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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7 10:19

各位律師您好!!由於家中曾有家暴事使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先敘述事由:
由父親酗酒,母親從我們有印象開始就受到父親家暴的威脅,但母親為小孩長期的隱忍,等我們三兄弟上了國小,國中後會開始護衛母親,但也同樣受到歐打及家暴虐待。等到我們都成年出社會後情況轉為成精神虐待,家中無幾日是安寧的,長期我們都一直開導父親,希望有日他能理解過過人生後半的好生活但仍然無法...。直到某日父母親二人開車外出,二人起來口角。父親居然用預藏兇器殺害母親(看起來是預謀的),然後再開車衝撞。所幸被路人報警所救,之前父親被以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確定,需服七年多刑期,而母親也訴請離婚成功。如今父親他刑期過半即將假釋出獄了,想請教:


Q1_由於父親從小家暴的資料(錄音帶,驗傷單...等)都已不在了,只會有鄰居及其他親人等人証,請問若我們若主張民法1118-1條來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在只有人証的情況下有機會成功嗎??(比較無法証明父親沒有扶養我們,只有虐待及家暴等...行為) 

Q2_同上,父親殺害我母親是事實,我們可以主張民法1118-1條第一項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雖然主要受害者是我母親,但孩子們能依此項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Q3_由於父親在監所有跟社工提到錢的問題,也許是要我們三兄弟每個月給他錢。請問在父尚有謀生能力未危及生命之前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另外有扶養義務的是我們三兄弟若我們將名下存款及資產全都轉到老婆名下,在對於未來上法院作扶養能力評估時是否有幫忙?(減輕更多扶養金錢及義務)

Q4_目前我們已搬家,但父親出來後還是有可能查到我們的戶籍資料知道我們的住所。我們能先作什麼動作預防嗎?譬如:警局備案 / 向法院提出他不可以接近受害人(即我母親)等等...作預防。以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及未來可能上法院的証據?

Q5_以我們的情況,我們仍然是先等父親提出盡扶養義務的訴訟,我們再提出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的主張嗎??何者先後對我們較有利!!再者他對我母親因為殺人未遂被判刑,他可以提出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嗎?甚至告我們遺棄罪嗎? 以上問題有點多,先謝謝各位律師。這些事我想信以後都會走司法交由法院來裁決,所以我想先作好準備。
畢竟這個家是我母親用命去換回來的寧靜,我真的不希望再被我父親干擾到我們及我們周遭的親人。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至於保護令能不能申請成功,還是要看你所謂的證據內容究竟能證明些甚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mes 103-03-07 11: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 ... (恕刪)

謝謝黃律師

所以立基點是因為父親殺害母親條件下。子女是符合民法1118-1條款,可以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對嗎?

可以主動提出也是因為事實明確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你們子女聲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比較不利

因為父親有扶養你們

而且你們對於父親家暴的事實沒有蒐證

但你們還是可以蒐證然後替母親聲請保護令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James 103-03-07 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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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謝律師的回覆!!

如果無法免除/減輕扶養義務,針對遺棄罪的問題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94-1條。

因為父親因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七年多而不罰呢??

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James 103-03-07 12:3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謝謝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mes 103-03-07 17: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 ... (恕刪)

先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請問律師依我的情形主動還是等我父親提出再作動作比較有利呢??

畢竟遺棄罪是公訴罪,會不會等到父親提出遺棄訴訟時孩子們會更難處理!?

謝謝律師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遺棄罪要成立有相當之難度,就民事扶養義務之部分,若您先提起確認之訴,您要繳交相關裁判費用與法院,若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之,您再為抗辯即可,不用繳交裁判費用與法院。況且刑法亦有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惟主動提起或待對方主張再為抗辯,均可,視您需求而決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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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8 08: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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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非常感謝!!

paul 103-03-03 16:02

欲打官司事由:我們樓上鄰居為知名聲樂家,其在自宅從事鋼琴音樂教學,除了平常晚上彈奏或演唱至10點,假日更是從早到晚彈奏演唱,幾經協調該芳鄰,仍不時於上述時間進行教學,提案人實不堪其擾,無法安寧,已有精神耗弱之現象。溝通過程:

1.本戶已於102年10月7日向管委會提出意見反映單,經過新任總幹事出面與10F住戶多次溝通後未能獲得有效改善。起初該住戶還態度強硬,不承認製造噪音,後聲稱有裝隔音地毯,但始終未有所改善。

2.本案自102年9月迄今,每每因噪音擾人,多次通報總幹事、三樓警衛與轄區員警協調勸說未果。102年12月22日約上午8時20分,本戶請警衛勸說該戶「假日早上八點多,其他住戶尚在休息中,請勿高聲彈唱」,但該戶聲稱未達分貝數(目前近鄰噪音已改為行為罰則不受分貝數限制),警衛勸說後,該住戶還以重擊鍵盤好多聲報復對待,此舉甚至驚擾到小朋友。

3.102年12月28日,本戶亦請轄區員警到場勸說該戶,該戶拒不開門溝通,且於員警勸離開後,以鎚子狂敲地板,報復對待。

4.除了彈唱噪音,該戶還曾於12月中某天晚間10點多,不斷地用鎚子敲打物品(物品放至於地板)至11點,商請警衛傳達停止該噪音,亦遭狂敲地板,報復對待。

5.目前處理進度,2/18日於管委會月會提案後,管委會決議後發函通知該戶請做好隔音設備,否則報請主管機關裁決,但似乎成效不大,經側面了解該戶仍聲稱已做好隔音設備,不願再作改善,仍持續彈唱中

6.目前隔壁的住戶也受其干擾也向管委會提出陳情單。

蒐證:目前每日使用錄音筆從早上錄到晚上,從1月蒐集至今。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如要提告人證、物證該如何加強?

可以對對方提告侵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至於你的證據是不是真的足夠,要看過證據才能斷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3-03 18:41

 您這樣蒐證, 應該夠了, 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決議由主管機關處理, 但主管機關多先勸導, 然後罰鍰, 不見得有效. 最後您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嘗試以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 請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lawmed66@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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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103-03-03 15:37

欲打官司事由:我們樓上鄰居為知名聲樂家,其在自宅從事鋼琴音樂教學,除了平常晚上彈奏或演唱至10點,假日更是從早到晚彈奏演唱,幾經協調該芳鄰,仍不時於上述時間進行教學,提案人實不堪其擾,無法安寧,已有精神耗弱之現象。

溝通過程:
1.本戶已於102年10月7日向管委會提出意見反映單,經過新任總幹事出面與10F住戶多次溝通後未能獲得有效改善。起初該住戶還態度強硬,不承認製造噪音,後聲稱有裝隔音地毯,但始終未有所改善。
2.本案自102年9月迄今,每每因噪音擾人,多次通報總幹事、三樓警衛與轄區員警協調勸說未果。102年12月22日約上午8時20分,本戶請警衛勸說該戶「假日早上八點多,其他住戶尚在休息中,請勿高聲彈唱」,但該戶聲稱未達分貝數(目前近鄰噪音已改為行為罰則不受分貝數限制),警衛勸說後,該住戶還以重擊鍵盤好多聲報復對待,此舉甚至驚擾到小朋友。
3.102年12月28日,本戶亦請轄區員警到場勸說該戶,該戶拒不開門溝通,且於員警勸離開後,以鎚子狂敲地板,報復對待。
4.除了彈唱噪音,該戶還曾於12月中某天晚間10點多,不斷地用鎚子敲打物品(物品放至於地板)至11點,商請警衛傳達停止該噪音,亦遭狂敲地板,報復對待。
5.目前處理進度,2/18日於管委會月會提案後,管委會決議後發函通知該戶請做好隔音設備,否則報請主管機關裁決,但似乎成效不大,經側面了解該戶仍聲稱已做好隔音設備,不願再作改善,仍持續彈唱中
6.目前隔壁的住戶也受其干擾也向管委會提出陳情單

蒐證:目前每日使用錄音筆從早上錄到晚上,從1月蒐集至今。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如要提告人證、物證該如何加強?

RUBY 103-02-25 13:46

事情的起因:
我先生因為在外地工作的關係認識了一位女生(在酒店上班)~
這位女生也是一個有家庭的人~可是他本身家庭糾紛在~所以離家在外工作~當初他跟我先生認識時~是告知我先生他已經跟他先生在辦理離婚手續了~騙我先生在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金援他~在我發現他們兩個的關係前~一直苦無證據來證明~我也跟女生碰過面聊過天~女生他也口頭上有承諾說他會離開我先生~可是在103年1月我在我先生外地的租屋處~偷拍到這位女生跟我先生的通姦證據~在我握有充足的證據後~我跟我先生攤牌~他才道出這段外遇的過程~本來為了家庭想息事寧人~可是近日這位女生因為金援的事卻跑回家去告知他先生~說我先生一直在纏他~做賊喊抓賊~現在吵的不得安寧~所以我想對這個女生提出告訴~

以下幾點問題: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1.如果你提出告訴  對方先生在告訴期間內也是可以提出告訴   2.金錢借貸部分如果沒辦法舉出證明  很難請求對方還款   3.如果提告前有意願與對方協談  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女方先生亦可對您配偶提出通姦告訴,但若您配偶有證據證明女方當初告訴他已離婚,則似有可能不成立之。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您可不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和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女方可能會提告妨害秘密,但您可主張非無故,加以抗辯之。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雖無借據與證明,但若能夠蒐集證相關錄音,承認有借貸並受領金錢,仍有機會可要回。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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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是跟你先生說已經辦好離婚? 還是還在辦理婚? 這影響有沒有通姦的故意,如果被檢察官、法官認定有通姦故意,那你先生也會成立。和解直接談就好,不需要用到存證信函,而法院實務上目前多半認為為了抓姦偷拍,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另外借錢的事,法院實務上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就算有給錢的匯款證據,也很難要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UBY 103-02-28 01:4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生明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則具有通姦之犯意,對方配偶亦可對您先生提通姦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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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0:05

您好!依您所述,您先生明知對方尚未離婚,若仍有通姦行為,就難辯解說無犯無,仍應負刑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UBY 103-02-28 16:16

 各位律師~所以不管女生是不是要刻意欺瞞我先生~離婚之事實~在法律上也沒有正所謂的因果關係嗎~因為我先生他有對女方說過~如果對方是有家室之人的話~是不可能有這一段事情的發生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01:39

您好!您前面說「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不就表示您先生明確知道女方當時尚未離婚嗎?既然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還通姦,那就有通姦犯意,這不是因果關係的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衰小 103-02-19 20:03

一、我家與鄰居相處不睦,前陣子他以我家小孩哭聲太吵而提告妨礙安寧」,最近應該會收到他敗訴的判決,請問我是否以其敗訴判決來告他「誣告」?因他浪費我太多時間出庭。

二、他提告妨礙安寧」有提出錄音,但聽裡面聲音如身入其境,合理懷疑他以我未知的特殊方式,對我家錄音,請問是否可告其「妨礙祕密」?另因我是合理懷疑,萬一敗訴的話,是否會被反告「誣告」?

三、因他是一個老師,近期我因受不了他的無理取鬧,去學校申訴他有精神類疾病(他在「妨礙安寧案」自己提出憂鬱症證明文件,但我沒有將文件提供給校方),這2天收到刑事傳票,理由是有關「個資保護法」要應訊部份,請問我除了說他有精神類疾病外,並無其他說詞,請問這樣這個有可能成立嗎?若不成立的話,我是否能再告他「誣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9 22:4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對方須有使你受刑事處罰的意圖對你誣告才有構成的可能

2.如果對方無故以錄音方式竊錄你們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竊錄罪

3.建議你要能提出證據,誣告的部分還是必須視對方有無使你受刑事處罰的意圖而對你誣告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僅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可參)。故是否構成誣告罪應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您所提二點均不會構成誣告罪。至於妨害祕密罪部份,須有證據證明卻係對方於您住處安裝電子儀器等設備加以竊錄,始可成罪,另因您提供資料有限,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爭點,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第一點而言,由屬於您與對方之民事糾紛,對方似無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對您應無誣告之疑義。就第二點而言,若您有相當之證據可證明您為合理懷疑,即不容易構成誣告。第三點而言,必須對方有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之事實,若您可證明對方有此意圖,似方有可能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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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 103-02-18 12:50

您好, 本人住新竹透天2年多, 因鄰戶蓄意噪音擾鄰, 將提民事訴訟.
2年期間多次當面/電話/簡訊(手機留底存證)和鄰戶溝通, 多半只有幾天的安寧, 之後依舊如故.
本人于 2013/6月底開始以高階錄音筆採全天候自動錄音存檔(檔案名稱即為開始錄音日期),
經由聲音分析軟体自動標記出可能噪音點, 再經撥放確認濾除非鄰戶噪音標記後存檔.
並以 Excel (一個月一頁籤)詳細記錄日期/檔案名稱/開始錄音時間/噪音期間/噪音次數/噪音種類/備註.
呈現的証據顯示, 鄰戶有蓄意噪音擾鄰之嚴重躁鬱症?向.
本人于 2013/11月底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鄰戶立即停止蓄意噪音擾鄰之行為, 依然如故.
迄今將滿 3 個月, 是該為自身的居住正義進行正當捍衛的動作.
懇請有噪音訴訟勝訴經驗的律師朋友發聲, 接受委任. Thks.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13: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蒐證後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對方停止噪音及損害賠償

因為我也是新竹律師公會會員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民事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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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侵害居住安寧全為由向對方起訴,請求停止行為及損害賠償(含人格權受侵害之精神賠償),但你自行蒐集的證據還是要再聽過才能確保於訴訟中可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
可請求禁止噪音,若有損害自有可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攜帶資料來所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蒐集相關證據,即可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瑞瑞 103-02-10 10:14

您好:

自從樓上住戶搬入後,一直飽受其生活噪音的困擾。多次向管理室反應後,會安靜幾天然後又開始。於是,多次以電子郵件向警察局長信箱投訴,有管區員警過來開勸導單。今年才得知對方已向地檢署告我妨礙名譽,據我所知對方無提供證據。本人也正式向管區提出妨礙安寧的告訴,並提供錄到的影音作為證據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刑法上沒有妨害安寧罪,你說的是告社維法?還是民事侵權? 依你所述,對方告你成立可能性不大,能不能反告誣告,要再多了解經過詳情,才能確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如果單純反應噪音問題  是不太會成立妨礙名譽罪或是相關民事侵權的   2.如果你認為對方有誣告行為  你可以提出刑事誣告罪   3.如果主張對方侵害居住安寧自由  情節嚴重  這部分可以請求對方精神賠償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能順利取得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似得對其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妨礙居住安寧民事侵權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賣賠償,似不構成相關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organ 102-11-25 20:08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我一樓承租給一家小公司當辦公室, 但房客私自將冷氣室外機放置於一樓與二樓陽台外樓層交界區(非陽台也非公寓?梯公共區域), 但遭二樓住戶(經常找麻煩交惡中)檢舉妨害安寧, 但心想這並非公寓的公共區域也非我所為, 對於對方提告, 我應當理會, 還是請他去找房客處理? 謝謝!

1.房屋所有權屬於你所有 房客雖然是承租人 但所有權人還是負有相當義務 2.建議你還是先行通知房客協助改善 否則應該很難只請對方跟房客處理 而你置身事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所有權人,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您應儘訴提醒您的房客,以免波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豆豆 102-11-13 17:24

您好:

 

有件很嚴重可能威脅生命安全的事想要請教您寶貴的意見…….從頭陳述所以冗長,請各位給點時間耐心的閱讀完,請求您的幫助和建議,感謝!

 

住家一樓對面近五年前屋主將房子租給一家神壇,開始了我們家永無止境似的痛苦黑暗歲月,每天心驚膽顫害怕神壇內的不良份子不知何時又要恐嚇威脅滋事…….

 

這家神壇一搬來行為即甚囂張,將原本安靜環境尚可的小巷弄得烏煙瘴氣,喧鬧不堪,從當時至今每日不斷燒香,時不時的燃燒紙錢.大放鞭炮和沖天炮,鳴鑼打鼓…….時不時路上燒五堆紙錢製造公共安全和影響交通,開壇起乩問事問明牌,路上到處是口水.嘔吐物.痰.菸蒂.垃圾.檳榔汁渣,門前多次撒尿流進我屋裏,一堆不良份子.老和小混混經常在門邊徘徊聚集吵鬧,時而半夜還在我門邊拿著他們的椅子包圍聚集喧嘩吵鬧著,等著起乩……

也曾將我家車子的引擎蓋當成他們的餐桌,或藉酒裝瘋頭戴安全帽往後頭用力一摔躺在引擎蓋上,撞擊我擋風玻璃。

這神壇將原本已不寬的巷內弄得交通不易,機車不是隨便擺放在我門前影響我停車,就是隨便停在馬路上,見交通混亂,也完全沒有移動的意思,神壇外堆了不少大型花盆和安放不知何方”神聖”的巨大木箱.燒金桶子和水泥座的大香爐,安心的當他們的路霸.囂張的違建,擺明要我們門口得當他們的停車場,且中秋烤肉全聚在我家門前,影響我出入和安全……

 

一開始好言要他們移一下機車,我們好停車,他們卻對你橫眉豎目而視,完全沒有抱歉的意思,還會跟你大吼小叫,反問:”地你家的啊?”.”要移機車啊?”.”又沒擋到你們”,那態度就是句句要挑釁找碴鬧事的惡棍樣,或乾脆假裝聽不見你說話,看不見我們要停車……

父母年紀大了,他們也是如此態度對他們,曾不經意聽他們說:”哪一個有意見,我看是欠我登門拜訪喔”.”他們家全是女的啦(另一個以戲謔生事的口氣說”人家老父老歸老,至少還是個男的”)”,就這樣多年來次次有恃無恐的對我一家人恐嚇威脅挑釁,大吼小叫.常訐翫.戲謔訕笑,假藉玩鬧或演戲,在我門外行破壞我物之實,和他們理論,他們反而威脅恐嚇說:”改天開台卡車來擋住你家門口”.”不信教不乖”……..

也曾停車在我大門口,再兩人一搭一唱的說:”你也稍微向人家借停一下”,另一個隨即回說:”我管他去死的”!就是這麼可惡地訐玩我一家人!

 

有次在我車子回來時,父親拿著拐杖鎖鎖一請勿停車架(因家人不會騎機車,為預防車頭.門前被停了車無法出入,又移動不了之故,不得已才鎖上的),神壇內一男的突然走過來對我近八十歲的老父威脅恐嚇說:剛才按什麼喇叭(我車子要轉進巷子內,為了安全按個喇叭也不行?)你鎖看看,作勢要打他,還說:”怎麼樣,看不起我這垃圾宮喔?”(是他自己說的!還有他們這樣的態度要人看得起他?)

不得已又報警叫來警察,他還囂張的說:”叫啊!去叫警察來啊!我順便告訴你電話多少……….,一會警察來了,他又說:”好!你真的給我叫警察來”。

最後警察還是草率處理未給備案或報案,神壇那些人又故態裝老實.裝和平.裝不知.裝乖…..就是狡猾…….

但從此本已身體不佳的老父親變得易受到驚嚇,也經常喃喃以為有人闖進屋裏或要打他,也變得憂鬱,要載他出去走走,他又以怕回來停車時,神棍又要藉故滋事,一家人的自由從此被剝奪,一堆的污染也嚴重影響我一家人的健康了。

也一次在我一家人出遊回來時,神壇內不良份子雙手插在褲口袋,一副挑釁樣走近,問我父親:”穿西裝喔?很好看嘛”…..父親只能內心害怕卻裝鎮定的說:”老了,不好看啦!你們少年的穿才好看”,他們才得意訕笑著離開。

就這樣一次又一次令人忍無可忍!

轄區派出所也置若罔聞,曾報案要他們來過多次,警察也只做做樣子虛設過巡邏箱幾天,但不見效果,問題仍在~

 

兩三年前曾試著和他們溝通過,神壇夫妻也要我們放心,保證往後這些事情不會再發生!事實證明這種人的話不可信,他們似乎看我一家人老實好說話,更故意放任進出神壇的不良份子對我們眼神.言語……繼續暴力。

其實也早料想到,和他們溝通時,聽他們說他們的朋友本來要毆打一位對他們這家神壇污染有意見的樓上四樓鄰居……,還說是誰報警的他們都能知道(果真派出所有人,否則如何知道?)

 

今年三四月的時候,明知不可為而為,逼不得已只好消極的在門外築起兩道牆,拉起鍊子心想或許可以隔絕這些麻煩,那些人馬上在工程第一天徘徊挑釁和叫囂說:”讚啦!水啦!給他報啦!”,揚言要舉報違建,四月十二日夜晚還故意挑釁的走過來牆內開心撒尿示威。

建牆時,神壇份子還一邊持香,邊走過來對水泥師傅教訓說:”你這樣不行啦!不讓人停的話就畫條白線就好啦!”(有用嗎?車子回來拜託他們移個車子都橫眉豎目了…….水泥師傅客氣的說:對面那排房子門外的東西放太靠近馬路了…….)

那家神壇常將機車隨便停放路上(巷子已不寬,也曾將車輛停路上進神壇聊天),或擺放各種雜物,多年來似理所當然當我這是神壇香客的停車場,若不從便對我威脅.恐嚇……,因此他們怕我築了牆將使他們無法”得寸進尺”而惱怒吧?!

果然!不久收到了違建限期拆除通知,為了避免他們使詐,如他們自己說的會害人”撞牆”而亡,此牆一個月後即自行拆除!(曾專程至拆除大隊特別說明,但並未得到幫助,反而又數落我們一頓,也先去過新北市政府建築法律諮詢過)。

此神壇搬來至今已害我損失不少錢財和精神.名譽損失(地方上不知情者的責備撻伐謾罵.辱罵………..)問題仍舊存在,神壇一日日坐大,一天天更囂張,那嘴臉令人憤怒…….

且此地區只我公司門口三.四十年來完全淨空,不當路霸和違建戶,今日卻因此神壇常年滋事,不得已築此牆保持距離,今年三月前已知政府荒謬政令:民國八十八年前的違建是合法的(還分之前殺人合法,之後乃犯法?),我何故明知卻害己花錢又出入不便,也因此自家停車不若往常方便,以致有回車子到家門口前,在倒車時因築牆視線被影響,而險撞到緊跟在後的機車,一切一切只因太相信人性善良和對政府治安的絕望,今日卻落得被整個地區誇張違建違建戶反過來顛倒是非來指責我一家,已造成我一家(和我公司門口)名譽嚴重受損,神壇份子多年在門外三番兩次辱罵.叫囂威脅.恐嚇.挑釁.訐翫,也因神壇常藉停車滋事而築牆,致地方上至今仍有人一經門前便指責我,公司門前因神壇出現後的曲折事件,而今仍常被指指點點和責罵,築牆後也曾有人拿著棍子來敲打牆,我強烈感覺受辱.受委屈.冤屈,神壇也藉由輿論來污衊我一家,我可以要求神壇或其房東或國家賠償我監視設備.築牆防禦費用名譽.精神.公辱.健康各方面的損失嗎?

 

聽里長夫人曾說神壇那對夫妻在派出所有個自己人的靠山,也不時的看他們和環保局的垃圾車司機猛打招呼,司機甚至在我拆牆後對神壇人員比O.K的手勢,可聯想他們在環保局也有”靠山”,難怪違建單位對我蓋的牆特別積極對付,垃圾車人員也專對我回收分類和倒垃圾有意見,這地區有上萬件更誇張的陳年違建和巷口一新違建,他專只對付我一家,違建單位人員更在我門前言語戲謔譏笑,如此冤枉令人憤怒的事,我該向何處伸冤,這些人越來越得寸進尺了!

 

在拆牆數日後,耳語聽附近有人說是一群人到派出所舉報的,拆牆當天也見一群人開心的聚在一家雜貨店前手舞足蹈.三姑六婆的指手劃腳似的指指點點,當中有個女的,在多年前的一個晚上,母親因事忙,夜裏也才十二點使用洗衣機,沒想到這我家過去曾多次熱心幫助的人,竟報警”報答”我們,當晚還不斷地朝我家一.二樓丟擲綑線捲軸和蒜頭及米,如此欺人羞辱人……令人心寒氣忿!

耳聞她也是報拆牆的舉報人之一,令人怒不可遏,在五月二十七日傍晚,她家又來我門口停車(多年數次暫停我門口,我不曾拒絕過),正巧我在一樓,我便走出門外和平的對她說:”我這妳一樣可以停,但妳可以要妳樓下的神壇將東西全移進屋裏,妳也可以停那也許更方便…….”,沒想到她竟回以:”妳意思是說拆牆是我舉報的?妳說什麼瘋話?如果我有我去死,如果沒有的話,那妳就去死”,不停的指我咒我,我說妳不可以這麼咒人,不是我說的,是出入神壇的人說的(網友們,不是我耳根子軟,我會相信是因為知道此女人格有問題,專欺弱和善良,別人家凌晨兩三點洗衣也沒關係的,她家整日或半夜喧嘩不顧鄰人安寧,我們三十年來也不曾說過她甚麼),我只是告訴她是一個常在她樓下神壇出入的一個男的說的,她卻有意扭曲我意思是說她不可以停這,我們門口是這地區惟一門外不堆物當路霸或違建的(會建也是因為神壇鬧事之故),好讓人方便會車和暫停車的,她來停車過無數次,我不曾一次拒絕過,她竟說這樣的話,我們曾幫助過她一些事,也讓她方便停車不知多少回,她卻說謊嚷說不曾看過一家這麼小氣的,我說我門口未放過雜物如此整齊就是要人方便,她又說和有無堆物無關(試問那她次次又是如何順暢停進來的?我拒絕過嗎?此女心態可議!)

 

而神壇女卻在此時走過來加入助陣似的挑釁說:”關我什麼事(確實關她事也不關她事,要不是妳這神壇,今日會衍生這麼多事。是的!不關她事,那她又走過來幹嘛?又要惹事?)

 

那神壇女走來就說:”她為什麼要停我這”(試問:那去她那的又為何停我這?)

她又趁勢附和著她樓上的說:”別理她!沒見過這麼小氣的,別和她番了,多牛呢…..”,就這樣一個直用力踏地用指頭指著我,咒我去死,一個罵了我三次”牛”……

我怒指責神壇女說:”這妳最沒資格說話”,她回說:”妳說那什麼瘋話?我怎樣沒資格….”,我說要不是你們,這原本安靜的地方會弄得雞犬不寧,風風雨雨…..,她竟有臉說:”哪有人受不了?是只有妳一家人受不了啦…..妳受不了我也沒辦法啊!”,也沒錯!那些人都只敢在後頭抱怨,人前又一套,況且受到最大痛苦的是我一家人,而神壇樓上的那女的,在我告知原因後也說:”那妳家的事!”(人真現實…以前不該熱心她家的事)

就這樣過去我們幫助過的鄰居全都自私起來了,就我一家孤軍奮戰至今……….

 

電話110報警,每次都得打上三四通電話派出所警察才會到,來了又做做樣子, 明顯和神壇是一掛的,不見警察責問他們、查問他們的資料,反而次次問我們資料,又態度讓人感到他們對我們厭煩,當你傻子似的問話,或兇我們,或命令和戲謔口氣笑說:”好!我們坐下來慢慢將妳們積怨已久的事說說….”,又說要幫我們好好地上課,對鄰居要客氣要敦親睦鄰,又說不能謊報,問說他們對我們的威脅恐嚇是真的?還是只是我們自己想像的?又聽我們說築牆因為他們……..警察更似逮到機會反而責備我們……,我們指著神壇外的違建和路霸行為,這派出所警察們卻只說你們也可以舉報他們啊!

但奇怪的是,他們不就是我們可以舉報的機關之一嗎?眼前他們不也看到了,又為何未上前告知神壇違建必須拆除,仍只直一味指責不得已違建且已自行拆除的我們呢?直繞著此話題轉!

他轄區未管好,他們有臉說,且互相勾結…..(說到此,各位若是你們聽了又作何反應?我們不夠敦親睦鄰?他們怎知我們三.四十年來怎對鄰居付出的,怎可說此話?我們謊報?沒事誰會吃飽撐著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九月十五日,神壇又進香回,又破壞我門外物,且在巷內囂張大放鞭炮和沖天炮.路上焚燒紙錢.鑼鼓號角喧天,開門對其理論(每次都是因先破壞我們的東西,我們才開門理論的,其他部份我們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忍耐他們),這些人又聚眾叫囂滋事口出穢言不斷(又罵”X你娘……”),又挑釁威脅恐嚇說:”有本事出來啊,別躲在屋裏……”(明知道那些都是些異常之人,有誰那麼笨啊!)我又打電話報警,又是三四通電話才到!

那些警察仍是不耐態度對我,不問他們怎回事和盤查出入份子的身份,又只問我們,又只向我們要身份證件資料,又兇我們要我們安靜(我們只是陳述多年至今的委屈),又不許我指認鬧事者給他看,明顯感覺他們在保護神壇,多數警察和神壇內的人,當著我們的面勾肩搭背.拍背.咬耳朵,讓那些人繼續對我橫眉豎目和做挑釁動作(裝打呵欠,做鬼臉,一副安心沒事的樣子,若沒靠山,他們膽敢如此肆無忌憚),警察們反而完全未制止…….

又受到刺激的老父親更因害怕得歇斯底里反而向那些人道歉,而警察也從未關心次次的受害者的我們。

 

每次來皆避重就輕,說再鬧事他可負責來到,問題是多年了,問題徹底解決了嗎?他們吃飽撐著來散步嗎?還是來教訓我們給神壇看呢?

我說五年了,我再也受不了了,已聲明要提告,警察說必須要到派出所留下資料提告,才能開報案三聯單,備案也是,就這樣還是避重就輕,還是不給提告.備案.報案和舉報神壇違建和路霸之行為!

 

且各位說說看,我能相信這些警察嗎?此事至今仍擱著,令人極不甘心…….,

 

今年中秋節九月十九日,晚上送走友人時,在外頭當路霸烤肉的神壇不良份子,又挑釁似應聲蟲的學我對友人說:”bye-bye”,嚇到我們的朋友,我忍無可忍的怒聲斥責對他們說:”我沒有惹你們,你們最好別惹我!”沒想到在拉下門後,竟聽到他們一群人在背後計劃著要對付我們一家人,以下是我聽到看到的內容:一個說”….搓圓….”,另一個惡狠狠地指著我們家說:”你以為現在搓他就爽喔….”,又說:”沒辦法啊!衰啊!再不對付他們,肯定是他們贏我們輸”,又說”瘋子怕打…..”,又指著我家對其同黨說:”你比瘋子還瘋”,神壇女又食指和中指扭結指著自己的頭笑說我們是瘋子,就這樣一群聚在路邊烤肉,邊譏笑邊羞辱.辱罵.恐嚇我一家!

確實沒錯!多年來我們一家人的確快被他們弄成瘋子了!

最後鳥獸散前,說瘋子怕打的那個男的說:”別擔心!這件事包在我身上,用石灰就可以……”,有些部份聽不太清楚,我趕緊將那男的機車車牌號碼記下來,或許萬一能有點幫助……

這些人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

對了,應聲蟲學人說:”bye-bye”的那個男的,就是曾在我門外走近我老父親身邊對他挑釁說”穿西裝……”的那個,我可以就他挑釁兩次提告或怎解決這部份嗎?

 

九月二十八日,神壇樓上的女的的朋友或親戚來找他們,又停車在我家門前,因為自家車子一會就要到家,只好委婉拒絕,沒想到他們說什麼也要停車,最後要老父母親在我車子回來後打電話給他們,留下了寫有電話的紙板,我一會才知他們是去咒我去死的那女人家裏,卻不明說,反要勞我打電話告知車回,若明說的話我至少按個喇叭便可,我不高興的將其電話板子放回他擋風玻璃上,一會他要將車子開走時,我告訴他:”多年來車子每次停都讓你們停了,我不知道那是你親戚或朋友,請告訴他們以後別再說我小氣,和隨便咒人去死了”,那男的邊問我他的紙板呢?我說:”在你擋風玻璃引擎蓋上,我們並不稀罕!”

他自己看不到,最後竟老羞成怒的罵我:”講啥ㄒㄧㄠˊ.白癡”,在公然辱罵我後,車子隨即揚長而去,我便記下他車牌號碼…….

 

請教各位,我現在該怎麼處理這種種威脅.恐嚇.挑釁和公然辱罵呢?因為串聯起來有些複雜,加上這些都是些平時就自私不吃虧的鄰居有可能會作偽證(他們明明都清楚看著,竟能串通一氣幫著神壇說話,說是我們誣賴他們),還有轄區派出所警察令人不能信任了,里長和環保局也是,他們都太狡猾擅於演戲偽裝,關於派出所和門前戲謔譏笑的環保局違建單位的人員,我又該如何解決………?(為了他們我們還花了近十萬元安裝了數台監視鏡頭設備,兩道牆也花了五六萬元了!)

 

這些不良份子實在太可惡,也曾一搭一唱的在我門前停車演戲,一個出聲說:”你也稍微向人家借停一下”,一個大聲回說:”我管他去死的”………,就這樣種種戲謔的戲碼經常故意在我門前演出,快五年了,誰能忍受這些瘋狂的怪物?

 

這三四個月來我再也忍無可忍了,我開始武裝自己變得強勢,不再忍耐害怕他們了,幾乎天天對他們”精神訓話說教”,結果這地區和那家神壇解釋為罵他們,那他們對我們的威脅恐嚇挑釁辱罵又是什麼呢?真是做賊的喊抓賊,打人的喊救命,不可理喻!

這些人在進出宮廟燒香拜拜時心裏想的是什麼?挾神明好幹壞事?妄想若真有神會協助他們作惡?

政府再不正視這種荒謬的以宮廟作掩護的流氓文化(聚眾滋事,結黨營私),將使治國之本的治安.教育,甚至觀光推至萬劫不復的地步!

 

最近才聽老父親說他有天一人出門等公車在站牌時,有個常在神壇出入的男的(名叫:阿德)對他放話說要”整理”我一家人,會對那個天天對他們精神訓話的先下手,最近要較注意點喔~不會讓她死,會讓她很慘,要父親轉達我,要我最近小心點,又對父親說:會讓你一家都死,只留下老的……..,沒想到父親因害怕恐懼而擱在心中至今才告知~

我才知道事態比我想像的更加嚴重,這些人不曾反省道歉就算了,反而變本加厲的辱罵和放話恐嚇,完全無視法律存在,台灣治安墮落至此,竟還常在討論廢除死刑.廢操性成績…….

 

大家能想像那種四五年來天天被人掐著頸子過日子快窒息的感覺嗎?

車子駛入巷子按個安全喇叭也不行.燒紙錢祭祖拜神.停自己車,對面或旁邊卻有好幾雙眼睛惡狠狠的盯著你看或訕笑著,請他們拜託他們,出聲叫他們移個車子不行,按個喇叭示意要他們移動一下也不行,輕聲.大聲點都不行?這些怪物真是欺人太甚太可惡了!

 

冤枉委屈的事,多年來已壓得我們一家人快精神崩潰了,不僅公司客戶害怕,也影響我親戚朋友來訪的意願,家人健康狀況四五年來已快不濟,身形日益消瘦.免疫力嚴重降低,導致經常生病上醫院,家人上班的也無法專心於工作,心煩得常有尋短的念頭,卻又求助無門,無法安靜正常的過日子,一家人天天膽顫心驚的過日子,甚至不敢一個人單獨出門,但這些人太會裝乖裝無辜了,我們一家人四五年來已身心疲憊快要不支,家人心靈嚴重受創,現在只要一聽到他們的聲音,或看到他們,便會害怕得心悸和作噩夢,每天再累也必須堅強的武裝自己,改變態度以求生存,好讓自己能苟延殘喘的生活……(沒想到那些人未反省更反而放話要傷人!)

信仰本來是美好的,現在的我們只要聽到看到和宮廟有關的一切便會感到恐懼……

這群人現在在我們的眼裏就像是一群未被拴住的毒蛇猛獸,時時蟄伏在對面和門邊,隨時等著衝過來傷人咬人………

 

不法宮廟已嚴重損及台灣形象,影響治安和衛生…….甚劇,所有虔誠的信徒們是否在持香膜拜時曾思考過,是否將快樂建築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在你們拜神的同時,有多少人在某個角落裏受到痛苦和威脅恐懼…….?

 

今天不將事實的真相原委告知大眾,我一家人有日可能將含冤莫白而死,永遠冤沉大海~

 

十月某日又因神壇又搭棚子和表演臺宴請香客,致隔壁住戶停車困難而擦傷車頭邊,他們不拆了那些東西還鄰人出入自由,反要我移去緊鄰我車頭前的防止車輛和人員無法出入的架子,此神壇定居此巷五年來,怎樣都是我家倒楣和最不便,又多年被他們威脅恐嚇大吼小叫,恐懼心情至今陰影難抹去。

因心裡害怕,神壇多年反覆吵鬧和滋事,常憂愁不知他們何時又要圍路搭棚宴香客,圍站我門前吵鬧或滋事.破壞,或影響我人員.車輛出入安全和自由,搞得自己和家人心悸.焦躁不安,不得已我只好武裝自己變得強勢,比他們更大嗓門.假裝兇悍,好掩飾心裏巨大恐懼和對鄰人恩將仇報的絕望心情,如此心悸才改善一點點,但醫生檢驗報告說我甲狀腺機能有些亢進,醫生說心情確實會影響此部份!

但至今有時仍會發生失眠情形,每晚睡前還是得服抗焦慮的安眠類藥物,才能一覺到天亮。

政府不驅逐住宅區內擾人的神壇,他們若不消失,要我公司和一家人搬家,搬家又非說搬即搬,難不成政府要倒楣的我從”世上消失”?!

 

前面提過,十月某日神壇又擺桌宴香客,聽到表演臺上的主持人在感謝贊助單位時,聽他唸到有議員林水山和劉美芳,本是為民喉舌,該為民眾主持正義的他們,卻反而助紂為虐欺民,神壇有此後臺,我可以什麼辦法或法律來對抗他們嗎?

 

十月二十四日,早上才六.七點,一神壇份子一早便停一紅色跑車在我門邊附近,直上下車,不斷用力甩門擾鄰安寧,我實在受不了,便大聲對他以理訓話,誰知他突然回頭對我大罵一句”考夭喔?”,我實在氣不過,回以:”我是吃飽了,但有人肚子餓,才會罵了不該罵的話!”這部份我可以影音畫面對之提告公然辱罵否?

 

十一月二日神壇又搭棚子又要宴香客,就這樣一年數次進香和宴香客擾鄰安寧和出入的自由,仍又將繩子綁我屋簷鐵架上,機車又隨便停放我門口,我馬上又拿著手機拍照以存證,他們才又裝乖輕聲說:”不好意思借綁一下”,我說我哪敢說不啊…….”,他們若是在五年前一搬來就如此客氣,大家不都好說話嗎?就非得威脅.恐嚇人嗎?他們現在是真的客氣嗎?還不是在演戲,就怕我檢舉提告而已,現在裝客氣已太遲,我一家人的精神健康皆已受嚴重影響,對他們曾經欺人的態度那陰影我至今仍揮之不去。

但武裝自己才能和神壇抵抗的一家人身心俱疲,如此隨時處於緊張”備戰”狀態的我們真的好累。

 

五年來,我曾給無數次機會平和溝通過,但他們不是譏笑.戲謔,或嘴上說會告知出入份子改善,但至今仍時而影響我停車,要他們移機車,又是一張不悅的臉,且喊了數次仍裝聽不見.看不見,直到車子到門口了,我又大喊,他們才心不甘情不願移去神壇外,被欺多年的我們已沒耐心了,他們還要求我喚他們的時候口氣小聲一點,明顯多年未有悔意,仍心存不甘想挑釁,那我一家活該被欺多年?且兩三年前和神壇溝通過,他們言語中仍對我透露帶恐嚇意思的話:”本來要修理罵他們的一位樓上對神壇有意見的男的”,又說:”是誰報派出所的他們都能知道”。

有誰相信這些人會真心悔改?!

 

對了,兩三年前設巡邏箱以保障我出入安全,也是里長夫人陪同派出所警察前來我屋前,是她和警察三人決定的,里長夫人也說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讓他們搬走,我有拷貝一份巡邏箱簽名以日後證明,但警察一天來沒兩次,有幾天連來也沒來,且設沒多久就撤掉了,情況還是沒改善…….

 

五年來天天由早到晚各種吵鬧的噪音污染,又全天候不時有機車出入那家神壇和常年焚燒香條及燒紙錢,以至於廢氣全排入我屋裏,造成此巷和我屋裏空氣污染嚴重,曬在陽台的衣物都染上一層灰和各種異味,出入神壇的不良份子又時常在神壇內和巷弄馬路上聚集聊天抽菸,家人本有呼吸系統敏感的問題,因這家神壇的出現,這五年家人的身體更虛弱了,二樓的前窗戶都不敢打開,但味道還是會從一樓飄上來,神壇出入份子又租屋聚集在我後陽台一二樓,同樣不時飄來菸味.燒香味.油漆味.燒焦味,弄得朋友來我家以為失火,走廊全是煙霧, ,我都不知該開哪個窗呼吸了,也不時傳來似洗衣機滾動的機器聲,但又非洗衣機聲音,嚴重懷疑神壇份子躲在後面製造毒品,曾要求里長上去察看,但里長似打暗號大聲嚷嚷才走上去,因我後陽台的鐵窗本圍有波浪板防竊盜和鼠.蟑,或許這就是他們選擇聚集在此的原因,我只能聽到他和一出入神壇的女人輕鬆對話,似有意說給我們聽,里長一會下樓開心的對我們說那戶人家很正經,只有一個女人和一台洗衣機,沒什麼不該有的東西,回去時還似故意直嚷嚷給那家神壇聽,要我們別讓他為難,難做人!

 

曾打環保局檢舉,結果催了三次才來,且一來先拍下我門牌號碼,一進屋裏又先問我們公司是做什麼的,和一樓後陽台異味無關的拍照和審問,令人覺得不舒服,接著環保稽查員二人,一到後陽台自己不也馬上大嚷(或者為製造味道者打暗號?)說:”喔,味道那麼重,會死人的……”,一下二人即由此後巷進入他們陽台後門,走入他們屋裏,還關起門來,好一會才又出現,還帶著一名穿著圍裙的油漆工人,圍裙上沾著有點規則的漆漬,環保人員指著這人對我們說:”就是這人在油漆….”,那人說:”不好意思…..”,另一女則口氣極差的說:”油漆不可以啊?......”(試問:有人全年三天兩頭油漆房子?鄰居都快被他們給毒死了!)

最後,本以為環保稽查人員會回來我屋裏做個結束,由剛才他二人由我這入屋,再至後陽台那人家那的我的正門出去,沒想到久等許久不見二人動靜,才知環保人員又從後陽台那人家的後門那關上門,往他們那前門走了。

環保稽查員二人的舉動太可議,更加令人心生可疑,明明被舉報空氣污染的是後面人家,他們為何一來便只先拍下我門牌號碼,一進屋裏又先問我們公司是做什麼的,又和他們關上門說話,又關上門從那人家的後門往他們前門走了,在這件事上,二環保稽查員在處理上是否符合規定,我有錄下他們的影音資料,是否可以申訴或提告?

還有,在五月初,我已拆了不得已建的違建牆,但違章拆除勘察員三人曾兩度在我屋外嘲笑.戲謔過,我也有錄下他們的影音資料,是否也可以申訴或提告?

 

我曾在兩三年前聽到看到這位里長當選時,那家神壇人員開心的手舞足蹈,母親也親眼見這里長收受禮盒多次,很明顯此里長在包庇和說謊,甚至可能合作,那里長現在眼神都害怕正視我們,而且後陽台一二樓明明有一堆我可聽出的一些出入神壇份子的聲音,里長卻打包票說沒有,還曾說那名曾揚言恐嚇威脅要打我爸的那出入神壇的男的生病活不久了,而今五年了,那男的仍中氣十足,生龍活虎,一樣惡劣,里長又該做何解釋?

兩年前也是里長夫人親口告訴我們那些人的背景,也告知我們神壇背後有派出所姓許的自己人撐腰,如今派出所.里長.全都矢口否認,說”我們一家都是女的”的那個女的,還對警察說:”人家大家和里長都說是他們一家人誣賴我們的”,一家人向來敦親睦鄰,而今卻被一些我們曾幫助,也曾傷害我們的惡鄰和這些人白的說成黑的,全恩將仇報,甚至互相配合演戲說我們一家人是瘋子.又有一和神壇交好之女惡鄰(也就是曾和神壇出入份子聊天戲謔我們說:”他們一家都是女的,但至少人家老爸是男的”的那女人”)說:”人家以前我開店,大家都喜歡來我這”,說大家都說是我們誣賴他們(問題在於正對面,且五年來鬧只鬧得到我們,苦只苦我一家,那些人又和神壇是好友,他們憑什麼資格惡人先告狀,反而先對警察說是我誣賴,我可以一併提告毀謗,針對這女的嗎?),讓人非常不甘心,此神壇五年來造成的各種傷害,如空氣.噪音.環境…污染,和威脅恐嚇挑釁,造成一家人身心的傷害,一家人長期精神緊張緊繃失眠,又直被惡鄰公然辱罵……等,這些年家人的就醫記錄,醫師檢查出我免疫力變不好,嚴重貧血,心悸,甲狀腺機能亢進,醫師說和心情也有絕對的關係,家人因心情差,都曾有想死的念頭,父母親的身體和精神都變差,精神不集中,時常差點發生危險,父親容易受到驚嚇,老人家慢性疾病加重,因心情低落不肯配合治療,醫師也說神壇常年燒香燒紙錢,確實會造成母親肺疾惡化。

 

在此想請教專業的您,我們該如何處理以上問題?

關於派出所.里長.環保局多次的包庇,和可能躲在後陽台一二樓製造毒品,我們又該如何舉發?另外,五年來不聞不問,蓄意租屋給開設神壇的屋主,我們是否也可一併提告.求償?

還有神壇的威脅.恐嚇.挑釁.戲謔.各種污染.公然辱罵,以致我家人身心生病.心理壓力極大和鄰居多次的公然辱罵,我是否皆能提告?又該往哪提告較安全,我怕那家派出所勾結神壇而又吃案(母親多年前曾遭搶劫,這派出所不讓我們報案,又拖延時間教我們罰站似等候,待我們不耐問:”到底要不要處理”,他們才做做樣子要打資料,最後什麼單子也沒給…….)

 

依照我所陳述的事實經過,這些公然辱罵和精神.健康上的影響,我該如何分別提告這些人和舉報這些單位,我可以要求民.刑事賠償(甲種或乙種證明?)或國賠嗎?

我可以提告要求他們,賠償我一家人的精神損失.健康損失和因神壇常年恐嚇威脅挑釁而築牆卻遭不少路人辱罵名譽損失賠償嗎?或要求其登報道歉?

對了,他們對我們的威脅.恐嚇.挑釁.放話要殺人.打人,依以上我陳述之事實,他們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這五年來這些神壇份子的挑釁.威脅.恐嚇.訕笑.戲謔.辱罵,害我築違建和安裝不少監視設備花了近十萬元,又各種污染,損害我一家人健康至甚,精神也快崩潰.名譽也因之受損,想到將來賣房子搬家,還得因此損失不少錢,更加令人不甘心,我們究竟該如何一一解決這些複雜麻煩的事呢?

神壇出入份子太複雜,又以上這些事有點太錯綜複雜,也無法一一了解其身份,對於他們曾各別對我之挑釁.威脅.恐嚇.訕笑.戲謔.辱罵,我該如何一一提告.解決這些事呢?我不願錯過提告期限,因我實在受不了了,不想再縱虎歸山.不願原諒了…….

 

拜託各位能幫個大忙,幫忙想想我們該怎麼辦才好?讓正義不至滅亡!

 

感激不盡,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4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該神壇所可能造成之空氣污染,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您可以向環保局檢舉,倘若有行政疏失,您可以錄影蒐證向政風處檢舉該稽查人員。

2、有關對方可能涉及恐嚇公然侮辱等行為,您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告訴。

3、有關涉及製作毒品的部份,因為我不清楚您是如何認定的,但倘若可以提出合理懷疑,您可以舉發。

4、有關您所述的,對方與里長、派出所關係甚好,可能有其他違法事宜,本文建議您,目前有相當多的單位可以檢舉,如警政署督察室、縣市長信箱等,且大多都會留有記錄,並且可以要求登錄,但是您需提出合理的懷疑的證據,才能使承辦人員積極處理,更甚者,您可以請求媒體協助。

5、本文建議您可以在住家門口裝設監視錄影器以求自保,並且蒐集證據。(仍建議您應斟酌不影響自身安全的方式處理)

102-10-28 09:10

我七月底搬家,因為我妻子受不了前鄰居24小時持續不斷的錄音且提出告訴,但前鄰居還是以「妨害住家安寧」,一直不斷對我方提告(因我舊家和他們後陽台有個空間形成天井,所以我家人平時說話都聽的到),在他所呈的提告錄音內容中,幾乎是我家24小時大小平時講話的聲音(連2歲嬰兒呀呀學語的聲音都錄的到),請問鄰居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因該條法律中是「無故」,對鄰居而言是「有故」,但對我方而言卻是「無故」,若有這方面的專家律師,再麻煩您說明一下,若提告勝訴機率大,請問能有多少精神賠償金(我妻子有開立憂鬱精神證明)?因想用賠償金抵律師費,不夠夠不夠?請問通常這個案件委任律師,大概費用是多少??若有興趣的律師,再麻煩與我聯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又妨害秘密罪的部份,倘若對方是為了蒐證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確實可以以錄音方式保留證據。(請詳述對方為何錄音、在哪邊錄音、是否真正對於該案件有幫助?)

2、侵害秘密的部分除了可能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亦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又賠償的部份,有關精神撫慰金,必須視被害人所受傷害、兩造資力、行為輕重而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無妄之災 103-02-19 20:17
律師,您好:

1.對面是說我家小孩哭聲及我家音樂聲很吵,他號稱在他家浴室錄音。但經法官當庭勘驗錄音內容,大多為小孩哭聲及部份音樂聲,及我們大人及小孩說話的聲音,且連2歲及5歲幼兒說話的聲音都清淅可聞,彷彿身入其境,合理懷疑他對我家以特殊方式錄音。故才想要告他「妨礙祕密」,但不知會不會反而被告誣告」?

2.若要請求民事賠償,是先等「妨礙祕密」成立後再提出民事賠償?若提九萬元的話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自己額外支付審判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想要提起告訴你的部份,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問題。(倘若他至今仍然再錄的話則不會踰越)

2、在訴訟策略上,在不踰越告訴期間的形況下,可以等到該案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提起告訴,較能避免誣告罪的問題。

3、倘若已經逾越告訴期間,您也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是在該案提起反訴,但是必須注意2年時效的問題。

阿慧 102-10-07 08:49

您好:

家中小孩在fb上因故罵了以前的同學,還說要他們家不得安寧.對方要提告,之後又說要私下和解.

要求3萬元.

請問1.這和解書要怎麼寫?

2.去和解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3.小孩不知如何面對對方家長,說兩個人要私下和解.請問是否有較好之建議.

謝謝,麻煩您了

jessy 102-09-25 09:53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他認為我寫某人是在說他)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棠棠 102-09-13 00:39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網路刊登寵物要讓人認養,我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沒有收費,寵物也沒有植晶片,現在問題是,對方不讓我看寵物,也不還我寵物,完全不照切結書走,才送養一個禮拜,我想要回寵物,我該怎麼做呢?要的回嗎?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本人(即認養人)?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陽台.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每年預防注射犬八合一(貓五合一)疫苗、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每個月都須完成心絲蟲口服藥與除蚤滴劑等寵物預防藥。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須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應將犬貓返還送養人,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未取得送養人同意之前不得轉讓

9.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0.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1.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本人不得故意使認養動物遺失;若認養動物不慎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應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4. 本協議書中所有通知送養人,或取得送養人同意之證據,均由本人提供證明。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認養資料未經認養人同意不得將資料外流或移做他用。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違反部分認養契約條款為由,請求返還寵物或請求給付違約金(擇一或共同均可),可以逕行起訴或聲請調解

棠棠 102-09-14 00:0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對方沒有將寵物轉售 ,只是現在變成要拜託對方才能看到寵物

也有跟對方提到請她歸還寵物,對方不肯,

那請問我第一部要怎麼做呢?

是先到警察局報案嗎?要以什麼罪名報案?如何主張?

還有因為寵物沒有植入我的名字晶片,會影響嗎?麻煩律師回覆了!

Rachel 102-08-20 11:09

我住在一個有溫泉游泳池的社區,當初會搬來這就是以小孩為考量,讓小孩可以有更多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夏天可以帶小孩游泳,冬天可以洗溫泉..
即使這裏公設高達30%,管理費用也頗高.
但區權會在即,我們媽媽們發現管委會要在區權會上制定二個條規,非常不合理,又怕社區老人多,我們投票會輸,不知有沒有人可以提供好的意見參考?
1.禁止6歲小孩進入泡湯--理由是對小孩的身體會不健康,他們有可能會在裏面便溺,小孩太吵等等..但我的朋友是德國醫生,跟我說泡湯可以增強小孩的免疫系統,所以只要他們咳嗽,我就會帶他們去泡溫泉,咳嗽很快就不見了..在歐洲三溫暖是用來療養治病的.
我們也都是等小孩可以控制大小便了才進去使用溫泉..而且社區也發生過老人們在裏面大便,也不見他們因此而要禁止老人使用的條例啊?

2.禁止娃娃車進入spa,溫泉及戶外泳池--理由是因為輪子髒,還有曾經有住戶把小孩放推車上請物管人員看一下,造成他們作業上的負擔..輪子髒我們可以自己清,那個有人託管小孩的部分,我們有建議,根本一開始物管就需拒絕,也不能因為3-4次的特殊情況,或少數人的不守規矩,而禁止了所有需要娃娃車的媽媽使用...我們帶1,2歲的小孩去游泳時,洗完澡把小孩放在推車上鎖起來,我們才能自己洗澡..不能使用娃娃車,我的小孩在裏面變的危險多了..

所以基本上,我們是覺得權利受損,我們付了高額的公設比買房子,每個月又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基本上是不能限制住戶使用公共設施嗎?難道6歲以下的不叫住戶?我們也沒有破壞公共設施或安寧..如果區權會大多數人同意了以上條款,請問我們是不是有權利不繳管理費,或不理他們繼續使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12:33
回覆 Rachel 的發言內容:

我住在一個有溫泉游泳池的社區,當初會搬來這就是以小孩為考量,讓小孩可以有更多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 ... (恕刪)

這你必須取得區權會多數同意才行。

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102-08-14 20:05

想請問以下問題

Q.如果父親長期精神虐待(例如.要殺死全家或者讓全家不得安寧之類的.他有自殺過.) 能夠告他恐嚇罪嗎? 有收集證據 請問如果會判刑會判多久?

Q.同上因為父親無謀生能力(領有重大傷病卡)時常會向母親恐嚇如同上 能告他恐嚇取財嗎? 請問如果會判刑會判多久?

Q.因母親長期負擔經濟壓力.況且夫妻間因為諸如此類的事情.(我父親說我母親外遇.一天到晚要錢)已經無夫妻間應該有的生活.會繼續也只是因為母親說他可憐.如果現在因家暴案要離婚 請問判離婚的機率大嗎?

Q.因家暴案.我提告傷害罪的話如果有判刑最快他要多久才會被關進去?(意指全案定讞)

Q.如果父親從小到大沒有養育我 都是靠我母親和我自己過生活 若父親告棄養會成立嗎?

Q.因家暴案 請問有沒有公權力能夠介入他讓他強制精神鑑定? 若是精神鑑定出爐證明他是有問題的 請問我們家屬可以強制送他進精神病院嗎?因為他有差點讓房子燒起來 有驚動鄰居 然後又一直恐嚇要放火燒房子之類的 真的無計可施了:(

 

問題有點多 謝謝回答:)

 

 你提起的許多問題,如果都有充分的證據,那提起告訴後,法院應會對你父親的各種行為均作出有罪的判決。

至於會判多久?那要看事實認定時,你父親的行為次數、犯案當時的手段有多惡劣、犯後態度是否等等來判定,不同法官對於相同的問題也會有不同的量刑範圍,所以無法回覆你。 

Iris Chen 102-05-07 09:48

您好!

如題,我有公寓大廈管理方面的問題請教。

樓上住戶新承租房客,自搬進來之後經常不分時段製造噪音擾人清夢,且交友圈複雜,經常有訪客前來酗酒、也常傳出爭執鬥毆聲響,影響社區安寧

近來變本加厲,於電梯內及一樓電梯口燒毀公告文件,這項行為社區已向轄區警局報案,並口頭與租賃房客/房東溝通,希望對方收歛改善不法行為。

自該住戶遷入之後,住戶屢次發生安全帽被竊事件,再加上述種種惡行令本社區住戶無法忍受。

我想請教律師幫忙指導,可以運用何種方式要求房東房客解約(趕走房客)以維護本社區公共安全/安寧

感謝您(們)的協助。

 

 

 

您好,

      1.建議先看大樓住戶規約有無規定,依規約處理。

      2.看房東房客租賃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此類重大事由得以終止租約

      3.告知房東,如果房東繼續容忍房客行為,再有發生類似縱火燒毀公物之事情發生,房東自己也會有刑事上幫助犯的可能。

      4.建議可發存證信函告知房東,請房東妥善處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7 12:20
回覆 Iris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題,我有公寓大廈管理方面的問題請教。

樓上住戶新承租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可以召開住戶大會決議不讓這名住戶續住,詳細細節您可以跟本所律師預約時間面對面對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阿權 102-04-17 22:38

我朋友她老公長期病態精神迫害我朋友甚至曾經揚言要殺她前一陣子發生家暴有報案他丈夫的行為舉止已經嚴重影響我朋友工作跟生活甚至造成我朋友嚴重精神壓力生活不得安寧這星期要開庭了她要訴請離婚請問如是這情行上法院勝算大嗎?如要委任律師處理價格大約在哪?

sun 102-01-30 13:58

我爸爸已經酗酒好幾年了 ,雖然她偶爾還是會很正常的上下班,但事都只維持1-2天而已,開始酗酒可能都會長達半個月-一個月也說不定,就算在她清醒時我都會跟它溝通,但是它都只是當下說說會改而已,之後還是一樣! 喝酒後就將家裡的物品拿去變賣換錢買酒,將家裡的東西摔的稀巴爛,晚上為了討錢都不讓人睡,討不到錢還會動粗,上次還在家中放火藥燒死妹妹,但是我打電話報警 它們也只是叫爸爸出家門幾個小時而已,我一直打電話尋求親戚們的協助,但是都只換來一句我們管不動也不想管,甚至跟知道我們家中狀況的守衛伯伯求救,它卻只說:[你都忍那麼久了,有差這一天嗎?] 我真的覺得很憔悴,有好幾次把爸爸送回老家後,雖然它走時也都說不會再回來,但是最後又都是偷跑回來家中繼續喝酒討錢、摔東西,在家也只不過找尋一個保暖的地方吃賴而已,媽媽工作忙,清晨不能睡好就罷了,還要被她這樣搞,我們都覺得被爸爸鬧的雞犬不寧、精神上又是一種折磨。說我們都不給它飯吃,但他都只是要騙錢買酒,跟他講一下它就怒氣衝天。我該怎麼辦,才能讓他永遠都不要打擾我們的生活?不要再出現在我們眼前還我們一個安寧? 我已經找不到人幫助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30 14:27

您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30 19:14

建議先蒐證(拍照錄音都好)再向法院聲請家暴令命你父親離家

小王 102-01-28 16:45

律師您好,
情況陳述:
敝人已年滿25歲,於去年離家與女友同居獨立生活,
數月後母親以不明方法查知住處並聯繫我以我住處有問題為由,
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然見面後卻以濟公師傅通靈說房子有鬼等理由要求我們搬家,
當我女友不在時又私底下不斷灌輸我女友很差快分手趕快"搬回家"等言語;
原本尊重母親,著手尋找新住處,母親又多次致電催促騷擾欲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
敝人當時不堪其擾選擇不接手機避不見面,
然事後卻多次遭到母親到住處堵人,
回當時住所時需經常注意母親是否在樓下等我出現...
甚至有天回家發現家裡遭鎖匠開鎖進入,置於家中的備份鑰匙也遭取走,
致電給母親詢問,卻以擔心我人身安全(擔心你死掉了!)為由毫不介意自己入侵民宅。
這期間也經常打電話到我公司專線長時間跟敝人碎碎念要我搬回家分手的事情,
次數多到公司覺得我私人電話太多,觀感不好,導致我也丟了工作
數個月後的現在我已經搬家並替換手機/換新公司,而如今母又用不明方法找上門來,
騷擾我跟女友的居住安寧,舊事重演。


我以往本著尊重老人家的心態始終不願循法律途徑,
想以溝通解決,可惜看似已經不可能。


以下為問題:
1.請問我該使用甚麼法律約束我母親的脫序行為呢?
2.查詢住處的不明方法該如何防範呢?
3.若緣分已盡須提告甚至斷絕親子關係,我還有權利探視/照顧母親嗎?

這個可能已經造成你的精神虐待
可以去申請家暴

但是,這樣對於問題根本就沒有幫助
最好的方法,就是請一個專業的、有公信力的律師
幫你們協調!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7:55

1.樓上張大律師所言甚有道理。

2.家人糾紛要好好處理,尤其是您親身母親,有時候善意溝通就能解決的事,不需要直接訴諸法律,尤其是家暴令,這必須到最後手段才能使用。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律師不但法學造詣高深
更是佛心來的

律師不只是幫人打官司而已
律師是所有行業最有公信力、溝通能力的
小如買賣、車禍離婚、家事,大至外交談判
都是律師的強項

闢如這種溝通的事情
當事人自己來做,容易受情緒影響
也無法客觀分析事情關鍵
這個呀!就交給律師來幫你就好了

:D 102-01-21 12:01

您好!日前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但是不曉得應該如何應對,請律師多加指點!感謝!

案情如下:

我們居住在二樓,鄰居三樓因為吵鬧與我們有多次深夜及周末長時間噪音干擾糾紛,已經請過管區警察以及環保警察處理有關住家安寧噪音部分,雖無硬性法規可處理,但是經規勸後仍然無果,因此沒有後續的進展。

直到日後有一天,意外掉下重物砸壞二樓遮雨棚,造成二樓陽台漏水嚴重,我們除了將二樓上方遮雨棚自行清理後,還有遺留土屑請三樓協助處理,且為避免造成日後更多漏水發生、請他們協助將盆栽加裝水盤。多次以口頭溝通未成(住戶僅說白天不在家不知道),接下來以張貼實際景象照片在公寓內自家(2大門口)並加註「請三樓加裝水盤」、「公德心」等字樣,以提醒方式行溝通之實。

然而,不但一樣得到相應不理的狀況,甚至接獲傳票得知已被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即將在二月初進行偵查庭調查。想請問律師的問題如下:

「自家」門前張貼「實際景象」照片,加註「公德心」及「請三樓加裝水盤」等字樣,有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相關條例嗎? 有環保警察提到,三樓土屑並不一定是三樓本身造成,但是實際查勘之後發現,三樓陽台「正下方」不可能有其他樓層土屑掉落嫌疑(尤其是靠牆內部的地方)。這樣的物理性證明,可以成為陳述函中的證據嗎? 因為詢問書記官後,書記官只說明書寫陳述函即可,想請問律師,陳述函當中需要做任何重點標記嗎(例如:字體大小、底線、顏色?以及影音內容需要當場準備器材播放,或者只要口述加上光碟檔案即可? 另外,若有錄音證據公務員提供的調解方法,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嗎?是在開放狀況下進行錄音的,雙方都知道,但是對方有強調不能上網公開,未詢問是否可以成為訴訟相關證據,會不會有問題呢? 由於事情僅屬鄰居糾紛,希望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們是否能夠與檢方提出願意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呢?

非常謝謝律師的提點,請多多指教。感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1 12:35
刑法妨害名譽是要以不真實的事為前提,問題就在於您隱喻三樓沒公德心,是否屬實? 這樣的物理性證明,您可以附上照片或影音檔,成為陳述函中的證據。 陳述函當中可以做任何重點標記。影音內容附光碟即可。 另外,若有錄音證據公務員提供的調解方法,可以成為呈堂證據。 能夠與檢方提出願意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小豆芽 101-12-19 19:52

我們長期固定借用社區活動中心為家中的孩子聘請音樂老師前來上課(學伴都是外面的小孩非社區住戶)...時間約為7點多~課程結束約八點多快九點....孩子會在中庭玩耍個20分種左右才各自回家....日前住戶大會開會認為音樂課後~孩子在戶外玩太過吵雜....並在各電梯貼公告...內容如下"幼兒班下課時,吵鬧聲音太大已影響住戶安寧,且又無家長陪同下,容易發生意外;請主辦人自我約束"這幾乎就是點著名說我放任孩子在中庭遊戲場玩耍~但重點是我們一下課至少會有一位大人陪在遊戲場...而非這麼不負責任的沒有陪同....我個人認為已經在毀謗我自個不負責任的家長...重點是還張貼在每一支電梯內.....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9 21:56

毀謗礙難成立。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2:24

這個文件並沒有針對個人的意思,且涉及公共利益,不會成立毀謗

amy 101-10-01 11:13
律師您好: 請問下列幾個問題: 1.房東在我沒允許的狀況帶客人進去看房要賣房子,之前一再告知卻不以理會,我可以換鎖嗎?如果可以騎買我一定要恢復嗎? 2.因為之前有一些修繕問題不是很願意解決, 之後又間接讓我知道房子已經賣了,我的權益會有所改變嗎?他有告知我的義務嗎?也擔心押金租金並沒有轉移給新房東的疑慮,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保障這個部分呢? 3.這房子是我承租給還在求學的小孩住,但是屢屢不接我電話,我跟她溝通過非常多次有問題直接聯繫我,但她始終打電話給我的小孩不斷的騷擾他們要帶客人去看屋,小孩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處理讓這樣的狀況有效獲得解決? 4.修繕問題已經協調解決,但他又要求要進來驗收修繕結果是合理的要求嗎?他總是找一些理由來騷擾我們的生活,我該怎麼主張可以保障我小孩生活的安寧?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既已承租該房,則讓房之使用權即會歸您們,房東若未經您們同意而直接進入房間,則房東即有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罪.所以您們可以明確向其表達不願意讓他或第三人進入房間. 二.有關押金租金移轉,您應保留當時交付之紀錄,將來仍可以對新屋主主張原權利. 三.由於承租人名義是你,所以租賃契約當事人為您與房東,因此,您可以明確跟房東表示未經您的同意不得進入該房屋,若房東仍私行進行,則可以對其提出告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my 101-10-01 10:35
律師您好: 請問下列幾個問題: 1.房東在我沒允許的狀況帶客人進去看房要賣房子,之前一再告知卻不以理會,我可以換鎖嗎?如果可以騎買我一定要恢復嗎? 2.因為之前有一些修繕問題不是很願意解決, 之後又間接讓我知道房子已經賣了,我的權益會有所改變嗎?他有告知我的義務嗎?也擔心押金租金並沒有轉移給新房東的疑慮,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保障這個部分呢? 3.這房子是我承租給還在求學的小孩住,但是屢屢不接我電話,我跟她溝通過非常多次有問題直接聯繫我,但她始終打電話給我的小孩不斷的騷擾他們要帶客人去看屋,小孩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處理讓這樣的狀況有效獲得解決? 4.修繕問題已經協調解決,但他又要求要進來驗收修繕結果是合理的要求嗎?他總是找一些理由來騷擾我們的生活,我該怎麼主張可以保障我小孩生活的安寧? 謝謝您!
1.房屋出租給你們 就屬於你們占有使用中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 屋主還是不能擅自進入屋內 不過如果是以代客看屋為由 承租人原則上還是必須配合 關於這部分如果未經你們同意 可以提告侵入住居罪 2.如果屋主於租期內將房屋出賣他人 原則上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關係的適用 你們可以主張在租期內繼續承租房屋 租約會法定變動存在你們與新屋主雙方 3.還是先通知屋主 這樣提供的房屋無法一般使用 如果屋主還是違反 你也只能終止租約請求相關賠償
堂本星 101-08-02 19:32

我們家樓下開了一間ktv~我們家在三樓~每天10過後還是會聽到樓下唱歌的氣響聲~我們也跟大樓反應過但大樓主委卻回答我們大樓管理條約是沒辦法約束店家~

我們又找了環境局他們回答:沒超過分貝標準我們無法開罰.後來又請了警察.警察說我們沒辦法對他們開單那是環保局的責任.我又跟他說:那我們不能告他妨礙安寧嗎?警察說:可以但很麻煩你們自己跟店家協調.我們又找了店家協調但他們始於沒有改善.只是在他們的樓梯門加裝幾塊隔音板.後來我打去1999他們也說對方是商業區無法取締.我想請問的是若提告費用會很高嗎??

還有別的方法可以對付這種惡劣的店家嗎?請您們救救我們@@我們家被搞的都不像家了~謝謝@@

我找到以下條約:環保署近日通過《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增修條文,只要住戶大會同意通過管理規範,就可針對「彈奏樂器或唱卡拉OK」、「樓上跑跳」、「電器使用(洗衣機等)」與「裝修工程」4大類訂下禁止方式和時間,若住戶違規且不願意改善,管委會可將案子移請縣市工務建管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罰3千到1萬5千元

但大樓管委會卻裝死不肯處理.....請問這該怎麼處理呢??

郭詠晴 (律師) 101-08-02 20:01

您好:

恐怕必須由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方式著手

堂本星 101-08-01 19:44

我們家樓下開了一間ktv~我們家在三樓~每天10過後還是會聽到樓下唱歌的氣響聲~我們也跟大樓反應過但大樓主委卻回答我們大樓管理條約是沒辦法約束店家~

我們又找了環境局他們回答:沒超過分貝標準我們無法開罰.後來又請了警察.警察說我們沒辦法對他們開單那是環保局的責任.我又跟他說:那我們不能告他妨礙安寧嗎?警察說:可以但很麻煩你們自己跟店家協調.我們又找了店家協調但他們始於沒有改善.只是在他們的樓梯門加裝幾塊隔音板.後來我打去1999他們也說對方是商業區無法取締.我想請問的是若提告費用會很高嗎??

還有別的方法可以對付這種惡劣的店家嗎?請您們救救我們@@我們家被搞的都不像家了~謝謝@@

我找到以下條約:環保署近日通過《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增修條文,只要住戶大會同意通過管理規範,就可針對「彈奏樂器或唱卡拉OK」、「樓上跑跳」、「電器使用(洗衣機等)」與「裝修工程」4大類訂下禁止方式和時間,若住戶違規且不願意改善,管委會可將案子移請縣市工務建管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罰3千到1萬5千元

但大樓管委會卻裝死不肯處理.....請問這該怎麼處理呢??

 除了行政罰外,你還是可以把擾人的噪音錄起來,然後就對方的行為使你長期精神受到噪音侵害的事實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小馬 101-04-11 19:29

律師好,我是一名大學生,在校外租屋,不料近半年來受到附近鄰居騷擾,常於上班上課日及假日6時至8時大聲聊天與罵髒話,抑或是常於晚間21時至隔日凌晨3時大聲聊天與謾罵本棟大樓學生,並且常聚會於公共路段製造大型聲響與打罵,並常視其他住戶的好言勸阻為挑釁,並強烈攻擊住戶名譽,我住在2樓簡直無以入睡、念書,最近兩星期更是謾罵我,我本身也沒有得罪他們什麼,就被劈頭大罵各樣難聽字眼,已經有向警察檢舉過,也安靜過短短三日,但最近又更加狂妄妨害安寧,要如何進一步處理?

蔡明哲 (阿哲) 101-04-13 18:39

 如果對方行為仍然很惡劣,不思改善,建議蒐證後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bluecia 100-12-05 22:46
母親近幾年個性越來越偏激、易怒及善嫉 不僅監控父親的來電、簡訊 甚至在家門口安裝監視器監視父親與女性客戶的一舉一動 家裏從事中盤商 工作關係,一天之中需要長時間在外送貨 她會騎著摩托車一路跟著出去,辱罵以及跟監 甚至常在半夜兩、三點跑去店面對我父親查勤 (他們目前分居於店面及住家) 母親是個閒來無事的家庭主婦 所以有很多時間得以從事這樣的騷擾行為 但我家的工作是勞動活 每天的工作時間幾乎是從早上八九點起床就得一路做到半夜十二點 我爸實在沒有體力去跟我媽這樣消耗 這一、二年來因為壓力過大 他已經出現如健忘、頭痛、胸悶等身心症狀 甚至多次差點在開車送貨途中發生意外 我與大弟目前住在外面 常接到她的威脅簡訊,說不搬回去就要讓全家都死的很難看 仍住在家裡的小弟也說很怕晚上睡到一半會被我媽殺掉 我也因此看了將近六年的精神科 另外,母親也多次將爭執鬧大 搞得外公外婆和祖父雙邊家庭不得安寧 無論是阿姨、姨丈、姑姑或是伯父全都無法得以平靜 前幾天 她放話說要把我爸逼到跳海 我覺得夠了 忍了這麼多年已經夠了 再這樣下去我家真的會有人死掉 (警車跟救護車甚至消防車也都來過多次) 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父母離婚? 我爸曾經詢問過警察 但對方講得並不太清楚 蒐證該怎麼樣蒐集?要蒐集到什麼程度才夠? 如果想找律師詳談 該怎麼找會比較好,方便直接打電話嗎? 抱歉我沒有類似的經驗… 先感謝律師幫我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萬分感激
你母親傳給你們的簡訊、及一些言行都已經可以構成離婚的要件了。你父親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你們出庭作證並提出相關的簡訊、照片等證據資料,應可以讓法官作成離婚的判決。
bluecia 100-12-05 22:40

母親近幾年個性越來越偏激、易怒及善嫉
不僅監控父親的來電、簡訊
甚至在家門口安裝監視器監視父親與女性客戶的一舉一動

家裏從事中盤商
工作關係,一天之中需要長時間在外送貨
她會騎著摩托車一路跟著出去,辱罵以及跟監
甚至常在半夜兩、三點跑去店面對我父親查勤
(他們目前分居於店面及住家)

母親是個閒來無事的家庭主婦
所以有很多時間得以從事這樣的騷擾行為
但我家的工作是勞動活
每天的工作時間幾乎是從早上八九點起床就得一路做到半夜十二點
我爸實在沒有體力去跟我媽這樣消耗

這一、二年來因為壓力過大
他已經出現如健忘、頭痛、胸悶等身心症狀
甚至多次差點在開車送貨途中發生意外

我與大弟目前住在外面
常接到她的威脅簡訊,說不搬回去就要讓全家都死的很難看
仍住在家裡的小弟也說很怕晚上睡到一半會被我媽殺掉

我也因此看了將近六年的精神科

另外,母親也多次將爭執鬧大
搞得外公外婆和祖父雙邊家庭不得安寧
無論是阿姨、姨丈、姑姑或是伯父全都無法得以平靜

前幾天
她放話說要把我爸逼到跳海

我覺得夠了
忍了這麼多年已經夠了
再這樣下去我家真的會有人死掉

(警車跟救護車甚至消防車也都來過多次)

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父母離婚

我爸曾經詢問過警察
但對方講得並不太清楚
蒐證該怎麼樣蒐集?要蒐集到什麼程度才夠?

如果想找律師詳談
該怎麼找會比較好?

先感謝各位幫我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萬分感激

蔡明哲 (阿哲) 100-12-06 00:10

 依你所述的內容,應可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但是我仍建議你去找律師,研究把上述內容具體化,提出證據方法,離婚勝算應頗高。

vivian 100-11-15 21:0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20:58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17:4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Q: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Q: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目前我卡債已經處理完畢. 清償證明只剩一家尚未收到.

 

小憶 100-10-12 00:28

若是甲方上門討一筆根本就是莫須有的債

乙方報了警~甲方暫時的離開現場~

事後甲方為了報復乙方~而三天兩頭上門鬧事

影響附近鄰居安寧

這樣會構成甚麼罪?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2 10:50

這必須看甲鬧事的方法是什麼而決定,有可能是恐嚇罪、傷害罪、強制罪等等,也有可能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不過有此情形時,你應該先報案。

甲方上門鬧事之行為,如果有侵害乙方身體之情事,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乙方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鬧事硬闖住宅的話,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若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進行討債,亦可能構成第304條強制。另外除了刑法以外,還有可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以下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強索財務等。基本上本事件究竟構成何罪,仍需看具體發生的詳細情形。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大頭 100-06-14 01:01

事情原由是去年9~12月我隔壁鄰居嫌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間講話很吵

說他有在他房間錄音(請問這樣是妨礙秘密嗎?)

但拿去他房東和另一間隔壁的人聽,他們都覺得這是正常音量

而且雜訊聲音還比人聲大

然後在走廊上跟我們吵架 還罵我們"他媽的" (這部分我有錄到音 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要我們安靜點,然後我們也去請教另一房間的住戶和樓下的住戶

他們是說有狗在跑和搬桌椅的聲音,但是沒聽到人講話的聲音

我們就把狗送走而且桌子也加裝腳墊

但總不可能要我跟我女朋友都不講話吧.......

最近隔壁又來嫌我跟我女朋友講話會吵到他,

而且到從去年12月到今年6月都在錄音(這算不算惡意啊?)

問題我們只是普通音量講話 他就說吵到他

還叫警察來,要告我們妨礙安寧

請問有這種案例嗎? 以上三種通常告的成嗎?

先謝謝各位了....

昨日突然收到一封由某南部警局寄出的"涉嫌刑法詐欺通知書"(經165查證後是真有此分局,也已聯絡到其辦案員警)。

該員警表示目前在我們名下的一支市內電話為"詐騙電話"(應有人受害)需要我們到局說明。

我們的情況:
電話我們已向中華電話租約3年,平日多為上網使用甚少拿來外撥。但近2個月來常常接到陌生人表示有接到顯示此電話的未接來電,所以打來詢問。原本我們懷 疑可能是電話被偷接,擔心會收到巨額電話費所以也曾向中華電信抱怨此情形,但經中華電信查證後表示我們的電話並沒有被偷接,也沒有被設定轉接,之後收到的 帳單也都是基本費而已,因平常工作忙碌所以也就沒有再繼續追查此事,但為免困擾,我們把市內機拆除以保安寧,畢竟平日我們並不使用這一支電話。沒想到,突 然在昨天就收到這一封通知單。我們並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可以不透過我們的線路來進行詐騙!!

目前我們想到並能提供的有:
1.通話明細(表示我們並沒有用此電話撥給受害人)
2.當初的申請證明(表示我們已使用3年)
3.中華電話也許可出示我們當初打去抱怨的紀綠。

但是畢竟到南部警局很遠(我們是台北人),所以希望如真的必須親自到局說明的話也可一次解決,而且我們也是無辜受害人,不是嗎? 我們不希望到時候還要到地檢署等等…一次一次出庭往返,然後重覆一樣的話。

在此想請教一下貴司專業:
1.我們也算是間接受害人,我們的權益是什麼?
2.是否需要貴司幫忙書寫一份正式的聲明,清楚表示我們的情形和立場一併給其承辦員警? (我們擔心員警的筆錄如果寫得不完整到時還要一直出庭說),貴司如何收費?
3.其他建議?

謝謝幫忙 !!

故鄉 100-05-03 17:26

【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 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 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 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 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 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 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 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 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 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 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 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 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 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 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 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 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 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 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 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 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 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 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 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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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18

【行政法律問題】臺中市政府處罰在公園內烤肉者,合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中秋節烤肉 賞月幾乎成為全民運動,不過,今年在台中市烤肉,得避開公園、綠地、園道,一旦查獲違規,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不過建設局長王誕生 說,如果在園道上的磚造鋪面烤肉,不影響草皮生長,也不威脅木造公設,市府勉強接受,只勸導不罰。隨著烤肉盛行,今年最流行的是烤大豬,中部布農族烤大豬 能手谷自勇說,從前天開始,每晚都有顧客預約烤豬,前天烤了13隻,昨天4隻、今天還有4隻,明後天都逾10隻。谷自勇和同事平時開計程車、打零工,到中 秋節就當烤豬手,一忙就是兩個禮拜,相當熱門,豬的大小視當晚多少人吃而定,訂單以晚宴較多,一個晚宴要兩個烤豬手左右,像他們公司因人手有限,最多一天 只能接13個訂單,也就是烤13頭豬,再多也沒有辦法。市府表示,公園、綠地與園道向來禁止烤肉或野炊,主要是今年1月4日修正「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 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0款規定,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違者將處新台幣1200元、6000 元以下罰鍰,所以今年中秋節前後將派員至各公園、綠地、園道巡邏勸導。王誕生說,公園環境幽美,草地如茵,有易燃特性,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且烤 肉會留下垃圾,造成地面焦黑、破壞鋪面,也對空氣造成汙染,危害公園綠地,也會破壞環境(註一)。請問,臺中市政府得否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 自治條例,處罰行為人嗎?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二、赤身露體、隨地大小便或其他 不檢行為。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棄置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及家庭垃圾。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放生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 物之行為。五、未經許可而駕駛汽機車違規停放車輛。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八、擅自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 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九、攀折花木、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十一、擅自在公園 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張貼。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十三、喧鬧、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 在此限。十五、飼放或棄養動物。十六、未在指定場所從事划船、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或滑板車等活動。十七、有妨害風化賭博之行為。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毀損樹木。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 19條第6款第5目、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
是有關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5目之規定,係屬縣 (市) 之自治事項,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非不得訂定及通過相關自治條例,以為執行之依據,故臺中市政府以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為依據, 執行該市公園綠地之管理,尚無違法之虞。換言之,臺中市之公園、綠地、園道內自不得有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苟在臺中市之公 園、綠地、園道內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者,將被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46條之規定,處以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註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 中部離島>聯合>中秋公園烤肉 台中市最少罰1200。
註二:就此,本文基於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之由,對臺中市政府此舉,深表贊同。亦在此呼籲請大家響應「經濟部」所推動之「節約能源行動」。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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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100-04-25 22:05

【行政法律問題】交通警察,可以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交通警察,可以在交流道的匝道路口任意攔車,取締酒駕嗎(註一)?

【解析】

按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分別為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註二)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非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 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或「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交通警察,當然不可以「任意」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須行為人駕駛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以達「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狀態,交通警察始得攔車並對行為人實施酒測(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3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交流道攔車聞酒味。
註二: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
註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12月14日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 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 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 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 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 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 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 訂定,併此指明。」亦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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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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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自己的家裹抽菸,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

【問題】

鄰居愛在廁所內抽菸,因為抽風系統 關係,弄得同層住戶們都是煙味,我的廁所跟他相鄰,煙味飄散到我整間屋子都是,有寫紙條請他能否開個窗戶,不要在廁所內抽,他也回了張紙條:「我在我家裡 抽菸又沒礙到你們,我喜歡在哪邊抽是我的自由」,菸害防治法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註一)?

【解析】

按「左列場所不得吸 菸: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五 托兒所、幼稚園。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為菸害防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議廳 (室) 、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 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之營業場所、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均不得吸菸。至於在自己家中吸菸,因自己家中尚非前開禁止吸菸之場所,是尚不得以菸害防制法處罰之。
惟「住戶不得任意棄置 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民法第 793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提問人,非不得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註二)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三)或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處理 之,蓋本案中鄰居雖在自己家中抽菸,惟其所生之菸害業隨抽風系統擴散至同層,侵害同層住戶之健康,若不予禁止或排除,長久下來,對同層住戶健康之侵害嚴 重,業逾同層住戶須容忍之相當程度(註四),不得再謂「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4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在自己家抽菸。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 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四: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民事判決:「按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此規定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 情形已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該條規定有所違反。」、最高法院96年01月25日96年度台上字第188 號民事判決:「次按興建房屋施工時,所生氣響振動若非劇烈嚴重已逾法定標準或常人可忍受之相當程度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規定,鄰地所有權人即有容 忍之義務。而上訴人因系爭工程之施工所生氣響振動,是否已逾越土地相鄰關係應容忍之程度…」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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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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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30

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急救站】鄰居聲音擾鄰及排放廢氣,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為潛水氣瓶罐裝業者,每日氣瓶罐裝聲音擾鄰,且壓縮機排放廢氣,履勸不聽,請問應如何提出訴訟(註一)?

【解析】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 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註二)之住戶(註三),自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倘有違反者(註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其事實,行為人確有前開行為者,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 連續處罰。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之住戶,自得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或逕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五)之規 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至於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者,雖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惟仍得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六)及民法第 184條(註七)之規定處理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壓縮機聲音擾鄰、且排放廢氣。
註二:所謂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
註三:所謂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參照)。
註 四: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情形已違反相關環 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所違反(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 字第702號民事判決),亦須注意。
註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六:民法第793條及民法第774條於永佃權人間或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民法第850條、第914條、第833條參照),亦須注意。
註 七: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最高法院83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 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 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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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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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自從1999年1月31日認識妳以來,
妳為我憂愁,為我喜悅,我都記得,
怛我也不能給妳任何的榮華富貴,
只能以一顆真誠的心對妳,
並時時說 我愛妳

故鄉 100-04-25 18:46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神像,有肖像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參考了一些資料,裡面寫肖像權屬「自然人」所有,但如果是神像,有肖像權嗎?被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一)?
【解析】
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 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分別為民法第195條、第197條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註二)之金額。其 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實務上除肯認「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註三)外,尚肯認「肖像權」屬之(註四),是倘被害人之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然本案中所提之「神像」,應係物,或為著作權財產權(註五)或為動產 所有權,並無「肖像權」之存在,是尚難基於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9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肖像權的問題。加寫而成。
註二: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04月08日9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參照。
註 五: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 音樂著作。三 戲劇、舞蹈著作。四 美術著作。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七 視聽著作。八 錄音著作。九 建築著作。一○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