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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9 20:36
律師你好: 我們現住的房屋只有永久地上權,無租金,建地,當初設定為蓋房子 民國30幾年所取得的地上權,現在地主去法院告我們,用民法 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為60年所建的磚塊的房屋,有戶籍,水電,門牌,但因為民國5~60年 建的所以沒有房屋建照,對方現在說這間房子不是當初設定地上權那間木屋,所以認為地上權存在目地已經不見了! 當初地上權是跟地主協議取得,都有蓋章 請問:這樣我們打官司會輸嗎?地上權當初設定的目地是蓋房子居住,我們現在也是居住,這樣有違背嗎?而且地上權人不是不因為地上物消失而毀滅?地上權人不是可以自己改建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當時改建時,原地主有無反對,以及磚造房屋的使用年限,才能進一步分析本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2-09-12 17:12

各位律師們:

我在新北市的房子有"共同壁"的問題,敘述如下...

      我們那約250坪土地,因為約40年前,長輩與其他人購買,經過時間與空間的轉換,目前是沒辦法分割,也就是大家都是持有"持分",一直都相安無事,20年後,約有8戶人家住在這持份上,目前有問題的就是我與隔壁鄰居糾紛,我這棟(之後稱呼A棟)與鄰居那棟(之後稱呼B棟),兩棟房子相連(中間有共同壁),A棟約早B棟3年蓋起,但是,以前房子好像都直接蓋,都不用申請建照的樣子,我想釐清的問題是中間的"共同壁"可否確認是我"A棟"所有,延伸幾個問題如下....

1.A棟早B棟先蓋,能否去查地籍資料或房屋稅(先蓋會有繳稅證明??), 有辦法確定是A棟所有,先不管B棟有沒有貼錢,要申請什麼證明,可確定A是棟先蓋(先蓋一定是有共同壁,對嗎?).

2.如果確認A棟先蓋,且B棟無任何證明有貼錢或有同意書的情況下,可否能請B棟以目前市價補貼B棟因為貼著A棟牆壁的費用?

3.想請教,是否地上物(房屋的共同壁證明)的證明,與持份能脫溝看待呢?,也就是我只需證明房屋是A棟先蓋,即可確認共同壁為A棟所以(A棟長輩確認B棟長輩無補貼或任何同意書)???

以上幾點還煩請各位律師們給予方向或解答...謝謝.

謝先生 102-07-28 21:33

你好

買賣雙方在申辦農地農用證明時

在現勘因指界不清,規避農地上之有諸多地上物之實

誤導承辦鑑定

而誤發農地農用證明

並以此證明完成報稅過戶程序

請問

上述狀況

算是偽造文書

如果是

該筆買賣可否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能否撤銷移轉所有權登記,在於您們對於農地買賣之意思表示是否有錯誤,但地政所發給之農地使用證明,則可能會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不影響您們的所有權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先生 102-07-28 16:30

你好

有一狀況如下

有二筆土地,甲地被乙地地主使用了一部分土地建有地上物及農作物,甲方曾口頭及存證信函告訴乙方拆物還地

但乙方沒有理會,後又因不願移除地上物,向甲方共有人之一買得甲地持分

甲方再發存證信函告訴要求拆物還地及未經其它共有人同意不得擅用甲地

乙方有去除部分地上物,但因日常需要,並未全部移除

現甲方以竊佔提刑事訴訟

請問

1.甲方的處理合理嗎

2.乙方要如何抗告或應對方法

 共有土地,如果未訂立分管契約取得使用權利,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於該土地上建築房舍或工寮等,確實會被認定有不法所有的意思竊占土地,而構成竊佔罪。

無雙 102-07-26 23:34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全體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應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之,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雙 102-07-26 23:3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沒有明示分管契約,不代表沒有默示分管契約,故還是要提供詳情與律師判斷為宜.
無雙 102-07-26 23:3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無論是分割共有物或是拆屋還地糾紛皆可透過法院提起訴訟救濟,至於上面有三十年建物建議及早提起拆屋還地訴訟,避免建物所有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這樣後續就很麻煩了。
無雙 102-07-26 23:06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林立捷 (林律師) 102-07-29 12:24
1.您說土地上有建地又有農地,這說法有點奇怪,應該按登記謄本來看其用途。 2.建地上有建物,要看該建物與坐落之土地間有何法律關係,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3.共有土地或建物若不採取訴訟分割,於土地法第34之1條另外有規定調處的方式,不妨可以向當地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處,效力比調解強大些。
無雙 102-07-26 23:04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吳忠德 (律師) 102-07-30 10:31
你好, 1.首先,建地和農地是兩塊地號,需要分別處理,你們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請求法官跟給你們農地和建地相連的,但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怎麼分割 2.如果沒有分管契約,那麼對方的地上物就是有侵佔你們建地的權利,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地上有三十年的地上物,只是地上物可以在土地登記地上權的請求權,不代表取得地上權,所以仍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3.如果對方不願意調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因為這是強制調解案件,對方不到場協調更好,讓法官的心証可以偏向你們一點
無雙 102-07-26 23:0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鄒玉珍 () 102-08-01 17:22
你好:若調解不成就可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分割方式分為「實物分配」及「變賣價今分配」二種。至於地上物的部份,若沒有分管協議應係屬無權占用,當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太平法律事務所:鄒 律師、TEL:03-4269505、0936588909、中壢市裕民街26之1號9樓
無雙 102-07-26 22:56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1.如果調解不成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2.雖然沒有明示分管契約 但如果各共有人各自使用一部分 是不是可能評價為默示分管契約 你可以考慮看看 3.至於土地上之建物 可以同一訴訟請求拆除
謝先生 102-07-23 13:25

你好

本人有一建地,擁有完全所有地權

但其上有一古早留下來的土塊厝

多有損毀及坍塌
最近

想將土地買賣

經稅務單位建議

已申辦註銷房屋稅籍

問題是:

該地之土塊厝地上物共有狀態,且部份共有人多已亡故,有繼承或未繼承情況

請問

土地買賣前該做那些處置動作

原則上還是先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 看如何補償 避免將來有糾紛發生

 建物如無合法產權(即未經所有權登記、無所有權狀,此與房屋之稅籍登記無關),且無合法占有權源,可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謝先生 102-07-25 13:35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物如無合法產權(即未經所有權登記、無所有權狀,此與房屋之稅籍登記無關),且無合法 ... (恕刪)

今天去地政查詢
說是沒有任何保存記錄

soros 102-07-20 09:19

之前與兄弟共持有土地 之後因問題而申請分割 分割已完成 地上物也已分割

如他仍繼續耕作已分割為我之土地地上物 我該如何處置 可以告竊佔嗎

該怎麼收集證據 要有什麼證據 如他繼續耕作 採收為我土地地上物 

我可以告竊盜嗎 該收集哪些證據 對方比較強勢也為地方上之頭痛人物

實在是無可奈何 調解也不到 警方也沒則 我該如何做  因要上班也少有時間

蒐集證據

 共有分割之訴判決下來之後,是否已進行點交?

soros 102-07-20 10:0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共有分割之訴判決下來之後,是否已進行點交?

已點交完畢  法官來看了五次  看到對方的惡行惡狀  把路還有一口井都判給了我

怕到時我連路權都沒有  會申請分割是因為  當初無償給他耕作  後來沒工作之後  

想要回來耕作  對方卻百般用盡方法不還  有一口井是在她們持有地之上  連水電

也不給我用  那是父親留下來的  之前也有寫下共同使用  百般無奈才申請分割

分割完畢之後才是惡夢的開始  真的都沒天理了嗎

 「點交」是在判決下來之後?

soros 102-07-20 10:1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點交」是在判決下來之後?

  是  也有來釘了界標  所有權證書  也已申請完畢

CJ 102-07-20 01:02

您好, 突然收到法院電話通知隔壁土地的所有者(簡稱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 三天後要進行量測. 不知該如何應對.

背景:目前我方與乙方所持有土地是在很久之前, 經過與同一人買賣交易後購得, 所以土地緊緊相鄰(我在前, 乙在後, 且買賣前乙方已知曉乙方土地只有"水路地")但幾年前乙方所購土地後方被建商買下(包含後方的水路地)並建成社區, 且當初建商也有通知我方與乙方進行買賣與路地協調, 乙方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拒絕與建商協調路地/買賣, 而我方因為只想自建不想買賣且前方有既有路地的情況下選擇後續自建, 但現在乙方卻要求我方土地要留一定的路地給予通行(袋地通行), 目前乙方土地與建商社區仍有路地可通行(只是社區目前用薄檔板擋住, 且路地所有權為社區共同所有, 約30戶), 乙方土地目前閒置未有住人以及地上物.

請問: 1.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並進行量測是否會使我方權益受損?

2.請問土地非共同持有, 乙方為何能對我方土地進行假處份申請?

3.開始進行量測是否表示法院受理並進行訴訟?

4.因我方預計近年要自建蓋房子, 仍否繼續進行土地自建?

5.法院是否會強制要求我方留地給予乙方通行?

6. 能否建議我該如何應對?該找律師進行訴訟嗎?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於法院執行假處分之當日,法院會於現場交付假處分裁定正本給您,屆時便可以釐清對方聲請假處分之範圍及理由。如對方尚未提起本案訴訟,則法院會命對方限期起訴,如對方未限期起訴,則您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建議您應於收受假處分裁定後,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龍 102-06-15 19:28

我父親於民國96年因病過世,家族中可處分父親遺產者有五人(下稱繼承者五人)。父親往生後留有債權土地若干筆、股票、現金)及債務銀行貸款約700萬元、向銀行作其他擔保人而被假扣押約2,000萬元)。繼承者五人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其中債務部分,銀行貸款為償還第一順位,因擔保而被假扣押者為第二順位銀行貸款因當初以父親名下一筆土地地上物一棟(我所有)作為擔保品,並由我作為保證人,現下已向銀行辦理該筆貸款轉由我來借貸,並由其他四人做保證人,我每月按時繳交貸款利息

現今繼承者五人已將父親之現金及股票辦理分配過戶於各自名下,預計持續辦理其餘土地分割繼承,僅餘尚作擔保品之土地暫不分割處分。請問:

一、 繼承者五人未以繼承債權清償繼承債務,而將債權逐步分割處分,有無違反限定繼承之規定?

二、 如有違反限定繼承相關規定,繼承者五人將有何罰則?如無違反,將來該些繼承債務要求清償時,是否仍僅由該筆尚未處分之土地(加上地上物一棟)作為清償即可?

沈恆 (沈律師) 102-06-16 02:57

依您所述,繼承人並沒有依法完成整個限定繼承的程序,如果債權人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另外,不管繼承人有無違反規定,債權人可以求償的範圍至少是繼承時所有的遺產,不會因為繼承人已分割遺產就受影響;再者,如果處分遺產是因為不想還債,還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以上謹供您參考。

老胡 102-06-11 08:24

70年間地主與建商合建,建商隨即成立興建委員會並開始運作興建,後因糾紛地主與包商將建商興建未完成的建物查封強制執行拍賣,由第三人拍定買受地上物但建物目前由建商住居(第三人與建商是親戚關係),請問地主可否提先位請求拆屋,備位請求5年不當得利的地租?

 租金應該沒有問題,其餘部分尚需完整資料始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視該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屬於有權占有,所以仍要回歸到當時合建契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胡 102-06-04 20:09

承租承租土地,興建地上物契約言明到期拆屋還地承租人向主管機關聲請拆屋,工務局給予拆除執照,承租人依規定將建物拆除完竣,卻怠於向工務局報完工並解除套繪,致使地主無法向工務局申請建照,地主向工務局陳情,給的答覆是要承租人蓋章才可以,否則無法解除套繪,請問地主可以提出訴訟嗎?如果可以這是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之訴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透過訴訟程序來請求,但本件仍應屬財產權的部分,所以仍有訴訟費用計算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輝 102-04-17 21:12

土地所有人(妻)及地上建物所有人(夫)原為夫妻關係,惟已離婚多年財產仍未辦理清楚,因地上物銀行借貸未還,而將被法院執行查封地上物,土地所有人(現居住於該處所)是否有權要求代為清償後,將地上物過戶為自己?又如何查知該建物質借多少金額?以及要清償之金額?抑或有其他解決之道能使土地所有人不致淪為無處所可居住?謝謝!!

 要視實際情況判斷土地所有權人有無優先承買權,如無優先承買權,亦可向法院競標購買。

梨子 102-03-26 14:59

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筆土地,之前88水災地上物皆被沖刷掉,在水災前有租給一位大姊耕作,然租約當時已經到期也沒有續約,土地上當初屬於承租人的東西也請她拿走了。

後來政府要徵收我們家的土地做防水的堤防,也已經徵收完畢,現在那位大姐問我們家要不要一起去陳請賠償地上物的部分(受災戶很多),但她要求賠償完的金額要給她一半,然後又說如果我們不去陳情,她要自己拿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註)去陳請賠償

想要請問律師土地是我們家的,對方跟我們也沒有任何租約,她真的可以憑空照圖上有她的東西而去陳請賠償嗎? 如果她真的可以有此權利,我們家可以有怎樣的應變措施?

如果她沒有這個權利去陳請賠償,那她可以要求 之後地上物賠償金額要分她一半嗎?

註:水災後有去申請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當時申請的照片上地上物有那位大姐的東西。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他可以證明該地上物屬於他的,否則要求償到的機會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03-08 00:24

現在有承租土地,地主於7月份想要漲租金,地主明言若不想漲租金就要收回土地,這土地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契約,僅言一個月租金多少作為承租租金,於承租土地後在這土地上有建一地上物,但這地上物屬於違建沒有作地上物登記,這土地也租超過20年了,現在地主要收回土地,請問我可以拆除地上物依當時土地原狀返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上物為您所興建,且雙方未約地上物之歸屬,則您仍可拆除該地上物後歸還土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03-08 13:1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上物為您所興建,且雙方未約地上物 ... (恕刪)

地上物是我興建的沒錯,並且也沒有約定地上物歸屬,但從他人口中曾聞租約超過20年地上物所有權會歸於地主,"超過20年地上物所有權會歸於地主",我看過法典好像沒有這條規定,這部分是否不必去理會呢?

小黃 102-01-22 23:34

我家透天屋乃緊鄰隔壁的透天一樓處,鄰居有一排油煙管出口向?著我家而來,而對方排油煙孔開在我家地上物範圍內。請問我是否可依民法793條執行,並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林智群 (klaw) 102-01-22 23:44

建議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改善,不行的話只能提告

old lin 101-12-21 14:48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如今我方已向法院提告拆屋還地,但是心中疑慮有五: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1 21:40

1.去地政機關調地籍謄本,就知道對方有無請求登記地上權

2.可以請求五年租金

3.拆屋還地之訴,可以追加返還租金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預約時間面談。

101-12-03 13:38
甲方:廟宇負責人  乙方:土地所有人  租約簽署農地:A農地 租約未簽署農地:B農地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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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6 00:15

再請教各位律師

該寺廟建築物座落在農牧用地上,並不符合農牧用地僅得供農牧生產及其設備使用之原則,也不符合農舍使用辦法,依區域計劃法2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該寺廟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之保存登記,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屬於出資人,該廟為募建,土地租約簽約人為寺廟負責人之父親,簽約人向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權認定?

 

土地法103條之規定 第2條+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終止契約+要求拆屋還地嗎?

================================

土地法 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open 101-11-20 16:37
您好,我有一塊基地,其上無地上物,有他人欲向我承租當作工廠,我應該要將房屋蓋好租給他當作一般租賃房屋契約出租,還是給對方租地建屋的權利比較好? 另外如果是租地建屋的情形,對方有要求設定地上權的權利,可否要求對方於租約到期時,地上權應隨同消滅或並應辦理塗銷登記
1.這應該涉及商業問題 如果是自己蓋好租他 你比較能確保建物形式 以及建物所有權是你的 另外租金應該也比較高 2.地上權期限可以另外約定
小麥 101-11-16 19:51
小弟最近想在自己ㄉ土地上蓋房子.土地有267坪建地~結果到ㄌ代書事務所一查~不能蓋!!查問之下才知道民國38年時被當時ㄉ地主設定~原因如下~民國38年王姓地主將土地分給它ㄉ孫子又怕他孫子一分到手馬上賣掉就把土地地上權設定(地上物有三合院一棟目前還在)結果不出王姓地主所料.隔年他孫子就把土地賣給我ㄚ公~當時阿公不認識字付ㄌ錢拿ㄌ土地權狀就以為都辦好ㄌ~就這樣直到現在想蓋房子才發現當初ㄉ地上權塗銷~代書說要王姓子孫蓋章才能夠做撤銷.但事情過ㄌ那ㄇ久當事者也過世多年~子孫又好幾百人要怎ㄇㄧ一去找蓋章阿?請問還有什ㄇ辦法可以撤銷地上權ㄉ嗎?好煩阿...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1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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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 101-10-31 22:21
律師您好 我父親與叔叔共有一塊地, 在60年前因好心借與友人蓋一房子居住, 沒立契約也沒收分文, 但友人30年前搬離, 父親想要回土地但友人卻要父親賠償房子損失才願拆屋, 但此房子並無 地上物登記, 是一違建, 父親想以"拆屋還地"上法院告他, 但叔叔曾在數年前私下與對方簽一契約 約明若要對方拆屋還地, 要以市值房價補償損失,我父親並不知情, 請問,, 若父親上法院提告, 他拿出與叔叔所簽之契約, 父親該如何應對? 父親須請律師幫他辦理嗎?
如果父親並沒有簽立這份協議 在依法終止借貸關係後 訴請拆屋應該沒有問題 至於是否賠償可能叔叔要注意是否有這問題
3cmail 101-09-27 11:10

我多年前繼承了一筆土地地上權

地上物房屋原是我父親使用,但一直未支付土地租金

但我本身從未居住或使用其上的建築物

後來原本的建築物也因年久失修被借用的親戚在很多年前改建成加強磚造的平房

但目前借用的親戚也已經搬走....留下一間空屋

最近因為新地主買了該筆土地
想請問在法律上新地主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塗銷我的地上權並收回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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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101-09-12 11:34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動產(土地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林智群 (klaw) 101-09-13 08:26

你是假扣押債權人,在判決確定之前,法律上你對債務人的債權還沒有確定是否存在及數額多寡,所以沒有辦法參與分配,如果拍賣結果超過所有債務,法院會將你的部分(包含程序費用)提存在法院,等你勝訴確定後才可以領出

小P 101-08-28 08:31
我想請問關於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交易的問題.目前屋況如下.
1. 有門牌,電表
2. 沒有土地及建物權
3. 土地的使用區分應該不是建地
4 房屋已存在20-30年
5. 屋主有繳交土地租金給地主.

問題1 屋主告訴我,交易會有公式契約需有契稅及印花稅,並會變更稅籍資料,請問稅籍資料有什麼法定的效力,只取得稅籍資料對買主有什麼保證.

問題2. 房屋稅籍資料,要如何查,確認只有原屋主的名字,而不是多人登記?是否會有一屋多賣的問題?
問題3,像這樣的房屋,如果地主要求拆屋還地. 我是否可主張地上物補償.

謝謝
大窟 101-07-20 10:49

我家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我媽的名字,但地上物(有四層建築)卻是各兄弟的名字,請問我媽可以指定將土地不分給某個小孩嗎(無棄養問題)?若可以,其地上物土地是否有被要求拆屋還地 的可能?倘若立下此類型之遺囑,請問在法律上是否生效?煩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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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 101-07-10 15:50

起訴狀我是這麼寫的: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於民國98年元月一日起至拆除日止應給付租金於原告、租金以法定利率計算。

(紅色部分是審判長說有問題要我自行計算,還要再補呈)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被告所為以致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受有損害,曾向被告協調無果,爰依民法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佔用地上物,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定為新台幣390,018元整。所以繳了4300裁判費

前幾天已開過庭 審判長請我們重新補呈請求標的不當得利的正確金額,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要如何去計算這個正確的金額,還有補呈的訴狀該怎麼寫呢?

應法院有限時間 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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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呈的狀紙,標題可寫作「民事補充理由狀」。就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您可先依市場行情查出大約一個月的租金數額,再依對方無權占用期間長短來計算不當得利之總額,另外土地法97條也有計算方式(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是通常會比市價低,建議先用市價處理。所以您可先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的一個金額,另外加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然後就之後為按月計算。所以您的訴訟聲明第二點可改寫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總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OOOO元」即可。

(參照民法第203條,土地法9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晴闕 101-05-26 22:50
最近家長有下列困擾,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5-27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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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101-05-18 17:28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小老百姓 101-03-20 15:41
我想請問一下 土地法問題34-1 祖上有筆土地 算公同共有 我家有小額的持分額 地上建物(土角厝是我曾祖那時代建造的) 也有自宅使用權 後來在我家的旁邊有塊小空地 在我小時候 又自行建設了一小間水泥房放雜物 現在有建商 透過仲介的來出價 要買 但是那地方 離台中精密園區 又近 旁邊還有 嶺東科技大學 和高中 之前也有建商透過 我爸的朋友說想買 出的價錢 還比現在還高 但苦無我家佔的面積小 我爸又當她朋友在說笑的 就不了了之 但是現在 那個建商 先找全部的人先訂諦私契(剩下我家還不願意賣) 很多人都委派仲介處裡 然還才寄存證信函 給 說 我們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其他人都訂諦私契蓋印同意賣了 又苦無那多金錢買 只能被慢慢的給提存 現在是還沒提存 請問有辦法可以 防止嗎 地權是公同共有 但有持分地上物權 有部份是 公同自宅使用權 除一小雜物間 謝文明律師 回覆時間:2012-03-19 10:04:08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本件由於只剩您們的持分未出售而建商已取得大部分之持分因此建商仍得對該筆土地做事實上的處分當然如果您們的持分夠大的話也可以主張土地分割或與建商談合建方式而優先權部分 那請問下 主張土地分割 如需要訴訟 大概要花多少
您好: 有關土地分割訴訟 所需花費的時間會較久 因為法院還會請地政測量 原則上半年應該跑不掉 當然如果中途和解另當別論 至於律師費用 則依案件之難易而定 謝謝
小老百姓 101-03-19 08:49
我想請問一下 土地法問題34-1 祖上有筆土地 算公同共有 我家有小額的持分額 地上建物(土角厝是我曾祖那時代建造的) 也有自宅使用權 後來在我家的旁邊有塊小空地 在我小時候 又自行建設了一小間水泥房放雜物 現在有建商 透過仲介的來出價 要買 但是那地方 離台中精密園區 又近 旁邊還有 嶺東科技大學 和高中 之前也有建商透過 我爸的朋友說想買 出的價錢 還比現在還高 但苦無我家佔的面積小 我爸又當她朋友在說笑的 就不了了之 但是現在 那個建商 先找全部的人先訂諦私契(剩下我家還不願意賣) 很多人都委派仲介處裡 然還才寄存證信函 給 說 我們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其他人都訂諦私契蓋印同意賣了 又苦無那多金錢買 只能被慢慢的給提存 現在是還沒提存 請問有辦法可以 防止嗎 地權是公同共有 但有持分地上物權 有部份是 公同自宅使用權 除一小雜物間
依照土地法之規定,您土地持分部份,如不與建商達成買賣合意,建商就會依法提存
小老百姓 101-03-19 08:48
我想請問一下 土地法問題34-1 祖上有筆土地 算公同共有 我家有小額的持分額 地上建物(土角厝是我曾祖那時代建造的) 也有自宅使用權 後來在我家的旁邊有塊小空地 在我小時候 又自行建設了一小間水泥房放雜物 現在有建商 透過仲介的來出價 要買 但是那地方 離台中精密園區 又近 旁邊還有 嶺東科技大學 和高中 之前也有建商透過 我爸的朋友說想買 出的價錢 還比現在還高 但苦無我家佔的面積小 我爸又當她朋友在說笑的 就不了了之 但是現在 那個建商 先找全部的人先訂諦私契(剩下我家還不願意賣) 很多人都委派仲介處裡 然還才寄存證信函 給 說 我們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其他人都訂諦私契蓋印同意賣了 又苦無那多金錢買 只能被慢慢的給提存 現在是還沒提存 請問有辦法可以 防止嗎 地權是公同共有 但有持分地上物權 有部份是 公同自宅使用權 除一小雜物間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只剩您們的持分未出售 而建商已取得大部分之持分 因此建商仍得對該筆土地做事實上的處分 當然如果您們的持分夠大的話 也可以主張土地分割 或與建商談合建方式 而優先權部分只有債權效力 若您們無法優先承購的話 其他的持分仍會被建商買走 若尚有其他疑問 也請您不吝來信指 教謝謝

 1.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出賣將"全部土地"出賣,而且催告如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要提存時,除非他們開的地價是低於市價,還可以上法院主張外,若未低於市價,而且是依法律規定行使,要反對提存,會是有困難的;
2.當然,建地11坪還是可以主張分割,當你們向法院提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時,或許可以在未確定前,向地政事務所主張分割還未完成,所以就他們依34條之一的處分是未確定,可以要求暫緩,這時就要看地政機關作業流程了;另外一種作法,是提訴之後項提存所主張提存原因可能不存在(要等判決確定),他們也可能會退回提存,這樣也可能可以阻止處分案件的進行

張先生 101-03-16 14:18

您好
請教
820條修正前後共有物管理規定之適用疑義
問題一、
共有土地出租發生在民法820修法之前,起訴發生在民法820修法施行之後,請問法院該依舊法或是新法裁判?謝謝
問題二、
共有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畢,起訴拆屋還地發生在民法820修法施行之後,請問應依舊法還是新法裁判,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6 19:11

 

一,新法有利於共有物之管理,應該依照新法;

二,不懂你的意思,如果地上物是第三人建造,

共有人要求拆屋還地應該是821的問題,不會用到820

(這裡是處理真正個案,不是法律系學生園地,本來不想回答你,但你第二個問題很奇怪,故回應之)

張先生 101-03-18 21:16

 大律師您誤會了

我是實際上有遇到這個問題,無權占有地上物已經確定判決,必須拆除,在強制執行後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說已經有過2/3的人同意他佔有要拆除的B、C部分,但上開確定判決及前案皆認為本案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成,故應以舊法裁判(台中地院100年簡上158),我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有臚列三點,首先,前案有認為這是適用舊法,判決理由中有紀載適用舊法,主張爭點效。第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不溯既往原則,820條並無特別條例溯及既往。第三系爭土地現在合法分管,與系爭建物建築之時是否有權佔有乃屬二事等三點,並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判決意旨

一、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另提出共有人黃義成、高瑜、黃榮埂、黃義漢、黃皓澤、黃煥壇、黃俊釧、黃緒紳出具之分管協議書,主張伊等自99年12月協議分管系爭土地,上訴人應拆除之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已經共有人過半數而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其分管,依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權占有之缺失業已補正,變為有權占有云云。惟查: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係98年6月10日修正,其物權偏施行法第1條規定:物權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此即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上訴人於 98年6月10物權篇修正之前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民法物權篇施行法又無特別規定新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可溯及既往適用,是上訴人以於本院訴訟中始協議分管之協議書,主張伊為有權占有,並不可取。」。

綜上,請大律師指教

感恩

紅葉 101-02-18 22:52

我的外公約在八年前去世,去世時沒有任何一繼承人知道要去拋棄繼承以至過了時效

後來銀行將原抵押田地法定繼承,由五人分別共有,但是銀行當初依造照抵押品貸款200萬給我們,但是沒有請人估價,現在此田地行至拍賣的程序時,銀行請人查看才發現是畸零地,無法拍賣,逕而不打算依照原抵押品進行債務履行。反而另找出我們五人共同共有之建地,有地上物,此地我們持分15/540,由這15,我們五人分別繼承。我想請問,銀行可以因為抵押品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直接不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嗎?還有,銀行就算無法拍賣此田地,也應就其不足部分索償,怎麼會又清查其他財產,目的是在於清查我們是否有能力還債?還是它們不打算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又,目前銀行會就其無法清償部分,向我們強制執行扣除三分之一的薪水嗎?

林智群 (klaw) 101-02-18 23:25

一般外公去世通常是舅舅阿姨媽媽繼承,孫輩不會繼承,

你既是孫輩,應該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還來得及

紅葉 101-04-0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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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ayashi 100-07-26 14:46

小弟對某塊法拍土地有興趣,但地上物有未保存登記之平房、雞舍、及墳墓等。因以上物件皆為債務人所有,但並未在拍賣範圍內。
1、想請教各位律師,若參與法拍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日後可無償請求債務人搬離嗎?
2、想請問各位律師,手上應接過不少這種案子,像這樣情況的case,是否有解決之道嗎?若請代標公司處理可以解決嗎?
3、再請問該如何查詢該法拍物件的債權銀行呢?
謝謝~

以下為該法院拍賣筆錄

土地上有雜樹、一未保存建物門牌,有一間未保存登記平房、一間未保存登記雞舍,另有一座墳墓;上開未保存建物係債務人所有,地上作物及雞舍為債務人所有,墳墓為債務人親人之墓,請自查,上開未保存建物及雞舍不在拍賣範圍內,又土地上之作物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款,拍定後未保存建物、雞舍、墳墓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餘按現況點交。

小李 100-06-07 09:33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