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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100-10-13 15:33

去年十月發生車禍,我騎車直行煞車要準備右轉,放慢速度煞車時就被後方來車追撞

我車速慢並沒有倒,但是後方車速較況且三載所以倒了,女騎士及兩名兒童受傷,其中女騎士骨折開刀

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我先做筆錄並繪製行車記錄圖,我畫的路線為我完整之行車路線,包括碰撞之後右轉,對方後做筆錄並繪製發生碰撞點在我右轉碰撞,並非事實之我直行時被他後車追撞,當時現場已遭移動,故無現場,只有員警照相車損狀況為他車頭與我車尾擋泥板

鑑定單位則完全不聽我口述及筆錄,完全參照行車記錄圖,說肇事責任在我,因此檢察官對我起訴

下星期要開第一次地院庭,應該是調解,但是對方之前一開口就與我要六十萬,我認為調解的功用不大

想請問大律師,我應該要如何主張此份鑑定是不合理的?或是是否要委任律師幫我處理法律攻防方面不足之處呢?

感謝大律師回覆

 如果是如你所述,你有事故後對方車頭及你的車尾的擋泥板照片,可以就該照片對法官進行說明(從運動學及力學的角度加上圖片說明比較能說服法官),以便推翻鑑定報告的結論。如果你有這方面的說明能力,那對造也許也會軟化。 

angle 100-10-12 16:38

某天上班途中 遇到號誌燈由紅剛轉綠燈 我順勢往左繞過車群(我直行車)(簡稱A)

正巧對方(B)從後追撞 B車是左轉車 且越線  ,A與B為同向

對方撞到我時我有意識到 但因當時剛綠燈 我怕急煞會發生連環車禍 我就繞到對面 再騎車回到案發現場(A已破壞現場,B保留現場)(我只是被撞 沒倒地 人沒受傷 B車車主 人有傷 )(A車排氣管 後土除 跟B車前叉 前面板下那片土除 輪胎 有撞到)

事後和解後 對方要求我陪她兩萬元  我覺得太荒唐 當時我有陪她到醫院 也拿兩千給他

最後雙方和解不成 對方向法院提告 告我過失傷害  且對方說他當時是要待轉(車禍時警察當場做筆錄時 她說她要左轉) 在法院時他也說他要去待轉區  後來檢察官叫我們在私下和解

過幾天我有申請當時的車禍的照片 對方車子是倒在 雙黃線往左數來第六格 (那是大路口 雙黃線往左數 至少有二十格) 顯然他當時在法庭上說謊  但當時我沒帶照片到法庭上讓檢察官

 我有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我跟他都有? 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對方多我一條 越線....

請問各位律師 我這樣被撞 只因為我沒受傷 對方受傷 對方還能告我過失傷害? 且對方越線 又左轉 法庭上說謊  我只能跟對方談和解? 而不能反告對方之類的? 

雙方都有過失,但是對方有受傷,你沒有受傷,那麼你還是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對方卻不會構成犯罪。

你主張對方過失多一點,那可以用在民事訴訟上面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還是解決不了你的刑事犯罪問題。

如果你對於警方的初步鑑定有意見,可以向交通裁決所請求作成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許這個報告與警方的看法會有不同,那對你會比較有利。

阿貓 100-10-10 00:59

我目前被控告傷害~剛去做完筆錄回來...

前幾天晚上 我騎車經過路口 以為遇到熟人 前去拍他的背喊人
沒想到拍下去後 那人驚恐尖叫 又跳又喊的 聲音非常淒厲
我因受到驚嚇當下直覺反應是 油門吹著就跑
事後才知道是認錯人~

剛好有個經過的路人 拍下我的車牌號碼 (沒有拍喊她的過程)
所以對方就去驗傷報案囉~
接著警方調閱監視錄影 有拍到我喊她以及停頓下來的畫面

這樣子 我的罪名會成立ㄇ?
因為對方因精神方面的疾病 領有殘障手冊
而且聽說目前也有多個案件訴訟中 我根本懷疑他是老手><"
所以我不知道為啥他就是不願意跟我和解~該怎辦ㄋ?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1 10:22

傷害罪必須有傷害的結果才會構成,你拍對方背部一下,是否有造成他傷害驗傷單上如何記載?這要看清楚。如果無傷,就不用和解,如果真有傷害,可聲請調解,如對方獅子大開口,也可由調解委員記載在筆錄之中,對你較有保障。

吉法師 100-10-03 10:53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4:44
問題: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回答如下:

1.是應該先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一併處理,否則依保險契約約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之任何和解條件,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據此出險。

2.其實警員不是學車禍鑑定的專業人員,只是他們常常在現場負責蒐集(畫線)或保留證據等,也看過很多汽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以會比一般人還熟悉這個領域,不代表他對車禍鑑定就有受過專業訓練。

小八 100-09-27 11:50


不好意思!想請問有關詐欺的問題

因為我的帳戶被當人頭,不過是我自願提供,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被脅迫)

原因如下:

某一天,我的皮夾不知道是不見還是被偷走,因為放包包裡

回家的時候沒有特別發現,因為那天我跑了很多地方,後來回到家

大約過了2~3小時左右,有人按我家電鈴,問說請問某某某(我)在嗎?

電話是我接的(對講機),我說我就試,她說她撿到我皮包,我就跑去看我包包裡

真的不見,我也不疑有他下去樓下拿,到樓下的時候沒看到人,

不過看到我的皮夾在機車上面,我看了一下,我的錢跟證件都在,想說遇到好人

(因為我也曾經直接撿到別人皮夾送到對方家去,然後送給她家人)

沒想到隔幾天後,在我出門的時候,拍了我的肩,問我說我是某某某嗎?

我說是,他就拿了一些照片給我看,裡面有我家人也有鄰居

我就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我家這邊有個公園,他約我到公園那邊談

說上次撿到我皮夾的是他,她要我幫他個忙,不然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

這時候我就開始擔心,因為我家隔壁出入也複雜(常有人來打牌 門禁不嚴)

我就問她是甚麼事,他就問我說,我有沒有郵局的帳戶,我說我沒有都沒再用帳戶

然後他說,可以是看到我皮夾裡有提款卡,我就只好默認....

然後她要我提供帳戶,我就說要幹嘛,因為我也怕是詐騙集團的要騙我錢之類

不過他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在做放款的(就是高利貸),到時候借款人要還錢他們

需要轉帳給他們,(我也沒想到我會被當詐騙集團人頭)所以需要帳戶,因為有重利罪

然後我當下當然就支支嗚嗚不太想答應,她就說給我回去想想,還留我電話

因為他又威脅我說,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我回家查了一下資訊,

重利罪只有放款人有責任匯到誰的帳戶不重要,因為不是帳戶放高利貸

然後我想說,為了家人安全,所以答應她,等她電話,後來就提供她2個帳戶

我也沒得到任何好處,然後她有一天早上打給我叫我去換印章,然後把帳戶給她

我也就做了,然後這中間都沒甚麼事,他有跟我說,帳號只能用一次,所以用完就還我

不會找我麻煩,然後有一天我又接到電話,叫我去幫他領錢,我也不疑有他的去了

那天我得到的好處,只有吃一頓頂呱呱,因為早上11點跟他去,等到快1點多

然後他請我去吃頂呱呱,那天我領了42萬,之後她就沒有再聯絡我了!

然後我就被銀行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就去警局查,發現是詐欺,被當詐騙集團人頭

不過當下沒作筆錄。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我想應該會有人問,為什麼不報警處哩,老實說我有想過,

不過警察不可能24HR保護我家人吧,家裡剩我弟我妹我媽,我會擔心,所以就答應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我該怎麼辦,做筆錄時該怎麼解釋?或是跟檢察官怎麼解釋

有查了一下,這種是大概會被判幫助詐欺,判刑幾個月或易科罰金

老實說,我不缺錢那點錢我可以分期付款繳,不過冤枉,這種事是否可以跟被騙的人和解

然後就沒事?因為我現在想法是,與其被易科罰金(錢應該給的不是受害人吧)

我可以跟他談和解,這個罰的錢給他這樣OK嗎?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幾乎都是賣帳戶的,不我不是賣帳戶,我也不缺那點錢去賣帳戶,賣一個帳戶

價錢3000~5000不等就算給他5000,2個才一萬,我裡面的帳戶,

提供的裡面本來就有幾千塊,我的其他戶頭全部錢加起來也幾十萬(剛退伍)

我很多朋友跟我借的錢收回來也快10萬,過去在學校當替代役,弄合購,錢我也都先墊

一次都好幾千或上萬,還有我都會買狗罐頭(一次都賣半個月大約1000塊左右給校狗)

等等事情可以證明我不缺錢,這樣有用嗎?我之後要自己開店做生意,不知道這個

會不會被影響到,不想要有很多麻煩,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給他們擔心跟念

很抱歉~文章那麼冗長,但很真心的想請專家幫我解答!!拜託拜託...

如果還有甚麼問題可以跟我說,我再補充希望可以解決,謝謝

 

 你所陳述的案件事實部分,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很難。不過,你如果有意思和受害者和解賠償當事人金錢,那或許可以請求法官可以從輕量刑,判個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緩刑

oran 100-09-22 23:04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當時的路是赤科山產業道路,只有單線沒有分汽車機車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但對方車速很快 所以在閃避不及下就擦撞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你的案子,因為對方沒有受傷,因此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亦不會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外,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只處法故意,不處罰過失,所以根據你的陳述,你的行為也不會構成此罪。

你與該貨車司機間應該只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問題。

關於管轄的問題,因為發生事故的地點在花蓮,所以該地的檢察署及司法警察對此案之偵查有管轄權,你可以陳情請求移轉管轄,可是我認為花蓮警察局應不會同意。

oran 100-09-22 22:55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當時的路是赤科山產業道路,只有單線沒有分汽車機車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但對方車速很快 所以在閃避不及下就擦撞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mongataipei 100-09-17 19:24

                                                                               
我住台北 這兩天在家中信箱,收到一封台中市警局警察大隊偵七隊9/6發的通知書, 通知我到台中市警局報到。 上面只有寫案由跟被通知人(我本人) 並沒寫告訴人
                                                                               
 案由是:網路著作權案。
                                                                               
這篇被告的文章是兩年前 我在部落格上用超連結提供網址方式 轉貼他人在類似youtube的影音網站分享之日劇 (我應該算是再轉錄 原本是轉貼他人部落格文章 該文章即提供超連結到影音分享網站 我在文章有注明是轉貼某某人的部落格文章 : 例如:內容是XX日劇線上看)
                                                                               
 因為看到很多人都將音樂、影片放網誌,我以為只是單純放連結在部落格上,沒傳輸給他人, 不知會觸犯著作權,而且告訴人也沒通知我刪除,就直接告到當地警察局。 第一次被找到警察局,覺得滿擔心。

1請問我在網誌轉貼超連結網址 讓網友連到他人在youtube分享之日劇,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2 請問通知書是代表被告嗎?作筆錄會留下案底嗎? 這類案件被起訴機率高嗎?
                                                                               
3如果我收到通知書後,已經部落格關閉,是否對和解比較有利?
                                                                               
4這類案件和解機率高嗎?談和解是否最好找律師陪同?因為我不知告訴人是誰?警察通知書也沒寫
  請問和解是否 要到偵查庭才能和解?
                                                                               
5轉貼他人超連結文章也算侵害該著作人著作權嗎? 是否貼超連結 連結到youtube之類的未授權的影音網站 就代表侵害著作權幫助犯?我轉貼他人超連結文章的某某人,若其網誌已關閉,我可否仍主張是轉貼自他部落格?
                                                                               
6因為我算是該日劇的影迷 如果我向警察或檢方 主張只是單純喜歡該日劇所以轉載他人部落格文章以方便個人瀏覽 並無侵權意圖(或忘記將文章瀏覽權限設隱藏),請問這樣可以嗎?

謝謝


小宇 103-02-21 15:25

您好,

我最近也收到警察寄來的通知單,緣由也與您的相同,

請問您當時情況如何?後續有被對方要求和解賠償嗎?

 

謝謝!

阿帆 100-09-05 13:20

昨天(9/4)下午5點50分左右,我剛運動完返家,在樓梯間遭遇我叔叔(我父親的小弟);當時我正在開信箱拿信,被他從背後推擠,我跑出樓梯間,他也追出來,先以言語公然侮辱我(「幹你娘、老雞掰、臭雞掰、你娘老雞掰」),繼而拿手上的安全帽動手攻擊我的左手。

 

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

 

我的妹妹4樓聽到我們的聲音,大約在6點02分左右打電話報警,並且在06:04左右自四樓陽台手機錄影做証,影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叔叔以手上的安全帽攻擊我的頭部

 

我的奶奶在我叔叔攻擊我後,約是6:07才從33號2樓到樓下問話。

 

大約在6時08分左右,第一位警員到達現場,6:10左右,警車來了兩位警員,一共三位,

 

在三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6:12陳鴻利趁三位警員不注意,揮拳攻擊我的右臉!

 

6:13,第四位警員到達現場, 

6:14救護車前來,送我至忠孝醫院驗傷

我叔叔在警員的面前出手攻擊我,應該算是現行犯,但警員並未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且他在警員離開後,自行至醫院驗傷,可是我並未出手攻擊他,不知道他那來的傷?

在我驗完傷至警局做筆錄時,他打電話來警局,揚言如果我告他,他也要告我!

目前以我手上的証據(証人:我妹、証據:影片)來看,對我是有利的,影片中也沒有錄到我有任何的言語攻擊;但就怕他請我奶奶做偽証,說我這個做孫子的辱罵叔叔,導至我也被判公然侮辱

 

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能否給小弟一點建議?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09-06 00:34
回覆 阿帆 的發言內容:

昨天(9/4)下午5點50分左右,我剛運動完返家,在樓梯間遭遇我叔叔(我父親的小弟);當時我正 ... (恕刪)

一切都看證據如何在法庭上呈現,依你所述,你告對方的證據應該很充分足夠,現在要考慮的是,對方反告你成立的可能性,這還是一句,要看證據。 

阿帆 100-09-06 17:38

謝謝蔡律師

如果我提出告訴,我叔叔肯定也會提告,他會提告的部分,應該是兩項:「公然侮辱(我罵他畜牲)和傷害。」

但我從頭至尾未曾攻擊到他,只在他拿安全帽追擊我時,曾揮一拳逼退他(未擊中);而我回嘴罵他的部分,我手上的影片沒有錄到,他是說他的計程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錄音錄影,但他的車子從頭到尾未曾開車門、也未發動車子,行車記錄器不可能有記錄,所以我認為他所謂的證據是在嚇唬我!

若是萬一他真的有錄音錄影,我可以使用「正當防衛」來解釋我的行為嗎?

另外,他在辱罵我時,除了髒話連篇之外,還有說我「騙奶奶的錢」,針對這部分,是否可以告他「毀謗罪」?

 

蔡明哲 (阿哲) 100-09-06 23:04
回覆 阿帆 的發言內容:

謝謝蔡律師

如果我提出告訴,我叔叔肯定也會提告,他會提告的部分,應該是兩項: ... (恕刪)

 還是強調,要看證據。但是實務上要主張正當防衛是蠻不容易的。

另你叔叔罵你的內容如有貶損你的人格的話,當然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以你所述的情形,如有證據可證明,應該會成立。

小小 100-09-05 10:09

跟對方有一個案子在爭訟中,這一天開完庭後,我走在對方前面,他突然從我背後將我向前推,接著就自己往後倒在地上,大聲喊叫說我打他,我起身後看著他說:你為什麼要推我?隨後我就看到他的友人正拿手機在拍攝。然後他起身隨他友人說要去告我傷害,最慘的是我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人可以幫我做證,而路人也都怕麻煩,不願幫我作證,讓我很苦惱。

現在檢察官僅憑一張醫生證明及一個證人就將我起訴,接下來想請教:

一、他友人當證人,但是在他按鈴申告時,他的友人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值班檢察官製作筆錄,而僅有去警察局及偵查檢察官製作筆錄,我可以排除這個證人出庭的資格嗎?

二、事發現場剛好沒有攝影機拍到,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的供詞會成為唯一證據嗎?該如何破解?

三、證人是對方的女朋友,有為他另案做過證,但不被採信,到時可以向法官主張證人有做不實證供的疑慮嗎?

四、證人證詞在警訊時跟地檢署偵訊時有所不同,前後有矛盾,這樣證人證詞仍會被採信嗎?

五、對方的驗傷單看起來像是診斷證明,而且只有日期沒有時間,這樣的驗傷單是成立的嗎?我是否可質疑這張驗傷單的真實性?

六、事發當日我的腳跟也有瘀血受傷,已開立驗傷單(就是有一個人形的那種),也提告了,他告我的部分都起訴了,而我對他提的傷害檢察官至今還未開庭偵查,是因為我沒有其它證據,所以檢察官就不受理嗎?我有何申訴管道?我可以聲請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嗎?

非常感謝悉心的回答!

 你的問題在於證據,你可以想想看如何找到更多的證據,這樣才能讓你的幾個案子得到有利的結果。此外,如果你對於答辯沒有能力,建議你還是找專業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降低被判有罪的機率。

老土 100-08-26 02:01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8-29 19:44

 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要看不起訴的理由書

通常是不具主觀犯意

阿逄糸韋吉吉 100-08-04 13:23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車開車停上人行道已五至十分鐘多,因停在我們旁邊,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你不知道人行道是不能停車的嗎?」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而當時深夜一點多,他打開車門,我也把他車門拉開,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還是說傳票是這樣寫的,而我告他的那份傳票也寄去對方那了?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沒有人、影片看到事發情形等等,只有雙方證詞驗傷單。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4 19:34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你的損害比對方大多了,所以極有可能法院會判決對方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你經濟狀況許可,且不諳法律程序,建議你花錢委任律師處理吧。

老土 100-08-26 01:58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請問你的問題處理的怎樣了.

阿逄糸韋吉吉 100-09-04 13:35

最後對方道歉和解,也沒有賠償金....

檢察官說我們這樣互告都會留紀錄

而且雙方都有傷害,會是一半一半....

欣瑜 100-07-31 16:47

案例事實

小妹朋友a君於去年在網路上販賣會計學課本和贈送未經補習班合法授權上課的錄音.經補習班向警方提出告訴違反著作權法91條和91-1條,朋友a已去警局做完警詢筆錄. 這段時間朋友a不斷和補習班法務人員釋出悔意希望能和解,而補習班卻一直不願和解. 想請問像這樣的案件是都是一定要跟補習班和解才能獲得檢方緩起訴或不起訴?(由於法未明文規定) 實務上是否未經和解幾乎就是遭檢方起訴?

另外想請問假設日後與補習班和解了有沒有機會不起訴?(似乎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是有機會的,可是目前實務運作上是不是幾乎檢方都偏向緩起訴處分? )刑法57條的標準(動機 目的...等)又如何認定?

朋友a知道緩起訴和不起訴的法條和其差異,問題是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提高檢方不起訴的機會? (假設補習班同意) 可否在和解書上附記補習班懇請檢方能不起訴處分之類的(非告論罪部分)?   

                          謝謝大律師

YYman 100-07-31 12:30

我與某人在網路討論串內發生糾紛,對方要提告,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請搭配網址提供的excel附件檔案服用(多空間,檔案一樣)
http://www.megaupload.com/?d=GE77BTWQ
http://lovechiann.myweb.hinet.net/ANS.rar
http://tinyurl.com/3ku496t

A攔與C欄是公開訊息,B欄是私人訊息。

ABC有時間順序上的相關性,應該會較容易理解事件時間前後,

唯B欄內容是穿插在A攔內容之中。

 

 

事情是發生在ptt裡的一個大學/大專討論版面

對方發問了一個非常非常????的問題


而我很好奇為什麼一個堂堂大學生能問出這種問題

便在底下作出表回應:
【請問你十指盡斷嗎? 為什麼不試著二邊都打電話問看看?】

 

對方不爽(不爽純粹是我個人觀感認定),便回應我以下文字:

【有必要這麼嗆嗎 我在上班只能用手機上網沒辦法打電話

什麼叫十指盡斷

你他媽噓文可以 不要人身攻擊OK?】

 

在對方回應三分鐘之後,個人認為是怕我看不到他對我的回應,

便寄發私人訊息給我並質問我,爾後我也回覆了訊息給對方。

 

然後我在對方的討論文串內,作出了最後一次的回應:

【對了 請別再私信 汝身意識太過強烈的棋步 敝人頓覺無趣】

 

==================隔天==================

 

對方發出了提告宣言(?
內容如excel附件檔案C欄
說他已經報案,案類:妨礙名譽(信用)

昨天警方通知我去警局作了筆錄,警伯也覺得這種提告很愚●,
也教訓我怎麼會笨成這樣降低自己水平跟這種人混什麼泥水,
受教許多,警伯益我良多。

其實我是不太懂他想要定我的罪名,我想可能跟公然侮辱之類有關
我也不懂法律,所以特此請教,

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kobayashi 100-07-26 14:46

小弟對某塊法拍土地有興趣,但地上物有未保存登記之平房、雞舍、及墳墓等。因以上物件皆為債務人所有,但並未在拍賣範圍內。
1、想請教各位律師,若參與法拍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日後可無償請求債務人搬離嗎?
2、想請問各位律師,手上應接過不少這種案子,像這樣情況的case,是否有解決之道嗎?若請代標公司處理可以解決嗎?
3、再請問該如何查詢該法拍物件的債權銀行呢?
謝謝~

以下為該法院拍賣筆錄

土地上有雜樹、一未保存建物門牌,有一間未保存登記平房、一間未保存登記雞舍,另有一座墳墓;上開未保存建物係債務人所有,地上作物及雞舍為債務人所有,墳墓為債務人親人之墓,請自查,上開未保存建物及雞舍不在拍賣範圍內,又土地上之作物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款,拍定後未保存建物、雞舍、墳墓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餘按現況點交。

SUN 100-07-25 23:20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口為閃黃燈, 但天雨路滑,加上沒有路燈,撞上一位失智老人, 撞擊點老人正過馬路在斑馬線的側邊上,我朋友撞上老人後,就昏迷了,而後又有另外一位同學撞上, 最後還有一位機車騎士路過,嚇到也跌倒

當出車禍完後,家屬領走了強制險的保險金160萬後,家屬並無提出和解.而後老人出院,但在三個月後老人過世了,因此家屬在兩週前像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因此家屬指控是因為車禍造成的死亡,再次要求賠償金,在第一次調解時要求賠償金350萬(家屬精神賠償+傷葬費), 但我朋友家裡本有巨額負債+自己身上有60萬學貸(根本就快被鬼抓去了~~~), 當初說最多可以只能給到30萬,而另外一位撞到的同學,其父母答應可以給到50萬, 但對方家屬認為價錢不夠,最後要求兩方各賠償80萬, 金額過多因此談判破裂. 因此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由於當初老人住院受傷一個月, 便出院了,而後三個月才造成的死亡(敗血症死亡). 因此我們合理的懷疑其實老人的死亡車禍無關.然而事實真相,一定要到上法院才能釐清責任歸屬嗎? 抑或我們可以在調解會前,要求家屬給予病例(如果家屬真的好心給了),想請問需找哪個具有效力的判讀機構來判斷死亡車禍的相關性?

2. 雖然過了6個月的追溯期(過失傷害),我想請問我朋友還可能遇到哪些相關的民、刑責??(只剩下刑事過失致死及民事過失傷害這兩者嗎?)大約要賠或關多久?( ex. XX萬以及兩年以下?)

3.倘若真的上法院的,因為車禍地點在花蓮,另外一位機車騎士是在台北,而我朋友在台中上班,想請問地點可要求在台中嗎? 出庭的話,是否只須律師出庭即可嗎?亦或本人也得出庭.再者這樣整個上法院的費用大約會需要多少呢? 倘若和解金低於上法院的金額,希望還是走上和解

4.再者當初車禍的時候,我朋友昏迷後在醫院有做過筆錄,但是因為之後老人死亡,好像有通知說檢察官要再次做筆錄,但直至現在大約兩個多月,都沒收到相關的訊息,問警察卻的到說"檢察官案子很多很忙",因此想請問是否我朋友需要主動聯絡誰呢?亦或繼續等待通知.

以上我有部份做了點功課,但由於不是相關科系的學生,因此還望律師能詳細解說或更正

萬分的感謝你的回答^^

 

蔡明哲 (阿哲) 100-07-26 01:04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 ... (恕刪)

 你的問題有點多,我建議比較有幫助的應該是找律師協助你打官司,然委任律師需要律師費,依你所述,似乎經濟狀況不佳,如果你符合無資歷等條件的話,可以向各地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白話來講,就是有免費的律師,可以上網打關鍵字搜尋。

SUN 100-07-26 21:28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SUN 100-07-27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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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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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是否一定要在哪一天調解是不一定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以請假請求調解改期,例如鑑定報告尚未出爐。

至於是否需委任律師打官司,要考慮的因素很多,首先,律師費就是一個問題。還有要看雙方和解條件的差距,如果差不多,則建議你和解,如果差距很大,超過你的能力,且判斷官司有一定勝算的話,那麼就可以考慮打官司。

哈哈 100-07-24 20:38

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3:25
回覆 哈哈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簡單來講,不管是否滿20歲,,如果我是你,我根本拒絕簽那一份莫名其妙的文件,我也不知道警察依法可以做什麼筆錄,反而是,如果店方強迫你們簽文件或將你們強行留置的話,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刑責。

魯魯牛牛的媽 100-07-22 14:36

對不起!因為學識不高,而且也求助無門,只好以這樣的方式,看是否能夠找到辦法。 在今年五月份因為有五人指證說我弟為販毒的主嫌,而這五個只是我弟弟的朋友,而有在販毒的這五人在去年時被逮時的筆錄都已經承認自已所做的,並且那時是禁見,結果在今年1月份左右獲得解禁後,全部的人都翻供不知為什麼全部都說自已的弟弟是主嫌,指稱從聯絡賣家到買家,如何運送,販毒資金、找尋倉庫位置等皆由我弟弟一人所想,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而請對方拿出證據,竟然說是我弟弟全部都丟了所以沒有證據,而律師的意思是串供的機率比較大,但是沒有他們串供的證據。而弟弟在一開始被帶走時,檢查官竟然用言語的方式來讓我弟弟的心情大受影響,檢查官竟然說我爸爸到調查局要他有做要承認,但是我家裡的爸爸連調查局在那都不知道,而且自已的孩子怎麼會不了解??更不可能會說這些話,而弟弟聽到很生氣,氣家人誤會他,更氣朋友莫名陷害他,把我們請的律師趕走,因為他說沒做就是沒做,為什麼要請律師???本來家裡人想說等調查完弟弟就會回來了,但沒想到竟然直接要把案子做審判,而也開了偵察庭,結果一定要請律師了,沒想到開偵察庭時的法官,問我弟弟話,弟弟非常生氣,因為莫名奇妙被關了很三個月,而且還被審判,跟法官說他沒有做,而且五個人只是為了要減刑而串供好,現在變成真正做壞事的人可以減刑,沒做任何事的人卻要去背他們的錯,這沒有道理,結果沒想到法官竟然回說:我不是來聽你聊天的!!而且口氣非常差這讓我們很訝異!!以為法官會還他一個清白,但是完全沒有看出問題所在,也沒有為我們這些無辜的人找到答案。因為我弟弟只是告訴他沒有做,而且還被寫說不配合並態度不良…還被檢查官在結語時說要求法官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有委任律師他人很好,但是狀況卻不是很樂觀,所以才會找尋有沒有可以替弟弟平冤的方法,請求如果有任何我可以做的可以幫的還是可以朝那方面去做,請告訴我?請教教我?? 家裡還有二個不到五歲的妹妹在等爸爸回來。拜託大家!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7-22 15:12

 請弟弟要有耐心

靜下來思考

對事情才會有幫助

chclee 100-07-19 16:08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當時馬上報警,管區警察沒多久到場管制。結果在管制五分鐘後,
有另一車衝撞倒地機車,警察也沒留下他,就給他駛離了(後來接手的交通隊說
管區警察明顯失職,管制都沒管制好,而且其他車輛都慢速駛過至少五分鐘)。
筆錄上已載明此點,對方也有去調監視器,當車牌號碼不清楚。
                                                                               
--------------------------
                                                                               
目前已經辦強制險出險並交由保險公司去交涉,
但由於對方機車為十幾年老車,保險公司車殼部分(11000)願意陪償,
但車骨部分(8000),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太舊,不賠償
加上真正把車撞壞的是那台冒失鬼,所以覺得那台車亦需負責。
對方覺得如果還要去找那台車,這樣太複雜,希望我全賠,
不然就要告我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由於我的車並沒擦撞衝撞痕跡,保險公司認為我並不是主要傷車之人,
雖我是造成車倒主因,加上機車很舊,實在沒理由全賠。
而且人傷部分,強制險人險部分會賠無爭議,在這樣情況下,
如果對方提告,到時和解,是否會賠償更多?
                                                                               
(2)對方一直說她(一位女士)是騎那台車往返北投及桃園機場上班(很扯),
現在機車待修及有傷(很小面積擦傷),所以都得搭計程車,一天來回1600,
請問這部分到時是會包在意外險財險賠償部分嗎?
                                                                               
(3)刑事過失如果判決確認,不管由沒有和解,即使判輕刑可折抵現金賠償
這樣會有案底紀錄嗎?
                                                                               
其實有意好好談和解,但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要求全賠,一下子要叫水果報來報,
不然就是要提告,擺明要坑人,我是不是表明就依保險公司所建議賠償
其他隨便他要不要告?另外對方一直說有調閱監視器,證實我們是由後衝撞
但其實是擦撞,我車子前面根本無傷,怎麼衝撞保險公司是否會依此也去查證?
                                                                               
幾個問題麻煩大家了,謝謝~~~

陳明彥 (Daniel) 100-07-19 23:23
回覆 chclee 的發言內容: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 ... (恕刪)

 Dear chclee:

       依您所述的情形,由於車損及造成交通不便費用增加部分, 這跟您的擦撞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就該部分是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建議由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即使以過失傷害偵辦,因情節輕微且對方已獲保險公司理賠,緩起訴機會很高.

     如對方一再要求過度,行為在逾越必要程度時亦有恐嚇取財妨害名譽之問題.

    

chclee 100-07-20 02:08

 感謝陳律師回覆。

MIU 100-07-13 14:06

一、日期:二個月前。
二、有請警察作筆錄
三、主角:A女房車車主(30多歲)、B女機車騎士(阿桑)。
四、事情經過:
    A女在大馬路上,且為直行車。B女從巷子中突然衡出來。
    二車擦撞(地點:馬路中央),B女倒地。臉部有輕微擦傷
    B女未帶安全帽且無駕照。(警察是否有開罰不知)。
    當下有送B女去醫院。
    (醫院都有減查也沒怎樣,擦傷而已也沒住院2小時就回家了)
   經過二個月後,A女的保險公司要去跟B女合解。因醫藥費僅三千多(中間他有回醫院覆診二次),但是保險公司表示,最多可賠三萬。但是B女一口價就是要15萬。
    當保險公司跟A女說後,A女回警察局調資料。警察判定「A女未保持距離,B女對方沒錯」
    想請教,這合理嗎。因為A女覺警察判定是不合理。及B女要求15萬似乎有詐財之嫌。
    A女是有誠意解決事情的。但是B女堅持要15萬。這要如何解決呢?

hakkai 100-07-13 15:22
回覆 MIU 的發言內容:

一、日期:二個月前。
二、有請警察作筆錄
三、主角:A女房車車主(30多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對這件車禍事件的疑問,我想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說:

1.關於警察的判定

首先,要先瞭解到你所提到的警察局的判定,我想應該只是初判表而已,上面應該有記載如果你對這結論有疑義,可以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作鑑定,但是要自己花錢。再者,你說這合不合理喔,我只能跟你說連法官通常都是看行車事故鑑定出來的結果,你說呢?

2.對方要求賠15萬元

首先,除非你能證明你對這件事故完全沒有過失,白話的說就是你沒有錯,這種情況下,你才不用賠對方。不過就算要賠對方,當然也不是他說多少就多少啦。在法律上,原則上是填補損害為主,從你這個個案來看,擦傷的損害顯然是不會到15萬啦。但是這會衍生出下面這個問題

3.對方對你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

這個問題是在車禍案件中最常出現的。換句話說,你只要不滿足他的要求,對方就會去告你。要注意喔,你已經造成他擦傷了,法律所謂的傷害是不管輕傷或重傷,所以他要提告一定是可以的。

因此,在車禍案件中最常出現的結局就是,被害人獅子大開口,加害人覺得太誇張了,所以無法達成和解調解,被害人就提出告訴,檢察官會跟加害人說,沒辦法和解阿,我只好依法起訴啦。運氣好一點,檢察官給你緩刑,大多數的情形都是易科罰金

所以,這種事情老實講,在目前「法律」實務上是無解,其他方面我就不清楚有沒有辦法了。

MIU 100-07-1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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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律師您好:

            針對第二點:  因為A女對於醫藥及合理的賠償是覺得ok的。(目前得知醫藥費3000多。) A女也願補償。(保險公司認為合理的金額)

           針對第三點:緩刑OR罰款。那約多少錢呢?(如果金額不超過15萬,他又堅持不合解,那只能上法院了)

 

    

MIU 100-07-13 16:16

 

律師您好:

            針對第二點:  因為A女對於醫藥及合理的賠償是覺得ok的。(目前得知醫藥費3000多。) A女也願補償。(保險公司認為合理的金額)

           針對第三點:緩刑OR罰款。那約多少錢呢?(如果金額不超過15萬,他又堅持不合解,那只能上法院了)

hakkai 100-07-13 16:58
回覆 MIU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 (恕刪)

 緩刑是不會繳錢給國家的,只是得在法院限定的期間內要奉公守法!

至於罰金會多少,這要看法官的裁量,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原則上是不會超過15萬,因為拘役一天原則上是以1000元計算,如果要罰到15萬的話,代表最少拘役判到150天,我目前還沒聽過光是擦傷就可以判到這麼多天的例子啦。

panny 100-06-15 22:39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積灰塵,所以將它賣出,而我就下標購買,買回後灌入電腦也沒有問題。

直到今年5月新買一台電腦,再次灌入並上網登記序號授權時,出現此序號已使用多次,我就寫email給X軟體廠商詢問狀況,之後就收到A設計公司來信告知,此序號他們於2008年就已經跟某科技公司購買,要我停止使用以免觸法犯了贓物罪,並要我將軟體寄回給他們,而X軟體廠商也來信告知,這應該是A設計公司的離職員工將公司軟體(光碟+序號)賣出,X軟體廠商要先停止這個序號的使用權。於是我先停止使用序號,但光碟先不寄還。

之後A設計公司來電告知他們會請律師處理,並寫存證信函給Y賣方,要我提出Y賣方及購買的相關資料協助他們,他們也會站在我的立場,替我向Y賣方要回金額,叫我先不要報警。

後來又收到A設計公司說他們已經報警,希望我準備好資料,之後警方應該會找我協助調查、作筆錄。想請問: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2.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3.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謝謝

hakkai 100-07-14 20:51
回覆 panny 的發言內容: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 ... (恕刪)

 你好:

依照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

不會,因為贓物罪是故意犯,白話的說就是你要知道這光碟是贓物才會構成。從你敘述的事實來看,你應該是不知情,所以不會成立。

2.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

如果這光碟真的是離職員工偷出來的,本來在被偷走的兩年內,A設計公司都可以無償向你要回光碟。但是本案的事實是你從網路拍賣買來的,我想應該符合民法第950條的規定,也就是說A設計公司必須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才可以跟你要回光碟。綜上所述,如果A設計公司真的跟你要光碟,除非他們不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你因此可以拒絕外,是一定要還的。

3.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

很遺憾,你並沒有光碟的使用權。因為現在仍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年內,而且A設計公司也請求你返還光碟了,因此依照民法第949條第2項規定,自A設計公司向你請求返還時起,A設計公司的所有權就自他們被偷時起回復。既然,你沒有所有權,當然就沒有使用權,連使用權都沒有,怎麼可能啟用序號呢!

4.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如我之前所說的,A設計公司要向你要回光碟,要把你買光碟的錢給你才行。不過縱使他們沒給,你又人很古意的把光碟還他們,還是不會影響你求償,因為你要向賣家求償的原因是這是贓物,所以你這件案子我看無論如何都得傳A設計公司的人來當證人,好來證明這是贓物

5.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這是可以的。

6.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理論上你是可以不去啦,但是不知道警方現在對你抱持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把你當成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你又不去,恐怕他們會來拘提,所以很抱歉,為了不要橫生枝節,一定要到場說明,而且車資一定要自己付。不過你可以先聯絡傳你去作筆錄的警察,請他幫忙一次就把要問的問完,因為交通對你很不方便。

 

以上

OKOK 100-06-15 01:21


一、車禍發生日期:

大概1個月內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 無受傷

對方騎車 一死一重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吧 聽說死的那個可領一百六十萬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就是我方開車載妻兒 準備回家 速度約40正常行駛下 在綠燈情況下


右後車門{休旅車}被紅燈機車撞上 機車騎多快不知道 只知道被撞就下車

報警後 送醫 一重傷死亡 騎車無照駕駛未滿18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 但可能因撞的太大力 撞到後的的影像沒錄到

只錄到撞擊路口前一兩秒   那時我們是綠燈

速限50 行車記錄器看起來應該40左右

後來法院有調那路口有一個店家的影片 不太清楚

有看到機車是從橫的出來 也就是說 我們行車記錄器確定我們是綠燈的話

就代表騎機車紅燈

所以在這如果 我方無紅燈超速 無喝酒 無違規


對方 未滿18無照駕駛 紅燈 還疑似無帶安全帽

{因現場只看到一頂 且是好的無壞}

如果像我說的這樣子 須要賠錢嗎 或有什麼責任


六、問題:

就連檢察官都跟騎機車死者家屬說 你們卡輸面喔{台語}

1.現在我朋友就很雖阿 新車被撞 還死人 人家都死人了 也不好意思叫它們賠車 認倒楣

重點是死者家屬一直讓我們覺得 我們害死它們的兒子就是不對

它兒子只是紅燈無照 那些都小事罰錢而已 別人無照紅燈被抓只是罰錢我卻沒了兒子

且還在調解委員會獅子大開口要850萬 當然我朋友沒點頭

且一直放話說開車的沒誠意 一直以它們是對的姿態來跟開車橋  看在它們死了個兒子也\
都隨便它們了

現在問題就是


開車的想知道它會不會被判賠

或是幾分之幾責任

因為它沒啥錢 雖然看起來它對 但法官都會偏弱者那邊

它怕到時雖小要賠錢或被關就雖小了

被撞 還新車 找不到人賠 如果還判賠 或被關就真的雖死了

請專業的大大們幫它解惑一下 謝謝


民事刑事大概會如何判

還有那些該注意捏 謝謝唷 麻煩回答 謝謝

刑事是否構成罪責,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故意過失,就道路使用人而言,我們都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燈光號誌,綠燈行、紅燈停,開車時也不用隨時擔心有人會逆向行駛或行人突然橫越快車道,就法院判決,大都同意道路使用人在面對他人違反交通規則時,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除非行為人很明顯的可以注意,也有足夠反應時間能夠採取防免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卻故意或輕率的不採取,這時法院才會課予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看,傷者、亡者若是經確認紅燈,且是橫撞小客車肇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道路使用人而言,其既不能預見事故的發生,而能為防免措施,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自不能課予刑事過失致死及致重傷責任。06/24的聯合晚報頭條,有一個貨車司機撞死騎單車的婦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的報導,其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作為參考。

至於民事部分,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既沒有故意過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沒有損害賠償責任

面對訴訟時,刑事上可主張信賴原則及欠缺預見、期待可能性,並可將上開報紙作為答辯佐證,檢察官及法院應會了解你的主張。民事部分除了主張無過失、無責任外,也可備位主張傷者、亡者亦與有過失,即法院如認為我方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時,因傷者、亡者對損害的發生、擴大具有重大過失,故亦請求法院減免,甚至免除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GLORIA 100-06-10 14:47

請教法律專家   

朋友父親遭誣告被告性侵未成年少女(小學四年級)

請教目前能幫的上忙有哪些呢

 

被告: 朋友父親(60歲) 屆臨退休之際 無端捲入這無妄之災   

原告: 僅鄰一線之隔的40年老鄰居

 

 事由  原告證人敘述5/8當天看見被告強拉少女至被告家中猥褻

 隨後女童母親分別帶女童前往驗傷 (第一家 : 無  第二家:下體有許多異物)

 因熟稔對方家中事宜 在被告員工出遊期間

 向警方報案 警方前往抓人以為被告潛逃

 故待返國當天即通知作筆錄 目前已被羈押監獄一週

 

案發時間經過

1.  5/8(日)母親節

2.  5/23-5/27員工旅遊

3.  5/25-5/29 公司員工旅遊

             旅遊期間原告去報案

4.  5/30筆錄後立刻羈押

5.  6/3已請律師抗告

6.  6/9抗告失敗延押

 

目前原告所提出的證據 皆為自由心證

目擊證人也都是原告自家人

 質疑點

1. 日前6/5 本人親眼目睹 案發後妹妹仍多次探頭看被告家中

女童仍在被告家門外騎腳踏車 吹笛子  心情絲毫沒有恐懼感 (很可疑)

 

2. 女童雖已小學四年級 目前仍為家中父親幫忙洗澡

以前在學校有偷竊紀錄 去年也有看精神科的病歷(據朋友家人說 但無強力實證)

 

3. 原告握有被告家中鑰匙 該女童三不五時就常跑到被告家中玩

被告毫無心防下 設計這場陰謀 背後的原因真的令人想不透

  

受過冤枉的人就知道有多麼的難受,甚至有人因為被冤枉而自殺。

待在裡面多一天 對老人家是一種精神折磨  實在不忍心

由於朋友父親是個善良的阿伯…希望能盡最大力量給予幫忙

Dear Gloria,

此問題涉及證據認定的問題,可能會需要與當事人面談後才能評估。若當事人現在再押,則家屬應該盡快再繼續聲請撤銷羈押。既然已經有委任律師,也請律師到監所再與當事人詳談。

另外,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個人隱私,可能不方便在公眾網路上談論,建議以電話諮詢或面談較妥。

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指教。

 

Kiro 100-06-01 17:06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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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再議翻盤的機會不大。

Kiro 100-06-03 14: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 ... (恕刪)

所以陳律師是建議不要再議了嗎?

上述是刑事部份,那如果依我現在狀況去向這位電腦工坊老闆提民事賠償

是不是勝算也不大?

 

因為這樣子有點求償無門不知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忙解個解惑,謝謝

111.255.192.86 100-05-13 20:26

我和一個女生在2010年9月23號發生性關西 那時候雙方都沒有14歲 快滿14了

到今年的4月份我們雙方都滿14了 那女的跟別的男生性關西被發現 他把我講出來 也做筆錄

請問 ? 我會被判刑嗎 ? 他說到時候在法庭上 他會說你情我願的 他做筆錄也說你情我願

如果判刑會被判多久? 如果對方告我我可以告他嗎? 請問很急 ~~

wintersonata 100-05-17 09:42
回覆 111.255.192.86 的發言內容:

我和一個女生在2010年9月23號發生性關西 那時候雙方都沒有14歲 快滿14了

< ... (恕刪)

 刑法第18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阿敏 100-05-03 18:29

請問:
一、 交通事故警察詢問製作談話筆錄完成後,未經受談話人簽名捺印,反而只給在場人親屬簽名捺印(筆錄最後載明「右記筆錄經在場人親屬妹妹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請問此份筆錄是否具有效力?
二、 警察舉發交通違規,通常在違反交通違規單內都會有舉發員警及單位主管蓋職章,如舉發員警未蓋單位主管職章,同樣蓋自己職章後寫代字,但單位主管並不知情,請問此張告發單是否有效?

ban1203 100-05-03 18:23

您好
半年前財創公司遭刑警局偵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第一
受害人除了到
刑警局做筆錄
然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之外
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力與財產
第二
業務員非起訴對象 但仍有被傳喚到庭
請問這是刑事民事的差別嗎
第三
本人至地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求償對象包括七位被起訴人與業務員一名
這樣是否正確
第四
相信集團首腦均已脫產
就算提出求償若對方無財產
是否就代表著投資金額要不回來了
第六
業務員要求私下和解
請問本人應如何處理
並且提出甚麼樣的要求最為適當
第七
請教您
就您的經驗
業務和解的話
能拿回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還請您務必就您的經驗告知
我才能保護自己

以上
感激不盡

子誠 100-05-03 18:12

轉引 李大律師永然先生聲明稿報導 子誠第2次報導
聲 明 稿
本人之子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在「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 「大中至正」門前被聚集之群眾所吸引,在現場有些人交談,而本人之子表達意見,突遭警員強制帶走,過程稍嫌粗糙,經到派出所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淑芬律 師陪同作完偵訊筆錄,由警方依法處理,並於12月5日晚上釋回。
對於此一事件,本人之子係一大學生也已成年,身為律師期待我們這一多元化開放民主 的社會,大家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同時本人之子基於對社會的關心,依憲法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本人自當予以尊重及支持。又此一事件可知政府的任何決策,民 眾均寄予關心,因而盼各界均能回歸理性,充分討論,作成妥適的決定,這才符合全民福祉。最後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

李永然 律師 敬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昨日突然收到一封由某南部警局寄出的"涉嫌刑法詐欺通知書"(經165查證後是真有此分局,也已聯絡到其辦案員警)。

該員警表示目前在我們名下的一支市內電話為"詐騙電話"(應有人受害)需要我們到局說明。

我們的情況:
電話我們已向中華電話租約3年,平日多為上網使用甚少拿來外撥。但近2個月來常常接到陌生人表示有接到顯示此電話的未接來電,所以打來詢問。原本我們懷 疑可能是電話被偷接,擔心會收到巨額電話費所以也曾向中華電信抱怨此情形,但經中華電信查證後表示我們的電話並沒有被偷接,也沒有被設定轉接,之後收到的 帳單也都是基本費而已,因平常工作忙碌所以也就沒有再繼續追查此事,但為免困擾,我們把市內機拆除以保安寧,畢竟平日我們並不使用這一支電話。沒想到,突 然在昨天就收到這一封通知單。我們並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可以不透過我們的線路來進行詐騙!!

目前我們想到並能提供的有:
1.通話明細(表示我們並沒有用此電話撥給受害人)
2.當初的申請證明(表示我們已使用3年)
3.中華電話也許可出示我們當初打去抱怨的紀綠。

但是畢竟到南部警局很遠(我們是台北人),所以希望如真的必須親自到局說明的話也可一次解決,而且我們也是無辜受害人,不是嗎? 我們不希望到時候還要到地檢署等等…一次一次出庭往返,然後重覆一樣的話。

在此想請教一下貴司專業:
1.我們也算是間接受害人,我們的權益是什麼?
2.是否需要貴司幫忙書寫一份正式的聲明,清楚表示我們的情形和立場一併給其承辦員警? (我們擔心員警的筆錄如果寫得不完整到時還要一直出庭說),貴司如何收費?
3.其他建議?

謝謝幫忙 !!

100-05-03 18:06

我弟弟郵局存摺及金融卡於8月份遺失,年紀尚小(78年次),不清楚需辦理掛失,直到10/27收到警局通知涉嫌詐欺,11/1需至該分局填寫筆錄
10/27去電該分局確認,承辦員警休假,無法提供查詢,故去電郵局確認,我弟弟的帳戶已於10/12收到警局公文將帳戶中止,疑似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
10/29去電承辦員警表此帳戶於10/2使用金融卡提領一空(未告知提領金額),後來收到民眾報案,質疑我弟弟私下販售帳戶,否則對方怎麼會知道提款卡密碼?
已多次與弟弟確認未販售帳戶、借用他人,後來說明當時怕密碼忘記,於存摺記錄密碼

請問有沒有辦法協助舉証或釐清我弟弟非詐騙集團、販售人頭帳戶??
謝謝

小林 100-05-03 17:28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8月份時,遺失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在遺失當時我有到警察局報案,但是我的存摺被詐騙集團盜用,之後我也到刑事組作過筆錄,現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說我被告詐欺傳喚我出庭,我想要詢問這類案件我應該如何處理?

故鄉 100-05-03 17:15

【行政法律問題】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合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遏止大學生盜印原文書歪風,教育部祭出新政策,要教授們在課堂上制止學生使用盜印的原文教科書,必要時通知學校輔導學生,換句話說,就是檢舉學生, 還揚言如果學生不改善,就會刪減學校的補助款。對此,教授覺得窒礙難行,學生們也喊苦說原文書太貴根本買不起,教育部的新點子還沒上路,已經罵聲連連。1 本、2本、3本,大學生的原文課本,一學期得用幾本?他是機械所碩一學生,今年原文指定課本5本;她是企管系3年級同學4本,不過從這個學期開始,教育部 規定這些原文書,通通不准影印。教育部高教司何卓飛:「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大學的評鑑,或者是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或是國立大學在預算上,都會把這些納 入我們獎補助或是預算分配的原則以及評鑑機制裡頭。」。搬出重罰,要學校管管原文書盜版,因為教育部調查,校園裡盜印還是很猖狂,其中理工商管、和外文學 院最嚴重,教育部要老師幫忙,揪出這些盜印學生。大學生:「不是每一個人都有錢買原版的東西,有時候我們甚至都知,連老師自己都影印,國外一些原版著作, 因為如果一整本影印原本可以差到3到5倍,甚至是7倍。」。拿5本原文書當例子,全都買正版,一本平均1千2,一學期下來同學就得花上6千元,如果影印每 本6百元總共2千4,價差接近3倍,不過不管價錢差多少,盜版就是違法,只是教育部希望老師費心抓盜版,還拿補助款當籌碼,老師直言執行困難,這政策效 果,可想而知(註一)。請問,大學生copy原文書全文,逾合理範圍嗎?教育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可以嗎?又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 合理嗎?

【解析】

按「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1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2項)。」分別為著作權法第46 條、第51條、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或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 的,非不得影印原文書,惟以在合理範圍內為限,苟逾合理範圍,自屬侵權。然合理使用之判斷,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 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以為判斷之基 準,而影印原文書全文,占整個著作之比例,顯然過高,亦重大影響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自應認為業逾合理範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至於教育 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是否合理?按教育部補助各大學款項之行政行為,係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而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苟未 違反平等原則等相關憲法原則,自難謂違法(註二);而教育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尚無違反平等原則等相關憲法原則之虞,是難謂其違法。 但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之行為,業涉及人民之權義事項,自應符合法律保留之要求(註三),而非以職權命令為之,教育部苟以職權命令為之,自屬違法,併予敘 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7日新聞首頁>教育>教育學習>TVBS>禁盜原文書 教部令教授檢舉學生。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1年04月04日釋字第542號解釋:「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 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系爭作業實施計畫中關於安遷救濟金之發放,係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並以補助集水區內居民遷村所需費用為目的,既在排除村 民之繼續居住,自應以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其認定之依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上開計畫竟以設籍與否作為認定是否居住於該水源區之唯一標準,雖不能謂有違平等 原則,但未顧及其他居住事實之證明方法,有欠周延。相關領取安遷救濟金之規定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參照。
註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5年 07月28日釋字第614號解釋:「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 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 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14

刑事法律問題】全程錄影,與其所涉案件是否重大及社會是否高度矚目,有關嗎?

【問題】

至地檢署檢察官親自偵訊時,在何種狀況下會被全程錄影(當然有錄音)?與其所涉案件重大或社會矚目是否有關(註一)?

【解析】

按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 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分 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1條第1項(註二)定有明文,是訊問被告,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及「訊問之年、月、日 及處所」等事項,並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註三)。至於全程錄影?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僅規定,「必要時」應全程連續 錄影,並無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2條:「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會議錄影並得於院區適當場所播出。前項會議屬秘密者,不 予錄影。」一律應全程錄影之相同規定,是訊問被告時應否全程連續錄影,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外,當以「訊問被告時有無必要」為斷,與 所涉案件是否重大及社會是否高度矚目,尚無「應然」之關係。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2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偵訊時全程錄影?
註 二: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乃以科技 方法保存訊問經過之實際內容,用資擔保訊問程序進行之合法、正當,並建立筆錄之公信力為其目的(最高法院96年06月21曰96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刑 事判決參照)。
註三:另訊問被告及自訴人等所制作之筆錄,祇須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為已足,至是否於每次詢問後即時向受訊 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抑係於連續數次詢問後一併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無何等限制,徵諸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可以瞭然(最高法院31年 01月01日上字第617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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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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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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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有妳就有夢

秀秀 100-04-25 21:55

丈夫喝酒後與人起衝突罵三字經對方不爽結果告上警局,在警方完筆錄之後認為警訊筆錄不實拒簽,警方也不爽情況下告我丈夫妨害公務,但事後丈夫喝酒後覺得有一點不妥與警方有和解,但法院確判丈夫妨害公務,請問我跟警察的和解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21:47

交通事故法律問題】什麼的時機,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什麼的時機,當事人可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註一)?

【解析】

按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 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 各關係地點(第1項)。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 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第2項)。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 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第3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 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分別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3條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 周圍環境狀況」、「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 態」、「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等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警察機關為前開各項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 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則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註二),雖得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或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惟前開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且應負擔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換言之,警察機關負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義務,苟有未詳實填寫者,自得依法請求更正之(註三)。
至於什麼的時機,可以申請鑑定?當事人倘對警方所提「事故肇事原因初步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有異議,可在未進入司法程序前,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間內(註四),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鑑定。惟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亦應注意。
鑑定案件進入司 (軍)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 當事人申請或警 (憲)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
件。
四 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五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孕婦穿越馬路車禍造成骨折。改寫而成。
註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之家屬,應屬此稱之利害關係人,內政部警政署73年10月8日警署交字第3104號函:「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 發生及處理情況,應准予閱覽有關資料,請查照並轉飭所屬照辦,嗣後如再發現有拒不提供情事,當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二、閱覽資料之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內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慎防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份,亦得應其所請複印交付。」可資參照。
註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 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14條第1項:「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 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參照。
註四:例如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就規定,若對警方所提「事故肇事原因初步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逕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http://www.taac.taipei.gov.tw/。)
註五: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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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3天香港行,肥了我倆,也濃了愛情...
此刻,我想對妳說,更愛妳了....

陳明哲 100-04-25 18:57

土地糾紛事件經地院判決拆屋還地,我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經法官開庭調解,兩造約定先將土地每坪價金定妥,付款方式私下再協議之共識,始和解在案。
法院和解筆錄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主張須依其意思決定繳納價金,且無商量餘地,我因經濟能力因素怕如依其條件付款可能無法如期繳納款項而違約,致不敢答應,並提出繳款條件但均未獲對造人同意。
法院和解時我即表示本身經濟能力,且經賣方同意付款方式可再協商,但現在賣方不承認並撂下狠話,不依其意思付款,將拆屋還地並再對我起訴,法院見等語,令我心裡非常害怕、心煩。
請問:
一、 「協商」:是不是應由兩造就付款方式共同協調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而非單方面意思決定。
二、 如不依其意思簽約繳款是不是有違反相關法令而和解無效,或可另行起訴。
三、 協商期間有無時效限制,未達成協議就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和解內容仍有疑義,而有解釋之空間,故仍有待法院中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18:37

【買賣法律問題】訴訟和解之當事人,得否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請求繼續審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民事訴訟土地買賣事件業經法院訴訟和解在案,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附有條件,兩造就和解條件之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金額、分幾期給付等)另行協商,協商期間因意見相左,致無法完成共識,簽約付款。
二、債權人以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法官以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未成就及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債權人亦未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故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遭駁回後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現債務財產查封中。
請問:
1. 兩造另行協商是否有期限?如債權人執意須依其方式付款致債務人恐無能力幾付而違約,此時債務人是否可要求兩造須依當初法院和解時約定,等共同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後才簽約履行付款?
2.法院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現債務人未拒絕協商亦未違反和解意旨,兩造仍處協調狀態,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3.協商未完成前,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構成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
4.得請求繼續審判期日之起算,是指和解後接到和解筆錄起30日內應提出,或是發現問題後30日內提出?
5.本事件如逾3年(或5年)附帶條件仍未成就,又無新事實新證據,是否仍可請求繼續審判或另行起訴?
【解析】
按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註二)。」「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500條定有明文,是訴訟和解(註三)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註四);但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註五)。其中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不以其行為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為 限,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之(註六),是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人所為(註七),或當事人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 形所為,或當事人和解當時受禁治產之宣告(註八),或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註九),均屬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自得於和解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至於「部分和解成立,部分另行協商」之和解,與「附有條件成就之和解」尚屬有間,另行協商之部分果未達成合意,亦不影 響和解成立部分之效力,其當得另行起訴以止紛爭,是本案中的當事人自不得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 繼續審判,但得就「另行協商未達成合意之部分」另行起訴以止紛爭(以上僅供參考,個案訴訟仍洽律師為宜)。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是否和解無效或得繼續審判。
註 二:該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9號解釋:「訴訟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 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 亦無牴觸 。」認為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
註三:此稱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最高法院28年 01月01日上字第2040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 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非於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者,仍屬訴訟外之和解,自無同條之適用。」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6年09月13 日台上字第1439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 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586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該訴訟即行 終結,除該和解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外,法院不得就其事件再為審判。」參照。
註五:惟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最高法 院70年07月16日台抗字第291號判例:「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自和 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參照;但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 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最高法院52年01 月11日台抗字第6號判例:「當事人知悉和解有無效或得以撤銷之原因之時期,原不以其和解當時是否到場為據,故如非和解當時所得而知之原因,則縱令當事人 本人在場,亦應從其實際得知之時起算。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 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43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訴訟上之和 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訴訟之 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44年10月08日台上 字第1214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因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 人所為,依法應認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者,其和解既屬無效,自得基此原因,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58年12月05日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參照。
註九:最高法院55年11月10日台上字第2745號判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參照。

98-03-17 15:26

在此先說聲抱歉 因為第一次提出發問不知該如何開頭..
我朋友遇上一些問題 我想請問各位顧問
內容有點長..事情是這樣的:
上禮拜五天氣轉涼風很大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
我朋友是做廣告竹架的 事發前幾天他們授客戶之意在一路邊地區搭了一組竹架
那塊地除了我朋友搭的竹架外還另有同行的已經在那先搭了一組已經掛上帆布竹架
而我朋友的則是還沒掛上帆布
我朋友曾告訴該客戶 希望他搭在更裡面一點而且不會礙到廣告效果
但是客戶執意要搭在他們同行旁邊 說那樣別人經過才看的到廣告
我朋友當然沒客戶辦法 所以就順他意搭在他同行的隔壁
禮拜五當晚風很大 因他同行的有掛上帆布不禁大風連夜吹 他的那組掛上帆布的竹架倒了
連同隔壁我朋友的竹架一起拖下 他同行的竹架倒下的位子在機車道白線內
而我朋友的則是機車道白線外 禮拜五那天半夜12點多一個阿伯回家路過撞上了我朋友倒在路邊的竹架 聽說傷勢很嚴重 一眼球破裂連及顏面神經還導致永久性失去味覺
阿伯的家人去警局備案 警察也有去拍照 隔兩天打電話到朋友公司請他去協助調查做筆錄
而他的同行則是把責任全都推給我朋友 說他的竹架倒下並不在機車道上
而我朋友的則是在機車道白線上 所以事情跟他沒關係 還說是我朋友自己要搭在他旁邊 倒下出事情跟他一點關係也沒有 但是作他們這行的都知道 竹架還沒掛上帆布
以禮拜五當天的風根本不可能把我朋友的竹架吹倒 我朋友是受到他同行的那組掛上帆布的竹架連累才會被拖倒在地
現在事情還在處理 我朋友今天才剛去做筆錄 還不知道結果如何
我想請問大家 發生這種事情到底誰該出來負責任?難道全都要我朋友自己負責嗎?
我是不知道那個阿伯有沒有喝酒 不然怎會沒閃過而撞上 我們也不是不想負責
只是替我朋友抱不平 為什麼別人都沒責任把問題都推給他自己承擔
他同行都沒責任嗎?客戶也沒責任嗎?阿伯自己也不用負一點責任嗎?
假如要賠給對方一筆錢 不知道要賠多少?因為我朋友自己還一堆債務真怕他會撐不下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施工者需負責,但若對方也有過失,則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e 97-02-21 15:15

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麻煩您,謝謝!
我是被告,與原告同為甲某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不知道怎麼演變,後來變成甲某欠聲請人錢,因為我與他同為保證人,對方要求我得跟他同負保證人責任,要求我償還甲某的債務
因為甲某沒有財產,而我的房子卻被假扣押。因為房價高過這筆告訴的金額,我只好認賠了事。我們在法庭上已經達成和解,現在也收到法院的調解筆錄
和解講好的條件是我用分期支付,但是聲請人需要撤銷假扣押房子則要供聲請設定。我已經把資料送去給代書辦理了,聲請人卻要求我需要支付全部的費用(筆錄上沒有寫誰要付費用)。
因為保證人身份而挨告,房子假扣押還得揹債的我已經覺得很倒楣了,現在連設定費用還要我出.....我只不過是甲某與銀行的擔保人,卻也可以讓聲請人要求我償債。辦理設定是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利卻要我付費,我已經替他分擔了110萬的虧,而他還要我付這一兩萬。
我已經開始分期支付調解的金額了,對方卻可以因為這樣遲遲不撤回假扣押。如果我不付,對方可以用和解筆錄要求執行,所以我只能吃虧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若您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的話,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6-19 22:34

【行政法法律問題】這樣,可以請求國賠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事件:
1.車子行駛中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
2.歹徒所開的是已報失竊的贓車
3.歹徒撞到我車後,又撞上令一部車後,棄車逃逸
4.贓硨上共有2名嫌犯,但警民合作下只捉到一嫌犯,一在逃。
5.經製作筆錄,嫌犯供稱駕駛是另名在逃嫌犯。
6.肇事當天所有在場人證,都無法證明是誰開的車(指嫌犯)。
問題:
1.我車修理費用誰該賠償?
2.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鳴笛,但有亮警識燈(有人證)。
3.像我這樣的事件可申請國賠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1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2項)(註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註三)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 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分別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是須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註四)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國家賠償責任始謂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始得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註五)請求國家賠償;惟該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且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後者為限;是倘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未於前揭時效消滅 前向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或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或其所生損害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者,請求國家賠償自因於法無據難 以獲得賠償
本案,警察雖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惟提問人之車輛,並非警察所撞壞,且警車追捕過程亦有亮警識燈,初看,似乎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 行為,提問人尚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但提問人若能舉證證明該警察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註六),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註七)。至於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視得否能舉證證明「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 鳴笛」之事實及「該無鳴笛之行為,係屬該警察應作為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並與受害間貝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註八)而定。倘本案中的提問人無法舉證證明 「當天警車追捕過程有無鳴笛」之事實,或該無鳴笛之行為並非該警察應作為,或該無鳴笛之行為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註九),或該無鳴笛之行為與提問人車輛 損害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的提問人自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這樣可申請國賠嗎?
註 二:特別須注意的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得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國家賠償,並非以積極侵害為限,惟倘公務員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無公法上的請求權,仍難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7 年11月20日釋字第469號解釋:「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 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 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72年02月25日台上字第704號判例:「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 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 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 償損害。」參照。另亦可參董保城,國家責任法,第124頁,三、裁量縮減至零,2002年6月,臺北: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註三:此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參照)。
註 四: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要件包括:「行為人須為公務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須行為係屬不法」、「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6項要件(台灣高等法院90年07月04日9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民事判決參照)。
註五:賠償義務機關為何?請參國家賠償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 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 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 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所為之規定。
註六:例如提問人能舉證證明其車輛係警車所撞壞。
註七:最高法院95年03月30日95年度 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92年12月31日91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侯元於執行勤 務行使公權力時,駕駛CP-二四一一號警備車○○○市○○路向北逆向行駛於南向車道,撞及騎乘 ECJ-二二八號機車適○○○市○○路○段三0巷二一弄口右轉大安路之上訴人,致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股骨嚴重骨折、外傷性腦出血、腦膜下血腫及腦水腫 等傷害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等件可憑,並經侯元到場證述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而依據侯元在交通法庭之供述及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訴人之配偶陳美玲與侯元之協調同意書、上開調查報告表與談話紀錄表等資料,侯元因緊急勤務駕駛蜂鳴器故障之警備車 逆向行駛於來車道,途經無燈號標誌路口時,應確實注意往來車輛,小心通過,竟疏未注意撞及騎乘機車之上訴人,顯有過失,且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亦均同此認定,有各該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足稽,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96年04月27日96年度台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定:「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承辦換 發系爭坐落○○縣○○鄉○○段二七之八號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住址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及預告登記業務時,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侵 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自屬無據。」參照。
註八:註二、最高法院94年10月20日9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原審… 警察係受過訓練、打擊犯罪之專業人員,依警察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有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主要任務』,及 為促進人民福利之『輔助任務』之分。於其執行輔助任務之際,苟已面臨危害社會安全之情事,或按其情狀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時,即應提升至執行『主要任務』之 注意,以保護社會安全並防止一切危害之發生。…該員警自屬違反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而未盡執行追捕職務或怠忽其職務之執行,使被害人之權利受有損害。『其未 盡或怠忽職務之執行,又與被上訴人之受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前述金額本息之損害,即屬有 理…」參照。
註九:臺灣高等法院95年07月18日95年度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惟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對 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同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 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2節查察防制第50條第4款規定:『執行取締、盤查人民身分 時,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同法第5節通知、訊問第136條規定:『詢問犯 罪嫌疑人,應在偵詢室或警察單位適當辦公處所為之,並嚴密監護,以防止脫逃、施暴、自殺等意外情事。但遇犯罪嫌疑人不能到場或其他必要情形,亦得就其所在 詢問』 ﹔第6節拘提、逮捕第147條第5款執行拘提及逮捕之要領如下『…(五)拘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應立即搜身注意戒護,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 第10節移送遞解第198條規定 :『人犯解送…為防止人犯中途脫逃或發生自殺等情事,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施用械具』。依據上開法規之文義,仍賦予警員行政裁量權,賦予警員對於損害之發生 是否可得預見之裁量權,人犯於外觀上有意圖自殺之傾向者,始予實施管束,或施用警銬、或經核定之戒具、警械予以管束或留置,藉此避免人權自由遭受不當之限 制。且同法第84條亦規定『搜身被拘提人身體,以疑有應扣押之物或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限』見原審卷(一)第113頁﹚, 對於應否搜身,法律係賦予警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且須裁量合乎有(一)應扣押之物品或(二)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為限之情形,始得搜索。…是以,依據 前開綜合情形裁量,黃中偉自殺之結果,顯為警員無法預見,警員未依據上開法規,搜索、管束、留置或施以警械,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