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XiANG 102-11-22 16:18

我們是五層樓的公寓
因為是老房子
當時一樓與地下室是一起的
今年初一樓的住戶將地下室租給人做生意
開的是影印店
我們是傲影印的時後方便多了
但是
影印店在安全門前放了個櫃子
影印店放了很多紙
還有多台影印機
這樣真得發生危險
該怎麼辦
這樣算不算已經影響逃生
發生火炎時後果不堪
地下室可以開影印店嗎
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呢
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集合式住宅,倘若有阻礙逃生通道的話,可以請消防單位前往稽查並且舉發開單,倘若於火災之時,恐有影響逃生之情形,則可能涉犯阻礙逃生通道罪嫌。

se798 102-11-01 00:51

公寓地下室被幾戶舊住戶占用作為倉庫並上鎖,請問如何處理?有法源嗎?謝謝!

您好,依您所述,有刑事竊佔的問題,民事方面有返還共有物及不當得利的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必須先確認該地下室有無專有使用權,若無,則對方即可能涉及違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樓上謝律師所述,本件後續處理還是得先釐清系爭地下室所有權歸屬(使用者專有部分?)及有無構成專用部分之約定(約定專用部分?)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劉 102-10-17 21:04

諸位律師:

晚安您們好,小弟有一事想請教諸位前輩,小弟是承租電梯大樓的住戶,就是日前朋友開車幫我送家具到我所住的社區,他的車是像小發財的貨車,車後面有加蓋一般的帆布,然後當天開車經由地下室3樓的一個轉彎處,朋友的貨車後面的帆布上方不小心勾到大樓地下室的"排風口",造成排風管破裂,當下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發現大樓的排風口有超出車道而且排風口真的還蠻低的,加上又在轉彎處很難去住意到排風口的高度,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一般大樓排風口是否有限定要一定的高度?還有大樓是否有義務要貼警告標示給我們大樓住戶知道這裡行車的限定高度?或是有義務在此轉彎處設警告標示呢?因為是新大樓,感覺他們好像要我賠償,實不知責任該如何歸咎?請諸位前輩幫幫忙,謝謝。

 

小劉 102-10-17 20:35
律師: 晚安您好,小弟有一事想請教您,小弟是承租電梯大樓的住戶,就是日前朋友開車幫我送家具到我所住的社區,他的車是像小發財的貨車,車後面有加蓋一般的帆布,然後當天開車經由地下室3樓的一個轉彎處,朋友的貨車後面的帆布上方不小心勾到大樓地下室的"排風口",造成排風管破裂,當下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發現大樓的排風口有超出車道而且排風口真的還蠻低的,加上又在轉彎處很難去住意到排風口的高度,所以想請教曹律師,一般大樓排風口是否有限定要一定的高度?還有大樓是否有義務要貼警告標示給我們大樓住戶知道這裡行車的限定高度?或是有義務在此轉彎處設警告標示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8 0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排風口的設置,倘若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210公分時,該等風口應裝設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2、然就您所述的狀況,不論是排風口設備的損壞或是車子的損壞,雙方都有一定的過失比例,因為駕駛應該可以注意到排風口。(除非現場光線不足、有其他障礙物阻擋視線等) 若還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以求詳盡,謝謝。
蛋蛋鴨 102-10-12 15:42

經由房仲業者介紹買ㄌ一間透天`不懂就買下成交價690萬.當初在房仲公司有錄影 我們有當面問屋主說請問你的房子有璧癌嗎??還有會漏水嗎??屋主當面告知我們說不會漏水 璧癌也只有在浴室邊的那面牆壁 合約書上說他的璧癌只在2.3樓浴室邊 結果發現2.3樓後面小房間的牆壁也都有璧癌 因為當初看房子的時候屋主是還有住在裡面所以有家具擋著 好 我們也自認倒楣沒看清楚 就由屋主整理後面小房間的璧癌!! 當屋主搬離後空屋.在整理中.卻發現地下室的樓梯旁有一塊布是溼.結果仔細查看牆壁有漏水狀況.原以為只是這小地方.就先不太去在意..等入住不到一個月 某天一回到家看2樓主臥房的床濕了一片 查看才發現不只天花板有漏水 落地窗旁也都有漏水一整片牆!

請問這樣有算詐欺嗎??
因為合約書上他勾選無漏水 也再次口頭上問會不會漏水 屋主也說沒有漏水.那試著請問 沒漏水為何搬走 地下室有留一塊布在漏水地方 這不就是表示他知道他地下室漏水沒告知 隱瞞?!
如果算 我們能索賠嗎?
要是知道會漏水也不會花那麼多的冤枉錢買
如果可以索賠 有合理的價位或著是成交價金的幾%退還嗎??
怎樣索賠才是合理??

能請賣主修善後在要求賠償嗎?

還是一次要求修繕賠償??

 

華仔 102-10-08 16:06

請教律師

大樓地下室住戶皆有專屬停車位,如果有車輛停於非停車位的地方時(如~會車處車道),屢勸不聽者,可有其他強制力可介入,例如報警拖吊...等等~謝謝

ynan 102-09-27 13:55

事故的發生地是小弟的社區樓下機械停車
樓下車位是我弟在停的,當天跟我弟借車
當天只有我在地下室操作
家裡車位的正確位子是在右下,可是憑了粗估印象按下的廂型車的向上
說想確認下方的車子是不是家裡的車再開出來
中間的過程看到下方車子不對後,有去按下的按鈕
但沒反應
突然轉念想說能進地下室的車應該就能移到最上方吧!!
不然下方車要怎麼出來
所以也沒按下緊急按鈕
因為一直覺得,應該能移到最上方吧!!
等到廂箱車撞上天花板,才知道代誌大條了
人從控制器的角度,會被廂型車擋到,看不到被撞到的地方

事後其他鄰居告知上下方都是同一個住戶所有,所以不會有高度撞上的問題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

想請教一下律師
1.我該如何去談賠償呢?
2.控制按鈕就是上和下及緊急按鈕,因為不知道車高需要去按緊急停止
這樣有操作失當的問題嗎?
3.事後去查看操作說明,第1條為車子的限制,最後1條為若違反規定要自行負責
您如何解讀這份文件?
4.控制器算是公共設施嗎?還是隨車位所有者所有呢?
5.車位限高問題,社區有什麼強制力嗎?

感謝您的回覆

===========================

連結裡有附圖

http://ynan.me/車位笨蛋事/

趴下哥 102-08-30 12:41

我在大樓的地下室出入口,與人發生擦撞,當時下著大雨,車道管理員讓住戶,把車臨停在地下室入口處,當時我正要下去,車道管理員,引導我從出口處下去,正當我下去時,臨停在入口處的車主,突然開車門,造成我右後門跟葉子板毀損,當下沒有報警,他說要跟我和解,我估價單開出來了,他卻避不見面,(住在我家樓上的住戶),我想請問一下,我如果叫管區的處理有用嗎?我也有跟保全公司要監視器,都有拍到他開門用到我車,我想在請問那車道管理員也有責任嗎?

XiANG 102-08-27 19:29

約民國七十年的房子
六層樓的電梯大廈
因日前雨量較大
地下室的屋頂水泥突然剝落
經查
有海砂過量的問題
房子已逾卅年
對方是大建商
現今仍存在
想問
若欲派代表要去與建商談判
因卅年的屋子不可能要求建商拆除改建
可否要求其外牆拉皮等費用
或以每坪幾萬的精神賠償
或每戶的詳細檢測
此等問題可取得何賠償或精神賠償
該如何處理為宜
市府單位可給予何協助嗎
或何建議

以上問題請教

如果是一手屋,就法律上觀點,所有民事刑事時效都已經超過,難以主張,只能從法律層面外,訴諸企業責任,祈求是否能獲得賠償。如是二手屋,則端視取得時間,以判斷是否還有向前手請求之機會。

XiANG 102-08-28 12:34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一手屋,就法律上觀點,所有民事刑事時效都已經超過,難以主張,只能從法律層面外,訴諸企 ... (恕刪)

卅幾年的房子, 我們當然不是第一手的, 也不知是第幾手了....
我們搬過來是第三年, 我們不會去責難前屋主, 他也是受害者...
因為問題是成屋後卅年才發現的,....
我們想借由管委會的力量, 看怎麼談才能主張社區全體住戶的權益

還請各位大律師提供建言

只能請求建商協助拆除重建,惟拆除重建費用住戶也需負擔或建商能藉由拆除重建取得新屋,才有機會.

阿華田 102-08-23 18:52

社區大樓的地下室依照使用執照上表明確認為防空避難設備。當初汽車停車格是用買賣的,機車停車格則為社區管委會所有。現在問題是,停車格內到底可以放至哪些東西? 有住戶甚至蓋起發電機。 另外社區公設用地,是否可以因為管委會的同意就任意給他人永久性專用? 一樓藉由自己擁有1/5的票數又是重要委員,私下決議將一大塊公設用地給他的房客放了六台以上的冷氣主機這是可以的嗎?一般住戶經過那裏還會被罵被念,這有什麼辦法可以強迫它們把那些障礙物拆除

停車位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須回歸社需住戶規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或有爭議,可經由住戶大會確認,但仍不得違反使用執照,倘若住戶大會仍無法達成共識,亦只能在不為違反使用執照為使用,至於公共設施用地任一住戶都不得占為己有而自行使用,否則任一共有人皆得訴請法院請求返還.

pen 102-08-14 09:44

有社區住戶長期在地下室電燈開關上除了吐濃痰更塗抹不明粘稠物體、讓人心生恐懼而不敢去碰觸電燈開關、請問這是否涉及強制罪?

102-08-06 19:46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您好:有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責任歸屬,恐怕仍需送請鑑定才能進一步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ordan 102-07-23 10:06

請問律師:因我的住所是位於大廈的一樓,於住家內有約定專有部份(庭院)設有人孔蓋通至地下室一樓停車場作為逃生之用。

管委會以安全為由,在未通知之情況下,不定期於地下室的逃生梯開啟人孔蓋檢查.....

想請問:

1. 管委會執行上述檢查前有否通知住戶之義務??(其實我方根本不會拒絕)

2. 如無通知之義務徑行檢查有否侵犯人權??

3. 如有通知之義務時,仍拒不通知,刑法入侵住宅之"無故"客題是否准用??

4. 如以上的結果是沒有義務通知,也不侵犯人權,也沒入侵問題.......那該如何保障住戶的權力??

vivian 102-07-20 12:58
請問大大們, 購買車位時,其坪數有包含車道..等空間, 而大樓地下室停車格之間的空間(空位), 竟能由住戶大會表決,就來決定此空間屬於這兩個停車格的的所有權人才可以停機車, 或是表決大樓地下室停車格"附近"(即前後左右)的空間, 只屬於此停車格的所有權人,才能停放機車? 而其他的人不能停嗎? 這樣合理嗎? 那車位旁沒空位的人,就只能將機車停在自己的車格內. tks~ 或是表決大樓地下室停車格"附近"(即前後左右)的空間, 只屬於此停車格的所有權人,才能停放機車? tks~
許小葛 102-07-17 11:16

說來話長...
去年底買了一間國宅,附的車位是只有使用權,並不是所有權!
這棟國宅的車位原規定每年住戶大會時表決是否重抽,結果從第一次抽完後近十年來完全沒有重新抽過!!!
(這事先就知道)

當初房仲帶我看房子的時候因為地上數字掉了,看不清楚是幾號,只看他指認的位置,也沒特別去記這個位置是幾號,因這位置剛好在電梯出口,當時覺得非常方便,加上屋況良好就下手了。

結果,地下室遙控器問了三次也沒給我,只回覆我說原屋主不會開車,所以沒申請,當下是難以置信,沒開車總會停摩托車吧!半信半疑的還是交屋了。

後來,交屋後去停車沒幾天發現有別人也停,問了管委會才知道仲介指認的位置是錯的,實際的車位離這位置差了約30公尺,車位上還有原屋主放的車擋,這證明仲介沒跟前屋主拿到遙控器所以呼弄我,打電話去講了這兩件事,仲介很明顯知道理虧說願意補遙控器的錢給我,指認錯誤車位的部分需要交給法務處理

現在想請問一個問題!
2.仲介指認錯的車位造成我的損失部分,該如何要求賠償是比較合理的哩?(管委會登記的跟使用權狀上頭登記的號碼都沒錯,只是他帶我看的是錯誤的位置)

溫暖的家 102-07-16 00:08

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1、原屋主對於本人所購買之房屋漏水是否該負全責?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基本上,你可以向原屋主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不過,依照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你應該在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之請求,也就是說在通知的六個月內要向對方表示要求減少價金,如果對方不理會,你應該儘速起訴(自請求減少價金時起六個月內起訴),以免罹於時效而使得你無法請求。

阿樂 102-06-16 21:29

各位好~我們大樓有兩個通往地下室有兩個柵欄
因為是雙向車道~兩個柵欄控制為不同步
有天我開車出大樓~對向剛好有來車...
當我爬坡通過要通過柵欄時對向來車的柵欄還沒放下
有切進對向車道一些~對向柵欄就這樣敲到我的車
請問這樣柵欄壞了我需該全部負賠償責任嗎?
因為我覺得對向的柵欄並無設置感應器
而且我車身已經通過了對向柵欄一半~他來敲我的車...
大樓管委會卻認知我跨越了對向車道~
但大樓卻無設置柵欄防撞感應裝置...
我不認為我該全部付責賠償責任....
請各位律師大哥大姐能幫我解答嗎?

Andy 102-05-10 19:32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工程行來看,說可能是一樓的景觀樹木生根,導致地下室牆壁龜裂,導致滲水,但也無法確認,想請建商來

處理,卻接到建商表示已過保固期,不願處理,想請問,二年多的新建物,如果發生牆壁滲水問題,是否屬買賣契約糾紛? 是否屬於建商該負責保固的部分? 

回覆 And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 ... (恕刪)

這種問題訴訟多半複雜,需要直接找律師再細談。
地下室滲水這問題,日後倘進入訴訟都需要專業單位鑑定,才能釐清確定原因,另外也需要看你們完整的房屋買賣契約(才知道有無特約排除責任),以及當初設計的平面圖。
<一樓的景觀樹木生根>這件事需要了解詳細,才能判斷是屬建商設計瑕疵或屬於後續管委會過失。 另外地下室空間是屬於私人還是公共空間絕對未來如何求償方法。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1 01:35
回覆 And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 ... (恕刪)

您可以拿契約書跟本所律師預約面談諮詢。基本上買賣沒有所謂保固期。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地下室的部分是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以便釐清地下室所有人係您個人或者全體住戶,此涉及得以誰的名義主張相關權利;另外如果景觀樹的設計是賣方的原始設計,則其設計不良,導致地下室漏水,得進一步主張賣方所交付之房屋存有物之瑕疵,得請求減少價金,您先前已通知賣方處理,則應自通知後的六個月內行使該權利,敬請務必留意時效

建議您應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chan 102-05-08 22:11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下:
去年10月承租海砂屋, 房東事前並未告知, 跟鄰居聊天時, 鄰居告知為海砂屋, 而地下室有用臨時鐵柱支撐.

我因對生命安全有疑慮, 必須要馬上搬家,
因我一家四口, 兩個孩子均未滿3歲, 老婆家管, 唯我一人外出工作,
不免擔心地震發生時, 老婆小孩的生命安全會有危害.

房東明知道房子有居住上的危險, 但不告知, 還承租給我們.
請問若要起訴, 能夠以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告他有故意傷害的可能嗎?

刑事或可主張詐欺罪,民事部分得主張終止或解除租約,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小T 102-04-17 14:50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所買受的房屋存在壁癌、漏水停車位故障等瑕疵,得據以向賣方請求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少價金,建議您攜帶買賣合約、屋況照片等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佳州 102-03-28 00:32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
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對方相關法規也有一定之了解,本件集合式住宅仍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一.該停車空間初步判斷,應仍屬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的使用,原則上社區規約並無法限制.

三.您們的規約是否有經由法定程序制定,仍先釐清.因為本件起因均由規約而起,因此規約如何解釋適用,當然會變成住戶間之爭議.至於管委會拒?返還保證金部分,仍應先看您們規約如何約定.

四.本件現在論斷算勝可能言之過早,但律師要找可以盡心盡力為您打訴訟.建議您可以先帶相關資料與律師先討論.

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也可以與我聯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已收到您的感謝,您若有其他問題,請您以mail來信,我的mail是civili1201@gmail.com

DENNIS 102-03-16 04:18

*地下室二樓為防空避難以及停車使用 (目前無法停車~因為機械升降通往地下二樓故障中~) 占地有60坪~ 目前只收一個月3千~ (西門徒步區裡面~ 60坪的倉庫~ 才租3千~明顯有收回扣~但沒證據)
*地下室二樓一共四個停車位(我家佔兩個)
想要問的問題是~
1. 前主委~ 未經住戶開會同意~ 擅自將地下二樓出租出去給一樓店家當倉庫使用~ 然後將整個地下二樓上鎖~ (我有兩個停車位~雖然不能停車~ 卻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出)~ 可以告侵占還是限制自由了呢? 我想要去看卻不能看我的停車位在哪?
仲介公司問我要怎麼跟租或買的客戶介紹~ 我只能說~  暫時不知道~
2. 前主委簽的合約~ 嚴重有問題~ 因為當時他已不具有主委的身分了~ 卻直接跟店家簽下三年合約~  會說不具有主委的身分是因為~ 他從95年一月上任後~ 兩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頂多到99年一月~ 但是卻在99年11月底簽了不合理的合約~ 想請問的是~ 應該訴求合約無效嗎? 那我們損失的部分~應該要如何主張賠償呢? 將近60坪空間~ 單獨給一樓店家使用~ 雖然他們是說他們只有用一小部分~ 但是整層地下二樓被上鎖~ 他們要怎麼用~ 我們根本不知道
3. 因為已經開過多次的法庭~ 我們請的律師也很不積極地幫忙打官司~ 我提供的錄音檔都可以證明都沒過會~ 律師都不提供給法官~ 然後前主委~ 也推託有開會紀錄~ 也有決議出租出去~ 但是卻都拿不出來證據~ 我每次打電話問會計或問主委什麼時候開會~ 他都說沒事要開什麼會~ 我也問過說有沒有開會也都說沒有~ 但是他卻在法庭上說~ 有開會~ 3/11號還有請現任主委到庭說明~ 但是明顯有串供的問題~ 因為之我問現任主委~他都說他不知道有開會~ 也不知道地下二樓有出租~ 不過不是重點了~ 我想要問~ 下一次開庭~ 我可以主動坐在律師旁邊然後有問題就直接提出來嗎? 因為我想要他講的都沒講~ 他都有他的理由~ 但是我覺得~ 很多重點~ 他都沒有說~ 都沒有幫我主張我的權利~ 

4. 一樓的騎樓用地~ 店家可以使用? 還是可以占用? 謝謝

本件依您所述案件事實有相當之複雜程度,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釐清您的疑問。
另當事人固然可於開庭時自行陳述事實或主張,就此並不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有所不同,但本件既然您所委任律師有其專業考量而就證據之提出有所取捨,建議您還是要先弄清楚律師的考量究竟為何、各項證據提出是否能得有利之結果等項確實了解,再行提出,否則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間出現自相矛盾的陳述或證據主張,其實是很不利於法院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上請求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MICHAEL 102-01-18 16:22

您好,大樓地下室停車空間,有一住戶,一個停車格內停兩台車,其中一台占據行車走道1/4的空間,雖然屢次口頭告知該住戶,但是該住戶霸道的均不理會,印象中在電視上有看過類似的案件,報警的話,警察會說這他們無法管,需由該大樓住戶自行處理,但真的沒法律條列可以管制這些人了嗎?? 請各位大狀幫幫忙,看是不是有其他的法律可以管制這些人,即使有嚇阻作用也很感激各位的幫忙,在此敬上萬二分得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們的停車位應是依大樓的分管契約而定,所以每個人的停車位應侷限於停車格內,而本件對方停二台車而導致超出停車格,若為常態現象且履勸不聽,則對方可能已強制罪及竊占罪,社區管委會可以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8 18:02

這只能請管委會存證信函處理。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謝謝。

阿炫 101-12-31 00:54

請問一下,我在離職的最後一天發生工安意外,在工作時間因為在拉棧板,棧板上面放的是裝麵包藍,總共放了4堆,高度大約1人高,有用膠帶捆綁,用油壓車拉,因為要走到中央電梯(公共區域),因為公司規定要從那個電梯拉到4樓或地下室,因為拉的過程中有鈄坡,拉的速度有一點快,但拉上鈄坡快上去的時候,麵包藍倒掉了,壓到旁邊的清潔人員,清潔人員也因此受傷,日後賠償也非常大,但公司不願意幫忙賠償,只把問題丟給我,要我自己賠,那麼大的金額我那付的起,請問一下,我要怎樣才好........

林智群 (klaw) 101-12-31 12:58

對方有權對你跟公司提告請求賠償,

公司監督不週也要負一定責任,沒有理由讓你負全責

ㄚ呆 101-12-10 14:55

分手後,要求男友歸還我家鑰匙....

但男友不願接聽電話,只用簡訊

他告訴我~我家鑰匙他給了另一個男生

目前我已請鎖匠換掉鐵門鎖

但他還是有我機車鑰匙與地下室遙控器、和電梯密碼

最後~他傳了一通簡訊

說他還有一份大禮,那晚泡湯實錄,早晚會送給我

我想請問~我能用法律保護我自己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2-10 15:47

可以告對方侵占罪及恐嚇罪,若是對方偷偷錄影,還可以告對方妨害秘密罪。

ㄚ呆 101-12-13 04:3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告對方侵占罪及恐嚇罪,若是對方偷偷錄影,還可以告對方妨害秘密罪。

那麼...只有簡訊做為証據,可以嗎?

罪名會成立嗎?

挖係阿儒 101-11-20 09:03

我們社區是在民國68年完工的

當時建商將兩排大樓地下室設計為開放空間

公全社區人做為活動中心及開會場所使用

但後來那兩棟住戶申請產權登記

地下室直接登記成自己大樓持分之內

並把入口通通封掉成為自己使用空間

最近社區申請變電箱全面地下化

需要使用到地下室空間但住戶卻稱是私人所有

讓整個地下化案就卡死在那

請問有辦法把那些原本屬於社區的公共空間拿回來嗎

Emma小媽咪 101-11-16 21:21


兩年前我們在公寓別墅型社區買了一棟房屋...
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區和別墅區...是人車分道有地下室...
我是在別墅區買房... 因此我的所有權狀有土地權狀和建物權狀...
我的地下室車庫外正對面有一塊空地...
空地有一半屬車道...另一半算是一個閒置空間...
這個空間常會有人停放車輛...但因為是在我家車庫正門口...鄰居停放車輛都會知會我一聲...
我也都當禮貌知會... 沒有多想...

因為我們當時一直都以為那塊土地因為就在車道旁...可能是公共空間...

管委會也一直強調那塊土地管委會所有...
就在今年三月左右...我家對面的大姊一度懷疑那塊空地應屬他家的地坪...
因為他實際丈量他家的地坪和土地權狀上實際坪數少了七坪...
再加上因為我家門口那塊空地緊鄰他家車庫圍牆...
並且幾乎都是他長期停車在空地上...被管委會一趕再趕... 他不堪其擾所以請求地政事務所來土地鑑界...
在鑑界當天還由社區總幹事全程陪同...
沒想到鑑界之結果...
我家車庫前的那塊土地不是屬於我家對面那戶鄰居... 而是我和隔壁兩戶所有...
土地範圍包含整個車道都在我們的土地權狀之內...
而我們就此單一筆土地...我們的建物就在這土地上...
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我和隔壁戶的鄰居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一樣提供讓有需要的鄰居停車...
管委會卻一在的說我們家建物以外的土地均屬管委會所有...不讓我們借給住戶停放車輛...
並且不斷公告說要在那塊土地上畫停車位租給其他住戶...
看到公告後我曾找過社區主委...起先主委已經口頭答應我說尊重鑑界結果... 沒想到過沒幾天又反悔...
又再次公告說那過土地是社區所有...如有不法意圖就要提告...
土地明明就是在我的所有權狀內...與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屬單一地號...

在這個社區也沒有第二個人有這塊土地所有權狀...
在這期間我也寄了兩次的存證信函...
他們不但不理會也不和我們協調...
甚至後來還乾脆直接不告知的來畫了機車停車位...

想請問律師...
1.我和鄰居把當初買房的合約拿出來一再的研究...建商當初賣房時沒有跟我們簽訂任何有關那塊土地...要給社區公有運用的條約...那麼那塊土地可能是屬管委會所有嗎??

2.我的手頭上所持有土地所有權狀就只有單一地號...而我的建物就在這塊土地上...這樣說來...那個在我建物以外的空間能像她們說的是屬公用的嗎??我知道有一部分因為是車道部分...但我們沒有影響到車道...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不讓大家過或使用...只是借鄰居停放車輛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而管委會緊咬著有車停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一再揚言要提告...請問這樣她們的告訴成立嗎?

3.我們和管委會有多次討論此塊土地之問題...管委會一直拿出建物權狀說建物以外是公設...有此一說嗎??? 但現在所討論的明明是土地問題...在那塊閒置土地上無任何建物...

4.因為在上個月10/23號...管委會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找人來畫了機車停車格...所以當下我馬上報警請求警方協助...一開始警方說這類糾紛民事...她們沒有接受報案...後來在我一再堅持之下他們才說那不然告刑事...又問我們是要告‵‵侵占‵‵還是‵‵竊佔‵‵...請問律師向我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屬侵占還是竊佔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16 22:14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貓仔哥 101-11-11 14:30

小弟在七年前認識我老婆

那時候是在網路遊戲認識的 大約認識1個月就開始交往

當時的她告訴我有她有多巢性卵巢瘤 幾乎不會懷孕(但是沒看過任何醫生證明)

但是交往約10個月  她就懷孕

其實當時我也沒想太多 想說小孩子能來是福氣於是我就選擇了結婚

在當時 我已經知道她大約有積欠信用卡債跟健保局有積欠2萬多  

但是信用卡債 她說她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 

我太太是個家暴家庭 她的家庭不完整 住在一個算是佛堂的地下室(一貫道)

她母親是住持  她妹妹也因為家庭問題 有竊盜偽造文書前科

她父親沒同住 因為會喝酒亂打人 家中的人除了她母親 都沒固定收入

這些在結婚前 都沒聽她說  只有模糊的提過

結婚後 她開始露出她的嘴臉  先是性情大變 變的脾氣很暴躁

當時想說是生小孩的關係 也沒想太多

接著卡債一家接著一家出現 一共有六家

想說本著夫妻同心  我也努力賺錢的幫助她還錢

但是我的家庭一直不太和樂  除了小孩子教育問題

她沒在上班  忙著沉迷網路遊戲 跟社群網站 小孩子哭了才照顧

吃的方面大多都是速食品跟零食  小孩子也是不吃青菜只吃零食跟油炸品

還有就是婆媳問題  正確來說 是我父母跟她都不太合

一直到了前年幫他還完卡債(已知的就有六家.都積欠多年沒繳利息到信用破產)

又出現電信業者的催繳  一共兩筆  也大約兩萬多 

我太太在前年也開始有在市場包水餃一個月賺5~8千元

因為她的開銷太大 所以常跟她的娘家伸手要錢 當時我並不知情

她的開銷大約都是網路購物 跟吃零食 飲料花掉的 一天4瓶飲料是基本的

她不喝開水

我的薪水約4萬 除了給家人 還有小孩教育費 跟平常的水電瓦斯 還有給她的錢

幾乎每個月都是花到乾 也就是月光族

為了這些 我跟我太太的爭吵越來越兇

到了兩個星期前 又跟她吵架  她帶著小孩跑出去 當時沒說去哪邊

我想說她可能回娘家  但是隔天我問她母親  她母親說沒回娘家

當下我就著急的很  因為她沒告訴我 就把她自己的行李跟小孩全都帶出去了

一直過了快五天  我四處問她的親友 才知道她回娘家住 她母親騙我說沒回去

連絡上以後 我跟他說我父母親想小孩  所以跟她說好後 先將小孩帶回去

接著她也避不出面交涉 也不回家 小孩就由我跟我父母親照顧

又過了一個星期  她告訴我想跟我談談接下來的問題

我們約見後  她直接了當的跟我說  她要離婚 我的房子她有權利分一半

房子是我母親 存了一輩子的錢 她買在我名下

在我跟我太太結婚時候 房貸還有一百多萬沒繳完 後來結婚的第五年左右繳清

我太太認為 她有權力拿走一半的房子 或者等額現金

小孩她要帶走 因為這樣 她才可以跟我每個月要贍養費

現在小孩在我身邊 我不想給這樣的女人一毛錢 也不希望小孩子跟著她受苦

 

女方曾告知我  她說我父母親不給她看小孩 要告我父母掠奪小孩

              房子因為尾款 是用我帳戶的前轉帳繳  所以她有資格分房子

              小孩子在學齡前  大多離婚官司小孩會判給母親

              她要我等著  她一定會告我這些 她說她要拿走她應該拿的

我父母親因為這樣  每天都睡不著 吃不下 我父親還高血壓

我在結婚前 有六位數的存款

到了今天 我戶頭幾乎沒錢  我母親辛苦一輩子賺錢買的房子要被拿走

請問各位  我該如何訴請離婚 能不給女方錢  還有小孩讓我扶養

寫了那麼多 抱歉  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請幫幫我 求各位幫我

 1.裁判離婚需要有法定事由  如果你要提出主要可能朝向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持

    將上開你述敘的過程及事項  提出相關證據跟法院說明

 2.離婚同時也要處理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如果房屋是母親所有  看用什麼方式去證明

    有可能不會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3.子女監護的問題

    要提出妻子平時如何照護子女

    生活習慣及個性

    應該是對你相對有利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另外,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

sunny 102-10-12 13:57

請問貓仔哥有找到適合的律師,有處理成功嗎?,可以幫忙推薦嗎? 我哥最近也遇到相關的問題了..

哲佑 101-11-10 23:28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王偉州 101-09-06 01:22
八月的時候我和朋友去ktv喝酒後來醉到不醒人事,朋友把我攙扶到車上休息然後朋友們換到另一間ktv唱歌,因為我已經不醒人事了就把我放在車上休息車子當時停在停車地下室,後來我突然醒來在地下室的收費亭那邊嘔吐之後和一個人發生衝突打架過不到1分鐘對方後面衝出三個人一起把我打趴在地上然後猛踢我的頭拿椅子猛砸我的頭然後我暈倒他們就跑掉了,後來我和家人有到警察局去報案也向對方提告殺人未遂,監視器也有照到四個人圍毆我一個人其中有兩個已經到警局作筆錄了,而且一開始和我打架的那個人也有向我提告 請問這種案件通常會怎麼判? (事情發生後我有到醫院治療開驗傷單現在眼睛受傷還必須開刀)
黃國城 (Jerry) 101-09-06 02:04
看起來有點複雜...... 但不知道你到底是跟人家互毆被打還是怎樣,不然感覺起來你是一個單純的被害人? 其實這種事情就是你告我我告你,看看要不要和解?不和解就告到底,雙方都被起訴,到民事庭再和解。建議您委任律師幫你解決問題。
王偉州 101-09-06 00:48
八月的時候我和朋友去ktv喝酒後來醉到不醒人事,朋友把我攙扶到車上休息然後朋友們換到另一間ktv唱歌,因為我已經不醒人事了就把我放在車上休息車子當時停在停車地下室,後來我突然醒來在地下室的收費亭那邊嘔吐之後和一個人發生衝突打架過不到1分鐘對方後面衝出三個人一起把我打趴在地上然後猛踢我的頭拿椅子猛砸我的頭然後我暈倒他們就跑掉了,後來我和家人有到警察局去報案也向對方提告殺人未遂,監視器也有照到四個人圍毆我一個人其中有兩個已經到警局作筆錄了,而且一開始和我打架的那個人也有向我提告 請問這種案件通常會怎麼判? (事情發生後我有到醫院治療開驗傷單現在眼睛受傷還必須開刀)
不是每件圍毆都要主張是殺人未遂 至少檢察官要證明對方有殺人故意才可以 一般這種案件應該還是朝向傷害罪偵辦 至於對方將來可能判刑多重 可能還是要看受傷程度 如果嚴重 實務上是有可能超過6個月徒刑
leo 101-05-14 22:48

謝謝您的回答,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市府回函說明為何寫:「本案依建築核准圖說所示,其地下室原核准為60位停車位現為平面車位:20位、機械停車位:35位。請管委會於文到60日內恢復原狀或向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用途變更。因所涉係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請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

林智群 (klaw) 101-05-14 23:55

那是管委會沒有申請建照施工的問題,

跟你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權利是兩碼子事,

當然你要提告要求回復成原來樣子,不是不行,但這與建照部分是各自獨立的

leo 101-05-09 20:21

我居住的大樓地下二至四樓為停車空間,地下二樓的停車空間原為58個機械車位及2個平面車位,我的建物所有權狀上記載我擁有地下二樓停車空間60分之1的權利範圍,市府回函說明:「本案依建築核准圖說所示,其地下室原核准為60位停車位。」,但後來卻拆除部分機械車位合併為平面車位,以致現為平面車位20位、機械車位35位,請問車位減少會違反哪條法律規定?有什麼罰則?處罰的對象是誰?

林智群 (klaw) 101-05-09 22:00

核准車位60個,是說上限60個,低於60個,即使只設一個也沒關係,目前變成55個,並沒有違反法律

阿飄 101-01-20 21:33

我家隔壁施工蓋14樓地下室3樓

造成我家多處 地板龜裂凸起(20幾處) 水泥磚頭脫落 鋼筋露出 房屋傾斜 樓梯間及屋頂有許多大大小小的裂痕

建商有叫土木技師來鑑定  土木技師鑑定說:地板龜裂凸起(20幾處) 水泥磚頭脫落 鋼筋露出 房屋傾斜 樓梯間及屋頂有許多大大小小的裂痕 (同上)

土木技師鑑定:"只"修補磁磚破裂的地方

比如:磁磚破一塊 幫我修補那一塊而已  牆壁也是

這樣合理嗎??

建商賠償我們修繕費跟我們外面請宅修人員估價的修繕費相差了7倍價錢

這樣合理嗎??

我們都不懂法律的事情QAQ  拜託大大了QAQ

我的即時通: skk3215

我的信箱: sskk3215@yahoo.com.tw

林智群 (klaw) 101-01-21 19:46
你好: 建議先拍照存證, 一般發生這種狀況可以要求建商停工, 建商大概覺得你們很好欺負才會隨便敷衍你們, 建議向主管機關進行舉發,再由主管機關出面協調  
阿飄 101-01-21 22:1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建商不先跟我們協商好

也不跟我們談妥 還是一樣動工

 

請問 要怎麼要求建商賠償

建商只賠我們修補費用也不夠

我們有請宅修人員鑑定 相差了7倍多

他們一天一天動工 房子一天一天可怕

建商他們房子快蓋好了  接近過年這段期間才來詢問 有什麼地方要賠償

在那之前都不過問

該怎麼要求對方 賠償 ?   可以要求賠償哪些?

 

阿飄 101-01-21 22: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 主管單位是指?

阿飄 101-01-21 22:2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可否傳土木技師的鑑定報告給你看?

我傳損壞部分給你看可以嗎?

 

 

 

問題1: 土木技師以鑑定下來

"只是"修理 地板凸起 牆壁龜裂 ...等部分

比如說: 一塊磁磚壞掉了 他只幫我修理那一塊 其他都不理會  這樣與其他的磁磚不平均

問題2:宅修人員鑑定費用和建商賠償費用相差了7倍之多...   這樣他少漏了許多賠償費用   這樣如何要求他們賠償?

問題3:磁磚已經龜裂許多處(20幾處不同位置)

土木技師鑑定下來一平方磁磚賠償我們多少錢

每個房間都有  這樣東補一塊西補一塊 這樣能看嗎?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2:13

請傳真到我事務所辦公室2509-5539

過完年進辦公室我幫你看一下

購屋者 100-09-26 00:21

您好

今年9月購買中古屋一樓公寓,看屋期間曾多次要求仲介開啟地下室一樓確認住家周遭環境,但均表示下方空間很小無任何特殊處可看及以無鑰匙為由拒絕,當時也不疑有他。至簽約當天現場才知住所正下方地下室為變電設施(當時已簽約並付第一期款),而仲介及屋主都以此為正常建設配置無需主動告知、沒有人會在意等理由迴避。請問是否為未事先告知重大情節為由要求仲介負責相關損失金額,或是屋主降價....等處理呢?由於購買此屋用掉畢生積蓄,本為自宅用,如今完全不知如何往下一步規劃,還請律師協助詳細解說,十分感謝

LEECF 103-01-14 14:56

123

購屋者 100-09-26 00:19

??今年9月購買中古屋一樓公寓,看屋期間曾多次要求仲介開啟地下室一樓確認住家周遭環境,但均表示下方空間很小無任何特殊處可看及以無鑰匙為由拒絕,當時也不疑有他。至簽約當天現場才知住所正下方地下室為變電設施(當時已簽約並付第一期款),而仲介及屋主仍以此為正常建設配置無需主動告知、沒有人會在意等理由迴避,但現今已造成當事人很大的焦慮及惶恐。請問是否為未事先告知重大情節為由要求仲介負責相關損失金額,或是屋主降價....等處理呢?由於購買此屋用掉畢生積蓄,本為自宅用,如今完全不知如何往下一步規劃,還請律師協助詳細解說,十分感謝

 你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你買的物品具有價值減損瑕疵,你可以要求屋主減少價金或要求解除契約

購屋者 100-09-26 15:3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這代表已簽約且附第一期款後仍有解約或減少價金機會嗎?請問管道為何?謝謝您

 你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你買的物品具有價值減損瑕疵,你可 ... (恕刪)

 

 如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你需要通知對方物品瑕疵的問題,簡單一點的就是透過協商後,雙方合意解除或減少價金。麻煩一點的,如果對方和你意思無法達成共識,那可能就要靠起訴請法院判決了。

購屋者 100-09-26 00:05

您好

今年9月購買中古屋一樓公寓,看屋期間曾多次要求仲介開啟地下室一樓確認住家周遭環境,但均表示下方空間很小無任何特殊處可看及以無鑰匙為由拒絕,當時也不疑有他。至簽約當天現場才知住所正下方地下室為變電設施(當時已簽約並付第一期款),而仲介及屋主都以此為正常建設配置無需主動告知、沒有人會在意等理由迴避。請問是否為未事先告知重大情節為由要求仲介負責相關損失金額,或是屋主降價....等處理呢?由於購買此屋用掉畢生積蓄,本為自宅用,如今完全不知如何往下一步規劃,還請律師協助詳細解說,十分感謝

阿華田 100-07-01 22:56

今天中午 在聊天室認識一個女生(22Y)
相約去打桌球 一起吃完午餐後 就去打桌球 打到三點結束

她說要回家沖澡 然後快到她家(男友家)時 她說她男友回到家了 可不可以來我家沖澡

於是就到我家 到我家後 她就跑去床上躺 說不沖澡了
躺在床上聊天時 我發現她手有很多自殘的傷疤
就問她怎會有這些傷痕

結果她就忽然坐起來 情緒整個大轉變
然後跳下床 好像在橋內衣的樣子 感覺有躁鬱症
橋到最後 就隔著T雪 把內衣用扯的扯掉 然後用吼的罵我
說什麼她內衣壞了 然後把撕下來的內衣 放進她的包包

我就傻眼 說是妳自己撕的又不是我撕的!(我心裡想 我該不會遇到仙人跳了吧..)因為我想說她應該是想要錢 我也不想碰上這種麻煩事 所以就拿五百給她 結果她只回一句 五百塊不夠買! 然後就說要回去 我要送她回去 在地下室機車時 她拿了自己的安全帽就自己離開了

結果晚上有警察來我家 說她要告我 我整個傻眼
警察有問我一些基本資料 就說到時候會再通知我

P.S.我家大樓有監視器 可以拍到 從我家停完車後 是她自己跟著我進電梯上樓
從她到我家 到她離開時間 她在我家只待了十分鐘左右的時間
也可從離開的監視器 看出他服裝外觀都沒什麼異樣

我覺得很後悔 以為有豔遇 結果遇到了仙人跳 我現在到底該怎辦

現在我該做什麼嗎? 還是只能等法院或是警察的通知
我媽要我到時候不管怎樣都不要和對方和解 因為和解等於承認我犯錯
但我並沒有犯錯 如果接受和解對方就會一口咬定 然後獅子大開口
我更擔心 會不會就因為這樣 因為仙人跳 我不肯賠錢 就被判刑還留下前科
現在因為這件事情 我連晚餐都吃不下 也睡不著 我該怎辦= =

 你現在可以做的是趕快把監視錄影帶備份、找到可以證明你們一起打球的人,然後從頭到尾否認曾經對對方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然後等對方露出破綻。

由於對方已經提起告訴,未來警察及檢察官都會傳喚你,在那種場合下你會有很大的壓力,能有人陪偵訊並且代擬書狀,對你的案子應該是會比較好。

故鄉 100-05-03 17:17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您好

先說一下比較情緒性的字眼!我住的高雄xx園邸B棟的新大樓一坪也不過十出頭萬,管委會的要求卻比一坪五六十萬以上等的[高級住宅]要求更嚴格????

新大樓的一戶要裝潢,管委會要求十萬保證金,並不得從一樓大廳進出(一定得從地下室)裝潢工作人員行經路線(家門口開始)以及碰處所及(電梯)都必須嚴格包裝保護,以及每天及事後垃圾清除!這些都可以為了大樓外觀以及安全衛生等極力配合!

他竟然還要求必須審核我們的裝潢圖,通過才可以讓我們裝潢,而且裝潢完後還必須請他們審核?

他們也沒有任何審核的[chk list]

審核就是憑個人主觀

請問這樣合理嗎?

沒有[隱私權]這回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裝潢若僅在您們專有部分,則管委會之主張並無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