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5並打去客服要求退刷",客服亦為同意辦理之意思,解釋上應認為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則網購服務店家應返還價金給您,而您須返還該標的物予店家。
"2014/6/18告知退刷成功"僅是返還價金給您的方式(當然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間尚有許多複雜之法律關係及資金流向關係,但從略),所以網購服務店家已返還價金給您。
網購服務店家在2014/6/16把商品寄到娘家,似乎係網購服務店家之內部疏失,誤將已取消交易之買賣標的物交付,雖然可歸責於店家,不可歸責於您(亦無犯罪之意思,自無觸法可言),但您於2014/7/22回娘家才發現商品,並無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之法律依據,法律上亦構成不當得利。是建議主動交還網購服務店家為妥,並應取得網購服務店家出具已返還之領據,避免日後爭議。
1.您好我是店家,我有一客戶網購商品, 而在未收到商品前即辦理退貨, 但我方因客戶申請退貨時間差的關係已將商品寄出, 但客卻在到商品後又拆封使用 這行為是否違法?
2.我有去消基會留言板詢問此案件, 居然得到的答案為~~由於未詳細說明,拆開使用是指什麼商品?食品?家電品?有否損及商品本身? 故無法給予意見!
就我認知為:乙方已解除契約,即代表喪失對商品的檢視與鑑賞權利,而又對商品拆封使用應屬於侵占行為, 為何消基會的留言居然還要依商品為何而論? 而購物平台也說消費者於收到商品7日後都可以退貨, 但問題在於...未收到已辦理退貨而又加以使用, 如果這樣也可以退貨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完全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
由於感覺消基會球員兼裁判 故來此詢問
4/23網購商品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0314221246 (已販售25個以上,應為店家,非個人二手買賣)
5/8使用7-11取貨付款,當天立即發現電池生鏽且手臂有瑕疵,反映給賣家後,對方說一個禮拜內協助換貨https://www.dropbox.com/sh/m71tg02gfbt18vr/AACJXD6bZ27yb79IPYSkpfgDa/2014-05-23_093612.gif
但兩個禮拜都未獲換貨服務,故向消保官申訴,但該店家完全不予理會https://www.dropbox.com/s/mogligrdymibor6/2014-05-23_094021.gif
請問接下來我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該怎麼跑流程?以及要準備哪些資料打贏小額訴訟的官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我日前因賣出一件印有雙C圖案及印有CHANEL英文字母的背心而違反到了商標法,目前已跟廠商和解,廠商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要求緩起訴,請問檢察官真的就會判緩起訴嗎?還會另外再對我罰款嗎?
此商品是在批發網購得,此網站規模算蠻大的,而且在注意事項有說『請喜愛用消基法或消保法的人請勿購買,如有此類事情發生,將有專屬律師處理』,我當初就是看到他們說有專屬律師才想說在此購買商品是安全的、有保障的,才會向他們購買,沒想到卻因為這樣誤觸商標法!
我特地在他們的一個有CHANEL盒子當背景,主商品是一個包包的問與答問他們說『此商品有經過CHANEL的授權嗎?』他們的回答是『此盒子為裝飾用,我們不會賣有問題的商品,請放心』我整個很火大,我就是因為購買他們的商品才會違反到商標法,而他們卻說商品都不會有問題,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對他們提出告訴嗎?可以的話是那些罪名呢?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目前在網路上有保留訂單,但這件商品他們已經下架,圖片也沒有了,但當初商品名稱還在,這樣是證據嗎?我是否可以保護個人隱私,不公開我的姓名呢?如果要提告贏的機率大嗎?
讀好意思問題有點多~煩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1.你可以依法提出告訴或是告發 至於如果有需要隱匿個人資料 你可以同時具狀表明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於104年三月中在露天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不到一個禮拜就就收到了。在3月23晚上7.8點,有一通露天賣家打來,說我在3月份定一組三星充電器,我說對可是東西不到一個禮拜我就收到了,然後他說公司作業員把我定到12組,叫我在3月23日24點前去郵局ATM做個取消,然後他又說郵局自動回跟你聯絡。過不久郵局業務打來說先生你在露天拍賣網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那露天拍賣網損失把你搞錯12組,叫我在ATM做個取消,然後一邊講電話一邊抄作,過不久我上當受騙了,郵局兆豐銀行裡的錢被他吃掉了,還叫我去7-11購買點數2萬塊,總額6萬8左右,知後我麻上報案處理,去做了筆錄,警方說還沒在跟我聯絡。請問如果有抓到兇手,錢的部份有辨法全部拿回來嘛?可邀求對方賠償嘛?郵局兆豐銀行會被凍結嘛?會被他拿去人頭戶嘛?如果我現在郵局兆豐裡有錢,需要用到錢可領的出來嘛?真的好擔心個人信用?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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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手機殼LifeProof 品牌 33個 當天鄰近派出所做完筆錄
也不懂手機殼也有品牌
香x兒香水瓶 與 CD香水瓶 第一次搜查8月沒被扣走 第二次派不同搜查隊又來搜查 本所有物品都於大陸掏寶網購入 幾十塊台幣
102年12月中已偵訊室開庭 只有手機殼案件 開庭以緩起訴1年 樂捐公益3萬
至1月初今已收到偵查終結書一份給我
但103年1月初 地方法院書記官又通知 你的香水瓶兩間是否意願對方和解
也回應願意和解 給我了廠商電話資料 廠商也都願意和解完成 但和解金高
但目前最怕刑法 會再罰更嚴重?
真的很懊惱 到目前網拍連一件也都不敢販賣 本喜歡在掏寶網買一些東西 娃娃 公仔 手機配件 香水 等等 上百樣物品 就被查扣了3樣商標
到現在也不敢再販售 全數物品能捐的捐出做公益
內容大鋼:
有一個網購買家在12/24跟我購買了三件衣服,我在賣場上有註明出貨時間是4-7個工作日,我在12/31出貨,買家在1/2領到商品,後來他告知我少寄給他商品,一開始我跟他說隔天寄件給他,但是因為碰到六日,所以我延後到周一寄給他,因我有通知他約周一、周二到貨,所以延後的事情我沒有主動去告知他,後來他周三收到商品後,就說尺寸不符需要更換,以下是他給我內容回覆的濃縮,因為我們對話的方式是私密聊天,只有對方才看得到(全部都有記錄),想請問這樣這位買家算構成對我的毀謗嗎?
對方:
兩個禮拜了!!去年買的今年還沒寄來...誰要賠我兩個禮拜...??就我自己兩次漏寄的經驗!人家都是隔天宅急便就寄來了!!等的時間都不超過兩天!!而且第一次的補寄包裏裡面多一件牛仔褲!!第二次的補寄裡面有一個紅包兩百塊!!你們什麼都沒有~還裝做一幅無所謂的樣子~就算郵局真的掉信了你們也就懶懶的叫我自己去查而已!!不就還好我家開店可以暫時離開!!我要是上班族的話我每天下午都要請假嗎??我就這樣被你們整了兩個禮拜...我已經精神衰弱...身心靈超級嚴重的傷害...這是誠意的問題!!只會在那裝誠懇實際上完全沒付出...你當我三歲小孩阿!!甩你一巴掌說聲對不起就沒事了嗎??那你來讓我甩阿!!來阿!!
我回覆的內容:
滴ㄦ您好,換個角度跟您說明,一件衣服我們只賣您290元,露天刊登也需要抽手續費,若是買家尺寸不合,賣家這邊也會幫忙滴ㄦ們承擔運費,若是每一件都寄黑貓宅配(運費88元),若是每一位買家都換一次滴話,290-5元手續費-88元-滿額運費70元=127,一件襯衫的成本就遠遠超過127元了,雖然我們當然是希望壓低成本跟開銷最好,但我們也不會寄平信等會掉信的郵件,一定都會幫滴ㄦ寄掛號包裹,確保商品能安全送達。若是我們這件290的襯衫賣您590、690,別說折扣,幫您免運換貨都沒問題,至於您說的時間、紅包,我們是第一次碰到有買家這樣要求,我想我們服務上絕不能說完美,但您說少寄商品,我們也是立即補寄給您(運費當然自己吸收),您說尺寸不合,我們也是秉持服務幫您吸收一半的運費,我們真的不明白有哪點處理不當,若哪裡有讓您不愉快的,還請您諒解。
對方:
誰跟你要紅包...怎都不懂哩...我說所謂的誠意是要實際上的付出...不是打幾個字說抱歉就沒事...誰跟你要紅包了...假裝會錯意然後來誣賴我勒索你...這招會不會太過分了...紅包只是我網購經驗裡的例子...第一次漏寄隔天宅急便就到~而且裡面多了一件牛仔褲!!第二次一樣隔天宅急便就到了~而且裡面多一個紅包兩百塊!!一個最基本的~基本中的基本~隔天宅急便就到!!!阿你們拖了一個禮拜就算了!!還在那機機歪歪說啥很有誠意...我就真的不懂你們誠意在哪??要碼退錢~要碼隔天到!!我不要一堆廢話!!我的癥結在這好嗎!!!有夠惡劣...我跟你要紅包...這種鬼話你也講得出來...自己文盲看不懂人話還好意思誣賴我...
我回覆的內容:
滴ㄦ,您這樣算毀謗哦,請您修正您的用詞好嗎?謝謝您
這是這位買家最後回覆我的內容:
我也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了!!請等待警察局的電話!!誣賴對方索償紅包!!致使對方名譽受損!!屬毀謗行為!!買家只要求合理郵寄!!賣方硬是無視~盡扯一堆歪理!!還態度高傲的表示補寄的部分無要求運費此舉已很有誠意!!漏寄是你們自己本身的業務疏失~難道要我補償??之後買家舉出網購經驗裡的兩次經驗!!第一次隔天宅寄便就到且包裏裡多了一件牛仔褲!!第二次一樣隔天到~且包裏裡多了兩百塊!!言詞裡並無透露要求紅包!!單單舉例給賣家參考此作法才叫做有誠意!!但賣家卻自顧自的單單選用紅包例子來誣賴買家要索償紅包...買家已澄清並無要求紅包!!單純想讓賣家清楚什麼才叫誠意!!並要求道歉!!買家完全無視!!還扯啥諮詢律師!!當我中二生被嚇大的喔...我的言詞讓你不舒服!!你的誤解也讓我超級不舒服!!你不跟我道歉~你就等著過年來彰化做筆錄吧!!
詳細的交易內容以及對話太長了所以用E-mail給您,因為我再2013/6有觸犯到商標法,到目前還沒有收到結果,我很擔心這樣會造成我負面影響。我是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也是第一次碰到這種客人,請問這個狀況我適合提告嗎?剛房律師的回答好像我提告敗訴的機率比較高..(真的很不甘心被他辱罵假的..)另外請教關於提告需要其他費用嗎..?
您好:
在12/8”露天”網路競標,下標商品並得標。12/9上午匯款,賣家12/9有登錄拍賣網站.,但至12/11賣家無聯絡,期間手機不通,mail無回, 12/11網路搜尋連絡到他太太,稱賣家生病在家。12/11 13:00賣家來電,告知是急性腸胃炎,剛出院,而此商品已在另一yahoo拍賣平台售出, 露天忘了下架。
我質疑他 :此商品從12/6就有人出價了,你也在12/9有登入, 你怎麼可能不知道此商品會賣出。 賣家提出願意另購一相同物品或退還此商品網路拍賣最便宜價格之金額,但他又提到另購一物品日後有問題他會覺得很麻煩,因為物品的賣家&使用者都不是他,於是請他先回去看網路上最便宜價格,
12/12 約21:00去電賣家,要求盡快匯回金額,賣家改口說我很奇怪,一直要跟他爭金額部分,並傳訊告知要匯回去比原匯款多多少,是隨他心意。
目前賣方已匯回2300元,即是我當初商品得標金額2300,網購目前最便宜是2750。
請問我方能要求賣方的是否只有拿回2300. 是否能要求賣方另購一相同物品或退還此商品網路拍賣最便宜價格之金額。
賣方此行為是否有何觸法?
11/23 我在露天網購購買衣服褲子 下標完後 過幾分鐘 還是決定不買了
於是當天使用悄悄話告知賣家我要棄標 賣家通知我請取消交易
但我對於露天網站的功能不是非常了解 於是就沒去理它
12/11號凌晨4點多收到賣方的棄標投訴 簡訊內容是
露天拍賣 000服裝商城,台端購買商品逾期未領,導致物件退回,已達本賣場使用法律追朔求償之金額標準。000服裝商城判定台瑞買受人惡意棄標,一週內委任律師,蒐證訂購資料 購買發票憑證報警追查訂購人身分、地址、網路IP,提請訴訟刑事、侵占、民事,違反交易契約,期間內無處理將直接委任律師填寫訴狀並至台北地方法院按鈴申告,並對台瑞買受人提告賠償範圍包含【代墊運費+律師書信費+電話費+有價商品流通在外損失】
但後來我發現賣方早已出貨 我並沒收到消息 結果變成我未領貨
但後來我發現又露天網站上賣方並沒有正式的出貨通知 及到貨通知
只有悄悄話通知
現在我因該怎摸辦 非常害怕 對方好像會提告我><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於FB原欲購物1件物品,但三天內尚未匯款前,於FB私訊告知賣家,本人要取消購買,賣家堅持不給取消,本人告知賣家本人提前告知取消購買,總比收到貨7天之後不滿意退貨來的好吧!賣家事後告知我將我列為黑名單並公告於粉絲專頁上,本人好心提醒賣家小心觸犯個資法,並告知本人並不是沒有告知取消購買,而死不匯款,結果賣家未經本人同意於自己所經營之公開粉絲專頁,公開po本人與賣家的私訊內容之圖檔,並用言語攻擊本人,內容大致上為「此人(即指本人)威脅我,一下子說要退貨,一下子說個資法....」,並致本人慘遭其他粉絲言語攻擊,而賣家公開之私訊內含本人照片,雖本人所擁有之FB帳號並未使用真名,但實質上大頭照是本人照片,且本人從未於私訊或公開場合(包含網頁)用任何言語攻擊賣家,只請賣家別觸犯個資法...任何有關之法律。另外賣家又傳聲音檔給本人,內容大致如下:「一直指責本人行為誇張,以及宣稱他(賣家)為經營網購事業,自行墊款數十萬元,並且每日只睡眠2~3個小時,一直說本人取消購買對他造成損失,又說如果今天本人原說要購買十件,到最後取消,賣家是否也要承擔.....。」,此聲音檔造成本人身心傷害,且部份內容與本人無關,本人也於事後告知賣家為何不購買,因為賣家未標示物品材質,而且賣家指稱只是代購並非買賣行為,但賣家於公開粉絲專頁販賣並未標示為代購,亦無標示原購入金額與代購價,僅直接標示購買價。
1、請問賣家未經他人同意直接張貼他人私訊(含本人照片及擁有帳號名稱)是否已涉嫌:個資法、隱私權以及個人肖像權 2、另外賣家一直強調於私訊+1代表購買 契約己成立,不得取消購買,請問這是合法契約嗎?如我於三天內告知取消購買(未匯款前),請問有違法嗎? 3、本人可以將證據拷貝版(圖檔+聲音檔)提告賣家傷害罪嗎? 4、賣家是否有強迫購買之行為?
這是我朋友遇到 我想要幫她發問 我朋友在淘寶網購買holle kitty商品 因為當時賣家說金額要達到一定的錢才可以出貨 所以跟朋友一起買了40樣holle kitty的東西 寄回來台灣時 海關查獲 通知朋友才知道是仿冒品 幾個月後檢察官打電來 進行偵察會 檢察官要我認罪說我有意圖販賣仿冒holle kitty的商品 朋友沒有認罪 因為我只不過一時貪小便宜才購買到仿冒品 朋友是自己要留 朋友又沒有要販賣 所以不願意承認 檢察官因此起訴我朋友 後來諮詢免費律師 建議我朋友先跟 holle kitty和解 後來也以電話跟holle kitty致歉 現未拿到和解 擔心holle kitty會開天價 我朋友根本負擔不了 再來還是要面對開庭起訴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當時我朋友未跟檢察官說是和朋友合購 所以才買那麼多 因為怕多一人受到無辜牽連
拍賣中心都有提供檢查表供買主查看車況。
收到車後發現方向燈及大燈有問題無法作用,
因車型特殊,找了好幾家保養廠及查詢電路都無法維修及找出問題,
事情過了好幾天,終於查出原因是燈光控制的模組損壞,
光是零件就要三萬多元,後來我們發現拍賣中心提供的檢查表上沒有標註此項功能損壞
於是我們向拍賣中心提出客訴,但對方一直推卸責任,拖延時間不處理。
後來我們發存證信函知會他們,請他們出面協商,
他們的公司後來發存證信函回覆我們
1.我們客訴時間已經超過他們公司所規定的,交車後48小時內提出客訴
2.當初買賣契約有載明依交貨時之"現狀交付"之,"賣方不擔保物之瑕疵之責任"
3.燈組檢查等問題非拍賣車輛之點檢細項
我想請問,這樣我們如何來處理這件買賣糾紛?
1.消保法有規定,網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假設超過7日還有辦法處理嗎?
2.簽買賣契約是在尚未收到車時所簽立的,要簽才能放車,這樣我們所簽的契約是否成立?
謝謝!!麻煩了~
諸位熱心的律師您們好:
小妹在網路平台上經營商店,初期經營時,因經驗不足碰到一名C小姐自稱為A公司員工,以舉辦公司內部大型試吃會的名義成功騙取了免費試吃品,事後小妹多方求證確認C小姐並非A公司的員工,且C小姐在該網購平台上使用相同手法已欺騙眾多商家成功,於是小妹向網購平台提供檢舉,網購平台輕忽事情的嚴重性,將所有檢舉商家的名稱資料擅自提供給C小姐,讓C小姐得以向所有檢舉商家聯繫。
事後C小姐已遭網購平台停權,但提出檢舉的商家相當擔憂C小姐會心生怨恨而有報復行為,請問諸位熱心律師大哥大姐們,網購平台是否已涉及違反個資法了呢?若C小姐真的有騷擾檢舉商家的行為,該網購平台是否要負起連帶責任呢?
希望有熱心律師大哥大姐們能為小妹解惑,小妹在此先行感謝。
五月初我在某團購網站上訂了A商品,經測試約兩日後即通知該網站商品有瑕疵要交換貨,結果經過11天(一般網購交換貨最遲3天,該店卻拖了11天之 久,且此11天內至少催促過店家3次)後才有黑貓宅配聯繫說要收件但沒有寄要跟我交換貨的商品,因為不合我和商家當初約定的交換貨方式(即宅配人員交付我 全新無瑕疵商品,而我交付那個有嚴重瑕疵的商品給宅配人員),所以當下我拒絕宅配人員取回,因為該店拖了11天才處理,若我貿然讓他收回去,不知何時才拿 得到新品,且商家這種毫無誠意的更換方式,當下讓我想要改成直接退貨而不願再更換新品。
殊料,約幾小時後,我到樓下準備出門買晚餐時,管理 員跟我說有我的包裹,一看才知道是該商家寄給我的新品(用速遞家寄的),而速遞家的宅配員未先聯繫我就讓管理員代為簽收。因此,變成我的手上同時有要更換 的瑕疵品和新品,而會造成此結果的原因肇始於該商家未依一般交換貨處理模式(由同一家宅配交貨和取件),反倒是違約用兩家不同的宅配業者分別向我收件和交 貨且是先也未知會我會這樣處理所致。
而我後來馬上請該團購網站的客服通知該商家聯繫宅配盡速取回該瑕疵品,該客服還說因為託運單已開出只是 還沒收到貨,所以應該當日或隔日就會來取件了。結果根本沒有,自約5月底通知客服請商家將瑕疵商品取回後,遲遲沒人來取件,數日後有黑貓宅配來電詢問時, 本人也告知已等一星期都無任何宅配人員聯繫取件。結果等到第十天時因商家仍不請宅配取回!所以本人向消保會申訴,並明確訂出一個月的催告期間,要求商家於 期限內取回,逾期未取回則視為該商家拋棄其所寄送之商品,本人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豈料,該商家於消保會發函文到後,非但未在十五日依消保法 妥適處理,反而在經過近兩個月後的8/11突然有黑貓宅配打電話跟我說該商家要跟我收該物。但事實上近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商家根本不聞不問,客觀上完全無積 極取回該物之意思!且,我所定相當之催告期間也早在約六月底的時後即已屆滿,早以視為該商家拋棄該物所有權,因而在八月初就已將該物丟棄。
我 的問題是該商家長達約兩個月時間不請快遞來跟我取件,而我至少已通知四次請商家取回,且也請消保會發函限期商家取回,結果8/11商家也沒跟我聯繫就突然 請宅配跟我收件,而該物我已經視為商家拋棄所以丟棄了,哪有東西可讓其取回!請問我已經多次催促商家取回,且已經經過約二個月,這樣我難道還需負保管之責 而要返還該物嗎(郵局保管郵件也才15天;賣場置物櫃多半只保管10天、甚至當日未取回隔日就當廢棄物處理)?在刑法上有無刑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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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我在某團購網站上訂了A商品,經測試約兩日後即通知該網站商品有瑕疵要交換貨,結果經過11天(一般網購交換貨最遲3天,該店卻拖了11天之 久,且此11天內至少催促過店家3次)後才有黑貓宅配聯繫說要收件但沒有寄要跟我交換貨的商品,因為不合我和商家當初約定的交換貨方式(即宅配人員交付我 全新無瑕疵商品,而我交付那個有嚴重瑕疵的商品給宅配人員),所以當下我拒絕宅配人員取回,因為該店拖了11天才處理,若我貿然讓他收回去,不知何時才拿 得到新品,且商家這種毫無誠意的更換方式,當下讓我想要改成直接退貨而不願再更換新品。
殊料,約幾小時後,我到樓下準備出門買晚餐時,管理 員跟我說有我的包裹,一看才知道是該商家寄給我的新品(用速遞家寄的),而速遞家的宅配員未先聯繫我就讓管理員代為簽收。因此,變成我的手上同時有要更換 的瑕疵品和新品,而會造成此結果的原因肇始於該商家未依一般交換貨處理模式(由同一家宅配交貨和取件),反倒是違約用兩家不同的宅配業者分別向我收件和交 貨且是先也未知會我會這樣處理所致。
而我後來馬上請該團購網站的客服通知該商家聯繫宅配盡速取回該瑕疵品,該客服還說因為託運單已開出只是 還沒收到貨,所以應該當日或隔日就會來取件了。結果根本沒有,自約5月底通知客服請商家將瑕疵商品取回後,遲遲沒人來取件,數日後有黑貓宅配來電詢問時, 本人也告知已等一星期都無任何宅配人員聯繫取件。結果等到第十天時因商家仍不請宅配取回!所以本人向消保會申訴,並明確訂出一個月的催告期間,要求商家於 期限內取回,逾期未取回則視為該商家拋棄其所寄送之商品,本人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豈料,該商家於消保會發函文到後,非但未在十五日依消保法 妥適處理,反而在經過近兩個月後的8/11突然有黑貓宅配打電話跟我說該商家要跟我收該物。但事實上近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商家根本不聞不問,客觀上完全無積 極取回該物之意思!且,我所定相當之催告期間也早在約六月底的時後即已屆滿,早以視為該商家拋棄該物所有權,因而在八月初就已將該物丟棄。
我 的問題是該商家長達約兩個月時間不請快遞來跟我取件,而我至少已通知四次請商家取回,且也請消保會發函限期商家取回,結果8/11商家也沒跟我聯繫就突然 請宅配跟我收件,而該物我已經視為商家拋棄所以丟棄了,哪有東西可讓其取回!請問我已經多次催促商家取回,且已經經過約二個月,這樣我難道還需負保管之責 而要返還該物嗎(郵局保管郵件也才15天;賣場置物櫃多半只保管10天、甚至當日未取回隔日就當廢棄物處理)?在刑法上有無刑責?謝謝!
我 21:50:56
七天內換貨還要算錢喔!
黑貓購物網 21:51:55
?什?不要?您是否有查看相關售後條例和購買公告?
尺寸換貨本來就需要自付來回運費!我們不提供試穿服務,謝謝!
我 21:54:08
那麼退貨的運費也是我們自己付錢嗎
黑貓購物網 21:54:33
尺寸問題不提供退貨
您當真連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一點都不看,我們也沒有辦法,不好意思。
黑貓購物網 21:54:58
購買前查看商家相關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這是買家義務。
我 21:55:10
恩恩
我 21:59:38
那你們賣方也應該看過消費者保護條例19條 在出來賣東西 賣假貨就算了! 你們一點誠意也沒有 那我只好走法律途徑了!
黑貓購物網 22:02:31
呵呵,請不要耍小聰明,我們的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都寫得很清楚,不接受不要下訂單。
您這種耍小聰明想免費換貨的客人我們每天都會遇到,不能接受?什?您要下訂單?虧本生意我們怎麼可能做,沒有任何一家網購商家是有提供試穿服務的。你非要曲解消保的意思,我們沒有問題,也不怕您威脅,不怕您走法律途徑的。謝謝
感謝您的咨詢!謝謝,再見!
我在這家黑貓購物網購物 貨品是這個禮拜4到也就是8月1號到貨
因為我們當初有問過黑貓購物網的衣服是否跟愛迪達市面上的尺寸一樣
黑貓還跟我說是跟市面一樣的尺吋
但是貨品到了以後 發現尺寸除了跟市面上有很大差別
而且還是個賣假貨的購物網
然後我要求換貨
但是黑貓卻要跟我們要求貨運費
貨運費要我們自己付錢
但是我問過消保會 我可以在七天內無理由的退換貨 而且不須付一毛錢
還請我寄存證信函 給黑貓
那麼我想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寫這個存證信函呢?
因為黑貓一直說他們自己的規定 說沒看懂他們自己的規定久不要下訂單
我真心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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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警察局做了筆錄,事由是我在大陸淘寶網購買之後又在露天販售迪士尼標示為”正版”光碟16片一套,裡面有18部迪士尼電影 500集經典動畫。
(包含白雪公主、小鹿班比、灰姑娘(仙履奇緣)、高飛狗運動生涯、小姐與流浪漢、米奇的動畫生涯、石中劍、木偶奇遇記、小飛俠、睡美人、三劍客、致侯吾友、悠情伴我心、南方之歌、貓和老鼠全集、醜小鴨、唐老鴨和他的朋友、布魯托全集、小飛象、愛麗斯夢遊仙境、三隻小豬、旋律時光、諾亞方舟、伊老師與小蟾蜍大歷險、幻想曲、小小印弟安、音樂王國、為我譜上樂章、可愛的小兔子。)
看了很不喜歡,因為很多都是黑白片,有50年以上的歷史了,所以在網路上轉賣並標示為正版光碟,兩天後迪士尼的代理人偽裝買方買下之後指控我販賣盜版光碟,我花了365含運費在大陸淘寶買的,以300塊另加運費65元在露天賣出,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1. 我這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我就算和解,也有前科了,我需要主動跟他們和解嗎?實在很不想讓他們坑一大筆錢。
2. 我如果直接讓法院判,需要出庭幾次?我是希望小案件可以出庭一次就解決。
3. 沒有委任律師的話對我有利嗎?我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因為我沒請律師或沒和解就重判,結果罰更多錢,還不如和解?
4. 和解不成檢察官通常會起訴嗎?還是說會考量我只賣一套二手的,也非專業買家,判情節輕微不起訴的可能性高嗎?
5. 法官判罰金的話會用16片光碟去計算出巨額款項嗎?還是就單一事件稍微罰一下意思一下就好?
6. 我到底要不要爭取和解?還是就讓法官判,以我的案例法官大概會判賠多少少錢呢?
第一次步入警局做筆錄,我現在真的很無助,覺得人性好黑暗,希望有人可以以客觀事實來幫我解答問題。
於100年10月份.在露天拍賣網購尿布.我以匯款5700給對方.但他一直拖延不出貨.我也跟他說貨不要了.把錢還我.他卻說他的帳戶被鎖了.無法做提領的動作.我到警局報案.才得知原來有十幾個人跟我一樣都被她騙了.開庭至今.今年一月份時他有傳簡訊說會匯款給我.沒匯.二月份就收到法院通知對方行為不構成詐騙.原因是他有陸續出貨給他人(當時他是想要跟對方和解).以及也有陸續跟我們這些買家聯絡.(是知道我們要告他才聯絡的)他也辯稱是貨源不足不是故意不出貨的.(我當初去開庭時.他也當面要拿2000給我.希望我先跟他和解.我不肯.我請他全額匯款.我才和解).3月中我傳簡訊跟他說.我急需用錢.可否還我?他也回說月底還.我還是沒收到.日前我又傳簡訊給他.說已經4月中了.是否會還?他就沒回了....隔天我在約12.1左右.打了將近20通電話(他根本就不接).我又傳簡訊給他.他也不回.昨天我就又傳了(我知道妳有看到我的來電以及簡訊但卻不理會.我就說既然刑事不能辦妳.那我就循民事).他才回.可他卻回說(會還就是一定會還.他現在沒工作也不能還.我在在深夜打給他.他就告我騷擾.)於是我回.(之前白天打給他.深夜才回.他說深夜才會下班.我白天打.誰會接?)他就不回了.....我覺得他根本在鑽法律漏洞..以為陸續跟我們連絡.法律就對他沒輒.100年至今都沒還.請問我該怎麼辦?
請法律達人幫我回覆
小弟之前有買遊戲點數,也有做一陣子的遊戲賣商品的商人,
並且在085交易網購買,可是小弟並不知道該點數是非法取得來的點數,
而賣的人並且無任何說明...只知道便宜就買...
導致小弟現在官司纏身....賣的人則是提供my card官網的帳密,
要買家自行轉點至該遊戲,現在085交易平台卻要關站了....
電話鎖也解鎖不開,打電話去官方客服也沒有人接電話確切來說是完全不會通,
而且就算解開了,登入進去會有交易紀錄,可是依稀還記得賣的人都是
把帳密貼在留言版,和用085的留言版流言給賣家,而賣家很長開遊戲幣的連結來代替點數卡連結交易,檢察官也有打電話給我,要我提供證明....
我一再的聯繫她們085的官方客服和用大陸的QQ跟對方客服聯絡!
可是官方她們的回答卻是說:會向主管回報並與您聯繫,台灣用戶暫停使用,
請您去看一下公告。
我真的很無言了...要證據沒證據,要資料卻不給調...
該怎麼辦....開庭時檢察官有唸IP給我和IP註冊的人性名就是我...
和告我的人的姓名,問我認不認識他.....我只會買...我哪裡可能認識她....
我沒有騙人的天大本領....開庭時最後補充我也說我某某某決不做這為非作歹之情形,
檢察官打電話給我後天開庭叫我準備好證據資料給他們並且給他唸了一頓..
(賣那麼便宜你都不覺得會有問題嗎?還問我去超商買多少點是多少錢....
那賣家賣那麼便宜你都不知道有問題嗎?
你跟對方買都不會去記一下賣的人的電話和資料嗎?
而買的那遊戲點數卡是民國100年4月多的事情...過了1年多了另一條卻是今年3月的)
我只準備了我和官方客服的對話紀錄....
因為帳號電話鎖也解鎖不了~登陸不進去....我該怎麼辦?
訴訟狀?請律師?好煩.....真的好煩......下班玩遊戲,買遊戲點數,卻遭來這不明的冤屈....貪小便宜真的害了自己.....
請律師要花多少錢?本人現在是做業務也做貿易!但貿易要時間和大量業務則是....有業績壓力收入不穩定....
要我提共證明....電腦都不知道從灌了幾次...交易紀錄在085基於要被關站....全部資料都查不到...085寶物交易網官方也不協助解決...晚班客服說沒有權限推給早班客服~早班客服說台灣地區用戶停止使用並且推給主管說會向主管回報在連絡我.....今天準備開庭....很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一個7-11的大夜班
在3/25日接26日時店裡監視器壞掉
隔日我上班時就是26號晚上11點
我們店長說昨天金庫少了一萬元[我根本就不知道密碼]
說叫我會去休息等查清楚之後再叫我回來上班
我就在店裡稍微幫忙一下 怕他忙不過來
之後27號下午店長就打電話叫我去警察局一趟 但我有事沒法趕過去
之後店長叫我28號中午12點去店裡找他
我28號到店裡 店長跟組長都在
組長說要跟我談談
他先說那一萬塊是不是我拿的他說維修人員來說那是人為的
我說一直說不是
之後又說27號那天少了一件網購商品16300說是我拿的
我也說不是
他說那天我有把一個東西藏在外套裡 放到機車裡 錄影機有錄到
那是我在店裡買的衣些東西用一個袋子裝著
之後警察就來了把我帶到警察局
在警察局裡談 店長跟組長都在
一口咬定就是我 說當天還少5千多 說要告我偷竊
他們說我承認就不告我
不然我以後就不能再統一相關企業工作了
所以我就只好簽了自白書
自白書內容大約是
本人XXX於2012年3月27日 私自挪用門市週轉金15000元
及竊取網購商品價值16300元合計31300元
本人願意於2012年4月20日全數歸還
以及之後不會以任何理由來騷擾XX門市
之後當天晚上我跟店長要我自白書影本 他說他丟了
跟他要組長的電話他不給
然後4/10號因該是發薪日 我戶頭沒進帳
店長說到時候再補他9000就好了
他說薪水他先扣著泡到時候我不還
搞到我要去看精神科 醫生說我有憂鬱症的頃向
要安排心測之後才知道
所以我想問的是這樣的自白書有效力嗎?? 我是被逼簽的
他說自白書他丟了這樣是不是說我31300不用還
還可以跟他要薪水
還有他可以這樣扣留我薪水嗎??
如果我心測完真的有憂鬱症我可以跟他求償嗎??
還是有什麼可以告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