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會寄這個單子給你
代表是合法監聽
是無從申訴的
但是如果你迄今沒做筆錄
應該代表沒事了
警方過濾後發現與你無關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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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友遭羈押禁見,可考慮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縱使您曾坦承有施用k他命,只要尿液檢驗呈陰性反應,警方應無依據處罰鍰。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日前在房間跟朋友看電視吃便當時,突然弟媳婦上來敲門(我家為樓中樓格局,我住樓上其他人住樓下),我開門後突然有二個人衝了進來說是警察,手裡拿了一張搜索票,上面記載的是我家的住址沒錯,但被搜索人的姓名是我弟的名字,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他們不分青紅皂白地就要求搜索我的房間,我當時就質問該名員警,搜索票上是我弟的名字,怎會跑來我房間搜。該員警就回稱說搜索票上面是不是你們的地址,我說是,他說那就對了,你住樓上,但仍是同一個門牌所以要一起搜。
結果很不巧的房間桌上放了一顆未使用的空玻璃球,警察就以此認定我違法,並開始大肆搜索我的房間,把我以前留下來的毒品空殘渣袋及器具都搜了出來,最後連來找我聊天的朋友也被搜查包包,並一起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及驗尿。
在等待他們派警車來接我時,我弟剛好回來了,他們也搜了我弟的房間,但甚麼東西都沒搜到。
結果是我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我仍在戒癮治療中(初犯),當我打開房間門時我便嚴正說明這是我的房間了。
請問警方持搜索我弟的搜索票來搜我的房間這樣是合理的嗎?有沒有違法的地方。我該如何自救呢?
各位律師你好:
目前已經開庭到刑事二審了
案件 是槍砲彈藥
對方多次打電話或是到朋友家裡恐嚇朋友老婆,朋友老婆受不了就跟朋友說 我朋友因為一時氣憤所以就打電話給對方,約對方出來說清楚而剛好我朋友的哥哥也來找我朋友所以就一起過去了,因為對方多次打電話來說要找我朋友的哥哥說要喬事情,雙方到時我朋友質問對方是否有恐嚇和騷擾,對方心虛起身轉頭就跑我朋友和他哥哥就追上去,對方拿槍出來開了3~4槍,後來對方自己跌倒,我朋友的哥哥就搶到槍,但是對方一直要搶回槍,所以我朋友就拿美工刀割傷對方,但都只是皮肉傷並沒有造成對方嚴重的傷!
朋友工作每天會用到美工刀所以都放在車上
而對方有家暴的紀錄可是那時是拿裝鐵彈珠的瓦斯槍
想要有個心理準備
您好~ 我和先生已經離婚了,現在要進行監護權訴訟,先生因持改造手槍-槍砲彈藥案目前羈押中,但先生的媽媽有請律師要代為爭取監護權,男方家的財力和我相比,比我好很多,但是公公中風不良於行,我現在連同大兒子現居住在妹妹家,居住的處所及工作.經濟都很穩定,大兒子目前高二(是我和前夫的小孩),半工半讀中,我被家暴後,大兒子就直接帶著離家,但因小兒子還有學區上學等問題,沒辦法直接帶走,且離家後先生幾乎天天持槍來恐嚇我,法官有說明小兒子現11歲可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將來會請他出庭作證,但是因為小兒子目前與婆婆同住,已經被洗腦到我去看他時,都不太理踩我了,出庭作證時,一定會說不願意和我一起住,但是他如果一直待在那個家,應該會變的像他爸爸一樣吧,婆婆非常的強勢,一聽到我要爭取監護權就當場詛咒我會有報應,完全無法溝通的人,先生之前都在坐牢,小朋友10歲前與我和大兒子和公婆同住,大概是去年先生出獄,我們一家四口才搬出同住,結果今年8月又因家暴乙事離婚,請問我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順利爭取到監護權,因為如果小朋友的監護權在婆家,那無法溝通的人,肯定會想盡辦法讓我無法見小孩,小朋友即便可以與我探視,對我的態度,大概也是為之不屑吧,我若可擁有監護權也會讓婆家的人探視,也不會口出惡言,婆家雖有兄嫂和婆婆照顧小朋友,但是大家都各自有家庭也有自己的小孩要顧,誠心的希望我可以參與小兒子的成長過程也期盼小兒子能和自己的媽媽及哥哥同住...不想小兒子被人覺得爸爸去坐牢還沒有媽媽,希望各位專業人事能給予幫助,感謝
您好:
1.因您前夫有暴力行為,且有前科,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僅能由婆婆照顧,因此長子部分若直接表明希望由您監護,應可順利取得監護權,小兒子部分,即使他表達不願和你居住,只要您提出前夫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他繼續在前夫家庭恐影響身心成長之證明即可。
2.您須準備證據證明您曾被其前夫家暴之事實,包括診斷證明書、警察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紀錄可作證,證明丈夫有暴力傾向不適用當監護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第三五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此外,您亦將前夫後續恐嚇您的行為錄音錄影方式留存,並向警方報警或提告恐嚇。
3.您自身須提出財力證明,證明每月有固定收入及固定住處,且有強烈之照顧與監護意願,您對子女日常生活之參與、子女之所需及其了解也較前夫佳,如過去的學校活動及懇親日都是由您代表參加。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監護的判定,實務法院會審酌雙方經濟、教育、小孩意願、支持系統等,也會作訪視,所以要從這些面向來主張優勢之處,訪視時的應對也是重點,詳細部分可參考下列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意願為重要之指標,惟法院亦須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您可提出未成年子女由對方監護之不利證據,如相關前科紀錄或家暴情形,而由您監護較為有利之證據,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亦須預先加以安排準備之,社工訪視報告亦會影響法院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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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毒品前科為七年前,已逾五年,目前您仍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致地檢署請求緩起訴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槍砲部分,須是您持有為制式或改造及經槍枝鑑定後有無殺傷力,而有不同之刑度,若無殺傷力,再視是否為槍枝重要之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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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竟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之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
律師午安,我剛回家,警察昨天晚上突然拿著一個甚麼甚麼票來我家,我也不知道是甚麼票,就開始大搜特搜我的房間,把我房間搞得亂七八糟,也把我房間玻璃櫃精心蒐藏的模型槍全部帶走,上面也都沾滿了警察的指紋,我都擦的油油亮亮、晶光閃閃的,被搞得很髒、很不漂亮、很醜、很不帥,而且也沒有要還我的意思,說是甚麼證據,也把我帶走,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我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把買槍的來源全部說出來,但那真的只是我在網路上買的模型槍,我以前在部隊服役是軍械士,之前也是軍事迷,很喜歡槍,所以都會在網路上買模型槍回來,修修、改改、組組、上油、保養等,但都沒有擊發,就只是自己看著收藏很開心而已,這樣也是犯法嗎,只是模型槍而已,又不是甚麼制式手槍,也沒有擊發,更沒有甚麼子彈,這樣也犯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會先將該槍枝送鑑定,看是否具有殺傷力,若具有殺傷力,又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犯罪,若為制式手槍為第7條;若不具有殺傷力,則視是否為槍枝之主要零件,若為主要零件為第13條之犯罪,若您有自白承認並供出槍枝來源,亦有第18條規定減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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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比較棘手,而非如所長所言的輕鬆,畢竟判決是由法官在判而非員警在判,本件是否能夠緩刑,仍需視適用之法條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應會先做槍枝鑑定,若具有殺傷力,即為本條規定之槍枝。依同條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及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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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日前於102年12月4日接到航警局打來的電話並告知我海關在102年8月9日查扣一把開鋒武士刀,說明相關事項後,要我去航警局作筆錄,而我也確實如期到場作筆錄,事後詢問警察後續會如何處理,得到的答案是會轉到地檢署,之後法院會寄書面通知開庭時間。
另外警察也說此案件檢察官通常會起訴,拘役並科罰金處理。
事情經過:
我確實有在網路上購買一把長刀(未開鋒),而且賣家的商品頁面標題和內文也有標註刀未開鋒/手握不傷手,我於102年8月6日下標,7日匯款,賣家出貨時間是102年8月23日,我收到商品的時間是102年8月26日。
1.我的交易已經完成,在8月9日被扣押的武士刀,訂購人和手機確實我本人的,但是住址的路名賣家寫錯。
2.在等待商品寄來期間(我有要求賣家在102年8月17日前要送到),我在13號用悄悄話詢問賣家確認商品送來時間,賣家回答快遞那邊沒通知你嗎?好像海關那邊需要交資料就可以收到了,之後我在22號再次詢問賣家,對方回覆已經再催快遞了。我再收到商品前沒有任何快遞或海關打來的電話或是相關書面資料寄來。
3.作筆錄的過程中,我只有看到武士刀的黑白照片,沒有看到實品,而收件地址的路名賣家寫錯,我買的未開鋒長刀已經收到了,而用途是角色扮演需要用的道具,所以當接到航警那邊的電話時嚇死了....
4.我沒有前科紀錄,但是已滿20,警察說這種案件檢察官幾乎都會起訴處理,我覺得自己是受害者,卻可能會留下前科,詢問警察得到的原因是因為你向賣家購買了刀,所以這把開鋒刀才會來到台灣,檢查過後被海關查扣,你購買了所以有罪,請問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5.航警那邊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是我看了法條後,並沒有說明關於購買人的法條,請問我是違反哪一條?
有很多疑惑,麻煩律師解答了,因為這件事讓我每天都睡不太好,前幾天又有警察來家裡訪查,我真得很需要你們的幫助,感謝!
法條上的”販”,就是買的意思,所以買武士刀是有問題的,現在要爭執無罪的話,要從那把刀械本身的特點切入,或是走認罪方向,然後在刑度上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提告時,是基於甚麼樣的憑據?可研究提誣告的空間,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謝謝黃律師回覆,對方是到他擔任顧問的派出所報案說我犯偽文並詐取他的產品,並於警訊筆錄裡提到我曾私下帶真槍去給他看,派出所就會同分局刑警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到我家搜索,結果搜出我玩生存遊戲的用具跟三把沒使用過的玩具槍,警方現場有檢視但還是說我這三把槍有殺傷力,就查扣,後來移送筆錄就多了一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但經過送刑事局檢驗,發現都沒殺傷力,所以違反槍砲彈藥的部分在三個月後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來又再收到高檢的駁回上訴維持不起訴處分的處分書, 但其他偽文跟詐欺的部分我有被起訴並與對方爭訟中,請問可以就誣告我持有槍械的部分提告對方誣告嗎?謝謝您!
2011年10月6日清晨左右 接到一通電話
隨後我就接著出門
可我萬萬沒想到
我和一群朋友出外
卻是到公園開槍
無意槍殺了的一名男子
- 被告 : 蓄意殺人 , 槍砲彈藥 , 竊盜 -
--- 口供是 ---
1 . 接到電話的內容是相約出門吃飯 警方有監視器可以作證 , 我先在85度C與友人喝咖啡 , 隨後又到7-11吃東西
2 . 我不認識該名男子 , 我並沒有碰觸槍砲彈藥等武器 , 竊盜車牌我是事後才到現場 這名男子我連他是誰我都沒看過也不曉得他到底是誰 , 槍支刀棍我都不曉得什麼時候帶上車的還是事先放好 , 竊盜車牌還是我到現場他們才裝上去的 , 我已經上車我當時以為車牌是掉了還是怎麼回事 ...
就這樣我被關起來了二十幾天收押禁見 , 事後我被判了無罪釋放 , 可我的工作沒了 , 身上又染上了裡面的皮膚病 疥瘡 直到半年後才痊癒 , 半年來睡不著輾轉難眠 也有去看精神科 ....
我申請過一次賠償 , 可地檢署的態度相當不好 , 那時我才剛過18歲不到20天我就進去關了 , 出來之後申請賠償 , 似乎因為年紀太小 , 服務人員的態度頗差 .
這就是我們政府對待剛滿成年的態度 騙我們不懂法律 .... 往往只能成為警方業績下的替死鬼 ...
請各大律師為我伸冤 , 教教我該如何是好 , 我真的很不甘心當年就這樣白白的送進去
Ps : 如何查詢前科 , 因為路撿時都會被問到以上的三條前科
我沒有做為何我有罪 ...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而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罰鍰,不會移送法院判刑,故當然不構成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撤銷緩刑事由,是以吸食或持有K他命來偵辦,則基本上不會造成撤銷緩刑之結果。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事發經過,小弟與一名已成年女子於雙方自願情況下發生肌膚之親,經過半年後遭不明男子打電話恐嚇。
該名女子與小弟認識時尚未有法定婚姻關係,但已知有男友,但發生肌膚之親時僅知女方有男友但是否有法定婚姻關係,是未知的狀況下,而該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稱該女子為老婆。
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提及將對小弟與女友進行人身迫害(在此不明男子有提及是否需要帶人找小弟並請小弟吃子彈),若需要人身安全無虞,就需要付出高額費用給該不明男子,不明男子於電話中提供該方自稱為人頭帳戶之郵局帳號,要求小弟進行限期內匯款,若未匯款或報警使該帳戶遭凍結,將對我方採取上述之人身迫害行為。
目前已向警方報案,且警方已受理並提供報案三聯單,且向警方提供電話錄音存檔以及簡訊內容等物證。
在此想詢問,第一、警方受理恐嚇案件,案件類別屬於妨害自由,正確與否?
第二、不明男子有提及"子彈",目前無法查證是否對方確實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物品。若此案件警方函送法院後,是否可多加要求警方或法院查證對方是否確實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情事?
第三、通話內容中,不明男子提及高額費用,警方有說到目前我方因尚未進行匯款動作,所以現在尚未構成恐嚇取財部分,但恐嚇取財罪刑比恐嚇妨害自由罪刑更加重,正確與否?
另外,以上述情事在尚未匯款或與對方相約碰面進行付款動作,是否就無法構成恐嚇取財?
第四、基於人身安全下,於報案過程中,有向警方提及此部分,警方有說明可針對報案人住處多加巡邏,但女友部分仍需到該住所所管轄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進行備案,才有辦法請求警方多加巡邏該地,是否如此以及是否可由報案者本身請求警方向女友住所知轄區分局派出所提出巡邏之要求?
第五、基於人身安全下,若需要配合警方進行調查或法院開庭,是否可向警方或法院提出不和加害人碰面或同庭偵詢?
目前心中有這五點疑問,還請各位律師解答。
第一:我今年 55歲,我是3個小孩的媽媽
老大(男):無業遊民 整天好吃懶做,在家有網路就可以過生活 今年33歲
老二(男):無業,今年32歲 當流氓 有槍砲彈藥前科 喜歡上一個女人,但這個女人 結過3次婚 有6個小孩,我不喜歡這個女的 因為她會和我吵架,而且我懷疑 她再利用結婚賺錢,如今她有身孕,我非得把我的財產都給我最小的小孩也就是第3個小孩。我說有她 就沒有媽媽 選一個,她說他都要,如今 我不承認我這個孩子是我的小孩。我要跟她脫離母子關係,但是法律上行不通。
老么(男):台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正在創業,而且我發現他是我們家唯一非常正常的小孩,有女朋友 是東海大學畢業的, 如今 我想把財產連同房子都給我這個最小的小孩。
不想給第二個小孩,因為不希望 她的女朋友得到我的任何一分錢,這該怎麼辦呢???
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或有什麼律師諮詢可以去詢問的嗎???
我想問60年次以後人都了解法律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本人於多年前,友人給予乙支武士刀,於100年9月份時,因另友人想看我收藏多年的武士刀,我放車內的第三排地上之途中被警察查檢,我被判了2個月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5條於夜間攜帶者之罪,
但我真的不知夜間攜帶與持有是違法的,再者我是885次的善良捐血人,根本沒有犯罪的動機與實証。
但簡易庭的法官認為我是夜間攜帶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之隱藏危害,第二審合議庭說:人民不能因為不了法律就沒有罪。
我的天啊~~有誰可以救我?? 如果每一個都很了解法條法律那世界上還有需要"專業人才"(指法官與律師)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人生污點的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我想問的是60年次~80年次的人知道夜間攜帶武士刀是違法的嗎? 如果說大部份的人都不是很確定與明白? 法官又豈能說我明知呢? 或不知道就能無罪呢? 2012-06-07 06:55:16 補充
當時友人主動問我要不要武士刀,我是基於"電視台"上很多人都把武士刀放在大廳上並沒標示這是違法物品且友人也未加以告知我這是違法品,當時年紀輕也真的沒想很多~~很想哭
4/23晚上朋友1帶著朋友2跑到我弟弟經營的機車行.要求在3/15機車維修消費金額25000中退還他們10000.當下我弟弟回絕此要求.當時3/10已有開估價單告知維修費用為25000.(此車光陽雷霆150前方大撞傷及車台前方幾乎全毀)朋友2也照著估價單一一核對之後同意復原維修.於3/15核對檢查全額附清牽走ㄌ.事隔1個月後4/23朋友1慫恿朋友2說機車維修費用太貴了.便兩人一同到店裡要求退還10000當下我弟回絕.便打電話報警.同時兩人又到左鄰右舍道我弟做人做生意不實有的沒的又說了一大堆.後說今天拿不到錢.沒給他滿意答案.要打電話找兄弟開槍鬧事砸店.讓店無法生存. (我們事情後報案以恐嚇提告4/23已有錄影錄音存證)
請問:
1.以上有構成那些罪名
2.朋友2(軍人身分)聽朋友1的話一同取財以何罪名審判
3.我需要在寄給雙方存證信函ㄇ? 4.寫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
5.朋友1有槍砲.恐嚇.吸毒.偷竊前科目前他在管束為啥還不用去關
6.以上提告勝算機率會多少
7.我還需要採證左鄰右舍聽到的胡言亂語嗎? 8.我可要求警方定點時間來巡查嗎? 以上問題謝謝大家請教幫忙回答
(1)針對4月21日晚上的行為:「進入店內機車行對您咆囂怒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在店外大聲的在左鄰右舍指涉做人做生意不實」的行為,可能成立誹謗罪。「走進來大聲咆囂要開槍砸店並烙下狠話,叫您要小心一點要開槍」的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針對4月23日晚上的行為:「到左鄰右舍道做人做生意不實」的行為,如果有指涉貶低名譽的具體事實,可能成立誹謗罪;若是未指涉具體事實的謾罵,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說今天拿不到錢,沒給他滿意答案的話,要打電話找兄弟開槍鬧事砸店,讓店無法生存」的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
2.如果對方是以恐嚇的方式取財,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對方是現役軍人且觸犯恐嚇取財罪,還是會依軍事審判程序處理。
3.存證信函有保存證據、向對方表示意思等用途。依您的情況而言,寄存證信函的效果不大。
4.如果打算寫存證信函,內容要提到雙方的姓名、具體事實以及想表達的意思。掌握好人、事、時、地、物等要素即可。
5.依法而論,管束處分不代表一定要被關。
6.想要提告讓對方受處罰的話,要收集足夠的犯罪證據,因為法院必須依據犯罪證據才能定罪。
7.如果鄰居有聽到那些話,您可以請鄰居出庭作證,以便證明對方確實有妨害名譽的行為。
8.您可以向警察反映遭受騷擾的狀況,需要定期巡查以防止犯罪發生。但是您如果要求警察”必須”定期巡查,則要看您們當地的狀況是巡邏點設置的規定。
(參照刑法第305、309、310、346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0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行政法律問題】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五星級的A飯店,發生甲計程車及乙車隊衝突事件,台北市長郝龍斌2號在市政會議指示,台北市要行銷觀光,絕對不能容許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台北市政 府發言人羊曉東表示,由於這次衝突的計程車業者,部分來自北縣,未來台北市交通局,會透過縣市合作,不排除與北縣共同評鑑計程車,做更有效的管理。台北市 交通局表示,由於計程車是北北基跨區域營業,未來會透過縣市合作,與北北基協調跨區域管理,至於車隊非法霸佔地盤,北市會主動移送警方處理,絕不寬貸,政 府執行公權力絕不容挑戰,至於台北市160多處、800個計程車排班區,台北市警察局也會加強查察(註一)。請問,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主管機關得處罰 車隊霸佔地盤嗎?其依據為何?
【解析】
按「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 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 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分別為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6 條定有明文,是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霸佔地盤情事,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得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為「流氓」;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註二),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更甚者,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而情況急迫者,更得逕行拘提之(註三)。
又「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 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分別為刑法第14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明定,是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之下罰金;首謀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任何人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而本案,從新聞報導中得知,甲車隊 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主管機關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對「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之罰鍰;但此情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提報為「流氓」,則有疑義,蓋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 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之事由,均係以明目張膽之方式,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公然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 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行為態樣(註四)之故也。至於A飯店與乙車隊間之契約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惟A飯店仍不得以各種方式,限制顧客搭 程乙車隊以外之其他計程車,以免觸犯刑責(註五),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10月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廣>車隊霸佔排班區 郝指示警方移送不寬貸。
註 二:此稱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行為後之態度」、「有無 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等事項認定之。另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 大。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
註三:此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則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95年07月13日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裁定參照。
註五: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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