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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蘋果 101-06-16 00:41



你好:
最近因樓下會漏水之問題照成家裡一些困擾.5樓後陽台天花板會漏水.跑來6樓跟我說我家漏水.我與對方說你們家施工完了才來說你家漏水.是不是當初漏水你在
裝潢錢應該先告知.後來我說先查漏水正確原因在來說.沒多久我發現我家排水孔有樓下打的發泡劑在裡面.導致我家洗衣就會淹水.樓下就申請3調解委員會來處理.互相達成共識各出2000元和解.處理到好.附切結書保固1年本來樓下是說2天就好.我們給他5天時間.第1天沒來施工.第2天來施工.挖出水管我發現我家水管根本沒破.他的施工人員也說確實水管沒破.反倒是樓下打各洞打發泡劑進去的.大概塞住10幾公分長.他們也說可能是熱水管漏水.當下我叫他們抓出原因.要打熱水管牆壁就1次打.不要分成2次施工.後來他們說不需要.第3.4天都沒來
我就打給對方說剩下1天怎還不來處理.最後1天終於來結束施工.過幾天樓下跟我說變成別的地方在漏.我叫他找出原因再來.結果我1等就是快1個月..突然說來就來.帶個師傅拿儀器測熱水管.說是熱水管在漏水.哪我就火了ㄚ.當初要給你打牆施工你不要.
現在才又說要施工.帶師傅來說要馬上施工就要施工.我就說:你們說的配合時間是我們配合你們嗎.快1個月了才帶人來找原因.當下就要馬上施工.房子是你的還我的.你說怎樣就怎樣.這說不過去吧.我就當師傅和樓下屋主說:說來就來.當初說水管漏的.結果卻不是水管.我都沒要你賠償我的地上..你現在說要改施工別的地方.怎麼有人可以這樣的.這塊1個月的時間我打過幾通電話給你.你沒接半通.也不回半通電話.做事情怎麼可以這樣.樓下要交屋了才在急說要施工.樓下也說要賠償我地下施工的部分.說當初我出的2000圓還我.我說我家本來水管就沒塞住.會花這2000是你害的.現在賠償卻是退我這2000元.樓下問我要賠償多少.我說其實也不知道要賠償多少.我們夫妻都要上班.施工下去生活又變麻煩了.我請樓下去調解委員會也好.法院告也好.我都願意.我要的只是1個道理1個公道....我想問律師
1.這情形的話我該怎麼告樓下這位投資客打給他不接.有需要才按門鈴找我們.這叫配合嗎? 2.漏水問題該怎們解決總不能說哪就施工哪邊吧?.
3.要是我要他賠償我後陽台.要怎麼賠償?(本來就不會塞住.因他打發泡劑進去地下平白無故要施工.看到施工下去看到鐵條都斷了.真的整個不舒服).
4.要是打官司要打多久? 若有該補充在說明.我再補充 謝謝!!
Hsu Reui Feng 101-08-25 09:02

回覆 紅蘋果 的發言內容:

先請樓下的給你漏水證明確定是你們什麼狀況會造成樓下漏水再說~

免得又重踏覆徹,施工了才說不是那問題。

之前我家也是這樣,後來我說:「請他們先證明是我們造成漏水,請修理工白紙黑字證明

以後有問題才好處理。」,不然大家各說各話,差點要白白花2~3萬元。

你也可去GOOGLE查具有漏水公信力的機構鑑定

建議妳先叫樓下證明漏水是你們造成的再說。

 

姵姵 101-06-04 01:20

以下是我媽寫下,我幫他打的部分。

1.想申請保護令的話,如何比較容易申請成功?(有言語暴力情形等等諸多事項)法官比較可能會問什麼類型的問題。(我爸爸有致電我媽要我媽不要於出庭日出庭,並且打電話給妹妹,請他轉告我不要出庭指證。)舉何種證明對我媽媽比較有利。

2.我爸爸私自侵占並且偷竊我媽媽的銀行簿子以及印鑑,並盜領現金1XX萬,並且把我媽媽轉移到妹妹的銀行戶頭的2XX萬輾轉分成兩次領出。並且請我姑姑假冒我媽媽的名義盜賣股票,之後再把轉進該證卷銀行的4XX萬,加上銀行裏面部分金額一併以現金方式領出。前後共計約800萬,目前他租了一個保險櫃,將該筆金錢放在裡面,這個部分,皆是事後發現,事發當時並不知情。若是提告,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3等親久免責嗎?

3.上個禮拜,我爸爸尾隨我們並搶奪我媽媽的皮包,並造成我媽媽與我腳上與手上的傷害,目前我們尚未提出強盜罪,若是提出強盜罪,那麼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是3等親以內就免責嗎?

4.日前有於警局簽切結書,我爸爸需支付小孩生活費以及學費,到達須支付日卻推託已將該筆金錢信託,需列出"合理"之費用,他才會"考慮"將該筆金錢領出,故此為不支付該筆金錢。並且於上上禮拜,將以簽名之離婚證書寄給我媽媽,於事後又告知,他全然不想離婚。因此,若要訴請離婚,要如何舉證對我媽比較有利,又如何爭取得監護權(有一名未滿18歲的弟弟),又要如何拿到較多的贍養費用(因為原先是家族事業,我媽幫我爸工作,完全沒有領薪20年,我媽有部分私人投資盈餘,若離婚,則我媽為無業狀態,我是大女兒,目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我妹目前大學1年級)

豆豆 101-06-02 09:44

想請問律師.............若要請律師全權處理婚前財產各有制大約要多少價位呢?

是否需要將自己的財產鉅細靡遺的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呢?若有投資基金.定存.動產<房子>....等要辦理不就很麻煩,若要全部寫出來對方不就知道自己有多少財產了?且好像辦理好後雙方2人要帶著法院的傳單親自到法院簽名並且登報才算完成所有的手續是嗎?因為我要在10月底結婚,所以想說早點把事情辦好,對自己往後也比較有保障.......

平日因為自己要上班,且對於準備的資料繁瑣也不清楚要從何準備起資料,所以想請律師委託辦理,所以想請教大約要多少價位呢?大約要提早多久辦理呢?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0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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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6-0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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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小姐 101-05-14 16:06

我之前是一位保險業務員, 96年招攬一張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 每年保費24000元, 這位客人長年在大陸, 因此保費都匯回來我幫他繳費, 後來離開保險經紀人公司, 他依然請我幫他繳費, 前1~2 年正常繳費, 第三年開始因雷曼兄弟影響全球金融市場, 基金跌很多, 我想等基金穩定再繳保費進場, 因為一進場馬上損失, 沒想到第四年保單居然失效, 想繳也不能再繳了, 所以第3~5年的保費都在我這裏, 現在保戶要我賠償全部的保費12萬,並且要 告我 "詐欺侵占"

一時的失誤竟照成朋友撕破臉的局面, 我自己的過錯我真誠的願意賠他12萬, 但是對方要我匯到老婆的帳戶, 我是不是應該堅持匯入當初"要保人"的帳戶 ? 才不會又有問題呢?

但告我的部分我該如何自保呢? 寫和解書有用嗎? 要如何寫才可以無後顧之憂呢? 請幫幫我!

王耀星 (Eric) 101-05-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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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小姐 101-05-14 17:54

請問和解書 要如何寫? 注意哪幾個重點? 

如告我 侵占 會成立嗎?

我怕匯了款到他老婆帳戶後, 老公提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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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馬 101-04-30 00:20

有幾件事想要請教各位律師

我的家族連我的父親有四個兄弟,家族名下有兩間房子

我們住其中一間房子,另一間則是另外三個兄弟一起住。

產權部份已有切割,但差在建物都有住人,沒有實際的變賣分錢,或是買下兄弟的產權。

產權部分目前我們擁有:目前住的房子地上建物,以及目前住的房子土地"三坪"的產權 

其它另一棟房子的地上建物、土地,以及目前自住的房子土地,都是四個兄弟來平分,
一個人分四分之一。

因為沒有實際的變賣,或買下其它產權,造成現在我家要重新改建,或要在外面另外買房子的麻煩,會這樣是因為兄弟之間只有一個比較能溝通、事實上兄弟之間也甚少說話。
也因為一些事情起過糾紛,加上爺爺奶奶也不在了。變成問題一直擱在那邊。

且另外有兩個兄弟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

 

目前想到的辦法是--------
目前住的這間房子,把其它兄弟的產權買下來。

但怕兄弟會獅子大開口,有什麼辦法可以來應對呢。
另外如果兄弟也都同意,想請教對於實際的流程、以及所有權的切割 

應該有什麼樣的做法呢?(例如先去地政事務所之類的,也有考慮房地產價格的問題

因為目前住新莊地區、房價還不是很穩定、感覺過一陣子會從高點中下降在提出會比較好嗎?)

例外想請教想要知道動產的價值,應該要去那個單位查會比較符合市價呢? 

因為父母也有年紀了,希望可以把房子改建或買新房子,讓他們住好一點的地方。
目前因為有現金,也考慮可以投資房地產
但目前的問題,造成很難去行動,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解決。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都請律師可以提供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4-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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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 101-04-23 09:11

信件無法寄出.所以只好用客服

約1年前借朋友50萬投資做生意..但投資約3.4個月後朋友的店就結束營業.錢也沒下落了.有向他催討.但他一直說沒錢.人沒消失.還是跟父母同住.

一:我們認識10多年了.所以當初只開了張本票做證明(無日期).

二:想寄存證信函.適合嗎?內容怎麼寫?

三:上法院興訟有用嗎?

請位大大解惑...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23 12:51

建議聲請本票裁定並清查對方財產,有的話直接執行,這樣就不用打官司,比較方便

一.既然有借錢,當然可請求還錢,因為訂借貸契約縱使未立書面,仍然可成立。至於您提到開本票可證明,您所指的”無日期”,如果是指未記載發票日的話,可能不具本票效力,但這也可成為借錢的證據。但如果有記載發票日,而僅未記載到期日,那這張本票仍屬有效,您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向對方要錢。

二.可以寄存證信函請對方還錢。存證信函內容要有自己和對方的姓名、借款金額為50萬、於何時借款,並表示請求返還借款的意思。  

三.若對方仍不還錢,您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接著就會進入法院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方名下還有財產的話,到法院興訟獲得執行名義而為查封拍賣,也是一種方法。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劉 101-04-23 08:51

律師您好:

約一年前小弟借了50萬給認識了10多年的朋友投資做生意.但投資後約3.4個月他公司就結束營業.錢當然也沒下落.有向他催討.但他都說沒錢還.人是沒跑啦.還是跟父母一起住.

一:我們認識10多年了.所以當初只有開張本票證明有借貸關係(無日期)

二:想寄存證信函適合嗎?內容要如何寫較好?

三:若是到法院興訟有用嗎?

律師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2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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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10155 101-04-05 08:33

請教律師:

於100/1月經朋友邀約與朋友(A君)投資公司, 同年10月A君要求我們退出股東, 同時開立支票本票,
支票開立兌現日期為101/4/25 共25張, 每期20萬元.為公司票, 本票為A君個人名字總金額500萬元. 但是卻在今天得知A君將公司在4/3日解散, 請問我該採取哪些法律行動? 是刑事詐欺附帶民事賠償??該準備資料哪些資料? 可以自己提告不透過律師嗎?

另:我在上星期有提出假扣押, 但是在4/3才收到法院裁定書,尚未提出假扣押執行,請問這時尚需要執行假扣押嗎?? 請律師不令指導‧ 請幫忙,真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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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 101-03-26 16:26

請問

對方跟我借錢並承諾說每個月給我一張電影票當作利息直到還錢為止

大該不到半年後他就說他沒錢可以給我電影票叫我累積之後一併給我

中間請他還錢他都說等他投資的錢拿到就還我拖了一兩年

後來請他簽借據他就說他家的人不給他出門所以不能來跟我簽

我說我寄去他家給他他也不給我他家地址

後來他去當兵他給了我他新訓營區的地址我將借據寄去他說他沒收到

又叫我寄電子檔給他

後來我寄了很多次都沒有回應

我就打電話給對方

結果對方接起來就掛掉然後我就再也打不進去

後來連絡對方當兵單位的人事官

對方人事官請他打電話給我他也跟我說等到他投資的錢拿到他就會還我

可是我問過他朋友他投資的錢根本就已經賠光根本沒有錢可以還給我

而且電話還是拒接,且人事官跟我說他跟人事官說他是跟我合資開服飾店賠錢

所以我覺得他根本沒有要還我錢

 

想請問我可以用甚麼方式告他?

只能用民事債務不履行

還是可以用刑事詐欺

 

我跟對方是現金借貸所以沒有匯款證明也沒有借據

只有MSN跟臉書的對話紀錄~能夠當證據嗎?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3-26 16:48
回覆 POPO 的發言內容:

請問

對方跟我借錢並承諾說每個月給我一張電影票當作利息直到還錢為止

... (恕刪)

MSN與FACEBOOK的對話紀錄可以作為證據,但一般來說,可能是屬於民事借貸糾紛,實務上不一定會構成詐欺,如果對方真的拒不見面或聯絡,你可以考慮透過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去進行。

HO 101-03-19 20:19

A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B有限公司,超過其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問: 
(1)A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何責任? 
(2)A公司得否以股東會之決議,解除其限制?

(能詳細一點最好~please )

回覆 HO 的發言內容:

 

這問題可能要去問補習班老師
小珍 101-03-19 01:43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打擾您!想向您詢問有關與投資客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級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投資客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 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投資客那位大哥突然打電話給他太太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目前這間房子也還有在網站上進行賣屋之行為!請問吳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
小珍您好: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我想還是提供電話免費諮詢比較能說明清楚,請您3月20日上午10:30分許,撥至事務所,2516-8283,謝謝
小珍 101-03-19 01:21
律師您好: 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及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她先生突然打電話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 不好意思,謝謝林律師有勞林律師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9 15:07
看來屋主並沒有授權對方跟你簽約,你應該可以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退還訂金
溫小安 101-03-07 18:37
小弟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打拼了2年手邊有些錢於是在去年買了間房子,賣方及知名仲介都表示無發生事故,買賣合約書上的現況調查表也說沒有相關情事,但不幸的是...在年前聽鄰居說有疑似凶宅,自己調查找到房子的前前屋主,前前屋主表示當時是他丈夫在屋內發生燒炭情事(約5.6年前),前前屋主說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屋內燒炭)!另外這間房子是去年我買的,但是在日前,才發現從頭到尾與我簽約賣屋給我的那人實際上並不是前所有權人,前所有權人是跟我簽約的人妹妹(可能是雙胞胎,身分證很像),我從頭到尾沒見過前所有權人,而與我簽約的人有前所有權人的所有證件印章!(但從到尾並沒有授權書) 小弟想請問 1.若走訴訟民事主張契約解除 價金減少 刑事主張偽造文書詐欺 (法官大約如何判決) 2.請問與我簽約的人是不是偽造文書,詐欺,惡意欺 騙,甚至她用人頭投資,合理懷疑她知道有燒炭情事,刻意隱瞞? 3.請問仲介公司(台灣知名品牌)又該有什麼責任?
蔡明哲 (阿哲) 101-03-07 23:17
民事部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法院可能判決解約來處理,如否,那可能就是減少價金,至於刑事詐欺部分,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可能尚須檢方調查。
燕子 101-03-07 15:55

您好!

我父親於同一家公司擔任廠長已服務30年,現年56歲,完全吻合申請退休金的資格,但是他老闆不想辦理,我爸到勞工處申請和申訴後還寄出存證信函給老闆,勞工處調節委員打電話給他老闆要約時間會談,他老闆還說要出國沒空,可以這樣推延嗎? 不是勞工處說哪一天辦理就雙方都該出面調解嗎?更惡劣的是這個月還無預警把我爸降薪,難道人善就一定被人欺嗎? 他老闆似乎有找厲害的靠山指導~

請問去勞工處申訴後,辦理程序是怎樣?勞工處不是應該幫勞工爭取權益的嗎? 我們還能怎麼做才能加快腳步,讓他老闆趕快讓我爸辦理退休

PS:我爸也有投資那間小公司,但也是每個月在公司名下有繳勞保的勞工,身分比較特殊

 你父親可以用存證信函向公司預告退休,並表示對方的減薪行為違反雙方的勞動契約,要求退休金以先前的工資計算。

接下來,如果對方不為所動,你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協力辦理退休的程序並請求對方給付退休金。不過在這預告期間內,你們還是要到公司上班,不然可能會有無故曠職的問題,對方捉到這個把柄後可以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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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 101-03-07 17:05
回覆 燕子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父親於同一家公司擔任廠長已服務30年,現年56歲,完全吻合申請退休金 ... (恕刪)

 非常感謝陳律師的迅速熱心回覆!!

另外我看到一篇文章說:事業單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列存儲之職工退休基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併同處理;至原職工退休基金內如包括約定給付之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依法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後,可依離職金、資遣費、撫卹金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等項目予以支付至原提撥額用罄為止。另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事業單位得依原有規定繼續為委任經理人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因此就算是公司的委任經理人之一也一樣可以提領退休金囉! 因為那老闆咬著這一點不理我爸~

 你爸爸是不是委任的,那要看你爸爸的職務內容還有對方是否有經過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的委任程序。

對方的說法表示對方咬死不願意給退休金了,他們有與你們打官司認知,我認為你們之間的問題可能還是要上法院才能解決。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舜子 101-02-23 23:31

甲乙丙三人本為在同一家國中補習班共事的同事,因而結識,後甲已離職,於民國XX年,乙君稱補習班由乙丙丁三人所有,乙君 和丙 君合計共有70%的股權, 丁 君所持有的30%的股權,乙君 向甲 君宣稱, 丁 君有意釋出股權,以1%四萬元釋出,30%合計共一百二十萬,要甲君入股,並保證每年以30%的分紅,購入股權(註:乙君指一百二十萬的投資,隔年度可以分到三十六萬的紅利),使補習班100%由甲乙丙三人持有,案發時該補習 班由乙 君為執行班主任,行財務實權,甲君因過去三人相識情誼,故便集資交付120 萬給乙 君,雙方以現金交付,並未留下交易紀錄,亦沒有合約,款項分兩次交付,首次交付款項XX萬元,當 時乙 君開立兩張支票,共XX萬元作為簽約前的抵押,但乙君因個人財務狀況有 向丁 君借款之情事,已將自己的股權抵押給 丁 君,因財務周轉不靈股權已全部分割給 丁 君,並離開了該補習班,故至此,乙君稱因故無法併入 丁 君的股權,故暫 時由乙 君自己的股權讓渡給甲君,但乙君已無實權,因無立下合約,便由乙君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詐走甲君一百二十萬元,而甲君交付了一百二十萬卻無任何實權,權益,上述情事丙君皆知情。

 

請問乙君算是觸犯詐欺背信嗎 ?

蔡明哲 (阿哲) 101-02-23 23:39

依你所述的情節來看,除了證據方面有所問題外,本件比較傾向屬於民事紛爭,要構成刑事詐欺背信有其難度。 

舜子 101-02-23 23:47

 那請問關於證據要如何收集?

人證算嗎?

乙君在補習班執政的收據可以證明,乙再補習班曾有過執政實權

丙亦可當人證?我知道我的物證薄弱...請各位幫幫忙..

告訴我該如何伸張正義~

阿德 101-02-22 01:50

您好~想請教朋友之間的金錢糾紛

我與友人為同一間公司同事, 會一起討論期貨選擇權的操作, 去年八月期間股市有一波行情, 當時由於朋友他尚未完成期貨戶頭開戶的事宜, 我們口頭上同意先由我帳戶的資金進場操作, 有賺我會給他, 有賠錢他會給我, 之後進場大概四五次, 有一筆單賺到約兩萬台幣, 其它大概是賠幾千台幣.

現在麻煩來了, 當下我有詢問他這筆金額 (兩萬不到) 等我之後戶頭有轉出的時候再拿給他, 他也同意, 可是大概在十二月開始, 他卻一直詢問我這筆錢什麼時候要給他, 要我先從我的薪水或者年終先給, 我回應說, 我手上資金有其他用途, 投資的帳戶目前沒有要轉出的動作, 後來他口氣急轉直下, 首先電話中說: "我是不是要找人跟你拿這筆錢?" 最近又等公司剩下我們的時候, 說我再不拿錢給他, "他會拿MSN的紀錄採取法律行動."

我有再跟他表示, 我打算等期貨選擇權這邊有賺錢之後這筆錢就會拿給他, 他質疑我什麼叫做有賺錢, 若一直沒賺錢呢? 我甚至請我的業務員跟他連絡, 保證我的帳戶有匯出金額會讓他知道, 其實錢給他是小事, 但是對方的態度讓人很難接受, 畢竟我也沒拿他半毛錢, 他卻像是我欠他幾十萬幾百萬一樣, 每次見面就是提這件事情, 好像我是債務人, 連基本的同事禮貌都不用顧了.   

想請教這邊的律師
(1) 我跟他之間的金錢糾紛民事上是否會成立債務關係? 就以口頭承諾或者僅有MSN紀錄來看
(2) 就算我們之間有債務關係, 他是否有權要求我先拿薪水給他?
(3) 他電話中的言語是否有構成威脅恐嚇? 雖然我沒有錄音, 但已經造成我心裡上的困擾
(4) 公司老闆是他的舅舅, 後續處理上我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保護自己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之間仍然已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

但這個部分應由對方對舉證

而且他好像未先給您錢

所以可以向他主張抵銷

即便有債權債務關係

他仍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扣您的薪水

至於對方是否涉及恐嚇

需視對方講了那些話才能進一步判斷

而此債權債務關係是您們間的私事

應與公司無關

若公司藉此為難

可以勞工局申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 他電話中的言語是否有構成威脅恐嚇? 雖然我沒有錄音, 但已經造成我心裡上的困擾
(4) 公司老闆是他的舅舅, 後續處理上我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保護自己呢?

 阿德你好,

       1.你與友人成立之契約關係,應係無名契約(即民法未特別明文規定者),若雙方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故對方若可提出錄音或MSN(這是舉證問題)證明即可舉證渠等間有契約關係存在.

       2.但你既然於有約定"等我之後戶頭有轉出的時候再拿給他",則對方勢必待你戶頭有轉出時再將獲利之2萬元給他,故對方就此2萬元之請求,應等待你轉出之後方得請求.你無義務先行從他處清償之.

      3.若對方與電話以所謂若不還錢將採取法律行動等語,要脅你還錢,此節尚難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

      4.你與公司間有所謂薪資債權存在,而你與對方乃另一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對方或公司不得由你的薪水主張抵銷或扣還之動作,若公司違反者,你可就此舉報勞工局(當然你需自行評估後續效益).

     倘有任何疑義,尚請不吝賜詢.

阿德 101-02-22 17:5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之間仍然已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

... (恕刪)

 感謝 謝律師抽空回答~~謝謝!!
想繼續請教~~何謂可以向對方主張抵銷 他沒有給我錢 這個部份?
謝謝!!

阿德 101-02-22 17:55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德你好,

    &nb ... (恕刪)

  謝謝 周律師 抽空回答, 謝謝!!
 看來 凡事都要小心!!

小恩 101-02-09 14:09

我遇到的狀況有點複雜,但大致上是遭到國內保險業務員不實銷售而購買了一張境外保單:

當 初遭受該業務員不實銷售進而購買此保單;購買當時並未實情告知保單內容,並以「基金」一詞隱瞞該銷售之產品確實為「保單」之實。我在購買當時有說明所需商 品為短期投資(並特別強調「不要買保險」),而該業務員以基金投資名義得到本人申請許可,卻未解釋保單年限之實情,也從未告知保單機制及限制。這張保單是 由2008年3月12日起生效,但我是在2011年的4月份因欲提領資金與香港英傑華的客服人員聯絡,才發現有所謂的「閉鎖期」限制,進而發現之前所購買 的「基金」原來是被以投資型保單的方式銷售於我。

因此,我展開進行一連串的申訴程序,由業務員本人,至保險公司,到金管會;目前此業務員已遭解聘並取消業務員登錄資格,以杜絕日後損害他人權益及公司名譽之惡行。

待重新審查產品申請書後,進一步發現原始申請文件內頁含有非本人之簽名。該業務員於承辦申請過程中擅自加入於填寫表格時不曾出現之文件,而更進一步將其文件加入申請書內以及偽造本人簽名。就這個部分而言,我的家人堅持要提出告訴(以偽造文書之名)。想請問大家,我接下來應該要怎麼作比較妥當?因為我不曉得訴訟程序的流程,可否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4:39

你這個是假借外國基金平台之名行販賣保單之實的案件,

賣的是保單,但卻聲稱是海外基金,一般人對於相關英文文件也不會注意就簽字,

往往衍生糾紛,這種保單通常鎖很久,要贖回投資要付一大筆違約金,一般人往往不了了之

 

依照銀行法規定,非經特許不得販賣投資型保單,不然可判刑

我懷疑這個業務員賣給你的保單,是國內沒有特許的,那對方是有罪的,

另外業務員如果在文件上簽署你的名字,是構成偽造文書罪,這個可以一併追究刑事責任

小恩 101-02-09 14:50

您說的與事實完全吻合,而目前金管會出面與該業務員前雇主(國內某間知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解的結果是該業務員:有利用職務之便向保戶推介、解說境外保單內容情事,將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予以解聘併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

 

雖然說金管會給我的回覆是這樣,但若是要對這個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請問我必須該怎樣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呢?

 

感激不盡!!

lisa 101-02-02 21:27

投資網站中一位網友當初說以數萬元幫我們購買原設計者設計的看盤軟體,但所拿到的是一套原由他向原設計者所購買的客製化看盤軟體(原程式設計者有幫他作部分修改)COPY版,受騙者有2,3人,請問這是否有觸犯販賣盜版軟體之著作權法? 我們以近乎原版高價購買到原設計者幫他修改過的客製化軟體COPY版可否提告詐欺?
 

林智群 (klaw) 101-02-03 09:39

原設計者都參與客制化,應該沒有盜賣智財商品問題,

你們買到的也是原版軟體客制化後的軟體,對方沒有詐騙你們,不會成立詐欺

lisa 101-02-03 15:45

 

詳細事情是這網友稱與原設計者很熟,可以幫我們代為向原設計者請他賣所設計之看盤軟體給我們(含售後軟體更新), 每套10萬元, 我們也知道他有賣看盤軟體,聽說很不錯.  事後因系統變更要作更新拒絕,向原設計者詢問,回復並說不知情我們向他買軟體之事.  才發現原來是這網友重製自己曾向原設計者買的看盤軟體(原設計者有作客製化修改,包括網友之名字在軟體內顯現)來賣給我們,當初他買是一套10萬元, 也就是他原用10萬元買入看盤軟體一套再copy賣給我們也是每人10萬元一套,受騙網友者至少3, 4人那就不是得利至少30萬,哇!真是暴利太好賺了吧. 這種案例, 我們不能告這網友詐欺嗎?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益? 謝謝 ! 

林智群 (klaw) 101-02-03 16:55

 依你這個情況,

受害者是原設計者,對方侵害原設計者之智慧財產權,不是你們,

建議你們通知原設計者提告主張權利

 

曉虹 101-02-02 19:03

房屋是8個人分別共有..其中一共有人因欠債持份被法拍,不幸被投資客買走...現他提變價分個之訴..我們所有持份的共有人不同意此方式,有聲請調解對方開了個天價...我們無法同意,於是進入訴訟...開庭我將我們的難處跟法官說...法官說你們不同意...那是一哪法律哪條不同意...你們要提主張啊!我不知如何回答...法律我又不懂...法官說你回去問問在遞狀進來...我很荒...我們這些共有人有一半以上都是靠國家補助再過生活【低收入戶、殘障.、精神分裂患者】大家都要靠這房子維生...不能讓這房子被拍賣掉,大家又沒法湊錢把他買下,而這房子又有佔住者ˊ佔住在屋內,請問我要主張什麼...才能讓這房子不被拍賣....難道法律只保障他1人的利益...就沒保障我們絕大多數人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2-02 23:14

 你們既然經濟狀況不佳,是否可以洽詢各地的法扶基金會,尋求免費的律師扶助?

曉虹 101-02-02 23:28

我們也想找可是我們因擁有這房子 所以資格都不符合條件.....

 您好:

或許您可以嘗試尋求一般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提供協助,或是您選區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處(民意代表大多有合作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看看能否解決您所遭遇的問題。

曉虹 101-02-03 16:00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來主張嗎?我們並不想刁難這投資客...不然拍賣時我們就主張優先權買下就好...就是因有經濟上的困難...本想跟他們溝通...房子是大家共有利益共享...請他給我們時間處理家族的事情...這樣房子就可出租大家就有租金收益...※這房子是單店面在那個地段月租高達6萬元......,誰知他們不願等就提告...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我們不願如此處置...法官不是應站在對大多數人的利益考量 做出判決嗎?...對那些殘障的所有人這房屋是它們賴以生存的唯一財產........權狀我可自己寫 只是我不知該主張依哪條法律 可否指點一下 無限感激....謝謝

epeople 101-02-13 13:40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 ... (恕刪)

就我知道的,您目前大概只能和對方討論買他持份的部分,或是等拍賣後在把房子標回來。如果房子沒能協議出一個大家的方式的話,房子一定會被法院拿出來拍賣,然後價金按照各自的持分的比例去分配價金。這是一種典型法拍案件投資的方式,他的操作手法第一就是可以直接和其它持分人談賣回,如果談不成的話,第二就等到拍賣的時候,投資客在把房子標過來,而且他還有優先購買權,後者對投資客獲利的空間反而比較大。

曉虹 101-02-13 13:56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我現在好像只能寫答辯表達我方全部共有人..想繼續保有共有關係...對於原告我們願以價金作為補償...買回持份讓此房屋能完整.......不知我寫這樣是否夠清楚能讓法官做出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的判決...我很怕...........沒遇過 對方又是一律師事務所..... 

epeople 101-02-14 23:59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 ... (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要花點錢請專業的律師幫忙,而不要自己寫狀紙,這樣贏的機會應該會比較大一點。依照以往的經驗,對方申請變價分割成功的機會很大,而且這也是對方會希望的結果,必竟這樣子他們的利益才能達到最大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1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共有房屋的部分絕大部分都是變價分割處理,至多就是變價時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買。

 

肥貓 100-12-29 10:28

本人於100年06月29日向XXXX有限公司購買XX組合套組期貨軟體,分主套與副套,主套218800元、副套178800元,主套比副套便宜40000元,購買金額總共397600元,雙方共有契約書,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趙小姐騙我先貸款50萬元,稱該軟體長期投資會有不錯獲利,不滿意還可以退貨。註:未經金管會核准之軟體)
問題:
1.該公司只開一張發票178800元,後來我去國稅局查證,該主套係由舊客戶轉讓過戶之交易,並非由XX有限公司銷售,其副套才是向該公司購買,明顯欺騙消費者,不實之交易買賣,該舊客戶為誰?為何會與該公司舊客戶購買軟體?契約上明明只有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契約上主套部分我明明勾選新購,經該公司簽約後變成勾選轉讓選項,上面沒有該公司舊客戶之名子,也沒有購買金額多少元,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舊客戶為誰,契約上用勾選方式欺騙消費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
 
2.該契約書上內容,專案使用期限:一年(自簽約日期起算),簽約日期100年06月29日,但該公司並沒有自簽約日期開通軟體,我打給該公司多通電話,該公司一直以電腦灌軟體需要時間、電腦軟體測試及市場行情不好為藉口,拖延時間,直到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與契約內容不符,實際使用期限少一個月?(明顯規避消保法)

 3.該契約內容解約辦法:甲方繳清出期致勝專案金額後解約辦法如下:
  (1)第一日至第七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百專案金額。
 (2)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七十專案金額。
  (3)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三十專案金額。
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開通軟體時間已超過30日,我使用該公司軟體發覺軟體有瑕疵,我一直向該公司反映軟體瑕疵,都無法解決,我於100年08月08日拿契約向該公司解約,該公司人員跟我說看清楚契約內容解約辦法,我才發覺受騙上當,根本是欺騙消費者,使用期限明顯少了一個月,購買後不能用也不能退,與消保法不符,故意規避法律?主套使用期限一年,實際使用為11個月(該公司人員說主套不是跟公司買,跟公司無關,推卸責任)?
 
4.我去向該公司問國稅局所稱該公司舊客戶為誰?該公司人員回答:為呂先生。我問我又沒跟呂先生簽約購買軟體,為何向他購買?該公司拿出我跟呂先生 的轉讓簽約書,上面有我的名子,說這是我跟呂先生 自行簽約,與公司無關,(我才發覺當初該公司經辦人員趙小姐拿出一堆文書跟契約書,先叫我簽名蓋手印,包含取款委託書,委託趙小姐從我的貸款戶頭領出394600元,文書其他地方空白,並拿了我的印章說辦完契約後才會還我),明顯欺騙消費者,詐欺偽造文書
 
5.我向該公司請求影印一份轉讓簽約書(偽造文書),該公司人員拒絕提供?(公司既然說主套部分是跟呂先生簽約轉讓買賣,為何我沒有轉讓簽約書,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該公司明顯為自己不法利益,勾結舊客戶,逃避繳稅)
 
6.我向該公司反映軟體有問題可以先暫停使用,停止一段時間,等我要使用才開通,該公司人員說不能暫停,軟體還一直開通,等於強迫使用該公司軟體?

訴求 
1.我要如何向法官舉證,解除契約訴訟費用要花多少?(我沒有該舊客戶轉讓契約,我如何向該舊客戶求償?)
 
2. 副套才是跟公司買,但副套在公司(電腦及軟體未開通使用),未交給我,我只是先付錢,公司以契約書上解約辦法超過時間,不能解約,該公司請一位稱洪律師,用法律專業打壓消費者?事實上副套根本未有購買(未收受商品),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如何解除契約)
 
3.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幫忙,主張我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8

簡單的說就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勞動基準法適用那些行業?目前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下列行業: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船舶租賃業、貨櫃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新聞供應業。 出版業。(新聞出版業、期刊雜誌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有聲出版業、雜項出版業) 廣播電視業。(廣播業、電視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停車場業。 獸醫業。 電影片製作業。 電影片發行業。 汽車修理保養業。 電器修理業。 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洗染業。 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銀行業。(含信託投資業) 加油站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金融及其輔助業。 資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信用合作社業。 證券業及期貨業。 國際貿易業。 汽車零售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國會助理。 保險業。 動產業。 廣告業。 設計業。 商品經紀業。 顧問服務業。 租賃業。 其他工商服務業。 個人服務業。 電影片映演業。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社會福利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批發業。 零售業。 旅館業。

※ 註: 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Daniel 100-12-13 09:29

之前有跟我一個朋友做投資腳踏車的案子,但是我朋友本來要投資的後來找別的金主一起投資,他就沒出資金,然後因為銷售的不好還有一些庫存,只是朋友說 原本一起投資的金主認為這樣他會賠錢於是他說這筆錢等於是借給我們的,而且是用那金主的名義去提報,所以全部入那金主公司的帳,然而照我們的合約上是有寫 只要有收入就要按比例分配,但後來2年過了我朋友一直沒把錢退給我們,經過多次協商,他總是賴皮說要解決後來就要消失不處理,還把錢東扣西扣的,但很多都沒收據,於是後來在今年的10月25要求他把該還給我們的錢還來,沒收據的不能跟我們扣,於是他又消失避不見面了,直到今天打給那個無賴的朋友,終於接了, 但原本還有十幾萬的錢他說剩2萬多而已,還是不肯還給我們,請問懂法律的人,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因為我也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可以自己提告嗎?還是說我 可以直接去警局找警察來抓他,因為他侵佔我們的貨款及貨物不還,還有如果要告的話,要告他詐欺背信嗎?當初投資的錢我可以全部要回來嗎?

 根據你的陳述,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背信罪,如果你們想要追究對方的違法行為,你們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去提出背信告訴。

太妃糖 100-12-12 10:55
大哥用大家繼承土地(名字是登記他的)去地下錢莊借錢現在還不出來,錢莊要追債,我想問1:我要如何保身讓他的債務不會波及到我?2:當初媽媽將土地過戶在他名下但有說土地賣了是兄弟姐妹都可以分,現在媽媽是否可以告他?如果媽媽不告,我是否可告他?3大哥將借來的錢交給他的女朋友去投資現在一無所有是否也可告她?用什麼罪名?誰去告?如果他女朋友名下皆無財產要如何求償?大哥當初開業時就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貸款300萬,認識了現在的女朋友才6個月更將土地拿去向地下錢莊借貸1500萬不夠又陸續借了2000萬全被他女朋友拿去,現在牠又躲著不出面我們想破頭都不知如何處理?難道我們老實欺負?除了告他還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不想撕破臉!
土地登記在你大哥名下 ,所以他處分土地應該是沒有偽造文書等問題。不過,就你所說該土地是被繼承財產暫時登記在她名下,未來處分後應該將土地款平均分給被繼承人,顯示這筆土地是暫時信託給你大哥而已。因此,他將土地處分後所得沒有分給其他繼承人的行為應已經構成背信罪。
小張 100-12-10 14:45

案例事實:
這邊先簡單說明一下原委;我在A銀行投資國外的基金產品,故開了1個外幣帳戶與台幣帳戶,上個月初我在A銀行投資的基金分別被人用電話理財交易的方式賣出了5筆,由於國外基金變賣需要時間,錢才會回到外幣帳戶,所以到發現為止,共有3筆被賣出的基金回到外幣帳戶,再換匯轉到台幣帳戶,之後再從A銀行的台幣帳戶轉帳至我B銀行的帳戶中,最後我B銀行內的錢再被人使用提款卡在ATM盜領.轉帳.以及繳交信用卡費用,經過查證,我B銀行內的錢都是被轉帳至同一人的帳戶,以及繳交同一人的信用卡,此人就是我有血緣關係的二哥,至此為已查證之事實。

目前確定涉案人就是我二哥了,請問他這樣算是竊盜還是侵占
A銀行部份,如果經由電話錄音查證確實是我二哥冒用我的身分進行交易,這樣他是否犯了詐欺罪?(他並無直接從A銀行獲利,而是透過A銀行將錢轉至B銀行,再由B銀行取得贓款)

 

補充幾點
我B銀行帳戶的存摺.印鑑.提款卡之前有請他保管,提款卡密碼他也知道;他今年已經被我媽媽掃地出門,當時他只有將存摺及印鑑歸還給我媽媽,提款卡則是自行暗藏起來。
犯案流程:A銀行冒充身分電話交易賣基金>>電話轉帳至B銀行>>使用提款卡從B銀行取得贓款

 你哥哥的行為應該會構成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罪,他犯什麼罪你不一定要確定知道,只要去提告檢察官及法官會依照你哥哥犯罪事實來確定罪名。

小良 100-11-13 11:34

律師好,有問題想請教,本人因感情因素,已跟女友分手
因有些金錢上還未處理,先前是借用她的名下開戶股票帳戶,做股票投資買賣(自己沒開股票戶)之後分手後跟女友協調, 她也同意我把戶頭裡屬於我的股票部分,
自行決定賣出價格成交後,節清所有該屬於我的股票款項跟相關餘額匯還給我,
在這同時也徵求她同意,也寄了網路下單憑證跟帳號密碼給我,
要我自行賣出後再跟他結算
(這之間來往都是用E-MAIL信件方式聯絡協調, 還有買賣也都有IP位置跟帳戶交易紀錄,所以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依據),
但事後她母親知道此事後,現在阻止她匯款歸還給我,擺明想侵佔我的資金,這期間我方有在撥打電話跟E-MAIL信件告知,對方都不予回應處理,想懇請各位達人幫忙,我該如何處理才能要回這筆錢~謝謝(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23:55

 建議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不返還款項,將追究對方的民刑事責任,內容上可以適度透露部分掌握對方不利的證據,以求不戰而屈人之兵。但是不建議把手頭上全部的證據均告知對方,以免萬一不幸將來需上法院時,對方會有所防備。

陳建明 100-11-07 17:22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1:雙方簽署合夥契約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4:乙方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

請問懂法律大大們:這樣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訴狀該如何寫。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陳建明 100-11-07 11:48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1:雙方簽署合夥契約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4:乙方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

請問懂法律大大們:這樣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訴狀該如何寫。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15
回覆 陳建明 的發言內容: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17
回覆 陳建明 的發言內容:

 司法院網站有狀紙範本

是有無合乎侵權行為之要件而定

陳建明 100-11-07 13:42

 蕭蒼澤 律師~~你所素描內容我看不太懂ㄟ~~方便直接說明嗎~~謝謝

感恩 100-11-02 23:41

假設甲原本經營一家公司經營的有聲有色,

但因甲欲擴張其商店版圖的野心非常強烈,

其公司所聘請的律師利用其企圖心,

找來乙假冒金主,表示看好該公司發展願易投資該公司5000萬元,

並慫恿甲多買貨品趁此機會好好大擴其公司版圖,

另一方面不斷吹捧其公司未來性,

在趁甲滿心愉悅不疑有他拿其投資5000萬元大舉進貨之際,

突然堅決表示要撤資(是否屬於惡性撤資?),

由於甲已將所有資金均運用於貨款中且開立支票

隨著乙突然撤資,導致甲完全湊不到5000萬,

開立之支票隨著期限將至也逐一跳票

 

此時甲隨同律師和金主乙求救,

乙表示若願意讓渡甲旗下公司,

乙承接後便還其所有支票

甲實在無力償還貨款,也無法退貨,迫於現實只好低頭。

 

以上範例,若僅於短時間(1年左右)成立,

若當初乙表明願意投資,但雙方並無簽署任何合資契約

在此前提下,乙在甲運用資金後突然撤資,甲是否有其他方法拯救?

乙是否屬於經濟犯罪?

甲一定要立即還款嗎?

 

綜觀以上範例,

若甲提不出證據證明乙方是惡意撤資,

但如此一來一往之間,甲瞬間便尚失其辛苦打拼之公司,

這樣乙真的就都沒有問題嗎?

是否有任何挽救措施或是自救方案?

假設甲把錢先以支票方式開出並已經拿到貨,

支票尚未到期故乙資金並未使用到,

但甲是因有乙這資金才大舉進貨,

此時乙要求撤資能夠不還嗎? 5000萬還未被支票對現啊!

謝謝大家!  謝謝!

彬仔 100-10-30 13:50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加入網路創業GDI

經由網路查詢到在家工作網路創業GDI-呆呆向錢衝團隊

加入之後每月需繳費10美金購買GDI的ws網域空間

但加入後發現與廣告皆為事實不符

他們廣告宣稱:1.網域投資有轉售機會 2.可發展大陸市場五億人口

經過查證之後發現確實不實!

後續將所有經歷與所見事實寫成文章告訴大家切勿受騙

卻反慘遭團隊提告妨害名譽

我想請問:

1.他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2.他們是否詐騙集團?利用不實廣告騙大眾加入

3.我講的皆是事實,但有被起訴的可能性嗎?(若對方買通法官或資料造假,且這是網路我都是用拍照與網頁存檔,這是否能當證據?會不會被認為造假?)

4.被騙加入之後,因非常相信而放棄實際工作全心投入3~4個月,之後被提告更讓身心疲倦,心情極度低落,也影響了工作生活,也常常請假蒐集證據,也請假從台南去台中筆錄,筆錄完成之後還需要在去台中嗎?還是直接等待起訴與不起訴?

5.若我今天被判不起訴?我反告對方"誣告"

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還有他們目前依然在網路上繼續行騙!求助無門,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該創業系統簡稱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 由咖啡王子蔡大哥所創立

那若我寫的文章指 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會欺騙大眾? 製造謊言? 利用? 甚至會洗腦

以上這是我被傳直銷提告的原因之一

但我有幾個疑問:

1.我無指名道姓,且大部分的民眾也不懂GDI是什麼,連蔡大哥都不知是誰的情況下?

若不實也能算妨害名譽嗎?

2. 且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 <=這些字眼又能屬於他個人專利嗎?

假設性若捏造的情況下,"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這可以表示一個人嗎?

會影響他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嗎?

3.我目前有他們在網路上騙人的真實證據,我該如何請求政府單位協助蒐證與保護自身

因為目前業者似乎一直在毀滅證據,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

一直給予的答覆是:目前正在調查中...讓我有點擔心他們是否會時間久了...不了了之

東坡 100-10-13 18:25

題目:這個案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會被判罪多久?

說明:

一、汪先生和他太太原本向我借款400萬元,為供他們所投資之有望公司(汪先生為董事長,汪太太為董事)購買網路電信設備使用,汪太太並提供1間房地產供我做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借款400萬元,汪太太為設定義務人,汪先生和汪太太共同為此借款債務人。

二、大約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表示:他和他太太因為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14天,以利其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來還給我,汪先生答應14天之後恢復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給我。隨後我答應他們,也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設定

三、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和他太太對我均不理、不睬,並且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給石女(即許太太),並且於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後第25天,將系爭房地產借款抵做買賣為由過戶給石女(即許太太)(註:汪先生和汪太太與許先生和許太太,均有參加或同意上述抵押權設定及買賣過戶,並是透過地政代書代為辦理。)(註:許先生表示他借給汪先生450萬元,他是用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石女(即許太太)只是他的人頭而已。但是石女(即許太太)表示她借給汪太太250萬元,她是用2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

四、但是後經本人查証結果: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本案係由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共同設計,以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來剝奪我原來的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之應有權利,讓我無法回復原400萬元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

問題:

一、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這個案子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以下簡稱: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二、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4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5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三、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2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7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四、以上3個問題,請網路上有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之前輩,提供你的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給我應用,可提供相關法院判決案號更好,本人將感激不盡!謝謝、謝謝!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東坡 100-10-14 17:2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1.我已舉出對方欺騙我塗銷登記的事實,已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完成,文中汪先生已經受到法院判刑6個月確定。

東坡 100-10-18 12:37

 這個問題會太難嗎 ?  請各位 "法律高手" 指點一下吧 !!!

東坡 100-10-18 12: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我提出的問題 ?  請  "法律高手" 陳俊溢律師  指點一下吧 !!!  謝謝了!

100-08-31 10:03
律師您好 有一件麻煩事想請陳律師教教我如何處理 一個朋友跟我借錢 也說好還款日期 一開始是說借錢去投資 但被我發現並無投資這件事 事情被我知道後 就承諾會按時還款 當初借錢是用匯款匯過去 沒有簽任何借據 但有保留匯款單 並有私下錄音 錄下朋友跟我說明借錢投資的過程 但是還款日期一拖再拖 (延期的過程都有錄音) 我覺得這樣下去對我自身利益無益 想尋找法律方面的協助 目前打算 去民事法庭 提出 請求還款 訴訟 想請問去民事法庭 申請 請求還款訴訟 的過程與步驟 讓我當天可以依此步驟去處理這件事即可 或是陳律師您有更好的建議 我的目的只要她能按時還款即可 謝謝陳律師
你可以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對方還款,支付命令若對方沒有提出異議,成本比一般訴訟低,且比較有效率。
WEI 100-06-06 01:54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七、本合約內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常常有些客戶拿了一些簽署的合約來詢問,合約的內容漏洞百出讓人哭笑不得,你們雖然簽了合約但是事後如果不履行,光憑這份漏洞百出合約可以確保你的權利嗎? 如果有人想要賴帳,即便有合約,她還是不會還你錢,最後還是得起訴向對方追討。

另外,如果沒有任何擔保,或先確認對方的資力,就算訴訟贏了,執行不到任何財產,那訴訟贏了也不過是換回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WEI 100-06-11 12:1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 ... (恕刪)

 後來我發現她其實沒有這些股份,那那這樣算詐欺嗎?她這些股份是她配偶的  而且她沒經過她配偶的同意就逕自要賣給我  或有涉及其他民刑事責任嗎??

回覆 W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別人的東西可不可以賣?法律上當然可以賣,只要那個人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那個人不同意,這時候才有違約的問題。所以你與對方將借款轉成投資款之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發生效力,你是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辦理股東變更或交付投資憑證等,如果對方無法履行,而發生違約情事,這時候你才能主張解除投資契約,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或是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回頭請求返還借款,所以你這份契約上記載”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我認為基本上是對你有利的,應可證明你有交付借款給對方。

Jean 100-06-02 23:42

前陣子與幾位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
以甲乙丙和我來做區別好了
甲和乙一起找了丙和我一起投資他門店
但店合約只有打甲和乙兩個人,股權分配就是甲和乙個50股
我和丙在跟他門兩個一人分25股
但是我和丙跟甲和乙之間的合約一直未打
在這期間 丙算是店內會計
所以當初我投資金錢是匯進丙的戶頭內
在由丙戶頭來支出店內裝潢進出貨等開銷
初期大約是這樣
到後來發現合夥之問題於是我和丙決定退股
而甲和乙卻不打算把錢拿出來
所以我決定要對他門提出告訴

我手頭只有當初匯款資料和丙這個證人

我有辦法對他們提出刑事上的訴訟嗎?

我還欠缺哪方面證據,我只有打算下次跟他們交談來錄音存證而已

打算等手邊工作到一段落 要開始對他們展開民事刑事的路徑了

ban1203 100-05-03 18:23

您好
半年前財創公司遭刑警局偵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第一
受害人除了到
刑警局做筆錄
然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之外
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力與財產
第二
業務員非起訴對象 但仍有被傳喚到庭
請問這是刑事民事的差別嗎
第三
本人至地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求償對象包括七位被起訴人與業務員一名
這樣是否正確
第四
相信集團首腦均已脫產
就算提出求償若對方無財產
是否就代表著投資金額要不回來了
第六
業務員要求私下和解
請問本人應如何處理
並且提出甚麼樣的要求最為適當
第七
請教您
就您的經驗
業務和解的話
能拿回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還請您務必就您的經驗告知
我才能保護自己

以上
感激不盡

故鄉 100-05-03 17:14

【行政法律問題】發現疑似遺址,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什麼是遺址?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怎麼辦?

【解析】

按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具遺址價值者,經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列冊處理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分別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41條定有明文,是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註一) 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具遺址價值者,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註二)規定列冊處理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而96年9月16日新聞報導中的「富山遺址」(註三),顯為「具遺址價值」者(註四),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五),於審查指定(註六)程序終結前,自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而非任開發者破壞之,故本文對「文建會所言,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 應該立即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著手遺址認定工作」(註七)暫表贊同。惟遺址審查指定程序苟已終結(註八),自無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之餘地,則屬當 然,併予敘明(註九)。

【註解】

註一:所稱遺址,係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而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2款參照)。
註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參照。
註 三: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南台灣>東森>古蹟將蓋度假村?富山遺址岌岌可危 文建會要求停工:「位於台東縣卑南鄉富山 村,民國78年出土的『富山遺址』,距今已有,但現在卻傳出將在此地蓋休閒度假村!新任環評委員將於17日召開首次環評大會,將『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 假村環差報告』列為『備查案』,重要的文化資產,如今面臨嚴重考驗。富山遺址遺物範圍約4萬平方公尺,保存狀況完整,從出土的陶物、捕魚工具和石斧可判斷 其為新石器時代文化,可溯及為卑南文化的祖先,更是研究東部繩紋陶文化與卑南文化的重要遺址。但當地景色優美,吸引不少業者計劃投資,從民國89年開始, 這項名為『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假村』的開發案就已經開始評估送審,當時因為環評委員要求保護遺址為首要任務,業者也配合停工3年作準備,因此當業者表 示17日將再提審核時,環評委員也善意相信,開發單位承諾的保護措施。不過,興建案的地點竟然有大部分與富山遺址密集區重疊,不少學者質疑為何能通過環評 審核?根據開發單位提出的環差報告指出,富山遺址還未經有關單位鑑定為法定古蹟,只能算是『疑似』古蹟,因此雖然『富山遺址』與營建基地重疊,但對開發案 無絕對的不相容性。此外,由於台東縣政府缺乏經費向業者買地保存遺址,只能同意業者開發。由於開發案時隔多年,近日很有可能通過,文建會立即跳出來表示, 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應該立即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著手遺址認定工作,若鑑定確認為國家級遺址,即屬於文建會管轄範圍,業者必須馬上停工以免觸法。」 參照。
註四: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時>中研院學者:富山遺址算卑南文化「祖先」:「中研院歷史語 言研究所研究員劉益昌表示,位於台東卑南鄉都蘭村南邊的富山遺址,對史前時代人類聚落的發展轉折具有高度研究價值;尤其象徵台灣原住民老祖宗的『卑南文 化』如何形成、興盛,就要靠富山遺址來解讀。曾於富山遺址做過考古工作的劉益昌表示,富山遺址重要性和都蘭遺址、卑南遺址、掃叭遺址一樣,都是新石器時代 的代表性遺址。在舊文資法時代,它曾被調查並登錄,主管單位是縣政府,如果縣政府不管,文建會不能不管,這是很嚴肅的問題。劉益昌指出,從出土的文物鑑 定,富山遺址在距今約在三千七、八百年到四千年前開始,而在三千年前左右結束,比卑南文化還要早一些,算是卑南文化的「祖先」,所以,考古學家也把富山遺 址稱為『富山文化』。他表示,從富山遺址的文化內涵來看,它可能是『繩紋紅陶』晚期向卑南文化轉變的階段。出土遺物有石板棺之外,還包括繩紋、素面及彩繪 的紅色夾砂陶,器型則有低矮口緣的罐形器、缽形器,並可能有甑形器(陶製的古代蒸籠),這些都是當時人類生活用的盛器、炊煮器和儲藏用具。石器則有農業和 砍伐林木所用的石斧、石鋤;木工用具如石錛、石鑿,以及漁獵所用的網墜、石針,也有少量裝飾用的玉器,例如,玉玦、玉環等」可資參照。
註五:遺址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參照)。是本案中的「富山遺址」,台東縣政府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自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註六:有關遺址之指定,請參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註 七: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時>遺址確認前 文建會:業者須立即停工:「台東縣都蘭灣黃金海休閒度假村建地,是距今四千年的富山遺址,全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文建會指出,依照文化資產法規定,業者必需 馬上停工以免觸法,同時應該即刻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進行遺址認定工作。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主任粘振裕強調,在當地文化局認定之前,遺址將暫訂為『疑似』。 根據文資法規定,業者向台東縣文化局報備後,應著手擬定計畫,聘請專家人員進行試勘察,評估遺址範圍。勘察結果出爐後,必需報請文化局之下的文資審議委員 會進行判定是否為法定遺址,若遺址的層級,超越縣級而達國家級,即為文建會協助的範圍。粘振裕指出,在遺址確認之前,業者必需全面停工,否則違法。若遺址 達到國家級標準,文建會將與業者商討解決方式,是否以國家經費,幫助建立園區或是進行維護,現階段言之過早,因為每個遺址處理方式因各案而異,並沒有統一 施行的辦法。」參照。
註八:富山遺址係被發現業有17年餘,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係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發布,也逾1年餘,為何遺址審查指定程序尚未進行或終結呢?照一般行政時間,本文認為富山遺址審查指定程序應已進行並終結,故有此「遺址審查指定程序苟已終結」之言。
註九:另本案尚顯露出「政府願意花多少錢購買一個『價值』或『精神』?之核心問題」(請參96年9月16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 中部離島 >中時>該出面時 政府角色消失了),亦值得大家一併思考。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有妳就有希望,
有妳就有愛,
有妳,一切苦都值得

故鄉 100-04-25 18:43

政府採購專欄:
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 那在OT的模式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的問題存在?

解析

一、OT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嗎?

按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 稱)第8條第5款所明定。申言之,若係促參法第3條第1條:「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 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 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設施。」所稱公共建設,且係由政府投資 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者,機關自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本案所稱OT, 即屬「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者,若其又為促參法第3條第1條所稱公共建設,機關自得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註一)。

二、那在OT的模式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採購法第99條有無競合的問題存在?

按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者,適用該法之規定,而促參法對於公共建設甄選投 資廠商之程序,業另有規定,故機關辦理公共建設之OT案,得以促參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與政府採購法第99條並無衝突(註二)。

【註解】

註 一:工程會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工程技字第0九四00二七一八八0號函:「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略以『…(一) 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及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技字第 九○○四○八四二號函:「凡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其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應 適用促參法」參照。

註二:工程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工程技字第○九三○○二三四六四○號函:「一、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 參法)第二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交字第一二一一 七號函示:『促參法公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二、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如下: (一)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 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 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2、適用促參法者。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三)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 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 (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三、本法規適用原則已將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 九二○○○五○四五○號函所規範之內容予以納入,另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五○號函停止適用。四、各機關於規劃設計公共建設委 外經營使用時,應妥慎斟酌民間參與之合理規模及期間,以激發民間機構發揮最佳營運效能,創造公共建設最大經濟效益。五、另公共建設依促參法辦理委外經營使 用者,促參法定有相關獎勵措施,例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收益等,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 制,且得享有出租地上權租金及融資之優惠;其屬重大公共建設者,並得享有租稅相關優惠,併予?明。」參照。

Ivy 97-04-02 23:28

一:A為發起人,籌設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B便認購其公司股份10萬股,A認購5萬股,均尚未繳納股款,今A及B欲將其認股權利出售給C,是否可行?該公司設立後,始發現A並未於發起織章程中簽名,其發起是否有效?是否應付發起人之責任?



二:A 認購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0萬股,確亟思將其認股權利轉賣與他人,無意繳納股款,經公司發函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繳款,否則失權。詎料,屆期小明 仍未繳納股款,小華不得已只好賤售其房屋得款100萬元,核算有損失50萬元,由小華將其售屋所得用以認足小明之認股100萬元。則小華可否向小明求償該 損失?


三:A以隱名合夥方式,用B為出名人投資認購台灣電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兩人股份合計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今該公司召開股東會,A便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未取得B或其他人之委託授權書,並以書面提案討論事項請求列入議題,且參與表決與要求分配紅利及股 息。試問A是否為股東?其提案是否合法?得否參與表決?得否要求分配紅利及股息?B得否事後補呈授權書給小明而提交與該公司,嗣後追認A行為之效力?如該 公司以章程規定股東就他人以隱名合夥出資其股份者,該隱名合夥部分範圍內,不得行使股東之權利,是否有效?如A冒用B之身分出席股東會,情形又如何?如B 將其身分證與印章交給A出席股東會,有表見代理之試用,其情形又如何?


四:宏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就其公司盈餘 百分之二十作為特別股之紅利,如有股東股東會中提案降低本項分配紅利之比率議案者,除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者外,應經特別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行之。或者規定 特別股之股東股東會中,對降低其紅利之分派議案,限制不得參與表決。其效力為何?





謝謝大家的幫忙 謝謝大家

不點 97-04-02 17:58

萬題一:小明及小珍各出資100萬元,約定公司資本為300萬元,小華以其「催收帳款』之專業作為技術出資,由小明認定作價100萬元,並精選任小明為董 事長,小珍為財務長,小華為執行長兼總經理,共同發起設立「宏圖財顧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查小明僅有18歲,小華與小珍已成年,小華並與他二人約定 其技術入股必須保證與旗下兄弟三人每人每月有10萬元之收入,始為技術入股,否則立即退股,小華並有意將其認購之股份轉讓與其兄弟。則小明是否得為發起 人?入股約定條件是否有效?小華就其認股是否可以轉讓給其兄弟?



問題二:A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A公司辦理發行新股增資,是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俄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獲得過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預乙所具有之高科技之事出資,乃提議以赴A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二)乙欲以其所持有B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三)A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C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促成此事。依公司法規定A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其目的。




問題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之義務?如須發行股票,應如何發行?如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時,如何轉讓股份?

不點 97-03-24 18:50

小明、小華及小珍設立「宏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民間合會,民間借貸及不良債權催收之業務,並選任小明為董事長,小珍為財務長,小華為執行長,今 三人又想參與土地投資仲介業務是否可行?是否必須變更登記,使得為之?又小華以暴力討債、恐嚇傷害債務人,該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
1.公司違法經營登記範圍以外的行為是否生效?
2.誰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要負什麼責任?

拉拉 97-01-14 12:23

甲服務於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常上電視作股市分析,每日透過電視頻道分析預測股市之發展,提供觀眾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並直接或間接分析或推介建議個 別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講習。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為甲不具證卷分析師執照,不得從事該行為,要求甲停止此類行為。甲不服,主張其 工作職業自由與言論自由受到主管機關不當限制,試依據大法官之相關解釋分析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4、659號解釋憲法第15條工作權有所闡述,本案係限制無證券分析師執照者不得從事投資分析等工作內容,屬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依上述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應通過中度標準審查,即必須基於追求重要公益目的,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須有實質關聯。有鑑於證券分析師執照仍得藉由個人努力取得,以及投資資訊有涉大眾財產利益、社會金融秩序等重要公益。欲取得證券分析師執照需通過專業考試,可認為具備投資專業能力,具有實質關聯。綜上所述,大法官可能會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限制尚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作出合憲解釋。(附帶一提,這裡是供真正有法律需求的人來詢問的,如果是拿作業來詢問,就不是很妥當了)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