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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 103-11-19 17:26

您好律師姊姊/哥哥,

我目前是一位大三學生

想請問最近家裡這幾年遇到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狀況是這樣:

有一位年老的親戚(有妄想精神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告我媽媽偽造文書,說我媽媽偷蓋印章過他的土地(因為家族有祭祀公業將祖產土地房子)媽媽是處理家族有土地的人,經過查證,調證人們(連他兒子都是證人),這個過程差不多經過一年,無罪結案,由於他兒子求情加上親戚也就沒有告反誣告

但是現在他又告我爸爸、媽媽詐欺

我想問難道只能反誣告嗎?沒有其他辦法嗎?

而且他已經大大騷擾到我們家的生活,在路上遇到他我和妹妹跑得跟飛一樣,搞得我們家是欠他多少,而且還騷擾到我爸媽的朋友,還到處說家族蓋的房子都是他的,其他親戚們都是已經騷擾到無法再被騷擾,大家只能安慰自己遇到瘋子而束手無策,難道他這樣有病就可以隨便亂告人?

而且大樓都已經落成七年,我也是從國中看到現在這一連串事情不斷的發生

,尤其這幾年特別嚴重,他的兒子又管不動,難到只有等這次結案再用反誣告讓他閉嘴嗎?

想請各位律師姊姊哥哥幫我解答

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第一個偽造文書的案件,還沒有逾越追訴期,因為不是告訴乃論案件,(部受六個月限制)還是可以提起告訴。

2、有關於對方到處騷擾跟亂說話的部份,倘若可以提出證據,可能涉犯誹謗罪及強制罪,可以提告處理。

3、倘若對方有傷害或是其他危險行為,可以嘗試聲請強制安置。

 

PING 103-11-19 19:21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想請問就這次被告詐欺

第一次偵查庭就要請律師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2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對方說詞及我方的陳述能力等作綜合判斷,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I 103-08-11 18:01

您好:

這是您在我的問題的回答: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33975

想請問一下 目前我們祭祀公業並沒有所謂的規約 且派下員大會成員皆為其中一支的後代

因此其他分支的後代也希望成為派下員

不過以鄉公所的文件表示 其他分支皆已失去派下權

因此想問一下 如果派下員自行在未告知所有有產權分配資格者的前提下擬定任何產權分配 進而使未被告知的分配者喪失或是減少分配權益

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3:51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祭祀公業在成立的時候必須要有協議書,或是成立的遺囑,並據此創立規約,才有辦法去地方主管機關做備查,因此不太可能沒有。 2、 本文建議您可以去鄉鎮公所調閱,之後再釐清相關權益。
小I 103-08-11 14:09

您好:

我是某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這邊有關於祭祀公業的物業分配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首先先簡單介紹祭祀公業的狀況 祭祀公業創辦者的後代分為大房跟二房 二房皆為單傳 後代目前只剩其中一個女兒的兒子有跟公業創辦者姓而有繼承權(此人以代號A稱之)

大房有三個後代 其中一個已經絕嗣 另外一個單傳 (代號B) 剩下一個有多位養子女後代 (其中三位有繼承權者 以代號C/D/E稱之)

其中一個養女E由於有祭祀資格 是該公業僅剩的最後一位派下員 在他往生後 他的派下權利傳給他的女兒/孫子/孫女三人

此時BCD三者找律師擬了一份文件 要B/C/D/F/G/H簽名 裡面的分配原則說 由B/C/D分得其中五分之三 另外五分之二由A跟F/G/H協調如何劃分

不過在前一次分配 A分得大約一半 (二房的部分) 其他人分得大房的另外一半

因此身為E的後代 由於祭祀只有E這一脈在辦理 且公業的業務主要由二房跟E在辦 B/C/D並未參與

 

因此想請問

1) 以法律觀點來看 這份文件是否有實質效力? 個人認為沒有 因為A並未被告

2) 在合法前提下 要如何聲明分配比例 才能夠盡可能維護有祭祀事實的E的權力 卻又讓其他成員願意簽字?

3) 在鄉公所的文件中 B/C/D一脈已失去擔任派下員的資格 此時B/C/D要求加入派下員 是否於法有據?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1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祭祀公業財產,必須依據規約或是派下員大會特別決議才能夠處理,否則都是違法的。

2、有關祭祀公業的相關權利義務,基本上都是依據規約及派下員大會,倘若有違法才由法院或主管機關介入,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請檢附規約及相關決議記錄。

0973106961 103-08-09 07:14

各位親愛的大律師

         我們祭祀公業原來的規約規

         定。動產拍賣分配按9:1            分配。但我們的派下員假人            多之勢。用投票方式修改規            約成5:5。

         修改規約不是針對法規不完            備才做修正嗎?可以動到法            規主軸。不尊重祖先遺囑                嗎?

          祈求各專業律師主持公道。

          不要讓我們這些人單勢薄的

祈求賜予法條或解決之道。

感激不……祈盡

          原有財產者被多數人剝奪。

           祈求

 

 

             原有財產人被多數人

Jack 103-08-07 20:17

您好

我阿公是祭祀公業管理人,幾十年前與A員用祭祀公業部分土地(1/4)交換A員農地耕種,因A員幾十年前要登記所交換祭祀公業土地於名下,但登記不過(因祭祀公業土地為派下員所共享),便與我阿公簽下契約契約內容為須等祭祀公業解散,就要歸還祭祀公業土地給A員(有署名)。 

我阿公往生後,由我伯伯繼承管理人,近期以派下員多數決賣出土地,也獲得一筆價金,因我伯伯怕土地賣出後,A員會提告訴,所以他沒有解散祭祀公業,僅保留一小部分當祭祀公業土地,其餘皆賣出,而且他還設計一套領錢規則,每次他會從銀行領錢出來,除保留一部分當基金,其餘直到分完為止,他並要求每位派下員均要填借據(內容最後寫一定要歸還祭祀公業),而他說自已因是管理員不能填寫借據說會監守自盜(請教律師,這句話對嗎?),而他每次領都有分到錢,我對他非常不信任,所以請教各位律師: 

我伯伯設計這套領錢規則是否對我們派下員非常不利,A員若提告訴說我們賣出土地,他會有勝訴機會嗎?若他勝訴,未來我們派下員所領這些錢是否又要還回祭祀公業(只有我伯伯不用還,因他沒填寫借據,而且大家還要分擔他的份)? 這些價金可否直接依派下員會議來決定分給所有派下員(不用填寫借據?),若分完後讓A員知道,他可以提出告訴嗎?他會有勝訴機會嗎?若A員勝訴,我們是否要買回土地歸還給他或只要1/4價金還給他就可以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非一人說了算,仍應先確認您們祭祀公業就該分配問題有無開會員大會來決議,若無,則管理人員的分配恐有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3-08-07 03:14

請教各大律師。有言趁急迫所簽契約無效。

是在哪個法條第幾條。

我被祭祀公業以不快簽放棄之前已發放款項就不讓進入為派下員。

並言不快簽領不到後天發放款項和之後款項。

這個情形適用此條嗎?所簽切結書可以無效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2:46

 可參考民法第74條,惟並非無效,謝謝

103-06-24 16:43

以前祭祀公業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借給鄰居過路使用

有次辦理土地鑑界,被管理員分割鄰居的名下,

目前地價稅由鄰居繳納,請問要如何將土地取回?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3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祭祀公業土地,應該屬於祭祀公業,應該由祭祀公業打確認經界訴訟

2、然,倘偌當初已經鑑界過了,那您如何提出證據證明該土地屬於祭祀公業?

 

bang 103-06-20 15:11

 謝律師您好 : 再次請教

                      建物是屬於私人所有的合法建物                       我們只是擁有派下員身分而已                       土地是屬於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bang 103-06-20 12:24

您好:祭祀公業土地上合法建築物想要拆除改建需要如何辦理比較有利  

       謝謝您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是祭祀公業之建物,仍應先經派下員決議後再拆除,拆除後之用途,也應再經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ang 103-06-19 20:40

   律師您好:祭祀公業土地上合法舊建物想要拆除改建需要重新申請建築執照嗎怎麼做會比較好 謝謝

Arthur 103-06-09 17:43

(內政部地政司95.12.19地司(七)發字第0950003724號書函)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如能清楚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再以派下員人數計算。反之無法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且規約未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方可依派下員人數計算之。

(內政部94.12.13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

今有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分配現金,原本規約規定解散後財產以房份均等原則分配,系統表可清楚算出房份,但部分有私心之派下員聯合管理人私底下串連四分之三派下員簽署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財產的同意書,修改規約為由派下現員平均分配,以致本人之分配金額遽減四分之三。本人已發存證信函給管理人表達反對平均分配之意,並欲以上述內政部函之「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之理由向法院請求停止分配財產。我的權益受損金額約160萬,但考慮到請求160萬補償的勝算不大,我只請求判決祭祀公業停止分配現金,欲以訟逼和,重新協調分配成數。

問題1 :這樣的訴訟需繳多少法院裁判費
問題2 :這樣需先經法院調解嗎?
問題3 :這樣我的勝算大概多少?
問題4 :如果我改為請求依房份分配,這樣有勝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的裁判費用之計算,會依您起訴之標的來計算,若以損失利益160萬元計,則裁判費約為1萬六千元左右,而本件訴訟並非無勝算之機會,仍需視您如何主張,另一般此種案件仍會進行調解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9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判費用訴訟標的160萬元計算,約百分之1.1左右,訴訟過程亦須經調解,至於勝敗需視全案證據資料及訴訟進行流程而定,無一定之公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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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 103-04-16 14:45

請各位律師幫忙,
老家土地祭祀公業土地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那個祭祀公業的人終於肯 把土地賣出,而我家和鄰居們也準備向祭祀公業購買。

這時有位張先生,誆稱願代為處理,卻用很低的價錢把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然後要我們以高於市價的行情向他購買,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因為張先生已在鄰居訴訟中承認,他有說過「願代為處理」,只是他又誆稱是我們沒付錢他才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請問,如果我們該怎麼辦?可以主張他違背委任契約嗎?

感謝各位指點。

 

 

您好,你們可以告他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因為他願意幫你們處理不等於他能過戶到他的名下,你們沒付錢至多就是他不處理,怎麼可以登記到自己名下,這說法是不合邏輯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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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對方有刑事背信偽造文書等罪,民事可請求塗銷登記,回復原狀,賠償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代為處理"之授權範圍為何,對方除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外,民事上由於對方已移轉過戶,則需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才能把土地要回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構成刑事背信侵占等罪,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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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3-17 16:03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一直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其實我們也不在乎他把地收回去,因為那塊地農作不太能吃,只是怕不肯給補償款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jason 103-03-17 15:57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期屆滿前之終止,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故若不符合相關規定,似不得終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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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江凡 103-03-12 14:36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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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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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上應該還是要將兩人都列為被告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買賣契約雖仍屬有效力,但仍應視該給付是否可能,若給付已不可能,則應改向其二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本件訴訟可能需有先位與備位的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59

 您的問題很有趣, 個人認為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判決), 所以不必AB一起告, 建議告A即可, 請A交付土地, 因為他現在是土地所有權人. A是契約當事人(當然B也是), 又是土地所有人, 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0:05

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3 11:51

 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9:04

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
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12

 A,B都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A,B向債權人給付, 是分別基於自己所訂的契約, 是有個別原因的. 但還是要看當時簽訂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給付的, 如果有寫明連帶給付, 那當然就是連帶債務了(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個別, 也可以是同一, 關於這些比較, 請至事務所網頁的訊息, 隨筆一欄有為您整理了, 希望能幫助您)(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5 22:28

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邱江凡 103-03-16 01:16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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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2:06

 原來是這樣, 那就要以A的三位繼承人一同為被告, 請求連帶負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那你還要一起把B告進去嗎? (http://www.lawmed66.url.tw)

102-12-31 17:07
律師你好, 在民國66年時,我先生的父親在祭祀公業200坪的土地上蓋一約80坪的磚造倉庫並取得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在民國100年其管理者的兒子才知道我們一直在使用此地上物,因此磚造倉庫己重新改建為鐵皮屋,所以其管理者的兒子在民國100年逕行塗銷建物並在102年9月提起訴訟,要我們拆屋還地。 我們曾到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看是否有租賃或買賣契約。但行政人員告知,依相關法令在民國66年前的資料沒有保存或己銷毀。所以我們手上並沒有契約資料。 1) 請問依此情形,我們是否能主張仍有地上權並繼續使用? 2) 雖然房子己重建,但事實存在,當初應有租賃契約,不然我們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
1.主要還是看房屋是否有使用土地之權限 如果有 對方主張拆屋還地可能就沒有道理 2.使用權限限可能包括地上權 租賃權等等 這部分看你是主張哪一部分 原則上地上權沒有登記 應該就是沒有地上權 3.先去看當時是怎麼興建該建築物 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 地主有同意使用
tino 102-09-07 09:05

1.于申報祭祀公業等公告時,承辦人員把我好不容易找到的派下員資料及申報文件給某位派下員調閱及影印,造成我困擾,後來有去電求證及錄音,問說怎可把我資料外洩?回我說相關人員可以調閱,想問真的可以如此隨意把我申報資料外洩? 2.當初在54年及56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書上有附系統表上在第一房及第六房上有寫"過房子周XX",我在此件祭祀公業上把他們子孫也列上去,但其中有2房子女怕因另有2房過房子,錢會少分,請問我這樣申報過程有瑕庛? 3.在102/07/25鎮公所來文說我推舉書未過半,事後查證,發現承辦人員把我送件的推舉書中的3人,各遺失3份,只剩一份,這責任歸屬問題要如何清? 4.文件補正都OK了,但鎮公所一直不敢公告,且8/11去電;故意以我推舉書時間太久,不能申報為由,但在當時已發生第1點事項了,後8/12己去電請教司法部民政司及上網查,說推舉書沒有日期問題,請問我在文件都備齊下有何方法要鎮公所公告?

ken 102-05-19 09:21

祭祀公業的問題

民國70年舅舅過世,母親經宗親同意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民國101年祭祀公業重組,現在的公業以97年前傳男不傳女的說詞,講母親資格不符而剔除,講們我這房倒房,並將母親名下所持有公業的土地歸公,令人感到奇怪,要如何回復我們的權益

一.70年時宗親是擔心我們這房會倒房,所以經原有的派下人同意由母親繼承,但名冊並沒有變更(這幾年過世長者名單也未曾變更),我有開會通知書(有祭祀公業印信),上有母親姓名,並指名為派下員,開會通知書是否為正式公文?

二.祭祀公業持分土地名冊有母親的名字,也要求分攤繳稅,是否也可當做舉証?

三.剔除母親為派下員未行任何公文書通知是否已經違法?現行的派下員可否推翻之前的決議?

四.因舅舅沒有結婚也無子女,我於75年改從母姓,並有名列族譜正式納入,在土地名冊上也和母親共同有名,是否也可成為派下員

五.近期祭祀公業有處理土地的動作,我可否要求停止處分,或處份時如何保留我的權益

以上問題非常困頓請協助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5-19 13:27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涉及確認派下權存否之民事訴訟,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17:43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祭祀公業的問題

民國70年舅舅過世,母親經宗親同意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民國1 ... (恕刪)

您這要確認派下權之訴及假處分

詳細法律意見,您可以跟本所律師預約面談諮詢。

請按讚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小江 102-01-24 14:36

您好!請教一下!

問題:如何合法登記三七五減租租賃權?

地點:彰化縣員林鎮

經過:

甲與乙與民國六十二年簽定三七五租賃權轉讓渡書(已知無任何法律效力),因早期以口頭承諾為主,所以沒有與地主祭祀公業訂定租約,且從此後都找乙收佃租,直到現今,如今祭祀公業要出售該土地給乙,希望乙能想辦法辦理好三七五減租登記,才能合法減免三成價款!如需祭祀公業配合處,皆會全力配合。在公所查詢過,現在土地上無任何三七五租賃登記人,當初民國六十二年只有甲的三七五租賃登記(現今已沒有),也沒有乙的紀錄。

保有物件:                                                                                                                 1.甲與祭祀公業租約書正本  2.甲與乙的權利讓渡書正本

敢請拜託律師提供方法!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2-01-24 16:12

直接會同地主去登記,但要主張62年起耕地租約已存在。若登記不成,可以向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租佃爭議調處,地主若願意幫忙,應可解決。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4 17:20

1.耕地租約訂立之登記,應以已有合法訂立之耕地租約存在。

2.事實上就耕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必須申請調解調處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命對方訂立租約,始可代替書面租約之訂立。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至本所官網按"讚"宣傳,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winson 102-01-08 17:18

我家這塊土地上蓋了兩間房子,一間是我家,另一間是別人,而這塊地早期是屬於祭祀公業所有(我家,另一家都是屬於祭祀公業的一員)
到了三、四年,因為祭祀公業解散,因為我們長期祭祀祖先,所以同意將該土地贈送給我家。
但是因為旁邊那間房子在一、二十年前因為屋主欠農會錢,目前是屬於農會財產,目前我們想買下此建物或請農會承租土地,有跟農會溝通過不過他們都不太想理我們,
所以想採法律途徑,不知道可以怎麼處理?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08 20:22

該鄰屋跟土地有設權利嗎?這問題必須拿資料面談,才能決定後續是否委任律師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於臉書上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

沈恆 (沈律師) 102-01-09 01:27

既然土地是您的,即使無租約,您還是可以向農會要求幾年來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另外,如果農會不願意溝通,還可以要求農會拆屋還地

winson 102-01-09 13:39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該鄰屋跟土地有設權利嗎?這問題必須拿資料面談,才能決定後續是否委任律師

詳細 ... (恕刪)

我有去地政申請建物謄本,不過沒資料,所以也沒權狀

阿寶 102-01-06 21:58

曾祖母(清代人)於前夫死後留於夫家招贅曾祖父
生祖父後過繼於前夫兄下繼承香火且同其姓
之前於祭祀公業族系中有其派下權
後公業改管理員
管理員以族系戶籍無資料為由
將曾祖父這支除去
請問上述情形是否具有派下權?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1-07 04:14

過繼立嗣只要合於當時的法律或習慣即屬有效,若又合於祭祀公業規約的約定即有派下權,戶籍資料只是證明的方法之一,不能只因戶籍無資料即剔除,您所述情況可以提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來救濟

小妹 101-12-10 09:46

?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即將法拍.)其他持有人霸佔,並私自於土地上搭建房屋租賃

尋求許多代書律師.都說無法可辦!

另其稅金等...也都不繳交.反而要我們繳交(並沒有使用過期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試問??合理嗎?

有建議要分割..對方卻要求其子女等也要算在內!!!原本總共是6份現在要求要增為12份.公平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們應有成立祭祀公業,而祭祀公業應有管理人,所以本件的糾紛應由管理人出面處理.

二.稅金原則上應由祭祀公業共有人共同負擔之.

三.分割的部分,對方要求將其子女算在內應屬無理,而本件是否能夠分割,也有研究之餘地,且本件土地也即將法拍,若法拍成功,則將來也會有價金分配的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ristine 101-12-02 22:32
律師您好: 我現在面臨家要被拆掉的命運,因為我們家是三合院,屬於祭祀公業,最近有一個代書要幫大家變更為個人土地所有,變建地,但裡面的所有權人卻沒有我們,我們祖先不在名單上,所以不能參與劃分土地,但我們確實在這塊土地上已經住了好幾代了,一百多年了?請問我們要如何加入可分得土地所以權內?祖譜上沒有祖先的名字該怎麼辦?我真的需要幫忙,懇請協助幫忙,非常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應先確認房屋所在土地登記為何?再者,若您非屬祭祀公業之人,則應另確認您們的房屋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地上權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Irene 101-11-13 23:46

先父可能因於祭祀公業組織內之金錢關係產生些債務並有法院扣押執行命令及債權憑證
我們繼承人要去祭祀公業辦理繼承才發現有這件事
但已於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了(尚未收到法院正式公文但已送件)
現在的祭祀公業管理人半威脅要我們繼承人來承擔這些債務..醬不合理吧
想請問:祭祀公業法令和限定繼承到底有沒有實質上的關係???
我們已經去辦理限定繼承.且先父並無存款及動產也已經辦了完稅證明..
若真還有債務.我們只要不繼承祭祀公業的身份就不會要我們承擔吧??!!
又或若是限定繼承沒過 我們就趕快辦理?棄繼承(因執行命令和辦理限定繼承的法院會不會有意見,才會辦了一個月都還沒辦下來???)
因金額很龐大.當初去辦限定繼承時根本?想到會有這件事,天外飛來一筆.

到底要如何才確保我們繼承人呢?不是說限定繼承就是為了保障繼承人才有的嗎??
雖然我本身沒有要繼承公厝的身份,但其他兄弟姐妹會有想繼承的......該怎辦???
請幫忙回答完整一點...非常感謝!!!!!!!!!!!!!!!!

卡卡 101-10-05 17:00

派下員拋棄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
100年修改後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自即日生效,同時本部六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臺內民字第
五八六七六七號函等十二則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身分權不得拋棄之函釋規定或意旨停止適用。內政部100年3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原為身分權不得拋棄,財產權得拋棄,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請問:
1.為何修改為皆可拋棄?是指拋棄個人?這樣不就後輩子孫連帶都喪失派下權?修改的原因有什麼考量?
2.修改後對於公業會有什麼影響?派下員越來越多可是有派下權的人可能越來越少,會不會造成少數人指揮多數人的狀況?還是會有其他弊端?
3.此法條的修改是否妥當?

卡卡 101-10-05 16:56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台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請問:
1.法條為何會修改?
2.派下員死後,配偶獨自收養的養子,如何讓人信服為其宗親認可的養子?有沒有什麼利弊?會有什麼模糊地帶?
3.法條修改相較之前舊法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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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1-07-20 15:29

祭祀公業目前還在,前代繼承土地 總共七大房,其中四房皆在日據時期死亡,皆無子嗣,持分加總4/5土地祭祀公業請求回復名下土地,透過法院如何取得最佳(最省錢)回復管道?
1.判決回復? 2.調解回復?

 祭祀公業的決議,你們可以書面方式作成同意書,委派管理人進行調解訴訟

調解訴訟哪的方式較快? 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協議,那調解或許會比較快一點。問題是,通常這種案子牽涉到龐大的利益,調解往往無法達成協議,因此最後難免會走上訴訟

Jenny 101-07-20 15:22

祭祀公業目前還在,前代繼承土地 總共七大房,其中四房皆在日據時期死亡,皆無子嗣,持分加總4/5土地祭祀公業請求回復名下土地,透過法院如何取得最佳(最省錢)回復管道?
1.判決回復? 2.調解回復?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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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首先要先把那些土地謄本調出來,確認目前的所有人是誰,以及土地移轉的原因及過程,這樣才能判斷要以誰為對象主張。

      2.是否有可以證明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身分的文件?有的話也可以據此主張系爭土地是屬於祭祀公業所有,看是否有可能直接移轉登記,否則就要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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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雖然調解程序比較快,但因為基本上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會牽涉到登記的問題,所以是後如果要登記祭祀公業底下,還是必須透過判決來處理。而以法院判決程序處理,一個審級至少要花半年以上的時間;而就內容不服,提起上訴,可能要花費數年時間,法院才會判決確定。不過本依您所述是屬祭祀公業土地,只是就死亡的派下員未辦繼承登記,那事實上可以請求將該土地回復成以祭祀公業登記的。但是因為法院訴訟係以土地價值為計算,要省錢可能也省不了多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ang 101-07-05 11:12

律師您好:

請問

1.祭祀公業土地建地若要分割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嗎!

2.同上問題以前地目為旱地目前登記之地目為尚未編定若分割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嗎!

   以上 謝謝您

(1) 關於共有土地分割之稅負,依據法律規定,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價值減少者,應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所有權人之間可能會有所相異。另外土地價值之計算,是以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如果是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有取得農業用地證明的話,是可能免納土地增值稅的。

所以還是要依個案判斷,請依上面的法律規定自行評量是否要繳納稅負。

(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迷糊 101-07-05 10:52

請問各位律師想請問祭祀公業女性(出嫁者)也有派下員嗎?

有成功的案例嗎?可看嗎

 

(1)在祭祀公業條例尚未施行前(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組成由規約定之。如果沒規定的話,原則上於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時,女性才得為派下員。另外就是派下之女子、養女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是「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女性也能成為派下員。

(2)自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開始施行後,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所以女性在97年7月1日後繼承的話,就會成為派下員。

(3)祭祀公業的相關案例,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裁判書,鍵入關鍵字”祭祀公業&女性&派下員”為條件查詢即可。

(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迷糊 101-07-04 17:51

請問個位律師想請問祭祀公業女性也有派下員嗎?

王耀星 (Eric) 101-07-0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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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 101-06-29 08:27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們的祭祀公業土地目前登記祭祀公業所有

請問有何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租賃or買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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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 101-06-28 10:13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們的祭祀公業土地目前登記祭祀公業所有

請問有何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租賃or買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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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 101-06-28 08:50

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再次請教您

若是成立祭祀公業法人後該筆土地是屬於法人所有而不是派下員共有

我要私下向佔有人or向先前私下買賣的人買地須注意哪些事項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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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 101-06-26 12:55

祭祀公業派下員想在祭祀公業土地上蓋房屋居住,土地有人佔用,也有人私下買賣,但是土地上沒有房舍,請問可否申請建築房屋須注意哪些事項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7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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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 101-05-29 11:11

如果爺爺的爸爸是被招贅,但僅爺爺一人是冠母性,其餘兄弟皆從父姓,如此爺爺是否有成為(父系)派下員的資格?因為有代書幫我們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給我們的解釋是"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台灣舊有民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性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奇派下權上部因而喪失。" 所以認為我爺爺無派下權的資格,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這樣的解釋很模糊,所以我們總覺得有點怪怪的。

林智群 (klaw) 101-05-29 14:08

這本來就是有模糊空間,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喪失派下權,不過既然你爺爺是從母姓,一般風俗是認定非父系子孫,法院可能以民間習慣認定無派下權

 

您好,

         如果據戶政事務所的說法,"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那您爺爺就算從母姓,仍然是男系子孫,應該仍有派下權。但是仍然要看法院對於法律的解釋。

        

小迷糊 101-05-08 11:10

想請問祭祀公業的事情我的阿公姓劉給姓張的招他的大兒子給張的想請問大兒子這樣有沒有辦法得到劉姓的派下員?

沈恆 (沈律師) 101-05-0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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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101-04-16 10:34

您好~

祖先有留一筆土地,經查為祭祀公業所管理~
但曾曾祖父有留一份契約是明治34年(1901年),說明該筆土地分三兄弟,我們這邊是其中一份,但所申請的土地謄本顯示明治36年分戶,照上面前後日期推算,我們

家增祖父這邊還保有契約上約定的效力嗎?因為很顯然這份契約訂定後,增曾祖父才成立祭祀公業.只是過了許久之前設定的管理者都過往不在,也沒留下繼承的規約,
目前知道有一組人在申報,若他們成新申報,我們這邊可以依契約所約定主張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嗎
   
若重新申報,還能依照契約訂定的比例分割契約上的三位繼承人嗎?
   
還是要重新申請祭祀公業結束掉共同關係,依照曾增祖父之契約持三分比例分割土地
   
若重設祭祀公業契約還有效力嗎?
   
另外有專門處理祭祀公業代書或單位可以辦理嗎?謝謝您,撥閱閱讀與回信~
   
再次感謝!

陳阿敏 98-04-18 10:07

祭祀公業土地糾紛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雙方在協商如何買賣期間因公業要解散,所以先將土地所有權變更在另5人名下(其中1名為代書),改為私地。
雙方因遲遲無法和平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以要以強制手段辦理過戶被告後再求償,由於相關機關以辦理手續及要件不符為由,遭退件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5人以此原因再向法院起訴,以「拒絕受領」為由聲請法院准予權利移轉,以此5人名義代為求償
請問:
此5人是否有權利移轉代表公業管理人來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5人之請求仍有機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ina 97-10-21 16:40

您好請教一下
爸爸和伯父都是祭祀公業派下員,但在89年時伯父往生,伯父並沒有娶妻也沒有小孩,請問原屬於伯父的持分是否可歸於爸爸.現在管理人說該持分需歸公基金所有
這樣合理嗎? 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先視您們祭祀公業有無特別約定,否則仍應回歸祭祀公業條例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