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律師:
晚安您們好,小弟有一事想請教諸位前輩,小弟是承租電梯大樓的住戶,就是日前朋友開車幫我送家具到我所住的社區,他的車是像小發財的貨車,車後面有加蓋一般的帆布,然後當天開車經由地下室3樓的一個轉彎處,朋友的貨車後面的帆布上方不小心勾到大樓地下室的"排風口",造成排風管破裂,當下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發現大樓的排風口有超出車道而且排風口真的還蠻低的,加上又在轉彎處很難去住意到排風口的高度,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一般大樓排風口是否有限定要一定的高度?還有大樓是否有義務要貼警告標示給我們大樓住戶知道這裡行車的限定高度?或是有義務在此轉彎處設警告標示呢?因為是新大樓,感覺他們好像要我賠償,實不知責任該如何歸咎?請諸位前輩幫幫忙,謝謝。
經由房仲業者介紹買ㄌ一間透天`不懂就買下成交價690萬.當初在房仲公司有錄影 我們有當面問屋主說請問你的房子有璧癌嗎??還有會漏水嗎??屋主當面告知我們說不會漏水 璧癌也只有在浴室邊的那面牆壁 合約書上說他的璧癌只在2.3樓浴室邊 結果發現2.3樓後面小房間的牆壁也都有璧癌 因為當初看房子的時候屋主是還有住在裡面所以有家具擋著 好 我們也自認倒楣沒看清楚 就由屋主整理後面小房間的璧癌!! 當屋主搬離後空屋.在整理中.卻發現地下室的樓梯旁有一塊布是溼.結果仔細查看牆壁有漏水狀況.原以為只是這小地方.就先不太去在意..等入住不到一個月 某天一回到家看2樓主臥房的床濕了一片 查看才發現不只天花板有漏水 落地窗旁也都有漏水一整片牆!
請問這樣有算詐欺嗎??
因為合約書上他勾選無漏水 也再次口頭上問會不會漏水 屋主也說沒有漏水.那試著請問 沒漏水為何搬走 地下室有留一塊布在漏水地方 這不就是表示他知道他地下室會漏水沒告知 隱瞞?!
如果算 我們能索賠嗎?
要是知道會漏水也不會花那麼多的冤枉錢買
如果可以索賠 有合理的價位或著是成交價金的幾%退還嗎??
怎樣索賠才是合理??
能請賣主修善後在要求賠償嗎?
事故的發生地是小弟的社區樓下機械停車場
樓下車位是我弟在停的,當天跟我弟借車
當天只有我在地下室操作
家裡車位的正確位子是在右下,可是憑了粗估印象按下的廂型車的向上
說想確認下方的車子是不是家裡的車再開出來
中間的過程看到下方車子不對後,有去按下的按鈕
但沒反應
突然轉念想說能進地下室的車應該就能移到最上方吧!!
不然下方車要怎麼出來
所以也沒按下緊急按鈕
因為一直覺得,應該能移到最上方吧!!
等到廂箱車撞上天花板,才知道代誌大條了
人從控制器的角度,會被廂型車擋到,看不到被撞到的地方
事後其他鄰居告知上下方都是同一個住戶所有,所以不會有高度撞上的問題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
想請教一下律師
1.我該如何去談賠償呢?
2.控制按鈕就是上和下及緊急按鈕,因為不知道車高需要去按緊急停止
這樣有操作失當的問題嗎?
3.事後去查看操作說明,第1條為車子的限制,最後1條為若違反規定要自行負責
您如何解讀這份文件?
4.控制器算是公共設施嗎?還是隨車位所有者所有呢?
5.車位限高問題,社區有什麼強制力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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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裡有附圖
http://ynan.me/車位笨蛋事/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說來話長...
去年底買了一間國宅,附的車位是只有使用權,並不是所有權!
這棟國宅的車位原規定每年住戶大會時表決是否重抽,結果從第一次抽完後近十年來完全沒有重新抽過!!!
(這事先就知道)
當初房仲帶我看房子的時候因為地上數字掉了,看不清楚是幾號,只看他指認的位置,也沒特別去記這個位置是幾號,因這位置剛好在電梯出口,當時覺得非常方便,加上屋況良好就下手了。
結果,地下室遙控器問了三次也沒給我,只回覆我說原屋主不會開車,所以沒申請,當下是難以置信,沒開車總會停摩托車吧!半信半疑的還是交屋了。
後來,交屋後去停車沒幾天發現有別人也停,問了管委會才知道仲介指認的位置是錯的,實際的車位離這位置差了約30公尺,車位上還有原屋主放的車擋,這證明仲介沒跟前屋主拿到遙控器所以呼弄我,打電話去講了這兩件事,仲介很明顯知道理虧說願意補遙控器的錢給我,指認錯誤車位的部分需要交給法務處理
現在想請問一個問題!
2.仲介指認錯的車位造成我的損失部分,該如何要求賠償是比較合理的哩?(管委會登記的跟使用權狀上頭登記的號碼都沒錯,只是他帶我看的是錯誤的位置)
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時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的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有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的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的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改
為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在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的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的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及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地下室二樓為防空避難以及停車使用 (目前無法停車~因為機械升降通往地下二樓故障中~) 占地有60坪~ 目前只收一個月3千~ (西門徒步區裡面~ 60坪的倉庫~ 才租3千~明顯有收回扣~但沒證據)
*地下室二樓一共四個停車位(我家佔兩個)
想要問的問題是~
1. 前主委~ 未經住戶開會同意~ 擅自將地下二樓出租出去給一樓店家當倉庫使用~ 然後將整個地下二樓上鎖~ (我有兩個停車位~雖然不能停車~ 卻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出)~ 可以告侵占還是限制自由了呢? 我想要去看卻不能看我的停車位在哪?
仲介公司問我要怎麼跟租或買的客戶介紹~ 我只能說~ 暫時不知道~
2. 前主委簽的合約~ 嚴重有問題~ 因為當時他已不具有主委的身分了~ 卻直接跟店家簽下三年合約~ 會說不具有主委的身分是因為~ 他從95年一月上任後~ 兩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頂多到99年一月~ 但是卻在99年11月底簽了不合理的合約~ 想請問的是~ 應該訴求合約無效嗎? 那我們損失的部分~應該要如何主張賠償呢? 將近60坪空間~ 單獨給一樓店家使用~ 雖然他們是說他們只有用一小部分~ 但是整層地下二樓被上鎖~ 他們要怎麼用~ 我們根本不知道
3. 因為已經開過多次的法庭~ 我們請的律師也很不積極地幫忙打官司~ 我提供的錄音檔都可以證明都沒過會~ 律師都不提供給法官~ 然後前主委~ 也推託有開會紀錄~ 也有決議出租出去~ 但是卻都拿不出來證據~ 我每次打電話問會計或問主委什麼時候開會~ 他都說沒事要開什麼會~ 我也問過說有沒有開會也都說沒有~ 但是他卻在法庭上說~ 有開會~ 3/11號還有請現任主委到庭說明~ 但是明顯有串供的問題~ 因為之我問現任主委~他都說他不知道有開會~ 也不知道地下二樓有出租~ 不過不是重點了~ 我想要問~ 下一次開庭~ 我可以主動坐在律師旁邊然後有問題就直接提出來嗎? 因為我想要他講的都沒講~ 他都有他的理由~ 但是我覺得~ 很多重點~ 他都沒有說~ 都沒有幫我主張我的權利~
4. 一樓的騎樓用地~ 店家可以使用? 還是可以占用? 謝謝
本件依您所述案件事實有相當之複雜程度,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釐清您的疑問。
另當事人固然可於開庭時自行陳述事實或主張,就此並不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有所不同,但本件既然您所委任的律師有其專業考量而就證據之提出有所取捨,建議您還是要先弄清楚律師的考量究竟為何、各項證據提出是否能得有利之結果等項確實了解,再行提出,否則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間出現自相矛盾的陳述或證據主張,其實是很不利於法院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上請求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兩年前我們在公寓別墅型社區買了一棟房屋...
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區和別墅區...是人車分道有地下室...
我是在別墅區買房... 因此我的所有權狀有土地權狀和建物權狀...
我的地下室車庫外正對面有一塊空地...
空地有一半屬車道...另一半算是一個閒置空間...
這個空間常會有人停放車輛...但因為是在我家車庫正門口...鄰居停放車輛都會知會我一聲...
我也都當禮貌知會... 沒有多想...
因為我們當時一直都以為那塊土地因為就在車道旁...可能是公共空間...
而管委會也一直強調那塊土地是管委會所有...
就在今年三月左右...我家對面的大姊一度懷疑那塊空地應屬他家的地坪...
因為他實際丈量他家的地坪和土地權狀上實際坪數少了七坪...
再加上因為我家門口那塊空地緊鄰他家車庫圍牆...
並且幾乎都是他長期停車在空地上...被管委會一趕再趕... 他不堪其擾所以請求地政事務所來土地鑑界...
在鑑界當天還由社區總幹事全程陪同...
沒想到鑑界之結果...
我家車庫前的那塊土地不是屬於我家對面那戶鄰居... 而是我和隔壁兩戶所有...
土地範圍包含整個車道都在我們的土地權狀之內...
而我們就此單一筆土地...我們的建物就在這土地上...
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我和隔壁戶的鄰居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一樣提供讓有需要的鄰居停車...
但管委會卻一在的說我們家建物以外的土地均屬管委會所有...不讓我們借給住戶停放車輛...
並且不斷公告說要在那塊土地上畫停車位租給其他住戶...
看到公告後我曾找過社區主委...起先主委已經口頭答應我說尊重鑑界結果... 沒想到過沒幾天又反悔...
又再次公告說那過土地是社區所有...如有不法意圖就要提告...
但土地明明就是在我的所有權狀內...與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屬單一地號...
在這個社區也沒有第二個人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
在這期間我也寄了兩次的存證信函...
他們不但不理會也不和我們協調...
甚至後來還乾脆直接不告知的來畫了機車停車位...
想請問律師...
1.我和鄰居把當初買房的合約拿出來一再的研究...建商當初賣房時沒有跟我們簽訂任何有關那塊土地...要給社區公有運用的條約...那麼那塊土地可能是屬管委會所有嗎??
2.我的手頭上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狀就只有單一地號...而我的建物就在這塊土地上...這樣說來...那個在我建物以外的空間能像她們說的是屬公用的嗎??我知道有一部分因為是車道部分...但我們沒有影響到車道...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不讓大家過或使用...只是借鄰居停放車輛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而管委會緊咬著有車停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一再揚言要提告...請問這樣她們的告訴成立嗎?
3.我們和管委會有多次討論此塊土地之問題...管委會一直拿出建物權狀說建物以外是公設...有此一說嗎??? 但現在所討論的明明是土地問題...在那塊閒置土地上無任何建物...
4.因為在上個月10/23號...管委會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找人來畫了機車停車格...所以當下我馬上報警請求警方協助...一開始警方說這類糾紛屬民事...她們沒有接受報案...後來在我一再堅持之下他們才說那不然告刑事...又問我們是要告‵‵侵占‵‵還是‵‵竊佔‵‵...請問律師向我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屬侵占還是竊佔呢??
小弟在七年前認識我老婆
那時候是在網路遊戲認識的 大約認識1個月就開始交往
當時的她告訴我有她有多巢性卵巢瘤 幾乎不會懷孕(但是沒看過任何醫生證明)
但是交往約10個月 她就懷孕了
其實當時我也沒想太多 想說小孩子能來是福氣於是我就選擇了結婚
但是信用卡債 她說她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
我太太是個家暴的家庭 她的家庭不完整 住在一個算是佛堂的地下室(一貫道)
她父親沒同住 因為會喝酒亂打人 家中的人除了她母親 都沒固定收入
這些在結婚前 都沒聽她說 只有模糊的提過
結婚後 她開始露出她的嘴臉 先是性情大變 變的脾氣很暴躁
當時想說是生小孩的關係 也沒想太多
想說本著夫妻同心 我也努力賺錢的幫助她還錢
吃的方面大多都是速食品跟零食 小孩子也是不吃青菜只吃零食跟油炸品
還有就是婆媳問題 正確來說 是我父母跟她都不太合
一直到了前年幫他還完卡債(已知的就有六家.都積欠多年沒繳利息到信用破產)
又出現電信業者的催繳 一共兩筆 也大約兩萬多
我太太在前年也開始有在市場包水餃一個月賺5~8千元
因為她的開銷太大 所以常跟她的娘家伸手要錢 當時我並不知情
她的開銷大約都是網路購物 跟吃零食 飲料花掉的 一天4瓶飲料是基本的
她不喝開水
我的薪水約4萬 除了給家人 還有小孩教育費 跟平常的水電瓦斯 還有給她的錢
幾乎每個月都是花到乾 也就是月光族
為了這些 我跟我太太的爭吵越來越兇
到了兩個星期前 又跟她吵架 她帶著小孩跑出去 當時沒說去哪邊
我想說她可能回娘家 但是隔天我問她母親 她母親說沒回娘家
當下我就著急的很 因為她沒告訴我 就把她自己的行李跟小孩全都帶出去了
一直過了快五天 我四處問她的親友 才知道她回娘家住 她母親騙我說沒回去
連絡上以後 我跟他說我父母親想小孩 所以跟她說好後 先將小孩帶回去
接著她也避不出面交涉 也不回家 小孩就由我跟我父母親照顧
又過了一個星期 她告訴我想跟我談談接下來的問題
我們約見後 她直接了當的跟我說 她要離婚 我的房子她有權利分一半
房子是我母親 存了一輩子的錢 她買在我名下
在我跟我太太結婚時候 房貸還有一百多萬沒繳完 後來結婚的第五年左右繳清
我太太認為 她有權力拿走一半的房子 或者等額現金
現在小孩在我身邊 我不想給這樣的女人一毛錢 也不希望小孩子跟著她受苦
她要我等著 她一定會告我這些 她說她要拿走她應該拿的
我父母親因為這樣 每天都睡不著 吃不下 我父親還高血壓
我在結婚前 有六位數的存款
到了今天 我戶頭幾乎沒錢 我母親辛苦一輩子賺錢買的房子要被拿走
寫了那麼多 抱歉 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請幫幫我 求各位幫我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時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如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你需要通知對方物品瑕疵的問題,簡單一點的就是透過協商後,雙方合意解除或減少價金。麻煩一點的,如果對方和你意思無法達成共識,那可能就要靠起訴請法院判決了。
今天中午 在聊天室認識一個女生(22Y)
相約去打桌球 一起吃完午餐後 就去打桌球 打到三點結束
她說要回家沖澡 然後快到她家(男友家)時 她說她男友回到家了 可不可以來我家沖澡
於是就到我家 到我家後 她就跑去床上躺 說不沖澡了
躺在床上聊天時 我發現她手有很多自殘的傷疤
就問她怎會有這些傷痕
結果她就忽然坐起來 情緒整個大轉變
然後跳下床 好像在橋內衣的樣子 感覺有躁鬱症
橋到最後 就隔著T雪 把內衣用扯的扯掉 然後用吼的罵我
說什麼她內衣壞了 然後把撕下來的內衣 放進她的包包
我就傻眼 說是妳自己撕的又不是我撕的!(我心裡想 我該不會遇到仙人跳了吧..)因為我想說她應該是想要錢 我也不想碰上這種麻煩事 所以就拿五百給她 結果她只回一句 五百塊不夠買! 然後就說要回去 我要送她回去 在地下室牽機車時 她拿了自己的安全帽就自己離開了
結果晚上有警察來我家 說她要告我 我整個傻眼
警察有問我一些基本資料 就說到時候會再通知我
P.S.我家大樓有監視器 可以拍到 從我家停完車後 是她自己跟著我進電梯上樓
從她到我家 到她離開時間 她在我家只待了十分鐘左右的時間
也可從離開的監視器 看出他服裝外觀都沒什麼異樣
我覺得很後悔 以為有豔遇 結果遇到了仙人跳 我現在到底該怎辦
現在我該做什麼嗎? 還是只能等法院或是警察的通知
我媽要我到時候不管怎樣都不要和對方和解 因為和解等於承認我犯錯
但我並沒有犯錯 如果接受和解對方就會一口咬定 然後獅子大開口
我更擔心 會不會就因為這樣 因為仙人跳 我不肯賠錢 就被判刑還留下前科
現在因為這件事情 我連晚餐都吃不下 也睡不著 我該怎辦= =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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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