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有位同事在5號與老闆談判結束後,出來告知會計小姐說他做到5號,但老闆薪水要給到10號,且只上班至5號當天而已,並當老闆面跟會計說就結算到10號,並講上個月積欠的薪水整個結清掉,老闆當時並沒有表示意見,會計也看沒表示於是就將該月算清並將上月薪水一並轉帳給該同事,現在老闆翻臉不認帳,說他不承認這件事也說他叫會計不能轉,反過來要告會計盜用公款,但她是轉帳薪資且簿子上也有註明薪資,請問這樣該如何自保?另因會計做一般零用金的帳已快一年,期間都未聽聞說任何款項都必須寫支出憑證,因零用金就是平常放在身邊的現金,紀錄只是大概註記用在什麼地方,有些款項,如吃飯飲料或是郵局有時沒開到購票憑證,類似這樣的問題,再加上有些辦公室用品,他也反口說這他都不知情,且未經同意,但東西都在辦公室,如此的原因,要另提告,請問這樣該如何自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