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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韋澄 103-06-06 16:34

您好:想請問下面幾個問題,不知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答

1、因為我是裝修業者,通常與承包商間都為口頭合約方式進行(但有部分對話錄音檔),這樣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2、施工後驗收發現承包商施作的產品與實際口頭約定產品不符合(偷工減料),得罪客戶造成客戶流失及款項遭扣除,造成本公司商譽及工程損失,這方面是否有辦法要求承包賠償

3、如要求求償,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以保障自己。

 

您好:

1. 契約口頭約定就成立,不一定須要訂書面,訂書面契約只是方便舉證,如果您有錄音一樣可以作為證明。

2. 如果對方未依照與您約定的方式施工,造成您的損失,您是可以向對方求償

3. 您是可以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要求改善,如果對方不改善或無法改善就向法院提告求償,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起訴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音等,即使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仍有成立之可能,若對方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屬於違約事由,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6-03 18:50

你好

想請一下問工程做到一半承包商要毀約不繼續進行工程事項,不過當初合約裡有註明一條竣工後付工程款,如果這樣我們還需要付承包商完成一半工程的工程款嗎?還有當初合約裡也未簽定毀約賠償事項,所以這樣是不是就不能對承包商提出賠償呢?       謝謝律師解答

對方債務沒履行的話,可請求賠償工程款要不要付,還要看具體事由,也要看契約內容,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3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繼續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仍拒絕履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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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1 23:19

 

律師你好~

    想請問本大樓因頂樓PU工程與承包商簽定了合約,合約內容裡有簽定一條工程竣工後才付工程款,但最近承包商工程做了三分之一後說不想做了,想與我們解約,請問那承包商可以向我們要求這之間做了三分之一的材料工程款嗎?若因承包商工程未完成就毀約,那我們可以向他提出賠償嗎?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1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承包商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契約規定,對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您可先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給廠商,請求廠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廠商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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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您們可以先發函催告其履行,若其限期不履行,您們再發函解除契約,並向其主張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6-02 22: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 ... (恕刪)

律師你好:因為合約上未註明違約賠償,我們要如何跟她要求賠償金額?還有就是付款方式是工程竣工後案月份分3期付,工程看起來似乎也只完成大約3分之一,既然如此我們還需要支付她款項嗎?

 

賴先生 103-05-30 09:20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事件如下

我們是一排屋齡約50年的透天厝老房,隔壁房子原本3樓半,轉手新屋主後,現在正在施工要加蓋到4樓半滿,(如果沒有去申請容積率等應當屬於違建),他們施工施從一樓吊沙包,不慎將許多沙掉落在我們家四樓屋頂上,我們沒有察覺,倒置前幾天連日大雨,排水孔堵住,雨水直接倒灌到我們三樓的室內排水孔,剛好又沒人在家,就這樣雨水又滲漏到二樓的天花板,前天半夜下大雨才發現,半夜起來舀水搬空東西,我已經有拍照跟錄影

請問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1.淹水的東西都是舊東西,我該如何求償

2.該跟屋主求償還是跟承包建築的公司

3.我該採取哪些動作?要有那些法律動作保護自己

畢竟淹水是乾了,但是日後多久有壁癌,還是又淹水真的很難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這種壓力跟煩躁讓一家人心情大受影響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30 0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因為隔壁施工不甚造成您住家淹水,並且造成損失,您可以向包商及屋主求償

2、有關於損失的部份,您可以請求包商進行估價修繕費用、財損的部份則必須提出單據。

3、本文建議您可以持續的蒐證,包含照片、請人來估價及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0 0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您損害情形加以照相證明,發存證信函限期向屋主及包商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主張相關修繕費用,亦可對其違建行為進行檢舉報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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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施工不甚造成您家淹水,建議你可先發存證信函請求損害賠償,對方若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siaopi 103-05-08 16:00

請問我要撰寫一份存證信函要如何寫,事情是這樣,承包了一個工程,工程結束等放尾款時,有一天工地主任卻說要扣福利金,但合約並未提到此項扣款,收到工程款時確實被扣了10幾萬的福利金(有跟工地主任拿請款清單,但上面未寫要扣甚麼),那我第一步是先寄存證信函去嗎? 那收件人是工地主任嗎?地址不知道,是寄到建商那嗎?

你的問題還沒處理好喔?建商工地主任在付尾款時,強扣尾款,這種強扣尾款叫做........,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如果尾款有約定付款時間,不需要再發存證信函,沒有實益也沒有法律效果,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就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siaopi您好, 1. 收件人是契約相對人。 2. 是否先寄送存證信函,並非一概而定。若對方有脫產可能,要先聲請假扣押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0:39

您好,關您的問題,若合約未規定,您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尾款之,似不需再發存證信函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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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aopi 103-05-07 20:49

請問:承包工程的合約上,並無提及扣「工程福利金」此項目,但建商工地主任在付尾款時,強扣尾款,該如何處理??

建商工地主任在付尾款時,強扣尾款,這種強扣尾款叫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如果對方這樣的扣款沒有合約上,或是法律上的依據,那可依不當得利侵權的規定請求返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無扣款之約定,則對方之扣款即屬違法,您們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該扣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2:50

 建議發函請求該款項,並在兩年內提告,否則就會罹於時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8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合約無規定須扣款,而對方恣意扣款,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仍未返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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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對方扣除沒有依據  可以請求依據合約內容給付款項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Dav 103-04-24 00:58

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沈恆 (沈律師) 103-04-24 03:45

您好!沒有詳細研究過證據資料前,恕無法評估,但基本上有蓋章的人都應負責,且原告也要先能證明有何損害;另,管委會不是法人組織,不能為刑事告訴人只能是告發人,而總幹事只是受任執行人,並非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蓋章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此案件你必須提出招標過程與不當獲利是否為不法,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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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103-04-24 09:43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

律師您好,

不當獲利的部份,因為當屆前主委與B工程的承包商有財務上的糾紛,個人的想法是,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情況,卻還能夠相信對方牽線的工程,報價又較其他廠商貴上許多,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兩人私底下有利益勾結,不知道這部分在什麼樣的情況或是證據下能夠在法庭上成立 ?

Dav 103-04-24 10:07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先確認誰為侵害權利之人及誰受有不法利益,並蒐集相關證據,方得提出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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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子 103-04-17 22:59

本人承辦一件工程,但承包商部份的工程檢測,二次皆未通過契約規範,且逾期扣款。承包商一直未核銷請款,經過了二年,承包商提出訴訟,法院準其再檢驗一次,此次檢測通過契約所訂標準,承包商在和我們和解之後,又針對承辦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請問承辦人需負擔承包商二年其間的損失嗎?

丸子 103-04-01 02:07
你好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契約方面,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法律上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先部分主張,從對方歸責事由等做一說明,妨害名譽部分,對方的用語和證據是成立與否的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並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仍不願處理,可發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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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103-03-27 10:53

承包某公司工程,因熟識故雖然已過了應該付款日期,僅用電話催款,仍未寄出存證信函或申請支付命令,請問追訴期多久?

廖彥傑 (廖彥傑) 103-03-27 12:00

因為您提問內容只有提到「承包某公司工程」,僅能以此推測應該是屬於承攬契約,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建議您攜帶契約相關資料與專業律師討論後,再做主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為承攬契約,則請求時效為二年,若私下請求對方均不還,則仍應在二年內提起訴訟來主張,才能避免時效消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工程款是兩年時效,建議你快點提告,這樣才能避免時效超過。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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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承攬契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您應盡速起訴請求之,避免逾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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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 103-02-13 23:44

你好  我是A公司內的內勤員工 該公司因承包道路工程區需求向B廠商電話訂購交維工具

B廠商隔日發貨至我公司 由我代為簽收下(簽全名)

隔月底開始B廠商詢問貨款未果  而我公司那幾月開始因財務週不靈

也向好幾個廠商 延遲了貨款未付   然而員工薪水也遲付未給

直到B廠商電話告知說 如公司貨款沒處理 要轉為要找貨單簽收人處理

我向B廠商說 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去簽收 況且公司週轉不靈 我也被公司欠薪

我多次向公司會計及老闆娘 告知 B廠商貨款事情 說不處理要寄存証信函來

直到今年農曆前公司老闆娘 支付B了廠商一半貨款 也跟B廠商協調剩下貨款

答應在今年3月底全付清  

因為公司 財務一直未好轉 我怕公司 3月底要付清廠商貨款而跳票

B廠商又要轉為簽收人處理

想請問 我任職該公司員工 該如何自保  能拒絕嗎

如果公司未倒閉離職了  這事件會不會關係到我呢?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4 02: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契約不是您與B公司所簽訂

您亦未擔任契約的保證人

所以您可以拒絕B公司的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為公司之員工,非公司之代表人,與廠商無契約關係,可不予理會廠商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會負擔買賣債務的應該只有買賣相對人  你不是買受人只是代為簽收   應該不會因此負擔債務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廠商要求,您非契約相對人,不用負相關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茂 103-01-29 20:25

請問一下,本人任職於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因公司承包公寓警衛工作及大樓管理,就叫我簽另一家保全公司的契約,才能擔任警衛兼管理員工作.

這樣我的工作違法,我犯法還是公司犯法

阿茂 103-01-29 20:17

請問一下,本人任職於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因公司承包公寓警衛工作及大樓管理,就叫我簽另一家保全公司的契約,才能擔任警衛兼管理員工作.

這樣我的工作違法,我犯法還是公司犯法

penny 103-01-28 16:25

我們去年蓋的房子是由設計師以每坪65000元承包,共85坪總金額5525000元,合約簽訂於103年2月底完工,但是去年他斷斷續續停工約1個半月(我們給他的工程款他都沒給廠商,廠商跟我們說請不到錢所以都不來做),現在都1月底了,工人也都過年放假去了,他連房屋的粗批都還沒有做好,卻又打電話來要我們先付錢,我們是都有按合約給他錢,下一期付款是要等到全屋完工才給錢了,我們把錢給他,結果廠商跟他請款他都說沒錢,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的資金問題,所以要我們先給他,還跟我說一定會幫我蓋好,叫我不用擔心先給他錢,因為給他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他目錢所做的工程了,而且尾款也剩不多了,所以我們說不願意給,他就說如果這樣他可能也沒有辦法繼續做了,要走法律的話他也不一定會吃虧,想請問1.如果他真的不做了,我是不是要等二月底合約到期了,才能告他?我可以告他民事損害賠償違約詐欺刑事詐欺嗎?2.因為工程款都是匯給他老婆的,如果他沒有財產那我告他有用嗎?多付的工程款要的回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6: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對方之相關契約內容,針對逾期完工之部分,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回歸到您們的承攬合約內容來看,而依您所述之情形,對方可歸責性應該相當大,若擔心對方脫產,建議可以先進行假扣押,當然應先確認合約之相對人到底是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una 103-01-16 15:33

請問:

公司承包工程在101/12月完工,隔年該部門的主管和承辦全部換人,致沒有人要驗收,我們也不能請款,期間一直打電話,發E-MAIL, 今年103年初正式發函請求驗收付款,承辦都不處理,客戶是百大企業,今年要轉賣給金控,很怕就此收不到尾款, 因為尾款金額不大, 想請教應如何處理?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最快速經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們已經有發函通知驗收,而對方仍不理,因此經過驗收期後,您們可以直接向對方公司請求該款項,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訴訟,請求依約給付款項,並就遲延之損失,請求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david 103-01-12 02:35

我於去年五月 在台中從事 臨時工工作 公司有接到一處裝潢改建的工程

期間有些拆除後的廢棄物(石塊等等) 公司叫我擔任司機 載運去公司指定的地方堆置 期間也包含公司其他臨時工也有一同前往 指定地點是公司ㄧ各朋友跟地主承包拆除工程的地點 旁邊空地(也是地主的) 後來被地主另外租出去的房客檢舉 報警前來處裡 當時公司的朋友跟公司都叫我擔下來 我有擔下來 現在雙方不認賬 不過 我都有錄音下來 (有清楚錄到當時要我擔下來) 判決下來一年一各月 沒有緩刑 我想請問 我這時候應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提起上訴,以避免判決確定而面臨執行徒刑的問題,並於上訴審中提出錄音資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上訴加以救濟之,否則即須入監服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7 19:04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9 14: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短期或是約聘人員是有法定要件限制的,不是雇主說的算,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爭取權益,且其中可能另外涉及勞健保不實跟逃漏稅等問題,可以請勞工局一併處理。

103-01-03 23:20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Anita 102-12-20 18:42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56

 你把事情說明得很清楚,不過管委會的案件通常很瑣碎,要花不少時間,

你的問題要花費的時間已經超過一般律師給予免費諮詢的程度,建議付費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3 15: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管委會依法保管之相關資料的部份,倘若經過您的請求,管委會拒絕處理,則您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命管委會提出。

2、有關會議記錄的部份,倘若記錄人員為不實記載,確實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罪嫌。

3、管委會未能依法執行職務的部份則另外涉及背信的問題。

4、誠如林大律師所言,且考量類似案件有證據偏在管委會一方的問題,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行蒐集可以取得的資料之後,與律師進行正式的會談,不要任意開啟司法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6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是此,您若為區分所有權人,可請求其交付相關決議紀錄給您查閱。若決議紀錄有偽造文書之嫌,您亦可提告,且亦有構成刑法背信之可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hl3 102-11-13 19:18

某日騎車回家途中有一大片鐵網斜出路面,因閃避來車加上下午光線太大導致撞上鐵網,當下有打電話給朋友,朋友到現場有用手機拍照存證,但沒有監視器,事後有去警局報案,也有醫院的診斷證明,現在我想申請國賠,歸屬機關為地政局,但他們說他們是公家機關所以無法直接賠錢和解,必須要走法律途徑,除草的承包商也堅決說他們沒有動到,大家都互相推卸責任

請問我該向何機關所培?承包商或地政局?

如要申請國賠是先填寫書面資料直接拿給地政局? 很怕拿給他們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我還有去區公所的法律諮詢詢問,他們是說須寫狀紙是真的嗎?還是只要寫國賠申請書送去地政局即可? 而且聽說如果打輸官司還要付對方律師

我想請問跟公家機關真的沒辦法私下和解嗎?

 

如該鐵網設置管理有缺失,可對主管機關訴起國賠,敗訴也不需要賠償對方律師費用,不知道您的傷勢如何? 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4 13:02

國賠必須打官司,公務人員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有過失

如果要申請國賠,必須具狀向國賠機關申請,並於法定期限內為之。

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jakie 102-11-02 20:38

律師好:

業主(甲方)與我爸爸(乙方)簽立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有第三見證人一同簽名,

完工點收又另簽立驗收日期協議書,驗收兩週無誤後幾付工程尾款

甲方完工後馬上承租給他人使用而且拒絕驗收也不付尾款,至今已超過一年保固期

現在乙方主張要求甲方給付工程款,甲方在法院卻說識字不多不清楚內容,

乙方每次請領工程款,甲方卻要求簽名才可以領取,言行不一

又甲方在驗收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私約承包商汰換已經完工的鋁門窗設備,

汰換金額嚴重超出原估價內容,汰換費用卻要乙方支付,實在不合理。

我是乙方的兒子訴訟代理人,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可以順利拿回工程尾款嗎?

甲方拒絕驗收理由為施工過程有瑕疵以及偷工減料,法官問甲方說現場是否有答辯狀上的照片情形甲方回應沒有,現場都完工了看不到照片上的瑕疵與偷工減料事情

由於甲方推拖施工瑕疵偷工減料,但卻說不出哪裡有瑕疵偷工減料,因此法官提說,那請技師公會進行勘驗

我回應完工至今已超過1年2個月有時差問題,而且又承租給他人使用如何勘驗完工之貌,

請問我應該答應現場勘驗嗎?或者我可以提出拒絕之意?

 

 工程訴訟上,第三方機構鑑定是常用的證據方法,當然法官鑑定與否多會徵詢當事人意見,但法官仍可依職權決定,工程訴訟不僅牽涉工程專業,也牽涉法律專業,尤其是舉證技巧,還是建議找律師處理,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所簽訂之契約仍屬有效,對方的抗辯其識字不多應該比較無理,本件應屬承攬契約,對方既提出瑕疵抗辯,理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承攬報酬時效為兩年,你目前還可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以本案來說,要委託鑑定或者發現瑕疵已經很困難,因為他已經動過,但以訴訟角度來說,你要主張對方故意不驗收,且無法舉證有瑕疵,你們已經完工且達成給付尾款條件.不過當然最好的是你們也有留下在照片來當反證.

阿湯哥 102-09-19 17:26
問 甲方和乙方簽約條約如下:

第六條 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後,應即通知甲方 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七日內初驗
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領款發票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尾款
新台幣陸萬元正

第十三條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如每期付款逾上開各條規定七日以上,
以致乙方遭受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甲方得標丙方之修繕工程
乙方承接其中若干部份工項 非全部工項
如今乙方所承接工程己完工 也與丙方代表完成工程複驗合格
但甲方因尚有其他工項複驗尚未合格..........(非乙方承包工項範圍)
故此拖延乙方請領尾款事項合理嗎?

由於信任雙方對合約的履行 故許多工程款項尚待處理
現今因甲方的拖延造成乙方資金週轉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行及損失
如何求償 可有法條依據?

 

契約內容未載明
期間若進行訴訟的話其費用
及往返法院等造成之費用及損害
能否一併求償?

eric 102-07-28 10:05

不好意思 想請問

如果以下的內容 寫存證信函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請問 如果上法院的話 勝算的機率有多高呢?

 

幫受騙的朋友 PO的
不好意思 麻煩您了

謝謝您

 

================================

 

 

Y先生為總部,W小姐為加盟

A公司為簽署公司(糾紛)

C公司為遭冒名使用商標和資訊之公司

G區為原址

S區為新址

T牌為C公司所擁有之品牌

K牌為新址使用之招牌(尚未註冊商標)

 

Y先生您好,

 

於2013年07月27日晚間22點28分於"經濟部商業司"發現

"A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102年04月23日,

而"W小姐"與"A公司"是在101年10月15日簽屬加盟合約

意味著當時"A公司"並不存在,

若當時知道這份合約所簽署的"A公司"並不存在,

"W小姐"並不會與您簽署這份合約

而"A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102年05月起停業一年",

此查證結果再次令我們備感受騙和違反我們之誠信關係。

 

原址"G區"使用之"T牌"商標,經查證,並不屬於"A公司"所有,恐已涉及冒名使用"C公司"之商標權,您以該公司之商標,與我們簽訂合約,實令我們備受欺騙。

 

102年2月店址遷移至"S區",您告知更換為了兩岸商標之統一,承包工程時更換商標為"K牌",經查證,目前並未取得有效之商標 ,試問未註冊之商標如何授權加盟商?

 

遷移之後之施工品質和廣告相關設計明顯不完整已造成經營之損失,

事後您承諾要更換廣告不明顯及處理施工瑕疵等相關問題,

至2013年07月27日止仍未完全處理妥善。



因此我們合理懷疑您的合約和公司導致我們金錢損失和精神損失。

希望能在兩天內(2013年07月29日前)回覆合理的解釋及賠償

否則我們將行使我們能夠主張之權利!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0

 你們簽約對象當時根本不存在,且加盟總店也不是你們簽約的對象,

法律上要向總店請求賠償,法律依據似乎不存在,

不過如果對方是用這個手法詐取金錢,應成立詐欺

芳瑜 102-07-26 23:50

父親為某公司包工,承包貨櫃修理等事項。因與某正式員工有積怨,於前幾天遭對方故意挑惕工作細節等,內容參雜不雅話語。父親因憂鬱症纏身,情緒控制不穩,回了一句"這地球很小,以後就不要讓我遇到..."之類的話,造成衝突。廠長決定處罰父親停工40日,並於復職當天,給他切結書

父親請我幫忙寫切結書,因考慮切結書法律效力的問題,怕內容不恰當,將造成不利於己方的情況,已有先擬好一版,想請各位專業律師確認內容是否適當,內容需要如何修改?

(內容係依據父親所要求之事項書寫,另因父親認為不應讓公司方知道自己有憂鬱症,怕公司藉以勸退,故公司及同事應對父親精神狀況不知情)

切結書

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三十幾年來工作認真負責,勞苦功高。但日前因遭同事以不雅話語挑釁,一時情緒激昂,與對方發生衝突,受罰停工40日,於九月一日復職。

 對於造成工作環境氣氛不佳與廠長之困擾,本人深感悔悟,對於復職後之工作期間不再發生相關事件,茲切結以下事項以示本人之責任

一、若本人主動挑起事端,對同事言語或行為挑釁,造成重大衝突,將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二、若對方主動向本人言語挑釁,或以不雅話語羞辱本人,不論事件結果如何,本人絕不自行辭職。

 此致

 (另,此致對象是否應為公司名稱?)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5

 你們沒有義務出具這樣的聲明書,請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的法律依據

芳瑜 102-07-28 16:2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沒有義務出具這樣的聲明書,請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的法律依據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但該廠長平日對家父多有照顧,於處罰公布後,家母亦與其溝通,但因處罰已公布,無法收回。

家父家母對相關法律並不熟悉,且對廠長有人情壓力在,畢竟家父有錯在先,難以強硬要對方提出法律依據,只能針對切結書的內容進行修改,希望能將未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iris 102-04-26 10:10

我們是台電核二?外面承包承包公司員工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你只要受雇於同一家公司就有特休假,不論那家公司有沒有標到案件,或有沒有收入。 你們公司的作法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你可以向勞工局檢舉,請勞工局對公司之違法進行勞動檢查及罰鍰。

iris 102-12-17 09:37
陳俊溢
謝謝你的回答..但我想請問..去年我公司名稱是叫"裕潔"..今天公司又跟核二?簽1年約.公司名換成子公司的名字..叫'榮福'..那我門現在還會有特休假嗎??
s307262009 102-04-03 14:19
我在A公司工作了兩年,三個星期前跳槽到B公司,兩家公司做的業務性質是一樣的,都是替C工廠做設備元件檢測算是C工廠的承包商,但是要進去C工廠工作需要辦理入廠證,現在的問題是A公司在我離職後一直不幫我把舊證辦退,害我在B公司這邊沒辦法申請新證,C工廠那邊說A公司那邊不辦退B公司沒辦法申請新證,這樣已經造成我經濟上的損失,打去勞工局申訴卻被說要我自己去找C工廠解決,真無奈,不知道能不能對A公司提起訴訟?
林智群 (klaw) 102-04-04 17:36

建議請律師發函給對方要求辦理退證,打官司會拖很久,並不建議

iris 102-04-03 08:44

我們是台電核二?外面承包承包公司員工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蕾蕾 102-03-08 10:55

老闆與A營造廠的主任和現場承包商有口頭約定工程中本公司提供的勞務及每日工資,A營造廠的主任也承諾工程款項由營造廠支付,第一期帳款確實也是由營造廠用支票支付,但在工程施工四個月後也就是在工程完工的前一天卻接到,營造廠會計來電告知要將前2~4期的帳單退回款項請向現場承包商請款。請問營造廠是否違法?三人的口頭契約是否成立?若營造廠不付款本公司可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口頭契約仍屬有效,後續則為證明問題.

二.現在營造廠故意不依約履行,則您們可以向營造廠請求,但仍要先釐清您們三方之契約關係.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契約之成立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限於以做成書面的方式為之,因此三方對於契約之必要之點(如款項、標的、履行方式)如達成一致,則契約即已成立生效,因此可請求對方應依約定履行。

惟,本件因無簽立書面契約,所以會面臨舉證困難之問題,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貴公司的權益。

另外,從您提到的問題看起來,貴公司似乎並無聘僱常年法律顧問,建議為避免日後爭議再度發生,並確保公司權益,可考慮聘僱常年法律顧問,本所有提供相關的服務,歡迎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雪柏 102-02-20 15:19

我的土地後方原本為(該巷)與後方鄰居的排水溝(地籍和所有圖的圖上無顯示此水溝)。

縣府免費改建,原本的化糞池改為污水下水道。

縣府的汙水承包商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將下方主幹管佔用我(們)整巷的土地

土地上方看的見的所有各戶私人清除孔,包含後方整巷的清除孔,都設置我們這一巷的土地上。

工人說,有對巷子頭的人說明,以地界線為中,一邊設置與水溝,一邊設置所有清除孔。

但巷子中則以水溝中間為界。但整條巷的的土地並非直線,水溝經過我的土地,清除孔和水溝完全佔用我的土地。我的土地上有後方鄰居8個孔,加上自己的將近12個孔。因為我的土地前年剛買,有鑑界,所以特別清楚地界,只是興建過程我沒有天天去看,也不清楚清除孔是屬於私人物品。工人也沒說明,就直接做了。

縣府官員說,巷頭有電纜,所以主幹管偏一邊。但是上方的清除孔和水溝其實無須偏一邊。

縣府官員承諾要求承包商將佔有的清除孔和水溝改給我。

但期間,承包商威脅說要整條主幹管往後方鄰居移,造成鄰居對我很不諒解。

我想知道,如果縣府官員無法履行諾言,我可以如何提告

蔡律師 (蔡) 102-02-20 19:35
回覆 雪柏 的發言內容:

我的土地後方原本為(該巷)與後方鄰居的排水溝(地籍和所有圖的圖上無顯示此水溝)。

< ... (恕刪)

國賠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官網線上諮詢,我才不會漏掉,謝謝。

 您好:

您所謂縣府承諾,是口頭承諾還是有書面回覆,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雪柏 102-02-21 16:1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由於協商過程官員反覆不定,所以我寄信到縣府,取得郵件的承諾改回佔用土地

只是,承包商過程中揚言,要在我這戶改成灣的,這一段主幹管往後貼近後方鄰居,繞過我的地。期間承包商私下告知後鄰,後鄰不知主幹管為公物,清除孔是私物,而且清除孔無須在主幹管正上方。造成後方鄰居對我很感冒。如果縣府按照承包商彎曲主幹管,清除孔各戶獨立。這樣改法,想必日久之後大轉彎的那一小段必定容易淤積。面對這種情況,可如何因應?

您所謂縣府承諾,是口頭承諾還是有書面回覆,若您尚有其他問題 ... (恕刪)

 

大餅 102-02-17 00:49

您好.

我是市政府員工餐廳的協力廠商,在與承包商簽約進駐後,有發生一些狀況,讓我覺得實在不想再做了,我目前才經營2個月,..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主要讓我不想做的狀況列舉如下 :
1.承包商以人其在公家機關做了20多年的經驗談,並表示依其這1.2年的實際用餐人數,來餐廳用餐至少700人...事實是大約100-300人
2.原本與承包商談好可做飲料,但在3週前,我開始賣飲料,卻被隔壁攤老闆惡言相向,到我的攤位來拍桌子大聲咆哮,還揚言砸店,因為隔壁攤老闆是賣新鮮果汁和咖啡的,因為懼怕他的恐嚇,飲料才賣2天就收起來了..事實是,我已告知我是依合約銷售,並沒有故意侵犯他的權益,請承包商處理,承包商卻回答說,隔壁攤老闆是在幫他管理..

3.承第2題,我事後跟承包商再談,承包商說...如果我放棄現在做的午餐,我就可以賣飲料..事實是,談合約前就已說定,可賣早餐,午餐,飲料..

4.承第3題,我再跟承包商說,我已準備跟賣早餐,承包商回簽,早餐隔壁攤老闆在賣了,希望我不要賣..事實是..我覺得一切與合約不符,應該是承包商在簽約前就打定主意不讓我賣早餐和飲料了,卻為了讓我儘速簽約,故意同意再設法阻止我不能賣.
5.與承包商的合約保密條款,但承包商連我的權利金租金與告訴同樣在餐廳內經營的廠商...我覺得很生氣
6.我與市政府祕書處反應以上問題,市政府祕書處表示,他們沒辦法處理..

7.承包商自稱為管理中心,但並未善管理責任,例如,過年前員工餐廳內人數少得很誇張,我向承包商詢問是否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承包商回答我,如果有特別原因,在市政府1樓會有公告,叫我自己去看,這種問題不要來問他...

經過了以上種種經驗,我覺得經營的很痛苦,真的不想做了,請問各位先進 ,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目前遇到的問題..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102-02-17 05:29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否則可能另須負違約責任。建議您找個律師詳細審閱合約內容,再做打算。以上謹供您參考。

蔡律師 (蔡) 102-02-17 10: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 ... (恕刪)

建議您花個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律師事務所官網

大餅 102-02-21 23: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 ... (恕刪)

 謝謝!

大餅 102-02-21 23:41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

秋戀之楓 101-12-01 21:37
秋戀之楓 發問時間:2012-11-30 18:33:07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合約上的問題 律師你好: 我司外包清潔 在台中某所大學承包清潔 合約上註明 改善單為2小時 我司也並未被通知到 改善區域, 因合約有寫明在2小時內未改善需扣款的條文,我司在101年10月份收到改善單寫明扣款2天日薪,並無附上照片影像證明我司派遣清潔人員並無打掃紀錄,只寫明未改善有看錄影, 也並未給我司看過,提出要看相關影像的錄影也並不附上,學校承辦的總務處(事務組)就憑書面怎麼寫就扣款?這樣合法嗎?我司有提出看影像或提出相關證明我司沒改善資料 學校並未拿出來,就直接咬定扣款 !請問我司要如何處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爭點在於您們公司到底有無確實派員清理,但學校確一直不提出證據,所以您們公司到底有無違約,應由學校負舉證責任,此外,您們也應該再進一步審視您的合約內容,確認雙方是否如此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秋戀之楓 101-11-30 18:33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合約上的問題 我司外包清潔 在台中某所大學承包清潔 合約上註明 改善單為2小時 我司也並未被通知到 改善區域, 因合約有寫明在2小時內未改善需扣款的條文,我司在101年10月份收到改善單寫明扣款2天日薪,並無附上照片影像證明我司派遣清潔人員並無打掃紀錄,只寫明未改善有看錄影, 也並未給我司看過,提出要看相關影像的錄影也並不附上,學校承辦的總務處(事務組)就憑書面怎麼寫就扣款?這樣合法嗎?我司有提出看影像或提出相關證明我司沒改善資料 學校並未拿出來,就直接咬定扣款 !請問我司要如何處理?謝謝您
如果你認為是否有違反約定還有疑義 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如果對方仍不願給付扣款部分 再提起訴訟請求
yoyo 101-09-13 21:21

您好:

99年8月間,我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車道上所舖設的水泥磚塊無故翻起,造成我的家人翻車受傷送醫救治並波及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小客車,因此,於100年4月間向該道路工程養護處申請國賠

尚未申請國賠前,該單位曾透過其道路之承包商與我方聯繫,表示波及路邊小客車部分,由其處理;我方則因賠償無共識無理賠,後續提請國賠

國賠提出後,該單位要求會勘,在會勘時,對於我方提出之質疑,該單位皆以我方行使之道路為自行車道,係違規行使道路為由,口頭表示不會理賠,然後續皆無接獲相關訊息。

前幾日接獲地方法院通知,表示當時波及車輛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我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為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要求我方負擔車輛修理費。

我方行駛時,道路是平的,沒有坑洞..竟然說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實在很瞎....@@

為此,我再次致電至養工處,其卻表示因承辦之公務人員已調職,該案即無續辦處理。今日再與新承接之承辦人連繫,其說法與當日亦同,另對其包商原允諾處理波及車輛部分,則表示當時非其承辦案件,亦無留存相關紀錄,無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感覺真的無奈

我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的家人當天也由救護車送急診,造成下巴撕裂傷及右手骨折,無法從事平日工作,休養了近半年左右。

綜上,

車道屬自行車道是養工處說的,可我們也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公司門口一出來就已經是人行道了,然後是舖水泥路磚的車道,且上面都有劃機車格。但養工處一直說是自行車道,上面雖有劃機車格,但不能行駛,機車要用牽的停放,不能用騎的。

當日會勘時,我質疑其所謂的自行車道施工品質及該單位之維護不周,該單位包商卻表示係因連幾天大雨導致路磚鬆動...他們這樣不是也沒有盡到道路養護的責任嗎?而且還硬說一定是我方車騎太快才會這樣,如果真的騎快車,後果更不堪設想哩...

所以,我以該路段維護管理不善致用路人發生此次車禍事故,基於養護單位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讓用路人行駛基本”行”之安全之責,提出賠償請求。

所以,我想請問:

1.如何確認該車道之屬性,是否為我方機車不能行駛之道路?

2.假設我方違規,是違反何項法條?

3.在自行車道上又規劃機車停車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行,又無警示,很容易誤導民眾?!(會勘當天,有N台機車在我方出事的車道上行駛..@@)

4.現在對於保險公司的提告,我方在簡易庭答辯時,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5.是否應向該養工處申請當日之會勘紀錄?

以上,謝謝!!

非常感謝您耐心看完!!..^^~

PS:事故當天有報案,也申請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紀錄。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3 23:0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yoyo 101-09-14 21:55

 可以再請教您..就本案而言,答辯狀該如何寫比較恰當嗎?

林R 101-07-17 21:40
今年3月的時候公司A 承包了竹北市公所的修繕工程,公司A與竹北市公所有簽約。在工程中,公司A負責水電部份,而泥作修繕他們找了下包,也就是我負責,但我與公司A之間並沒有簽約這一個動作。 在工程尚未開始前,我傳真過報價單到公司A,而對方也接受了我的報價,而當工程完畢後我要請款時,總共22萬的工程款,對方只付給我2張3萬元的支票。 我數度打過電話詢問,但是他們公司的電話卻常常是沒人接,就連負責人李先生、老闆娘、以及管帳的會計都是這樣。 工程已經驗收完畢,而竹北市公所也將全部的工程款給了公司A。 這幾個月來「偶爾」會接電話的會計李先生(負責人的姪子),總是說「支票明天會寄」、「我好幾天沒去公司了不了解情況」、「公司的支票用完了」等總總理由來拖延。 距離完工、驗收完畢,也有幾個月了,我想最糟糕的情況應該就是公司A倒了下包。 我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是我不知道首先我該做什麼?相關的程序? 請了解的人或是遇過類似情況的人能告訴我,謝謝。

 

您好

承攬契約不以一定形式為必要,報價單對方接受了契約即為成立

您的工作已如期完成自然可以請求承攬報酬

建議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向A公司請求給付欠款

另須注意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僅有兩年,小心別超過了!!

 

陳小茹 101-05-22 12:01

我老公做污水處理後來公司倒了....公司名字叫益清是做營造的.我們是他們委外做的...不是屬於他們公司ㄉ...但是錢是跟他們申請的...他們倒了 票也跳了..還有做好還來不及呈報上去的.一共將近40萬.現在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朋友當初有找議員請議員幫忙但是也是沒用.打去水利局也沒 用....水利局叫我們去法院申請債權確認...但是因為他欠了很多我們算是小咖的...我們有一個老闆就被欠了400多萬了...所以他們說我們就算申 請了也拿不到我們原本的錢.....但是我們只是辛辛苦苦賺錢卻被倒了....真的很衰!
我想票的部份代表益清已經跟市府請款了....但是我們 還有還沒呈報上去的那應該是還沒請到款項...但是現再已經有另一個承包商出來接了...我們想要跟他申請這筆10幾萬的金額但是他不給..我們應該怎麼 辦...他要我們證明我們有做這個工作我們該怎麼證明呢??


我小叔打電話到市府去...他們說這間益清欠市府很多錢....
聽說污水處理發包出來是水利局規劃後交給市府去處理....營造公司去向市府標案接CASE的...
假扣押沒用....因為沒東西可以扣押><.
有完工的呈報上去的就有開票....但是公司倒了票就跳了...
也有完工的來不及呈報上去的連票也沒有...等於白工.
也有未完成只做一半的...但是已經由另一間營造公司接手了....不過他們卻不願意負責....

語涵 101-03-06 15:24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我有一張支票被當事人惡意跳票, 當初支票是為了幫他承包裝修施工,完工後最後請到的尾款票據, 請款了好多次,當事人才宣稱跋扈的說沒錢,要也只有三個月的票期,但最後竟然跳票了, 現場目前有些損害,他不付錢反而要我們賠償,但損害的範圍並非我們原合約內, 當初我們幫他施作每天都罵好玩,連帶我家人爸媽都被她罵,真的很不爽!! 設計很多東西都沒有收費,最後連我的著作權都被她們直接拿去註冊,現在還被這樣對待,真的有被耍的感覺!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比較有利,有人說支票是屬於“無因票據”,我們告的人不需要準備證明,他就應該支付他所開的支票,也因金額不大,所以才請求簡易法庭向她請求票款,但她近日請了律師並且顛倒是非寫了答辯狀給法院,我是否也該寫份答辯狀給法官呢? 如果我沒有請律師,是否反而會被判敗訴要賠償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如果要抗辯該支票 可能會主張你們之間的原因法律關係已經消滅 您當然可以寫書狀述明本件始末予以駁斥 您未請律師並不一定就會敗訴 法官仍會依本件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只是有些程序上的主張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 應小心應對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兔子 100-10-28 05:19
各位律師你好: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有一天剛好開車經過收費站.結果被交警在路間攔下來.就搜車子..結果搜到放置在車內的一些工具.裡面工具只有1.2樣跟電纜線有關的!其他都是日常生活中用的到的..就因為這樣被帶回交代工具是誰所有...無緣無故警方對車上所有人認定是偷電纜的嫌疑犯來問口供!然後拿出那輛車所有這段期間所經過的ETC紀錄來.就說只要這輛車有經過這路段電纜就會失竊或被破壞.並且承包商(被害人)口頭說有見過車上的人曾在案發現場附近100公尺的道路上看過面.但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照片.這樣不知道是否有犯了罪!這樣的陳述經過是否有起訴的可能....!!!請速回留言謝謝
kosan2 100-10-28 05:19
您好: 關於您的情況,如果法院要認定有罪,除了需要被害人證明確有電纜滅失外,至少也要在與您相關的處所扣得電纜,或者有其他人親眼目睹犯案經過或監視錄影等證物,否則單憑行為人曾經在案發現場出現,即認定有犯罪嫌疑,在證據上仍稍嫌薄弱。 不過,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即會起訴,因此實務上有時候不免仍會出現檢察官證據仍未齊備前即提起公訴之情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提出討論!
小妃 100-10-03 10:00

緣由:朋友承包工程,告知因請款程序出問題,領款延誤,需先發工資以免影響進度,向我借調一筆周轉金,言明工程款下來馬上還款,還以他妻子開立的美甲店及後續還有幾百萬的工程款未領,還款一定沒問題

情況:

1.8/21開立支票(票信尚無問題)(票期10/21),但9/15即發生跳票,且人失聯

2.後來去他妻子的美甲店找人,美甲店的人說美甲店已經頂讓給他們了

3.對方公司,住處皆人去樓空

上述情形可以告他詐欺嗎?

票期未到可以提前告嗎?

勝算有多少?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5:11
回覆 小妃 的發言內容:

緣由:朋友承包工程,告知因請款程序出問題,領款延誤,需先發工資以免影響進度,向我借調一筆周轉金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一般支票跳票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不太可能構成詐欺。除非確實有在借錢當時,對方就有不想還錢的故意存在,而人的主觀想法是非常難證明的。

訴訟實務上雖也有以刑逼民的作法,如果遇到比較體恤的檢察官會逼對方出面和解;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純粹是民事糾紛,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時就只能向民事法院提告,要求對方償還債務。勝訴確定後還必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夠拿得到錢。

故鄉 100-05-03 17:08

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

文 / 楊春吉(故鄉)


書寫至今,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大約有一輪廓,為俾對自己交代,故鄉綜合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至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七),及物權法草案相關編章,擬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一圖,希各位不吝指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子權利系統圖】

┌─────┐
土地所有權
└──┬──┘
┌────┐┌──┴─┐┌────┐
│相鄰關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居住權│
└───────┘└──────┘└──┬────┘└───┘└───┘
┌───────┬─────┬───┴─┬─────────┐
┌────┴────┐┌─┴─┐┌──┴──┐┌─┴─┐┌──────┴─────┐
│有益費用返還請求權││繼承權││優先承包權││用益權││被徵用占用徵收補償請求權│
└─────────┘└───┘└─────┘└─┬─┘└────────────┘
┌────┬────┬────┬───┼────────┐
┌─┴─┐┌─┴─┐┌─┴─┐┌─┴┐┌─┴─────┐┌─┴─┐
│林業權││畜牧權││耕作權││占有││建設農用設施權││流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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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96-06-14 17:37

租賃法律問題】「融資性租賃」是否因違反民法第757條而無效?

文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融資性租賃」是否因違反民法第757條而無效(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出租承租者使用而言,其特色,在於租賃公司基於融資之目的,為承租人取得物品 之所有權,再將該物交付與承租人使用收益。如承租人先行購買物品取得所有權後,因須融通資金,嗣將該物售予租賃公司,並與租賃公司訂立融資性租賃契約,取 得使用該物之權益,此種情形,亦可謂融資性租賃。此種交易行為,雖以融資購買租賃物為先,卻以租賃之意思成立契約,其「法律上之性質並非消費借貸」。詳言 之,所謂融資性租賃企業,並非直接以金錢貸與需求資金者之企業,而係出資購買租賃物,取得租賃所有權後,再出租予需用租賃物者之企業。此種交易型態,並 未違背法令,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對我國工商界經濟活動,非無助益。而此融資性租賃行為,其目的固係為承租人取得融資,而消費借貸行為亦同可取得融資,然二 者之法律行為迥然不同,依融資性租賃行為之特徵,宜解為類似租賃之無名契約(註二)。而民法第757條:「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所稱物權法定主義,乃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予以明定,任何人不得隨意創設或變更而言(註三),尚不及「法律性質屬類似租賃無名契約所生之債權」,是 「融資性租賃」當與物權法定主義無涉,更不生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因而無效之問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11月2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讓與擔保或融資性租賃是否因為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而無效?
註 二:最高法院93年03月18日93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92年05月15日9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參照。另最高法院93年03月 18日93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中亦云:「經查:(一)所謂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出租承租者使 用而言。換言之,即指需要機械設備之企業,在機械設備供給者製造商或經銷商之處,看中機械設備,不願籌湊資金購買或無資金又無法籌湊資金購買,乃申請租賃 公司出資向供給者買下,再出租予需用該機械設備者,而由該承租者按期給付租金,以保租賃公司收回購買該機械設備之本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之經濟活動。又 機械設備縱係由承租人自行出資購買,嗣再將機械設備轉售出租人,同時以承租方式繼續使用,而與傳統融資性租賃契約由需用機械之企業(即承租人)於機械供給 者處選中機械,再由租賃公司(即出租人)出資向機械供給者購買,轉而出租予該需用機械之企業,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之交易流程不同,惟其差異僅在縮短租賃公 司向機械供應者購買之流程,其融通資金之目的與傳統融資性租賃契約並無不同,可謂傳統融資性租賃之變形。然自融資性租賃之特性觀之,出租人所追求者,為融 資之利益,從出租人融通「買賣機械設備資金」之金融行為觀之,實與金錢消費借貸無異,因此,在解釋融資性租賃契約法律性質時,學說上有採消費借貸說 者。」亦須注意。
註三:參蘇永欽著,物權法定主義鬆動下的民事財產權體系,第116頁,刊於月旦民商法雜誌,2005年6月第8期。有關對物權法定主義之其他看法,請參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五之五):以物權法定主義檢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內涵,94年11月7日刊於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