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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3-03-01 14:13

律師您好:

公司於派訓大陸前有要求簽署下方的切結書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切結書手寫部分如有塗改但未於旁補簽名會影響法律效力嗎?

2.如該次受訓並沒有訓練費用,僅有出差費支出,是否仍可以要求勞方簽屬切結書?根本無受訓費用的派訓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3.公司為台資企業在越南成立的公司,在台無登記但有辦事處,請問如果提起訴訟有限定要在越南或台灣嗎?還是都可以?

4.該段派訓期間,勞方本身派駐越南原可領越南出差費,因另派訓大陸而少領的越南出差費可否主張在賠償費用中扣除?(派訓大陸出差費造成公司的另外支出,派訓大陸造成員工少領越南的出差費,依公平原則認為賠償金額應為派訓大陸的出差費扣除派駐越南之出差費))

5.如對簿公堂勞方敗訴,需要負擔哪些訴訟費用?需要連資方的律師費一起負擔嗎?

非常感謝您撥空閱讀並解疑,謝謝!

 

切結書

切結書人        (服務單位:       廠    課)

奉派赴學習訓練,本人充分瞭解公司為培養從業人員之知識、經驗與技術之旨意,    茲願切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 訓練地點及訓練機構名稱:

二. 訓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

三. 訓練項目:

四. 在訓練期間,願恪守本公司及訓練公司之規定,維護本公司名譽,並依照所排訂之進度虛心學習,吸取所需之工作經驗、技術與知識,並經政府考試合格取得合法証照,未取得証照者願賠償所有訓練費用,該証照正本願保存於公司管理部門迄公司准予離職止。於訓練期滿即按公司核定之行程返公司,絕不擅自變更訓練及訓練期限或變更行程及訓練項目。如公司認須中止訓練時,視同訓練結束,願即返回公司服務,絕無異議。

五. 返回公司後當竭盡所學之經驗、技術與知識及所習(取)得之資料,全部貢獻於工作上,如有所發明應登記為公司之專利並應實施於公司所指定之事業,且應依公司規定指導傳授有關人員,絕無任何保留之行為。且對其他公司及公司外人員均嚴守上述各項資料秘密,絕不有出讓、洩漏上開資料、圖面、發明等之不當行為。

六. 返回公司後願繼續在本公司指定之工作單位(依公司需要隨時指定之)服務三年,如服務未滿三年即行辭職或於三年之服務期間內遭受免職之處分,願將訓練期間所花費及支領之費用繳還公司,絕無異議。立切結書人於訓練期間,有上述辭職、免職等情事,或於訓練期滿(含公司中止訓練)未即返回本公司服務者,亦同。

七. 立切結書人如有違反本切結書各項條款,除願賠償公司之損害外,如有洩漏秘密或侵害公司專利並願受法律制裁。

八. 立切結書人為保證確實履行本切結書各條款,特邀      先生為連帶保證人,     保證凡立切結書人有違反前述各條款而致公司遭受損失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 致                                  

XXXXXX興業責任有限公司

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連帶保證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服務機關:

與立切結書人之關係:為立切結書人之對 保 人:         (簽名)

西元   年   月   日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4:43

您好!1.塗改未簽名,頂多是塗改部分無效;2.未有訓練事實,可主張切結書無拘束力;3.越南、台灣都可以訴訟;4.若改派當時沒有異議,事後可能很難要求差額賠償;5.敗方要負擔裁判費鑑定費等訴訟費用,律師費原則上要各自負擔,例外是第三審律師費可請敗方負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40

 如果爭議金額不大,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準備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您損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數額為何,欲請求多少之損害賠償,並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ris 103-03-12 09:23

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那請問如果當初簽的切結書正本丟失了,資方可以拿影本提出有效的訴訟嗎?謝謝。

阿杰 103-02-23 20:34

我是個上班族
除了白天工作上班也有在網路露天拍賣賣東西!
每樣賣的東西刊登的照片也都是自己花時間拍很多重複的
再從裡面才挑滿意的來刊登使用
因為以前常常發現有很多賣家懶得拍照就盜用我的照片賣一樣的東西
所以我現在都會把我的每張照片打上大大的我的帳號專用的文字在照片上
防止別人盜用我的照片
但是昨天無意間發現有一位台灣網路賣家
在香港雅虎拍賣賣和我一樣的東西
物品的所在地寫台灣
儘管我的每張照片都已經打上了我的帳號專用
他還是照樣盜用我的照片再賣他的東西
而且還不止幾件而已
以往我遇到有人盜用我的照片
我會去對方賣場用問與答功能點一下對方
對方都會知難而退而刪除照片
但是這位惡劣賣家我去抱怨反映後不但不回應還把我封鎖加黑名單
不讓我再繼續發言而且繼續使用盜用我的照片賣東西
我很生氣我想去警局報案
但是警察說我的照片沒有註冊專利不知道我要告什麼罪?
說我如果告智慧財產權如果實際上不是的話反而我會變誣告
還說這應該只是民事問題叫我自己去問律師或者法律諮詢再決定怎麼處理
我已經把他很多盜用我照片的拍賣網頁都已經紀錄下來了
請問我這樣到底可以去報案告對方什麼罪?
而且是肯定不會站不住腳的
對方是在香港雅虎賣東西但是他人和物品所在地都在台灣
會不會警察很難追查辦案呢?
而我又能和對方請求什麼要求呢?
感激不盡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盜圖網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我的網頁

這只是其中一項

依您提供之事實初步來看:

行為人並非合理利用,應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上之重製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另並可依同法第88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確切證據足供證明,亦可能無法認定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證據資料(網頁照片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爭點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阿杰 103-02-23 22:16
回覆 蘇毓霖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提供之事實初步來看:

行為人並非合理利用,應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上 ... (恕刪)

 請問我先把一個他盜圖的網頁給你看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我的網頁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這樣能當證據嗎?

他目前盜用我10件商品照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ka 103-01-24 23:49

本人經營一個粉絲團

一直會引用一些網站的文章

這個月突然收到律師事務所的存證信函

說我們侵佔他們的商標權和智慧財產

要我在兩天內和律師事務所聯絡談和解賠償金?

我查了一下

我們粉絲團po過10幾篇他們的文章

不知為何有一篇 下面就是沒有網址

我們在2011年po, 他2013年才來告我們

但是 他申請商標權和智慧財產權是在2012年

所以我們使用那張圖片時他們並沒有申請商標權和智慧財產

這樣我們算違法嗎?

而且和律師通話時

他說他們對每個公司和個人都是統一和解

所以這不是變相詐欺嗎?

當他申請到專利

就開始去查哪個人哪個網站用到他的圖

剛好不小心沒有附上網址

就用別人的"不知情"和別人的"花錢了事的心態"

賺了不知幾百萬

這樣不是鑽法律漏洞?

而且他們還是相當知名

擁有50幾萬粉絲團的網站

該如何是好?

他在歛財!! 

林智群 (klaw) 103-01-25 23:45

既然是對方的文章,對方就有著作權,

你刊登就有違法之虞,除非可以證明是合理使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侵害到對方之著作權,但若您有符合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您可加以主張避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drew_T 103-01-15 11:38

您好

想請問,業界取得專利之材料之工法,若專利人免費授權政府機關及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公共工程,授權方式採授權期間之任何工程案及其所屬機關皆免費使用,且業界以此相關工程施工的廠商亦有3家以上並無產生限制競爭之情事,如此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惠請協助說明,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m 102-10-19 23:08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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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Chou 102-09-09 09:07

請問

小弟因攝影工作,自行設計了有利工作的方便工具

雖然市面上已有販售相同功能的產品,但方式外觀材質皆不同的情況下

我是以自己的想法設計出來的成品

想要上網拍賣,但這樣會侵權嗎?需要申請專利嗎?

因為是很普通的東西,只要動動腦都能想到的工具

但是絕對沒有和網路販賣的一樣

需要專利才能販賣嗎?

謝謝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圈圈 102-07-25 17:11

因為目前有件產品想申請發明專利,目前準備去送件送審,

想請問因為在送審期間我們想找廠商來配合,

請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案件送審過程中,如被仿冒是否無法爭取其權益?

2.送審過程中,如被仿冒且將我的產品拿去申請專利,是否會對我的權益造成影響?

3.若送審成功後,是否能追究其前面的仿冒責任

4.因為專利目前只向台灣與中國申請,但兩者皆在送審中,請問送審中可向PCT提出專利送審嗎?另外PCT國際專利台灣非會員國,想請問是否能藉由中國專利局提交PCT?

 

1.   若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依專利法第 41 條規定,申請人於取得專利後,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對仿冒者請求補償金。

2.   因你的專利申請在先,構成後申請案之先前技術,縱然仿冒者拿你的產品去申請專利,亦無法獲得智慧局之核准。

3.   同前述1之回答。

4.   於該專利案之優先權日一年內可經由中國提PCT申請案。

以上供您參考。

silas 102-06-26 09:26

 您好,我是一位產品設計師,之前與朋友合作創業,一直沒有簽約,現在最方不認,但是東西已在大陸開模,我知道廠商名子和地址,對方還拿著我的東西去請專利,我現在也在爭取專利事項,我想請問,我能如何限制他生產出貨???好讓我損失不擴大!?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先爭取專利的部分,是正確作法,至於阻止對方出貨,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las 102-06-26 11: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謝律師,我已有mail給您相關詳細問題,另外我需怎樣申請假處分?申請假處分是否可以限制他在大陸的生產製造?會怎限制?

 

寶咖咖 102-06-14 21:19

您好,

近日有人說我販賣的商品侵犯他的專利

但是問他專利號碼卻不說

他揚言要寄存證信函

請問我該怎麼辦?等他寄嗎?

濫發專利警告函是會有民事責任

你可以等他發了存證信函(警告函)之後

再告他民事賠償

checheha 102-06-13 22:29
進公司時都要簽很多文件
包括保密文件
還有簽一份 在公司的"所有"(合理嗎?)智慧財產(還是發明什的)屬於公司

如果一年多前我有一個idea提給公司.公司不採用但給100元獎勵
(我本來不想領那100元.因為我想轉投稿給其他公司)

我本來想把在公司的提案撤案.表明我要轉投報業(有其他公司會看到.說不定會錄用我的提案)

我的處室小長官都蓋章了.蓋到決行處長官沒蓋

後來小長官把那一張沒蓋完的撤案單正本給我.叫我自己收好

另一個長官跟我說給100元式獎勵而已.無關我要轉投稿,我要投稿還是可以去投

所以我就簽了公司給的鼓勵獎100元(拖了一年,說要結案.叫我快簽)
我的idea是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做的!
我可以拿去其他家公司試試嗎??(idea無關我的工作或公司)
如果其他家公司採用了.那肇智慧財產到底是屬於我原來的公司
還是我本人?
還是採用我idea的公司

不是有些公司會叫新進員工簽一些文件.不簽就不能進去

有些不合理就會無效

那所有智慧財產都屬公司.我公司是做運輸的

我的提案跟運輸完全沒關係

那還是只能是公司的?? 我都不能再動"它"

我想找其他公司實行我的idea

如果申請專利.是我本人才可以申請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審視您與公司的合約,若您是使用公司的資源所創立的創意,則一般均會約定屬於公司的智慧財產,但若公司不採用,則該智慧財產權仍可能歸屬於您,所以本件仍需視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weety1005 102-06-06 20:37

本人從事代工業,最近接了一件代工,商品標籤由對方(甲先生)提供,卻發生有人(乙先生)
上門要告我侵權的事情

原因如下:

原本甲與乙合夥投資開工廠(跟我是同行),公司名稱及商標專利登記在乙的名下,如今他們拆夥,甲先生便來找我幫他代工,並拿一些商標貼紙給我,今天乙先生在外發現他的商標被人使用,並追查到是我幫甲先生代的工,於是他(乙先生)說要告我侵權,問題是我當初並不知道這商標是乙先生的,我只是單純幫甲先生代工,甲先生當初拿商標給我時,也沒跟我說這商標不是他的專利,請問我這樣算侵權嗎?

另外,若我請甲先生簽署一張代工委託書給我,並著名商標由甲先生提供,那乙方還能對我提告嗎??    麻煩律師大人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tweety1005您好,

1.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使用商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有刑事責任之問題,請謹慎為之。

2. 您現在必須先確認商標所有權人為何人?甲先生是否有權使用商標?倘否,乙先生有權利排除您使用係爭商標,並且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或許刑案已經在偵辦中,只是偵查不公開未讓您知悉。

3. 至於您所說的方法,由甲簽署代工委託書說明著名商標由甲先生提供,如果商標權人非甲先生,法律上沒有意義。


您可委託律師為您與對方斡旋,避免因小失大。也可以攜帶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判斷。倘若還有任何問題,也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至miracle1222@gmail.com。

 

律師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林智群 (klaw) 102-06-09 11:31

 即便有侵權爭議,也是他們兩個人之爭議,與你無關

tweety1005 102-06-05 22:27

本人從事代工業,最近接了一件代工,商品標籤由對方(甲先生)提供,卻發生有人(乙先生)
上門要告我侵權的事情

原因如下:

原本甲與乙合夥投資開工廠(跟我是同行),公司名稱及商標專利登記在乙的名下,如今他們拆夥,甲先生便來找我幫他代工,並拿一些商標貼紙給我,今天乙先生在外發現他的商標被人使用,並追查到是我幫甲先生代的工,於是他(乙先生)說要告我侵權,問題是我當初並不知道這商標是乙先生的,我只是單純幫甲先生代工,甲先生當初拿商標給我時,也沒跟我說這商標不是他的專利
請問我這樣算侵權嗎? 麻煩律師大人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陳小輪 102-05-31 23:40
    關於新北市十大伴手禮第一名的猴硐貓型鳳梨酥鬧雙包的事件裡面,兩店家因此對簿公堂,請 問依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及商標註冊相關法律中,哪些權利是需要去申請的,才不會 使對方侵占自己的權利呢? http://tw.news.yahoo.com/%e9%83%bd%e8%b3%a3%e8%b2%93%e5%9e%8b%e9%b3%b3%e6%a2%a8%e9%85%a5-%e7%8c%b4%e7%a1%902%e5%ae%b6%e5%ba%97%e7%88%ad-%e6%ad%a3%e7%89%8c-063729087.html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

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所以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案

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兩店家是不是分別需要為自己的

店名去註冊商標?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就我

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幾乎

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問題是,假

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還有如果我

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

什麼意義?

escosam 102-05-16 10:49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0%股份登記在我名下,公司資金帳戶由出資者管理。
因我們是技術入股,公司成立之後,我立刻和公司申請聘僱2位專業人員來協助研發,但是出資者卻以公司沒錢來拖延,直到後來也不了了之。
出資者對我父子提出詐欺告訴,原因如下: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巫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直到今年2月初突然又收到傳票,我去偵查庭到案說明,發現檢察官換人了,並且檢察官偵查問話非常激動,常常拍桌子,在偵查庭還辱罵我."社會的白爛",我沒前科這輩子只上過2次法庭(第1次是去當證人),檢察官拍桌子讓我非常害怕,所以有時的問話我回答的很緊張,有時說錯話,我只想把事情來龍去脈說清楚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常常阻止我說,只一直針對設備來問話,這位檢察官對第一次偵查詢記錄都沒提,全程只問我設備的交易金額及交貨問題,也沒和出資方問話就結束偵查,都無提問對方為何不支付尾款。
檢查開庭結束後,我問律師,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而且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好像粉情緒化的偵查,肯定會起訴我們詐欺
各位大大,我們和出資者合作是技術入股,但是連基本的研發人員都不聘請,那是否對方也是詐欺我們來和他合作呢?

第二次開偵查庭,我們提出我們擁有的專利(30多個清單,都有專利字號)證明我們不是詐騙,而是真正擁有技術,檢察官竟然不接受,說他要去哪查這些專利

就是當初信任對方.所以都無簽訂合約.後來對方要求把我們擁有的專利 全部都過戶到公司名下.我父親不願意.後來大家就翻臉.所以才導致現在對方對我們提出詐欺告訴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目前的檢察官看法及態度似乎對您不利,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進行辯護,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們覺得檢察官對您的不利,建議您們請律師趕快再補狀進去說明,本件若依您所述之情形,要起訴也不一定會被判決有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7 00:16
回覆 escosam 的發言內容: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 ... (恕刪)

您既然有請律師,那您應該要跟您律師好好談二、三個小時。

Alexpopo 102-04-08 15:17
律師您好 本人在網路平台Mobile 01遇到有不理智的網友出言侮辱,其犯罪事實如下,請問律師
alexpopo1688 wrote:
1. Sound and Shot --- HTC Zoe (March, 2013)==>s3就有的功能..(Jun, 2012)
這點...是從s3就有了..可以聲控拍照...HTC原封不動的抄襲...還說是自己的??)


笑話 聲控拍照如果是三星的專利
隔壁老王也可以說是你爸爸了... 1. 該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2. 因該員使用不相關例子來侮辱我父親、母親及本人,造成本人身心受傷,請問是否可用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求償? 3. 如要提告該員,請問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去何處提告? 以上問題煩請解答~~~感謝 祝 事業昌榮,諸事順心~~ 黃先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對方全數之網路留言內容方能加以分析判斷,如經分析判斷足以構成公然侮辱或者妨害名譽,則可提起相關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請求,建議您先將對方之網路留言內容拍照存證,並攜帶該等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這問題和我之前處理的案件如出一轍

1.建議你找律師陪同至警局派出所報案

電信警察隊會發文給網站管理者,請求提供發文者之相關訊息

2.待刑事程序進行,同時由律師進行民事求償動作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Stanley 102-04-01 21:21

你好: 朋友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 信上寫說為保障公司商業機密, 離職前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 保證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經營與公司競爭之產品, 亦不得於任何時間使用其在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之本公司智慧或工業財產, 如有違背上述所列事項,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經查市場傳言朋友經營之新公司從事與原公司直接競爭之產品進而損害本公司權益, 是以顯然違背員工保密合約書,發函警告停止一切競業行為否則本公司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朋友在原公司擔任業務, 並非高階經理, 且新公司未使用原公司智慧或侵犯專利, 限制時間三年似乎太長, 且原雇主並未提出限制工作給予之補償, 是要斷人生路嗎? 請問需要發函回覆嗎? 或是直接在法院提起抗辯該合約書無效?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2 10:20
回覆 Stanle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朋友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 信上寫說為保障公司商業機密, 離職前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 保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契約簽了就是簽了。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chi 102-03-23 13:49

您好~我在不知情下~大陸的賣家提供我一樣商品要我去試賣~舖上網後.就收到台灣有專利權的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因那樣商品我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在賣.但都不是那間公司所有.所以不知有專利.那我現在要如何是好?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3 17:39
回覆 chi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在不知情下~大陸的賣家提供我一樣商品要我去試賣~舖上網後.就收到台灣有專利權的公司寄來 ... (恕刪)

您賣了幾樣?趕緊下架,跟律師事務所聯繫。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怪獸 102-03-13 11:39

我委外大陸工廠製造商品

前後花了1-2年測試樣品

目前已研發完成

開始販售

產生以下樣問題 :

1) 當初沒有簽合約, 大陸工廠將我產品開始對外銷售,含我設計外包裝

完全相同

2) 目前打算重新改變外包裝, 跟大陸簽訂合約, 該如何做?

3) 台灣部分我可以申請專利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您已投入時間精力金錢在產品之研發上,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委請律師規劃智財權及合約之相關問題,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生意往來,建議均應簽訂合約,以免爭議.

二.本件智財權部分,您是要申請專利商標,應先弄清礎,原則上您仍可以向智財局申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3-15 10:05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專利商標的註冊登記均有助於權利的保護,只是說專利要在大陸還是台灣申請,另外兩岸合約牽涉到大陸那邊法制的問題,管轄法院該如何設計,屆時如有糾紛就算約定管轄法院在台灣,告贏了之後是否即可有效執行,均是問題所在,建議您找對大陸法制有相當了解的律師為您作契約規劃,對您的權益較有保障。

 

鋐珅法律事務所  台大法學碩士

所長 郭詠晴律師

 代工廠未經授權,使用你們的外包裝於他們的產品上,那會構成著作權重製的侵害。

另外,簽訂契約的部分,當然你們可以簽訂,只是契約的內容最好是要規範將來違約舉證責任簡化、違約擔保、及管轄法院的問題。

最後,關於專利的部分,你們的產品已經在市面上銷售,那這樣的技術內容已經失去新穎性。雖然你們仍然可以申請,甚至可以申請新型取得專利,但是將來如果有人可以舉證你們在申請前就已經在市面上公開了這個產品,那還是可以用舉發的程序撤銷你們的專利的。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http://taipei-bestlawyer.blogspot.tw/

escosam 102-02-08 10:12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0%股份登記在我名下,公司資金帳戶由出資者管理。
因我們是技術入股,公司成立之後,我立刻和公司申請聘僱2位專業人員來協助研發,但是出資者卻以公司沒錢來拖延,直到後來也不了了之。
出資者對我父子提出詐欺告訴,原因如下: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屋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直到2月初突然又收到傳票,我去偵查庭到案說明,發現檢察官換人了,並且檢察官偵查問話非常激動,常常拍桌子,在偵查庭還辱罵我."社會的白爛",我沒前科這輩子只上過2次法庭,檢察官拍桌子讓我非常害怕,所以有時的問話我回答的很緊張,有時說錯話,我只想把事情來龍去脈說清楚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常常阻止我說,只一直針對設備來問話,這位檢察官對第一次偵查詢記錄都沒提,全程只問我設備的交易金額及交貨問題,也沒和出資方問話就結束偵查,都無提問對方為何不支付尾款。
檢查開庭結束後,我問律師,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而且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好像很情緒化的偵查,肯定會起訴我們詐欺
我們和出資者合作是技術入股,但是連基本的研發人員都不聘請,那是否對方也是詐欺我們來和他合作呢?
第二次開偵查庭,我們提出我們擁有的專利(30多個清單,都有專利字號)證明我們不是詐騙,而是真正擁有技術,檢察官竟然不接受,說他要去哪查這些專利

請熱心賜教...感恩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08 10:44

 若檢察官較為情緒化,而不讓你完整陳述,建議具狀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並附上相關證物影本,保障自己的辯護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遇此種情形,也只能寫書狀進去說明案件事實,若真的被起訴,屆時可以聲請開庭時之錄音光碟,以明當時之情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08 21:05

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哪裡奇怪?兩年案件還沒結,不換才奇怪吧!

為何是您出面買?您是董事長嗎?持股沒過半,您能代表公司簽約購買機器?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是唯一本尊,然後發文告知已按讚後再詢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escosam 102-02-09 00:25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哪裡奇怪?兩年案件還沒結,不換才奇怪吧!

 蔡律師你好.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屋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因為出資者不懂這些專業的設備.我們有和出資者報告購買這些設備和這些設備的功能.出資者同意後才購買的.因為公司的資金帳戶不是由我們保管.是出資者保管,他同意我們才能去購買

請不吝告知...謝謝

escosam 102-02-09 00:38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哪裡奇怪?兩年案件還沒結,不換才奇怪吧!

 已按g+1...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09 22:16

回覆 escosam 的發言內容:

檢察官只會針對設備來問話,這是當然的。換做是您的律師,也應該會只針對設備問話。請問您用公司的錢買設備花了多少錢?為何沒有簽訂合約?當時是誰出面簽訂?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建議您找您當地的律師好好諮詢一下。

 

Marcus 102-01-21 13:25

您好

我想詢問關於平行輸入(水貨)的問題

我公司主要販賣手機殼 皮套類的東西。販賣平台是奇摩的超級商城

進貨管道是從大陸購買,再寄回台灣做販售,商品是原廠正品。

進貨的廠商也有該地區的原廠經銷授權

目前得知有幾個品牌在台灣已有總代理

而我也大概了解過平行輸入相關法律問題,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等等

我想請教

1.手機殼或皮套上有些有圖案的設計,台灣代理商能否就著作權的部份提出主張?

2.這樣的販賣行行有無觸犯台灣的商標權及專利權?

3.我的賣場使用的照片都是自行拍攝,照片能不能拍到該商品的LOGO,有無商標權的問題?

4.在文字或標題上使用原廠(官方網站)的商品名稱或是商標?(例如:GGMM古古美美為其商品名,我使用的方式是"GGMM古古美美Kiss吸盤真皮皮套",與官方商品名相同。)

5.除了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外,是否還有其他法條需要注意?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平行輸入問題,若為真品,目前實務上並不認為有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21 17:15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向總代理商購買,

只要你輸入的是真品,表示已經向商標權人支付費用,就不會違反商標法,

銷售時並沒有必要遮掩商標部分

Marcus 102-01-21 18:2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向總代理商購買,

只要你輸入的是真品,表示已經向商標權人支付 ... (恕刪)


感謝兩位律師的協助
那麼是否可以總結來說,只要輸入的是正品,且商品本身不具有著作權(例如CD 書籍 影片)
使用的商品圖片或文字說明是自行拍攝撰寫的。
這樣來說,在網路上銷售平行輸入的商品是不違法
是嗎?

 平行輸入有沒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你必須要確定台灣的商標權人與購買地的商標權人是不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即使是購買地的商標權人在台灣賣具有爭議商標的產品,也會被台灣商標權人告的。

如果購買地的商標權人也在台灣申請相同的商標,那妳可以主張商標權的國際耗盡,而不至於受到刑事民事訴訟之累。

乖寶寶 102-01-18 09:01
敝公司正式獲得授權
台灣區獨家代理日本某品牌機械零件
台灣市面上發現多起仿冒零件(仿冒商品上有打日本公司名字及商標)
但該日本公司在台灣並無註冊專利商標
敝公司可否主張侵權
要求賠償????
若日本總公司不願主動在台灣註冊
敝公司可否自行或得到總公司授權
在台灣註冊專利商標???

 根據您的陳述,貴公司所代理的日本品牌並未在台灣註冊商標,所以即便日本公司有意提起商標告訴,也會因為商標沒有註冊取得商標權而無法主張。

至於貴公司可否申請該商標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不過,因為日本公司與貴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將來對方仍可以雙方於商標註冊前即存在的契約關係廢止該商標註冊。因此,建議先取得日本公司同意以免將來發生被廢止的紛爭。

此外,貴公司應該要注意的是此一商標是否有其他國內公司或個人搶註的問題,如果有人搶註,且該商標是個知名的品牌的話,你們可以請日本公司授權你們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該商標的程序,待該程序確定廢止搶註的商標註冊後,智慧財產局才會核准你們註冊那個商標

敝所除了一般的法律服務外,也提供專利商標權申請的服務,如果貴公司有專利商標申請、智慧財產權權利主張等需求,歡迎隨時與敝所聯絡。

 

小魚丸 101-12-10 13:21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手動和電動的專利關係
就拿比較常見的汽車車窗來做比喻,還有AB來稱呼
A有手動車窗的專利只要轉動手把窗戶就能伸起跟降下,
B覺得還能讓這像東西更好,所以他想到了用電動的方式
只要按一下按鈕讓馬達運轉窗戶就能伸起跟降下可以節省很多體力
B的想法可以直接去申請專利嗎?  還是說要有A的同意才能夠申請?

GIGI 101-12-05 02:50

99年10月我先生跟朋友合開公司,我先生沒錢所以對方說先借我先生100萬當資本等公司賺錢在從紅利中慢慢扣回。而對方拿200萬當資本,共300萬成立公司,股份分配為我先生佔30%,但由於對方認為我先生在行業中有多年經驗加上商標知名度(有專利商標借公司用)所以自動讓出10%股份給我先生,最後持股以我先生40%定案(這些在股東名冊中都有寫明)

這段期間我先生跟對方(簡稱A)以及對方的一位朋友(簡稱B)經常往返大陸因而認識了我先生在大陸開餐廳的朋友,因餐廳生意很好,所以B就也想在大陸開一家,B一直遊說A跟我先生一起合股。於是他們在100年一月在大陸開立了餐廳,然而生意不如預期的好,因此B就去買賣黃金(台灣買大陸賣/經由小三通金門至廈門)賺取價差來填補餐廳的虧損,第一塊黃金(1KG)我先生有經手所以他知道有小賺,後來B又提議再買2塊(各1公斤)黃金,因當時黃金價走低所以B提前單獨一人將黃金帶回台灣賣給原來的賣家(賣家是B的朋友)這次的2塊黃金我先生只看到一塊,B說黃金貶值所以虧了因當時買黃金的錢是跟他人借的所以本金加上利息每個人各要賠155000元光是投資餐廳加上往返大陸開銷花費及黃金虧損共計175萬(每個人),這些費用全是他們2人先拿出來的

公司經營期間,因2人無心在公司業務上,導致公司一直虧錢,因此100年10月-11月間對方曾多次要求我先生跟他要各增資100萬,但我先生跟對方說他沒錢,而對方卻在101年1月時匯了200萬到公司帳戶,於是他個人認定其中的100萬是我先生跟他借的(但我先生並未同意,股東名冊中也沒做任何變動)公司從開辦到結束所有的帳目明細都是對方做好後再給會計登帳(我先生從不看帳,所有支出他也都未簽名,直到100年11月看帳,才發現其中很多都是跟公司業務不相關的私人帳)而我先生因對方跟他的朋友一直跟他催討那175萬,因無力償還的壓力下,我先生在100年的1月就在也沒進去他們合開的那間公司,所以那200萬的帳目他從未看過,直到後來公司結束營業清算他也都未簽名蓋章。

在這期間他為了逼我先生出來還錢還告我先生業務侵占,但事實並無此事,所以起訴不成立

101年1月他們2人逼我先生簽下175萬元的本票(往返大陸期間因我先生在那邊有包2奶,所以他們2人就常拿此事威脅我先生,若不簽就要跟我說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所以我先生簽了,後來對方覺的不妥,所以有到調解委員會那邊做調解,要求我先生每個月要還33333 (債權是雙方共有但指定匯款帳戶是我先生朋友的朋友)這期間我先生都只匯了16666到指定帳戶中(共匯了161328)

101年10月他們又逼我先生簽下200萬的本票,直到他朋友打了我先生並要求我先生簽下60萬元本票(逼他簽我的名字),當時還有跟我先生拍照說要把照片給討債公司。後來他們就叫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當時我有報警處理這件事,我先生也因此告對方傷害(有驗傷單)及恐嚇取財。現在對方請討債公司的人來要200萬+175萬,後來我先生就離開台灣去大陸避風頭

希望律師們能幫幫無助的我,幫我找到對我們有利的方法:

公司結清部分對方應該是從會計師那邊拿到我先生的印章並自行簽名做公司清算的動作,所以這部份我們是否能告他偽造文書? 這將會有什麼結果? 公司清算後是否雙方將依清算結果做債務確立? 賣掉辦公設備的錢也都沒從債權中扣除對嗎? 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做來保障權益? 是否這憑空多出來的100萬我們可以不要給他? 也就是說我們要如何證明這張本票無效? 當初逼簽本票時對方不讓我先生寫日期,所以上下日期都是空白,請問這張本票將對我先生有哪些不利? 我先生能做什麼保護自己? 對於這張200萬的本票若真的具法律效益,我們是否有辦法申請上訴,因為金額不是事實 關於黃金買賣無憑無據是否真有那黃金,是否真虧錢都不知道,有必要還那155000嗎? 有這方面相關法律保障自己嗎? 但之前有調解過也確立了還有救嗎? 對方說我先生只匯一半的錢給其中一人,另一人未拿到錢所以要告他,請問告的成嗎?若可以能告什麼? 我先生如何自救? 我先生因被打告對方傷害,但對方因打人受傷也說要告我先生傷害,這告的成嗎?警察那邊有他們打我先生當天的在場證明(人及車在我家附近)對方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先生打他 公司結束營業之前有搬遷到其他地方,當時因新辦公司有空調,所以對方同意將冷氣給我先生,因此公司裡的同事幫忙把冷氣搬回我家。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先生竊盜,請問這告的成嗎? 之前因他逼我先生簽下我名字的本票,當時做筆錄時有告他恐嚇取財,但現在他們都未拿那本票跟我要錢,也就是不承認又逼他簽那張票,因此這個提告是否就會不成立? 要如何做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法?

詹姆斯 101-10-23 22:43

請問

依我所知 目前台灣 放眼全亞洲還沒有人做這樣的經營模式.
但這樣的經營模式 是由兩個完全不相干的產業結合爆出來的全新火花
而這樣的經營構思 衍生出來的"產品" 台灣的需求詢問度.接受度高.
想問的是:
1.兩個現有產業(可能會有專利)結合出來的"經營模式構思"可以申請專利嗎?

2.假如申請成功未來有何保障

 經營模式想要申請專利,通常會將該經營方法的流程與電腦處理流程結合的方式撰寫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這樣會比較容易取得專利核准。

方法專利核准後,其他人不得實施相同的方法,他人若實施相同的方法經營,你除了可以請求停止侵害外,另外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smallque 101-10-04 10:06

前幾天到專利代辦所去詢問一下申請專利的一些問題
其中他有特別提到
辦理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樣式專利 都會有申請的一段所謂空窗期
也就是提出申請到智產局他們處理,審核以至辦妥的這段時間 
 發明專利約3年、新型專利約1年、新樣式專利6~8個月
如果我現在智產局提出申請時,雖然尚無有一樣的專利
但也有可能是別人早一步提出申請,只是尚未審核
也就是說,如果這樣也許在我的專利申請成功前
同樣的專利也有可能會有人申請合格

我想請問這所謂的"空窗時間",是真的有這東西嗎?!
抑或是剛好可成為代辦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的一個弊點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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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1-10-03 02:16

您好!

去年被某科技廠控訴所生產製造的設備侵權,該廠與我司同屬設備製造商,因業界只有我司與他們公司有此產品,但我司開發及銷售較早卻無申請專利,他後來申請專利。再對我司進行專侵權訴訟,並告知客戶侵權訴訟之事,嚴重影響我司接單。今年初,一審判決未侵權。之后幾天他們又提出上訴,然後又過兩週,他們撤銷上訴。請問這樣要如何對他們進行求償動作?                

 對造的行為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對方。另外,若對方申請的是新型專利,且在還沒有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前就提起訴訟,並向你的客戶宣稱你們的產品侵權,你們還可以就此部分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

 

 因為您的問題比較複雜,需要蒐集更多的資料才有辦法判斷,如果您有需要,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hung-wu 101-06-20 16:40

本人從事工業電子,本公司生產之工業控制器在大陸遭台商仿冒,控制器內含單晶片程式,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呢?如果要提出訴訟,勝算大嗎?工業控制器一般都無法取得專利,能用智慧財產權的方式訴訟嗎?謝謝!

 

你們的單晶片中有燒錄程式,如果你們可以拿到對方的單晶片進行反向工程,然後與你們的程式進行比對確認二者的程式碼是相同的,或許你們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向對方求償

大陸的著作權保護規定比我們這邊寬鬆,能否提起刑事告訴,要看侵害的金額而定,如果金額較低會被視為非重大的著作權侵害案件,只能用民事的程序向對方請求賠償

hung-wu 104-03-12 11:5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單晶片中有燒錄程式,如果你們可以拿到對方的單晶片進行反向工程,然後與你們的程式進行比對確 ... (恕刪)

律師好:

對方是以破解單晶片取得程式碼的方式來仿冒我的產品,目前已取得一個實品,經過比對後,硬體線路與軟體內容是一模一樣的,軟體部分因為我有內藏隱藏程式,也必須透過隱藏密碼才能開啟,這個部分是確認一模一樣的,之前是客戶告知有這仿冒品,一直沒有實物可以比對,如今已經確認無誤,這幾年來影響我的營業,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呢,謝謝!

華華 101-05-16 17:17

向A公司購買有申請專利號之原料液 再由我另創品牌自行包裝.販售

(並且於包裝上不使用A公司名稱.產品名稱與商標)

請問~ 

購買專利品 另創品牌自行包裝.販售 之後會有侵權問題嗎?

若有的話必須請A公司給我何種 證明 或是 授權書 代表A公司同意我自行另創品牌 並包裝.販售 ...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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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極強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就進行販賣行為,原則上已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至於您在包裝上不使用A公司名稱、產品名稱與商標,雖然不會違反商標法,但是販賣他人的專利產品仍然會侵害專利權。

(2)    所以您必須取得原料液專利權人的同意,訂立「授權販賣契約」,內容務必要記載專利權人同意您販賣專利物品,否則即使是向他們原廠購買,還是有可能被訴的。

(參照專利法第5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鮪魚 101-04-26 19:54
律師您好 小弟今年因為韌帶斷掉 買了一個8000塊的十字韌帶護具, 用了一個月後就沒在用了,一般來講除非以後韌帶又斷 才有可以在使用它 因為8000塊不是筆小數目,所以才想說上網賣掉,補貼一點 我就在露天拍賣上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原價的一半), 後來就被拍賣下架了,然後在這裡拜收到衛生局來函, 說我違反藥事法,但並無說明是哪條法規, 我就開始很害怕,不知道為什麼有違反藥事法,於是上網開始爬文, 原來一般網路上不能販賣藥品醫療器材之類的 (鬼才知道), 我賣出的?自己的二手品,並無牟利意圖, 而且也沒有宣稱療效, 此種十字韌帶護具的功能僅僅在於固定膝蓋活動範圍, 並無侵入性(人體)的行為,也沒有任何療效 我爬完文後理解到 幾乎所有被衛生局發函約談的人,下場都是罰錢, 只是看來看去,金額從3萬.6萬.20萬 甚至60萬都有, 問題來了~~~想請問各位朋友, 不知道以我的情況 會被罰多少錢? 下面轉貼原始拍賣的PO文: 標題: 膝蓋 十字韌帶 肢架 支架 護具 送拐杖+冰袋 內文: 十字韌帶 肢架 2012/1/15購買當時買8000, 用不到2個月,大約9.5成新,外觀新 功能好 因為現在不需要用了,所以便宜出售 與原價6500的簡易支架比較,材質堅固、穿戴方便(快扣型) 還送價值400元拐杖(只用一個月非常新)+冰袋 ps.有些保險公司沒有給付此項護具,請詢問清楚您的保險業務員, 若有給付 當然跟廠商購買(反正不用錢),若無給付則可以跟我購買 買了之後您還可以再賣出,實在划算 規  格 S / M 產品材質 鋁合金,進口熱塑樹脂,泡棉,織布帶及專利可調式關節 功能說明 配合復健可控制及固定膝關節之活動範圍 適 應 症 膝韌帶受傷或重建手術後復健 穿戴方式 1依據病患之大腿、小腿腿圍,先調整繫帶長短 2將護具套上,第二趾位於護具中心線上,膝關節調節盤需對稱於膝蓋兩側 3先黏靠近膝關節之兩條繫帶,向上、向下依序黏好繫帶 4內外二側支架需平行相對稱;需注意不可穿起來往前外翻或往後內翻 5膝關節之角度可依復健情況與醫生指示作調整 注意事項 備  註
陳政宏 (陳狀師) 101-04-26 21:51
由於你的情況並不嚴重,應該是罰三萬以下~
鮪魚 101-04-26 19:51
謝文明律師您好 今年因為韌帶斷掉 買了一個8000塊的十字韌帶護具, 用了一個月後就沒在用了,一般來講除非以後韌帶又斷 才有可以在使用它 因為8000塊不是筆小數目,所以才想說上網賣掉,補貼一點 我就在露天拍賣上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原價的一半), 後來就被拍賣下架了,然後在這裡拜收到衛生局來函, 說我違反藥事法,但並無說明是哪條法規, 我就開始很害怕,不知道為什麼有違反藥事法,於是上網開始爬文, 原來一般網路上不能販賣藥品醫療器材之類的 (鬼才知道), 我賣出的?自己的二手品,並無牟利意圖, 而且也沒有宣稱療效, 此種十字韌帶護具的功能僅僅在於固定膝蓋活動範圍, 並無侵入性(人體)的行為,也沒有任何療效 我爬完文後理解到 幾乎所有被衛生局發函約談的人,下場都是罰錢, 只是看來看去,金額從3萬.6萬.20萬 甚至60萬都有, 問題來了~~~想請問各位朋友, 不知道以我的情況 會被罰多少錢? 下面轉貼原始拍賣的PO文: 標題: 膝蓋 十字韌帶 肢架 支架 護具 送拐杖+冰袋 內文: 十字韌帶 肢架 2012/1/15購買當時買8000, 用不到2個月,大約9.5成新,外觀新 功能好 因為現在不需要用了,所以便宜出售 與原價6500的簡易支架比較,材質堅固、穿戴方便(快扣型) 還送價值400元拐杖(只用一個月非常新)+冰袋 ps.有些保險公司沒有給付此項護具,請詢問清楚您的保險業務員, 若有給付 當然跟廠商購買(反正不用錢),若無給付則可以跟我購買 買了之後您還可以再賣出,實在划算 規  格 S / M 產品材質 鋁合金,進口熱塑樹脂,泡棉,織布帶及專利可調式關節 功能說明 配合復健可控制及固定膝關節之活動範圍 適 應 症 膝韌帶受傷或重建手術後復健 穿戴方式 1依據病患之大腿、小腿腿圍,先調整繫帶長短 2將護具套上,第二趾位於護具中心線上,膝關節調節盤需對稱於膝蓋兩側 3先黏靠近膝關節之兩條繫帶,向上、向下依序黏好繫帶 4內外二側支架需平行相對稱;需注意不可穿起來往前外翻或往後內翻 5膝關節之角度可依復健情況與醫生指示作調整 注意事項 備  註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先爭執是否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再者,依您所述之情節,縱然有違藥事法規定,但因本身屬不知且所得金額也不高,因此,也可以主張應依最低金額處罰,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往中人 101-03-17 23:08
想請教一下類似香奈耳的logo....因香奈兒並無純金飾品的產品.. 但如果制做外雙C的圖案,無特別強調香奈兒這個品牌.. 商標法規範是否包含在內呢? 想詢問,這樣是否有侵害商標法的行為呢? 本身從事手工藝的行業...因為由來以往的認知..都以為只要不是模訪有專利品牌的款式即可 但因有顧客畫圖訂作耳環,而該耳環就是外雙c那樣的圖樣 但訂作後我拍照片起來,想說不錯看,就刊登在網拍 看能否接單來賣..但無相關香奈兒的字樣存在..但遇到了警察來購買.. 警方單位第一次詢問該款式如何賣...回答需要訂作;可開直購下標購買 警方詢第二次詢問,請開直購....就開了直購給警方下標..也匯款過來..就手工制作寄件給買家(警方) 但前幾天收到了到案通知..打電話過去問說這種東西不能賣.. 是好意提醒我..叫我到案說明(應該是要去做筆錄) 想說事到如今只好坦白的將原由與認知坦白在做筆錄這樣的講 想確切的瞭解,像一般這樣的行為如果犯了法...罪都是如何的判..與該如何的罰呢? 到現在我還真的不瞭解商標法上面的字意.太文言了..真的是看不太懂....
林智群 (klaw) 101-03-18 01:13

香奈兒是知名品牌,

你作的產品與其商標相類似,會讓客戶以為是香奈兒的產品,

這等於是搭人家便車作生意,吃知名品牌豆腐,這就違反商標法勒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2
行政訴訟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須以律師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而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但應得審判長之許可。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  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委任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洪先生 100-11-26 21:04

專利法第七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已經有找過相關文章,有人說這裡指的"適當之報酬"是指獎金或薪資這樣的說法是有所根據的嗎?或是有先前的相關判例 因為薪資明細裡並沒有任何一項是"專利獎金"還望有經驗的大大給後進一點建議,thx

補充:因為目前朋友有遇到此一情況,前提是我朋友的工資並不是很高,應徵進來後工資多少都寫的很清楚,而進來後卻額外為公司發明了許多專利,但獎金的事卻一直沒下文(公司沒有任何的專利獎勵制度),每個月的薪資條上也沒有任何一條是專勵獎金的項目

所以想替朋友問一下法律上的專家,雖然沒有硬性的規定說每申請一個專利要給多少獎金,但我覺的拿其他公司的專利獎勵制度當作參考應該可以吧???光是少少的薪資就讓我朋友申請的專利給公司拿去製造、販賣、銷售未免也太欺負人了吧!

吳磺慶 (無慮) 100-11-27 03:22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洪先生 100-12-03 21:05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答︰是專職研發,但是就算是專職研發,一般大公司也都有額外的鼓勵申請專利的制度,但我朋友目前服務的小公司就沒如此的制度,就變相地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的意思其實也不是想勒索公司,而是想要到"額外"合理的報酬而已。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答︰多少才算是有反應發明的價值?我想這很難介定以及定義,如果說兩個月年終是基本,最後領了五個月年終除以專利申請件數,那申請這些專利的價值也太沒價值了吧!因為是職務上的發明,我朋友也同意專利是屬於公司的,但是因為公司沒相關獎勵制度而變相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覺的不太合理,目前他也有打算要離職並和這間公司上勞委會"調解",最壞的情況就是打"民事官司",所以才會上來向律師請益。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答︰一塊餅就這麼大,有N家廠商都在搶食同一塊,我朋友所開發的產品是可以讓他的公司在多家公司的競爭中搶到其中一塊的,也就是說相應的專利是非常有商業價值的(都是客戶有需求的產品)

洪先生 100-12-03 21:35

接續上篇最後一段...

我朋友開發出來的產品不敢說是多偉大的發明,但起碼足以撐起目前服務的那家小公司明年的額業額,我實在是看我朋友為了那間公司花費這麼多的時間以及腦力開發這些產品並且申請這麼多專利以有效保護開發出來的產品,每個月只領這麼一點的工資,實在是不合理,於是決定上來問一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若我朋友離職後在勞委會和公司"調解"未果,那後續的民事官司打起來,我朋友可以得到"額外的合理報酬"的機率大嗎?

因為沒打過民事官司,沒啥概念,有什麼要注意的?打這種官司請律師費用約多少?有必要請代書寫訴狀嗎?官司打起來約秏時多久?...

洪先生 100-12-03 21:45

補充︰

附上網路上找到的前案

http://www.lcs.com.tw/tw/articledetails1.asp?Linkid=6&mid=70&id=337

我朋友並不是想和文中的人一樣共享公司的獲利,而僅想得到工資之外"額外"且合理的報酬而已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3

行政訴訟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是律師,但在審判長許可下,具備以下資格者,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在稅務行政事件上,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在專利行政事件上,具備專利師資格者,或依法可以擔任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的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一般人 100-11-10 11:08

請教律師

我本來是3樣產品的 專利權人及發明人

可是被不肖公司 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

專利權書遺失的方式 變更了專利權人

這樣合法嗎??

我是自己查了才知道 事前 完全不知情

還請律師 幫幫我  感謝

吳磺慶 (無慮) 100-11-10 11:17

可以先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配合返還。或是提出訴訟,請求回復您的權利。

一般人 100-11-10 11:23

 要怎麼提出訴訟 光是發函給他們

我覺得一點用都沒有

可以告他們嗎 例如 侵占 偽造文書

專利移轉需要權利移轉證明,對方可能偽造了你同意移轉契約書,因此你可以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證明了對方偽造文書後,再向智慧財產聲請回復權利登記聲請發給新的專利證書。

彬仔 100-10-30 13:50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加入網路創業GDI

經由網路查詢到在家工作網路創業GDI-呆呆向錢衝團隊

加入之後每月需繳費10美金購買GDI的ws網域空間

但加入後發現與廣告皆為事實不符

他們廣告宣稱:1.網域投資有轉售機會 2.可發展大陸市場五億人口

經過查證之後發現確實不實!

後續將所有經歷與所見事實寫成文章告訴大家切勿受騙

卻反慘遭團隊提告妨害名譽

我想請問:

1.他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2.他們是否詐騙集團?利用不實廣告騙大眾加入

3.我講的皆是事實,但有被起訴的可能性嗎?(若對方買通法官或資料造假,且這是網路我都是用拍照與網頁存檔,這是否能當證據?會不會被認為造假?)

4.被騙加入之後,因非常相信而放棄實際工作全心投入3~4個月,之後被提告更讓身心疲倦,心情極度低落,也影響了工作生活,也常常請假蒐集證據,也請假從台南去台中筆錄,筆錄完成之後還需要在去台中嗎?還是直接等待起訴與不起訴?

5.若我今天被判不起訴?我反告對方"誣告"

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還有他們目前依然在網路上繼續行騙!求助無門,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該創業系統簡稱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 由咖啡王子蔡大哥所創立

那若我寫的文章指 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會欺騙大眾? 製造謊言? 利用? 甚至會洗腦

以上這是我被傳直銷提告的原因之一

但我有幾個疑問:

1.我無指名道姓,且大部分的民眾也不懂GDI是什麼,連蔡大哥都不知是誰的情況下?

若不實也能算妨害名譽嗎?

2. 且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 <=這些字眼又能屬於他個人專利嗎?

假設性若捏造的情況下,"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這可以表示一個人嗎?

會影響他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嗎?

3.我目前有他們在網路上騙人的真實證據,我該如何請求政府單位協助蒐證與保護自身

因為目前業者似乎一直在毀滅證據,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

一直給予的答覆是:目前正在調查中...讓我有點擔心他們是否會時間久了...不了了之

100-10-12 14:32

我是有在網路上創業,最近經常發現,我公司名字常被同業拿來模仿(例:阿良的店..模仿-阿良的家),以及廣告的簡介口號,也全部copy甚至連簡介的全部文章,符號也完全沒有更改,只更改,名字及連絡電話及mail而以,更離譜的是,連<帳號>也模仿,(例:kill2011,模仿-angl2011),連mail也相同都是用yahoo的,
我在網路創業是比那個同業的早,我也有申請(公司的商標(圖,文字)都有申請,公司的網頁,也有保留(原始檔),像這種情形,我有什麼樣的法律保障,如果以(專利)來提告的話,有成立嗎?
 

在之前發現此同業有模仿的情況時,已有口頭告知及留言告知,但同業四處開(部落格)及FB四處模仿,甚至,還把我公司名做為(關鍵字)增加搜尋量,也發現在他自己的網頁上<  title  > (也就是網頁上,最上方藍色橫條,就是該網頁上的標題,可以供搜尋的關鍵字)未經我同意,也把我公司名放上去,這樣有算(侵犯到我的文字專利)嗎?


必竟,公司簡介及廣告文章等,都是我辛苦自己創做出來的,同業檢現成的,連聲招乎都沒打,就直接COPY拿去招客做生意,這種滋味,真的很不好受而且很不悅!!>>
 

以上問題已困擾很久,也照成我營業上的影響了,我可以向我同業提出<專利侵權>的告訴嗎?因為已告知數次,我同業均不理會.

 你應該是根據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提起告訴,對方的行為有沒有構成犯罪,還是要將相關的商標及文章進行比對才能知道。另外,你有告知對方的證據,在訴訟前最好也要準備好。

小林 100-05-03 18:47

請問各位,
目前同業惡意點擊本公司關鍵字的結果已經出來,
所以希望能以此向YAHOO關鍵字的廠商要求退遭惡意點擊的費用,
因為該員使用的IP皆為218.172.X.X開頭,
所以須要YAHOO關鍵字每天點擊的IP報表來確認比對.

但日前要求關鍵字的經銷商提供那段時間,
每天點擊關鍵字的主機IP位址資訊,
他們推說涉及客戶個人資料隱私問題,
所以拒絕提供這些資料給我們,
包含IP位置最後一碼打X作隱藏也是不行,
除非檢察官或警察行文給他們才能提供這些資料,
所以想問大家的意見,
我要這些資料一定要對YAHOO經銷商或YAHOO總公司提告,
才能請警察行文去要到這些資料嗎?

我們是他們關鍵字的客戶是否有權利知道這些登入我們公司的主機IP資訊,
另外他們強調他們防制惡意點擊技術有獨特的專利,
但此防制技術專利不能公開,
而目前我們遇到此情況,平常每天約二,三十次的關鍵字次數,
被同業惡意點擊至每天皆上百次,
這樣YAHOO公司或經銷商是否有違反什麼法令嗎?
消基法,詐欺背信,公平交易法(獨佔攏斷)?

(1)依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的主條款第1條,簽約的對象是「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簡稱Yahoo!奇摩。

(2)另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於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由於惡意點擊行為基本上還未構成重大危害,因此對方在檢方未進行調查前,是有理由不提供IP的。

(3)根據主條款第10條是責任限制的規定:「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任何Yahoo!公司負責。」由於對方訂了免責條款,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進行惡意點擊的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另由於主條款第7條有規定:「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所以本契約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您仍然可依據民法主張該免責條款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因顯失公平致該約定無效。抑或是主張是以「消費者」身分接受服務,因此主條款第7條規定為企業身分已顯失公平而無效;然後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主條款第10條違反誠信原則,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主條款第10條的免責條款無效後,您可以向Yahoo主張減少因惡意點擊而增加的廣告費用

(4) 如果知悉惡意點擊者為何人,當您向雅虎支付費用後,您可向惡意點擊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惡意點擊所增加的廣告費用

(參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網址如下:

http://tw.adspecs.yahoo.com/tc/adterms.php#new_main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故鄉 100-04-25 18:55

【行政法法律問題】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公司的專利被他公司舉發後,遭受 到智慧財產局的撤銷,我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智慧財產局有些程序沒有讓我公司走完,如果此次訴願未果,我公司可以訴願的程序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嗎? 還是行政訴訟有規定必須是行政處分的實體瑕疵才得以請求呢?我的問題在於訴願被駁回或訴願敗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呢?有哪些限制呢?專利法第 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在此,行政救濟包含訴願嗎(註一)?
【解析】
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 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一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 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分別為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73條定有明文,是有「違反專 利法第12條第1項、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或第49條第4項規定者」、「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發明 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等3項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之;又發明 專利權經撤銷後,有「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者」、「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等2項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換言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權之撤銷,係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自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註三),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四)。
至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認為訴願法第90條:「訴 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規定「不服訴願決定」,即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訴願決定之相對人,自得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況訴願決定亦為行政處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訴願決定,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專利被舉發撤銷後的訴願。
註 二:其中所謂「行政救濟」,乃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後段參照)提起行政訴訟而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5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 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656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95年11月09日94年度訴字第3754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 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訴字第09406136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決如下:…」等參照。
註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參照。
註四:訴願法第9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31條參照。