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當時改建時,原地主有無反對,以及磚造房屋的使用年限,才能進一步分析本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們:
我在新北市的房子有"共同壁"的問題,敘述如下...
我們那約250坪土地,因為約40年前,長輩與其他人購買,經過時間與空間的轉換,目前是沒辦法分割,也就是大家都是持有"持分",一直都相安無事,20年後,約有8戶人家住在這持份上,目前有問題的就是我與隔壁鄰居的糾紛,我這棟(之後稱呼A棟)與鄰居那棟(之後稱呼B棟),兩棟房子相連(中間有共同壁),A棟約早B棟3年蓋起,但是,以前房子好像都直接蓋,都不用申請建照的樣子,我想釐清的問題是中間的"共同壁"可否確認是我"A棟"所有,延伸幾個問題如下....
1.A棟早B棟先蓋,能否去查地籍資料或房屋稅(先蓋會有繳稅證明??), 有辦法確定是A棟所有,先不管B棟有沒有貼錢,要申請什麼證明,可確定A是棟先蓋(先蓋一定是有共同壁,對嗎?).
2.如果確認A棟先蓋,且B棟無任何證明有貼錢或有同意書的情況下,可否能請B棟以目前市價補貼B棟因為貼著A棟牆壁的費用?
3.想請教,是否地上物(房屋的共同壁證明)的證明,與持份能脫溝看待呢?,也就是我只需證明房屋是A棟先蓋,即可確認共同壁為A棟所以(A棟長輩確認B棟長輩無補貼或任何同意書)???
以上幾點還煩請各位律師們給予方向或解答...謝謝.
您好, 突然收到法院電話通知隔壁土地的所有者(簡稱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 三天後要進行量測. 不知該如何應對.
背景:目前我方與乙方所持有的土地是在很久之前, 經過與同一人買賣交易後購得, 所以土地緊緊相鄰(我在前, 乙在後, 且買賣前乙方已知曉乙方土地只有"水路地")但幾年前乙方所購土地的後方被建商買下(包含後方的水路地)並建成社區, 且當初建商也有通知我方與乙方進行買賣與路地協調, 乙方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拒絕與建商協調路地/買賣, 而我方因為只想自建不想買賣且前方有既有路地的情況下選擇後續自建, 但現在乙方卻要求我方土地要留一定的路地給予通行(袋地通行), 目前乙方土地與建商社區仍有路地可通行(只是社區目前用薄檔板擋住, 且路地所有權為社區共同所有, 約30戶), 乙方土地目前閒置未有住人以及地上物.
請問: 1.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並進行量測是否會使我方權益受損?
2.請問土地非共同持有, 乙方為何能對我方土地進行假處份申請?
3.開始進行量測是否表示法院受理並進行訴訟?
5.法院是否會強制要求我方留地給予乙方通行?
我父親於民國96年因病過世,家族中可處分父親遺產者有五人(下稱繼承者五人)。父親往生後留有債權(土地若干筆、股票、現金)及債務(銀行貸款約700萬元、向銀行作其他擔保人而被假扣押約2,000萬元)。繼承者五人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其中債務部分,銀行貸款為償還第一順位,因擔保而被假扣押者為第二順位。銀行貸款因當初以父親名下一筆土地及地上物一棟(我所有)作為擔保品,並由我作為保證人,現下已向銀行辦理該筆貸款轉由我來借貸,並由其他四人做保證人,我每月按時繳交貸款利息。
現今繼承者五人已將父親之現金及股票辦理分配並過戶於各自名下,預計持續辦理其餘土地之分割繼承,僅餘尚作擔保品之土地暫不分割處分。請問:
一、 繼承者五人未以繼承之債權先清償繼承之債務,而將債權逐步分割處分,有無違反限定繼承之規定?
二、 如有違反限定繼承相關規定,繼承者五人將有何罰則?如無違反,將來該些繼承債務要求清償時,是否仍僅由該筆尚未處分之土地(加上地上物一棟)作為清償即可?
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筆土地,之前88水災地上物皆被沖刷掉,在水災前有租給一位大姊耕作,然租約當時已經到期也沒有續約,土地上當初屬於承租人的東西也請她拿走了。
後來政府要徵收我們家的土地做防水的堤防,也已經徵收完畢,現在那位大姐問我們家要不要一起去陳請賠償地上物的部分(受災戶很多),但她要求賠償完的金額要給她一半,然後又說如果我們不去陳情,她要自己拿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註)去陳請賠償。
想要請問律師,土地是我們家的,對方跟我們也沒有任何租約,她真的可以憑空照圖上有她的東西而去陳請賠償嗎? 如果她真的可以有此權利,我們家可以有怎樣的應變措施?
如果她沒有這個權利去陳請賠償,那她可以要求 之後地上物的賠償金額要分她一半嗎?
註:水災後有去申請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當時申請的照片上地上物有那位大姐的東西。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可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庭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不動產(土地及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不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的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的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起訴狀我是這麼寫的: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於民國98年元月一日起至拆除日止應給付租金於原告、租金以法定利率計算。
(紅色部分是審判長說有問題要我自行計算,還要再補呈)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與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被告所為以致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受有損害,曾向被告協調無果,爰依民法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佔用之地上物,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定為新台幣390,018元整。所以繳了4300裁判費。
前幾天已開過庭 審判長請我們重新補呈請求標的不當得利的正確金額,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要如何去計算這個正確的金額,還有補呈的訴狀該怎麼寫呢?
應法院有限時間 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關於補呈的狀紙,標題可寫作「民事補充理由狀」。就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您可先依市場行情查出大約一個月的租金數額,再依對方無權占用期間長短來計算不當得利之總額,另外土地法97條也有計算方式(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是通常會比市價低,建議先用市價處理。所以您可先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的一個金額,另外加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然後就之後為按月計算。所以您的訴訟聲明第二點可改寫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總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OOOO元」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無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大律師您誤會了
我是實際上有遇到這個問題,無權占有之地上物已經確定判決,必須拆除,在強制執行後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說已經有過2/3的人同意他佔有要拆除的B、C部分,但上開確定判決及前案皆認為本案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成,故應以舊法裁判(台中地院100年簡上158),我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有臚列三點,首先,前案有認為這是適用舊法,判決理由中有紀載適用舊法,主張爭點效。第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不溯既往原則,820條並無特別條例溯及既往。第三系爭土地現在合法分管,與系爭建物建築之時是否有權佔有乃屬二事等三點,並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判決意旨
一、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另提出共有人黃義成、高瑜、黃榮埂、黃義漢、黃皓澤、黃煥壇、黃俊釧、黃緒紳出具之分管協議書,主張伊等自99年12月協議分管系爭土地,上訴人應拆除之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已經共有人過半數而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其分管,依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權占有之缺失業已補正,變為有權占有云云。惟查: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係98年6月10日修正,其物權偏施行法第1條規定: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此即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上訴人於 98年6月10物權篇修正之前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民法物權篇施行法又無特別規定新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可溯及既往適用,是上訴人以於本院訴訟中始協議分管之協議書,主張伊為有權占有,並不可取。」。
綜上,請大律師指教
感恩
我的外公約在八年前去世,去世時沒有任何一繼承人知道要去拋棄繼承以至過了時效。
後來銀行將原抵押田地法定繼承,由五人分別共有,但是銀行當初依造照抵押品貸款200萬給我們,但是沒有請人估價,現在此田地行至拍賣的程序時,銀行請人查看才發現是畸零地,無法拍賣,逕而不打算依照原抵押品進行債務履行。反而另找出我們五人共同共有之建地,有地上物,此地我們持分15/540,由這15,我們五人分別繼承。我想請問,銀行可以因為抵押品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直接不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嗎?還有,銀行就算無法拍賣此田地,也應就其不足部分索償,怎麼會又清查其他財產,目的是在於清查我們是否有能力還債?還是它們不打算處理抵押品而直接拍賣我們的建地?又,目前銀行會就其無法清償部分,向我們強制執行扣除三分之一的薪水嗎?
小弟對某塊法拍土地有興趣,但地上物有未保存登記之平房、雞舍、及墳墓等。因以上物件皆為債務人所有,但並未在拍賣範圍內。
1、想請教各位律師,若參與法拍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日後可無償請求債務人搬離嗎?
2、想請問各位律師,手上應接過不少這種案子,像這樣情況的case,是否有解決之道嗎?若請代標公司處理可以解決嗎?
3、再請問該如何查詢該法拍物件的債權銀行呢?
謝謝~
以下為該法院拍賣筆錄:
土地上有雜樹、一未保存建物門牌,有一間未保存登記平房、一間未保存登記雞舍,另有一座墳墓;上開未保存建物係債務人所有,地上作物及雞舍為債務人所有,墳墓為債務人親人之墓,請自查,上開未保存建物及雞舍不在拍賣範圍內,又土地上之作物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款,拍定後未保存建物、雞舍、墳墓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餘按現況點交。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有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