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您的敘述,將公司3000元款項挪為己用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上侵占罪。把公司款項占有己有的時候,就已經成立犯罪,縱使後來再歸還,謹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無法解免犯罪成立。如果您想主張無罪的話,可以主張自己當時並沒有把公司款項占為己有的意圖,而只是先”借錢”來使用,並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照以前情況,自己之後都有還錢給公司,來主張自己並無犯意。
(2) 如果被起訴了,業務上侵占罪的最低刑期是6個月有期徒刑;除非法院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使處6個月有期徒刑嫌過重,才會減為不到6個月。至於您提到96年服刑完畢,至今已超過五年,並不會以累犯加重刑罰,也有機會緩刑。按照實務的處理方式,建議您應該和公司達成和解,才比較容易獲得輕判。
(參照刑法第47、59、74、336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請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回覆 111 的發言內容:
我與一個年齡十五歲的女子發生性官係(男女朋友關係)
我現年19歲,當天聽她家人 ... (恕刪)
基本上....你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你也18歲了,那.....不管你情我願還是強上~....都....有刑責問題ˇˇ....|||除非你有辦法提供你們交往他願意跟你發生關係的證據~這樣還可能刑責輕點~(因為我查這條文查滿多次的....基礎上.....是有可以和解~如果說對方「沒有」滿十六歲就和你發生性行為,那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只要你有跟女方家屬和解,並且證明是出於你情我願,又沒有前科紀錄的話,通常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結案。 大概...差不多就這樣ˇˇ|||
關於詳細的內容在這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3014&tid=14&ccode=PostDate%20desc
案例是侵占案
在小女子蒐集廣大的網路資訊和跟朋友討論後,原本決定不去警察局錄筆錄,直接給調查佐往上送到檢察官那邊再給檢方判斷是否需要開庭受理或是駁回
問題來了
1.今天我娘竟然跟我說他去問某律師顧問,顧問竟然說我如果不去就會被拘提,請問是真的嗎?
2.上網查詢侵占罪是非告乃論,因此我和有類同經驗的朋友討論後,他說反正不管有沒有錄筆錄警察都會往上送給檢方,如果檢方真的覺得這個案子有成立的可能傳我去我再去就好了,事先錄筆錄只是多此一舉,到時候上法院也是要再講一次
但是小女子剛剛上網查詢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0101391有說法是去警局說明後是可以請警方撤案的?
所以侵占罪到底是公訴罪還是可以跟原告和解或是去警局說明後撤銷...@口@?!
3.朋友說去錄筆錄也沒好處,有時候多講多錯,上網還查詢到有人說
"只好去一趟協助調查, 筆錄一定要詳細看過再簽, 不要相信警察說, 沒關係你照這樣簽, 就會沒事, 通常聽警察話亂簽的, 被起訴機率很高(碰過很多當事人都這樣)"我不希望錄筆錄這個過程有害無益還勞財傷神
以上三個疑問讓小女子原本打算行使緘默權的決心又動搖了QAQ~如果可以藉由到局說明事先撤銷當然是最好~但是如果越講越糟最後還是得特地從台南上台北法庭一趟開庭那太得不償失了吧
打電話問調查佐先生他也是一直要我去,卻又說我去不去可以自己決定...
一下說反正不管我去不去最後他提交我還是要上台北一趟不如先去,一下又說給我機會我不去自己負責....人心險惡真正的事實到底是如何啊ORZ
到底是怎麼樣呢ORZ,希望有經驗的律師大人們可以給小女子個建議
在七年至八年前 我在台北銀行有申辦一個銀行存款帳號
但後來因為我在yahoo拍賣與人交易 有些誤會 被告詐欺
我後來與那位告我的先生 以電話和解 並將金額款項 退還給對方(原告)
那位原告也口頭上答應會在法院徹消告訴
結果到現在 事隔七年或八年了 我的銀行帳號也不知道有沒有被凍結??
依照詐欺罪來說 應該要被法院通知到庭說明 但法院沒通知過我
依照詐欺罪來說 就算有被起訴 也應該會有 "判決書" 寄到我家 但是卻沒有寄來
我有向警察局查尋我自己有沒有 所謂的 "案底" 也確定我無前科
第一 : 我未收到任何法院開庭通知單
第二 : 我未收到任何法院判決書
第三 : 我未收到警察局任何通知 也沒有警察局打電話給我過
第四 : 我到警察局查尋過 我無前科 也就是說我沒有被起訴
第五 : 當然 我更不可能被緩起訴 或緩刑關過
事隔七年到八年以上了
現在台北銀行 改為台北富邦銀行
我原本被凍結或被列為警示戶的台北銀行帳戶
銀行戶頭裏 還有1萬多元台幣
我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以前原本在台北銀行的帳戶
到現在還有沒有被凍結 或是列為警示戶
<問題如下>
第一:我想請問 事情都過了七年/八年了 那如果銀行帳戶還是被凍結或列為警示戶
我該向那個機關申請解除??
第二: 事隔好幾年 我也找不到 以前那位要告我的原告
也不知道要去那縣市的警察局查尋 如果說要提出一些法院文件 可是我連一份法院開庭通知單都沒收到 我連一份法院判決書都沒收到 我要去那裡生文件出來?
第三: 如果說我是事先跟被害人和解 而被害人在法庭替我跟法官說好話 而被判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那我銀行帳戶還有機會解凍嗎?(因為我沒有收到任何判決書 之前有到警察局查過我沒有前科紀錄)
第四:聽說詐欺是公訴罪 無法徹消 那請問事隔七年 ”沒有被告”詐欺罪還能成立嗎? (沒有受害者了 詐欺公訴罪 還有可能要再被法院傳喚嗎)
七年前我的詐欺罪是因為網路拍賣糾紛 但是後來電話和解了 也賠償被害者金錢了
被害者答應在法庭替我說話 要徹消告訴 但後來到現在 我連一張法院傳喚通知單都沒收到
我連一張法院判決書都沒收到 銀行帳戶該不會還繼續永遠被凍結??
以上問題懇請專業律師回答 謝謝 (有需要補充說明 請提出來 謝謝)
我是在一家加油站從事洗車擦車工作,本身屬於中班人員,有時要誇班到早班上班,話說幾天前,該早班下午三點結帳時,發現短少600多元,結果該班主管在還沒經過我同意之下,就先行去搜我的外套及其它同事的外套,後來又跑來要求我搜身檢查,可能當下我覺得權益受損,有跟主管回嘴,在這強調我還是有讓她搜身,也並沒有在我身上搜到錢,我當晚回來有跟我先生說,他有請我隔天跟老闆反應這問題.(我是時薪人員)
本來以為都沒怎樣,昨天我回來後說他放在背包的身分證及其它證件都不見了,我們當下有找過房內所有地方及背包內 ,並沒找到也打電話去問過我去買過東西的超商是否有撿到我的證件,但是都沒有.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請其主管看能否協會尋找,那位主管要求我隔天上班再找老闆調影帶查看,沒想到今早我打電話給我的老闆,我的老闆很不客氣告訴我,有事再去公司說,我以為是發生甚麼事,結果我那位老闆卻一直說我那天對主管回嘴跟主管有爭執把公司氣氛弄的很不好.
我的問題有5點想請教:
1.像我那狀況,早班少錢,主管可以這樣要求搜身跟未經同意就去搜外套包包嗎?
2.我的老闆在電話內雖沒直說要請我走人,但我感覺到似乎有那種打算,他可以這樣做嗎?
3.如果他真的以這樣理由要我離職,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也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我是從去年9月就去該公司工作至今 煩請幫解答 謝謝 或是我還有甚麼權益能主張
ps:她在搜我外套跟包包之前,並沒先告訴我,而且我也沒有在旁邊
4.請問我必須在多久期限內主張我的權利,他們有可能觸犯那些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5.他們現在把我上班的時數改少,我是靠這份薪水過生活,如果我想主動離職,會有麻煩嗎?
我有去電勞工局及勞委會問過這些問題,可是他們對是否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還是沒法給我確定答案.
我現在有個想法,不知可不可行,因為公司是10號領上月薪水,我3月10號領到錢,就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隔日就不去上班,請問這樣可行嗎?
請問如果我想就這件事寫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寫?我的想法很簡單,我只是個靠這份薪水生活的人,這份工作再呆下去也無意義,不想將事情弄大,只想離開另找份工作,如此而已,但擔心薪水會拿不到.
現在公司老闆以我當天因為為了搜身問題跟主管爭執,搞壞公司氣氛為由,把我這個月所有的排班從原先的8小時都縮短為5小時,請問這樣合乎勞基法嗎?我可以依此去勞工局申訴嗎?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
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
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
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
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
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
、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玲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0 23:51
文章人氣:30
個人積分:4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告的事
而且他事發後避不見面也不找律師處理我兒子的事
導致我兒子被少年法庭法官判保護管束
請問他偽造我監護人身份後果會如何
是屬於公訴罪嗎~
李玲英
蔡明哲 (阿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1 01:1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72
回覆 玲玲 的發言內容: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 ... (恕刪)
偽造妳監護人的身份?不是很瞭解妳說的情形,可否再說具體一點?一般而言,未經妳的同意,以你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多會構成刑法上偽造文書之刑責。
各位大律師:
如上問題
我的兒子在去年7月去他姑姑家過暑假
因莫名遭指控踹踢他人
兒子怕我擔心而且認為他又沒踹踢他人
所以沒告訴我~只找了他叔叔去派出所
他叔叔又找了他姑姑去
他姑姑覺得還是應該找他爸爸去
但就是沒半個人想到要找兒子的監護人才應該
結果雖然我兒子一直跟員警說他沒踢人
為何要在筆錄上簽名?
但我前夫不但同意我兒子在筆錄上簽名
而且還在筆錄上寫他是監護人
地址也留他居住的地址
結果過了2個月我收到少年法庭寄來的出庭通知
問了我兒子才知道發生了這種大事
竟然沒半個人來告訴我
導致我四處找不到對兒子有利的人證物證
過了一年兒子因為測謊沒過
加上對方一直說我兒子踹踢他
結果法官判他保護管束
在相關網站才發現我好像寫錯也寄錯法院了
我卻寫成原告....
哪這樣我的書狀不是石沉大海了嗎~
有人跟我說他有認識法官
哪位法官要他轉告我不用理會少年法庭法官的宣判書
就定時去法院接受輔導就好
對方也不能要求我們賠償
可是我覺得完全不能接受這個說法
我在法務站網站看到這篇文章
日期︰2008/5/19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內文省略
更讓我覺得不抗告根本是死路一條
不懂為何哪位法官要這樣說呢~
一來我兒子沒踹踢對方為什麼要接受宣判結果
二來對方沒人證沒物證只一直說我兒子踢他
法官也只以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認定他有踹踢對方
我也有提出醫院證明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
(他有早產的先天後天心臟病,氣喘,鼻過敏,蕁麻疹,測謊當天發燒吃感冒藥)
我實在無法接受法官以這2個理由認定我兒子有踹踢對方
可是不知道抗告要多久才有結果
我9月22日提出抗告
提出偽造文書有時間限定嗎
不好意思~因為我兒子的事已經一年多了
他現在忙著考大學~這一年來他的身心受到很大打擊
他對我說法官乾脆直接判他死刑好了
我已經求助無門了~
被前女友去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傷害,恐嚇...因為我們是三角關係,他一直在騙我,又當下偷偷打電話給另一個男生,我當時一氣之下拉下他的手機,但手機還在他手里,一直沒離開他手中,當時有管理員大哥在場,拉扯可能有一點點的小傷(還不知道,不清楚),只是小小拉扯,我只是說妳不要再騙我,我們先好好談話,我就放開手,只有拉扯有接近他,當下他有說我要把另一個男生逼出來,我說好,我們當面說清楚,之後我都保持3-5公尺以上,過5分鐘警察有來現場,警察只問我什麼事,我說感情三角關係,警察說他們無法管,好好談吧,結果那男生也沒出現!
他們有去調有監視器,但當下在場管理員大哥說監視器只是晝面,我是有人有眼睛和嘴看的很清楚!!如果法院有問,我會說老實說話~因為他們原原要告我搶奪罪!!
大哥說又沒什麼事,又幹麼告又沒有妨害自由說我沒有不讓他走,他也是自由行動~!!
那知道過二天他和另一個男生去告我~!!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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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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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