苦功高。但日前因遭同事以不雅話語挑釁,一時情緒激昂,與對方發生衝突,受罰停工40日,於九月一日復職。
對於造成工作環境氣氛不佳與廠長之困擾,本人深感悔悟,對於復職後之工作期間不再發生相關事件,茲切結以下事項以示本人之責任:
一、若本人主動挑起事端,對同事言語或行為挑釁,造成重大衝突,將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二、若對方主動向本人言語挑釁,或以不雅話語羞辱本人,不論事件結果如何,本人絕不自行辭職。
此致
(另,此致對象是否應為公司名稱?)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法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謝謝你的回答..但我想請問..去年我公司名稱是叫"裕潔"..今天公司又跟核二?簽1年約.公司名換成子公司的名字..叫'榮福'..那我門現在還會有特休假嗎??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法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我的土地後方原本為(該巷)與後方鄰居的排水溝(地籍和所有圖的圖上無顯示此水溝)。
縣府免費改建,原本的化糞池改為污水下水道。
縣府的汙水承包商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將下方主幹管佔用我(們)整巷的土地。
土地上方看的見的所有各戶私人清除孔,包含後方整巷的清除孔,都設置我們這一巷的土地上。
工人說,有對巷子頭的人說明,以地界線為中,一邊設置與水溝,一邊設置所有清除孔。
但巷子中則以水溝中間為界。但整條巷的的土地並非直線,水溝經過我的土地,清除孔和水溝完全佔用我的土地。我的土地上有後方鄰居8個孔,加上自己的將近12個孔。因為我的土地前年剛買,有鑑界,所以特別清楚地界,只是興建過程我沒有天天去看,也不清楚清除孔是屬於私人物品。工人也沒說明,就直接做了。
縣府官員說,巷頭有電纜,所以主幹管偏一邊。但是上方的清除孔和水溝其實無須偏一邊。
但期間,承包商威脅說要整條主幹管往後方鄰居移,造成鄰居對我很不諒解。
我想知道,如果縣府官員無法履行諾言,我可以如何提告。


您好.
我是市政府員工餐廳的協力廠商,在與承包商簽約進駐後,有發生一些狀況,讓我覺得實在不想再做了,我目前才經營2個月,..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主要讓我不想做的狀況列舉如下 :1.承包商以人其在公家機關做了20多年的經驗談,並表示依其這1.2年的實際用餐人數,來餐廳用餐至少700人...事實是大約100-300人
2.原本與承包商談好可做飲料,但在3週前,我開始賣飲料,卻被隔壁攤老闆惡言相向,到我的攤位來拍桌子大聲咆哮,還揚言砸店,因為隔壁攤老闆是賣新鮮果汁和咖啡的,因為懼怕他的恐嚇,飲料才賣2天就收起來了..事實是,我已告知我是依合約銷售,並沒有故意侵犯他的權益,請承包商處理,承包商卻回答說,隔壁攤老闆是在幫他管理..
3.承第2題,我事後跟承包商再談,承包商說...如果我放棄現在做的午餐,我就可以賣飲料..事實是,談合約前就已說定,可賣早餐,午餐,飲料..
4.承第3題,我再跟承包商說,我已準備跟賣早餐,承包商回簽,早餐隔壁攤老闆在賣了,希望我不要賣..事實是..我覺得一切與合約不符,應該是承包商在簽約前就打定主意不讓我賣早餐和飲料了,卻為了讓我儘速簽約,故意同意再設法阻止我不能賣.
5.與承包商的合約有保密條款,但承包商連我的權利金與租金與告訴同樣在餐廳內經營的廠商...我覺得很生氣
6.我與市政府祕書處反應以上問題,市政府祕書處表示,他們沒辦法處理..
7.承包商自稱為管理中心,但並未善管理責任,例如,過年前員工餐廳內人數少得很誇張,我向承包商詢問是否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承包商回答我,如果有特別原因,在市政府1樓會有公告,叫我自己去看,這種問題不要來問他...
經過了以上種種經驗,我覺得經營的很痛苦,真的不想做了,請問各位先進 ,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目前遇到的問題..謝謝 !!!






您好:
99年8月間,我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車道上所舖設的水泥磚塊無故翻起,造成我的家人翻車受傷送醫救治並波及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小客車,因此,於100年4月間向該道路工程養護處申請國賠。
尚未申請國賠前,該單位曾透過其道路之承包商與我方聯繫,表示波及路邊小客車部分,由其處理;我方則因賠償無共識無理賠,後續提請國賠。
國賠提出後,該單位要求會勘,在會勘時,對於我方提出之質疑,該單位皆以我方行使之道路為自行車道,係違規行使道路為由,口頭表示不會理賠,然後續皆無接獲相關訊息。
前幾日接獲地方法院通知,表示當時波及車輛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我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為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要求我方負擔車輛修理費。
我方行駛時,道路是平的,沒有坑洞..竟然說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實在很瞎....@@
為此,我再次致電至養工處,其卻表示因承辦之公務人員已調職,該案即無續辦處理。今日再與新承接之承辦人連繫,其說法與當日亦同,另對其包商原允諾處理波及車輛部分,則表示當時非其承辦案件,亦無留存相關紀錄,無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感覺真的無奈
我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的家人當天也由救護車送急診,造成下巴撕裂傷及右手骨折,無法從事平日工作,休養了近半年左右。
綜上,
該車道屬自行車道是養工處說的,可我們也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公司門口一出來就已經是人行道了,然後是舖水泥路磚的車道,且上面都有劃機車格。但養工處一直說是自行車道,上面雖有劃機車格,但不能行駛,機車要用牽的停放,不能用騎的。
當日會勘時,我質疑其所謂的自行車道之施工品質及該單位之維護不周,該單位包商卻表示係因連幾天大雨導致路磚鬆動...他們這樣不是也沒有盡到道路養護的責任嗎?而且還硬說一定是我方車騎太快才會這樣,如果真的騎快車,後果更不堪設想哩...
所以,我以該路段維護管理不善致用路人發生此次車禍事故,基於養護單位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讓用路人行駛基本”行”之安全之責,提出賠償請求。
所以,我想請問:
2.假設我方違規,是違反何項法條?
3.在自行車道上又規劃機車停車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行,又無警示,很容易誤導民眾?!(會勘當天,有N台機車在我方出事的車道上行駛..@@)
4.現在對於保險公司的提告,我方在簡易庭答辯時,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5.是否應向該養工處申請當日之會勘紀錄?
以上,謝謝!!
非常感謝您耐心看完!!..^^~
PS:事故當天有報案,也申請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紀錄。


我老公做污水處理後來公司倒了....公司名字叫益清是做營造的.我們是他們委外做的...不是屬於他們公司ㄉ...但是錢是跟他們申請的...他們倒了 票也跳了..還有做好還來不及呈報上去的.一共將近40萬.現在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朋友當初有找議員請議員幫忙但是也是沒用.打去水利局也沒 用....水利局叫我們去法院申請債權確認...但是因為他欠了很多我們算是小咖的...我們有一個老闆就被欠了400多萬了...所以他們說我們就算申 請了也拿不到我們原本的錢.....但是我們只是辛辛苦苦賺錢卻被倒了....真的很衰!
我想票的部份代表益清已經跟市府請款了....但是我們 還有還沒呈報上去的那應該是還沒請到款項...但是現再已經有另一個承包商出來接了...我們想要跟他申請這筆10幾萬的金額但是他不給..我們應該怎麼 辦...他要我們證明我們有做這個工作我們該怎麼證明呢??
我小叔打電話到市府去...他們說這間益清欠市府很多錢....
聽說污水處理發包出來是水利局規劃後交給市府去處理....營造公司去向市府標案接CASE的...
假扣押沒用....因為沒東西可以扣押><.
有完工的呈報上去的就有開票....但是公司倒了票就跳了...
也有完工的來不及呈報上去的連票也沒有...等於白工.
也有未完成只做一半的...但是已經由另一間營造公司接手了....不過他們卻不願意負責....





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
文 / 楊春吉(故鄉)
書寫至今,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大約有一輪廓,為俾對自己交代,故鄉綜合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至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七),及物權法草案相關編章,擬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一圖,希各位不吝指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
┌─────┐
│土地所有權│
└──┬──┘
┌────┐┌──┴─┐┌────┐
│相鄰關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居住權│
└───────┘└──────┘└──┬────┘└───┘└───┘
┌───────┬─────┬───┴─┬─────────┐
┌────┴────┐┌─┴─┐┌──┴──┐┌─┴─┐┌──────┴─────┐
│有益費用返還請求權││繼承權││優先承包權││用益權││被徵用占用徵收補償請求權│
└─────────┘└───┘└─────┘└─┬─┘└────────────┘
┌────┬────┬────┬───┼────────┐
┌─┴─┐┌─┴─┐┌─┴─┐┌─┴┐┌─┴─────┐┌─┴─┐
│林業權││畜牧權││耕作權││占有││建設農用設施權││流轉權│
└───┘└───┘└───┘└──┘└┬──────┘└─┬─┘
│ ┌──┴────┐
┌───┴───┐┌─┴────┐┌─┴─┐
│農用設施取回權││其他流轉方式││抵押權│
└───────┘└──────┘└───┘

【租賃法律問題】「融資性租賃」是否因違反民法第757條而無效?
文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融資性租賃」是否因違反民法第757條而無效(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出租予承租者使用而言,其特色,在於租賃公司基於融資之目的,為承租人取得物品 之所有權,再將該物交付與承租人使用收益。如承租人先行購買物品取得所有權後,因須融通資金,嗣將該物售予租賃公司,並與租賃公司訂立融資性租賃契約,取 得使用該物之權益,此種情形,亦可謂融資性租賃。此種交易行為,雖以融資購買租賃物為先,卻以租賃之意思成立契約,其「法律上之性質並非消費借貸」。詳言 之,所謂融資性租賃企業,並非直接以金錢貸與需求資金者之企業,而係出資購買租賃物,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後,再出租予需用租賃物者之企業。此種交易型態,並 未違背法令,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對我國工商界經濟活動,非無助益。而此融資性租賃行為,其目的固係為承租人取得融資,而消費借貸行為亦同可取得融資,然二 者之法律行為迥然不同,依融資性租賃行為之特徵,宜解為類似租賃之無名契約(註二)。而民法第757條:「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所稱物權法定主義,乃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予以明定,任何人不得隨意創設或變更而言(註三),尚不及「法律性質屬類似租賃無名契約所生之債權」,是 「融資性租賃」當與物權法定主義無涉,更不生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因而無效之問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11月2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讓與擔保或融資性租賃是否因為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而無效?
註 二:最高法院93年03月18日93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92年05月15日9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參照。另最高法院93年03月 18日93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中亦云:「經查:(一)所謂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出租予承租者使 用而言。換言之,即指需要機械設備之企業,在機械設備供給者製造商或經銷商之處,看中機械設備,不願籌湊資金購買或無資金又無法籌湊資金購買,乃申請租賃 公司出資向供給者買下,再出租予需用該機械設備者,而由該承租者按期給付租金,以保租賃公司收回購買該機械設備之本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之經濟活動。又 機械設備縱係由承租人自行出資購買,嗣再將機械設備轉售出租人,同時以承租方式繼續使用,而與傳統融資性租賃契約由需用機械之企業(即承租人)於機械供給 者處選中機械,再由租賃公司(即出租人)出資向機械供給者購買,轉而出租予該需用機械之企業,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之交易流程不同,惟其差異僅在縮短租賃公 司向機械供應者購買之流程,其融通資金之目的與傳統融資性租賃契約並無不同,可謂傳統融資性租賃之變形。然自融資性租賃之特性觀之,出租人所追求者,為融 資之利益,從出租人融通「買賣機械設備資金」之金融行為觀之,實與金錢消費借貸無異,因此,在解釋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時,學說上有採消費借貸說 者。」亦須注意。
註三:參蘇永欽著,物權法定主義鬆動下的民事財產權體系,第116頁,刊於月旦民商法雜誌,2005年6月第8期。有關對物權法定主義之其他看法,請參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五):以物權法定主義檢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內涵,94年11月7日刊於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