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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濱海根 101-09-23 20:29


近日遊戲內有人使用非法程式被我檢舉導致對方帳號被官方封鎖
因此對方心生怨念花整天時間搜尋我+到我FB
然後在巴哈的回文有公布我的真實姓名跟學校名稱等等

FB跟巴哈的對話內容都有說 登門拜訪 登門道謝等字眼
已經觸犯 侵犯隱私恐嚇

目前已經從派出所做完筆錄 案件已送交電信警察偵辦
接著就是後續發展的問題了

一開庭的話 如果自己沒律師 就要自己寫訴訟倫文的樣子
這東西 如果請律師寫的話 行情價都是萬開頭的樣子

這對於家境貧窮用學貸的大學生來說 不太可能負擔的起
目前對方已經道歉 我也打算原諒他

假設今天真的跟對方和解 公訴罪也無法撤銷 到時候找到對方還是得出庭
這時候 事情會怎樣處理呢?

如果弄不好 就會被對方扭轉過來 真的很擔心

請求高人解答

留濱海根 101-09-23 09:58

前幾天因為遭對方言詞恐嚇隱私侵犯 所以去派出所報案 拿到了三聯單

然而現在對方想跟我和解 畢竟真的出庭很麻煩 能的話 其實還是希望事情可以縮小點

 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縱使你現在撤回告訴

 檢警還是要依法偵辦

 不過如果已經和解  檢察官或許可以從輕處理

alan 101-09-20 14:52

社區監視器所錄得之影像,可以任意公布在社區開放空間任人閱覽嗎?是否涉及隱私權知侵犯,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隱私權的概念是權利人有將他認為隱私的行為以及有隱私期待可能

 社區監視器拍攝範圍應屬公共開放空間

 對這種要主張侵害隱私權  很有問題

陳小益 101-09-17 22:43

電腦被別人複製檔案到隨身碟!
裡面包含個人資料,個人照片等一些私密的檔案、文件及照片...!

提告五項~檢察官只說只有一樣提告的成
分別提告竊盜罪】【侵占罪】【妨害祕密罪】【侵犯個人隱私權】【破壞電磁紀錄罪】

檢察官說【妨礙電腦使用罪】...!!(我沒提告到的部分)

檢察官也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但(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他的確竊取資料並有窺視內容~
為何檢察官會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

在就竊盜罪來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有講~電磁紀錄等同文書...!!
竊取文書等資料~不就等於竊盜!?

〈最後在請教律師到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證明!!〉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陳小益 101-09-19 00:19

感謝陳律師撥空回答!!

(假設的問題)那倘若別人將我的文書資料偷印一份帶走~這樣亦也不能以竊盜提起告訴!?

那如果是這樣應用什麼提起告訴!?

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主張對照的確構成妨礙秘密罪!?

及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

 

陳小益 101-09-19 16:27

還有就是~檢察官最後如果以妨礙電腦使用罪起訴後

可以在地方法院依我照有利的地方在追加起訴嗎?


 

 

林飛飛 101-07-10 12:59
律師您好: 我因為玩某個線上遊戲 不清楚到底跟誰結了仇 平常也沒透露任何隱私 前幾天有人在XX論壇回覆我留言 直呼我本名 連帳號都改用我的照片和姓名 嗆我不知道他是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已通知論壇管理員處理 資料已備份) 對方可能觸犯哪條法規? 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您好,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只是說對方若單純冒用您的照片和姓名,要證明自己受有損害較為困難,不過還是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遊戲經營者,主張您是本人,請其移除冒用您照片及名字之人,並交由電信警察處理。
林飛飛 101-07-10 11:22
律師您好: 我因為玩某個線上遊戲 不清楚到底跟誰結了仇 平常也沒透露任何隱私 前幾天有人在XX論壇回覆我留言 直呼我本名 連帳號都改用我的照片和姓名 嗆我不知道他是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去警局報案?(已通知論壇管理員處理 資料已備份) 對方可能觸犯哪條法規? 如何告成能要求賠償多少金額?
對方以洩漏您的個資 恐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41條等規定 而須負起民刑事法律責任
林飛飛 101-07-10 11:20
律師您好: 我因為玩某個線上遊戲 不清楚到底跟誰結了仇 平常也沒透露任何隱私 前幾天有人在XX論壇回覆我留言 直呼我本名 連帳號都改用我的照片和姓名 嗆我不知道他是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去警局報案?(已通知論壇管理員處理 資料已備份) 對方可能觸犯哪條法規? 如何告成能要求賠償多少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可能觸犯侵入電腦罪,請求賠償部分必須先確定您所受的損失及對方為何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飛飛 101-07-10 10:43
律師您好: 我因為玩某個線上遊戲 不清楚到底跟誰結了仇 平常也沒透露任何隱私 前幾天有人在XX論壇回覆我留言 直呼我本名 連帳號都改用我的照片和姓名 嗆我不知道他是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數目1-10萬都有人提
林飛飛 101-07-10 09:38
律師您好: 我因為玩某個線上遊戲 不清楚到底跟誰結了仇 平常也沒透露任何隱私 前幾天有人在XX論壇回覆我留言 直呼我本名 連帳號都改用我的照片和姓名 嗆我不知道他是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可能觸犯侵入電腦罪,請求賠償部分必須先確定您所受的損失及對方為何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劉育秀 101-06-12 15:58
我的土地蓋屋時有縮了一點土地作為採光及通風用,所以於鄰居的牆壁就沒連在一起蓋,但是鄰居近日來維修自家並把水,電,排水管,冷氣管,變壓器、電錶箱、電錶箱外管線、加壓幫浦及欄杆之突出物、越界之鐵皮設施等..............放置我的私人空地上。
把我原來的私人空間弄得像他家的管線維修站一樣,更可惡的是他家的廚房臭水管直接插管排來我的土地上搞的臭氣沖天。 他的電錶箱也超過他的柱子靠到我的地方還跟我說騎樓住外屬公路用地或公共產地,而他的電錶箱是上置於騎樓內處,他在3樓當牆壁開窗,我請他封起來才不會影響我的隱私,因為他的窗戶跟我的窗戶面對面,鄰居盡然跟我說房屋邊牆壁私人土地空間1-3公尺內不得開窗,所以我在自己的土地開窗也是犯法,我真的深感無奈。
重點是鄰居也知道自己不該放置任何物品在我的私人土地上,一直找任何理由來拖延,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如此鴨霸的鄰居呢?
請有正義的律師幫幫我吧......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6-12 18:59

就起訴請求將東西搬走並請求租金(使用你的土地也要付錢勒)吧,告一次後,對方應該會知難而退

師公 101-06-10 01:01
我禮拜三出門FB沒有登出
然後我姐姐來用我的電腦
可是他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跑去看我的私人留言
然後一直要求我道歉
可是我的留言記錄從來沒有跟別人說過她卻直接跟她老公說還要我道歉
然後說留言紀錄是自己跳出來的不是蓄意去點出來看的
但是我的內容中有提到他的小孩的在2012年4月24號還有2011年11月17號
為了這件事情我目前非常的生氣
他還說我如果要告就去告
我想問的是:
我的FB私人留言被別人看.
還打電話跟她自己老公說
然後還打電話來興師問罪
這已經侵犯到我個人隱私
能夠告他侵犯隱私權嗎??.
但是她是我的親姊姊我不知道能不能構成侵犯隱私罪??
林智群 (klaw) 101-06-10 13:38

這個頂多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不過法院通常不會判賠,因為你要舉證你的損害在哪裡

彼此是親人,不建議告刑事

 您好,
    本案情形與刑事妨害秘密罪要件不合,頂多是359條未經您同意取得您臉書內容,但是也要證明說這樣確實造成您的損害。這也是民事侵權行為所要證明的部分。其實雙方是親屬,是否有必要鬧上法庭,應該再考慮一下。

依照刑法規定,對方看私人留言的行為必須是開拆或窺視「封緘」的書信,才會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依您的敘述,由於您沒有登出網站,使得留言並未有類似「封緘」的保護,對方才能看到私人留言,所以可能不會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是私人留言係屬於非公開的秘密言論,對方利用電腦而知道私人留言內容後,卻又無故將秘密洩漏給先生知道,可能會成立洩漏電腦秘密罪。而且每一個人的秘密都是單獨分開的,並不會因為您跟對方有親屬關係就不成立犯罪。但縱然有可能成立洩漏電腦秘密罪,也有可能因對方違法侵害隱私權,可要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但是顧及親戚關係,仍建議慎重處理為上。

(參照刑法第315條、31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ill 101-06-03 13:06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下,對於應屆畢業班經由廠商所分發的每一班各一張畢業照光碟,光碟內有自己班上同學的團照和獨照,想請教獨照部分到底能不能未經同學允許純觀看其他同學的獨照的照片呢?因為光碟只有一張,當初製作時沒有人提出肖像權和隱私權的問題。

謝謝

純粹觀看班上畢業照光碟中他人的獨照照片,原則上是不會侵害肖像權的,因為法律上所謂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肖像,例如拍照後未經他人同意就散布出去或是用來製作營利等等。至於隱私權的話,除非照片是偷拍而得來的,才會侵害隱私;而這既然班上的畢業照光碟,班上同學的獨照應該是經過當事人同意才擺進去的,原則上也不會侵害到隱私權。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Kavan 101-05-09 03:36

請問對於無論認識或不認識對方的情況,在未經同意及個人的自由情況下,對人拍照算犯法嗎? 而拍照的人本身並無權限 ; 被拍的人本身也並無違反規定或法規及犯罪之類的事項, 這種情況算犯什麼法呢? 算侵害隱私還是個人簫像權等嗎? 還是不算犯法? 煩請~感謝...

 

(1)未經同意就對他人拍照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竊錄秘密罪。但對方必須是對於「非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私密部位」進行拍攝才會成立竊錄秘密罪。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拍攝,而且不是針對身體私密部位(如下體等私密處)拍攝的話,縱使未經同意,原則上仍然不成立刑法上犯罪。

(2)至於「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擁有自主權。所以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等利用肖像行為,原則都會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雖然民法並未明文肖像權,但侵害肖像權可歸類成侵害民法「人格權」及「隱私權」,如果對方利用肖像的行為影響到您的名譽,也可能侵害到「名譽權」。如果對方侵害了上述權利,一般來說,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如果對方因為利用肖像的行為得到財產上的利益,您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對方償還所得利益之金額。但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如前所述,就有點困難了。

(參照民法第18、179、184、195條;刑法第315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大頭 101-04-30 11:48
小妹在公司近一年辦公室裡包包裡面現金已遺失4次,金額約一萬多元但後來辦公室很多人都被偷,於是在我辦公室座位上安裝閉路設備,只拍攝自己座位,因現金一直被偷,所以包包都沒放現金了,於是觀看這一個月情形,看到有人一個月內四次來我座位翻我包包,皮夾還有外套內袋,請問一下我能報警嗎??證據已準備好,還有他有罪嗎??如有罪刑責是多少?侵犯隱私?竊盜未遂?之前掉的能跟他索取嗎??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4-30 13:55

 建議放小額款項給他偷,以便取得竊盜既遂之證據

許志嘉律師

大頭 101-04-30 16:22
回覆 許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放小額款項給他偷,以便取得竊盜既遂之證據

許志嘉律師

律師~~~~已經告知對方了= =~~~~只是他不承認有偷過錢~~

才會問這些問題~"~

對方在一個月內四次來座位翻包包和皮夾的行為,是構成四次竊盜未遂罪。而之前的偷竊行為,則成立竊盜既遂罪。而所謂的未遂,是指即使對方並未取走財物,但是已經有物色財物的行為,雖然並無所獲,但是已經是著手竊盜。另外,如果對方不承認竊盜,單就翻包包和皮夾,因為並未開拆信函文書或圖畫,原則還不至於構成妨害秘密罪。另外,竊盜罪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未遂罪得減輕至二分之一。如果抓到證據,證明他確實就是之前的竊賊,您當然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失竊物,並提出索賠。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參照刑法第66、320條)

 

郭靖 101-04-24 11:18

如題,和對方有借貸關係,對方逾期不還,已請媒體發表新聞(對方臉型有打馬賽克)

我想請教:我有用相機把該新聞錄起來,我可以私下剪輯(只著墨在對方特寫)然後上傳到YouTube空間公告給他的親朋好友嗎?

這樣會不會洩及妨礙他人隱私、洩露他人個資妨礙名譽刑事責任?

小亂星 101-04-20 08:29

對不起我對法律不是很懂...所以標籤就不知道該選哪個

我就在這邊成述我的問題,最近跟某個網友起口角衝突

他平日就喜歡放上〔有關鎮暴槍、高威力玩具槍的測試射擊〕,來批評鄙視眾人說自己很有錢

後來跟他起衝突以後,他就搜尋到我的手機號碼,不過最後少一碼(它只有打9個數字)

而且手機已經停了,現在都是拿來當作一些網站的帳號

 

不過他在公共空間公開手機號碼並說:〔這是某個低能的手機,趕快找出地址然後執行槍斃任務〕

因為他平時就已收高威力玩具槍為樂,所以此話有可能是認真的。

請問他這樣是不是涉及了〔隱私〕、〔侮辱〕、〔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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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1-03-28 21:39

我的個人Facebook隱私設定為只有我自己與我的好友能夠看到我的塗鴉牆文章

前陣子在FB上發表了一些抱怨工作的言論

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謾罵

(最嚴重的句子應該是寫"夫妻倆像討債集團一樣....")

但是公司老闆不知從何取得我的FB畫面

擅自印出並與公司其他主管觀看討論

老闆今日約談我

說是我FB上的言論對他和公司的名譽涉及網路誹謗

可以告我

我想問的是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麻煩大家解答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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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101-03-28 19:38

你好!我想詢問我有在網路平台販賣商品,

有一位買家向廠商打聽我與廠商的交易狀況,

是否侵犯到我的隱私權了呢?

買家還把我與廠商的交易狀況寫在評價上,

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饒先生 101-03-27 20:16
我去年10月被告妨害名譽被告原因 我在臉書上澄清當時與我分手的人一些事情 內容有影射到對方名稱和一些個人隱私 並且還有我在一些交友網站上的留言我知道對方有性病但我沒有直接說出 我有提到對方名稱並且寫說小心疾病傳染 因此對方以這兩項告我! 同一個月我也向對方提出公然侮辱恐嚇 對方在火車月台上多次辱罵我 白吃 神經病 爛嘴 賤嘴 幹 馬的 等等..之言語我有錄音 恐嚇部份哲是對方在電話中嗆聲說 不然想怎樣 不然大家拿刀互統 死一死之類話語對方在檢查庭上也承認了! 我要問的是本來檢察官要我們考慮清楚是否要私下和解戶轍 我本來有意要互撤 但對方放聲說不徹而且檢查官他有人脈 不怕 然後要跟我要大筆數目的民事賠償! 我知道這樣互告下去有可能兩敗俱傷 但是我所打的內容都是事實也沒有人身攻擊 但有提到他與多人複雜關係 利用他人感情做傳直銷 並且小心疾病傳染 我ㄉ出發點是要澄清和提醒他人不要跟我ㄧ樣受騙 我可以提出事實但這屬於私德 對方以妨害名譽提告 但沒清楚指毀謗或是公然侮辱 我這些話語是事實但屬與私德這算毀謗還是公然侮辱? 這樣罪會很重嗎? 對方跟我要民事賠償 我是否也可以公然侮辱部份和恐嚇部份向對方也要求民事賠償? 有所謂的一個字一萬塊這種說法嗎? 還有檢察官現在意思好像是要做結論起訴 他說要依現有證據做後續動作 但都沒跟我拿我的錄音內容 他是要用啥證據? 對方有承認就不用跟我拿證據嗎? 而且似乎態度有點不公平立場 這該怎辦?
蔡明哲 (阿哲) 101-03-27 23:26
這類罵人的官司,在民事賠償部分除了要看案情輕重外,還要衡量雙方的社經背景等因素,沒有一個字一萬這種計算方式,依妳所述,妳當然有勝算,就算你們兩敗俱傷都遭到起訴,對方的情節似乎較為嚴重,而且另尚有恐嚇的問題,對方可能要賠的更多。
安安 101-03-27 18:42

你好!我想詢問我有在網路平台販賣商品,

有一位買家向廠商打聽我與廠商的交易狀況,

是否侵犯到我的隱私權了呢?

買家還把我與廠商的交易狀況寫在評價上,

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內憂外患 101-03-24 20:49

事由:我們家是住在巷弄裡一棟透天厝,住家附近有一位疑似憂鬱症疑神疑鬼的惡鄰居(簡稱B君),常常半夜或下雨天沒特定時間"丟屎或死老鼠"在我們家的小貨車,小貨車都停在騎樓

時間:從2010年9月到現在,最近一次(上星期)更誇張到晚上10點就在丟(9點半左右我們家才關下鐵門不久,對面住家甚都還沒關鐵門),丟的當下還有跟他與會的摩托車。

上星期案發經過:B君騎著無聲電動摩托車,在經過我家小貨車旁時右手單手騎車,左手往右方停放的小貨車丟屎。

在2010年8月時家裡裝設監視器,目的為了防盜,第一次跟B君的糾紛源起於工人來家裡做工吵到他,但家父有道歉,事後(在我為了第二次事件時發生找他聊)他卻自云說沒聽到家父當時的道歉,就這樣誤會產生了!對家父耿耿於懷。第二次發生在家父騎摩托車回家路上,遇到前方有汽車突然要倒車入庫便往後了一下,湊巧的是B君就在家父後方,他看家父摩托車往後,便踹家父車一下(事後自云怕家父車A到他的車),家父自覺車子無緣無故被踹,便與他理論,爭執後兩人不歡而散,當天我經過B君家去了解狀況,B君正在他家門外與人聊天,想說把誤會講開便沒事了,哪知是惡夢的開始,這段期間不時的丟屎丟老鼠在我們家小貨車上,即便我們家有裝設監視器,但B君會觀察地形知道哪邊是監視器的死角,有次在下雨天時戴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黃色輕便雨衣躲在對面巷子丟,既使我們拍到畫面報警,但因沒證據指認就是B君。B君陸陸續續在這一年中我們家左右鄰居也遭受他丟屎肆虐,但後來便一直針對我們家,B君不知是作賊心虛,在他的住家也裝設很多支監視器,甚至有一支監視器還疑似對著我家二樓窗戶監視我家(這是否侵犯隱私權)。而且B君常常丟屎時會變換丟置位置讓我們監視器拍不到他的惡行。

我想提問的是:去報案的當下真的才知不能奢望警察,拿本法律書叫我自己看要告哪一條,公務人員都是這樣做事的嗎?警察不會積極幫你處理這種小事情,只備案。還有昨晚,快回到家時在巷口狹路相逢,他竟然來回不斷在巷口繞來繞去看我,真不知他是啥意思?當下感覺是要報警也不是?問警察說這也是無罪的,就算我們有告他(告訴乃論),他只要說我是神經病,法院判決下來幾乎都沒罪,只會叫他吃藥,最多叫家人保護管束而已,打官司時我們可能拖長達一年,每每都要請假上法庭,但B君可以不用去,最後判決下來無罪,最後嘔的是我們,這是我們小市民的悲哀!告訴里長也說等下次抓到證據再跟他說,像遇到這種有點神經質的惡鄰居這種狀況該如何解決?法律途徑有何方法?這件事困擾我們家許久導致全家心情情緒上都備受影響,已被搞的精神不寧!

小白 101-02-18 09:22

今天1月發生的事情 ...
我有一位女生朋友,上班時被未成年男性同事性騷擾(強吻,襲胸,摸下體)
多次警告 反抗 屢勸不聽 還越來越過分 次數越來越多
她也有跟其他同事和老闆反應 但由於變態未成年 他們不相信17歲會做這種事
還有她反抗時 是反抓變態下體 因為打他 他不會痛 只能"攻擊重要部位"!!
同事和老闆"沒有親眼看見" 那變態又說我朋友也有抓回去
他們就更不以為意了 !!!! 認為這只是"互摸""鬧著玩" 變態年紀小 所以不懂這些事情
實在是太扯了 !!! 老闆這樣講沒證據證人未成年都可以隨便侵犯他人 ???

1月多 我朋友實在受不了這變態的魔爪 在店裡沒人挺她 憤而離職
跑去找朋友訴苦 ~ 朋友聽了說要幫出這口氣
我朋友+另外兩男 就去找變態要求道歉
當然那個變態 態度囂張 非常惡劣 死不承認啦 !!
"兩男動手"痛扁一頓 被人報警 "三個人"被告傷害
今天開庭對方沒出現
法官問 為什麼要打變態男
朋友回 因為被變態性騷擾 氣不過
法官回 現在是辦傷害罪 不是性騷擾 請妳們去別地方申訴之類的
沒有問下去 結論是 !!!!?????????? 女生朋友並沒有打人阿 !!!!
攝影機也拍到 我女生朋友只有站旁邊 也沒有教唆 !!!

法官這樣審 對嗎 就是被性騷擾才打的阿
當然打人不對 .... 阿不然是要怎麼回答 ??  
想告變態性騷擾 該去哪裡提告 或 申訴 ??
沒教唆也沒傷害 !! 可以反告變態誣告嗎 ??
我知道那兩男躲不了傷害罪 !!
但女性朋友會有事情嗎 ??


以下↓性騷擾觸碰身體 沒證據證人可以提告嗎 ?
   成功的機率是 ???
  
  疑問 .. 哪個變態犯案時是光明正大讓人看到抓到把柄 ???
  
        請直接告訴我們該如何抵制這種人渣 !!!!!!!!!!!!!

 
依性騷擾防製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

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

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製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

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01-01-15 15:01
你好: 是這樣的朋友在網路上請人家代買東西 東西朋友也拿到了 但是這個東西需要代買人的email資料才能上網查到東西的餘額剩多少 於是代買人給了朋友一組當時購買留下的MAIL 但朋友下意識就拿這組MAIL去註冊一個帳號(因為要有帳號才能查 朋友一開始以為只要有MAIL就可以) 也就是說帳號是用代買人的 密碼是朋友設定的 之後會傳一封激活此帳號的信到代買人信箱 後來朋友也有告知代買人是否可以幫忙激活 但代買人有點不高興的說為什麼在註冊帳號之前 沒有告知他 說:要不要註冊是他們的權利 朋友這樣是侵犯到他們的隱私權 但我認為朋友下意識認為這樣才能查到(也是唯一方法) 也只是想拿這組帳號去查餘額而已 但代買人認為這樣有了他們的資料 那之前代買時裏面填的資料就會被看光 對我朋友很不能諒解 (但帳號其實也沒被激活 因為他們不答應) 所以從頭到尾我朋友根本就只填了代買人的mail和自己設定的密碼 來註冊帳號 完全也沒成功登入過(因為沒被激活) 代買人權益朋友應該算沒侵犯到吧! 畢竟我有看過隱私權相關:是說在非公開或無授權情形下 洩漏出去 才算 但MAIL這個部分是代買人提供給朋友的 所以應該算授權給朋友了 總結就是:只拿對方的MAIL註冊 但沒成功 (註冊帳號到激活之前也有告知買方 只是代買方不答應激活) 全部過程朋友都有清楚交代給代買方 唯一朋友可能有缺失的是 直接先註冊 後來才告知幫忙激活這段 這可能比較有爭議 那如果是這樣對方不高興提告 我朋友算違哪些法呢?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5:07
在概念上來說,比較像是一般侵害民事私權的行為,畢竟EMAIL是屬於他人獨立使用,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可能會對EMAIL之人造成困擾,這可能是民事的問題,但是否屬於民法上保障的權利,還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一般應該認為該EMAIL而非屬於個人之屬名,形式上還不是以該EMAIL之名義製作私文書,所以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不依定會有。
101-01-14 17:41
瓜 分享 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1-01-14 10:08  文章人氣:12 個人積分:2 你好: 是這樣的朋友在網路上請人家代買東西 東西朋友也拿到了 但是這個東西需要代買人的email資料才能上網查到東西的餘額剩多少 於是代買人給了朋友一組當時購買留下的MAIL 但朋友下意識就拿這組MAIL去註冊一個帳號(因為要有帳號才能查 朋友一開始以為只要有MAIL就可以) 也就是說帳號是用代買人的 密碼是朋友設定的 之後會傳一封激活此帳號的信到代買人信箱 後來朋友也有告知代買人是否可以幫忙激活 但代買人有點不高興的說為什麼在註冊帳號之前 沒有告知他 說:要不要註冊是他們的權利 朋友這樣是侵犯到他們的隱私權 但我認為朋友下意識認為這樣才能查到(也是唯一方法) 也只是想拿這組帳號去查餘額而已 但代買人認為這樣有了他們的資料 那之前代買時裏面填的資料就會被看光 對我朋友很不能諒解 (但帳號其實也沒被激活 因為他們不答應) 所以從頭到尾我朋友根本就只填了代買人的mail和自己設定的密碼 來註冊帳號 完全也沒成功登入過(因為沒被激活) 代買人權益朋友應該算沒侵犯到吧! 畢竟我有看過隱私權相關:是說在非公開或無授權情形下 洩漏出去 才算 但MAIL這個部分是代買人提供給朋友的 所以應該算授權給朋友了 總結就是:只拿對方的MAIL註冊 但沒成功 (註冊帳號到激活之前也有告知買方 只是代買方不答應激活) 全部過程朋友都有清楚交代給代買方 唯一朋友可能有缺失的是 直接先註冊 後來才告知幫忙激活這段 這可能比較有爭議 那如果是這樣對方不高興提告 我朋友算違哪些法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無侵害隱私權尚有疑義 且對方也須先舉證其有受到損害 才比較可能在民事訴訟上取得勝訴 所以可能需先確認對方之請求為何後 才能再進一步擬定對策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胖 100-12-10 13:32
請問喔檢舉跟告 是不是不同? 阿位何我的校長說 我去教育部告他 我只是檢舉怎是去告他!! 校長還說要反過來告我 毀謗毀損學校名譽 那請問依下 我們校長說毀謗就是 事情是事實 這不叫誨謗 不是事實這才叫誨謗 那我說的是 事實 那校長為何還要反過來告我毀謗他? 那請問依下公器私用是? 我是利用國小學校電腦 然後去教育部部長信箱 檢舉 這算公器私用嗎?? 還有校長查到我的IP 然後拷貝我及時通的內容 這算侵犯隱私權嗎? 還有校長說 我去教育部告他 他說要讓謀五個人都退學 還有包跨我也有事情 請問校長這樣做是對的嗎? 還有校長 擅自去查 我們班同學私底下的生活會去的地方 這也算是侵犯隱私嗎? 雖然我檢舉的內容 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但我應該也可以伸張正義吧? 還有 校長明明說 染頭髮人的就是私生活有問題 這也算是汙辱到全部人吧?? 阿事後他又跟我講他只是針對那幾個人 他事前沒講清楚 這...應該構成公然汙辱吧? 那假如他要告我 誰比較有贏面?
檢舉他並不是公然的行為,而且是合法的行為,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用學校的電腦,如果那個電腦是允許你使用的,應該也不算公器私用。對方裝裝樣子,頂多就能嚇唬嚇唬人而已。
大媽 100-11-21 15:12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XXX,破壞機車鑰匙孔的事情,我已經報警,警察會去辦你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問題:

1.她是貼在她自己的牆上,但是她們有共同的親友會看到,約5-6個這樣有算公然嗎?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是A小姐

就指控是A幹的(先不管A,實際上有做還沒有做),這樣算毀謗嗎?

3.還有指控外遇的事(沒有所謂的通姦證據)(如果是真的,但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

這個可以告她什麼

另外B小姐寫黑函到A小姐家,說A小姐外遇的事,但B她沒有直接證據,而且信是用打字的,

沒有屬名,這樣是不是拿他沒辦法

回覆 大媽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XXX,破壞機車鑰匙孔的事情,我已經報警,警察會去辦你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1.基本上Facebook是一個非常公開化的平台,她的親友雖然只有五~六人,但非親有也可以點閱她塗鴉牆的內容,應該已經符合「公然」的要件了。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這樣有可能涉及誹謗,除非這件事情查證屬實,或A小姐能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事實才可阻卻違法 (可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9號解釋)。

3.指控外遇的事可以告對方侵害個人隱私權(民事侵權行為)

 

 

大媽 100-11-21 22: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批評某人婚外情,即使內容屬實,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其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行為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此外,依您所述,對方刊登的文章對您似乎有蓄意漫罵之嫌,這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黑函,因為您也無法知道是誰所寄,可能無法提告

若有進一步需求,可來電02-23710851與本所律師進行討論。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1

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的影本。但筆錄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0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是讓步,不得做為法院裁判時判斷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3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林克 100-09-14 11:41

律師先生您好,

我想問的是,因為經常有各種銀行或業者打個人手機從事推銷等行為,每天都煩不勝煩。
大部分都是未曾來往過的銀行跟業者,這些銀行或業者在未取得本人的同意下,得到我的個人資料,並進行各種推銷行為,個人方面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例如個資法,來提出主張保障個人的隱私權,或是有何檢舉的管道,可以免於這些不斷疲勞轟炸的推銷來電,謝謝!!

哈哈 100-07-24 20:38

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3:25
回覆 哈哈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簡單來講,不管是否滿20歲,,如果我是你,我根本拒絕簽那一份莫名其妙的文件,我也不知道警察依法可以做什麼筆錄,反而是,如果店方強迫你們簽文件或將你們強行留置的話,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刑責。

mic 100-07-22 01:14

 

 

 

最近在網路臉書上看到有人發以下連署活動文

 

 

    最近因為我媽要辦理事情,跑了好幾次的XXX市公所,前天?跟我媽到XXX公所XXX課室辦事情,受到承辦人"XXX"言語不善對待、態度極度不耐煩、口氣大小聲、嚴重不?尊重我媽,而且我媽是站著好聲好氣跟她問事情,她卻是坐?在椅子上大聲對我媽說話,一個老人家已經低聲下氣,你一?個年輕人非但沒有請她坐下,還用不耐煩的口氣回應她,她?只是想要一個確定的答案,你卻只有"我不知道"、"我不?確定",那還找你幹嘛!你以為那個位子很好坐嗎?我們是?一般市民,"XX課"不就是專門為民服務的課室嗎??既然你不喜歡為民服務,那還待在裡面做什麼!還是說?她有什麼背景,可以讓她的態度如此傲慢無禮!!如果換作?是你的父母被這樣羞辱,你吞的下這口氣嗎!今天是我無法?忍氣吞聲,所以說出這個事情,誰知道在我們前面有多少人?受了你的鳥氣,不爽做就不要做,別占著茅坑不拉屎,還有?更多熱心服務的人,不缺你這個!!



不用出席,只要按參加!!

問題如下

1.想請問如果上面的XXX 都有寫上真實名子

2.此活動的召集人是否違反了公然侮辱及個人隱私?

3.是否還有其它刑責?

4.臉書參與此活動內的所有回覆者是否也有犯法?

 

以上  感謝

 

 

hakkai 100-07-22 08:06
回覆 mic 的發言內容:

 

 

 

最近 ... (恕刪)

 你好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說

1.針對該公務員行為所舉辦的連署活動

由於公務員的執行勤務的行為應屬可受公評的事務,所以po文者如僅陳述當時狀況,這就像新聞媒體報導一樣,應不至於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公然侮辱罪才是。

2.網友若有針對該公務員的人格於網路上發表侮辱性言論

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了。因為縱使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可受公評,但仍不得對其人格進行謾罵的行為,所以經常會看到有人會po文述說遭遇的不合理的對待,底下就會有人回應很激烈的言詞,結果po文的人沒事,故作英雄回應的人反而有事。不能因為一個人做事態度不好,就罵他生兒子沒屁眼之類的話吧。將心比心,如果是我們,我們也覺得這有什麼關係呢。

3.結論

綜合上述,不管是舉辦或參與連署的人應該都不會觸法,但是只有其中有人發表針對人身攻擊的言論,該言論的發表人就得自行負民刑事責任

以上

小林 100-05-03 18:47

請問各位,
目前同業惡意點擊本公司關鍵字的結果已經出來,
所以希望能以此向YAHOO關鍵字的廠商要求退遭惡意點擊的費用,
因為該員使用的IP皆為218.172.X.X開頭,
所以須要YAHOO關鍵字每天點擊的IP報表來確認比對.

但日前要求關鍵字的經銷商提供那段時間,
每天點擊關鍵字的主機IP位址資訊,
他們推說涉及客戶個人資料隱私問題,
所以拒絕提供這些資料給我們,
包含IP位置最後一碼打X作隱藏也是不行,
除非檢察官或警察行文給他們才能提供這些資料,
所以想問大家的意見,
我要這些資料一定要對YAHOO經銷商或YAHOO總公司提告,
才能請警察行文去要到這些資料嗎?

我們是他們關鍵字的客戶是否有權利知道這些登入我們公司的主機IP資訊,
另外他們強調他們防制惡意點擊技術有獨特的專利,
但此防制技術專利不能公開,
而目前我們遇到此情況,平常每天約二,三十次的關鍵字次數,
被同業惡意點擊至每天皆上百次,
這樣YAHOO公司或經銷商是否有違反什麼法令嗎?
消基法,詐欺背信,公平交易法(獨佔攏斷)?

(1)依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的主條款第1條,簽約的對象是「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簡稱Yahoo!奇摩。

(2)另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於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由於惡意點擊行為基本上還未構成重大危害,因此對方在檢方未進行調查前,是有理由不提供IP的。

(3)根據主條款第10條是責任限制的規定:「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任何Yahoo!公司負責。」由於對方訂了免責條款,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進行惡意點擊的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另由於主條款第7條有規定:「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所以本契約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您仍然可依據民法主張該免責條款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因顯失公平致該約定無效。抑或是主張是以「消費者」身分接受服務,因此主條款第7條規定為企業身分已顯失公平而無效;然後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主條款第10條違反誠信原則,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主條款第10條的免責條款無效後,您可以向Yahoo主張減少因惡意點擊而增加的廣告費用

(4) 如果知悉惡意點擊者為何人,當您向雅虎支付費用後,您可向惡意點擊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惡意點擊所增加的廣告費用

(參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網址如下:

http://tw.adspecs.yahoo.com/tc/adterms.php#new_main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s123 100-05-03 18:46

朋友在網路上用駭客程式不斷騷擾我,窺探我的隱私已長達7年之久
期間我不斷在網路上警告她,不要再騷擾,但沒有用, 打電話給她,說不是她,我被她搞的精神衰弱、血壓飆高、脾氣暴躁、 亂罵人, 請問要怎樣才可以告她,誰能幫我呢?她在網路上肆無忌憚, 一直騷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犯罪構成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之後可以和對方和解後再撤回告訴。

故鄉 100-05-03 17:27

刑事法律問題】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 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 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辦公室八卦流言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 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 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 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2:05

【行政法律問題】交通警察,可以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交通警察,可以在交流道的匝道路口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註一)?

【解析】

按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分別為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註二)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非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 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或「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交通警察,當然不可以「任意」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須行為人駕駛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以達「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狀態,交通警察始得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3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交流道攔車聞酒味。
註二: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
註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2月14日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 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 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 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 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 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 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 訂定,併此指明。」亦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2:01

【新聞與法律】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市有一所安親班 老師,因為放在辦公室裡的兩萬元不見了,懷疑錢是國小學生偷的,竟然要求三名中年級的小朋友按指紋留記錄。讓小朋友覺得被冤枉,心裡很不舒服。家長心疼孩 子被冤枉,要求安親班老師出面道歉。想到被老師冤枉,懷疑拿了安親班老師的兩萬元,十歲的陳小妹妹,一邊說一邊掉眼淚。安親班老師上星期五掉了兩萬元,結 果陳小妹妹和其他兩名中年級的小朋友,被老師要求按指紋,讓陳小妹妹覺得很受傷。來到這家安親班,老師拿出掉了錢的皮夾說,當時兩萬元就放在小皮夾裡,她 會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是因為要讓孩子知道偷錢是很嚴重的事。雖然老師說,按指紋不是因為懷疑孩子不誠實,不過這麼做卻有觸法的問題。現在家長只希望安親班 向孩子道歉,免得在小朋友心中留下永遠難以抹滅的陰影。(民視新聞黃文良連澤仁台中報導) (註一)。請問,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解析】

按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 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 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 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 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國家 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 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4年09 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在案,是須符合「限制主體須為國家」及「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2項要件,始得限制 人民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而人民,並非「國家」,當無限制人民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權利,是安親班的老師,當然不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
又「任何人 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亦分別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第14款、第58條第1項所明定,是任何人亦不得有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30000元 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然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卻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此不正當之行為,其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規 定,台中市政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社會>民視>懷疑偷錢 老師竟要學生按指紋。
註二:至於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是否涉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或被害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則係另一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妳寫給我的8封信,雖然數量少的可憐,
但字裡行間內,我仍感受到妳的愛,
老公將更溫柔地的心情以待......

故鄉 100-04-25 19:09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4歲小孩肇事,父母親須負賠償責任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本人父親(以下簡稱楊先生)於8月5日上午騎機車在一巷道(6米寬)因一位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衝出,致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滑倒後有碰撞到兒童腳踏 車(肇事車輛皆倒放於路中央),因此小孩也摔倒受皮肉傷(現已復原),而楊先生卻因頭部撞擊地面,在加護病房昏迷近20天後已轉入普通病房,現在仍無意識 (喊叫他可爭開眼睛,但已不認得家人,類似2~3歲小孩)。就這事件,本人有下列幾點想請教各位先進,祈請賜教,謝謝。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 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法第××條)(註一)?

【解析】

按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謂為無行為能力(註二)。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註 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註 四)。是本案中楊先生之受傷,若確係該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所引起,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註五)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註六)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定要件者(註七),除「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 賠償責任」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適用(註八),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9月1日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放縱4歲小孩在馬路上騎兒童腳踏車肇事父母親需負賠償否?
註二:民法第13條第1項參照。
註 三: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497號判例:「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參照。但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 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06月18日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最高法院87年08月28日87年台上字第2042號民 事判決、94年11月10日94年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參照。
註五: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9年08月22日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參照)。
註 六:其要件為「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最高法院49年11月24日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54年06月24日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參照)、 「被害人須有權利遭受侵害」(最高法院48年05月21日台上字第680號判例參照)、「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最高法院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等。
註七:此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同者有二,一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二為須情節重大。
註 八:最高法院86年01月31日86年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其次,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亦即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與 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加害行為之損害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是必被害人有過失,方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車禍依 陳俊霖所稱係許竣泰機車先被其他機車撞到,再為伊撞及(見原審卷一○七頁),則許竣泰就其機車被不明機車撞倒後再被陳俊霖撞及,是否與有過失,原審並未調 查審認,僅漫謂系爭車禍之發生,陳俊霖應負擔二分之一過失責任,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核減其賠償金額二分之一云云,尚嫌疏略。末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本件原審既認定許竣泰機車與不明機車相撞倒地,始被陳俊霖之機車撞及,陳 俊霖復抗辯伊僅撞及許竣泰之機車(見一審卷六四頁),倘屬真實,則許俊泰身體所受之傷害與陳俊霖之責任原因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值推敲。此與許竣 泰得否請求賠償攸關,原審未遑調查說明,遽以上開情詞,命陳俊霖等三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亦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 予廢棄,均非無理由。」、84年11月16日84年台上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原審以:上訴人張登欽於前揭時、地,以樹枝射傷被上訴人左眼,致其左眼 球破裂併角膜鞏膜破裂、水晶體脫出、眼球萎縮,已無光覺之事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稽,且上訴人張登欽於警 訊時已承認其事,業經調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兒訓字第八號少年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查上訴人張登欽係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至行 為時,已滿七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訴人張永進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考。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張登欽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依 一般情形,以滿七歲兒童之識別能力,應知以樹枝射人眼部足以傷人眼睛,乃張登欽竟疏於注意,致射傷被上訴人之左眼,自有過失。上訴人張永進辯稱:依上開少 年事件卷內觀護人之報告記載,伊平日對張登欽之管教甚嚴,並未疏懈,已盡監督之責等語,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免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上開報告, 係觀護人依其訪視所得資料,就上訴人張登欽之身心、家庭及社會背景予以綜合分析,並不涉及具體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有無監督疏懈之責任歸屬,尚難作為張永進免 負賠償責任之依據。張永進既不能就其監督並未疏懈負舉證責任,且未能證明樹枝係被上訴人所帶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何過失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張登欽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之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 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時,損害賠償權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辯 稱:被上訴人年僅五歲,其法定代理人負有監護教導之責,竟任令其與鄰居小孩為具有危險性之遊戲,以致誤傷其左眼,足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損害之發 生,為與有過失,伊得主張過失相抵云云(見一審卷一三頁、三四頁,二審卷三八頁),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不足採取之意 見,亦未減免上訴人之賠償金額,顯有疏略。上訴論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7.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他們是過客,妳則是我千萬年的唯一.

您好

先說一下比較情緒性的字眼!我住的高雄xx園邸B棟的新大樓一坪也不過十出頭萬,管委會的要求卻比一坪五六十萬以上等的[高級住宅]要求更嚴格????

新大樓的一戶要裝潢,管委會要求十萬保證金,並不得從一樓大廳進出(一定得從地下室)裝潢工作人員行經路線(家門口開始)以及碰處所及(電梯)都必須嚴格包裝保護,以及每天及事後垃圾清除!這些都可以為了大樓外觀以及安全衛生等極力配合!

他竟然還要求必須審核我們的裝潢圖,通過才可以讓我們裝潢,而且裝潢完後還必須請他們審核?

他們也沒有任何審核的[chk list]

審核就是憑個人主觀

請問這樣合理嗎?

沒有[隱私權]這回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裝潢若僅在您們專有部分,則管委會之主張並無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18:46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神像,有肖像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參考了一些資料,裡面寫肖像權屬「自然人」所有,但如果是神像,有肖像權嗎?被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一)?
【解析】
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 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分別為民法第195條、第197條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註二)之金額。其 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實務上除肯認「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註三)外,尚肯認「肖像權」屬之(註四),是倘被害人之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然本案中所提之「神像」,應係物,或為著作權財產權(註五)或為動產 所有權,並無「肖像權」之存在,是尚難基於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9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肖像權的問題。加寫而成。
註二: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04月08日9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參照。
註 五: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 音樂著作。三 戲劇、舞蹈著作。四 美術著作。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七 視聽著作。八 錄音著作。九 建築著作。一○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