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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 104-08-17 10:55

律師,您好~

         本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遭本社區華美山莊設地上物水塔無權占有使用多年(法院已判決確認無權占有)(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也會勘確認並於民國97年7月18日發函給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但至今都未能執行拆除並歸還ˉ。

         因本人在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地上物加蓋頂樓並未申請建築執照, 遭華美山莊管委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報違建,並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程序違建,,本人也立即申請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建築物拆除執照及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 建築執照申請,併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無奈因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八年來都未能執行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致使本人無法立即申請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而在104年3月期間被拆除違建部分。

     民國104年7月24日華美山莊管委會又再次舉報違建,本人原為顧及鄉鄰情誼,不訴諸法律,無奈被迫多次相逼,為維護相關權益,將訴諸法律來終結無權占有使用拆除並歸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違建部分,仍應向市政府來舉報,並由市政府來採除,而無權占有土地部分,則您應主張拆屋還地,並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ao 104-08-10 20:36

67年購買一間法拍屋, 無土地權被列為違章建築物. 由於當時尚未編製門牌編號. 賣方誤植地號但有描述房屋坐落於面向綠地的第二間. 請問是否可以以現居之所在房屋為主而不以地號為主要證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占有土地並不一定會構成竊佔罪,仍需視具體事實而定,所以您所述之證據,當然可以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ao你好:

建議你將相關資料(包含房屋照片,坐落位置,當時法院拍賣公告,地籍測量圖等)與律師洽談,才能協助你還原當時情形並向院檢給予完整的說明。

以上供參。

Alan 104-07-05 21:11

請問律師,

我的住家是在台北市屬於老舊公寓(約40年)二樓,3~4個月前因為解決外牆滲水問題,因此從頂樓(4樓)以外牆附蓋鐵皮的方式進行修繕(因三樓也有滲水問題),施工廠商建議頂樓(四樓)到三樓以覆蓋鐵皮方式進行,二樓的部分則以在窗戶上緣搭建雨遮的方式(突出牆面約90~100公分),一方面可阻擋雨水接觸二樓牆面,二方面施工廠商可在雨遮上直接進行樓上的鐵皮覆蓋工程,因此接受廠商建議施作。施作牆面位置是在巷子裡。

但日前收到建築管裡工程處的預拆通知單(未訂定日期),告知雨遮為違建,必須拆除(僅拆除可解決);經法規查詢(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六條)後發現二樓以上的雨遮,若不超過60公分,則是拍照列管,但拆除大隊告知此案件不適用此法條,且已呈報都發局,待都發局公文下來就會安排時間拆除。

想請問,是否確實不適用此法條,或者若適用此法條,是否以切除方式將雨遮縮至60公分以內,即可無須拆除?或是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6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條,以非永久性建材作為雨遮為限,所謂非永久性建材是指「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晴空 104-06-11 14:46

律師們您好:

日前台北市查報大隊來函說我們的既存違建當成營業性廚房

 (餐廳的廚房) 要求限期拆除 . 我們要如何舉證及申訴將此案件

 並無危害公共安全! ,轉為既存違件拍照列管 .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中 危害公共安全

 供不特定對象使用, 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

 營業性廚房為列表項目之一 , 但我們的廚房只供我們廚師及

 廚師助手使用 , 且非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只有員工進出)

 

請專業的律師為我們解危 .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營業性廚房確實就是屬於高危險性及人員眾多之場所。

還是可以嘗試拍照,將平常廚房使用狀況用作證物,不過本文認為營業性廚房本身就是廚師、工作人員等都會進出,所以還是符合上開規定。

JACKY 104-04-04 12:51

我有一案件是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被告以796,796-1答辯

我已民法767告訴

對方之防火巷違章建築,於民國100年整修時裝設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對方沒鑑界,我們有異議過,里長出面協調多次。

民國102年因為其他原因,我們去鑑界,鑑界結果出來上述之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都逾越我土地,有先調解無效,然後叫告他,上了法院因為因為他沒有鑑界過,要求法院給他再鑑界,中間發生多次法院囑託被地政駁回(說非上開權限之法院囑託轄下地政處再鑑界),來來回回被回多次,就算它所地政也一樣。

依照最高法院59 年台上字第 1799 號要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要旨:「牆垣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796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

請問我要他拆的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適用非房屋構成部分嗎?他是防火巷違建,已違反公眾利益,他說他那些管線沒有妨礙公共利益

況且我們是102年才鑑界,它是100年裝修,這樣符合796,796-1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4 1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主張欲拆除之部分非房屋之構成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或許應從民法767條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似乎已經有所研究,在此情況下,如仍有疑義,建議還是提供詳細資料直接委託律師協助。

yo yo 104-03-30 11:44

律師您好:

我是便利商店加盟主,我和公司簽約時有看過店面原本店就在我是委託加盟,後來發現大樓停機車問題越來越嚴重,停到2排,嚴重無法通行,影響通行也影響生意,一開始想和氣生財所以沒有報警處理,只有告知大樓管委和店開協助處理,結果公司店開一直不正面回應,大樓管委卻告知我店2樓是違章建築,所以貼出來的騎樓都是違建所以本來就是他們的停車場,而公司也不正面回應我是不是違建,是的話我就違法了,這樣的公司我無法合作下去,但公司卻說我沒有履約的話需要賠償扣壓押金,但問題是公司沒有告知在先,這樣的店面根本無法做生意阿,我該如何處理

麻煩您回復了,謝謝

1. 先確認是否真屬違建

2. 加盟時關於店面的承租過程,公司如何介入處理的要先釐清,以判斷公司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

3. 加盟契約也必須要看過才能確定得分析,以判斷公司是否有債務不履行情況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yo yo 104-03-30 14:07

感謝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能夠向公司主張,需審視您們所簽訂之加盟合約而定,以及有無特別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o yo 104-03-30 14:16

謝謝您的意見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14:58

1.先看妳所說的有多少證據,以及加盟合約內容及加盟過程,以釐清契約關係及對造時否違約

2.再看你想要如何處理,終止或要求履行

3.目前看妳如何跟對方斡旋,好的斡旋應該有機會既不違約又能得到好結果

斡旋建議搭配法律專業,才能在斡旋不成時,仍確保我方權益(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30 2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查證是否為違建,若為違建,再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加盟違建瑕疵,並請求加盟主限期處理,若屆期加盟主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提起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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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 104-03-29 23:17

請問屋齡約82年的未保存登記房屋有五個人分別持有稅籍,而房屋位在三個持有人的土地上。有一位土地房屋稅籍所有權人想把土地出售但礙於房屋有五人持有稅籍,所以要向市府檢舉這間房屋違建,請問這樣可以嗎?自己持有房子可以向市府檢舉違章建築,而讓市府發公文給所有稅籍人限期拆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土地均為共有共有人欲出賣其房屋土地之應有部分,不需提報拆除之,仍可出售屬於自己所有之應有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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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9 23:35

若占有土地者並為具有合法佔有之權限,可以起訴請求返還。

本案較為複雜且動產牽涉之利益較高,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02:17

1.依你所述,打算用行政上以拆除違章建築方式處理,此舉涉及政府對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82年興建的應屬舊違建,如沒公共危險,則如果屬程序違建,是可以補申請建照的,如實質違建,則無法補照只能拆除,但政府拆除速度不快。如有公共危險,那拆除速度就快了

2.依你所述推測,當初蓋房子時,3位地主(或被承受人)應有同意興建,稅籍5人,可能造成此因素的原因多,故打拆屋還地訴訟,因建屋時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需探究原因,官司不一定贏

3.如何處理較佳,須完整的事實及佐證,較好判定處理方式(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國安 104-03-17 20:58

律師您好:
前兩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指出廚房為屋後的增建(1層約3.5公尺約20平方公尺)是100/4/20以前興建完成之既存違章建築,上列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予拆除。
我想請問律師:這廚房已經建造約30年,可能是因為最近父親因鄰地鄰居不愉快,導致被檢舉

可以陳請或提起訴願不用拆除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行呢?
                                                                煩請律師解答,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市政府提起訴願並聲請暫緩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馮肯尼 103-11-01 18:25

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有塊向仁愛之家承租農地(是爺爺輩三七五減租承租下來之農地)

於當地有建屋至少25年以上,屋前有一塊小空地

目前地上權承租人是我爸,但我爸在我國小時就已拋妻棄子找不到人了

之前有報過失蹤人口,但好像有被警察找到

但是還是找不到人也不想找他回家,承租人也不能辦理過戶

就因如此,問題來了我大博士開餐廳辦外燴的

2008年他於該屋前小空地搭臨時帆布架在那煮菜

但約快兩年前大伯自行將該處臨時棚改搭建鋼構鐵皮屋,並且於該地建置冷凍櫃設備等等

工作忙碌也與現居地有小段距離都沒回去,日前我得知此事後覺得不妥

想立刻解決直接找大伯請他搬遷,想當然爾 對方不肯,也因我執意搬遷態度強硬

大伯不想與我溝通不予理會,我想?????請問

Q1.如何趕走我大伯並拆屋還我地上權

Q2.該處鐵皮屋應無建築執照,應屬違章建築,原想直接向縣政府舉報,但礙於該地是承租,我是承租人兒子且目前是該戶戶長,我該如何辦理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且不須另外負擔相關拆遷費用及避免一些法律責任

Q3.並無出租及收取租金,我媽僅請大伯繳交所使用之水電費用,也並無開立收據,我想請問我有權自行斷水斷電且無提供其水電之義務吧。

Q4.能否能向對方求償(像是請假辦理一些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等等)

相當謝謝您所提供之意見  萬分感激!

對方侵害你們的地上權,可依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請求拆屋,並可請求因此所生的所有損害,另外,亦可對對方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除違建必須由您的大伯負擔費用,倘若您要加速進行,則必須先繳交。

3、建議不要,可能涉犯強制罪。

4、可以請求無權占有利益的返還(相當於租金),代繳的水電費用等。

馮先生您好:為保障維護您家族地上權權益,可依法提起拆屋還地不當得利並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租金之訴,如需服務請電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要任意斷水斷電,避免涉犯刑法強制罪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可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再提出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訴訟

  如對方敗訴確定後仍不拆除,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費用由您先墊,最後仍由對方負擔。

2.如係向縣市政府檢舉違章建築,則應由違章建築之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

3.您不可自行斷水斷電,否則會有涉犯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4.能向對方求償之金額不包含請假辦理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

  只有前述之不當得利

馮肯尼 103-11-07 14:56

 首先感謝上方幾位律師們的寶貴意見,讓我有了後續的打算
日前已於前往協商過,協商不成已經確定要走訴訟這一條路後續該如何進行提告程序

想再請教後續問題

應該會聘請律師,請問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收費範圍為多少,想先有個大概了解

一般這種訴訟過程大約會進行多長的時間才能結束
(請問這能走簡易庭嗎?抱歉沒什麼概念@@)

違法搭建鐵皮屋逾兩年
(對方有承認及當地鄰居都有印象,還須要舉證嗎?) 承上,一般來說這我方能求償多少?
不當得利一般都怎麼估算較為合理求償,不會被認為獅子大開口,另外若拆除拆除鐵皮屋肯定會傷到原有祖屋跟廣場地面,這方面應該能一併進行求償修繕嗎? 我方須最好備上哪些文件或資料較佳,想直接與律師詳談,儘量少再走一趟。
By the way  我居住於桃園
再次感謝!
馮肯尼 103-11-07 15: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另有後續相關的問題如您方便,可否協助懇請解惑, 感謝您

小王 103-09-20 09:2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最近小弟被人告要拆屋還地

本人房子為原告爺爺與建商於69年合建,我們是邊間且與原告土地相接。

原告告我家樓頂鐵皮屋超出3-4公分及地基牆超出,面積為0.81平方米,

本建物73年重測(原告爺爺有蓋章認可牆壁外側為邊界)及84年重劃後,地籍圖均顯示為牆壁外為邊界,問題出在牆壁的定義。

一、地政事務所人員認定為牆面。

二、我們認為基準點應為地基牆(這是一長條在牆壁與地面交接處多出牆面大約三公分的建物體,高約五公分,與我家建物連成一體),我們的理由如下:

1、依建築一般法則牆會直接蓋到底,但我們家多出一塊,表示當初他爺爺就是以此為界,另外測量人員也測量就算多出這一塊,原告面積也未減少,只會多出這一塊面積,我認為重劃時,邊界應為我家的地基牆。

2、地政事務所實測我家建物寬為4.13公尺(有照片為証,且測量人員也當庭証明為他們所量),83年重劃地籍圖,我家建物應寬4.15。

3、地政事務所是以數值測量法測量,法定最小誤差為2公分,最大為6公分,但地政人員未將誤差納入考量。

另外我家鐵皮屋為84年所蓋,原告說他在83年就知此事,在法庭當庭証述,但一直未向我家告知,請問

一、此案是否過了追訴期

二、本人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

三、可否向法院証述地政事物所人員,未依土地法將法定誤差納入測量考量,另測量人員未將測量建物寬度不足納入考量。

四、屋頂為違章建物,是否適用民法,我看有些文章說:被違章建築佔用土地,而有796條之情形,依法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是否正確。

五、因為地政報告我家屋頂超界儘3-4公分,且為空中根本不影響原告,請問我的訴訟方向為何。

六、定界之基準如何定義為我家的地基牆,如以地基牆為測量基準,我家就沒有超界問題。

謝謝 各位的幫忙

小王敬上

 您好:

1.依大法官解釋已登記土地之回復請求權無罹於請求權時效問題,所以地主仍可主張權利。

2.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須視您的舉證及現場情況而定。

3.可以向法院主張應將法定誤差測量及建物寬度不足納入測量考量,但由法官依職權判斷。

4.屋頂縱為違章建物,實務上仍有認可適用796條之情況。

5.如不影響原告權益,可主張原告為權利濫用。

6.定界之基準如欲定義為您家的地基牆,應提供相關之證據資料及學說文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王 103-09-20 09:5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本建物為原告爺爺所蓋,而原告為繼承者,我是否可請求原告賠?,我這次所有的損失,包含工程及土地損失,如果法官判我敗訴,我必須拆除地基牆。

另外法官依職權不認可我的界址基準,我是否可依此上訴。

謝謝

小王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您的狀況,應該可以嘗試主張越界建築的相關權益,倘若原審不採認,則可以上訴救濟

2、倘若要向原告求償,必須舉證證明原告的爺爺有故意或過失,恐有困難。

3、此類案件涉及法律專業內容,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阿嘉 103-09-02 21:43

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依訴訟方式來請求為宜,不建議強拆,會衍生出更多不必要的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原違章建築部分應視租賃契約有無合法終止,

如有,則就原違章建物部分應請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超過違章建物部分才是依民法第767條訴請拆屋還地並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是否有所有權或是事實上之處分權無關

重點在租賃關係所生之債權請求權

您如係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父親之租賃契約地位

則應先共同合法終止租賃關係

此涉及高度專業之法律領域(相信您之前已經經過法院之洗禮)

建議您應攜帶全部證物向專業律師洽詢

 

 

阿嘉 103-09-02 23:40

因建物是違章建築,而我是以繼承方式取得,所以我只有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並無建物的所有權,但土地部分我有所有權,而租賃契約範圍只有租建物主體不包含土地

阿嘉 103-09-02 23:4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原違章建築部分應視租賃契約有無合法終止,

租賃契約無合法終止,因建物是違章建築,而我是以繼承方式取得,所以我只有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並無建物的所有權,但土地部分我有所有權,而租賃契約範圍只有租建物主體不包含土地,所以我無法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沈恆 (沈律師) 103-09-03 07:20

您好!是不是違章建築物並不是關鍵,在此打轉只是自我設限;若您仔細推敲法官及樓上律師的意見,建築物既然是您所出租,就可循租賃關係請求返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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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嘉 103-09-03 19: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是不是違章建築物並不是關鍵,在此打轉只是自我設限;若您仔細推敲法官及樓上律師的意見,建築 ... (恕刪)

要請由返還都被法官說你只有事實上處分權,無所有權,無法依所有物返還請求終止租賃契約

阿嘉 103-09-03 19:42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 ... (恕刪)

我會參考的

阿嘉 103-08-30 19:02

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bug741223 103-08-27 09:21

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45點,起火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

    昨天爸媽有去消防局拿到了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起火原因上面寫著人為縱火,那請問後續是否還會有其他需要賠償呢的?警察局方面是否會以人為縱火偵辦或結案呢?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

 您好:

如果鑑定結果是人為縱火,則應該在刑事責任上比較沒有構成犯罪之風險

但是未必在民事上就不用賠償鄰房之損害

還是要看對方所告之侵權事實及舉證情況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7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呈如林律師所述,並補充如下:

1、有關於民事失火的侵權責任,除了起火原因之外,還有所謂的防火義務,因此並非沒有人為縱火就毋須負責。

2、另外,依據對方主張的消防法規可知,對方有主張該工廠沒有消防安全設備,應該就是主張所謂的防火義務。

3、火災的損害賠償訴訟比較複雜,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做比較詳細的判斷分析,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bug741223 103-08-25 13:51

您好,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34點,火災地點為工廠放置金紙處,該處無電路及電線,消防局來勘查時也排除電線走火可能,由於現場遺留有一瓦斯罐於工廠外(為工廠所有,但本放置於工廠內)因此有懷疑是人為縱火路口監視器畫面有拍攝到人,但無縱火之情形,因此消防人員不能斷定是人為縱火,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向我們求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但苦無證據,現在又受求償所擾,可否請律師替我們釐清一下,此狀況該如何了結,因為家裡生財工具也都被燒了,還有個妹妹在上學,經濟狀況也不好,50萬都賠不出來更何況500萬,不是我們不認,而是真的不甘,不甘我爸媽為人親善,晚年卻要受苦遭折磨,懇請各位律師們替我們想想辦法,拜託了!

 

您好

刑事部分與鑑定結果如何

因為如果要跟你們求償也必須要過失在你們身上

如果鑑定出來並非你們的問題

根本一毛錢也不用你們賠款

這跟違章建築無關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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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原則上如蘇大律師所述,補充說明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通常只是顯示出起火地點和可能起火原因,而無法直接認定您是否有過失(此為法官或檢察官證據認定之),因此就算起火原因係因建築物本身有關,亦有舉證證明已盡防止火災發生注意義務之證明方法,不過需要綜觀全部事證(包括對造之主張及舉證)才能詳為分析。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bug741223 103-08-25 14:01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部分與鑑定結果如何

... (恕刪)

律師您好,目前消防鑑識結果已經轉刑事組,而我有朋友當警察,我有請他問,他說因為查不出是人為縱火,所以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那照這樣的話是否會有賠償責任呢?

bug741223 103-08-25 14:1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如蘇大律師所述,補充說明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通常只是 ... (恕刪)

律師您好:

    目前家中已收到由鄰居屋主所寄出的民事訴訟狀以及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所以最後火災肇因是出庭時才會判定的嗎?如果是的話那我們現在該做哪一些準備呢?

bug741223 103-08-25 14:29
回覆 bug741223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補充一些,火災發生後消防局有來做現場鑒定,火燒起來的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剛剛問我警察朋友,他說"承辦偵查佐:未發現可疑人士縱火、朝意外失火方向結案"),怎麼辦...

現在隔壁的屋主於起訴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高額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即便是認定意外失火,若是可歸責於您們方,也可能會有失火罪及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所以火場鑑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在訴訟上應盡量推翻對您方不利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25 18:36

這樣的案件,即使你父母只有1%的過失,也會成立侵權行為,

只是賠多賠少而已

因為這樣的案件金額都很大,相關賠償項目及數額比較繁複,

建議請律師處理,只要處理得當,可以少賠很多錢

 

 

vincine 103-08-24 19:48

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5 10:02

您好,您必須先釐清違建係屬「程序違建」或是「實質違建」,若僅「程序違建」,建蔽率和容積率都足夠,可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是可以補申請執照的,您可先詢問土木技師及建築師進行勘查,設法看能不能變更成其他設施名義補照使之就地合法,然違建要合法化必須違建本身合乎所有法規,只是沒去跟政府申請建築執照而已。如果不合法規是無法合法化。此外,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您在30日內向內政部提出訴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lee00050002 103-08-01 14:07

您好

最近在營業場所的房東收到台中市都發局的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

是增建,100/4/20以前的違章建築,並說明台端應自行拆除,否則會強制拆除,請問收到通知後會多久強制拆除,因為是跟房東租的,還要請問因為是營業場所所以會比較快來拆除嗎

 

103-07-28 12:34

目前工程已經完成,大約完成1個月,原本後院增建成為違章建築,高度三層樓,與舊有房屋連著

1.有辦法在新建的地方申請土地使用權嗎? 通知單上表示:實質違建部分依法不得辦建造手續  ,可是是依據什麼?

 

2.目前增建部分裝潢已經完成,包括一間廚房,兩間臥室兩個陽台,如果真的拆除沒辦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嗎?  裝潢也花了很多錢

 

3.有辦法申請緩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8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若係新違建而已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單,很難緩拆。惟若您請土木技師針對違建部分作成結構報告,且結構報告亦認為違建部分不影響結構安全,而又無其他人檢舉之前提下,工務部門通常會緩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綺綺ㄦ 103-04-18 22:22

 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開放使用7年,沒申請建照、執照,屬非法建物。今年1月校方勒令業者停業,泳池卻照常開放,附近居民和中小學生繼續使用違法場地,安全維護和保險責任不免令人疑慮。

華僑中學游泳池陳姓業者強調,校方在泳池開工時沒強制要求申請,等到合約快到期,才以強硬手段處理,又要求再砸200萬元申請建照、執照,要求停業根本是趕盡殺絕,除非校方願意保障續約權,否則不願申請,也不排除離開前拆除現有設備。

華僑中學游泳池是附近唯一大型游泳池,除原有戶外游泳池,業者再花費5千多萬增建室內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樂區、烤箱、餐廳等設備,吸引不少居民來運動;鄰近的中山國小、大觀國中等校師生也都到此上課。

但溫水游泳池屬於違章建築,不論是來上課的學校、運動的居民都渾然不覺,泳客陳先生說,「來這邊游很久,設備很好,雖然建築物看起來很新,但如果是違建,難免會擔心。」

中山國小校長王健旺表示,多年來學生都在華僑中學上游泳課,如果真的是違建,會考慮換地方上課,畢竟學生安全最重要。

華僑中學表示,7年前開工時,得知擴建部分沒有取得建照、執照,就發文要求需備齊資料,才能營運,但業者一拖就是7年都沒辦好,考量公共安全,才會要求業者停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行政規畫及資源科長張永傑表示,業者擴建部分,依契約規定需申請建照執照,如違反建築法規,校方得要求業者停業、繳付違約金。不過校方基於情理,過去沒有強硬要求,「校方的確可以採更積極做法,也應該懲處相關人員。」

 

請問這些涉及了債編和物權的哪些法條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6: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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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anti 103-04-08 20:24
律師你好: 二月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為100/4/20既存違章建築,依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及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規定.於3/25前拆除,該如何處理?! 三月又收到國稅局說未依房屋稅第7條及16條應補稅加罰款,讓我疑慮的是需檢附承諾書內文為「…本人為房屋原始起造人 如經取締依法拆除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若簽了是否到時補完100~103年的房屋稅後,到時真的來拆屋就真的沒話說了,想問是否可忽略此函呢? 若國稅局的人要來測量面積要不要讓他來呢 ?!謝謝~~

 

您好,這個補稅與違建是兩回事,無論如何都必須要拆除了。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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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需要補稅及是否需要拆除為兩回事,若您不服,應對該二處分分別提出訴願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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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barbet 103-02-07 21:31

您好~

    想請教下述問題該如何處理比較好,事情的原由如下:

我的父親向朋友購買金瓜石的房子,因為當地為台糖的土地,當地大部份的人是向台糖承粗土地後在上面蓋房子,而房子多屬違章建築,所以父親購買房子後委請代書去辦理過戶登記時,只辦理了土地契稅的過戶,在契稅繳款書上登機的主建物建號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當時並沒有辦理地上建物所有權過戶,過了幾年後才知道過去戶政事務所曾經有進行建物門牌的變更登記,才知道我們所購買的房建物在舊的門牌號碼上有登記過的建物於戶政事務所,這是我父親及他的朋友都不知道的,所以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仍為父親朋友的爸爸(目前已過世)。目前因為父親的朋友難以連絡上,聯絡當初辦理的代書也沒有遇過這樣的事情而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就我們的認知上在辦理契稅過戶移轉時並沒有連接上對的建物門牌,導致現在建物所有權尚未過戶的情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才能把我父親的財產順利的轉移妥當?

請各位律師先進 能夠給予建議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07 23:46

 無法處理,因為你們一開始就沒有弄對門牌,怎能要求更正?

建議直接要求拆屋還地比較實在

barbet 103-02-08 11:0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無法處理,因為你們一開始就沒有弄對門牌,怎能要求更正?

建議直接要 ... (恕刪)

您好~~

我前面有說過~沒有人知道過去曾經變更過地址,實際上也是遇到老里長才知道有這個事情,門牌號碼在我父親這一代沒有人知道,且地本來就不屬於這兩家人的,所以沒有拆屋還地的問題,我們是希望了解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順利將房建物產權移轉還給我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之,以解決該產權不明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契稅名義已經辦理變更  只是戶籍門牌登記的問題  這部分應該還是可以跟戶政機關確認如何辦理變更   建議還是先問一下戶政單位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戶政機關詢問細節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ael Hsieh 102-11-27 14:05

1.想請問已拆違章建築房還在財產清單內是否有稅務問題?

2.該如何辦理註銷,謝謝!

1.違章建築雖然不合法 但依法還是要繳納稅金 所以也會有稅籍資料 那自然會出現在國稅局所列的財產清單中 除非你們去告知已經拆除違建 2.建議是否可以先會同各地工務局及國稅局 卻認違章建築已經拆除 將登記資料給除去 以免財產資料上還繼續註記

Sean.K 102-11-19 00:11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要求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之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室內裝修業者具備足夠專業,依據相關建築、消防等法令施工,避免產生違章建築或違反公共安全。這次簽約承攬公司登記裝潢業,而非裝修業

請問:則這承攬公司是否仍有負有告知義務,告知業主陽台外推有違建之虞?因未告知而構成詐欺?或因非裝修業,而不受建築法第77條拘束?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2-11-19 04:04

業主自己應該知道陽台外推是違建,這要構成詐欺很牽強。以上謹供您參考。

Sean.K 102-11-05 03:49

房子為舊式四層樓公寓,最近全室裝潢完工,糾紛多,其中網路亦發現「陽台外推」是屬違建
請問1:舊式四層樓公寓的陽台外推也是違建?或是大樓或是台北市才屬違建

請問2:如需律師詢問有時間限制?算次或算時間? 謝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內容來源:陽台外推 裝潢維基百科 | Searchome設計家_漂亮家居
http://www.searchome.net/wikientry.aspx?entry=%E9%99%BD%E5%8F%B0%E5%A4%96%E6%8E%A8#toc_2

您好,所謂的違建是指與使用執照圖面不合而言,與在哪裡或者是什麼功能無關,而以台北市處理違章建築之要點來說,你的狀況屬於拍照列管之程度而已,不需要拆除,拆除都是以建物為主.有問題可以來電或來信或到痞客邦部落格留言.

林智群 (klaw) 102-11-05 18:50

 如果你的陽台外推是最近才弄的,那就不僅是列管,只要有人舉報就是拆除,要有心理準備

Gina 102-09-23 20:19

您好:

今年甲方爸爸過世,繼承後約800坪農地,但上面有約80年左右所建立的一農舍約120坪左右,但未申請房屋登記(=違章建築);此房屋可否有方法,讓此房屋變成合法建築;並且開始繳納房屋

小輝 102-07-01 14:34
律師你好: 今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指出屋後及屋頂的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上列違章建築勘查數既存違章建築,依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及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規定. 我想請問律師 1.這張違章建築單寄來的意思是要拆除還是罰款?或者2樣都要? 2.全社區60多戶,但僅幾戶收到此通知單,那其他沒收到的住戶違建就不用拆除嗎?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看起來應該是要拆除之意,惟您們仍應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肋,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廖小姐 102-04-16 23:27

律師您好

最近終於買了一間房子,但賣方在契約產生前並未告知此房子是有二次加建的

現~很不幸的~此房子交屋前被人檢舉有二次加建的情況是違建,也收到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

但建商告知此為100%完建的新屋,是不會被拆除的, 且也派人處理好了.依然要求我們進行驗屋及撥款的動作.

請想問律師,此情形下應該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我該繼續完成驗屋及交屋的動作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6 23:59
回覆 廖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最近終於買了一間房子,但賣方在契約產生前並未告知此房子是有二次加建的 ... (恕刪)

您所詢問的內容,明顯屬於權利瑕疵,詳細案情必須跟律師對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官網"。

tomato 102-03-29 23:38
我買了一棟透天

結果政府單位發文說是違章建築

至今還沒與建商交屋

當初建商都未告知有二次施工的部分 但合約有一條說它們的法定停車位有增建 但後來我去調建物成果圖 發現一樓原本市規劃停車場現在變客廳 三樓原本設計的陽台現在都增建出去 都發局發文來說我們社區大門屬違建 防火巷也事違建 我很怕5年後房子拆了

建商跑了或換殼了

到時找誰去陪阿

請問我這樣可以告建商詐欺嗎??

如果可以建商會被判幾年

我到底該怎麼做

畢竟一生的積蓄都在那邊了

拜託律師
顏寧 (顏律師) 102-03-29 23:51

 您好,

根據您所描述,可能涉及以下:

民事部分: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詐欺

刑事部分:詐欺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來信。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30 00:08
回覆 tomato 的發言內容:
我買了一棟透天

違章建築是哪部分?主建物是嗎?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LIVY 102-02-27 13:17

我爸在14年前前後共借出上百萬金額給我叔叔
我叔叔總是一下說要還  一下又說不還
我爸總覺得是自家人  所以不忍心告


借據快過了15年的期限
拖到今年變成一定要提起訴訟  否則我叔叔真是不用還了


他曾經來我家鬧過幾次 都有承認這些借款(我這裡都有錄音存證)
而我爺爺因為知道我爸爸為了家裡的兄弟姐妹(共八個 其中七個都和我家借過錢)
散盡家財  錯失買房的機會  因此爺爺把他佔有的一個違章建築給我爸住
而且還把當初他和人買賣此違建的「房屋讓渡書」給了我爸


可是因為我爸和我爺爺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表示這房子就歸我爸
而我爺爺生前又把這違建當收容所一樣  跟任何人都說過  「只要有困難可以來住」
所以我叔叔就主張  我從18年前開始住的這個違章建築是他的
是他該繼承遺產
因此強調他的債早就用這違建房租抵完  甚至還要告我們不搬走  是侵占的行為

 

我想請問

1.這樣侵占能告成嗎?
因為他說他有人證(就是其他那幾個和他走的很近的姑姑和叔叔)
可是我家在我外公生前就已經設籍在此的戶政紀錄+那張沒路用的房屋讓渡書
這而且我家也有一個姑姑可以當人證

這樣對簿公堂有利嗎?

2.假如他不告侵占  他還可能告我們什麼呢?

3.我爸是否應該逕行追討債務好中止時效
因為怕他又另外提起訴訟  會影響我們這單官司進度

4.我爸年事已高  如果要授權給我  讓我請律師追討的話
是否需要寫個授權書給我  而我再拿著授權書委託律師呢?

5.這十幾年  我叔叔從未設籍在此  但他在外面借了很多錢  都請債主到我家這違建討債
我家不勝其擾  這樣是否可以跟他求償啊?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父親與叔叔間的借款,應儘速提起訴訟請求,以避免罹於時效;至於委任律師的部分,可以您父親直接簽署委任委任律師,或您父親先委任您,再由您委任律師處理皆可。

即便您叔叔對您住在那間房屋提起任何訴訟,都與前面所提請求返還借款訴訟是兩個獨立的訴訟,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反而是請求返還借款訴訟不能再拖延請求,否則一旦罹於時效,真的是求償無門了。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怎怎 102-02-04 19:18
請教店面違章建築問題

如題
最近小妹店面收到市政府工務處寄來的店面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說是我的櫥窗超出牆面線.想請教是否真違法.還是因為有人去申訴市府不得不受理?這次是第2次遇到這問題.第一次的時候是警察直接來關切.但當時他說我們這樣ok並無違法.

店面現況是廚窗突出牆面線約1米.與黃線距離還有30~40公分.是在一個單行道
由於當初並沒詳細查清楚只是問了裝潢的大叔與朋友.想說並無違法.也不太懂相關法規所以上來請教.

希望是不需拆除.請告訴我怎麼做 謝謝

 

 拆除的理由是「櫥窗超出牆面線」,這就是違法的說明不是嗎?

既然管轄的單位已經做成決定,如果你沒有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處分,發通知的單位不久之後就會來執行拆除。

歡迎瀏覽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網頁

 

怎怎 102-02-05 16:40

你好~請問我還可以申請訴願嗎?如何申請?政府單子上寫著另行通知拆除時間,我現在應該自行先拆?還是必須由政府拆除才行?

洪玲 102-01-18 12:09
住在我家斜對面有裝監視器.剛好對著我家騎樓(透天).可以告他們侵犯隱私權嗎?要先報警嗎? 另外請教對方去年有告我弟恐嚇.開始我們有找里長要和解.但他們不願意.後來有和解是因為的弟報拆除大隊來拆他們的違章建築.才同意和解的.但因對方在法庭上一直講一些有的沒有的.當場法官有跟我弟說跟對方講話要小心他隨時帶錄音筆.讓我弟很不高興.所以從此以後只要2人就常常吵架.我弟常跟對方說要去報拆除大隊.(原來不知道對方家庭在我們家附近跟所有鄰居都有過結.當初他們告我弟時我家人認為大家都是鄰居不必撕破臉.才會想和解)前二天對方跟我講我弟常恐嚇他要報拆除大隊.還有叫我們把我弟送到精神病院.(我弟領有輕度智障手冊)想請問的是下次他們再吵架.我可以請對方直接叫警察來.再告我弟恐嚇嗎?這樣對我弟有影響嗎?(對方是不能溝通的人)
1.你請警察來 告你弟恐嚇 這有點奇怪吧 2.看起來是長期口角上糾紛 要認定恐嚇罪 應該也是有一定難度 警方也未必樂於受理案件 3.一般居家門口監視器 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朝你屋內攝影 否則要說有侵害隱私權 可能有點問題
Shosholouza 101-08-27 18:28

親愛的律師先生,女仕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下的祖父在年輕的時候,與當地一些祖父輩的伯公,叔公們合資在當地成立了一間小廟,就這樣過了數十年到現在,當初數為立廟耆老紛紛辭世,年輕一輩的又鮮少管理,以至於廟宇至今形同荒廢多年,然而最近,在下的祖父身為廟宇管理人,打算在他有生之年解決這個耽擱多年的問題。而首先,面臨到了個問題: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早在數十年前,有部分“借”給同宗友人作為營業使用,因此搭了些鐵皮屋,只是事隔多年,多年來未向他收租金也未與他簽約等等,單純只是“借用”,該土地的稅金亦遲遲未付,而我方的目的其實只是希望那位同宗友人繳交稅金,畢竟多年來也未曾向他收租金而允許他“借”用土地營業,請他繳交稅金不算過分,但他拒絕,因此我方想請她搬離,只是在下祖父與同輩伯公叔公念在往日情份上,不願鬧上法庭,依然好言相勸,然而對方卻“軟土深掘”,在今年年初又大興土木在其原有的鐵皮屋底下加蓋水泥建築,仿佛好像要佔地為王一般,行徑甚是囂張,至今對方仍死拖活賴,不為所動。因此,請教各位大哥大姐幾點問題:

第一,該如何趕走對方?可否以廟宇的名義寄發存政信函請求對方搬離?若可以,內容該如何擬寫?又若提告,是侵佔罪嗎?還是有其他名目?

第二,這種在既定的違章建築之下,加蓋水泥建築的行為可否向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

第三,廟宇若多年未有正常管理,可否報廢?該向何處機關申請?有報廢後的土地是否會被市政府收走?若不想土地平白無故被收走,該怎麼做?可否將原先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更改所有權並劃分為原先的私人土地歸還那些立廟耆老的後代子孫?或者,為避免麻煩程序,以廟宇的名義將土地轉售其他商業機構建築公司或直接捐給民間慈善機構等?

以上三點,懇請各位指點迷津,在下感激萬分!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Shosholouza 101-08-2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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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斯 101-09-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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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 101-06-21 15:13

律師你好:

今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指出屋後及屋頂的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

我想請問律師

1、可以陳請或提起訴願不用拆除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行呢?

2、全社區三十多戶,但僅二戶收到此通知單(應為社區住戶告發),那其他?收到的住戶違建就不用拆除嗎?

謝謝律師~~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anne 101-05-24 23:42

律師您好,我是代替我父母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老家(目前是親戚暫時住在那裡)是四層樓的約二三十年的老公寓的四樓。我們的親戚大約是去年(民國100年)四月住進去,當時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大概去年底還是今年初開始後陽台的水泥上樑(非靠近戶外)下大雨時會滴水,鄰近後陽台的臥室和廚房的天花板也都有嚴重滲水的情形,整個都暈成黑褐色的。後來我們才知道去年夏天時我老家的樓下(3樓)住戶裝了一個3噸的大水塔,大約放在我們廚房的上方。我父母在約五年前和隔壁四樓鄰居一起曾做過頂樓的防水工程,而他的天花板不會滲水,經詢問當時幫我們作防水的先生說,應該是因為3 樓的大水塔重壓的關係導致產生肉眼看不到的細縫,所以才會滲水

因為我父母在買四樓的時候,曾和建商簽約加付金額以獲取頂樓使用權(似乎以前買房子可以這樣簽),但是合約已經找不到了。然後我們查了一下網路,知道以現行法律頂樓屬公共財,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包含水塔),除非向相關單位申請使用權。且對方已侵害到我們的住屋了,可能需負民事賠償

我母親多次致電和對方說明原因、請對方搬離水塔,並給了兩次半個月的時間請對方搬。前幾次對方先是說會搬,但是現在又說不搬(還說大家都說不用搬)。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目前我們只想到可能必須寫存證信函、通知建管課違章建築民事訴訟請求搬離水塔並賠償損失,但是擔心可能政府單位不一定會受理這類案件。還請幫忙解答了,謝謝您。

晴羽萱 100-12-07 20:24

我一個很好的朋友,他去縣政府-單位信箱(網路),去檢舉A跟B違章建築,但是他卻傻傻以A的名義去檢舉B,以B的名義去檢舉A,現在A去對我朋友提出告訴(妨害名譽-誹謗罪),但是檢舉相關的資料在網路上是縣政單位(縣政府-單位信箱),必須有密碼才能進入查看檢舉違章建築之資料,只有縣政府承辦單位與被檢舉之A跟B及我朋友才能查看內容,並非是散布在網路上,這樣有構成罪行嗎??另一個問題,實際上A與B真的是違章建築,並非虛構違建的,這樣構成誹謗罪嗎?那有可能涉及?造文書罪嗎?

啊寶 100-12-05 16:53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 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 ,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I am not an angel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啊寶 100-12-04 10:14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啊寶 100-12-03 11:45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

故鄉 100-04-25 19:11

【行政法律問題】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被撤銷,受益人得否求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假設說這棟建 物的申請不符合法令規定,依法不得提出申請,但卻在某種因素下(也許承辦人疏忽未查核到,也許是…)核發了建物建築及使用執照,請問這使用執照是否可視為 合法有效?如無效,民眾卻因公務機關核發無效的建築執照,導致已蓋好的建物卻是違法非法的違章建築,可否向政府求償(註一)?

【解析】

按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 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 起給付訴訟。」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20條定有明文,是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註二)」 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註三);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註四),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惟該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而行 政機關依人民之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乃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原處分之行政機關倘發覺該授益處分有所違誤予以撤銷,並非法所不許(註五),惟經 撤銷後,如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行政機關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是本案之 受益人得否求償?應視「受益人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及「有無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而定;苟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或「無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自不得請求合理之補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6月2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如果公務機關核發了不能發的建物使用執照?
註 二:最高行政法院86年12月31日86年判字第3314號判決:「本案如將系爭之執照予以撤銷○○○區○道路等公用設施成為無照建物,則其上眾多之合法 住戶就該等設施均不能合法使用,其結果並非原告所稱僅影響起造人一人之利益,而係對多數生活利益之嚴重侵害,此等利益洵屬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其既未基 於惡意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其行政處分而獲得,且又顯然大於原告因撤銷系爭執照所能取得之財產利益,衡諸信賴保護原則,被告否准原告之請求,並無不 合。」參照。
註三:另行政機關於審酌是否撤銷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時,除受益人具有: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之 一者外,依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為撤銷之行政機關固應顧及該受益人之信賴利益。但為撤銷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倘認為撤銷該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 分所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該機關仍非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最高行政法院83年01 月25日判字第151號判決參照)。
註 四:另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具備下列所述要件,始足當之:一、須有信賴基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含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 其他行為);二、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而如嗣 後該國家行為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三、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如當事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得國 家行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為行為;明知行政機關之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者,則其信賴不 值得保護(最高行政法院93年12月23日93年判字第1677號判決參照)。但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 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 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譬如,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十足之權限,非依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 益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3年10月28日93年判字第1359號 判決參照)。
註五: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判例:「行政機關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分,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尚有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情人中,妳是老公唯一.最初及最終的情人

故鄉 100-04-25 18:44

財政困難下違建拆除之「窮困抗辯」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住在新店,每次搬家都是因為鄰居違建嚴重妨害生活,台北縣政府藉 口財政困難,累積大量違建不拆,而且利用時間拖過去就忘記它的存在,放任違建越來越多。請問,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否因行 政處分的時效消滅,主管機關就不可以再執行拆除工作,達到規避職務、又討好不法的雙重功效?
【解析】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註一) 之規定,須同時符合(1)須為行政機關所作成(2)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3)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4)須為單方行政行為等4 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符合前揭要件,自屬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自可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惟人民是否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以法明定者為限,建築法、拆除違章建築辦法、公寓大廈條例並未賦予人民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註三),故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註四)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至於台北縣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之由,所為分期拆除之抗辯,謂之「窮困抗辯」,尚為通說所肯認,再加上舊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註五)之規 定,仍得分區分別處理,是以台北縣政府前揭抗辯,仍不能說違法,但公務員倘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仍構成刑法第130條(註六)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公務員仍應積極處理違章建築事件,以免遭受刑責。
【註解】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參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55年判字第36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註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 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省、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參照。
註六: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