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以的話,向戶政事務所影印留存那份協議書即可,無須再重新簽協議書。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若小孩死亡,於無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下,父母親均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小孩可繼承母親財產及債務,但亦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僅就繼承所得遺產內清償債務之。
4、如何終於小孩和母親間的權利和義務?
5、離婚時有牽扯到傷害和解,和解書只有雙方簽名即具法律效力嗎?還是要去公証人處公証,或需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雙方簽名即具有效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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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房子夫妻是2人共同持有,離婚時,協議書上明白說明,雙方不得變更所有權內容,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而且監護人父親必須在孩子20歲時要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前妻才肯離婚), 孩子跟著父親!
2年前,孩子14歲時,前妻過戶給孩子的父親,目前房子已是父親一人所持有!
當初協議離婚是公開且有公証(和証人的),這算不算是"公証的契約"?
如果是有公証的契約,生活過不下去,把房子變賣掉,除了賠償100萬外,還會有什麼刑責或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當初他前妻也"變更"所有權,把房子給他,這部份也是可以向她索償100萬嗎?
第三個問題,孩子今年16歲跑去母親同住,母親搶監護權在即!
想知道房子若已變賣,標的物消失後,是否就可以不用過戶給孩子! 免得糟母親利用!這樣是否會違反契約內容?會有什麼形責和問題?
第四個問題,若變賣是可行的,多年後,重新買房,(不是原來之標地物)還須遵照契約過戶給孩子嗎?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幫忙了
我於2011年一月時於網路認識一名男子,男子一開始即告知其已離婚.我也不疑有他..
我們交往約一個月,這一個月僅出遊了一次未過夜,在要發生?係時,對方似乎不太能勃起(我當時有穿衣服),所以均未有實質肉体?係,一個多月我發現他有老婆,他也在電話中與我坦承,他欺騙了我...之後我很生氣,感覺很受傷,於是對方給了我20萬做為補償,從此一刀兩斷,再無往來..
但於2012年十月時,我接獲法院傳喚當証人,因對方與老婆打離婚官司,對方老婆有調出通?紀錄,查出於2011年1-2月我與對方的通?紀錄...當時我陳述事實給法官..
但我現又於2013年1月接獲對方老婆控告我妨礙婚姻/家庭..我由原先証人變成被告,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一個無助的單親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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