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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蘋果 101-06-16 00:41



你好:
最近因樓下會漏水之問題照成家裡一些困擾.5樓後陽台天花板會漏水.跑來6樓跟我說我家漏水.我與對方說你們家施工完了才來說你家漏水.是不是當初漏水你在
裝潢錢應該先告知.後來我說先查漏水正確原因在來說.沒多久我發現我家排水孔有樓下打的發泡劑在裡面.導致我家洗衣就會淹水.樓下就申請3調解委員會來處理.互相達成共識各出2000元和解.處理到好.附切結書保固1年本來樓下是說2天就好.我們給他5天時間.第1天沒來施工.第2天來施工.挖出水管我發現我家水管根本沒破.他的施工人員也說確實水管沒破.反倒是樓下打各洞打發泡劑進去的.大概塞住10幾公分長.他們也說可能是熱水管漏水.當下我叫他們抓出原因.要打熱水管牆壁就1次打.不要分成2次施工.後來他們說不需要.第3.4天都沒來
我就打給對方說剩下1天怎還不來處理.最後1天終於來結束施工.過幾天樓下跟我說變成別的地方在漏.我叫他找出原因再來.結果我1等就是快1個月..突然說來就來.帶個師傅拿儀器測熱水管.說是熱水管在漏水.哪我就火了ㄚ.當初要給你打牆施工你不要.
現在才又說要施工.帶師傅來說要馬上施工就要施工.我就說:你們說的配合時間是我們配合你們嗎.快1個月了才帶人來找原因.當下就要馬上施工.房子是你的還我的.你說怎樣就怎樣.這說不過去吧.我就當師傅和樓下屋主說:說來就來.當初說水管漏的.結果卻不是水管.我都沒要你賠償我的地上..你現在說要改施工別的地方.怎麼有人可以這樣的.這塊1個月的時間我打過幾通電話給你.你沒接半通.也不回半通電話.做事情怎麼可以這樣.樓下要交屋了才在急說要施工.樓下也說要賠償我地下施工的部分.說當初我出的2000圓還我.我說我家本來水管就沒塞住.會花這2000是你害的.現在賠償卻是退我這2000元.樓下問我要賠償多少.我說其實也不知道要賠償多少.我們夫妻都要上班.施工下去生活又變麻煩了.我請樓下去調解委員會也好.法院告也好.我都願意.我要的只是1個道理1個公道....我想問律師
1.這情形的話我該怎麼告樓下這位投資客打給他不接.有需要才按門鈴找我們.這叫配合嗎? 2.漏水問題該怎們解決總不能說哪就施工哪邊吧?.
3.要是我要他賠償我後陽台.要怎麼賠償?(本來就不會塞住.因他打發泡劑進去地下平白無故要施工.看到施工下去看到鐵條都斷了.真的整個不舒服).
4.要是打官司要打多久? 若有該補充在說明.我再補充 謝謝!!
Hsu Reui Feng 101-08-25 09:02

回覆 紅蘋果 的發言內容:

先請樓下的給你漏水證明確定是你們什麼狀況會造成樓下漏水再說~

免得又重踏覆徹,施工了才說不是那問題。

之前我家也是這樣,後來我說:「請他們先證明是我們造成漏水,請修理工白紙黑字證明

以後有問題才好處理。」,不然大家各說各話,差點要白白花2~3萬元。

你也可去GOOGLE查具有漏水公信力的機構鑑定

建議妳先叫樓下證明漏水是你們造成的再說。

 

小英 101-06-04 16:14
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
第二天就發現漏水
接著聽鄰居說這裡是都市計畫要做道路車庫和花園都要被切去一半
提出刑事詐欺檢察官竟然給賣方和仲介不起訴處分
原因是我提刑事詐欺的目的是要被告刑事追訴
檢察官是保護詐欺犯的人嗎
這麼不公平
請問我要怎麼採取行動
回覆 小英 的發言內容:
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
... (恕刪)

 如果買賣標的有瑕疵

 可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依我刑法的規定,對方必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才會成立詐欺罪。而就民事事件產生的詐欺糾紛而言,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是基於”以刑逼民”的目的提出告訴時,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一般會認為這只是民事案件,而往往會做不起訴處分。但是,檢察官的上級機關不一定會認同原不起訴處分,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7天內,可以陳述不服理由,向高檢署提起再議,如果高檢署認為您說的有理由,還是回發再查。一般而言,如果房屋現況說明上載明”沒有漏水”或是”沒有受都市計劃影響”,但是事實上卻非如此,還是成立詐欺的可能性。另外就民事部分,您可以主張房屋有瑕疵,解除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若對方曾保證不會漏水或是故意不告知漏水的情形,還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民法第354、359、36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董周 101-05-23 09:05

4月10日簽約前看屋,仲介並未告知買方,屋內其他瑕疵。

5月中看屋後,陸續發現屋子有多處瑕疵且未告知,遐疵為下列幾點:

1.客廳牆面
2.
大房間裝潢木板牆面修繕處有滲水痕跡,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 

我們向x福房屋仲介員陳xx提出瑕疵疑問,仲介解釋如下:

1.仲介以牆面不是壁癌是濕氣造成為由,請買方自行修繕 

2.大房間修繕後的裝潢牆面水痕,是因為先前修繕造成的,不是漏水 

3.小房間補過的地方與床頭櫃內剝落及木板床長苔濕軟,是因為潮濕造成的。

4.陽台兩方龜裂不會造成漏水,請買方自行修繕

5.浴缸下方水管,換管子就好,不是漏水不需要完整修繕

 

513再次看屋,我們找了有證照抓漏公司的人來看查,抓漏師傅說明如下: 

1.客廳牆面是因為外牆裂開,滲水近來造成的。

2.大房間裝潢木板牆有滲水痕跡需拆除裝潢才能釐清是否漏水或有壁癌,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也是需要拆除才能釐清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需拆除才能確認牆面是否滲漏水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修繕費需要3000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完整修善處理需要15000元。

 

後續仲介員陳x天與我們告知,會把修繕費用與屋主說明,事後通知我們屋主不願意修繕仲介已寄存證信函處理,結果拖了快一個禮拜,仲介又推說我們只能告知不會幫忙寄存證信函

5月21日我們打去仲介公司問,他們店長說,屋主有說有壁癌。

 

疑問:

1.仲介簽約前未告知瑕疵,屋況說明書也勾沒漏水,是後發現牆面及多處瑕疵,又解釋那是濕氣不是壁癌,又說抓漏要賺你錢當然說很嚴重,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業務過失?

仲介為何能判定屋子是否壁癌或濕氣,他錯誤判斷造成買方誤簽下合約

仲介是否有疏失或應擔保的責任?

要如何舉證?

還是仲介推說屋主沒說他也不知道就沒轍了?

 

2.問仲介有關房子裝潢過之牆面,後面是否有壁癌,仲介無法保證也說不知道,屋主也沒告知,但抓漏師傅證明這些裝潢後面已有滲漏水的水痕,但事後詢問他們店長,他們店長說屋主有告之壁癌,為何仲介與屋主兩方說詞不一,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及業務過失?

要如何舉證?

還是推說不知情不知道仲介就沒事?

 

3.為何我發現是漏水屋,在有被隱瞞事實之下簽約,這房子要我買? 難道每個仲介都可以用不知道不知情的方式,利用359條瑕疵擔保責任
向前屋主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這很明顯不合理啊,推說不知情就不是隱瞞,迫使消費者簽約後無法解約。難道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使買方誤以為正常的屋況買屋,這就是屬於公平原則嗎?

4.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並多次詢問瑕疵說不知道,以及自己專業仲介人身分,判斷屋況是濕氣不是壁癌,造成買方錯誤判斷,事後仲介口頭承諾要寄存證信後,經過一個禮拜又推說請我們自己寄,

這樣能不給仲介費用嗎?

5.如果我們提解約是否會被沒收訂金?

101-05-11 19:19

學生租屋 增建問題 漏水 牆壁裂 可以請求解約嗎?

目前還是學生
租了一間完工不到一年的頂樓套房(確定全新完工...住進去的時候頂樓還在施工裝潢)

住了八個多月後發現,房間內開始漏水
 

 請房東處理
在偶然的情況下
房東聘請的管理員小姐說
漏水是因為我們這間是增建的,所以增建的接縫裂開,才會有水滲進來
等天氣好會塗防水漆這樣就好了

 

今天又問房東房東說小姐說增建是亂講的,只有樓梯間才是增建,房間這邊不是


過了一個禮拜左右,天氣轉晴了,他們也塗防水漆了
現在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解決還不知道,因為還沒下雨

在這幾天又發現門的那面牆上方兩面都有相同的裂痕
 
 
房子是增建,合不合法不知道,因為也沒看過房東的相關資料

現在希望可以跟房東解約,拿回押金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解約?
謝謝

S.K.Chern 101-04-19 10:19

律師您好,轉寄法律諮詢家會員問題給您,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回覆,謝謝!!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但書之規定”與“民法第一九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這二個條文在法律上之適用是否有何不同?有什麼不同?

 

二、上訴人(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被告(被上訴人)共有兩個人應連帶給付XX萬元(包含修護費用即不能出租的損失)。

第一審“判決書”法官先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第1項。接著法官引用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賠償方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216條第1項(請求費用之給付)。

 

   被告(被上訴人)從第一審開始至今,對於所有的一切一概均不承認且胡亂捏造說詞,要原告(上訴人)來舉證各種實情。當“鑑定書”一出來呈送法院開庭後沒幾天,被告(被上訴人)就私自請人至其宅內認為有必要部分進行簡單維修,開個不實估價單隨便敷衍一下就要了事。被告找人來維修並沒有跟我們商量過,修繕過程中我們亦沒有在現場(無法做判斷),修繕施工完畢後,被告並沒有要求我們寫切結書

 

    被上訴人(被告)的說詞是:

鑑定報告書就修復漏水,雖建議由專頁修復廠商進行修復,但本件上訴人所請求之對象,乃給付損害賠償金,並非金錢以外之修復。故本件只要被上訴人進行修繕完畢,上訴人之先前受水之損害賠償問題已不再發生,故在上訴人未能舉證該修繕無效仍有漏水之前,則被上訴人應無再發生修繕問題之損害賠償,自不待言。” “有關係爭3樓(上訴人、原告)之修復,因上訴人自始就拒絕被上訴人(4樓,被告)進入系爭3樓修繕,依理上訴人即不應向被上訴人請求未修復之修繕費用。”

 

綜觀上訴,您對於被告(被上訴人)的作法(思維)與說詞,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講得通嗎?以原告(上訴人)之立場在法律上的破解之道是什麼?

 

三、法官、鑑定人(擁有建築師及土木技師二種執照)。二造在現場履勘時,大部分有法官問鑑定人回答進行。但被上訴人之答辯幾乎完全否定鑑定人的陳述,說這是鑑定人之個人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會的鑑定報告書以昭公信,但現連鑑定人的陳述解釋,被上述人都不承認了!

 

    而被上數人要提的二位證人,一位是資本額僅NT3000元,且只能作家電材料批發,免開發票的水電行負責人及一名水泥師傅(不給名片,說他不識字)。他們準備要這二人在庭上作歪曲不實的說明解釋!法官似乎也同意傳證人

 

    這種雙方舉證的方式是完全不對等的!原告的舉證要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當證人,而被上訴人所提之證人除沒有公信力外,也不是專業廠商;那名所謂水泥師傅,只不過是年紀稍大的水泥工而已!

 

    我們實在不懂,法院的訴訟過程怎會如此?!這是違反一般常理的!

 

    以上這些問題,請貴律師幫我們回覆與解惑。煩勞之處在此伸謝

 

 

               陳先生敬上 2012.04.15

               E-mail: s.k.chern@hotmail.com

小市民 101-04-17 12:21

我的房子前一陣子天花板漏水,有請水電行來勘驗,認定為樓上排水管有問題,我請樓上協助處理,但是樓上一直推託要處理排水管太麻煩,我已經打算先寄存證信函正式告知對方此事,請於限期之內完成修繕。在此請問,若後續要走法律途徑,必須準備的資料與工作為何?感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4-17 23:44

 把你們的損害內容及範圍確定下來,例如拍照或估價。

nivea 101-04-13 00:52

您好, 本人住於8樓, 100/4月底, 7樓住戶反映房間漏水, 我也去他家看過情況,
經查, 是我家馬桶水管問題, 
於100/4/30日, 會同水電工及7樓一位歐巴桑及一位小姐, 修理後, 即沒有再反應問題了,
事隔11個月又18天,
於101/4/12一早, 接獲管委會來電通知, 6樓住戶房間油漆剝落, 說要我負責修繕(其要求我提供油漆粉刷),
而經過初步了解, 100/4/30來我家會同的歐巴桑, 其實是6樓住戶, 是我誤以為是7樓的人,
而且, 6樓住戶是承租戶, 當時6樓承租戶因自己事務煩忙, 也沒向出租人告知有這件事,
現在出租人知道了,一才要向我們8樓索賠,

我拒絕理賠的原因是:
在100年4月30日當時, 6樓住戶完全沒有跟我反應有漏水, 我也沒有去他家看過,
而且, 在100年4月迄今都完全沒反應過油漆問題,
一般房屋銷售若發現瑕疪, 在發現後也應在半年內通知, 超過半年就視為接受瑕疪,
所以, 我拒絕理賠,

但, 6樓住戶說, 她當時於100/4/30有會同來我家, 也叫水電工再去她家評估,
確定主建築沒問題, 她也有拍照存證, 相片上也有拍照日期是100/4/30(物證),
而水電工/大樓管理員及7樓的小姐都知情(有3個人證),

請問, 我真的要賠嗎? 我的主張合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13 01:1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laine 101-04-08 10:16

住在新店安坑安康路於三年前將後院加蓋遮雨棚儲存雜物

請了位於~新店安康路二段的~~豐華鋁門窗~~來施工完成後 
並未等到下雨日驗收~~即將工程款付清了 
約一個月後來了一場大雨後  馬上出現~大漏水情況

通知施工店家   卻遲遲不來處理

經過二個月催促才來草草處理離開

之後就漏水不斷 儲存的物品都淹水湡爛

連續每個月都有一直再去找施工店家   店家 卻一直擺爛不肯來修繕

店家的態度實在讓我很氣~~(我精神上被此事已經折磨的很耗弱,)

為何會拖三年    因為心存善念   只希望他們能來修補漏水

每次去找店家 他都說明天去幫妳看看  

所以他一拖再拖~~才會拖到我~恍然大悟   他是在拖延戰   導致過了求償

我想很多網友都勸我另外尋找別家來修補    只是想問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討回我消費者該有的保護和公道嗎??

姑息這種不負責任的店家  應該會有很多人被他收了錢  不負責

而且工程款並非一二萬    而是130,000(十三萬元)

我真的只是想請教該怎麼給這店家應有的懲罰   因為已不可能叫他賠償

除了自認倒楣  沒有其他較好的辦法嗎??

例如放火燒他店   或潑糞   潑漆   潑汽油類?

或找黑衣人去跟他討回所謂的公道??

我上這來只想請問社會大眾  如何討回消費者被欺騙應有申張正義的公道??

chu 101-04-06 13:16

我先生最近遇到一位屋主說我們做的遮雨棚和屋體接縫地方會漏水,幫他們處理n次,也說過那是屋體本身關係,那位屋主說要寄存證信,對我們有什麼關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僅為對方將他的意思表示表達於書面,並藉此保留書面證據,但您們的情形,漏水是否因為您們的安裝瑕疵所引起,乃有相當的疑義,若您們收到對方存證信函,您們可回覆向其說明漏水原因,並說明與您們並無關係,以上希望對您們有所幫助

jessi 101-03-26 15:35

車子的事都要從去年8月開始講起...很長喔...這都要怪我老公交友不慎...那爛人才剛認識不久...其實我對他跟本是陌生...完全不熟所以一開始我就是反對跟他買車還是輛破車...那台車在我眼裡根本不值得買(40000)..老公卻被他牽著走執意要買...一開始老公就是瞞著我付他定金4000...直到第2次又付6000給他後我才知道老公真的跟他買了...唉...錢都付了我也無法說什...也沒想到他是這麼不要臉的人...之後只要老公每月領2次錢...就會拿去付給他...以下又分別付了6000元5000元7000元到11月初車子引擎莫名突然縮缸壞掉在路上....由於我們並沒有認識的車廠打電話給他朋友...他朋友於是叫他認識的車廠拖回廠內...回家後我非常生氣開不到3個月就報銷...且除了這樣交車時還有左後窗戶不能動時速表不走副駕駛座前方置物櫃下方遇到下雨天還會漏水...他朋友每次都打哈哈不幫我們修好...於是我要求老公告訴他...才開多久車子就變這樣...後面尾款我不想給了有夠爛的...(車廠老闆報價換引擎連拖車費要36000)如果要換修引擎請他出一半的錢...否則尾款我不給...結果他也不同意還一直催尾款的事!!之後老公想修他還騙老公說: 要修的話要先付調引擎的定金喔!16000不然車廠沒東西不能修...老公就傻傻還給他...過一星期後都沒通知也修太久了吧...且還不讓我們知道車廠電話或跟老闆接觸談話...後來老公去問別人問很久才問出來在哪裡直接去車廠...結果那老闆居然不讓我們牽車說他朋友跟他有帳款糾紛也找不到他人....車子是他的名字所以扣車不准牽除非他出面處理清楚...只好又回來...快氣死了...之後打電話問他到底怎樣他才承認拿給他的16000並沒有給那位老闆修車...他拿去付交保金了...然後說要抵尾款...變成修車費36000要修我們就要再付....直到又拖到12月24號我們才付清牽車....當時我有要老公拿修車的收據...結果他又忘了拿...在這期間我們有一直要求他過戶他卻一直拖延說等等他還不夠錢付他的部份...而在11月~12月間他朋友又分別2次當著我面借款300跟1000元說他沒錢吃飯(電話中還不承認掛完又傳簡訊來承認他有借說要抵車款而不是沒錢吃飯借的)...12月24號牽車當天電池還壞掉換一顆新的3000元...到元旦那天又壞...真是氣爆了我...他朋友又說拖去他家他叫人修...結果大老遠的拖回北投拖車費1500元又是我們出...拖回去3.4天依舊要我們找他問還不接電話...害我們又跑去找他...還裝不在家車子也沒修...那天我真的是忍到快爆炸了...直到他父親回家才肯出來還說他沒聽到在睡覺...於是就在他家附近修...他還硬要跟來湊熱鬧...吵死了都是他的話..老闆說是接電器的電線老舊斷了...他幫我們重新接好700元又是我付的...他還在旁笑嘻嘻真的超想打他的....事後還想ㄠ我們一頓飯錢...我很生氣的叫老公回家不用理他....所以車款連借款加起來就45300元已經超出40000了而修車的部份39700總共加起來85000元真的是太誇張了這台車...且因為我們本來經濟就不是很好為了這台車這半年來我們一家可以是說省吃檢用完全都是花在這車上....很辛苦才湊到的錢...他朋友卻把我們當錢坑一樣挖..再來他卻一直不停的說我們還欠他車款一直索錢...我們告訴他已經付超過了並沒有欠你任何車款了...他卻在2月中沒有通知我們的情況下偷牽回去...隔天老公氣不過又去他家開回來...結果他就來我們社區亂(警察有備案)...然後又過了半個月2.29那天又是偷牽回去...藉口依舊欠車款所以不過戶...後來我傳簡訊給他後跟打電話給他又變成什麼我老公跟他借錢....拜託..說詞變來變去耶...且我老公說他根本沒跟他借款...我問他好幾次是借多少?他也不說...我只好傳簡訊給他請拿借據來!而且也傳好幾次車子無心要賣請退款..完全不回應我...我們手上也有合約書...但只有我們這張是完整的...他的那張是沒有我老公的資料跟簽名...因為當初並沒有所有人坐下來一起正式寫合約...他只拿一張他寫好的部份交給我要我們回去自己寫...嘴巴邊說保固半年...結果出問題大大小小都是由我們付修車費..告訴他後又在那推東推西不負責..真的是王八蛋...而車款的部份因為當初念在朋友關係應該不會使詐所以才沒有要求他開收據結果卻是遇上這麼不要臉的人..幸好我有記帳的習慣所以連日期我都有記下來很清楚...而他朋友我猜測應該沒在記帳因為電話中他一直拿不出來對帳..只靠腦袋記的!...現在我們只要求他退還車款..車子我們不要了反正他也不想賣...免得以後又節外生枝一堆麻煩事..且從頭到尾都沒告知我們他有備份鑰匙...講到這部份他又一直推拖責任不是他的問題...要我們搞清楚交車時是好的車也是我們在開的...還說要我們去NISSAN公司鑑定故障原因釐清責任...拜託屍體又不在我們手上...且月初時我跑了逼趟車廠跟他們要當時修車的收據老闆娘卻拿在手上不給我...說什麼請付款的人來拿我也不是當事人ㄚ...真是氣死我了...那個爛人還一直說他是依照他們汽車公會買賣條例處理...我們問過台北縣市的汽車公會的人有沒有這個會員...他們說沒有這個會員且他不能私自將車牽回必需透過法院申請證明才行....但我問過警察能不能告偷竊...警察說不行因為沒過戶他還是車主!..電話我有錄音...之後他就完全不回應!

沈恆 (沈恆) 101-03-26 16:52

警察的說法並不正確,您可以告對方竊盜罪的,因為汽車動產,一旦完成交車,所有權就已經移轉,成為您先生的所有物。監理機關的登記僅是行政手續,與所有權的歸屬無關。

jessi 101-03-27 08:15
回覆 沈恆 的發言內容:

警察的說法並不正確,您可以告對方竊盜罪的,因為汽車動產,一旦完成交車,所有權就已經移轉,成為 ... (恕刪)

 那現在托這麼久了...我可以要求對方退款嗎?..他這算毀約嗎?...還有錄音中他還對我說了3次:聽不懂人話!..第3次直說:是我聽不懂人話!...可以告污辱人格權嗎?...可不可以給我針對此事件的存證信函範例...搞到簡直快瘋掉...每天在網路上找都找不到適合的範本...

珊珊 101-03-19 10:37
律師 你好 想請問當隔壁鄰居專屬管線問題,導致我家的房屋漏水,我們也已經請鄰居改善,但是鄰居仍然不理會,想請 問這樣要主張什麼請求權呢?
林智群 (klaw) 101-03-19 15:05
可以主張侵害除去請求權,要對方配合你修繕,如果對方不願意,只能提告
yun 101-03-15 15:53

懇請幫忙解惑   我在100年12月底賣出5樓頂樓蓋鐵皮屋頂的房子,新屋主101年1月1日搬入,1月4日有室內結露水(已 空屋1年半,油漆也漆了1年,都無漏水現象)而對方說我在買賣契約書有勾沒漏水要我歸還價金且要提告.我知道結露水後不相信漏水立刻去察看也常常詢問仲介 狀況但他私下在天花板主燈旁鑽2個小鐵釘孔也曾在我面前用力敲擊頂樓地板,我該如何處理呢?又如果她要告我我該怎麼做呢?

回覆 yun 的發言內容:

懇請幫忙解惑   我在100年12月底賣出5樓頂樓

 

 

可能要看雙方所能提出的證據到什麼程度了

如果確實有漏水~而沒有告知

標的物有瑕疵對方可能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

如果瑕疵還不算太嚴重  那主張減少價金可能會成立

先看有沒有辦法補救  跟買受人協商看看

Anson 101-03-13 09:20

因為結婚所以打算重新裝潢家裡,順便家裡漏水壁癌的部分一次處理完畢,請了兩組抓漏的來看,都說是頂樓(共用部分)防水年久失修導致,就算我內部整理了,一段時間後還是會產生漏水與壁癌,3月7日晚上便向社區的管理員反應,請他轉告社區的管委會主委,三月九日詢問管理員,管理員回覆說社區管委會主委已經知道此情況,至今天三月十三日,仍未得到社區主委的回覆與訊息跟處理方法,目前我希望社區管委會能幫我處理頂樓漏水的部分(因為防水工程並非一次施工就永久保固,還需要日後定期的維護保養,這不是我目前的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所以我的問題如下:

1.
社區是有管委會與公基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的修繕是由公基金支付,但是目前社區管委會音訊全無,我該如何做?主動去找社區主委嗎?還是在繼續等,該等多久?(我家具廚具都定了,現在變成只能等待,甚麼的無法做)

2.
如果社區管委會的態度是不願意負責或打算拖延時間的話那我該怎麼做?

3.
如果社區管委會願意負責,是否可以要求以後要定時做頂樓防水的維護?

4.
如果交由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來處理,是否妥當,會部會有刻意偏袒的情形?

以上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問題,如有其他疑問我會再補充上來,也請各位律師或善心人士能給我意見,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社區頂樓屬共用部分

因此修繕管理及維護

應由您們的管委會為之

所以您可先行向您們的管委會請求

並於管委會召開時請求列入討論議題

管委會不處理

則可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如調處後管委會仍不作為

則應提起訴訟強制管委會為之

管委會已經處理

其後之維護管委會仍有義務為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nson 101-03-13 14:58

謝文明律師,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關於 "社區頂樓共用部分漏水 造成我家壁癌嚴重" 這篇文章,想再請教你幾個問題,

 

1.頂樓防水工程如果管委會認為是屬於重大修繕,勢必會開所有權人會議,是嗎?

2.會議的決議會不會有可能我得到的是目前不打算改善的結果?還是不論決議如何管委會都要負責修繕?

謝謝!!

 

您好: 若頂樓防水工程 您們的管委會認定是屬重大修繕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若最後決議不處理 則您可依侵權行為向管委會來請求賠償 以上
小美 101-06-21 13:08

律師你好~我目前也有這個情形在煩惱~但比較麻煩的事~如果沒有管委會該怎麼處理呢??因為我也是買在頂樓!謝謝 

et 101-03-13 04:11

我居住的大樓為AB兩棟併連,但門戶管理各自獨立。然而B棟的水塔進水皆必須經由A棟的水塔,亦即A棟的水塔是AB兩棟住戶共用的。A棟水塔因老舊漏水嚴重,所以須打掉重做,但B棟住戶卻不願意分攤施工費用。只因為水塔位置是在A棟的關係,就可以拒絕分攤修繕費用嗎?在法律上有何條例可以處理這個紛爭?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必須先確認您們的大樓是否為同一社區

若屬同一社區而有成立管委會

即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對於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

另就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

可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申請調處

以上僅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月月 101-03-12 13:36

房東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大約是說要我賠償她裝熱水器,天花板及門鎖的花費損失共三萬八

如果今天不匯給他

就要沒收我的租金押金共九千塊之外

還要訴諸司法追償

這樣算是勒索嗎?

存證信函裡鬼話連篇

房屋依現況出租,因為漏水所以租金很便宜

當初他根本沒提過漏水這件是

跟他講的時候他也假裝不知道

分明是刻意隱瞞

說要退租

竟然就寄這種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他的內容涉及勒索了嗎?

回覆 月月 的發言內容:

房東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大約是說要我賠償她裝熱水器,天花板及門鎖的花費損失共三 ... (恕刪)

 1.房東表示要訴諸法律追償

 既然是藉由司法程序

 那應該沒什麼勒索的問題

2.如果你覺得房東主張的沒有道理

 那你還是可以爭取你的權益(租約終止後依法取回押租)

 不會因為存證信函而受影響

月月 101-03-10 23:54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
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
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

2.
如果房東違約在先
未如期交屋
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

 您好:

1.定金不同於押金,原則上定金是為與對方簽訂租賃契約,而先支付之租金之一部分,押金通常係指擔保您的租賃期間因可能損及房屋而預先收取之擔保金。

2.先前給付之租金,因房東交屋致未能使用房屋,原則上是不能轉為押金,如您與房東達成合意,則可能轉成押金

3.您先爰引民法第430條通知房東修繕及交付房屋,倘房東仍未交屋時,則可主張民法第424.430.435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供參,

ken 101-03-06 00:17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

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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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00

想要請問一下

若是要進調解委員會提早解除契約

我們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一個約租金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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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29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過了入住的日期

我們是否會有賠償的問題呢?

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ken 101-03-06 02:3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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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13:24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阿翊 101-03-04 22:52
律師你好, 我於100年10月份與乙方簽了房子的買賣契約,在11月份代償完畢,並過戶在我名下,但乙方有其原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我們約定101年2月28號點交房屋,但有漏水修繕爭議延後到101年3月4號點交,又因為乙方沒有把房屋騰空,導致無法完成點交程序,有點鬧到不愉快...並找理由不交屋(推說若有奢侈稅費用,要我負責,不然不交屋) 想請教1.我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強制交屋"嗎?? 2.現在房子是我的名字,但還缺點交程序,那我可以私自更換大門鎖嗎??(我怕乙方破壞房子內部)
您好:現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您名下,欠缺點交程序,因未看到您當初之買賣契約之約定,所以無法判斷點交是否為必要之程序,所以建議您發存證信函予對方請求對方將傢俱等物品清空,倘對方置之不理,則可訴請民事債務不屐行損害賠償,再者以所有權人地位,向法院訴請求遷出,因您尚未取得任何執行名義,是法院是無法幫您強制執行,以上供參
泡水的吐司 101-02-28 11:39

弟在約莫一年前購買大樓一間

最近突然發現家中牆壁多出有壁癌

(當初在買賣時 賣方並未告知 且合約書中亦未記載)

曾經在水果報 2011年7月31日報紙中讀到

"交屋五年內 發現漏水求償"

但    問題在於

合約書中 特約條款處記載了一點

一:本房屋依現況點交,點交完善,對本房屋,出賣人即不擔保任何瑕疵。但,對於房屋

如於買方未施工的狀況下,有漏水,滲水(非人為)的現況則賣方負責維修,期間於點交日

起算至100年10月7日止。本100年10月7日後,對於本房屋,賣方不再擔保,負責任何維修責任

 

請問....就上述現況 以及合約書中相關所記載的內容

我是否還可以請求原屋主 負責維修等相關事宜呢???????

 你好,

        直接回覆你所詢之問題,你所面臨之問題常見於相關之動產買賣糾紛,

一般略諳法律之賣家(如:投資客),均大多以類似條款借以免除其將爛屋(如:漏水屋)高賣應負擔之瑕疵膽保之責任.

       原則上,若該屋況係曾有漏水情況,然原賣方卻隱匿不報卻又於條款中表明無漏水之情況,則縱使其條款表明僅負一年保固責任,就本件情況,您仍可向其請求負瑕疵擔保之責.

      倘有疑問,尚請不吝賜詢.

                                          周兆龍律師

  

泡水的吐司 101-03-09 22:25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請問..這個情況下 是否直接發存證信函給當初原屋主即可

還是需要先請人維修 後連絡原屋主請得相關款項?

日前有在網路上查詢到"向建商購買新屋會漏水"的存證信函寫法以及內容

但 我的房子並沒有 "漏水" 只有 為數不少的"壁癌"

是要依照民法354 359 或 360 哪一個法條 撰寫相關信函?

另...一般非仲介 (一般買賣) 之間的房屋買賣保固為多久?

阿晟 101-02-15 09:26

我想問說如果我新買的房子已做好防水的工程!!!

但因為鄰居房屋老舊而導自我家裡漏水這樣可以告他嗎??

再者如果鄰居因偷剪我家的鐵皮及一些鐵類(都是房屋配備)我能靠他嗎???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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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晟 101-02-15 10:24

權行為損害賠償刑責大概是什麼??

毀損竊盜的刑責大概是什麼??

 

例如:判賠多少或是幾年徒刑??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12: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謹分點回答如下

若可以確定是因為鄰居房屋老舊導致自家漏水的話,可以向鄰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偷剪鐵皮及鐵類可以構成刑事上的竊盜罪;民事上一樣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Chia-Chia 101-02-12 22:27

律師你好,
日前房東來查看租屋, 有幾點她特別指出, 並指說是我(承租人)使用不當, 故要請設計師來家裡, 將所有損毀的傢具從新製作。並要我負擔所有的費用

1. 日前因窗戶漏水, 將鋪在組合櫃上的地毯濺濕, 因為木頭櫃吸水而造成三片組合櫃的邊邊有約1-3公分的裂痕。完全不影響使用。因此房東以組合櫃都是訂做為由, 叫原設計師重新定做。
窗戶漏水之時, 早已電話通知房東此問題, 房東明知組合櫃不可沾水, 那時也未來查看, 過了2個月後來收房租時才說他的組合櫃不可沾水。那時電話知會房東時, 房東說一人付一半, 現在卻反悔, 且咬定是我不當使用。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2.家裡的小狗將樓梯上鋪的一塊木板的側邊抓花, 因此房東也要求重作。

3. 門把上有一個鎖, 因日前使用時卡住, 故用力轉動, 而導致脫落。之後已經修好, 但卻有點鬆動, 但仍不影響使用, 房東說她的鎖是一套成形的, 故要修好就要整組換掉, 這部份我問過管理原, 的確是整組, 但我已經修好, 且正常使用很久都沒有問題, 雖然我沒有修掉原本完好如新的狀態, 但我真的要賠一整組費用嗎?
 
看了很多達人為類似問題解答後, 我還是疑惑, 房東說我的物件都是不當使用才會壞, 但法律上不當使用的定義為何?我又要如何反駁房東呢?還是以上的物件真的有需要整組重訂做, 而我真的要照單全收呢?

房東一直指著我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我上網查了所謂的善良管理人之責,但解釋過於文言,我還是不懂,也不知道當房東這樣指著我的時候,我該如何告訴她?

律師們幫幫忙

謝謝你們



感謝各位達人們的解答與幫忙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規定承租人固然負有保管租賃物之義務

但假如租賃物是因為依約定的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所導致的變更或毀損

承租人即可免責

若未能免責時

出租人原則上仍只能填補損害為原則

不可要求全部換新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Chia-Chia 101-02-14 14:26

律師你好,

謝謝你的詳細回答

我會再次跟房東溝通

不過現在知道我的義務與責任,我的心情比較輕鬆了

真是感謝你

 

Chia-Chia 101-02-20 13:32

感謝之前律師的回覆

從上次房東帶設計師來家裡看過傢具的部份後, 那時她只丟了一句話,說房子是她的,我要付傢具的費用。之後一直打電話房東要和她溝通付費問題,她一直不接電話,已經一整個星期了。這讓我覺得房東並沒有意思要討論責任歸咎問題, 她就只要我付錢。我想這個部份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請問:若房東遲遲不願正面回應,也不願溝通,我接下來的一步能怎麼做呢?

我知道像這樣的小額訴訟法院會交予調解委員會處裡,但那也要房東願意配合出面,若她一直以這樣的態度處裡,我還能怎麼辦呢?

是否可以?她侵佔?或是該如何做才能將我的押金拿回來呢?

感謝律師的再次協助

 

 

 

 

 

 

 

呆子 101-01-20 16:33

好煩~~~~怎麼辦~~~~
我們房子租到12月底
押金押2個月剛好9千
房東說他要賣房子  叫我們搬完後跟他講一聲
結果要搬的那天我請管理員看一下便告知她說我們要搬了
結果管理員跟我們說  房東有交代他說搬完要幫他打掃乾淨
我們也覺得這沒什麼  所以跟他說我們會幫他清乾淨

就這樣搬完後沒多久...便跟他說我們都打掃完了  該繳的水費、電費都繳完了
那是不是該退我們押金
 
沒想到他居然回我們說 :沒有掃乾淨所以我請人家來打掃  還有燈泡、水管壞掉沒有幫他修
所以要扣我們3千塊  還說瓦斯為何給他改用小桶的
 
我便跟他解釋 :有些燈泡我們沒有去使用它  因為用不到 
有些不亮我們拿新的去換  所以有些就沒有燈泡
水管是因為房子本身老舊  所以會漏水是很正常的 
至於瓦斯為何改用小桶的  那是因為只剩不到一個禮拜剛好又沒瓦斯
叫大桶的對我們來說不划算  所以才叫小桶的
 
他就回我們 :我有請人家來打掃  我不管  反正就是要扣你3千
 
我媽很生氣的回她說:我女兒有問過律師這樣是可以告你的
 
他說:反正我很久沒被告過了  要告就來阿  我不怕....
然後又說當初我丈母娘的衣服你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拿去回收  

真不知他是故意還是得了癡呆症  當初有跟他告知還跟他說衣服放地上會有蟑螂  而且不好看  看是不是要回收  他也說好  所以我們才敢去動
現在老是講些當初都有詢問他的事   當初他也說好  現在都改說他沒說...害我媽氣倒掛他電話  真是有理講不清..硬是要扣3千塊...

我也問過我媽要不要直接寫存證信函  因為我有問過律師   律師叫我不用跟他廢話直接寫存證信函  不需要跟他囉說
只是我媽想說好聚好散不想搞得那麼麻煩  既然他要退五千那就五千

直到現在都1月中了  押金還是沒有要退還的意思
我媽打電話過去給他  他很生氣的回說:會啦! 要拿押金給你們的時候,我就會打給你們了 
後來也是沒有打...
過了一個星期我媽又問他  他還是這樣講  
最後...換我打給房東  他則是叫我給它郵局帳號他說要用匯的
結果匯到現在還是沒有給....

現在我也不知道該怎辦....
可是他給人家的感覺是 能拖就拖  看我們會不會忘記
老實說...有點不想再打給他  因為他老是講些有的沒的
講到押金  他說會退   可是給人家的感覺就是敷衍了事...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可發直接支付命令給對方

若確定後

即可執行對方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月光 101-01-10 12:46

您好

我住在公寓八樓,十幾年來天花板都是漏水的,一直都處理不好,今年在我積極溝通處理之下已有些改善,本來以為是九樓漏水,對方浴室地板需打掉重做,對方要求各付一半費用我也接受不過九樓浴室地板重做後漏水是有改善,但還是在漏水,接著請抓漏師父找原因,後來發現十樓的浴室地板管路也漏水,之前九樓漏水時曾和十樓一起重做了浴室地板,也幫出了一半的費用,不過顯然並未做好,所以造成我八樓天花板漏水,十樓說若要再做浴室地板,要我們八樓和九樓一起出錢,他才要做,因為我們不肯,也請管委會協調,不過無效,對方說叫我們直接告他好了,請問我們要如何處理呢?他要求我們幫出錢合理嗎?

若要告他程序上要如何做呢?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

 

 

 

月光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若是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則由樓地板上下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如果可以確定是可歸責於其中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

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來負擔

當然其中有舉證之困難

提告時也應注意舉證

以免受不利益之判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Chrissie 101-01-06 13:27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
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
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

小妹想問的是
(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
(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

(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
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行拍照下來以便供鑑定時一併參考

鑑定如果法官認為是應由原告方聲請

鑑定費用會由原告先墊付

若將來原告勝訴

法院會在判決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屆時原告可向被告一併請求訴訟費用的部分

為免訴訟進行中被告脫產

聲請假扣押

以避免被告處分其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n 101-01-01 12:09

賣屋被告民法360條求償又告刑事339條詐欺
仲介賣中古屋依現況交屋(屋況說明書的是否有滲漏水勾否)
交屋後買方提出浴室有漏水虞慮,有要求他試漏水,要求要會勘。
如有漏水查明原因,釐清責任歸屬,才能負責。
買方有請水電來試也沒試出漏水,卻說只接水管,在等漏水,沒有放水,所以不會漏水
買方又另找一水電也沒試出漏水,就說要修漏水,並開始施工,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
仲介也從來沒見過有漏水
買方硬說樓下有告訴他以前有漏水,就是會漏水。現在沒漏水是因為沒人住,沒有人用水。
沒改變現狀前都沒通知我要求會勘,改變現狀後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說是要修漏水)。
買方有提出改變現狀後(已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的漏水照片及光碟。

我應如何主張?
訴訟策略為何?

否認交屋房子漏水之瑕疵,並請法院傳喚水電工作證。

學生 100-12-22 17:37

我租了一間房子,當初是在租屋網站看到,上面說租金含第四台網路網路說有10M但事實上只有1M
所以我自己去牽了網路,當初簽約時他說第四台下個月才有,但是過了兩三個月都還沒有,但租金一樣,
我跟房東說這跟當初網路上說的不一樣,那押金可以退我,我搬走,但他說租約沒到頂多退我一個月,請問我有辦法拿回全部的押金嗎?
附帶一題,我們樓下住戶好像因為房屋漏水,有寄存證信函房東,上面內容有提到因為我們樓上害他們樓下漏水,且嚴重危害到房屋結構,近期內要修繕,要我們房客盡速撤離,但我問警察他們說這是房東跟樓下住戶的問題,跟我沒關係,但也影響到房客的權益吧?利用這點能較好取回押金嗎?還是真的只能拿回一個月?

學生 100-12-21 14:21

我是學生,我在外租了一間房子
租的時候當時說有第四台
房東說要下一個月才有
所以先給了我一個電視棒
但那根本就不好用
結果第二個月 第三個月也沒有
後來我問房東 到底有沒有第四台
他說第四台業者不給他牽
所以就沒有 我就問他 那房租沒有少算一點嗎
他說 那第四台跟網路原本就是附贈的
(網路他原本說10M/2M)結果我測出來只有1M
所以我就自己去牽網路
網路就算了 第四台也沒給我
還說是附贈的不願減少房租
我就跟他說 那你什麼都沒有 你壓金退我 我搬走好了
他就兇我 為什麼要退給你 你租約又沒到期
我就說 可是你原本說有的現在都沒有阿
這不是我個人因素吧?有權拿回我的押金
而且前一個月法院有寄封存證信函
說我們這樓因為房東裝修
導致樓下漏水嚴重 嚴重影響到房屋結構 請我們這些房客盡速搬離
原本房東還有個朋友也租在這 隔天就搬走了
現在我拿這個跟他講 我可以拿回我所有押金嗎??
因為這不是我個人因素阿
房東態度很強硬
說我租約沒到 只願意退一個月押金

 

chuchu 100-11-14 17:10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好

我有一個賣屋的糾紛, 多年前此房屋與樓下有多年的漏水糾紛

但已經修繕完成,一年多沒再漏過水, 如今賣出卻產生漏水(已證實是不同的原因造成)

買家不同意讓我們維修反而找土木技師鑑定判定70萬的修繕金額, 對方索賠甚鉅

 

後來, 我在買賣契約書上發現我們雙方有一條文字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同意,於交屋前乙方與樓下住戶因漏水所生之糾紛由乙方負擔, 權利義務與甲方無涉!"

由前後文得知甲方為賣方,乙方為買方,雖然此段文字是否有寫反不得知, 只知似乎反過來比較通順

然而我想知道,此段文字是否有效力存在?

是否就可因此主張這漏水問題雙方已約定,不該把這通盤維修的金額加註在賣方身上?

 

對方擺明想勒索, 很急, 感謝回答!

 

 

 

chuchu 100-10-28 09:53
問題為一間房屋為一30年以上的老公寓2樓,
在多年前改建成5間套房出租,
但因為1樓鄰居的廚房為外推違建,
2樓的化糞管施作1樓不同意讓我們經過其廚房,
因此管路外繞, 折彎變多也因此數年來造成多次的漏水問題與糾紛;
但此事件終於於去年與1樓達成共識而重新施作可通過其廚房的化糞管,
也終於1年多沒有再發生相同原因的漏水事件。


在今年6月因為資金需求也決定將此間老舊公寓賣出,
在雙方買賣契約書上也有文字明定
”爾後如果有漏水問題, 我方會負起修繕以及與1樓協調的責任, 與新屋主無關!”
但在8月時發生了漏水問題,
與工人看過現場以及與1樓鄰居求證過為不同原因以及地點的漏水,
也與2樓的房客了解之後為某間浴室水管不通造成的回堵,
使得2樓樓地板淹水而滲漏至1樓,
理當照契約約定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由我方負責維修,
我方也很有誠意找了兩間抓漏公司去勘查現場,
但新屋主卻執意找土木技師鑑定想走訴訟,
技師的鑑定卻也把過去5~10年前的舊漏水照片當為報告書的內容,
而沒有把修繕過的紀錄標明在內,
判定整層管線與防水地板牆面全部翻新為最保險的方法,
等於不修直接全部做新的, 判定金額72萬,
新屋主以此索賠40萬,


如今雙方認知索賠金額差距過大, 對方又太硬(其中我也有讓步到20萬,對方不讓)
打官司似乎又不利 (要對抗鑑定報告)
要認賠還是就走訴訟好呢?


因為這件事情讓家裡的氣氛差了好久.....
各位高手前輩是否有什麼好建議或經驗可以分享



非常感謝阿!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8 10:15
回覆 chuchu 的發言內容:
 

重點可能在於向法官說明,當初約定的份為是針對漏水的部份做修繕,而不是如土木技師鑑定的內容做全部管線更換,鑑定報告的建議雖然是防患未然,但已經超過原來合約的義務範圍。

chuchu 100-10-28 12:19

 最近要申請調解

我有兩個主張

第一就是我請人修繕, 如果修的好, 加上之前鑑定費我出 = 和解

第二為照我請人估價的施工方式及破壞面積大小可估到20幾萬, 故我可退讓到20萬

 

對方態度一直都很硬, 72萬是技師用公定價高估的,連尺寸都沒量

40萬是我們自己請人估的,照相同工法,還帶裝潢(整片全新牆面地面磁磚+防水) 

施工方式是對方要的,我頂多出這筆錢(20幾萬),那施工造成的損失或好看不好看那是對方自幾要選擇的,怎麼可能還跟我要裝潢

所以對方如果調解不退讓應該就走訴訟了!

我是覺得訴訟機會很大,所以也很憂心,打輸是會輸更慘, 但也不甘心都沒打就投降讓對方楷油!

chuchu 100-11-15 15:57

 想請問各位專家

如果現在這個漏水糾紛, 在房屋點交前,

買家已經知情這房屋"有過漏水糾紛, 也知道已經修繕完成!"

如今漏水了, 買家卻要追朔以往的問題要求全盤維修( 等於從未修繕過)

而技師鑑定當天我方人未到, 對方未提出曾經維修過的歷史,反而請鄰居提供漏水過的舊照片

而技師也不清楚我方與賣家有過一條文字約定(內容及證明買家買賣當下是知道有過漏水糾紛且已修繕完成)

所以才判定整層維修+責任100%在賣家

 

如今我方如拿出這證明,是否即可讓這判決對我方有利?

畢竟對方明知有漏水過也處理過,那如今卻要求全盤維修且費用我方負責是否不合理?

 

感謝回答

bruce 100-10-14 12:00

本人於七年前購置一戶公寓為集合式住宅(公寓與透天混合社區)。本年度擔任安全委員職務,因有住戶反映消防警報經常誤報所以委請消防公司(消防設備師)進行全社區的消防安檢。此時才知道集合式住宅於每年9月應向消防局申報檢查結果,這項業務並未記載與移交給本人。經檢查結果,發現消防線路未按峻工圖施作有明顯偷工減料情事。社區全部的自動灑水設備管路並未充滿消防水(因總閥門被關閉),目前無人敢開啟因為怕爆管漏水。以上情勢嚴重影響社區安全,故要求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周之所有權人。想請問(1).是否還有機會要求建商按竣工圖修復(2).點交不確實如何查驗或處理,可否向點交人獲當時的委員求償(3).未向消防局申報檢查結果是否已經觸法?本人該如何自保?

信彥 100-10-04 12:26

小弟本身買了一間新成屋,全新未入住,一開始打算賣掉,但要買的房客說我房子牆下雨時會漏水,而且水還會大量灌入電錶箱及屋內,我請人檢查電錶箱內果真會進水,對居住安全會產生危險,每個插座都會漏電,這樣產生的問題是:

1.我不能做買賣,房客看了就不買;

2.我不能自己入住,有居住危險;

3.建設公司想修,但已修了好幾遍,都不能修好,我總不能一間房子就這樣放著,住也不是,賣也不是,我每個月還要繳龐大的貸款利息,每次維修,我還要上班請假開車去處理這我本就不需要做的事;

想法:

我可以跟建設公司請求賠償嗎?

我除了寫存證信函以外,還能做些甚麼?

我可以請建設公司以原價買回我的房子嗎?

以上問題,謝謝

建議確認保固期間?原來買賣契約有無保證範圍?及瑕疵發現期間是否超過六個月?等前提問題,如有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或保證責任之情形,可主張減少價金。

信彥 100-10-04 18:36
回覆 吳昀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確認保固期間?原來買賣契約有無保證範圍?及瑕疵發現期間是否超過六個月?等前提問題,如有建商 ... (恕刪)

 律師好:

謝謝您的答覆,至目前為止仍未超過保固期,我發現瑕疵期間早超過六個月,但通知建商有文字紀錄是三個月,我跟建商之間早已交屋辦妥,您說的減少價金?是如何辦理?再次請教,謝謝

琪琪 100-10-04 00:31

律師您好:

最近正在與人解決關於房屋漏水的事情,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們搬進這棟房子10年,第1年的時候有請裝潢整修。
樓下住戶曾經表示我們家裝潢造成他們的漏水,故我們的設計師曾與他溝通協調過(但時隔10年已經不記得談判經過如何)。

總之這10年來他們與我們常會見面,但從沒有提過關於漏水的事情。
10年後這個月始向我們提出,並表示隱忍了10年。

找了水電工來看之後決定開挖我們的水管修復。
樓下由於漏水將近10年(並不確定是否持續,僅依據他們的說法),牆壁有些潮濕。


想請問:
1.需要賠償樓下的損失,請問須要賠償回覆原狀至什麼程度?
  對方主張我們應回復原狀,並且幫他們加上防潮壁(之類的防止牆壁潮濕,工錢會多上5-6萬)。
  請問如果水電工的答覆是"這不是必要的,但是可能可以加強防護"。
  這樣我們需要額外這項支出嗎?


2.由於整整10年他們只有第1年有和我們告知過一次,並且和設計師談完之後再也沒有通知過我們漏水的事情。
  直到如今牆壁因潮濕而有所需修補,請問可否主張與有過失
  如有,應如何主張對我們比較有利?

  另外,由於此乃裝潢水電工破壞到當時的水管,照理原本可跟裝潢人員求償不完全給付,但因對方並沒有向我們告知仍漏水的這件事情。
  而造成消滅時效已過,我們必須負擔全額的賠償。我們可否有何主張(對樓下)?


3.如果無法以協調解決之,想請問有沒有什麼對我們比較有利的管道?
  或是必須以什麼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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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律師!

100-10-03 01:58

我們承租了一間套房,他們房間裡有蟑螂,有蟲,導致我們過敏,紅腫,癢得受不了,
晚上睡覺狂抓,睡不好,已經反映了很多次,直到前一體拜打過去告訴他們退租, 他們才有了回應,態度是堅持不肯退租,我是承租人,我又親自打了電話過去,
房東是否堅持不讓我們退組,他說:他們先來大清掃,三天後仍是一樣,
再讓我們換房,我說這樣一來一往浪費很多時間,就像當初要他們修馬桶
電視一樣,一拖再拖,我們要上班,沒有時間這樣等著房東有空...
他不耐煩了,他說就是這樣,先大清掃再換房,我說不用,你直接給我們換
如果仍是一樣就退租,他說好!!
隔天早上打電話房東過來我們房間商量,他只帶了一罐類似擺放式的殺蟲劑
我說那我們直接換,他帶我下去看,表面上是很好,打開冰箱發現漏水積水一
盤..廁所馬桶蓋有裂痕只用了透明膠帶貼住,膠帶都以發霉,
地板仍是清不掉的汙垢,我就跟房東說,不好意思,我們無法接受這間房,
他卻發飆說話不客氣,我說好,那就採取你們的大清潔,如果三天後仍是過敏, 不舒服未改善,我們要退租,他說沒有!! 按照規定大清掃後就是在換房,但是根據我找到的資料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承租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我們符合第一點,房東卻堅持不讓我們退租,我們到底該怎麼做,

才能無後顧之憂的退租呢?!...而且當初合約裡並沒有註明,沒有他說的"按照規定"流程。

電度表不包含冷氣,冷氣電度表不透明,說是在電腦裡,

等到要收費時,才會列印出來給我們看,之前都沒有說,

合約也沒寫,我們到昨天為止都以為是當初房東帶我們去看電度表的為準。

因為他少給我們一張冷氣規定表,我們還是套清潔阿姨的話才知道他少給我們一張紙。

他根本沒告知我們,這樣我們可以無條件退租吧?! 請問律師,我到底該怎麼做呢,謝謝您。

 根據你的說明,你的確可以向房東主張終止租任契約

在程序上,你應該先將目前的狀況以照片等方式保存,做為未來有爭議時舉證之用。接者,你可以向房東為終止租任契約的意思表示,表示方式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方便舉證)。

終止租任契約後,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押金,對方可以向你主張尚未給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例如水電費等依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雙方如果對於結算的金額無法達成協議,那麼接下來你們可能得利用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的紛爭。

100-10-03 18:4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你的說明,你的確可以向房東主張終止租任契約

在程序上,你應該 ... (恕刪)

感謝陳律師熱心的回答我,謝謝:)當初的狗大便都已清掉,而蟑螂也是用了手機照相,但礙於畫質的關係,不是很清楚,而且已將蟑螂打死,我們現在能做的是不是只有去皮膚科看醫生開證明?!還有將身上所有的過敏反應拍下,來當做證據?! 現在也只剩下這兩個能做為證據了,其實我知道我能向房東主張終止租約,但是我現在很怕的是,跟房東這樣講以後,他會不會惱羞成怒,對我們做一些我們無法預料的事情,我們只是想無後顧之憂的搬走,真的很感激您的回答,謝謝。

100-10-03 20:52
回覆 希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PS:並沒有想要拿回原本已預押的押金1000元,房租是4500,押金是一個月,但應剛租房子時錢不夠,向房東商量先押1000,應他們有一個"單月租"的方式,就想改為單月租,不打算拿回押金,但我們很有誠意要跟房東清算電費,能不打官司是最好的了,畢竟那要很多時間,也要許多的錢...如果是不想走官司部分還是得寄存證信函嘛?

 

許小妹 100-08-23 11:17

我想請問...

房屋出售多個月後,接到仲介打來叫我們要付維修的費用

請問我們該付費嗎?

仲介是說 熱水器的管線破裂 導致房子內會有漏水現象

以前住在那裡的時候有發生過樓下說天花板會漏水

已經維修過超過半年(還居住在此地方)  都沒有再發生問題

為什麼在又過了快半年後(房屋出售後已搬走) 才又告知有這問題

據我所知  新屋主是沒有搬進去居住... 那怎麼會漏水  (不明白?!)

我知道維修有些是簽半年內要負責..

可是我有疑問的是...

 

1. 半年的時間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簽交屋的時候開始嗎? 還是出售後開始算起?或是搬走後算起?

2.出售的房屋已被新屋主再賣給另一個屋主,維修的責任在誰?

 

麻煩 幫幫我解答  謝謝 ..

 

郭詠晴 (律師) 100-08-24 12:47
回覆 許小妹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半年計算方式,應該要看合約約定是從哪個時間點起算。

2.如果有簽交屋後還是必須負擔維修責任的約款,那麼您對您的買方(後手)應該負擔這樣的義務,如果後手又將房屋賣給他的買方(後後手),他們的約款如果也有這樣的條款,那您的後手也應該對後後手負責。不過法律也有規定代位權,如果您的後手不願負擔這樣的義務,有可能後後手可以據此向您請求。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小雨 100-07-13 13:35

 

我家住在A棟3樓,隔壁有B棟,兩棟中間的牆壁間埋有大樓的水管。上個周末,B棟3樓的屋主跑來說他們的牆壁漏水了,還帶了一個水電師傅來,說是要從我家這邊打穿牆壁去修理水管。

我當時拒絕了,既然水管在兩戶中間,為什麼一定要從我家這一面打洞呢?隔壁的屋主之後一直打電話來盧這件事,我們快被他煩死了。對方還一直強調按照社會習慣就是要從我家這邊打洞,我們覺得對方只是不想讓自己家裡因為施工弄得到處都是灰塵……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們該怎麼保障自己?謝謝!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二個字,應該就足以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小雨 100-07-13 15:28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 ... (恕刪)

 感謝劉律師快速的回覆,謝謝

Donna 100-07-03 22:51

今年五月左右開始裝潢房子,我們買的房子是透天的(簡稱71號),
隔壁相連一戶也是同社區透天的房子(簡稱73號),六月時來了一個颱風,
隔壁戶73號2樓和71號相連的那面牆冷氣管漏水,造成他們裝潢毀損

漏水隔天73號設計師馬上到71號,請71號設計師馬上停工,
原因說是因為71號裝潢才造成73號漏水,所以71號也馬上停工,
進行71號、73號及建商三方面調解
71號:設計師說2樓的相連牆面完全沒有動到,所以共用牆水管方面的部分
也沒有去更改或者毀損的可能。
73號:設計師說雖然他們也是正在裝潢,但已經快告一個尾聲了,先前也有下雨
但也沒有淹水,所以一定是正在施工71號的責任
建商:雖然他們沒有按送審圖施工,也沒有做最後的設計變更申請,但房屋已經
蓋好兩年了,無淹水紀錄,所以一定不是他們的責任

事情現在已經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了,所以71號屋主有申請全國土木技師公會
來做責任釐清的驗證,但經技師評估過後是告知三方面說,這個牆面就算是打
掉也未必能夠清楚釐清責任,以他的經驗判斷多半是私下調解;評估一週後
技師報價約24萬,71號屋主認為就算花了24萬做鑑定也未必會有水落石出的
答案,而73號房屋毀損修繕費用估價約15~20萬,所以71號屋主提出願意
出8萬元當作調解費用,但73號屋主反彈非常大,拒絕以8萬元調解...且說
不惜任何代價要查出原因(上法院),不然就是毀損修繕費15~20萬全付。

我的問題有
1.我們手上有建商提供的建造圖,裡面有完整的水電管路消防梁柱圖,建商無按
施工也無申請設計變更請問就漏水問題上,建商真的是完全無責任嗎?
2.先前諮詢全國土木技師公會時,他們有提到鑑定結果是法院會採信的認證,
鑑定後就如技師先前提到的責任是無法清楚去釐清的,那我們還需要付毀損
修繕費用嗎?若果在無法清楚釐清責任下,我們71號還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3.若無法和解或73號持續上訴,71號屋主是否就得無法進行施工?行使房屋使用權?

Donna 100-07-04 00:47
回覆 黑貓 的發言內容:
回覆 Donna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您快速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您所提出的因果關係, 看起來建商好像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兩年來沒有漏水, 是開始施工才開始漏水, 但反向思考後, 如果他真的有照圖施工, 這樣漏水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 這樣是否也算是因果關係呢?

那在他要提出完全證據時, 有權利敲71號屋主的牆嗎? (左右兩戶共用牆)

ypln 100-05-03 17:28

日前(9月份)與先生買了一間房屋,在交屋後兩星期來了一個颱風,發現房子滲水現象,請永慶的業務員來看,他們說要聯絡前屋主,卻遲遲無消息,經我打電 話詢問,先是回答聯絡不到前屋主,後是前屋主不願處理,可是我表示我們握有 貴公司的漏水保固半年契約,貴公司是否要先幫我們處理,後來永慶的店長答應幫 我們處理,但我們要自付一萬元,事後再由永慶去追討,但他們的意思是,如果追討不到也沒辦法
我的問題是,這一萬元不應該是由我們支付去付擔這個要不回來的風險,有漏水保固,就是永慶應該負責,而不是把問題推給買方,我們買方需要付這一萬元嗎??而我們已被迫付了一萬元

97-07-24 14:08

我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在台北市莊敬路,另一間是台北市長安西路,當初把這兩間房子租給一對夫妻當二房東,合約的簽約人
     莊敬路是簽先生:王金來,長安西路是簽太太林季儒(現改名成林莉珺),現又因王金來已中風,所以所有事務都是由林莉珺再處理,現二房東又因莊敬路房屋漏水 房屋租不出去為介口故意拖欠房租,甚至故意拿客票來支付,但履次退票,目前租金及管理費高達一佰萬,但我有去看,房子被隔成七間,只有一間是空屋,我們也 有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合 約,但二房東不但不理不采還繼續帶人去看房子,我打電話去要錢,他回我說,他沒錢而且83年就信用破產,也都脫產了,就連房客知道我跟林莉珺(二房東)有 糾紛,都要退租,但他也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房客,還叫我們要告就去告,就算告成了也是只能告個植物人王金來,告不了他
 請問 1.王金來已中風,但代理人是林莉珺,難邊我真的告不了林莉珺嗎
     :    2.林莉珺是用王金來的名義跟房客簽約但要求房客把所有房租都匯入子女的名下,(包含他跟房客所收的房租押金,有匯款記錄),那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因為他根本就是故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發函終止租賃關係,並視代理人有無侵權問題,把代理人一併拉進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97-07-21 12:09

我遇到惡鄰,二樓的熱水管破裂,所以我家楊台和廚房都在漏水,他又把他家的浴缸自己拆除沒做好防水,所以我家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油漆剝落面積越來越大,(都 拍照存證)溝通多次對方都不處理,國宅的委員會也無能為力,叫我們自己去告對方,我們寄掛號存證信函對方拒收所以又退回,請求區公所調解對方也不到場,所 以區公所給一張調解不成立的證明,要我們去地院寫狀子告對方,但是地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人員又很沒耐心告訴我要去請律師主張權益,也不肯教我們怎麼寫狀子就 把我們打發了,

我真的很生氣,難道我們不能自己寫狀子,我們只要求對方把他自己的家修復好,不要再漏水到我們家這樣真的很難嗎,要求公道 就要付出代價嗎,我們住國宅安份守己,從沒和律師打過交道,也沒有那個錢可以花,好心人可以告訴我能不能自己寫狀子告對方,有沒有可以參考的範例呢,幫幫 忙

蔡明哲 (阿哲) 101-06-20 00:54

 當然是可以自己寫書狀,如果妳不會寫的話,又不想花費的話,建議可以試著跟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

mts0310 97-02-25 06:14

家父於2~3年前經過仲介所購買屋齡有30年的一間老房子,買了之後有全面整理出租學生使用,過一年左右有漏水現象,家父有再做漏水處理,家父於96年7 月,透過仲介把這房子賣了,賣之前房子也有重新整理,但於今年97年2月買方來電說房子漏水,要我們賠償十萬,之後協調賠償給買方9000元,已經買賣完 成半年以上,我們要幫忙出漏水費用,是否合理?聽說民法有修法要保固五年是否是真的,五年內是否有任何漏水我們都要賠償嗎?但那並不是新房子,而是30年 的舊房子,我們難道五年內房子漏水都要幫忙出錢修理嗎?那我們買那房子也未滿五年是否也可以向前前屋主幫忙付漏水費用?這是根據民法第幾條?我們又該如 何自保呢?不然老房子必竟有一定年紀了,五年都要幫他負責,怎麼付的完?且交給他9000元修理費時,要注意那些事情,有兩個仲介人員在場,就醬子~因我 們也不是很懂,所以直接付現給對方,並沒有任何文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一有漏水即需由您們出面修繕,仍需視其瑕疵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