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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 100-12-01 13:48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
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
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
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wi 100-12-01 13:45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sherpa 100-11-27 20:47

前一陣子跟鄰居發生口角然後互相拉扯,他們兩個打我一個然後用球棒猛打我手臂及複部造成嚴重瘀傷又打我一耳光
造成我右耳耳膜嚴重破裂有聽力障礙(有驗傷單),之後互告傷害,但他們去警察局作筆錄堅持說重頭到尾都沒打我,只有把推倒而已,
我又找不到目擊者可證明,難道就讓他們逍遙法外嗎?出庭時法官會如何判?難道找不到目擊証人就拿他們沒辦法嗎?聽力受損是一輩子
的事,我現在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請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朋友?可以告訴我,真的非常
感謝!!!!!!!!
ps. 可以告他們重傷害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7 22:33

 耳膜如果破裂嚴重影響聽覺的話,那就是刑法上的重傷結果,如對方態度仍不佳的話,建議直接提告,對方都承認有推你的,就算不是故意重傷,至少也有過失的問題。

sherpa 100-11-27 20:39

前一陣子跟鄰居發生口角然後互相拉扯,他們兩個打我一個然後用球棒猛打我手臂及複部造成嚴重瘀傷又打我一耳光
造成我右耳耳膜嚴重破裂有聽力障礙(有驗傷單),之後互告傷害,但他們去警察局作筆錄堅持說重頭到尾都沒打我,只有把推倒而已,
我又找不到目擊者可證明,難道就讓他們逍遙法外嗎?出庭時法官會如何判?難道找不到目擊証人就拿他們沒辦法嗎?聽力受損是一輩子
的事,我現在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請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朋友?可以告訴我,真的非常
感謝!!!!!!!!
ps. 可以告他們重傷害嗎?

小絹 100-11-15 11:30
請問各位律師們 因為自家對面則是個迴轉
自家與A家中間(迴轉道)放有一個限速牌
但因A家在迴轉道外種植樹木 A家種植的樹木過於旺盛
A家樹枝已超過自家,並也遮蓋住迴轉道上之限速牌 A家也常常將自家垃圾,以人為方式傾倒於隔壁鄰居空地處 曾經有適著告知,但每次換來的結果,都是A家無理的大小聲 還曾說出:女孩子家不要如此的兇,小心會嫁不出去 (問:請問這句話,是否有人身攻擊之意味呢?!) 有時A家更會仗勢著手中握有的公權力,對附近鄰居做些小動作 更讓鄰居們苦無對策。

曾有想過想家A家樹枝長過自家部份修剪掉,但因新聞報導,曾經有報導說,不得隨意為經種植樹木之人同意,而修剪樹枝,否則將會種植樹木之人,將可對修剪之人,提出告訴。

因此,不知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相關資料,請該單位派人,進行修剪。

否則造成自家困擾,也造成用路人,無法清楚仔細看清楚限速牌之限速號碼?!

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拜託你們了?!萬分感謝。
王靜 100-11-09 16:19
您好,鄰居因買車,自己家放不下,不停自家門前,跑來我家門前停,以前2輪的還能忍,但現在抗議,不讓他停,但對方是公務人員,比較懂法律,堅持他是臨停,置之不理,怎麼辦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9 16:19
建議報警處理。
雲淡風輕 100-11-07 10:53
我住家為獨棟房子,昨天有人刻意毀損我住家圍牆,住家外有裝攝影機,有拍攝到為鄰居刻意所為(因與鄰居先前一些生活上鎖碎糾紛),導致拿取拍攝證據,到鄰居家要求恢復原狀,鄰居確說:等你告我毀損,再說.....    ,我評估圍牆毀損可能連工帶料不到4000元(圍牆輕微牆毀),如果透過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最後告贏最多鄰居復原或是賠償4000元(提告訴訟費用就不只4000元)
,難道我要自認倒楣嗎??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律師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去做........   附註說明...
1. 獨棟房子為自買土地,自己請建設公司蓋
2. 圍牆為區隔自家土地和別人家土地,並非房子本身牆壁
圍牆是否為自身房子的一部份,如果不是其房子一部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棄損壞罪有可能成立嗎???
民事訴訟毀損,屬小金額賠償,法院有可能叫 你先去和解方式做處理...
可是依照鄰居說法:你告贏我,再來說(告贏最多復原)_鄰居不可能和解!!
可能我必須付出相當法律訴訟費和時間.....
難道沒有辨法捍衛自己權利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7 16:26

刑法毀損罪必須毀損到「致令不堪使用」才會構成,所以必須看你圍牆的毀損情形而定。肆仟元的賠償金屬小額訴訟,是強制調解事件,提出訴訟後,一定要先調解

han 100-11-04 09:33

一夜 在路上被人挑釁 後面回家時剛好遇到在他家門口 我說 為何要這樣騎車
對方腦羞+酒醉 下車就是打我臉 之後他媽聽到從家門口出來 攔住他拉住他
對方也拉住我 一個重心不穩往後摔 , 壓到他媽媽,我被打本能就是抓住他的手停止他攻擊我,倒地後 我也跟著他倒 我壓在他上面 一手抓住他手 一手抓他脖子!

此時他爸出門看到這一幕, 他媽一直喊他腳很痛(過程中我完全沒有出手攻擊只有本能性的壓制住他的手 一手有壓住他脖子) 我就說不要打了你媽受傷了,便起身 ,沒想到他轉身往後拿木棍要打我 我便跑離現場 ,馬上報警跟打電話給朋友,

朋友到場後看到他拿木棍 發酒瘋 在那邊挑釁 警察到後他馬上躲進家裡 ,此時他鄰居也被他拿木棍追(他已經醉到認錯人)

警察陪同我 跟我朋友到他家門口 剩他爸在門口 談述過程他有出來 嗆聲講一些挑釁語言 然後過來打我朋友一巴掌! 也有與警察咆哮 便進去 剩他爸在外面 ,事情發生到此(尚未作筆錄 警察說看我們要不要和解)

近日我與他爸出來面對面談
他說他太太 腳受傷 頭也腫起來 眼睛到耳後瘀青(我完全沒有碰到他媽! 只有對方抓住我 我跟著他摔倒 一起壓到他媽媽) 然後他兒子車子壞掉(過程中我也完全沒有碰到他的車!!) 意思是 和解 兩邊都不用賠!
我聽了之後感覺他跟本不是和解 而且講的變成是我在出拳打他媽媽一樣 很誇張
他也認為我開出的價碼 (財務損失) 太多 !兩個人講了也沒結果


小弟現在很納悶 就我描述這樣 難道他媽媽的傷我該負責?? 是他拉我摔倒他壓到他媽 而且傷勢不可能這麼嚴重 太誇張!! 而且我車子連碰都沒碰到 竟然說他車子壞掉!!

請了解法律的大人 我這樣真的是自認倒楣嗎 我認為我沒有錯 應該是他要賠償
而且他爸知道他們有利的情況
1:在場無證人 他兒子打我到他媽出門時候沒人看到 變成證人只有他們自己人 他爸和他媽! (變成故事都給他們說)
2:他爸說 不可能沒事會侵門踏戶到他家 這點是否對我不利(但是事實上 我家的確會經過他家)


對我有利的:1朋友到場後有看到他拿木棍發酒瘋
2鄰居 也被他拿木棍追


我想知道各位的意見 我這樣有沒有勝算! 難道我沒人證就變成我不利嗎?
台灣法律應該會怎麼判呢?? 我很怕我被反告 沒有做的事硬賴成我有

拜託替小弟解答 感謝!!
期間他在打我過程有 罵一些國罵 這樣可以多加一條公然污辱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4 10:33

如果你當初被打後並未驗傷,無法證明你有受傷,檢察官是不會認定對方構成傷害罪的。

han 100-11-04 11:16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當初被打後並未驗傷,無法證明你有受傷,檢察官是不會認定對方構成傷害罪的。

不好意思忘記補充 我報警後警察到他家後 我有去醫院驗傷!! 昨天有跟對方爸爸出來談
他爸可能聽他兒子描述沒有完整 又或者他看到當下畫面是我壓制住他兒子 所以認為他太太的傷是我造成的 ,也說他們保留法律追溯權,
這樣我是否有勝算?? 我怕走到訴訟 反而變成我傷害他媽媽..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4 11:48
回覆 han 的發言內容:

一夜 在路上被人挑釁 後面回家時剛好遇到在他家門口 我說 為何要這樣騎車
對方腦羞+ ... (恕刪)

對您有利的部分 仍有勝算

han 100-11-08 12:11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han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他母親的傷 這樣算我造成的嗎? 我要負責嗎? 會不會被告過失傷害?
還有 在他打我過程間 都沒有證人 只有他爸媽 對我不利嗎?

 這部份若認為是互毆仍會雙方都成立傷害

至於毀損部份,則看對方能否提出證據,或是證人所述一致,才會採信。

小曹 100-11-01 15:47

他們在10年前巷底開設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有設一條道路,

那條路從我家 旁邊經過,在今年我們才發現他們所設的道路有一半是我們的,

另一半是 國有土地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使用人,

通知他們他們真的要使用這條道路, 請他們依價購買,

他們不要他們要用連署去徵耶這條道路,

這條路的產生 是因為我家後面有一條新開闢的道路,

他們為了方便自行開設這條道路 都沒告知我們,

雖然我是今年土地重新量測才發現的,我去市政府區公所 問過了,

這條道不是所謂的既有道路,是為私設道路,

他們真的連署成功的 話真的要讓他們無償使用嗎?

 有上半段鄰居如果要用錢購買,他們可以不走這條路因為他們主要

不是從那裡出入,現在只有在那停車的人要使用那條路,

其實他們只是不想繞遠路 和將車子調頭從原來的出入口出去而以,

真的很煩想走又不想附錢購買

都沒想一想地主的地也是用錢買的,其實真的他們是真的要這條路走嗎?

那條路寬約兩米3長7米吧

要收回這土地我們也是被逼的,有幾戶鄰居在我們前面買了約0.3坪土地

跟我們要價16萬,本來我們想用他們在使用的道路交換,他說土地道路要讓他們

無償使用,那0.3坪土地要用16萬跟他購買我整氣炸了才會走到這要圍路這條路

chuchu 100-10-28 09:53
問題為一間房屋為一30年以上的老公寓2樓,
在多年前改建成5間套房出租,
但因為1樓鄰居的廚房為外推違建,
2樓的化糞管施作1樓不同意讓我們經過其廚房,
因此管路外繞, 折彎變多也因此數年來造成多次的漏水問題與糾紛;
但此事件終於於去年與1樓達成共識而重新施作可通過其廚房的化糞管,
也終於1年多沒有再發生相同原因的漏水事件。


在今年6月因為資金需求也決定將此間老舊公寓賣出,
在雙方買賣契約書上也有文字明定
”爾後如果有漏水問題, 我方會負起修繕以及與1樓協調的責任, 與新屋主無關!”
但在8月時發生了漏水問題,
與工人看過現場以及與1樓鄰居求證過為不同原因以及地點的漏水,
也與2樓的房客了解之後為某間浴室水管不通造成的回堵,
使得2樓樓地板淹水而滲漏至1樓,
理當照契約約定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由我方負責維修,
我方也很有誠意找了兩間抓漏公司去勘查現場,
但新屋主卻執意找土木技師鑑定想走訴訟,
技師的鑑定卻也把過去5~10年前的舊漏水照片當為報告書的內容,
而沒有把修繕過的紀錄標明在內,
判定整層管線與防水地板牆面全部翻新為最保險的方法,
等於不修直接全部做新的, 判定金額72萬,
新屋主以此索賠40萬,


如今雙方認知索賠金額差距過大, 對方又太硬(其中我也有讓步到20萬,對方不讓)
打官司似乎又不利 (要對抗鑑定報告)
要認賠還是就走訴訟好呢?


因為這件事情讓家裡的氣氛差了好久.....
各位高手前輩是否有什麼好建議或經驗可以分享



非常感謝阿!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8 10:15
回覆 chuchu 的發言內容:
 

重點可能在於向法官說明,當初約定的份為是針對漏水的部份做修繕,而不是如土木技師鑑定的內容做全部管線更換,鑑定報告的建議雖然是防患未然,但已經超過原來合約的義務範圍。

chuchu 100-10-28 12:19

 最近要申請調解

我有兩個主張

第一就是我請人修繕, 如果修的好, 加上之前鑑定費我出 = 和解

第二為照我請人估價的施工方式及破壞面積大小可估到20幾萬, 故我可退讓到20萬

 

對方態度一直都很硬, 72萬是技師用公定價高估的,連尺寸都沒量

40萬是我們自己請人估的,照相同工法,還帶裝潢(整片全新牆面地面磁磚+防水) 

施工方式是對方要的,我頂多出這筆錢(20幾萬),那施工造成的損失或好看不好看那是對方自幾要選擇的,怎麼可能還跟我要裝潢

所以對方如果調解不退讓應該就走訴訟了!

我是覺得訴訟機會很大,所以也很憂心,打輸是會輸更慘, 但也不甘心都沒打就投降讓對方楷油!

chuchu 100-11-15 15:57

 想請問各位專家

如果現在這個漏水糾紛, 在房屋點交前,

買家已經知情這房屋"有過漏水糾紛, 也知道已經修繕完成!"

如今漏水了, 買家卻要追朔以往的問題要求全盤維修( 等於從未修繕過)

而技師鑑定當天我方人未到, 對方未提出曾經維修過的歷史,反而請鄰居提供漏水過的舊照片

而技師也不清楚我方與賣家有過一條文字約定(內容及證明買家買賣當下是知道有過漏水糾紛且已修繕完成)

所以才判定整層維修+責任100%在賣家

 

如今我方如拿出這證明,是否即可讓這判決對我方有利?

畢竟對方明知有漏水過也處理過,那如今卻要求全盤維修且費用我方負責是否不合理?

 

感謝回答

aaa 100-10-26 12:50
請教您
鄰居有一未成年小朋友因為父母離異.
唯一監護人父親又失蹤至今(已通報失蹤人口).
導致因為無監護人狀態下很多政府補助無法申請.生活陷入困頓
3個月前已向法院遞狀申請改定監護人給祖父.
2個月前已開庭一次.
接下來法院都無下文,向法院詢問也只是得到一句"審理中"
(但其實原監護人已失蹤未到庭,應該很單純可以改判給祖父)
請問類似案件大約耗時多久可以結案
或相關救濟方式?
感謝您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0-26 13:36
回覆 aaa 的發言內容:
請教您
... (恕刪)

失蹤無法送達就要公示送達

?時間會久一點

?三個月是正常的

 

小綠 100-10-23 01:01

我想請問一下

隔壁鄰居老是丟垃圾跟菸蒂到我家的陽台

有時候是泡麵碗這種小型垃圾

誇張一點甚至連整包垃圾都丟過來了

有沒有什麼法可以拿出來嚇唬嚇唬他們約束一下的

不然總是上演他亂丟過來然後我再丟回去的戲碼

還有...

我家窗戶跟他家的窗戶離滿近的

他在他家窗戶邊抽菸的時候

菸味都會透過窗戶飄到我家

老是聞到臭菸味

這有什麼法規可以規範嗎

謝謝回答

rochdaelana 100-10-21 10:45

97.06時在台南永康買約13年的中古大樓(長X建設建的), 前屋主(前長X建設員工) 原本透過仲介公司賣房子+3個平面停車位, 改成賣房子+2個平面停車位 ,另一個同時賣給負責這個案子的仲介(住同社區).
物權狀約30坪+ 共用部分是94/10000; 土地權狀是50/10000.
住進來後, 聽鄰居說: 當初這3個車位還是屬於長X建設(應該是沒賣完),社區管委會跟長X建設間有些糾紛, 社區管委會原本要對長X建設的這3個車位提出假扣押,但這3個車位的產權已過戶給前屋主.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長X建設跟前屋主恨之入骨.當下我也不管這麼多,反正產權已經很清楚過戶給我.
100.05社區管委會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通知公文,
要對長X生活科技公司(長X建設應該是倒閉後更名)的土地資產33/10000 進行拍賣, 這被拍賣的土地資產33/10000就在我住的社區. 社區管委會覺得奇怪長X建設怎麼可能還有我們社區的產權, 查不出來是誰的土地持分被拍賣. 管委會覺得應該是當初長X建設過戶給前屋主的那3個車位有問題.
當時我詢問過前屋主,他說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並沒有含在土地權狀; 我也找負責我買這間房子代書,她的回應是:他是依照前屋主所提供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已經全轉移到我身上. 我問她: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那是否也有含在土地權狀? 她說:他查不到前屋主更早以前的資料.
給我感覺已經不關她的事. 後來我跟同棟大樓五樓的(有1個車位)借建物權狀(81/10000)跟土地權狀(61/10000), 發現五樓的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比我少約13/10000, 但土地權狀比我多11/10000. 我也去過永康地政事務所確認過,地政人員也說覺得奇怪:我的共用部分比5樓多,看起來正常,但為何土地權狀的持分比5樓少??
由此推算我住的大樓,停車位產權是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都有持分. 我再跟前屋主反應,他說會找律師跟長X生活科技公司處理, 之後前屋主消失的無影無蹤也不接電話.

對於這個事件,我有些疑問跟問題,需要有法律土地專業人士回答:

(1) 請問:我必須去哪個單位申請才能找出證明100% 確認,我的停車位產權是只
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 還是也含在土地權狀??
也可以申請到同一棟其他住戶的產權證明嗎?? 如何申請??


(2) 請問:如果確定停車位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 那表示我的停
車位產權少了含土地持分22/10000, 那我必須要告前屋主詐欺,要他歸還我少
掉的22/10000土地持分, 我必需準備甚麼資料才能對前屋主提告??
22/10000土地持分要的回來嗎? 是不是要附帶民事賠償??


(3) 請問:我必須提出我的停車位產權跟同一棟其他住戶停車位產權不同的證明資
料, 才可以對前屋主提告嗎??
     如果我先提告,到時法院會去調查嗎?


(4) 請問:土地代書的職責只負責動產產權移轉工作, 不需要去查明要移轉
動產產權是否有問題嗎??


(5) 請問: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公文, 註明: 得標後這33/10000 土地持分
不點交. 不點交是甚麼意思?? 不能過戶嗎??


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2

建議先去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建物、地號的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異動資料,再逐一比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笑孔丘 100-10-18 14:18

第一題: (以下三題重點回答即可,非常感謝您)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

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

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

第二題:

甲欠乙貸款十萬元未清償 ,乙心有未甘歲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十萬元之損害,事後乙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1.有效2.不生效力3.效力未定4.相對無效

請問為何答案是2且不生效力與無效的區別另外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又是什麼?

p5-189

 

~~~~~

第三題: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90高三
51.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與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都得要負起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求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答案D
想要問為何不是選A呢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請問製造商到底負什麼責任???

笑孔丘 100-10-16 08:47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
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Greece 100-10-15 00:28

近日買了一塊住家旁的建地

但來鑑界了兩次之後才知道

鄰居占了我的土地約十坪

後來經了解

我住家這附近的地原本都是同一塊地(是親戚)

但因繼承問題分割成兩塊坪數一樣的地

之後鄰居先蓋了房子(有鑑界)

後來我家蓋房子也依照他們的界線蓋(也有鑑界)

就是到近日買了另一邊的土地

來鑑界的結果是買的地的界線竟然往內縮

再一次申請鑑界才知道鄰居當初的鑑界根本就鑑錯了

就是多占了我的地十坪

但是因為後來這裡有重劃

政府的測量圖已經是照他們的圍牆畫了

以上是事情大約的情況,若有問題可再補充

所以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1. 現在來測量鑑界的結果確確實實就是他們占了我的土地,測量大隊的人是傾向把界線量到他們房子滴水的地方叫我們談買賣,因有聽說就算來鑑界也不會把界線畫到人家的房子裡,但我不同意,我就要把地要回來,所以可要求他們就依照測量的結果將測量圖畫正確嗎?

2. 我堅持不賣,我也不會要求他們拆房還地,我希望是要他們以承租的方式直到他們房子老化要重建,或他們要買賣以及政府重劃再"歸還",這樣合理嗎?

3. 若他們不承租,地籍圖上的界線也畫不回來,我該怎麼辦?

 若對方不承租,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nini 100-10-14 18:58
律師先生您好~~ 想請教您一些問題.我於5年前租屋.與房東簽約1年租期.租金是9000元.押金20000元今年已是第5年3個月.因為在第1年第10個月..因工作不順.以致欠了6個月房租.房東要我們攤還即可. 但因這幾年實在工作不順遂.加上生病.所以只還了幾千元....到目前還是一個月9000元的房租.因經濟實在非常窘迫.以致我們也無多餘的錢可搬家.. 第二年租約到期即未再簽約..我曾告訴房東想繼續簽約..因為想去申請租屋補助..但他回答不想被查稅(因為他未報稅).所以他也沒再跟我重新簽約... 房屋廚房裡的流理台是20多年舊式的..水管壞了..我自己修也修不好..也沒零件可替換..告訴他..他只回答以前的房客都沒在用.... 浴室的洗手台因地震掉下來(是20多年的老公寓).他也不理.. 最近鄰居以及認識的人.都說公寓四樓26坪9000太貴..我們才知隔壁與我們同樣格局只租5000.. 附近也是5000~7000左右.最近他催我趕快還...我試著希望他能降一些租金...他卻告訴我~~你還完再去租那些便宜的ㄚ.. 如果我有能力早就搬了..才不會拖這麼多年...而且他明知我的狀況..也只得每個月繼續付他9000元.. 我實在不知該怎麼做~~難道窮就只能被踐踏ㄇ... 難到只因租賃契約~~就可以不合理ㄇ..
租賃契約是你與房東合意簽訂的,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如果你認為不合理,在簽訂之前你也有不簽定的自由。如果你有經濟上的問題,應該是尋求社會救助。當然,如果你沒錢,也可以不繳房租房東想要趕你走也得經過相當的程序才有辦法。
小憶 100-10-12 00:28

若是甲方上門討一筆根本就是莫須有的債

乙方報了警~甲方暫時的離開現場~

事後甲方為了報復乙方~而三天兩頭上門鬧事

影響附近鄰居安寧

這樣會構成甚麼罪?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2 10:50

這必須看甲鬧事的方法是什麼而決定,有可能是恐嚇罪、傷害罪、強制罪等等,也有可能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不過有此情形時,你應該先報案。

甲方上門鬧事之行為,如果有侵害乙方身體之情事,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乙方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鬧事硬闖住宅的話,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若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進行討債,亦可能構成第304條強制。另外除了刑法以外,還有可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以下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強索財務等。基本上本事件究竟構成何罪,仍需看具體發生的詳細情形。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八 100-09-27 11:50


不好意思!想請問有關詐欺的問題

因為我的帳戶被當人頭,不過是我自願提供,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被脅迫)

原因如下:

某一天,我的皮夾不知道是不見還是被偷走,因為放包包裡

回家的時候沒有特別發現,因為那天我跑了很多地方,後來回到家

大約過了2~3小時左右,有人按我家電鈴,問說請問某某某(我)在嗎?

電話是我接的(對講機),我說我就試,她說她撿到我皮包,我就跑去看我包包裡

真的不見,我也不疑有他下去樓下拿,到樓下的時候沒看到人,

不過看到我的皮夾在機車上面,我看了一下,我的錢跟證件都在,想說遇到好人

(因為我也曾經直接撿到別人皮夾送到對方家去,然後送給她家人)

沒想到隔幾天後,在我出門的時候,拍了我的肩,問我說我是某某某嗎?

我說是,他就拿了一些照片給我看,裡面有我家人也有鄰居

我就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我家這邊有個公園,他約我到公園那邊談

說上次撿到我皮夾的是他,她要我幫他個忙,不然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

這時候我就開始擔心,因為我家隔壁出入也複雜(常有人來打牌 門禁不嚴)

我就問她是甚麼事,他就問我說,我有沒有郵局的帳戶,我說我沒有都沒再用帳戶

然後他說,可以是看到我皮夾裡有提款卡,我就只好默認....

然後她要我提供帳戶,我就說要幹嘛,因為我也怕是詐騙集團的要騙我錢之類

不過他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在做放款的(就是高利貸),到時候借款人要還錢他們

需要轉帳給他們,(我也沒想到我會被當詐騙集團人頭)所以需要帳戶,因為有重利罪

然後我當下當然就支支嗚嗚不太想答應,她就說給我回去想想,還留我電話

因為他又威脅我說,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我回家查了一下資訊,

重利罪只有放款人有責任匯到誰的帳戶不重要,因為不是帳戶放高利貸

然後我想說,為了家人安全,所以答應她,等她電話,後來就提供她2個帳戶

我也沒得到任何好處,然後她有一天早上打給我叫我去換印章,然後把帳戶給她

我也就做了,然後這中間都沒甚麼事,他有跟我說,帳號只能用一次,所以用完就還我

不會找我麻煩,然後有一天我又接到電話,叫我去幫他領錢,我也不疑有他的去了

那天我得到的好處,只有吃一頓頂呱呱,因為早上11點跟他去,等到快1點多

然後他請我去吃頂呱呱,那天我領了42萬,之後她就沒有再聯絡我了!

然後我就被銀行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就去警局查,發現是詐欺,被當詐騙集團人頭

不過當下沒作筆錄。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我想應該會有人問,為什麼不報警處哩,老實說我有想過,

不過警察不可能24HR保護我家人吧,家裡剩我弟我妹我媽,我會擔心,所以就答應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我該怎麼辦,做筆錄時該怎麼解釋?或是跟檢察官怎麼解釋

有查了一下,這種是大概會被判幫助詐欺,判刑幾個月或易科罰金

老實說,我不缺錢那點錢我可以分期付款繳,不過冤枉,這種事是否可以跟被騙的人和解

然後就沒事?因為我現在想法是,與其被易科罰金(錢應該給的不是受害人吧)

我可以跟他談和解,這個罰的錢給他這樣OK嗎?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幾乎都是賣帳戶的,不我不是賣帳戶,我也不缺那點錢去賣帳戶,賣一個帳戶

價錢3000~5000不等就算給他5000,2個才一萬,我裡面的帳戶,

提供的裡面本來就有幾千塊,我的其他戶頭全部錢加起來也幾十萬(剛退伍)

我很多朋友跟我借的錢收回來也快10萬,過去在學校當替代役,弄合購,錢我也都先墊

一次都好幾千或上萬,還有我都會買狗罐頭(一次都賣半個月大約1000塊左右給校狗)

等等事情可以證明我不缺錢,這樣有用嗎?我之後要自己開店做生意,不知道這個

會不會被影響到,不想要有很多麻煩,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給他們擔心跟念

很抱歉~文章那麼冗長,但很真心的想請專家幫我解答!!拜託拜託...

如果還有甚麼問題可以跟我說,我再補充希望可以解決,謝謝

 

 你所陳述的案件事實部分,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很難。不過,你如果有意思和受害者和解賠償當事人金錢,那或許可以請求法官可以從輕量刑,判個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緩刑

老土 100-08-26 02:01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29 19:44

 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要看不起訴的理由書

通常是不具主觀犯意

nono 100-08-22 11:26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目前21歲,我哥哥24歲,從小時候我爸就開始借錢

大的小的金額都有,跟鄰居、朋友、親戚、同事、家人、銀行,甚至是工作的客戶都借過錢

這種情形約莫已經持續十幾年了

因為媽媽沒有謀生能力所以只好不離婚

但我跟我哥認為這樣不是辦法 想問問看有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切割跟他的關係

畢竟都已經成年了 家裡其實也沒多餘的錢可以幫他還債

很怕債主直接來找我跟我哥要,可是我們對於他做這種事情完全都不知情

也可能在信用上因為它這樣亂搞而受損

想請問律師 能否在生前就跟我父親關係有所切割?而不是等到生後的拋棄繼承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23 23:54
回覆 nono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目前21歲,我哥哥24歲,從小時候我爸 ... (恕刪)

 你們如果都已成年,本來個人均需自行負法律責任,原則上與他人無關,所以法律上,根本不需「切割」,也無從切割起,你父親的法律責任不需由你們負責。

至於你母親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會被你父親的債務牽連,這是有關於夫妻財產制的問題。

100-08-01 17:30

事實經過:

甲和乙為親姊妹,家族有塊田地在其父母親過世後為兄弟姊妹共有,但因為大家不願意強制分割,故常有糾紛,目前由乙向其他兄弟姊妹(不包括甲)付錢承租,在同塊地甲亦有使用其中一部分種植作物,甲平時就常控告鄰居、親友等,喜歡以上法院來威脅。

1.甲到乙家拍鐵門大吵大鬧,口出惡言,乙有錄音且報警,但警方前來時甲已離開
2.甲堅持田地為其所有,當乙在其上種植後,甲將乙的作物割掉,有請警方拍照,當天
  乙有錄音但甲不承認是其所為
3.甲焚燒自己的作物,但因與乙相隔,故亦燒到乙的作物,乙有報警且錄音,且甲說出
  事件2是其所為,且甲指責乙貪心、侵佔土地、沒用等詞語
4.甲割掉乙的作物,乙找甲理論時甲拿著刀子,因此乙將刀搶下,後來甲又進到乙的農
  舍裡砸毀東西,有報警拍照處理


問題:
1.甲在事件4發生後,已至警局要求提供證據要告乙傷害(可能是搶刀造成的小傷口),
  如果說甲可能是自己從事農事或乙是出於自衛搶刀才造成的傷,傷害罪還有可能成立嗎?

2.甲常到乙的住家或田地大吵大鬧,乙不想再繼續忍耐,也很害怕甲不知道又會做出什
  麼事?也想提出告訴讓甲知所警惕,請問有可能根據照片、錄音提出包括毀損公然
  侮辱(?)等罪來加以控告嗎?或是需要其他證據才行?
  (1)錄音如要成為證據,是否需要每個檔案皆打成逐字稿,或是只列出重要句子及
       其出現之時間,是需要燒成光碟嗎?
  (2)自己拍的照片應該是要沖洗出來,那警方搜證部分需要另外申請嗎?

父母親不曾上過法院,更不知道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手上僅有我在場時所錄或拍下的證據,聽到阿姨要控告有點不知道該怎麼應付,麻煩各位律師多多幫忙,如果有什麼我自己應該多加了解的,也麻煩指點,非常感謝!

 以如果是出於防衛的意思,搶奪甲的刀子而不小心傷到了甲,那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的。

另外,甲的行為可能構成了毀損公共危險罪等,妳們可以就此提起告訴,請檢察官偵辦。你們持有證據,可以事前打出譯文,並於偵查庭中提出請檢察官勘驗。

三月小雨 100-07-27 16:40

您好

我家住公寓一樓,二樓住的是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比我們先住進這個社區。
當年我們搬家過來的那天,
因為二樓的摩托車停在我家門口,貨車無法將家俱裝卸
當時按電鈴他們家沒有人在,所以我們就把摩托車先移旁邊一點
後來二樓的太太回家發現摩托車的位置有被動過之後後很生氣,
當下我們有立刻跟她致歉,並告訴她挪車的原因,但她不接受
於是從那天開始,
她每天洗完衣服不脫水晾在他們家陽台的外面,讓水不斷滴到我們家院子,
拿水管澆花也”不小心”把水澆到我們家來,
我們懶得跟她理論,我爸直接請人在院子做了遮雨棚,
結果他每天拿晾衣服的竹竿敲打我家遮雨棚製造噪音
後來我家遮雨棚竟然被他敲出了一個洞(可見他敲得多努力),
他開始拿水管從那個洞上面淋水下來,並且食髓知味,
不管我們怎麼把洞補起來,他都會再敲出下一個洞,讓我們不勝其擾= =

一陣子後他可能覺得太累了還怎樣,改換在他家陽台等,
只要我家的人一走出遮雨棚,他就拿水桶用力往外潑水,
我爸和我奶奶都曾在出門時被他淋過一桶水而浪費很多時間回家重新梳洗,
甚至社區的管理員也被無辜波及過。

後來他還到處跟街坊鄰居說我們家的不是,
比如說我媽像惡魔一樣天天逼我和我妹練鋼琴到深夜,
說我家小孩壞透了,沒有公德心,整天做些亂七八糟的事情騷擾社區等等,
當然這些都不是事實,其他鄰居也覺得很無奈

他還有很多小動作,
比如說趁四下無人故意戳破我家汽車車頭燈還有括我家車子(對面鄰居從他家陽台看到的),
把垃圾丟在我家門口,
有客人來時故意站在我家門口大聲批評我家的人,
有時家裡小朋友要上學時剛好遇到她騎車要出門,她還會做勢衝撞

我們想她的精神大概有問題,曾找她的先生談過好幾次,
想說她先生是警察應該比較明事理一點。
結果她先生聽說是有名的怕老婆,所以雖然每次都說好好好會勸她,但總是都沒下文。


最近她的新招是,騎摩托車載他兒子出門補習前
她會提早半小時左右下樓,先發動她的老爺摩托車, 
然後把排氣管對著我家瘋狂催油,
因為他的摩托車已經十幾年了,只要催油就會跑出很多廢氣,
他就用力的把那些廢氣都催進我家客廳,
每天都重複這件事,每次大概可以催油催個20-30分鐘
我們家都要趕快緊閉門窗,以免那些廢氣跑進來

昨天他又開始對著我家催油了,
因為正值晚餐時間,加上我爸那天心情不是很好,於是我爸終於爆發了
我爸整個很理智斷線的跑出去,
在我家院子裡拿了一盆泡肥料的水就往正在催油的二樓太太潑去,同時還罵了一句幹你娘!
然後二樓太太 就全身濕了
她兒子剛好下樓 就見證了他媽媽被潑濕的一幕 然後開始尖叫
很多鄰居聽到聲音都跑出來看 
換成二樓太太暴怒 開始飆我爸 說她先生是警察 很快就會來辦我爸公然侮辱
我爸也很不客氣的罵回去說沒在怕啦
總之這件事情就在她兒子補習快要遲到的原因下,匆匆結束了

....結果原來我爸其實是很怕的= = 
我爸是古意人,平常脾氣很溫和我也沒聽過他罵髒話
第一次罵就被人家說要告公然侮辱= =
想問一下

1. 這樣對方公然侮辱告得成嗎?
2. 如上述鄰居的惡行,是否可走法律途徑約束她呢?

 公然侮辱是有可能成立的,不過這個罪的法定刑及實務判決都不算重。

你的說明中也有提到對方對你們的誹謗及器物損毀的事實,你們也可以向對方提誹謗及器物損毀的告訴,然後看可不可以雙方調解,分別撤回雙方的告訴。

飛雪 100-07-15 17:18

我家是住在巷子裡,跟隔壁個性很機車鄰居-A女,相處不睦、常常吵架,甚至好幾次大打出手,今年1月某天晚上,因為隔壁A女養的狗一直在那邊亂吠,從早到晚一直亂叫很擾人清夢,我過去她家按門鈴,跟A女溝通,希望她養的狗能安靜一點,誰知一言不合又吵起來,吵架的過程中,A女一直以三字經、白癡、 死三八…這些罵人的話來罵我,後來邊罵我邊用水桶裝水潑我,害我全身濕透,當時正值冬天晚上,我就這樣感冒頭痛,隔天去醫院看醫生,醫生有開診斷證明是「上呼吸道感染(感冒)」,想請問一下,我這樣子可以告A女傷害罪嗎?另外,吵架時她還用三字經罵我,可以告公然侮辱嗎?

hakkai 100-07-15 20:15
回覆 飛雪 的發言內容:

我家是住在巷子裡,跟隔壁個性很機車鄰居-A女,相處不睦、常常吵架,甚至好幾次大打出手,今年1 ... (恕刪)

 你好:

這件案件可分成以下幾個部分來說明:

1.潑水讓人感冒可以構成傷害罪嗎

如果能證明潑水到人身上才導致感冒,確實是可以構成傷害罪。不過,你所提到的事實只說醫生說你是感冒,但是這個診斷證明是不是足夠表示確實是這個潑水行為所造成,可能還要個別判斷。但是,對人潑水的行為應該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了。

2.罵三字經的行為

這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應該是沒有問題。

3.告訴期間

以上這兩個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你要在你們吵架那天起算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追究了。

以上

NINA 100-07-11 18:18

想請問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家五六年了。

說來真的話很長…

我家是開小焊接工廠,隔壁也是制作假花工廠。附近大多都是螺絲零件工廠。

可能是因為焊接時會有一些雜燥音出現,就被正後面某鄰居投訴環保局

當環保局人員來測試分貝時每次都有通過,但對方就是一直認為環保局包庇我們家。

我可以貼上他寫的內容:(98年4/18在環保局留言板上我看到的)目前還有存在環保局網面上

從週一到週六都有尖銳的金屬研磨聲,跟焊接的臭味肆虐,你們任由不肖業者犧牲環保賺黑心錢,卻不積極查緝跟施加壓力讓他改善隔音還有排放廢氣每次投訴都是樣板文章查無此事.就全天下都知道只有你們稽查不知道每次填寫請email回答也都石沉大海. 期待貴單位的樣板回應如果是貴單位有怠職之處,看司法院還是監察院願不願意瞭解此中有無可改進之處.


接著環保局的回答:

本局說明如下:

一、 查本局前經多次派員前往所陳廠房現場勘查及於周界外量測作業音量
【近2年來共計稽查12次以上】,惟迄今確實尚未查獲明顯異味污染及超過管制標準
為維護當地環境品質,本局業責成業者妥善致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情事;
調整作業時段或方式,並再研擬加強隔音及異味防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 茲經本局於派員前往該廠房周界外巡查,稽查當時仍未聞及明顯惡臭異味情事
,另於周界外測得該廠作業聲均能音量為64.0分貝,尚符合第三類區日間工廠70分貝
噪音管制標準。本局當場已責囑業者務必妥善防範或研擬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以免響周遭
環境品質。


其實98年到現在,多年來我家人和環保局人員也都深受其擾,明明就是沒有超過過法定標準,我們也是白天八點半工作,十二點休息至一點半,再到五點多。我們也是要生活啊聽說是因為檢舉人白天不用上班,所以才會覺得聽到很煩。但我們也請里長及管區來協調過後也是無解,因為此人不停的檢舉,長年下來家人心情受到很大影響。。直到7/8又環保局人員又來了,爸爸這次就真的快瘋了,因為他吵著打生命線,他覺得他活不下去,他沒偷沒搶認真工作賺得都是是辛苦錢,為什麼要讓他不能工作下去。這次家人有打算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可是又不是很清楚能用什麼名義,目前有想到的是他所說我們家賺的是“黑心錢”(的確是我爸用髒雙手幫客戶一個個焊接起來賺來的錢)身為家中老大的我,很想幫忙但我對法律真的不熟,不知道能否請大家幫幫忙!(跪求~泣)

陳明彥 (Daniel) 100-07-12 11:45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家五六年了。

說來真的話很長&hellip ... (恕刪)

 Dear NINA:
      首先,其實只要工廠都有合於環保局的標準,鄰人不論怎麼檢舉都是無用的,在對方沒有更過分的動作前你及家人的心情根本不需要為此受影響,維持你們的品質即可.
      至於鄰人在網站上的公開留言,刑事上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可請民間公證人就網站上的留言內容做個公證報告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民事上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如刪除留言,網路上公開道歉等)

2011/7/12

大頭 100-06-14 01:01

事情原由是去年9~12月我隔壁鄰居嫌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間講話很吵

說他有在他房間錄音(請問這樣是妨礙秘密嗎?)

但拿去他房東和另一間隔壁的人聽,他們都覺得這是正常音量

而且雜訊聲音還比人聲大

然後在走廊上跟我們吵架 還罵我們"他媽的" (這部分我有錄到音 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要我們安靜點,然後我們也去請教另一房間的住戶和樓下的住戶

他們是說有狗在跑和搬桌椅的聲音,但是沒聽到人講話的聲音

我們就把狗送走而且桌子也加裝腳墊

但總不可能要我跟我女朋友都不講話吧.......

最近隔壁又來嫌我跟我女朋友講話會吵到他,

而且到從去年12月到今年6月都在錄音(這算不算惡意啊?)

問題我們只是普通音量講話 他就說吵到他

還叫警察來,要告我們妨礙安寧

請問有這種案例嗎? 以上三種通常告的成嗎?

先謝謝各位了....

GLORIA 100-06-10 14:47

請教法律專家   

朋友父親遭誣告被告性侵未成年少女(小學四年級)

請教目前能幫的上忙有哪些呢

 

被告: 朋友父親(60歲) 屆臨退休之際 無端捲入這無妄之災   

原告: 僅鄰一線之隔的40年老鄰居

 

 事由  原告證人敘述5/8當天看見被告強拉少女至被告家中猥褻

 隨後女童母親分別帶女童前往驗傷 (第一家 : 無  第二家:下體有許多異物)

 因熟稔對方家中事宜 在被告員工出遊期間

 向警方報案 警方前往抓人以為被告潛逃

 故待返國當天即通知作筆錄 目前已被羈押監獄一週

 

案發時間經過

1.  5/8(日)母親節

2.  5/23-5/27員工旅遊

3.  5/25-5/29 公司員工旅遊

             旅遊期間原告去報案

4.  5/30筆錄後立刻羈押

5.  6/3已請律師抗告

6.  6/9抗告失敗延押

 

目前原告所提出的證據 皆為自由心證

目擊證人也都是原告自家人

 質疑點

1. 日前6/5 本人親眼目睹 案發後妹妹仍多次探頭看被告家中

女童仍在被告家門外騎腳踏車 吹笛子  心情絲毫沒有恐懼感 (很可疑)

 

2. 女童雖已小學四年級 目前仍為家中父親幫忙洗澡

以前在學校有偷竊紀錄 去年也有看精神科的病歷(據朋友家人說 但無強力實證)

 

3. 原告握有被告家中鑰匙 該女童三不五時就常跑到被告家中玩

被告毫無心防下 設計這場陰謀 背後的原因真的令人想不透

  

受過冤枉的人就知道有多麼的難受,甚至有人因為被冤枉而自殺。

待在裡面多一天 對老人家是一種精神折磨  實在不忍心

由於朋友父親是個善良的阿伯…希望能盡最大力量給予幫忙

Dear Gloria,

此問題涉及證據認定的問題,可能會需要與當事人面談後才能評估。若當事人現在再押,則家屬應該盡快再繼續聲請撤銷羈押。既然已經有委任律師,也請律師到監所再與當事人詳談。

另外,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個人隱私,可能不方便在公眾網路上談論,建議以電話諮詢或面談較妥。

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指教。

 

英奎 100-06-04 23:28

家母因為與鄰居口角糾紛 被叛民事賠償 5000元 週年利率5%
1.請問要如何支費這筆費用
2.且目前還可上訴 不知對方是否繼續上訴 所以要如何讓利息不再增加

3.被判緩刑還須繳可易科罰金費用嗎/

 5000元債務的一年以5%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才250元,對方還可以上訴,你等訴訟確定了再付也不遲。等訴訟確定了,才知道你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有多少,一次給付比較省事。 給付的方法很多,你可以直接付給對方請對方寫個收據,也可以向法院提存。

關於刑事訴訟判決除了本刑之外,另外判決緩刑,因此本刑(易科罰金是原本刑的替換)的部分就會暫緩執行。

 

故鄉 100-05-03 17:25

刑事法律問題】農民黑布罩路燈,會被罰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路燈太亮竟然會讓農民大喊受不了!台中市有位農民懷疑他種的稻子老是結空包,可能受到路燈夜夜照明的影響,因此他將農田旁的三盞路燈用黑布包起來, 但路過的民眾卻反應夜晚照明不亮,到底該怎麼辦好?讓當地人很困擾。路燈本來就該大放光明,但路旁的這三盞路燈卻被人家用黑布裹起來,想出這點子的是這位 農夫,他說,白天有太陽,晚上又有路燈,照得他的稻子24小時無法休息,稻穗都變成空包彈。路燈照射稻子真的會影響生長嗎?專家說,這樣的案例確實不少。 路燈讓稻米無法結穗,但是如果沒有路燈又會影響行的安全,尤其在都會區,真的很困擾。路燈亮不亮都有意見,台中市政府說,農民用黑布將路燈罩起來,影響公 共安全,只要有人檢舉就會處理,但鄰居體諒農民的生計,目前為止並沒有人檢舉得拆掉黑布。(民視新聞林珊如連澤仁台中報導)(註一)。請問,農民以黑布罩 路燈,會被罰嗎?

【解析】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 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5 條、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是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以「損壞或壅塞(註二)陸路(註三)、水路(註 四)、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以外之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更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註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以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本案的農夫,自不得以黑布罩該路燈,以免被處以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或被以刑 法第185條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科技>自然環境>民視>稻子須睡眠? 農民黑布罩路燈。
註 二:壅塞之認定,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04月13日89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壅塞』通常固指以有形之障礙 物阻絕陸路、水陸、或橋樑之通行而言。惟查上訴人於警訊中供明:『當時參與飆車之車輛約有十餘台,二十餘人一起以時速七十公里之蛇行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 使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朱柏威、B於警訊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警卷四頁、五頁、七頁),上訴人一行十餘部機車高速蛇行之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使 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顯已達於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之程度,此與單車或數部機車以上揭方式行駛,尚未達於壅塞陸路之程度,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 險者,尚屬有間。而犯罪之時間、地點,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書關於時間、地點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個別性,故依訴訟資料所為 之記載,已達於可得而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個別之辨別者,自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更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已記載上訴人與其他飆車者於八十 六年五月三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時分,在高雄市○○○路沿線基於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行,而成立共同正犯,上開時、地之記載已足以辨別 犯罪之個別性,即不得指為違法。又青少年飆車之動機固在尋求刺激,滿足自我,但此項動機,尚不足以阻犯罪故意。」可資參照。
註三:此稱陸路,係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最高法院95年01月19日95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 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自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本罪採具體危險制,以損壞、壅塞之行為,已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始足成罪。原審就上訴人所堆置石塊或設路障於附 圖一所示A部分路面之道路,是否確供公眾往來之用,或僅係少數特定人所通行等情,未詳予調查說明,遽以論罪,亦嫌速斷。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參照。最高法院93年12月10日93年度台上字第6464號刑事判決、92年11月19日 92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刑事判決亦可參照。
註四:此稱水路,係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3547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故其所謂水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其壅塞非供公眾往來之水道,尚難以本條論擬。」參照。
註 五:此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亦應注意,最高法院79年06月01日 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 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熟睡的妳,雖是大張旗鼓,
但永遠是我的 寶貝...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定金之返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媽最近買的一塊土地,地主是委員,仲介好像 是他的親戚,一開始都很親切熱心介紹,一直到看完土地給了握旋金30萬的支票,等仲介跟地主談妥價錢即在約出來簽約,後來地主同意此價錢即變成訂金,下午 就有附近鄰居告知我們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當天傍晚我們就打給仲介說資金周轉不靈無法購買請退回訂金,仲介說會商量看看,隔天我們便用 7-11傳真那張合約表示我們要取消請將訂金歸還等字樣給仲介,後來仲介說地主要沒收訂金,原因是我們說要購買土地的,可是我們並沒有簽約啊!這往來的途 中都是仲介在傳話,而且仲介都沒幫我們說話或殺價都在幫立委說話,後來的態度就偶爾不接電話或說要忙選舉的事或說找不到地主,現在已過1星期了,談到最後 只說歸還15萬(一半),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我並不想讓他們白白賺15萬,因為他們不老實並且還有點是立委欺壓的口氣,請問我們可以選擇支票跳票?我們根 本還沒簽約啊!

【解析】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分別為民法第103條、第248條、第249條所明定。申言之,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 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註一)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另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 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委任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註二)。
本案,主人翁即授權代理人(仲介)處理該土地之買賣事宜,並於看完土地後給了30萬握旋金做為簽約之用,該30萬握旋金並在雙方「知悉下」轉為訂金,自符 合前揭說明而推定該買賣契約成立,且本案之所以致不能履行,乃因本案主人翁拒絕履約所致,自屬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本案主人翁)之由,30萬定金自不得請 求返還(註三)。至於題意中所指「該土地目前請不出水電或鐵皮屋等問題」,若為事實,且原地主亦可給付,則屬該土地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而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等問題,與定金是否返還無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謂「致不能履行」者,乃契約推定成立後之嗣後不能也,倘為自始不能, 其後不能情形亦不可除去者,或僅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得為補正者,則無民法第249條之適用。
註 二:最高法院56年08月16日台上字第2156號判例:「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 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 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參照。
註三:此時之定金,應為解約定金,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最高 法院72年01月07日台上字第85號判例:「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 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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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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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不要欺負我老婆,絕對不可以
如果欺負她,我將........
老婆:
這是我為妳,所能做的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自己的家裹抽菸,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

【問題】

鄰居愛在廁所內抽菸,因為抽風系統 關係,弄得同層住戶們都是煙味,我的廁所跟他相鄰,煙味飄散到我整間屋子都是,有寫紙條請他能否開個窗戶,不要在廁所內抽,他也回了張紙條:「我在我家裡 抽菸又沒礙到你們,我喜歡在哪邊抽是我的自由」,菸害防治法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註一)?

【解析】

按「左列場所不得吸 菸: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五 托兒所、幼稚園。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為菸害防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議廳 (室) 、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 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之營業場所、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均不得吸菸。至於在自己家中吸菸,因自己家中尚非前開禁止吸菸之場所,是尚不得以菸害防制法處罰之。
惟「住戶不得任意棄置 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民法第 793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提問人,非不得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註二)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三)或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處理 之,蓋本案中鄰居雖在自己家中抽菸,惟其所生之菸害業隨抽風系統擴散至同層,侵害同層住戶之健康,若不予禁止或排除,長久下來,對同層住戶健康之侵害嚴 重,業逾同層住戶須容忍之相當程度(註四),不得再謂「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4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在自己家抽菸。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 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四: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民事判決:「按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此規定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 情形已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該條規定有所違反。」、最高法院96年01月25日96年度台上字第188 號民事判決:「次按興建房屋施工時,所生氣響振動若非劇烈嚴重已逾法定標準或常人可忍受之相當程度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規定,鄰地所有權人即有容 忍之義務。而上訴人因系爭工程之施工所生氣響振動,是否已逾越土地相鄰關係應容忍之程度…」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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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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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37

房地產法律問題】竹子伸入我家,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為排樓的最邊間,其旁邊唯一處種植農作物的田地,在過去一點為一棟別墅,也是農地;該農地地主,在我家旁邊種植一排竹子,順著我家的牆壁種植放任生長 從未整理,困擾我們很多年了;期間,我們有找地主商談過是否可以將其竹子剷除,因為落葉很多一直掉落到我家住家,枝葉也到出生長,也滋生很多昆蟲爬進家 中,實在很困擾,但是地主以風水為由推掉我們的要求。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處理?請大家幫個忙,讓我脫離困擾的生活環境? 如果他的竹子的根部部分破壞我家圍牆部分的基座,又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 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 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民法第797條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 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但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倘鄰地竹 子已經伸入住家,即難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土地所有人自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或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自行刈除越 界之枝根。惟以上係指鄰地竹子逾越疆界者而言,從本案題意觀之,鄰地竹子尚未逾越疆界,土地所有人尚難以民法第797條之規定處理。但鄰地竹子落葉若長久 任意堆置,足以污染環境衛生,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註二)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土地所有人自應清除之(註三);土地所有人未清除者,將被處 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之(註四)。其處罰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謂嚴重,尚有嚇阻之 效果;是本案中的提問人,不妨基於與鄰為善之心,先向鄰地所有權人說明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請其清理竹子之落葉,次而再請縣 (市) 政府環保局處理之。
至於鄰地竹子根部破壞他人圍牆基座者,自屬違反民法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 害。」保護他人之法律(註五),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有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回復原狀或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住家遭受其鄰居種植竹子困擾。
註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參照。
註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參照。
註四: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參照。
註 五:民法第774條雖係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惟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土地所有人承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參照),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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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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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倆,
情更濃了...

故鄉 100-04-25 21:30

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急救站】鄰居聲音擾鄰及排放廢氣,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為潛水氣瓶罐裝業者,每日氣瓶罐裝聲音擾鄰,且壓縮機排放廢氣,履勸不聽,請問應如何提出訴訟(註一)?

【解析】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 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註二)之住戶(註三),自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倘有違反者(註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其事實,行為人確有前開行為者,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 連續處罰。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之住戶,自得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或逕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五)之規 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至於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者,雖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惟仍得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六)及民法第 184條(註七)之規定處理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壓縮機聲音擾鄰、且排放廢氣。
註二:所謂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
註三:所謂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參照)。
註 四: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情形已違反相關環 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所違反(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 字第702號民事判決),亦須注意。
註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六:民法第793條及民法第774條於永佃權人間或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民法第850條、第914條、第833條參照),亦須注意。
註 七: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最高法院83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 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 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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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自從1999年1月31日認識妳以來,
妳為我憂愁,為我喜悅,我都記得,
怛我也不能給妳任何的榮華富貴,
只能以一顆真誠的心對妳,
並時時說 我愛妳

故鄉 100-04-25 19:1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理嗎?警察會保密嗎?如果被發現了會不會有麻煩呢(註一)?

【解析】

按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身心虐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第58條第1項、第67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倘有違反者, 除「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註二),處罰可謂嚴重,是父母千萬不要對兒童及少年有 身心虐待之行為(註三)。
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 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是「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以外之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 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通報人之身分資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亦應予保密。是鄰居打小孩,本案中的提問人,當然得報警處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10月17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裡嗎?
註 二:實務上,最高法院88年08月12日88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刑事判決:「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 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李櫻梅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 詞,如何不足採信;及如何推斷上訴人猛力推打被害人黃順鴻腹部暨對被害人受創致死如何有預見;證人陳惠津如何無傳喚必要;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 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被害人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卷附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法醫中心高檢醫鑑字第二八五號鑑定書載被害人腰肌新鮮出血應屬新傷,可能是生前最後兩三天內所發生,自係指發生時間介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上午六時三十 分至被害人死亡之間,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二十二時四十分,推打被害人腹部,尚無矛盾。又原判決並未採用財團法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家 庭扶助中心訪談陳惠琴之紀錄作為上訴人犯罪之論據。則陳惠琴如何聽聞上訴人打小孩及被害人哭聲,自無傳訊調查必要。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三:請參拙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可以嗎?96年7月2日刊於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一),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二),96年7月熱賣中。
8【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9.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三)、房地產權益保障實務(一),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19:09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4歲小孩肇事,父母親須負賠償責任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本人父親(以下簡稱楊先生)於8月5日上午騎機車在一巷道(6米寬)因一位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衝出,致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滑倒後有碰撞到兒童腳踏 車(肇事車輛皆倒放於路中央),因此小孩也摔倒受皮肉傷(現已復原),而楊先生卻因頭部撞擊地面,在加護病房昏迷近20天後已轉入普通病房,現在仍無意識 (喊叫他可爭開眼睛,但已不認得家人,類似2~3歲小孩)。就這事件,本人有下列幾點想請教各位先進,祈請賜教,謝謝。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 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法第××條)(註一)?

【解析】

按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謂為無行為能力(註二)。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註 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註 四)。是本案中楊先生之受傷,若確係該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所引起,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註五)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註六)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定要件者(註七),除「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 賠償責任」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適用(註八),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9月1日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放縱4歲小孩在馬路上騎兒童腳踏車肇事父母親需負賠償否?
註二:民法第13條第1項參照。
註 三: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497號判例:「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參照。但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 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06月18日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最高法院87年08月28日87年台上字第2042號民 事判決、94年11月10日94年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參照。
註五: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9年08月22日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參照)。
註 六:其要件為「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最高法院49年11月24日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54年06月24日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參照)、 「被害人須有權利遭受侵害」(最高法院48年05月21日台上字第680號判例參照)、「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最高法院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等。
註七:此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同者有二,一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二為須情節重大。
註 八:最高法院86年01月31日86年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其次,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亦即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與 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加害行為之損害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是必被害人有過失,方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車禍依 陳俊霖所稱係許竣泰機車先被其他機車撞到,再為伊撞及(見原審卷一○七頁),則許竣泰就其機車被不明機車撞倒後再被陳俊霖撞及,是否與有過失,原審並未調 查審認,僅漫謂系爭車禍之發生,陳俊霖應負擔二分之一過失責任,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核減其賠償金額二分之一云云,尚嫌疏略。末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本件原審既認定許竣泰機車與不明機車相撞倒地,始被陳俊霖之機車撞及,陳 俊霖復抗辯伊僅撞及許竣泰之機車(見一審卷六四頁),倘屬真實,則許俊泰身體所受之傷害與陳俊霖之責任原因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值推敲。此與許竣 泰得否請求賠償攸關,原審未遑調查說明,遽以上開情詞,命陳俊霖等三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亦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 予廢棄,均非無理由。」、84年11月16日84年台上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原審以:上訴人張登欽於前揭時、地,以樹枝射傷被上訴人左眼,致其左眼 球破裂併角膜鞏膜破裂、水晶體脫出、眼球萎縮,已無光覺之事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稽,且上訴人張登欽於警 訊時已承認其事,業經調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兒訓字第八號少年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查上訴人張登欽係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至行 為時,已滿七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訴人張永進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考。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張登欽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依 一般情形,以滿七歲兒童之識別能力,應知以樹枝射人眼部足以傷人眼睛,乃張登欽竟疏於注意,致射傷被上訴人之左眼,自有過失。上訴人張永進辯稱:依上開少 年事件卷內觀護人之報告記載,伊平日對張登欽之管教甚嚴,並未疏懈,已盡監督之責等語,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免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上開報告, 係觀護人依其訪視所得資料,就上訴人張登欽之身心、家庭及社會背景予以綜合分析,並不涉及具體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有無監督疏懈之責任歸屬,尚難作為張永進免 負賠償責任之依據。張永進既不能就其監督並未疏懈負舉證責任,且未能證明樹枝係被上訴人所帶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何過失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張登欽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之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 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時,損害賠償權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辯 稱:被上訴人年僅五歲,其法定代理人負有監護教導之責,竟任令其與鄰居小孩為具有危險性之遊戲,以致誤傷其左眼,足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損害之發 生,為與有過失,伊得主張過失相抵云云(見一審卷一三頁、三四頁,二審卷三八頁),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不足採取之意 見,亦未減免上訴人之賠償金額,顯有疏略。上訴論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7.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他們是過客,妳則是我千萬年的唯一.

故鄉 100-04-25 18:44

財政困難下違建拆除之「窮困抗辯」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住在新店,每次搬家都是因為鄰居違建嚴重妨害生活,台北縣政府藉 口財政困難,累積大量違建不拆,而且利用時間拖過去就忘記它的存在,放任違建越來越多。請問,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否因行 政處分的時效消滅,主管機關就不可以再執行拆除工作,達到規避職務、又討好不法的雙重功效?
【解析】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註一) 之規定,須同時符合(1)須為行政機關所作成(2)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3)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4)須為單方行政行為等4 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符合前揭要件,自屬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自可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惟人民是否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以法明定者為限,建築法、拆除違章建築辦法、公寓大廈條例並未賦予人民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註三),故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註四)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至於台北縣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之由,所為分期拆除之抗辯,謂之「窮困抗辯」,尚為通說所肯認,再加上舊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註五)之規 定,仍得分區分別處理,是以台北縣政府前揭抗辯,仍不能說違法,但公務員倘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仍構成刑法第130條(註六)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公務員仍應積極處理違章建築事件,以免遭受刑責。
【註解】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參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55年判字第36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註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 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省、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參照。
註六: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

QQWang 100-04-25 18:34

我的之房屋當初在蓋時因建商疏忽占有鄰居土地,被鄰居訴請拆屋,目前判決書已確定要執行,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研究是否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阿敏 99-10-11 11:14

一、 本人所住房屋之前因土地糾紛房屋時無法依正常程序取得使用執照,為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無法申請水電,須長期向鄰居借用,因借用人將於11月底收回,屆時勢必面臨無水無電可用,已造成生活上極度不便,確實有急迫民生需要之苦。
二、 友人告知縣政府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訂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專為此狀況用戶,凡符合條件者可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同意函,以利向台電申請供電,解決百姓之苦,算是政府的德政及美意。
三、 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所辦理,條件均符合,但公所質疑我目前有水電無法核發,經我表示電表係向他人借用並附有借用人切結書以資證明,但承辦人還是堅持 除非電表收回已無水無電可用他才願意來勘查,為什麼公務人員不能站在服務鄉民立場協助幫忙以預防危害發生,非要傷害已造成才願意幫忙。
四、 經力爭公所免強同意我說法,但公所查出當初借用申請電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當初借用人不符,要求我提出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戶籍資料含記事欄等供查證。
五、 因事隔多年當初借用電表所有權土地已輾轉賣給他人(申請電表需有土地地號才能申請),經拜託現在地主影印一份土地所有權狀及切結書以利向公所說明,由於彼此不熟識,地主表示沒有義務不同意。
六、 經向電力公司查詢,電力公司人員表示,公所發同意函主要目的是查證該地號及房屋是不是在該公所轄區確實有人居住,申請人證件符合(現在土地房屋均已登記在我名下,要以我名義申請水電),台電查明申請地號無重複申請就可以供電,不以目前住戶有沒有電為依據。
七、 公所依此,目前住戶有水有電且無法提出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欲將原案駁回。
八、 我是否可主張無證證不得推定其犯罪原理,主張當初縣府行政命令並未但書排除已借用他人電表使用已有水有電者,不得核發同意函之規定,單憑業務承辦人主觀意識就駁回,實欠妥當。
九、 請問大律師有無法令依據可主張公所駁回無理由,請幫幫忙,以解決我將面臨無水無電可用的苦日子。
十、 檢附縣府令供參考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
存在之建築物。
前項期日,以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認定之。
第三條 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或排水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人認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可免附)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 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 建物各方向照片。
第五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
接用水電同意函,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前項同意函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接水、接電同意函。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
物;如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8-11-02 11:42

請教大律師
我之前向甲地主買地建屋,買地前經地政事務所鑑界後(約1年前才測量完成)雙方依測量實際坪數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依約繳納價金,買賣完成。
日前後院鄰居乙男因土地要辦理分割叫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表示我家後院約有1坪土地侵佔到他,屬於無權占有,叫我要再購買1次不然將訴之法律
另我家後院有一條水溝,是供一整排住家排水之用,已行之多年,據乙男表示這一條水溝土地所有權也是他所有將填平收回,這樣我們整排住家所用廢水將無法排出,勢必造成生活住居不便。
請問:
一、 我是無辜的可否主張是善意第三者,要求原地主甲支付這1坪價金?
二、 地主甲表示已跟他無關並不支付這筆錢並避不出面?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逼他出面談或可提出民事訴訟以爭取我的權益?
三、 因購買時亦是經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才買,為何會有這麼大誤差?我是否可主張這約1坪大土地是測量誤差容許範圍?
四、 乙男表示水溝將填平不再供大家使用,我們是否可主張比照既成道路方式阻止填平,繼續供多數人使用,以避免造成生活不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依民法相鄰關係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m 97-04-26 11:23

我家是公寓式,我們住在4樓,一家3口住了約10年,卻有很惱人的鄰居問題。
我們家4樓,樓下3樓(以下簡稱3樓)的鄰居只有一個阿嬤在住,我經過樓梯間常看到她和5樓的在聊天,感情算不錯,不過3樓的個性就是人前人後一個樣,我們這條街的人幾乎都不喜歡這個阿嬤。
因為我媽有洗陽台習慣,會拿水管洗鐵窗的那種,3樓的屋簷是老舊式,靠近牆壁那裡都已有裂痕破洞,所以我媽洗陽台3樓幾乎都會上來唸我媽洗陽台髒水都經過她屋簷的破洞流到她家陽台,弄髒她陽台的東西(大喊大叫有理說不清的那種),叫我們不要洗陽台,用抹布擦鐵窗!
我們家體諒她是老人家跟她好好講,也是沒用!
我以前曾想說退讓一步:「我們用擦的那難免還是會滴水呀!」
沒想到3樓更要強人所難:「一滴水都不行落下! 」
我再問:「那下雨天洗可以吧!雨水都是髒的沒差別吧!」
3樓說:「雨水沒關係!你們一樣不可以洗」
$%^#^%*天啊~有這種道理嗎!!?? 還限制我們不能洗陽台!!
那為什麼你不花小錢去補一補你家屋簷,你家屋簷破洞干我家什麼事呀!
反正這麼多年她已經上來罵N次了,請動里長根本也沒用!
今早還請警察來更是沒用!警察一聽根本不想管!
我媽很生氣這阿嬤欺人太甚,為什麼我們家洗陽台還要經過她同意,還要被她限制不能洗,所以說我們雙方都是固執的,誰也不肯退讓!
一直想以和為貴,遇到這種鄰居,根本做不到!
請問這樣的事我要再依案例一請鄉公所處理嗎?3樓根本有理說不清,我們家該怎麼辦??該怎麼處理才好?請教教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